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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劳动实践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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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劳动实践方案

第1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社会需求;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在中国开展将近二十年,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从根本上来说,适合采取诊所式教学模式,但基于学科的特点,在发展进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分析法学教育现状,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诊所式教学,是法学院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师的教学形式。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亲自案件。因学生要在律师的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与诊所看病有相似之处,故命名为“诊所式”法律教学[1]。2000年,我国有七所高校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学课程,这七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我国诊所式教学的开展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国有160多所高校开展诊所式教学[2]。本研究选择其中几所进行梳理,对这种教学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究。

1.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作为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成果,诊所式教学发展迅速。北京大学法学院首先开设了诊所式法律实验中心,该中心下设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普法诊所、校外诊所,每学期结合具体情况,开设相应课程。2014年秋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立法诊所”“法律发展诊所”“大成校外法律诊所”课程,2015年春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大成校外诊所”课程,2016年春季学期、2016年秋季学期实验中心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小微企业法律诊所”课程,面向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和研究生[3]。

2.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清华大学法学院从2000年起开设“法律诊所”类课程,与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共建诊所教育法律实践基地,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合作共同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与支持中心”,同时开设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除此之外,2001年开设了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定期向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4]。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基层民众的法律需求,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执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和职业道德。

3.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开设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课程,针对大三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依托地石律师事务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相邻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各类案件280余件[5]。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副教授竺效创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确定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6]。目前的法律诊所教学情况,具有一些共同点。第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需要借助实务部门的帮助。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大成校外法律诊所”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地石律师事务所合作,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第二,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大多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第三,在选课对象方面,大多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将选修课的对象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第四,在开课内容方面,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是结合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学校的资源优势来开设课程的。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是调解项目,其主题是“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这都需要课程自身贴近生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和问题

(一)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

1.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包括三大块内容———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等内容,从上述体系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中的很多单行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以市场监管法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乃至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教学,法条和教材的内容都只是一部分,学习的关键在于学以致用。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均涉及经济法相关内容,如2013年北大法律诊所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开设的劳动立法诊所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了《劳务派遣制度调研报告》以及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7]。清华大学开展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环境法律诊所,都是以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诊所教学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经济法教学内容与社会联系紧密

经济法课程中的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涉及普通的消费者和劳动者。二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为经济法“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以河北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接受的法律咨询案件主要涉及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有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等;第二类是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主要涉及学生创业设立公司;第三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是学生网购、校内网络服务、共享单车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争议;第四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这类案件的咨询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学生帮助家乡就业者咨询,二是本地劳动者亲自到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从咨询案件整体来看,经济法课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左右,这可以看出其强大的社会需求。此类案件往往标的较小、案情复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往往怠于这些案件,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法律诊所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法律诉求。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问题

1.部分单行法与法律实际应用存在一定距离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经济法和民商事法律规范几乎产生于同一时期,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早期对经济法认识较为模糊。经过长期的发展,经济法的脉络日益清晰,除经济法总论外,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即便如此,相比其他学科,经济法的内容仍较为繁杂,一门课程往往涉及十几部单行法。在这些单行法中,比较适合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而其他单行法,比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税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群体比较高端,以反垄断法为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省一级的机构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实力雄厚,不大可能让学生处理案件,因此学生直接处理此类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小。除此之外,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以财政法、税法为例,第一手的案件几乎接触不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存在一定的阻碍。

2.师资短缺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一位优秀的经济法教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还需要了解相关学科或领域的知识,比如经济学、税务管理、房地产知识等,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在高校中这种复合型的人才相对短缺。除此之外,诊所式教学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对于校内教师而言,因为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大多数教师或者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即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所接触的案件也以普通民事或商事案件为主,涉及经济法的案件往往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校外教师,一般是与法学院具有合作关系律所的律师,他们大多业务繁忙,只能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实践教学上。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校外教师的聘用和待遇问题没有统一、合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校外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师资短缺是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一个难题。

3.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是影响法律诊所课程顺利进行的另一个因素。国内大多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案源紧张的情况。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还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律诊所的竺效教授就提到:“有一年诊所没有接到案例,学生们一直紧盯着北京市12369环保热线网站,对网上提供的案例进行统计学分类研究,发现法律、政策上的问题,并提出了实践方案,与网站工作人员沟通。”[2]获取案源的困难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普通百姓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三、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全面开展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努力,要转变传统教学思路,创新教学方法,根据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点,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合自身的“诊所式”教学模式。

(一)“内置式”教学模式

“内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主要设置在学校内部,学生在本学院教师的引导下,为相关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整个案件的全部工作。“内置式”教学模式适用于实践性较强、专业性较弱的单行法。除经济法总论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大多数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率先针对这些单行法开展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在这些单行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不复杂,比较适合学生办理,最适合早期开设“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以上的学生。在案源方面,借助高校平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做好早期的宣传工作。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重要节日,在学校举办免费咨询活动,为校内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以这种教学模式为基础,加强与农村、社区服务部门的合作,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全程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与工会合作,走进工厂,了解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状况,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长期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模拟式”教学模式

对于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财政法、税法等,获取案件的途径较少,可以开展“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的完成较为灵活,既可以独立开设选修课,也可以尝试在经济法必修课程中完成。比如借助微课形式,教师在网络平台提供视频,学生课前自学基本知识点,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课上时间用于谈论案件,分析具体案情。之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学生学完相关内容后,让学生模拟当事人和法官,完成整个案件的和审理工作,加强对这部分知识点的学习。也可以开设相关单行法的“模拟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同样面对已经学过经济法必修课程的学生,这类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校外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尽可能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以城市房地产法实务选修课为例,由校内教师讲授部分课程,回顾房地产法基本理论知识点,解答对基本知识点存在的疑惑。由房地产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讲授部分课程,主要讲解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然后由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的法官讲授部分课程,重点讲解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后留下一些课时进行案例模拟,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完成。

(三)“外置式”教学模式

“外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在学校以外的特定机构中,在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1]。“外置式”课程是较为理想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几乎适用于经济法中所有的单行法,尤其适用于专业性强、案源少的单行法,需要与和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律所合作完成,学生在律所学习全部课程时,要为选修此课程的学生选好课程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处理案件,至少完成一个案件的工作。这里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学生的身份问题,在现行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没有案件的明确身份,这既不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也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赖感。如果可以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案件的身份,给予学生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将更有利于课程的推进。第二,时间衔接问题。有些案件较为复杂,而学生的选修课时间固定,有时不能完成案件的整个过程,要做好与下一届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对接工作,并有效监督,设置相应的未决案件跟进监督制度,尽量减少“真空”阶段,让“外置式”诊所课程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林海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J].山东工会论坛,2012(5):118-121.

[2]贵静.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困境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32):160-161.

第2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学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沉重的社会使命。劳动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及深刻探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规模的讨论。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劳动法学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以来,其课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学改革也在不断开展。然而,目前我国各高校对劳动法学课程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审视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课时量偏少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给劳动法学安排的课时量只有2课时/周,有些高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约56课时/学期。这对于一门核心课程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法学涉及内容多,体系极其庞杂,如此少的课时量使教学过程很匆忙,连很多基本理论知识都没法涉及,更不用说将时间安排到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平台等。这就很难保证正常的教学需要,从而也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学大纲设置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设置劳动法学教学大纲时没根据学生的知识需要,即不管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针对如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学专业等其他专业因课程设置需安排劳动法学课程,还是作为全校公选课的学生,一律编制同一套教学大纲。很多高校没有在劳动法学专业课教学大纲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没有从整个法学体系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更没有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环节教学有机结合。而作为公选课的劳动法学大纲也没有侧重于实用性。

 

(三)学生重视不够,教学效果不佳

 

因课时量安排偏少,任课教师没有相对深入的研究很难形成自己的思维视角,对劳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掌握程度也极为有限,导致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由于任课老师频繁更换,常常出现边教学边学的现象。由于课堂授课没有感染力根本没法激起学生兴趣,更没办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使教学获得良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多次在公选课课堂上问学生,“你们为什么选修劳动法学?”很多学生回答说是因别的课程没选上,为了学分只好选择劳动法学了。也有学生表示劳动法学学习起来很枯燥。笔者也曾问过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觉你们不是很重视劳动法学的学习,为什么?”有学生回答说司法考试占分数太少,每年约5分。这也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重视劳动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薄弱

 

劳动法学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由于受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影响,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较少也相当滞后,全国各大高校的劳动法学专任教师相当少。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几所高校设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有专职教师,大多数院校都没设有劳动法教研室,也没专任教师,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兼任。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其课程体系均未明确,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也是很显然的,而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及课程体系三者关系又是环环相扣。

 

(五)教学方法不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由于受劳动法学科学地位偏低、课时量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课程体系不明了等影响,教学方法明显不科学合理。具体表现是:

 

把过多的学时安排在对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很少甚至没有安排学时在实践环节上。有高校在理论知识传授上也不注意将具体案例与国家规定结合讲解,使课堂沉沉闷闷毫无生气,没法引起学生兴趣,更谈不上理解课堂内容。有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中实施了案例教学法但所选的案例太陈旧、生硬也没现实感。或案例教学过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师对案例教学理解存在偏差,课堂上也往往只是一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整个过程完全由教师主导,学生很少甚至没参与案例讨论,所以很难引发学生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思考,更无法发挥学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上是运用了模拟劳动仲裁庭,成立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询平台等实践教学方法。但并没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或并没根据实际情况系统组织并加以引导。

 

二、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

 

劳动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之一,随着不断发展其学科地位也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已被教育部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然而,从普遍的高校学时分配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等劳动法学教学目前的现状可很显然看出,实际中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因此,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极为必要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一级学科是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含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应将其调整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经济与社会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学科,然后将劳动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纳入经济与社会法学学科,而摒弃劳动法学作为民商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做法。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偏低问题,也有利于改善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不力的结症,从而有利于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

 

(二)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

 

教师是开展教学活动的核心因素,没有专任教师及相应研究梯队使劳动法学教学难以得到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设劳动法学教研室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备足够的劳动法学教师。然后安排劳动法学教师到外校访学、到劳动行政部门、公检法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等单位挂职进行实践锻炼,安排各种级别项目由劳动法学教师参与等。教师系统深入的掌握劳动法学理论知识并有配套实践经验,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独特的视角,就可以深入浅出的给学生授课,感染学生,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劳动法学的积极性,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最终促进劳动法学的发展。

 

(三)增加课时量

 

针对普遍高校劳动法学课时量偏少的情况,将课时量增加至4课时/周,或56课时/学期。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的话,就将该们课程安排两个学期上且保证56课时/学期。只有充足的课时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时间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并安排实践教学,这样才能将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与开放式的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教学相结合,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

 

(四)梳理课程内容,科学编制教学大纲

 

合理的课程教学内容有利于彰显课程特色及其所承载的教学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学习积极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将劳动法学设为选修课,有少数的高校设为必修课,且课时量安排甚少。而劳动法学所涉及内容较多,体系庞杂,还要将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根据课程所承载的功能及针对不同的学生对象对教学内容梳理,科学编制教学大纲就非常必要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如劳动法学是专业课,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性,注意从法学视角循序渐进展开。以劳动合同法为蓝本,从劳动法概述这些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出发,到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如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论性质的内容。且还应详现有的立法概况。

 

2.如劳动法学是公选课,侧重该课程所承载的促进就业功能,将各个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逻辑脉络串联即可。劳动法历史沿革、劳动关系等内容可不必赘述。可重点讲述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实习、求职与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制度、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等。

 

(五)改革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尔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断等能力,使学生能较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根据目前我国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改革之处有:

 

1.精心挑选案例。所选案例要体现真实性、典型性、可辩性和启发性。选择的案例可是现存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是现实生活中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进入司法程序但还没审判结果的案列。让学生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司法程序尚没结果的案例分析探讨,并运用其所学法律知识裁决案子。

 

2.教师应定期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案例库,做到与时俱进。且根据教学需要将体现授课内容重难点的新案例纳入课堂讨论,这样可以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保持敏感度和适应性。

 

3.在案例教学中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导两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师引导、鼓励学生对案例提意见,帮助他们提高问题分析能力,树立论证方法。然后教师选择一些有相互冲突、相对复杂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他们按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自行展开辩论。学生通过扮演并体验各诉讼参与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注重实践教学环节

 

劳动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理论源于实践,更要回归实践。因此,劳动法学应重视实践教学的环节。笔者认为:在理论知识传授中,可通过组织模拟仲裁庭等并制定相应操作程序及配备教师进行适当指导跟踪。这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识,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校还可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庭等协商,建立特殊实习基地,劳动法学学生在学科学习过程中到实习基地实习,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实际运用中知晓劳动法学,并提升自身劳动法学应用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劳动纠纷日渐增多,社会各界极其需要各种劳动法律工作者。根据各高校劳动法学教学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其成因分析,对劳动法学教学进行提升其学科地位,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增加课时量安排等,教学改革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了。科学合理的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可以为各研究和事务部门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劳动法律专门人才,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3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本文是北京联合大学人才强校BPHR2014B02项目、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权威数据揭示:2013年是人口红利消失转折点,中国发达地区“用工荒”大潮出现,劳动者的就业要求不断提高。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制化、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和劳动用工的复杂化(劳务派遣、HR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大量出现)逼迫人力资源管理转型。当前社会对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实践能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改革迫在眉睫,如何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以适应社会对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需求,是任课老师必须思考的问题。

笔者通过与学生座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在教学实施中所遇到的现实情况;以邮寄调查函、电话采访等形式向企业劳动关系从业人员、人力资源毕业生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共同探讨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中的难点与重点问题。收集第一手资料,了解企业实际需求的能力是什么,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总结出当前课程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仍偏重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方面较为薄弱。实践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保证。据调查,毕业生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感到自己在大学学习过程中,实践能力没有得到有效锻炼。导致大多数毕业生缺乏动手能力,难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在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调研中,笔者发现目前毕业生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实际需求不符。虽然不同类型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能力要求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但劳动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与沟通与协调能力是所有类型组织均十分看重的核心素质与能力。

第二,实践教学课时过少,实践指导老师匮乏,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理论教学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实践当中,造成理论学习与社会生活实际脱节的现象。

第三,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以及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教学方式及有限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对案例教学的满意度并不高。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老师认真学习金字塔理论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习金字塔是一种现代学习方式的理论。最早它是由美国学者、著名的学习专家爱德加?戴尔1946年首先发现并提出的。根据美国缅因州的国家训练实验室研究成果,采用不同的学习方式,学习者在两周以后还能记住内容(平均学习保持率):1,听讲,保留5%;2,阅读,保留10%;3,声音、图片达到20%;4,示范,记住30%;5,小组讨论记住50%;6,做中学或实际演练,达到75%;7,教别人或马上应用,记住90%。这与富兰克林的名言“告诉我,我会忘记;让我看,我可能记住;让我参与,我会明白”不谋而合。即听讲的学习效果最差,教授给他人的学习效果最好。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这种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不仅要求学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且要求教师要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应当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全新的教学模式。

因此,教师急需改变传统“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综合利用研讨式、参与式、角色扮演式等多种教学法,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程度,提升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以下是笔者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中进行的探索与建议。

一、让学生自己选择和分析案例,在课堂上展示

学生对某方面的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时,就想跃跃欲试,展示自我。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这一特点,让学生自己选择和分析案例。然后专门抽出一定的上课的时间,让学生到台上把自己选择的案例和分析的结果公布于众,让全班学生参与讨论。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其牢固掌握相关知识,更有利于增进教学相长。把单一的教师的“讲堂”,变成学生主动发展的生动活泼的“学堂”,变成师生共同研讨的“论坛”。为此学校提供专门的案例圆桌教室非常重要,以便营造良好的讨论环境,确保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模拟法庭

这种模式一般在劳动法课程的后半段运用的比较多,因为课程过半,学生具备了一定的劳动法理论知识后,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让学生充当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和法官或仲裁员,能够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不同角色的要求。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典型性和可辩性,能有让各个角色充分发挥自己才能,施展才华的空间。这需要教师做足上课前的准备工作,否则根本达不到应有的课堂教学效果。具体而言,教师首先要精心选择教学案例。教师要充分考虑如何让学生置身于案例之中,愿意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例的探讨之中。第二,选择角色,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分析案情,制作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第三,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组织对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进行讨论,尽量让每位学生对该案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教师进行讲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三、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开放性”教学模式

“开放性”教学模式是针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而创设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为此要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走出校门、专家走进课堂。“请进来”是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如邀请一些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知名律师和资深法官来学校讲授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实务课程。“走出去”是旁听真实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诉讼庭审。在“劳动法”的教学内容中,“劳动争议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劳动争议处理有三个环节:即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最重要的环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程序与证据的搜集是笔者讲授“劳动法”的重点与难点。通过旁听案件审理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带领学生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和北京大兴区法院旁听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学生们全面清晰地了解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劳动法知识加深理解,增强记忆有很大帮助。在现场的感觉和看书看视频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和看电视剧更是差距很大,现场的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和严谨。他们也意识到必须有深厚的劳动法专业知识与素养,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做好劳动关系工作。同时认识到学习劳动法知识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更为重要,不是为了拿学分,而是它和将来工作息息相关。旁听案件审理必须重视的环节是:让学生事先了解一下案件的背景与内容,提前查阅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学生才能更好地思考,更好地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庭审结束后可以马上与法官、仲裁员、老师一起讨论,把案件的重点梳理,把疑问及时解决,旁听学习的效果才能更好。与传统的“一间教室,一位教师,一班学生,教师讲,学生记”的“封闭性-灌输式”课程教学模式相比,“开放性”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交流更加活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更强,教学空间更加广阔,教学效果更加好。

实践教学环节由专业教师担任,但专业教师往往理论知识充足,实践经验不够。因此,需要积极鼓励教师取得双师型任职资格后到企业兼职,或者聘用律师、企业中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主管担任实践教学环节课指导老师。

四、创新实践教学平台

在实际教学中,如何选择恰当的校外实习基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对接,使学生能够及时进入实习基地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全方位地感知劳动关系管理的实务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在这方面,有的学校尝试与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建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专家委员会,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现场教学活动和专题教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这样就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参观、见习等实习活动,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推进。还可以随时聘请相关单位的劳动关系专业人士进行专题演讲、座谈、答疑、研讨,保持学生与社会专业人士之间交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此外,可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辅以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等网络信息通信工具,搭建信息化、网络化的技术平台,使学生与专业实务人员之间形成有效互动。因此需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创设广阔的实习基地。

参考文献

[1]伊海燕,刘艳.HR转型背景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4(1)

[2]秦敏,朱亚男.“劳动关系管理实训”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市场,2012(11)

第4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关键词]地方高校 诊所式课程模式 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252-02

法律诊所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这种教育形式是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产生的。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特殊的法学教育形式。法律诊所教育形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要包括:首先,在虚拟的或实际的“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各类案件。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将为学生提供咨询意见,并指导学生完成工作,实现学生与教师的默契配合和亲密合作。其次,学生从事律师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写诉状、调查取证、去法院阅卷、与相关当事人谈判等。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上述学习、工作进行评定。[1]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引入诊所式教育的必要性

(一)诊所式教育有利于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办学目标的实现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教学规模不断扩大,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就达到了620多所,在校本科生更是超过了数十万人。但是在生源质量、办学目标、教学水平以及教学投入上,各个层次、各个类别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一差距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具有多样性,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的那样,要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这不仅仅是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认识和遵循的规律,也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得以生存和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地方高校与重点院校能够实现同场竞技,并突出办学特色的前提和保障。

陕西理工学院地处陕南,由于地处深山腹地之中,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与综合性大学、文科类政法院校相比较,陕南高校法学专业起步晚、发展慢,存在着先天不足和巨大差距。在中国法学教育面临严峻考验的当下,陕南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变得举步维艰,甚至可以说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必须在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上立足实际,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模式,即以陕南地方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他部门培养具有高法律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地方建设服务。教学模式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能够比较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明确学习目的,能够有效地巩固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的提高,有利于实践。在实践中教学,为实践服务,符合法学教育的特点,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与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相吻合,为陕南高校法学专业提供了一种极好的教育范式。

(二)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学教育的要求

法学教育旨在弘扬法律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是一项实现法治中国、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教育部在2011年年底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中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并通过层层遴选,在全国范围内分类建设了92个人才培养基地,其中,58个属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可见,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要求不仅要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更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技能。而目前我国的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在课程设置上,不够重视以能力训练为主的实践性法律课程。实践性课程的设置不系统、内容不丰富、课时无保障。第二,大多数教师简单采取“灌输式”授课方式,缺少针对性,师生之间缺少互动,教师缺少热情,学生积极性不高。第三,传统的实习制度由于人员及时间的限制,很难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实习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第四,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有效的实践能力评价体系和标准,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的测试。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实际办案能力较差,达不到应用型、符合型法学人才培养要求,不能适用社会的需求,因此,改革迫在眉睫。1998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体说,要按照“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原则。[2]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主动性思考、学习,教师参与、指导为特点,鼓励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既能够培养起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很好地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缩小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距离,无疑是法学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良好教育范式,能够很好地体现法学学科的特点,满足法学教育的要求。

二、地方高校诊所式课程模式的构建

诊所式课程模式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才能够运作,而资金主要来自于一些研究基金会的支持和学校专业建设经费,非常有限。因此,必须选择最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领域开展,比如劳动法领域、刑事法领域等。鉴于陕南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众多劳动者经济能力差,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陕南高校可以尝试在劳动法领域率先开展诊所式教学,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一)诊所式课程的性质

要建立起诊所式课程模式,并且切实有效地运作起来,首先应当界定该课程的性质。以劳动法诊所课程为例,是在系统学习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一门实践课程,应将其定性为专业选修课,设置3个学分,51个学时或4个学分,68个学时。课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课堂教学、模拟仲裁和出庭。课堂教学环节,以教师讲授为主导,了解劳动法诊所的教学模式和要求,系统学习劳动法文献资料的查询和运用、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实务、证据的收集方法与技巧、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等知识,为从事司法实务打下理论基础。模拟仲裁环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教学,一是选取疑难案例进行充分讨论,教师总结;二是选择经典案例,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还原仲裁或诉讼情境,写出心得体会,教师进行总结。出庭环节,学生在教师和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面向劳工,提供免费的劳工咨询和服务,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诊所式课程的运作模式

诊所式课程可以采取项目负责者,指定专人负责。诊所可以分为教学部、部、咨询部和宣传部四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运作。一是教学部。负责诊所的招生、教学和考核,制订培养计划,开展教学、培训,制订考核方案。招生对象主要面对法学专业二、三年级的学生,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选拔方法,主要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口才和思辨能力。教学任务由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来承担,聘请专职律师对学生进行课堂外辅导,回答学生的疑难问题。考核除了笔试部分外,还应当结合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实践表现,制订科学的评价机制,还可以以颁发结业证,评定优秀学员等方法激励学生。二是部。由专职律师负责。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上形成合力,由专职律师对学生全程指导,面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三是咨询部。负责案件日常咨询工作,由教师指导,学生负责,提供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和现场咨询服务。四是宣传部。负责协调学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系,进行网络建设和维护,制订行之有效的宣传策略和方法。

(三)诊所式课程模式的特点

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为社会有用的人才,而高等院校人才的培养模式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地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型教学模式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方式,而诊所式课程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符合法学教育的初衷和目标,它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三位一体。诊所式课程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师生之间缺少互动,理论与实践脱离的传统教学模式。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人员纳入到教学中来,形成了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学生三位一体,有机对话,积极交流,互帮互助的新学习模式。学生在学习中的疑问可以促进教师和律师(法官、检察官)更好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技能,教师和律师(法官、检察官)又能够互相弥补各自在实践或理论上的不足,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另外,课程采取教学培训、咨询服务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模式,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立体、全方位地学习到理论知识,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在实践中检验知识水平,解答心中疑问,锻炼实务能力,培养专业技能,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不再是纸上谈兵,学生也不再是凭空想象,面对案件无所适从。可以说,将培训与结合起来,实现了服务劳工和培养学生的双重目标。

第二,专兼结合。诊所式课程采取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效果的增强非常必要。专任教师,即法学专业中有司法实务经验和理论教学经验的教师,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律师资格证,主要负责理论教学。理论教学部分又可以分成不同的模块,由不同老师根据自己的专业所长来承担。兼职教师,由律师、资深法官、检察官、劳动仲裁员等司法实务人员来担任,主要进行学生的课外辅导,服务的全程指导工作。专兼结合的特点,有利于学校和司法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人才输送和人才培训上的双赢。

【参考文献】

第5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实习 劳动权益保护 国际经验 

参与实习是大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紧密衔接起来的关键环节,随着实习大学生队伍的逐年壮大,实习过程中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的频发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一)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定位缺失

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可认定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这一问题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生脱离学校,进入实习单位为实习单位效力,已经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理应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对劳动者概念的解读为,“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而实习学生还未正式毕业进入社会,并不以实习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和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等同于劳动法中所保护的劳动者。两种观点中,后者更为主流。对实习期间大学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实习过程中应享有哪些劳动权益内容上的模糊。

(二)劳动合同缺失

我国目前在大学生实习阶段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上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实习阶段不与学生签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这种权责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劳动权益损害发生后,学生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尽管大多数高校都拟定有需校方、实习单位及学生本人签署的实习协议,但多数情况下协议内容并未与用人单位和实习学生商议,侧重点只放在规避校方责任,鲜少考虑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自身权益的保障。加之大学生迫于就业压力,急于找到实习单位,又缺乏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很多人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实习协议,一旦损害发生,很难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只能自认倒霉。

(三)国家层面立法缺失

2007年6月,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报酬、实习安全、以及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进行了规范,但仅仅是针对中等职业院校,不适用于高校大学生。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上来看,尚没有保障高校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立法。如前文所述,实践中实习大学生没有明确的“劳动者"身份,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实践中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一直在发生,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经验

实习,作为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及增加大学生就业竞争砝码的重要环节,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及地区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中,尤以德国、法国、美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 德国

德国普通大学生的实习多达3次:申请大学的高中生必须在工厂完成6周的学前实习;大学期间,进行6个月左右的专业实习;大学毕业后,要进入“过渡实习期”。20世纪初,德国第一家双元制大学——德国巴登符腾堡双元制应用技术大学应运而生。所谓双元,是指职业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两个场所的培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实习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让学生在实习单位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其人才培养模式类似我国高职院校,所不同的是,德国的双元制大学拥有一套规范、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双元制大学的学生,不仅在学习期间可以拿到500-1200欧元的月薪,而且还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德国拥有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实习生被法律明确规定同实习单位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和实习单位一旦建立实习关系,双方就要就实习岗位和工作内容签订详实的实习协议,并提交高校确认备案。实习单位自签订实习协议时起,必须依法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法国

法国政府和高校十分鼓励学生参与实习,为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享有普通劳动者相同的一切权利。

2014年2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旨在维护实习学生权益并防止实习单位滥用实习生用以减少正常雇员规避社会责任的《新实习法案》。该法案在三个方面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及实习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修订:第一,根据实习单位的规模对实习单位使用学生工的比例作出了严格限制,且每年雇佣实习生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而且实习的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对实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特别地对于实习生,无论其实习期间是多长,实习单位必须从“实习生第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支付不低于436.05欧元(约合人民币3711元)的薪水。第三,加强对实习单位的劳动监管,加大对实习单位违法雇佣实习学生、侵害实习生权益的惩处力度,同时法国劳资仲裁法庭将决定缩短对滥用实习生案件的审理裁决期限。

(三)美国

美国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保护弱势群体,虽然美国各州政府基本都没有明确针对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特殊立法,但早在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就明确规定,雇员(即劳动者)是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根据该法案,受雇佣的全日制学生,也被纳入劳动者范畴,各项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各类帮助实习大学生就业以及维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十分发达。其中以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最为著名。该协会创建于1956年,每年为100多万大学生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该协会的宗旨是帮助学生选择并获得满意的工作,帮助雇主制定有效的人员招聘计划并提供优秀人选。与此同时,美国大学一般都设有保护实习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职业服务中心”,负责和雇主沟通联系实习内容、劳动强度、拟定详细周密的实习协议。

(四)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要求高校设立自己的“校外实习委员会”,其职责类似于美国高校中的“职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学生挑选合适的实习机构;书面实习协议的拟定审核及确认;接受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评估;受理学生实习有关的申诉;统筹管理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事宜并为实习学生投保意外保险。

此外,台湾地区于2006年颁布了“大专院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对台湾境内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统一立法。2012年2月9日,政府将该办法更名为《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并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明确规定:学校为与合作机构办理学生校外实习,应设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合作机构提供学生相关操作训练,并与学校指派之专责教师共同辅导学生。合作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前之安全讲习、实习场所安全防护设备之配置及相关安全措施之规划。同时,该办法还将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解决办法强制纳入到实习合作协议中去,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借鉴完善与创新

通过对域内外实习相关立法的了解,不难看出国外在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立法比我国内地完善许多。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构建我国自己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现阶段应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明确实习学生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内容

法、美两国在立法上直接赋予了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资格,我国台湾也在《劳动基准法》第64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技术生可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而事业单位中的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成班的学生同样适用《劳动基准法》。在未来立法中,我国完全可以参照法国、美国的相关立法,明确实习大学生特殊的身份及其享有的具体劳动权益。鉴于实习大学生非劳动者这一特殊身份,笔者认为,实习大学生至少应当享有:平等实习权;劳动信息知情权;休息权;劳动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亲求权。只有在立法上赋予实习大学生明确的身份定位,针对具体的“准劳动关系”特点,参照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制定更符合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具体权利内容,才能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二)签订规范的《实习保障协议》

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绝大多数实习单位不能够和未毕业的大学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以用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唯一书面文件就只剩下校方、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实习协议。如前文所述,高校自行拟定的实习协议版本各异,内容多偏重规避校方责任,纵观各发达国家早于我国起步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美国大学内部成立的“职业服务中心”制度十分值得借鉴学习。我国高校也应当组织负责指导实习的专任教师会同学生代表成立“实习就业服务中心”,其职责除了代表学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对学生进行指导教育以外,还应包括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保障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实习的起止时间、实习期间的报酬、实习过程中各种意外事件的归责原则、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等。明确校方、实习单位以及学生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三方相互配合同时相互监督,才能够避免问题发生以后学生维权无依据或是校方与实习单位相互推诿责任。

(三)全面推行实习责任险

实习责任险,指实习单位和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其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所造成的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制度。域内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经验表明,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将学生实习期间可能遭遇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交由社会分担,可以拓宽赔偿渠道,保证赔偿额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校方、实习单位与学生在实习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的后顾之忧。具体做法,可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规定必须为实习大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依约定按比例分摊。

第6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学院校;医学生;创新能力

医学院校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将创新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要推动“接受教育”向“创新教育”转型,培养创新人才,修订培养方案,将创新精神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同时注重第二课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建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一、以创新精神为主要培养目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一)控制总学时、周学时。培养方案修订中贯彻了将五年制各专业总学时控制在3500—3700学时;四年制各专业总学时控制在2900—3200学时;平均周学时控制在24—26学时的原则。其目的是尽量精讲多练,给学生更多的自学时间,培养自学能力。

(二)加大必修课和选修课中人文课程的学时比例。在保证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形势与政策课学时的情况下,在必修课程中加入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两门课程。选修课程中人文课程的学时由99年教学计划中的274学时(所占比例为41.5%)增至新培养方案中的382学时(所占比例为55.9%)。

(三)整合、优化课程。按照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的基本规律,精选、重组、调整课程,合理分配学时,构建“专业教育、素质教育”课程模块,尽量使课程体系得到优化。

(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验课学时比例,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素质和实际动手能力;加强劳动教育,通过劳动锻炼,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加强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基层卫生工作状况,增进学生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学生为医学事业献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临床见习、临床实习环节,学生直接参加临床工作,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前三学年,每学期2学时,第四学年每学期4学时,共20学时。通过就业指导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认清就业形势,端正就业观念,培养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

二、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2000年以来,我们改革了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优化实验教学手段,构建新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目前,机能学实验完成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实验内容的改革,实现了教学内容的有机融合;形态学实验正在积极探讨细胞生物学、组织胚胎学、病理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实验内容的改革,力争通过实践,建成独立的、完整的、科学的形态学实验。

在新修订的实验教学大纲中,在保留学科经典实验的基础上,对实验内容进行了更新,引入新的、更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验项目,整合实验内容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保证实验开出率。同时,各实验教学注重实验技能考核,严格考核管理,严格考核纪律,严格考核标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打破学科壁垒,整合课程,改革课程体系

在培养方案制订中,本着淡化学科意识,强化培养目标的原则,优化整合课程设置,打破学科壁垒,加大学科融合幅度,从而保证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如临床医学专业先后合并系统解剖学、局部解剖学为人体解剖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为病原生物学,卫生学、流行病学为预防医学,独立开设免疫学、卫生统计学、机能学、组织病理学实验等。课程的优化整合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积开展大学生科技活动,调动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河南省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河南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学校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大学生科研立项和前期投入,对重点项目大力扶持,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以学生社团为主体,积极开展文化艺术活动

开展健康向上、格调高雅,融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于一体的校园文化活动。每两年一届组织开展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包括了征文比赛、主持人大赛、书法摄影绘画大赛、健美操街舞大赛、校园FLASH大赛、演讲赛、辩论赛等。另外,学校和各院系每年还组织“迎新生”文艺晚会、元旦文艺汇演、国庆文艺晚会、运动会、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加强和提高大学生的文艺鉴赏能力,增强学校人文气息,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联.王建发.地方性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模块化”课程设计构想[J].赣南医学院学报,2006,(5).

[2]刘俊荣.高等医学院校人文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建议[J].医学与哲学,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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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环节

0 引言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基于此,高等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就必须加强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依据该指导思想,具体到法学教育工作而言,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包括法律意识的灌输、法学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其中,技能的应用尤为关键。

以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为例,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培养出既懂经济管理又懂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各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无一例外开设了包括经济法、税法、物业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课程,每门课程几乎都有部分的实践比例,但是从各个高职院校教学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的授课以理论讲解为主,在实践性的教学环节设计上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整个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略显零散。目前包括笔者在内的专业授课教师组成团队,以校级课题形式进行探讨,希望能总结经验,汇总设计方案,对今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操作有所帮助。

1 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

1.1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目标

在法学知识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我们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

1.1.1 注重法律意识的灌输

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较为懈怠,主动学习的氛围不浓,在法律知识方面凸显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独生子女稚气未脱,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教师在授课的时候单纯靠语言传授法律观念,学生接受程度相对较慢,反而通过实践,从教训中认识法律从而提高法律意识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如果一个学生不具备法律意识,哪怕他掌握再多的理论知识,他仍然没有自我保护的概念,所以我们坚信只要具备法律意识,哪怕理论知识没有掌握好,在今后如若用到法律的话,他仍然能翻阅法规,咨询律师,仍然可以解决工作中、生活上碰到的问题。笔者曾经教授过企业管理专业的劳动合同法课程,在讲授理论知识前,我做了一个简单的问卷调查,我问学生:认为劳动合同比较重要,还是签劳动合同比较好的请举手。结果只有一半的同学举手,不举手的同学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张纸,没什么用。我又问学生:假如你是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你认为要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请举手。有三分之一的同学没有举手,部分不举手同学的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答案是,我们家自己开的公司就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所以,没有法律意识比没掌握法律知识本身更可怕,有数据显示每1个站出来投诉的民众背后站着20个沉默的受害者。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普及工作应该要做到位,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应该是实践教学设计体现出来的最初衷的教学目标。

1.1.2 注重法律技能的应用

法律知识仅仅只是掌握是远远不够的,会用才是关键。如何才能让学生自己将理解了的理论知识转化成实实在在的应用技能,由外在的知识武装成内在的本领也是我们探索的问题之一,更是我们法学课程教学的终极目标。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用一种诊所式的法学教学方法,目前这种方法在我国的几个著名法学院(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开始试点,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是,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需配备有较强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而这些条件不是我们一般的高职院校所能承受的,但这毕竟给我们如何发展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教育提供了一条可以参考的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到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已经初步取得良好效果的法学院里去取经,对其教育成果进行扬弃,探索出一条适合我们高职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路子。

1.2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重点、难点

法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中还应该结合专业的特点,对实践环节设计有所侧重。以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目前,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包括工商企业管理(4学时/周)、电子商务(3学时/周)、市场营销(3学时/周)、会计(2学时/周)、财务管理(2学时/周)、成教学院的国际贸易(4学时/周)等专业。我们认为,同一门课程的实践比例及实践环节在不同的专业中侧重点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他们实践环节的设计可以是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也可以是模拟员工合同的签订,还可以模拟成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召开公司董事会议、股东会议等;而会计专业的实践环节可以设计安排学生模拟证券的交易,模拟税费征收;市场营销专业可以的学生可以安排去市场调研,找寻不正当竞争的实例,也可以组织学生模拟合同的磋商签订,还可以在工业产权法理论讲授完毕之后,让学生案例讨论。总之,同一门课程,不同的专业在实践环节设计上应该不尽相同,这样既可以与专业结合又可以丰富课堂形式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知识内化,一举多得。

1.3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环节设计

传统的法学课程在教学上采用的是讲授为主,融合学生的案例讨论。在高职院校的法学讲授课堂上,我们应该提倡实践性工学结合的教学理念,时时让学生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毕竟与专业课程有不同的地方是:法律知识的操作上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认识,即便没有讲授过任何的理论知识,学生对一些案例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实践教学环节设计中,我们应该提倡让学生多说,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和交际能力。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除了原有的案例讨论方法可以沿用之外,我们可以有所创新。

1.3.1 场景模拟教学法设计

场景模拟法是指由老师设定一个场景,给定一个任务,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最后完成任务。

2010年11月,我们组织了2010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学生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

教学目的:通过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加深学生对公司设立的了解。

教学设计:首先整个班级的同学分成两组,一组扮演公司的发起人,另一组扮演公司设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比如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机构。第一组学生分两组发起人,分别饰演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二组的学生自行选择自己要扮演的部门,并准备相应的材料供发起人前来办理的时候使用。

教学准备:在公司设立流程开始前,所有的部门必须认清自己的职能定位,并要求学生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提供给发起人的表格、自己的印章等材料)。

活动过程:11月24日下午,全班所有同学参与积极设立筹建公司,历时两个小时。

活动效果:活动效果良好,要求所有学生必须扮演其中的一个角色,为了保证公司设立的顺利进行,所有学生都不希望在自己这个环节出错,通过此次模拟活动加深了学生对公司设立流程的熟悉程度。

类似的场景模拟活动还可以应用在其他的法学课程实践中,比如讲完《合同法》后可以模拟合同的磋商订立;讲完《票据法》后,可以让学生模拟票据交易。

1.3.2 市场调研教学法设计

市场调研法是指让学生走出校门,触摸真实的世界,由授课教师指定一个课题,在特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面对特定的群体完成任务给出心得。

2010年5月,我们组织了2009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学生就学校周边的企业劳动用工现状进行市场调研,并结合《劳动合同法》整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教学目的:通过市场调研,加深学生对劳动用工现状的了解。

教学设计:整个班级的同学分成六组,每组同学确定自己的调查方向,然后分工文献查找、问卷设计、问卷调查、数据整理、汇总报告。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小组的市场调查工作,六组全部结束后集中心得交流。

教学准备:所有的学生必须在调研前组队、分工。

活动过程:5月18日,全班所有同学分组分工就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确定调研方向,包括前期的准备工作,历时两天。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市场调研活动,使学生对目前的劳动市场用工现状有了最真实的了解,同时也使学生更加熟悉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1.3.3 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是很多老师愿意采用的,选定剧本、角色挑选、场地布置、道具准备、排演排练等工作都是学生要亲手动起来的,与前面的场景模拟教学方法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角色扮演,而不同的地方在于模拟法庭的组织更加侧重对程序法的学习,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

2012年5月29日,我们组织了2011级工商企业管理两个班级学生就一个经济诉讼案件进行模拟开庭审理。

教学目的:通过模拟法庭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体验法庭氛围。

教学设计:首先由班干部牵头负责分工,选择剧本、选择演员、选择后勤人员。由学生排练熟练后在学术报告厅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要求所有同学出勤。

教学准备:预先选择的剧本、服装、道具及相关呈庭证供。

活动过程:5月29日下午,全班所有同学在学术报告厅观摩模拟法庭活动,历时一个半小时,前期的准备彩排工作接近一周。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加深了学生对法庭庭审程序的认识,使学生感受法庭庭审的氛围,效果很好。

1.3.4 法院旁听

与模拟法庭相同的地方在设计上,教学目的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比起模拟法庭,到人民法院去旁听,会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氛围。

2012年5月3日,授课教师带领2011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十余名学生就一个合同类案件前往龙湾区人民法院旁听。

教学目的:通过法院旁听活动,使学生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更真切的体验法庭氛围。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旁听完后,写出实践报告。

活动效果:学生们听的非常仔细,通过此次法院旁听活动,加深了学生对法庭庭审程序的认识,效果很好。

2 结语

总之,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要秉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践加深巩固理论知识,实践过程中要注意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高职院校的独特优势,才能培养出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也只有这样,高职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学才能更有生命力,才能培养出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更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2009级、2010级、2011级).

[2]邸振龙.法学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弊端[J].长春大学学报.2010,(12).

[3]王瀚.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马焕秋,郝志丽.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

第8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要当庭提供免费的协议。三是学生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三)各方面协调,保障诊所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诊所学生人身份问题需要诊所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以劳动争议为例,对于公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要求不能收费,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公民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其的《劳动仲裁委托人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了可以作为人的范围;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学生人一般也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担任劳动仲裁案件的人。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笔者指导诊所学生担任人时一般按照以下规程:由政法学院与当事人签订免费的《委托合同》,政法学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关于指派学生担任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学生人并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暂时只能是申请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或者让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上述方案都无法实现,案件处理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首先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对学生人产生不信任感,觉得诊所无法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一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学生人取证难的消极影响会减弱。

第9篇: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

(一)劳动关系管理法治化要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更新教学方法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推进我国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化的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随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劳动用工行为的法律、法规等,这标志着我国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法治化进程加快,反映出国家对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规范化管理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面向HR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应随之更新,做到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要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紧扣现实需要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逐渐减退和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的不断提升,中国发达地区“用工荒”大潮出现,劳动者的就业要求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良好就业环境是吸引劳动者应聘的前提。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推进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务派遣、HR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悄然出现,劳动法律关系越来越多地介入了新的因素,突发事件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复杂,这对HR从业人员的问题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教学应更加注重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三)HR转型需求的升级化要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改革教学方法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11-201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转型与HR外包调研报告》指出,到2013年我国劳动用工的“人口红利”将彻底消失,我国的劳动用工将面临推进HR转型的艰巨任务。HR转型对用人单位技术升级、劳动者知识技能升级以及对HR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更新、实践技能提高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方法改进迫在眉睫。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方法去定势化已是迫切需要

传统“教材+粉笔+讲台”的授课手段,单一“我讲你听”的教学方法和“从案例教程到理论教材”的教学思维已形成一种定势,面对生性越来越活泼、思想越来越开放的教学对象群体已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方法改进刻不容缓。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针对性不强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的针对性不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代适应性不强。目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尚没有根据HR转型的背景完成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改进。二是就业导向性不强。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培养应走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本途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直接方法,应充分贯彻体现就业导向的理念。目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缺乏科学的教学方法支撑,导致就业导向性动能不足。

(二)学科性认识偏差存在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实际上是一门交叉课程,既非纯粹的管理学课程,也非单纯的法学课程。实践中,多数院校在开设此课程时存在一定的学科性认识偏差:要么由管理学教师,要么由法学教师来承担该课程的授课任务。但该课程的交叉性特点要求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该具有管理学和法学的双重教育背景。

(三)教法改进基础薄弱

当前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方法改进上受到一些瓶颈制约:其一,教学手段应用不足。受硬件条件的制约和教师电子应用技术水平的限制,案例教学最适宜的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没有得到普遍推广。部分教师课件制作水平还处于初始阶段,综合运用多媒体课件成像、音频插入等的技术不熟练,导致课件内容较为单调,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二,案例基础信息难以采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源自现实用工中的劳动纠纷案件,需要教师多方收集相关信息。但受教师自身积极性、时间支配、调研基地等因素的限制,本课程的案例基础信息收集严重不足,教师转化现实案件为课堂案例的水平有待提高。其三,案例教学方法过于单一。在从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仍然秉承传统的教学模式,从案例教材中采集相关信息,从而应用到课程教学过程中,使课堂内容缺乏时效性和生动性。同时,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多数教师难以摆脱“填鸭式”教学模式,极少使用辩论式、研讨式、互动式和“第二课堂”等教学方法,无法提高学生参与案例学习的积极性,课堂互动效果较差。其四,教学对象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案例的学习研讨依赖于教学对象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水平。鉴于部分高职高专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较弱和学习主动性不强的制约,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工作尚待进一步加强。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改革的措施

(一)积极建设学生“第二课堂”,加大实践教学比例

实践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保证。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教学中,要注重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实践教学的比例不应低于50%。当前,实践教学环节受到了各教学单位的重视,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实践教学课时过少。目前这种情况在正在得到纠正,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比重的人才培养方案正在筹划或初步的实施;其二,实践指导老师匮乏。有的实践教学环节由专业教师担任,但专业教师往往理论知识充足,实践经验不够。因此,还需要积极鼓励教师取得双师型任职资格后到企业兼职,或者聘用企业中经验丰富的HR担任实践课指导老师,积极开展校企实践合作。

(二)转变教学思维,以就业为导向

当前,大学生就业难与企业用工荒现状同时并存,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教学要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培养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不需要理论知识过于宽厚,但是也不能仅仅就是一个技术工人。就业导向被认为是一种“倒逼式”的教育模式,它是通过结果改造过程,根据学生就业的情况倒逼学校改变教学模式。因此,我们只要分析就业视角下本专业教育需要哪些结果,就可以确立就业导向的内容。使大学生就业就是我们需要的结果,所以分析大学生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就可以明确课程设置问题。它要求课程设置具备“就业适应性”,以形成就业能力。

(三)提高案例汇编技巧

在授课案例的选择上,以现实事件为基础,摘取热点事件和实际用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形成综合性案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用工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案例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都要有一套经得起推敲的评价标准,为广大教师编制和选择案例提供依据,从而在源头上保证案例教学的质量。案例汇编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规范性,包括案例材料选择的规范、问题设置、参考答案、适用对象说明、测查目的等的规范性,案例的各要素通过标准的格式予以清晰呈现;其二,科学性,包括情节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案例的情节符合现实情况、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时代特征、反映现实问题;其三,适用性,主要是指对象适用性,选取的案例的难度要适中,符合教育对象的实际能力,能够测查对象的某些方面的应用能力。教师在案例选择、编制及使用的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任何一个环节的选择失措都会缩减案例教学的效果,而这三个环节的质量又依赖于教师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因此,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是提高案例运用水平和改善案例教学效果的可行路径。[1]要通过课程讲解、实践体验等形式,培养教师运用案例讨论方法的能力。

(四)提高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

多媒体教学适应时展,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融合传统教学和现代多媒体教学。首先,以课程设置为核心,以课程性质为出发点,采用适宜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加强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培训。在实践中,不少教师对多媒体的使用有较多的误解,认为多媒体就是板书内容的展示,在多媒体教学页面显示大量的文字,很容易让学生产生疲惫感,反而不如传统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师在应用课件上应尽量少安排文字,多使用图片、视听资料等加强讲解重点,对于理解的难点和讲解的重点加以突出。在动画和音效效果设计上,要注意适当使用,以学生感到不单调、不刺激为好。其次,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教学中,对多媒体的使用要适合而止,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和板书的内容紧密结合,对于较为重要的教学内容要利用板书强化知识点,从而达到突出教学重点的目的。

(五)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