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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社区建设方案精选(九篇)

未来社区建设方案

第1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传统的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由开发商或社区主导编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按规划实施。但其审批过程缺乏对现状、发展意愿和规划的深入研究,要么审批+修改意见,要么不批,存在武断和主观性。本文拟分享笔者的一次规划经历:变被动审批到主动规划,由政府主导,从公众利益出发,深入研究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并搭建由政府、社区、开发商、公众组成的协商平台,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多次会议协商,在公众利益和社区、开发商利益中寻求平衡。具体如下:

1 现状

梅林社区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的中部、坪山河流域的中段,属于梅林社区。

北面与出口加工区相邻,为其提供低端、基本的配套,居住方面为宿舍、农民房出租,公共设施方面为小诊所、小超市、简易球场、饮食店等;其余三面被燕子岭公园、坪山河湿地公园所围合,是坪山环境条件最为优越的地区。

整备范围位于梅林社区南侧,用地面积29.49公顷,建筑面积为26.05万平方米。呈现典型的特区外旧村旧厂房犬牙交错的形态。

2 规划方案比较

(1)社区方案

社区方案由梅林社区主导编制,体现了社区、开发商的利益诉求:功能全为居住、商业等经营,建设量大,道路尽量不穿越社区,内部没有公共空间,以实现社区利益的最大化。

(2)我方方案

我方方案由管理局委托我中心编制,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建议部分居住用房用于人才公寓、人才租赁房,为出口加工区提供服务;核算片区的发展规模;打通连通出口加工区的悦景路,加强工作与居住的联系;留出公共空间,打造美好生态的城市环境。

表1:社区、我方规划方案比较

3 协调博弈

没有社区的改造,片区的未来发展无法实现,公众利益也无从谈起;社区的利益驱动又会损害公众利益。如何实现社区、公众利益的双赢呢?采用了以下方式:

(1)编制体现公众利益的理想方案

由政府主导,从公众利益出发,深入研究片区的现状特征和发展方向,编制理想的规划方案。政府审批、管理人员主动认清片区的现状情况和未来发展目标,改变了原被动审批的模式。

(2)搭建协调平台

搭建由政府、社区、开发商、公众组成的协商平台,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多次会议协商,在公众利益和社区、开发商利益中寻求平衡。

经过多次会议艰难的协调沟通,社区接受了打通道路和留出公共空间的布局方案;建设规模方面,社区做了投融资研究,认为50-60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无法支撑。我方核算片区的配套设施承载力,推导出整备范围的居住建筑上限(47.42万平方米),并对总建筑规模不提硬性要求;是否建设人才公寓的方案还在协调中。

4 效益评估

虽然协调还在进行中,但可以预见未来各方意愿诉求将逐步平衡:

政府方面: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获得用地1.4公顷;打通南北次干道;形成整体高品质的生活区;人才公寓、人才保障房有利于吸引人才(待协调)。

社区、村民方面:实现转型发展;充分享受湿地公园、公共设施等带来的环境效益和土地价值的提升。

出口加工区方面:生活配套问题得以解决,能够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促进产业发展。

第2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时期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个重要环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大力培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

(一)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二)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三)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大力普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四)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

三、实施内容

(一)履行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落实,并随着部门预算的增加而逐步增加,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文明办、区财政局、

区教育局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讨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严格实行责任制,建立督促检查和奖励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区目标办、区关工委、区妇联、团区委

(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出合理安排和周密部署。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文明委成员单位、区直各单位、企事业单位

(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各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把确定的阶段性目标、主要措施和为未成年人办的实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实行承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年都能切实地为未成年人办几件作用大、影响大的实事、好事,有效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教育局、关工委、团区委、区妇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督查,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列入各单位年终考核目标。

各单位年初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年度计划,设专人负责落实。区文明办分阶段督查,目标办年终考核,此项标准作为评先评先的主要条件之一。

(二)加大投入,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加大投入,从实际出发,多为青少年办好事、办实事,按照区文明办制定实施方案,认对照落实。

第3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社区检察

一、社区矫正、社区检察及未成年矫正人员特点概述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为进一步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上海市基层检察系统于2011年相继开展了以在社区设立派驻检察室的方式,使检察工作融入基层、贴近社区群众。依据工作方案,依法监督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被作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之一。派驻检察室通过监督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干部不熟悉法律法规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也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笔者在对司法所进行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部分司法所专职矫正干部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将纳入社区矫正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认定为成年人进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而造成公开宣告以及矫正措施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严重侵犯了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难以得到落实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时间均不得少于八小时。依据未成年人分开矫正的原则,司法应组织未成年矫正人员单独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但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单独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需付出大量精力,故部分司法所将列管的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一起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由于未成年人易受外界影响,与成年矫正人员的接触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故极大的增加了未成年矫正人员重犯的机率。同时笔者在工作中还发现,部分司法所虽未将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一起进行集中教育,但仅对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变相导致集中教育时间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未成年人矫正方案针对性不强

部分司法所在思想上一直未能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予以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成年矫正人员的格式化矫正方案略经调整后直接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案上,未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心理特点、家庭状况以及犯罪原因等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也未依据未成年人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而变更矫正方案,从而造成矫正方案在实际矫正过程中流于形式。

(四)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各司法所均未能有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一般均采取与成年人基本相同的矫正项目,即定期报到、心理咨询、参与社区服务、思想教育。由于这些普通的矫正项目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吸引力不强,故矫正工作往往不能突破未成年人的心理戒备,难以取得他们的信赖,最终导致矫正工作停留于表面。

三、发挥社区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一)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

1、事前审查法律文书

社区检察部门在收到法院、监狱等部门送达的有关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审查该对象是否属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派驻检察室也应提前与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进行沟通联系,从而确保司法所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各项矫正活动始终符合法律规定。

2、事中参与宣告、检察台账、走访谈话

(1)参加列管宣告

派驻检察室应充分发挥其扎根基层的优势,派员参加未成年人的列管宣告会。在宣告前与司法所沟通列管宣告方案,在宣告过程中检察宣告场所、到场人员、宣告程序、宣告内容的合法情况。

(2)定期检察司法所台账、与矫正人员进行谈话

派驻检察室应定期至司法所走访,检察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矫正台账并与矫正人员进行谈话,周期以每月为宜。笔者认为个性化矫正方案及思想教育、社区服务情况应为检察监督重点。在开展对未成年人矫正方案的检察监督中,首先应通过检察矫正台账监督司法所有无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过包括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的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化的调查报告。其次应通过接触心理辅导师、与矫正专职干部谈话等方式,检察司法所有无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犯罪心理、犯罪原因的分析,查找矫正人员犯罪的根源。最后通过检察司法所为未成年人制定的矫正方案,监督该方案是否符合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矫正措施是否具有高效针对性。此外,在动态的检察过程中,要实时监督司法所有无依据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实时表现对矫正方案予以实时更改,以确保矫正方案始终具有针对性。在开展对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的思想教育、社区服务的检察监督中,首先应通过主动参加思想教育、社区服务活动来监督该活动开展是否具有针对性、保密性。其次应通过检察司法所台账来监督教育活动、社区服务开展的次数、时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通过与矫正对象谈话来监督司法所开展的思想教育、社区服务活动是否取得效果,以及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其他违规现象。

(3)事后进行回访跟踪

《刑修(八)》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故派驻检察室应在未成年人矫正期满后通过走访、谈话、回访等形式检察司法所是否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档案予以封存并进行妥善保管。在后续的跟踪监督过程中,派驻检察室还应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司法所有无违规为他人查询或提供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犯罪记录,从而确保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犯罪记录不被泄露,切实保护未成年矫正人员的权利。

(二)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上层监督

司法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立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如丰富集中教育内容,完善社区服务形式等,均受到了基础设施、经费等问题的限制,而这些问题仅通过派驻检察室与司法所基础层面的沟通往往难以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可通过上层级别的沟通联系,如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公函、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监督建议。

1、集中教育问题

笔者工作的派驻检察室辖区六个司法所仅有三名未成年矫正人员,且列管于三个不同的司法所。若三个司法所针对该三名矫正人员各自开辟场所、聘请老师进行集中教育,既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同时由于矫正资源的分散化,也难以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故可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是建议参照成年人的类别化管理方式将一定区域内的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分类,将同一类别的未成年矫正人员集中在一起进行教育,通过整合各个司法所的行政司法资源,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二是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设一个专门为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教育的场所,配备相应的电教设备、学习资料,并要求矫正人员在上课过程中认真记录学习内容及感想。这样既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保证集中教育的时间,提高集中教育的质量。三是建议在教育的内容方面,应不局限于授课、讲座的形式,还可组织未成年人观看先进事迹报告会、参观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基地等,同时还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有关理想道德的演讲比赛等活动,为其提供受教育及展示教育成果的机会。

2、社区服务问题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存有两大困难,一是单凭司法所的力量无法找到适宜未成年人单独劳动的场所,二是由于要分开矫正,导致司法所需另行单独安排人员至劳动场所进行监督。这两方面的因素制约了未成年人社区服务开展的深化,造成社区服务形式单一、劳动量过轻、劳动时间达不到法律标准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服务场所专门化。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未成年矫正人员设立专门的社区服务基地,让未成年矫正人员以青年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劳动,这样既改变以往社区服务散乱无固定场所、不易于监管的状况,更有利于社区服务实现基地化、规范化。

(2)服务形式多样化。社区服务的形式不应仅局限于打扫卫生,而应将服务形式进行多样化,让未成年矫正人员更多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不定期的组织未成年矫正人员参加义务植树、社区巡逻等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也可组织未成年矫正人员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公益性文艺演出、献爱心等活动,给未成年矫正人员提供一个作贡献的机会,让其产生社会融合感。

第4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衔接

未成年犯罪问题,现已变成全世界需要共同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或国家的未来。现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赴毒品、环境污染的后尘,成为了世界第三大公害。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丝毫不减,并且该方面的问题已变得尤为突出。

一、基本情况

西宁是青海省的省会城市,在青海省也是最大的城市,城东区位于其东部,被称作是西宁市的东大门,城东区生活着二十一万多人,其是以汉族为主,以27种民族共同聚居的区域,其民族构成及民族问题十分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亟待解决。

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年龄、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将其列为一类特殊人群予以保护,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有很多优点,首先体现出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其次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树立起重新做人和重新生活的信念。特别是在西宁市城东区这样一个民族聚居地区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更需要小心谨慎地处理,不然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

近些年来,自从2010年底开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处遇方式在全国31个省、市、区广泛开展以来,全国多数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大量适用非监禁刑。

二、调查目的与方式

为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发现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因此笔者对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用查档及个别访问的形式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进行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该区域的未成年人犯罪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调查数据汇总

西宁市城东区2013年1月初至2013年10月底共有41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共涉及未成年犯罪人67人。其中最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共有41人,占到总人数的61.19%。高发案件的案由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七种。其中抢劫案20件,占案件总数的48.78%,盗窃案9件,占总数的21.95%,故意伤害案7起,占总数的17%,抢劫案2起,占总数的4.87%,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案各1件,占总数的2.43%。

在这41起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案件27起,占总额的65.85%。在此其中涉及汉族人数22人,占被判处非监禁刑总人口的2.4%,涉及回族人数15人,占总人数的36.58%,涉及藏族人数3人,占总人数的7.31%,涉及回族人数1人,占总人数的2.4%。

对上述调研数据中的67个需要进行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中不存在文盲的情况。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员有8人,占到总人数的11.94%,其中无职业7人,占总人数的10.45%,有职业的为1人,具体职业为农民,占到总人数的1.4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32人,占总人数的47.76%,其中无职业17人,占总人数的25.37%,还有15人为在读初中生,占总人数的22.39%。高中在读生或中专生共6人,占总人数的8.96%。

四、调查结果分析

(一)从上述调研得出的数据可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具有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占据犯罪主体的大多数,占到总人数67人的47.76%,可见初中阶段对于未成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二,暴力型犯罪在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犯罪中占多数,比例为57.14%;

其三,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61.19%,与欧美等国家非监禁刑的使用率达到70%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该适用率还有待提高;

其四,西宁市城东区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种过于单一,主要都是以被判处缓刑为主,对其它种类的非监刑的适用率较少,呈现出缓刑一边倒的态势。在上述调研的41起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中,只有1件是判处管制的,其它的全部适用缓刑,缓刑使用率达到了97.56%。

(二)从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到未成年被告人到其户籍地或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矫正的这一段过程来看,存在着以下三点问题

1.审前社会调查衔接存在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经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对个人、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提交相关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有关时间的冲突问题。即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与审结案件的时间相冲突。在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刑事案件后一周内,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社区矫正机关的全部审前社会调查事项必须在三周内完成。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都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人户籍地或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但问题就在于社区矫正机关经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其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因此就会影响人民法院按时开庭,使案件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及时结案。有时关于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未成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则会产生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与人民法院结案相冲突的情况。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于那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西宁市的,会采用邮寄的方法将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一并寄至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不统一的机制,为社区考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西宁市城东区各司法所的人员配置及办公条件十分有限,若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同时存在需要对多个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话,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考察机制没有法定的固定形式,这就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求很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边工作边学习地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去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组织由于缺乏资金,工作机制不固定等问题,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缺乏有力的监管条件,对于违反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规定应当执行收监的,会导致有关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

2.各职能部门衔接存在的问题

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也可称为是入矫环节各部门的衔接,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将与社区矫正条件相符合的罪犯及相关法律文书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的活动。在这一环节中,需要进行衔接的部门众多,既存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局的工作衔接,又存在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工作衔接,还存在着其他相关部门与派出所之间的工作衔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对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的任务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安排,但对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规定不明确,会造成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呈现出消极怠工的状态。而社区矫正机关又受其职能的限制,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组织协调能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最后就演变成了由社区矫正机关单独奋斗的局面。

3.矫正对象衔接存在的问题

矫正对象的交接包括两种方式,即直接交接和间接交接。直接交接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且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当庭交接工作,对已羁押的未成年犯在看守所内进行交接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通知社区矫正机关到法庭或者到看守所内进行直接交接工作。在间接交接的过程中,西宁市城东区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主动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还是不错的,一般不会导致脱管或是漏管的情形发生。

五、完善紧密联系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建议

(一)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

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适用率达到61.19%,与欧美国家的70%以上适用率的标准还是存在着差距。我国刑法并没有把未成年和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标准有所区别,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小,心理发育不成熟、较容易得到矫正等原因,对未成年人予以适当地放宽适用非监禁的标准,使其在矫正后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加快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从法律方面直接解决后顾之忧

社区矫正作为是一种惩罚犯罪的处遇制度,必须要有法律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持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对于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如何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完善相关的立法时,需要把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到其中。

(三)加强建设网络,从技术上解决衔接问题

针对审前社会调查难,异地调查不方便等问题,应加强建设网络,建立起社区矫正的信息网络,使得数据能够形成资源共享、高效传输。在这其中尤其要重视各职能部门的网络连接问题,用网络化的手段来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疏忽。

(四)加强队伍建设,从人事上解决衔接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做到相关单位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决不能使其流于形式,造成未成年矫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矫正。同时社区矫正人员要加强知识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5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风险评估、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救助保护对象由原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延伸至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非法雇佣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身体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试点范围:各县确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6个村(社区)进行试点,崆峒区与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市重点试点单位,确定不少于3个相对较贫困、偏远的乡镇(街道)、12个村(社区)进行试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社区(村)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协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社区、学校的基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

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积极发动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小区夜间保安人员、环卫工人、城管、公交司机、出租车司机等,对发现困境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报告信息。以救助管理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与公安机关、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对处于四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与家庭、学校沟通,对其进行情感关怀、帮助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融入家庭社会,步入正常。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或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心理干预项目,通过心理咨询治疗、家庭监护服务和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干预对象实施“一对一”或“二对一”的专业心理干预与疏导,帮助其增强心理正能量,促进自身康复和社会功能恢复,提高自我抗压、自我解压能力。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

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晰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做到上下联动,多路合围,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一)准备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底)。按照民函〔2014〕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启动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5月底)。各县区研究制定本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区域,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开展宣传、发动。

(三)推进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底)。组织试点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认真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信息档案。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特点、工作难易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干预,市上定期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督查。

(四)总结深化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底)。对各单位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试点成效明显,有推广价值的,归纳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在全市深化推广,构建具有__特色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依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建立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解决工作难题。要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进度安排、指定具体经办人员。

(二)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软硬件设施,有条件的县区要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第6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从考察中了解到,早在1987年,荔湾区人民法院就成立了广州市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1996年广州中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1992年,广州中院和共青团广州市委等11个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了旨在遏制、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羊城金不换工程”,受到社会的普遍赞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以后一段时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取消了少年法庭的编制,中院只保留了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整个少年法庭工作受到影响,进展较慢。但自2006:~E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中院等17个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即少年审判庭),统一受理涉少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以来,广州中院以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为契机,开创了广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通过考察,我感到,近两年来,广州少年法庭工作不仅面目焕然一新,而且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少年审判机构初步成型。正如黄荣康副院长在八月十三日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所说的:“2006年7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试行少年案件综合审判的17家试点中院之一。这次改革试点设立的综合审判庭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和深化”,“少年司法机构建设日益走上了一条专业化、精英化的发展道路”。2004年12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就规定,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应逐步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也明确规定:“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而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由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司法保护的转变,不仅拓宽了司法保护领域,而且有利于少年司法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有利于培养、聚集、储备一批少年法庭的人才,为将来建立少年法院打好基础,符合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提出的“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的要求。因此,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的确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院党组紧锣密鼓、积极行动,于2006年12月19日率先在华南地区成立了少年审判庭。为了组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富有战斗力的少年审判队伍,他们从全院选调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富有亲和力,适于做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充实到少年审判庭中去。目前,该庭共有14人,其中审判员5人,助理审判员5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3人;其中,法学博士2人,法学硕士7人。在全国17个试点法院中,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在人员配备上可以说是“数量最多、力量最强的”。在市院的推动下,现在全市十二个区(市)法院中,已有9个区(市)法院成立了少年综合审判庭,有的设立了少年综合合议庭,少年审判机构已初步成型,为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当然,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力财力,没有党委、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办到的。令人十分兴奋的是,广州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不仅积极克服编制紧张的现实情况,经批准设立了编制为30人的市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在市中院少年庭成立周年之际,市委书记朱小丹同志还专门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市法院在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又如,黄埔区委、区政府在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黄埔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7年2月5日批准设立黄埔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配备编制7名,其中正副庭长3名;为少年审判“圆桌法庭”的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成立后,广州中院围绕如何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以进一步提升少年审判工作水平,做了许多工作。给我印象最深的,一是“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的构建。具体做法是:通过向社会招聘的形式,将社会各界关心、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人士吸纳为“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简称“少年法庭之友”)并加以培训,在审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人大任命)、社会调查员、社会观护员,协助人民法院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教育和帮教工作。八月十三日我旁听的两起涉少案件的审判,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少年法庭之友”在参与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2007年,该院已聘任“少年法庭之友”123名,2008年又招聘了200名,按照所在区域分配到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少年庭统一使用。

二是社会调查员或者社会观护员制度的建立。庭前的社会调查是审理涉少刑事案件特有的一种制度,由人民法院委托“少年法庭之友”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开庭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向法庭宣读,法官当庭征询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为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实施帮教提供参考。

在涉少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案件)的审理中,则首创了社会观护员制度。由人民法院委托“少年法庭之友”担任社会观护员,其职责是:在庭前,负责调查未成年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保护的现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庭审中,应法庭要求参与庭审并宣读调查报告供法庭质证;在庭后,宣讲法律和伦理道德,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督促当事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反馈情况。通过这种“三段式”工作方式,实现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在涉少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在我旁听的詹XX抢劫一案的审理中,该院就委托具有国家心理测评技术职业资格的广州晴朗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主任医师刘玉斌女士在庭前对被告人詹xx进行了心理测评,并向法庭出具、宣读了心理测评报告。闭庭后,刘医师还向参加培训的“少年法庭之友”和少年法庭的法官作了题为“青少年心理分析及其在涉少审判中的应用”的学术报告,使受众者大开眼界。

心理测评是通过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尽力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该院少年审判庭正积极筹备正式设立心理测评室,并与相关

合作单位达成了合作协议。

四是探索“判前考察”和判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长效工作机制。黄埔、海珠法院对涉少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庭审调查和庭前社会调查,对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感到犹豫不决的,可试行“判前考察”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委派“少年法庭之友”或者考察帮教基地,进行为期三到六个月(或者四个月)的考察,并制定了“判前考察”的程序。考察期满,根据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再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从海珠法院试行“判前考察”的两案、八名被告人的反馈情况看,效果很好。

他们认为,对于已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仅仅依靠司法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考察帮教是很不够的,应当充分整合社会力量,综合利用各种资源,规范对未成年犯进行全面考察、帮教。为此,黄埔区法院与文冲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考察帮教基地共建协议。适用的对象,主要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该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已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目的在于通过考察教育,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海珠区法院则与区司法局制定了《海珠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衔接规定》,以做好与社区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的交接,防止脱管和漏管。为了更好地配合社区的矫正工作,他们还制定了《海珠区法院少年庭关于违规未成年缓刑犯训诫实施方案》,对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听社区矫正机构批评的违规少年犯视情节分别进行告诫、警告,并明确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被矫正的少年犯往往被法院告诫一次即不敢再犯。社区矫正机构对区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五是探索如何解决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所具备的帮教条件问题。据统计,在广州未成年人犯罪中,外地未成年人占85%以上。对于拥有广州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又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诺判缓刑后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从事一定公益活动等,广州法院系统基本上都判处缓刑。但对于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户籍不在广州,不论其悔罪表现如何,社会危险性大小,一般都不考虑适用缓刑,导致司法失衡和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探索出了多样化的形式。黄埔法院少年庭加强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查、教育,探索对外来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标准。通过与羁押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查教育,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具体做法是:由羁押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并出具《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定表》,法院根据羁押部门的评定表,依法对被告人酌定量刑。该项制度的实行,不仅促进了少年管教秩序的明显好转,而且为对外来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提供了客观的参考依据。

海珠法院少年庭则根据调查研究,决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两种不同方式处理:

第一种,父母长期居住在老家,承诺带被告人回老家监管,被告人也愿意的,法院要求其父母向法院提供当地司法所或者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以前的社会表现报告,在司法所或者派出所愿意并保证落实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第二种,父母长年在广州打工,经常居住地较为稳定的,他们借鉴国外的社会观护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考虑适用缓刑:(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的;(3)本人和父母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承诺如住所变更及时向法院报告的;(4)本人愿意,父母承诺督促未成年被告人按时向法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5)本人愿意与“少年法庭之友”即社会观护员签订监管帮教协议的。

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该院少年庭对符合上述条件的7起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从实践看,这些外来的未成年犯在社会上都能够改过自新,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效果不错。

据调查,在上海、北京、南京、苏州等大中城市,外地未成年犯的比例比较高,一般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70%以上,最低也占60%左右,且呈上升的趋势。因此,黄埔法院和海珠法院的经验应当引起重视。广州中院还正在研究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的新思路,即通过全国区域联网,相互协助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和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外地未成年犯落实监督、帮教措施,并希望正在进行少年综合审判庭试点的17家中级法院能够首批联合。

六是探索涉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在中国的传统中,未成年人常因被认为不具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而被排除在与其相关的决策制定过程之外,他们参与诉讼的权利一向被弱化,甚至成为成年当事人双方争夺利益的筹码。为改变未成年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不出庭的现状,保障未成年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黄埔法院少年庭于2008年3月创设了“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抚育权、探视权等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处理需要听取未成年当事人亲自表达意见,或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没有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书面通知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还详细规定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出庭方式、询问场所、出庭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未成年当事人出庭的后果等事项。2008年2月,该院在部分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把这项制度作为一项议题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另外,该院还在涉少民事审判中试行“法庭导引”,即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后,由法官围绕庭审和社会观护报告中发现的本案所涉未成年人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进行启迪、指导,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导引法庭进入调解程序。

七是在涉少民事审判中试行“法庭导引”,促进当事人调解。如黄浦法院在2006和2007年度受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中,抚养费、抚养权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这三类案件约占涉少民事案件的70%以上。根据少年庭受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以家庭为主的特点,他们在审判实践中试行“法庭导引”制度,即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后,由法官围绕庭审和社会观护报告中发现的本案所涉未成年人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进行启迪、指导、讲解,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导引法庭进入调解程序。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期间,该院为与会代表举行的示范庭受到好评。广州中院总结了这一经验,将“法庭导引”案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离婚、监护权、探视权、生身父母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等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第三,制定了一套切合广州实际的改革和完善少年审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他们在深刻理解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少年审判的实际,采取边实践、边总结的方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

先后制定了《少年审判庭案件审理规程》、《少年审判庭人民陪审员工作规程(试行)》、《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员)制度实施规程(试行)》、《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制度实施规程》、《广州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服务令暂行规程》、《广州市“少年法庭之友”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并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试行)》、《羊城金不换工程――“阳光少年行动”实施方案》等。尽管现在看来有的还不尽完善,有的需要进一步论证或者经过实践的检验,但这些规章制度为少年审判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这使我回想起董必武同志于1948年9月26日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之后的就职典礼上所说的一句名言:“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因而在华北人民政府从成立到撤销的短短13个月内,就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规法令,使华北人民政府繁重而复杂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解放全华北,进而争取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建立了政法和社会“两条龙”少年司法工作体系。广州中院认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党委,组织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收到成效。因此,他们非常重视并大力推动“两条龙”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建立。

一是“政法一条龙”。2007年10月31日,广州中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要求:(1)公安机关应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措施并加强有效监管;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羁押看管;(2)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3)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庭前调查、庭上教育、庭后跟踪回访制度;实行圆桌审判;谨慎定罪量刑,坚持依法“可定罪可不定罪的不定,可监禁可不监禁的不监禁”的原则;(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下,负责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社区服刑、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干规定》在新形势下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八、被告人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是“社会一条龙”。如上所述,广州中院非常重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和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为深化和发展90年代建立的“羊城金不换工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对未成年人大保护格局,该院会同市综治办、共青团广州市委、市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司法局、民政局、广州日报、市电视台等15个单位,于2007年12月3日联合下发了《羊城金不换工程――“阳光少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阳光少年行动”的工作对象,从原来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边缘青少年、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含已决犯),扩大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涉少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涉少行政案件的相对人。而工作内容,除建立一支“羊城少年法庭之友”队伍,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担任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或者社会观护员以外,还包括:(1)建立“社会矫正一条龙”体系,加强广州市荔湾区、海珠区两个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促进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安置教育培训基地;完善社区服务令制度等;(2)建设一个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权益的立体媒体平台,营造舆论氛围;(3)建立“未成年人救助资金”。

可以说,“两条龙”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建立,为广州少年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7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刚才,团市委做了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代表县、区和市直部门,总结了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经验,市综治委印发了工作方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分别做了表态发言。这次会议,既总结了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阶段性经验,又对“丙戌行动”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希望各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全力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分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为做好青少年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综治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全面启动了“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总书记也曾就这项工作做出专门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罗干、等中央领导也都先后对这项工作做出过明确批示。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非常重视。

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经常听取预防工作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上,坚持与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内容,以辟建和扩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载体,让青少年明是非,知荣辱,辩美丑。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青少年的活动场所建设,在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资金重建了青少年宫等场所,原创:改善了青少年的活动设施。对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加以协调解决。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一是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目前,全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都成立了预防工作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基本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预防工作有人抓、出了问题有人管。二是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建设。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思想教育和实践活动,声势大、影响广、效果好。市综治委编印了24万册《中小学生法制常识读本》,下发到各学校,市司法局在大庆监狱建立了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服务站,组织表现好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在学校开了80多场次现身说法的报告会。市教育局和公安局在全市1060所中小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课教师,进一步加大了法制教育力度。三是加大了专项治理力度。公安、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对网吧、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进行了集中排查和整治,进一步净化了青少年成长环境。在学校,实施了“校园净化工程”,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力度,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厅一室”及网吧等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多次组织开展净网行动,严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不法经营业户,在全市近500家网吧全部安装了“净网先锋”远程控制软件,使15000多台计算机终端都纳入了监控范围。同时,聘请了1700多名离退休人员担任义务监督员,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网吧治理。此外,通过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零犯罪学校创建活动,有效预防、减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总结前段工作,成绩是显著的,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特别是佳木斯“2.28”残害6名儿童案件的发生,教训惨痛,影响恶劣,说明在社会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措施不完全落实,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目前,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违法犯罪总量增长化。据统计,我市青少年犯罪总数2003年为208人,2004年为259人,2005年为296人,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二是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水平低的犯罪人员增多,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几乎达到了青少年犯罪总数的一半。14-16岁少年犯罪已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根据统计分析,犯罪年龄提前,有的10到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犯罪类型多样化。青少年犯罪仍是以侵财性犯罪为主,但有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例不断增加。如去年杜蒙县破获的2名少年在学校门口索要小学生钱财的案件就达28起。四是犯罪性质重度化。青少年在作案过程中,不计后果,作案手段越来越残忍。2003年到2005年,我市法院判决抢劫、绑架等暴力侵财犯罪120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0.5%,判决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犯罪18人,占6.1%,其它占53.4%。五是犯罪形式团伙化。青少年犯罪团伙一般以纠合性为主,这些团伙相对稳定,有一定的组织形式,首犯和从犯比较明确。2005年我市的296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的56人,占到18.9%。六是犯罪人群特定化。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主要是社会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青少年和有不良行为的在校生这“三类群体”。这部分青少年失学、失业,大多处在“学校不去管、家庭无人管、社会不好管”的状态。还有流浪儿童、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也成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对象。

上述问题的成因非常复杂,归结以来,主要有:一是受家庭教育缺位的不良影响。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空巢家庭、流动家庭大量出现,家庭保护不力,极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有的由于生活上比较紧张,父母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对孩子是否上学,是否回家归宿,都不太关心。如今年3月,大庆、哈尔滨、绥化三地警方联合破获的杀害12名出租车司机的重大抢劫案件,抓获的4名犯罪嫌疑人,最大的24岁,两名17岁,一名21岁,均生活在父母离异或其中一方出走长年不归的家庭。二是受家庭教育失当的恶劣影响。有的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放任孩子的不良习惯和行为,使孩子养成了自私、任性、放纵、粗野、蛮横等畸形性格;有的家长品行不端,子女耳濡目染,进而沾染不良习气;有的家长奉行“棍棒成才”的信条,导致孩子离家出走,流浪在外。三是受教育失衡的消极影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脱节,学校与家长之间缺乏稳固的联络渠道,未能形成一个健全的教育网络,教育出现“空档”。书本知识与思想、与法制不同步,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个别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区别对待,伤害了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和上进心,致使这些学生对学习失去信心,自暴自弃,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四是受人格不确定性的内在影响。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尚未定型,自我约束力不强,心理构成易变,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处于危险期。少数青少年因自身素质不高,交友不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经不住各种诱惑,很容易被拉扰、利用,义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五是在社会管理上有时还有漏洞。比如,按有关规定,网吧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一些网吧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带来了很多隐患和问题。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问题的多样性,原因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站在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立场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推进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少年儿童的真情关爱,同时,真正体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作用,以及与每个家庭的密切关系。

二、综合治理,全面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既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上下齐抓共管,家庭、学校、社区通力合作,党政群团一齐动手,共同构建“家庭护苗、学校育苗、社会扶苗”的保护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和“丙戌行动”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细化责任,落实措施,抓出实效。

一是要固本清源。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不可能起到一劳永逸的作用。各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丙戌行动”,深入研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要从解决问题的核心入手,从源头上找出解决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办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最重要、最直接的保护力量,也是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家长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活动,通过创建“平安家庭”、“平安社区”、“平安街道”,努力为青少年创造“无、无、无黄色、无暴力、无”的安全健康成长环境。对法定监护人,要做好相关法规政策和家庭伦理道德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其履行抚养义务;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离异或单亲家庭,要通过家长学校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改善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社区要特别抓好流动家庭、重组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和其他对子女监护能力弱的家庭的教育和帮助,学校、社区要经常性地上门走访,教育、督促和帮助家庭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

二是要突出重点。各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具体情况,逐步建立相应的社会防控体系,在“抓就学、抓就业、抓管理”上下功夫,求突破。要构建教育矫治体系。教育部门要通过强化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失学、辍学率总量,切实加强对不良行为在校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切实降低这类群体的重新犯罪率。要构建就业引导体系。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务工就业青少年的岗前培训和法制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也要配合开展职业培训、提供用工岗位信息、“一助一”结对服务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为他们提供就业、生活和学习上的帮助。要探索区域性闲散青少年管理和预警体系。针对流浪儿童,要研究制定救助保护政策,尽快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努力形成独立的救助保护工作依托。同时,要严厉打击控制操纵流浪儿童乞讨和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针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要形成养育、监护、教育管理的工作链条,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展救助;各县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门工作机构要会同公安、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依托街道、社区、学校对流浪儿童、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闲散和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普遍进行调查核实,在切实摸清重点工作对象的分布、个人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落实教育和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在社区建档建册,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跟踪,动态保护,使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有效地运作起来。

三是要夯实基础。基层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决定着这项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中进一步把工作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基层单位的参与度,努力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层工作体系。要建立健全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工作的协调体制,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也要解决基层预防工作“有人管”的问题,明确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基层组织要通过专群结合、义务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建立专业社工队伍和“五老十大员”等义务教育保护队伍,建设社区工作点、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把工作落实到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围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法制教育,积极营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宣传氛围。要加强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和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尽快见到成效。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建立少年法庭,配齐法官;各级检察院要对未成年人案件确定专人专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中小学校法制课的计划、教材、师资和课时的“四落实”,要围绕治安防范、心理健康、习惯养成等主题,通过举办自护培训班、自护学校等形式,向青少年宣传自护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教育未成年人远离网吧、远离、远离不法侵害。

三、齐抓共管,扎扎实实打好“丙戌行动”战役

“丙戌行动”是今年省委、市委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目前,活动已经进入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排查、整治打击,确保实效。

(一)把省里的部署和我市实际相结合,着重做好五件实事。一是抓好“关爱基地”建设。我市已经被全省确定为建立“关爱基地”五个试点城市之一。各大企业、社区都要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关爱基地”。企业“关爱基地”要对接收的“关爱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对象提供过渡性工作岗位;社区“关爱基地”要组织关爱小组,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促进他们改过自新。对于试点社区,所在县(区)、街道要支持其聘用1-2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开展未成年人矫治工作。各“关爱基地”要根据“关爱对象”的特点,逐人制定关爱计划。要从情感入手,在点滴处见真情,从而达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要尊重“关爱对象”人格,不对外透漏“关爱对象”的身份,未经许可不接收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关爱基地”要和公、检、法、司机关及共青团、关工委建立密切联系,定期向他们反馈“关爱对象”思想动态和帮教、矫治情况,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二是抓实“校园周边净化工程”。公安、工商、文化、教育、城管等部门,要在巩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彻底摸清学校周边游戏厅、录像厅、网吧情况,摸清校园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隐患以及“两厅一吧”违规接纳学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整治工作。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要重点打击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传播有害信息的网络犯罪、“黄、赌、毒”犯罪,教唆、引诱、胁迫流浪儿童犯罪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力争经过此次行动,使2005年以来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得到侦破;黑网吧和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活动全部取缔,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得到根本扭转;可能使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交通隐患得到清除,校园周边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三是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要把“丙戌行动”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内容,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力争到2006年底,全市有60%以上的学校,达到市级“平安校园”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要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学校要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彻底整改,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死看死守,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校园周边发生的及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暴力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防止校园周边和校内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四是组织开展“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活动。各级政法、教育部门,要在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的基础上,切实发挥其重要作用,对工作开展得好、成效显著的同志,要予以表彰,总结、推广他们的好作法、好经验。要通过开展“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五是开展校内“少年模拟法庭论辩”竞赛活动。教育部门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要与政法部门协调,组织开展“少年模拟法庭论辩”竞赛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活动,提高中小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

(二)把开展“丙戌行动”和平安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要与预防杀人犯罪密切结合起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律表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预防杀人犯罪意义重大,预防工作上还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压案件的空间还很大。各县区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犯罪杀人案件的特点、原创:规律,认真查找预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使全市杀人案件在去年已经下降36.7%的基础上,再有所下降,以此带动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带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保持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二要与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结合起来。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保护未成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引诱、控制、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三要与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三查、两清”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包括重点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和校园周边秩序整治在内的“三查、两清”活动。许多工作和“丙戌行动”内容、要求都是一致的。各县区和综治委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从整体上推进“丙戌行动”的深入开展。四要与强化执法为民教育、加强基层基础教育建设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要结合在广大干警中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认识在践行执法为民上存在的思想差距和履行职责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查找问题、发现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基础工作。五要与平安创建“单元工作法”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街道和社区在选任单元长时,要明确其职责任务,使单元长真正成为防范工作的治安员、稳定工作的信息员、法制教育的辅导员,切实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开展到社区最基层,从而净化青少年家庭生活的周边环境,保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8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反贪 规范化 服务国企

未央区作为西安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目标的中心城区,区域内汇集着长庆油田、中铁二十局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要保证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零干扰”,最终达到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发展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基于此,未央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服务国企科学发展的七项机制

一、意识理念创新机制

反贪干警要树立大局意识。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放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考量,树立将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观念,依托反贪工作机制进行探索创新,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自觉融入到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中,进而实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和谐统一。

反贪干警要树立规范化意识。坚持把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反贪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根本途径,坚持把反腐败工作作为反贪部门争先创优的最大动力和亮点。规范化办案不仅是反贪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手段,更是反贪部门服务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最佳方式。做好反贪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就是对反贪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最好促进,就是对反贪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科学发展的最佳保障。

二、规范化办案机制

集中精力抓好反贪规范化办案工作。涉及未央区域内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高检院、上级院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立足于反贪工作职能,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深挖窝案串案,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坚决查处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转变侦查理念、创新侦查模式,在办案方式上,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办案,从调查取证、搜查、讯问、查询、扣押等每一个办案细节入手,强化规范化侦查方式,杜绝反贪执法办案不规范行为给国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影响。

三、“零干扰”机制

强化反贪队伍建设,确保对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零干扰”。 公正廉洁执法是反贪部门实现自身职能的必然要求,反贪干警查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时,严禁吃拿卡要、越权办案、为钱办案等扰乱发案企业正常工作和经营秩序的行为。

改进办案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时,加强与发案企业联系沟通,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财产,慎重穿着检服、开警车到发案企业办案。

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未央反贪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方向。规范化执法办案是未央反贪服务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公正廉洁执法是未央反贪实现自身职能的必然要求,以公正廉洁执法来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彻底消灭损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腐败现象;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未央反贪服务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未央反贪积极延伸反贪工作触角,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新格局,为国有企业健康科学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从而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是未央反贪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目的,查办案件的最终目的是化解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矛盾,案件办结后保障消除发案企业消除管理漏洞,最终实现发案企业经营管理环境有效改善,健康科学发展的目的。反贪办理案件,不能把发案企业领导机构查散,不能把发案企业职工人心查乱,不能把发案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查断。

五、主动介入机制

向前延伸反贪职能。改变反贪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后再进行查办的旧模式,主动参与辖区内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多级预警机制规制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进一步延伸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触角,规范透明经济领域内的招投标工作,从而使反贪工作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检企信息交流。对于辖区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集中的领域内的重大经营活动,主动与其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其中,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与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相互协作,联手遏制国有企业中的职务腐败行为,保障国有企业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案件效果双反馈机制

在反贪办理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之后,结合自身职责,深入分析发案原因,以“检察建议”为切入点,针对发案企业存在漏洞,帮助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消除存在隐患,以个案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开展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督促各被建议单位整改,增强检察建议的效果。

针对反贪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执法办案行为,尤其是针对反贪干警不规范侦查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反贪工作的科学发展。反贪局在接到意见和建议书后,应当进行调查落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回该单位。

七、侦防一体化机制

第9篇:未来社区建设方案范文

一、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科学指导文明创建工作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需要,及时把握创建工作动态,感应文明创建活动脉搏,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进行学习,研读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理论书籍与文件,努力提高自己对文明创建工作的理性熟悉,从而更好地协调指导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按照市文明委确定的“道德建设年”要求,紧紧围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和落实《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先导,迅速掀起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活动高潮。在全国第四个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到来之际,结合我区实际,精心制定了《**区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区全年荣辱观教育活动安排表》,认真组织开展以宣传“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并分获文艺节目组织奖、优秀展板奖。同时结合全区荣辱观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文明村镇”、省“十佳人物”、市“十大公德人物”、市“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首届**区“十大公德人物”评选活动,大力弘扬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在市里组织的新春文明颂活动中荣获组织奖。同时,对喻义巷、中平、红旗、第三等创建示范挂牌社区进行调研,推荐喻义巷申报“省级文化先进社区”,推荐中平和红旗社区申报“省级文明社区”。通过各项评选活动,激发各单位在精神文明创建中争先进位热情,促使创建工作整体发展,以此推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重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年6月,**区政府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称号。

二、精心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活动

一年来按照市文明办工作要求,对照目标任务认真组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向纵深发展,组织开展了“红领巾与光荣同行”主题教育活动。使广大少年儿童进一步明确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大力弘扬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促进了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形成;

积极搭建青少年道德教育建设平台,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对回民小学、**小学等青少年道德基地进行检查验收,并推荐申报市“十佳”青少年道德建设基地,回民小学获市“先进青少年道德实践基地”荣誉称号;组织开展“手拉手、邻帮邻,共建和睦大家庭”等创新活动;积极指导开展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工作;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举办各种征文和历史知识竞赛;广泛开展市第二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创新案例征集评选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百千工程”示范社区、示范学校、示范家庭推荐申报工作,促进了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认真组织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显著

为使活动扎实开展,围绕《**市20**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研究制定了《**区20**年精神文明建设要点》。对全年的创建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根据新年目标任务,修改制定《20**年争创文明城区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单位、部门的创建目标与任务。制定《**区20**年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具体指导和规范文明创建工作。在3、4、5月份开展“春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集中解决占道经营、清扫清运、交通秩序、市场涨市、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彻底清除张公山大桥周边、工农路南段两侧陈年垃圾杂物,清理清运垃圾100余吨,彻底改善了环境。同时开展了“八个重点”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非法小广告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活动、制止不文明祭奠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夏季西瓜经营摊点治理。统一印制并发放《**区临时瓜果交易点治理卡》,统一划定经营区域,设置销售点标示牌。要求各乡宣传到村,村宣传到户,使广大瓜农知晓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容环境。

创新形式,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市委、市政府于7、8、9月份以我区为试点,开展了规模较大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活动,综合运用街道、执法、建委、工商、公安、交警等力量对市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积极探索城区治理的长效机制,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为了改善城区环境,提升城区品位,今年7月份开展了美化亮化工作,组织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表,强力推进,狠抓落实,历经2个多月奋战,超额完成了胜利路、淮河路及其它路段94家单位的美化亮化和14栋楼体墙面的清洗粉刷以及130多家沿街店招规范化设置任务,并获得美化亮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四、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治理,认真做好各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评工作

为加强辖区单位创建工作的治理,开展了“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全区共有41家单位参与了申报,经过认真评审,集中表彰了26家区级文明单位,并予以授牌。积极开展第十二届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考评工作。按照市级文明单位的治理规定,认真研究制定考评细则打分表,对75家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考评,重点考评近两年来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参与度、单位领导和广大员工对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如美化亮化任务完成情况等,以及在各种活动中取得的创建成果。考评单位内部文明创建的氛围是否浓厚,了解各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和其他单位的同创共建情况,在对照标准,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问题与不足,帮助分析找到整改办法,从75家单位中筛选出53家,提请区文明委主任会议审定并通过,圆满完成了推荐申报工作。

五、招商引资工作

为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在办公室人员紧张、各项创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经常利用下班时间及双休日去联系、洽谈招商工作。由于受到工作性质的局限,招商工作的难度相对较大,但为了完成招商任务,办公室认真研究办法,采取措施,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广泛联系,动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引进资金达721万元,其中市外资金180万元,超额完成了全年的任务。

六、认真做好各项提案的信息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