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精选(九篇)

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1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

(二)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含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检验;

(四)组织、指导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资格的培训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企业、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

(六)按规定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参加有关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以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九)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标准;

(二)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组织对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劳动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劳动卫生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劳动卫生医务工作人员;

(七)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和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企业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劳动安全卫生会议;

(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对未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查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并推广应用,交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企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三)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五)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的检查检验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六)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制度;

(八)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职业病管理的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审查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二)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加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操作与维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批准。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入厂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三)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四)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八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第2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此制度

1 职责与分工

1.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 安全办公室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 公司项目组负责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工业卫生三同时措施的实施。

4. 人事办公司负责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调整和医疗援助。

5. 铆焊部门负责放射人员、设备、设施的管理及探伤作业的防护与管理。

6. 公司所属工段负责本工段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工作程序

1.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1.1 安全办公室按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同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20XX]63号文件中附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2 公司职业病防治程序见附录B《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图》。

1.3 各工段要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2. 申报的职业病项目的内容与要求

2.1 申报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内容

a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c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d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2.2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公司安全办公室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附录A)及有关材料。

2.3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上级公司安技环保部申报变更内容,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4 安全办公室应按本制度2.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2.5 工段安排生产过程中,应考虑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射线等职业危害。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工人作业条件。尽可能采用单元舾装,减少密封作业,做好现场通风。

2.6 安全办公室对生产过程中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3.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

3.1 人事办公室提供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就业前、离岗人员名单及在岗人员的变化情况。安全办公室根据人事部提供的情况制定年度健康体检计划。

3.2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体检周期、体检项目、禁忌症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原则及其他要求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标准》执行。

3.3 经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确定为职业病人的,公司应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劳动保险公司,积极安排治疗并及时向人事部建议调离现岗位,按《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4 安全办公室要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职业病人档案,组织职业病人进行劳动鉴定工作。

4. 有毒有害作业点的管理(参见《有毒有害作业点监测管理规定》)

4.1 安全办公室掌握有毒有害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有毒有害作业点位置,以便准确监测作业现场的危害程度,采取整改和防护措施。

4.2 公司配合上级安技环保部组织现场监测。

4.3 根据监测结果,上级公司安技环保部发放的有毒有害警示和指示标识,本公司应在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安装,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发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告知作业者本岗位所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如何做好自我保护和预防。

5. 放射防护管理

5.1 铆焊部门负责配合探伤工作。

5.2 探伤工作人员,在进行探伤作业时要遵守《/X射线无损检测施工管理程序》中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无损探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探伤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6. 监督管理

公司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将员工提出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安技环保部和公司领导反馈,并根据情况制定整改措施与解决方案。

3 相关记录

附录A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安全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四年

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三总则

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总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分厂厂长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第3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一、提高认识

高职院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笔者认为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目前,少数人错误认为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领导和保卫处工作人员的事,与己无关。因此,安全保卫工作宣传力度要加大、要深入人心。全院师生要从全局出发,从保护个人安全、促进教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维护高职院校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强化高职院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高职院校治安秩序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高职院校要把安全管理的目标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名工作人员,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对因责任不落实,发生严重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

高职院校要建立健全专门保卫机构,选配政治上坚定、思想上纯洁、作风上过硬、业务上精通,有奉献精神,能够经受得起各种复杂斗争考验的同志到保卫干部队伍中来,加强保卫队伍力量。要强化保卫干部和校卫队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他们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各类事件的素质及能力。要充分发挥校园保安、辅导员、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网络管理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学生纠察队、班级安全员在高职院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掌握校园动态,及时处理各类不安全事件,形成安全保卫工作的合力。

三、提高工作质量

高职院校要稳定,就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以维护高职院校政治和治安稳定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符合高职院校治安保卫工作实际的高校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全面落实高职院校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要强化依法治校,按照事业单位内保条例标准,健全完善校园治安及校门秩序管理、校园巡逻、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园网络安全、学生宿舍安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实习实践安全、大型活动安全、技防管理、各类应急预案、建筑工地安全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制度、校园110联动制度、保卫处24小时值班接警制度等,确保校园24小时有足够的管理和处置各类事件的力量。要健全各类安全稳定信息报送机制,高职院如果发生重大涉校涉生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处置好第一现场并准确将有关情况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学院要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要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情况,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形成相关报告逐级上报。

四、落实安全排查工作

高职院校要持续深入、认真细致地对学院各项安全工作进行排查,排查要覆盖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各个方面,要查到易发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严查各种安全隐患和漏洞,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认真整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特别是在平时对校园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重大节日或活动时期再开展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检查,重点解决在教室、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师生聚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乱拉电线、油烟道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同时,要对校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控系统正常运作,确保灭火设施按要求配备并能有效使用,确保消防通道通畅无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增强执法、执纪的严肃性,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校纪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重视教育

高职院校要从学院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师生安全和学院稳定的需要,切实把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院日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将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学生安全教育全程化”的模式,广泛利用过去的反面案例进行讲座、课堂、板报、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要切实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文明离校教育工作,做到爱校、荣校、文明离校。

六、抓好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是高职院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高职院要严格按照新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的要求,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积极探索与高职院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灭火疏散应急演练制度、防火安全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求援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自查、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防火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章能循、有章必循。要实施“三规范”:一是规范场所设置要求;二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一是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二是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是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四是完善消防操作规程。四统一:一是统一基础资料登记;二是统一防火巡查登记;三是统一防火检查登记;四是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使学院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高职院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补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通过实施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真正舍得投入,配齐、配足、配好消防器材和防火设备,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管齐下”。要进一步强化消防设施改造和建设,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切实提高防抗火灾能力。

第4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1 前言

治安保卫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必须要重视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并且通过有效的措施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有效性,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实现我国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

2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是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大环境的和谐和稳定。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活动,也是保证企业稳定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也能够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起到保护作用,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如今的企业,大多身处复杂的外部环境,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攻击,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必须要建立起有效的安保机制,促进企业的防御能力,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进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增长;另一方面,企业形象己经称为了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其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而治安保卫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这在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有着无法估量的作用。总之,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能够为企业的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员工工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这在企业环境建设和社会环境建设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

3 新时期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3.1 企业深化改革,使维护内部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按照党的十精神,未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发生突飞猛进的变化,改革的深度、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企业面临的各种矛盾将逐步显现,部分职工传统思想观念较重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必将引发大量不安定因素。维护企业内稳定,将是企业内部保卫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

3.2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保卫工作现行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面临调整和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的鲜明特点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求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进行调整和改革,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保卫工作新机制,坚持以综合化安全管理职能为核心,将保卫工作贯彻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始终。

3.3 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使企业内部防控机制建设尤为重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诸多国际、国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在改革和经营管理上的疏漏,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空隙,使各种犯罪居高不下,治安形势复杂严峻。在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求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容易被侵害的重点,要害单位和重点部位,要严密防范,加强内部的防控机制建设,提高综合防控能力。

4 新时期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新思路

4.1 转变观念 理清思路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进一步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摒弃陈腐观念、克服僵化静止的思维模式,坚持用实践的、改革和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勇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调整工作角度,增强服务观念,善于从内部保卫总体工作中思考处理问题,增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治理能力。

4.2 理顺关系 职权明确

职权明确是发挥企业内部保卫工作作用的重要条件。当前,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使企业保卫工作的职能作用不尽明显,应逐步理顺关系,首先国家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保卫工作完善和制定规范性的具体指导监督措施。在企业内部理顺管理关系,从有利于防控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能,充分体现枣树统一的思想,理顺企业内部各部门与保卫工作的关系,防止职能交叉互相掣肘。

4.3 大胆探索 勇于实践

4.3.1 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法令的规定和发展中的安全要求,在公安机关内保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下,自行管理内部保卫工作。企业保卫部门在党政统一领导下,按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4.3.2 改革管理机制

企业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对企业的保卫力量衽统一管理,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紧密结合,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的紧密结合,专业部门和群众路线紧密结合,推进内部防控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4.3.3 完善稳定工作机制,变滞鼾为超前预警

按照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企业内部保卫部门应会同其它部门采取专群结合,公秘结合的方法,在信息收集、重点人人员的控制,矛盾的先期化解和依法取缔非法组织方面,建立运行有效,出击有力的运行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稳定工作预案,防止由于决策失误或操作粗糙而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4.3.4 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变随意性管理为规范化管理

企业可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专、兼职保卫机构及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重点要害单位及重点部位必须设保卫机构和专职保卫人员,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在人员素质保障方面企业保卫组织负责人和专、兼职保卫干部及其它专业守卫人员,均应规定资格条件,防止老弱病残和素质较低甚至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安排做保卫工作。同时要建立培训、轮训制度,提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在权限职责保障方面,应以法律、法规、法令的形式界定企业保卫组织和保卫干部的权限和职责,使其在依法行使权限和职责的过程中不受干扰与阻挠。在切身利益保障方面。除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对保卫人员遭受栽赃陷害、打击报复的单位,要对有关责任人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保卫干部的合法利益和工作的积极性。

5 结语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承担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努力搞好自身的调整和改革,只有不断地提高防范意识,循序渐进的做好工作,才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在实践中不断大胆探索始,用科学发展观来发展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才能在大发展、大变革的新时期扎实推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企业才能在内部和谐稳定情况下,发展好,进步好,效益好,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志刚如何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J].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0(15).

[2]梁苗.浅谈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科学,2011(4).

[3]葛传富.提高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建设和谐治安环境[J].今日财富.中旬刊,2011(4).

第5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庞庄煤矿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会议,其主要目的是:总结回顾2008年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综合治理和当前稳定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和谐稳定形势健康发展。下面,我讲两个方面内容。

一、2008年综合治理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矿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经营指标超额完成计划,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同样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单位、各部门围绕企业创业发展中心任务,把维护矿区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责任制,坚持打防并举,强化基础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矿区”和“严打”整治活动,有效杜绝了政治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1-6月份,查处一般刑事案件6起,拘留审查1人,内部处理5人;查处治安案件10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人,行政拘留3人,内部处理4人;查处偷盗工业物资和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90余起,处理137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有力的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矿区治安稳定,为企业创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一)运用载体,注重实效,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今年以来,矿党委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规划”,以开展“法制庞矿,平安某矿”活动为主线,以提高职工法制观念为落脚点,以“十有规范”为着力点,运用各种有效载体,深入抓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年初举办了反盗窃专题宣传,把08年以来查处的16起盗窃企业物资案件,制作成了图牌板,在三井巡回展出,职工反映较好,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开辟了广播、电视法制宣传专栏,播放法律法规20余次。基层各单位坚持每月出一期法制宣传板报。去年,矿党委中心组带头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矿开办的46期各类职工培训班,均安排有法律法规方面课程。各单位还利用学习日组织安排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于日常学习的全过程,积极引导职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矿规矿纪,自觉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健全机制,严格考核,不断强化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年初,矿党委对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成立了“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了矿区综治委成员。矿综治委下发了《2008年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提出了5项重点工作和14项工作措施。矿与各党支部签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各单位结合实际,分别与班组签定了治安包保责任书,形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6月底,矿对各基层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90分以上29个,80-90分8个,80分以下1个,发生刑事案件一票否决1个。运输一区等单位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措施,并扎实抓好落实兑现,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和人员管理,上半年,该区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90%,他们的做法值得大家学习。

(三)打防结合,突出重点,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矿党委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治安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防范工作中的漏洞,消除隐患。去年,结合做好安保工作,确立了40处安保重点部位,逐个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整改火工品隐患4处,整改消防隐患15处,组织暂住人口检查10次,组织物资仓库防范设施检查12次,整改隐患7处。二是强化人防力度。各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加强辖区范围各场所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较好的防止了工业物资的被盗和流失。保卫科依靠现有力量,合理安排警力,加大矿区巡逻守候力度,将固定巡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加大打击盗窃工业物资行为力度。制定了反盗窃活动方案,对易发案部位采取人员蹲守与门卫控制等办法,加强防盗工作。上半年,先后查处各类盗窃工业物资行为50余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有些单位法律法规教育力度不够大,没有形成浓厚氛围。个别单位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少数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二是有些单位防范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防范硬件设施不完善;一些值班人员责任心差,值班责任不落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盗窃工业物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保卫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个别人员发生了违规行为。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扎实做好下半年综合治理工作和迎稳定工作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全矿和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为促进企业创业发展、维护矿区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影响矿区安全稳定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安全管理仍有许多薄弱环节,事故隐患仍较突出,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矿乡关系还存在不稳定因素,治安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部各种矛盾也比较复杂,保障矿区平安的任务依然很重。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稳定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抓发展是成绩、抓安全稳定也是成绩”的观念,切实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审视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工作重点,研究采取非常的措施和手段,超前部署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在安全稳定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

一是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迅速开展大接访活动。期间矿实行矿领导天天接待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努力化解矛盾。各单位要加强工作,各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排查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积极处理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办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既定的工作预案,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本领,千方百计为群众解难。对因工作失误或不力,发生非正常上访的,矿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二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提高息访率。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对应当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职工解释清楚,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高度重视解决职工的初访问题,力求一次办结,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要依法处理无理问题,对过高或无理要求、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息访。各单位不得制定敏感的管理制度,以防引发新的更大矛盾。三是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单位和办等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分析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准确掌握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早介入,及时处理。要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点人头落实好“五包”责任制,对其进行24小时稳控。要按照“不出徐州”的要求,落实好进京上访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一旦出现情况,要迅速启动预案,果断、妥当处置,杜绝因工作失误或不力,发生进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确保矿区安宁安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期间安全和稳定工作

首先,要强化组织领导。把期间安全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矿重要议事日程。矿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生活卫生、督查等5个小组。按分口管理的原则,落实领导包案责任,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基层各单位为安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严密掌握本单位内部矛盾和突出表现,党政主管是纠纷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发生严重影响矿区稳定的重大事件,矿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要强化预案处置。矿已制定了

“处法”和维稳工作三个预案,相关部门要按预案措施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力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进行。各单位和保卫部门要密切掌握内部动态,抓好初始信息、倾向性信息和内幕信息收集整理。发现各种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矿办、宣传、通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站、有线电视、通讯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关注网上舆情,规范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坚决防止各种有害信息传播和各类破坏活动。第四,要更加认真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加强现场管理。加大干部现场安全履职的检查、督促和考核。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确保领导干部24小时跟值班不失控。持之以恒地强化“三违”治理,不断规范职工操作行为。突出现场安全设施、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控,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二是对矿已排定的40个安保重点部位,各相关单位和保卫部门要重点抓好防范措施落实。每月按上、中、下旬开展一次治安防范大检查,对照要害场所标准,及时消除各类治安、消防隐患,确保治安安全。三井保卫要分别成立专门负责重点部位巡逻的小分队,确保24小时安保工作不失控。三井重点部位岗位人员要落实责任,认真履职,严格把关,杜绝无证人员进入重点防范部位。三是加强涉爆人员和火工品管理。严格落实每月2次的火工品专业例会制度,规范涉爆人员行为,扎实开展火工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火工品安全管理水平。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类危险物品,要严格落实安全管制措施,尤其是对可能被利用制造破坏事件的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强管控,严防丢失被盗。同时,全面开展地面用电、食品卫生、防火、防爆大检查、大整顿,集中处理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四)坚持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筑牢矿区安定的防控基础

矿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打造“平安矿区”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按照“加强人防,落实物防,发展技防”的工作要求,深入查找薄弱环节,查找防范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做到重点部位有物防、关键部位有技防,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昼夜不失控。一是要完善综治工作管理体系。按照“齐抓共管”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在维护矿区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领导靠前指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象抓安全生产、抓经营管理一样,下大功夫抓好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调处单位内部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切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做好自己的事。二是要加大人防力度。保卫部门要依靠现有力量合理安排警力,加大辖区巡逻守控力度,按照“棋盘式”布警、“网格化”巡防要求,突出设防重点,把治安保卫力量向案件多发时段、路段、部位,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倾斜。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把好治安防范第一关,对重点要害场所要重点巡逻守控,提高巡查的密度和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发生。三是要完善物防设施,加快技防建设。保卫部门要尽快完善监控系统,根据已制定的完善方案,抓紧签订合同,积极催办,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物资仓库、临时物资存放点等重点要害场所和部位,一定要加固安装防盗设施,安排专人看守。四是要积极开展“严打”活动。针对企业治安实际,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阶段,要认真抓好打击盗窃工业物资行为活动,确保矿区治安稳定。要严防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特别是要做好“××”等组织的防渗透工作,进一步落实稳控责任制,严防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五)加强教育和管理,抓好保卫队伍自身建设

第6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各级产业工会在地方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产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和产业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同级工会参加。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该单位工会或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六条、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地方和产业性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代表职工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与本单位协商;

(三)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制度、劳动保护措施的制定工作;

(四)参加对劳动保护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议、监督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工会应注意收集和听取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搞好安全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生产场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职工违章作业的,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在生产场所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工会有权建议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职业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工会参加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方面的评审,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工会在参加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中,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可以聘任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其具体职责和聘任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工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由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7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适应“三型机关”建设的要求。

古人云: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市委领导提出了建设“三型机关”的要求,说明建立“学习型”处室是工作的需要,时代的召唤。保卫处与其他处室不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处室,人员结构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今年初又调来了四名新同志,整体变化较大。针对实际,年初我制定了年度学习计划,明确了今年的学习内容、基本要求和达到的效果,并将每周五确定为理论学习日,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学习中我要求全体同志要注意把握“三个结合”。一是学习内容与提高自身素质相结合;二是学习形式与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相结合;三是学习效果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相结合,以达到事半功位的效果。

今年按照厅党委的部署,我系统学习了《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总书记论科学发展观》、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认真收看了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同志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报告会,观看了反腐倡廉话剧《特洛伊木马》;学习了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治安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和“市政府对群众上访的相关规定”等。年内在全处组织各类学习活动36次。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理论水平,而且增长了才干,增强了信心,工作更有劲头了。

一年来,在我的带动下,通过学习,保卫处全体同志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明显增强,团结协作的精神明显提高,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全处同志不断改进服务观念,充分发挥协调综合作用,把对上报务和对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使服务更到位更有效,为建设“三型”处室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用制度确保市委机关绝对安全。

要想做好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成功的经验也需要不断判断。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和积累。今年以来,随着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明显增多,到市委门前上访批次及人数有增无减,而且矛盾十分尖锐。针对新时期的工作特点,我带领全处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接访工作预案,成立了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研究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处理市委门前群众上访的程序、要求和运行办法及各种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案,规范了接访工作,保证了门前畅通,一年来未发生一起上访人员冲进市委机关及漏报上访情况的问题。

为了确保市委机关的绝对安全,我们保卫处与武警中队、二经派出所开展了“共建共管共保目标安全”活动,建立了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了三方的沟通联系,使各项安全系数明显提高,门前及周边地区未发生一起自焚、爆炸等事件,保证了市委机关安全和正常办公秩序。

三、落实制度,加强防范,营造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安全工作是当前的第一要务,是第一主旋律,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没有安全,一切成果都会付之一炬。年初,我对机关各部委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调研,在主管主任的指导下对市委机关安全保卫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完善了《机关防火制度》、《办公楼安全管理制度》等项规章制度,细化了工作职责、标准、任务,加强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门的管理,建立了重点要害部门档案,使基础档案建设达到了市公安局业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我与全处重点做了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严格值班值宿和查楼制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积极将各项损失减少到最低点,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工作,查堵房间不锁、窗户不关等漏洞80余起。二是要文明值班,树立良了形象。三是要加强院内交通秩序管理,出入车辆秩序井然。四是要发挥“人防”和“技防”合力作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

为有效行使保卫工作职能,我加大检查力度,与机关各部门签定责任书,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的安全检查,下发安全检查标准,积极督促各部门开展严格的自查自纠,提高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增加灭火器材近百个。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全面关今年未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为了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十月份我们邀请平安义务宣传教育中心的同志为机关干部职工上了一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课。机关干部职工普遍反映此项培训非常有必要,不但了解了新的消防管理条例,普及了消防常识,还学会了很多实际防火、灭火本领。

四、转变思想、强化素质,不断提高“三服务”工作水平。

面对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要求我们转变工作作风,狠抓保卫处各项工作服务质量的提高。一是为了更好为领导服务,提高为领导服务的水平,安排了两名同志专门负责主要领导办公地的警卫工作,保证领导的安全和办公区域不受干扰。二是提高为机关服务的水平,每天逐楼层、逐房间进行安全检查,节假日,认真履行进楼人员登记,不论职工加班多晚,都毫无怨言地提供开门锁门服务,为了防止人走门不锁,灯不关问题,还亲自巡视检查一番,天天如此。三是提高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水平。每年都深入基层单位登门办理汽车通行证,热情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对上访群众做到了细致耐心做宣传解释工作,不用“冷脸”对群众,不凭“高压”稳局面,做到了以冷静对粗暴,以克制对冲动。在康平县四家子乡,翟风清的个人无理上访问题上做到了仁至义尽,体现了共产党的政策;在铁西赵学英的房子动迁补偿及三八里小区房屋质量总是等难点工作中通过生动协调,各方联系,最终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未造成新的上访案件。让上访群众真正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暖,树立了市委人良好形象。

一年来,我本人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都是与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是分不开的,展望20*年,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带领保卫处人员达到“三型机关”建设的要求。

二、深入搞好调研,不断创新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长效持久地抓好各项保卫工作。

三、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构建危机管理机制,积极预见各种突发问题,提前制定应对措施。

第8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推进“平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国务院实施的《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公安机关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为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保卫工作新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完善单位安全防范机制,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条例》的贯彻作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公安机关要在宣传贯彻《条例》过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发动和组织各单位广泛学习、宣传《条例》,形成浓厚氛围,增强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各系统和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本系统、行业下属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结合《条例》贯彻落实。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支持和参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大力构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正确理解“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的内涵,明确各自的职责:即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创建”年度计划和考核中去,要及时掌握各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要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大查处违法违规的力度,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行业主管、系统牵头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责任,要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制定贯彻《条例》意见,明确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落实考核奖惩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保卫组织建设,落实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同时对金融、文博、军工等行业、系统要重点研究解决技术防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现有技术防范标准、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防范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要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不断加大对安全防范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治安保卫组织,配齐配强治安保卫人员,切实落实治安保卫各项措施,确保单位治安稳定。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44号)的规定和要求,要更新管理工作理念,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和“属地管辖”原则,尽快摸清本地重点单位底数,抓紧提出本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定。市公安局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中加强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复核认定。整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要在9月底全部完成。今后个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调整每年进行一次。要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重点单位的内涵,三级重点单位的划分主要表示的是重视程度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不同要求。但在对三级重点单位的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政府和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市级、省级重点单位要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为规范管理,市公安局要负责制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范,辖区公安机关要利用开展排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有利时机,指导督促重点单位逐步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安全防范制度建设,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条例》规定,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在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创“治安安全单位活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创安活动开展率要达到100%,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在“平安**”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大力推进单位治安保卫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认真指导单位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确保治安保卫队伍稳定,同时要以提高素质为出发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今年底前,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保卫机构负责人进行轮训。2006年年底前,要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一次轮训。市公安部门要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探索,逐步建立我市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单位治安保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确保单位内部的治安稳定奠定基础。

第9篇:门卫保安职责及工作要求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促进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为制鞋、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涉苯的企业,矿山、陶瓷等粉尘作业的企业,电镀业、钮扣业。

三、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四)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全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整治阶段(6月上旬至8月底)。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方案,抓好整改。同时,要列出一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职业中毒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经过整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整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对一般整改单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对重点整治单位整治后仍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达到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各有关乡镇、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领导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监管的关系。县政府成立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县政府负责领导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危害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部门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乡镇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职业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