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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标准化精选(九篇)

安全监督标准化

第1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关键词:消防监督;安全管理;标准化;措施

当前,我国社会的各个行业和产业都在快速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也越来越集中,面对这种快速而深刻的社会结构变化,传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老旧的消防设备已经很难适应新时代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需求,难以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火灾事故,容易对人民生命安全财产造成损失,因此建立高水平的消防安全标准化体系,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提升,对消防监督设备和技术进行优化势在必行,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对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和谐意义极为重大。

一、消防监督标准化必要性分析

(一)是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在各个生产领域,都在转变发展模式,力争实现从高速向高质量发展的优化升级,其中安全生产管理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很多火灾的发生原因都是过分的追求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麻痹大意,甚至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像天津8.12火灾爆炸事故,12.6恩华大厦火灾都是由于安全管理疏忽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针对日益严峻的安全防火形势,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和工商业企业必须深刻转变工作思路,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建立标准化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我国的高质量发展做好安全保障。(二)是实现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需求。安全消防监督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发生变化,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任务更重,需要完成现代化升级改造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消防安全监督需求,而标准化建设能够根据实际进行量化指标分析,形成有力的指导规范和标准,解决区域安全监督设施投入不平衡,管理标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使消防安全监督体系发挥出保证人民生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积极突出保障民生的基础性作用,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能有效促进社会治理朝着更加平衡协调的方向发展,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

二、消防监督标准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标准化消防方针与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要落实消防标准化方针与目标,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标准化方针目标包括火灾损失、人员伤亡、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宣传培训等,消防目标应具有量化指标,并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形成指导性文件。(二)标准化管理程序。消防安全监督标准化管理程序的建设是为了更加有效的控制各个管理过程,监督管理单位应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火灾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程序,确定特殊场所、特殊设备的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过程是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究,确保所有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状态下,尽量提高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三)标准化火灾危险评估。火灾风险评价和危险源识别是消防监督标准化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此项内容对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火灾的预防和隐患的整改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在进行风险评估和火灾危险源识别时,应依据国家颁布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为指导依据,对各类场所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类型场所的风险等级,评估出可以量化的火灾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火灾风险防控措施,形成标准化评审文件。在技术操作层面,火灾危险性识别可通过安全检查表、危险性和可操作性研究、故障树分析等方法进行。(四)标准化防火监控设施建设。消防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是监督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消防主要基础设施包括消防防火门、安全逃生通道、防火连廊、消防灭火器材设备、火灾紧急备用电源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应该根据建筑高度、人口密度等因素对各类建筑进行分类,明确各类建筑场所的基础设施标准,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分类监督管理,为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建立扎实的基础。

三、实现消防监督标准化的主要手段措施

(一)深入落实消防安全监督责任制。在消防监督标准化建设过程,要利用安全监督责任制来实现消防总体目标与方针,要坚持从政府领导,专业单位监管到企业负责全民参与的监督理念,政府规划部门应该将安全消防标准化纳入民生保障建设规划中,并交由专门安全监督分管单位负责,确保消防监督体系能够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同时,要联合公安、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联合监督,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工作,确保被管理目标处于完善的监督管控中,各个单位和部门均应建设消防监督责任机制,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防止责权混乱,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防监督体系标准化建设要根据消防法的内容和实施要求开展,充分利用《消防法》中的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解决消防管理中实际问题的方法。同时要根据火灾的扑灭情况根据消防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火灾原因鉴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加强执法的标准化管理,各部门应认真遵守消防法具体要求,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推进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三)隐患排查绩效标准化。首先,应建立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明确消防隐患排查范围、目的与方法,严格按照预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建立火灾隐患汇总登记台账,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分类,采取综合调查、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管理目标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检查对象表,确保检查表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其次,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改方案应严格按照既定制度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采取临时整改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第三,消防绩效考核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在评价过程中,要完善评价内容,保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并不断完善评价体系,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最后将考核过程和结果形成正式文件并上报。(四)以信息化技术促进标准化建设。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信息化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管理措施在近年来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因此在安全管理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优势,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象的各项数据和图像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处理和存储,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完善的数据支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特点是: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利用实施数据实现预警,从数据集成统计辅助决策,利用信息过程控制监督对象行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工具,有助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充分重视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整合,打通从管理目标现场到政府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之间的渠道,形成完整的一体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其中,现场级的安全管理系统是核心部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目标对象和已有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利用网络系统形成标准化管理流程,并将各个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嵌入到信息化系统中,通过管理流程显性化和数字化来促进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的实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主要是由管理人员、监控设备和信息网络三个部分结合而成:人的部分包括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政府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控部分包括现场传感设备与数据采集设备、计算机硬件、软件、服务器和移动终端设备等;信息网络的部分监控现场就地局域网、外部互联网络。三部分协调运行,形成完整的物和物、人和物、人和人之间高效流畅的信息采集和通信系统,彻底打通从防火安全管理现场到政府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从而实现更加高效方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实时动态化的了解和掌握监督对象的安全状态。通过信息化管理,能够实现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流程的显性化和标准化,并突破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时空限制,从而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非常复杂,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粗放式监督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造成了诸多隐患,因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利用消防监督标准化体系建设实现系统的优化升级,并利用创新性的管理思路和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融入到消防安全监督标准化体系建设中去,通过更加高效优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减少火灾发生概率,避免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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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琦.浅析如何做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0,37(6):3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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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慧颖.企业消防安全投入内容及现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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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晔.等关于消防标准化工作的思考[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5(10):18-21.

[7]韩玉祥.关于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探讨与实践[A].武汉: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2007.

[8]王昭亚.消防安全指标的实施与监测控制探析[J].管理学家,2012(8):502-505.

第2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推动企业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有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强化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责任主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现阶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牛鼻子”工作。济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在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践中进行了思考、探索和创新,现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达标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五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一、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进行安全措施资料审查,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个制度是一个前置关口,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预防针,把工作做到前头。在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针对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违法先开工工程,我们增加了现场勘验环节,把现场勘验与资料审查结合起来(见图1),实现安全监督内外业联动。对有些违法先开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出现“隐患累积”、“积垢难除”现象。这项制度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监理、勘察、设计及一些平行发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发挥建设单位的牵头协调作用。充分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强化建设单位安全意识,发挥好建设单位作用,更好地实现对建设单位牵头的各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招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经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全额计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费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让利、没有或没有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图2),市建委配套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到监管银行(与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核备案表》,将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专用账户内。施工单位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申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合格的,施工单位凭监督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向监管银行出具返还支付通知,由监管银行将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返还至建设单位账户。这个办法重点解决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的实施,在“不增加工程造价,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存储、分阶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现象。这既能极大提高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对现有建筑安全监管模式质的改变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我们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图3),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行达标管理制度。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阶段监督检查并给出结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分为阶段达标和综合达标。阶段达标包括基础阶段达标、主体施工阶段达标、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综合达标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达标结论。工程开工之初,企业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特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创优达标策划书,分阶段逐步实施既定目标。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安全监督机构验收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意见,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并作出阶段达标结论。根据各阶段达标平均分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达标评分结果。我市还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与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挂钩结合起来,分阶段达标验收,优良等次以上才有资格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阶段验收如达不到优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这项制度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一贯性的思路。

四、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3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工作制度,配备监督人员。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是核心,也是衡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具体措施,所以在以前的监督制度上应当加入监督工作流程并公示;应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在近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增加抽查的频次要求;召开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的时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程序要求;监督的程序、内容、措施、中止、追责、免责、终止的要求;对监督记录的要求;对整理归档的要求。

应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抽查用表、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恢复施工通知书、监督抽查记录、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等。

二、落实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标准化自评责任。

住建部根据全国实际情况出台的《规定》印发后,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一改过去对实体工程全面进行检查的监督方式为抽查,解决了困扰全国多年的施工安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使监督机构有力量督促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实现层级监管的效果。那么,如何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我们应当通过对实体的抽查发现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采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妥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中止、恢复、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2)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符合要求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及人员。

(3)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4)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资料。

(5)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用。

(6)应当定期核查施工现场在岗人员是否与中标人员一致。

(7)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定期对在岗人员核查证、人和中标人员相一致。

(8)应当检查施工现场与申办安全生产监督时提供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及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9)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10)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不能将地基与基础、主体和屋面防水工程分开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及监理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总监应有的书面任命及成立项目监理部的文件。

(2)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应有施工安全监理具体内容。

(3)对项目监理部的定期检查情况。

(4)监理规划、细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5)危险性较大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情况。

(6)审核施工总承包、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查证书证件及人、证相符情况。

(7)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8)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9)对机械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原材料进场进行联合验收。对大型机械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

(10)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方案的贯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3、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企业应具有《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公示与监控;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3)搞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正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供及正确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编制、审批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

(5)确定、命名施工项目部及组成人员,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运行情况:

(6)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各项基本手续,审查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及人员资质、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运转情况。

(7)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实施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进行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场联合验收、特种机械备案和登记。

(8)促其整改。

(9)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辨识和公示重大危险源。

(10)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点落实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11)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

(1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3)其它有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

(1)查验建设单位申办施工安全监督的手续。

(2)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

(3)召开有五大责任主体参加的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4)监督人员应按照监督计划随机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抽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从而核查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5)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时,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实施处罚。

第4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5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关键词:食品药品 安全 监管 规范化 标准化

sop是标准化作业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ss) 的英文首字母缩写。sop就是将某一事件的标准操作步骤和要求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来指导和规范日常的工作,其精髓在于对某一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细化和量化。sop的概念来源于企业生产运营管理,十八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日益复杂,分工日益明细,品质成本急剧增高,各工序的管理日益困难。为统一各生产线、各操作岗位的作业程序,避免人为因素导致产品品质下降,企业管理学家以sop标准操作程序指导书形式统一各工序的操作步骤及方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在于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实施关键环节控制,其不因事物本身、环境、监督者的变化而改变监管标准,不因监管者素质高低、廉洁程度而改变监管流程,从而导致监管客体质量不一,确保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推行sop,有利于明晰监管职能、统一监管标准、统一监管流程、促进廉洁监管,对于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监管实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从具体操作方面,简要探讨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推行sop的实施。

一、准确定位,从宏观层面全面把握食品药监部门职责

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__年,为适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单位,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监管及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20__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理,为其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药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及餐饮服务环境安全监管;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后,其职能定位更趋合理,监管环节衔接更加紧密,与美国fda职能职责更加类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每一次管理体制的调整,都是伴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而对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重新调整,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社会管理现状作出的重大安排。

当前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行sop管理,必须准确领会国家对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调整的战略意图,才能从宏观层面全面把握食品药监部门职能职责。本次对食品药监部门职能调整,重点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调整。一是适应当前监管形式的需要。随着工业化的推进,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分工愈来愈细,品种愈来愈多,食品成份越来越复杂,原监管方式已严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药品监管。由于原食品安全监督实行分段式、多部门监管,源头上由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进行监管,加工过程既有质检部门、又有食品药监部门监管;流通过程既有工商部门、又有商务部门监管,消费过程既有食品药监部门、又涉及城管执法、工商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标准既有卫生部门标准,又有食品药监部门标准,更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加之各部门配合不够紧密、执法力量分散、监管面大,导致毒大米、染色馒头、毒奶粉、塑化剂风波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二是满足群众对健康诉求的需要。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资的极大丰富,进一步促进了群众对健康期望值的提升,食品、药品直接涉及每位群众的健康安危,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执政党,回应群众诉求、满足群众期盼是执政的目标与追求。三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安全的需要,食品药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业规模大、产业链长,产值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相当比例,且关系国家经济战略安全。如果一个国家的食品药品产业受制于人,必然将该国经济甚至国家安全置于危险境地。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极易导致相关产业萎靡甚至消亡,致使国民经济运行不稳。三聚腈胺事件的发生导致我国奶业持续低迷众多奶企濒临破产就是典型案例。而2013年上半年同仁堂、云南白药、广药采芝林等企业的中药材被绿色和平组织查出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在65份样品中,在26份样品上发现了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仅延缓甚至阻碍了中医、中药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的步伐,打击了中医、中药产业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我国国家声誉。四是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需要。中国三十余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的集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较多,引发因素的“燃点”较低。而食品药品安全涉及每个人的安危,更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单个案件的发生极易引起全社会的不安,一旦爆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很容易诱使其他不满情绪的爆发,甚至引发大面积的,给矛盾管控、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压力。因此,国务院调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将进一步促使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更加清晰,监管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只有从国家战略上深刻理解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责,才能充分认识在食品药品药监系统实施sop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全面把握实施sop的关键环节,才能准确绘制各环节监管重点与目标要求。

二、深度分析,从操作层面具体分解食品药品监管各项事务

在准确领会国务院对本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的战略意图,全面把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深度分析,明确每个监管环节与工作重点,细化工作目标与具体标准,是做好sop的基础性工程。

(一)准确界定职能职责

本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体制调整后,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食品监管方面,基本涵盖了除种养殖环节外的加工、流通、消费等所有环节,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方面涵盖了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能定位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起草、违法案件查处,制定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其全过程管理规范,承担食品行政许可、食品安全信息、应急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食品药品科技规划、安全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总局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及行政许可等相关规定,具体承担监管职能。

(二)全面细化各个环节

根据食品药监部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流程,细化监管环节,找准监管关键控制点是实施sop管理的重点。因此,必须按照监管类别,全面描述监管过程,找准每个监管环节,务求做到全面准确。从总体职能上看,食品药监部门主要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四大类的监管。食品方面,主要分为生产加工环节、流通消费环节。在生产加工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各类食品安全认证技术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实施监督、对违规产品进行处置、对违规企业实施处罚等;在流通消费环节,主要包括制定流通消费环节制度规范、对流通消费企业(含个体)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经营实施监督、对违规产品实施处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方面,主要包括制定安全标准、生产规范、安全评价、生产流通注册(备案)与许可、生产与流通监督、违规产品处置、违法案件查处等。其它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具有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科技规划、对外交流、重要信息等等。而每一项工作又涉及繁杂的运行过程,实施sop就要求对每一过程实施精准化管理。因此,需进一步分解相关职能,至直最基础的每个监管对象、每项监管内容,并找准关键环节。如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须进一步根据监管对象不同,细化到监管对象的类别(餐饮企业根据监督重点不同分如大型、中型、小型餐饮)、监管内容(如餐饮店各种食材来源的安全性监督、保管贮藏安全性监督、生产加工安全性监督、消费环境安全性监督、废弃物质处置安全性监督、抽样评价性监督等等)。

(三)明确各项工作标准

根据不同监管对象、监管流程以及确定的监管内容,进一步细化每一项监管内容的工作标准,是实施sop管理的关键。监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基层监督部门,必须在全面了解监督流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客观分析每个环节的重点、难点,找准关键控制点,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监管标准,制作sop管理表单。如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可按其规模的不同,分大型、中型、小型餐饮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在监管频率上,对管理规范、硬件条件较好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实施季度或半年检查,对内控措施较差、硬件落后的小型餐饮企业(店)等可实施每月检查;在检查内容上,大中型餐饮企业因硬件设施较好,重点应放在设备使用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规模小、进货渠道混乱、设备较差等,应重点放在食材进货渠道安全性、材料保管、加工环境等方面,如食材安全性方面,米、面、油等食材是否按要求做到索票索证齐全,蔬菜、肉类进货登记是否健全,确保食品可追溯性,食用辅材是否含有违禁物质;材料保管方面,是否进行入库检查,是否按货物不同在规定条件下(温度、湿度、开放或密封等等)分类保管,是否有过期物品等等;加工经营环境方面,是否环境整洁,是否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等;从业人员方面,是否经常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业务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五病”人员是否及时调整岗位。根据监管内容,准确制定sop管理表单,确保同类型监管对象监管标准统一。

(四)注意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立足依法行政,全面梳理职能职权。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明确职能职权是正确履地职责的基础。在食品药监系统实施sop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法定职责进行梳理、分解,确保不漏项、不交叉。二是立足科学规范,准确界定职权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面宽,在实施sop管理中,必须对每个监管环节的具体职能进行科学描述,准确界定每个环节职权范围。并根据行业监管目标,合理确定近期监管目标、远期监管目标,单位目标、科室目标、岗位目标,按照目标要求合理确定监管流程、明确监管责任。三是立足事要解决,注重职能相互衔接。统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由于食品药品监管链长,各环节相互衔接,容易发生职责交叉重叠或模糊不清等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事要解决,根据实际明确监管主体,防止推诿扯皮发生。

三、强化执行,从监督层面确保流程顺利执行提升效率

保障sop各项流程、标准在食品药品监管全过程的贯彻执行,是提升监管水平、深化监管实效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讨论,从思想层面凝聚共识为具体操作奠定基础;要健全完善,从操作角度不断与时俱进提升监管实效;要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流程标准执行到位。

(一)充分讨论,凝聚思想共识

制定sop流程、标准,必须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的积极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充分认识sop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全面理清职能职责基础上,应成立sop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初步制定sop管理工作方案、每个环节工作标准。在此基础上,发挥每个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方案、工作标准交由每名监管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吸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既有利于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也有利于监管人员更加全面深入了解sop的具体内容、工作目标,更有利于形成共识,为sop管理的顺利执行从思想层面凝聚共识为具体操作奠定坚定基础。

(二)健全完善,不断与时俱进

事物是不断进步与发展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管客体、监管环境、监管手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因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必须根 据新的工作要求,不断修改完善sop管理流程与工作标准,切实增强sop管理的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一是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按照流程最简、管理最优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的变化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行政审批职能予以精简或下放,则相关工作流程必须作相应调整。二是不断完善工作标准。由于科技的进步、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标准会有所调整,因此,必须按照新的要求与标准不断修订完善工作标准。如铬胶囊事件发生后,群众对药品包材质量更加关注,迫切要求食品药监部门加强对药辅料、包材质量的监督,这就要求食品药监部门在实施sop管理时,需要在药品辅料监督标准中加入重金属等生化检测项目。

(三)强化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优良的sop管理模式必须包含监督执行与效果评价,这也是实施sop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是明确评价标准,针对流程单每个环节监督效果实施绩效评价,明确评价标准,实施量化考核。绩效评价是对食品药品机关内相关部门按sop规定的流程与标准监督结果的评价,其评价的客体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内部机关及其监督行为,其评价的内容应包含实施监督的结果、效率、廉洁度等,其评价的标准应按监督结果可分为优、中、差等相应等级。二是强化监督执行,执行是确保sop管理发挥最大效果的有力保证。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执行力建设,增强执行意识,提升执行能力。要强化执行监督,坚持对sop执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建立执行责任体系,按照执行层级及分工,明确各层级的执行与监督执行责任;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监督部门,负责各部门执行sop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经常性对sop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引入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吸收监管对象、群众代表、媒体代表、食品药品检测技术机构等各方面人员,对sop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找准执行不力及薄弱环节,并对此进行责任追溯;注重后续评价,sop实施效果的显现具有延迟性、后发性,对某些具有后发性的指标应给予一定的观察期,在适当时机再进行后续效果评价。三是逗硬实施奖惩,要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地实施效果评价,根据sop执行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树立典型示范,做到赏罚分明,有利于推进sop的执行。

作者:苏睿

参考文献:

第6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 A

一、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施工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电力施工与建设等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管理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所致。归根结底主要是在安全管理这方面,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将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到实处,没有将安全工作规程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没有通过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当、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其结果必然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工作所做的就只是应付检查,做样子给上级领导看,这就使得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形成根本性的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只是时间早晚的事。

二、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建议

2.1、以人为本,落实责任,坚守红线

通过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与进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积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共同坚守“红线”,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时考虑、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在研究、决策问题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把安全生产“红线”作为一项原则,确保不突破、不降低。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守“红线”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构建起覆盖全面的责任网络,以有压力的责任目标促进“红线意识”的不断强化。要进一步细化、深化考核内容,将“红线”考核指标具体化并落到实处,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

2.2、隐患排查和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实施监控治理并形成闭环管理。按上级(国家或行业)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定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排查方法,落实责任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确定等级并登记建档。隐患排查要涵盖到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根据生产实际,策划检查实施方案,编制检查表,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排除。短期内无法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落实资金、明确时限和编制预案,做到“五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在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后进行治理效果验证和评估。

2.3、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做到常态化管理。

建立并执行一套完善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查,离开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减少“三违”,使企业的安全理念和价值观被全员所认同和共同遵守,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2.4、设备设施标准化管理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标志标识等是安全管理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作过程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的不断发生,其根源在于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标准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设备进场严格执行报审管理,并建立特种设备专门台帐,对设备进行管理。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定期检验,保存相应记录。特种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备查。通过缺陷管理、检测与跟踪等手段加强设备管理,可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在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上达到规范、统一,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2.5、加强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

建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组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或危险后果进行评估、制定控制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形成记录。分层、分类细化评估标准,创新评估模式,采用现场评估法(LEC 法)判断的危险等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编制应急预案。

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其有效可靠运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电力安全监督标准化的管理

概括来讲,电力监督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全监督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等几方面,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3.1、监督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

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整个电力安全的管理极为重要。要求监督现场生产的监督人员能够及时的找出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及安全隐患,并将其立即纠正,进一步的完善安全管理工作。为此,在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找出管理的重点及关键性环节,最大程度的排除安全隐患。而在工作内容的确定方面,则需具备一定的指导性及针对性,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3.2、规划长期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案

为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安全监督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的管理工作做出长期规划,将电力安全长期监督管理的目标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员工的培训,促使员工能够结合自身的实践,不断的提升安全意识及技术标准。而在落实相应工作时,则需制定规范的、合理的计划及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阶段性及步骤性,最终实现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的不断提升,为电力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3.3、对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标准化的评定

在促进电力安全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工作当中,首先应建立起标准化的评价制度,可采用外部审核结合内部自主评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量化形式对电力安全监督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找出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在最终构成针对性较强的方法及措施。同时,在管理过程当中,应采用动态循环的模式。根据电力循环的特点,完成相应规划,然后实施并检查,最后则需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改进,最终建立起规范化的电力安全监督体系,实现标准化的管理目标。

3.4、监督人员的标准化管理

对于监督人员的标准化管理,可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上级管理部门可对安全监督人员及下属单位的信息进行管理,进而可对其管理工作的进展状况进行实时掌控,及时的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的纠正。同时,还可根据安全监督人员的不同工作职责建立起相应的岗位,将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同时给出安全监督的相关标准。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还需注重缺陷管理、运行管理、班组管理及日常安全管理。通过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明确分工,并确定其岗位职责能够让监督人员在相关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进而提升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及规范性,以实现标准化的管理。

3.5、科学构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体系

以某电网公司为例,电力安全培训纳入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其管理体制是: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公司、各区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地市公司三级管理体制。电力安全培训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要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由各单位安监、人力资源等部门牵头实施,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建设实操、实训安全培训设施场所,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证充足的安全培训投入,逐年制订专业安全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7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关键词】县级供电;安全稽查;拓展规范

1.概述

1.1强化安全稽查标准管理的理念

以各级行政正职、安监部门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应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生产管理过程和保证体系履职的监督力度,加强安监队伍的管理,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强化安全稽查标准管理理念,采取清理有效规章制度、考核文件标准、组织强化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等一系列举措,提升了掌控安全稽点和关键点的能力,提升了现场安全指导水平。从规范现场作业安全稽查流程、明确稽查工作质量标准和绩效考核、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入手,公平、公正、用心、用力地开展安全稽查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全过程“可控、能控、在控”,通过全面推进安全监督的深度、广度、力度,努力提高安全督察人员素质,规范督察行为,坚持督察指导相结合,切实承担起监督作用。

1.2强化安全稽查标准管理的范围

强化安全稽查标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稽查队伍装备标准化。

(2)稽查制度标准化。

(3)稽查工作质量、绩效考核标准化。

(4)稽查队伍建设。

1.3安全稽查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见表1。

表1

1.4充分运用各类管理系统,实现各级

各部门综合安全管理,以规范标准的稽查机制,充分运用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系统进行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管理,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深入现场,以各个作业现场和安全活动会议作为对员工培训和沟通的契机,强化安全稽查标准化管理,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为安全,人人管安全的安全局面。

2.安全稽查的主要方法

2.1成立安全督查小组,制定安全稽查工作流程图

以行政一把手牵头总负责,由各分管副局长、安监员、督查组成员和各班组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督查网络。

图1 安全稽查工作流程图

2.2主要做法

2.2.1建立现场作业安全督查常态机制标准

综合分析县级局生产作业活动,计划性检修、农村网改、县城网改、业扩工程等生产活动比较频繁,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海因希因果连锁理论5个因素中,人的缺点(P)、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H),突出了人为因素的重要性,在事故轨迹交叉论也强调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相互作用的事故致因理论,人的因素突出体现在现场作业的生产活动过程中,为此应对人的因素高度重视,在加强“三种人”的学习培训同时,以现场作业点的安全稽查为主抓手,强化安全稽查管理标准,制定了《安全稽查工作实施细则》、《安全稽查工作制度》。明确现场作业稽查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稽查的工作流程、考核及处罚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既为稽查工作的日常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稽查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有了清晰的“线路图”,确保每一个现场作业有人开展安全督查。

2.2.2开展“差异化”安全稽查工作,全面掌控生产活动

坚持在每周的生产周例会,每一个计划性的作业现场,安排到具体的现场工作负责人、现场把关人姓名。安全稽查组成员每天下班的最后一件事就是打开生产信息平台,查看第二天的作业现场,根据任务大小、安全风险程度、人员安全技能素质等诸多方面,挑选相对薄弱现场作业点计划稽查路线,有“差异化”开展安全稽查。大型复杂的现场,局领导按要求以身作则在现场把关督查,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稽查表;上班第一件事就是亲自过问安全稽查人员的去向路线,对个别不放心的现场,要求重点稽查或者直接到现场稽查。

2.2.3加强稽查队伍培训工作

安规学习考试、互动讨论学习、局领导、安监部专家授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稽查人员的培训,熟悉湖南省电力公司基建施工、线路施工、运行操作现场标准化及检修作业、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稽查标准;熟悉各专业作业流程和安全工作规程规范;熟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如严重违章界定,省、市局生产作业信息制度及其考核细则、检修管理制度及其考核细则等。培训经常围绕如何开展安全督查的工作标准、流程讲解,探讨如何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对安全稽查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质量标准宣贯。在月例会上、周例会上,探讨安全稽查怎样力争严要求、高标准工作细则,讲解安全稽点和关键点,怎样指出问题?指导现场安全管理。如何进行安全督查,如何保证安全督查质量,如何把安全督查与同业对标工作结合起来,抓安全运行的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安全督查的原则、重点、难点、尺度、注意事项等要理解熟悉。稽查组成员在每周的周碰头会,对发现的问题定性,应当充分讨论分析,依规字句斟酌寻求理论依据,在确保指导、服务、督促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提升稽查人员的技能水平。

2.2.4坚持督察指导相结合,切实承担起监督作用

严格区分严重违章与一般性违章,凡是触犯底线的严重违章,坚决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到位。针对督查不细致,走过场,记录不全,问题分析不到位,纠错不到位,指导不力,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等现象,采取通报批评、经济考核等手段按递增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持共同争议,请示上级主管去异求存,追求规范不断完善。

2.2.5发挥安全督查作用同时,加强队伍建设,降低安全风险

(1)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安监员、班组抽调人员、班组安全员成立局督查小组,督查小组由从事过线路运行维护,变电一、二次设备检修、农电管理、变电值班工作的各专业班组的老班长及从事过供电所所长的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人员组成。以一把手为安全监察督查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监察督查网络;充分发挥全局各部门班组管理人员及各班组安全员的全面把关作用。

(2)严格落实周例会:每一项工作通过周例会管控,每一个部门班组负责人掌握上周、本周、下周的工作动态,对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的一一讨论,严格按检修计划执行,减少设备操作和停电次数,从而减少误操作机率,减少作业面,控制作业风险,对每个现场做到预先安排把关人和工作负责人,以保证现场督查人及时到位,按周汇报分析周安全稽查情况,通过督促指导与考核不断改进完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3)全面落实绩效考核:制定和落实县级供电企业稽查组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按动态管理,考核时段按月、季度、年度累计考核评分;同时对对日常工作报表、周计划安排填报不及时、不准确进行考核,从而激励稽查人员落实安全责任认真细致搞好工作。

(4)通过技术培训,降低安全风险:充分调动全局职工继续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鼓励职工在工作中培训,工作中严格按标准化流程执行,鼓励多形式、多方法,互帮互学,集中培训、找短板有针对性的培训,每个专业每个班组指定负责领导和配备专业技能水平高且具有培训素质的挂点培训专责人。在周一周例会上通报和讨论,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每月进行一次培训问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5)安全管理全面向农电、多经延伸:由县局生技部、调度组织主业、农电安全员及安全督查组人员配合,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到各班组、供电营业所进行PMS生产管理系统、OMS系统检修管理、调度规程、各类相关管理规定培训,特别是周计划作业信息,检修计划、申请相关流程填报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一对一或小组培训,做到人人掌握。生技、农电、综合办设专人每天检查周计划落实和作业信息,每周对PMS各项指标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6)坚持稽查周计划制度,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有效掌控现场作业安全,稽查进周例会计划,要求周计划性的生产检修、农改、业扩每个工作现场明确安排到具体的现场把关人;明确将局农电、网改生产管理人员、稽查组人员,协调联动整合资源,在每周一所有工作计划批准后,按现场作业点安排到具体的稽查人员,错开稽查每一作业现场,既解决网改现场作业安全压力,又保证了全局无论是生产、农电、网改各级管理人员知晓、掌控每天的现场作业安全情况,同时避免了人员、车辆不够、多轮次稽查同一个现场作业的现象,全面实现了现场作业掌控、稽查到位的目标。

3.安全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1)素质教育:常言“知易行难,行贵于知”,安全稽查人员是基本上多面手,不仅要熟透安全监督相关规章制度,而且还需熟透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更甚至于跨专业的相关理论,更多是需要是督促指导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安全稽查人员自身还需进一步锤炼,锻炼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准确判断安全隐患的能力,思想意识、业务技能水平等综合素质培训是一个长期关注的问题。

(2)超前监督:在安全监督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预防,为充分发挥该项功能的作用,就要遵循超前监督的原则。超前安全监督的实质,在于防患于未然。在实行超前安全监督,也是安全监督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当前人员结构、思想意识、业务技能水平等综合素质存在着差距,督查方式方法、能力水平各异,难以实现质的飞跃。

(3)稽查深度拓展。当前稽查工作重点摆放在安全生产上,这方面上,重点以现场作业、班组安全管理为主,对营销安全稽查、农电班组安全管理、防外人触电、作业信息力度等反违章工作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度。

4.安全管理措施

(1)强化培训,提高安全督查整体素质。先从思想上正面引导,形成良好、严谨的工作作风及学习态度,能绩考核加压引导自学,尽一切工作机会开展专业理论知识的互帮互学,集中起来请专家授课,创造机会利用走出去的形式,吸收同行的优良做法,坚定培训目标,打造安全稽查人员为通才和专才的统一体、一专多能新型人才,更好的指导各个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形成对现场作业人员监督和服务并存的态势。

(2)增强安全超前防患意识。安全监督主体要努力认识安全管理运行的客观规律及有效安全监督的客观要求,提高自身的科学预见能力。对目前农电、外包施工队伍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理分类成表格形式,逐一分析宣传到位,做到人人知晓。继续坚持严抓严管,保障、监督两大体系充分协调配合,深化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措施,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使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持续加大违章查处力度、广度、深度,定期通报违章违纪,以引起员工的高度重视,并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为避免今后工作中出现类似差错而打下防患的基础。

(3)不断进取,拓展稽查深度。努力提高稽查队伍整体素质、责任心,强化人员生产、营销安全意识。完善营销安全稽查标准、流程,充分调动营销班组安全员反违章工作积极性,强化农电班组安全员稽查反违章培训,有力紧跟安全生产管理向农电延伸的步伐,拓展农电漏电保护器“三率”的稽查,拓展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履职稽查,加大作业信息反违章稽查、考核力度。根据不同专业稽查特点,寻找共性规律,摸索稽查工作闭环管理的具体管理规范流程。

5.小结

安全稽查对于县级供电企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安全稽查标准化管理的建立有利于电力企业全管理全过程“可控、能控、在控”,减少违章行为。目前,虽然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稽查工作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是通过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促进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稽查的标准化管理,实现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王为国.谢玉华.张毅. 强化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稽查标准化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2(10):121-222.

[2]张发红.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硅谷,2013(02):61-62.

[3]钟家伟.浅析县级供电企业营销标准化管理[J].云南电业,2009(10):54-56.

第8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在我国道路工程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道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源耗费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做好工作计划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120__年,在市、区建委的领导和关怀下,我站始终坚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管理力度,使得我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20__ 年,我站新监督工程项目 40 项,面积 91 万 m 2 ,竣工工程 34 项,面积 71 万 m 2 ,工程监督覆盖率 100 0 / 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100% 。共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 25 起,做到了件件有落实。在市建委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受检工程合格率 100% 。

一、深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我站不断在管理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完善,清理并规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1、明确了质监站各岗位职责及建设工程有关监督程序。

制定了站长、副站长、监督科、综合科等岗位职责,让大家真正做到各司其责,各尽其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各工程实行监督科项目负责制。推行了关于安全生产等级核定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等级核定实行施工企业申报,站统一安排交叉打分的方式。通过各职责和程序的完善,将质量安全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2、完善内部监督

为加强内部监督,我们推出了 政务督办制度、站务巡查制度、安全核验与竣工验收内部监督制度。对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监督科、检测中心、西部分站...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2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更上一台阶这一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忠实地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敢于碰硬,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2、立足对每个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

3、把好工程的质量关,做好工程验收前资料的审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出具准确,客观、公正的质量评定报告。

4、督促和帮助县级质量监督站开展工作。

5、突出中观管理,加强前期的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加强宣传工作,强化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加大监督力度。

三、工作重点

1、全市中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2、仙局县城市防洪工程、临海市城市防洪工程、温岭市东海涂围垦工程、永宁江二期治理工程、台州市供水二期工程和椒北供水一期工程等省、市重点水利工程的质监工作。

3、抓好海涂围垦、城防等工程项目的质监工作。

4、做好新受监工程的相关准备工作。

5、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四、实施计划

1、1~3月,督促和帮助各县(市、区)级质量监督站开展工作。

2、4~6月,重点抓好全市中型、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抓好各在建工程度汛前的安全检查,保障各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

3、7~9月,做好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核。

4、10~12月,做好各完工工程的验收工作;

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探索明年质监工作的新思路。

5、每一季度对所受监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对于重点工程定期的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文3为认真做好20__年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全年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一、狠抓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两创三比”活动,创新监督方式,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一)开展“__”前两年全市交通工程“两创三比”活动总结、考核、评比、推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再掀“两创三比”活动新高潮,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20__年3-4月份,全面总结我市“__”前两年(20__~20__)交通建设工程“两创三比”活动工作实效,做好“两创三比”活动典型评选工作,协助市局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和推广“两创三比”活动经验,认真分析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利用典型的指导示范作用,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制定活动实施意见,继续推进“两创三比”活动在我市交通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再掀“两创三比”活动新高潮。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方面下功夫,努力营造再出精品、再上水平的质量工作氛围。树立创品牌工程理念,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模式,加强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把工程实体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作为监督重点。

一方面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督查,深入工程一线,针对不同建设阶段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督,重点做好技术风险高、质量安全隐患大的桥梁工程和路面结构层监督,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和环节以及关键指标的的质量抽查。充分发挥交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对信用差的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重点放在落后的、问题多的企业和项目上,把主要人员的主要精力扑在这些项目上,把检查的对象集中在这些单位的这些项目上,加大处罚力度,推进诚信交通建设步伐,促使交通从业单位形成认真履约的自觉行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按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总要求,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法,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开展对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惩治,具体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力,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忽视工程质量,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重拳出击,果断出手,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真相,严肃追究,把查处结果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挂起钩来,与招投标挂起钩来,对质量差的单位通报批评,严厉经济处罚,亮黄牌甚至红牌,直至清除出我市交通建设市场。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加强工程现场安全检查,继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加强桥梁、高边坡和码头等结构物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辨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等安全措施,逐步把隐患排查和治理纳入施工过程管理,形成监管规定和督查标准。

(三)建立工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制度,会同市局安全处,每季度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工程项目不发生因监管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四)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形成制度标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法制化。

(五)加强监理单位安全、环保监理工作质量的检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六)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安全基础公巩固年”、“安全生产月”、“夏安塞”、“冬安赛”等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有计划、组织、有落实,在市局考核中,确保评为先进单位。

监督科制定细化的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三、强化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一)继续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在第一阶段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分析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因素,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制定《淮安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处罚力度,有效杜绝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实现全面规范我市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淮安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严肃工地试验室合格证核发工作,母体无资质的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全委托有资质且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建立,母体试验室必须对工地试验室履行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促使从业单位切实加大质量检测投入,确保检测工作有效开展。对伪造试验数据行为决不手软,严格“打假”。确保质量检测工作规范,试验检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三)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市试验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

四、逐步落实创新工作任务

(一)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全覆盖,兼顾建设质量和养护质量。

1、适应交通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介入我市铁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研究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保证铁路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对我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水运建设工程,督促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申请质量监督。

2、主动参与站场建设质量管理,对每个站场项目组织2次质量督查。

3、扩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范围,加强对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适时将我市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养护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二)加强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和从业队伍管理。

1、会同市局招标办,加强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履约管理,配合做好履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交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对信用差别单位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督管理,重点要放在落后的、问题多的企业上,推进诚信交通建设步伐,促使交通从业单位形成认真履约的自觉行为。

2、做好和市局招标办、公路处、农路办等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联系、交流,将站检查结果及时向他们通报,做到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三)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创新,建立质量监管新机制

1、对干线公路重点工程,充分发挥质量检测机构独立检测能力,提前确定检测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预先明确各项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要求检测单位掌握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分部工程检测指标的检测,保证检测频率,真正实现工程完工交工检测数据齐全、详实,评定意见完全以检测数据作结论。

2、及时传达部、省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提出贯彻要求,必要时,制定我市相关质量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文件,并加强对上级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年底完成现行主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形成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上级部署的各项质量活动,注重活动成效,认真做好活动总结、评比、考核工作。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和特殊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开展新规范、新标准的宣贯工作,保障施工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加强对监理市场管理,组织对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定期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建立监理机构奖惩机制。

加强对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管理,严肃处理拿监理证书到处投标,人员不到位情况。随着我市交通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适时成立淮安市交通监理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加强我市交通工程造价队伍培育和发展,积极组织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发展我市造价队伍。

贯彻《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造价文件编审人员持证签章规定,规范我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

2、积极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采取经济与技术措施,参与工程造价文件的审查工作和由市局负责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做好本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他造价信息的调查、整理工作,按规定上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

五、继续做好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行业管理服务工作

1、3-4月份,开展我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安全考核证书年检工作;

2、做好20__年度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第二、第三、第四批安全许可证年检工作;

3、做好我市交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

4、做好我市交通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工作;

5、做好我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建造师注册指导初审工作,实现项目经理向建造师的过渡;

6、做好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报名组织工作。

六、做好内部管理各项工作

1、推进依法行政,实行重大处罚报告制度,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适时调整执法公示内容,提高站质量监督受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利用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机会和“安生产咨询日”等活动,组织法律法规集中宣传2次以上。

2、3月中上旬,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完成20__-20__度公开信息整理工作,对20__年度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3、利用市局政府网站“质量监督”栏目,继续将我站历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和对相关单位处理情况在网上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打造质监工作的“阳光工程”。

4、利用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及监督信息;做好省交通厅网站“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中“市站之窗”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整理、归档文书、监督档案。

5、继续做好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质量检测费收缴工作;

6、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加强与新闻宣传媒体联系,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宣传报道,争取全年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稿件不少于30篇,做好20__-20__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

7、做好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市局各项工作规定,做好单位治安防范,及时解决内部矛盾。

七、加强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

1、加强党建工作,开展党务活动,全年召开民主生活会1-2期,积极组织站全体党员参加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各项整治学习、教育活动。

2、做好站和润淮公司职工党员发展工作,把符合条件的1-2名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完成在岗人员执法培训,培训率100%,法律、法规学习不少于15天。

加强质监人员专业业务培训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

第9篇:安全监督标准化范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

第二十六条(信息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内容)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