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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精选(九篇)

电讯

第1篇:电讯范文

电讯:用电话、电报或无线电设备传播的消息。

电信:指利用电子技术在不同的地点之间传递信息。电信包括不同种类的远距离通讯方式,例如:无线电、电报、电视、电话,数据通讯以及计算机网络通讯等。

两者区别:信号形式不同。

电讯通过无线电信号来进行讯息传递。电信利用电信号或光学信号发送和接收任何类型信息(包括数据、图形、图像和声音)。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电讯范文

【关键词】娱乐 资讯 电视节目 大众传播

电视娱乐节目是目前电视上最常见的一种节目形态。所谓电视娱乐节目是通过一定的中介形式和大众参与,在相互交流中形成一种娱乐氛围的节目形态。而娱乐资讯节目,即以娱乐为内容的信息节目,它融合了资讯性和娱乐性。

“娱乐”,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娱怀取乐,欢乐。作为动词使用时,“娱乐”意为使人欢乐;作为名词使用时,意为欢乐有趣的活动。娱乐,并非低级、庸俗的代名词,它是人类共有的一种崇高情愫。即便是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也需要通过娱乐来调节自己的生活,使精神世界达到某种平衡。随着当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和思维方式的转换,近些年来,中国的电视娱乐资讯节目方兴未艾。

一.电视娱乐资讯节目的发展是电视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娱乐资讯的大行其道与我国的各种文化、社会因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学术角度看,娱乐资讯不同于过去的严肃资讯,与我们通常说的社会资讯也有很大区别,娱乐资讯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大的资讯品种。如果说今天的社会资讯还符合传统的资讯定义的话,那么娱乐资讯已经很难用资讯定义来衡量了。娱乐资讯描述的资讯常常是静态的,比如某个明星的头型又变化了,某个名人又有什么言论了,某某人又出什么新专集了等等,甚至明星绯闻占据了娱乐资讯的主体地位。

从文化角度看,在社会转型期间,大众文化风靡于世,市民,大众成为主要消费者,人们有一定闲暇和经济条件去满足文化需求,在这样的过程中可以极好地放松自己的心态,缓解身上的重负和压力。于是娱乐资讯便有了它广阔的市场。

首先,受众的需求给它生存的空间。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娱乐资讯的电视节目有其固定的收视群体,年龄在15~35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人是社会的年轻一代,他们有着旺盛的精力和敏捷的思维,有着对生活的美好憧憬,有着他们心目中的英雄和偶像。有的喜欢体育明星,有的喜欢歌星、影星。喜欢的类型也不一样,有的喜欢风格另类的,有的喜欢大众路线的。譬如上世纪80年代,受众喜欢的偶像多为思想型、文化型,像诗人、作家等。90年代中期以后,年轻人心中的偶像变得多元化了。他们喜欢娱乐明星,同时并不影响他们的深刻;他们能够很有见地地讨论社会问题,但这并妨碍他们去追逐时尚、崇拜娱乐明星。在媒介发达与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社会呈现出泛明星化的趋势。几乎所有的领域,都以一种娱乐化、明星化的操作手段来获取名声。人们好像并不关心实质性的东西,而只关心是否能引起感官的刺激。所以,对于娱乐明星的崇拜,以及整个社会的明星化现象,背后隐藏着非常深厚的东西,预示着我们未来变化的一些轨迹。

其次,媒体的利益也促使娱乐资讯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媒体是公众的代表,它肩负着向广大的受众传播信息和提供优秀精神食粮的重任。收视率的高低和观众的需求是媒体所关注的。现在作为电视主流方式的大众化、通俗化和娱乐化,恰恰体现了娱乐节目的总的发展趋势,这也是广大电视观众的要求和需要。那么作为媒体来说应创造出好的媒介产品,以迎合受众的需求。湖南卫视创办的平民选秀节目“超级女声”,充分的迎合了观众的这种心理。超级女声活动的“想唱就唱”的理念精神和原生态展现、鲂日的评委阵容、大众票选淘汰、层层选拔淘汰晋级等等,吸引了观众的眼球,满足了观众的观赏需求;该节目首开“大众娱乐”之先河,既糅合了“真人秀”的要义,又把握了“电视回归大众,娱乐优先平民”的精髓,加之其较强的参与性、互动性,受到了广大电视观众的极大欢迎。

二.娱乐资讯节目分析

至今,在世界各国的节目构成中,娱乐资讯节目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据统计,美国的ABC、CBS等电视网每天都有半小时左右的娱乐资讯,欧洲多数国家的电视台都有专门的娱乐资讯节目。国内的娱乐资讯节目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比如:中央电视台3套的《综艺快报》、东方卫视的《娱乐星天地》、光线传媒的《娱乐现场》、浙江卫视的时尚类节目《时尚百分百》等等,它们具有固定的收视群体,很注重商业包装,以一种栏目化的方式固定播出。

1.节目整体的形象包装。娱乐资讯节目是时尚、流行的代表,它报道的内容、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和审美趋向。那么,节目策划之初就要对节目的本体定位给予事先的设计,“我的受众群是哪些?想创造一种什么样的风格?在业内节目中的身份定位?”在这个基础之上还要对整个节目的运做实行产业化的经营,包括策划、经营、销售,运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思维去对待节目的发展,使节目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光线总裁王长田创办的娱乐资讯节目《娱乐现场》于1999年7月1日开播,到现在已经有6个年头,仍然具有很高的收视率,被各个电视台竞相购买、播放。他的成功来自于对国内整个娱乐市场的充分调查,并坚信这个市场的巨大潜力。这个节目有一个很招牌式的口号“一样的娱乐圈,不一样的观点和角度”正是这种节目的准确定位和产业化经营,受到了受众的广泛欢迎。

2.加强娱乐互动功能。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个娱乐栏目都使尽浑身解数来招徕观众,和观众进行互动。这种互动性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节目与观众的互动。娱乐资讯节目观众主要定位于15-35岁之间的年轻人,而这部分人一般也是网络和手机的爱好者,因此发送电子邮件,便成为书信之后主要的互动方式,但是真正使得适时性互动成为可能的,还是手机短信和BBS的开通。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和参与BBS讨论,观众不仅可以参与到节目中去,更可以为节目提出理性和建设性意见。《相聚星升带》作为浙江卫视的唯一一档时尚音乐类节目,2005年4月,栏目和“大学城”网站联办,开辟了《相聚星升带》专栏,网友可以在论坛上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送出点歌祝福,还可以对节目内容进行评价和反馈,对节目进一步的发展和娱乐话题进行大众评说。

(2)节目与节目之间的互动。同一电视台,甚至同一频道内,都可能有不同形式的娱乐节目,栏目组之间可以进行联手,共同举办节目。前一段时间浙江卫视的《相聚星升带》栏目和《天生我才》栏目共同举办的韩国小天后张娜拉的电视歌友会。《天生我才》是 一档选拔优秀人力资源的节目,它的选手充当张娜拉电视歌友会执行公司的职员,通过工作的开展和歌友会任务的完成好坏进行评判;而《相聚星升带》通过他们的配合,作出了优秀的电视节目,满足了观众近距离接触明星的愿望。

(3)节目与其他媒介之间的互动。除了和其他电视节目之间的互动,娱乐资讯和报纸、电台、互联网的互动合作也是非常广泛的。娱乐资讯节目之间的内容其实是共享的,也就是资源共享。报纸的深刻持久,电台的迅疾,互联网的广泛快捷、无国界,都能够弥补电视媒体的传播劣势。而从这些媒体身上获取更多的资讯资讯,以及联手开展与受众的互动活动,则成为电视节目与各媒体间合作的主要方式。

3.资讯选材和解说词。

资讯报道,解说词是一个关键,因为解说词能引领观众以及资讯点、娱乐点。报道一个同样的事件,不同的解说词往往造成截然不同的效果,利用不同的娱乐视角去发掘其中的娱乐看点,主动引导观众体会其中新颖独特的娱乐感受。相反,只是一味单纯机械地对事件进行报道,往往内容呆板沉闷,观众也体味不到报道内容的娱乐性,所谓的“娱乐资讯”就要大打折扣了。

4.主持风格多样化。

眼下,娱乐节目无论从主持人的包装还是主持人的风格,制片方挖空心思、推陈出新。注重外在包装的同时,更要注重主持人业务水平的提高,主持人可说是资讯类节目的灵魂,各种零散的信息通过主持人的播报串联起来,其播报风格直接影响整个节目的风格。有别于一般资讯节目的严谨、程式化的播报,娱乐资讯节目的主持人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风格和特色。

5.拍摄制作的形式

外景拍摄是构成娱乐资讯的主要来源。和一般资讯信息一样,信息采集的清晰完整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要求以娱乐的视角捕捉细节。

后期剪辑制作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例如重点镜头反复重放,给画面增添文字和图案等,这种游戏的方式可以大大增加娱乐效果。如:上海东方卫视的《娱乐星天地》采用直播方式,在导播的调控下,主持人的现场表现和前期资讯直接合成播出,可以更紧凑、更生动、更具现场感和娱乐性。

三.娱乐资讯资讯节目的未来发展

1.由单纯的娱乐资讯类节目向娱乐杂志类节目发展。

伴随着电视的大众化、通俗化、娱乐化主流方式的发展和电视技术的迅猛向前,观众需要看到的是更加具有视觉冲击力和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日前,中央台3套的娱乐资讯节目《综艺快报》就进行了改版,在资讯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影视介绍”、“MTV欣赏”等版块.动感的画面、眩动的舞姿、流行的音乐,大大增加了画面的可看性,并使节目的内容丰腴充实许多。

2.演资讯、秀资讯

在各类娱乐节目并存的市场,播资讯,说资讯现已不再构成娱乐元素的冲击,“资讯秀”将更为轻松、夸张、幽默、直观。使娱乐资讯真正“娱乐”起来,“演资讯、秀资讯”播报方式将在本年度娱乐栏目中大胆应用,这也将在播报方式上掀起第三次浪潮,是以往资讯播报方式的全面颠覆。上海东方卫视播出的一档全新娱乐栏目《娱乐新天地》以“秀资讯”方式作为栏目的主打亮点,栏目力求深入娱乐资讯事件最前线,还将汇集百余名资深记者的资讯观点,为观众从各地发回第一手的娱乐热讯。

3.娱乐专题的深度报道。

第3篇:电讯范文

[关键词]电力通讯;网络问题;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N915.8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322-01

一、电力通讯网络概述

电力通讯网络是由变电所和发电厂连结各电力部门的传输系统与交换系统构成的。电力通信对不同的业务制订相应的规范标准,所以将电力通信的特点和要求把握好是搭建与配置合理通讯网络的关键。现阶段,电力通信网络主要完成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实时或者非实时的控制业务。我国的电力通信网络采取的主要是光纤的通信方式,由于变电站改造为无人值守的工作状态,对通信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合理的搭建光缆网络,合理配置相关设备,能够提升通信电路的运行利用效率,因此,优化电力通讯网络,对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二、电力通讯网络问题分析

1、网络的可靠性问题

现有的网络结构没有较高的可靠性、资源的共享能力也比较落后,在网络安全的问题上,站点和中心系统一定要具备非常高的可靠性。因为一旦中心系统遭到损坏,那么整个网络系统就会出现瘫痪的状况,一旦枢纽点故障失效,那么整条线路就会中断通信。在经过了长期的系统运行以后,目前大部分的通信设备都已经进入到了维护期与老化期,这就使网络的稳定受到了直接影响。随着传输设备集成度的逐渐升高,单板功能和容量也随之增强,假如一块单板出现了故障,就会导致网络发生严重的故障。

2、光缆的安全性问题

光缆的安全性问题是网络安全的关键问题。部分光缆因为多次受到车辆的挂扯,很多地方都熔接了电缆,是线路产生极大的消耗。光纤的微小弯曲、拉伸和挤压也会对线路造成损耗。一些地区光缆的外护套层被严重腐蚀,光缆的外表层收缩变硬,连尺码都分辨不清,填充油凝固成膏状,在用纵向开剥器对外护套进行开剥的时候出现了开打滑以及外皮脱落的老化现象。以上这些问题会影响到整个的通信网络传输质量,威胁光缆的安全。

3、传输质量问题

每个变电站的通信线路用的485通信线大部分都是采用的5类网线或者超5类网线,一般的网络线用作通信线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普通的网线不存在屏蔽层,难以对共模干扰进行有效防止;网线的线径太细,导致传输的距离降低,可以挂接的设备减少;网络线是单股铜线,与多芯线相比更容易发生断裂;485收发器只有在共模电压为-7-12V之间的时候才可以进行正常的工作,一旦超出规定范围就会对通讯产生影响,较为严重的时候会对通讯的接口造成损坏。站内的通信线为了美观,与电源线并行却又没有将接地线屏蔽,这样会导致通信的传输受到影响。

三、通讯故障的处理与防范

对电力通信的故障处理,可以对不同故障的原因分类进行处理。根据监控的告警信息不同,相应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来说可以用排除法,遵循先外部后内部的原则。对于因系统内部某一故障所造成的通信出错,首先可以根据报警的信息来确定是哪个测控装置的故障造成的,其次,检查这个故障的测控装置通讯线是不是脱落,是不是接线牢靠,如果是因为通讯线的脱落造成通讯故障,可以在带电的情况下重新接好通讯线;如果通讯线接触良好,那么大概是因为装置的内部电路板出现了故障,可以通过对装置通讯板进行更换来确定故障。

在处理系统报的“通信网络出错”故障时,过程较为繁琐。如果只是对后台的监控爆出通信网络出错故障,这时的后台监控画面就不会再更新,但是通信管理机没有发出告警信息,那么可能是因为通信管理机连接后台监控机的部分发生了故障,也可能是连接通信串口和通讯线遭到损坏,要对其进行查找。假如故障仍没有被排除,那可能是因为通信管理机的硬件出现故障导致的,这时候可以通过更换通信管理机的电源板进行故障确认。

四、电力通讯网络优化措施

为解决多数地区出现的有关电力通讯网络所出现的困境,依据网络是否值得信赖、光缆是否绝对安全、传输是否有品质保证等方面所呈现出的问题,可以适当实施以下措施:

1、加强光缆线路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

在光纤的使用过程中导致的传输损耗一般分为接续损耗与非接续损耗这两种类型。所以在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与维护的时候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选用一样特性的优质光纤,一个线路中最好采用一个批次的裸纤,以便保障光纤特性的匹配,将模场直径损耗光纤熔接的程度降到最低,减少接头的数量。

其次,光缆的连接人员要按照光纤的熔接工艺流程来接续,严格将接头的损耗控制在最小范围,在熔接的过程中要时刻对其进行监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重新熔接。

第三,由于机房内的尾纤与光纤之间跳线绑扎,导致交叉缠绕的状况发生导致损耗的产生。应该避免光纤的弯折,可以使用支架将缆盘托起进行光缆的布放,避免光缆承受扭力。在光缆的拐弯处可能会对光缆有所损伤的地方务必小心,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2、优化SDH光纤网

随着SDH光纤网的不断增大,自愈环上的节点也不断增多,一旦环上有两处或者两者以上的故障,就会使通信被中断,环路越长,故障的影响范围也就越大。规模大但是结构较为单一的网络会降低网络通信的可靠性。所以要结合实际建立多个小型的自愈环。把大自愈环分拆成多个联通的小自愈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但是,一定要注意跨环的业务在传输的时候也会受到影响,当无法满足继电保护等业务要求的时候,要根据要求采用合适节点,组环开通2M的电路通道路由。

3、优化485通讯线的通讯问题

首先,通信线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屏蔽双绞线,这样对减少2根485通信线间的分布电容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消除来自通讯线周围的共模干扰。

其次,485通讯线的屏蔽层要作为地线应用,要连接网络中的设备并且将一点与大地进行可靠连接。

第三,通信线要尽可能的远离高压电线,不与电源线并行和捆扎。保证总线是一条单一并且连续的通道,提高通讯网络的稳定与安全。

五、结束语

随着变电站的综合性要求不断提高,对通信系统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要解决好变电站的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快速并且准确的对通信故障进行判断并及时进行故障处理措施,提高工作的效率。只有对运行状况进行长期的总结分析,才能解除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通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本文中所提到的几点优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可以在以后的电力通讯网络的发展中进一步的进行更加深刻的研讨,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完备的电力通讯网络的最终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 赵阳.浅谈电力通讯网络的优化[J].机电信息,2010,24:74+109.

[2] 苏文奇.电力通信网络管理系统结构的相关研究[J].河南科技,2013,03:9-10.

第4篇:电讯范文

【关键词】通讯电缆;发展前景;“光进铜退”

1.通讯电缆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信息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电视、手机、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使我国的各种网络系统不断完善,也促进了同轴电缆带行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常用的同轴电缆分为两类:一类同轴电缆常用于CATV网,故称为CATV电缆,这是目前常用CATV电缆。另一类同轴电缆主要用于基带信号传输,它主要应用在以太网中,这一类的同轴电缆最大传输距离为185米,其电缆长度可达1000米。在信号传输中,这种电缆可以方便的被用作电话、计算机网络、电视的广播节目以及其他电信号。这种通信电缆的性能与传统的架空明线的性能比较,明显可以显示它们的优势,例如:通信容量、传输稳定性、保密性等性能都是传统架空电缆无法比拟的,尤其是这种电缆是铺设在地下,它完全不受外部自然条件和外部恶劣条件的干扰。因此,电缆行业要紧跟中国通讯业的发展,加快电缆带的研发步伐,研制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精度铜基电缆带十分必要和迫切[1]。

2.通讯电缆的分类和应用情况

在电讯业通常把通信电缆被指为用于在近距音频通信和远距的高频载波和数字通信及信号传输的电缆,它是我国通讯电缆的五大电缆产品之一,在通信业应用的数量较大。我们依据通信电缆的应用性能、用途和使用范围把它们分为六大系列产品。它们是市内通信电缆、长途对称电缆、同轴电缆、海底电缆、光纤电缆、射频电缆六种。

通信电缆的种类有:(1)市内通信电缆;(2)煤矿专用通信电缆;(3)屏蔽通信电缆;(4)铠装通信电缆;(5)阻燃通信电缆。通信电缆生产厂分布全国各地。例如:沈阳施康电线电缆;天津六零九电缆有限公司;哈尔滨通利电缆生产厂和上海沪菲电缆公司等电缆生产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通信行业高科技的发展,使我国生产长途型通信电缆和市内话电缆的质量和产量得到极大飞跃;同时,高科技也使光纤电缆和聚烯烃绝缘综合护层全塑市内话缆也在我国得到发展,目前。国内一些厂家和科研单位也在积极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

2.1数字传输的对称通信电缆和应用

这是一类对称电缆它是由若干对被称芯线的双导线在一根保护套内制造而成。为了防止各对导线之间可能产生的干扰,在制造过程中将每一对导线扭绞形状,因此也称为双绞线。双绞线的两根线径各为0.32mm~0.8mm的铜线,经工艺处理绞和而成,有分非屏蔽双绞线和屏蔽双绞线两种。多对双绞线成线缆即为对称电缆。对称电缆的芯线比明线细,直径在0.4mm~1.4mm,故其损耗较明线大,但是性能较稳定。对称电缆在有线电话网中广泛用于用户接入电路。对称电缆幅频特性为低通型,串音随频率升高而增加,因而复用程度不高。在性能上有两种不同的频率。我们将可达到 800千赫的叫做高频电缆,这种高频电缆在一个回路中可以开通180部电话;我们一般将传输频率小于252千赫,叫做低频电缆,这种低频电缆在一个回路中可开通60部电话。至于选取具体的品种,这取决于应用者的需要。这种电话电缆经常用在市内、近郊和工矿企业等较小区域中电话连接的通信电缆,我们常把这种电缆叫做市内电话电缆。但是随着通信业的发展,这种电缆已经难以承担通信业布线的需求,现在已经退出市场。

对于不同的通信电缆线心,我们按照绝缘层和保护层的材料来进行命名,我们把利用纸绝缘铅的叫护套电缆、把利用聚乙烯绝缘叫组合护层电缆、把利用为油膏充填的叫做防水电缆和全塑电缆等。 无论任何品种的电话电缆,它们的结构都是由二根绝缘导线心构成。我们称其为一个绝缘线对,为了区分这两根线对,我们用红色和白色两种不同颜色,区分线对中二根绝缘导的线芯。这样可以方便在连接时的选择。为了使传输信号的电缆适应高科技设备信号的需要,保证传输信号的稳定、畅通。我们在使用中还必须提高通信电缆的防潮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通讯信号的传输质量。传统的市内电话电缆常采用的是综合型电缆护层。其基本类型是:①Alpeth:缆心外挤压聚乙烯保护层,纵向包箍0.2毫米的铝带,外敷一层热塑性胶,再利用聚乙烯做保护界面。②Stalpeth:是在皱纹铝带外纵向包敷皱纹铝带,外覆热塑性材料,最外层用聚乙烯保护。③Lepeth:缆心包覆聚乙烯保护,外敷热塑性材料,最外层用铅管敷裹。

2.2同轴通信电缆

用绝缘同轴心的内外导体组成通信回路,再由多个同轴绞合。这种同轴电缆可用作长途的通信干线,利用这种电缆不仅可作为多路载波通信或传输电视节目的电缆,也可用作数据信息传输的电缆。由于同轴电缆对中两导体是同心的,它们不存在电磁场的可能。因此,在传输信号时的衰减干扰程度小。同轴通信电缆的型号根据同轴对的尺寸差异而划分,它们是微、小、中、大同轴电缆。在同轴通信电缆中,它的内导体为铜,断面为圆柱形。为提高同轴通信电缆的机械强度,我们一般将外导体利用铜带增加强度,常用的有皱边式、压痕式、锁齿式等不同的型号。使同轴对内外导体的绝缘具有低的介电系数和低的介质损耗、一定的机械强度支撑外导体,并与内导体保持同心。

3.通讯电缆行业的发展

目前,电线电缆行业是中国的第二大行业,它的经济地位仅次于汽车行业,电线电缆行业的产品的供应率在国内市场超过90%。目前我国在电线电缆行业的总产值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生产国。这是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持续的增长,高科技产品迅速普及,使广大人民的经济需求提高,为电缆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受世界上美国的金融风暴的影响,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这为中国电缆市场带来强烈的诱惑力,也促使世界都把目光聚焦于中国的电缆市场,使中国电缆制造业所形成的生产能力让世界刮目相看。有理由相信中国数据通信业的发展和不断扩大,将导致对电缆需求的迅速增长,未来电缆业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在我国的市场中,各种射频电缆的需求量在3G建设中急剧增加。如果敷设全国的3G网络至少需要10万个基站,而无论是新建基站还是共用基站都需要大量的射频同轴电缆,从国外的3G网络经验,运营商成功的条件是需要覆盖完善的网络,3G网络覆盖也将对射频电缆提出大量的需求[3]。但当前对射频电缆大量需求中可以看到,射频电缆的材质向“光进铜退”发展,这是在未来通讯电缆的必然选择。所谓的“光进铜退”是指以"窄带+铜缆"为主网络向以"宽带+光纤"的网络转变的实践。由于铜缆的带宽将远远滞后于传输的要求。光纤有着非常好的传输性能,光纤的频带很宽、通讯距离长、不受电磁场和电磁辐射的影响、重量轻、体积小、使用环境的温度范围宽、受化学腐蚀的影响程度小等优点。可以看出,光纤是未来网络的发展趋势。

4.结语

电缆行业要居安思危,积极创新。要借助自己的实力,积极面对市场竞争局势,开放创新观念, 在电缆行业的创新发展中为我国的电信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孙永辉.电缆带发展展望.中国金属通报,2010,(2):18-19.

第5篇:电讯范文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第6篇:电讯范文

当然也肯定了同事们的看法。

如此说来自己打电话撤"建议"必定是让对方觉得软弱了,也才会导致合约到期,新机不给,而依然要支付这七十元所谓的套餐!今天若非电信10000客服工作人员回访,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想起时刻近两月的建议与投诉问题。

当然更让我失望的是对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化,同样做为一名国企员工,优秀的企业文化所能塑造的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人,而做为窗口行业的电信部门,更以高高在上,让世人仰慕的姿态出现,当然这只是我所接触到的所谓客户经理及其他所属的受后处理工作人员给我的印象。

事情既已出,做为部门主管当积极面对,勇于承担,寻求解决方法有效沟通,化解事件负面不良影响,而不是去护断,袒护。这好比一个家庭教育孩子,明知你的孩子做错了事情,家长不是积极主动与老师沟通,不是与老师共同分析孩子形成这类坏毛病,坏习惯的成因,以求教育改正,而是将孩子袒护起来,一味指责埋怨学校,埋怨社会影响了孩子,这样教育出的孩子又如何能有所担当,更别说什么责任感与建树。

家庭教育是这样,企业管理也是这个理。

面对激烈的通讯市场竟争,一个客户,一单业务都要谦虚以对,否则这个客户流失了,看似是一个客户,可带动的负面效应却是可想而知的。

这次投诉与撤诉让我想到了一个词一一不靠谱!

显然这电信客服经理的做法是十分不靠谱了,之所以这样说,还要源于他对这起投诉的态度。既已知客户的电话费绑定于工资,就应持谨慎负责的态度,而不是做了要挟,认为已拿下这单业务,就当让用户仍其像砧板上的肉,你交不缴费都要从你工资扣,反正这单业务的收入我已到帐,这是一种什么态度?

用鼠目寸光形容可谓一点不过分,而这种一锤子买卖的行为更是袒露了个人的无知,知识面的狭窄,对企业未来发展的盲从。这是个人方面,于企业而言,既然做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客服部已多次将信息反馈,为何我们的员工仍置若罔闻?

我们的企业文化,我们的员工管理,我们的企业运营,我们的市场走向是否已出了毛病?而我们的监管人员又为何对其暴露的问题持藏着掖着的态度?为何敢于一而再,再而三地背了领导,替自的同行摭摭掩掩,而不惜将好不容易对本行业取得信任的客户拒之门外,真是不可思议!

第7篇:电讯范文

「关键词基础电讯服务协议/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正文

随着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和服务提供的日益国际化,电讯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电讯服务通常分为基础电讯服务和增值电讯服务两部分。基础电讯服务在全球电讯服务贸易中占了85%,剩余的为增值电讯服务。(注:基础电讯包括语音电话、分组交换数据传输、电路交换数据传输、电报、传真、租用电路等。增值电讯服务主要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提供的电讯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库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强型传真、编码和协议转换、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等。)电讯业本身既是重要的产业,同时也是其他产业的支柱。许多其他的服务业要靠电讯服务来传递和交换信息,典型的如金融服务。电讯服务已经成为服务经济的核心,先进可靠的电讯网络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注:电讯业在所有服务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自1982年以来世界电讯市场年平均增长率为5.2%,自1990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9.7%。SeeDataonTelecommunicationMarketsCoveredbytheWTONegotiationsonBasicTelecommunication(Feb.17,1997),/wto/whats—new/data3.htm;EconomicIndicators,TheEconomist,Mar.8,1997,at119.)

作为世界上仅次于金融服务市场的第二大服务市场,电讯服务贸易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广泛关注,在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中,电讯谈判是重点内容之一。经过艰苦的谈判,成员方虽对增值电讯作出了承诺,但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则进展很小。其根本原因是各国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的市场开放程度相差很大,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也是如此,世界电讯产业的四强(Quad,指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日本,占全球电讯服务总收入的4/5)各自对电讯服务的管制环境也不同,因此在乌拉圭回合内达成这方面的市场开放协议非常困难。有鉴于此,一些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继续进行基础电讯服务谈判,目标是通过在世界贸易中提倡更大透明度和互惠性来限制贸易政策对电讯服务贸易本身产生的扭曲效应。

1997年2月15日,69个WTO成员方缔结了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了世界基础电讯服务95%的收入,被认为是成功的多边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之后,又有3个国家承诺开放其电讯服务市场,这样共有72个成员方就增加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作出了承诺。(注:SeeWTO:TelecomDealWillRingintheChangeson5February1998,Press/87(Jan.26,1998)(visitedFeb.18,1999)(/wto/press/press87.htm)。)基础电讯服务承诺并非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外的承诺,而是作为附录,构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被看作是改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基石和推动国际电讯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利因素,在21世纪将对基础电讯产业产生最深刻的影响。中国加入WTO后,必然面临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事实上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早已为发达国家的电讯企业所关注。本文将主要以WTO关于基础电讯的协议为基础,分析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并为中国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提供一些思路。

一、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及其适用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MFN)既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存在的基石,同样也是GATS最核心的内容。至于这一原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没有MFN原则,WTO就不会比双边贸易协定有任何实质上的优越性”。在GATS约束所有成员方的一般义务的规定中,最明显的就是第2条关于MFN的内容。

(一)基础电讯服务行业适用MFN原则产生的免费搭车问题

根据MFN原则,所有作出基础电讯服务承诺的成员方有义务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在MFN基础上的利益,而不管这些成员方参与基础电讯服务谈判的程度。换言之,WTO所有成员方可以享受基础电讯服务谈判所带来的利益,但并非所有成员方都会受到谈判义务的约束,这就是由GATS本身结构所产生的免费搭车(free—rider)问题。发达国家自然不愿给予发展中国家免费搭车的优惠,于是反对施加自动的和无条件的MFN义务。它们认为,免费搭车至少会产生两种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一,MFN规定禁止成员方在相互谈判中利用贸易减让来促使免费搭车者将其市场自由化,也禁止已经承诺开放市场的成员方基于互惠要求而对来自某些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关闭市场。因此,免费搭车者接受了贸易减让的利益,不管它们实际上是否作出了这种减让。第二,如果成员方面临外国竞争,并在国内市场上失去了一定市场份额,但却不能在互惠基础上进入外国市场,则会失去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本国市场的动力。(注:关于免费搭车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石静遐:《中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结合GATS的若干分析》,《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免费搭车的考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延缓了基础电讯服务的谈判进程。后来谈判组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最终报告,同意在GATS框架内,对基础电讯服务不适用立即的无条件的MFN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成员方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MFN义务。如果成员方希望豁免在某个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MFN义务,则在基础电讯服务协议生效之前,有一次这样的机会。

(二)国内管制基础电讯服务的法律与MFN义务一致性的问题

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使WTO成员方在适用该行业的MFN原则时,产生了一些特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内有关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其承担的GATS中的MFN义务相一致。

以美国为例,为实施美国在基础电讯服务行业作出的承诺,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根据1934年通讯法第214条通过了“外国人参与美国电讯市场的原则和政策”。从总体上而言,该原则和政策为WTO成员方的电讯服务提供者进入美国市场规定了开放的标准,但同时也保留了限制某些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的权力。同时,为保护美国电讯服务市场不受反竞争行为的损害,该法令还规定了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美国市场后可能受到的不同管制措施。(注:Commentsofthe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intheMatterofRulesandPoliciesonForeignParticipationintheU.S.TelecommunicationsMarkets,IBDocketNo.97~142,p.3.)由此产生的问题是,FCC对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并不相同的监管是否与美国承担的GATS的MFN义务相一致。这涉及到在基础电讯服务的领域对GATS第2条如何解释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至今并不存在相关案件和有约束力的机构裁决。但是,应当考虑到的是,GATT产生的实践可以为解释GATS中的原则提供有用的思路。尽管货物与服务之间存在差别,但对于GATT第1条MFN和其他类似规定的解释仍然可以为基础电讯服务贸易适用MFN原则提供参考。

GATT的一贯原则是希望通过消除贸易歧视的方式来增加国际贸易,促进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GATT试图通过第1条的MFN原则,禁止基于货物来源的歧视,来达到这一目标。因此,GATT规定MFN义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来自所有成员方的出口商享有机会的平等性,阻止成员方基于供应商国籍不同而给予歧视性的待遇。(注:SeeClaireMooreDickerson,GATT1994:Fool‘sGoal?11St.John’sJ.LegalComment,259,268,1996.)GATS规定MFN的初衷,是将适用于货物的MFN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同样也是GATS的目的,但根据其前言,GATS希望通过“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的条件下”,来达到扩展贸易的目的。尽管其目的在于促进对东道国市场的平等进入,但GATS规定的MFN原则不是竞争进入的担保。因此,WTO成员方可以在不违反GATS的MFN义务的前提下限制竞争,只要这种限制没有在外国公司间构成基于国籍的歧视。

事实上,GATS允许成员方通过谈判对某些服务业豁免MFN义务,这本身就使成员方可能在这些服务业给予某些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更优惠的待遇。(注:SeeMaryE.Footer,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ofTradeinServicesFollowingCompletionoftheUruguayRound,29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453,455~456,1995.)在GATT中则不存在这样的豁免。进一步而言,通过临时豁免MFN义务,GATS规定的MFN原则暂时不会完全地实现。但无条件的MFN应该是GATS追求的最终目标。这一目标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是一致的。GATS附录规定,对MFN原则的豁免需要符合三个条件。(注:首先,在期限上豁免不应当超过10年,并且这种豁免要受制于将来的贸易自由化谈判;第二,服务贸易理事会(CTS)将在5年后审查所有的豁免,以确定享受豁免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第三,在豁免期限终止时,成员方必须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这些措施是否已经被修改,从而符合一般的MFN原则。)这些条件表明GATS在调整服务贸易竞争条件方面的灵活性。在某些给予MFN待遇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服务行业,暂时允许豁免,但同时又坚持要求豁免的成员方市场应当逐步达到更高标准的自由化,以便减少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促进世界贸易增长方面,GATT与GATS有着共同的目标,但二者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有所不同。GATT主要依靠的是非歧视方法,特别是第1条规定的MFN待遇;GATS则是通过增加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方式来达到经济增长和扩展服务贸易的综合目标。(注:RuthKu,AGATT—AnalogueApproachtoAnalyzingtheConsistencyoftheFCC‘sForeignParticipationOrderwithU.S.GATSMFNCommitments,GeorgeWashingto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Economics,Vol.32,1999,p.144.)GATS第四部分明确承认,贸易自由化进程必须通过确保所有参与方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平衡来实现。因此,通过谈判以逐步自由化的方式来实现开放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基础电讯服务市场,是GATS确立的比较现实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下,GATS为其成员方提供了相当的灵活性,以便使其国内的基础电讯服务监管计划适用于该行业快速增长的竞争性的环境。在合适地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前提下,成员方被授予管理在其境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允许成员方采取逐步的而不是立即的步骤去适合特定行业的MFN义务。FCC的实施框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符合GATS的这些目标和方法的,因而与GATS第2条MFN义务是一致的。这样的考虑给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容后分析。

二、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GATS区别于GATT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GATS将成员方承担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承诺两部分。MFN原则是成员方承担的一般义务,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则是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从形式上而言,对于GATS的每一成员方来说,MFN的范围是由一个所谓的反列清表(negativelist)来决定的-它适用于除列于成员清单以外的所有服务部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覆盖范围则是由正列清表的方式来决定的-它只适用于列入每一成员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而且现存措施须不排除在外。(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第132页,第139页。)

(一)市场准入

GATS以逐步实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目标,而市场准入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引入市场准入的承诺,反映了服务市场的竞争经常同时受到适用于国内和国外实体的措施的限制。市场准入承诺比MFN原则更进了一步。MFN原则要求如果一成员方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国境,它应当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准入则要求成员方应当尽可能地允许外国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GATS第16条不要求成员方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开放其服务市场,它仅仅规定只有当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对此作出确定性承诺时,它们才受这种义务的约束。

市场准入原则适用于服务时与货物有所不同。根据GATT,市场准入原则鼓励成员方将种种隐性、不易量化的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在此基础上要求通过谈判全面缩减关税。但当市场准入适用于服务业时,GATS不仅提供了通过贸易的市场准入,而且提供了通过投资进行的市场准入。(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第132页,第139页。)(注:GATS第1条规定了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即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自然人存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其中商业存在方式涉及到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外资进入。)在基础电讯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实际上是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在全球基础电讯服务谈判中,市场准入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分歧点。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由于其在电讯技术和电讯服务方面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因而对开放基础电讯服务市场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基础电讯服务在发展中国家属于新兴的幼稚产业,因而发展中国家对此持谨慎态度,具体表现为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在基础电讯服务谈判达成协议之前,成员方对于市场准入所作的承诺非常有限,但在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中作出承诺的成员方要承担相应的市场准入义务。成员方可以批准完全的或部分的市场准入,但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要在其承诺表中详细地列明。每一成员方的承诺表包括四个部分:行业和分行业的列表、对上述列表的市场准入的限制、对每一行业的国民待遇的限制以及在每一行业上的额外承诺。这些承诺表构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的承诺在承诺表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后立即开始实施,任何限制也同时实施。一旦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作出了承诺,除非该承诺对任何成员方都没有利益而其撤回对任何成员方都没有损害,才可以根据GATS第11条撤回这种承诺,修正其承诺表。如果有成员方因此受到损害,则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撤回承诺的一方与其进行磋商,这有可能导致出现赔偿问题。(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础电讯服务协议中,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是基于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来进行的。许多成员方没有列举有关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存在的限制,通过这些方式提供基础电讯服务一般是不受约束的。在投资方面,大多数承诺表允许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基础电讯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因此有权通过取得或新建的方式拥有全部或部分的外资电讯公司。在协议中,47个国家承诺在分阶段的基础上允许外资对电讯服务和设施享受100%的所有权或控股,允许语音电话服务进行竞争,允许两个或更多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但是,不少成员方通过限制外资比例的方式对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电讯服务进行了限制,10个国家不允许外资控制其基础电讯服务行业。

WTO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是基础电讯服务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协议。它体现了成员方在取消基础电讯服务垄断、放宽对外国产权限制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就经济发达国家而言,一般倾向于在2000年前开放多数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美国1996年电讯法宣布停止执行原规定的限制条例,使美国电讯市场更加开放。欧盟也从1998年1月1日起开放欧盟基础电话业务市场。(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253页。)但同时应注意的是,各国在基础电讯市场准入方面的例外也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完全的基础电讯服务竞争并不能一蹴而就。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是指一成员方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与MFN原则一样,都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基础上,在许多方面可以看作是对MFN原则的补充。

在GATS框架下,成员方须逐个谈判国民待遇的承诺并将其列入承诺表中,才会受到该原则的约束。如果由于消费者愿意选择国内提供者的服务而使外国提供者面临潜在的不利影响,成员方对此不负责任。(注:参见王贵国:《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看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渗透》,载陈安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就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而言,对国民待遇的限制也表现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例如,日本要求,通过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基础电讯服务时,公共电讯经营者(publictelecommunicationoperators,PTOs)中具有本国国籍的成员应当占有相当的数量。(注:See,e.g.,WTOSecretariat,Japan,ScheduleofCommitments,Supp.2,at2.)

在基础电讯服务行业适用国民待遇遇到的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对东道国公共电讯网络的接入(access)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不愿对基础电讯服务作出承诺。到1994年4月,基础电讯服务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仍未得到解决的服务行业之一。其原因在于,不论作为服务业本身还是作为其他服务业的支柱,基础电讯服务都有一些独特的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对东道国公共电讯网络的接入问题。由于信息传递本身的特性及要求,电讯服务提供者必须建造通讯网络或获得进入现存通讯网络的许可。在电讯业,对新进入者而言,网络的建造会遇到非常复杂的问题,因其属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因此,如果不能接入东道国已有的电讯网络设施,外国提供者便很难提供电讯服务。这种接入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许多国家的电讯基础设施由政府所有并经营。有人提出,应当有一些以竞争为基础的(competitive—based)的规则来调整这些新进入者和占主导地位的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就意味着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东道国的国内服务提供者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公众网络,不管该提供者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以及来自哪个国家。但是,在许多国家,基础电讯服务的提供多由国有企业或国家直接进行垄断。当政府既是市场的管制者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时,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困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从理论上讲,政府应当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地适用国内立法、规章、税收、标准等。例如,如果政府向别的服务提供者征税,它自己也应当纳税,但实际上这样做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时,政府通过作为基础电讯服务的监管者,对服务市场又施加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电讯服务行业的这些问题促使GATS的许多成员方在其承诺中又加进了不少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至今为止,在GATS框架下进行的大多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仍主要是维持现状的性质(standstill)。也就是说,成员方现存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如果有的话,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可以保留,但是成员方承诺将来的限制不比在谈判时所列部门中现行的措施更加严格。(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第132页,第139页。)在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缔结之后,人们认为在已经作出承诺的服务业中,对基础电讯服务的承诺是最强有力的,WTO成员方试图保证和促进真正的电讯服务贸易自由化。从1998年起,世界上三大电讯市场-欧盟、日本和美国的市场基本开放。但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仍有许多艰苦的工作需要进行,特别是解决政府拥有的电讯企业在其国内市场的垄断问题。(注:基础电讯谈判组(NGBT)根据美国1996年的电讯法提出了在世界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开展竞争的原则,主要反映在参考文件(referencepaper)中,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反对通过垄断方式限制竞争或导致反竞争的结果等。该参考文件的问题需要成员方的额外承诺,一些成员方已经承担了这种额外承诺的义务,将其规定在承诺表的附件中。)进一步的市场开放将在2000年新一轮的GATS谈判中继续进行。

三、中国发展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法律思考

(一)中国电讯服务的发展及开放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的电讯服务一直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中国电信经营着至少90%的蜂窝和固定线路网络。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之后,打破了这种垄断局面。1998年5月,中国电信无线寻呼股份制改造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是标志着中国电讯产业从产权机制上打破垄断的又一重大举措。随着国内电讯市场垄断的消除,电讯业将成为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动力。但从总体上而言,中国电讯服务市场的竞争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国际电讯服务业务(包括增值电讯服务和基础电讯服务),中国大陆尚未开放。也就是说,未经国务院批准,除邮电部外的任何单位均不得经营国际电讯服务业务。中国境内的公用通讯网、专业通讯网的有线、无线通讯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商参股经营。例如,中国联通采取“中中外”方式在1997年底筹集了14亿美元,用于建设23个GSM网络。但政府禁止联通所采用的“中中外”投资模式,以防止外商通过“中中外”方式参与中国大陆的电讯服务市场的竞争。(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中国是世界上GSM电话最大的市场,蜂窝电话市场也存在巨大潜力。这一市场早已吸引了海外投资者的注意,他们将中国看作是极具潜力的投资场所。虽然中国没有在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上签字,但却是GATS的签字国。并且,中国已经在1998年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在适当的时机,中国将会向世界开放电讯服务市场。(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由此可见,如何发展中国的电讯服务贸易,逐步开放电讯服务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电讯业发展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争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通过GATS所倡导的非歧视、逐步自由化等政策,创造基础电讯服务平等竞争环境固然有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是那些在该领域有较大优势的发达国家所极力推行的,WTO将为其电讯企业提供实现全球服务的广泛机会。(注:DeltevF.Vagts,BenC.Fisher,“BookReview:ElectronicHighwaysforWorldTrade:IssuesinTelecommunicationandDataService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pril,1991,pp.395~396.)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不是基础电讯服务贸易增长的明显受益者。但不容忽视的是,新的贸易机会将为中国提供“获得对其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服务的更为广泛的选择”,并有可能从新市场的开放中得到免费搭车的好处。中国应尽量采取积极的参与态度,避免成为基础电讯服务贸易发展的消极旁观者。

必须看到的是,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对中国形成了很大的压力。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中国可能需要付出高额的机制转换成本,本对电讯服务业的垄断进行结构性调整以利于开展竞争。至于中国对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参与,正如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明确宣示的,应将服务贸易的发展作为一种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考虑到某些发达国家享有的优势以及跨国公司的优势地位,不使富者更富和穷者更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GATS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及优惠的待遇。这种特殊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除了一些明显需要的系统建设所需的财政资助外,在开发数据、系统分析、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人才培训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协助也是很必要的。

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过程应对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每个成员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给予应有的尊重。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它们的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且当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该准入附加条件以实现第四条所述的目标。”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不妨碍民族电讯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提下,中国应有选择、有步骤地开放部分基础电讯服务业务。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对电讯服务业作出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特别承诺时,可以享有上述一些特殊待遇,可以有较大余地去限制自己出价的部门范围。当然,不管这种优惠有多大吸收力,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还是可能会对中国及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作为市场准入的交换条件,中国可以坚持对进口技术和在中国境内搜集信息的利用以及在关键领域培训和雇佣中国人员等方面作出一些限制。

(二)利用例外条款维护中国利益

这里的例外包括MFN原则的例外、GATS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例外以及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特殊例外等。在MFN原则的例外方面,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对基础电讯服务的MFN豁免。(注:但有关成员国应就这些例外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规定一个豁免终止的日期。该时间不应超过10年,每5年需要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审查一次。这些豁免的问题将来需要继续谈判。)例如,美国对单向卫星传输电视服务进行了MFN原则豁免。发展中国家中的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尔达、孟加拉共和国、巴西、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土耳其等也在其承诺表中列举了MFN豁免条款。中国可以根据基础电讯服务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在符合GATS第2条MFN原则豁免的前提下,将与有关国家谈判达成的例外规定在承诺表中。

就安全例外而言,作为其他行业的支柱,电讯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意义。有人认为,电讯基础设施对服务业竞争的重要性正如在工业时代铁路对制造业的重要性一样。(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基于目前的情况,中国可以将国家安全问题作为限制基础电讯服务行业外资比例的理由,但这不是长久之计。根据GATS第22条,中国还可以选择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以延迟承担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的义务。但因其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所以援引这一例外不易成功。

第8篇:电讯范文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第9篇:电讯范文

关键词: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工作模式

电力通讯包含的内容非常多,涉及到的专业也非常复杂。由于电网规模越来越大,电站的容量也越来越大,人们对电能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电网能够迅速的调度,也就是通讯必须达到要求。为此,电力通讯设备必须实现自动化,以使各个设备能够进行更快度的通讯,这既能够达到上述要求,又有利于我国电网系统的建设的顺利完成,因此电力工作者必须关注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应用与发展。

1 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

1.1 载波通讯设备

载波通讯设备比较常见的就是载波机。目前电力系统中,所应用的载波机的类型有很多,每种类型的载波机不仅构成原理有很大的差异,各自的实现方式也有很大的区别。除了载波机外,音频架、高频架也是比较常见的载波通讯设备。运用载波通讯的过程中,若调度所与变电站之间相差非常远的距离,为了确保通讯质量,变电所与调度所会分别安装高频架、音频架,高频架与音频架需要使用音频电缆。两架安装完成之后,用户线会变得非常短,通信质量自然能够保证,而且也便于调整电平,对业务通讯网的构成也提供了方便。

1.2 微波通讯设备

1.2.1 收、发信机。微波收、发信机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群路信号与微波信号之间进行频率变换。在发信通道,频率变换过程是将信号的频率往高处变(群路信号变为微波信号),即上变频。在收信通道,频率变换过程是将信号的频率往低处变(微波信号变为群路信号),即下变频。

1.2.2 终端机。微波通讯系统中,必须有复用设备作为终端机,其作用是:在发信端,将各用户的话路信号,按一定的规律组合成群频话路信号;在收信端,将群频话路信号,按相应规律解出各个话路信号。

1.3 光纤通讯设备

1.3.1 光端机。光端机是光纤通讯系统中主要设备。它由光发送机和光接收机组成。在系统中的位置介于PCM电端机和光纤传输线路之间。光发送机由输入接口、光线路码型变换和光发送电路组成。光接收机由光接收定时再生、光线路码型变换和输出接口等组成。光端机各主要组成部分作用如下:输入接口:将PCM综合业务接入系统送来的信号变成二进制数字信号。光线路码型变换:简称码型变换,将输入接口送来的普通二进制信号变换为适于在光纤线路中传送的码型信号。光发送电路:包括光驱动电路、自动光功率控制电路和自动温度控制电路。光驱动电路将码型变换后的信号变换成光信号向对方传输。光接收电路:将通过光纤送来的光脉冲信号变换成电信号,并进行放大,均衡改善脉冲波形,清除码间干扰。定时再生电路:由定时提出和再生两部分组成,从均衡以后的信号流中抽取定时器,再经定时判决,产生出规则波形的线路码信号流。光线路码型反变换:简称码型反变换。将再生出来的线路信号还原成普通二进制信号流。光端机一般采用条架结构,单元框方式。不同速率下工作的光端机,单元框的组成情况也不同。

1.3.2 光中继机。在进行长距离光传输时,由于受发送光功率、接收机灵敏度、光纤线路衰耗等限制,光端机之间的最大传输距离是有限的。例如34Mbit/s光端机的传输距离一般在50~60km的范围,155Mbit/s光端机的传输距离一般在40~55km的范围,若传输距离超过这些范围,则通常须考虑加中继机,相当于光纤传输的接力站,这样可以将传输距离大大延长。由于光中继机的作用可知,光中继机应由光接收机、定时、再生、光发送等电路组成。

1.3.3 数字通讯设备。一般来说,数字通讯设备包括PCM基群和高次群复接设备。PCM基群设备是将模拟的话音信号通过脉冲编码、调制,变成数字信号,再通过数字复接技术,将多路PCM信号变成一路基群速率为2048Mbit/s信号进行传送,以及将收到的PCM基群信号通过相反的处理过程,还原成模拟的话音信号的一种设备。

2 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的工作模式

电力通讯设备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的传送与交换信息。尽管现代社会信息形式非常多,比如语音、文字等。但是无论那一类型的信息,所应用的通信系统都主要是由信源、信道、信号等构成,如果划分更加详细,则主要是由输入设备、交换设备、发送设备、接收设备等。

信源简单的说就是信息产生的来源,信息在未产生之前,实际上是非电信息,要将非电信息转化为电信息,这一过程需要相应的设备来完成,也就是输入设备。而信息转换的过程中,还需要交换设备,信息通过交换设备全部的进入到发送设备中,因此交换设备的性能与信息是否能够正常的传送直接相关。发送设备存在的价值就是将接收到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比如滤波、放大等,以此保证信息能够符合信号传输条件,对信道进行经济合理的利用。上述提及的载波机发信部分,实际上就是发送设备。

信道简单的说,就是信息传输的媒介,信道主要有两类,分别为有线信道、无线信道。而信息传输的过程中,信号不可缺少,如果信号受到干扰,信息传输的质量将大受质量。信号的干扰源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内部噪音、无用信号,传输学者将两者集中一起,称之为噪声源。接收设备与发送设备、输出设备与输入设备,前两者与后两者有非常大的区别,作用截然相反,接收设备与输出设备主要是起到接收信息的作用,同时将这些信息完全的恢复到原始状态,最终实现通讯。

现阶段,我国的电力系统中,省局、网局已经具备了专用的通讯网,另外,我国各大城市跨省通讯干线已经开通,因此信息通信十分方便。光纤通讯是现阶段我国应用的最为广泛的通信网络。由于大电站、大机组等越来越多,而且电网规模也随之增加,对通讯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更换周期也越来越短,一些比较高级的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已经开始推广使用,比如数字程控交换机、卫星通讯、特高频通讯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电力通讯系统是电力系统重要的构成部分,因此对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展开研究,实际上,促进了电力系统的发展。通讯自动化设备有很多种,每种设备虽然起到的作用并不相同,但是工作模式基本上相同,即使存在着差异,也不明显,因此笔者在本文对此进行了集中的讨论。

参考文献

[1]王永法.谈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与工作模式[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9).

[2]栾颖.浅谈电力通讯自动化设备与工作模式[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1).

[3]朱金志.电力系统常用通讯方式与工作模式[J].河南科技,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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