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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精选(九篇)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

第1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贸市场 运行风险 防范 措施

一、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的风险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因此,人们在农贸市场购物时,如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不合格,那么必将给人们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同时还会增加消费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食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例如海南“毒豇豆”以及河北“瘦肉精猪”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求我们必须把食品质量安全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抓,他迫使我们一丝不苟地抓好食品质量安全,以过硬的质量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下面笔者就先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针对所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农贸市场中,食品安全是人们广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但是,近些年来农贸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却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就有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广量多压力大这一原因。各种副产品、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等等商品都在农贸市场中集中交易,并且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的文明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不是很了解,导致了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对于食品安全部门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应付以及躲避的心理。此外,由于农贸市场的食品来源具有复杂性,销售渠道具有多样性,销售工作具有快捷性,所以,在客观上增加了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难度,也对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二)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完善责任机制。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贸市场的各个角色都必须充分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明确农贸市场的举办者、监督管理者以及市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农贸市场主办者、农贸市场经营者以及农贸市场监管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实行关口前移,督促副食品、猪肉、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等等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进货的台账登记,实施有关商品的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上保证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市场举办者要根据贸易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对相关的食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坚决

不能上市交易。还要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升其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观念,鼓励他们了解法律,从而促使他们做一个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二、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消防安全的风险

(一)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的重要性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2011年4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株洲合泰涵洞东侧的曙光农贸市场突发大火,过半市场被大火烧毁,殃及20余户经营户。株洲火灾事件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此火灾事件也告诉我们农贸市场运行中,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做好农贸市场运行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从根本上阻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一场大火可以将农贸市场烧得荡然无存,使很多人倾家荡产。因此,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二)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措施

人口大量的快速向城镇集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推进了农贸市场发展的步伐,政府的各项措施和市场自身的努力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农贸市场的建设。下面,笔者就对如何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分析。

1、防范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要长期建设农贸市场消防队伍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现今农贸市场的消防队伍建设出现的主要问题在管理上,人力资源的管理是农贸市场消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我国的农贸市场消防队伍的人力资源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消防队伍的发展,导致我国农贸市场消防队伍在人力资源的发展上与城市消防队伍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差距。消防队伍的建设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无论是领导还是消防人员,都要积极投身到消防队伍的建设中。现设消防队伍不是表面工作,而是切实关系到人民利益的工作,工作建设更需要长期性的完善和重视。

2、建设农贸市场消防管理体系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领导要重视消防工作这一块,要不间断地进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规划,完善农贸市场消防管理体系,建立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在农贸市场尤其是在百货小商品经营区块,必须要设置消防栓和自动消防喷淋系统,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无论是消防设施的建设还是消防人员的培养,都需要长期性地投入。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在平常的工作中不要松懈,长期保持警惕,避免在火灾发生时器材的不足和人员能力不足耽误及时的救援工作。

3、防范农贸市场消防风险要规范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工作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由于卖鱼摊点氧气泵及电子秤的普遍使用,农贸市场内用电范围在逐步扩大,涉水摊位插座潮湿、市场内私拉乱接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威胁公共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有些经营者会向顾客出售烟花爆竹、烟草等易燃易爆物品,由于农贸市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存在的风险性大,增加了农贸市场火灾危险性。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农贸市场运行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以及规范的消防技术,因此,笔者认为,防范农贸市场消防风险就要规范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的风险

在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并且强调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人民幸福、民族振兴以及国家富强的重要保证。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市场举办者与公安民警一直为消除农贸市场运行中治安风险而努力着。但是,伴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治安安全的风险天天存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下面,笔者就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风险的措施进行浅谈。

(一)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做到正视治安问题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公安机关一直在为保证农贸市场的治安安全而努力,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想要构建和谐的农贸市场,就必须要对农贸市场治安问题进行正视。作为我国重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构建这一过程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治安防范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农贸市场的社情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掌握,只有充分的掌握了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特点进行很好的把握,进而采取相对的治安措施,最终对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还应该对农贸市场的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进行统计,在统计过后要进行分析,并通过开会研究农贸市场所出现的治安问题,最终能够尽可能防范农贸市场的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

想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治安管理人员可以从“强化素质、规范执法、健全机制”这三个环节入手,对执法队伍以及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进行提升,因此,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公安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高效、统一以及灵敏的便民服务、行政管理、安全防范、危机处置以及预警研判等工作机制体系。对于治安形势变化要随时适应,要分析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发展情况。

四、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的风险

农贸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第三者风险这一问题,所谓的第三者风险就是指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所存在的意外风险。第三者风险是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中无法预料到的一种风险,这就要求农贸市场管理者完善其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预防。在进行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防范过程中,完善制度,依法操作。如果已经出险,就要及时抢救、 及时报险,要注意与第三者沟通的问题,避免第三者发生争执或者冲突,作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从第三者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解决纠纷和争执,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防范时,要提升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素质和水平,端正自己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同时也要依法处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笔者就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防范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作中,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在实施农贸市场安全措施时,要做到坚持动态管理、动态宣传、动态设计,还要重视农贸市场中建筑物的质量,及时修理损坏的路面,做好跟踪保洁及时清扫路面垃圾,防止跌倒滑到事故的发生,强化对于火灾等安全隐患排除和治理工作,并且重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农贸市场日常运作中,必须要根据安全措施设计的要求以及安全演习的方案,运用网络计划这一措施,很好的分析农贸市场安全组织设计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管理进展情况,结合农贸市场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农贸市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重要原则。保证农贸市场安全措施的良好实 施才能够很好的保证农贸市场运行风险防范整体质量。

(二)防范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很多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事故都是由于农贸市场运行中应急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在进行农贸市场应急措施工作时,应该着重分析农贸市场主要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并且要注意农贸市场建筑、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在农贸市场建筑物存在的风险中,农贸市场建筑事故类型主要有:机械伤害、透水、坍塌以及中毒窒息等等,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农贸市场内人流拥挤导致运输工作面积狭窄、空气污浊导致的空气能见度低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的衔接不当、车辆调度工作不到位等等因素都是在进行农贸市场应急措施时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本文中,笔者从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这两个方面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接着从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的重要性以及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措施这两个方面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消防安全的风险进行了浅谈,笔者又从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做到正视治安问题以及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这两个方面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的风险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的风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周晓萍,陈志军,王立媛,王若燕,潘国绍,郁欣.2005年浙江省绍兴市食品中铅镉砷铝污染现状及分析[J].疾病监测, 2008,(02)

[2]王宏志.农贸市场改超市要因地制宜、多种模式[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04)

[3]邹琴,刘守亮,秦启发,骆胜超,杨素林.环境与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及降解的调查分析[J].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2010,(01)

第2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石油;海外建设市场;风险;识别;控制

1.石油内部海外建设市场风险的提出

随着中国石油行业向海外进军,以石油行业为投资主体的海外建设市场也随之产生。石油内部海外建设市场,实质上就是以石油行业为投资主体的海外建设市场,其特点是尽管实施地是在海外,但管理运作方式是中国式的,与用国际管理模式来管理运作有质的区别。由于所有依存条件与国内几乎不一样,原来在国内只作为问题进行关注的因素,可能在海外都成了风险,因而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应对的探讨尤为必要。

2.石油内部海外建设市场风险的识别

石油内部海外建设市场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风险,一类是应急风险。管理风险是不可预见的不可控的未知风险,如战争、暴乱、地震等,如今年2月份在利比亚发生的内乱,使中国在利比亚的建设市场全部叫停,该事件属于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因发生的几率小,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应急风险是可以预知或提前预防的风险,这类风险承包商可以提前进行识别、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防范,例如高空作业、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用电等。应急类风险由承包商通过自身管理来消化、规避或减弱,获取相应的风险利润。

2.1 海外建设市场项目依托条件方面的风险

项目依托条件包括我国的依托条件和项目所在国依托条件,无论是自然条件还是社会条件,都直接对该项目形成风险。在项目运作前,必须对这些情况进行识别、掌握和分析。这种风险无论对业主、承包商、采购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都紧密相关、同地同时存在。

2.1.1 自然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有:地震、海啸、火山喷发、暴风雨、沙尘暴、龙卷风、旱灾或涝灾,气候变暖,赤潮,等等。

应急风险主要有:带规律的气候条件、地理位置、地势地貌、地质状况、离水源地的远近、地表植被和动物栖息、动物瘟疫等生态情况,等等。

带规律性的气候条件,如每年的季节,每个季节不同的气候特征,及这个特征下伴随的破坏性后果、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等等。

2.1.2 社会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有:、战争、部族争斗、瘟疫和流行性疾病、宗教冲突、绑架、敲诈勒索,核辐射,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罢工,等等。包括在自然方面的风险下造成的社会方面的风险;以及自然或社会方面的管理风险形成的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或组织对建设物资无条件的征用。

应急风险主要有:投资政策,各种法律、政治体制、金融体制、、民俗风土人情,交通状况、商业氛围、市场情况、各种政策措施、监检机制、人力资源状况,中式管理与当地管理从观念到实际运作中对接的冲突,等等。

2.2 海外建设市场项目自身的风险

2.2.1 业主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市场项目所依托条件的风险,我国和项目所在国的政策导向、海外石油投资政策,其他管理风险。

应急风险:市场项目所依托条件的风险,业主自身的综合管理实力、业主自身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氛围、业主对海外项目的战略思路、业主对海外项目的管理架构、本项目的组织机构、本项目管理人员配置确定、项目管理计划及本计划下的各项分计划,本项目的预可研和可研、项目立项,承包商、供货商、运输商的招标,论证和评估、专家本身的专业性和局限性,信息系统的建立、安全和维护,项目实施中的监控管理手段及其有效性,业主对各利益相关方的管理,等等。

项目实施中的监控手段,是业主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主要涉及成本、工期(进度)、范围和质量。当然,监控手段本身对业主形成的风险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保证监控的有效性。

2.2.2 承包商方面的风险

2.2.2.1 总承包商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市场项目依托条件的风险,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政策变更、不利的冲突,业主招标中隐含的不利的合同条款,等等。

应急风险:市场项目依托条件的风险,业主转移来的各种风险,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连带责任风险、管理各分包商的风险,项目利益相关方对项目施加的影响,招标存在的风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等等。

由于项目的具体实施是由承包商来完成的,因而项目各种风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项目的实施上,业主在把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同时,也同时承受了对承包商的信任风险,承受了项目失败的风险。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风险主要来自三部分,一是总承包商自身的风险,包括总承包商的管理架构和组织机构、对分包商管理对接环节、总承包商自身对分包商的偏好形成的隐患、总承包商以包代管等等;二是总承包商对各分包商实施管理的驾驭能力,包括合同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及因这些管理而产生的次生风险,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的合作和配合程度,当分包商执行不力时的备用方案、及时补救和纠正措施;三是分包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包括对项目实施的整体管理、对所属员工和所招聘的当地员工的日常管理及薪酬管理、对材料的控制和管理、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对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对安全及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日常内部沟通的顺畅性和指令执行的符合性、分包商的内部团队建设情况,等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常规的有安全、进度、质量、成本、范围方面的风险,有人力资源、物资设备及配件、资金支持等资源方面的风险,有实施过程与项目要求符合性的风险,以及各层级人员道德方面的风险。

2.2.2.2 分承包商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市场项目依托条件的风险,项目在当地结合中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冲突,总包方在招标中隐含的不利的合同条款,等等。

应急风险:市场项目依托条件的风险,分承包商自己有组织机构、分承包商对所属团队的管理能力,分承包商团队的协作情况和内部凝聚力,分承包商对项目的管理和驾驭能力、项目实施中自己的组织能力,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的配合程度,等等。

一般地,分承包商对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内部凝聚力,直接影响项目的推进。若总承包商给分承包商的利润空间较低,则可能选择到低能力的分承包商。低能力的分承包商,可能是皮包公司,他们临时招聘简历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内部凝聚力较差;也可能是纸上资质具备而实际资质不太具备的队伍,服务态度挺好但技能水平较差;还可能是挂靠的队伍,从资质上具备能力,但具体干活的是杂牌军。低资质的分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推进不一定会起良性作用,可能会对整个项目形成短板效应,拖项目的后腿。当然,若业主为了省钱,对项目的工期要求不紧,质量要求不高的情况下,选择低资质的分承包商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分承包商对总承包商的配合程度,主要是指分承包商对总承包商的指令的执行力。若分承包商的执行力不强,则对总承包商是一个巨大的风险:要么是总承包商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力量和作业力量向其倾斜,要么协调强一点的承包商来分担其所负责的一部分项目任务,要么就牺牲进度质量成本来迁就此分承包商,或者当分承包商出现问题时再被动地解决、出现风险危机时再进行应对。

另外,当分承包商的信誉出现危机时特别是对工人的薪酬方面的管理出现危机时,会造成公关形象方面的负面危机,这个危机也会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商和业主的信誉和公关形象,因而总承包商需要果断地进行特别的处理。

2.2.3 供货商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供货商所在地的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风险,供货商所在地的自然和地质方面的灾害风险,其他人为的灾害,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罢工,等等。

应急风险:我国和市场项目所在地有关的政策,运输限制,货源的限制,供货商自身的能力保障、供货商对所供物资的质量保障,等等。

2.2.4 运输商方面的风险

管理风险:运输所经地的政治、军事、民族、民俗、宗教等方面的风险,运输所经地的自然和地质方面的灾害风险,其他人为的灾害,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罢工,等等。

应急风险:我国和市场项目所在地有关的政策,运输途中对运输的限制,运输工具的限制,运输商自身的实力和服务精神,运输途中对车辆、人员和所运输物资的事故损害等等。

2.2.5 市场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的风险

这方面主要是当地政府和工会对当地人力资源的保护措施,如果没有充分的了解,则可能直接影响到业主和总承包商,比如对所有石油内部海外市场的项目都面临的工作时间问题、节日假日休息和加班工资问题、工会在当地工人中的作用和影响,当地习俗和宗教的影响,当地政府为促进自己人员就业实行的劳动配额限制,当地政府对中国人入境的限制,地方保护分子团体或反对者团体的影响,等等。这些风险有的是潜在的,有的则一直存在、仅仅缺乏触发风险的诱因而已。

此外,市场项目所在地的安全局势和自然环境对中方人员和当地人员的影响,也使项目的人力资源风险也随其影响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并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和进度。

2.2.6 其他利益相关方方面的风险

其他利益相关方,是指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的各方,如政府及监检机构、工会、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团体,周边居民,员工家属,办公、生活、生产物资的零售商和运输商,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以上这些各其他利益相关方,都会对项目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形成风险。

3.石油内部海外建设市场风险的应对措施

尽管以上识别的风险,对有的企业来说,可能仅仅是问题而上升不到风险的层面,但对别的企业来说,却是可能是风险,这具体因企业的不同而不同。而就风险应对措施来说,尽管具体方式方法千差万别、适用为宜,但从类别上来说,大致有四种。

一是消亡风险。这主要是从根上解决问题。例如,若项目现场面对高温、高空作业,则在考虑做此工作的人员时,就排除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患者、恐高症者,从而从源头消亡个人从身体素质上不符合的风险。

二是规避风险。规避的办法就是转嫁风险,转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二是分包。

三是减弱风险。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四是积极接受风险。此类风险一般为重大风险,且不可回避。积极接受风险,即密切关注风险,并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一旦风险触发,则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把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4.结束语

石油内部海外市场的风险,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投资安全。无论是管理风险还是应急风险,从业主到各层级的承包商都需要引起调度的重视和。随着项目的推进,可能原来识别的风险变成了问题,也有可能原来的认为是问题却因条件的变化而上升为风险。一旦成为风险,就需要有关各方加强监控,当风险触发条件来临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或削减措施来应对;同时加强风险转嫁中递延风险和二次风险的识别、监控和应对,从而保证所有问题和风险都在监控之中,保证风险管理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亓世军.国际EPC项目的实施要点[J].国际工程与劳务,2007(4).

第3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1)规范管理,整合机构,强化高端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通常认为,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就不再具有监管职能。实际上,这是对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个误解。简而言之,银监会履行的主要是机构监管职能;但是,即使在银行的日常机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依然具有为履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货币监管职能。

第4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直接监管;间接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8-0055-04

一、各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一)对冲基金的监管

证监会国际组织将对冲基金定义为一种特殊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dule),并指出该定义具有开放性,随着行业发展会产生新特征。该定义着眼于运营管理特征,比较准确地概括出对冲基金的特点,对监管者而言,从运营特征角度界定对冲基金,有利于从“经济实质”而非形式角度把握特征,本文下面的讨论沿用此定义。

对对冲基金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监管属于直接监管措施,这是分析各国监管制度的主要线索。

1、投资者市场准入。

投资者市场准入标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最低认购限额,二是投资者人数上限,以此确保对冲基金募集对象限于高净值富裕投资者以满足法律规定的私募条件。各国具体规定差异很大:美国没有规定最低认购限额,如果对冲基金欲符合私募条件豁免登记,则普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在欧洲大陆,并非所有国家都对对冲基金设置最低认购限额,如德国和卢森堡,而意大利法定最低认购限额为50万欧元,法国根据所投资对冲基金种类以及基金是否指向合格投资者设置不同的投资限额。

2、对冲基金认购与发售流程监管。

(1)是否允许对冲基金公募。

美国允许对冲基金公募,但要求其遵照SEC的规定并招股说明书,中国香港根据《对冲基金指引》允许对冲基金在港公募,但必须遵守相应的披露义务。日本、卢森堡、瑞典也都允许对冲基金公募,法国允许公募,德国、意大利、爱尔兰三国只允许私募,不得公开销售。

(2)是否允许外国对冲基金跨境募集。

美国对外国对冲基金在本国募集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求其与本土对冲基金遵守相同法律,除非外国对冲基金在SEC登记,否则不得在美公开发行。换言之,如果豁免SEE登记,就只允许私募。英国和中国香港对离岸对冲基金在本国或地区销售也没有特殊的限制。日本对外国对冲基金募集活动根据该基金的法律特征,分别纳入证券交易法和投资顾问法框架下,无特殊限制措施。

(3)募集过程的信息披露。

由于禁止做广告,招股说明书或私募备忘录就成为投资者获得信息的主要来源。在美国和英国,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实践中信息披露基本内容和条款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合约中规定。欧洲大陆国家根据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指令85/611的规定,要求对冲基金提交与共同基金相同的信息。

3、持续监管制度。

持续监管也称事中监管,是监管流程的主体。有效的持续监管应是对冲基金完善自身治理、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以信息披露为代表的市场约束和监管当局必要的直接监管措施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体系。

(1)年报制度。

尽管私募对冲基金实践中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但美国、日本和英国都没有出台法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频率、格式没有统一规定,交由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在合约中规定。实践中基金至少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2)关于基金赎回的限制措施。

赎回是投资者退出对冲基金投资的行为,作为高风险的另类投资,赋予投资者赎回权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措施。为维护持续经营,控制流动性风险,基金往往对投资者赎回施加诸如设立锁定期、提前通知、定期开放等一系列限制举措。在立法实践中,美国、英国、日本对基金赎回没有具体规定,而欧洲国家为平衡双方利益,多对赎回政策进行规范。

(二)对基金运营主要当事人的监管

对冲基金运营过程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等,对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属于间接监管措施,这构成监管的另一条线索。

1、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对冲基金监管的核心,是私募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实现形式。

(1)初始资本要求。

美国只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没有对其设置最低资本要求这一准入门槛,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则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最低准入标准。英国和爱尔兰规定对冲基金管理人最低资本为5万欧元加3个月的运营费用,意大利规定最低资本为100万欧元,且可根据投资管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进一步提高。

(2)董事经理任职要求。

基金“受人委托、代人理财”的性质决定了基金经理的技能对获得良好业绩、维持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性,很多国家对董事任职资格设置明确要求。法国要求管理公司董事对另类投资计划要有必要的经验和专长。也有国家认为监管者对董事任职资格设置标准可能助长投资者道德风险,故在法律中不加规定,包括美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

(3)共同基金管理人可否设立、管理对冲基金。

由共同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对冲基金可以借助原公司的业绩和信誉,便于募集资金。由于对冲基金可以计提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报酬,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在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之间进行内部交易和利益输送。各国对此看法不一,意大利和卢森堡从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业务经营专业性角度出发,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德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设立对冲基金专门申请扩大资质认证。

2、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为保护客户利益,必须将投资者资金和基金管理者资金分设账簿,由独立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实际管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多为有实力的商业银行,通过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有助于间接实现对对冲基金的控制。各国多要求对冲基金设置独立托管人管理基金资产,有的国家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本国注册,以此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

二、国际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评价与完善

(一)对现行监管制度的评价

1、各国立法基点差异显著。欧洲大陆国家将对冲基金视为“特殊集合投资计划”,其立法基点是在现行统一适用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指令(UCITS)基础上根据各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投资者状况,为对冲基金“量身定做”专门适用的特别法律监管措施。而美国将对冲基金视为“豁免监管的”共同基金,在立法中提供了多条豁免路径。对冲基金如果符合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三节C条第一款和第七款的规

定,则在事实上豁免适用对普通共同基金的监管措施。此外,基金经理可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条b款豁免登记,该通道的存在使美国成为迄今仅有的为基金经理提供豁免登记监管的国家。作为对冲基金的发源地和基金经理的主要注册地,美国立法者更倾向于提升对冲基金行业的竞争力,实践中偏向投资经理的利益。上述差异的存在直接导致美国与其他国家对冲基金监管规定存在诸多差异。

2、监管措施偏重投资者保护。运行良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应该在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风险三大证券监管目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以此促进行业发展。现行各国监管法律制度对防范控制系统性风险问题关注不够。

3、监管制度内容存在缺欠。

(1)监管流程偏重准入。从监管流程角度分析,各国对冲基金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环节,在持续监管和市场退出环节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尽管实践中要求对冲基金对投资者披露年报,但一是披露频率过低,无法及时反映基金投资现状,相关性差;二是披露内容不具体,范围也不完整,难以满足投资者需要。

(2)监管主体限于监管当局。前述监管措施的实施主体几乎全部集中于监管当局,这一方面增加了监管者的负担,另一方面可能助长投资者道德风险。

(二)完善监管制度的举措

1、以理念协调为基础,推进监管合作与法律制度协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完整性和减少系统性风险是国际公认的证券监管三大基本目标,良好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在保障对冲基金竞争力、发挥其分散风险、提供市场流动的前提下同时促进三大目标的实现,这就是推进各国对冲基金法律法规协调的监管理念的基础,在理念协调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监管合作和具体监管规则的相互承认,推进对冲基金全球拓展并控制系统性风险。

2、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监管规则。当前各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偏重于保护投资者,而在维护市场完整和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方面进展不大。为此,一方面针对本国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金融市场规模、运营状况设计合理的披露起点、披露形式和内容。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监管条例和市场基础设施,提高市场炒作难度,缩小投机操纵空间。授权监管机构在认定对冲基金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时可采取紧急措施与行动;建立完善断路器规则(circuit breaker rules);设置对冲基金杠杆率上限,规定强制性风险分散要求。

3、以加强风险管理为核心完善治理结构。基于对冲基金另类投资的高风险特点,各国应当制订专门的监管指引,以立法形式确认对冲基金运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一方面应要求对冲基金设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对自身运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监督,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另一方面应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指导基金经理在合法前提下运作基金资产,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及欺诈舞弊行为。

4、加强行业自律。对冲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的增长和行业的全球发展催生了独立的对冲基金管理行业,目前美国基金管理协会(Managed Funds Association)拥有会员690人,管理资产超过8000亿美元,并在1999年制订了对冲基金最佳运营实践文件,该文件经2003、2005年两次修订,反映了当前对冲基金行业运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

5、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完善持续监管措施。有效合理的强制信息披露,应该在保持对冲基金行业竞争力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间求得动态平衡。这种平衡原则,反映在制度框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要在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信息披露之间实现平衡,由于信息披露有限是对冲基金行业得以独立于共同基金的一个独特优势,因此原则上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低于共同基金。另一方面要在公募对冲基金和私募对冲基金之间实现相对公平。

三、建立我国对冲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我国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从事类似对冲基金操作策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将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管制,开放金融市场,未雨绸缪及时研究探讨我国对冲(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框架具有现实意义。

(一)在立法路径上,先放开国内私募基金管制,再逐步实现对冲基金行业合法化

私募发售方式是对冲基金豁免监管的法理基础,截至目前私募基金尚未纳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范畴,但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加上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认可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因此,在明确限定募集对象的基础上,可以先允许我国现存的私募基金选择法律赋予的组织形式浮出水面,将有冒险精神的投资朝正确方向引导,纳入监管者视野。此后,根据我国人世承诺和资本市场发展进程,在严格准入、适度监管的前提下逐步对境外对冲基金开放市场。

(二)立法目标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市场完整性、降低系统性风险均衡考虑

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一方面,市场规则有待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不够健全。另一方面,金融投资工具不够丰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引进和发展对冲基金进程必须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完善同步,为实现趋利避害,必须借鉴国际对冲基金监管经验,在立法进程中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市场完整性、降低系统性风险三大目标均衡考虑。

(三)立法内容的考虑

1、产品种类。从鼓励竞争,提供市场主体更多选择余地、赋予监管者一定市场调控能力角度出发,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一方面在传统共同基金和私募对冲基金之外,允许设立公募对冲基金作为中间态产品,即允许对冲基金以承诺较高的投资透明度为代价获得募集便利,而保留其灵活运用投资策略的自由度。有关措施见表1。

2、监管主体。

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基于对冲基金的本质属性和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当前比较适宜的做法是确立证监会为主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对冲基金的投资领域加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以及混业监管协调的演进,进一步考虑是否适宜由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一监管对冲基金。

3、监管制度具体设计。

第5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目前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金融服务的创新研究及风险监管研究

主要是研究网上银行与金融的重新组合,开展网上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如网上共同基金及电子华尔街、网络贷款、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网络证券、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以及网络保险等。新型零售支付业务中带来的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清算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其中,另外,提出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所以Birch D,Young M A(1997)谈到,金融服务业正处于一系列变革时期,正在兴起的新的交付渠道互联网的性能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和金融服务产品的本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早期是提供贷款、跨境支付等服务,而随着深入发展,银行保险业与电商的结合将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但为了加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而盲目进行财务与电子技术的结合是不可取的。Dyan T.Kalina在1999年设计出一种体系,为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单独建立一个账户信息,在此账户信息内记录消费者联名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等信息,并通过使用该账户积累信用额度,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规避了一些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网络金融是一种金融经营模式,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时代。它不仅影响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改善,还创建了新类型的风险并为风险管理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良好操作,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及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都应该接受监督。结合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调整监管框架的结构,有效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Greiner在2009年以借贷平台已经完成的14000笔借贷为研究对象,分析Prosper公司平台上借贷者的自我选择和竞标交易等特点,发现不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得到改善,而且借款利率也实现了互惠双赢。在美国,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若为第三方支付方公司,则需要至少八个以上方面的监管如注册、电子转账规则、消费信用规则、账单信用规则、公平贸易规则、消费者隐私保护、存款保险规则和反洗钱等。

这说明国外发达国家从开始的在线金融产品方式方法研究、金融创新产品的投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的研究,已经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通过各个层面监管的方式,提升了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企业资质得以进一步保证、借款人信用状况得以改善以及监管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产品交易及风险监管研究

主要研究了金融互联网化如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支付宝、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众筹、智能理财、资产超市、金融垂直搜索、P2P接待、互联网交易所、虚拟资产交易与保险、并对微信和余额宝进行了分析;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谢平(2012)率先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与传统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相异的新融资模式”。王汉君(2013)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的高技术性带来的操作风险及其高联动性造成的传染风险,表明了金融创新需要与监管创新同步的观点。宋国良和张颖(2014)从VC/PE角度出发探究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以及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贺强(2014)对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规范、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余额宝及互联网金融的内部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几方面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建议。陈秀梅(2014)综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设计、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柳树,钟洁(2014)不仅从实证角度给出了低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思路与实施细节,而且就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如何具体降低给出了实施方法。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应用及风险监管

1996年招商银行开展了网上银行、网上实时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后,逐步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然后中国保险信息网也面向公众开通了。高校如清华大学还有软交所等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公众带来的产品及影响。现在出现了支付宝、微博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百度理财、微信理财以及还有京东商城成立的金融集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学者也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贷款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如非法集资等风险。所以不少研究者提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网络支付技术水平如密钥提升技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等问题。

这说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趋势迅猛,参与各方内在驱动较强,已成为生产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域,并将对整个金融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但是国内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与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尚未厘清。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产业运营中的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对于国家的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合法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性以及网络支付的安全性进行评审并监督,而互联网融资平台则需要通过对融资者的资产评估、信用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回收资金的可能性等考察融资者的资料、投资者的合法性、期限等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当融资者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得资金投向三大产业时,资金的安全性到底如何保证呢。

(一)“互联网金融+第一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从事第一产业的从业者通过互联网融资的形式获得了进行生产经营的投资资金,那么他们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该如何监考以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呢。

首先,需要确保融资资金在第一产业的目的性。相关部门及平台要对第一产业的从业者对融资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静定和动态地保护资金安全,如是否由于融资资金的加入,耕地得到了更好地利用并为农民创了收;林地是否得到了较好地使用,实现了绿化阻隔沙化的同时,又使得从事林业的百姓借助林业致了富;牧业的融资资金是否调动了牧民的积极性,发展绿色牧业的同时推动牧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渔业的融资资金是否在推动了养殖业甚至海里作业的同时,又保护了海里濒临灭绝生物种族,还给渔民带来了增殖收入。

其次,需要确保互联网融资平台及从事第一产业的融资者网络销售平台的合法性及电子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问题。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产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权益。

还有,需要监控资金的去向。互联网融资平台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资金投出后的监督制度,包括合同约定、违约罚款、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标准、资金使用状况、项目进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等。而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融资平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及融资者资信、风险储备金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以及融资者产品保证等。

最后,需要监控融资者在第一产业产品的资金使用状况及产品质量安全等。

对于网络销售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的产品,一般是相关从业者可根据自己的产业特点和季节特点,建立具有产品特色的网站进行网络销售,或通过互联网的相关网站如淘宝、58同城、百姓网以及拍拍等、各类生活论坛、聊天工具如QQ、微信朋友圈等进行销售。对于在固定网站上开设网店的产品,销售的产品为海鲜水产、鱼、禽和畜以及其他对时限要求很高的鲜玉米、瓜果蔬菜等海产品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除了要求出售者进行实名制认证外,需要在网站上提供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地等,还需要通过抽查、定期检查、网络举报、公众来信以及电话等形式对网站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另外还可通过出售者选用的递送渠道了解产品的运输信息等;对于没有固定网店出售的海产品或者农产品,只能是购买者风险自负了,不过对于给人身造成伤害,给当地地区甚至国家的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可采取网络追索的形式,查找产品源头,及时制止问题产品的出售或者对问题产品的源头进行整改,以确保百姓吃上放心的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第二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对于从事第二产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者资金时的风险监管措施需要从资金使用的方向性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等角度来考虑。

首先,需要监控其资金是否挪作他用,是否真正用于融资时提供的标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时完成项目以及项目是否获得预期的收益。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该融资者或者其他融资者进行类似项目融资时的参考。

其次,一般第二产业的项目投资都比较长,所以项目资金的回收期会稍微长些。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等的变化就会影响到项目实施的进度以及收益状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评估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该项目的进展,该类项目受到环境影响的程度,以便风险测评者根据这些数据对该类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为后续的项目投资额度的控制以及测算后续类似项目的收益等提供依据。

例如,对于属于建筑业的房地产开发,如果融资的资金是来自互联网金融的,那么更需要从资金的项目审核、使用以及完成等进行资金安全性的风险监控。我国的商品化房地产已经数年,房价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风险,所以一方面互联网融资平台在审核时,需要对使用资金的房地产商的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还需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对于项目所属区域的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预测,同时对预期经济环境下的房价进行测算评估,还有更需要对当地百姓的消费能力、该区域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以及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进行评测等。根据各类评测指标评测结果,来判断是否值得贷出资金。如果项目确实可行,那么就需要完善相应的特殊行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避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而国家更需要出台严格的特殊行业互联网融资资金的管理办法,首先从源头上抓起,检查审定互联网融资平台资金贷出的管理办法以及风险监控措施。其次需要检查资金的投出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及引导性领域,融资资金的周期与融资项目的周期关系等。最后需要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群体、融资群体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进行数据分析,以便了解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在外闲置资金的额度、不同区域流动资金的状况、融资群体的分布、融资资金的产业及行业分布,从而测算国家及不同区域面临的潜在风险,再根据不同产业分布和不同行业分布甚至不同领域的风险分布,整顿可能面临危及的企业,政策引导可能产生较大风险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采取措施制定出相关的行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同时进行政策引导以规避或者降低由于行业集中爆发的潜在风险而给国家带来的经济风险。

最后,第二产业运用融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或者投资项目购买固定资产时,需要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质量、使用周期以及投产后产生的效益及期限等进行评测;如果资金是用于新技术研发,那么研发产品的生命周期有多久以及投入生产后市场的反映如何,资金回收周期的测算,经济环境对该技术投入生产的影响如何;如果融资的资金是用来开办新的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时,需要测算行业和本企业资产收益率,以判断该子公司所处行业位置,并将资产收益率与融资成本进行比较,测算财务风险。以便拿出具体的措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者企业停产、破产倒闭。

(三)“互联网金融+第三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由于第三产业中有不少虚拟产业如P2P理财公司、基金甚至虚拟货币以及所谓创新的原始股投资、网上产品的网站建设等,所以第三产业通过互联网融资获得的资金风险会比真正投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融资资金面临会更的风险。所以对其融资资金的监管也需要更严格些。一般为:

1.随着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理念不断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有些人为了赚钱,开始将目光投向收藏品。互联网融资资金会有一部分流向各类收藏藏品的比如艺术品、原石、钱币以及邮票等等时,由于收藏品鱼目混珠,风险较大,所以不只是互联网融资平台,即使是国家或区域监管部门,也要制订收藏品融资资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周期以及抵押资产的种类等,以提醒人们对借钱进行收藏品投资的风险认知。

2.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网络平台虚拟产品。由于虚拟产品的价值很难评估,风险比收藏品还要大很多,国家或区域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虚拟产品的交易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如对互联网融资资金的虚拟产品投资种类、生存周期、虚拟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风险等级认定以及虚拟产品风险等级等等有严格的公示规定,同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虚拟产品的贷出额度也要有严格的规定以便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本身也要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自己的虚拟产品融资资金比例。

3.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餐饮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业,这类资金的回收期一般较短,互联网融资平台需要融资者提供详细的相关资金融资标准,如融资者提供所投领域在周边区域的分布数据、人口流动数据以及产品购买人群特征等,以确保资金投出的安全性。监管部门只要根本不同的产品特点制订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管措施就可以了。

4.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物流业。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实体店价格居高不下,网络消费已经渗透到很多领域,并且面向全世界各地网络达到的地方,现在物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所以互联网融资平台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制订资金投放规定时,可以视项目的情况,对于物流业的融资资金的支持比例可以适当增大。但是物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需要按期提供详细的记录,以便让资金适得其所。并制订虚假记录的处罚措施。

5.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由于资本市场如股市、外汇市场波动非常大,在股市积累的风险很大时,很容易出现2015年6月份以来的股市断崖式下跌的情况发生。大家会在网络上看到很多有关这次场外融资到股市的资金风险状况,如上亿元的资金因为使用了杠杆跌到了几十万,几百万的资金到了几万等案例很多。也正因此,国家采取了关闭相关的场外融资系统。那么如何在事前防范,采取相关的风险监管措施降低面临的这种风险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风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学会如何识别创新工具带来的潜在风险会有哪些,如何根据国外历史数据测算风险波及程度,分析预测创新工具对国内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冲击程度,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程度,以便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潜在的巨大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6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一、***(市局党委书记、局长)

主要分管工作:负责全局全面工作。

廉政风险点:1、干部选拔任用。2、评优评先。3、全局党委班子建设。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点的防范措施:

1、按上级制度规定选拔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条件、程序要求、指数分配等实施。市局范围制定的相关文件要经局党委成员形成共识,并报市委政法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批或把关后方可实施。

2、评优评先坚持程序。按照评优评先基层推荐,组织部门审核、市局党委集体研究和广大民警公认的原则,公正把关、合理提出建议。

二、***(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主要分管工作:协助局长抓全面工作,负责全局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主管全局财务工作,分管政治处、办公室。

廉政风险点:1、5000元以下财务审批。2、公务接待。3、评优评先。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点的防范措施:

1、坚持开支预算和大额采购班子集体研究制度。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必须经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认真审核。对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预算,必须先履行手续,后开支。

2、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落实接待标准,履行招待费开支审批手续。

3、完善推荐程序。各类荣誉称号的确定和推荐按照基层推荐,有关科、室审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公正把关,合理提出建议。

三、***(市局副局长)

主要分管工作:分管治安大队、户政科、松林店分局、保安公司及各派出所

廉政风险点:1、治安案件立案审批。2、派出所工作的审核、检查、监督。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点防范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立案、结案均履行审批手续,对办案单位上报的案卷严格审核后,批准是否立案、结案以及对案件线索的终止调查等手续由法制科严格把关。

2、严格按照保定市公安局《警务工作规范》标准,履行职责。

四、***(市局副局长)

主要分管工作:分管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看守所、拘留所、城管派出所及各刑警中队,协调武警看守中队。

廉政风险点:

1、刑事案件立案审批。2、刑侦工作的审核、检查、监督。3、监管场所的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点防范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立案、结案均履行审批手续,对办案单位上报的案卷严格审核后,批准是否立案、结案以及对案件线索的终止调查等手续由法制科严格把关。

2、严格按照保定市公安局《警务工作规范》标准,履行职责。

3、严格按照《监管场所工作条例》、《看守所重大责任追究》、《看守所严管牢头狱霸规定》等履行职责。

五、***(市局副局长)

主要分管工作:分管交警大队、巡警特警大队、治安检查站

廉政风险点:

1、道路交通执法。2、证照办理、年检。3、交通事故处理。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点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督导、规范执法行为。

2、严格执行公安部91号令、102号令办理车管业务。

3、严格执行《河北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理交通事故。

六、***(市局纪委书记)

主要分管工作:负责全局纪检工作,分管法制科、控申科、纪检监察室、警务督察大队、公安消防大队。

廉政风险点:1、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2、消防工作的审核、检查、监督。3、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手续。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点防范措施:

1、强化违纪违规线索管理。对上级批转、本级受理民警违纪违规投诉和举报经监察部门登记后,要及时掌握,重大线索向市局主要领导汇报。对所属工作人员加强保密教育和纪律观念,防止放纵和泄密问题发生。对失职渎职人员督导落实责任追究。

第7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风险监管 监管成本

一、我国监管当局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

就积极意义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沟通储蓄与投资间的联系,充分发掘和利用经济中的盈利机会,并尽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风险。然而,在现实中,对某些创新者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纯粹为了在短期内透过投机图利、逃税、企图改变资产负债表状况。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现象,发展市场本身就变成是终极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标――提高金融中介活动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业务的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当局的监管而出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其他并非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那些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套期保值分散和减少风险甚至带来收益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样给金融当局的监管出了难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鉴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原则

1.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

金融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现,从而也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它可以兴利除弊。但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需要在对立中统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金融发展,适度监管下的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而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会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监管当局的调控能力,使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增加,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的发展。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协调的原则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创新利润最大化,但不是无条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以不破坏金融安全前提。而这一问题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更容易解释清楚。我们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故我们以金融创新的收益为因变量y,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自变量x1,把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归为一个变量x2,用ui代表随机因素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构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们的原则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寻找出最优的监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创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优的风险监管水平,我们称之为有效风险监管水平,先要搞清风险监管如何影响金融创新。

总体上看来,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几种:首先,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有没有新的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予续的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的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实现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难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明确表态,静观其变,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两点均应归于X1的范围。

另外简单介绍一下X2的几点内容,首先,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备即使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有极大的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买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性、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理分配机制的限制,翻盖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的角度,对某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就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作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当局出台的每一项监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称DC,即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过程中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组织运作的成本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等,又被称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较容易估算;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简称IC,是指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了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况下,金融场品的质量越高,多样性越高,竞争效率越高,间接成本就越低,他们与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假定如果没有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估计不受限制的金融创新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的提高,从而大体得出间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简称CC,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遵守监管当局的规定所需耗费的成本,只为服从监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训成本,相应新增机构的成本以及监管当局所要求的准备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预测比较困难,但是可以找一个已经实施的相关领域的类似监管政策,假设把它移植过来之后发生的成本近似作为该项监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假设没有此项监管政策,可以估计此次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概率假设为P,若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以往类似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认为是该项金融监管的收益。

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项政策造成的预期损失大于其预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针对某一项金融创新,是否对其进行金融监管,运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我们可以通过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决定。比如我们可以列举出针对某项金融创新的几项监管对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将很明显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辅助定量分析将剩余的措施排序,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虽然有时某些经济变量很难量化,但是如果是在两种措施中择优的话,定性分析有时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样的效果。当然,在执行某项政策是应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观察分析,便于对政策加以修正,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把对金融创新的遏制减少到最小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创新风险。

三、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方式建议

1.金融监管当局应提高识别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只严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监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员有的制度,予以积极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因为创新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企业是一对矛盾体,但同时又都是支持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架构,其关系恰同猫与老鼠的关系。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建立猫鼠对话平台,二者协调发展。

2.从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来协调: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启发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不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和相似性,这里我们只是形式上从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机制”,与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为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士,这种机制的目标是尽量使银行股东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最大化。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董事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至少董事奎应当有足够独立的董事来运作;董事会的责任性,即由银行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层能够胜任其领导的职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会成员充当,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经验,确保雇来的稽核人员最终对投资者和稽核委员会而非银行的管理者负责。为确保稽核制度的独立性,美国银行业管理每5到7年要换一次稽核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金融监管当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监管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牵绊,这样才能对一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经济标准即通过监管该项金融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决定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否,而不能不计成本的监管或者是放松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要有外部稽核机制,对监管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进行制约,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出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1]王德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银行与经济》,2003. 2

[2]乔亚军:《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挑战的思考》,《黑龙江金融》,2002.7

[3]梁曙霞:《试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5

[4]苑德军:《论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2

[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当代法学》,2003.10

[6]Susan S. Bies,Banking Supervi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Bank Group's Finance Forum,2002

[7]Andrew Crockett,Issues in global financial supervision,the 36th SEACEN Governors' Conference, 2001

第8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风险监管 监管成本

一、我国监管当局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

就积极意义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沟通储蓄与投资间的联系,充分发掘和利用经济中的盈利机会,并尽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风险。然而,在现实中,对某些创新者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纯粹为了在短期内透过投机图利、逃税、企图改变资产负债表状况。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现象,发展市场本身就变成是终极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标——提高金融中介活动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业务的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当局的监管而出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其他并非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那些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套期保值分散和减少风险甚至带来收益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样给金融当局的监管出了难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鉴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原则

1.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

金融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现,从而也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它可以兴利除弊。但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需要在对立中统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金融发展,适度监管下的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而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会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监管当局的调控能力,使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增加,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的发展。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协调的原则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创新利润最大化,但不是无条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以不破坏金融安全前提。而这一问题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更容易解释清楚。我们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故我们以金融创新的收益为因变量y,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自变量x1,把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归为一个变量x2,用ui代表随机因素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构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们的原则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寻找出最优的监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创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优的风险监管水平,我们称之为有效风险监管水平,先要搞清风险监管如何影响金融创新。

总体上看来,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几种:首先,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有没有新的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予续的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的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实现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难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明确表态,静观其变,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两点均应归于X1的范围。

另外简单介绍一下X2的几点内容,首先,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备即使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有极大的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买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性、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理分配机制的限制,翻盖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的角度,对某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就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作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当局出台的每一项监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称DC,即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过程中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组织运作的成本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等,又被称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较容易估算;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简称IC,是指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了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况下,金融场品的质量越高,多样性越高,竞争效率越高,间接成本就越低,他们与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假 定如果没有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估计不受限制的金融创新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的提高,从而大体得出间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简称CC,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遵守监管当局的规定所需耗费的成本,只为服从监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训成本,相应新增机构的成本以及监管当局所要求的准备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预测比较困难,但是可以找一个已经实施的相关领域的类似监管政策,假设把它移植过来之后发生的成本近似作为该项监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假设没有此项监管政策,可以估计此次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概率假设为P,若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以往类似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认为是该项金融监管的收益。

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项政策造成的预期损失大于其预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针对某一项金融创新,是否对其进行金融监管,运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我们可以通过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决定。比如我们可以列举出针对某项金融创新的几项监管对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将很明显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辅助定量分析将剩余的措施排序,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虽然有时某些经济变量很难量化,但是如果是在两种措施中择优的话,定性分析有时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样的效果。当然,在执行某项政策是应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观察分析,便于对政策加以修正,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把对金融创新的遏制减少到最小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创新风险。

三、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方式建议

1.金融监管当局应提高识别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只严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监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员有的制度,予以积极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因为创新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企业是一对矛盾体,但同时又都是支持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架构,其关系恰同猫与老鼠的关系。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建立猫鼠对话平台,二者协调发展。

2.从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来协调: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启发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不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和相似性,这里我们只是形式上从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机制”,与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为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士,这种机制的目标是尽量使银行股东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最大化。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董事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至少董事奎应当有足够独立的董事来运作;董事会的责任性,即由银行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层能够胜任其领导的职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会成员充当,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经验,确保雇来的稽核人员最终对投资者和稽核委员会而非银行的管理者负责。为确保稽核制度的独立性,美国银行业管理每5到7年要换一次稽核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金融监管当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监管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牵绊,这样才能对一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经济标准即通过监管该项金融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决定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否,而不能不计成本的监管或者是放松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要有外部稽核机制,对监管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进行制约,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出合理的决策。

第9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以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为抓手,在全区文化旅游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严防死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推动全区文广旅系统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大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区文广旅系统、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突出A级景区、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确保高危(高风险)行业企业一个不漏,检查覆盖面100%;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彻底解决问题隐患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一)企事业单位大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等。

2.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制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在单位内部公布隐患清单、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政府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4.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制定汛期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落实防汛度汛工作措施,开展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专人值班和关键岗位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建立健全雨情、灾情预警预报信息传递体系,落实极端天气下停产撤人等防汛措施情况等。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等。

6.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等。

(二)局属各职能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大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区政府安委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游仙区安全生产专项巡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功能区安全管理责任措施落实情况等。

2.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下属事业单位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加强预防体系建设,本系统行业(领域)结合自身特点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类别等情况。本系统行业(领域)加快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试点工作和逐步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3.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汛期工作安排部署,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汛情灾情预警通报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保障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次生安全事故情况等。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重点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和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大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部署落实情况;成立工作机构,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情况;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规范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情况;严格规范执法和层层开展督查检查情况等。

5.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烟花爆竹、水利电力、特种设备、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各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推动城市公共安全重点工作,开展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春夏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情况;严厉查处可能造成爆炸、火灾、泄漏等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等情况。

8.加强组织领导情况。重点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做到具体抓,做好提调安排,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工作等情况;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以及信息报告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情况,认真分析研判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一旦发生重大险情,及时妥善处置应对;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以及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水利、气象、应急等部门在汛期期间协调配合,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及时自然灾害信息,做好避险防灾等工作情况。

(三)深入推进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1.涉旅交通运输专项整治

配合辖区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职责范围内的涉旅隧道、桥梁等重点交通设施和临水临崖路段、受不良地质灾害影响路段、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的巡查和隐患治理。严查“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毒驾和农机、变型拖拉机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旅游包车的执法检查,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加大对旅游船整治力度,坚决执行“六不发航”规定,持续开展“救生衣行动”,严格龙舟赛等群众性水上活动的审批管理。有序组织旅客乘车、乘机,加大对违法携带和运输危险品的检查力度。

2.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持续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市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检查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肃查处封堵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坚决防止火灾、踩踏等事故发生。

3.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

以 “五一”、端午等重要节日的集会、庙会、游园及科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为重点,加强人流动态监控。重点对A级景区、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检查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及完好情况、消防控制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应急照明设施配备设置是否合理且完好,应急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4、其他专项整治

配合辖区安监、住建等部门,开展涉旅建设施工专项整治、城乡公共安全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涉旅粉尘防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三、工作组织

(一)企业单位。各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要求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安全风险隐患和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彻底自查自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行业部门。本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本系统的大检查实施方案,细化检查重点内容和标准,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并进行督查、抽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区安办并通报当地政府。针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业性较强,为起到较好效果,行业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或专业团队参与隐患排查和大检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

从2019年4月至12月底,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原则安排如下: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阶段(5—11月)

1.各文化、旅游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集中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2.主管部门定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指导督促辖区文化、旅游企业开展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总结考核阶段(12月)

1.主管部门组织回头看、回头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系统总结工作成效,形成上报工作总结。

2.适时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文化行业、涉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每季度召开安全风险分析会议,分析研判辖区及自身重点安全风险,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各旅游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定岗定人定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做到风险管控不留死角、隐患治理没有盲区。

(二)严格执法检查。旅游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和执法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提升检查执法质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带着专家、媒体查,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制作执法文书,依法从严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屡教不改、整改不力的旅游企业。要加强执法结果运用,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

(三)强化督导考核。旅游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安全督查检查,调度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旅游企业,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加以督促推动。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