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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第1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单位为樟城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对接均价及层次调节系数互补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

(三)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核实后予以认定产权。

2、被征收房屋未经确权,但有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产权。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认定房屋产权。

(四)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2、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3、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原产权面积为基础,实地丈量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原则上按新丈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四、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起6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计价补偿方式

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区位补偿单价266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标准按樟政〔〕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见表一至三)。

六、安置地点、价格和建设标准

(一)安置地点和对接价格

产权调换房安置地点为城峰镇路口,对接均价为3460元/㎡,层次调节系数见表四。

(二)建设标准:安置房屋为高层带电梯建筑,房屋层高不低于2.8m,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60㎡、80㎡、100㎡、120㎡四种户型。安置房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七、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自签约搬迁之日起计算)。

八、奖励和补助办法

(一)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搬迁奖励300元/㎡。

(二)货币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500元/㎡。

(三)异地安置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安排在城峰镇路口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异地安置奖励250元/㎡。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亦享受异地安置奖励250元/㎡。

(四)低层(一、二层)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奖励。为弥补被征收房屋因层数少,采取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对被征收住宅属于单层楼房的,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5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被征收住宅属于二层楼房的(含一层半),其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变(即不乘倍数),一层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2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征收住宅层数超过二层以及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得享受面积补偿奖励。

(五)优惠扩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选择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合法产权面积(不含奖励面积)10%以内按成本价(840元/㎡)扩购,超出以上范围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优惠扩购。

(六)公摊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等面积调换(产权面积)部分公摊比例:整幢安置房20层以上的按15%计算,20层以下的按12%计算;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按建筑设计计算。

九、搬迁补助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5元∕月.㎡。

(二)搬迁补助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6元∕次.㎡。

(三)安置补助费按月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领取,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十、房屋空埕地补偿办法

空埕地指被拆迁房屋经确权的合法用地面积扣除房屋建筑物占地(滴水以内)面积剩余的部分面积,补偿标准为100元∕㎡。

未经确权的空埕地,根据其提供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补偿标准为45元∕㎡。

十一、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地上房屋附属物(厕所、杂物房、畜栏、临搭等),补偿标准为80元∕㎡。

无产权房屋,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政办[]77号)精神,对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见表一)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年10月26日至年11月24日之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结合成新予以折半补偿;对年11月24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交房后24个月内,因征收人的责任未能安置(回迁)的,征收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交房为止。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选房顺序号并入北路(段)改造项目安置房的选房顺序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签定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按安置房户型选房,并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补足差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人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等面积调换的)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证件。

十四、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2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青岛地铁工程是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为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确保地铁4号线沂水路站按计划开工建设,做好相关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人

市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承办单位

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范围

江苏路6号乙栋7户甲房屋(门牌号为江苏路4号甲),江苏路13号小扬州宾馆建筑物(含门牌号江苏路11号甲、江苏路11号乙)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所有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地点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

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

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九、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十、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

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增加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5%作为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发。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支付至2021年10月31日。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

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注明的

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

(二)异地房屋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业房屋,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4.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过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逐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三)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八、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如被征收房屋集中安装燃气、供暖设施,由被征收人提供集中安装的相关证明,经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九、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十、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征收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3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设路段1.5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括将东桥口段、西桥口段和东三里段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对上述三个村征地范围内120余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为县城中村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调查。县政府在被征地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榆山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与有关村民委员会、被拆迁户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二)实施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及标准。被拆迁房屋比照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屋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户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拆迁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地地面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面积和用途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建设手续齐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土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区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用于举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榆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户。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公布更新县城区存量商品房源信息,为被拆迁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2.被拆迁户选择参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办理(备注:不得突破平政发〔2009〕1号文件规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搬迁附着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片区部分地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焦卫星同志任组长,副县长于瑞民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住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物价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榆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住建委、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征地补偿、资金筹集、执法保障、群众工作等若干工作组,实行日调度、周总结,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4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5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

第6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7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维护国家和省市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协税护税,积极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主管、财政主体、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工作内容

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负债征收并签定委托协议,向乡镇财政所发放《委托税款证书》。乡(镇)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动员辖区的税务分局、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及社区等社会力量,组建专兼职征收管理队伍,联合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出租房屋税收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委托工作。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委托工作。各乡(镇)建立相应的委托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动员辖区的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的联合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委托的综合协调及财政政策的调研工作。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委托入县库税收实行奖励机制。按照征收税款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款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提供专用软件系统进行管理,与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建立模式化的业务流程和格式化的业务文本,制定配套的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工商部门要在工商登记环节强化经营用房登记管理,依法做好出租房屋的清理及办照工作,按属地管辖要求,及时向乡(镇)提供相关经营业户的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要从流动人口、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环节入手,参与、配合出(承)租房屋、未办理税务登记等个体经营户的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户清查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要协助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及地段房屋租金最低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工作职能出发,重点对出(承)租房屋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用户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乡(镇)财政所要做好专、兼职协税人员配备及办公设施配置,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全面摸清征管对象信息,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征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委托工作会议,交流、研究委托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月组织各部门、乡(镇)财政所开展信息传递和交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对委托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委托规定,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的收入,追缴违规所得,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8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首先热烈欢迎大家莅临我办指导工作!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把我市房屋征迁拆迁工作的一些主要做法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动迁机构设置情况

动迁办原隶属于住建局二级局,X年因工作需要升格为人民政府动迁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建制。X年X月经市编办批准成立市房屋征迁与补偿办公室,与市动迁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单位下属两个国有公司,一个是X工程有限公司,另一个是X综合服务中心。

现有干部职工X人,其中在编X人,大专以上学历X人,党员X人,企业人员约X人。房屋征收办主要负责主城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征迁工作,动迁办主要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拆迁工作,还负责集体土地政策法规制定、拆迁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安置房分配及审计协调、落实等工作。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

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拆建并重、和谐发展”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市人民作出的承诺,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协调、长远发展,全面启动了城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棚户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市

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房屋征迁工作,多次亲临现场指挥调度,现场解决有关工作难题。市政府成立了“双拆”督查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全市房屋征迁推进大会和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房屋征迁工作的快速高效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基础。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打造X园林城市这一奋斗目标,把城市X房屋征迁改造和X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的切入点,并将棚户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迁列入重点工作计划,既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问题,同时,又解决了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问题。

(二)部门协调配合,主动服务大局

在征迁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市征收办与相关责任单位及各属地街道(镇)加强分工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征收办牵头负责,抓总体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跟踪督办,属地街道(镇)抓好各自的征迁工作,其它相关部门也都各司其职,主动服务于征迁工作大局,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

我们建立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时对房屋征迁工作进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督办整改;建立了督查制度,组建双拆督查小组全天候、不间断地对拒不配合征迁工作的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督查督办,及时解决工作难题;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缴纳风险保证金,对工作成绩突出,高效完成征迁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给工作推进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健全完善一系列制度,各责任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采取有力措施,高效快速攻坚

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提升征迁工作公平性。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严格执行政策,在每个地块启动前首先严格依法办理征迁前期手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了保证政策执行不走样,我们全面实行“亮底征迁”,坚持做到征迁程序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开、评估结果公开、搬迁奖励时间公开、安置房选房公开、签订补偿协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率先在周边县市实行“阳光操作”,实现了征迁补偿透明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安置方式多样化、拆迁速度高效化、廉洁征迁人性化。

严格对照政策和补偿标准,每一份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职工、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签字审核才能领取补偿,对所有违章建筑坚决不予补偿,切实避免了徇私舞弊现象发生,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纪检和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在动迁现场设立廉政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现场设立补偿公示栏,签订的每一份协议都对外公布,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讲到底”,杜绝了暗箱操作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征迁工作透明性。

我们始终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组织专人广泛深入基层宣传房屋征迁的各项政策和奖励措施,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向广大被征迁人作出“依法征迁、廉洁征迁”承诺,印发《致被征迁居民的一封信》,利用网络媒体和宣传板块,大力宣传补偿安置优惠政策,不断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广大市民对征迁工作的知情权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征迁,着力营造“人人关心城市建设、个个支持房屋征迁”的良好氛围。

三是真诚服务群众,进一步提升征迁工作合理性。

征迁工作中法、理、情三者交织,既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针对个别被征迁居民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谈的现象,在耐心做思想工作的同时,用惠民利民的实例帮助他们打开心结;在正式签约前,认真帮助他们算清经济帐,动迁人员首先精确计算出房屋征迁补偿总金额,主动向他们介绍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由被征迁居民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从而打消了部分居民漫天要高价的预期心理,为政府节约了资金,也降低了征迁成本。

在工作过程中热情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服务,如:从网站、中介广泛收集房源,千方百计提供待售待租房源信息,方便被征迁居民选购选租;针对孤老、残疾、病患人员,我们主动帮助联系周转房、代办补偿安置手续,免费提供搬家车辆;对于拒不配合征迁的居民,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发挥连续作战的优势,白天动员,晚上约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形式与被征迁居民取得心灵上沟通,最终顺利达成协议。正是通过这一件件细微小事,从而实现了被征迁居民从“对抗”到“对话”、从“拒不配合”到“理解支持”的完美转变。

(四)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思路

我们在周边县市率先提出了“X”措施。所谓“X”是指:在部分商业开发地块,拆迁居民商业用房和其他经营性用房时,鼓励居民将补偿款入股参与商业开发投资,在项目建成后按股权获取分红,同时也能减少开发资金量的投入,降低拆迁成本。目前我们正在对这项创新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调研结束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在个别地块进行试点实行。

第9篇: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

摘 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高校的收入来源已经从单一的依靠财政拨款逐步转向多元化,相应地针对高校的税收政策也几乎涉及到开征的所有税种,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各高校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先对我国高校目前的税负现状进行了概述,然后提出了一些税收筹划的见解,以期能对提高高校办学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 高校收入 高校税负 税收筹划

1949年--1993年,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拨款几乎是我国高等学校收入的唯一来源,“税不进校”是当时高校税收的指导思想。1994年--1999年,以高校纳税主体为特征的税收政策在这一阶段初步形成,税收内容涉及到教育劳务收入、校办产业收入、后勤实体收入、科研收入等。2000年--至今,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地调整高校的税收政策,税制逐渐系统化,税收减免更加谨慎。2004年财税39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首次对高校涉税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

1.我国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

1.1 流转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1.1.1高校业务中涉及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①财政拨款、外界捐赠免征营业税。

②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课本费收入等免征营业税,但以其它名义收取的费用,如赞助费等征营业税。

③高校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横向科研所涉及到协作费、合作费、协办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

④高校举办各类会议取得的会议费、会务费,开展活动收取的参赛费、报名费、打印费,创办、出版刊物(书籍)收取的费用等,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⑤高校的消极收入,包括出租房屋、车辆等收取的租金收入,承包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财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计征营业税。

⑥高校自己或与其它单位合作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如果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若这些收入进入其它单位或学校下属部门所自行开设的账户,则征收营业税。

1.1.2高校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①高校的校刊会刊销售收入,出售资料、书籍、软件等收入,都需征收增值税。

②后勤实体把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③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如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则免征增值税,若对外销售,则征收增值税。

1.2所得税

1.2.1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收入中的政府拨款收入、学历教育收入、“四技”服务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而我国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收付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无法合理地把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成本相配比;且高校会计核算不划分资本支出和经营支出,不计提折旧、摊销,不进行待摊和预提的核算。因此目前高等学校的会计制度无法正确反应出高校各期的净收益,不能作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1.2.2个人所得税

高校业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高校在编人员个人每月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教工因返聘而从原任职高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各种补贴、奖金、实物等,减除规定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临聘人员,在合同期间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本高校人员因讲学、审稿、技术服务等从本高校获得的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两院院士、享受政府津贴专家从自己人事关系所在高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财产税和行为税

包括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现行税法规定,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办公、科研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如果改变了土地房屋的使用性质,依法按规定征税。如果发生转让国有土地的财产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收筹划

2.1营业税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指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于是有些高校自认为某些科研项目属于上述“四技”免税范围,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遂对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财务处不按规定代扣,只在科技处进行一下备案,或者财务处将其代扣的营业税税款一直挂在账上,不及时上缴税务部门。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科研项目是否属于“四技”范围,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并将其合同在技术市场登记,不是学校自己就可以认定的。即使有些项目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属于“四技”免税范围,也需考虑到免税的认定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在免税资格确认下来之前,高校还是应该按规定代扣营业税,并及时上缴税务部门,在相关项目的免税资格认定下来之后再行返还。

对于高校本身所能进行的“四技”免税税收筹划,主要包括:在学校内部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鼓励其积极签订属于“四技”范围的科研合同。在学校外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认定,及其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积极、高效、合理地为学校避税。

2.2个税税收筹划:

(1)用“集体奖”代替“个人奖”,把发给职工个人的一些奖金以各种集体奖的名义发到职工所在部门, 不直接发放给个人,部门可以用这些经费举行一些集体活动,比如学习培训、考察参观、集体会餐等,也可为职工购买一些图书资料等,以此避开将其发给个人而缴纳个税。

(2)用“拨付科研经费”代替“科研奖励”,把给教工发放科研奖励,转变为给教工拨付科研经费,高校依据自己制定的科研奖励办法,对不同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比出不同的等级,然后根据不同的等级,拨付不同金额的科研经费,以此来代替发放科研奖励。教工可以用科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验材料费、测试费、版面费等合规票据,来报销给其拨付的科研经费,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给教工发放科研奖励而缴纳个税。

(3)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避开临界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出对应的税率,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所得税额;由于在计算过程中,只减去1 个速算扣除数,这样就会产生纳税临界区,即在临界区内出现“应发金额增多,而实发金额减少”的现象。常见的纳税临界区有:[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等。因此,当发放的年终奖处于纳税临界区内,可以选择低于临界区下限的值发放,即改为发18000元、54000元、100000元等。

2.3房产税的筹划

高校对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改变了房产用途,须交纳房产税。如何合理避开房产税,笔者有这样:高校可以考虑把房屋和房屋内的物资设备分成两部分来对待,明确标明哪些是出租房屋的价格,哪些是出租屋内物资设备的价格。只有房屋出租部分缴纳房产税,而物资设备的租金不缴房产税。

纳税筹划虽然是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高校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都不属纳税筹划的范畴,是我们必须极力制止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