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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研方案精选(九篇)

发改委调研方案

第1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顺利实施,XX区区委区政府根据《XX市机构改革方案》《XX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凝心聚力谋划卫东区机构改革。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宣传工作。区委区政府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推进机构改革。区委编办把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作为全办中心工作来抓,及时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XX省级机构改革方案》、《XX省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等上级改革文件汇集成册,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营造讲改革、抓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凝聚改革共识,筑牢改革基础。《XX省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区委区政府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前期调研工作,先后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等问题进行调研,把各项改革的“联络图”和“关系网”理清楚,形成多份调研报告,为全区党政机构改革准备第一手材料。成立党政机构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抓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改革有序推进。区深改办、区委编办主要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改革方案、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对外协调联络等工作,保障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认真梳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实有人员等情况,形成了《XX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统计表》、《XX区机构减少统计表》、《XX区机构改革部门拟分配编制领导职数》等,建立起了基础工作台账。按照改革前后时间跨度制定了《XX区机构改革时间节点、任务清单》,提出了改革的路线图。

三、明确改革重点,稳妥推进改革

在区委的领导下,区委深改组、改革办、协调小组、专项小组、区编办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听取市委改革办、市编办的指导意见,并和三区广泛沟通讨论,形成《XX区机构改革方案(草稿)》。区领导多次召开改革办会议,审定机构改革方案有关事项,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XX区机构改革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了《XX区机构改革方案》(〔2019〕8号),如期召开区委八届五次全会,印发《XX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2019〕1号),细化区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区政府机构改革专项小组责任分工,建立区领导分口推动机构改革工作机制。

区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会,统一研究办公用房调整、机构牌子制作、车辆调配等具体工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摸清全区办公用房、车辆底数,提出拟调整方案,政府办统一制作各单位牌子,完成机构改革单位挂牌、印章刻制、收缴工作,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按时间节点配备到位。

同步拟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同市委批复的行政机关改革同步推进,同步进行。先后形成了《关于部分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请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涉及事业单位调整意见》、《XX区机构改革部门拟分配编制领导职数统计表》等,计算改革前后机构数、领导职数减少情况,拟定新组建事业单位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意见。

第2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2020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一)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为促进我市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幸福商洛。年初,法工委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市四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编制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列为立法审议项目,将《商洛市农村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将《商洛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商洛市城乡规划条例》《商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着力将市委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二)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法工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立法法》和《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等及时报市委审定,使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商洛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于4月2日报请市委批准同意后印发执行。近期,法工委正在起草报告,拟对《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两次审议情况及第三次审议表决情况向市委报告。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好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常委会党组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年来,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发挥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一)筹备召开了2019年全市立法工作会。4月25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19年度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结合立法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吉斌作了讲话,对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会议明确了我市地方立法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审议工作。为审议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法工委一是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积极参加前期立法调研,督促指导起草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条例起草送审任务。二是及时完成立法工作交接。条例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一审后,7月2日法工委与内司委、司法局、公安局召开了立法工作交接会,研究制定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方案,全力做好法规的修改审议工作。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法工委通过在市人大网站征求意见公告,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法检两院发送征求意见建议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60余条。四是深入调研论证。6月下旬至7月中旬,法工委先后到商州区、镇安县和柞水县实地调研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情况,在市直召开了4场次由公安、城管、规划、司法、应急、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召开2次立法专家论证会。11月18日至22日结合条例修改工作实际需要,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湖南浏阳市、我省铜川市学习考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先进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意见交流、学习研讨,为条例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是充分发扬“工匠精神”反复修改。法工委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查阅、检索、学习上位法及外省市相关法规20余部,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征集和调研意见建议,先后7次从体例、结构、调整的对象、禁放范围设定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8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完成了第二次审议。现草案修改二稿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请表决通过。

(三)依法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立法法》《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法工委及时开展“立法回头看”,对2017年3月30日我市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实体法《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5月16日法工委组成立法评估组,分别到商州区、山阳县、柞水县、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等县区和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贯彻实施《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评估报告,指出市政府在执行条例工作中存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提出要尽快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等意见,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市政府办理。9月,按照常委会要求,法工委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检查。目前,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已制定出台了《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商洛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等两项法规配套制度,使《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抓好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全面开展对已报备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法工委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商洛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落实,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今年,对市政府报备的《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商洛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4件规范性文件,已会同相关工委员开展了审查,现已全部审查完毕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认真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4月,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1件。法工委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8]37号)进行了认真研究,仔细阅读学习相关材料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到市司法局调研,听取意见,会同常委会环资委进行专题研究。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全面考量后形成审查结论,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反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达成共识。

(三)举办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培训班。为了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启用工作,保证熟练掌握备案审查系统软件的使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6月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召开了全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培训会,系统培训省人大常委会开发使用的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平台软件使用程序。市人大各工作机构、市法检两院,市司法局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及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全市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初步了解了我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基本使用方法,基本掌握了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软件使用程序。

四、立足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其他好各项工作见实效。

(一)认真做好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就《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陕西省实施慈善法办法(草案)》等6件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共提出20余条修改建议。

(二)配合省人大做好法规草案立法调研工作。今年以来,先后配合省人大法工委,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进行立法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充分反映基层实情,为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条例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加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4月下旬,组成第五执法检查组对丹凤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了解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为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7月,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吉斌的带领下,赴镇安、柞水开展市级上半年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实地调研工作,认真撰写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提供了依据。5月,配合教工委对我市洛南、山阳、柞水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行了立法前期调研。

(四)高质量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按照常机关的安排做好扶贫、培训和人代会期间的会务、安保等工作;积极参加省人大系统第十届乒乓球比赛;组织参与机关举办的“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知识竞赛;全年参加市委、市人大组织的各类专题培训20余次,参加相关电视电话会议10余次。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法工委坚持把自身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狠抓政治理论学习。紧扣“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教育整顿活动,认真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践行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立法实务学习。充分利用工委会议和法委会,有计划地学习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选派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到北京参加全国人大立法培训班,不断提高工委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加强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全体干部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发表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今年,有三位同志撰写的共4篇理论调研文章在商洛人大新闻奖评选中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四是加强立法交流。先后共接待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2批23人来商开展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11月,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赴湖南长沙、浏阳、我省铜川等地学习考察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能力。

一年来,法工委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既定工作任务,取得一些成绩和进步。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差距和不足客观存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不少,如学习还不够深入系统,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调研和听取民意还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精益求精抓好各项工作。

2021年工作要点

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学笃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扎实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一是做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请批准和备案工作。二是做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三是起草制定《2020年度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四是开展《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商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商洛市城乡规划条例》《商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前调研活动。

第3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创新办理方式,推动答复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部共承办政协提案900多件,承办总数年年呈增长态势,2015年总数达到239件,比2014年增长41.4%。这些提案,聚焦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针对性强,有力推动了问题的解决。

每年全国两会结束后,交通运输部都会及时召开专题交办会,协调推动重要问题解决,创新办理工作方式,做到做早、做实、做好,要求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提案,答复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针对办理、督办、反馈等关键环节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制定《交通运输部办理建议和提案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交通运输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三项制度,对提案办理工作流程、工作重点、时间节点等全过程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提案工作台账,并在OA办公系统中完善了提案办理专栏,要求所有主办类提案必须在网上办理和运转,实现办理进度动态查询。将政协提案办复情况列入督查范围,并纳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实现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化、长效化。

创新沟通机制,更好发挥委员监督作用。委员们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的交通运输工作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交通工作的期盼。我们坚持把提案办理作为服务群众的重要着力点,努力做到“五个沟通”:提案答复前,必须与委员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主办件、分办件,必须与协办单位、分办单位沟通,确保意见完整统一;协办件必须与主办单位沟通,保证协办意见准确到位;作出答复后,必须再次与委员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明;重点办理提案,必须与全国政协进行沟通,做到优质高效。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说明原因,明确答复;对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问题,坚持说清楚、讲明白,争取委员和相关各方的理解支持,并积极为问题解决创造有利条件。“十二五”期间,我部累计召开座谈会约30次、电话沟通近1000人次、走访50余人次,充分听取委员意见,保障政协委员监督实效。

注重实地调研,突出重点提案办理。在提案办理中,我部注重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委员们的多渠道沟通。特别是围绕全国政协和我部确定的重点提案,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邀请相关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增进与委员们的沟通交流,高质量完成办复工作,同时为推进交通运输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针对“应重视农村公路建设中只建不养护问题的提案”,2014年7月,组织专题调研,特邀青海省政协副主席、民盟青海省委主委鲍义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台盟中央常委、秘书长张宁等全国政协委员参加调研指导工作,考察青海省农村公路700多公里,召开各类座谈会8次,走访村户、牧民、农民、道班工人近20次,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成果通过全国政协《重要提案摘报》报送中央有关领导,马凯副总理作出了重要批示。

针对“加快川藏大通道建设的提案”,2015年7月,会同发展改革委、中铁总公司等共同组成调研组,赴贵州等地实地考察,期间邀请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刘建军等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调研座谈,当面对委员们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获得了委员们的肯定。

推动改革深入,实现提案办理和交通运输发展多赢

我部坚持把提案办理作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抓手,实现了提案办理和交通运输发展的多赢。

结合编制“十三五”规划,解决委员关心的推动国家发展战略落实问题。在编制铁路“十三五”规划中,我部充分吸纳委员们提出的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的建议,将川藏铁路未建路段纳入《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在编制公路“十三五”规划中,对委员们提出的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支持河北交通率先突破的建议给予积极考虑,将“十三五”时期河北省国道建设车购税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中部地区标准,对京津冀区域内“断头路”项目优先纳入“十三五”规划。

结合逐步消除农村发展制约瓶颈,解决委员关心的提升农村公路服务保障水平问题。对戴晓雁等委员提出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提案,突出抓好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四个环节,制定了我部2015年贴近民生10件实事工作目标,新改建农村公路25.1万公里。

结合推动交通运输立法,解决委员关心的促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问题。为办好袁伟霞等委员提出的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提案,我部完成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7―8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根据征集的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报国务院审议。

结合服务海运转型升级,解决委员关心的推动海运业发展问题。为落实李绍德等委员提出的延长国家老旧船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同意,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延期到2017年12月31日。

结合深化行业改革,解决委员关心的提升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对安纯人等委员提出的加快出租车行业深化改革的提案,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完成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报国务院。

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思考

办好政协提案,必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办好政协提案的根本目的,必须以服务大局作为办好政协提案的目标导向,必须把交通运输的发展环境与国家的发展大势紧密相连,研究分析“十三五”时期我国交通运输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办理提案中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行业的发展需求与经济社会对行业的发展要求。从“十二五”时期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提案比例持续增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类提案比例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国民经济必须保持中高速增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仍将保持高位运行,全社会客货运输量也将保持中高速增长。

第4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本报获悉,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下半年出台。方案列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和改革路径。其中,调整初次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

按照知情人士的说法,调整初次分配的核心是政府减税、资方让利、劳动者所得提高,目的是促使三方之间利益分配结构趋向合理,但由于初次分配涉及问题很复杂,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能是采取小步渐进的方案逐步推进。

前述知情人士补充说,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按照“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提低、扩中、调高”基本思路,由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资委等随后修改或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措施。

本报还从人社部、国资委等方面了解到,人社部正在制定《工资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劳务派遣规定》等,其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要和职工工资挂钩,并在企业内部力求实现同工同酬;国资委则在研究出台《央企社会责任管理指引》,要求大型央企定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此来推动央企履行社会责任。

调整分配

中国收入分配失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利益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而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却是持续下降;二是居民内部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显著拉大。

公开的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占GDP比重一般为50%~60%,比如美国为65%,日本是60%,英国高达71%,而按照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郑新立的研究核算,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却由从1985年时的56.18%下降至2007年的50%左右,2010年则下滑至43%。

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过高,实际上就是国民缴纳的税收过多,也就有“国富民穷”的结果,用专家的话来分析,就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利益分配中,政府很强,老百姓很弱,在初次分配中,国家财政收入节节攀升,而居民的劳动报酬率却是持续下降。

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不公更为严重。虽然自从2001年开始统计局就没公布过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但根据国内学者研究,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远远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高达0.55。

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给出的结论是,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高收入人群通常都是凭借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王小鲁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住户的“隐性收入”至少有9.3万亿元,其中不包括在经济普查中的5.4万亿元为“灰色收入”。

民盟中央的一位官员对本报表示,造成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原因很复杂,也非一日之寒,行政性垄断固守阵地、地方政府偏重GDP增长、户籍制度的壁垒及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等都是严重问题所在,正是这些长期累积的体制弊端,使得在初次分配上,居民之间就拉开了收入差距,而许多涉及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又不够,最终导致贫富差距日益加大。

据前述知情人士所说,2010年8月,民盟中央向中央高层提交了《关于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明确提出调整初次分配格局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而在调整初次分配的同时,在再分配调节上也要发力,这样才可能切实改变目前普通居民与劳动者收入偏低,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的现状。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方面已达成共识,确定调整初次分配格局将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重点,但由于初次分配涉及问题复杂,所以在一定时期,调整初次分配只会以小步渐进的方案推进,改革还会在再分配调节上同时发力,大做文章。

调研跟进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是三个主要参与部委。前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目前,国家发改委等在补充、修改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民盟中央等方面也在深入多省进行相关“收入分配”的进一步调研,调研的目的就在于争取能提出更有分量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做最后决策提供参考。

该人士介绍,从今年两会结束之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就组织多个调查组深入广东、福建、湖北、湖南等省就“收入分配”进行专题调研。4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率领调研组到达广东。广东韶关市是属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该市收入结构不合理的情况比较突出,该市相关领导向调查组反映,希望国家为韶关这类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在结束在韶关的调研之后,贺铿又率领调研组人员抵达深圳,与深圳市委相关领导召开座谈会。贺铿在会上表示,收入分配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公平问题,主要是调整国家、企业与居民三者的关系,不能让居民收入再大幅“跑输”GDP增长了。他希望深圳市政府方面能改变“分蛋糕”的方式,让深圳市民分到更多的“蛋糕”。

第5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从爱民、为民、利民、富民的愿望出发,通过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会议发言、信息等多种形式,反映了大量社会真实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为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做了很多工作,促进了市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党委政府密切同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作用,政协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高度重视提案工作,倡导增强精品提案意识,每年召开各派、工商联座谈会,就征集提案进行沟通,促进了提案质量的提高。提案办理上不断创新,研究确定一些重点提案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提出办理意见;坚持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制度,加大提案办理力度。召开了提案表彰大会,扩大了提案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了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年中,通过督办集中供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提案,促成了一些民生问题的解决,为促进民生改善做出了积极努力。

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作为政协重要参加单位的作用。各项活动中,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能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平等议事,各种意见都能够得到反映,各方愿望都能够得到表达,议事环境宽松,民主空气浓厚,凝聚人心的工作富有成效,为发展和壮大我市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激发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热情,促进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作出了新的贡献。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渠道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会议这一履行职能的郑重形式议政建言。每次全委会议特别重视大会发言、联组讨论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了全委会议集中协商的作用。每次常委会议前,根据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一至两个专题,由主席、副主席带队,组织委员进行调研视察,并在常委会议上进行集中讨论,最后形成调研报告和专项建议。适时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界别座谈会等形式,分别就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二”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进行讨论协商,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初步形成的全委会议集中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议对口协商的工作格局,逐步规范的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程序,以及采取的委员界别座谈会、专题协商会、专题联组会等新的协商形式,使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也体现了市政协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传统节日期间,通过走访、慰问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加强同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及时组织召开民族宗教界人士座谈会,统一思想,保持了市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局面。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每年在国庆和中秋节前,组织召开市区归侨、侨眷、港澳台眷属代表“迎国庆、话中秋”座谈会,加强了联系,增进了友谊,发挥了政协团结社会各界、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

积极筹建书画院,举办了书画院珍藏作品展、中国画提名展、纪念改革开放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暨人民政协成立周年等11次大型书画展活动,编辑出版了7本书画作品集,组织拍摄了和书画院3个专题片,为推动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文史资料工作,编辑出版了走进》一书和《政协市第届委员会文献汇编》加强了对外宣传和交流交往工作,提高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彰显了市政协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年中,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对已有的28项制度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制定了14项制度。大力倡导政协委员练好“勤学习、重调研、善协调、广交友”四项基本功,强化素质,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政协机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强化政协机关干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树立团结和谐、内和外亲的机关形象,为常委会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表达了对政协事业的情感,表达了对本届政协工作的认同。本届政协任期的年,工作中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薄弱环节,但从总体上讲,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民政协事业在创新中不断发展的年,也是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积极贡献的年。本届政协常委会没有辜负市委的重托,没有辜负委员们信任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比较好地完成了肩负的使命。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的结果。年来,市委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政协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对政协的重要调研报告都进行转发,市政府积极支持政协的各项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政协的重要建议和提案亲自批示,并积极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和有关常委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与委员共商改革发展大计。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政协的调研、视察活动,积极研究办理政协的建议案和提案,定期通报主要工作和提案办理情况,对政协履行职能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为政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市级各派、工商联和各县区政协对市政协的调研视察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使得政协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开展。

各位常委和广大政协委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广大政协委员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本届政协工作之所以取得较好成绩、获得新进展。深化改革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想实招、出实力、鼓实劲,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履行应尽之责。有的年事已高,仍积极参政议政;有的身在基层,却心系全市大局;有的公务繁重,仍主动参加政协各项活动;有的还为政协机关建设尽心出力。大家为政协事业增光添彩的事业心、责任感,令人钦佩。本届政协工作所有的进步、所有的成绩,都饱含着大家的智慧和汗水。

第6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是立法的重要环节,立法机关对法规内容的影响和决定,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的审议实现的。立法审议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是否充分,也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

 

目前,立法法和关于立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作出的规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也是已经成熟和完善的,但如何真正提高审议质量、进而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尚需从审议机制上作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审议前的准备

常委会高质量的审议离不开会议前的充分准备。绝大多数立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地的不同之处在于,关于草案资料的发放有的规定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有的规定十日前、七日前、五日前。吉林、青海等地将这一时限规定为不可变通的时限;大多数地方在规定中增加“一般”或者“除特殊情况外”等限定条件,使得这一时限可以变通。

 

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法规草案及资料不能在法规规定的时限之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现象。如有的地方规定法规草案及资料在常委会会议前七日发送,而《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发送,主任会议往往在常委会会议前一周召开,会后工作人员将各种材料一并发送组成人员,有时会出现法规草案及资料发送延误的情况。笔者认为,法规草案及资料的发送不应晚于常委会会议前七日。即便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发送,除去邮寄在途的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准备其他议题审议意见的时间等,组成人员对于法规草案及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的时间并不充裕。

 

审议前准备审议意见是组成人员认真执行职务的题中之义,重庆、辽宁、山西等地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为了更好地服务审议工作,除了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寄送法规草案及说明以外,还可以增加法规立项背景材料、相关参考资料、前期调研中的争议焦点内容及各方意见、审议提要等,为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提供参考。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前进行视察、调研,或者将立法工作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开展专题询问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关、相近的议题或调研内容,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

 

二、审议的次数及时间

重庆、广东、福建、四川、安徽、辽宁等地立法规定法规案的审议以“三读”为原则。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其他地方一般以“二读”为原则;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三读”体现了立法的审慎,“二读”则更有效率,各地对审次的确定均没有一概而论,而是作了灵活规定,允许根据法规案及审议情况来依法确定审次。

 

重庆、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法规中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应当有充足的(或必要的)时间保证。法规案审议时间多久没有明确规定,也难以一概而论,安排的时间过长,组成人员最后“无话可说”,会议效率低;安排的时间过短,在一个半天的会期中安排议题过多,势必使委员们审议法规案言犹未尽,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妨碍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影响法规案的审议质量。审议时间长短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组成人员会前调研充分,法规案的内容较多、专业性不强,或者法规案质量不高、部分条款存在争议等情况下,往往审议意见更多,需要安排更长的时间。对于“二读”的法规案,二审后修改的时间通常较短,从保证法规质量、方便工作的角度,一审的时间应充分保证,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见。无论如何确定审议时间,其底限应当是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均有时间简明地发表对法规案的意见,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条文较多的法规草案,安排审议的时间宜更多些。不可为了提高效率或者节约会议成本而无限制地压缩审议时间。

 

三、审议的内容

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在法规中对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内容作出规定,仅部分地方作出规定。如江苏省规定,常务委员会主要审议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法规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广东省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青海省规定,常委会一审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问题进行审议;二审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分歧意见进行审议。四川省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一审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二审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三审进一步就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协调以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议。

 

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具有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在法规案的审议中,大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制度设计,小到法规草案的句式、文字、标点,都可以提出意见。实践中,还有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法规案的审议中可否要求处理相关具体工作。如果是通过具体工作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 ,希望在法规中予以规范,那么可以在审议中提出。但是,如在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法规时,组成人员提出某地建筑垃圾乱堆长期无人清理,要求政府予以解决。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的问题,不属于该法规直接规范的内容,那么就偏离了会议议题,不应在审议法规时提出,可以通过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办理。

 

(二)对于其他组成人员已经提过的意见是否有必要重复提出。审议意见可以重复提出,特别是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组成人员的表态对于法规草案修改中意见的采纳,具有重要影响。但在重复提出时,可以对重复的内容简要概括、表明态度,对于他人观点的补充或者重大争议问题各方意见难分高下的情况,可以适当展开。

(三)审议意见应当尽可能宏观还是具体。提出的意见无论宏观还是具体都是合法的,但从便于法规修改、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审议意见应尽可能具体,既指出法规草案中的问题又提出修改的方案,更利于法规修改能够准确反映组成人员的意见。宏观的意见,尽管有指导作用,但是修改时对该意见理解的深刻程度往往不同。

 

第7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根据市委《关于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改进干部作风”活动的实施意见》(x发〔2018〕x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班子会研究决定,2018年在全局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改进干部作风”的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长刘奇同志近期系列调研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把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转变干部作风引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

局党委成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干部作风”活动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丁国华担任组长,党委委员华河辉、胡怡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对活动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活动步骤、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8年5月10日前)

召开局机关动员大会。传达市委《关于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改进干部作风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部署活动安排,明确活动要求,听取群众代表意见。

(二)组织学习(2018年5月31日前)

1、学习重点:在中央宣传部《弘扬脱贫攻坚精神,推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寻乌扶贫调研报告》上的重要批示;关于“七个有之”、“五个必须”及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关于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刘奇同志关于作风转变的讲话及在人大等单位的调研讲话;刘奇同志在2018年第3次省委中心组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肖毅同志在市委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红色家书》。

2、学习方式:局党委率先认真开展学习,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同时,要求各班子带头自学,全体党员干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3、学习要求:局机关全体干部要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领导班子于5月31日前将学习心得报送市委活动办(同时报送电子版),其他干部于5月31日前将学习心得报送局活动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问题查摆(2018年5月11-2018年5月25日)

局机关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对照“七个有之”“八个本领”“五字要求”列出“负面清单”,逐条对照、深挖细找、对号入座,从班子问题中查找个人问题、从共性问题查找个体问题。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作风摆进去,查找班子在发挥政治引领力、团队凝聚力、攻坚战斗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要认真查摆具有本单位自身的问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避免空话套话、千人一面、文不对题。全体干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意见》(抚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保证调查研究时间,强化调研实效,大兴调研之风,提高调研质量;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查找在岗位履职、创新发展、服务百姓、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不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都要画好“自画像”,梳理出局党委和党员干部在违反政治纪律、履职用权不严、作风不严不实、日常言行失范等方面的“负面清单”。党委书记要对班子成员查找出的负面清单签字背书,各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分管科室负责人的负面清单签字背书。各班子成员的“负面清单”于5月25日统一报市委活动办审核,其他干部的“负面清单”报局活动办汇总备查。

(四)开展调研(2018年5月11-2018年6月30日)

1、调研主题:党委紧密结合市委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职能,紧密结合改进作风的有关要求,以及破解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定调研课题,制定调研方案,深入开展大调研。

2、调研要求:5月31日前至少上报市委活动办2个调研课题和具体调研方案,由市委活动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开展调研。于6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上报市委活动办。

(五)问题整改(2018年7月1-2018年8月31日)

1.认领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对于列出的“负面清单”,召开专题整改会,把整改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每一名干部身上。局长丁国华为第一责任人,对于班子存在的问题,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和分工,主动认领整改任务,实行“交账”制度。对于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由个人认领整改,分管领导要采取谈心谈话、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等方式,抓好分管部门干部的整改责任落实。

2.边查边改,逐一整改销号。对照“负面清单”列举的问题,逐一建立整改台账,局班子和个人要逐条对照、逐项分解、逐条整改,实行“清单销号”管理,问题解决一个销号一个。严格销号评判程序,通过党委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整改销号予以确认,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补课,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3.奖惩结合,形成鲜明导向。通过活动的开展,形成“四个一批”成果。一是解决一批突出问题。通过解放思想,深入开展作风建设调查研究,着力解决班子和干部队伍中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制度建设入手,固化活动成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发现一批先进典型。通过活动开展,发现一批爱岗敬业、争先创优、甘于奉献、真抓实干、勤政廉政的典型,深入挖掘他们的事迹,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局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三是曝光一批负面案例。结合肃清苏荣案余毒,结合吴建春案等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进行廉政教育,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表演作秀、做表面文章的,对弄虚作假、劳民伤财的,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公款吃喝、中饱私囊的,一经发现坚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在执行《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抚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纠正庸政懒政等“为官不为”问题,对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工作纪律松散等现象,进行公开曝光直至追究责任。四是评出一批群众不满意的窗口单位和服务岗位。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岗位,开展公开评议,由群众对满意度测评打分,排名靠后的要自查原因、限期整改。对群众意见大,整改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造成工作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点名批评、约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纪律处分。

(六)成效巩固(2018年9月1-2018年9月30日)

1、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工作纪律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2、活动总结。通过问题整改,促进局机关干部作风根本性转变,并于9月30日前,将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市委活动办。

四、工作要求

第8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一、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委员会的产生。审判委员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诞辰而诞生。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和物质基础。解放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全国人民刚从战争的硝烟中挣扎出来,物质文化极度落后。这决定了司法制度的落后。不用详细阐述,众人皆知当时的混乱状况。很多法官的脑子里装得更多是阶级斗争、口号式的马列主义、思想(或许这种说法有些过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弥补法官素质的不足,总结审判经验,为此,产生了依靠集体智慧的力量,即产生了审判委员会制(当然,它的产生还有其他原因,本文不便过多地论述)。时至今日,审判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它存在的社会价值。

(二)现今审判委员存在的理由。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法学界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很多异样的声音。从大体上来归纳,有两种持否认的观点。一是所谓的“世界”通例;二是审判委员会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苏力先生又有不同的见解,按照他的观点,审判委员会不符合世界通例——实际上是一种归纳推理。假定这一归纳是完整的,所说不符合的真的是“世界”通例,或者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例,那么,我们自然应当予以重视〔1〕。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没有设置审判委员会,并不能证明我国不应该设立审判委员会,至[1]少仅凭世界无通例来论证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显得证明力有些欠缺。一种制度是否有生命力,不是看这种制度在世界上有无通例,而是看这种制度在该国是否有生存的理由,即与该国的国情是否相适应。每一种制度的创立并不必然渊源于世界通例,它的存在也不绝对依耐于世界通例。当然,笔者也不是说审判委员制度就完全适应我国的司法体制,而是主张对其如何变革,让它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更加科学,不要形而上学。第二种观点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审判委员会设置的不科学性。余洪春老师在《论审判委员会的异化与重构》一文中列举了审判委员会制的六种不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状况:一是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效率;二是委员开会的时间难以协调;三是超负荷运转环的现象日趋严重;四是讨论的案件质量难以保障;五是委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不足;六是在某种意义上违反了程序公正性〔1〕。在现实社会,审判委员会事实上还不仅仅是以上列举出的那些不足,如:部分法院而今还有根本不懂法律知识的审委会委员,只要是法院党组成员均进入审判委员会,这样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出来的案件可想而知(五年以前这种现象几乎普遍);很多委员常年忙于其它政务,无暇顾及审委会事务等等。

它存在以上的不足,是否就应当将其废除呢?至少目前回答这个问题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否定的理由有三:其一,我们的党有一个传统制度——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党的一种执政文化。这一制度也同样贯穿在司法领域,在我国是乎已形成通例。其二,我国的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尽管五年来的改革使法院队伍拥有了一大批年轻有为,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司法能力较强的后起之秀,但从法院整体水平来看,还不容乐观。例如,各个地方法官的水平不一致,各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不一致。对落后的地方,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废除审判委员会还为时过早。其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已逐步在演变。虽然1999年印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审判委员会界定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现实较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已进行大胆的探索,将其职能更多地放在审[2]判管理上,即总结经验、指导、监督、协调、控制等职能活[3]动。

二、笔者到某法院实地调研情况

重庆市法院系统掀起争创国家“一流”的高潮,使得重庆市各法院的同仁们热血沸腾。地处边远山区,条件艰苦的某法院也毫不例外,正积极全面地探索各项改革。该法院在“公与效率”观念的主导下,积极探索增强司法能力的途径。该法院认为增强司法能力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审判队伍综合能力。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他虽已成为该院审判队伍的“标杆”,但不是说他就没有缺陷。

(一)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不足。

该法院在2008年召开的第一个审判委员会上,会议的主题不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而是探讨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方向。要改革就要有改革的理由,革去不科学的,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落后的东西,所以他们首先探讨了自身的不足。归纳起来有四点:1、委员们知识更新慢。该法院的院长在审委会上讲道:“……平时研究案件时,从大家发表的观点来看,暴露出了我们委员中很大一部分同志平时看好书少,看新书少,很少正儿八经地看书等毛病。时代在日新月异,陈旧的观念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有些委员的观点还停留在八、九十年代。讲学习是一个老话题,也是法官们永恒的主题,再加上目前审判委员会的状态,我不得不再次强调。‘我们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其他法官视我们为‘标杆’,如果我们的业务水平低于他们,就至少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研究的结果是否比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结果更科学?其二是对审判委员会研究的结果是否能说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2、审判委员会功能不健全。目前审判委员会仅仅是或绝大部分工作是对疑难案件的研判,没有实施其它功能,如管理、监督、指导等;3、委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不足。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案件,委员们均没有参加庭审,只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是委员们理性认识的结晶,但理性认识来源感性认识,没有感性认识基础,会有正确的感性认识吗?4、组织纪律问题。

(二)2008年,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作为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对他的定性虽然有异样的声音,但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客观的,不能因为一项制度有弊端就将其革掉,只有在它没有存在的必要时,才会被淘汰。每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每一项制度产生和存在也并不必需具备十全十美的理由,只要利大于弊时,它就应当存在。随着历史的变迁,当一项制度完成了一项历史使命的时候,它的命运是否就终结了呢?结论是不确定的。很多制度随着历史的进步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甚至脱胎换骨,使之与时代要求相符合。

面对审判委员会之客观存在,面对专业人士们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激烈争议,该法院是如何思考的呢?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因为它存在,我们就得利用它,因为它有缺陷,我们就得改革它,实现高效利用它”。改革的重点是职能的转变。历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放在重大疑难案件的研判(或者说讨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传统的审判委员会制有很多职能与当今的司法体制不相适应。为此,该法院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更多放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监督、协调各业务庭办案。具体做法:

1、构建业务指导职能。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是实现这一职能的基础。法官永远也不能背离学习这一永恒主题。当今有很多的讲学习只不过是走过场,取得实效的并不是特别多,张明楷教授在一次法官晋升培训中讲到:“现在很多人很少正儿八经地看书,看正儿八经的书”。为避免学习制度不落实,该法院是怎样做的呢?一是审判委员会按照三大诉讼分成三组,对三大领域的案件进行调研,尤其是新、奇案件,边缘性领域。每一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自己的专长设置调研课题,对该课题进行认真调研,写出调研报告;二是根据专题调研课题,将寻找到的新观点、新知识,给全院讲课。同时,对三大诉讼领域中,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落后观念或新观念进行总结,对落后的观点予以更新,对新的先进的予以彰扬,形成科学的指导职能;三是将一、二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项目。

2、构建监督职能。建立审判委员旁听制,以增强审判委员的感性认识,实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相互渗透。该法院规定,凡遇重大疑难案件,承办人阅卷后,向研究室报告,分管领导派委员参加旁听。就这一措施来讲,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因为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很大一部分是法院领导,他们有自己的行政事务,有时间去旁听吗?既不现实,也浪费资源。笔者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也不相信,但现实就如此。经特殊许可,笔者还被允许拍下了该法院审判委员旁听庭审的照片,一是作为纪念,二是为本文佐证。看任何事物都得一分为二,既要看到它坏的一面,又要看它好的一面。不是自古以来就有旁观者清的道理吗?只有参加旁听后,审委会委员们才有足够的感性认识,为此升华成的理性认识才更具合理性、正确性,并且委员们参加旁听,不仅可以总结庭审经验,又可以有效监督庭审。

该法院还用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研讨数量这一措施,来回答前面的质疑(委员们没有时间旁听庭审)。因为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后,就给审判委会委员们有了旁听的时间。该法院规定,凡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一般是再审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新类型疑难案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的主要内容是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3、构建审判委员会的协调职能。基于审判委员会不是健全的审判组织,也不是行政管理组织,他处于二者之间这种特殊地位。现在的各项审判业务越来越专业化,各专业之间的交叉点也越来越多,为此也就产生了矛盾。所以,赋予审判委员会在业务庭之间的协调职能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有利于整合法院内部资源。

4、建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制度。该法院将审判委员会根据三大诉讼领域分为三组,即民事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总结本专业内的审判经验,指导、监督本专业内的审判业务,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协调各专业之间的交叉点。专业化制度的另一内容是进入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业务精英,所谓门外汉不得入内。

5、建立严密的审判委员会组织纪律制度。该点不影响本文主题,所以不做阐述。

(三)该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效果。

该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三个月以来,有这样一些明显的效果:

1、整个队伍司法能力提升有明显效果。因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转变,营造出了该法院法官队伍的学习氛围,实现法官知识的更新。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减少,就有了更多的时间总结审判经验,观察三大诉讼领域中出现的新旧观念,对比进行研究,并进行总结,及时指导各业务庭,也为上级法院的研讨提供参考意见。

2、司法监督效果好,为司法公正筑起一道新的防护墙。现在的法官面临人情的、官方的等等各方面的压力,严重干扰着司法公正。该法院实施审判委员会监督后,发现这种监督有两大好处,一是这种监督比任何司法监督更到位,它能够实现从立案到结案以至于再审、执行,整个司法审判全程监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能够及时纠正,将危害降低到最小。二是有效减轻办案法官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官方不正当的压力让审判委员会去顶着,协调着。现在的最高原则是党领导一切,当然也包含着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我们且不去质疑这一最高原则,关键是有领导在以此为依据乱发号施令。我们的法官们对于这方面的压力,有些力不从心。如果让审判委员会出面协调,效果就好得多了。人情方面的压力被审判委员会监督着,也是法官拒绝人情的一个较好理由。

3、整合资源效果好。严格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不是健全的审判组织,也不是行政管理组织,他处于二者之间。该法院鉴于他这种特殊地位,赋予他一种协调功能,原因在于时代要求法官是专家型法官,而客观上很难实现一位法官在法律多个领域都精通,为此,法院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强,于是就出现了专业与专业之间的交存差点。这些交叉[4]点就需要一种链接,于是该法院就将该任务交给审判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内部“打架”,提高了审判效率,反应良好。

第9篇:发改委调研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要求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市政协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点,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途径,以注重实效、推动工作为原则,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促进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履职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工作效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评议对象

本年度选取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三个单位作为民主评议的对象。

三、评议内容

此次民主评议着重评议三个单位近两年来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1)履行职能情况;

(2)完成任务情况;

(3)廉政建设情况;

(4)效能建设情况;

(5)办理政协提案情况;.

(6)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评议方法及步骤

本次民主评议主要采取市政协专题常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调研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集中评议阶段,第三阶段是整改落实阶段。具体评议方法、步骤如下:

(一)调研准备阶段(8月上旬—10月中旬)

1、制定方案(8月上旬)。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协助办公室拟定本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成立市政协2017年度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召开市政协四届六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本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2、发送通知(8月中旬)。市政协办公室分别向三个被评议单位和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发出《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主评议工作的通知》(附实施方案),并将通知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3、自查自评(8月下旬至9月中旬)。被评议单位按照通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单位内部进行迎评动员,并对本单位两年来的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9日前报送至市政协研究室调研科(电话:xx,联系人:赵德杰,邮箱:xx)。

4、走访调研(8月下旬至10月上旬)。

(1)个人调研(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政协常委会议组成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各自就近就地自主安排走访调研,了解这三个单位主要工作等情况,听取社情民意,汇集群众意见,为在常委会议上开展民主评议作准备。

(2)集中调研(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政协成立3个调研组,分别由一位副主席带队,相关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政协常委参加,深入被评议单位进行专题调研。调研形式:一是召开座谈会。调研组带队领导首先就民主评议的目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等作出说明,然后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二是现场查看。查看被评单位有关会议、活动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三是走访被评单位服务对象,征询意见和建议。各组调研情况于10月9日前形成书面报告送至市政协办公室。

5、会务准备(10月中旬至四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召开前)。被评议单位结合市政协调研情况,对自查报告作进一步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向市政协四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的通报材料;通报材料定稿后印100份(A4纸双面打印),于10月9日前送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电话:3047924,联系人:张庆)。相关专委会协助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协分管主席关于本次民主评议情况的通报,设计民主测评表;市政协研究室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二)集中评议阶段(10月下旬)

1、召开市政协四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分别听取三个被评议单位的工作通报,听取市政协三个调研组的调研报告。

2、市政协常委会议分组讨论。市政协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分三个组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座谈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各组召集人和小组秘书认真记录评议意见。

3、在分组会议上发放民主测评表,常委会议组成人员结合听取报告和分组讨论情况,认真填写民主测评表。市政协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测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4、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协助办公室,结合分组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形成《关于2017年度民主评议工作情况的通报》。

5、召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民主评议工作情况的通报》。

6、召开四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市政协负责同志向被评议单位通报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作表态发言,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阶段(评议结束后2个月内)

1、四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结束后15日内,被评议单位针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协办公室反馈(联系方式同前)。

2、四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常委视察被评议单位,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对被评议单位的视察结束后,市政协办公室形成关于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评议要求

一是充分提高认识。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被评议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政协的民主评议,切实把接受民主评议的过程,转化为改进作风、提高服务、增强效能、促进工作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