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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调度解决方案精选(九篇)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

第1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丰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一)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

为了适应当代反贪侦查协调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传递及时的反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保证各种涉案信息情报及时准确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协调机构及决策人员手中。其次是要合理地界定信息情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在掌握大量信息情报的基础上,侦查领导人员要科学地对信息情报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重点范围和重要内容的信息情报。所谓“重点范围”,是指犯罪嫌疑人职务管辖的区域及其涉及的领域和其社交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凡是犯罪嫌疑人任职期间上述范围的涉案信息情报,都属于重点范围的信息情报。这里所说的“重要内容”,是指在重点范围内举报内容或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有联系的涉案信息情报。对于所掌握的信息情报,要结合举报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材料,及时全面地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各种信息情报所反映的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尽可能地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侦查决策方案。

(二)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

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从侦查组织指挥的角度讲,侦查决策的推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依照侦查决策侦查号令。这种号令实际就是指挥员发出实施侦查行为的指示,包括关于侦查活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措施和决策调度、变更等方面的指示,也包含中止、终结侦查的指示,要求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按照决策调度侦查活动。调度侦查主要是指挥员调兵谴将进行侦查,同时还要调度各种所需的侦查资源,如装备、交通与通讯工具、技术器材、侦查经费等等。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一)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代表所在检察院之侦查管辖范围内跨省、地、县案件;指挥侦查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的集巾统一行动;组织指挥大规模的转向侦察工作。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有关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以指令办案、纠正下级院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做法;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有关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再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按法律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移送审查。又如针对下级院办理大要案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歧、争议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则或指导性意见,解决下级院的实际困难。广东省侦查指挥中心2000年成立后成功查处了“528”交通系统行贿受贿窝案窜案,该案涉案人员多达40多人,其中有3名厅级干部和l3名处级干部。涉案地区跨广州、汕头、揭阳、等多个地区,牵涉到30多个公路建设单位。在广东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下,涉案地区市检察院协调办理此案,打破了地域界限,密切配合,相 互协助,实现了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这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指挥功能的成功案例。

各级侦查指挥中心还要强调侦查指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上级院的指挥协调形成意见前,要认真听取下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指挥得当。对于上级院做出的指挥协调决定,下级院必须认真执行。指挥协调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者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

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检察院提出请求,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协作事项要具体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依法、可行、保密。协作地检察院负有协作和审查相关法律程序、手续的义务,必须依法通力协助,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并反馈情况,要像侦查自己查办的案件一样来做好协查工作。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

要实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尽快建立起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高效运转、“上下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高检院、省级院、沿海开放地区和中心城市检察院都应建立专门的侦查协作机构。分、洲、市院和基层院的侦查协作机构问题由省级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专门承担侦查协作任务的固定人员负责这一工作。

(二)、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与港澳协查机制和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职务犯罪将出现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高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使跨境职务犯罪的手段愈来愈隐蔽,逃避打击的速度也更加快捷。事实证明,不管哪个法域仅靠自身的力量,仍然实行封闭的调查处理方式,都很难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

1、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协查机制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三地的经济、文化、司法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将1993年2月下发的《关于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然后由最高检的“个案协查办公室”与港澳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或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络并派员协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统揽全局,指导跨法域职务犯罪案件协查活动的高层协调机制。在维护内地与港澳共同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方已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和协助方式上形成了新的约定:如协助会见和询问知情人和证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查询、调取物证、书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资料及动态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等等。在2000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家族特大受贿案最终能顺利突破,就是内 地与港澳协查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成功案例。

2、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给跨越国界和地区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类犯罪案件呈增长的趋势,严重破坏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2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根据应急管理的需求,可视通信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应急可视指挥调度、图像传输和视频会议。

应急可视指挥调度

突发事件发生时,可通过应急可视指挥调度远程调度所有相关图像资源,为统一部署各项应急对策提供依据,然后配合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远程指挥,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最合理的决策。

图像传输

通过高效、直观的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不论在平时还是战时,均可通过图像传输系统全面管理图像资源,并根据应急管理需求,将图像资源传达到应急指挥中心、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突发事件一线。

视频会议

视频会议主要应用于战时紧急会议、日常行政管理会议、培训等各个方面,实现各级应急办之间以及应急办与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远程管理和视频通信。

作为领先的视讯产品与解决方案提供商,科达于2009年初推出了一套完全基于可视通信技术的专业应急指挥综合可视调度系统。它由中心视频交换平台、可视指挥调度模块、视频会议模块、视频录播模块、图像传输模块及前端节点组成。

整个系统以可视调度、应急指挥为核心,同时集成多方视频会议、远程监控、图像传输等多项业务,可提供一体化的可视应急管理解决方案。

这种整合系统突破了传统的简单视频会议模式及图像传输模式,不仅满足了视频会议、图像传输等基本需求,更提供了极为贴合应急业务模型的专业应急可视指挥调度应用。

科达应急指挥综合可视调度系统具备多种高效实用的业务功能模块,包括视频点名、预案调度、快速调度、视频会议、图像传输、视频录播等。

除了具备丰富的业务功能,科达应急指挥综合可视调度系统更具备超越传统视频会议等通用视频会议系统的多项特点:

直观、易用:系统支持触控操作和快速调用模式,通过大尺寸的触控屏及人性化设计的图形化触控按钮,所有功能一目了然,指挥长可亲自操作,进行可视指挥调度。

快速:系统通过一键式操作取代了传统视频会议的多步操作模式,并可支持预案调集、快速召集等视频会议所不具备的功能,更可通过模糊查询、语音识别检索等方式快速完成可视指挥的部署和实施。

第3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含义关于诉讼指挥权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其含义③。但笔者认为上述概念尚不能完全揭示诉讼指挥权的内涵。全面阐述诉讼指挥权的含义,应当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目的完整的审判权包括实体裁决权、事实查证权、诉讼指挥权三项权能。实体裁决权是审判权的核心,具体包括法律适用权和事实认定权。事实查证权是对实体裁决权的辅助,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实体裁决,除依靠控辩双方的举证外,也可以自行查证事实。上述两项权力均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认定,属于实体性权力。诉讼指挥权是对诉讼进程的管理和控制,并不直接针对案件事实,其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特征。但实体裁决权和事实查证权行使的基础是程序的有序进行,而无论是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还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行调查,以及诉讼程序各阶段的推进都需要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因此法律除赋予法官实体性权力外,还配置了诉讼指挥权。诉讼指挥权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官审判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就是保证审判权有序、公正、高效的运行。2.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范围诉讼指挥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是为保障审判权的行使而赋予法官的权力,因此其权力行使范围仅限于审判程序,不包括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的一般情况。庭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预备性审查和送达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程序,目的是决定是否进入审判和为审判顺利进行做好准备④。在准备性程序中,由法官确定审判日期、证人人数、作证顺序、要求控辩双方提出证据等,庭前会议集中解决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程序性问题,需要法官对诉讼的指挥。因此诉讼指挥权的行使范围为整个审判程序。另外,还需说明的是,诉讼指挥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侦查阶段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由于侦查行为是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则会为社会安定提供重要保障;操作失范,则易侵犯公民权利⑤。因此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是两大法系较为普遍的做法,侦查活动往往要受到法院或者其他中立司法机构的审查,如技术性侦查措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刑事诉讼中确定了由法官审查批准的制度⑥。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是法官对侦查行为的介入审查和授权,与审判程序中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具有不同的性质。3.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方式法官对诉讼的指挥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两方面:一是直接针对诉讼程序进行的安排和处理,如有权决定由法庭调查阶段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有权决定辩论之合并分离、恢复法庭调查,有权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有权确定证据调查的顺序和范围等⑦。二是对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引导和规制,如法官引导控辩双方的举证方向,对控辩双方申请事项的许可和禁止,对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的制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和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退庭等。综上,诉讼指挥权是指为保证刑事审判权有序、公正和高效的运行,法官所享有的在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对诉讼程序进行安排和处理,对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的职权。

(二)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特征1.专属性诉讼指挥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其专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官,只有法官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独任制时由独任法官行使;合议庭进行审判时,审判长是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者,是诉讼指挥权的主要行使者;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指挥权,如承办法官指挥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2.职权性诉讼指挥权是法官的一项职权。因此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不是任意的,在法律规定或者控辩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行使相应的权力。3.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以权力的运行是否决定或者影响案件实体认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审判权中的实体裁决权直接决定案件实体的认定,事实查证权直接获取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属于实体性权力。而诉讼指挥权既包含有技术性的程序操作规范的内容,同时还包括能够影响案件实体认定的实质性规范内容,如法官的释明权、批准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的权力等,虽然其不直接针对案件的实体内容,但能够影响到案件实体的最终认定。因此诉讼指挥权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4.兼具主动性和被动性在刑事诉讼构造中,为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但法官并非处于绝对消极的地位,为保证诉讼的进行,法官也会通过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主动地介入诉讼程序,引导和规制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其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对程序的推进、秩序的维持以及对辩方权利的保障方面。而在诉讼指挥权限制控辩双方诉讼行为时,则应当坚持被动、谦抑的原则。

(三)刑事诉讼指挥权的价值1.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品质的第一要义就是司法公正。法律的目的也在于实现正义,而平等则是正义理想的前提⑧。现代司法正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刑事诉讼法通过程序的设置,尽可能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对等。但权利的对等并不必然导致权利行使的对等和实质的平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控方在诉讼资源、诉讼能力、诉讼经验等方面要远远优于被告人,被告人虽然会得到律师的帮助,但由于经济条件的不同,所能享有的法律服务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仅仅依靠控辩双方的自主对抗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护⑨。因此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当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的匮乏而不能充分行使其权利时,需要法官通过对特定问题的阐明,弥补被告人诉讼失误所带来的损害;当控方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到辩方权利时,法官通过职权对该行为予以纠正,以保障辩方的权利。因此诉讼指挥权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2.提高诉讼效率效率是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⑩,庭审中实现效率的有效方式便是赋予法官指挥诉讼的权力。控辩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必然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案件中的所有细节展开充分而激烈的辩论,尽可能多地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容易使诉讼陷入重复、烦琐的泥淖,双方的辩论和举证纠缠于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使真正需要解决的争点问题没有被投入足够的论证。为避免这一情况,法官可以通过对双方争点的整理、辩论方向的明确、重复发言的制止、拖延诉讼行为的规制等方式来提高审判的效率。3.维护程序安定程序安定是指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安定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前提和保证。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者,无疑承担着维护程序安定的责任,整个庭审程序的推进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阻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法官有权予以制止并作出相应的惩罚,对于庭审中各阶段的衔接和有序进行也由法官负责推进。

二、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

关于诉讼指挥权内容的界定,学界的观点不尽一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诉讼指挥权包括阐明权、禁止权、许可权、介入权。而龙宗智教授认为诉讼指挥权不应包括事实查证权(介入权),而应包括法庭警察权,将诉讼指挥权内容界定为庭审引导权、规则维护权、诉讼许可权、秩序维持权。笔者认为龙教授对于诉讼指挥权分类的思路更为可取,因为事实查证权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其为实体裁决权提供实体方面的帮助,而诉讼指挥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其为裁判权主要提供程序推进方面的帮助,二者的目的和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不宜将事实查证权列入诉讼指挥权的范围之内。但该观点关于诉讼指挥权的分类仍不够全面,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应包括诉讼许可权、诉讼裁决权、诉讼引导权、程序控制权和秩序维持权。

(一)诉讼许可权诉讼许可权是法官决定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否实施某一诉讼行为的权力。该权力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许可权,即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申请事项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力,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做出是否同意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另一种是积极许可权,法官发现控辩双方有违反诉讼规则或证据规则的行为时主动予以禁止或纠正的权力,如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现违反交叉询问规则时予以制止的权力。

(二)诉讼裁决权诉讼裁决权是法官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程序事项作出裁决的权力,包括对特定事项、争议事项和法官职权行为异议的裁决。特定事项主要为管辖、回避等程序事项。争议事项是控辩双方对对方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诉讼规则或者证据规则的诉讼行为提出的异议,如美国证据法异议制度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打算在庭审中提交证据的可采性及对不法或不当的交叉询问等行为有提出反对意见以获得有利于已方裁决的权利”,法官对此应当即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决。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裁决权与积极许可权的区别在于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不是针对的对象。如对证据的异议,在英美法系中,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呈交法庭解决的问题,法官才予以裁决。对于证据的异议在英美法系属于诉讼裁决权的内容。而在大陆法系中,即使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关于证据能力的异议,法官也得依职权主动做出裁决,在法官主动审查某项证据的资格时,该问题就属于诉讼许可权的内容。对法官职权行为异议的裁决是指控辩双方对法官的某项职权行为,有权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法官应当就此作出裁决。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9条,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对审判长作出的处分声明异议,法院应当对声明作出裁定。

(三)诉讼引导权广义的诉讼引导权包括诉讼引导权(狭义)和告知、释明权。诉讼引导权(狭义)是法官为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对争点和证据的整理,引导和督促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事实的查明除依靠控辩双方的推动外,法官为形成心证或者保证陪审团形成心证,需要始终保持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围绕争点进行。当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出现纠缠于细枝末节、偏离争点、重复举证、拖延诉讼等情况时,法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引导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围绕案件争点和证据进行。丹宁法官就曾指出,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使得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巧妙的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作出估价时,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应当及时进行引导,包括直接询问。告知、释明权是法官通过对特定问题的说明以保证控辩双方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告知和释明是对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指引,因此应将其列入广义的诉讼引导权。告知权是法官就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含义等问题向诉讼参与人的告知和解释。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消除法院不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古典当事人主义弊端而提出的诉讼指挥权制度。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取证据不够充分却以为证据已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者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释明权适用的必要。

(四)程序控制权程序控制权是法官为保证程序的推进而对诉讼进程予以安排的权力。法官有权决定开始庭前会议等审前程序,决定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判阶段的顺接和回复,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决定诉讼的中止、终止和延长,确定诉讼的期日和期间等。

(五)秩序维持权秩序维持权也称法庭警察权,是法官为维持法庭秩序而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惩处的权力。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官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拘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法官可以强行将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三、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基本模式及选择

(一)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基本模式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几乎不再有纯粹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法系表现出了更多的相似之处。但类型化的模式研究,对于深入理解某一制度的本质内涵及其发展方向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以诉讼指挥权的主要作用为视角,可以将诉讼指挥权分为程序推进模式和权利保障模式。程序推进模式存在于传统的职权主义中,在职权主义中,“法官不只是限于扮演一个公正仲裁者的角色,而是诉讼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他可以决定诉讼的范围和性质”。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的主要目的是推进程序和查明事实,诉讼的推进由法官主导,法官积极介入证据调查,对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主动干预,可以说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诉讼指挥权的抑制。与此相对,权利保障模式存在于当事人主义中,控辩双方主导程序的进行,通过交叉询问的质证方式进行证据调查,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并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的行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主要表现为通过居中的异议裁决来维护控辩双方的权利。现阶段程序推进模式和权利保障模式的区分已不明显,程序推进模式中,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大量引进与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控辩双方平等性增强,对抗的权利更加充分,法官比以前更持平静旁观的态度;权利保障模式中,为提高诉讼效率,法官也较以往更加积极的介入诉讼,“法官有很大的责任确保司法没有因管理不良而导致延误”。

(二)我国刑事诉讼指挥权模式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指挥权作了较多的规定,即我国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着诉讼指挥权制度,法官具有诉讼指挥权的五种权能。我国刑事诉讼经历了从原有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最终形成了特有的混合制模式,因此在诉讼指挥权方面也保有了较多的职权主义色彩,可以说我国的诉讼指挥权兼具程序推进模式和权利保障模式的特征,但总体上倾向于程序推进模式。总体而言,法官通过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在保证审判权有序、高效运行以及案件事实查明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方面仍有所欠缺,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侧重推进程序,权利保障不是其重点,存在着释明制度的缺失、权利告知的程式化、诉讼裁决制度的规定较粗疏等问题。那么我国刑事诉讼应当如何选择诉讼指挥权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诉讼指挥权应当以权利保障模式为主导,兼具程序推进模式的合理内核。理由为:一是程序主体性的要求。程序主体性理论是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该理念强调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司法客体,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如果承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就会给予他们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使他们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成为自身实体利益乃至自身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程序性主体理论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被指控人在程序上的基本人权,以便使其能够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是其诉讼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和决定者,法官不得无故干涉。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其主体作用。二是保障被告人权利要求。我国刑事诉讼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特征,但被告人在审判中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仍存在问题,而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不仅要考虑权力之间的配置,更要特别重视对被告人权利,尤其是辩护权的保障问题。而程序推进模式的诉讼指挥权并不能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三是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庭审的实质化,避免庭审的过场化和形式化,这需要控辩双方在审判中能够充分行使权力(利),能够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充分地发表公诉或者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其诉讼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可能导致庭审流于形式。这就需要诉讼指挥权对被告人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庭审的实质化。

四、我国刑事诉讼指挥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以诉讼指挥权的模式向权利保障型适当转变为基本思路,通过对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状况的考察,我国诉讼指挥权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做出相应的完善。

(一)释明制度的问题及完善释明权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还较少,主要规定了法官在改变指控罪名时的释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法官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改变指控罪名时,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从法官需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可知法官具有告知改变罪名情况的责任,但该条文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法官需要对改变罪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解释、说明,因为单纯的告知并不能保证辩方充分理解改变罪名的含义以及对其程序、实体权利的影响。从保障辩护权的角度,可对该条如下实质解读:为能有效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法官应当对改变罪名的情况做出适当解释与说明。因此该条文基本确立了诉讼制度中的释明权。但对于释明权的其他内容,刑诉法则几乎没有规定,而释明权制度的运行对于弥补控辩双方的诉讼失误、维护控辩双方诉讼权利、保证法官心证的正确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完善释明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对于控辩双方应当提出的诉讼主张、证据或者法律意见,而由于疏忽或者诉讼知识、经验的欠缺而没有提出或者不当提出时,法官负有向其告知和提示的职责。具体方法为:当控辩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充分、不清楚时,法官应当提示其进一步补充、完善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对于重要的指控事实,控方遗漏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提示其举证或者补充举证;辩方提出的辩解,虽然其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官可以提示辩方可就自己提出的主张予以举证;对于控方已经举证证明的事实,并且法官能够形成初步的心证,辩方对该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或者举证时,法官应当提示其提出主张或者证据进行辩解;控辩双方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遗漏质证时,法官应当予以提示;控辩双方对于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遗漏发表意见的,法官应当予以提示;对于推定的适用及法律效果,法官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告知和适当的解释。

(二)说明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就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告知职责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告知职责。但是该制度在设置和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告知的程式化,法律仅规定了对特定事项的告知,但缺少对该事项的进一步阐明、解释的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法官对特定事项,仅予以形式上的告知,而没能使诉讼参与人真正理解法律的含义并充分行使权利。以申请回避为例,并未规定法官在告知时需解释回避的法律含义和对申请对象作较为详细的介绍,这可能导致由于当事人因不理解回避的含义或者不了解回避对象的情况,而不能准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对于说明制度,还应当补充规定法官负有对特定事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职责。

(三)诉讼裁决权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诉讼裁决权制度,但相关规定还不完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对诉讼裁决权做了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控辩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时,可以提出异议;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询问和发问方式或者内容不当,可以提出异议;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控辩双方对对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对上述三种异议,应当做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除上述情形外,几乎不再有关于诉讼裁决权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需要法官裁断的争议事项绝不仅于此。我国的诉讼指挥权模式向权利保障型转变,对于争议事项的解决必然要以控辩双方申请为主导,需要赋予控辩双方更为广泛的申请法官裁决的权利。因此应当扩大诉讼裁决权的范围,诉讼裁决权应当适用于所有违反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的行为,可以申请的对象既包括控辩双方的行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如控辩双方违反交叉询问规则,证人作证违反意见规则等。另外,控辩双方如认为法官的诉讼行为不当,也可以向法官提出异议,法官应当做出裁决。当然完善诉讼裁决权制度,同样需要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四)救济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不当行使,控方主要通过法律监督权和抗诉权的行使予以纠正,因此本部分探讨的救济制度主要针对辩方而言。诉讼指挥权的不当行使,很可能对辩方诉讼权利造成损害,此时就需要赋予辩方就此向受理法院或者上诉法院提出异议或者上诉,并要求法院予以重新审查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对诉讼指挥权的救济制度有所体现,但并未对其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发回重审程序,其中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为诉讼指挥权的不当行使。另外,《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驳回的回避申请可以提出复议,该条为对诉讼许可权的异议。除以上两个条文,很难再找出其他关于诉讼指挥权的救济规定。而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较广,并不是专门针对诉讼指挥权设置的救济程序,这就使得参照此条文运行救济程序较为困难,而且也较难得到全面的救济。因此有必要对诉讼指挥权的救济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4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5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抓制度落实,全力排查化解矛盾

为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向规范化,我办严格落实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周报告”和“月通报”制度、台帐制度、移办和督办制度、排调调度会(或民情分析会)制度、“月通报”和“季评比”制度、回访制度、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3月份,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排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县“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等,定期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落实各项制度情况、三种调解职能作用发挥及相互衔接情况进行打分评定,列入每年县委、县政府大稳定考核范围,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在“双节”、“国庆”、“两会”百日排查化解活动等期间,我办在原有日常重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周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日报告制度,即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排调活动的要求,入村入户、入企入工地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建立工作台帐,每天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上报县排调办,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排调办经过汇总梳理后,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逐案分别督办,限期解决,并定期对案件调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使排调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方面更趋完善。

(二)抓个案调处,解决重大疑难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采取多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了县级领导和乡局级领导包稳控、包信访、包处理的“三包”制度,并按照案件分类、工作要求、结案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包案县级领导,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做到了目标任务、责任要求、调处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二是对排查出的每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个调处小组,采取联合“攻关”、限期调处等多种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疑难纠纷问题。特别是加大市挂账督办案件的督办力度,使一批难点案件顺利化解办结。 三是实行高层调度机制,对通过督办仍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县领导召集稳定、排调、信访、司法、法院、两办督查室及案件所涉及的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协调,拿出统一的协调方案,进行综合协调解决。通过各种方法,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稳定。

(三)抓重要时期,搞好阶段性集中排调活动

为切实做好“双节”、全国“两会” 和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人员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等重要时期的社会稳定工作,省市有关会后,我县立即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全力攻坚化解矛盾纠纷信访隐患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人员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分别对各重点活动期间调处整治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要求进行了具体安排;对全县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治安消防隐患治理、信访突出问题整治、重点人群管理等各项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逐乡镇、部门进行了督导检查。活动期间,全县通过入村入户、入企入校入工地深入细致地排查,化解和管控率达到了100%。 各项活动中,大力推行了县委常委包乡镇、包部门,各县长包线,各部门局长和书记包案,各乡镇书记和乡镇长包片,一般干部包村、包企业,村干部包户、包人的“六包”工作制度,确保了排查出的各类苗头隐患都能得到及时化解、有效解决。

(四)抓“三位一体”,促进大调解体系内部紧密衔接

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我县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调解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了登记、受理、分流、督办和反馈等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等职能作用。为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作用,我县还进一步加强了村居民调网络的建设,各村街(居)普遍建立了综治室,将治保、民调及其他组织和警务室进一步整合,构筑的基层纠纷调处、治安防控网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截止目前,全县188个村街(居委会)全部建立了民调会,各村街(居)每10户设一名调解信息员,调解员信息员总数达到了9401人,基本落实了“五有六落实”要求,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民调网络。在抓好县乡大调解中心的基础上,今年我县重点加强了 “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的内部衔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选定10名公职律师担任各乡镇和行政部门的调解员,利用专业特长,协助行政部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作用。二是从法院聘请了10名法官做为10个乡镇的民调指导员,明确职责,采取定期到村、街调委会指导民调工作的办法加强与民调组织沟通。三是县法院从各调委会选聘了100名民调员为特约调解员,负责向法官反馈本辖区民调工作,协助法官做好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辅助工作。另外,法院还聘请了30名优秀民调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加强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透明。四是抽调了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以司法所调解庭为依托,邀请民调员参加,公开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纠纷案件,以达到提高调解水平,教育群众目的。五是在县司法局增设了调处指导中心,协助县排调办一齐指导“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人民调解方面的运作和疑难问题。通过以上各种方式,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紧密衔接。

二、明年工作谋划

(一)抓好重要时期的集中排调活动

继续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重要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期安排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排调活动,确保重点时期人民群众平安欢乐,确保全县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第6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建立组织网络,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职责明确的市、县、乡、村四级纠风网络。依托市、县区政府纠风办、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三级组织,成立了三级纠风网络中心,形成了纵向四级纠风网络。在村一级,从全市各行政村(社区)、企业、基层组织以及新闻单位中选聘1860余名纠风联络员,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直接接受群众反映举报;在乡镇一级,建立了56个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基层“信息收集中心”,及时发现、收集损害群众利益的反映和信息,纠正和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其它违规违纪问题;在县区一级,以县区政府纠风办为基础,成立了6个“调查处置中心”,帮助乡镇纪委查办或直接查办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其它违规违纪问题;在市一级,以市政府纠风办为基础,建立了“指挥控制中心”,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查督办,直接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通过建立覆盖全市农村、城镇社区的纠风工作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纠风工作组织网络体系。二是实现纠风工作的“三个转变”。即:工作范围从过去局限于部门行业以点为主,转变为包括各种行政行为、以面为主;工作重点从过去侧重于年底一次性评议,转变为依靠建立长效机制全年常抓不懈;工作机制从过去由纠风部门孤军奋战、各层级之间沟通有限,转变为纠风部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层级之间快速反应、高效联动,广大群众具体参与。

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建立快速反应制度。市政府纠风办向1860名纠风联络员统一制发了印有网络中心举报电话的《纠风联络员证》,方便了纠风联络员报告信息。县区统一印制了“纠风投诉线索记录表”,乡镇(街道办事处)纠风信息收集中心每月月底前将受理、收集的反映和信息报县区纠风调查处置中心,县区纠风调查处置中心汇总分析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纠风指挥控制中心。同时,市纠风指挥控制中心对全市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不正之风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每季度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全市各级纠风网络中心通报。

二是建立快速处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直查机制。各级纠风网络中心对职责范围内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填写“纠风举报处理登记表”,一般性问题7天内解决,构成违规违纪事实的30天内解决。实行协查机制。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存在交叉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提请上级纠风网络中心帮助调查处理,同时下发“纠风案件转办通知书”,由上级纠风网络中心牵头、下级纠风网络中心配合进行协查。实施督查机制。对上级转办的,或本地发现的重大的有影响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具体调查处理工作以县区调查处置中心为主进行,市指挥控制中心加强督查指导。县区调查处置中心下发“纠风案件督办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是建立结果反馈制度。各级纠风网络中心查办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查结后,处理结果在向上级网络中心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反映问题的纠风联络员反馈,署名举报的,还要向署名直接举报人反馈,听取他们对调查处理情况的意见建议,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达到解决问题、停访息诉、维护稳定的目的。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加强纠风网络中心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时分析研究纠风工作状况,我们纵向建立了由市指挥控制中心牵头召集,各级纠风网络中心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解决苗头性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通报重大动态情况。同时,各级纠风网络中心都横向建立了由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纠风组织网络的沟通协调作用,实现了纠风组织网络的功能最大化。

三、畅通沟通渠道,强化群众监督

一是畅通联络渠道。采取发放宣传单、便民服务卡以及通过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纠风网络中心及纠风联络员的职责任务,公开举报电话及纠风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引导纠风联络员当好群众的宣传员、协调员、监督员、信息员,方便群众及时向纠风网络中心及纠风联络员反映各种问题。*年以来,全市通过纠风联络员受理群众投诉和反映351起,均得到了较好的纠正和解决。二是搭建沟通平台。不断完善“政风行风热线”,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政策咨询。“热线”开通以来共刊播热线节目316期,接到群众咨询、投诉电话和短信息9170余个,其中解答群众咨询8560余个,解决群众实际问题542个。三是整合多方资源。利用“*政府网”、“*党风廉政网”,开设受理举报投诉窗口;与“市长热线”建立联动机制,共享资源,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通报纠风联络员反映的问题以及各级纠风网络中心处理问题情况,强化群众监督,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问题。

四、加大查处力度,维护群众利益

第7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系统研究,区分案例教学与例证教学、例子教学的不同点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10年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当时把病人的诊断过程和对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进行如实记录整理,称作“病例”、“判例”,教师用“病例”、“判例”进行讲课,学生根据“病例”、“判例”展开讨论;1918年企业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在哈佛大学工商学院首次尝试;1920年哈佛大学用洛克菲勒财团资助的资金进行新的教学方法试验,主要进行案例的调研、编写和试用教学,于是案例教学逐步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教学科学,广泛使用与教学实践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军院校广泛运用案例教学与军官职业教育,并以此为突破口成功重建了军事职业教育体系。从此,案例教学享誉军队管理(指挥)类课程的教学。我国地方高校管理类课程近年来也普遍实施案例教学。

案例,就是一个关于实际管理情况的真实描述。军队基层领导类案例,我们认为就是基层训练工作、管理工作、政治工作等情况的真实描述,它一般要涉及到一个决策问题。通常是从一个有关决策人(排长、连长或指导员等)的视角来写,同时允许学员想象性的站在排长、连长、指导员等问题解决者的位置来做决策或解决问题。

案例教学是在教员的指导下,通过学员对案例的思考、分析、研究与争辩,对案例中教员设计的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需要以系统的理论学习为前提,以保证学员对问题的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入手,并运用相关的理论和经验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案例教学与我们平常所说的例子教学、例证教学有着根本的不同。例子教学、例证教学是说明或证明理论的正确性,消化理论是目的,例子或例证是说明或帮助理解的手段;案例教学则是在必要的理论提示的基础上,把形成实际领导能力作为目的,理论在这里只是一种重要的分析工具和手段。在组织实施案例教学中,学员不仅可以向教员学,想案例中的当事人学,也可以向学员学,甚至教员也可以从学员中学到东西。案例编写的质量、学员的基本素质和对案例的熟悉程度、学员的参与度与教员的作用一起构成了教学质量的要素,而再也不是单向地向学员“传道、授业、解惑”。

二、把握内涵,明确案例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教学是对传统“灌输式”、“注入式”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突破,其教学精髓为“从现实经验培育独立思维”,它把指挥员在教育训练、现实管理和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真实问题带进课堂,在不离开教室的情况下,提供大量的经验知识,大大扩展学员的视野,弥补了课堂讲授的不足,能极大地激发学员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提高学员的指挥管理素质和才能。

一是案例教学能有力地促进学员实践能力的生成。知识向能力、素质的转化,必须在一定的实践环境下才可实现。案例教学最大限度地创设了这样一种管理情景,案例将连队搬入课堂,让学员自己通过对案例的阅读与分析,以及群体的讨论,进入到特定的连队管理情境和管理过程,建立真实的管理感受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知识、能力、素质因果链上,案例教学促进学员实现知识向能力的内化,可以使学员的实际能力包括综合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沟通说服的能力和系统分析能力等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案例教学能有力地促进学员个性的发展。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倡导个性解放,强调培养具有个性特征的创新思维品质。案例教学可以极大地激发学员的思维,拓展思维空间,促进个性发展。通过对案例的阅读、分析、比较、争辩,可以培养学员为今后对人和行为迅速地作出判断提供思考基础,破除学员对现实中“惟一正确”答案的迷信和企求(多样化的解决方案);还可以告诉学员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事情有不同的理解,使学员养成讨论的习惯,相互启发和拓宽思路,养成以实践的方式思考的习惯,考虑诸如资源、时机、期限、上级的态度、相关人员的士气等问题,避免解决问题时犯理想主义错误。

三是案例教学能有力地促进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学历教育模式下分队战术、基层管理、基层政工等课程的教学,比较注重程序化和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忽视对实际指挥、管理能力的培养,由教员编写想定、确定思路,学员被动接受,整门课程学下来,学员只掌握了作战指挥和基层管理的一般程序,对课程深层的规律性、本质性的东西探究甚少,作战指挥和开展实际工作的能力偏弱,更难企及有战法、管法上的创新。其教学模式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辅以大量的课后作业,考试则以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主,忽视知识的运用,严重束缚了学员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发展。实施案例教学,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应试教学模式,通过建立起“寻找分析路径——思考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点——自学基本理论并辅以必要的理论提示——阅读分析案例——系统课堂讨论(或写出分析报告)“的基本模式,可挖掘出学员的学习潜能,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

三、把握特点,搞好案例教学的总体设计

任职教育院校组织开展案例教学,必须对案例教学的本质内涵、地位作用、基本特点、

第8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康沟水库位于茹河系黄家河支沟,距离固原市20km,属原州区河川乡境内。流域面积35.90km2,多年平均降水量460mm,主要降水集中在6~9月,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其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1.80%,多年平均径流深38mm,多年平均径流量136.40万m3。

水库于1972年4月建成,为黄土均质坝,经两次加坝,现坝长550m,坝高20.90m。主要建筑物为坝左肩泄洪建筑物及输水建筑物各一座,泄洪建筑物为坝左肩2孔3.0m×4.80m开敞式溢洪道,包括进口段、闸室段、陡坡及挑流设施,输水建筑物包括进口段、输水水塔、坝下涵管及输水明渠,与坝后泄水陡坡相接。

2防洪标准及险情影响

水库为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根据康沟水库实际险情的范围情况,允许最高水位应控制在1 679.58m,库容为147.17万m3,最大泄量111.11m3/s。超过该水位,将出现垮坝,超标准洪水导致漫顶溃坝,或库区发生烈度大于Ⅷ度以上地震灾害。

当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旦出现险情,危及左岸兰宜公路,影响下游河川乡政府及3个行政村的570人,耕地1 100亩,同时对崾岘水库造成严重威胁。

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1应急组织体系

3.2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原州区人民政府为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由政府主管区长任总指挥,政府副区长、水利局局长、扬黄灌溉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发改局、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公安局等部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下设办公室,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3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州区水利局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局长任副总指挥,协执政府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参与并指导预案演习、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

3.4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水库主管部门为原州区水利局,负责预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组织预案的演习;筹措编制预案的资金;参与预案的全过程;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等。

3.5水库管理单位康沟水库管理所为水库管理单位,管理所人员负责险情监测与巡视检查、抢险、应急调度、信息报告等工作,参与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任务等。

3.6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河川乡政府为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河川乡乡长为地方行政首长作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长。下属康沟水库管理所、康沟村支书、主任及预备役。

3.7专家组专家组由水利、气象、卫生、环保、通信、救灾、公共安全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收集技术资料,参与会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8抢险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洪抢险队伍要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队伍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政策,武警和民兵是重要力量,做到组织严密,调度灵活,行动迅速。群众抢险队伍由康沟村支书、主任任组长,由附近村村民组成的20人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提供劳动力,主要完成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由水利局职工组成50人的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4预案运行机制

4.1预测及预警

4.1.1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原州区政府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灾害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1.2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依据预警的划分标准,以及仪器监测和巡视检查结果,规定预警信息的条件、时间和范围;规定预警信息上报和通报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频次和联络方式等;规定预警信息及调整,绘制流程图;规定预警信息的解除范围、方式、程序等。

4.2预案启动

4.2.1预案启动条件①直接启动。当水库大坝遭遇如下情况,并将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发出红色警报,可直接启动预案:遭遇超标准洪水;地震或地质灾害造成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上游水库溃坝造成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战争、恐怖事件、人为破坏等其它原因造成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库区水质污染,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安全及生产生活或严重破坏生产环境。②会商启动。当水库大坝遭遇如下情况,损失一般或较大,发出橙色警报,应在会商后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有可能造成大坝溃决;监测资料明显异常,对大坝安全不利;水情预报可能有超标准洪水;地震或地质灾害有可能造成大坝溃决;上游水库溃决,有可能造成大坝溃决;战争、恐怖事件、人为破坏等其它原因造成大坝溃决;库区水质污染,影响居民生产安全、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

4.2.2 预案启动程序。①直接启动。康沟水管所将水库大坝溃决或即将溃决、严重污染等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启动预案的命令,预案启动。②会商启动。当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大坝溃决险情或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告;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险情报告,召集相关部门与专家组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当决定启动预案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启动预案的指令,预案启动。

4.3应急处置

4.3.1险情报告、通报。险情报告、通报的程序由康沟水管所报原州区防汛办,原州区防汛办再上报固原市防办、自治区防办。

4.3.2应急调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应急调度方案,确定各种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权限,调度命令下达,执行部门与程序及有关单位责任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等。

4.3.3应急抢险。针对可能导致溃坝的突发事件,制定抢险预案,包括抢险原则、抢险方案、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及其储备等。规定通知、调动抢险队伍的方式以及抢险队伍到达现场的时间及任务要求。

4.3.4应急监测和巡查。①在水库大坝蓄水达到或超限水位时,康沟水管所要及时上报防汛指挥部,同时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特别是要对闸门及启闭设施每年进行汛前、汛后检修,保证闸门不锈蚀。②当水库大坝出现险情时,康沟水管所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下游预警,由河川乡康沟村支书和主任首先安排和组织水库大坝下游群众撤离。并组织抢险队伍迅速处置险情,同时由康沟水管所和河川乡政府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4.3.5人员应急转移。根据气象预报,按照防汛预案,乡政府及时通知水库下游各行政村沿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充分利用农户现有交通工具进行转移,根据水库下游沿河移民居住情况,利用由近到远的转移方式进行撤离。规定人员转移警报、形式、权限及送达方式等。

4.3.6临时安置。应急转移人员的居住生活、卫生、医疗、交通等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由河川乡政府、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4.4应急结束根据气象预报、洪水情况等有关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结束,由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固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固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结束应急预案指令,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

4.5善后处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伤亡人员,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受灾群众与有关单位的财产损失,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的办法,由河川乡政府和水利局收集资料,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6调查与评估事后由水利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内通过实地查看和走访等方式对水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4.7信息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规定信息的授权单位,与发言人名单、联系方式。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1.1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根据洪水标准不同,由固原市政府副市长、原州区政府区长对防汛抢险负总责,签发进入防汛紧急状态命令、人员调度命令,重大问题决策等指令。水利局局长负责洪水调度的实施及抢险的直接指挥。

5.1.2成员单位: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交通局负责抢险车辆及道路畅通;民政局负责洪灾后灾民安置及灾情普查;公安局,负责抢险救灾中的社会治安;卫生局,负责抢险人员及受灾群众伤病救治及灾后疫病防治;还有农牧局、电信局等单位。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5.1.3确定水库应急抢险专家组组成。抢险专家组组成: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水利局局长、副局长、水利局总工、高工、工程师等专业人士联合组建。

5.2队伍保障康沟水库防汛抢险队伍由河川乡政府负责,由康沟村支书、主任组建以本村民兵预备役为主的抢险队伍20人,抢险队伍的职责是在水库出现险情时集结待命,随时对坝体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加固抢护。

5.3物资保障分为现防洪标准以内险情需备抢险物资、对超过现洪水标准的险情需备和可征调的抢险物资三种。

第9篇: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抓制度落实,全力排查化解矛盾

为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向规范化,我办严格落实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周报告”和“月通报”制度、台帐制度、移办和督办制度、排调调度会(或民情分析会)制度、“月通报”和“季评比”制度、回访制度、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3月份,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排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县“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等,定期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落实各项制度情况、三种调解职能作用发挥及相互衔接情况进行打分评定,列入每年县委、县政府大稳定考核范围,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在“双节”、“国庆”、“两会”百日排查化解活动等期间,我办在原有日常重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周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日报告制度,即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排调活动的要求,入村入户、入企入工地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建立工作台帐,每天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上报县排调办,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排调办经过汇总梳理后,将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逐案分别督办,限期解决,并定期对案件调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使排调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方面更趋完善。

(二)抓个案调处,解决重大疑难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采取多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了县级领导和乡局级领导包稳控、包、包处理的“三包”制度,并按照案件分类、工作要求、结案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包案县级领导,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做到了目标任务、责任要求、调处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二是对排查出的每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个调处小组,采取联合“攻关”、限期调处等多种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疑难纠纷问题。特别是加大市挂账督办案件的督办力度,使一批难点案件顺利化解办结。三是实行高层调度机制,对通过督办仍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县领导召集稳定、排调、、司法、法院、两办督查室及案件所涉及的单位等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协调,拿出统一的协调方案,进行综合协调解决。通过各种方法,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稳定。

(三)抓重要时期,搞好阶段性集中排调活动

为切实做好“双节”、全国“两会” 和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人员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等重要时期的社会稳定工作,省市有关会后,我县立即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全力攻坚化解矛盾纠纷隐患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人员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分别对各重点活动期间调处整治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要求进行了具体安排;对全县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治安消防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整治、重点人群管理等各项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逐乡镇、部门进行了督导检查。活动期间,全县通过入村入户、入企入校入工地深入细致地排查,化解和管控率达到了100%。 各项活动中,大力推行了县委常委包乡镇、包部门,各县长包线,各部门局长和书记包案,各乡镇书记和乡镇长包片,一般干部包村、包企业,村干部包户、包人的“六包”工作制度,确保了排查出的各类苗头隐患都能得到及时化解、有效解决。

(四)抓“三位一体”,促进大调解体系内部紧密衔接

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我县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调解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了登记、受理、分流、督办和反馈等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等职能作用。为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作用,我县还进一步加强了村居民调网络的建设,各村街(居)普遍建立了综治室,将治保、民调及其他组织和警务室进一步整合,构筑的基层纠纷调处、治安防控网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截止目前,全县188个村街(居委会)全部建立了民调会,各村街(居)每10户设一名调解信息员,调解员信息员总数达到了9401人,基本落实了“五有六落实”要求,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民调网络。在抓好县乡大调解中心的基础上,今年我县重点加强了 “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的内部衔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选定10名公职律师担任各乡镇和行政部门的调解员,利用专业特长,协助行政部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作用。二是从法院聘请了10名法官做为10个乡镇的民调指导员,明确职责,采取定期到村、街调委会指导民调工作的办法加强与民调组织沟通。三是县法院从各调委会选聘了100名民调员为特约调解员,负责向法官反馈本辖区民调工作,协助法官做好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辅助工作。另外,法院还聘请了30名优秀民调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加强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透明。四是抽调了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以司法所调解庭为依托,邀请民调员参加,公开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纠纷案件,以达到提高调解水平,教育群众目的。五是在县司法局增设了调处指导中心,协助县排调办一齐指导“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人民调解方面的运作和疑难问题。通过以上各种方式,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