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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精选(九篇)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1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关键词:出入境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管理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88-02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并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概念已逐渐被世界各国的决策层所接受,现已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深入,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以及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和贸易中各方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检验检疫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检验检疫职责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相符合

检验检疫的工作职责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密相关。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防止生物的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从而起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的作用。而且通过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由于有害的外来生物的入侵和危害对农、林、牧、渔业等与之相关的产业的影响,而且在降低因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发挥了对国内环境、生态平衡等方面的保护作用。这一点正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中提出的“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相吻合。因此,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和性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的主导思想相符。检验检疫所负责的工作是一种提前预防措施,通过该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严把国门”的作用,可以将疫病疫情拒之于国门之外。而且检验检疫战略措施也是长远的,发展的,是立足于当前,着眼于未来,这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不谋而合。

二、加强能力建设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虽然检验检疫部门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效的检验检测手段,维护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权利,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现有的检验检疫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要想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科技创新和学科体系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1.加强检验检疫执法能力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法规法律完善进程。在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整理的基础上,总结以往法律、法规的修改经验,抓紧进行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研和修订工作,使检验检疫的执法依据、执法手段、执法程序以及执法评价标准逐步步入国际轨道。另一方面,要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学习和再教育活动,强化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整个检验检疫队伍的执法能力。

2.加强检验检疫管理能力建设

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精减人员,确立以国家质检总局为领导决策层,以管理型直属机构为中间管理层,以口岸机构和内地机构协作配合为执行实施层的层级模式,形成上、中、下三个层级,垂直管理的国家检验检疫组织结构网络,强化垂直管理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业务检验检疫机构的作用,强化执法的统一性。其次,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新模式,确立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与农业、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协作的长效机制。最后,还要以部级检验检疫科学研究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计量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尽快制定技术机构和实验室发展规划,稳步推进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的改革。

3.加强检验检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第一,要对检验检疫科研机构现行的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为科研人员发挥最大的创新潜力以制度上的保障,提高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紧密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需要,紧跟国际科技发展的前沿,积极争取战略性的科研项目,提升检验检疫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第三,加大对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不但要通过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合,加快培养熟悉规则的高素质检验检疫专业人才,还应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优秀人才为我所用,从根本上提高检验检疫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第四,采用多种方式和形式的信息渠道,完善现有的科技信息网络建设,以便及时、迅速、准确地获得来自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有关贸易政策、法规、检验检疫标准的最新信息,确定今后检验检疫科技的发展方向。

4.推动检验检疫学科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快推动检验检疫学会的组建工作,进一步密切联系海内外、系统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学术团体、科学技术机构,吸引到更多的人才和机构团体参与到检验检疫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确立和提升检验检疫的学术层次和地位,自主培养和造就一批更高层次的检验检疫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和质检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形势下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往来程度的加深,正在逐渐地打破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推动着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形成,提高了自由贸易的发展速度。在这种新形势下,检验检疫必然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紧紧围绕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完善和调整自身的各项工作,从而实现检验检疫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检验检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相一致,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所做出的系统的解读,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与延伸。因此,检验检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科研水平,从而实现检验检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

2.检验检可持续发展必须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

当前以粗放型的出口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不仅是高能耗低产出,而且为环境和生态结构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欧洲债务危机拖累了欧洲成员国的经济复苏,使得欧洲各国国内需求不旺,严重地抑制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商品生产。在面对资源环境和我国出口需求转弱的双重影响,我国做出了必须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定,这就要求今后检验检疫工作重点也要随之调整,调整到帮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出口附加值,以及为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改进和升级建议上,从而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信息监测与研判体系建设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及时了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最新信息和疫病疫情的最新动态,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以信息分析为主的信息搜集和监控体系,并在跟踪一些重大疫病疫情的发生、传播、扩散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对信息处理以及对信息处理结果的宣贯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在完善信息收集汇总能力的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加大对信息解读、研判工作和对企业的结果宣贯的投入力度,以便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对能力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进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管

长期以来,外贸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由于受到欧美等国经济弱增长的影响,今后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减弱,我国的经济增长的拉动势必要靠内需来完成。内需包括消费和投资,我国当前的消费潜力非常大,而且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是平稳而可靠的。因此,虽然在短期内外贸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会有较大的改变,但是随着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从外贸逐渐转向消费,检验检疫的监管工作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步由重点监管出口商品向监管进口商品转移,尤其是做好对商品的进口趋势的科学研判工作。

参考文献: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

[2] 刘胜利.科技进步是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J].检验检疫学刊,2005,(1).

[3] 卢超,张立等.浅述出入境检验检疫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治理[J].检验检疫学刊,2011,(1).

[4] 朱水芳.新时期检验检疫科技工作理论与实际问题初探[J].检验检疫学刊,2011,(4).

[5] 陈诗一.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与中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检验检疫,2009,(4):41-56.

第2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1.全面深刻理解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开展更高层次、更系统的改革创新。

2.依据法律核心要义开展改革创新研究,积极探索有利于法律实施的创新机制,争取参与质检总局组织的改革创新研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政策理论研究成果落地。

3.坚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主线,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核心要义。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评估清理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责任追查制度。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业务督察和对外稽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1236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行政复议工作。

5.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6.推动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加快培养公职律师,发挥好法律顾问和法制研究小组作用,提高法制专业水平。

7.强化基层法制建设,指导分支机构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抓手,促进基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8.完善以维护国门安全、生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为核心监管目标、以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为标志的科学监管体系。

9.(文秘站:)各业务处要按照“放、管、治”的监管理念,全面落实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意见,围绕各个关键要素,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科学有效、操作性强、充分体现监管体系各要素的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10.强化风险管理,构建起全局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完善各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风险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及应急处置,提高监管针对性。

11.强化流程管理,按照监管更有效、分工更科学、办事更方便的原则,借助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构建信息一次处理和共享、内部责任清晰、分工合作的网络化监管机制。

12.强化稽查,完善口岸稽查机制,增强口岸稽查在风险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执法的威慑力的作用。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履行双边检验监管协议、强化境外通报召回及退运追溯调查、案件稽查等工作,严厉打击出入境领域的假冒伪劣、职业操守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13.强化应急处置,搭建整体化的应急处置制度框架,形成层次清楚、相互衔接、协调有序的应急处置制度。

14.增强科学技术对提高监管效能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在发现问题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15.增强信息技术对提高监管效能的支撑作用,深入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再造方面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数据处理、数据运用的优势。

16.科学设置监管效能的评价考核指标,重点围绕监管要素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制定评价标准。对现有检出率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进行评估,探索建立检出率分级和通过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指标体系。关注检验检疫监管的社会效益,丰富监管效能的其它评价指标。

17.准确理解我国设立自贸区的意义和横琴自贸区的定位,在复制__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检验检疫在支持横琴自贸区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争取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出适合横琴自贸区的创新制度,努力打造检验检疫创新制度的升级版。

18.落实国务院关于__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的部署要求,总结落实“三项任务”的经验做法,分解落实《__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检验检疫工作方案》。

19.优化供港澳食品农产品检验监管机制,保障港澳民生供给安全;加强埃博拉等疫情防控,加强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构筑口岸安全屏障。

20.探索“管得住、放得快”的便利化措施,积极支持粤澳率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支持澳门建设“一中心一平台”。

21.密切与港澳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继续落实好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粤港澳深珠检验检疫技术交流成果,落实好各项合作机制。

22.支持__打造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和

旅游、会展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支持__争取港澳游艇自驾游先行先试政策,支持__办好马戏节等活动;支持生态农业发展,扶持优势农产品出口。23.主动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开展检验检疫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支持__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相应的评级管理措施,支持企业打造专业性综合服务平台。

24.推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帮助企业用足产地证优惠政策;贯彻执行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签订的推动实现“三互”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快推进“三个一”、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单一窗口”等建设,深化广深珠出境货物直通放行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推进“多点报多点放”、通关单电子化等通关机制改革,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能源资源产品和稀缺资源型产品进口,促进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5.支持口岸开发开放,推进港珠澳大桥__口岸规划建设,跟进粤澳新通道、洪湾港搬迁、港珠澳物流合作园、__机场口岸开放等项目规划建设,支持跨境工业园向商贸服务业转型。

26.认真落实中国质量大会精神,坚持“放、管、治”结合,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有效履行职责,促进质量提升。

27.积极探索公共服务新形式,动员全局力量,持续深度开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拓宽深化平台合作,优化各项服务功能,推动平台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质量共治,助推企业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

28.细化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讲话精神的措施和任务分解表》,推动质量强省、强市工作,深入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支持示范区建设。

29.完善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发挥好研究团队作用,推动全局积极参与,开展常态化的政策理论研究。

30.加快推进五大课题研究成果落地,促进各项工作进步,并争取为质检总局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31.做好年度重点课题的准备工作,在选题、立项上更加紧贴实际需求,重点开展检验检疫监管体系、横琴自贸区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32.推动构建权责一致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科学开展核编工作,科学配置机构人力资源,促进提升机关管理水平和基层执行水平。

33.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加快推进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建设,总结应用运行经验,努力探索更加便捷有效的管理和考核方式。

34.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和执行进度。

3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推进__局、高栏局综合实验楼完成竣工验收,做好局机关及部分实验室的搬迁工作,启动湾仔办综合实验楼建设。

36.完善科技工作管理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性。加强软科学研究,科研立项向口岸一线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倾斜。

37.强化全局实验室整体规划布局,加快“国家新发传染病检测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争取质检总局批准筹建“国家压力容器检测重点实验室”。

38.积极推动信息互通互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业务改革和实施“三互”、“三个一”的支撑以及推动作用,提升全局信息化管理水平。

39.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整改“”问题。

40.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好思想建党,抓好正风树局。

4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审计,将监督制度常态化,积极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坚持发现问题、查清问题、严肃查处。

4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政风。

43.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落实质检系统首届“书香质检”阅读活动部署,充分调动全局党员干部爱读书、学知识、强素质的主动性,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增强数字阅读乐趣性。

44.深入贯彻《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把选人用人管人关,不断提升选人用人满意度水平;从严管理干部,制定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完善请休假制度,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第3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政府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需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专用证明》。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来自欧盟的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和来自美、日、韩的参展物使用针叶树包装的,在入境申报时须由参展商或人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无上述包装的,须分别出具无木质和非针叶树包装声明。

(九)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查验后凭通关单放行或转关。

(十)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我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1)观赏鱼;(2)食用性动物产品;(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

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 、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 (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我国政府有关参展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需要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前需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交《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展销品外文标签及其中文译文和中文标签样张各两份。并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展销品,不需要再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四)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我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五)需要进行销售,而未获得“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下列展品须申报备案核准手续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60号公告、2004年6号、62号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等。

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核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及参展国官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需要申报汽车产品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报告请示国家认监委,经同意后方可予以报检。

3. Important Information for Inspection Declaration of the Entry Goods

3.1 The entry goods, including exhibits, gifts and samples, should be declared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y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to the CIQ branch at the port of entry, and should be clarified if they would be offered for sale at/after the exhibition.

3.2 The CIQ branch at the entry port will carry out,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articles, sensory inspection or quarantine treatment, and will issue a Release Notice or relative documents accordingly.

3.3 When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site of exhibition,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hand in its application form to on-the-spot office of CIQ for follow-up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3.4 Exhibits that are not for sale will be exempt from inspection, with the exception of heavy metals and stone materials that are subject to radioactive examination.

3.5 For the entry of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an official quarantine document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or region should be provided, and a Certificate of Plant/Animal Quarantine Approval issued by AQSIQ or CIQ GUANGXI, or relative approval notic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authority must be offered if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3.6 For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ordered for sale at the Expo, a Certificate of Import-Export Food Labeling Verification or a Certificate of Import-Export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issued by AQSIQ, or, a Specific Certificate of Food/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for CAEXPO Exhibits issued by CIQ GUANGXI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entry 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3.7 For the entry of special stuffs such as biotic and its products, blood and its products, approval certificates from CIQ GUANGXI should be submitted.

3.8 For goods with wooden packing transferred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and/or with coniferous wooden packing from the USA, Japan and Korea, an official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export country is required for entry declaration. If the goods are not packed with wooden materials, or with coniferous wooden materials, a Non-Wooden Packing Declaration or a Non-coniferous Wooden Packing Declar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3.9 To accelerate the customs flow, a beforehand declaration is acceptable. As soon as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entry port, they will be checked up and released for entry or transferred with the issuance of a Release Notice.

3.10 For all articles assigned for the Expo, neither inspection/quarantine or supervision fee, nor sterilizing treatment expense will be charged.

4. Restriction on Articles Assigned for the Expo

4.1 The following articles are not allowed for entry:

Zoopathogen and phytopathogen (including germs and virus); harmful insects and other harmful biotic; dead animal body; soil;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from epizootic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catalogue of such articles can be found on the column of Quarantine on Animals and Plants included on the website of AQSIQ at .

4.2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the Entry of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4.2.1 The following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CIQ GUANGXI before shipment:

----Animals and the related products:

a. Ornamental fish

b. Edible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c. Silkworm cocoon, raw pearls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a. Fruit and vegetables: fresh fruit, aubergines (eggplant), fruits of the genus Capsicum

b. Cereals: barley, rye, oats, grain sorghum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of the milling industry such as malt etc.

c. Leguminous vegetables: green bean, peas, red bean, broad bean, peak bean etc.

d. Potatoes, manioc, sweet potatoes etc.

e. Feedings: wheat bran, bean cake, bean dregs

4.2.2 The following seeds, nursery stocks and other propagation material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the competent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authorities of Guangxi.

Plants and parts of plants, of a kind used for propagation , cultivated or natural: plants, nursery stocks (including test-tube stocks), fruits, seeds, stocks, cions, cuttings, foliages, gemmas, tuberous roots, tuberous stems, bulbs, crowns, pollen and cellular media.

4.2.3 The following products are no mo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hides(dried or wet), tanned skins, washed feather and down, washed hair, carbonized hair; crustaceans, aquatic products, honey products, egg products(excluding fresh eggs), dairy products(excluding fresh milk), cooked meat(i.e. sausage, ham, canned meat, animal fat and oil refined with high temperature, etc.)

Other animal products excluded from the above mentioned ones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AQSIQ should be applied to CIQ

GUANGXI.

4.2.4 Application for quarantine approval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The applicant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provide a list of the exhibits for the Expo, together with necessary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for quarantine approval has not been submitted before shipment, a retrospective procedure at the time of entry will be needed.

4.3 Verification of the Labels of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Assigned for Sale at the Expo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assigned for sale at the Expo are subject to labeling verification before entering China. Application for labeling verif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To go through this procedure, a CAEXPO application form of import prepackaged food /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and two sample labels in original language attached with its Chinese translation as well as two sample labels in Chinese language are required. Exhibits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import - export food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issued by AQSIQ are no more subject to labeling verification.

4.4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for Special Articles

For special articles such as microorganism, biotic products, blood and its products and tissue of human body, etc.,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apply for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before entry.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Entry Permit for Special Articles for Medical Usage issued by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uthority.

4.5 The following products without a CCC certificate assigned for sale are subject to record approval

Cables, switches and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switching or protecting electrical circuits, or for connecting to circuits; low voltage electrical appliances; low power motors; electrical tools; welding apparatus; appliances used for domestic purposes; electric sound and visual apparatus; information technique devices; lightening devices;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s;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safety accessories, tires of vehicle, safety glass; agricultural machinery; latex products; medical appliances; fire preventing articles; safe technique protection products; decorating materials; wireless internal network devices For detailed information and the complete catalogue, please refer to Joint Announcement No.33 [2001], No.60 [2002], No.6 [2004], No.62 [2004] by AQSIQ &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NCA) and Announcement No. 3 [2005] by CNCA on the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lumn on the website of CNCA at .

第4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涉外行政执法单位,担负着__市出入境货物、人员、交通工具等检验检疫任务。所设的报检大厅既是外贸企业报检受理核放的窗口,又是出入境人员体检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对内、对外把关与服务的双重职能。窗口文明程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__局乃至__对外开放的声誉与形象。多年来,__局党组、党支部、团支部都非常重视报检大厅的窗口文明建设,先后被评为莲都区文明单位、__市文明单位和省系统文明单位称号;从1994年建立至今,已连续10年被市直机关党工委评为“先进党支部”,局党组20__年还被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今年初,在__市“万名市民评议优质服务先进窗口”中,被评为“__市十佳优质服务先进窗口单位”。一、抓部署,抓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全员发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发起的一项青年文明工程,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弘扬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的工作成绩,推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可谓意义深远。几年来,__局党组对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工作十分重视,并将其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20__年11月份,__局成立团支部后,专门成立了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为创建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活动经费。党支部和团支部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专门下发《关于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争创文明处室和优质服务窗动实施方案》对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还提出了“依法把关,监管有效守国门;方便进出,优质服务促外贸”的创建口号,明确了“思想政治好、工作质量好、业务素质好、服务质量好、廉政建设好、环境卫生好、综合治理好、内部管理好”的创建标准。局领导在干部职工大会上多次强调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团支部也经常对团员尤其是报检大厅全体青年进行教育动员,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提高窗口行业竞争能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渠道;创建青年文明号,既是检务工作的一项重点,更是一个品牌,其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为了完善自我,提高自我,超越自我,更好地为__经济发展和外贸企业服务。通过教育动员,使广大团员青年提高了思想认识,积极参与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工作,尤其是报检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更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将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

二、抓学习、抓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服务外贸。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为民服务思想和依法行政意识。__局十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一年来,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志一系列的重要讲话,开展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了为民服务思想、依法行政意识和保护国家利益、把好国门的信心,推进了检务处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效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根据工作实际,__局报检大厅积极开展效能建设,并提出“忠于职守,严格把关,优质高效,热情服务”的16字方针。为方便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检验检疫工作政策法规和国内外动态,专门建设了__检验检疫网页,开辟政策法规、检验检疫、网上办事等栏目,为外贸企业提供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疫病疫情、技术标准、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等各种最新信息。在报检大厅安装了电子触摸屏,便于企业查询,配备了电脑,免费提供企业自助式报检服务。为给报检人员创造更舒适的服务环境,在报检大厅配备了空调,更新了座椅,添加了饮水机。今年夏天,由于电压负荷不足,用电紧张,__局里采取停止内部办公室空调使用的办法,全力确保报检大厅的空调使用,树立了检验检疫部门群众至上,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同时还开展了接待坚持“四个一”活动,即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水相送、一张椅子相让、一副热心肠办事;规定了工作时必须坚持“五个一”的要求:即说好每一句话、接好每一个电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待好每一位服务对象、做好每一天工作。通过一系列活动和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报检大厅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文明创建工作。报检大厅承担着全局报检、咨询、计费、签证、放行、产地证、出国人员体检等多项工作,报检 大厅工作人员既要对外贸单位所提供的合同、报关单、发票、信用证等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又要对各检验检疫处室的原始记录、单证证稿进行核对。为提高窗口的服务质量,__局制定了报检大厅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窗口岗位服务规范以及行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等规章制度,加强了着装、上下班、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开展了“岗位承诺制”和“假如我是客户”的换位思考等主题活动,并认真组织实施《业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加强了内部管理,建立了严格的检务管理机制和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四)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满足检务工作需要。由于检务和卫生保健工作涉及专业多、分工细,故需工作人员既具备较高的外语、国际贸易、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卫生保健知识,又要对各种专业知识有所了解。针对这种情况,报检大厅全体同志平时注意加强业务学习,相互交流,互帮互助,积极参加相关业务会议,坚持开展岗位业务技术交流研讨,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并每月召开两次工作交流会,交流解决各自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难点。另外,还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开展各种业务竞赛和“应知应会”考试。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报检厅工作人员业务娴熟,能应对各种复杂问题,为__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三、抓措施,抓落实,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把关。

(一)推出八项措施,服务外贸企业。__局针对检验检商工作制定并推出的服务外贸八项措施,受到了广大企业的一致好评,得到了市委市府的充分肯定,__日报、处州晚报等也均作了专题性的跟踪报道,社会反映良好。一是大力推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把原来批批检验的改为周期检验、过程检验,简化了检验检疫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企业出口成本;二是积极推进“三电”工程,全面开通“直通式”电子报检,使企业在办公室就可完成出口报检手续,减少了企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往返次数;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电子转单快速核放,使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办妥从报检到签证的一切手续,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通关速度;四是简化检验检疫程序,努力提高验放速度。经简化,现出口检验、证书签发时间缩短了半天,一般单证做到了立等可取;五是实施“绿色通道”,对政府引资的重点企业做到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发证书三优先,对需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实施为期半年的临时许可证给予过渡,提高了外贸企业的通关速度和国际竞争力;六是实行“5 2”检验检疫工作模式。不论是休息天,还是节假日,只要企业有货物需办理出口手续,都做到随时受理报检、检验检疫,保证企业货物顺利出口;同时,还坚持上班时间不召开全局性大会,以免企业申办检验检疫手续时因无人受理接待而发生“坐等”现象;七是坚持首问责任制,设立检务咨询窗口,并将咨询内容程序化、书面化,在口头回答咨询的同时,提供书面资料使企业人员更加明白易懂;八是调整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经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00个减少到500个,减少60,收费项目由原来的80余种,合并为6种标准一种计费方式,取消了审批费、外检费、交通费等收费项目,大大地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负担。通过一系列的服务外贸措施,既减轻了外贸企业的负担,又极大地提高了外贸企业的出口通关速度,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外贸企业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普惠制宣传,促进外贸出口。产地证在国际贸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普惠制产地证,它能使我国的出口商品享受给惠国的进口关税优惠,有利于扩大出口创汇。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普惠制,我局除利用日常签证工作和制发检验检疫信息宣传外,还专门举办了《原产地证》申领员培训班进行政策性辅导,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了连续一周的报道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普惠制政策和利弊,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普惠制。针对一些欧盟普惠制项下产品面临“毕业”的情况,工作人员主动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普惠制。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其它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及其作用。20__年以来,累计签发普惠制产地证5009份,以5优惠税率计,为企业减免关税53916万元。

(三)搞好出入境体检工作,方便群众。针对我市没有出入境体检中心,公民出国需要到温州、杭州等地体检办理健康证的情况,为方便群众和出入境人员,在省局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局多方筹措资金,建设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并于20__年5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了__保健分中心。成立以来已对近3000名出境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不但方便了出入境人员,而且检出各类传染病100余例,有效地防止了境内外传染病的传入传出,促进__对外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发展。

四、抓创建,促业务,展现青年风貌,显著成效。

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多年来,__局报检大厅全体同志始终不渝地贯彻这一宗旨,认真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希望工程”献爱心、慈善募捐、植树造林、扶贫帮困、“文化示范结对”、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防止艾滋病、国际卫生保健等义务咨询等,既增强了全体同志的社会责任心,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展现了当代青年的良好精神风貌。

在业务方面,与时俱进,不断研究,不断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

(一)“三电工程”建设。通过信息化和“三电工程”建设,全面推广电子报检、电子转单和电子签证工作,使我局的电子申报率已达到100,原产地电子签证率达到96.8,电子转单率已达到99以上。

(二)“绿色通道”制度。__20__年已有4家企业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20__年上报7家,已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绿色通道”是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口岸查验,直接放行的一种制度)。“绿色通道”的实施,加速了外贸企业的通关速度,提高竞争能力。

(三)检务流程改革。按照“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进行了流程改革。一是启用自动电子审单功能,加快了报检单证的前处理速度;二是检务内部实行“一站式”出证方式,提高了出证速度;三是实行了“直通式”和“非直通式”单证处理流程,变“人等证”为“证等人”,使流程更为科学合理;四是20__年4月份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快速核放系统,将原来从受理报 检到签证放行的11个环节减少到6个,检验检疫周期从原来一般3-5天缩短为列入“直通式”模式的24小时内,快速核放缩短为10分钟内。到今年年底,已开通3批11家快速核放企业;五是应用产地证签证自动审核系统,大大提高了审核速度和审核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5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关键词:实验室通风通风量计算房间压力控制换气次数

Laboratory ventilation design of Shanghai entry -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bstract: With practical instances,introduces the laboratory requirements of laboratory、air volume caculation method、room pressure control method and some problems which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laboratory ventilation desgin in detail.

Keywords:laboratory ventilationair volume caculationroom pressure controlrate of ventilation

中图分类号:TK284.8 文献标识码:A

工程概况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内,建筑总面积67190m2。其中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建筑面积14895m2,地上10层,地下1层。大楼主要由实验室、办公室组成,其中实验室主要分为通用实验室、预处理实验室、燃烧实验室、成分化学处理实验室、小型仪器间等。实验室设有实验台、通风柜、万向罩等实验设备,其对通风系统设计要求与舒适性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要求不同,实验室通风设计主要目的: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室内空气的污染。

2、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要求

2.1控制实验室内压力

实验室通风系统基本原则:使实验室相对办公室、走道等相对清洁区域保持负压,即实验室排风量大于送风量,使走道、办公室与实验室形成合理的压力梯度,确保实验过程中气流由清洁区流向污染区。

2.2确定合理的实验室换气次数

除通过局部通风系统(如通风柜、万向罩等)排除有害有毒物质外,还需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以避免实验人员在危险空气中工作。因此须保证实验室合理的换气次数。

2.3实验室排出的废气需进行处理后,再高空排放。

3、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

3.1局部排风

指在有害物产生后立即就近排出,这种方式能以较少的风量排走大量有害物,能耗低、效果好。本中心根据实验操作的工艺要求设置通风柜、万向罩等局部排风设备。

3.1.1通风柜排风量可按公式(1) 计算:

L=L1+F×v×β(1)

式中:

L——通风柜局部排风量,m3/h;

L1——柜内污染气体发生量,m3/h;

F——操作口实际的开启面积,m2;

v——操作口控制风速,m/s,根据本中心污染物性质(有害污染物),控制风速通常按0.4~0.5m/s 选取;

β——安全系数,一般取1.1~1.2。

通常柜内污染气体发生量较小,相比通过通风柜工作面的通风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公式(1)可简化为L= F×v×β(2)

3.1.2万向罩排风量可按公式(2) 计算:

L=K×P×H×vx (3)

式中:

L——排风罩局部排风量, m3/h;

P——排风罩敞开面的周长, m;

H——罩口至污染源的距离, m;

vx——边缘控制点的控制风速,m/s ,通常按0.25~0.35m/s 选取;

K——安全系数,一般取1.4。

本中心通风柜、万向罩排风量根据业主提供设备参数,并按上述2个公式进行校核,通风柜排风量按1350 m3/h计算,万向罩排风量按200 m3/h计算。

3.2全面排风

实验室及其辅助房间由于经常散发有害物,需进行全面通风及时排除有害废气。

全面通风风量可根据消除室内有害物所需的换气量来确定:

L=ρM/(cy-cj)(4)

式中:

ρ——空气密度, kg/m3;

M——室内有害物的散发量, mg/h;

cy——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mg /m3;

cj——进入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 mg /m3;

实际工程中,室内有害物的散发量通常难以获得。因此,全面通风可按换气次数进行计算。目前国内实验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换气次数标准,根据以往其他的工程经验,本中心无实验通风设备的实验室换气次数按6h-1计算,含实验通风设备的实验室如成分化学处理实验室、燃烧实验室换气次数按12h-1计算,预处理实验室、小型仪器间等实验室换气次数按8h-1计算。

3.3实验室通风系统排风量计算

实验室通风系统排风量可按以下2种情况分别计算。

3.3.1无实验通风设备的实验室

此类实验室的送、排风风管上均设定风量阀,实验室通风量达到其房间换气次数即可,详见附图1。

附图1附图2

3.3.2含实验通风设备的实验室

若此类实验室全面换气风量大于实验设备排风量总和,或此类实验室全面换气风量介于实验通风设备最小排风量总和实验通风设备最大排风量总和之间,则实验室总通风量按全面换气风量计算。实验室的排风风管上设可动态调节的辅助全面排风和实验设备排风2个排风支路,支路上分别设变风量阀,送风管上设变风量阀,详见附图2。

若此类实验室全面换气风量小于实验通风设备最小排风量总和,则实验室总通风量按实验通风设备最大排风量总和计算。实验室的送、排风风管上均设变风量阀,详见附图3。

附图3

3.4实验室压差的控制以及实验室送风量确定

实验室压差的控制主要有2种方式:

3.4.1余风量法

采用房间总排风量、总送风量恒定风量差的方法来保证实验室的压力梯度。该方式控制精度比较地低,但系统比较简单。

3.4.2压力控制法

采用房间压力传感器来测定实验室室内、外的压力,通过比较实验室室内外实时压力差与设定压力差、并根据实验室实时的总排风量,来精确控制总送风量。该方式控制比较精确,但控制系统复杂,对房间维护结构的气密性要求高。

根据业主提供的实验室工艺资料以及工程造价因素,本中心采用第二种方式来控制实验室压力梯度,可按公式(5)来确定实验室总排风量与总送风量的理论差值。:

Q=μf(2×∆p)0.5 /ρ0.5(5)

式中:

ρ——空气密度, kg/m3;

∆p——门、窗缝隙两边的压力差, Pa,通常按5~10 Pa选取;

f——门、窗缝隙面积, m2;

μ——流量系数,通常按0.3~0.5选取;

Q——维持某压力差下通过门、窗缝的流量, m3/h;即为实验室总排风量与总送风量的理论差值。

3.5实验室通风系统划分与布置

本中心实验室通风系统划分原则:将同类实验性质的实验室排风系统集中设置,即有机实验室、无机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普通实验室分别设置排风系统。本工程供分12个排风系统,排风机设置于大楼屋顶。

室外新风经空调处理机组过滤、降温、除湿等处理后送至各层实验室及走道。新风空调机组设置于大楼屋顶。

由于实验室层高只有4.2米,为净量减少实验室空中的管线对室内净高的影响,设计时,风机盘管沿实验室中心线布置,排风系统主干管沿实验室中心线2侧布置,局部排风设备如通风柜、万向罩排风支管则从排风主干管顶上接出,排风支管呈“拱形”,以便局部排风设备上空有足够空间安装变风量阀。试验设备的上下水管、各种气体管道、电气桥架均可在拱形排风支管“桥洞”内。同时,新风补风口宜靠门边设置,尽量远离局部排风设备,以免造成送风气流将通风柜内气体带入室内的危险,并保证室内新风气流由清洁区流向污染区。详见附图4。

附图4

3.6实验室通风系统控制

要实现实验室理想的气流组织,通风系统的控制是关键。本中心实验室排风系统采用“变风量通风柜+变风量阀+万向罩+定风量阀+风道静压传感器+变频风机”的控制模式。

实验室内4~6台万向罩排风汇总风管上安装1台定风量阀,以保证实验室万向罩的恒定排风量。通风柜上设置面风速传感器,其排风支管上设置变风量阀,排风风机入口总管上设置风道静压传感器,风机配置变频控制器。面风速传感器实时监测通风柜面风速,并将风速值信号传递给监控器;监控器接受到信号后,与设定值比对,当面风速不在设定范围内时,监控器发出声光警报,同时调节变风量阀上的执行机构以调节排风量,使面风速快速回归安全值。通风柜排风量变化会改变总管的排风量以及管内静压,总排风管上的风道静压传感器根据感应结果与设定值比较,将结果传递给风机变频控制器,风机变频控制器调节风机转速,使风管内静压传感器的实时监测值回归设定值,从而使排风系统稳定运行。

实验室送风管上设变风量阀,根据实验室各排风风阀风量,控制实验室送风量,以保证

实验室压差恒定。

3.7实验室排风处理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提供的检测数据,本中心实验室废气污染物主要包含:挥发性有机物、含一定量浓度的酸性气体。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吸附效率可高于85%),酸性废气经过干法脱酸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为70%)。排放口高出屋顶女儿墙1米,且不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3.8其他注意事项

3.8.1排风风机选用耐腐蚀的玻璃钢风机,通风系统各部件材料应具有防腐性,或进行防腐蚀处理,如风管选用无机玻璃钢风管、风阀喷涂环氧树脂。

3.8.2当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实验室应设置下排风口。

3.8.3设计时注意变风量阀阀前的直管段要求。

3.8.4实验室排风量一般较大,限于建筑层高,风管内流速会较大,但一般不超过8m/s,以免气流喘流产生较大噪声。

4、结论

实验室通风系统是整个实验室建设成败的关键,设计过程中应正确划分通风系统,精确计算系统通风量,合理分布气流组织,选择合适废气处理措施,这样才能为实验人员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地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工业通风》第三版 孙一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6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人。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六)废旧船舶;

(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九)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第十三条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第十四条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出境的船舶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者其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作除害处理并取得《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条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第四章检疫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二)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

(七)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

(八)废旧船舶;

(九)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三条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应当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该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二十四条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船上的伴侣动物,船方应当在指定区域隔离。确实需要带离船舶的伴侣动物、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航行或者停留于口岸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病虫害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受船方或者其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和污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带离船舶。船舶在国内停留及航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船上封存的物品。

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船舶上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装卸。

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备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除虫、除鼠药械及装置。

第三十二条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废弃物等收集处理的单位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从事船舶、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的船舶以及国际海运过鲜船舶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7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关键词:入境动植物 风险 防控

一、背景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已经超过5000家,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0万家,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万亿,同比增长30.6%,占进出口总额的14.8%,增速远超同期外贸增速。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我国海外直邮市场交易额达到1290亿元,增速达60%,预计2015年将达到2478亿元。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跨境电商进口占比将不断提升,到2017年有望达到16.2%。

(二)以江门口岸为例,跨境电商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隐患

由于跨境电商是以邮包、快件为主进行传递,入境邮件的高速增长导致入境疫病疫情问题愈发突出。其携带的动植物疫情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去年初开展跨境电商入境快件的查验业务,业务量不断攀升,2015年前5个月,跨境电商快件1146.95万件,与2014年同比增长446.56倍。今年,截获了600多批禁止进境物,其中包括象牙制品、玳瑁标本、穿山甲鳞片、袋鼠爪子、薰衣草种子、咖啡豆、大米、带虫干花、多肉植物、带土新鲜人参、宠物食品、海参、奶酪及各种肉类制品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明文规定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此外,检验检疫人员还从咖啡豆中检出检疫性害虫咖啡小蠹,从澳洲寄来的菜干和韩国寄来的新鲜人参中捉到活虫,从来自澳洲的快件中截获法国野燕麦杆草。试想,这些禁止进境物如果逃过了检验检疫人员的检查,堂而皇之地进入国门,不但严重影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外来生物的入侵、生存、定居、繁殖、扩散,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也许短期内不会呈现,而是延绵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人们才能尝到其恶果,后果不堪设想。

二、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检验检疫对邮寄物执法把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归结为“四法三例”,以及《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历经十多年未修订,无法完全适应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日常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使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欠缺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二)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人抱有侥幸心理,采取瞒报品名、夹带甚至是实报品名碰运气等方式,企图将国家禁止邮寄或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

(三)动植物产品风险,公众认知度低

人们在轻点鼠标进行跨境网购时,往往都是随着自己的意愿,比如从澳洲购买带有薰衣草种子的小熊,从新西兰购买鹿筋和鹿尾巴,从韩国购买新鲜的带土人参,从美国购买奇亚籽等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海淘品未经检疫而直接入境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生态风险。

三、加强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作为整个进出口贸易中一股至关重要的力量,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能否正常、持续发展拥有决策权

检验检疫部门应顺势而上,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前提下,遵循跨境电子商务规律,创新理念和方法,尽快修订跨境电商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监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执法行为,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增加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对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备案+诚信+全申报”的管理模式,实行全备案管理,制定“电商主体责任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诚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召回制度”等多项保障制度。对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实行全申报及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以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物品一览表》等。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将关口前移,管好准入动植物产品,降低检疫风险。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建立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定时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产品的法律法规以及疫情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公众发出相关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国境。

(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检疫有关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的规定,提高公众对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

让公众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没经检疫而进入国内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腾泰翼运营大数据中心.

2015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市场专题研究报告[DB/OL].http://wenku.baidu.

com

[2]梁瑜,王东胜,习清.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政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19):71―72

[3]罗世鹏,叶丽贞.如何防范跨境电商中违禁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兼谈“放管结合”的江门模式[J].南粤国检,2015(62)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释义[DB/OL].http:///

第8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关键词]物品检验;检疫监管;进境快件;风险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以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08万亿元[1]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63万亿元[1][3],预计2018年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给进出境营销渠道带来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直接通过跨境网络平台选购自用商品,“海淘”“海代”等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3]跨境电子商务的B2C和C2C模式涉及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的网购物品往往通过邮政或快递进行运递。[2]在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快件渠道进境的网购个人自用物品数量也迅猛增长。

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满足境内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支持快件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规范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研究如何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就如何有效防控检验检疫监管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行了探索。

1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存在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

进境快件人自用物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亲友赠送物品、个人自有旧物品、网购个人自用物品等。其种类主要有服装、电子产品、玩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部分个人物品涉及植物繁殖材料、肉类制品、特殊物品等高风险产品,种类非常复杂,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存在多种风险。

从近年来杭州机场口岸入境快件的截获物来看,种类多样,有土壤、水产品、植物种子、肉类制品、木质包装、眼角膜、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等,这些截获物大多是个人物品,大多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全、申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杭州机场办分别从申报为首饰品的快件中截获了300多只多异瓢虫;从申报为塑料管的快件中发现200支装有活体黑腹果蝇的试管;从申报为书籍的快件中再次截获活体黑腹果蝇;从申报为瓷器装饰品的快件中发现马友鱼干、花胶和干贝等海产品;更从一批申报为麦片礼盒的快件中发现大豆,并首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分析原因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可能;也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对快件物品不清楚其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在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能。然而现状是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的快件信息主要来自快件企业的申报和航空货站的信息,在获取到的快件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在准确全面掌握快件信息的情况下,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涉及禁止进境物品;②存在动植物检疫风险;③存在卫生检疫风险;④存在检验风险;⑤超出合理自用范围;⑥其他不利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2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工作依据

2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部门规章

221《出进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3号令)

(1)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2)第十九条“进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2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3号令)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22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1)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2)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工作依据规定,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采取实施检疫、免予检验的方式。针对以上风险分析,为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结合杭州机场实际,研究认为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

31备案管理

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备案。

(1)企业备案。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开展事前备案工作,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商和快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备案表、企业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材料、物流企业、电商、平台运营商等合作协议、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

(2)商品备案。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境前需事先备案,提供企业备案号、商品品名、型号规格、HS编码、价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商品备案表、商品在境内外合法销售的官方批准部门和文件信息等资料、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进境,下次进境如有未经备案的商品,该商品需备案才能进境;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取消商品备案资质,禁止入境。

3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网购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仅限于在生产国合法公开销售、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消费品。为规范快件中的个人自用物品,有效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个人自用物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更新维护。以下商品不能以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形式进境: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双边、多边协定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

(2)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第1712号公告)。

(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的《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第三条所列的物品。

(4)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的预警信息、规定等限制进境的。

(5)未列明质量安全标准或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不符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信仰、公共安全风险的。

33在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上加强监管

331加强商品品质监管

(1)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申报进境。

(2)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采取取消商品备案资质和禁止进境的措施。

(3)个人物品申报和查验时发现未经备案的商品,采取不得进境的措施,记录快件企业的信用情况,信用差或不经备案运递个人物品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32加强商品自用范围监管

为防范不法商家利用个人物品的名义进行蚂蚁搬家式的进境再销售,企图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商品备案时,参照海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值和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要求快件企业在境外收件时限定每票个人物品进境数量和次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个人物品自用数量。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或购买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普通货物报检、退运或销毁处理。原则上来自港、澳、台的货值不超过800元,来自国外的货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但数量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可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半年之内同种个人自用物品进境不得超过6次。

(2)申笫碧峁┦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个人自用声明,抽查跟踪个人物品快件最终派送情况,要求快件企业提供妥投信息并进行电话验证,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相符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个人物品实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件企业系统和快件电子监管系统,抽查统计收件人进口情况。通过电话抽查验证用途真实性,跟踪快件最终派送情况。

(4)将随机抽查或者后续跟踪中发现并非个人自用的,督促快件企业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收发货人列入黑名单中,以加强对相关收发货人运递快件的监管。

34实施申报前检疫

为有效防范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风险,避免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对进境快件在卸下飞机后实施申报前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快件实施卫生检疫除害处理,使用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对快件在进仓时进行放射性检测,并使用X光机和CT机对进境快件进行检查。

35强化信用管理,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

快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后续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是否得当,为准确掌握快件信息,确保快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企业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快件企业加大查验力度,督促快件企业在收件时严格把关,在采集快件信息时全面准确,在申报快件信息时如实申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快件品名等实际信息与申报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6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筛查

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信息化监管是有效防控检验检疫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用杭州机场办的快件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快件的HS编码、品名、来源地、收发货人、价值、数重量等信息进行筛查,对涉及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在负面清单内的快件个人物品,全部实施查验;对设置的规则未筛查到的快件个人物品,按照快件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并审查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的个人物品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37实施分类管理

371禁止进境物

在禁止进境清单内的个人物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72涉及卫生检疫的个人物品

(1)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的入境快件,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量为限。

(2)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的入境快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时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373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个人物品

(1)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到浙江局申请补办。

(2)其他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作为快件入境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等植物产品禁止入境。需要取样检测的植物产品,检测合格后放行;检测不合格的作检疫处理或者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余植物产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4)入境栽培介质在申报时需要提供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入境快件携带木质包装的,需要进行木质包装的法检申报。

(6)入境生物物种资源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7)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境证明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境。

(8)入境快件为活动物的,应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且每次限1只。

(9)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产品禁止入境;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燕窝、油脂类动物产品禁止入境;未加工的皮毛绒、鬃、尾、骨、蹄、角、动物油脂以及动物源性饲料,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加工过的皮毛绒需要提供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

(10)入境转基因生物材料,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又参镆咔榱餍械墓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应当事先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374其他个人物品

对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仅涉及商品检验的进境个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

4监管措施有效性分析

以上监管措施开展事前备案,提前掌握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的个人物品情况,将采购渠道不正规、销售不合法、官方禁止进境等问题物品提前拒于国门之外,为有效防范检验检疫风险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快件企业、电商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等企业实行备案准入控制,只有符合条件且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才可以开展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引导其遵守和接受检验检疫法规监管。个人物品报检清关时,检验检疫不直接与收发件人发生联系,减少舆情风险。对商品备案时,要求按限定的个人物品数量和次数交易商品;要求境外发件时提供境内收件人的报检资料(身份证明、自用声明等),有效防范了蚂蚁搬家式逃漏检行为。实施的分类管理针对性强,能有效防范检疫风险。通过事前备案、事中把关和事后监管等方式,有效防范检验检疫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3):22-31

第9篇:出入境检验检疫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入境检验行政处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

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辖。

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受移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立案与调查

第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申请立案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报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五条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调查通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不得阻挠。

第十七条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证据的输出件,视同具有原件的效力:

(一)具有法定的电子认证手段,能确保其真实性的;

(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

(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认其客观真实,并经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的。

第二十条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在《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所附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在有关物品的原址附近张贴公告。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

需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第二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章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予以纠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调查;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

经复核,拟作出与原告知当事人不同的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案件调查,故意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

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

合并处罚时,如果涉及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规定不同的,应当选择较长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不予处罚、案件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出示执法证件,签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决定的时间、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并加盖机构印章。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

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实施当场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且当场无法查实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章听证

第三十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四)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姓名、职务;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参加听证。

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十三条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六)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当事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人的;

(五)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宜,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听证主持人制止,情节严重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五)当事人发生主体变更事宜,权利义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六)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第四十七条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听证机构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听证会笔录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除延期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听证的费用由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七章送达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第五十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接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场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五十三条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根据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六十一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守秘密。

案件结案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会议记录、调查过程等,列入保密范围,未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办理。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规范文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括本数。本规定中的“日”,除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和五十三条中为自然日外,其余皆为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