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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业管理精选(九篇)

税收行业管理

第1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金融业务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营业税的垫支。

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税收筹划

银行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的税收,比如,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综合服务费,须按买卖成交价的0.9%收取,双方负担各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银行全额缴纳。这使得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巨大。以账面价值为100元的抵债资产为例,如果最终收回40元现金,那么损失率为60%,其中15%-20%的损失是税费损失。

因此,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把抵债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变现,则相当于银行收回贷款,则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银行也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也可避免税负问题。

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税前扣除办法

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原“一逾两呆”分类的同时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即把贷款从优到劣划分为五类——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且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具体操作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的会计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1%比例的呆账准备,其余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呆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次,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而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然在表面上不同,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都达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税;按税务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某些企业对此的理解有偏颇导致了多缴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并进一步指出不同贷款损失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相关证据的提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是许多银行在这方面仍需完善。同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应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的证明,同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协调沟通。

与外国银行成立合资商业银行

在现阶段,寻求与外资银行合作,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给我国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金,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银行业的管理思想,提升我国银行的整体素质。

同时,从短期看,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还有着明显的税收好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审批,从开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免税。而且,外资银行还享有税基上的优惠政策,如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公益捐赠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等等。

第2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汽车制造业本身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企业的税务管理重点仅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企业制造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消息传递不及时,税收的管理手段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汽车制造业的经营活动会进行详细的战略策划,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进行准确的预算,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汽车制造行业税收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人员具有专业且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要非常了解我国关于税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且要熟练的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只是依靠基层管理员来完成,工作的内容只是一些日常的工作,如,常规的税收检查、催缴催报、上缴税收申报资料等。我国税收的相关部门没有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只是一味的根据企业上缴的材料进行纳税数额的审核。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税收关系这我国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和支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调节汽车制造企业经济分配,实现资金合理配置的有效宏观政策手段。

(二)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带动了行业的发展汽车制造业内部有效地税收管理会带动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不断的进行摸索和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汽车制造业内部的税务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汽车制造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税法的完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企业纳税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难题,及时的了解汽车制造行业的发展,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汽车制造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汽车制造业的专业化管理我国的相关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管理经验,在我国成立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专门部门。汽车制造行业涉及税收的项目比较多,需要由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进行一一核实,并掌握汽车制造行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种以及要缴纳的税款。税收的专业管理团队需要对汽车制造企业上交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税源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收集企业税收涉及的范围,对企业的税收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好税收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车制造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转变人们以往被动纳税和强制纳税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新思想,在思想上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提高人们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意识。汽车制造行业经营范围比较大,因提交的企业经营材料不全面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因此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教育非常重要。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我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税法的各项基本要素和税法约束的范围;还要根据我国的国家政策对税法的变动范围进行科学的预测,研究税法可能完善的方向,积极响应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号召将依法纳税观念深入到企业每位员工的脑海中,使企业上下员工之间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在汽车制造企业学习税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汽车制造企业发展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实际发展形势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管理指导。例如:对那些没有及时申报税收或者申报材料提供不充分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指导和教育,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提出警告,防止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刚走向飞速发展的汽车制造企业展开税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的申报流程,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制定企业的财务账簿,以及完成税收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汽车制造企业则开展税法知识的普及讲座,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税收工作的监察和管理力度。

(三)借助科学技术完善税务管理体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拓宽税收信息收集的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强化汽车制造企业的纳税信息监控和管理工作,防止税源的减少,税收工作人员需要借助计算机做好税务的登记工作,在源头上对税务工作加强管理,并不定期的抽查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部门将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财务报表呈现的信息编制成完整的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并输入到专门的计算机系统中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税收管理平台的建立可以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调查,适时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

我国的税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打击汽车制造行业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们的工作人员要与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仅要加强与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的合作,还要与企业内部的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建立联系。汽车制造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税收工作的开展,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第3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4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一、营改增后山区建安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难点

1、信息渠道窄,行业税源掌控难。就南漳而言,除城关、武镇、九集3个丘陵镇和县直单位有10多家建安企业外,其他8个山区乡镇均无建安资质企业。而每个乡镇年有上亿或数千万元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由县以上主管部门掌控。除少量项目在集镇外,其它大多分布在乡间、农村和山区,加之建设单位大多是分标段发包,个体挂靠,工期时间短,流动性强,项目投资单位招投标不通过国税部门,基层税管员要掌握纳税人建设信息非常之难。2、异地经营多,挂靠承包管理难。由于本地建安企业较少,部分外省、外县(市)企业(简称异地企业)涌入南漳,承接工程项目,也有大量县内外个体老板不具备建筑资质,采取挂靠县内企业形式从事建设工程。异地企业进驻南漳未在所辖国税部门进行登记,税管员多次上门找不到具体负责人和法人,也无法查到实际承建合同,无法实施税款预缴。工程完工后快速结算撤离,造成了税收流失。有的异地企业承接合同后,又进行转包,在纳税上相互推诿躲避,与税管员“捉迷藏”。3、税宣有“真空”,税收政策理解难。营改增后,各地国税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取得较好效果。但有些个体建筑老板,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长年“游离”在外,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宣传培训、上门辅导服务。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不了解、不理解。如异地企业挂靠户在南漳经营所在地预缴税款,需在原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明”),在经营地预缴税款后,还要返回公司开具发票,对这一政策规定很不理解,认为过去在地税机关交了税款,就地代开发票很方便,对国税现行的办税服务不理解有意见。同时有的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等概念不清楚,适用税率搞不懂、弄不清,认为营改增越改越复杂。4、征管力量弱,高效管理实现难。一是征管力量严重不足。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移交的税户增加了基层国税部门一倍以上的工作量,基层分局本身人手少,既要抓好原有税收管理,又要管控营改增移交的户管,加之建安行业税收分散复杂,管理难度大,人员少,任务重,税务人员分身发术难管好。二是征管方式被动。大多建安户是挂靠经营,属“游离”户,无法纳入正常管理轨道,只能依靠主动巡查,被动式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三是管理手段落后。许多涉农投资项目、村级公路改造、精准扶贫等项目大多分布在山区、乡村,田间。需要税管员实地核查和管理,单位少有的交通工具难以满足需要,税管员只能用私家车干公家事,有的交通不方便,还得翻山趟河,徒步而行,征管效率难提高。5、收入归属不科学,政府支持配合难。一是山区乡镇无建安企业,从税收管理而言,本乡镇建安项目投入税收不能就地缴纳,除外来企业在经营所在地实行税收预缴外,本县企业承建工程包括个体挂靠均由企业自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也就意味各地建安税收随着县直、城区建安企业申报大量流入城区和县直财政。地方政府积极争取的建安项目因未能带来税收效益而有意见。二是建安行业作为南漳县乡镇主打税源,过去地税部门征收百分之百划归地方级收入,“营改增”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使本就财政困难的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在税收支持力度上不如以往,有的甚至不支持不配合。

二、加强建安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第5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税收-会计差异;盈余管理

1引言

长期以来,税收与会计两大系统之间关系密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对象与经济关系等方面相互矛盾,导致了两者天然的差异。近几年,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且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致使税会差异逐渐呈扩大之势(刘行、叶康涛,2012)[1],这种税会分离的模式将会带给企业大量粉饰报表的契机,即同时达到多报利润,少报甚至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度不变的目标(De-sai,2005;龙月娥、叶康涛,2013;Frank等,2009)[2-4]。目前,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研究表明,税收-会计差异与公司的盈余管理、税务筹划行为有很强的联系。这些文献的基本思想均为,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先天不一致性,将会导致税务筹划行为,即公司管理层当局会利用该种特性来减少公司的应纳税额。如果操纵了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且不会影响公司的会计利润,那么税收-会计差异的变化额就成为了避税行为的最好证据(Shevlin,2001;Desai&Dharmapala,2006;Plesko,2004)[5-7]。Wilson(2009)[8]与Frank等(2009)[4]的研究均发现,有确切的证据表明税收-会计差异与确定了避税行为的公司呈正相关关系。事实上,美国学者研究发现(Manzon&Ples-ko,2002;Mills等,2003)[9,10],自90年代开始,美国总的税收-会计差异就有扩大之势,然该种扩大之势并不能简单归结于制度的变迁;有大量的实证研究试图选取不同角度的指标,以此来发掘、检验税收-会计差异与盈余行为之间的关系,诸如Atwood等(2010)[11]、Guenther(2011)[12]、Blaylock等(2012)[13]以及其他的研究者,遵循Hanlon(2005)[14]提出的研究方法,进一步验证暂时性差异与会计利润持续性之间的关系。Weber(2010)[15]、Chi等(2014)[16]以及其他的学者,依照Lev和Nissim(2004)[17]提出的研究方法,探索计税基础和未来盈余变动情况下的市场反应。这两方面的研究已成为税收-会计差异与盈余管理关系最主要的两个研究方向。此外,一系列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也从各方面佐证了中国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相似的问题。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改变了原有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由“收入费用观”转为“资产负债观”。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报表在国际层面的会计信息等效性,另一方面与此同时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也拥有了更多较为灵活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比如新准则就允许会计从业人员可就某个会计周期内收入、费用的确定,因自我职业判断不同而有所差别。然而,当企业的管理层有较强的动机来粉饰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利润操纵扭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时,他们就可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前述的特性来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就产生了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即非正常的税会差异(ABTD)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加大了进行具有投机倾向行为的可能性。

比如,Haw等(2005)[18]和Chen与Yuan(2004)[19]采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验证,发现企业管理层往往通过向上盈余管理的手段以获得股票增发的权利。有一些研究将上述现象产生的缘由,归结于中国的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控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CSRC)没有尽到其应有的监督与审查的责任,以及缺少独立审计和相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法规(Lin&Chan,2000)[20];还有学者认为这是外部审计的问题,从而研究税收-会计差异中所蕴含的会计信息与审计费用之间的关系(钱春杰、周中胜,2007;谭青、鲍树琛,2015)[21,22]。目前,中国有一部分学者基于税收-会计差异视角,主要对税收政策选择行为等内容进行研究。比如,刘行和叶康涛(2013)[23]研究了企业避税活动对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表明企业的避税程度与非效率投资额显著正相关,并且这种正相关关系主要表现为由避税引发了过度投资。谢香兵(2015)[24]研究结果指出会计-税收差异、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与公司未来盈余增长显著相关。王亮亮(2016)[25]检验了金融危机对公司避税的影响,以及研究了融资约束程度、外部金融市场环境等对二者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在先前的研究基础之上,本文进一步从中国资本市场出发,以中国2008-2013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借鉴Phillips等(2003)[26]提出的模型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将盈余管理行为依据净资产收益率所处的区间进行分类,并将税会差异(BTD)中非正常的部分,即管理层可操纵的部分剔出(ABTD),进而根据不同的经济性质将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划分正负,重点研究不同类别的税收-会计差异与不同动机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本文试图探索税收-会计差异项目对盈余管理影响的机理,从而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利用程度,以此可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本文又进一步对盈余管理动机细化,可为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甄别与管理企业规避税收的行为,提供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的支持。

2研究设计

2.1变量选取关于盈余管理行为的度量,除了通过应计盈余管理估计模型或真实盈余管理估计模型,还有一类研究设计试图通过盈余分布特征来识别盈余管理行为。比如Hayn(1995)[27]最早报告了盈余的非对称分布,在文中计算了每股收益与股价的比率(ratio),并描述出了ratio分布图。根据该分布图,显示在0点附近有一个跳跃,小于0的公司较少,而在大于0的区域附近却有很多公司。此外,Burgstahler和Dichev(1997)[28]曾提出假设认为管理层有很强的动机操纵报告盈余,以此来避免报告利润的下降和亏损,并且与预期中全年大规模盈余变动的横截面分布相比,他们通过记录业务,提供实际证据表明,盈余为零和微利发生的频率在盈余管理中极高,同时他们也发现盈余管理水平也呈现出相同情况。结合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环境,可知中国《证券法》和2012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修改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均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提出高标准,且有大量实证研究也共同佐证了那些有强烈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上市公司财务特征,即其净资产收益率多集中在0%、6%、10%附近(Myers&Skinner,2001;Bartov等,2002;Phillips等,2003)[29,30,26]。基于盈余分布特征的盈余管理研究为识别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一项分析工具,该方法一方面可发现公司可能实施盈余管理的环境和特定盈余区域,另一方面可检测出盈余管理迹象,有利于对盈余管理动机进行研究。本文对中国A股所有上市公司(除金融、保险业)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201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除金融、保险业)共有2424家,为了排除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的样本进行了处理,其具体结果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知,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7.03%,标准差为8.994,同时该分布图清晰的呈现出净资产收益率频数分布的状况,可观察到此分布呈正态分布,且在超过0%、6%、10%的附近出现峰值,这也恰恰验证了文献中所提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布的规律性,即“0%、6%、10%现象”。因此在本文中将净资产收益率处于(0%,1%),(6%,7%),(9%,11%)区间的上市公司视为存在盈余管理行为的上市公司。为了将研究细化,本文进一步将总的税会差异(BTD)与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划分为正的税会差异(BTD+)、负的税会差异(BTD-)、正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

2.2模型构建本文借鉴Phillips等(2003)[26]提出的模型,利用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研究总的税会差异(BTD)、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分别与盈余管理行为(EM)之间的关系。EM4it=α+β1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1)EM4it=α+β1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2)EM1it=α+β1A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3)EM1it=α+β1A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4)EM2it=α+β1A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5)EM2it=α+β1A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6)EM3it=α+β1A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7)EM3it=α+β1ABTD+it+β2DAit+β3ΔOCFit+β4∑jIndit+β5LEVit+β6LNSIZEit+εit(8)上述所有变量,除虚拟变量、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外,其他所有变量均除以期初总资产,达到标准化,以消除异方差对之的影响;且对所有数据均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以消除极端值对之的影响。

2.3数据来源本文以中国2008-2013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①,剔除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公司:(1)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2007年12月3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3)所得税税率未知,或为0的公司;(4)利润总额非正的公司;(5)所得税费用非正的公司。根据以上标准,得出了本文分析的有效样本,样本具体的分布与筛选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所涉数据均来自于iFinD金融数据终端和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的有效样本为638家上市公司,从2008年到2013年则共有3828(638×6)个样本。从行业分布来看,可知本文选取的样本分布范围广,除了金融、保险业,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中的13个行业都有所涉及,说明本文的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3实证分析

3.1描述性统计从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表2),可知总应计利润(TACC)占期初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5.37%,这与叶康涛(2006)[31]文中结果相近,说明中国的上市公司并不全部通过操纵应计项目,而是更多的采用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来进行盈余管理,规避该项行为所带来的所得税成本,降低了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平均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所占期初总资产的比例很低,但是其均值与中位数均为负数,且其标准差很大,达到6.46%,这很有可能是各公司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正负相抵的结果。在本文的样本中有2085个样本(占总样本的54.47%)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小于0,即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这也间接反映了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更能代表上市公司的主要情况。表3对总税会差异(BTD)、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操纵性应计利润(DA)以及盈余管理行为(EM)进行了相关系数分析。本文采用的是Pearson相关系数,并进行了双侧检验。此外,根据修正的琼斯模型得出的操纵性应计利润(DA),在1%的置信水平下,与总的盈余管理行为(EM4)和以避免亏损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1)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在5%的置信水平下,与以防止利润下滑为动机(EM2)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在10%的置信水平下,与以再融资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3)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以应计项目来衡量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系统性偏误,这与Phillips等(2003)[26]、Tang等(2011)[32]研究的结论相似。

3.2总税会差异与盈余管理行为由于总税会差异(BTD)的正负代表不同的经济含义①,进一步将总税会差异(BTD)划分为正的总税会差异(BTD+)和负的总税会差异(BTD-),并将之连同操纵性应计利润(DA)带入回归方程(1)、(2)进行回归,考察正的总税会差异(BTD+)、负的总税会差异(BTD-)、操纵性应计利润(DA)与总盈余管理行为(EM4)之间的关系。具体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从回归结果(Ⅰ)、(Ⅱ)来看,负的总税会差异(BTD-)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随着上市公司负的总税会差异(BTD-)增加,其总的盈余管理行为(EM4)也随之增加,且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其负的总税会差异(BTD-)较未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而言,高达3.185倍。即负的总税会差异(BTD-)越大,上市公司越可能存在以避免亏损、防止利润下滑和再融资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然而,正的总税会差异(BTD+)的回归系数却不显著,说明其无法识别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这可能与之数额太小的缘故有关。同时,操纵性应计利润(DA)在回归方程(1)、(2)回归的结果均显示,其与总的盈余管理行为(EM4)显著负相关,说明修正的琼斯模型在识别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上可能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偏误。这与Phillips等(2003)[26]、Tang等(2011)[32]研究的结论相似。以上结果与预期的结果一样,上市公司有足够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行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得到了验证,上市公司负的总税会差异(BTD-)逐渐呈扩大之势,并受之影响,总的盈余管理行为(EM4)随之扩大而增加,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财务报告中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谨慎性得到了怀疑。

3.3操纵性税会差异与盈余管理行为由于操纵税会差异(ABTD)的正负代表不同的经济含义,从而进一步将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划分为正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和负的操纵性总税会差异(ABTD-),并将之连同操纵性应计利润(DA)带入回归方程(3)、(4)、(5)、(6)、(7)、(8)进行回归,考察正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操纵性应计利润(DA)与各个动机产生的盈余管理行为(EM1、EM2、EM3)之间的关系。具体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从回归结果(Ⅰ)、(Ⅱ)可知,正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和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无法识别出上市公司以避免亏损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这与样本中以该项动机界定盈余管理行为的数量有一定的关系,从表2可得,EM1的均值为0.0274295,即表明约有2.74%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以避免亏损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较之其他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其所占比例较小。从回归结果(Ⅲ)、(Ⅳ)可知,在5%的置信水平下,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与以防止利润下滑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2)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在上市公司中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越大,上市公司越有可能出现以防止利润下滑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2)。平均而言,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占期初总资产的比例每增加1元,则以防止利润下滑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2)将会增加6.030倍。从回归结果(Ⅴ)、(Ⅵ)可知,在10%的置信水平下,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与以再融资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3)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在上市公司中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越大,上市公司越有可能出现以再融资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3)。平均而言,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占期初总资产的比例每增加1元,则以再融资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3)将会增加3.874倍。综上所得,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将可以有效地识别出上市公司以防止利润下滑(EM2)和以再融资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3)。这些无不说明了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呈扩大之势的上市公司,其更有可能存在这两种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这些上市公司披露出的盈余信息质量,将很可能并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标准。此外,从表5的回归结果还可知,在不同的置信水平下,操纵性应计利润(DA)的回归系数均为负,说明修正的琼斯模型在识别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上可能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偏误。这与Phillips等(2003)[26]、Tang等(2011)[32]研究的结论相似。

4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以中国2008-2013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检验了总的税会差异(BTD)、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与不同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EM)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着不同的原则与目标,且企业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可能会面临权衡所得税成本的选择,从而现今这种税收-会计差异分离之势可能会给管理层带来更大的操纵空间。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操纵性应计利润(DA),总的税会差异(BTD)与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更能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随着负的总税会差异(BTD-)与负的操纵性税会差异(ABTD-)的扩大,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EM)也随之增加。即验证了随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中国的税收-会计差异逐渐呈分离之势,而从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角度而言,税收-会计差异是识别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一个可靠的指标。总体而言,本文研究了税收-会计差异对盈余管理影响的机理,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利用程度,以此可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此外,本文对盈余管理动机的细化,可为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甄别与管理企业规避税收的行为,提供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的支持。正如查特菲尔德教授曾在他的著作《会计思想史》(1989)[33]中所言,会计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为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其二为会计信息需求者需求的变化。在社会经济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的现今,如何向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高质量和数量的会计信息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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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并存与需求,社会经济规模和企业经营范围的迅速扩大,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提高,多种电子商务和跨国经营的大量出现,这些无不呼唤着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为顺应社会的不断需求,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应在继续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专业化管理。

1 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

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进行纳税。这样做,即不减少我国的总体税收收入,又能简化征缴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监管效果,对纳税人来说,降低了自行申报的复杂性,个税自行申报将更加简便易行。

2 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降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我国新农村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必要生活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我们认为扣除项目的设计应对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进行测算,建立物价、消费联动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生活变化情况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同时,将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支出和纳税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无生活能力且无救济补助的需赡养亲属的支出纳入到扣除范围内,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资调整情况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建立联动机制。目前对生活费用扣除额是否应该采取一刀切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实事求是来讲,中国各省市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允许各地区确定不同的生活费用扣除额,不应该搞一刀切。但问题是一旦允许各地区生活费用扣除额进行上下浮动,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往往会超过浮动的范围,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反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那时法律上允许存在搞一些地方差异。2002年后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种,为了保证税政、税权的统一性,也为了尽可能使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公平,统一的生活费用扣除额是相对正确的做法。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家庭负担的医疗、教育、住房、保险、养老等重要支出,以家庭人口数量为系数,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减少因此出现的不公平程度。

如果我国的税制设计真正实行应税收入重新界定、并且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那么就需要设计一套相应的全新的税率体系。应将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加总,仍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为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收入越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越多,从而使中低收入者负担较少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负担较多的个人所得税。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个人最高边际税率应确定为25%-35%为宜。借鉴国际经验,税率的级数不应超过5档。可以考虑两档税率或实行三档税率,实行两档税率分别是10%和25%;实行三档税率分别是10%、20%和30%。

3 逐步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个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法。当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然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将个税税源控制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扣缴义务人,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使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处于无序状态。同时,在源泉扣缴方法下人们获得的是税后收入,主要关心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这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第7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税收管理;现状;措施

一、引言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在促进灵活就业、调节劳动力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又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进行了更加专门的规制,以期使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模式,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这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致使其具体制度架构难免会存在某些缺失,所以,很多时候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纵观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践状况,劳务派遣乱象丛生,严重地侵害着被派遣劳动者利益。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以推进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1.申报不真实,规避应缴税费

个别劳务派遣企业采取制假名单、假工资单等手段,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支付或缴纳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部分,也未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

2.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缺位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具体范围有了更加规范的说明,但规定的具体化程度仍然有限,且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原有的很多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又出现了超比例用工等新的问题,而地方政府在其现有权限范围内仍然无法解决。我国在劳务派遣专项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是导致我国出现地方劳务派遣监管困境的主要原因,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条件怎样具体审查,经营业务内容、行为规范怎样监察,劳务派遣机构的实际表现怎么考量,都没有具体的规范准则,这就使得许多不够资质的单位进入了劳务派遣行业同时,我国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业准入限制仍不够严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门槛,但仍有些不具备资格和经营实力的单位进入派遣行业,扰乱了就业市场环境,对这部分劳务派遣机构该如何监管,怎样从源头上制止此类现象,这些仍然是严峻问题。

3.税务管理问题

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人员对合同、社会保险费、结算价款等前置信息真实性难以进行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全依赖于出具单位或个人的诚信度及对法律的遵从度,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也享受了差额征收增值税;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发票发放和使用监管不严密,自开票劳务派遣企业发票的使用存在超范围开票、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现象。

三、劳务派遣一般税收处理规则

劳务派遣不仅包含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定义的劳务派遣制度,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以其他形式广泛存在。例如,我国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制就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委派的会计人员是集团的员工,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被派遣到下属企业单位工作。很多大型企业在异地设立公司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实行的派遣制,即这些人员和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被派遣到异地公司工作。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中的国际雇员也存在劳务派遣问题,这些国际雇员是与外国企业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被派遣到中国境内合资企业从事相关工作。这些经济现象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行为一致。在这些经济现象中,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发放,但派遣单位发放的工资需要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此时,相关税收问题就产生了:如果以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则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则这些经济活动中派遣单位取得的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的价款需要作为劳务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对劳务派遣行业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修改劳务派遣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是一个长期的过渡性制度,这就需要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从未来统一用工市场的角度,思考劳务派遣制度与统一用工制度的对接问题,寻求二者之间的制度接口,不断修改和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对“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岗位作出更为明确、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规避企业把符合“临时性”岗位要求的人员转移派遣到“辅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严格执行“临时性”岗位6个月派遣期限的规定。二是制定对劳务派遣员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提供必要程序保障的法律规定,赋予劳务派遣员工依照法律行使自己是否与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给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不实行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企业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权力。三是制定“劳务外包”法律规定,使劳务外包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2.构建激励制度

对现行工资分配的制度进行完善、规范,结合企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设计模板,确定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形成规范、科学模式;不断丰富薪资补贴的种类,针对专业能力强、学历高及技能高的员工,给予技能补贴;针对服务要求高、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并结合用工年限给予服务津贴,增强人员归属感及认同感。对行业特点进行综合性考虑,分析人员薪酬差距,对于薪酬较低的岗位,适当提高工资标准。重视绩效考核,提高其总薪酬比例,在保证人员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将其他部分列入考核范围,推行二次分配及考核,并适当拉开差距,实现多劳多得;对绩效升薪进行调整,扩大A档的评估比例,适当提高奖励。指导企业按照岗位特点不同选择考核方法,将定性考核作为主导,围绕其展开定量考核;对工作目标予以分解,从而建立量化、具体指标体系。

3.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作用

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教育引导,使他们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自觉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参与企业管理,参与企业技术革新,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文关怀,积极组织他们与本企业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真正发挥出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作用。

4.科学进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

在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方面,需要事业单位集合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措施的优化,重点在制度管理、员工激励等方面不断努力,从而实现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制度管理方面,重点是要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制度讲解,让这一群体了解工作中需要遵循哪些规章制度,自身的具体工作职责内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从激励机制设计来看,重点就是要在综合运用好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两种手段,充分调研这一群体在激励方面的各种需求,围绕这些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模式,尽量满足其需要,从而提升其工作积极性。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要对其进行一定限制,使其能够切实提高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的素质,确保劳务派遣工作的健康发展。政府要正确引导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好地培养劳务派遣人员的整体素质。在提高劳动人员素质的同时,还要协调好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普及法律知识,使得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派遣的劳动人员能够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谢德成.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模糊性及其改进路径[J].法学,2011,08:121-126.

[2] 赵婷婷.劳务派遣合约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山东大学,2013.

第8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有些地区税务局返还车船税手续费的比例超过50%,这部分资金投入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存在税收执法及监管处罚风险,且容易诱发公司收入的账外循环。2017年,河南等地保监局已将代收代缴车船税列入车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重处罚。(二)税款解缴岗位的监督缺位。从笔者对部分财产保险经营机构的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地市级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设置有纳税专用银行账户,并配备专岗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因此,各级财会机构人员兼岗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但财产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领域涉及的会计监督缺少重视较为常见,个别经营机构甚至存在税款解缴人员编制财务入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容易滋生个人舞弊行为。如某市级分公司税务岗员工,两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贪污车船税资金近500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四、加强车船税收缴管理的建议(一)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合规意识。一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作为内控稽核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税务部门需定期开展代收代缴工作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完善关键岗位监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兼容岗位相互牵制和分离原则设置兼岗,针对税款解缴及手续费清收人员落实定期轮岗及交叉复核制度。三是增强合规意识。财产保险行业应督导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法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带头作用,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第9篇:税收行业管理范文

一、充分认识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方法。专业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只有三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税收管理的最大效能。在这三者中,科学化强调探索和掌握管理规律,是加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精细化强调管理要精确、细致和深入,是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而专业化强调根据纳税人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管理,是加强管理的基本方法。离开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很难实现。

其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强化各类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个性化差异日益明显。从我市来看,全市59592户纳税人中,国有企业560户,集体企业1676户,股份制企业5490户,“三资”企业1602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264户。这些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比如,世界跨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近40户“三资”企业,普遍采用erp系统进行内控和核算,而国内的一些小企业一般采用手工核算,有的新办企业则请人代账。管理对象的明显差异,必然要求税务部门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科学划分管理对象,准确把握管理规律,分别制订管理办法,有效配置管理资源,合理调配管理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否则,极易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等现象。

再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随着近几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纳税户数不断增多,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加大;同时,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涉税事务日趋繁杂,不少税收管理员因事务性工作缠身,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企业的税收征管难题进行研究,影响了税源管理质效;此外,同类企业分散管理,极易出现“力度不同、标准不一、效果各异”的现象。比如,7月份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由于商业企业分布在全市200多个税收责任区,基本上所有税收管理员都要集中精力忙于这一工作,影响了其他工作,最终也不能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出现了“人人都来做、最终做不好”的现象。因此,在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征管效率,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二、准确把握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

根据总局会议精神,所谓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

从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内涵来看,专业化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

(1)分行业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照行业系统和隶属关系,设立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是,便于税收管理员了解同行业内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纳税情况,可以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其缺点是,所管企业分散,容易出现漏征漏管户。分行业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市区税源管理单位,因为市区工商业户比较集中,行业分工比较清晰。比如我市市区除商业企业外,工业企业一般都集中在石油化工、汽车船舶、机电装备等主要行业上,而且仅这三大主导产业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67.5%。

(2)分规模管理。就是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设立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是,能抓住不同经营规模企业在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水平等方面的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比如,对大型企业集团重点突出税收服务性调研,优化税收服务,定期开展税务审计;对中型企业重点突出纳税评估,促进规范核算;对小企业重点突出税务稽查,促进建账建制。这样,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就更强。这种管理形式的缺点是,规模划分标准很难准确界定,少数企业经营规模与会计核算水平不相适应。

当然,税收专业化管理除了上述两种主要方式外,还有其他一些方式,比如:

(1)分税种管理。就是按照不同的税种设立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开展税收征管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是税收管理员比较容易集中精力钻研业务,有利于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防止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准而产生执法风险。这种管理形式的缺点是,对于每一名税收管理员来说仅仅掌握纳税人一部分纳税情况,不系统,不全面,不利于统一协调管理,而且纳税人与多名税收管理员多头联系,容易产生“多头跑、多次跑”的现象。

(2)分涉税事务管理。就是按照税收管理的不同事项,划分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开展税收征管的一种管理方式。比如,设立税务登记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发票发售管理岗等。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是,分工专业性强,管理内容单一,更利于干部钻研税收业务,提高专业岗位技能。这种管理形式的缺点是,容易出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现象。

综合以上分析,尽管税收专业化管理有多种方式,但每种方式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应该相互结合,科学选用,尽量扬长避短。比如,把分行业管理与分规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再按各行业内不同企业的规模进行进一步细分,进一步提高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方式

各地税源结构、人员配置有着明显差异。因此,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逐步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方式。从*市局调研情况分析来看:

(1)市区税源结构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户数较多,大企业集中,基本集中了全市大型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二是行业齐全,每个行业都有几十户甚至上百户纳税人,每个行业的税收管理方法、管理重点不尽相同;三是涉税事务比较繁杂,经常出现整体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联交易等重大涉税事项。

(2)农村税源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征管户数相对较少,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除极少数年销售过亿元企业外,一般企业年销售在2000万元左右,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下,不少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有的企业甚至是建账,税收风险相对较高;二是户源分散,企业一般分散在各个乡镇,有的还在村组之中,点多线长,税源管理费时费力。

(3)县城税源结构:融合了市区和农村的一些特点,形成了自己的税源特色,比如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既有不少销售过亿元企业,更有为数众多的亿元以下甚至是千万元左右的企业。

根据各地税源结构特点,结合人员配置情况,应选用不同的专业化管理方式:(1)市区可以试行以分行业为主,分规模、分税种为辅的专业化管理方式;(2)农村可以试行以分税种、分涉税事项为主,分规模、分行业为辅的专业化管理方式;(3)县城可以试行以分规模为主,分行业、分税种为辅的专业化管理方式。

四、扎实做好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既牵涉到征管范围的调整,也涉及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问题,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首先,要科学设立税收专业管理岗位。这是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基础。要准确把握税源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专业化分类标准,并据以设立专业管理岗位。比如,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岗、跨国税源管理岗、个体税收管理岗、工业税收管理岗、商业税收管理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岗等。当然,专业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本着清晰明了、简洁适用的原则,既不能过粗,也不能过细;既不能交叉重复,更不能留有“空档”。尤其是在试行专业化管理初期,要把行业管理与区域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稳定现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在分局内部(或科室内部)推行分行业、分类别、分规模管理,既体现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又发挥分局(或科室)的区域综合管理职能,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