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家禽养殖管理精选(九篇)

家禽养殖管理

第1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第2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区农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3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将现代化机械技术应用到畜禽健康养殖业中,畜禽饲养规模逐渐扩大,提高了畜禽饲养量,提高了畜牧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提升了畜牧业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但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仍要充分了解畜禽健康养殖技术要点,实现畜牧业的规模化发展,确保畜牧产品的安全质量,保证人们的食用安全。 

1 畜禽健康养殖现状 

1.1 环境污染比较严重 

目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环境污染使得水源的清洁度迅速下降,大气污染非常严重,为畜禽健康养殖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1.2 养殖密度较高 

现阶段,很多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过度节约资金成本,采取低投入、高产出的养殖方式,私自增加养殖密度,在有限的空间内大量建立畜禽养殖场地,导致养殖密度过高,严重影响了养殖效果。 

1.3 技术比较落后 

在畜牧业养殖过程中,很多畜禽养殖基地的技术人员在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养殖方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经常会出现饲料配比不合理,造成饲料利用率较低的现象发生。并且欠缺疫病防护知识,导致大量畜禽死亡或被病菌感染等问题发生,直接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1.4 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及养殖基地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大部分养殖人员会出现随意使用抗生素及饲料添加剂的现象。而这些畜牧产品流入市场,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2 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措施 

2.1 完善生态畜禽养殖体系 

养殖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建立生态畜禽养殖体系,来确保畜禽产品的健康和安全质量。第一,要注重科学管理,保证畜禽养殖基地的水源和环境的洁净,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养殖技术中对卫生环境、经济条件及生产流通的要求。其次,要开发利用生态型饲料,保证食品的营养和安全,积极利用高蛋白饲料,提高畜禽的消化率,尽可能减少畜禽粪便对环境卫生所带来的影响[1]。最后,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养殖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科学用药,必须使用天然的药物饲料,这样能够有效降低药品在畜禽体内的残留量,为畜禽的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保障。 

2.2 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现阶段,畜禽的健康养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不合理的现象发生,有助于畜禽养殖中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如避免随意使用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的现象发生,能够有效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一般政府部门要想加强对畜禽养殖基地的管理,就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一些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而大量建设密集养殖场所的基地进行严格的检查。此外,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因素和市场现状,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畜禽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制度,废弃物的处理及养殖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制度等,提高对畜禽养殖的监督和管理水平,避免不健康的食物流入市场。所以,畜禽养殖基地要定期对养殖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促使每位畜禽养殖技术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养殖,正确配备饲料。而且饲养之前,技术人员要进行清洗和消毒工作,避免病菌的传染,控制疾病的发生[2]。最后,企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基地的废弃物处理系统,避免疫情的传播。目前一些养殖基地将正常病死的畜禽直接丢入河中,这给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所以,需要对畜禽养殖中的废弃物及正常病死的畜禽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让其变成可以利用的沼气和肥料,确保顺利开展畜禽养殖活动。 

2.3 优选养殖品种 

在养殖过程中,明确品种的质量,是动物健康繁殖的基础条件,是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保障。使用良好的动物品种进行培育和繁殖,能有效保证不增加劳动力的同时增加畜牧业产品的产出量,与普通品种的动物相比,其质量较高。对此,技术人员不但要加强科学合理的饲养力度,还应加强对优良品种的引进,选择合适的品种进行繁殖,来有效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有效预防疾病的发生,能够为畜禽的健康养殖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所选择的养殖品种需要具备较强的抗疾病能力和适应不同环境的能力,进而有效降低养殖风险,避免药品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还要根据自身的养殖条件来选择养殖规模,避免在养殖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2.4 资料和生产记录要齐全 

在养殖过程中,需要将畜禽的品种、来源及繁殖方面所涉及的细节进行详细的记录,畜禽的基本信息必须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到档案中。对患病的畜禽要详细记录患病信息,有助于畜禽病变的防治及突发情况的及时治疗,而且要详细记录药品的来源、名称和药品用量,以便总结饲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总之,资料信息必须及时进行记录,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要进行妥善的保管,避免资料的丢失[3]。 

2.5 完善消毒防护措施 

良好的防疫措施,能有效降低畜禽染病的概率。因此,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消毒防护措施,配备完善的防疫系统。养殖人员在进入生产区时,要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所以,严格的消毒及防护措施可以有效预防疫病的传播,保证畜禽健康生产,保证工作人员不会受到疫病的传染,降低疫病的发生率。 

3 结语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环境污染严重,养殖技术落后,严重影响了畜禽健康养殖技术的发展。养殖人员要根据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国家的养殖要求,改进畜禽养殖技术,建立健康的畜禽养殖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降低疫情的发生风险,为我国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推动畜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并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明中.浅析畜禽健康养殖项目的实践与体会[J].畜牧兽医,2015(9):151-153. 

第4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关键词 绿色;畜禽产业;农业;面源污染

中图分类号TP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1-0023-02

近年来,邹城市突出将畜禽养殖作为农业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来实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保障等措施的深入实施,加之畜禽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农业企业和农民群众发展。

畜禽养殖业的积极性持续高涨,生猪、肉鸭、肉牛和蛋鸡等畜禽养殖规模迅猛发展。据统计,2009年全市共有生猪养殖户823家、存栏42.4万头,牛养殖户114家、存栏4.5万头,羊养殖户225家、存栏39万只,家禽养殖户1797家、存养875万只,畜禽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5%。

1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

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畜禽粪便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滞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成为当前农村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每头(只)猪、牛、羊、家禽的日排粪便量7.30kg、42.88kg、5.95kg和0.15kg计算,全市畜禽粪便年排放量达316万t。如果加上冲洗圈舍的污水、病死畜禽、孵化残余物等,污染物数量将更加庞大。由于畜禽粪便是畜产废弃物中数量最多、危害最严重的污染源,如果粪便不能科学合理地进行处理和利用,将严重危害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破坏生态环境。

1.1污染空气

粪便在厌氧条件下分解产生大量硫化氢、氨、醇、甲烷等200多种有机恶臭物质,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刺激人畜呼吸道,容易引发呼吸道疾病,并降低畜禽生产能力。

1.2破坏水质

粪便的淋溶性强,能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使水体变黑发臭,既无法饮用,也无法灌溉,还会导致水中的鱼类及其他生物死亡。

1.3侵蚀土壤

畜禽粪便以及畜禽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以及氮、磷化合物,尤其是在饲料中氨基酸不平衡、可利用养分低的情况下,含量更高.

1.4危害生物

畜产品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孳生蚊蝇,会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尤其人畜共患病发生、蔓延,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

2 造成污染的原因

2.1防污意识不强

由于受传统养殖观念影响,大部分养殖户仍以家庭作坊式组织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并且大部分畜禽养殖户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经过长期风吹日晒,造成臭气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人居环境恶化。

2.2防污制度不健全

尽管国家环保部于2001年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防治要求,但其条款多是原则性的,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加上国家没有统一处理畜禽粪便的技术规定和标准,尤其是对上述标准以下的中小型养殖场的法律监控基本处于空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畜禽粪便依法治理工作难以规范有效开展。

2.3治污设施不齐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目前全市19家畜禽养殖企业办理环评手续的仅6家;另一方面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规范,除个别养殖厂建设化粪池和沼气池外,多数未配套建设专门的治污设施,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

2.4环境监管不到位

由于长期以来,各级更多的是重视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受养殖户小而散、环保执法力量有限的影响,养殖业重发展、轻监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单靠环保部门一家之力很难实施有效监管。

2.5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当

随着规模化、集约化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养殖业户为集中防病和促进畜禽快速生长,在饲料中大量添加抗生素、激素、金属微量元素等,药物残留进一步加剧了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3 治理污染的对策

3.1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体制

对现有养殖企业和规模大户实行环境污染评估,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对没有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或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厂,实施限期治理并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对选址不当、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影响周边人居环境和水质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转产、停产。对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镇街预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禁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建设畜禽养殖场。

3.2要大力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一是大力推广应用环保饲料,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应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粪便中氮的污染;二是大力推广厌氧发酵等生物技术,大力推行沼气处理畜禽粪便,在产生大量沼气清洁能源的同时,沼渣、沼液也是很好的有机肥料;三是大力推广粪便再利用技术,提倡干清粪工艺,或者循环水清污,减少污水排放量;四是大力推广畜牧业生态工程技术,采取生态综合防治措施,对营养物质多层次的分级利用,变废为宝,从根本上解决畜牧业污染问题;五是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自然养殖法是生物技术、工程技术与传统养殖技术相结合的一项综合养殖技术,也是环保养殖、规模养殖、高效养殖相结合的一类新型养殖方式,是今后养殖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对该养殖法要加大宣传引导和推广力度,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予以全面推广。

3.3要实施绿色环保养殖

充分整合散养户所占的有限资源和资金,通过集中规划、集中建设、集中使用、集中服务,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养殖、标准化养殖小区,尽量减少农村一家一户的养殖,并逐步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的循环利用养殖模式,促进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要在农村大力发展以沼气综合利用为纽带,集畜禽养殖-沼气生产-沼渣沼液利用-有机农业发展为一体的庭院生态经济,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5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洮北区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全区肉、蛋、奶总产量分别为3.05万吨、1.26万吨和7.17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15.32亿元,成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头戏,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洮北区畜禽养殖也存在着规模不大,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等问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的发展需要。因此本文由收集整理,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是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1.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现状

据2012年末数据显示,全区畜禽饲养总量达到620万头(只),其中主要畜禽饲养量:生猪39.96万头、奶牛1.18万头、肉牛2.05万头、绵羊(肉绒羊)38.88万只、禽类530万只,全区现有备案在册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47家,其中奶牛场31家、肉牛场6家、蛋鸡场21家、肉鸡场5家、生猪场41家、养羊场38家、养鹿场3家、养鸽场1家、养貉场1家,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总量接近300万头(只),规模化养殖生产比重占畜禽总饲养量的48.2%。

2.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2.1规模养殖用地难 发展规模化养殖缺乏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用地没有纳入用地计划,发展规模化养殖场无章可循,随意性强。《畜牧法》和各级政府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相关政策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发展规模化养殖占地难的矛盾十分突出,制约了规模化养殖场快速发展。

2.2建场选址不科学 有的畜禽养殖场选址距离村庄、学校、居民区和主要交通要道较近,存在不同程度疫病的流行和环境污染隐患。

2.3场区布局不合理 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存在场区布局缺乏科学规划,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处理区不分离,圈舍建设标准低,净、污道不分,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很难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适宜环境。

2.4饲养管理不规范 一些养殖场标准化管理意识淡薄,没有建立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养殖档案填写不完整,低水平、高耗能养殖导致经营效益不高。

2.5养殖污染压力大 畜禽规模化养殖使得粪污产生量增加,由于建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成本大,依靠养殖场自身出资负担过重难以实施,一些养殖场采用简单粪污堆放处理形式,给周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2.6产业发展水平低 洮北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效应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数量比较少,企业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户能力差,企业与农户缺乏有效对接,农村各类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不足,作用发挥有限,组织化程度不高,畜禽养殖存在着无序性,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行情好时养殖量剧增,行情低时陡减,时常出现产品的“短缺”和“过剩”现象。

2.7发展资金较短缺 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需要较大的投入。长期以来,一些养殖企业由于财力有限,小额农贷额度偏低,难以对规模养殖提供支持,再生产投入不多,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3.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的建议

3.1科学布局规划 一是要制定畜禽养殖总体发展规划。在养殖场(小区)建设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及标准化养殖“六化”要求,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二是要科学选址。规模养殖场应该地势高,水源足,远离污染源,排污方便,距居民点、铁路和主要公路500米以上;三是养殖场区布局要合理。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离,净道、污道分开,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四是圈舍设计要科学。既要冬暖夏凉,又要利于通风,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3.2培育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赢得市场的能力,是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骨干力量,要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创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配套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走产业化经营之路,通过订单连接、服务连接、资产连接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各类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增强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安排养殖生产。

3.3重视减排环保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养殖生产与粪污排放无害化处理同步进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鼓励规模化养

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清洁环保、生态养殖。

3.4搞好技术服务 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突出科技兴牧,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养殖者学标准、用标准意识;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养殖场需求,送科技入户,指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引导养殖场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先进技术,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大力实施良种工程建设,坚持“引、育、繁”相结合方针,推广冷配技术,满足畜牧业发展对良种的需求,提高畜禽良种覆盖率;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搞好防疫监测预警,扎实开展计划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第6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随着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论文联盟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大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规划、管理和技术落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农村地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科学防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卫生,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阳市畜禽养殖业的现状

(一)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现况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安阳市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也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规模化饲养所产生的大量畜禽粪尿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标准化养殖小区527个,其中:猪234个,牛59个,羊20个,家禽212个。其中大部分养殖场的畜禽粪污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目前,安阳市养殖污染的现状是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二)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治理现状

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们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因此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二、养殖场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先后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防治原则。而国家环保总局同年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则提出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储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安阳市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非常的重视,经过近些年的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于污染防治的资金不足,投资不尽合理。第二、治理工艺及技术系统化考虑不足。第三、农业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第四、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治污减排主要技术方法以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一)广泛宣传,努力营造防污治污共识

一方面,向规模化养殖业主大力宣传畜禽生态养殖的必要性,使其把生态养殖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迫切要求,增强治理养殖污染的紧迫感和自觉性[3]。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和科普宣传,让公众了解畜禽规模化生产的污染危害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让规模化畜禽养殖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管促进养殖业规范发展

依据国家对促进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建立产、排污监测机制,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监督管理,把具有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列为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审批的必备条件加以审核,环保不过关不允许投入运行;对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要进行改造,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业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治污措施

根据安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现状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场区布局等方面应从保护环境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划和布局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好养殖企业的“入口关”。

第二、粪便处理工艺。需要有指定的专用粪便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应符合蒸发强烈、日照充足等自然条件,改变用水冲粪的方法实行干清粪工艺。

第三、养殖场污水处理。要求养殖场建造分级沉淀井净化污水,在畜舍外建造分级污水井,用于接纳畜舍内排出来的污水。

第四、粪便的发酵与还田技术。要求畜禽排泄的粪便集中堆积到贮粪场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

第五、粪便生产沼气。利用畜禽粪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不仅能提供清洁能源,而且沼渣、沼液可以直接肥田,形成养殖、能源与种植紧密结合的粪便处理、利用模式。

第7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适度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八条(区域划定)

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备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标准化养殖)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

第十二条(禁止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从业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四条(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五条(疫情报告)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六条(疫情处置)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鸽子放飞、水禽放养、动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涉及2个以上区(市)县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防治)

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区域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依法。

第二十条(违反污染防治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防疫规定的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市或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档案制度的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8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随着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大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规划、管理和技术落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农村地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科学防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卫生,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阳市畜禽养殖业的现状

(一)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现况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安阳市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也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规模化饲养所产生的大量畜禽粪尿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标准化养殖小区527个,其中:猪234个,牛59个,羊20个,家禽212个。其中大部分养殖场的畜禽粪污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目前,安阳市养殖污染的现状是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二)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治理现状

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们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因此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二、养殖场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先后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防治原则。而国家环保总局同年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则提出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储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安阳市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非常的重视,经过近些年的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于污染防治的资金不足,投资不尽合理。第二、治理工艺及技术系统化考虑不足。第三、农业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第四、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治污减排主要技术方法以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一)广泛宣传,努力营造防污治污共识

一方面,向规模化养殖业主大力宣传畜禽生态养殖的必要性,使其把生态养殖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迫切要求,增强治理养殖污染的紧迫感和自觉性[3]。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和科普宣传,让公众了解畜禽规模化生产的污染危害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让规模化畜禽养殖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管促进养殖业规范发展

依据国家对促进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建立产、排污监测机制,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监督管理,把具有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列为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审批的必备条件加以审核,环保不过关不允许投入运行;对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要进行改造,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业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治污措施

根据安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现状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场区布局等方面应从保护环境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划和布局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好养殖企业的“入口关”。

第二、粪便处理工艺。需要有指定的专用粪便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应符合蒸发强烈、日照充足等自然条件,改变用水冲粪的方法实行干清粪工艺。

第三、养殖场污水处理。要求养殖场建造分级沉淀井净化污水,在畜舍外建造分级污水井,用于接纳畜舍内排出来的污水。

第四、粪便的发酵与还田技术。要求畜禽排泄的粪便集中堆积到贮粪场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

第五、粪便生产沼气。利用畜禽粪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不仅能提供清洁能源,而且沼渣、沼液可以直接肥田,形成养殖、能源与种植紧密结合的粪便处理、利用模式。

第9篇:家禽养殖管理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177-1

随着农牧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宿迁养殖业在农业总产值中比重基本保持在45%左右,污染已成为农村及城郊、镇村结合部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畜牧养殖污染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规定,但面广、量大,不少规模养殖场特别是小型养殖场普遍存在选址不当、污染防控投入不足、环境管理不善的现象,以至环境污染问题充分突出,环境纠纷不断,日渐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已成为新生的重要环保工作,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事实工程,现结合工作实践,浅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防控措施:

1 政府引导,合理规划

1.1 基层镇村把好第一关

镇村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好第一关,协调国土局、农业局建设行政村,群众积极参与,防治提前介入,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养殖场地的建设上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凡是在农村建设养殖场的,属规模养殖的,应督促业主进行评价,建设相关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局要严把审批关,对防护距离以及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不予审批;对有一定数量但没有达到规模养殖场数量的,督促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凡是不能做到的,乡镇政府要在用地等方面进行制约。对于未达到规模养殖的散养户,建议镇村积极引导为其建设集粪池等基础性设备。

1.2 尽早出台地方性法规

尽早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行事,使管理者有法可循,对违规者有法可查,对违规者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2 养殖场要有规模且选址必须合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公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的投入,减少养殖成本的投入。

3 加强畜禽粪便和废弃物的处理

在专业化、集约化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和废弃物,如何正确处理和合理利用,是养殖业环境保护的关键。首先从生产工艺上改进养殖场的粪便污水治理模式,采取干清粪工艺或循环水清系统,减少污水量,使干粪与尿污水分流,最大限度保存粪的肥效,减少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其次推广现代堆肥技术、沼气发酵技术、立体养殖技术、有益微生物发酵除臭技术等。如将畜禽粪便堆积熟化后,既可制蘑菇的优质培养基,也可做培养富含动物蛋白的蝇蛆良好饵料。此外,可制作出高效生物活性有机肥。还可将畜禽粪便装入沼气池制取沼气,为全场提供能源消化粪便,也可采用“鸡―猪―沼―菜”等模式,因地制宜,就地化污,高效利用,变废为宝。从而用科学的手段有效遏制畜牧养殖业的污染。

4 重视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宣传和监管工作

要加大宣传畜牧业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政府要将畜牧养殖业的污染管理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对养殖场的粪便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经常开展对畜牧养殖业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强化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责任,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养殖户采取排污收费或罚款的方式。这样才能既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研究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

为了减轻畜禽排泄物产生的不良气味对空气造成污染,可在饲料中或畜舍垫料中添加各类除臭剂,且畜禽排泄物中的残留成分主要来自饲料,因此,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提高饲料转化率,开发环保饲料,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

6 畜牧养殖业污染治理法制化

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