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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算报告精选(九篇)

政府决算报告

第1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关键词:预算会计 权责发生制 政府财务报告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预算会计的“产品”,就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评价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政府财务报告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有政府财务报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构成。

一、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报告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是1997年确立的预算会计报告模式。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包括财政总预算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它们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提供政府的财务信息,主要有财政总决算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但这些报表只能简单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不能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不便于政府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决定。具体来讲,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

(一)预算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提供的信息范围过窄

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尚不能自行决定发行国债筹集资金,也就不需要评定信用等级,因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务报告的需求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范围过窄,仅局限于有关预算资金活动提供的信息范围过窄,仅局限于有关预算资金活动。

(二)预算会计报告体系不完整

我国预算会计报告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附表、会计报表说明书。虽然有覆盖上百万预算单位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会计体系,以及层层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制度,但从总体上看,预算报告体系比较单一。缺乏有分析性的预算执行报表和系统性的财务报表,以及具有注释性、解释性和分析性的附注说明,难以全面揭示政府受托责任中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三)没有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因不计提折旧、不进行资产重估等,也存在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没有反映政府受托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和收益权的信息,造成占用、使用和管理状况不明,导致国有资产长期流失。负债方面的确认和记录亦不完整,包括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等在内的许多跨年度义务未确认为负债,或有负债不予记录、确认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没有全面反映社会保障及其他政府债务。没有提供完整的绩效信息,也未提供评估财政绩效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服务成本方面的信息。汇总合并造成信息不全面,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业绩和受托责任。

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意义

可以全面反映一个政府所有的资产、负债及费用情况,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全面反映政府债务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揭示社会保险、雇员养老金等政府长期承诺形成的负债,避免了隐性负债藏而不露的问题。机构管理者也难以将其自身应承担的当期成本转嫁给继任者,有利于政府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提高政府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政府对其负债全面地加以揭示,既有利于今后的预算决定,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

(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有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下,可通过资产的摊销和计提折旧来反映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更新要求。这些信息对于资产管理及资产使用效率评价是十分重要的。收付实现制对资产的管理集中在是否投资于新的资产。权责发生制下政府对资产的管理不仅是增购资产问题,而更应重视如何对现有资产进行养护、改良以及延长其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长的基础设施尤其如此。

(三)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完整地反映政府部门运行成本

权责发生制方法在配比基础上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这种成本既具有期间可比性,也可与外部竞争者比较,从而有利于鼓励竞争,有助于决定服务项目的收费和定价。同时基于真实成本基础,在管理上就可以要求公共部门以产量(产品或服务)或经营成果来衡量其工作绩效,从而有助于政府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为政府会计改革的全面推行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有利于推行政府会计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暴露出来。

提高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真实性,强调相关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确定会计信息“有用性”的质量标志,是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表现。它在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居于重要地位。

现在我国推行阳光财政,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可以提高财政的透明度,一是政府与公众这一特别受托责任主体的驱使。我们应该意识到政府这一实体与企业的不同所在,它的责任委托方的性质特别,是最具广泛意义的公众群体。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势必要求对这一重要信息来源施加高要求。同时财务活动具有高度的综合性,政府及其活动的其他方面往往会影响到财务方面并最终通过财务报告反映出来。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政府就不能同企业一样可以较高程度的满足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尽管提供信息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但是对于大部分公众,所能拿到的依然只有政府财务报告,甚至只有政府财务报表。所以,对公众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是公众作为委托方用来评价受托方的业绩的唯一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人,现行预算会计报告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琦.公共受托责任、政府会计边界与政府财务报告的理论定位[J].会计研究,2007,(12)

第2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财政财务状况分析等。定期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反映政府的各项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已成为各国通行做法。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反映和报告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但无法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财务状况以及成本费用情况。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既是落实新预算法要求, 也是政府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2014 年末,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以及今后五年的实施步骤。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从而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统筹管理政府经济资源、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政府信用评级、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要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政府会计领域的这项重大改革,要认真研究对国家审计各项业务带来的影响,为顺利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深化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国家审计的影响

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必然对审计产生很大影响。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概念引入政府会计,为国家审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审计注入新元素。审计部门不仅要按要求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而且要认真研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将+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概念融合到各项审计业务中,推动审计工作向更深领域和更高层次发展。

(一)对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

对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综合财务审计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是政府会计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将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实施以及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1.对预算执行审计模式的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主体对象同为本级政府财政及有关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的过程也是政府会计核算、计量的过程。政府财务信息是年度预算资金运动的结果,当年预算收支及决算信息最终体现为政府财务信息。因此,从预算执行审计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共同构成了对政府会计体系的完整审计。由于二者审计对象的一致性、审计内容的关联性和审计环节的连续性,决定了今后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结合进行,逐渐形成一项工作、双重功能、两个报告的审计模式。

2.对预算执行审计范围的影响。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包括公共财政决算会计报表、政府性基金决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财政专户会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以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公益性国企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等。报表合并范围决定了审计范围,契合了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等要求,预算执行审计将更加突出完整性,延伸到以往审计未触及的领域和环节。

3.对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影响。

预算执行的资金运动最终体现为政府财务信息。因此,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与财务核算中的有关问题并不能截然分开。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有关审计内容既要符合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同时又要兼顾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如,对预算支出形成的消耗性费用支出或转化为资本性支出后所形成的政府实物资产或权益, 既要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又要检查是否符合预算会计的核算原则,还需检查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报有关政府财务报表,从而符合报表编制要求。

(二)对部门预决算审计的影响。

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的部门财务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财务信息质量实务真实、可靠性需要审计验证,由此带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组织方式和报告模式等方面的变化。一是从部门财务信息整体质量而言, 要求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部门如何组织做好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需要研究新的组织方式; 二是对具体部门审计以及报告模式而言, 审计内容从部门预算执行的流量信息延伸到财务报表的存量信息后, 涉及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是否需要进行整合的问题,进而影响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部门财务报表审计是分别报告还是出具综合报告的问题。

(三)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审计的影响。

政府资产是指政府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其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导致政府服务潜能增加或经济利益流入,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财政货币资金等, 分布在部门、单位管理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等, 以及政府拥有的公共自然资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将改变目前因没有一张财务报表能够反映政府资产和资源全貌、基础数据不完整的状况,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全覆盖审计监督, 促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的影响。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重要内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弥补了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未将各种股权投资等形成的对外投资、国有资本等权益性资产以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纳入会计核算的缺失,为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有利于突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影响。

一是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完整反映了政府用于直接向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公路、水利、市政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但这部分资产目前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及行政单位会计中普遍没有进行账务记载、会计核算和价值体现。政府财务制度的完善为审计机关开展政府存量资产全覆盖审计提供了基础条件。二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要求更加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单位登记入账及财务核算情况、折旧计提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3.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影响。

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求对政府拥有的公共自然资源(包括矿产、土地、森林、草原等)的实物数量需要进行全面揭示和反映。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公认的、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未能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但仍然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比较全面完整的实物量数据。

(四)对政府负债和财政安全性审计的影响。

政府负债是政府因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政府服务潜能减少或经济利益流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利息、应付及预收款项、应退税款和非税款、应付政府补助、政府债券等,是影响政府财务状况和财政安全的重要因素。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必然要求对政府债务情况纳入年度必审事项。对政府债务的审计,除了检查政府财政及各部门账户资金往来形成的负债外,重点审计融资平台债务规模、新增政府债务、债务化解情况等,同时要关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中可能对政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情况,注意检查报表附注列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影响。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务院为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要求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盘活用好存量资金。一般而言,对财政存量资金可以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银行账户资金概念,国库存款以及财政专户存款就是财政存量资金,但存款未必都可动用,有的具有专项用途,有的则属于往来款项或临时借入周转的间歇资金; 二是可动用综合财力概念,一般包括全口径预算的各项净结余、财政专户结存资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风险金以及支出挂暂存形成的结转资金等,应当说这最符合盘活存量资金的初衷,但有的存量资金属于暂未拨付款项,有的账面结存被暂付款项、支出挂账所占用,涉及到账面暂存款项需要与暂付款项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抵充的问题;三是净资产概念。由于预算会计核算和反映的主要对象为财政性资金活动,因此,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实质上就是财政净资产审计,也是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最为规范的会计语言,可以克服对现行财政存量资金概念理解不一、审计方法主观随意性大、审计结果不符合基本会计规则、不能反映存量资金全貌以及可动用财力反映不准确等问题,有助于实现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对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全口径财政决算报表以及各财政专户决算报表中的有关资产负债表进行的全面审计,并对有关科目进行抵销、调整、合并后,编制权责发生制财政综合资产负债表,确认财政净资产总额,分析资金存量、分布以及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结余等情况,从而提出盘活和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建议,及时发挥财政政策效果。

(六)对政府绩效审计和评价的影响。

20 世纪80 年代西方各国兴起新公共管理运动后,政府绩效评价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我国政府也面临着消耗性支出管控不严以及公共物品、公共福利供给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等困境。加强政府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新政治理念的积极回应。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表的编制对于推进政府绩效审计和评价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财政为庶政之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花费必要的开支,没有成本费用就无所谓绩效,因而绩效审计和评价要求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确认。传统政府会计领域基本没有涉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概念,不能准确反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基础克服了收付实现制存在的收支项目不能配比等缺点,可以正确反映各个周期所实现的收入和应负担的成本费用,符合绩效评价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通过对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收入费用表或部门收入费用表中有关收入费用真实、完整情况的审计,可以分析、比较和评价政府行政成本、人均运行成本和财政财务运行效率等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从而客观评价政府绩效管理情况,促进政府加强绩效管理。

(七)对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政府作为法人组织也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如同一个家庭,在年度或一定周期内,收入来源、收支规模及支出结构、收支结余或赤字等情况,大致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经济活动实力,但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家底情况,还需要反映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同样,在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仅反映任期内财政收支的流量信息也是不全面的。除审计预算收支情况外,还要通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检查任期末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规模以及比任期初的增减情况等,从而真实反映一级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治理能力等重要经济责任。

因此,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成为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并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审计内容更加完整, 从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拓展到政府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从政府预算收支的流量信息扩展到政府财务的存量信息; 二是责任界定更加全面,不仅对预算收支中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责任界定,而且对政府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责任界定;三是审计作用更加明显。通过对政府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等情况的审计,全面反映政府存量资产、债务规模等综合财务状况,促进政府加强资金、资产、资源、债务管理,从而强化受托责任和考核问责机制。

三、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国际经验

总结世界先行国家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分析其特点,对我国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根据美国1994 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 财政部每年会同预算管理局编制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署负责对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与财政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报送总统和国会,并向社会公开。1998 年,审计署首次对1997 财年的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了审计。根据1990 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2002 年《税收责任法案》,所有政府部门需要编制并向国会和预算管理局提交经审计的政府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审计主要由检察长办公室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特点,

一是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报告要求比较明确;二是审计着眼于政府财务信息整体质量状况,关注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注重分析影响政府财务信息质量的有关因素;三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包含了对预算报表体系的审计,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融为一体,审计报告内容详细;四是审计署与检察长办公室对开展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联邦部门财务报告审计有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五是对财务报告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或无法发表意见。

(二)加拿大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根据1977 年《审计长法》第六条审计长应当检查列入公共账目的报表,以及财政委员会主席或者财政部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长应当就上述财务报表是否遵循联邦政府的会计政策,是否与以前年度相符,公允地反映信息发表意见,同时可以提出任何保留意见。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要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公允性、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

加拿大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特点, 一是为证实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加强联邦政府支出审计,将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进行。2006 年的《联邦责任法》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沿着资金流向进行审计,需要延伸审计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是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人员通过联网审计系统对各政府部门的经费收支进行检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借助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力量,大部分审计业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外包给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四是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均按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准则执行,政府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发表保留审计意见。

(三)巴西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最高审计机关。1988 年修正的巴西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审计法院对总统提交的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经过不断发展,巴西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政府经济政策的绩效评估、政府预算执行合规性审查、公共部门绩效评价、政府合并财政报表的可靠性以及专题报告等内容,对帮助政府成功恢复财政纪律、摆脱政府债务危机、提高财政透明度和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巴西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特点是内容综合,包括政府财务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经济政策评估等,集真实、合法与效益审计于一体,在反映和揭示问题的基础上, 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信赖程度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审计内容的综合性和宏观性, 也面临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以及非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的困扰,受会计方法分歧、信息公开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影响,除2006 财年外, 近十年来的审计报告很少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

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审计应对建议

积极应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及其对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需要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业务问题、制度建设以及完善与其他审计工作之间的衔接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相关内容的学习,丰富知识储备。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后,政府会计的基本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以及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将在今后几年陆续出台。相对于传统的审计业务,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需要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会计体系的跟踪学习和研究,加强业务培训,及早熟悉和掌握政府会计的相关制度、准则和指南等业务,丰富知识储备,为顺利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奠定基础。

(二)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规范,做好制度准备。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审计的系统性影响将催生新的审计制度、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一是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预算执行审计带来的影响,注重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制度,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并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与之存在密切联系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决算审计等业务,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的组织实施、审计报告模式和审计意见表达方式等方面的衔接和配套问题。二是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在国有资产和资源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政府绩效审计以及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加强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融合,从而有效拓展审计广度,增强审计力度,不断提高各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厘清政府内审职责定位,发挥审计体系合力,健全配套措施。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面临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匹配的难题。国家审计要借鉴国际经验,与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做合理分工,并运用中介机构力量参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以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从根本上扩大审计覆盖面,达到从整体上提高部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目的。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作用, 重新认识和界定其职责和定位。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与私营部门、营利性部门的内部审计组织属性不同,与国家审计机关共同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纪的重要职责,二者的制度属性和职能作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基本相同。因此,应将其作为国家审计的延伸,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承担起对部门财务报告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对未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审计,国家审计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有偿利用中介机构参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配套制度。

(四) 探索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 积累实践经验。

国家审计在多年的财政审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审计现代化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具备基本的业务基础和技术条件。鉴于目前政府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政府会计准则、指南等规范体系尚未出台,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以及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先行先试,按照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参照财政部已经试行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对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公共财政决算会计报表、政府性基金决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以及财政专户等会计报表等开展权责发生制财政合并财务报表审计。通过审计,能够促进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客观反映财政综合财务状况及财政存量资金分布状况,为党委政府有效运用财政手段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资料,同时也为今后全面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财政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积累经验。

第3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关键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59-03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一)政府会计信息的含义

政府会计信息是政府会计依照相P法律规范、会计制度等,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经济活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政府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信息,将有利于立法机关监督政府,有利于强化政府的会计责任,有利于政府自身的科学民主决策,更有利于推进宏观经济管理。①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政府预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两者是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要参考依据。

1.政府预算报告

它是按一定的标准将政府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分门别类地列入各种计划表格,通过这些表格可以反映一定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的具体来源和支出方向的书面文件。政府预算报告的作用可以反映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情况和政策重心,可以预测各项政策的实施对资本市场等的影响,可以监督政府资金的使用收益和效率。政府预算报告在编制程序上、内容上具有较强的法制性。

2.政府财务报告

它是指为信息需求者编制的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综合报告。我国政府整体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文字说明两大部分构成。其中,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政府营运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此外,根据我国财政管理的特殊性,还附加了一些特殊报表,比如,资本性支出表,反映报告主体的投资情况;承诺与或有事项表,反映报告主体的承诺以及或有事项情况。通过这些报表,可以完整反映政府的财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绩效。②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分析报告和政府财政管理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是财务报表,文字说明只起补充说明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和格式不完整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政府财务预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两者是所有信息使用者的主要依据。但实际上二者在涵盖的内容和格式上都有缺陷。

1.我国政府预算报告披露不够详细

我国政府预算报告披露的重点是政府收支总额、前后年度比较产生的增长率以及与预算方案的相比差异。所以,只是概括性披露了政府财务信息,没有详细披露实际的支出项目和金额,使得我国政府会计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仅是数字,没有这些数字的计算依据。

2.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核算不够全面

我国当前财务报告仅反映出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方面的情况,政府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在核算上不够详细,不能全面、细致地反映政府的整体财务状况;而它又作为政府会计总体核算的一部分,并没有把债权和债务、部分资产产权或股权包括在核算范围内。另外,政府在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核算和反映的内容也不够全面、具体。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

1.缺少必要的审计报告

政府会计信息要想真实、可靠,必须要经过审计。目前,我国政府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缺少独立审计环节,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受到影响,导致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监督失去作用,最终使政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这就使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真实性有所质疑。

2.获取政府会计信息的渠道不通畅

当前,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政府提交的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与上市公司对开的财务报表相比,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渠道少而且不通畅,收入较低的信息使用者在查阅报告时还增加了获知难度与成本。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制不完善

按照当前我国的监督体制,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不参与其审计,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造成政府对外公布的预算、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有效保证。我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决算报表负有的监督审查责任,它也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的重要保证。我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报表的审查时限一般为1个月,而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报表的审查时限通常多于2个月。①我国政府预算报表审查时间短,很难在审查过程做到全面、细致,最终很难保证审查质量。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制定详细的监督制度,以保证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政府会计整体概念框架不完整

我国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应包括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政府财务报表的组成要素和政府财务报告目标。②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缺少完整的概念框架,不能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府会计准则。这成为影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之一。

1.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不明确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没有明确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使用者模糊、信息披露对象不明确。

2.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对象不明确

我国政府会计披露的范围和会计对象息息相关,如果会计对象不明确,那么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一定会出现不完整、不确定的情况。

3.我国政府会计基础的选择欠缺指导

确立会计基础,行政体制和管理理念环环相扣。一旦缺少正确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就会使得会计基础的确立失去方向,从而使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影响到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二)我国政府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完整的监督体系应该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组织机构职责不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造成监督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除此之外,政府审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使得政府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任务的能力非常欠缺。政府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使得政府审计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关性非常低,披露的信息之间没有明确的关联性。

四、解决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报告体系

1.放大政府预算范围

完善预算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放大政府预算范围。政府预算范围应该包括政府资金的来源和去处、政府财政所用资金、公共活动的收支等。③应明确实际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详细披露,使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只是一些数字,而是为政府会计信息所提供的一个准确的计算依据。

2.完善政府预算报告

为了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要求,政府预算报告应当包括年度预算报告、年中预算执行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其中,年度预算报告由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政府财政政策目标、部门财政预算报告、政府财政持续性分析报告、政府财政中期预算报告、政府财政风险说明书、政府财政产出结果目标与政府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等组成;年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由预算期间相关执行情况报告、执行结果和分析报告组成;年度决算报告是对政府所有活动的综合反映,它是通过预算年度内政府预算执行的结果和分析报告来体现的。④

3.增加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政府的财务活动、受托责任的实际情况及政府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加以考量完善。应该编制符合我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这将会为政府提供更全面、更科学、更有用的信息。

(二)规范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补充披露制度

1.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对披露制度进行有效规范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需进一步补充。由于法律制定后修改起来程序较为烦琐,修改难度大,所以应该先制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政府预算是政府计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受政府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政府预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力争所有政府部门对外披露政府会计信息;确保政府对外披露的所有财政收支计划、预算草案等政府会计信息数量充足;保证公众无偿获取政府会计信息;人民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须要审议批准对外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向社会公众披露政府会计信息应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要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所以,政府应该兼顾公开与安全的法律制度。

2.建立一个多层次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体系

完善披露制度必须确保让尽可能多的使用者能够顺利获取所需信息,而使用者需要的政府内部和外部信息是不同的。对政府内部信息使用者来说,通过对披露的财政预算信息与实际运行信息的对比,来完成对政府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通过对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和实际情况相符,立法机关对其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应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保证社会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是顺畅的。

(三)加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监督体制建设

1.建立科学的审计制度

我国政府会计缺少审计环节,政府会计信息没有通过审计就直接向社会公众和使用者披露,将影响政府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降低政府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这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会计信息必须要经过审计,建立与政府会计相配套的审计制度,不但提升公共财政的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促进政府官员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廉洁地开展工作,保证政府受托责任的正常履行,提高社会公众和立法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建立科学完整的审计制度是政府财务披露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

2.建立约束力强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

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仅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上,而未来政府审计工作的重心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兼顾的方向上发展。所以,应该建立约束力强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以保证提供客观、公允的审计和监督机制。从公正、中立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详细的、不偏不倚的审计,从而使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取得社会公众和使用者的信任。

3.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力度

提升政府会计信息监督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力度。主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适当延长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时间,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只有保证充足的审查时间,审查工作才能做到深入、到位,审查结果才能客观,会计信息质量才能提高。二是提高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加强人大代表的审查核实力度。人大代表享有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他的任何一次表决都与选民的实际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说人大应该认真审查政府会计信息,了解政府的真实财务状况,明确财政收入的支出项目,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黄小芳.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设计[J].财会通讯,2011,(19).

[2] 邬励军,吴昊华.政府会计改革――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J].会计之友,2013,(1).

[3] 赵西卜,王建英,王彦,曹越.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及需求情况调查报告[J].会计研究,2010,(9).

第4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预备费设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需要审查的省级部门预算表;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

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需要动用的超收收人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省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省审计部门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5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关键词:预算管理;绩效管理

随着2011年的“三公经费”及2015年10月“天价U盘”事件的曝出,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作为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信息系统应当如何既能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又能反映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政府会计改革的迫切要求,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要素、政府会计记账基础以及政府会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科学地规范与统一,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政府会计既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又能达到绩效管理的要求。下面笔者将从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这两条线出发,对《基本准则》的内容作简要解析。

一、预算管理要求下的《基本准则》

政府预算是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的财政收支安排计划,而预算管理则是反映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为了满足管理预算收支的要求,《基本准则》建立了一套包含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基础和会计报告等在内的预算会计理论体系。

(一)政府预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设计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是建立政府会计规范体系的基点,是推行政府会计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北京市预算会计研究会《政府会计课题组》,2006)。因此,只有先明确政府会计目标,才能对政府的公共活动开展有效的会计工作。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的让渡,并且公民是国家财政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因此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即政府作为公民权利与资源的受托人,应当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公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供给者,有权利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预算会计就是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以解除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

因此,《基本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二)政府预算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般地,会计信息质量是评价会计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所以,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根据政府会计目标加以确定,才能真实反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陈志斌,2012)。政府预算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披露以解除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由于政府掌握着预算信息披露的主动权,而公民在获取信息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政府提供的财务信息的质量很容易纵。当信息不对称时,公民对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保持怀疑,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政府披露的预算信息不能只流于形式,应当更加注重信息的真实可靠,才能够满足公民的信息需求,从而有效地解除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因此政府预算会计更加强调信息的可靠性。

(三)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会计要素是对政府会计报表内容的基本分类,也是实现政府会计目标的具体内容(陈志斌,2012)。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公民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有权利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满足公民需求,政府预算会计需对财政资金的收支进行科学的记录、计量和报告。政府预算的执行主要涉及现金的流动情况,最终形成的决算报告也是对各会计主体的实际现金收支信息的反映。所以预算会计要素的设置要体现各会计主体在运行过程中的实际现金流动情况,便于控制各会计主体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因此《基本准则》在第二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四)政府预算会计记账基础

记账基础是决定一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核算体系,以及如何纳入的重要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其中收付实现制是将实际收到或支付的现金确认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区分该项收付款业务的实质归属期间。因为这项支出已经发生,并且占用了与购买该项资产同等的资金量。政府预算会计是对政府主体的实际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主要关注实际的现金流动情况,因而只有建立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上,才能达到预算管理目的。

因此《基本准则》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

(五)决算报告

政府会计报告是政府会计主体披露其会计信息的媒介,是利益相关者了解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窗口。政府决算报告是政府预算会计的最终产品,政府预算会计对政府经济活动的过程(预算收支)和结果(预算结余)信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在确保预算信息真实可靠的情况下进行记录和计量,最后将其以决算报表的形式呈现出来,全面反映了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将决算报告与政府预算进行比较,可以比较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差别,借此来评价预算管理的绩效,并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二、绩效管理要求下的《基本准则》

“财务”中的“财”指资产,既包括货币资金,又包括各种实物资产,而“物”是指管理、经营,即财务是对经济主体的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管理的结果进行评价,这就将绩效管理的概念引入政府会计系统中。为了满足绩效管理的要求,《基本准则》建立了一套包含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基础和会计报告等在内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

(一)政府财务会计目标

会计主体在管理和经营各项财产的过程中,需要对管理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从而发现管理的不足之处,以此提出改进措施。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内部都存在委托关系,其中社会公众作为公共资源的主要提供者,需要借助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来评价政府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上级政府为了进行业绩考评,需要借下级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对其财务管理的效率作出判断;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拨付机构,为了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资金利用状况,也需借助各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来做出分析和决策。因此,政府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即提供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Q策的相关信息。

所以,《基本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二)政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当致力于为实现政府会计目标而服务,而不同信息使用者利用政府财务信息的目的不同,如公民使用政府财务报表是为了评价政府公共资源的使用与配置情况;上级政府希望借此来评价和考核下级政府的业绩;监督机构利用它是为了评价政府会计主体有无违法乱纪行为等。因而政府财务会计应当满足他们的不同信息需求,提供与他们进行决策相关的信息。因此,政府财务会计在信息质量要求上更加强调相关性,使利益相关者据此做出有效决策。

(三)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绩效管理不仅对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资源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政府会计主体的运行成本进行控制。政府财务会计在对各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注重其资产负债的结构,从而更好地预防财政风险,又要关注其实际的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信息,从而更好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会计要素可以将政府财务信息进行清晰地分类,增强政府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为了有效反映以上各类信息,《基本准则》在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政府财务会计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为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奠定了基础,有利于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基础

绩效管理要求政府财务会计对政府的资源消耗进行全面合理的披露,只有将政府的运行成本进行完整地确认,才能科学地评价政府的管理效率。在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下,政府财务会计以收入和费用在其权利和责任实际发生时为标志进行确认和计量,符合经济实质,也有利于保证资产和负债的准确性。另外,权责发生制要求对政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既可以防止高估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价值,又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运行成本,使信息使用者对政府绩效作出准确评价。

因此,《基本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五)政府财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最终产品。为了达到绩效管理目的,政府财务会计加工和输出的信息应既能满足公民监督和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资产的配置效率)的需要,又能满足政府内部对财产使用效率(运行成本)进行评价的需要。

因此,《基本试颉诽岢稣府财务报表包括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结构的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运行情况的收入费用表以及揭示政府会计主体现金流动情况的现金流量表等,另外将一些难以用财务数据表示,但是又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相关的信息在附注中反映,从而为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

三、结语

《基本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它建立了包括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更加全面的政府会计系统。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既适当分离又相互协调,两者在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报告方面适当分离,各有侧重点,政府预算会计是为预算管理而服务,政府财务会计是为绩效管理而服务。同时两者又相互协调,使得政府会计既能够提供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的信息,又能提供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运行成本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信息,从而能够有效实现解除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和使用财务信息进行有效决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北京市预算会计研究会《政府会计课题组》.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准则的研究报告[J].会计研究,2006.

第6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第7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目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现状分析

目前影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问题不仅包括法规制度不健全,而且包括衡量焦点与会计基础不够明确、财务信息报告与格式规划不完整、绩效衡量标准欠缺等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政府究竟应怎样提供信息以及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直接表现在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之中。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1997年出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1998年2月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我国上述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共同特点在于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内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公众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WWW.133229.Com这与当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市场还很不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刚刚开始探索有直接关系。如今整个会计环境与当时制定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时候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现行的预算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府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所应反映的必要信息。我国现行预决算编制方法采用收付实现制,在收付实现制预决算体制下,满足预算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每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信息。所以,现行预算会计主要是核算财政部门和各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结余情况,会计报表主要侧重于反映与之相关的信息。

(三)现行预算会计的目标仅限于当期财务资源。它没有充分反映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不利于对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政风险,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四)现行预算会计的确认基础不能客观全面反映和评价政府绩效。在现行预算会计体系下,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来列报每期收入和支出的,因此,每期所列报的收入与当期实际实现的收入往往有一定差距。而每期所列报的支出与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也有差距。在收付实现制下,没有成本核算,收入减去支出后的结余既不能反映政府单位的成本控制情况和投入产出情况,也不能反映政府单位实际的经营绩效和效率。

(五)现行预算会计报告仅仅是政府财务报告的一部分。现行的财政报告只是政府有关财政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有些信息在现行会计报表体系中根本没有得到反映。我国通常把财政报告称为“财政收支决算报告”。在理论上,政府的财政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全部,它无法也不能取代政府财务报告。在实务上,我国迄今为止还缺乏各级政府完整的财务报告。因为它并没有反映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

政府会计信息效应的基本特征

政府会计信息报导的最重要目的在于表达政府本身的负责性,并协助使用者评估其负责性。在新公共管理实践的推动下,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都明显增强,充分考虑公众对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的需求,是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应具有充分的透明度。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随着纳税人税负的增加,社会公众对财政收支状况的透明度、财政支出的用途、结构及其效果等就愈加关注。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要求政府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包括两方面:一是财务信息的公开性。政府应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活动以及财务风险。政府财务信息应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开披露,使得财务信息需求者可以从不同渠道方便而及时地获取。二是财务信息的明晰性。公开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透明,政府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还必须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即政府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能够使其使用者相对比较容易判断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和潜在的财务风险。

(二)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应具有完整性和充分性。全面合理地评价政府的运营业绩,还必须依赖完整而充分的财务信息。完整性是指政府应该提供反映政府所有资金的运动状况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政府性资金不仅包括财政性资金,还包括社会保障金、对国有企业投资以及国家债权债务等。排除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务信息都将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正确反映政府的运营业绩和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充分性是指政府应通过财务报告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即充分披露。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广泛的财务信息,任何可以真实表述事实和状况的重要信息都不应当省略,任何将产生误导的信息都不应当纳入。

(三)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应具有相关性。政府财务报告应提供更多的对评价其业绩以及对资源提供者进行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关于这一点,《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第1号》曾做过阐述:“如果信息能够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项,或确认、纠正过去的评估结果,则此信息是相关的。”实际上相关性包含其他许多质量特征,比如及时性、可靠性。从一般意义上讲,相关性的财务信息实际上非常广泛,甚至还包括一些非财务信息。

总之,对于政府来说,受托责任要求政府向公民做出回答,以证实其公共资源的筹集以及使用这些资源的目的是合理和正确的。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政府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在实现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高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效应的对策

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重新构建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而不是建立政府会计体系。这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的习惯做法不同,使我国同其他各国政府会计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这个具有104个国家的143个会计职业团体成员的会计组织,为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政府提供可比的、相关的和可理解的财务信息,2000年5月24日了8份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告,涉及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这些准则公告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国,为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政府会计活动,发挥我国在国际政府会计领域的作用,应当借鉴上述会计准则公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对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进而提高我国政府会计的国际地位。

(一)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是提高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的法律保证。政府会计改革,是一场关乎政府的公开透明、管理方式、行政职能转变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理论层面的问题需要研究,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基于目前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以及满足广大信息使用者了解政府受托责任的情况,必须对政府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会计法的范畴内,制定我国政府会计准则,这既是我国现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所决定的,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政府会计准则是约束政府会计行为、指导政府财务报告的规范。从字面上看,“准则”似乎应该理解为标准或榜样,不存在强制性,但事实上,准则不可能是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会计准则的特定含义是:在政府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时,用来作为标准,要求会计人员和财务报告提供者自觉遵守的规则。由此可见,制定并遵循政府会计准则是提高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的法律保证。

(二)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是提高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制度保证。我国预算会计几十年来一直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不可否认,收付实现制对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且今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的某个层面仍将继续发挥作用。但尽管如此,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新公共管理的引入,政府会计对象逐渐由预算资金运动扩展为价值运动,为了更完整地反映政府受托管理国家事务活动和履行受托责任的连续性和全面性,同时也为了能够进一步分清各届政府任期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对下届政府造成的财务影响,防止本届政府为表现政绩而大量举债,债务由下届政府偿还的短期行为,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有必要实行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换。

国际权威机构对权责发生制为公共部门带来的优越性作了如下的表述:“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出:权责发生制真正超越了现金流概念,能够在全面受托责任基础上实施预算管理;真正以竞争性方法去实现绩效目标的最大化;更有效率、更有效果地进行资源管理;更科学、更合理地进行长期战略决策,以增强政府的持续运营能力。“会计师国际联合会”认为:权责发生制会计信息不仅能够评价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且能够证明政府及其机构利用财政资源的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政府及其机构的绩效、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情况,进而正确作出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决策;准确反映政府为其政务活动提供资金的情况,评价其融资及偿债能力以及评价政府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效率。

总之,权责发生制给政府部门带来了一种文化的转变,为政府部门建立高效、透明、廉洁、勤政的公共治理机制提供了高质量的有用会计信息。不仅提高了政府官员的决策能力和部门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而且使得管理者更重视政府机构的效率、效果等财务绩效管理问题。

(三)设计科学合理的政府会计报告模式是提高政府会计有用性的基础。在国外,政府财务报告是提供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一个最有效的信息渠道,其根本目的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政府绩效及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提供信息,从而解脱政府公共受托责任。为适应新公共管理的要求,政府整体营运效果及效率等新观念在不断发展,世界先进国家纷纷改变它们的政府会计报告模型。最近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报导显示,过去会员国的公关部门,大多以现金制及基金会计作为政府会计报导模型,但是近年来,已有许多会员国改采应计制及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譬如: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冰岛、瑞典、芬兰这些发达国家均已提供权责发生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给使用者。

第8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特点。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为信息需求者编制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综合报告。我国目前试编的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所以又称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相对于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报告,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全面性、完整性、系统性、长期性等方面尤为突出。

 

现行的收付实现制预算报告仅能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情况,无法完整反映政府拥有的资源、各类负债、运行成本和费用,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等不能进行全面披露。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通过政府财务报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状况、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四个部分,从整体上反映了政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全面、系统地分析财政资源可持续性,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提供基础,对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透明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前编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一)纳入合并范围报表会计基础不一致的影响。

 

目前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依托现行财政决算报表体系,但是纳入合并范围的报表中,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执行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国有企业执行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不一致给编制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如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与事业单位计提折旧不一致,导致决算报表上固定资产的高估,而决算报表无法提供资产的准确分类、入账时间、事业年限等基础信息,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时无法对折旧数据进行调整。在将决算数据进行权责发生制的转换和合并过程中,补充有关数据资料的转换工作较为复杂,缺乏信息报表系统支撑,主要依靠手工录入,易出现人为差错;部分转换过程缺乏客观依据,依赖主观判断,对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政府债务确认计量不全面的影响。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要是为预算管理服务,政府负债信息核算范围的局限,导致与预算不直接关联的债务信息游离于决算报告之外,难以反映政府整体负债状况。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采集的负债数据主要集中在决算报告所披露的显性负债信息,无法反映隐形负债和或有负债,无法实现政府债务状况的完整性。虽然目前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已包含政府融资平台表内负债情况,但由于技术上的困难,对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尚无法确认和计量;同时,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负债和企业承担偿还责任的负债区分不明确,甚至不确认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负债,无法厘清政府负债底数。政府债务确认计量不全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防范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功能。

 

(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数据不完整的影响。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全面披露政府资产,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反映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状况。但目前采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数据存在相当大难度:一是部分基础设施建造时间久远,历史数据缺失,建造成本难以取得;二是部分市政工程在建成移交时,只是移交实物管理权,没有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只由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数量统计,未纳入财务核算;三是由于市政设施建造时间长,日常维护费用高,且无法取得历史数据进行折旧测算,即使相关单位提供资产数据,也无法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新建设施平均造价进行估算;四是公益性国有企业承建的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转入长期投资核算,不在固定资产科目直观体现,导致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数据不完整。

 

(四)政府内部事项抵销不充分的影响。

 

为防止合并财务报表内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重复计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对政府内部事项进行全面抵销。但由于政府层级多,条线部门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等合并主体之间的往来事项比较频繁,虽然编制过程中已经对财政内部报表之间、财政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财政与政府融资平台之间的主要往来事项做了抵销,但是由于部门单位之间往来事项的复杂性,以及缺乏基础数据的支撑,内部事项的抵销不充分,对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建议。

 

(一)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确认标准,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标准和范围,确认哪些属于管理单位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无论采用历史成本法还是重置成本法,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工作量都很大,而对于公众而言,更关注公共设施的事务数量和明细情况,建议对于难以取得价值的公共基础设施暂时按照实物量计量,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非公益性国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议这部分资产也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

 

(二)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建设,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制度是政府会计改革的两大重要内容,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要编制科学、完整、准确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离不开政府会计基础工作的支撑。建议财政部加快对政府相关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建立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确保全面准确地核算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情况,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财政管理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但是考虑到目前财务管理水平,大规模引入权责发生制并将其作为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的做法不可取,应适度引入,稳步推进,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结合资产管理系统资源,准确计量固定资产折旧。

 

目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已获取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名称、类别、原值和启用年月等原始数据要素。依据这些要素并结合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相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出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和年折旧额。但采用这种方法工作量较大,可以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部门决算数据核对一致的前提下,开发与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连接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程序,解决目前固定资产折旧数据不易取得的难题,获得固定资产的真实、准确计量数据。

 

(四)规范债务披露机制,全面反映政府负债。

 

在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进行披露时,对于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以及无法量化的政府隐性负债,应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所有债务信息。另外,还应当充分利用附注中的有关信息,引入相关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分析政府债务运营情况和债务风险,以使政府管理者全面掌握政府债务风险状况,推进政府风险应对措施实施。

 

(五)统一政府融资平台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城建项目情况。

 

目前政府融资平台主要具有融资、土地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功能,因此现有任何一种会计核算制度均不能满足这类公司核算需要。建议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结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土地储备会计制度等制度中有关业务要求,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可靠、准确地反映政府性城市建设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政府性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透明度。

 

(六)完善财政报表系统,加大基础数据采集力度。

 

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单位,应准确计量单位内部借入借出、应收应付及内部收支金额,并在单位报表中单独列示,便于在汇总时进行抵销。另一方面,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类财政报表,财政报表有一整套严格的编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数据信息质量较高,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报表系统,尽可能充分反映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部门和财政审核,确保报告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参考文献:

 

1.陈立齐。 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财务报告[J].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14(5)26-27

第9篇:政府决算报告范文

关键词:政府会计 制度创新 信息披露

一、引言

政府会计作为收集和反映财政信息的制度,是政府的神经系统(肖鹏,2010)。我国实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主要反映政府的年度预算执行信息,虽能够准确地反映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情况,却无法全面准确地披露政府的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信息,不利于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且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种类繁多,如《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口径不一,彼此之间的核算标准也不一致,缺乏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用以提供信息完整的政府会计财务报告。因此,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对于改善政府信息披露状况、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具有重大意义。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可以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2015年20国集团(G20)峰会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提出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低效、财政透明度和问责制不足仍然是很多国家正面临的重大问题,而高质量、及时的公共部门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2017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与经合组织(OECD)的一项新研究表明,已有近75%的OECD成员国家建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而2003年时仅有25%。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分析制度的创新优势及制度建设中的不足,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提供新思路。

二、建设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政府受社会公众之托,运用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预算作为约束政府财政行为的一种工具,政府负有遵循预算取得和使用资源的责任,这被称为“财政受托责任”,是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路军伟,2007)。政府会计信息是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途径之一(高越,2016),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作为载体反映了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而受托责任可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共同进行反映。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通过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目标、报告方法、报告内容、报告要求,可以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政府财务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反映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所履行的受托责任情况,满足公众对政府财政信息的需求。《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确立的“3+5要素”会计核算模式中,预算会计记录和反映了政府预算执行的整个过程,与预算资源的流动管理相契合,强化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便于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评价政府预算管理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反映了合规性受托责任。而财务会计更为全面、系统、完整和连续地反映了政府的经济活动,并记录追踪政府各项经济活动的长远影响和结果,突出反映政府拥有和控制的资源的存量状态,更好地提供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便于政府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了解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科学评价政府绩效,反映了绩效性受托责任。

(二)有助于完善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政府会计几项具体准则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又迈进了坚实一步。基于政府会计核算现状及财务人员对新核算基础的接受程度,几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了某些会计处理,例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计提折旧和摊销,但不考虑残值且不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折旧或摊销金额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原则,改善了以往“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推动政府成本会计核算和管理。

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资源的投入,而公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无限需求与有限的资源形成了矛盾。因此,举债成为各国政府化解这一矛盾普遍采用的方式(路军伟、于国旺,2015)。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政府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充分反映政府的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财务会计信息。这些做法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的负债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权益。

(三)有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共权力的规范化运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之一,它要求政府治理具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要实现有效的治理,重要的是政府自身能按时准确地掌握财务运行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可以全面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如债务规模,有利于发挥政府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职能作用,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从财政经济的全局反映和分析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理论性、政策性、技术性要求大幅提高,这对财政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加速财政管理人才的培养速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铺就坚实的人才基石。

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变化分析

《改革方案》指出,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W、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健全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2016年7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2017年4月,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标志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逐步落实。本文将《基本准则》作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体现,对比分析政府新旧报告制度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一)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会计基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吸取了我国多年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借鉴当代政府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将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引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两种最基础的会计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曾是世界各国政府采用的预算和会计核算的传统制度,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个国家纷纷开始实施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会计的主导。我国将权责发生制引入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反映了当前政府会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动态。

(二)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目标。《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除了编制决算报告之外,还要编制财务报告。其中决算报告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财务报告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是与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体系最大的不同。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一步是确定披露目标,目标的确定对于会计基础的选择和会计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制度兼顾反映了预算收支信息和财务管理有效性信息,将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财务报表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中,反映了政府的经济行为后果及未来影响(李永珍,2015),保证了政府资产、负债等信息得以如实记录、完整反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资产管理和控制债务风险;摒弃了以往仅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有用性,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等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信息的需求,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政府财务信息预期使用者。使用者决定着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定位。政府会计信息预期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是影响政府会计改革信息披露的又一重要因素。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决算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属于内部使用者;新增的财务报告使用者除了以上信息使用者,还纳入了投资者、债权人、外部审计人员、财务分析师和政府资源提供者等外部信息使用者。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关注点在于政府运行的合规合法性和公共治理职能的绩效信息及努力程度,随着使用者范围的扩大和需求的增加,必然会对政府会计改革提出更大的挑战。

(四)政府财务信息质量要求。所谓质量要求,即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质量特征。随着政府会计改革将政府财务信息使用者范围和财政报告体系扩大化,将体现权责发生制特色的全面性和实质重于形式质量特征纳入到政府财务信息质量要求中,这一做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将财务报告与政府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结合起来,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综合考虑投资决策,并完整、全面地考核和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结合我国特有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不仅需要提供问责和监督政府有用的信息,还应披露与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等方面相关的信息,为债券投资者、评级机构及监管部门等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四、建议及启示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机制创新的要求下,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作为反腐败体系下的重要制度建设具有重大影响。虽然《改革方案》明确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方向、总体目标及体制机制、实现路径,但在推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府会计主体界定模糊。《基本准则》对会计主体的界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范围模糊。就事业单位来说,其归属仍不明确,改革试点也未将事业单位纳入其中。但2016年8月,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可见是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到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二是双轨制引发争议,《基本准则》明确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原则引起了业内人士对其合理性的质疑。

因此,本文建议要继续完善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工作和政府会计改革的实现路径工作。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主体的供给动力不足,是我国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匮乏的原因之一(王芳,张琦,2014)。正确界定政府会计主体,从而确定财政部门的服务范围及财务报表的报送对象,对推动政府会计改革、促进政府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应继续完善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确认各单位会计主体的责任及主体地位,为国家财产安全提供有利保障。S

参考文献:

[1]肖鹏.基于防范财政风险视角的中国政府会计改革探讨[J].会计研究,2010,(6).

[2]高越.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动因及英国实践的启示[J].商业会计,2016,(3).

[3]路军伟,于国旺.政府会计的“双轨制”现象及成因研究――基于契约理论视角[J].会计研究,2015.(8).

[4]路伟.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双轨制政府会计体系研究[D].厦门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