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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模式精选(九篇)

ppp融资模式

第1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PPP 融资模式 利益相关者 风险分担 养老机构投资

一、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状况

(一)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规模

根据《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5年底,我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共计11.6万个,比上年增长23.4%,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共计2.8万个,互助型养老设施共计6.2万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共计2.6万个;各类养老床位共计672.7万张,比上年增长16.4%(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3张,比上年增长11.4%)。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思想的转变,进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是越来越多。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的养老机构和设施总量仍然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供需矛盾突出。

(二)我国养老机构的资本构成

1.公办为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养老思想的转变,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对养老机构给予大力支持,定期投入财政资金兴办许多公办养老机构。国营养老机构规模实现高速发展。

2.民营为辅。虽然养老机构投资类型由原来的公办逐渐向民营转型,但是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资本构成仍然以国营为主,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空间被挤占,私营养老机构覆盖率微小,社会团体、公助民办和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的所占比例较小。

(三)我国养老机构投资存在的问题

1.公办养老机构缺乏竞争机制。我国养老机构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全,政策扶持无法克服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的弊端,存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机构服务人员松懈等不合理的运作现象,公办养老机构很难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民办养老机构缺乏政策扶持。虽然民办养老机构在经营方式方面比公办养老机构更加灵活,资金和人力的运作效率较高,但是大部分民k养老机构都缺乏政策辅导,而且政府在指导养老机构发展的过程中重城轻农、重公办轻民办的倾向不利于养老机构事业健康发展。

3.养老机构融资能力匮乏。国营养老机构虽然拥有财政支持,但是财政以外的收入来源较少,导致机构的服务水平跟不上。民营养老机构在外部信贷方面的支持较弱,常常出现一些私人或企业独资建设养老院的现象。这样降低了民营养老机构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对养老机构投资的补充。

二、PPP融资模式

(一)PPP融资模式的融资结构

采用PPP融资模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以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由私营企业和政府共同投资SPC公司。PPP融资模式的一般融资过程见下图:

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企业组成特殊目的公司并签订特许权协议。一方面,政府赋予SPC基础设施的特许开发权,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和运营。为了保证SPC顺利获得融资,政府会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承诺根据项目经营现金流量、资产状况等,由SPC还本付息的特许权协议。

(二)PPP融资模式的优势

1.PPP融资模式有效实现融资便利。一方面,通过吸引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既解决了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又为政府减轻债务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积极性。

2.PPP融资模式提高了投资效率。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即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私人企业的创业精神、民间资本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以提高PPP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效率。

3.PPP融资模式驱使风险合理分担。在PPP融资模式的博弈模型中,公私合作双方可根据参与主体所能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及可能性,设计出对政府部门和私人投资者而言具有最低追索的融资结构,将PPP模式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合理分担于政府部门、私人部门贷款人及其他参与者之间。

4.PPP融资模式提供灵活的信用结构。PPP融资模式的多方参与主体特性可以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PPP融资项目有关的各个方面,提高PPP融资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减少贷款人对主要投资者资信和其他资产的依赖程度。

三、PPP融资模式与养老机构投资结合的研究

(一)我国PPP模式应用于养老机构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PPP融资模式的形势分析。一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多次提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要利用社会资本,为PPP融资模式与养老机构投资结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社会资本提前布局。二是供给侧改革的政策机遇。推广PPP融资模式促进养老机构投资就是为了拓展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提升养老服务产品的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内容。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利用PPP融资模式促进养老机构投资引入了社会资本并注重市场机制,实现政府融资、养老服务供给、民间资本准入的三方共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现代财政制度要求。

2.养老机构投资中利用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2016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为了“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老龄产业新的增长点”,发展老龄产业和事业需要开拓视野、探索老龄产业和事业发展的高效模式。

张蕾(2008)研究指出,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都存在一部分资金缺口,急需“输血”。对于这些机构最切实的帮助还是以加大投入或改善融资的方式解决其资金面上的困难,PPP融资模式就是可以有效促进公办和民营养老机构之间优势互补、相互成长的有利模式。

(二)风险分担视角下PPP融资模式与养老机构投资结合

PPP模式中公私合作的原因之一即是将风险进行分散。刘新平(2006)指出PPP融资模式下投资项目的风险分配应该遵从三条主要原则: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控制相应的风险;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以PPP融资模式投资的养老机构具有实施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经济风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战略地位等特征。而这些因素影响时间跨度往往贯穿养老机构投资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即从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到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终结阶段。各种风险因素和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PPP项目风险的分担。

PPP融资模式下养老机构投资各方首先要有合作和双赢的思想,也就是说在考虑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时,不但考虑自己一方,也应该仔细考虑对方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方应得到的权益。在PPP项目中,政府方更应具有这种思想,才能合理分担和共同管好风险。

(三)利益相关者角度视角下PPP融资模式与养老机构投资结合

1.政府部门的利益要求。政府部门采取PPP融Y模式投资养老机构的主要动机是避免政府直接举债,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养老机构服务短缺的问题和发挥民营公司的高效率,获得项目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改善养老设施和服务水平。政府部门的根本利益要求是保护养老服务的公共利益。

2.私人投资者的利益要求。私人投资者参与养老机构的PPP融资项目的根本利益是实现“有利可图”,即寻求与风险相匹配的项目收益。为了维护其根本利益要求,私人投资者会产生围绕PPP融资模式和养老机构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方面的利益诉求。

PPP项目核心利益相关者角色及利益要求如下表: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和私人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在权衡之下可以达成一致:通过PPP融资来投资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政府既可以减轻债务负担又能增加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政府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和责任转移给私人投资者,而私人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管理优势获取投资收益并开拓养老服务新市场;政府的介入和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中政策和法律层面的风险和成本。

四、对我国利用PPP融资模式促进养老机构投资的政策建议

过去,PPP融资模式促进养老机构投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少与利益协调、风险分担相关的问题,导致有些养老机构投资项目提前终止。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等,增加了私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对我国利用PPP融资模式促进养老机构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重视PPP与养老机构投资结合中政府部门和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协调

在PPP融资模式下,私人投资者所期望的投资收益最大化有时与政府部门关注的养老机构社会成本最小化相冲突。而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无非是合作目标的差异和契约的不完备。因此,可以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政府部门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政府方面,可以出台利用PPP融资模式投资养老机构的规范性、完整性法律政策,明确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在养老机构投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有效达到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目的。

2.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PPP融资模式强调了政府部门的全程参与,给予政策扶持的同时,重视发挥私人投资者在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管理优势。做到政府部门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相互协调、统筹大局和推动发展,以促进养老机构投资的顺利进行。

3.监管部门严格把关。政府监管部门应适度地控制养老机构市场准入、协调养老服务价格和监管养老服务水平。在监管过程中应审时度势,避免由于监管过多造成的寻租泛滥,养老机构投资成本被人为加大,损害投资双方的利益,影响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效率。

(二)PPP融资模式下养老机构投资项目中的项目风险识别和应对

英国等国家关于PPP融资模式的成功经验表明,PPP融资模式下养老机构投资的核心是风险分担机制。只有确保具备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更有效地将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吸进并参与到养老机构的投资建设中来。

1.加强PPP融资模式下养老机构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养老机构投资评估。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关注养老机构的持续经营风险,私人投资者着眼于“有利可图”,而贷款人则依靠对养老机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作出信贷决策。所以可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养老机构投资的准确评估,是投资各方做出决策的主要环节,也是加强风险防范主要手段。

2.建立PPP融资模式下养老机构投资的科学管理机制。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发挥调控作用和加大政策扶持,私人投资者给予直接投资和管理,主要责任主体对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和运营过程需要牢牢掌握监督权和自,降低融资的风险和运营风险。保证PPP融资模式促进养老机构的运行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私人投资者应当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

3.制定PPP融资模式下养老机构投资风险分担机制。在利用PPP融资模式投资养老机构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人投资者应当共同对养老机构投资运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做预测和总结,强化风险识别能力。合理评估各方承担风险的能力,根据收益原则进行风险分担,将投资过程中各个时期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张滢鸿.中国城市机构养老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2]张蕾.城市养老机构发展的比较研究――“资本”的视角[D].厦门大学,2008.

[3]陈菲.PPP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与分配研究[D].重庆大学,2008.

第2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PPP融资模式 政治风险 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a)-0245-02

1 PPP融资模式概述

PPP融资模式,亦即公私合伙制,起源于英国,已流行于全球,这也为我国的城市基本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众多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北京的鸟巢融资等都采用了这一模式。

PPP融资模式具有很多种类,美国政府会计将PPP融资模式分为12类,PPP国家委员会则将之细分为18类,世界银行则将它分为6大类,我国学者杨卫华等则将之细分为4大类9中类22小类,这些分类主要是根据设计、建设、经营、移交、外包、租赁(含回购租赁)、持股等方面进行了考量,为不同的基建项目选择不同的PPP融资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2 PPP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

由于PPP融资模式通常都是应用于比较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量巨大,建设的周期较长,因此,其风险也比较大,常见的有如下几种风险。

2.1 政治风险

由于政策改变或者审批需要授权等问题,或者由于政治原因导致项目不可继续实施的风险,其中包括获准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新法律产生、总统选举等导致政策变化等不可预测的风险。其中,特许经营权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一旦发生变化,将会给PPP融资项目带来极大风险,甚至导致项目的失败。例如,由于鸟巢的运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成本分摊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使用权被政府收回,项目终结。

2.2 金融风险

PPP融资模式通常应用于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因为建设周期长,可能面临金融市场的巨大变化,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常见的有外汇和利率风险,当经济运行出现异常的时候,央行可能会调整利率,对于巨额投资项目而言,利率上调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汇率也是同样如此,外汇市场也是经常出现巨大的波动,其风险也会导致外资利用风险。另外,还有国内通货膨胀风险,物价的快速上涨也会导致原来预期的投资额出现巨大缺口,可能导致项目实施的资金链断裂。

2.3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都是政府和投资人无法控制的风险,有些可能还可以监控,如天气预报等,有些则具有突然性,且破坏力巨大,如洪水、泥石流、战争、地震、罢工、甚至极端势力的发酵等等,都是不可忽略的风险。

除此之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各种风险,以上是主要的几种风险。

3 PPP融资模式风险评估

正因为PPP融资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对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规避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

3.1 识别风险

首先是对风险进行识别并进行分析和研究,采用一些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描述,也可以通过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等方法进行分析,其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需要考虑进去,一般要求使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识别与估计。因此,在对PPP融资模式进行风险估计时,应当确保项目中投资回报率的稳定性,在进行风险估计的过程中,将其融资模式开展中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分析,然后再对风险发生后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分析,通过二者之间的对比,从而在确保误差相对较小的基础上,实现对融资风险的估计。

3.2 风险评价

利用理论化基础知识,对PPP项目当前面临的风险进行系统性的评价,具体包括风险的影响水平及可造成的整体损失,对评估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为风险评价提供出有效数据支持。同时,也应当对PPP项目风险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析,确保风险估计与风险评价两方面的综合考虑,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评估,最终实现对PPP融资模式风险的规避。在风险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对其日后是否会影响到城市规划前景等问题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确保其在风险评价的全面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工程日后的预期营业成本,实现对风险的系统化评价。

4 规避PPP融资风险的建议

在分析了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尽量规避PPP融资风险。

4.1 针对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融资种类

不同种类的PPP融资模式,对经营权、所有权的要求不同,首先从大类上来选择是外包型、回租回购型、特许经营型、资产剥离型,然后再选择具体的中类和小类,这需要充分考虑不同PPP融资模式下,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合作程度,根据项目特点,从招投标、设计、融资、建设、经营和移交等环节进行考虑,从信任、共享、沟通、协作、承诺多个方面来测量合作程度,预测存在的风险,选择相应的PPP融资模式,规避相应的风险。

4.2 管控PPP融资规模,规避财政风险

国际上PPP融资应用比较成熟的国家,PPP融资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投资金额,仅占全部公共部门投资的15%~25%,对于我国而言,经济发展水平有限,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建议政府在审批的时候,一定要控制其占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目前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年4月)要求不超过10%,认为更保守一些,控制在5%以下应该是可以的。在应用比较熟练、制度建设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慢慢提高这个比例。

4.3 开展相关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PPP融资项目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因此,可组织学者和国资委、规划、城建等专家对PPP融资模式展开研究,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考察,建立科学、全面、完善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方法,并完善相关理论,用于指导实践,并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对项目的审批进行论证,提供参考意见,规避各种风险。

4.4 组织政府审计部门和民间审计机构全程跟踪审计

对于国家财产物质的安全需要得到相应的保证,民间资金的安全也应该得到保证,能够按照合约认真履行,各尽其责,这就需要国家审计部门和民间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的全程进行跟踪,保证合作行为的合理合规。对于日常的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并不干预各方决策,但必须最大程度上保证各方按照合同认真履行。对于出现的突发重大事项,两方审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出具审计报告与建议,最大程度上规避各种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4.5 合同中应预先约定风险分摊机制

PPP融资项目,私人参与的目的是盈利,政府参与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不能因为国有产权的虚位,就承担大部分乃至全部的风险,也不能因为私人的逐利,大部分盈利都归结于私人。因此,对风险与盈利都应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规避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成果。

⒖嘉南

[1] 叶晓d,徐春梅.我国公共项目公私合作(PPP)模式研究述评[J].软科学,2013(6):6-9.

[2] 严晓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应用及审计重点探讨[J].审计研究,2014(5):45-51.

[3] 吴孝灵,周晶,彭以忱,等.基于公私博弈的PPP项目政府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3(S1):198-204.

第3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基建投资:PPP投融资模式:运作优势:实施条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建投资新常态――PPP投融资模式运作优势与实施条件研究――以青岛地铁R3线为例

收录日期:2015年3月10日

基建投资仍是2015年保持全国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抓手,2014年底国务院批准了总投资额逾10万亿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巨大,地方政府举债异常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筹措大量资金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成为各级政府实现经济稳增长的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寻求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最优合作,实现双方共赢,成为各级政府解决庞大基建投资资金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PPP投融资模式的提出与现实合理性

(一)中央推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通过改革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改革方向。《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指出“要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随后,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层面在2014年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和落实这项改革举措。各地政府也陆续推出PPP项目指导性文件和自己的PPP试点项目,大量的PPP项目应运而生。2015年初,四川、河南、福建等8个省份公布了400多个PPP项目,涉及投资规模高达万亿元。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成为基建投资的一种新常态。

(二)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巨大。截至2013年6月,我国地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达到10.88万亿元,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包括中央)更是高达20.7万亿(数据来源:路透社-中国经济)。目前,地方政府的经营性和投资性净现金流为负,且每年需额外举债覆盖利息等支出。地方政府若不出售资产和压缩投资,4年后地方政府的负责率将达到国际警戒线。地方财政更是难以为继每年高达万亿的基建投资支出。

面对政府庞大的债务规模,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负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上述规定无一说明政府通过举债或政府担保获得资金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发掘新的融资来源。因此,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成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保持地方经济稳定增长的有利推手。

(三)新城镇化建设亟须良好的融资渠道。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这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目标。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根据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测算和预判,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的投资需求约42万亿元,主要包括经济基础设施(供水、交通、能源等)和社会基础设施(社保、养老、户籍等)。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何筹措资金是新城镇化建设亟须解决的问题,而通过PPP模式吸引民营资本成为新城镇化融资的重要渠道。

二、PPP投融资模式运作流程

(一)PPP投融资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广义的PPP泛指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完成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各种模式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BOT、BOOT、BOO、TOT等。狭义的PPP一般不包括BOT、BOOT、BOO、TOT等合作条件较为确定的融资模式,多强调政府部分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件非常灵活,因此确切表达其内涵是非常困难的,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狭义的PPP更强调政府的控制力及在项目公司占有股份,与社会资本“利益分享、风险共担、伙伴关系、全程合作”。本文案例中提到的PPP投融资模式实际上是狭义的PPP概念。

PPP是一个整合双方优质资源强强联合的合作模式,其核心内容体现在合作上。PPP投融资模式的本质是以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目的;公私合作,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优势互补,项目社会效益最大化。从宏观角度讲,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微观角度讲,PPP模式自问世以来之所以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密切关注,主要原因在于:PPP模式能够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治理结构,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市场透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私双方互利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公共项目融资风险的转移和合理分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PPP投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PPP融资模式运作流程包括项目确立、框架招标、项目公司组建、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环节。政府通过框架招标,授予投资建设合作人对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建设合作特许权,双方签订《投资建设合作协议》。政府和投资建设合作人合作成立项目公司(spc),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方出资以及项目融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的力度来安排融资。项目公司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开发经营权限代替政府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政府和合作人根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进行特许经营或者股权转让。

三、PPP投融资模式的运作优势与实施条件――青岛市地铁R3线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井冈山路―大珠山段)轨道交通工程(R3线)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线路正线全长70.27公路,起于开发区的嘉陵江路站,终于董家口火车站,总体呈东北-西南走向。项目分两期实施,本项目为R3线一期工程,正线线路全长28.707km,设车站12座(地下站7座,高架站5座)。项目总投资135.6亿元。工程于2014年底施工,计划2018年12月31日试运营。

(二)运作模式。项目投资建设采用合作+施工总承包+固定回报的PPP模式,由青岛地铁集团和中国交建共同组建合资公司(SPC),出资比例为30∶70。公司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30%,剩余70%的投资由青岛地铁集团负责通过银行借款进行筹措。中国交建负责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进入试运营阶段后由青岛地铁集团对中国交建70%的股权进行分期回购,3年分4次完成股权回购,回购比例为2∶3∶3∶2。

合同总价包括施工总承包价款和股权转让金。其中,股权转让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建设期中交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②建设期中交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投资回报;③建设期中交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所占比例对应的银行贷款投资回报。政府提供《土地预期收益质押合同》的相关支撑性文件作为回购担保。

(三)案例总结――PPP投融资模式的优势与实施条件

1、PPP投融资模式优势分析。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采用PPP投融资模式进行项目投资,不仅政府方面可以启动相对较少资金运作更大的项目,加大当地的投资规模和速度,民间资本也获得了多方面的投资收益,实现了双方共赢。结合案例总结PPP投融资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几大优势:

(1)转换职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PPP投资模式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监督管理者,政府职责更加清晰,目的更加明确。同时,PPP模式不会大规模增加政府负债,政府也可以平滑年度财政支出波动,缓解财政支出压力。

(2)存在获利空间,有利于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PPP项目从框架招标到项目实施结束存在至少6~7个环节,因此存在诸多的获利空间。以施工企业参与PPP投融资项目为例,投资ppp项目可以获得投资价差、设计利润(ppp+epc项目)、施工利润、投资回报、经营利润等多重利润空间。另外,灵活的操作模式也是吸引社会资本的另一大因素。

(3)公司合营,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PPP投资模式使政府向项目的中后期延伸,企业向项目的前期延伸,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相互取长补短,从而达到控制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供应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4)风险共担,实现风险的合理分配。PPP投融资模式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初就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投资比例明确了两者之间的风险分配,有利于降低政府及企业的单方风险。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也降低了项目融资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保证基础设施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可控。

2、实施PPP投融资模式的必要条件

(1)有良好的政府环境,保持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良好的政府环境是实现PPP投融资模式的基本条件。在PPP模式下,政府既是特许权协议的当事方,又为项目运作提供政治和法律环境。因此,政府采用PPP模式应转变管理职能,优化财政结构,要有契约意识,按合同办事,要有市场意识,尽量采用市场化的或激励性的支持,以适应PPP模式管理的需要。

(2)合理的风险分担。PPP项目投资工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需要面对很大的风险,无论由公共部门还是民间资本单独承担,都对项目实施不利。为保证PPP项目的成功实施,必须在公共部门和私方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将项目风险在参与方之间进行合理、公平地分担,这是保证PPP项目运营成功的基础。

(3)健全的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成功实现PPP项目的技术保障。PPP模式的运作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项目融资,需要比较复杂的金融、财务和法律方面的知识,要在融资顾问、财务顾问、技术顾问、客流调查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下才能完成。而成熟完善的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高质量、低成本完成项目融资任务的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学工,刘国艳,杜飞轮,杨娟.我国PPP模式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5.2.

[2]袁永博,叶公伟,张明媛.基础设施PPP模式融资结构优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第4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铁路建设;PPP融资模式

我国的铁路建设技术在近几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在里程上获得较好的成绩,还取得了突出的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从原本的中国制造变成了中国创造走向了全世界。截止至2016年底,我国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2.4万公里,高速铁路2.2万公里,但是由于我国资金的储蓄率比较高,而发展铁路建设的资金多是以国债资金和财政收入为主,铁路本身的造价还比较昂贵,资金回流的周期还比较长,运营期长、维修及护理费用高造成资金缺口,对我国铁路运输的经济发展造成极大影响。为解决这一矛盾,PPP模式应运而生。

1铁路建设中PPP融资模式的研究背景

与PPP相关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法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始实施使用者付费的模式,随后1984年土耳其首次提出了BOT模式。然而对现代PPP影响最大的是1992年英国提出的由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的PFI模式。在字面上,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在PPP融资模式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美国学者将PPP融资模式的应用定义进行归纳总结并延续至今,即政府的公共部门有权利将公共设施的经营许可权转让给私营企业或部门,由私营企业来负责整体项目的开发、融资、运行和维护的全过程,合同终止后,私营企业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和时间将项目转交还政府部门。

2000年以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组织大力推广PPP模式。2014年北京召开的APEC会议上为未来的亚太前景描绘了美好的蓝图,同时也在本次的财长会议中审议并通过了《APEC区域内PPP设施落实的规划路线》,这也标志着亚太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融资渠道的改变,形成了以区域内的互通互联,为开拓良好的资金前景和行业领域奠定了基础。据调查截止至2014年中旬,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数量已达到了近十亿美元,这样的财政债务为PPP的融资模式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全球化的经济形势让民间资本有了更好的积累,同时也影响了其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我国铁路部门长期以来都是行业垄断的形势,建设周期也是影响其投资回报和收益周期长短的主要原因,因此使用PPP的融资形式切实有效地解决项目建设期的资金问题。PPP融资模式可以有效打破铁路部门的行业垄断形式,不仅可以促进民营企业进入到原本难以涉及的领域,也开拓了民营资本的投资空间和与之相关的行业。对铁路的竞争能力和先进技术带来活力,也让铁路在建设质量和施工周期等领域得到保障,对铁路的组网运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铁路建设中PPP融资模式的运行启示

2.1国外铁路建设中PPP融资模式运行成功案例

建成高速铁路最早的国家是日本,最初建设新干线的主要投资是来源于国家和银行的资助,在1987年日本出现了建设项目民营化,就此改变了原有的铁路投资结构形成了以海外资本和社会资本为代表的替代政府资金成为高铁建设的主要投资来源。日本出台的不同项目有地方、铁路和国家三方按比例分担的政策,为提升铁路的运行效率和价格竞争做出了贡献。当时美国的技术和经济发展都在世界一流的水平上,但是在铁路建设方面还是较为滞后,因此在1998年的交通协会年会上呼吁了社会各界需要提高对铁路建设的重视,并针对铁路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若干指导意见的发表,因此形成了美国以项目融资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的筹资方式,其中PPP融资模式为期间出现的路网分离和经营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2.2铁路建设中PPP融资模式案例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发达国家铁路建设中PPP融资模式的应用情况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使用PPP融资模式得到如此好的效果,得益于国家提供了适合运作PPP融资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在这些方面逐渐提升,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成绩。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PPP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新模式的实践都是必不可少的。

2.2.1完善法律建设

PPP融资模式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对政府部门、社会资本企业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由于参与者的身份地位不同其代表的权益也不同。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出发更加关注项目实施进度、安全及施工后的经济效益,而合作方则需要考虑如何降低项目整体成本使得利益最大化。为保证多方面的共赢,必须实行有法可依的完整制度体系。法国于上个世纪出台了《公共设施经营基本法》、《基础设施也许经营管理法》、《融资S可法》等,从政策的角度对社会资本的利用和集中提供了基本依据,也规范了私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铁路项目的融资方式。这些融资政策的落实为PPP融资模式的落实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也为项目投资参与者的参与过程及形式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进而有效推动了PPP融资模式的法律完善。我国目前的法规更多的是从建筑施工部门的角度出台的,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将PPP融资模式的合法性加入调整市场经济的政策中,将准入标准、特许资格以及纠纷解决办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规范,积极开展对发达国家立法方面的借鉴工作,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尽快填补好政策在该领域的发展空白。

2.2.2开展多种渠道

铁路建设由于成本过高和需求量大等特点,融资成为建设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通过对PPP运行成果显著的国家情况来看,PPP融资运行成功的原因来源于融资多样化渠道的通畅和运行环境的开放。日本的融资模式主要以实行由政府担保的铁路债券为主,结合以社会资金进行融资,同时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设备的融资方式进行创新;法国则是从资本风险的角度增加投资者的数量,降低铁路项目中出现风险的几率和保障建设融资的可持续性。从发达国家不同的PPP融资模式的尝试过程可以看出,明确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根据国家自身的金融特点进行项目开展,才能为铁路建设融资项目实现有效的改革和突破。

通过梳理我国目前的铁路建设项目的融资方式,主要的渠道和方式都是来自于国家的财政资金,借款也是以国家债券的形式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这种融资方式源自于我国以国家为融资主体的长期体制,是比较明确的政府性债务融资形式。虽然也有设立专门的铁路建设资金,但是从整体来讲该基金的能力还是很有限。间接金融的缺陷首先是在于容易受到国家货币等经济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在银行贷款方面尤为明显;其次铁路部门贷款过高的情况很难在额度上再有提升的空间。截止到2013年,我国铁路部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百分之六十五,这样的单一铁路建设融资模式对其资金的增长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对PPP融资模式的推广也形成了阻碍。而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又因企业信誉及出资能力极大的限制了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及社会投资方创新和改革当下的铁道建设融资方式,开拓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完善企业信誉评价网络,投融资模式创新,尽可能的和国际融资环境接轨获得低成本高安全系数的资金,从而打破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融资的壁垒。

结束语:

综上所述,铁路建设中的PPP融资模式是利用社会资本解决铁路建造资金的有效方式,为铁路在建设质量和施工周期等领域得到保障,同时对铁路的组网运营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PPP在我国仍处于实践摸索阶段,需要打破传统融资模式,政策支持及完善法律法规以支持PPP模式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以及经济发展速度均跻身世界前列,与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供给仍不足。据统计,我国目前人均公共设施存量为欧美发达国家的30%左右,公共服务水平比同发展水平国家低10%,城镇化率不足发达国家的80%。因此为改变民生、扩大内需,我国政府将大力发展公共事业,目前已确定水利工程、中西部铁路建设、棚户区及城乡危房改造等重点投资领域。进行这些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本,会给国家与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PPP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合作来解放政府财政的压力。总理在国务院常委会议以及APEC论坛等多次发言中都强调推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是让政府唱独角戏,而应推广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可见PPP模式对于我国城乡市政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一、PPP融资模式内涵

PPP融资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与民营合作。是指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使政府与社会主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主体会广泛吸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由此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会保证社会主体投资风险可控。目前PPP融资模式已经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垃圾填埋、焚烧等方面已经具有成功应用的案例。

二、我国城市市政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城乡市政建设基本全部为政府财政投资,通过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来回收资金或保证后期运营使用,经济效果及公共服务水平均较差。而我国城镇化建设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城乡市政建设规模总量大、财政负担重。以水利建设为例,目前我国中小城镇及农村水利配套建设缺口较大、部分城市的水利设施服务时间过长,新建及维修改造工程的工程量巨大,需要财政投入大。同时由于市政工程的公共服务性、我国市政公共建设收费机制的不健全、政府部门经营理念的欠缺以及管理手段的落后造成目前的市政工程项目收益性差且容易滋生腐败,进而导致市政公共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较差。必须积极开拓新的建设模式才能保证我国城乡市政建设满足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并减轻财政负担。

三、采用PPP融资模式进行城乡市政建设优势及存在问题

通过PPP融资模式进行城市市政建设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保证社会公共产品质量及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可实现社会主体投资风险可控。

1、采用PPP融资模式时,各民营企业、基金等社会资本可在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可以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并由足够的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费回收资金并获取利润。在合理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前提下,社会主体的投资收益具有保障,投资风险较小。我国已存在一些以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为业务的环境科技公司,这类公司尝试通过合资的方式成立公司,并通过多方融资获取足够的资金,以PPP模式获得政府项目获取利润,目前运营效果良好。

2、PPP模式是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基础开展的,而特许经营权的开始是以社会主体完成项目的建设并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批准为前提的。因此采用这种融资模式进行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过程中更加专业高效,且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渐开展可以更加专业、不断创新,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并提高公共产品服务质量。

四、PPP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采用PPP融资模式进行城乡市政建设具有很多优势但是由于PPP融资模式在我国应用尚不完善,其应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1、无法确保社会主体的投资利益,从而导致PPP融资模式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降低。市政项目多为公共服务性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因此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使用定价无法按照市场自由定价,从而导致社会主体的投资回收较慢。因此政府与社会主体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候应综合考虑我国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社会主体的投资运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等因素进行收费定价,同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社会主体一定的财政补偿,如建设期的资金补偿和运营期的运营补偿,以保证既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又能保证社会主体的利益。政府也应采取一定的方式鼓励社会主体从自身出发不断探索创新的融资租赁模式,改善自身的管理手段和水平,采用更加先进的设备设施,降低投资和运营成本,节约更多的社会资源。

2、政府存在一些认识误区,采用PPP模式后就不再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的风险和责任,同时由于我国的社会习惯导致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主体处于弱势地位,部分权益无法保证。因此政府在合作过程中必须转变对自身的定位,因为采用PPP融资模式进行项目建设是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是定位平等的合作关系,政府不能将全部责任和风险完全转嫁给社会主体,政府对市政产品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监督与服务,双方应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社会主体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地位正在逐步完善,最高法院开始实施巡回法庭制度,该制度的实行为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6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随着PPP模式在我国公共项目融资选择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社会资金的参与有力地加速了政府公共事业项目的发展。气象服务作为我国公共事业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建设需求的增大也带来了建设资本的增多,而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以政府资金拨款为主,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比较大的负担。因此,PPP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项目建设,缓解政府财政负担,可以成为促进气象服务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相关概念

(一)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是指基于大气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向社会大众或私营部门提供各类气象咨询的相关工作。

(二)PPP融资

PPP融资即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合作模式。它是指针对某个特定项目,政府与民营企业或私人资金形成的一种相互合作关系。PPP融资主要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公共服务、公共设施项目,由项目参与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政府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民营企业或私人资金可以通过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权利获取收益及回收投资[1]。

三、我国气象服务项目融资需求

(一)气象服务融资是气象服务深化发展的重要需求

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一种完全的公共服务,对公众和社会相关经济部门以免费的形式提供有关服务。然而纵观世界气象服务发展历程,气象服务都经历了由免费的纯公共服务到私人资本参与的私营与公共服务并存的过程,部分国家甚至出现了完全私营化气象服务的服务体系[2]。随着我国气象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气象服务的价值日渐受重视。西方经济学中的德尔菲气象定律指出气象投入与产出比为1:98,而美国航天局于20世纪60年代针对气象服务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直接指出国家气象服务的总体投入产出比为1:10[3],可见气象服务的价值巨大。在旅游、交通、海事、建设、水利等方面,气象服务产品成为行业决策信息的重要依据。因此,气象服务系统需要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升级气象服务产品,从而满足气象服务深化发展的需求。

(二)气象服务的融资渠道以政府财政为主,亟待拓宽投资渠道

目前我国气象服务建设仍然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这造成了政府财政负担的加重,而气象服务的公益性以及投资回收周期长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政府作为提供气象服务的部门,长期的资金压力与自我补偿机制的不足阻碍了气象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先进的气象设备以及气象技术的引入与提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财政的负担往往引起资金投入有所保留,从而造成服务质量升级困难,服务规模扩大阻滞,服务产品形式单一。

(三)气象服务融资引入社会资本,改变政府垄断经营

气象服务在我国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经营,经营模式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体制亟待完善。政府气象服务逐渐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缺少升级活力与产品创新,缺乏合作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气象服务产品已经难以满足庞大与苛刻的市场需求。因此,引入社会资本,将有利于改变政府独自经营的局面,初步完善气象服务的私营服务体制建设,通过技术合作、产品竞争、优势互补加快气象服务的产品升级,将政府的核心资源与市场化专业的管理经营理念结合,从而带动整个气象服务系统的升级,成为气象服务改革的突破口与拉动力。

四、PPP融资模式应用于气象服务的前景分析

(一)PPP融资模式可以缓解政府在气象服务领域的财政负担

前文提到,气象服务项目具有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资大的问题。PPP融资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分担政府的气象服务建设投资。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拉动多方的资金投入,将缓解气象服务建设的财政负担,助推气象服务发展的建设升级,同时也有利于发掘多元化的气象服务经营方式以及提高我国气象服务建设的自我补偿能力。另外,由于PPP融资贯穿整个气象服务项目建设到运营阶段,私营资本为了回收投资,需要完善气象服务质量,从而保证建设经营阶段的资金及时投入。

(二)PPP融资模式为跃跃欲试的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

PPP融资模式是一种将民间资本引入社会公共事业的有效途径,给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提供可能。尤其是我国气象服务的长期公共经营,私人资本对于进入气象服务领域具有强烈的需求。将PPP融资模式应用于气象服务项目,私营企业将融入到气象服务领域,破除私人资本与公共建设之间的障碍。

(三)气象服务有丰富的收益渠道,PPP融资具有可行性

气象服务具有一般公共服务项目的共性,即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问题。但是,气象服务具有丰富的收益渠道,为私人资本回收资金提供了可能。首先,气象服务的专业服务,如针对旅游、水利、建筑、婚庆等行业的专业定制服务将提供长期而稳定的收入;其次,电子气象服务平台可以成为广告宣传的重要途径;第三,气象服务设施周边土地的商业开发与经营;第四,气象博物馆、气象科技馆等参观、旅游收益;最后,针对政府的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气象活动的技术服务合同实现收益。

(四)PPP融资模式有助于提高气象服务的投资运营效率

PPP融资模式中,公私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PPP项目的全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最重要的是保证气象服务项目的公共服务能力不动摇、更完善;而私营企业为追求自己的投资收益,在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阶段会更加重视成本的控制及质量的提升。因此,政府通过自身的监督能力,加强气象服务项目建设的约束力;而私营资本则通过自身的运作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创新等提高投资效率。二者的有机结合使得气象服务PPP项目的投资运营效率获得有效提高。

(五)PPP融资模式有助于降低项目风险

气象服务项目开拓新的投资渠道,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而PPP融资模式中,通过决策阶段的充分调研降低决策风险,合同签订阶段的合理风险分配、最有利于降低合作双方总风险的分配机制,以及建设运营阶段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助推项目建设,从而提高项目融资成功的几率,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

五、结束语

第7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关键词:PPP模式;项目管理;项目融资

2016年1月贵州省交通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采用PPP模式建设贵州省三都至荔波高速、紫云至望谟高速、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的社会资本,由中冶集团所属企业(社会投资人)和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政府出资人)所属企业组成联合体于2016年1月6日正式中标,1月31日签订了三条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协议。

1 PPP项目融资模式概述

1.1 PPP项目融资模式基本含义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一种公共部门与企业合作的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它的基本含义包括:(1)PPP首先是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即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2)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与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相互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它将公共部门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既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又提高了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是解决政府投资公共产品缺陷和财政资金紧缺状况的有效方式。(3)PPP代表的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项目融资概念。其中,“公共部门”是指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部门,而企业则是泛指的概念,它可能是社会资本、私营企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甚至公民个人。

1.2 PPP项目融资的一般运作方式

PPP项目融资的一般运行程序是:公共部门选择项目合作方――确定项目签订特许权协议――成立特许经营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与管理――项目移交。

在PPP模式中,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以特许权协议为合作基础。两者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共同对项目的整个周期负责。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分歧,应当平等地在特许协议的基础上处理,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改变项目的实施。特许经营公司由双方共同设立,一般是股份合作企业,作为特许权人承担特许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是项目融资的具体承担者。在PPP模式下,项目风险和责任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政府对项目也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1.3 PPP项目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是PPP可以节省政府投资,提高项目公共服务质量。二是PPP可以保证融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三是PPP可以使企业参与项目前期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四是PPP可以使企业获得一定利益,吸引企业资本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五是PPP可以应用的范围极为广泛。

2 中冶贵州公司三条高速PPP项目融资实例分析

2.1 项目背景及概况

贵州省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紫云至望谟、天柱至黄平高速公路是贵州省“678”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三荔高速项目起于三都县大河镇,终点在罗家寨处与已建的驾欧至荔波高速公路顺接,路线全长75.72公里。项目估算总投资90.01亿元,紫望高速项目起于紫云县辽菁,接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紫云西互通,终点与已建的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顺接,路线全长70.885公里。项目估算总投资104.81亿元,三施高速项目起点与三穗至黎平高速公路顺接并与沪昆高速形成十字交叉,终点连接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余庆至凯里段的施秉连接线,路线全长44.850公里,项目估算总投资58.39亿元。三条高速公路技术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

2.2 项目融资模式分析

三PPP项目均采用“BOT+EPC+运营期补贴”模式合作实施。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指定贵州交通建设集团作为项目政府出资人,社会资本中标后,与政府出资人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项目公司安排中冶方和贵州交建按照65:35的投资比例合作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3年,运营期30年;贵州省交通厅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将在项目运营期内给予项目公司运营补贴或享有项目超额收益,项目运营补贴分为缺口性运营补贴和最低车辆通行费收入性补贴;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在项目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

2.3 社会资本的准入条件

贵州省PPP项目在准入条件设置上侧重于对投资人财务、投融资能力和信誉的要求,建设能力方面不做强制性要求,即投资人如具备有效的施工和(或)勘察设计资质,可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自行承担项目的建设,否则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和(或)施工单位实施建设。

贵州省一般要求PPP项目合格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大于等于资本金比例、最近连续三年盈利、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信誉良好,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4家。

投资协议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方案、项目建设运营目标及合理收益率、社会资本履约担保、违约条款、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其他事项等内容。投资协议还约定了项目合作方案、合理回报机制、风险分担、补助机制、退出机制等。

2.4 责任和风险划分

贵州省交通厅明确PPP项目前期工作由前期工作办理情况经验丰富的厅下属单位(省公路局、高速集团)或市(州)交通运输局代办,前期工作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项目公司成立后对相关合同和成果进行确认、交接和承继,并负责办理项目的核准和各项报批工作。

项目建设与运营过程中,贵州省交通厅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其中,建设阶段包括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融资监管等;运营阶段包括运营服务水平、通行费价格、路况维护监管等,并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补贴额度。

风险公平分担原则:一是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二是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大小相匹配。三是承担的风险有上限,风险分担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约定。

2.5 违约失信的管理措施

违约失信行为主要通过采用扣除投资人履约担保、对投资人处以违约金及解除合同等管理措施来约束投资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项目公司严重违约:(1)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2)如解除合同发生在建设期,以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资本金的80%予以收购;(3)如解除合同发生在运营期,以合同约定的项目合理收益率作为资本金回报率,对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资本金的80%予以收购。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已获得收益的,应在予以支付的收购款项中扣减该收益额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如果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及收购额减少的赔偿金仍无法弥补政府方损失的,政府方有权继续向项目公司追索。

政府方严重违约:(1)如合同解除发生在建设期,按照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全额予以收购;(2)如合同解除发生在运营期,以合同约定的项目合理收益率作为资本金回报率,对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予以收购。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已获得收益的,应在予以支付的收购款项中扣减该收益额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人民政府对由此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2.6 提前退出机制

项目运营期实际车辆通行费收入与工可预测车辆通行费收入有较大差距或运营期第10年后,项目运营年度经审计的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达不到预测车辆通行费收入的90%时,经协商同意,中冶方有权减持项目公司股份或退出本项目。减持股份时,政府将对减持的股份进行收购,收购款项为减持股份所对应考核项目资本金及实际占用时间(不含建设期)成本(时间成本为央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中冶方退出项目时,政府将对中冶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进行收购,收购款项为依据合作项目合同确认的考核项目资本金扣减政府出资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后的金额及实际占用时间(不含建设期)成本(时间成本为央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并扣减已获取的分红额及分红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7 差异与监管特点

(1)建设程序: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需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批复明确的资金构成及额度是补助资金(若有)的依据。

(2)设计审批:没有差异。

(3)征地拆迁:社会资本投资人需与当地政府和高速公路征拆指挥部共同组建征拆机构,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便于及时正式用地报件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4)设计变更:一是变更特点明显。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主要是从“节约工程投资”的角度提出来的,负变更可能较多。贵州省交通厅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要求“若发生涉及缩减工程规模的变更,要先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经审批才能实施”,同时严禁降低使用标准的设计变更产生。二是变更审批管理内容作了调整。交通厅只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申请进行审批,不再对变更的施工图及其预算进行审批。

(5)计量支付、交竣工收:没有差异。

2.8 贵州省PPP项目的其他经营模式

贵州省提出了“股权合作+EPC+运营期补贴”模式,具体为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平台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控股,政府平台公司参股),具体负责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事宜,双方依据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同时,根据竞标确定的项目收益率,在项目运营期收益达不到预期项目收益时政府给予一定补贴,超额收益归政府。PPP模式已成为贵州省“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模式。

“股权合作+EPC+运营期补贴”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补建设”到“补运营”转变。原则上按项目建成后10年内作为补助期考虑,降低了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压力,既有利于地方政府筹资落实,也有利于降低项目初期亏损。二是对企业来说“有保障,无暴利”,企业不再能够获取暴利,同时保证在高速公路运营初期的巨额亏损得到政府补助,增强了企业投资信心,超额收益部分则收归政府,充分体现公平;三是项目运作更加透明、公平。BOT模式是以投资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原则,而PPP模式是政府和企业“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更加透明、公开。

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养一体化”模式,按贵州省政府全程主导推进、市场运作选择对象、社会资本带资建养、项目超前打捆实施、建养绩效评估付费、政府交通责权明晰的原则,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签订三方协议(另一方为业主单位),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或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交工验收后5年的养护服务,政府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向社会资本支付服务费。

第8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一、PPP投融资模式介绍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政府推出的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计划。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政府和私营部门在合作的同时,共享利益,又共担风险。政府可以利用最少的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私营部门在与政府“这棵大树”合作中可以得到较好的经济利益。同时,合作各方各自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

二、PPP模式在国外地铁的应用

PPP模式在伦敦地铁应用较早。伦敦地铁由国营地铁公司拥有并运营,由于长期的投资不足导致地铁系统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英国政府计划以PPP的方式对整个地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经过4年多的论证和试行,分别正式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4月签约,伦敦地铁公司将地铁系统的维护和基础设施供给工作以30年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转给了三个基础设施公司(分别为SSL、BCV和JNP公司),[1]运营和票务依然由伦敦地铁公司控制。政府通过对经营环境的评估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审核,每年为地铁公司补助10-11亿英镑。此次改革既解决了长期困扰伦敦地铁的投入问题,也解决了企业经营的激励和效率问题。

三、PPP模式在北京地铁中的应用

2005年2月7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司)与香港地铁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达成协议,合作成立公私合营公司(以下简称PPP公司),特许经营列车及机电设备的投资建设和北京地铁4号线的运营,成为国内首例以PPP模式运作的地铁项目。同日,这三方与北京市政府草签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在持股的三家企业中,香港地铁公司在香港地铁建设与运营方面积累了30多年的经验,是世界上少数具有盈利能力的地铁公司。基础设施公司属北京市政府所拥有,主要经营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和资本管理业务。首创集团则是直属北京市的企业,投资房地产、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是实力雄厚的城市综合运营商。这种优势互补的组合,为地铁四号线的高效建设和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2]一是成立由政府投资方占控股地位(51%)的PPP公司;二是授权PPP公司地铁四号线30年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内特许权不得转让;三是将该项目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资产以使用权出资,另一部分资产通过签署租赁协议租赁给PPP公司使用。在项目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通过增减租赁部分的租金,可灵活分担部分客流风险,也可收回部分政府投资,避免PPP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四是实行计程票价制,如果实际执行的政府定价低于上述确定的票价,市政府将给予PPP公司补偿。

四、深圳地铁6号线投融资模式研究

深圳地铁6号线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和光明新区,起自龙华深圳北站,终于松岗站,途经龙华新城、光明新城以及石岩、公明、松岗等地区,线路长约37.8公里,投资约为170.6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2-2016年。沿线土地资源丰富,具备实施PPP“轨道+物业”模式的先决条件。

地铁6号线由政府授权市地铁集团为项目发起人,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拥有丰富经验和雄厚资金实力的社会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6号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相关资源的开发,提供沿线重点地块规划设计的优化建议。由项目发起人控股51%,项目公司运营30年,运营期满后将相关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3]

为使项目投资回报率达到资本市场对资金回报率的一般要求,以确保项目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深圳市政府承诺分年度给予项目公司合计123.4亿元现金补贴。资金来源为6号线长圳车辆综合基地部分地块的出让收益。经初步测算,深圳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拍挂6号线长圳车辆综合基地地块,将获得土地出让净收益,除给予6号线项目现金补贴外,还有剩余。经财务分析,若考虑采用政府现金补贴,本项目全部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及资本金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均可达到资本市场对资本回报率的一般要求,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

五、深圳地铁6号线融资风险分析

深圳地铁6号线的融资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一)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企业固有的预期未来经营收益或息税前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地铁项目而言,决定经营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客流量的变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客流量越稳定,其经营风险越小;二是票价的变化。地铁票价变化直接影响客流量,票价越稳定,其经营风险越小;三是运营成本的变化。地铁运营成本中固定成本比重很大,只要运营收入略有变化,就会导致经营收益或息税前收益的大幅度变化。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必须在投资决策中正确预测客流量的变化。

(二)财务风险

地铁项目融资中债务资本具有相当的比重,一旦银行加息,将较大的增加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要降低财务风险,投资者在项目融资时要尽量选择合理的债务融资手段及金融产品。

(三)房地产市场风险

由于6号线项目建设拟推行“轨道+物业”的建设模式,建设资金将通过地铁沿线上盖空间开发所获得的收益来解决,因此,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将对其收益产生直接影响。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和地块招拍挂时序,确保项目的正常启动和建设资金需求;同时,政府亦需提供承诺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财政支持,用于缓解房地产市场波动造成的财务风险。

六、建议

PPP模式的应用不但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而且可以使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集中精力和资源从事其最擅长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尤其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有利于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现象,但由于PPP模式还属于新兴模式,在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寻找合适的私人合作伙伴

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风险高,运营复杂,对私人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商业运营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要选择满足要求的私人机构。

(二)项目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培养

PPP项目公司组织机构复杂,管理协调难度大,对参与各方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协调统筹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加强培养。

(三)吸收其他国家和城市的先进经验

有的国家和城市已经积累了一些PPP运作的经验,有必要倡导并组织相关的专家详细研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深圳的情况加以利用,使深圳地铁6号线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得以高水平实施。

(四)加强人才培养

PPP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因此要着重加强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培养,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完成。

第9篇:ppp融资模式范文

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模式,是指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PPP模式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O(build own 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意思是项目一旦建成,投资建设该项目的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等模式。

狭义的 PPP模式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应用领域主要在公路、桥梁、铁路、电信等经济基础设施方面,以及体育场、医院、学校、供水、排水、监狱等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均为政府投资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与BOT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费”,但PPP比BOT更加强调公私部门的全程合作。目前展开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狭义PPP模式。

萌芽初露:PPP在中国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的模式,将增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既有利于推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债务负担,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这种模式被认为能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同时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而不同于BOT模式的企业完全承担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分担,有利于降低前期风险。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面临经济减缓和财政支出上升的矛盾,PPP成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迎来发展高峰。其本质是,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最终使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更高的效率。

为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措施的落地,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多次召开相关PPP专题会议、培训班和研讨会,并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提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

今年4月初,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刘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围绕推广PPP模式初衷和背景、推进的整体思路和方式,以及如何构建适合PPP发展的市场制度和法律环境等方面,他详细阐述了财政部的思路和想法。同时他还回应了外界的部分质疑和忧虑。

目前国内PPP模式的实践,尚处在比较“浅层次”的层面。如鸟巢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和很多BOT领域的实践,在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督等环节,与真正意义的PPP模式相比,“形似神不似”。从项目的发起目的看,更多的是从招商和投资角度吸引资金,后续监管也不到位。

那么,真正意义的PPP模式应该具备哪些特征?

对此,财政部相关人士认为:在项目设计方面,要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标,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PPP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所提高,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利益分配“盈利但不暴利”。在风险分担方面,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平等参与,按照合同办事,坚持风险分担最优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谁对哪种风险更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双方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

PPP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论证科学、重诺履约”。据了解,财政部下一步工作重心是,一方面消除PPP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相关规则。另一方面试点先行,积极推动设立PPP的管理机构,尝试在市政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领域率先引入PPP模式,树立行业样本。待试点成熟后,再大范围推广。

从国际经验看,PPP模式对政府的定位和能力要求极高,中国以往“政府管理”的理念,恐怕与PPP模式要求很难兼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PPP模式更加注重契约精神、公开透明和市场观念,这要求政府要完成从“经营者”到“监督者”角色转换。

PPP模式在中国的顺利开花结果,还需要适宜生长的制度性土壤。不过,在中国尚未完全市场化的经济制度下,相关制度建设尚显滞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负债观念扭曲,外界担心PPP模式可能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甚至还有质疑认为,会出现新的利益输送,若操之过急,可能走偏,或酝酿新的市场风险。

试点先行:PPP渐进推广

2013年底,在财政部年底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组织召开PPP专题会议,这次会议从体制机制创新的角度,对发展PPP模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春节过后,财政部门便密集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会和培训班。

3月17日,财政部组织PPP专题培训班,来自亚洲开发银行、中司、财科所的相关专家就PPP模式的实践进行交流,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大型企业的相关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要求:要认真做好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同时,贵州、湖南、浙江等地方财政部门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

PPP模式被寄予如此大的期望,前所未见。财政部部长楼继伟4月初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解释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要通过改革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际指向就是PPP模式”。据悉,当前涉及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金融相关部门,都在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研究、探索。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普遍运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是一种被广为接受的新的融资方式,BT、BOT等是其主要的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将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社会投资者,政府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目的在于建立社会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去年底以来,财政部相关司局先后前往上海、湖南实地调研,对地方的试点意愿、进展和潜在项目进行了解。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农综办等相关司局对管理的项目进行了梳理,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的项目,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筛选。

总体看,地方政府热情较高。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目前,地方融资依靠融资平台和土地收入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PPP模式是化解地方债务和解决城镇化融资的有效方式。其次,地方政府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号召,改革热情空前高涨。

下一步的重点之一,挑选合适的项目,推进试点。据悉,财政部门将把收益性项目作为PPP模式推广的重点,优先选择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如市政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

由于这种模式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试点启动初期,必然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没有与之配套的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和标书,招标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定价机制缺失,市场信息分散,缺乏基本的规范标准等。

财政部也正在着手化解这些困难。据悉,财政部已经在推动机构建设、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形成了初步思路。据了解,财政部正在建立PPP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设立PPP管理机构,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

地方政府正探讨在地方财政部门建立PPP中心的可行性,一些省市表达了强烈兴趣,浙江省有望成为首个在省级政府层面设立PPP中心的地方之一。

业内有建议认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PPP中心,负责PPP信息的统一和技术指导,并由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组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议,协助地方政府确定中标者。

不过,刘健认为:试点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只有经过大量的试点,看到好的案例和经验,才能形成总体的制度设计和框架。他亦坦承,PPP模式在国内能否落地,还存在不确定性,试点过程中,还要看跟现有的制度和法律、合同和执行能不能匹配。

“激励相容”:PPP模式的动力

PPP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吸引社会资本的关键,在于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降低政策风险。对于民营资本来讲,在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要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和回报率,而对于公共部门来说,要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平衡项目的风险和收益,避免出现暴利和亏损,达到“激励相容”效果。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往往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需要政府的补贴,这要求合作各方建立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从国际上看,PPP模式在发达国家也有很多不成功的案例,归根结底,成败的关键在于收益和风险分担不对等。

利益分配的实质就是定价,最理想的状态是让私营资本盈利但不暴利。从中国情况看,通常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主要由政府完成,很难准确地估算项目未来现金流,缺乏定价的基础数据,大多没有在相关协议中对私人收益作出“可调整”的原则性条款,导致项目暴利。或者政府干预过多,导致社会资本亏损。

从具体实践看,北京地铁4号线、杭州湾跨海大桥等PPP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吸引资金的目的,往往给与社会资本过多承诺,甚至“兜底”了一些市场风险。

例如,中国北方某城市水厂BOT项目,政府特许经营20年按高水价购水,但企业5年就收回全部投资,政府遭受了巨额亏损,政府兜底了运营风险,而私人资本获得了无风险高额回报。

对于如何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避免项目参与各方暴利和亏损,国际上有这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循。

以英国希思罗机场(BAA)为例,英国航空管理委员会(CAA)负责机场监管,采取了价格上限定价方法,每五年根据机场的收益率、运营维护成本、税收、非航空资产收入、预测客流量等指标重新确定机场收入。

同样的道理,刘健进一步解释道:每个周期执行一个固定价格,企业通过减员增效,能够提高效率,便可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到下一个周期后,政府可以适当平抑部分超额利润,定一个更低的价格,让百姓受惠。这时企业就要考虑如何进一步提高效率,以此反复,对价格进行动态调整,有助于形成比较良性的正向激励。相反,倘若此项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可能容易出现逆向激励,政府会雇更多的员工,带来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可见,PPP模式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效益,又涉及政府和公众的社会效益,既要避免社会资本利润超出合理区间、公共服务价格高企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又要保障社会资本的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运营可持续,“度”的拿捏就非常重要。

对此,王保安在PPP专题培训班上表示:需要建立动态调整的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机制,对社会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改革研究学者察今认为:英国希思罗机场每五年合理调价一次的PPP激励相容的经验,是“分阶段调价平衡法”,此外还可根据地方和项目实际,探索一种“按收益率和服务流量综合平衡法”,即事先商议一个合理并有吸引力的稳定收益率,例如15%-30%左右,由投资者运营,政府财政部门参与核算并监管,在保障服务流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如收益率低于15%,政府可适当补贴;若收益率高于30%,则要求调低服务价格,让公众受惠,同时对当年超高收益部分按比例分配:企业留小头以示激励其经营效率,大头交给政府设立专项公益基金(譬如3:7)。这样,更能及时实现激励相容、动态平衡与多元共享。

稳定的收益能够得到保障,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良好的契约精神,目前国内推动PPP发展还面临着法律层面的制约,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律的权威性不足,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比如,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为了降低项目风险,政府往往提供担保或者未来最低流量承诺,未来的承诺折成现值,反映在当前,作为政府或有负债。而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政府不允许提供担保和承诺。又如,国内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与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相挂钩的,现在私人部门参与后,很多微观的政策、体系都要作出调整。

有业内人士担忧,在当前国内市场化并不充分的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合作意识和政府的契约精神仍显不足,“一个和尚、两个和尚、三个和尚”的故事屡见不鲜,缺乏适合PPP生长的制度性土壤,可能成为制约其推广的最大障碍。正是因为如此,财政部正在对现行的法规政策进行梳理,逐渐梳理出PPP运用所必需的制度和体制框架,并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当前PPP法规政策在立法层级和操作流程方面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问题,消除障碍、明确规则,逐步构建适宜PPP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监管服务:政府角色再定位

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政府要注重处理好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从国际经验看,运用PPP模式需要政府减少在公共资源的直接配置,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凸显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反观中国现实情况,政府依然在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有形的手往往伸得过多、过长。在此背景下,推广PPP模式无疑对政府定位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部分参与地方环保领域的社会资本反映,这些年来,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与狼共舞”的恐惧心态一直存在,地方政府过于强势,缺乏合作意识和契约精神,市场意识薄弱。比如,大到高速公路,小到垃圾焚烧项目,都要由市委书记或者市长拍板决定。

如要推广PPP机制,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和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多位权威人士均认为:政府应该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合作者”,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发展战略上和加强监管上,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和干预。事实上,过去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方面,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从投资规模上看,地方政府通过银行、债券市场、影子银行等各种途径,大规模举借债务。反观民营资本,玻璃门、弹簧门一直存在,投资渠道受限,规模不断萎缩。

很显然,由于地方政府的“越位”,导致部分项目不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滋生了腐败。

例如,一些高速公路的BOT项目中,政府或多或少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如准入期缺乏竞争程序的监督,建设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运营期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等。

政府不但不能“越位”,还要做好监管,防止“缺位”。刘健认为:对PPP模式有效的监管和激励相容同等重要。

由于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供电等,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其定价倾向于高价,谋取暴利,需要政府进行监督。引入PPP模式后,如果政府无法发挥好监管者的职责,可能使得政府和公共消费者承担更高的成本。

在刘健看来,在公共部门引入社会资本后,相当于原来政府是提供者、经营者转变成为监管者,此时就要把其他的制度分开,政府充当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投资和运营交给专业化的公司去做,政府来做利益的平衡。

从国际经验看,推广PPP模式往往需要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创新机制,对PPP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通常还要有必然的财政约束,以控制PPP项目中的财政承诺,实行总体风险控制。国内这些制度的顶层设计,还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探索完善。

对此,财政部权威人士建议:全局层面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引入行业监管的理念,例如交通设施、水务、垃圾处理由对通、水利、卫生部门监管。在公共产品价格监管方面,现在各地标准不尽相同、松紧不一,可以考虑统一的标准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