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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环保要求精选(九篇)

废气处理环保要求

第1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废杂铜冶炼;烟气排放;环保治理

1.我国废杂铜生产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对铜的需求快速增长。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铜生产和消费国,同时也是再生铜进口最多的国家。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再生铜产量占铜总产量的比重已达38.5%,而国内废铜需求大,自给率低,对外进口依赖度高。我国铜再生产业近几年发展迅速,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但更多的是众多的私营中小企业。这就造成我国目前再生铜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工艺参差不齐,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环保等方面都在我国铜再生行业中处领先位置,但是众多的私营中小企业依然采用较为原始的熔炼技术,环保设备基本属于空白,废杂铜冶炼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由于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致癌物质,不仅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对生产工人造成无法挽回的职业伤害。

2.废杂铜生产的方法和产生烟气的过程

2.1废杂铜冶炼的方法

废杂铜冶炼的方法很多,在我国多见两大类: 第一类是将高质量的废杂铜如废旧电缆电线经简单的分拣和绝缘皮剥离后,直接冶炼成精铜或铜合金, 可称作直接利用; 第二类是将质量较差的废杂铜先冶炼成阳极板,然后通过电解的方法精炼成电解铜, 被称为间接利用。

废杂铜生产阳极铜的火法工艺主要有三种:一段法,二段法和三段法。一段法是将各种杂铜按一定比例配料直接加入阳极炉精炼成阳极板;二段法是将杂铜加入鼓风炉或转炉熔炼成粗铜,粗铜再加入阳极炉熔炼成阳极板;三段法是将杂铜加入鼓风炉炼成黑铜,黑铜加入转炉炼成次粗铜,次粗铜再加入阳极炉炼成阳极板。

2.2废杂铜生产过程中排放烟气的环节和种类

铜再生企业的原料多为回收的废杂铜。回收来的废杂铜种类非常多,包括有金属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和铜屑、含铜渣泥、废电线电缆、从废电机和废变压器中拆解下的铜线圈、报废机械的铜部件、废电子产品的电路板和水暖配件等。

铜再生企业存排放烟气的环节和种类如下:

(1)预处理过程主要由废杂铜分选、废电缆电线绝缘的剥离采用燃烧等方法产生大量的颗粒物、甲苯、苯丙芘、二噁英和二氧化硫等。

(2)在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烟气。这是废铜再生企业的主要污染源,包括颗粒污染物(主要成分是金属氧化物和非金属氧化物)、二氧化硫等。

3.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1]对铜再生发展提出了相关要求:我们要加强环保监管和治理。对再生有色金属复杂物料拆解预处理、熔炼、加工及“三废”处理等关键环节加强岗位和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熔炼加工企业“三废”必须达标排放。在加工园区和交易市场内建立“三废”实时监测系统,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和环保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处理。建立从回收、拆解、熔炼到深加工的产业链体系,发挥产业集群效应,推动再生有色金属加工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中东部地区持续被雾霾笼罩,多地PM2.5指数“爆表”,全国两会期间环境问题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建议、议案、提案的焦点。这更说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今后在再生铜冶炼方面必须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管理监督、完善政策机制。

4.废铜再生企业烟气污染治理

作为废铜再生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烟气(熔炼产生二氧化硫和固体可吸入颗粒为主),熔炼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具有温度高、颗粒大、易截留、污染物组分变化大的特点。

大型国有再生铜生产企业在原材料处理环节对废杂铜进行处理,废旧电线电缆的外包绝缘材料采用机械法、化学法、高温法、静电法和低温冷冻法这样的工艺减少了由于燃烧绝缘层产生的等大量的颗粒物、甲苯、苯丙芘和二氧化硫等,同时也杜绝了有机物进入熔炼炉,很好的解决了二噁英污染问题,而在废气处理上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够满足上述要求的重力冷却沉降、旋风除尘加脉冲布袋除尘组合工艺。重力冷却沉降与旋风除尘主要是对废气进行冷却且去除废气中的大颗粒污染物,消除废气中的不良因素。

干法袋式除尘是利用纤维编制物制作的袋式过滤元件来捕集含尘气体中固体颗粒物的除尘装置。其作用原理是尘粒在绕过滤布纤维时因惯性力作用与纤维碰撞而被拦截。细微的尘粒(粒径为1微米或更小)则受气体分子冲击(布朗运动)不断改变着运动方向,由于纤维间的空隙小于气体分子布朗运动的自由路径,尘粒便与纤维碰撞接触而被分离出来。这种基于过滤原理的方式决定了它不受粉尘粒径和锅炉负荷变化的限制,从布袋收尘器出来的烟气含尘浓度可降至50mg/m3以下,是目前最先进且应用广泛的除尘技术。

二氧化硫是再生铜冶炼过程中烟气的主要成分,对于二氧化硫的处理目前最为常见的是通过碱液喷淋吸收二氧化硫的方法。

湿式碱法脱硫主体设备为空塔型脱硫塔,是利用喷嘴产生的连续液滴与旋流烟气产生高效率气液对向接触,通过气液两相的传质、湍流、吸收;化学反应, 从而将烟气中的SO2和SO3固定于稳定的硫酸盐中。吸收剂采用氢氧化钠(NaOH) 碱性溶液,与烟气中SO2反应生成亚硫酸钠(Na2SO3)和硫酸钠(Na2SO4),然后利用脱水设备进行固液分离。由于氢氧化钠(NaOH)具有活性强,耗量低的特点,脱硫塔所配套辅助系统水耗、电耗和一次投资费用具有很好的经济性,而且药液制备工艺较为简单。

脱硫化学反应机理如下:

SO+HOHSO

HSO+2NaOHNaSO+ 2HO

2NaSO+O2NaSO(少量)

我国某厂在废杂铜冶炼中的烟气环保治理流程简图:

图1 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经环保治理后的烟气含尘浓度及SO2浓度变化见表1。

经环保处理后的烟气完全达到《铜、钴、镍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有色金属熔炼炉SO2排放浓度400mg/m3,烟尘排放浓度80mg/m3)。

5.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废铜再生企业扶持力度,逐年加大环保投入,环保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再生铜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必将有力促进废铜再生产业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改变经济增长粗放的模式,落实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刘天齐,黄小林,邢连壁等.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第1版).废气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5:164-171.

第2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摘要:如何统筹解决好固体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加工利用以及处理处置过程中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的污染问题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在固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加工利用以及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加强相关行业、区域和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妥善处理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总量减排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创新管理手段,提升固废环境管理水平,以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关键词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向环境污染宣战的要求,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逐步提升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所有污染物的环境监管,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回应社会关注,防范环境风险。本文结合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问题,如何统筹解决好同体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加工利用以及处理处置过程中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的污染问题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新形势下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持续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数量激增,风险增高,隐患加大,形势严峻,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进口废物非法走私、倒卖和利用以及电子废物非法拆解、处理和处置等违法案件持续增加,由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群众投诉数量有增无减,受到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损害了我国环境负责任大周的形象。

固体废物污染直接影响环境质量的改善

固体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加工利用以及处理处置过程中,因管理不当而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其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持久性和不可逆性。在大气、水、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总量减排过程中,工业和生活污泥、除尘灰渣、废脱硫石膏、废脱硝催化剂、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各类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产生量也随之增加,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随意堆放,将再次污染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紧密相联,不可分离。在加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亟需加强基层管理能力

固体废物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来源复杂,流动性大,危害隐蔽,涉及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种类多,专业性强,审批审核任务重,事后监管难度大。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管理队伍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审批监管不分离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随着同体废物领域行政审批权的下放,还将面临着“接不住、跟不上、管不好”的新问题,强化基层行政审批能力和监督执法能力越发重要和急迫。

重点加强相关行业、区域和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应结合大气、水、土壤及重金属污染治理,确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区域和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确定危险废物污染管控重点

危险废物污染管控的重点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药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危险废物污染管控的重点区域包括:危险废物量大面广的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落后地区:各类化工园区,工业开发区,媒体曝光多、群众投诉多的地区等。危险废物污染的重点管控企业包括:年产生量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以及由环保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列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将涉及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年产生量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确定为本省、市、县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

落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减量措施

积极推进产废单位的源头减量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应采取措施落实重点管控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责任人。产废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日常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公布相关信息,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重点产废企业应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与贮存,避免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混合。对其中可以自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各产废企业自行利用或处置。产废单位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不适合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堆放。

企业在生产中应主动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减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在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加工利用及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强化源头减量措施;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及重点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鼓励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发展专业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

继续加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以历史遗留含砷废渣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其他历史遗留危险废物为重点,及早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和开展工程示范。彻底销毁经排查和识别的历史遗留多氯联苯和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加强调度,督促铬盐生产企业采取措施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全部得到无害化利用处置,不欠新账。对关停企业遗留的危险废物要进行跟踪调查,掌握最终去向,严加监管。支持存有含砷、含镉和含氰废渣等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和利用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采取措施加强废弃含汞节能灯、废旧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农药废物、实验室废物以及收缴的侵权假冒危险废物和易制毒品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在分类收集、转移以及集中处理、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的污染。相关部门收集的各类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应交由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处置,环保部门对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在大气、水污

染治理和总量减排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加强工业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管

根据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泥的处置需要,统筹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重点加强对石油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废水处理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各类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严禁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将工业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情况及无害化处理处置的达标情况纳入污染减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一并考核。

加强对废脱硝催化剂的环境监管

将废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从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处理处置费用纳入电厂脱硝成本。引导企业按照废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及早筹建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或处置设施,禁止燃煤电厂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脱硝催化剂的现场再生。

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环境监管

加强飞灰污染防治工作的合作,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飞灰的行为。规范和治理整顿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建飞灰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依法整改、淘汰或关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飞灰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的研发与应用,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保证资源化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环境风险可控,防止造成大气、水等环境污染。

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

利用现有水泥生产线处理固体废物的项目,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防止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为由扩大水泥产能或阻碍淘汰落后产能。水泥生产线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协同卫生、建材、水泥行业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对水泥产品成分和性能的影响,防止水泥制品在使用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新的危害。

加强报废汽车拆解污染防治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明确相关环保要求,防止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以及产物无序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拆解产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属于各类电子废物的应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名录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属于电线电缆、电机的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拆解处理。

防范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二次污染

结合产业发展和地区特点,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泥集中处置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泥集中处置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企业等,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督范围,加强其废水、废气(含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统筹考虑进口废物和国内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严厉打击各类进口废物企业的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与属地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海关坚决遏止边境电子废物等固体废物走私的猖獗势头。对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管理不规范、有环保违法记录的进口废物企业,采取适当减量审批等方式,重点加强监管。对违规转让进口废物许可证、将进口废物全部或部分非法转让的企业,依法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废物进口申请。

限期整治污染严重的各类废物加工利用集散地

建立环保、海关、质检、公安、工商等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限期整治或取缔各类固废非法拆解加工处理小作坊和污染严重的废物加工利用集散地。加大对非法焚烧、酸浴电路板、废塑料加工污染超标排放以及电子废物拆解产物深加工污染超标排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防止各类进口废物、国内废物流向污染严重的集散地进行加工利用。

将国内现有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等项目与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相结合,借鉴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环境监管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辖区国内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进入园区实行“圈区管理”,对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等进行集中控制,妥善处置,提高国内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污染防治水平。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

不断优化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产业布局,建立退出机制。坚决取消“技术设备落后、不符合环保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缺乏诚信和管理混乱”企业相应的拆解处理资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杜绝拆解中产生的拆解产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类产物流向不规范企业。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规范拆解处理,防止流人个体手工作坊非法拆解。加强电子废物拆解产物深加工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安全。

加强对大宗固废堆存及加工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出台有利于各类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并采取措施加强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综合利用产品环境安全评估,防止固废在综合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污染问题。鼓励有色金属采选矿渣等大宗废物走资源综合利用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害化处理量。加强各类工业固废堆放地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的污染。

创新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固废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

建立“捆绑式”环保监管机制

充分运用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联动管理,建立全方位固体废物“捆绑式”环境管理模式。把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的要求与大气、水、重金属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对固体废物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将危险废物重点管控企业环境监管纳入环评、“三同时”验收、环境统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督执法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中。特别注重从源头抓起,在新改扩建环评报告中对危险废物进行专门评价,准确确定危险废物种类和产生量,并对其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在“三同时”验收时予以落实。环境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应综合该企业大气、水、重金属、污染减排以及危险废物的检查,避免多次检查、多头检查、多种评价。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应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并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考核相结合。

建立“一企一档”制度,实行源头管理精细化

全面清理本辖区“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经营情况备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口废物审核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和拆解处理审核等依法审批审核事项的档案资料,落实“一企一档”,建立并及时动态更新信息库,建立固废领域审核审批信息与企业日常环境监察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等创新机制。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为主,专属管理为辅,上级环保部门稽查为补充”的原则,将固废企业的证后监管交由相关辖区内环保部门负责,上级环保部门重点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察。

加强贮存转运规范化和过程监控信息化环境监管,

依托物联网技术,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电子废物拆解以及进口废物运输全过程电子实时监管以及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数量较多的省(区、市)开展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电子联单,网上审批,转移备案试点。建立固废领域审核审批多部门、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依法查处的涉及各类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违法案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联合多部门对违法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约束与惩戒。

优化审批审核流程,衔接下放审批权限

构建规范、优化、高效的固废领域行政审批审核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管理职责权限。梳理固废领域行政审批权限涉及的类别、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请对象、办事标准、要求和时限,细化行政审批审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正确履行审批职能。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按照固废领域行政审批下放权限和审批内容,明确“放、接、管、服务”各个环节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实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

增加行政管理力量,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力量。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矛盾突出的省份,省级环保厅(局)内应单独设立固体废物管理部门,明确主管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职责,加强内部的统筹协调,提高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固废管理监督执法能力,与环境监察部门结合,实行综合执法。

进一步明确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技术中心的管理职能,重点突出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固废管理政策法规规划和审批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审管分离”。完善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地方的对接,形成一整套“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管理规范、服务快捷、便于监督、安全可靠”的固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社会化的网上培训平台模式,开展面向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以及危废鉴别等工作的人员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使相关人员准确掌握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主要

参考文献

[l]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EB/OL]. http:// zhb. gov. cn/gkml/hbb/bwj/201210/t20121023_240228.htm, 2012-10-8.

第3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159-01

随着社会科学进步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工业生产等多领域中,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挥发性有机废气,也称VOCs,主要包括烃类、氨、硫化物等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其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 Pa,沸点在50℃到260℃之间。不仅气体本身作为一次污染物会危害人体健康,并且可以和N02反应进一步在紫外线的参与下形成光化学烟雾生成二次污染。光化学烟雾,是一种有害的淡蓝色烟雾,它可以引起大气污染、影响建筑材料、导致农作物减产,并且和人体多系统疾病有关。因此,]发性有机废气的处理刻不容缓,我国也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排放。本文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分析实践实例,对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处理技术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加以介绍和分析。

一、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吸附法是常用的治理技术之一,将流体中的某组分吸附浓缩在多孔性固体表面,从而分离该组份。通过技术的不断完善,已基本实现自动化控制,净化效率满足常用要求,就是对于高浓度的气体的吸附效果不佳。这里要强调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吸附剂。良好的吸附剂,如活性炭等,密孔面积大,成分稳定,耐性佳。具体而言,颗粒状活性炭结构不如活性炭纤维效率快。近来研究发现,氧化后活性炭有效传质系数更大,性能更佳。

催化燃烧处理技术也是净化废气的好方法,催化剂使得废气中未燃净的成分在较低温度下充分氧化分解。该技术对废气中的可燃组分效果好,反应安全,温度要求较低,辅助燃料消耗少。但是尘雾会影响催化剂寿命,因此应用环境要求严格。技术的使用步骤复杂,需要对废气进行净化前处理。具体流程是:气体在预热室加热升温,燃烧净化后气可以通过热交换回收部分热量。或者对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废气,进行热平衡反应。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低浓度低温度的废气,可以先吸附浓缩后再催化燃烧。整个反应过程中,在热量回收率高时,热平衡要综合考虑废气不同成分和不同浓度放出的不等的热量,不同催化剂导致的起燃温度的高低不同。从而实现无需添加额外热源的经济环保的废气净化技术。目前在化工、环境工程等多行业中用于净化挥发性有机废气和处理汽车尾气。提高催化剂性能是进一步深化应用的必由之路。

另一种处理方法:液体吸收法在消除废气的同时,还可以再回收利用部分物质,该技术的废气去除率较高。液体吸收法通过区分吸收剂液体中废气的溶解度等差异,净化废气。选择与有机物相似相溶的溶剂如柴油等,对废气进行吸收,再对溶剂进行解吸处理回收部分物质。技术工艺流程简单、投资费用低,但对塔式吸收设备要求较高。液体吸收技术在大流量高浓度的废气处理有着比较广泛的应用,其缺点是易受腐蚀,并且存在二次污染。该技术的进一步研究方向是探索无毒无害、解吸率高、可以反复使用的新材料。

另一项新兴的技术,是生物处理技术。该技术近年来发展很快。微生物具有适应污染、吸收再生、投资费用低的优点。微生物将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为代谢底物,降解处理效果好,并且生物处理技术的投资、运行费用相对较低,并且没有二次污染。技术基本流程是将生物膜覆盖在过滤器中,在膜中生物相和废气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有机降解废气。微生物的生存需要控制适宜的PH,同时对有机溶液也有一定的选择性。生物处理技术对难处理的恶臭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挥发性有机物降解效率佳,对含氯较多的分子效果较差,适合于处理气体流量大的气体。进一步研究方向是对特定污染的特定微生物的培养,对填料、生物膜的适应性优化以及建立相关数字模型以系统计算废气处理相关流程设计。

值得一提的是,光催化氧化法。光催化氧化具有选择性,其用料可以循环使用,反应条件要求低,经济成本低。活性炭纤维作为载体的负载型的纳米Ti02光催化剂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新产品,产品的比表面积大,稳定性高,抗光腐蚀性强,有较强的吸附作用,光催化综合性能好,不需更换再生,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发生反应速度快,具有抗菌效果。该技术还处于实验室阶段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发展方向上可以使用贵金属沉积、复合材料等多种制备方式对材料进行进一步效率优化,采用气相沉积法等多种手段,对实验条件进一步优化,将微波场等先进技术和光催化相耦合,从而进一步提高光催化效率。实验表明,一些纳米技术的应用大大推动了这一技术的进步,如纳米级粉体材料氧化还原性能极强,总之,该技术具有极大的经济潜力。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处理是利用等离子体物理化学反应的原理,借由高能粒子处理废气。常用的有电子束照射法等。低温等离子技术的能耗低,使用便利,不产生副产物、放射物,适于处理有气味气体。其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减少水蒸气含量的影响,提高处理反应效率,降低初始设备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挥发性有机废气集成治理技术

集成治理技术是指除了上述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技术的单独使用外,将上述生物处理法、光催化氧化法、液体吸收法、吸附法、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处理法等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运用。目前广泛应用的例子有:将吸附法和液体吸附方法联合运用,回收高浓度苯乙烯废气;利用等离子体与催化反应的协同效应对废气进行处理等等。实践证明,集成治理技术处理提高了处理效率、降低能耗,其效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

三、总结和展望

在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中,上述技术各有千秋。总体而言,治理技术的发展总体方向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技术,提高设备容量,简化操作步骤,研发高效无毒的新兴材料和新技术,避免形成二次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处理材料的重复使用率,扩大应用领域,降低反应条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本文查阅相关文献和实例分析,对生物处理法、光催化氧化法、液体吸收法、吸附法、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处理法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立足上述技术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可行性发展建议,展望了发展前景。总之,整体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助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有助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对于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豪, 李彦旭与卢姿, 生物法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的研究. 广东化工,2009(08): 第125-127+124页.

[2] 张娇, 挥发性有机废气生物滤池净化实验装置的研制. 实验室科学, 2017(01): 第188-190页.

第4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明门的经营理念是“不断进步,追求卓越质量使企业生命永续经营,并在设计制造经营幼童产品过程中,遵守环安卫法令法规和其他要求,并承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环保,节能减废;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信息公开,全员参与;管理创新,持续改善”。

明门禀持着回馈社会、关怀地方的原则,以协助弱势孩童、地方医疗及救灾为主,提供助学金、医疗及消防设备,用最有效益的资源帮助最需要的对象,让善尽社会责任成为明门的坚持,也成为企业永续经营的重要理念。

自设厂规划时期,在东莞市和清溪镇环保局的指导下,明门即纳入各项前瞻性节能、环保措施,以“青山绿水传子孙”为己任,期许成为全方位的“环保工厂” 。自1999年至2016年总共投入了约1亿1千万元人民币,主要改善如下:

环保产品设计:公司产品设计考虑耗材用量少、产品寿命长、零件材质易回收或易处理、加工污染低、模块化等概念。

水资源:建厂之初明门就自建了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场对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回收处理后进行浇花、冲厕等,实现了水的循环再利用。

空气污染防治:致力于导入清洁能源,减少废气排放,公司安装设置有机废气、油烟、火烟及发电机尾气净化装置,实现了废气的达标排放;公司购有多辆油电混合动力汽车,降低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包装材料回收:回收PP包装袋,经粉碎抽粒后制成胶筐再利用,以减少废弃物产生量;要求供货商对包装材料进行回收,目前共有40多家供货商包材100%回收。

能源再利用:空压机余热回收循环再利用,节能量可达98.93吨标煤/年,折合人民币约65万元。

污染定期监测:主动、定期对厂区的废气、废水、噪音进行环境监测。

太阳能运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取代用柴油烧热水,供生产及员工生活使用,减少锅炉使用产生的废气;另引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约160万千瓦时。

h境教育:为有效运行和管理ISO14001环境管理系统,明门人力资源部每年均会编制年度环保相关教育训练实施计划,实现全员参与环保,不断推动与提升环保理念。

第5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针对近期各级检查中发现的4S店和汽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6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陶瓷、环境、污染、防治

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企业及人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国正在逐步改变经济至上的发展模式,相继提出节约资源、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及绿色经济等环保理念与政策措施。

作为“两高一资”的陶瓷行业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上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和成果,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到来和“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对污染严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资源能源消耗较为严重的陶瓷行业环境保护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解决陶瓷行业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上的技术难题迫在眉睫。

陶瓷行业如何经济有效实现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要求各行业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1]。体现了我国的环境保护要求中以预防为主的核心思想。

我国陶瓷工业能源利用率低,一般为30%左右,而日本、美国、欧美等发达国家约为50—6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陶瓷行业能源利用率尚有较大的提升及改进空间。可从以下几方面经济有效地实现节能减排。

1)改进产品性能参数实现节能减排

据研究统计,如降低陶瓷砖厚度,不仅可以降低原料消耗,亦可大大降低能耗[3]。

另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仿古砖、哑光砖等新产品其生产技术对能耗要求较低,不仅可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也减少污染物排放。

2)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如何实现循环经济及“绿色陶瓷”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4]。

然而我国陶瓷工业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大、能耗高、政府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突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上述问题。

1)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陶瓷行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方面着手,使用无毒无害原材料替代有毒有害材料(如使用无铬等全成原料替代有铬等原材料、使用新型颜料替代挥发性强有机颜料等)、清洁能源替代高硫高灰能源(如使用天然气、轻柴油、生物质燃料替代煤、重油等)。

另外,陶瓷行业可通过高效管理和生产技术替代低效管理和生产技术、高质能源替代低质能源、高性能设备替代低性能设备、高功能材料替代低功能材料,高层工业建筑替代低层工业建筑等来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

另一方面,在一些生产环节用余热利用、中水回用,零部件和设备修理和再制造,以及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张、废橡胶等可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再生材料替代原生材料等资源化利用等以“低”替“高”、“旧”代“新”的合理替代,实现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2)废弃物的无害化排放

在陶瓷工业推广废弃物排放减量化和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工业废油、废水及有机固体的分解、生化处理、焚烧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大力降低该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扩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比例,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有害物质排放。

①相对于陶瓷工业中产生的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采用清洁的能源如天然气、冷煤气等,可大大减少废气的排放。但是清洁能源的价格往往相对较高,所以中小型的企业还是更加青睐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因此,改善燃料的燃烧技术以减少废气中的SO2和NOX等的排放[5,6]是目前陶瓷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②含酚废水一般很难回收,目前一般将其与煤气站自身筛下的粉煤按照一定的比例回合后,制成水煤浆,在高温下燃烧,从而达到处理含酚废水的目的。

③陶瓷行业在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品主要可分为废泥和废瓷两种,均可通过回收利用来达到减少环境影响的问题。目前回收废品的方式主要是将废品通过处理后重新变成陶瓷的制备原料[7]。例如,在废品中加入一些配料,再磨碎,即可成为新的原料。另外,一些废瓷还可经过加工直接用于其他方面[8],如作为吸附材料[9]、手工艺品[10]等。

3)加强企业管理

为了更好地解决陶瓷行业的污染问题,必须要加强企业的管理,实施清洁生产。加大违法的处理,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教育,严格把关“三废”的排放标准等是应对陶瓷行业环境影响必不可少的防治措施[11]。

如何加强防治陶瓷行业环保工程中的二次污染

陶瓷行业在生产、运输及储存工序中会产生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及生态多方面环境问题,配套相应的环保工程系统是陶瓷企业的主要建设内容之一,是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主要对象。

陶瓷行业虽然采用的工艺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配套有锅炉烟气处理系统、烧成炉烟气处理系统、喷雾干燥塔燃气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含酚废水处理系统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理系统等环保系统。如何解决这些系统工程的二次环境污染问题是陶瓷行业环境保护中的又一技术难题。

1)废气处理系统沉渣再利用

陶瓷行业多采用布袋除尘+湿法双碱脱硫技术处理烟气[5,6]处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固废、沉渣等废物及碱性废水,可将粉尘及沉渣等废物回收用作道路铺筑或建筑;为避免碱性废水间歇排放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冲击,应先对此废水进行调节等预处理。另外,湿式双碱脱硫系统应做好水池的防渗防漏处理,避免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2)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三化”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多采用多级混凝沉淀处理[7],废水处理系统会产生大量含化学药剂的污泥,此污泥为无机物质,难降解,易造成二次固废污染,陶瓷工业应做好这些污泥的脱水、处理处置工作,应尽量做到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泥固体废物的二次环境污染。同时,做好污水处理系统的环境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渗防漏处理,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事故。

3)加强含酚废水有机物处理系统管理

含酚废水其有机物浓度高,燃烧处理系统环境管理不当,燃烧不完全会造成二次大气污染,应做好该系统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稳定的燃烧技术,保证通风,选择适当的含酚废水及煤粉比,确保其完全燃烧,减少对大气污染影响。

4)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贮存处理系统遮挡、地面铺装情况

陶瓷企业固体废物种类较多,多为废次品、污泥及收集粉尘,应做好这些固废收集处理系统的遮挡和地面铺装情况,减少二次扬尘污染、地面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同时,加强环境管理,尽量回收利用这些废物,不能利用的应及时转运、处理处置这些废物。

小结

我国是陶瓷产量大国,做好该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其清洁生产,加强节能减排力度,采用循环经济模式,发展出“绿色陶瓷”,成为产量质量“两高”型企业,是陶瓷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为最大程度地节能减排,并解决其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上的技术难题,必须不断地改进生产工艺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的产生源强,实施清洁生产。同时,不断地将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中,并做好环境管理,减少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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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陶瓷行业;污染;解决方法;瓶颈

1 前言

早在两年前,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制定的《陶瓷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后,该文件首先对陶瓷工业生产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污染排放物等做了规定,这也成为陶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首个国家标准。其中,建筑陶瓷抛光类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为1.0 mg/L,非抛光类为0.3 mg/L,卫生陶瓷为6.0 mg/L,特种陶瓷为2.0 mg/L;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水煤浆二氧化硫为500 mg/m3,颗粒物为100 mg/m3。在该项标准实施两年后,通过调查发现,能具体做到这些标准的企业非常的少。而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开始的标准基础上又开始执行新的限值,建筑陶瓷抛光类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为0.3 mg/L,非抛光类为0.1 mg/L,卫生陶瓷为4.0 mg/L,特种陶瓷为1.0 mg/L;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水煤浆二氧化硫为300 mg/m3,颗粒物为50 mg/m3。通过对比可知,新标准限值比原有标准更低。换句话说,新标准将更加严格。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大部分中小企业将很难生存。因此,陶瓷企业在环保压力下如何生存?如何处理陶瓷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问题,将是我们陶瓷行业向绿色、健康方向发展的必经之路。

2 陶瓷行业“三废”污染物的解决方法

在建筑行业内,企业在生产中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是“三废”--废水、废渣、废气。因此,陶瓷企业的环保建设也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开展。

2.1 废水

随着近年来建筑业的发展,对建筑陶瓷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大,仅珠江三角洲的佛山地区现有近300家陶瓷厂 ,规模较大的也有100多家,主要分布在佛山、南海、顺德、高明等城市。由于陶瓷生产行业废水排放量大,悬浮物含量高,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与处理,对水环境将会产生相当大的环境威胁。

2.1.1陶瓷企业废水的产生原因

陶瓷行业废水主要产生于生产过程中的球磨(球磨机浆料中直径细小不合格浆料,洗球水)、压滤机滤布清洗、施釉(清洗)、喷雾干燥、磨边抛光等等工序;各车间粉尘、冲压等废料;在原料运输洒落及厂内地面粉尘被雨水冲刷时也带来一定的高浊度、高悬浮物废水等等方面。面对如此巨大的废水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与控制这些废水是陶瓷企业一直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陶瓷企业废水回用的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2.1.2陶瓷企业废水处理的方法

目前,陶瓷企业处理废水的主要方法为固液分离方法,其主要包括:隔板式反应及平流式沉淀池、斜管沉淀池、竖流式沉淀池、水力循环澄清池等等。

隔板式反应及平流式沉淀池:由于其构造简单,施工方便,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其混凝搅拌过程是在平流沉淀前的多层隔板造成水流拐弯的搅拌作用下完成的。但此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处理效果不明显,池底污泥淤积难清理等缺陷。目前该类处理方法约占陶瓷行业废水处理工业总数的90%以上。

斜管沉淀池:在很多陶瓷企业废水处理工程中,其中7%~8%是由专业工程公司为其设计采用斜管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处理的,其生产能力较平流式沉淀池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处理效果也理想些。但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方面由于水流在斜板沉淀池中停留时间短,无缓冲余地,容易造成混凝反应不善,效果不易发挥;另一方面由于陶瓷污泥黏度大,运行时间稍长后会在斜管孔内积泥,给运行带来困难。

竖流式沉淀池:一般多用于小流量废水中絮凝性悬浮固的分离。其生产能力较平流式沉淀池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处理效果也理想些。由于它占地面积小,排泥容易,处理效果较好,目前在陶瓷行业中应用较多。

水力循环澄清池: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工作原理为上升水流的能量在池内形成一层悬浮态的泥渣层,其中的絮凝体被“过滤”截流下来,其混凝反应充分,固液分离彻底,处理后水质各项指标优于常规处理方法,出水浊度能被控制在4度以内。由于要满足一定的喷嘴流速来维持水力循环,因此,设施须满负荷运行,进水量便很容易控制,运行管理方便,池底锥底角度大,排泥效果好。将其用于陶瓷废水的处理,竟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目前,尽管陶瓷污水处理方法比较多,但仍然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废水处理的成本、运行效果等问题仍需环保公司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去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我们的废水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为我们陶瓷行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2.2 陶瓷工业废渣

目前,我国陶瓷工业废料废渣的处理与利用技术比较低,资金紧缺,致使大量废渣挤占耕地,使水和空气受到污染。因此,陶瓷工业废料废渣的处理与利用已成为陶瓷生产厂家及陶瓷工作者共同关注的课题。

2.2.1陶瓷工业废渣的来源

陶瓷工业废渣主要是指陶瓷制品的生产过程中,由于成型、干燥、施釉、搬运、煅烧及贮存等工序中产生的废料。通常可大致分为三类,即坯体废料、废釉料(废溶剂)及烧成废料。

坯体废料:主要是指陶瓷制品未煅烧之前所形成的废料,包括上釉坯体废料及无釉坯体废料。

废釉料:是在陶瓷制品的生产过程中(抛光砖的研磨抛光及磨边倒角等深加工工序除外)所形成的污水,污水经净化后所形成的固体废料。

烧成废料:是陶瓷制品经焙烧后生成的废料,主要是在贮存和搬运等生产工序中的损坏而造成的。

2.2.2陶瓷工业废渣的处理方法

目前,陶瓷行业在处理废渣时主要采取方式有:

第一种就是不经处理,直接倒掉或者填埋。陶瓷工业废渣填埋时的具体做法大致是,陶瓷工业废渣倾入填埋场后,采用专用机械并摊薄压实,累计厚度达到一定要求后,再覆盖一定厚度的粘土并压实,依次反复填埋、压实、覆盖直至填埋场填满为止,这时应对填埋场进行封场处理,包括覆盖500~600 mm厚的自然土并压实,封场顶面坡度不大于20%,最后在填埋场上进行栽花、种草、植树甚至种植庄稼等;

第二种处理方式就是多数陶瓷企业会选择的减量处理排放;

第三种处理方式为陶瓷企业通过技术更新来进行陶瓷废渣的回收利用,进行轻质砖、透水砖、釉面砖、广场砖,以及陶粒等产品的生产。

2.3 陶瓷工业废气

随着我国工业进一步发展,环境污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各种工业废气中的氮化物、硫化物、碳化物、氟化物、粉尘的排放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及生存环境。如何保护我们的环境,这就需要我们对废气的来源进行分析,然后再对针下药,来提高我们的空气质量。

2.3.1陶瓷工业废气的来源

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废气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含生产性粉尘为主的工艺废气,这类废气温度一般不高,主要来源于坯料、釉料及色料制备中的破碎、筛分、造粒及喷雾干燥等;第二类为各种窑炉烧成设备在生产中产生的高温烟气,这些烟气中含有CO、SO2、NOX、氟化物和烟尘等。陶瓷企业的废气排放量大,排放点多,粉尘中的游离的SiO2含量高,废气中的粉尘分散度高。因此,如何解决陶瓷行业的废气问题,是我们陶瓷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2.3.2陶瓷工业废气的处理方法

建筑陶瓷工业废气的治理技术主要有:坯料制备过程中废气除尘、成型工艺过程废气治理技术、窑炉废气的治理技术等等。而窑炉烧成设备在生产中产生的CO、SO2、NOX、氟化物和烟尘等废气是目前危害人类的罪魁祸首。

(1) 二氧化碳污染处理方法

陶瓷行业中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说明窑炉热利用率降低,窑炉保温效果较差。目前,我国陶瓷行业能源利用率仅美国的一半,即热利用率为28%~30%之间。因此,如何提高窑炉热利用率,降低能耗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途径。对于陶瓷行业来说,我们可以从改善窑炉结构、调节窑炉正压操作、提高耐火材料的保温性能以减少窑炉的热损失。在没有采取措施之前,窑炉外表面的温度可达300~400 ℃,尾气温度达600~800 ℃,经过窑炉改造后,窑炉外表温度达100 ℃以下,尾气温度达200 ℃左右。因此,窑炉热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供。

(2) 二氧化硫污染处理方法

陶瓷工业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燃料及陶瓷原料中。目前,陶瓷企业除硫的方式主要有:第一采用选用优质的燃料,如:煤改气技术,使用煤改气技术后,废气物的含量明显下降;第二,采用脱硫技术,如:湿法抛弃法、湿法回收法、干法抛弃法、干法回收法。目前湿法脱硫技术优越与干法脱硫技术,其脱硫效率可达95%以上。

(3) 氮化物污染处理方法

陶瓷生产炉内温度分布不均,局部高温造成大量的氮化物产生。同时,窑炉内氧浓度增加,氮化物的生产量加剧,如果过剩空气系数达15%时,氮氧化的含量达到最大值。另外,气体在高温区停留时间越长,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也越大。为了降低氮氧化的含量,一方面,可以从喷枪结构入手,如:控制喷枪的空燃比例,使得窑炉内的氧气得到充分的燃烧,并保证窑炉内温度均匀;一方面,通过将氨或者尿素直接喷入窑炉体内,也可以起到脱除氮氧化物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微波技术进行处理。即微波在加热作用下,氮氧化物被碳还原为氮气,其除去率可达98%。

(4) 颗粒物处理方法

目前,陶瓷企业烟尘排放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安装除尘设备。常用的除尘器有:旋风除尘器(适用于粒径范围在5~30 mg/L颗粒物)、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尽管目前除尘手段很多,且除尘效率较高,但与国家标准颗粒物为50 mg/m3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环保公司在这些方面还需加大研发力度,以解决陶瓷行业中的粉尘问题,使我们人类有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

3 陶瓷行业在解决环保问题时所遇到的瓶颈

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的前提下,陶瓷企业为了生存,也积极展开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陶瓷企业还是提出了很多质疑的声音。如:废气治理成本较大、处理效果能否达到国家标准、“煤改气”燃料供应不足等方面,将是限制陶瓷企业解决环保问题的几大瓶颈。

3.1 天然气供应不足对陶瓷企业发展的影响

煤改气这一举动,对陶瓷行业来说既有利也有蔽。有利的方面:煤改气后,气体燃料燃烧一般不会产生颗粒物。同时,气体中的硫化物、氮化物等有害气体明显降低,符合了政府提出的国家标准要求。但是,在污染物降低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是陶瓷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陶瓷企业全面完成“煤改气”工作,必然会导致天然气供应不足。据了解,2013年中国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678亿m3,加上进口气量,全年供需缺口上升至220亿m3,2014年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将达1860亿m3。如果全国各地改气行动继续推进,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拉大。如果天然气供应不足必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那么陶瓷企业将会陷入了间歇性停窑的困境。

因此,我国天然气供应能力的有限,在煤改气方面需要陶瓷企业去认真思考,要量力而行。而不能不顾资源约束,一窝蜂大上“煤改气”项目。否则,天然气供应跟不上产生供应而导致停窑的问题,将会对陶瓷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这是我们陶瓷企业值得深思的问题。

3.2 废气治理成本问题对陶瓷企业发展的影响

目前来说,企业在环保建设中的难点主要是废气治理面对的成本过高问题。例如:在煤改气,天然气的价格问题是陶瓷企业一直关注的问题。如果改成天然气,生产燃气成本大概会增加60%左右。相应的每个月大概要多投入500~700万左右的费用。除了其燃料成本要上升60%左右外,还有窑炉管道、喷枪等改造等方面的成本,例如,一条300 m的小窑进行天然气改造,需投入成本大概要100万左右。那些成本压力顶不住的陶企,基本都会被淘汰掉。再如,某企业老板算了一笔账,以脱硫塔为例,一个脱硫塔的成本费用在70~80万元,而且其使用寿命只有3~5年(脱硫塔以铁为主材料,与废气接触容易腐蚀,所以大大缩短了脱硫塔的使用寿命)。这个费用还仅仅是一次性投入的成本。如果脱硫塔开始运行,设备运行需要的药剂成本每天都达到2~3万元,一年下来成本惊人。另外,还有喷雾塔中的布袋除尘设备就有好几个,而每一个的投资费用大约在100万元。因此,昂贵的价格让很多陶瓷企业望而却步,这也是制约陶瓷行业向无污染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3 脱硝问题对陶瓷环保的影响

随着当前环境现状日益严峻,氮氧化物治理是横亘在陶瓷企业污染整治面前的“拦路虎”。其主要原因表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脱硝成本很大。目前,也有一些环保公司说可以采用某种技术使氮氧化物的含量降低到新标准的范围之内,但是,其昂贵的费用是很多陶瓷企业很难承受;其次,脱硝技术还不成熟。传统的脱硝技术都是采用喷尿素的方式。众所周知,窑炉在高温脱硝时很容易导致釉面结晶,主要是尿素与原料中的某些成份发生反应,导致表面产生晶花。所以,要想完全治理氮氧化物,环保公司应该研发一些先进的技术,如:如何通过研制低温喷枪来达到降低氮氧化物的含量。因为喷枪中心火焰太高,通过喷洒尿素脱硝过程中,将会是氮氧化物产生的高发点,如果窑炉中喷枪火焰不要太集中(温度在1380℃左右),将会阻碍氮氧化物的产生,而最终达到脱硝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脱硝技术很不完善,对于环保公司来说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希望能继续努力,为我们的环保事业做更大的贡献。

第8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关键词:环保意识;废弃物;处理原则;处理方法

近年来,关于化工污染的讨伐声是连绵不绝的,确实,化学工业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杜绝污染,要从源头做起,要从化工从业者的环保意识抓起。化工专业是我校最大的专业,每年为各石化企业输送大量的人才,因此,教育和引导学生的环保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减少实验过程中的污染,更为了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我们化工科老师研究的一套对有机化学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方法,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来对废弃物进行处理,确保每一次实验后都不让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到实验室外。具体如下:

一、废弃物处理原则

1.根据废弃物的特点,应做到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处理

处理方法简单易操作,处理效率高,不需要很多投资。

2.根据浓度不同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对废气,浓度低可直接排放空气中稀释;对溶液,浓度高者应分别用洁净的容器盛装,集中贮存,以便于回收某些组分,浓度低的适当处理达标即可排出。

3.根据废弃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点

挥发性物质要密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应按规定贮存,做到避光、防震、隔热、防泄漏等。

二、废弃物处理方法

1.有机废液

对有机废液一般的处理方法为:焚烧法、溶剂萃取法、吸附法、水解法、氧化分解法、生物化学处理法等,也可分为物理法(沉淀、过滤、离心分离、蒸发结晶、汽提萃取、吹脱及反渗透等);化学法(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电解、吸附等);生物法(活性污泥性、生物膜法、生物氧化塘法等)。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有机废弃液的不同而灵活采用不同方法。

如煤油,只用经过蒸馏提纯,可用来保存Na等物质。而常用CCl4溶剂,对环境污染很大,对于溶有卤素单质的,可用NaOH洗,所成盐一般不溶,结晶析出,再用水洗,剩余较为洁净的CCl4,要是还觉得不够干净,可用蒸馏的方法再提纯(CCl4的沸点:76.8℃)。

又如,将乙醚废液用水洗涤一次,用氢氧化钾中和至石蕊试纸检测为中性,再用5%高锰酸钾至紫色不褪,再用水洗,然后用5%左右硫酸亚铁铵溶液洗涤,除去过氧化物。用纯水洗涤乙醚两次。弃去水层,用无水氯化钙干燥,放置过夜,过滤,蒸馏。在45℃的水浴上加热蒸馏,收集33.5℃~34.5℃的溜出液,装于棕色磨口塞试剂瓶中。乙醚被回收后,残液即可排除。

另外,对于含酚废液的这类剧毒类细胞原浆毒物,处理方法则应根据浓度不同来处理: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煮一下,使酚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如果是高浓度的含酚废液,可通过醋酸丁酯萃取,再加少量的氢氧化钠溶液反萃取,经调节pH后进行蒸馏回收,处理后的废液排放。

在废液的处理中,很多学生能恰当地使用液缸,但对废液缸里的物质处理,却习惯直接倾倒在污水排放口。因此,在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做到对污水分类并再处理,达标后再排放,能从本质上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2.有机废气

对有机废气切不可随意排空而危害环境,要依据废气性质有效处理。对低浓度的废气,可以通过通风橱排放到空气中,经空气稀释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对浓度高或毒性重的废气,则需要通过相关处理后方可排放。

实验室处理有机废气,主要参考工业废气处理办法,通过对实验装置的设计和改造,运用冷凝法、燃烧法、吸收法、吸附法等方法,以达到使有害气体随试验进程即被收集或转化的目的。

冷凝法:对含高浓度芳香烃、硝基烃、卤代烃等的气体,只要采用冷凝,利用冷介质对高温有机废气蒸汽进行处理,冷凝为液体后再统一处理。

燃烧法:将可燃物质(如低级烃类或一氧化碳等)在通风橱内进行燃烧,使其转化为CO2和H2O后排出。

吸收法:改动有机实验室排风机的管道,让其经过一个盛放洗液的塑料容器,气体经过洗液被有毒物质吸收后可排放于空气中。

吸附法:让废气与多孔活性炭或活性炭纤维接触,将有害物质吸附在固体表面,分离污染物。

3.有机固体

对有机固体有封存填埋、焚烧和交专门垃圾处理场三类方法。打碎的玻璃残渣等需要封存好以后进行深埋,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惰性或能经微生物分解后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渣也可进行填埋处理。凡填埋场地应远离水源,场地底不透水,不能渗入地下水层。我校在垃圾场旁专门开辟了一块填埋场,既无水源,也不会渗漏。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一般采用集中焚烧处理。需要焚烧的废渣,集中后在教师的监督下放入专门的焚烧坑中进行焚烧,要求学生正确点火,注意安全。另外,对有毒且不能焚烧的固体废弃物,要经封存后交由垃圾处理场的员工进行专业处理。

对“三废”的有效处理是有机化学实验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防止污染的关键步骤。要求学生必须做好实验室污染物的末端处理,不仅减少实验造成的污染,为企业工厂培养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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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宇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控制技术[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3,25(3):89-91.

第9篇:废气处理环保要求范文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由县环保局牵头办理事项共7项,主要是环境保护方面,分别为:

(一)设有环境保护机构,有科学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县环保局于2010年编制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同时,每年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近三年未发生重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6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根据县环境监测站2013年、2014年对县城环境空气监测结果表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96%。建成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县环境监测站2013年、2014年对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表明: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综合评价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达标率为100%。辖区内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属于卫生防疫部门检测)

(四)县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根据县环境监测站2013年、2014年年对全县境内地表水监测结果表明:沧江水系右甸河功能区划为III类,上游新寨桥断面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下游小街桥及九甲桥断面水质综合评价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怒江水系枯柯河水功能区划为Ⅳ类,柯街断面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湾甸断面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5分贝。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辆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根据县环境监测站2013年、2014年对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表明,多数区域符合区域环境噪声功能要求。城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连续声级值为40~50dB(A)。

(六)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10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通过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制糖行业中低浓度废水处理工程、水泥行业烟气脱硝工程减排项目,工业废水、固体废物、烟气排放率均达控制指标。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及产生的噪声经2013年5月云南省环境监测总站监测结果表明,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废气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限值,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12348-2008)二类区标准。排放的污泥经2013年1月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表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出厂标准限值。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K66-2005)要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县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规范有序;医源性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县工业污染物排放统计资料表明,工业危险废物全部由工业企业自行安全处理处置,无危险废物排放;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后送往保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焚烧处置,无医疗废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