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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精选(九篇)

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第1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第2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3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般由计划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环保、质监、消防、档案、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依据

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和现行各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审批、修改调整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

(二)项目经试运行(一般试运行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市政、绿化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必须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申请,并递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财务决算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二)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三)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五)质监报告。质监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实行备案制的应提交备案材料。

第八条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也称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步验收

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十条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建成经过各单项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4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5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关键词】 港口工程;试运行;规范化

1 港口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港口的枢纽作用日益突出,港口工程的建设也将成为重中之重。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港口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最大化发挥港口的枢纽作用。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其第19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7条第3款规定竣工验收条件: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1年。对试运行期超过1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以上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使得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得以保证。

2 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

港口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质监验收合格交工后,港口水工建筑物与港口设备工程之间的联动仍需要一个时期来互相磨合。对港口工程主要设施进行试运行检验,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港口工程主要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结出港口工程后期管理和经营最适宜的模式和方法,从而在正式对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能最大化发挥港口运输枢纽的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与一般的土木工程不同,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后进行一段时期的试运行是必要的。

3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 条件

根据《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4 港口工程试运行存在的问题

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具备正式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必备条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通知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但对试运行的规定则过于简单化:①没有明确规定试运行期港口工程各参建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应如何进行试运行期管理;②试运行报告无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这样就导致港口工程的试运行流于形式,试运行期满的报告由于没有基础数据为依据,过于空洞,不具备为竣工验收及日后港口经营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的功能。港口工程虽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试运行,但并没有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只不过是履行了一个过程。

笔者曾参加多个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在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竣工报告等资料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理,比如建设、设计、监理、质监的工作报告内容均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状况评价,但对该工程试运行的报告往往只有寥寥几句,大话套话,一带而过。对码头吞吐能力的核算并没有与试运行期间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计算,试运行报告的格式也是五花八门。通过与多家港口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归结起来原因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港口工程试运行没有统一的要求,导致港口工程各参建单位并不知道该如何开展试运行期的工作,该如何去总结试运行期的工作报告。

5 建 议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认为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必要的,但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发挥港口工程试运行期的作用,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对如下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数据库:

(1)试运行期到港船舶类型、吨位的详细统计,以真实的数据来核算港口吞吐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试运行期设计船型到港时码头状况的记录,以及超过设计核定等级的船舶到港时码头状况的记录,为码头正式投入运营后的日常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参考;

(3)水工建筑物、仓库、堆场、道路等沉降、位移观测的详细记录,为码头工程日常管理提供技术参考;

(4)港池、航道河床冲淤情况的定期记录,以利于港口经营单位制定港池、航道河床管理制度,确保到港船舶安全靠、离港口;

(5)导航、助航设施使用情况的定期记录,用以考核所设计的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6)机械装卸设备使用及维护、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一方面用以考量机械装卸设备与码头吞吐量是否匹配,另一方面为日常运营期维护、保养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7)环保、劳动安全、消防设施调试、保养及演练情况记录,为编制港口的正常运营制度提供依据;

(8)与试运行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记录,用以编制最有效的港口管理模式;

(9)试运行期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情况记录,最大化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通过以上试运行期的详细记录,建设单位就试运行期发现的问题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共同制定解决方案,以及港口工程正式竣工后管理的方法和对策。这样,一方面能够对港口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延长港口工程成品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能够科学合理地对港口进行经营,确保投入运营的港口工程最大化发挥作用。

第6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一、联合竣工验收的项目范围

全区所有具备联合竣工验收条件并列入区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工程。

二、联合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

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区规划局、气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大队、建工局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道园区,部分项目涉及区安监、卫生、供电、林业、水利等部门。

三、联合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街道项目代办员负责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全程代办工作。街道代办员受建设单位委托向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竣工验收受理窗口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二)资料审核。受理窗口将验收资料分发到各相关验收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相关验收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区行政服务中心,明确材料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材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待建设单位补正所需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部门集中验收。

(三)现场验收。区行政服务中心将提前3天告之有关验收部门,有关验收部门接到中心联合竣工验收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派出验收人员准时参加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后,各职能部门验收人员在《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当场能确定的事项应当场签署验收意见,不合格的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当场难以确定,确需进一步研究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出具意见。(1)项目土地手续齐全的,验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文书送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竣工验收窗口,街道代办员凭《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相关许可文书。(2)项目土地手续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只签署验收意见作为备案,不出具许可文书。(3)首次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可申请复验。

(五)验收备案。街道代办员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通过后,凭《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至区档案局办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街道代办员凭《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和相关批准手续及文书,到备案机构(区行政服务中心建工窗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核发证书。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的并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的项目,可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它相关手续到区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四、联合竣工验收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联合竣工验收责任人,确保联合验收工作扎实开展。

第7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也逐渐重视起来。尤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工程的建设工作,其施工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其质量监测措施更应当贯穿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实现对工程的全方位、全过程质量控制与检查评定。

1水利施工质量监测概述

1.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要素及特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素,包含了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机电设备等,是工程质量监测工作的重点对象。监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十分具体化,要求监理机构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每一项要素都要进行严格监测,对建设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质量抽查,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以及对工程设备进行性能检测等。对于不合规范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1.2水利工程质量监测与分析的主要方法

工程质量监测是否合法合规,是由质量控制的可靠性决定的。首先,工程质量控制要有科学的依据,质量监测的依据主要是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等。对于建设使用原材料和设备产品等,其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描述,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质量监测,还要掌握合理的方法。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现场记录,监理机构需要认真完整地记录每日现场施工人员、设备物料、施工环境状况,以及施工中出现的突发状况;而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时,需要采用通知、批复、签字确认等文件形式下达。旁站监理和巡视检验是监理机构常用的质量监测方法,旁站监理,顾名思义就是要求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的重点工序和部位进行连续性监督,以最可靠地保证工程质量。巡视检验则是指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制定定期巡检和不定期抽检方案。另外,监理机构还可以采用跟踪监测和平行监测的方法对已有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检。

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测

在工程施工的准备阶段,监理部门首先要熟悉施工的相关技术文件与标准规范,以此为依据对进场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进行审核。开工前需要掌握的技术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技术交底以及会审图纸;水利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以及有关质量控制的合同文件等。在施工方案和组织计划的讨论过程中,也应当有监理机构的人员在场,确保技术方案符合规范。除了对技术方案的监测外,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定位基准、轴线、施工空间等进行复核,对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和机电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其合格证和质量证明,对于特别重要的设备,应在出厂前进行专业检验并要求承包单位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施工构件的生产厂家,还必须检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资质。

3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测

3.1项目划分的原则和依据

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的关键期。在开工初期,监理部门应当将项目的划分方案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确保其符合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相P规程。对于枢纽工程,应当以每座独立建筑物、或每座建筑物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单元工程,按照设计的主要组成划分分布工程;对于渠道工程,以一条干、支渠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堤防工程,一般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作为单位工程。

3.2施工质量检验的重要措施

工程质量检验是指对工程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检查、试验或测量工作,通过与规定标准进行对照,以确保工程施工特性符合要求而进行的活动。质量检验工作是决定工程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对施工检验技术力量、管理制度、评价标准的综合考验。施工质量检验主要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抽样检验是从工程产品的一个批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对整个批次的质量进行判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施工质量检验时,如果某项材料或设备指标在检验合同中未做规定,而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检验的,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但额外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发包方承担;如果监理单位对某项检验结果有疑问,也可以强制要求承包方重新检验,如果重新检验的结果符合合同要求,则重新检验的费用和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

3.3施工质量施工的处理与分析要求

施工质量控制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处理与分析施工质量事故。施工质量事故按等级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对于一般事故,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工程施工暂停令,由项目法人发起事故调查,由项目法人出具事故报告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较大质量事故,应当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下达施工暂停令,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发起事故调查,报请省级主管备案;对于重大事故,除了由省级主管发起调查和备案以外,还应当将事故报告抄送水利部;对于特大质量事故,则应当由水利部直接负责事故调查。

4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质量控制。竣工验收一般在建设单位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消防、规划、环保等验收和许可文件以后,满足工程运行条件的一年内进行,包含了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完工验收等。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各部分单位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重大设计变更、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均已处理完毕;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已经提交,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已经准备完毕。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以后,项目法人可向竣工验收主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还要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竣工验收流程一般规定如下: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验收自查,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报告以后,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其后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并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8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关键词:;竣工资料;编制;管理

引言:

建筑工程竣工资料是基本设计历史档案的重要技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规模的大小不同,建设周期长短不一,在建设过程逐渐形成了的技术资料数量也不一样。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按照一定的顺序作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竣工图纸的绘制是一项细致、艰巨的工作,竣工资料是真实记录工程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管理部门必须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竣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编制的工作量十分艰巨而烦琐,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由于不同地区对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有所不同,现仅对广州地区机电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方法及整编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做一探讨,希望能为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在今后的竣工资料编制中提供参考。

竣工资料的范围

建筑工程竣工资料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运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不同分部的工程对竣工资料编制内容要求略有不同,需要根据各自的要求分别编制竣工资料。而机电安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安装的各分部工程的合称,其中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自动喷水灭火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电梯安装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部分)。虽然不同的建设工程中各分部工程的施工内容(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不同,但机电工程各分部工程的竣工资料都包括有: ⑴验收资料;⑵施工技术管理资料;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⑷施工记录;⑸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⑺施工日志;⑻竣工图纸。

上述内容中,第⑹、⑺项可不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但有些区的档案馆却施工单位提交,这一点要注意的。

编制要求

2.1 及时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制应及时。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同步,但由于资料的填写、签章、送监理审核、签章再回到资料员的手里,这个过程需要时间,而如果施工员因为“太忙”未能及时填写资料,过后才根据回忆补填资料,监理工程师也要根据“回忆”来审核资料再签章,哪滞后的时间就更多。许多资料员认为竣工资料应该是工程完工后再进行整理及归档,所以往往比较滞后,这样既容易造成遗漏,又给后续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2 .2准确

竣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资料的填写必须准确。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资料员要对本工程的图纸应较为熟悉,了解本工程的具体内容,清楚工程范围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内容;其次应多与施工员进行沟通,对施工进度及情况了如指掌,只有这样才能拿到施工过程中的第一手资料,准确地填写相关记录,真实地反映施工过程,如施工过程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资料的填写。

2.3全面

竣工资料的编制除了要求及时、准确外,还需全面。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很多工作内容在规范表格(广州地区使用的是《广东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中未有明确列出,但又要全面地反映施工全过程。如隐蔽验收记录、电气设备送电验收记录、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通风与空调的系统联动试运行及调试记录,智能建筑的系统工程检测调试记录、建筑节能的现场调试记录等,这些表格就要求资料员搜集该方面的相关规范,准确记录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实际情况,从而全面地反映施工全过程。

2 .4严格区分

在同一分部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有些表格的名称和内容相同的,如建筑电气分部的“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等以及通风与空调分部的“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机安装”等等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虽然他们的名称及内容都是相同的,但在对应不同的子分部时,他们有不同的表格编号,这个要严格区分,按照不同的子分部来选择。

竣工资料归档要求

3. 1一般性要求

1) 项目齐全性要求。按照有关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归档资料项目齐全、 完整。

2) 内容完整性要求。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完整的提供各分部(各专业)的验收、技术管理、产品质量、施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检验批及竣工图。

3) 格式规范性要求。各种的验收、记录及质量评定表格的格式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上的要求,填写的内容要符合各分部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

4) 客观真实性要求。重点在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真实性,试验记录的真实性,安装质量检查、评定记录真实性,相关各方主要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5) 系统一致性要求。主要指工程名称一致、开工竣工日期一致。由于不同的专业(分部工程)可能会由不同的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完成,所形成的竣工资料也是由不同的人员编制,如果沟通不好,就有可能造成不一致。

6) 竣工资料手续完备性要求。主要包括各种资料的报/验手续是否完备,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规定。

3.2重要性要求

1)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贯彻执行相关资料。重点是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检查标准、“三检”体系运行等方面的文件资料、记录。

2) 测量仪表仪器、实验仪器和设备等符合性要求。仪表仪器、设备必须具备法定计量部门鉴定证书或设备的率定证明文件,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安装调试试验仪器数量及种类相关证明材料应齐全。

3) 项目划分合理性要求。单位工程根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控制等原则划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进行划分,单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于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

4)项目划分合理性和质量评定规范性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填写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和报告。

5) 竣工图纸绘制规范性和内容正确性要求。竣工图纸说明内容应全面、翔实,图实相符,竣工图线条、符号规范,新绘制的竣工图图标框中的项目填写完整,利用原设计图加盖的竣工图章内的项目填写完整,工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各相关人员的签名要齐全。

3.3专业性要求

专业性要求主要结合机电安装专业,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把关,重点在于记录完整性、规范性、客观真实性,特别是涉及专业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记录应完整齐全,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产品及设备制造合格证件、检验报告,主要过程、隐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等。

重要部件的焊接工艺、程序,各系统管路安装焊接等符合规范要求,承压设备、连接设备的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渗漏试验等记录完整,合乎规范要求。

具体操作

竣工资料整编首先是对工程施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此项工作应尽早开始,专人负责,并保持稳定以保证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1)竣工图应依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绘制,必须如实反映施工的整个过程,不能有任何增加、 减少和更改,这就要求竣工图绘制人员对所有的设计变更了如指掌。在开工前就应该预留足够的施工图作为绘制竣工图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予使用,确保这些施工图的完整、 清洁,以保证竣工图的质量。竣工图一般在原图的基础上进行绘制,有变更的地方要进行修改,所有变更修改的地方必须标注变更的依据(如设计变更通知单、各方会签的变更洽商记录等)。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有错误需及时与监理及业主单位进行联系,按设计单位最终审批后的意见进行施工并及时更改图纸。

2)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收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它在竣工资料中所占比例最大,整理工作较为困难。工程质量验收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整理,为了资料的统一性,在工程开工时,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在施工验收时按现场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并确保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以保证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准确性。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对于到场的的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先对其质量、规格型号及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自检,然后进场报验,对于重要的或关键的材料,还要进行监督抽检和见证抽检(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需妥善保存好合格证及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口产品、设备还要有产地证明文件和进口报关单据,其产品证明文件如果是外文,还需要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件,翻译机构须在翻译文件上盖公章),该项工作非常重要。

5、常见问题

1)没有形成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规范的资料查询、索引体系,没有资料的保管与移交专门制度; 技术、修改通知等没有统一格式,编号不成系统甚至混乱,规格大小不一致等。

2)基础资料收集不齐全、不规范。有的文件收集后没有妥善整理、分类归档、管理,造成损坏、丢失;有些资料在生成时就不符合竣工归档要求,资料签名用蓝色笔、圆珠笔书写,资料纸张大小、材质、格式不符合要求;有些文件内容不确切、不完整,或者标题与内容不吻合。

3)人员变动,造成资料断档。由于部分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发生变动,基础资料交接手续不到位,给归档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4)竣工资料整理不统一。由于技术人员对各种规范的理解认识不一致,导致竣工资料整编过程中水平不一,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人不清楚竣工资料的范围,花大量时间收集没用的资料,如设备厂家的广告宣传资料、与竣工资料无关的往来文件及作废的变更等资料。

5)资料存放、办公场所的不安全。由于施工现场条件限制,项目部办公室的环境安全未能有效保证,已完成的资料被烧、被淹的情况偶有发生。

第9篇: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范文

关键词:验收流程;注意事项;竣工验收;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民实际生活需求的提升,住宅楼工程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作为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住宅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当今建筑业的发展,使住宅楼工程验收成熟化、程序化,结合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现将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总结如下,仅供以后承接类似工程的项目借鉴参考,由于经验尚浅,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望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更好的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检查验收内容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2.1 桩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包括:

(1)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2)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4)桩基础检测报告。

2.2 地下结构验收

地下结构(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主要检查:地下室防水、抗渗,基坑支护资料,钢筋检验报告和钢筋产品质量证明书,实体结构监督检测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等。

2.3 主体结构验收

(1)主体结构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统一。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的蜂窝、麻面、烂根、孔洞等质量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应按要求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

(6)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包括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4 建筑节能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包括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和屋面节能工程,建筑节能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1)项目中已经有关各方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案。

(2)项目中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关于材料进场复验的检测报告和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实体现场检测的检测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5 住宅分户验收

住宅分户验收包括:现场实测实量抽查房间地面平整度、墙面平整度、墙面垂直度,墙面阴阳角方正,是否存在空鼓或者裂缝现象,阳台、卫生间蓄水试验,铝合金门窗、栏杆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入户门把手、锁是否完好,外窗和墙体是否有渗水现象,栏杆高度和竖杆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分户验收合格标识是否张贴。

根据经验:分户验收过程中,质监站相关人员喜欢去屋面,挑屋面毛病,建议分户验收时,屋面全部整理到位。

2.6 档案预验收和最终验收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2)、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通过了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并完成了各专项(质量、消防、规划、环保等)验收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的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2.7 中间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中间验收最大的难点就是各项第三方检测报告,此过程一定要注意多与检测机构和质监站的沟通,若为了能够检测的通过而采用非质监站指定的检测站的,一定要提前和质监站监督员多私下沟通,如若顺利,质监站监督员一般会先收资料(里面先不要放检测报告),最后在资料整改回复的情况下,将检测报告放进去,质监站领导一般不会看资料的整改,由监督员去复查即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注意事项:

3.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2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3.3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电梯检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4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5)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建设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

4.1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

4.2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竣工验收前,一定多注意和档案馆沟通,因为档案验收合格证的获取是个耗时的过程,否则直接影响竣工验收,没有档案验收合格证,质监站验收组不会过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5.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0)、规划验收合格证;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环保验收文件;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5.3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此过程一般由甲方完成,施工方全力配合,此过程重点要注意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其使用量有要求,注意散装办的沟通和预拌砂浆的发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