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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专注精选(九篇)

因为专注

第1篇:因为专注范文

在他看来,只要拥有梦想,执著于自己的梦想,并为之而努力奋斗,成功是迟早的事情。看到现在的“绮瑞”规模和影响力,你很难想象这是一个从批发市场成长起来的品牌,它的发展历程犹如一个传奇故事,等待着大家来凝听。

三个市场打下基础

“1994年我只身到北京,一开始也不知道卖什么好,在原来的天成市场租了一个6平方米的店铺,卖过办公用品、化妆品、日用品,什么都卖,半年后开始经营家居服。”回忆自己第一桶金的取得,唐以锦记忆犹新。

1995年,他开始专门经营家居服,“那时候人们还不知道家居服是什么时候穿的,但很多人已经开始尝试着穿。”

那时候他的那个铺面位置非常好,无论消费者进市场还是出市场都要经过,所以当时的销量也特别好,“最好的时候一天能卖1万多元的货。”

唐以锦告诉记者,这时候自己兼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积累了一些资金和人脉,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而人顺的时候,好事不找也会自动上门,在2000年,他的一个大客户由于年纪大,而且儿子又不愿意接自己的班,想把自己的两个在北京天外天市场的铺位转让给唐以锦。而这两个铺位也非常的好,“盘下来就肯定能赚钱,从这个客户每月能从我这里拿100多万元的货就可以看出。”唐以锦说。

这,是唐以锦做生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

因为在这时候,唐以锦所在的天成市场由于硬件设备陈旧,没有空调,同时周边兴起了好几个服装批发市场,人气开始下降,生意开始惨淡。“一天的销售额从1万到1000块,已经没有发展前景。”

唐以锦花22万元盘下天外天这两个店铺后,产品的销量大幅提升。然而正当他的生意如日中天的时候,2003年北京的一场大雨再次改变了他的命运。

2003年,北京迎来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使天外天市场被淹,唐以锦损失很大。但非常庆幸的是在2002年,北京天意服装市场升级,他看到了其发展前景,因此在天意也开设了一个销售点。

2003年,唐以锦再次转移“战线”,把销售中心从天外天转移到天意,并一直延续到自己放弃做终端销售,开始品牌化运作。

从“天雪”到“绮瑞”

谈到什么时候开始做品牌,唐以锦表示,自己很早就有这个意识,自己的衣架、包装袋、广告袋、吊牌等都有属于自己品牌的LOGO,只是没有一个系统的包装。

在他看来,“这些都是品牌的无形资产,通过15年的积累,口碑就是这样建立起来。”

事实上,1997年,唐以锦开始注册自己的品牌“天雪”。由于自己没有公司无法注册,就用自己的客户也是朋友的公司注册,这也就为以后的发展埋下了一个“地雷”。

据他介绍,“天雪”在那个家居服品牌还没出现的年代已经进入了北京的好多超市,销售也特别好。

2000年左右,这位客户不再从唐以锦这里进货,开始自己印刷吊牌、包装,并自己生产销售,这对唐以锦来说是非常大的打击。

“我还是有法律意识的,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由于是用的别人的公司和名字注册的,不仅不能追究别人的责任,说不定自己还要被人告侵权。”唐以锦说。

于是他开始考虑注册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在2003年之前他把自己的库存统统抛售出去,并在2003年注册“绮瑞”品牌。

自“绮瑞”诞生后,唐以锦接的所有的订单全部用“绮瑞”品牌,无论顾客对产品有什么要求,销往哪里。

2004年,“绮瑞”开始做全国市场,产品发到福建、新疆、山东、黑龙江、海南、河南等地,并开始采取、加盟的模式。

“绮瑞”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发展,很多在唐以锦换品牌的基础上仍然跟随他,与唐以锦注重产品品质分不开,用商的话说,“和唐总合作,产品质量绝对有保证”。

把品质当成企业生命

2003年,自“绮瑞”品牌诞生的那一刻起,唐以锦就决定放弃低端市场,“成本低于30元的衣服就不做。”

“因为低于30元的家居服面料会起球,我自己本身就讨厌衣服起球。”唐以锦表示,在那时候成本30元的家居服质量已经很不错了。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导致产品成本上升,这使得很多做家居服的南方品牌都没有敢再来北京,但唐以锦坚持下来了。

“虽然当时‘绮瑞’的款式不一定特别突出,但‘绮瑞’的品质肯定是最好的,所以一直受客户的欢迎。”唐以锦说。

对品质提升是唐以锦十多年来坚持不懈地追求的目标。

现在,唐以锦开始自己买纱、织布、印染、加工、销售一条龙。一方面可以控制成本,另一方面更能保证自己产品的品质。

“虽然这比较累,在早期产品比其他品牌利润空间还少,但从品牌的长期发展来看,品质最终会帮助自己赢得市场。而且等你想再次品牌提升的时候,品质也能够保证。”唐以锦说。

唐以锦向记者表示,他是一个从销售型的牌子转到生产型的牌子,并最终进行品牌运作,能够理解商和终端商以及客户的需求。“整个产业链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消费者都不会认可,这么多年下来 ,我也没做别的,一直在抓产品品质。”

现在,“绮瑞”开始做系列化之路,产品的类别开始增多,给“绮瑞”做贴牌加工的工厂也越来越多。为了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唐以锦整合行业的精华,让不同的厂家生产不同材质的家居服,把适合的产品交给最擅长的人做。

唐以锦和这些工厂都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保证其常年有活干,只要这些加工质量有保证,他不会因为其他工厂加工费便宜一点而改变自己的选择。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2011年,企业培训,唐以锦找了十多个缝纫工参加,这在一般的企业很少见。

“因为随着质量要求高,工序就比较繁琐,工人有抵触情绪,他们也要改变。你要让他从内心感觉自己做的事情是要负责任、有意义,这样才能成就品质、成就企业、成就团队、成就个人。”唐以锦说。

组建属于自己的加工厂

随着“绮瑞”的快速发展,对产品生产要求越来越高,生产数量越来越多。然而,很多加工厂不愿意接这种品质要求高的单子,因为对品质要求高就必然导致同一时间内加工数量减少,但加工的单价却很难提升。

同时,给“绮瑞”做加工的企业自己也做家居服,也做全国市场。他们就把“绮瑞”的产品贴上自己的牌子,进行销售。“同样的衣服,在同样的市场卖,价格不一样,矛盾就出来了。”

另一方面,把生产放在别人那里生产,自己的销售数量和渠道,工厂通过发货也能看出,在北京销售好,他们也就扎堆到北京。

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同一时间给谁加工,给“绮瑞”还是给自己?给自己加工,“绮瑞”的货品就出得很晚,供应速度就跟不上;给“绮瑞”加工,“绮瑞”就提前把他们的市场给抢了。所以他一般都会先生产自己的衣服。还有他们的客户太多,当时答应得非常好,但会一直拖着,最后不了了之。“他们可以不做我的产品,但我不能不卖货。”

有两个从1995年就给“绮瑞”做贴牌的工厂,2000年的时候就向唐以锦提出,不再接他的单子,让他自己建工厂,但毕竟还是多年的合作伙伴,这种合作关系还是一直坚持到2004年。2004年,加工企业开始给唐以锦下“最后通牒”,表示最多再给他贴牌加工一年,就再也不帮他做加工。

“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人家不给你做了。”唐以锦说,自己建厂犹如箭在弦上。

同时,随着加工型企业成本的上升,加工型企业不再允许“三角债”的存在,而自己建厂可以适当延长企业资金周转时间,并能在压缩成本的基础上保证品质。

“外面也会有品质控制好的加工企业,但成本要增加10%~20%,以企业目前的盈利状况还很难接受。我也想搞虚拟经营,把加工环节打包出去,但还没到时候。”唐以锦说

无奈之下,2005年,唐以锦在广东建立了自己的厂房,大部分产品都自己加工,这样有效控制了高品质货源的提供。

注重品质是唐以锦的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而对细节的关注更是让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壮大前必须关注细节

“作为一个老板,要了解产品品质、了解终端、了解营销。当然企业做大了,你在办公室看个报表就行了,但在品牌还没成型,企业没做大之前,企业家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是非常必要的。”唐以锦表示,企业家要关注品牌经营的一切细节。

1995年,当批发市场黑塑料袋横行的时候,唐以锦已经使用上了高标准的包装袋。那时候一个黑塑料袋只要3毛钱,而好的包装袋需要8毛,但这种选择是经过唐以锦深思熟虑的。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黑塑料袋3毛钱,一般批发衣服也要两个袋,质量还不好,老坏,而好的包装袋一个就行了。同时,消费者提着大黑袋很难看,而提着我的带LOGO的包装袋就感觉很有档次,他们在提的过程中也在免费给我做宣传。而且把一个装满衣服的袋子放到空袋子非常熬时间,非常麻烦,一般批发的店铺比较小,为装口袋就把店铺挡上了,批发商或者消费者就不愿意在你这里停下来,会失去很多生意。小口袋,大学问。”

由于销售家居服的商家都在一个区域,自己的产品设计、产品销量以及销售客户,同行都看得清清楚楚,“产品抄袭,抢占客户,低价竞争随之而来。”为此,唐以锦把自己的重点客户带到自己的仓库去洽谈、交易,这样就避免了同行的恶性竞争。

今年受大环境影响,无论是时装,还是家居服装,还是内衣,整体销量都在下降。而这种现象,唐以锦2010年就预测到了。“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所受的影响在2010年并没体现出来,而现在开始慢慢体现。‘绮瑞’2010年做5年厂庆,2011年做‘英雄会’,都是想做一个弥补,给商、企业员工一些鼓励。市场不景气,你再不心齐就没法发展,所以我们提出要团结。真正志同道合,从普通到卓越。”

正是对细节的关注成就了“绮瑞”的壮大,但唐以锦认为,自己未来的发展光靠自己不行,还需要行业的力量。

行业被认同企业才能被认同

2011年,“绮瑞”将参加由中国家居服行业协会和广西卫视举办中国家居服时装周,届时将会有展览和时装。

对于这次活动,唐以锦非常支持,在他看来,行业没有影响力,你自己的品牌也就很难有影响力,对于刚处于起步的家居服行业来说非常需要抱团。

“只有行业壮大,企业才能做大,单个企业太渺小了,你光靠自己很难超越。先说行业,再说个人,再说品牌,大环境很重要,你自己去推广会花很多钱,效果还不好。”唐以锦说。

在他看来,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地区,消费者对于家居服还是处于比较陌生的概念。家居服行业还远远没有达到所谓“分蛋糕”的时候。

“实际上,国内家居服行业真正的竞争源于行业之外,最大的竞争对手不是品牌,而是消费者的认同。从某种角度说,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也决定着引导行业发展的出路。”唐以锦表示,要先让人们从消费理念上进行全新的改变,家居服产品的销售才能顺理成章。

2010年8月18日,“绮瑞”在中国家居服行业协会的带领下走进中国台湾,在台湾时装周进行家居服专场,会后安排了设计师对接,唐以锦表示,跟随协会能得到各方面的收获。

未来还需脚踏实地

目前,家居服市场已经进入品牌建设高速发展期。

谈到家居服行业的未来,唐以锦表示,当下家居服的发展呈现两大特点,首先还是强调功能性,适应不同场所的穿着需要,通过在面料、工艺等方面的创新,让传统的居家服装实现提升。其次,随着家居服行业的整体发展,对细分市场的挖掘成为必然趋势,通过家居服体现生活态度,文化需求的因素增加,品牌逐渐由卖产品转型为卖文化。“对于这两种趋势,都将在较长时间内伴随家居服行业的发展过程。”

对于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唐以锦认为,国内绝大部分家居服企业的渠道管理机制仍不完善,往往把市场推广寄希望于经营其他服装的商身上,有些企业甚至只生产产品不管理市场;家居服市场处于引导培育期,而企业却缺乏创新与对品牌的持续投入;另外,产品品类、款式单一,没有自己的品牌个性和形象,性价比不高、宣传不到位等也制约着家居服快速发展。

对于自身品牌的未来发展规划,唐以锦认为,现阶段,企业还是要从形象打造,从品牌文化,从市场营销、终端建设上下工夫。“品牌塑造有10个环节,少了哪一个都不行。”

他表示,口号喊得再好,还需要人去做,要落实。“你走得太慢会被市场淘汰,你走得太快也会成烈士。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发展。”

第2篇:因为专注范文

绿水悠悠 ,白云飘飘。俯瞰历史长河,仰视千古精神。陶渊明淡泊名利,正因他专注于自然,才赢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悠然自在;杜甫志当存高远,正因他专注于理想,才赢的“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迈气质;王勃惜友如金,正因他专注于友情,才赢的“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的慷慨气度。假如当初陶渊明不专注于自然,又何来“世人争慕陶”的美谈?假如当初杜甫不专注于理想又何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雄心壮志?假如当初王勃不专注于友情,又何来“宁要朋友不要状元”的千古佳话?

不难看出,只有空头思想,而没有去实践,没有专注它。即使说得天花乱坠,也只能成为虚无缥缈的泡影。唯有既有思想,也有专注的付出,人生方能赢。

斗转星移,太极轮回。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中,何为人生之赢?

必为专注,唯有专注,才能立足于当今喧闹之世、纷杂之域。

鱼翔水底,蜂落蕊中。在繁重的学习压力下,每个人都被压得喘不过气来。但我却是其中的佼佼者。我并非有什么特异功能,只是比别人多一颗专注的心。专注于学习,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与知识亲密接触,让我快乐,使我幸福 。专注于学习,使我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是我赢的乐趣。

雾里看花,楼里望月,芳草更行更远而生。现在,有许多工作人员日里夜里都盼望着升官发财。孰不知,不论你怎样看,都是没有用处的。唯一的一个方法就是:专注于工作。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这个工作。不久后,你就会被提高职位。你不必惊奇,因为专注于工作,它会让你荣升高位。

蜜蜂专注于花,因而赢得了蜜的甜美;雄鹰专注于天空,因而得到了天空的拥抱;白云专注于太阳,因而赢得无限光彩。

第3篇:因为专注范文

案例介绍

王女士的儿子海海6岁了。老师说他上课时注意力总是不集中,喜欢东张西望;在家时王女士也发现,给他讲个故事,他总是跑来跑去,往往是听了一半就不见了踪影。为什么海海的专注力这么差?怎样才能让他做事情专心点?

案例分析

想要弄清楚一个孩子的专注力为何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从本质上了解专注力来自哪里,这样可能会对父母们的家庭教育更有益处。

一个6岁的孩子专注力差,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第一,他缺少在自由选择中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机会。

第二,在他成长的环境里充满了干扰因素。

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是否有“专心习惯”和个人的专注力有着非常大的关系。所谓专注力,一般的说法是孩子能够集中精神,持续一段时间去做完一件事。那么,专注力到底是什么呢?

专注力就是专心注意的能力;专注力就是聚精会神的能力;专注力就是自我控制的能力;专注力就是脑部的网状结构及边缘系统对外界事物的警觉程度;专注力就是组织和协调能力感知、记忆、想象和思维活动的能力。

培养孩子的专心习惯,也就是培养孩子的专注力。当一个孩子有专心的好习惯,就会有好的专注力表现。

因此,已经养成专心习惯的孩子,自然而然就会专心地做任何事。

例如,老师说:“我希望你们在三十分钟内,把这篇课文抄一遍。”已经养成专心习惯的孩子就会留意时间,然后看一下课文内容有多少,如果他发现课文内容很多,需要写得快一点,他就会停止和别人聊天,赶快拿出本子专心抄课文。缺乏专心习惯的孩子表现出来的行为就会完全不一样,虽然也开始抄课文了,却可能会先东摸摸西摸摸,完全没有时间概念,非常容易被旁边的事物所影响。最后的结果当然是:第一个孩子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老师交代的事,第二个孩子则可能因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功课被老师批评。

有专心习惯的孩子做很多事情都能展现出专注力、恒心、积极态度、高效率;而没有专心习惯的孩子,容易分心,抓不到专心的方法,不懂得事有轻重缓急之分。所以,专注力不仅仅是一种行为上的习惯,更是一种善于思维的习惯。

实践研究证明:专注力是可以通过训练而提升的,每个孩子的专注力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因此,在家庭教育中要十分注意培养孩子的专注力。我们在孩子小的时候就该把孩子的专注力激发出来。让孩子做某事,让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帮助排除外界干扰;让孩子对感兴趣的问题不断追根问底,积极思考;让孩子在兴趣广泛的基础上,选择最着迷的,并有意的强化;为孩子提供投入其中的环境,保证环境的自由和不受打扰……

措施方法

具体来说年轻的父母可以这样对幼儿进行专注力的训练。

1.视觉注意力训练。让孩子看一些照片或动物图片,并提出一些问题,比如给孩子看一张照片,让他说说照片里都有什么人,几个男的、几个女的、几个大人几个小孩,他们每个人都在干什么等,不过让孩子观察的东西要不断地变换,不然孩子就会感到没有兴趣了。

2.听觉注意力训练。给孩子讲故事,事先说好,故事讲完之后要提出问题让他回答,如果能够在讲故事之前就把要问他的问题提前告诉他,相信效果会更好。这就好比我们听老师讲课一样,如果先做好预习,找出了自己有疑问的地方,在听讲时就会特别留心,因为是带着要寻找答案的愿望去听的。

3.动作注意力训练。即通过让孩子完成特定的动作来达到训练注意力的目的。比如教他做一些体操、舞蹈动作或一些游戏动作,都能达到这种效果。

第4篇:因为专注范文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侵权

一、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确定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设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商标注册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限制在注册范围内,为区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明确界限,也为当事人预防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制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商标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须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等。

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祝建军.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及考量因素――“满汉楼”与“湘巴佬”两件商标案之矛盾判决引发的思考[J].知识产权,2010(04).

[2]刘期家.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为考察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9(11)

第5篇:因为专注范文

关键词:小学低年级学生;语文;专注学习习惯;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5-0259-01

随着科技、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基础教育的任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掌握学习的方法,学会学

习并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语文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是培养学生语文自主学习能力、实现学生终身学习的有效途径。现实中许多教师只注重对成果明显、见效快的习惯培养,而忽略了专注学习习惯的培养,例如写字、读书的习惯。

作为一个小学低年级语文教师,笔者认为应遵循学生心理发展过程规律,在学习早期阶段,通过一定途径让学生的专注学习习惯得到顺利发展,并形成个体的一种需要,这将会在以后的学习活动中发挥深刻的影响,并在日后社会结构位置分化中起到重要作用。

一、培养语文专注学习习惯的必要性

《语文课程标准》强调语文教学要“培植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养成语文学习的自信心和良好的习惯,掌握最基本的语文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是语文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语文专注学习习惯培养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小学阶段是学习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尤其在小学低年级,这个阶段的学生虽然年龄小、自控力差,但模仿能力和可塑性较强,笔者深刻感受到加强小学生专注学习习惯的培养,让学生从小就养成专注学习习惯,那么学生的意识将会专注于学习,学习效率将大大提高,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健康成长,终身受益。

其次,现代教学理论认为:“知识技能的学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提高学习成效,不仅需要学生智力因素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态度和习惯等非智力因素的积极运作。”’因此,非智力因素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引导和培养,让学生源自于内心的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态度专注于对语文的学习,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实现了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还实现了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学会学习的目的。

再次,根据语文学习内容可以把语文学习分为语文知识的学习、语文技能的学习、语文能力的学习和情感、态度、习惯学习四大类。由于小学低年级阶段语文的学习包括读书、写字、记忆等信息量稍大的内容,而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低年级学生上课注意力集中的时间仅为10-15分钟,因此如何让小学低年级学生有效的专注于对语文的学习,我们广大教师需要尝试新颖的教学方法和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最大限度的挖掘低年级学生的潜能,吸引他们对语文的学习兴趣,并使他们成为学习的主人。

二、培养小学低年级学生专注学习习惯的创新性方法

1、要依据语文学习的特点和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同时向优秀教师汲取有效的授课经验,在课堂中形成互动的教学模式,引领学生思考,启发学生智慧。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并培养学生养成预习、阅读、习作等几大块习惯。这就在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了对学生专注能力的培养。

2、我们广大教师在教学中应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具备敏锐观察的能力,及时捕捉反馈有效的学生信息,根据学生对未知的好奇心,以巧妙构思并创设授课情境,完善我们的授课思路和授课方法,实现有效的教学效果的同时,也达到了对学生专注习惯培养的目的。

3、让学生学会倾听,培养学生与人交流的良好习惯。与人交流是必备的一种学习素质,这首先要求学会倾听。新课标中对小学生提出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学会倾听”。 “倾听”不仅是一种艺术,还可以帮助学生养成专心听讲的习惯,这实际上也培养了学生专注的学习能力。

4、以学生为本,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电教设备,精心设计课堂授课思路,创设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告别传统的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师生互动的双向教学行为,以提高课堂的吸引力,让学生专注于课堂。例如通过唤起学生的生活体验,让学生在课堂上大胆发言,做到“我参与,我快乐,我自信,我成长”。

第6篇:因为专注范文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须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芮松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J].中华商标,2011(01).

[2]林子英.普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难点问题实证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9(11).

[3]许娜娜.浅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J].科教文汇(中),2007(09).

[4]宋旭东.商品名称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且突出使用的应认定构成侵权——“前列康”诉“乾列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1(05).

[5]蔡毅.侵犯未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确定[J].人民司法,2010(20)

第7篇:因为专注范文

所谓“专注”,就是集中精力、全神贯注、专心致志。从更深刻的涵义上讲,专注乃是一种精神、一种境界。

据说,英国物理学家牛顿请朋友到家里来做客,饭菜做好后,他就进实验室专心致志地做实验去了。朋友来后找不着牛顿,等了好一阵子,因急于赶去上班,就独个儿把饭菜吃了,并把吃剩下的鸡骨放在盒子里,然后走了。傍晚,牛顿做完实验返家准备吃饭,当他看见盒子里的鸡骨头时显出突然醒悟的样子,哈哈大笑说:“我以为自己还没吃饭呢,原来早已吃过了。”

牛顿因做实验忘记了吃饭,明明空着肚子却误以为自己“早已吃过了”,这位世界一流的物理大师聪明绝顶,为何会发生这种事情呢?这是因为牛顿专注于自己的事业。

“把每一件事做到最好”,“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就是这种精神和境界的反映。一个专注的人,往往能够把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凝聚到所要干的事情上,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

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高度专注于此时此地此事,人就会像被催眠那样,时空感觉变得扭曲,明明过了几个小时但感觉就像只过了20分钟,明明走了很长的路程可是感觉只走了很短的距离。人一进入这种时空扭曲的状态,潜能就会得到开发。那些学习成绩和工作业绩真正突出的人。都是在时空扭曲的状态下获得成功的,他们坐下来连续学习或者工作几个小时,却感觉只学习或者工作了一会儿,一点也不觉得疲倦,甚至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成绩自然就会大幅提高。

第8篇:因为专注范文

财会行业可能是各种资格考试最多的行业之一,不仅各种国内从业资格、证书纷繁复杂, 常常会令人难以抉择;扑面而来的国际化浪潮,也让各类让人眼花缭乱的 “洋证书”纷纷涌入。不同的证书适用对象各不相同:哪个更知名,哪个更有权威性?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会计人又该如何选择?对财会从业人员及有意涉足这一职业领域的人员来说,要想通过考证而有所收获,首先应了解清楚不同财会证书的适用对象及含金量。

二、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调查设计

(一)调查类型 为此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和《财会通讯》杂志合作,调查了比较知名的29种财会类相关资格考试 (国内15种,国外14种),调查获得了1755个有效样本。本调查不包括会计研究生入学考试和MPACC考试等学位、学历考试。

本次调查涉及到的十五种国内资格考试, 涵盖了财会行业国家承认的主要证书,包括以下三类:(1)上岗证。进入会计职业的入门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是国内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需具备的入门证书,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考试难度很低,通过率很高。(2)职称考试。包括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级)。职称考试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参加职称考试对参考人的学历和工作经验有一定要求,考试难度也从初级到高级逐步增大。(3)执业资格。财会类相关的职业资格包括注册会计师/CPA、注册税务师/CTA、注册资产评估师/CPV、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土地估价师、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通过考试取得。不同的执业资格考试分别对报考人的学历和工作经验有相应要求,考试难度也有差别。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本次调查涉及的十四种国际资格考试,都是由国外知名专业协会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在长期的发展中,这些考试因相当高的难度和取得该证书的人的专业水准,大都赢得了较高的行业认可。有的可以在全世界通用,有的只在有限的几个国家通用。这些资格考试大多采用英文考试,对参加者有一定的语言要求。

本调查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新闻系统、中国会计视野社区,并且由@中国会计视野同时在新浪微博上转发,经过 @会计雅苑 @计兮 @天职国际 @东奥会计在线 @东郭二木 @excelhome等转推,共转发600余次。

(二)样本分布

(三)考试目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是从事会计职业的敲门砖,参加该考试的投票人中81.65%的投票人考试目的为工作需要。对于上岗证和职称考试,投票人最重要的考试目的是工作需要。而各种执业资格考试,投票人最重要的考试目的是专业提升和证明自己的能力。调查显示许多考取执业资格的投票人考证目的不是为了执业,尽管有32.25%的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投票人是因为工作需要参加这个考试,但这个比重远不如抱着证明自己能力(54.36%)和提升专业水平(44.27%)的比重。注册税务师/CTA和注册资产评估师/CPV考试也有类似的情况。参加注册会计师/CPA、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级)考试的投票人还有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加薪和提拔。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1。

(四)弃考理由

(1)考生放弃或未付诸实施的考试。考生放弃或者未付诸实施最少的考试前五名中,既有考试难度很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也有难度比较高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被调查者很少放弃这些资格有的是因为考试容易,也有的是因为认为这些考试对自己很重要,而且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一旦放弃则会全部变成沉没成本。国内会计资格考试中考生放弃最多的是审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价格鉴证师和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国际会计资格考试中考生放弃最多的是IFA/英国财务会计师、IPA/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原NIA) 和HKICPA/香港注册会计师。调查情况见表12。

(2)考生放弃某种资格考试的主要原因。考生放弃某种资格考试的最主要原因是时间不够,其次是考试难度太大,通过了考试对自己价值不大也是考生放弃某种资格考试的主要原因之一。考生放弃或未付诸实施最多的前5种资格考试中,被调查者选择通过了考试对自己价值不大以及有其他更值得做的事情的比重均远高出平均数。由此可见,这些资格考试最终被放弃,主要原因是自身的实用价值不能满足被调查者的需求。如图1。

三、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知名度指数

(一)财会类资格考试知名度指数排名 一项资格考试是否被广泛的了解、被何种群体了解是关系到其知名度、“含金量”和价值的重要因素。知名度指数同资格考试的难度、需求程度、证书对职业生涯的影响程度有很大关系。本调查的知名度指数为总样本扣减完全不了解人的比例。据调查:所有资格考试中知名度最高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对此资格完全不了解的被调查者只有5.64%,比率非常之小。考虑到会计上岗证是财会行业入门的最基本证书,其难度非常之低,因此有如此高的了解率也不足为奇。仅次于它的是注册会计师/CPA,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入门资格考试。1991年首次举办注册会计师考试,20多年来该考试在会计行业内已经有了巨大的影响力。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98707人,非执业会员95069人。由数字可见,虽然注册会计师/CPA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但在不从事社会审计的财会人员中影响力也很大,很多人为了职业发展或专业提升参加考试取得证书,作为非职业会员活跃在财会领域的各行各业。完全不了解此资格的仅有7.92%。仅次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知名度较高的国内资格考试是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前身为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近年来税务师事务所数量和从业人数急剧扩大,行业的收入也在高速增长,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名度也同步增加。74.47%的被调查者表示知道这个资格考试。

在国际财会类资格考试中,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考试知名度名列第一,但与第二名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之间的知名度差距非常小。这大概与ACCA进入中国大陆时间最早,宣传攻势强大、考点布局多、考生群体相对大等因素相关。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因为有中文考试,大大降低了考试的语言门槛,近年来发展很快,学员和会员群体也在不断壮大。

影响财会类资格考试知名度的还有两个重要因素:(1)面向的群体广泛性。群体小的其知名度总体指标相对较低。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等。(2)某一项资格的公关政策和媒体曝光率。在国内抢先占领市场,公关政策强大的资格容易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如ACCA资格进入中国已经超过20年,其已经形成的会员网络和认可雇主会在某些职位的招聘上带有偏好,这也对被调查者选择相关资格有着重要的影响。

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3。

(二)不同学历人群最关注的会计资格 如表14。

(三)不同年龄段人群最关注的会计资格 如表15。

四、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吸引力指数

财会类考试的吸引力指数是投票人中打算参考、正在考以及已经通过的比例之和。国内财会资格中吸引力指数最高的前三名分别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91.28%)、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84.10%)、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72.94%)。国际财会资格中吸引力指数最高的前三名分别是: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42%)、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14.58%)、CMA(美国管理会计师)/CFM(美国财务管理师) (11.45%)。对大部分投票人来说,国内财会资格还是首先考虑的对象,即便是对投票人最具吸引力的国际财会资格,总排名也仅为第8,在注册资产评估师/CPV之后。财会类考试的吸引力指数,一方面与考试的难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资格本身的价值。考试难度和吸引力指数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难度越低,对投票人的吸引力就越大;相反,考试价值同吸引力指数正相关,考试价值越大,吸引力越大。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6。

五、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通过情况

投票人通过了某项财会类资格的比率,与考试的难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资格本身的价值和报名门槛。报名门槛低、考试简单的资格通过人数较多。国内财会类资格的通过人数最多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其次分别是初级和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紧随其后的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了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数并不多,这并不完全因为考试的难度,主要原因是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有限制,并且其资格最终认定需要考评结合,很多被调查者不符合报名和聘任的条件。国外财会类资格通过人数最多的是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这与该资格有中文考试,不存在语言门槛关系很大。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7。

六、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价值评价

(一)财会类资格考试价值总体评价 国内财会类资格中,注册会计师考试所受评价最高,价值度指数4.56;其次是高级职称考试,价值度指数4.10;紧随其后的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价值度指数分别是4.08和3.98。被认为最没有价值的是初级会计师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价值度指数仅分别为2.42和2.43;和它们类似的是初级审计师考试,价值度指数也仅为2.55。入门级证书,是必备,拥有证书的人多,但也正因为如此,价值认可度不高。在国际财会类资格中,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考试的评价遥遥领先,其次是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和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与国内财会类考试资格之间的口碑值对比悬殊不同,对国际财会类资格的价值评价差别不大,这也许是因为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国际财会类资格了解较少,无从比较有关。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8。

(二)财会类资格考试价值评价:学历差异 国内会计资格中注册会计师/CPA是不同学历投票人公认的最有价值的考试资格。注册税务师/CTA的价值在不同学历的被调查者中均得到认可。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的价值在大专及以上的投票人中得到认可。有趣的是大专及以下投票人比较认可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的价值,但这个资格在总投票人中的价值排名只在第十一位。本科及以上投票人对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和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的价值比较认可,大专及以下投票人对大部分国际财会资格的认可度都差不多,应该是这部分人群对海外财会资格了解较少导致。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9。

(三)财会类资格考试价值评价:在单位中的身份差异 如表20。

第9篇:因为专注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六种代表学说

学术界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六种观点:

(一)违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说认为,既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签订了审计服务合同,注册会计师就必须尽职谨慎按照审计程序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服务合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时,其结果导致了相信该审计服务合同并因此采取相关决策的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该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投资者的损失是通过客户与注册会计师签订的服务合同联系起来的,既然该服务合同同意客户向公众公开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与不特定的投资者之间就在事实上形成了某种默示的合同关系,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就其审计报告的瑕疵对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也有人认为,虽然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根据合同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扩张至第三人的例外规定,审计服务合同的效力也能扩张至投资者,故可依违约责任来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说来源于德国判例法,在德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定在德国商法典中,但德国商法典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的客户才能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无法通过普通商事诉讼来注册会计师,为解决困境,德国通过判例建立了第三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的制度。

(二)侵权责任说

侵权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要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第三人损失,就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所以这种责任只能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说认为,因为默示合同的观念还没有为人们所接受,合同效力也很少能扩张至第三人,所以违约责任说在理论上存在先天不足,而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就能避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可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说主要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英美等国通过判例认为,注册会计师等不实陈述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即受害人主要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作出决策,注册会计师也知道受害人将根据对其信息的依赖而作出判断,那么注册会计师对受害人就负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第三责任说

第三责任说认为,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知道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向社会公众公开,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当对客户和第三人承担职业上的注意义务,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职业活动中违反了注意义务致第三人受到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对受损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责任说认为,基于职业注意义务产生的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新的责任,即第三责任,所以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应定性为第三责任。第三责任说来源于法国学者的研究,法国学者通过对福勒信赖理论的研究,认为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之间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注意义务存在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第三人信赖并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知道或可预知第三人会信赖并使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注意义务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就违反了这种信赖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专家责任说

专家责任说认为,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评估师、公证人等具有特殊技能的人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责任说其实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不过这种侵权责任又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责任类型,即专家责任。由此可见,专家责任与普通的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侵权人主体身份的不同,专家责任中侵权人是专家。专家是指具有高度专业技能或知识的人,专家因其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被施加了高度注意义务,而委托人或第三人由于缺乏这种专业知识而对专家产生了高度信赖。在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显然属于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注册会计师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出具瑕疵审计报告,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应定性为专家责任。

(五)产品责任说

产品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商业活动中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面向整个社会提供的产品,如同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使用其生产的瑕疵产品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一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对使用其瑕疵审计报告致损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产品存在缺陷即意味着生产者有过失,消费者无须对生产者的过失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定性为产品责任,严格责任的归责原有助于破解了第三人因专业知识欠缺和获得信息受限而难以证实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的难题,可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因此产品责任说得到了相当一部分学者的赞同。

(六)法定责任说

法定责任说认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等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合同法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只与委托其审计的客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使用其审计报告的投资者之间并不发生直接联系,违约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默示的合同关系的观点过于牵强,因此,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关系追究注册会计师违约责任;根据侵权法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通过客户向投资者公布的,不实审计报告可能只是投资者决策失误受到损失的原因之一,认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与投资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第三人追究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亦存在一定难度。为解决上述难题,法定责任说将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理论引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即国家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的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定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就要依法承担责任。法定责任说得到了某些经济法学者的赞同。

二、评析与选择

经过对以上六种学说的比较与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宜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违约责任说存在缺陷

违约责任说在民法理论上存在的障碍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默示合同关系的观点并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在我国现行法律和民法理论中尚无依据,普通人仍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让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因使用不实报告而遭受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尽管违约责任说在归责原则和举证方面的确存在一些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优点,例如第三人不需要对因果关系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等,但违约责任说无法适用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第三责任说过于超前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民事责任性质的两大基本类型,并不存在第三种责任形式。第三责任说彻底颠覆了传统民法理论,固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但目前对第三责任的本质、特征等基础理论尚存在巨大争议,远未达成共识。如果用第三责任说来解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并定性注册会计师和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必须存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的认可。但在理论研究存在争议,立法短期内尚不可能的情况下,以第三责任说来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三)专家责任说实无必要

专家责任的突出特征是因专家具有专门的技能或知识而被施加高度注意义务。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中,如何具体理解高度注意义务这一抽象概念,在学界上存在争议。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标准在近些年来随着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编撰已经逐渐明晰化,单纯用专家责任或高度注意义务等抽象概念来形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已无必要;另一方面,鉴于学者对专家责任的理解尚存在争议,完全可以用传统民法中过错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定位和解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故用专家责任说来定性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实无必要。

(四)产品责任说有欠妥当

产品责任理论的确存在能更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优点,因为产品责任多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由于产品使用者的特定性,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在范围上具有限制性,但审计报告作为一种商业信息,具有传播无限性的特点。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瑕疵审计报告作为一种产品,鉴于信息所具有可复制性和无限传播性,将导致因瑕疵审计报告造成的损害范围被推至极致,其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超过任何一种有形产品,过大的责任负担可能会压垮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产品责任不甚合理,有欠妥当。

(五)法定责任说脱离现实

法定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实际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种种具体现象,放弃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的抽象规定。但这种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一方面,因为第三人因使用不实审计报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包罗万象的,在立法上难以明确界定第三人的具体损失;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讲,任何试图完全以成文法来规范涵盖多姿多彩的社会生活的努力已被证实是不可能的,成文法需要保持稳定,而社会生活永远处在变动之中。既然在立法上事无巨细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定责任脱离现实。

(六)侵权责任说符合现状

从我国民法理论、法律规定及法律效果的角度来看,宜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首先,符合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念是任何人就应当就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而第三人无过错的情形下,由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逻辑,且侵权责任的存在不以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避开了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难题。其次,符合我国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大多将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并且也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最后,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方面大多采取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第三人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须对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行为和己方遭受损失即可,而由注册会计师对自己不存在过错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避免第三人举证困难的困境,相比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