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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第1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1.1  编制目的

防雷电是雨季三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防雷电自然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有序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防灾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高效地做好我部的防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危害,促进我部稳定和谐的发展,特制定运输部防雷电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防雷电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一致。各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工作。

(2)、与当地的气象部门密切配合,随时掌握最新的气象信息,全面提高事故应急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雷电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由于强积雨云引起的伴有雷电活动和阵性降水的局地风暴。在地面观测中仅指伴有雷鸣和电闪的天气现象。雷电灾害的特点是规模大、危害严重。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运输部所属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救灾等工作。

防雷电预案:

一、指导思想: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我部职工平安。

二、防御要求与重点:凡遇特大雷电灾害或重大雷电灾害,我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确保我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在部辖厂区内重点防御。

三、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防御雷电灾害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部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领导工作,监督检查防雷工作的情况,负责突发雷电灾害的救援、伤亡救护、因雷电诱发火灾和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职  责:

1、全面负责运输部防雷电应急工作,开展防雷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应急意识和抵御雷击灾害的能力;

2、对运输部防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3、一旦发生雷击,全面负责本单位防雷电应急工作,指挥员工按预案确定的职责投入抗雷救灾;

4、负责研究和制定本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安排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5、负责雷电灾害的处置、救援、救护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雷电灾害的应急保障和应对工作;

7、负责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职能部门负责防雷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8、负责制定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做好防雷工作总结;

9、负责雷电灾害抢救和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调度

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部署的防雷减灾业务工作;

2、收集整理各类信息资料,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4、随时掌握系统的防雷电安全情况处置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文字图象相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外通报事件的有关信息。

日常管理组:机电科办公室  电话:

职责:

1、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图纸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负责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

3、负责制定建(构)筑物防雷装置与设施的整改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建(构)筑物特种行业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常规检测工作;

5、负责监督对避雷针、避雷器等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更换;

6、负责对变电所、配电房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避雷器、断路器及电容器等进行年度预防性试验,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消除;

7、负责雷电灾害的鉴定、事件的诱发成因分析、灾害总结、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防雷工作科普宣传和预报、预测工作。负责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职能部门负责防雷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9、负责雷电灾害抢救和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现场处置组

职责:及时调查收集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迅速控制事态蔓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人员对危及安全的隐患,做好妥善处理。 

安全保卫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维护管理警戒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需要采集证据的进行文字和图像收集;疏散人员,疏通车辆,维护处置现场秩序;按上级批示,根据现场情况,与其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后勤保障组

职责:

车辆调配,调集处置现场所需人员的调集和工具、设备、物资的供应,协助做好伤员的救护工作。

机动预备组

职责:

组长由救援领导小组依据情况临时指定,机动预备组集合所预备人员待命,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动,随时准备提供援助。

四、救援程序

1、发生事故后,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足自救或者实施援救。

(1)、当雷击引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的,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努力保证人员安全;

(2)、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3)、保护好现场和保证通信设备完好,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2、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雷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部机电分管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

3、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排除险情。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害源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和危害程度。

五、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第2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3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4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一、强化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分值10分,自评10分)

为切实抓好我镇今年的防灾减灾工作,镇在安全工作会议上,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各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和任务,并下发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分值15分,自评分15分)

各村根据会议通知制定了防灾减灾的应急备案,并组织了防汛抢修小分队。为确保灾期期间的突发事件能够妥善处理安全度灾,我镇组织相关部门及村进行了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协同相关专业人员对气象探测器材进行检修,确保灾害时能及时的接受并传播信息,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提前做好准备。

三、落实乡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任务及气象队伍管理与履责(分值15分,自评15分)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名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镇、村级气象信息员和气象协理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普查。目前,已建成一支拥有300余名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实现信息员村镇覆盖率100%,有效地提高了我县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能力。普查主要对信息员的人员变动、联系电话和工作地址进行了更正,确保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并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气象站值班人员在发生突发气象灾害时能同信息员及时进行联络,随时掌握各乡镇天气情况。

通过优化信息员资料,进一步加强了气象信息员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了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能力,确保气象服务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

四、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分值20分,自评分2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宣传考核等四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气象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行为。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基础,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已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定时的检查各项气象接收器材的安全可行性。确保了气象设施无人为损毁。

五、防雷安全监管(分值20分,自评20分)

镇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周密布置开展重点场所防雷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该镇这次防雷专项安全检查,坚持检查与整改同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全面了解、掌握重点场所防雷工作的基本情况,切实排查整治防雷安全隐患,完善重点场所防雷措施,推进重点场所防雷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重点检查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民用爆炸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幼儿园、学校、诊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电子信息系统场所,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储存、办公场所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主要检查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情况、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情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该镇主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主管机构县气象局检查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问题或者隐患整改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督促指导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自查申报不落实、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因此导致雷击责任事故发生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做到了辖区内无重大防雷安全责任事故。

六、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及气象灾害调查、收集(分值20分,自评20分)

为积极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未定,促进经济发展。我镇开展了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及培训,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学习,“普及气象防灾知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科普知识,广泛扩大居民对气象的认知度,及时收集并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灾情信息。提前好防范工作,组织了紧急救援队伍小组。

镇政府根据灾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帮助事发地村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镇政府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事发地村级组织请求,迅速调集民兵、公安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村级组织,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向事发地村级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医疗救护等支援。

4、协助事发地村级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5、指导村级组织加强现场治安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向可能影响的相邻地区预警信息。

第5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5•12”特大地震造成我县各类建(构)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各类防雷装置(设施)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雷雨季节即将来临,为了尽量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府办函〔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机遇,完善防雷减灾装置(设施),及时整治雷电安全隐患,确保雷雨季节防雷安全。

二、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震后的各类防雷装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各类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隐患,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做好本辖区防雷减灾工作。县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天气的预警预报,依法履行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大指导力度,严格各类灾后重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牵头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动与县规划和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协作机制,联合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安全隐患。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从源头上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做到防雷设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防雷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许可范围,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特别是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以及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要督促其安装和定期检测到位。

三、认真落实防雷减灾措施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装置(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减灾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存储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播电视、移动通讯基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等设施设备及学校、医院、宾馆、景区等人口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必须按照相关专业规范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执行防雷设施日常维护和年度检测主动申报制度,对发现的雷电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防雷装置(设施)和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维修加固房屋的防雷装置(设施)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主动接受县防雷中心的监督,未经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防雷装置(设施)竣工后必须经防雷机构的检测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6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一、积极做好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预报

气象部门要切实加雨、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预警信息。气象、新闻、通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96121、12121语言服务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预报信息。

二、认真落实防灾减灾各项应对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积极采取预查预防措施,制定完善应急防救方案,牢牢把握应对强对流天气工作主动权。要加强安全巡查,做好构建筑物的防洪、防风、防雷、防火、防雹措施,排查故障,排除危险,确保安全。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居住区、重点路段、地下人防工程、地下经营场所及城区内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点、在建工地、病险水库、边坡和危旧房屋等设施的监控,严防因强对流天气造成的人员伤亡等灾害发生。

三、广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气象、水务、应急、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切实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尤其要突出农民群众、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扎实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要强化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第7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农村雷电 成因 防护措施

引言:雷电是自然界中一种不可抗拒的放电现象,每年因雷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达数十亿甚至白亿元,因此,雷电被联合国定性为十大自然灾害之一。由于我国防雷起步较晚,各方面雷电防御综合技能、装备等一体化设施还不完善,尤其在我国农村,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民防雷意识淡薄,缺乏对防雷知识了解,开展防雷工作难度较大、施工不合格等因素,导致雷击事故发生率农村远高于城市。因此,改善农村防雷隐患、加强雷电灾害防护管理措施等对搞好农村防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农村地区防雷现状

1.1我国发生雷电灾害现状

据全国雷击伤亡统计数据表明,近10年,全国平均每年伤亡人数为850人左右,死亡人数450人左右,农村的雷击总伤亡率高达92.3%。北京市的的气候为典型的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易出现雷暴天气,近几年雷暴频率明显有所增加。2011年6月7日晚到第二天凌晨,累计雷电次数1055次,造成二死一伤,部分地区出现供电线路受外力断裂,导致断电。2013年8月11日出现雷暴气象,日累计次数共计11028次,引发人员伤亡、牛场内草料堆被累计起火。以城区和郊区雷暴次数分析,城区雷暴连续出现日数平均为4123d,郊区平均为4158d,郊区最长连续日数可达12d,城区达8d。据有关统计,近47年来,城区与郊区雷暴连续出现日数均有所增加,其中郊区增加程度更为明显。

1.2防雷工作陷与被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农村雷电监管部门是气象相关的行政部门,气象法赋予气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职能,但因其没有专业专职的执法队伍,加上经费限制等因素,使气象部门很难安排人手对农村雷电进行防御和排查,偶尔一次的执法管理并不能改善农村落后的防雷面貌。农村人口覆盖面积较大且散落,工作执行难以日常化、执法人员也不能固定化,防雷在农村几乎成为空白区域,更增加了农村防雷被动现状。执法管理人员因此不愿到农村开展工作,造成农村防雷真实情况不能及时上报,问题久久不得解决,不通知、不执行的情况使农村防雷工作管理及不到位,难以满足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事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使防雷工作陷于被动地位。

1.2防雷装置设备陈旧或不足

我国大部分县级以下的乡镇没有气象防雷相关管理机构,所谓的防雷工作仅是停留在宣传层面,且宣传力度微乎其微,更缺乏防雷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可以基本实现自给自足的简单防雷设备,西部经济薄弱地区几乎是完全的一种放空状态。由于气象经费难以维持乡镇村落防雷设备增添或更新,所以,即便有防雷设施的地区也没有足够的经费维持换新,一直使用陈旧落后的防雷设备并不能满足现代化经济社会农村发展的需求。某些经济落后区域更是经费分配不到,难以添置防雷设备,只能任凭雷电的侵袭。

2:农村地区雷电灾害原因

2.1民众缺乏防雷意识和基本防雷知识

农村人群缺乏防雷电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雷能力,雷电自我防范意识淡薄。经常在自建房上安装未做良好接地处理的各金属构建,如:太阳能热水器、不锈钢水箱、装饰性金属针塔、卫星天线等,由于未安装防直击雷或感应雷等装置,增加了雷击概率。农民大部分活动时间都在空旷的田间劳作,如果在雷雨季节,且正值是农忙,由于缺乏防雷安全基本常识,雷雨时,如继续在野外劳作,或使用带有金属制的耕作劳具时容易遭雷击;到大树下或在没有任何防雷措施的岗亭内避雨也是引发雷击事故的原因。

2.2居民住宅防雷存在雷电隐患

1)根据农村住建房时,习惯于坐北朝南,雷雨季节,我国大部地区受西南季风气候影响,雷雨时,坐北朝南的民房正处迎风面,当西南气流向前运动时,则受到村庄民房的阻挡,雷雨云气流运动被迫抬升,在此作用下,拐弯最大、曲率最大处正是最易遭雷击最严重的位置;2)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无依据,造成房屋乱搭乱建现象严重,现代化电子电气产品的增加需要搭设更多线路,各种使用线路普遍存在 “架空”现象,最容易招致雷电的侵袭。房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电视信号接收器等在没有防雷装置的情况下,会成为雷击的首先目标。在雷暴高发季节,雷电所产生的感应电压和高电流通过各输电线路作为导线侵入到千家万户,当强度达到一定值时就会造成雷电事故。

2.3农村雷电预警机制不完善

农村相较城市坐落更加分散、偏远,通讯设备相对落后,尽管我国气象部门已经掌握对雷暴未来发生的强度、地域进行预报、预警,但因为没有较好的宣传途径,相关气象雷暴服务产品在农村难以得到推进应用,使雷电预警信息不能有效及时传达,加上雷电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还没有覆盖整个农村,使民众在雷暴来之前难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能导致农村人员或建筑物等遭受雷击损毁。

3:农村雷电防御有效措施

3.1加强农村防雷宣传力度

在现代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构建新农村工作中,农村雷电防御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防雷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气象行政执法部门应多途径加强农村防雷科普宣传,提高农村人民对防雷的正确认识。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防雷法律法规,可开展防雷科普资料下乡活动、举办中小学生防雷知识讲座、媒体广播等途径向农村灌输防雷重要性。农村防雷工作要根据各地区不同雷击状况做到宣传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争取得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防雷减灾意识,从而有效避免或减轻农村雷电灾害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3.2改善农村住房避雷设备系统

1)农村建筑房,建筑主体较低的(1层)不用考虑安装防雷装置,2层或2层以上的可采用避雷针与避雷带的组合形势,便于有效接闪泄流入地。引下线与防雷装置做接地连接,并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要求施工;2)对室内弱电系统可以运用电源线路相同方法,将其绝缘子或金属终端盒机壳在线路入户前接地达到安全避雷;3)对安装在室外或房顶的接收线及热水器要处于避雷针的有效保护范围内,雷雨天最好不要使用此类电气。

3.3建立有效防雷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置

各地政府建立和完善农村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防雷机构健全,应急预案可行、职责分工明确、保障措施落实,以此来提高农村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遇重大雷电灾害时,按序各自的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如果难以防御的要第一时间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上报等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的给予责任认定或纪律处分,并高效稳妥处置灾后工作,使农村防雷跃上执法、法规层面。

参考文献:

[1] 孙激 北京城区与郊区雷暴气候特征及其变化对比分析 气候与环境研究 100629585(2011)0520649208

[2] 闫景东 浅析农村雷电灾害成因及其管理措施 252060

第8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今年,县气象局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科技优势,积极做好“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零审批改革等工作的参与和服务。主要抓以下6项工作。

1.全方位参与“五水共治”工作。一是参与__新城区即__新城的“涉水”规划评审,针对__新城暴雨防御能级提升和设计的适度超前、雨水管网布局走向、泵站设立等重要议事内容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二是积极推动县域暴雨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工程,被县政府列为“五水共治”重点工程,目前已启动建设。三是参加并做好防汛检查整改工作。深入低洼易涝的镇(街道)及防汛防台重点单位和洪涝灾害隐患点,对各类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防汛物资、在建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从气象防汛角度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反馈。四是深入抓好联挂河道治理工作。对联挂的河道加强走访、“回头看”,并在深化治理成果和长效保洁与河道所在村进行了对接,明确了责任。

2.积极参与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今年我局被县委县政府列入__县“五气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其他县级部门协调推进治气进程。发挥气象职能,推动霾天气防御,新添置grimm180颗粒物分析仪等雾霾监测设备加强霾天气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今年共雾霾预警提醒短信40余次共计7万余条,根据《__县霾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霾天气二级应急响应1次。同时通过天气预报栏目、电子显示屏、报纸、__天气网、政务微博、微信等多种信息渠道介绍雾霾天气的成因、危害及防范措施,指导公众做好雾霾天气科学防御。与县环保局就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对接,加强数据共享,继续做好空气污染指数的日测日报。牵头推进大气污染应急与预防,全市率先制定《__县气象局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专项行动方案》,后又出台了《气象干预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大气预警级别、部门联合会商、总结评估等具体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结对镇村开展爱护环境、禁止焚烧秸秆、倡导秸秆还田的文明劝导活动。加强与周边地区信息沟通和协作,认真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落实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3.积极参与全县“一创建三复评”工作。一是立足本局营造创建氛围,每两周对局大楼进行了一次办公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确保办公室及周围环境整洁优美。同时,利用楼宇电视、气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等反映“一创建三复评”内容的宣传标语。二是积极参与全县城区市容环境责任包干路段集中整治活动,组织人员向__局责任包干路段沿街商户、群众宣传“一创建三复评”相关情况,与责任包干路段沿街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发放公开信、民意调查明信片,开展了文明劝导活动。三是组织党团员积极参与“千人进社区,百日大整治”活动,协助联挂社区清扫楼道垃圾、清理城市“牛皮癣”、清除绿化带内杂草和违规种植的蔬菜,向广大居民发放了文明卫生倡议书。

4.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以“__县域气象科学发展能力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上级气象部门全方面支持。目前,共争取到中小河流洪涝气象保障工程(部级项目)、中央财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部级项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建设(省级项目)、县级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省级项目)、易灾地区粮食生产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设(省级项目)、暴雨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工程(省级)、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试点(省级项目)、民生气象工程(省级项目)等项目落户__,截至目前已争取到位支持资金314.5万元。

5.全力优化审批服务软环境。全力减负增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负责,费用由气象局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承担,防雷跟踪竣工检测、定期检测等科目则按照原

收费标准的60%收取。今年我局共对全县151项新农村建设、新型产业和政府重大建设工程等实施减免。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提效,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开展模拟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不断提升气象审批效率,平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90%,拓展服务内容,免费开展保险理赔气象证明网上申报办理、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截止目前,气象审批窗口受理行政许可项目306件,办结306件,办结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反馈机制的建设。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回访制度,回访满意率达到98%以上。6.积极对接改革重点事项。推进气象“简政放权”,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文件精神,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行政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资料审查。开展《__县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与修订,共确定行政许可事项5项,保留1项服务类事项,对64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积极参加全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继续深化“零审批”、“零土地审批”改革,全年共为喜力酿酒、博能电气等16家零审批企业完成防雷安全审核备案,与索菲亚家居等2个项目签订零土地备案承诺书,加强事中事后部门监管和服务工作,充分履行防雷安全、施放气球安全等各项监管职能,今年共出具防雷安全整改意见书93份,落实整改93项,整改率达到100%。加强防雷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对第一批进驻“__县中介服务超市”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积极落实县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应用系统启用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与县审改办主动对接,做好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应用系统的网上办理和后台管理。

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主管部门,今年我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努力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构建,认真做好“平安__”防雷安全工作,为全社会构筑起了综合气象防灾减灾的坚实屏障。主要抓以下7项工作

1.积极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水平。协调县政府在全省县级首家出台《__县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__办发〔2015〕47号),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联动机制。与县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教育系统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目前,我局正积极与县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对接,争取早日制定极端灾害天气下企业停工、县域内主要交通干线的管制和社会防御的操作细则。年初与县农办联合发文,深入推进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社区(村)建设,服务、指导全县4个村参与省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内完成验收。组织召开人工消霾专题协调会,配合县人影办,开展人工消霾作业演练。与县安监局达成共识,结合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2.积极行动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共享。在《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新要求出台后,及时与县城建部门协调,采取联合现场办公的方式,对《__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对国家观测站周围有影响树木进行修剪,完善国家站探测环境保护安防措施。同时,为加强全县各类气象监测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统筹建设和综合利用,我局起草了《__县气象监测和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政府正式发文实施。

3.加强基层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协理员、信息员队伍管理,召开2015年度全县气象协理员工作总结交流会议,认真总结气象协理员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了各镇(街道)协理员对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依托乡镇视频会商系统,加强县、镇(街道)气象防灾减灾和服务信息互通,全年针对低温雨雪、倒春寒、梅汛等天气召开视频会议12次,对提升重要灾害性天气基层服务的针对性起到较好作用。

4.做好灾害性天气的服务工作。进入汛期后,继续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测报值守班制度和应急制度建设。今年,针对我县连续出现的阴雨雪、雾霾、寒潮和梅汛天气,气象台共累计向地方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和社会决策服务材料166期、预警提醒短信87条次,为全县各类气象灾害成功防御应对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撑。在全力应对雾霾、雨雪、台风、汛期强降水等灾害性天气的服务工作11次被省气象局宣传报道。制定《__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业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表》,进一步明确在启动各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在应急响应解除后、在预警信号后三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全力保障灾害性天气下气象应急服务工作。

5.做好节假日和重要时节灾害性天气的服务工作。继续加强对春节

、清明、五一、端午等传统节日和春运、高考、中考等重要时节气象服务,天气展望与跟踪预测、预报服务信息。在农业生产的重要时节,气象台制作了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等一批专题服务材料,加发短时临近天气预报预警信息80余条次,指导全县农户合理安排农事活动。同时,我们还积极为春运、县两会、植树周活动、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等制作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决策服务产品21份,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好评。6.扎实助推“平安__”创建工作。与县安监部门联合下发了防雷重点单位安全工作的通知,公布了2015年全县77家防雷重点单位名单,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管和隐患督查整改工作,继续保持防雷重点单位年检百分百覆盖。今年新增加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检测,检测车辆34辆,确保了危险品车辆在运输、操作过程中的防雷安全。深入推进全县亮化工程和__景区的防雷安全工作。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认真做好全县42所中小学校的231幢建筑物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县工业项目竣工验收组现场勘查和联合审查,今年,已对4家企业违规建设项目确权进行现场踏勘和验收,并出具综合验收意见和整改意见,得到企业业主欢迎和好评。

7、积极开展多样化的气象科普宣传。以气象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利用“3.23世界气象日”、安全生产月、科普宣传周、防灾减灾宣传周等契机,组织宣传小分队进村、入企、到校开展广泛的科普宣传活动,今年,共开展科普宣传8次,举办科普讲座2场次。局气象地震科普馆接待各类学校、社会团体、社会群众和各级单位参观达到10批次约2000人次。世界气象日前夕,与县__救援中心开展合作,组建本县首支由社会力量参与的气象志愿服务队伍。在今年全县公众科学素质表彰会上,县气象局连续第三年获得__县公众科学素质工作先进单位荣誉。

今年,我局以“项目落实推动能力提升”,通过稳步推进各项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气象服务科技能力。重点推进了以下三项工作。

1.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工程建设。今年完成__、北鹤区域站建设,并正式接入省网进入业务化运行,天凝区域站正在施工建设中。气象信息多媒体系统正在抓紧开发建设中,预计年内交付使用。继续完善“__县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各项功能。与县电视台对接,达成广播、电视、农村应急广播气象信息全覆盖传播和气象影视节目网络传输方案。与县电信、联通两家运营商对接手机预警短信分区全网平台运行事项,移动平台试运行后正式投入使用。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借助移动互联媒介,开发农业气象手机app服务平台,向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实时气象监测信息、预报预警信息、农业小气候监测数据及有针对性的农业气象服务产品等,并提供1对1的交流平台。目前该平台建设方案已制定完成,正处于委托开发阶段。

2.抓好暴雨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工程。启动建设突发暴雨监测系统、预报预警及评估系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系统、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完成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形成《__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技术报告》。完成流域等气象业务服务对象边界划分及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整理工作。积极与住建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城市积涝、暴雨内涝风险普查合作事项,深入推进精细化县级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工作。深入推进灾害天气实时报警系统开发建设。

3.推进中央“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工作。作为中央财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实施县,完成《__县气象局2015年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并获省局批准通过。加强与县农经局合作,联合组建“农业气象专家联盟”,通过联合下乡、会商、预警、信息互通等方式提升组团式服务能力。开展农业气象实景监控网络建设,在全县范围内针对经济作物、粮食作物、特色农作物建设4个实景监控点,随时掌握农业生产状况。与县园艺所合作,依托双方优势,合作共建农业气象试验基地和农业气象试验室,加强农业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加强新型农业主体专项服务,将全县90%以上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等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库,免费为其提供气象短信信息。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成功申报成为全省2家重点试点县,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全网,气象探测设施维护保养,气象知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下基层等成功实施政府购买气象服务,培育3家气象为农服务专业组织。今年11月,局领导赴__参加全省2015年“三农”服务专项总结暨为农服务社会化发展试点交流汇报会,作为全省为农服务社会化发展典型作汇报交流。

2016年,我局将始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项目推进为抓手,大力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全力助推__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让气象发展成果广泛惠及全县百姓。

1、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服务保障。着眼于满足行业服务需求,推进水利、农业、环境、交通、建设等行业中气象及相关类观测信息共建共享。深化与县水利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圩区防洪排涝气象预警平台开发等工作,助推全县“五水共治”。加强与环保合作,深入推动与环保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的技术研究,积极开展灰霾监测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好“治气”工作。逐步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生态旅游、城市防洪等专业专项灾害预警和行业指数预报服务。继续做好不再审批项目的跟进服务。与农经、民政合作,探索通过网络实现气象公共服务产品和气象灾害证明等产品进驻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部分服务关口前移到镇村,方便群众就近办事。

2、不断完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以“围绕民生需求创建气象防灾减灾__样板”为目标,深化“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行业和全社会气象灾害的防御规则。加强与县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对接,争取早日制定极端灾害天气下企业停工、县域内主要交通干线的管制和社会防御的操作细则。以务实的作风

和简便有效的措施,协助指导基层镇村、重点单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为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平安建设做好部门保障。3、扎实做好灾害性天气服务工作。继续加强梅汛期、台风、雾霾、寒潮、暴雪、路面结冰等多发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开展气象微信平台二次开发,实现气象、农业专家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面对面的信息互动,深化农业气象灾害联合会商、农作物分类跟踪服务等为农服务做法,进一步畅通预报预警信息的渠道,深入推进__县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__县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的开发利用,深化__县农作物灾害遥感监测与预警关键技术研究,切实履行好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9篇:防雷减灾应急预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49号),加强气象服务基础建设,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切实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沿海和黄河下游,是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3%-6%。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沙尘、高温热浪、低温冷害等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洪灾害等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产生的影响将日趋加重。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风廓线仪系统、水汽监测网(GPS/MET)、区域加密自动气象站网,以及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生态环境等专业观测网,构建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监测系统。重点加强灾害多发区、农业区、林区、渔区、沿湖、沿海、沿路等区域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半岛城市群中小尺度加密观测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点,提高监测精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切实做到统一布局、共同建设,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主要城市、近海、湖区、矿区、林区、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以及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进一步完善包括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人工影响天气等专业的集约化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综合应用多种探测信息和预报预测技术,提高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预警时效性。重点加强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大雾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多灾种预报预测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预报的会商分析,切实做好影响我省的突发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覆盖面。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加快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拓展全省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专业信息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接收子系统。强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加快中国气象电视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做好与全省有线电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网站的对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以及在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城镇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或悬挂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等设施,及时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内河与海上运输、海上作业、生态林业、滩涂养殖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及时准确暴雨(雪)、雷电、大雾、大风等灾害预警信号。高度重视对农村、山区、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切实解决信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气象灾害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加强针对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等区域的防洪抢险、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预案演练。特别是针对跨地区的大范围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增强灾害救助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以及海上、陆地灾难搜救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处置决策、技术培训、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学校、医院、社区、宾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依托群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等,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和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报送气象灾情,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常识。

(三)强化气象灾害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影响。大力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工程,加快移动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建设,配备先进的移动气象探测设备,建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增强气象灾害现场信息传输与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加强主要河流、水库、湖泊的防汛抗灾工作,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强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大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省级飞机人工增雨基地和鲁西北、黄河三角洲、济南南部山区、半岛丘陵地区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构建全省立体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基础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不断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域,开展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全省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我省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及其造成的灾害损失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相互关系、成因分析和灾害风险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根据各地气象灾害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和防灾抗灾能力,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防灾减灾措施。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整治,定期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山区、港口、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海堤、水库、防汛设施、城市防洪排洪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系统,切实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设施、重大油气输送与储运设施、重要水上和陆地交通线路、重要通信枢纽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设施的除险加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大力推广应用海洋天气警报系统,提高海上船舶、作业平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强沿海地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工程建设,切实增强防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应对气象灾害风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城市功能、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高度重视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气候影响评价与可行性论证,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适应和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

(四)制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加快建设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3号文件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52号),切实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认真落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完善气象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省级气象灾害与海洋气象重点实验室,搭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御、气候变化应对等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的引进开发与本地业务化以及数值预报产品解释应用技术研究,重点研发突发灾害性天气、海洋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用技术,发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优势集成,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建设,促进防灾减灾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设,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加强气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我省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加大气象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公共气象信息传播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尽快将我省各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资料统一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布局,实现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预警信息、应急气象服务、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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