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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是,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符合WTO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市场化的服务体系,以及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政策法规环境,进一步发挥高新区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优势,提高高新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重要基地的地位,为新世纪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2、推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充分体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所在地科技、经济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成功做法,讲求实效、逐步深化,防止旧体制的复归。对于经济事务,凡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二、完善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3、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推进职能转变。在争取必要的自的同时,对区内要压缩管理层次,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机构”,坚决撤并不需要独立设置的部门和机构,实行“一栋楼办公,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便于社会监督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当地政府赋予的审批职能,要实行“政务公开”、“权责统一”、“限时办理”等制度,使企业在高新区内得到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对需由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要企业与审批部门之间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实行代办、协办,使企业能真正专注于自身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4、高新区管理机构要倡导在保证高效率的前提下,实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组织各类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更多地参与决策预研,支撑高新区行政管理的决策工作。对高新区的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做到重大事项先咨询、后决策;重大项目先论证、后立项;重要工作先评估、后验收,试行园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改革用人制度,提高高新区管理干部的思想业务素质。高新区管理机构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制度,大力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末位淘汰”等有利于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与水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弘扬敬业奉献精神,提倡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善于实践、宽容失败,鼓励竞争、提倡合作的良好风气,形成高新区先进文化的浓厚氛围。要将思想文化建设与健全激励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允许高新区在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行新型的分配办法。

建立和完善高新区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对任职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思想要求,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制定培训计划,每年每人至少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相关培训。对上岗和转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切实保证高新区管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6、大力加强和改善社区管理与服务。随着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各高新区必须把创造优良的社区环境提到议事日程。要避免走“政府办社会”的老路,根据本地情况,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因地制宜地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建在城区内的高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环境、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社区服务组织,“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通过区内外共建等方式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对高新区内新建区,要对社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投入,并在社区建设与管理中通过招标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建设步伐。

三、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的重要作用

7、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是高新区实现高效管理、优质服务的重要基础。要强化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致力于创新更为完善的吸引高新技术投资创业的环境。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要进一步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落实有关政策。特别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使科技企业孵化器成为各类中介机构了解企业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兴办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共用技术开发平台服务的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孵化机构,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同时要围绕促进智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的结合,大力支持与融资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8、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要吸引、组织和协调区内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使之成为高新区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大幅度提高各项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水平。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中介服务机构您,大力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机构发展,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队伍。通过中介服务体系使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外生产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快速聚集各类资源,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9、高新区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扶持园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构发展,促进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广泛利用,推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同时,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威权性社会组织,逐步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10、要率先在高新区完善中介服务组织的政策环境。制定和实施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中华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推行行政决策咨询的相关制度等,为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大力宣传科技中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作用,重点宣传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托科技中介提高竞争力,高新区依托科技中介避免决策失误的成功案例,促进社会对科技中介的了解与支持,逐步形成信赖科技中介,依靠科技中介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完善高新区的投资环境

11、要培育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建设发展。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投资撤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12、建立健全高新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高新区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对经济效益显著、民间资本积极投资的项目,要以社会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辅;要在高新区基本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开发区建设。

13、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五、加强对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支持和领导

14、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根本动力和保障,是发挥高新区体制优势的重要前提。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各高新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新区发展模式,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为我国科技、经济黑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15、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根据当地条件在财政、土地、规划、劳动人事、外事和项目审批等方面落实高新区管理权限,促进高新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高新区行政机构,不求上下对口。有关部门在区内设置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促进高新区的改革和发展。

第2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彭阳县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偏少、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随着水利建设不断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任务更加繁重,现有4个水利工作站不能适应服务水利发展要求。加之,现有基层站所基础设施建设已严重滞后,特别是职工宿舍、办公室等房屋绝大多数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标准低,年久失修。同时,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差,已影响了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为全面提升彭阳县基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经仔细调研和思考,建议彭阳县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是增加基层水利工作站机构和人员编制

按乡镇设水利工作站,计划分两期增设8个水利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编制工作人员5~6人。

2)是改善基层办公条件

加强办公场所建设,改造现有办公用房125间2800m2,新建水利工作站办公场所8处,配套办公桌椅、电脑、水准仪、流速仪等办公设备和科技服务车辆。

3)是加快推进基层水利信息化建设

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水利技术推广体系,通过这种方式科技将水利技术,以简单、易懂、易学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一种崭新的形式促进水利科技信息化示范基地,科技推广、科技咨询和农业教育的发展。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水利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是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为稳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公益服务的积极性,应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通过定向补贴的方式落实到位,使之与人员机构、服务职能相适应。

5)是配套抗旱服务设备

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防汛抗旱专车辆、抗旱机具、小型移动灌溉机械等设备,提升服务能力。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各类水利设施安全度汛的前提下,认真做好水库、水窖的安全蓄水工作,为抗旱减灾打好基础。

6)是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建立财政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奖补机制,不断增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能力。要针对新农村示范村群众对自来水入户认识和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加大与乡村密切配合的力度,做细做深群众思想工作,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来水入户虽然当时需农户出资出劳,但从长远看会大大降低取水劳动强度,节省劳力和节约资金,才能真正达到饮水安全。因此做通群众思想工作是破解增加自来水入户的关键,也是我们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突破口。

7)是加快高效节水科技示范园建设

示范园区作为先进技术的辐射源和示范推广基地,是水利科技服务组织组装集成、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和手段。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推进库井灌区改造,建设孟塬等重点节水补灌工程,加强工业循环水利用,大力普及生活节水器具,落实行业用水指标体系。

8)是拓宽视野,大力提升各项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3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科技咨询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咨询是科技咨询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组织科技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进行的智力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凡属利用外资项目、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新建或者扩建的大中型经济建设项目、重大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市政建设项目等都应当经过咨询,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四条科技咨询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咨询结论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和约束。

科技咨询人员应当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五条咨询、论证和决策应该相互独立。进行科技咨询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该科技咨询项目的论证或者决策工作。

第六条本市科技咨询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科技咨询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企业或者事业性质的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

(二)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非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

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或者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科技咨询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非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是指隶属于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内部财务单独结算,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在单位出面签订合同,进行科技咨询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申请建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及章程,就科技咨询宗旨、服务范围、机构性质、人员状况、经营管理、收费及收入分配等进行说明;

(二)科技咨询机构登记表。

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及上述文件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批。市科委批准后即发给科技咨询证书。市科委对科技咨询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独立的企业性质的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凭科技咨询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始可对外开展科技咨询业务。

建立地方事业建制的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在征得*市编制委员会同意后,由主管局报市科委审批。

第九条建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5名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或者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科技咨询人员,其专业须与开展的科技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一定的计算、测试、分析和实验等手段,或者有固定的进行计算、测试、分析和实验等工作的协作单位。

(四)有专门的项目、合同、财务管理人员等。

群众团体建立附设的非独立科技咨询机构从事业余科技咨询的,至少应当有5名具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或者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固定兼职科技咨询人员,其专业须与开展的科技咨询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十条科技咨询机构的变更、歇业和解散,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科委和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歇业和解散手续。

第十一条科技咨询机构可以聘请外单位或者退休、离休的科技人员为兼职科技咨询人员。

兼职科技咨询人员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或者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器材、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科技咨询机构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和交纳费用。

第十二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参加科技咨询工作(包括业余兼职),但在职职工需向所在单位备案。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程序

第十三条科技咨询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地区和部门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战略决策,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

(二)为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提供咨询;

(三)为生产单位的技术攻关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流程的开发和应用提供咨询;

(四)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提供科技咨询;

(五)为有关部门、地区和厂矿企业提供技术经济情报或者进行技术、经济预测;

(六)其他与科技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及有专门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科技咨询的委托程序:

(一)委托方向科技咨询机构提出科技咨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要求和完成期限等。

(二)科技咨询机构同意承接委托项目后,可就科技咨询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内容、要求、方法、进度、费用预算等,向委托方提出科技咨询项目建议书。

(三)双方就科技咨询项目建议书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正式签订科技咨询合同。

第四章合同、费用和分配

第十六条科技咨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背景及对项目的扼要说明;

(三)项目的内容及范围;

(四)工作程序、方法、进度、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

(五)委托方的代表人和科技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六)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服务及设施;

(七)咨询成果的形式及所有权;

(八)项目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九)合同的延长、修改及重订;

(十)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科技咨询合同双方认为合同需要公证或者鉴证的,可向科技咨询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公证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科技咨询合同依法签订后,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科技咨询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科技咨询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当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者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科技咨询项目的费用,可按该项目在咨询过程中直接所需的费用、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科技咨询机构可以支付给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业余从事科技咨询项目人员的津贴。

咨询服务津贴可直接支付给业余从事科技咨询工作人员本人,如科技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或者使用了所在单位仪器、设备、器材、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将咨询津贴支付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扣除一定费用后转交本人。

第二十三条科技咨询机构在完成国家、地方及所在单位计划和定额后承接的咨询项目,可在其净收益(指咨询项目收入减除全部成本、费用、税金和业余咨询津贴)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

上述咨询项目的收益,在减除按规定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部分及奖励外,应当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为咨询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咨询服务津贴和奖励的具体限额、范围,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技咨询机构的纳税,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科技咨询费用可以从下列渠道列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咨询项目,其费用凡有专项经费的,在专项经费内列支;没有专项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业务费内列支,企业在企业管理费或者商品流通费内列支。

本市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计划内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费用,先由建设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垫付,项目正式列入计划后,在项目费内列支,项目未能列入计划的,在建设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凡采纳后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咨询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国家给予的奖励,可按直接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分享。

第二十八条在科技咨询服务中,凡涉及本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共同创造和属于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时,必须由技术成果拥有方与需求方直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有义务向科技咨询机构提供该科技咨询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并向科技咨询人员提供进行现场调查的方便。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不正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需的现场调查的方便而造成科技咨询人员返工、窝工或者停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按科技咨询机构实际消耗的工作量追加费用的责任。

第三十条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对科技咨询报告中提出的技术方案、工艺路线、计算方法、技术经济分析和最终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对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科技咨询报告有补充、修改或者返工的义务。

科技咨询机构未能如期完成科技咨询项目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科技咨询机构应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咨询费用直至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的最高额可与咨询费用相等;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如期完成科技咨询项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凡委托方要求保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科技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者提供给第三者。违者应当负经济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科技咨询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泄露、盗窃或者出卖国家机密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科技咨询机构和委托科技咨询机构进行咨询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外地单位委托本市科技咨询机构进行科技咨询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在本市委托进行的科技咨询,应当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及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十三条科技咨询机构兼营其他业务的,其兼营部分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和工商、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委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科技咨询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现就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管干部原则,正确处理继承、借鉴、创新的关系,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和各类科技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科技体制的要求,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国家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数具有公共服务性质、难以获得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和农业类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基础性研究机构要优化组合、分流人才。国家财政集中支持少数重点科研机构。

二、建立科研机构人员规模宏观调控制度

3、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对科技队伍的人员结构、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和控制。

根据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稳住一支精干的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队伍;放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队伍,逐步减少财政支持的人员规模,形成专业学科结构合理,能够适应不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人员队伍。

由各级财政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在减员增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设置固定岗位,根据完成国家任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流动岗位,优化内部结构和学科队伍配置。

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享有充分的人事管理自,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同时,可以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其他面向市场的有偿技术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在转制期间,国家本着承认职工过去所做贡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过渡政策。

4、构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要在科研机构内部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科研机构要努力改善青年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他们进修深造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各类青年科技基金的比例,科学选人、重点支持,使他们能够尽快成才,特别是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培养。对极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人才,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吸引、使用的专项政策。

5、加快科技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开发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人才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城乡结合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人才库,实行网络化管理,调节人才供求,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三、完善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任用制度

6、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院(所)长选聘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化的院(所)长选聘制度。在选聘中要发扬民主,引入群众评议监督机制。

7、进一步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落实科研机构的自。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8、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行业性、区域性重点科研机构,或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符合科研机构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9、全面推行聘用制。推行聘用制度是科研机构转换用人机制的基本环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推行聘用制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到位。

10、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在坚持用人基本条件前提下,对研究开发人员要着重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于促进成果转化能力和经济效益,对新进人员直接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聘用;对行政管理人员要着重于管理知识、技能和效率;对工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等级岗位规范。通过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随着国家科技投入方式的改革,人事部门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级别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比例。科研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要认真执行执业资格制度。

11、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科研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请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2、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3、科研机构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对关键、重要岗位要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实行固定岗位用人方式,对辅岗位可以实行流动岗位用人方式,努力使流动岗位人员达到科研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

14、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根据长期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建立科研机构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

15、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通过内部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受专业知识的局限,不适宜在原单位发展的人员,要为其向其他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单位流动提供便利;通过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办经济实体和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产业等多种途径分流人员、精干科研队伍,提高效益。

16、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建立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未聘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内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有组织地分流安置各类未聘人员,减轻科研机构的冗员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扶持和管理。

六、建立灵活有效的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的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扩大科研机构的分配自,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体现技术价值的科学合理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对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对少数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机构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机构,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19、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七、加强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0、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能作用,与科技部门一起,统筹规划改革进程,大力推进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21、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要与整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推进。本文件后,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文件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所属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在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应立即着手实行本文件所明确的各项改革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启动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22、积极稳妥地推进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地方必须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定团结,积极稳妥地把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5、加快科技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开发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人才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城乡结合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人才库,实行网络化管理,调节人才供求,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三、完善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任用制度

6、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院(所)长选聘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化的院(所)长选聘制度。在选聘中要发扬民主,引入群众评议监督机制。

7、进一步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落实科研机构的自。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8、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行业性、区域性重点科研机构,或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符合科研机构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9、全面推行聘用制。推行聘用制度是科研机构转换用人机制的基本环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推行聘用制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到位。

10、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在坚持用人基本条件前提下,对研究开发人员要着重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于促进成果转化能力和经济效益,对新进人员直接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聘用;对行政管理人员要着重于管理知识、技能和效率;对工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等级岗位规范。通过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随着国家科技投入方式的改革,人事部门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级别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比例。科研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要认真执行执业资格制度。

11、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科研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请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2、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3、科研机构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对关键、重要岗位要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实行固定岗位用人方式,对辅岗位可以实行流动岗位用人方式,努力使流动岗位人员达到科研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

14、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根据长期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建立科研机构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

15、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通过内部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受专业知识的局限,不适宜在原单位发展的人员,要为其向其他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单位流动提供便利;通过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办经济实体和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产业等多种途径分流人员、精干科研队伍,提高效益。

16、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建立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未聘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内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有组织地分流安置各类未聘人员,减轻科研机构的冗员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扶持和管理。

六、建立灵活有效的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的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扩大科研机构的分配自,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体现技术价值的科学合理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对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对少数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机构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机构,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19、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七、加强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0、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能作用,与科技部门一起,统筹规划改革进程,大力推进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第5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首先,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上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为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或信息平台的行为,如有形的技术市场:二是为促进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而对技术及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或评估的行为;三是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等的经纪行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能同时提供上述三种服务,也可能只提供上述一种或两种服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规定:“在技术交易中从事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原国家科委于1997年印发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技术经纪人资格的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人公司、个体技术经纪人员及兼营技术经纪的其他经纪组织,其技术经纪资格的认定和具有技术经纪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经过多年的实践,技术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的运行并不理想,阻碍了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进行科技经纪服务,加之考虑到目前我国各种从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科技部于2011年宣布《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失效。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则删除了原第18条,从法律上彻底废止了技术经纪业务资格证书制度。

 

其次,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强调了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研究开发服务。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研究开发、市场分析、小试中试、工业性生产和产业化发展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小试中试和工业性生产试验是关键环节,也是非常容易失败的环节,同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很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就折戟在这个环节。考虑到中间性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在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如果由服务机构提供标准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通过规模效应,有效降低单个市场主体的中间试验成本和工业性试验成本,因此,国家有必要在此环节给予一定支持。所以,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为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我国科技资源的整合共享与高效利用,改变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多头管理、分散投入的状况,减少科技资源低水平重复和浪费,打破科技资源条块分割、部门封闭、信息滞留和数据垄断的格局,2006年科技部成立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中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和网络科技环境等六大平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参与在建平台建设项目的综合配置、中期评估与考核监督等工作:参与对已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的运行服务情况开展的评估和监督工作,承担相关的考评、开放共享补贴费测算等工作:承担科技基础条件门户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技平台建设取得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以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六大领域为基本框架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体系;同时,各地方结合本地科技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和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建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地方科技平台。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初步形成,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科技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系统优化,资源利用率大大提高。

 

虽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所管理或联系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并非仅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而建设的,但是市场主体如果需要进行小试、中试或工业性试验等服务,仍然应该积极寻求相关领域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帮助,因为这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仅有义务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由于国家的资助和规模效应,这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的价格通常要远低于市场主体亲自进行小试中试或工业性试验的成本。同时,科技部或地方政府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亦在加强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力度。例如: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2015年4月专门推出了“科技券”制度。“科技券”的功能是由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发放专门用于购买科研机构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每个企业和团队可获得的额度上限为10万元。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共有488家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了2400万元科创新技券使用额度。在已经申请科技券的企业中,信息技术企业占比达35%,企业人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型企业占57%,科技券的补贴功能对小微企业非常具有吸引力。通过仪器共享服务和用户补贴,大量的中小企业可以节省动辄几百万元的仪器采购、保养费用,显著降低研发成本。为盘活资源存量,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奖励评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截至2015年5月底,上海已有502家仪器管理单位完成了8161(台/套),总价值105.21亿元的仪器信息报送。其中,409家管理单位价值74 28亿元的仪器加盟研发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再次,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很多科技成果转化就与科技企业的成立相伴,所以,孵化科技企业的成立和发展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市场形式。相应地,国家支持和帮助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的发展,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孵化科技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别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我国历来重视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发展。2010年,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根据该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该办法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部级孵化器、地方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三类。部级孵化器是指由科技部负责、并由各省级科技部门依据该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具体认定的大型孵化器:地方孵化器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孵化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标准认定的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的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已经达到1600余家,大学科技园115家,其中部级孵化器504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面积54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8万多家,已经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5.2万家,毕业的上市200余家,提供创业岗位170多万人,引进人才超过500人。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提供了明确法律基础,对于进一步提高孵化器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第6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精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来源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及**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市行政辖区内且在**市纳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阶段参股

第十三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地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申请引导资金参股的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倍;

(四)引导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资金。

第四章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九条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及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其中50%向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收回引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风险补助

第二十五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七条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第六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九条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资金资助后,由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引导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经过辅导,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项目;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经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7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能力稳步提高,一批高水平的机构正在兴起,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在一些地方已开始形成,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近年来,科技管理部门在推动科研机构向科技中介机构转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建立科技中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大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2.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是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缺乏工作思路和有效措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科技评估、创业投资服务两类机构比其他类型的机构发展滞后。二是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相当数量的机构规模较小,服务手段落后,主要业务仍局限于场地、公共关系或低层次的技术、信息服务。三是人才队伍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四是发展环境还不完备。信息资源流动不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尚未到位,规范、促进发展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仍然严重不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3.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发展阶段。党的*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必须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日益突出,成为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各地方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相关工作摆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发展、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位置,切实予以加强。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4.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为指导,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的运行效率和效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推动社会力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使之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有力支撑,成为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

5.现阶段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起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需求。

当前要重点围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增长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科技工作运行绩效等方面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在继续增加机构数量、扩大服务面的同时,着力培育高水平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努力改善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的同时,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在积极完善发展环境的同时,不断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

6.加速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推动必须着眼于市场需求,注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要把规范化运行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三是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科技中介活动实行与其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政策和措施,实现科技中介机构的全面发展;四是地方建设与部门推动相结合,要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整合地方资源,紧紧围绕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五是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在大力推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通过网络化协作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六是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以指导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三、全面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

7.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以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建制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提高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与技术交易机构共同发挥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引导政府部门所属政策调研、软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转变运行机制,在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评估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盘活存量资产;继续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采取专项措施,使农业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通过转换运行机制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技术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实行区域化布局、市场化运作,增强技术服务、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市场开拓能力,为广大农户提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成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

8.完善科技中介服务门类,提高服务质量。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当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和组织形式,将服务业务向技术集成、产品设计、工艺配套以及指导企业建立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经营机制等领域拓展,充实服务项目的技术内涵,满足日益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服务需求。要结合当地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创业人员的服务业务,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针对投融资渠道不畅问题,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要深化科技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激励,使其在工作中能够充分施展才华,带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

9.培育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方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渠道,选择有区域优势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在共用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服务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打造精品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紧密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的改革,择优扶持一批科技评估、咨询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项目论证、实施策划和效果评估能力,深入参与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应用能力。

科技部将结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与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10.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使科技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能够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相互集成,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四、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11.建立公共科技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在于知识和信息。各地方要尽快解决公共信息渠道不畅、供应不足的问题,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公共信息网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科技成果、行业专家信息,为其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科技部将结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以科技情报信息机构、成果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机构为基础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科技资源共享制度。

12.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把依靠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科技中介服务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要积极委托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其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为科技中介机构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办好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功能互补的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紧密业务联系,使之成为高新区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实现高效管理,优质服务。

13.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可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划分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改制为企业或按企业化管理,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鼓励其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营利模式。非营利机构要以服务为宗旨,将主要业务集中到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政府给予必要资助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科技部将选择若干省市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在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同时,各地方要加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

14.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渠道。要把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进程,作为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出国培训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使国内机构的服务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要支持资质好、信誉高、运作规范的机构积极开拓国际业务,同时吸引国际知名中介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鼓励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办科技中介机构,使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内外竞争中发展壮大。

五、大力开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5.要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既要学习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化运作模式,也要学习国外政府在扶持、引导和管理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对国外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实施,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加以改进和创新;有的可以高薪聘请国外人才讲课或在我们的机构中担任职务,面对面地、更直接地向他们学习;有的也可以派业务骨干出国进行短期或长期学习,真正学到最核心的经验、知识和技能。

16.要促进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发展慢的地方要向发展快的地方学习,刚起步的机构要向已经取得初步成功的机构学习,经验少的人要向经验多的人学习。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组织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发展较慢的地区派人到发展快的地方兼职,亲身体验、边干边学。

17.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大部分人员都是改行过来的,在中介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再学习、再培训的需求尤为迫切。要把培训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人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重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在时间和经费上予以保证。培训内容既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公共关系以及现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也要包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科技中介服务的方法、规则、手段等专业技能。

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对重点机构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科技评估、知识产权等目前仍然十分薄弱、迫切需要加快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将直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加大投入强度。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也要抓好培训工作,深入了解当地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训需求,针对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培训,注重实效,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六、发展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推进人才培训与行业自律

18.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是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各地方要以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使之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国家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预测、项目引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中小企业、科研单位联系的重要渠道。

19.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信誉评价要以科技中介机构为对象,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重点,采用科学、实用的方法和程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社会知名度、内部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情况、用户满意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工作要以维护科技中介行业信誉、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为宗旨,以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和查询制度,推动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要与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相结合,促进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取得较高信誉等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0.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行业协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诫、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七、加强对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工作的领导

第8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加大投入,整合资源,逐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软、硬件水平,打造社区卫生服务品牌。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5.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探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新思维、新方法、新政策、新路子。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10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年,创建一批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基本实现60岁以上老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得到有效地控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80%以上。

2009—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基本满足需要,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价格合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90%以上。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模式和完善可行的双向转诊机制。

二、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区要制订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3—6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的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二级、三级综合性医院每家医院至少举办2所达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大中型医院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从生命孕育到出生成长直至终老的连续性健康服务。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配合或参与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等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到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区级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考核,使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NextPage](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全科医学人才培训计划,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到2010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鼓励大中型医院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任职资格、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实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成绩作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执业的重要依据。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政策,吸引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法规、政策,实行自主管理。

改革财政补助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科学、严谨、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运行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

降低药品价格,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低差率、零差率销售药品,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积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医药分开试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社区内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九)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预防的基本知识、技术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等适宜技术。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决定。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需按规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或相关手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其他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混淆视听、误导居民的名称。

(十一)强化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的管理。根据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用药目录、收费项目和价格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强化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延伸的价格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规章制度、考核标准的制定;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定期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和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等要定期张榜公布,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NextPage](十三)加强对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拔、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

四、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区人民政府都要制定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列入社区建设重点内容,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五)加大社区卫生的经费投入,市级、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从*年起,要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等,结合财政经济状况,按城市人口基数,参考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和流动人口数量,每年安排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区级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市级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创新试点、考核奖励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的补助。专项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同时,要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力量举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机构,在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投资,鼓励企业、个人参股、集体合作,动员社会捐赠。

(十六)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计划,列入社区公共用房建设项目。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按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购置经费或建设经费由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也可直接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明确。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或平价提供业务用房或减免房租。

(十七)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慢性病管理方面的优势,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具体标准和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十八)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针对“低保”人员和城市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惠民医疗网络,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减免要求和救助措施,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救助政策的经费要予以补偿。

(十九)继续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站)活动。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好、设备配套齐全、环境温馨、服务水平较高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群众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十)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能,紧密协调和配合,开拓创新,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管理办法、考核、评价体系等各种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医学院校的办学优势,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和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统一规划中,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社区的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接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促进“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格局的形成,确保“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原则的实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咨询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社区康复设备的投入,残疾人社区康复的监督、指导工作。

国税、地税、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NextPage]

五、确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区级政府要把社区卫生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职责,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从*年起,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大力开展创建省、市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站)活动,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9篇: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资阳市现行的农技推广体系,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诸如产业结构调整的挑战、科技进步的挑战、需求多样化的挑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挑战、生存与发展的挑战等等,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包括推广理念、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推广方式方法、人员素质等等。现行的农业推广体系,主要存在如下5个方面问题:一是农业推广的行政倾向性强,市场导向性差,导致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钩,科研、教育、推广、生产脱节,缺乏成果转化时效性观念。二是农技推广、科研投入机制不健全,资源供给渠道单一、狭窄,供给量严重不足。三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机构重复,力量分散,组织创新滞后,造成经费浪费,分配不合理。四是知识陈旧,人才断层,缺乏一支高素质的农技推广队伍。五是农技推广仍属于狭义的“技术推广”,而对农民心理、行为、观念、素质及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主体地位等方面涉及甚少,不能满足现代农民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对科技、市场、金融、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要求等等。综上分析,改革与创新我市现行的农技推广体系,已迫在眉睫。

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构建模式

1 胺镇乡设置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与经营分离,公益性职能由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

2 按区域设置国家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与经营分离,公益性职能由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

3 经营性农业服务推向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允许多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经营性农业服务。

4 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模式,实施推广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实行行业管理。

三、农技推广服务体制创新

1 乡镇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的界定

实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分离,禁止职能交叉。按照“稳定公益性、搞活经营,建立适应市场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在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和经营的性质及职能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创新,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分离。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坚持事业单位性质、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技术骨干、财政全额拨款、保证基本工作场所与设施,不再从事任何经营创收活动。经营要实行改制,现有的经营性资产部份,包括门市、房屋、物资等,可以通过变卖、配送、分流人员等方式改制成私人经营,保留其为农技推广服务性质不变,不能保留“公有”性质,要建立产权明晰、企业运作、科学管理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全面推向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能界定,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二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三是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四是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测、强制性检疫和农业标准化工作;五是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六是农业公共信息服务;七是农民的公共培训与教育。

2 依法确立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法人地位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是国家成立的承担公益职能的独立事业法人,改革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实行“统一经费管理、统一印章管理、统一建帐立户、统一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考核标准”的管理制度。同时扩大乡镇农技推广体系的经营自、用人自、分配自,乡镇政府或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主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监督公益性事业落实、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务、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等方式。不具体管理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

3 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1)建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考核体系 农技推广公益要项目化、数量化,实行“政府出资、以事定编、定岗定责、农民签单、考核兑现”,由乡镇政府、县(市、区)级主管部门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公益的项目和具体内容、考核标准和办法、资金投入额和双方责任义务。同时,要将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报酬和奖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应予解职,有关责任人员应按规定予以解聘。

(2)改革用人制度 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委任、考任、公开选任等形式进行任用。改革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在编制、岗位限额内,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在职人员中择优聘用。

(3)改革分配制度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聘用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和地方性津补贴,要与聘用人员的责任、业绩、贡献、效益挂钩,由本单位自主分配。要逐步推行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实行项目招标或承包,按照服务内容及质量高低确定报酬。要提高分配的透明度,法定代表人的报酬经职工大会讨论后,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其他受聘人员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后,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报县(市、区)相关部门备案。

4 优化农技队伍,推行资格准入,实行竞争上岗 根据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出台《农技推广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包括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准入。

对乡镇国家农技推广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建设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从制度上规范乡镇国家技推广机构人员进人的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安排人员,切实把好进入关。公开招聘和考试,由当地政府组织,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竞聘乡镇国家农技推广人员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②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③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④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或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或其他具有同等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全

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把对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按照《资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单位用人需要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根据被聘人员的一贯表现、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比照技术职称,可以高聘,也可以低聘,以建立起竞争流动机制,促进人员结构优化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水平。

6 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加强聘后管理 逐步建立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任务要求,量化考核指标,把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推行农技推广人员工作的群众打分制;实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聘后效能考核管理制度。

7 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制度 根据《资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建设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竞岗落聘人员进行安置。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实现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同时,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为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

8 建设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 积极稳妥地建设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权限彻底下放,实行党政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责人事管理和工作安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专业技术评审和资格认证管理。农业、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掌握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把农业人员从业、执业资格准入关,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并做好农情调查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中出现的先进经验的收集整理等信息反馈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负责抓好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进入计划、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推广经费和农业推广人员应有待遇落实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农业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实行协会指导下的行业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资金等等进行审查,实行资格认证,加强对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监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意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涉农服务的有序竞争,维护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9 建设农业科技投入机制,支持发展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支持力度,广泛调动集体;企业和社会对农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国家、集体、企业及社会力量一体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重大关键品种、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以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应用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和风险投资,通过资产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

对建设后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给予扶持,各地应采取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物资激励等方式,对经营服务手段、服务设施设备、知识更新、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准入标准、农技推广工作突出和示范带动作用较好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有关部门将优先列入农业项目(如农业科技示范场、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

10 过渡时期资产处置 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分离后,对现有资产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具体处置方案是:一是将其现有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划归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所有;二是将现有的营业性固定资产(包括门市部、部分办公用房等)和流动资产(包括商品物资、部分货币资金等),采取变卖、配送、入股等方式纳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四、新时期农技推广运行机制

综观改革进程及目前形势,无论政界、商界,还是学术界,各种改革措施其实都围绕着农技推广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要素进行。

1 更新推广理念,改进农技推广运行机制与工作方法 强化以人为本,创新推广理念。多年来的推广工作,注重的是技术本身,“见物不见人”,忽视了推广活动主体的地位。今后应着重提高推广对象(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使他们由被动接受推广技术到主动要求技术推广,切实提高他们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技术到位率。就推广人员而言,要实行以岗定人,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全员聘任,做到“以人为本”,创新“人一技一人”的推广理念。

2 加大农业推广投资强度,科学规划投资 用向,提高投(融)资效益 改革农业推广项目的资金拨款制度,建立推广项目的基金管理制度,对推广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竞争管理。通过竞争申请或公开招标,可以使有限的推广经费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此外,应明确政府在农业推广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在对推广经费实行基金化管理的同时,必须逐年增加对推广经费的投资,使技术推广与创新基金按比例稳定增长。另外应调整政府投资结构。明确不同投资主体投入的使用方向,强化对农业推广一线人员的经费补贴。

3 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技推广队伍 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强化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农技队伍的综合素质。在转变运行机制方面,全面开展职能鉴定,推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改革推广工作的评价体系。对现有推广机构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达到持证上岗要求,对新进入推广机构的人员,必须实行职业资格准人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逐步转向岗位管理,实行全面聘用,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爱人机制。

4 推广农民需要的农业创新技术,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实现供需趋同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已从数量型逐渐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农产品需求结构的变化,要求农业科研与推广部门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及时转向,研制、引进、开发相关技术,实现供需趋同。

5 推广主体多元化,合作化,优化主体结构与功能 在新形势下,应尽快建立部级农技推广协调机构。我国农业推广正在由一元演变为多元,加强宏观调控势在必行。为此,必须建立起一个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才能保证放而不乱,管而不死,使多元化的推广机构有序、公平、合理地竞争;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竞争中合作。另外,应鼓励企业、农民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