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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发言稿精选(九篇)

公益发言稿

第1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一、同行评议原则

这是针对学术期刊的审稿程序。从审稿程序看,我国出版制度明文规定了三审制,其中,对学术期刊至关重要的是要遵循同行评议原则。同行评议制度源于英国,现在已广泛应用于、学位论文、课题的立项结项、学术奖励等,成为学术评价的基本方式。同行评议是学术期刊遴选论文、保证并提高学术质量的重要途径,国际上通常将是否同行评议作为学术期刊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准,尽管同行评议制存在着少数学者滥用权威,存在裙带关系、专业嫉妒、个人偏见和利益冲突等破坏性影响,但它仍然不失为最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人们把同行评审看成研究成果的质量声明。[8]在我国的科技期刊中,同行评议原则基本上得到了落实;在人文社科期刊中,遵循同行评议原则的情况不尽如人意。遵循同行评议原则依靠审稿专家,但并不意味着由审稿专家主导审稿,外审专家只能提供参考意见,不能取舍稿件。这是因为,编辑审稿与专家审稿是一种主从关系:编辑审稿具有主体性,编辑是职业审稿人角色,是专家审稿人的选择者,是稿件刊用与否的决定者;专家审稿只具有从属性,审稿专家是编外审稿人角色,被动地接受所审稿件,主要对稿件内容作学术评价,没有稿件刊用权,只有有限的稿件否决权。[9]编辑审稿和专家审稿的不同职业角色、作用和任务决定了编辑必须主导审稿的全过程。主导审稿是编辑的职责,编辑应提高专业学识水平,消除过分依赖专家的心理,发挥主体作用,主导稿件评审的全过程,否则,把稿件刊用的决定权完全托付给外审专家,自己反倒成了边缘人,忘记了编辑在审稿中的主体地位,放弃了一名编辑应该承担的义务,有违编辑的职责,无益于学术期刊的审稿工作。[10]基于编辑主导的同行评议制度,才能双剑合壁,最大程度地发挥审稿的作用,只有这样,编辑才能把握审稿工作的主动权。

二、公正性原则

这是针对审稿者的道德态度。前文提到的质量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兼容并包原则和客观性原则,都是事关审稿评价的公正问题,这几个原则名称虽然不同,但体现的都是审稿者的道德态度,因而,本文在审稿者的道德态度这一视角下,将其统称为公正性原则。因为要评价公正就必须做到质量面前人人平等,拒绝偏见,兼容并包,尽最大努力客观地评价稿件。公正意味着客观理性。审稿者要秉持理性的态度,一切从文稿的内容出发,不先入为主,排除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拒绝主观偏见等不公正行为,避免根据自己的好恶偏执来筛选和判定文稿,力求客观公正、审慎负责地评价稿件。公正意味着人人平等。在稿件评审时,不因国籍、民族、信仰、性别、年龄以及所属机构而歧视作者,认文不认人,对作者一视同仁,不故意抬高或压低特定的作者。邹韬奋曾经说:“我对于选择文稿,不管是老前辈还是幼后辈,不管是名人来的或是无名英雄来的,只要是好的我都竭诚欢迎,不好的也不顾一切地不用。”[11]唯质是从,人人平等,审稿人要坚持审稿的独立性,不因领导、权威和亲友的干涉而降低学术标准。公正意味着兼容并包。西方哲言有云: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学术期刊要有兼容并包的气度,有门派之别,无门户之见,对不合己意的标新立异之说不轻易否定,不搞学术垄断,提倡学术民主,百家争鸣,只要言之有据,能够自圆其说,就应该给予肯定,以活跃学术气氛,鼓励学术创新。当然,兼容并包只能是学术上的不同意见,并不包括导向有问题的稿件,也不包括哗众取宠的标新立异。

三、导向性原则

这是针对稿件内容———政治导向和学术伦理导向问题。用政治性或思想性来概括这一原则,似乎不大准确,因为无法涵盖学术伦理导向。政治导向是否正确是审稿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学术研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反对各种伪科学。审稿时要注意国家领土和问题、民族尊严问题、涉外问题、历史与宗教问题、涉及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引用和报道秘密资料和科研成果问题、地图边界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和讲话引用问题、其他政治问题,等等。在学术伦理方面,应审查研究者是否遵守了学术道德,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窜改数据资料、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不端行为要勇于揭露。此外,要注意稿件中有无违反法律、侵犯他人权利、有无违反实验伦理的问题。遵循导向性原则要消除两个认识误区。(1)漠视科技期刊的政治导向,以为科技期刊探讨科学问题,没有政治导向问题。科学研究,看似无国界,同样存在政治导向问题,上述的各类问题都有可能出现在科技稿件中。科技期刊的编辑也要讲政治,提高政治敏感性和辨别力,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严守出版法规和纪律,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12](2)导向正确与言论自由的认识误区。有人以为强调政治导向有违言论自由,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言论自由有其限度,违反法律规定,就会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在处理政治和学术的关系时,涉及政治问题的,不以学术研究为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当然,也不能以政治正确为由,压制学术自由,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只能通过学术争鸣取得共识。

四、学术性原则

这是针对稿件内容———学术质量问题只要是学术期刊,就须遵循学术性原则。当然,因稿源状况的不同,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可以从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价值性)三个方面来衡量论文的学术质量,因为这三者代表了研究成果评价的三个维度。[13-15]创新性是论文评价的核心指标。创新性从层次上可分为原创、再创、补创,大多数论文属于再创和补创的范围。[16]创新的分量有轻有重、有大有小,未必一定是石破天惊的宏论。开拓新的领域、提出新的理论、推出新的方法,固然是创新;以新视角、新方法论证老问题,完善、验证和补充原有的知识或技术,运用理论工具解释新的现实问题,参与学术争鸣,提出不同意见,等等,都可以说是创新。科学性是论文评价的基础指标。学术研究有其研究规范,这就是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的科学完备性,包括研究资料的详实性与准确性、研究方法的规范性、研究逻辑的自洽性、实验的再现性、论证的充分性、结构的严谨性、表述的精炼性、术语的规范性等等。学术论文必须反映出这种研究规范,才具备科学性。实用性(价值性)是评价稿件的重要参考因素。实用性是多方面的,可以是新观念、新思想,也可以是新做法、新技术。理论性论文要看是否揭示了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律,对学科的发展是否有推动作用;应用性论文要看对生产、教科研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是否有实用价值或指导意义,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可读性原则

第2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日子,2021年才是我们奋发图强的一年!那么你知道公司年会获奖感言致辞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0公司年会获奖个人感言致辞稿【5篇】,欢迎阅读!

年会获奖个人感言致辞稿1各位领导,经理,各位兄弟,姐妹:大家好!

__随寒去,__迎春来。年终岁末,我们欢聚一堂,回首__年齐心协力,团结奋斗创造的辉煌,展望__年的美好前景,大家心情激动,群情激昂。作为普通一员的我,今天异常兴奋,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对于“年终优秀员工”的荣誉,真的有点受宠若惊。我一要感谢领导的信任,二要感谢同行的支持。没有这些信任和支持,我将一无所有,一无所成。我深知自己并不是,但领导的信任可以促进我向努力,我深感自己并不优秀,但有了大家的齐心协力,团结奋斗,我们这个团队一定会成为秀的团队。

同行们,兄弟姐妹们:市场风起云涌,商场明争暗斗。纵观我县,餐饮业竞争异常激烈,优胜劣汰的厮杀声已趋白热化。“狭路相逢勇者胜”,“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要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要有足够的勇气。要继往开来,克难制胜,要有不懈的努力奋斗。团结是根本,创新是出路,质量是效益。我们来到这里,我们组成了一个团队,我们更是一家人。让我们以高昂的斗志,以前所未有的勇气,以空前的团结,与卓越的奋斗,心—想在兴隆,劲—使在兴隆,汗—流在兴隆。于兴隆荣辱与共,生死同在。

谢谢大家!

年会获奖个人感言致辞稿2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首先,非常高兴能获得先进销售员和金牌销售奖的光荣称号。此时此刻,作为先进销售员和金牌销售奖获得者代表发言也让我备感荣幸。回想这一年,我们都有太多太多的感慨。在这我要感谢大家:

首先,我代表所有员工感谢公司领导以及工会的关心,在并不乐观的经济形势下,是领导的正确决择,公司才能有声有色,并且还组织了足球,篮球,羽毛球等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这些都温暖和鼓舞着我们。

其次,我要代表我们部门的兄弟姐妹感谢我们经理的谆谆教诲和培养,经理,谢谢你!谢谢你信心百倍地带领我们一路向前。

最后,我还要真心感谢公司的每一位同事,感谢你们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感谢我们大家一起营造了一个如此温暖和开心的工作氛围。

总而言之我想说,没有你们,就没有所有先进员工今天的殊荣。

站在台上领奖的我们是优秀的,但有更多更刻苦更勤奋的无名英雄们坐在台下,他们也同样是好样的。作为__年的先进销售员和金牌销售奖获得者在体会这份荣誉的喜悦时,我们更应戒骄戒躁,努力拼搏,做为销售员,更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精神向前冲,在牛年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努力做来年的先进。同时,我也相信,新的一年我们公司一定会发展的更好、更强大!

谢谢大家!年会获奖个人感言致辞稿3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获得公司本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代表公司全体优秀员工做获奖发言。

在这里我首先向各位领导、同事表示忠心的感谢。

同时,感谢何总、粟总及李总的栽培,感谢叶总监的关照以及我们整个研发团队成员的配合,感谢公司所有员工的认可。谢谢你们!

在这一年里,我们与所有员工一道,为安洁士公司的发展、壮大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拼搏与奉献。无论是机械设计,还是自动化控制;无论是现场调试,还是电器安装;无论是库房管理,还是机械加工;无论是显微镜下,还是反应釜中,都留下了全体员工辛勤的含水。

公司成立伊始,我便有幸加入到这个团队,几年来,我并没有为公司做出惊天动地的大贡献,更没取得特别值得炫耀可喜的成绩,我只是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自己的能力尽快的去完成每一次任务,总结自己的经验,从经验中学习,在失败中成长。当选为优秀员工让我们觉得很自豪与光荣,它印证了我们工作的进步和成绩。同时它也是一种动力,促使我们更加勤奋与努力,去更好地完成每一件事情,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荣誉属于昨天,重要的是今天怎么做,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不会辜负领导们的期望,戒骄戒躁,严格要求自己,发扬团队精神,与所有同事们一起努力,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为公司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而共同奋斗。最后,在这玉兔方去,蛟龙早腾之际,预祝大家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年会获奖个人感言致辞稿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今天,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代表__年度先进员工发表感言,此时此刻心情真得很激动。

真得很高兴,幸运地获此殊荣,因为我知道公司团队中优秀的同事还有很多很多。

在这里衷心地感谢公司!

是公司给了我们广阔发展的舞台,我们可以自主发挥,不断前行;在这里,我们耕耘就有收获,付出就有回报,公司工作的两年时间里,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公司的和谐、温馨、年轻和朝气,相信在座的每一位同事都深深与我有同感,由衷地为在公司工作、为自己是公司员工感到无比自豪和快乐!

其次,要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工作期间你们给予了我们太多无私地关怀和帮助,在进步的时候给我们以鼓励,在困难的时候给我们以帮助,工作中对我们信任,生活中给我们关怀,正因为这些,才使得我们成长的路更加顺畅,取得的成绩更加优秀。衷心地谢谢大家!

最后,值此新年到来之际,恭祝大家新春快乐、牛年大吉大利!也衷心祝愿我们的公司发展蒸蒸日上!

谢谢大家!

年会获奖个人感言致辞稿5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事们:

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在今年的公司年会上,被评为东莞分公司的优秀员工,我们大家在工作中并肩作战,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这个荣誉不但得益于公司各位同事的支持与默契合作,更得益于公司优良的团队氛围和集体上下一致努力,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领导对我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同事们对我的支持与帮助以及整个跟进部的共同努力。而正是由于有这么融洽与和谐的环境,让我能在工作中投入的热忱,从而实现自身更大的价值,所以这份荣誉不光属于我个人,而是属于我们跟进部每一个成员!这次能被评为优秀员工,我想这既是公司对我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今后工作做得更好的一种鼓励。我也坚信,今后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当选为优秀员工,仅仅是进步的起点,这将是我今后工作的鞭策和动力,它将推动我更加努力地完成自已定的目标,做好每一件事,沿着自己定的目标,不断努力前进,我想优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颗奉献的心,敢于行动,愿意付出,才有收获!谢谢!

第3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是什么促使记者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起敲诈的勾当,原来是报社的创收任务在作祟,报社从年初就定好了全年创收计划,从老总到普通的记者都有创收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2003年,为保证完成任务,报社还集体组织了一次“以打击乱收费促使报纸创收”的特别行动,在领导的纵容下,报社全体记者出动,当年就从学校敲得人民币100万元之多,黄岗市除黄岗中学外,大一点的学校无一幸免。以监督学校乱收费为已任的记者和报社,竟以监督名义敲诈乱收费学校,最终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和被监督者成为了一丘之貉。

报社和记者走到这一地步,真是新闻界的丑闻。媒体也好,记者也罢,他们进行舆论监督、充当“大众良心代言人”,但在事实上他们并没有特权,其所行使的仅仅是公民所具有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监督权利,其的权威来自于媒体后面依托的公众的信任,进行虚假宣传和其他违反新闻原则的事情,都是拿公众的信任进行交易,是在欺骗公众,最终也损害了媒体自身公信力。

当然,媒体在市场化迈进的路程中,追求经济效益是不可避免。但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却不能改变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天职。因而,作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前哨——记者,其的采访活动是必须与经济效益脱钩,经济效益只能由不进行新闻报道的广告和发行部门进行,新闻报道与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因为,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事实必须客观、公正,而这一切都必须与其报道的对象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给记者创收的任务,那么记者就可能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取金钱,从而有损于媒体的职责与使命。在这一点上,记者与司法、行政官员一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与其所接触的对象保持利益距离就是容易造成腐败和堕落。真记者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还带来了假记者的泛滥,人们常常将假记者的敲诈行为认为理所当然。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2004年,仅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就打掉了非法记者站21个,查处假记者8名。据估计,在山西最少有100多名假记者在活动。

其实,记者该如何来为报社创造效益呢?记者应当是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拿出能吸引读者和为读者称道的好稿来,这样报纸的发行量才能上升,报纸的发行量上升了,才能进步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做广告,使报纸有良性的发展。这一点上,《鄂东晚报》真该好好学习才创刊一周年的《新京报》,看看人家是如何能在竞争激烈的北京报业独占鳌头。记者唯一可以与经济关联的就是发稿的质量和奖金挂钩,好稿高酬,差稿低酬,但这并不是要记者去为报社创造效益,而是报社凭记者写稿的贡献给予他们的待遇。但是,《鄂东晚报》至今还只是口头表示彻底改革,还不见实际和具体的动作,他们的“生意”还要做多久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第4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年会可以激扬士气,制造快乐能量,为新一年度的工作奏响序曲。那么2021公司年会的发言稿范文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新员工年会发言稿致辞范文2021_公司年会个人发言稿,欢迎大家查阅!

2021年会发言稿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晚上好!

今天,我作为房产员工代表发言,感到非常荣幸。我十分感谢各位领导的厚爱,感谢各位同事对我的信任与支持!

俗话说:有工作就有挑战,有挑战才有超越!我们依然记得,从报到的第一天起,公司的领导和顾问及时为我们新员工进行了入职培训、指导,使我们了解了_经营管理理念,也使我们懂得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既是集团领导寄于的厚望,也是每位员工应具备的素质。从此,我们进入新的角色,适应新的岗位,逐渐融入这个群体,沐浴着勤勉细致和严谨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作风,体验着诚实谦逊的处事之道,感受着“不经风雨,怎见彩虹”的豪迈激情。通过_这个崭新的舞台逐步实现我们的远大理想。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从最初的激动和兴奋中冷静下来,开始以主人翁的心态,定位自己的目标,挖掘个人的潜力。

作为_一员的我们,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我们会继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同时,也期待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个人价值,为公司的发展和个人境界的提升而不懈努力!

一年来的所见所闻所获,让我们的心得以沉静,也让我们的心灵变得明净。我们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反思,在反思中总结,在总结中提升。我认为,作为一名_员工应该做到:

一、踏实做事

作为企业的员工,首先学好企业工作流程,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只有“责任在心,品质在行”的理念,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在今后的日子里,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充分地把自身原有的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结合起来。要学会分解工作任务,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协调,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精益求精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

二、开拓创新

我们年轻人应在工作中懂得应用特有的冲劲、敏锐的头脑和接受新鲜事物快等优点去开拓创新。创新来源于主动的思考、用心的琢磨、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创新要求我们对待工作要高度负责,要用心用脑去对待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演讲稿

三、学习进取

目前,我们所面临的是知识日益更新的时代,仅仅靠现有的知识,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向书本学,更重要的是,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采用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掌握各种本领,争做企业精英,为各级领导献计献策。在工作中,要注重三个结合:所学知识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坚持继承传统和开拓创新相结合;岗位竞争和团队协作相结合。

虽然工作有困难也有艰苦,但它却能段练我们的意志和耐力。只要我们同心同德、全力以赴,以主人翁的心态来认真做好该做的每一件工作,以迎接明天挑战的心态来努力学好该学的知识,我坚信,我们_房产一定能够劈风破浪顺利到达理想的彼岸!

最后,我祝愿在座的所有领导、同事新年快乐,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2021年会发言稿2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是前厅部商务预订中心员工,非常荣幸地能代表酒店的优秀员工发言,这是对我和我们前厅部最大的褒奖和鼓励。

在已经过去的一年里,是我们酒店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一年。在毛董事长的亲切关怀下,在以洪总为核心的酒店管理团队的正确领导下,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使酒店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认真工作、虚心学习、更好的服务于酒店”是我工作的职责。所以,我作为大成酒店员工,更应该为实现酒店的共同目标添砖加瓦。虽然我的工作很普通,但我从不觉得它卑微,因为我每天都在帮助别人,宾客从我这里得到满意的服务,我也从宾客满意的眼神中得到了满足,找到快乐。专业技能与经验也从中得到提升。前厅部是酒店的形象窗口,前厅每一位员工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酒店。作为前厅部的一员,我深感自己岗位的重要性,所以工作中从不敢有半点马虎,比如一个电话、一份传真、一份预定都直接关系到客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将会给客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酒店的形象也将会在客人的心目中大打折扣。做为一名亲身经历其中的普通服务人员,我只是做了我份内的工作,自2010年7月进入酒店工作至今,我并没有为酒店做出了不起的大贡献,也没取得特别值得炫耀可喜的成绩,我只是尽量做好属于自己岗位上的工作,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尽力尽快的去完成每一次任务,总结自己的经验,从经验中学习,向他人学习,尽量将自己的工作争取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快更好,尽可能的提高工作效率,与同事相处和睦,合作愉快。虽然如此,但我的付出得到了酒店的认可,我深感无比的荣幸。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成绩与辉煌,属于已逝去的__,光荣与梦想,则属于已到来的__。我们相信,在新的一年里,在公司领导和酒店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定能发扬和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我会用实际行动为酒店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大成的发展让我们成长,我们的共同努力让大成更加辉煌。

谢谢大家!

2021年会发言稿3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我是__部门的__,很荣幸作为优秀员工代表在这里发言。我想借此机会,向曾经在工作中给予我指导和支持的领导们、同事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发言,我既感到幸运,同时又感到很有压力。感到幸运,是基于我进公司的时间不长,工作表现也不算特别出色,但我的工作仍然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和支持,因此,我想,我是幸运的;而感到压力,是因为今天的成绩将是我明天的起点,我要努力做的更好,才能实现不断提升自我、创造更好的成绩。所以,对我们在公司未来的成长,我感受到压力了。但是,未走过的路,总是令人充满希望,我期待着“未来”,期待在公司获得更大成功,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回想在公司里的日子,我对自己的工作做了一个小小的总结。

我是20__年_月进入公司的,现在我的工作职务是__,主要负责__。在工作过程中,让我接触到了许多不同的人和事,不但丰富了我的工作经验,也增强了我的办事能力,使我在工作中得以迅速成长。当然在实际工作当中,无论职务的高低、工作量的多与少,我都保持积极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事,尽量使自己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更加圆满,因为我始终坚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公司都能做出贡献,我想这也是对我们所有员工来讲最为基本的一条。将工作做好、做细,以负责任的心态来严格要求自己。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这正是我一直以来,或者说是我们广大“__公司_”员工努力的方向,因此,我对自己新的工作展望是:在过去已经取得良好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向上再进一步,以逐步实现“不断提升自我,创造更好成绩”的目标,我想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心声;同时,希望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支持。

谢谢大家!

2021年会发言稿4尊敬的领导、各项目经理及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很高兴与大家在此相聚一堂,每年开这样的年终大会,这就让我们所有人的心靠得更拢。今天能够代表优秀员工上台发言,我感到十分荣幸,又感到自己的压力,感到荣幸的是我今年的工作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认可,我这荣誉也是离不开公司领导及同事的关心及支持,在此我深表感谢!感到有压力的是我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把将来的工作做得更好,我想这也是对我工作的一种鞭策,这也象人们常说的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一样,我在新的一年里会把工作做的更好的。

我们虽然是__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实也是公司的主人,需要有将公司当成家的态度,态度认真是整个工作的主导,为公司做事其实就是为自己做事。`我们要记住只有公司的发展,才有我们小家的幸福,只有公司的辉煌,才有我们事业的辉煌,我们与公司是紧密相连,而且我们要用感恩的心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要做感恩的事回馈于公司,还应有良好的态度服务于社会,这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

我相信公司在领导以及所有的同事同心协力下,我们的公司明天会更好!相信明年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公司又一次丰收的时刻!

最后,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合家欢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2021年会发言稿5公司的全体员工们:

晚上好!

今天,是我们一年一度的年终聚会,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公司领导班子向奋斗在公司各个岗位上的职工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新春祝福!

在即将过去的_年,我们公司全体员工都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你们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的付出,辛勤的耕耘,在你们的努力下,我们公司创造了很好的业绩,所有的工作都开展得非常顺利。最值得赞扬的是那些奋战在生产第一线的员工们,你们的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时间紧迫,但是,你们面临各种考验都不曾低头,你们将汗水洒在岗位上,展现出吃苦耐劳,知难而上,顽强拼搏的精神,表现出高昂的斗志和极大的工作热情,体现出团结有助的精神风貌,你们

为公司生产的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公司品牌的树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强大的动力。还有那些在后勤工作的员工们,你们没有冲锋陷阵的机会,但是你们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奉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在此,我代表公司的领导干部,向所有勤劳努力的你们道一声:同志们,你们辛苦了!同时,对一贯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员工家属表示钦佩和衷心的感谢!

在新的_年,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迎接机遇,面对挑战。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同志们,借着辞旧迎新的机会,让我们在心中默默的许诺,让我们在来年携手并肩,同舟共济,团结一致,鼓足干劲,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奋进!

第5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何谓沟通力,沟者,构筑管道也,通者,顺畅也。每个人都要与别人进行沟通,一个人的沟通协调能力是很重要的。美国著名学府普林斯顿大学对1万份人事档案进行分析,发现“智慧”“专业技术”“经验”只占成功因素的25%,其余75%决定于良好的人际沟通;哈佛大学就业指导小组调查结果显示,在500名被解职的男女中,因人际沟通不良而导致工作不称职者占82%。在实际工作中,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会碰到一些沟通障碍。善于沟通,良好的沟通效果往往会使人很快打开局面,赢得宽松的发展空间,并且有较高的成就感;而不善于沟通,沟通不畅则经常会让人感到举步维艰,难以开展工作,有较强的挫折感。沟通有下列3条原则。1)把人和事分开、对事不对人。沟通中把人际关系的基础放在准确的认知、明白无误的交流、恰当的情感和长远的目光上,将关系利益与实质利益一分为二,不要混淆人际关系和实质问题,不要指望牺牲实质利益来换取良好的人际关系。沟通中要特别注意人最根本的需求,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沟通就不会取得进展。2)为共同目标(利益)创造选择方案。以促进共同利益和协调冲突为前提,想出各种可能的方案。缺乏长远目光,只顾自己,导致沟通者只能形成片面的立场、片面的论据以及片面的解决方案。假如沟通从一开始只是为了寻找唯一最佳答案,就会很容易回避本应有多种选择方案的明智决策过程。3)坚持使用客观标准。要坚定、灵活地重视客观标准,沟通协议必须反映公平的标准,而不依赖于各自的要求,这不是单方面说了算的事情,要有公平、合理的依据,比如市场价值、专家意见、惯例、法律的评判等。越是用公平原则或科学标准沟通解决具体问题,就越有可能最终达成明智而公平的一揽子协议;沟通双方越重视先例以及社会惯例,就越有可能从以往的经验中获益,因为一份有先例可循的协议是不易受到攻击的。上述3条沟通原则几乎适用于任何场合,对个人是这样,对集体也是如此。

2沟通原则和技巧在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中的应用

2.1运用把人和事分开、对事不对人的沟通原则妥善处理人情稿和关系稿

我国科技期刊多数是附属于主办单位,小、弱、散,缺乏人事、分配和经营自,官本位较为严重,行政干预较多。编辑独立性是一项基本的办刊原则,既是学术自由的前提,又是学术公平和科技期刊质量的保障,即应当发表什么内容由编辑部判断,编辑部对刊物的学术内容拥有独立自,独立于任何游说或所属机构。科技期刊编辑作为刊物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其学术选择关系到刊物的质量和声誉。编辑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在对刊物的选题策划、市场定位、期刊生产和管理尤其是稿件的选择上。科技期刊编辑要面对领导同事、名人专家、权威人士、亲戚朋友等人际关系,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编辑的行为。对领导同事,有时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服从;对名人专家和权威人士,有时不敢质疑只能盲从;还有面对亲戚师友的人情压力,有时明知不妥,也只能屈从。例如,在处理单位内部作者的矛盾冲突时,编辑往往不愿损害同事关系,一切“以和为贵”,某种程度上导致“人情稿”泛滥。这些关系处理得不好,就会成为影响期刊编辑选择的难题,有碍编辑的独立性。如何处理好人情稿和关系稿,期刊编辑需要运用把人和事分开、对事不对人的沟通原则,坚持编辑的独立性。当面对强行安排关系稿和人情稿,或是无理剥夺责任编辑学术判断和选择权,或是粗涉编辑流程的时间进度和程序安排,或是随意否决编辑加工了的稿件,在进行沟通协商时,编辑要把注意力放在问题的是非曲直上,只认道理,绝不屈服于威胁,不因外来干涉而改变独立的编辑政策,并针对性格、性别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及时调整沟通方式。科技期刊编辑可采用不反击的方法打破一种恶性循环,具体的沟通方法如下。1)亮出各自的想法。假如对方直截了当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不要拒绝,与对方进行沟通讨论,说出各自对问题的认识,消除认识分歧。2)保全面子。当对方反驳你的观点时,不要辩解,表现出你愿意尊重他的意见,视彼此为合作者,使你的提议与对方观念一致。3)对事不对人,变人身攻击为针对问题的批评。如果对方对你进行人身攻击,不要反唇相讥;相反,你要克制住为自己辩护或干脆攻击对方的冲动,倾听对方的诉说,让对方把怨气发出来,将对方的注意力从对自己的攻击转移到对问题的讨论上来。当相熟的作者或有业务往来的人员,通过电话、函件和稿件平台等各种方式了解稿件的审稿情况,如审稿专家是谁,审稿意见如何,录用机会多大等。若这些情况外泄会破坏审稿过程的机密性,使得审稿及定稿过程受到外界的干扰,使编辑工作陷于被动。科技期刊编辑应该理解作者在等待审稿结果时焦急的心态,应予以耐心且即时的回复。可采用以下的沟通方法应对。1)站在对方角度换位思考。在沟通中,要注意换位思考,你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对方的需求,理解对方的压力,说话留有情面。2)要去真正理解对方。对方说话时尽量不要回应,你可以做到理解对方,但同时又不赞同对方的意见;你可以先重述对方观点,再指出其中的问题所在。3)就事论事,不要指责对方。要让对方知道,你对事不对人,洗耳恭听对方的意见,彬彬有礼地感谢对方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不仅不要指责对方,还要对他表示支持,强调你也考虑到他的基本要求等。

2.2运用为共同目标(利益)创造选择方案的沟通原则,掌握版权谈判的主动性和防止一稿多投

实践中,如何通过谈判协调科技期刊版权具体内容的使用,促进数字出版国际合作的有效发展,是科技期刊出版单位面临的现实挑战之一,也是决定科技期刊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意发表作品时,科技期刊出版单位需要与作者就该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行协商沟通。编辑要认识到双方都有多重利益,考虑融合各方不同的利益,通过与作者积极沟通并创设符合共同目标(利益)的选择方案,以转让文章所有版权财产权的方式获得期刊文章的所有版权财产权,从而掌握版权谈判的主动性。沟通谈判的具体思路如下。1)讨论共同利益,承认对方的利益。科技期刊国际合作谈判涉及的版权财产权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版式设计权、发行权、翻译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单位在沟通中阐明共同利益,提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建议,以达成开展国际合作之前确保对收录作品拥有最大限度的权利的目标。积极与国际出版商沟通国际合作的具体时间、合作期限、版权的具体合作内容(还包括区分合作内容是期刊现刊还是期刊过刊)、版权权利、权利授予方式(包括具体操作环节、是否包含分许可授权)、授权范围以及合作方式等事宜。2)要将共同利益转化成具体的选择方案。许可授权国际出版商独家翻译权,一旦合作结束,在合作期间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期刊的版权归属于谁?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如何收回已经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期刊的版权?就发行权而言,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和国际出版商就电子版期刊的发行方式(整刊发行还是拆包发行)、发行范围、是否独家发行等,沟通双方把注意力转移到这些实际问题上,先提出几个对双方来说都能接受的选择方案,再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沟通,把争执双方讨论沟通的重点限定在共同利益和选择方案上。一稿多投是科技界存在的一个弊端,给许多期刊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扰。近些年来,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等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科技期刊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由于这些多余发表的形式,尤其是重复发表和拆分发表,本身非常复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经常是对来稿正常审理,直到录用发表时才发现问题,这给众多的科技期刊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及人财物的浪费,严重扰乱了期刊的正常管理和运营。这些行为也加大了读者检索和获取信息的成本。一旦发现作者有一稿多投行为,期刊出版单位通常采取退稿、在期刊上曝光、一定时间限制其投稿、通知作者单位等措施,但这往往并不奏效。编辑要明确把共同利益具体化并面向未来,创造一个对编辑部和作者都有利且满足共同利益的方案,也就是说,提出共同利益,并作为双方的共同目标。对此,沟通具体思路如下。1)寻找共同目标(利益)或能够相容的不同利益。编辑与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可以遵循的共同原则?沟通双方是否有机会进行合作以及共同获益?共同利益潜藏在每项沟通中,寻找那些通过照顾对方的利益实现自己利益的方法。编辑应该重视这2方面的沟通:既要让作者明白,如果他按照你的希望做决定,将会出现什么结果;又要换位思考,征求对方的意见,站在对方的立场解决问题。问问对方如果站在你的角度他会怎么做?你让对方正视问题的一部分,对方因此可能会想出一个考虑了你利益的解决方案,让作者表示愿意做某事往往更有效。《肇庆学院学报》实施作者投稿承诺制,对遏制作者中途撤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作者投稿时即从本刊网上下载由本刊拟定的《投稿承诺书》,并签署送(寄)达编辑部。作者投稿承诺的内容包括投稿一经受理,不能中途撤稿,否则,作者要承担因其中途擅自撤稿而造成的期刊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损失等。2)创造选择方案,把批评引向建设性轨道。怎样能使作者的承诺更加可信?有什么特定的方式是作者所喜欢的?用什么样的措辞作者才愿意签字?先开动脑筋想出能照顾到作者利益的多种选择方案,不要只寻求唯一的方案,从不同职业、不同学科、不同的专家视角看待问题,扩大选择。编辑的任务不是给作者问题,让作者觉得事情很难办,而是能提供给作者简单明了的多项选择,让对方容易接受,给对方决策以方便。有先例最能促成决定,所以要努力寻找作者在类似情况下做过的决定或声明,并尽量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协议。如给作者的指南应该声明期刊关于重复(拆分)发表的政策,要求作者签署一个声明对随后的调查会有所帮助;或是与作者签订《论文署名约定书》,保证署名的真实性、作者信息的准确性,提供每位作者的贡献描述,提交所有作者对署名和排序无异议的亲笔签名,要求所有作者签署同意论文观点的声明。这些举措虽然不能完全杜绝署名不实现象,但让作者明白与署名相伴而来的是对论文内容的责任,会对规范论文署名有所帮助。

第6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对于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村支部书记就职演讲稿范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村支部书记就职演讲稿范文一

各位领导,各位党员:

您们好!

本人受党委政府的安排:和各位党员的信任接任xx村支书职务。因本人水平有限,在这里就简单扼要的说两句。我以前虽说在村里工作过几年,但现在村里的工作和以前已大不相同。所以我要向各位老干部,老党员学习。继续发扬我村党员的优良传统和战斗保垒作用。曾经有一们老支书说过,村里就是一部要上演的书,书记就是总道演,要演好这出戏,就必须读懂这部书。从现在开始我要不断学习,向领导、村民、同事学习,学政策、法律、党的理论和农村业务知识,以适应我村工作的需要。并且我们要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牢记党的宗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走群众路线,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为官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我总体工作思路是“立足本村、用好政策、争取支持、谋求发展”。;在民-主政治上,重点抓机制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在社会事业发展上,立足村情、依靠群众、争取上级支持。在此我认为:我们村支两委的一班人要坚定不移的向以下三点看齐。

1、认真履行好职责,当好党建带头人。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集体利益和集体荣誉,做到宽容待人、宽厚用人,公正办事、公平处事;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敢于负责任;遇到问题时放低姿态,主动沟通,注意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来化解矛盾、消除误解;带头执行政府和我村的各项制度,不讲特殊,不以领导身份自居;坚持言教与身教有机结合,用自己的行动来引导和创造一个纯洁良善、和睦相处、人心思进、气顺心齐的小环境。

2、坚持严以律己,不搞损人利己的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不搞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不搞形式主义,铺张浪费;不搞吃拿卡要等腐化行为;不利用手中的点滴权利,损公肥私,时刻以廉洁自律为行动指南。

3、坚持民-主集中制,慎重决策求实效。十分注意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坚持大事商量、小事通气。在今年内制定的各项方案规划、制度、考核细则和村里的重大事情均通过村民代表和党员会民-主表决;对职责内重大问题决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办事,坚持做到不抢先发言定调子、不压制发言堵言路、不强制拍板作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尽力避免决策失误。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虽说一个村的好和坏全靠头来带,但我认为更离不开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党员的支持和监督。并为我村的发展做好参谋和提出宝贵的意见,在此本人的发言因水平有限有不到之处希望大家谅解。谢谢大家。

村支部书记就职演讲稿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感谢大家对我的新人和厚爱,当选党总支书记,我心情万分激动,心中也更加坚定了全心全意为礼庙服务的宗旨。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全体党员作以下表态:

1、我始终牢记和发扬一名共产党员的风采,当选党总支书记,我感到有无限的荣誉感和重大的责任感,要做的工作很多,要更好地带好头,领好路,要紧紧地依靠广大党员、深入群众、深化基层,艰苦奋斗、乐于奉献,解决村民迫切需要,建设富裕、和谐的新礼庙,全心全意为礼庙村民服务。

2、不断地学xxx步,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学习先进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使自身的综合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3、严于律己,努力塑造一名优秀村官形象,无论在具体工作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群众,处理事务时时以党的事业为重,处处以集体利益为重,做到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带头塑造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4、做到团结共事,自觉做到小届服从大届、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合力抓工作,充分发挥吧每件事做到位的实干精神。

5、时刻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不滥用权力、不违法乱纪,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6、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思想感情上永远贴近群众,下大力气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多办为民谋利的实事、好事。

第7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经营者;特定市场

为健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反垄断法》(送审稿)集思广益,针对第一章“总则”的7条内容各抒己见,对一系列总括性和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澄清和厘定。现将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加以简要梳理和评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的条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

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过度集中;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二、关于《反垄断法》(送审稿)中“总则”的立法争鸣

(一)“总则”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对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是“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相比于《反垄断法》(草拟稿)第一条(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更明确地强调对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的制止,对竞争的维护也更具有弹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平竞争),注重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同时,删除了“保护经营者”的措辞,将反垄断法的立法取向明确限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个基准上。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从世界范围内竞争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观之,“竞争”实际上已经成为反垄断法所有原则的最高概括,正如国外权威人士所说,市场竞争永远都不存在过多或过分的问题,竞争永远只会处于不足的状态。面对发达国家先有市场竞争后有政府管制,而中国是政府在倡导建立市场这一现实,如何从更多的政府管制转到市场自由竞争上,这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中国反垄断法不仅要保护竞争,更要培育和促进竞争,因此必须在强化与放松政府管制、限制与引入自由竞争之间作出抉择。有外国资深人士认为,市场的开放会自然形成良好的竞争,而用专门的法律人为地、刻意地分割市场只会让竞争者逐渐失去斗志。如此看来,中国反垄断法必须以竞争原则为基准,在效率原则与非效率原则之间谋求一种动态的均衡。

通常而言,垄断既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状态,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认为处于垄断状态并不违法。外国专家指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通过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低廉的价格而获得垄断的状态并不能被认定为违法。由草拟稿到送审稿的变化,可以看出,立法者实际上是采纳了外国专家的建议,将第一条中的“制止垄断”改为“制止垄断行为”,并在其他条文中对“垄断行为”做出了界定。

我国学者强调“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即认为反垄断法特别强调保护自由竞争,其所反对的“限制竞争”实际上就是缺乏竞争的自由,反垄断的目的就是要为经营者提供自由竞争的机会。因此,建议既重视公平竞争,也重视自由竞争,二者不可偏废。还有学者指出,将“维护公平竞争”改为“维护竞争”,其理由在于美国和欧盟的“公平竞争”有特别的含义,通常情况下,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往往是与欺骗消费者、欺诈行为、虚假广告等相联系的。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在《反垄断法》中加上“维护公平竞争”,这可能使人将其误解为其他法律。“维护竞争”能使人很清晰地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分开来。的确,国人已经被本土化的概念所“俘虏”,对“保护公平竞争”的理解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迥然相异。有专家也指出,在第一条中不能单独体现自由竞争,而应同时规定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两个方面,这才符合中国的传统。送审稿中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一富有弹性的措辞,实际上是汲取了专家学者们的建议,并把“竞争”提升到“竞争秩序”这一更高的价值层面上,彰显了立法的前瞻性。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之下,反垄断法不仅要保护竞争,而且要促进竞争。有学者还建议,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纳入立法目的,并切实将其精神贯穿反垄断法的始终。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体制的安全,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应引入“有质竞争”的概念。

原来的《反垄断法》(草拟稿)中,实际上确立了“四元”的保护范式,即对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四个方面予以一体化的保护。反垄断法不可能是一个大而全、什么都管的法。在国外的语境中,反垄断法旨在谋求消费者福祉(consumer welfare)的最大化和经济环境(economic conditions)的最优化,保障自由市场中的竞争。简而言之,反垄断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竞争,保护好竞争也就能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不必规定保护经营者,因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受益是一个现实的过程,并不是反垄断法的目的。同时,反垄断法在立法和执法时应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竞争之本。目前的《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经删除了“保护经营者”的措辞,将反垄断法的立法取向明确限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个基准上。尽管也有法律实务界人士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表示疑惑,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衡量的标准,国外反垄断法将其作为重要标准的情况并不多见。但立法者保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内容,也有自身的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可能还是如何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中明晰“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即确立一个可衡量、可预期的标准。

一国的经济理论对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适用也有很大影响。经济理论的价值观念包括效率原则和非效率原则,法官在考虑具体的案件时采用哪一个原则,将可能直接影响反垄断案件的结果。抽象的、笼统的、多样的反垄断法原则,将使得反垄断法在具体适用中具有相当的不可预见性。有实务界人士建议,如果有必要,可以在效率原则和非效率原则的诸多细化原则中,建立一个原则的适用等级。例如,优先适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对此,国内专家认为,“适用等级”的设想在实践中会很困难,不切实际。回顾早年美国《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如此看来,潜藏在反垄断法背后的价值需求是多样的,不仅有经济的,还有政治的,以及社会的。传统反垄断法将视野集中于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上遵循的是非效率原则优位。在经济理论的价值观念对反垄断法原则的深刻影响下,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竞相采纳“效率来自竞争”的经济效益原则。国外反垄断法对效率的追求已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任何国家都希望本国的企业在国际上有竞争力,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在具体条文上体现效率原则。如果采纳一个较为“中庸”的方案,那就是反垄断法既要体现效率原则,也要体现非效率原则,二者应该兼顾。也有国内学者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进行价值取向时,不能把效益、公平、安全三者之中的任何一个绝对化。三者在价值系列中的次序要依社会需要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现阶段,从整个社会经济角度看,在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健运行前提下,选择效益优先的原则,只有在高效益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才能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在总体上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确立高起点基础上的社会公平关系。而在市场竞争关系上,必须兼顾效益与公平,实现二者和谐内在的统一,不能过分强调一方而忽视或否定另一方。

(二)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调整对象。草拟稿与送审稿的第一款相同,但第二款存在细微差别。原来草拟稿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违反本法规定,并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影响的行为,适用本法。”而送审稿第二款则强调“垄断行为”,表述更准确、更贴切。学界讨论的中心议题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专家学者们整体上赞成“宽外延”的立法思路,即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和在境外发生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影响的垄断行为。有学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做出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自从美国首开先河以来,域外适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上世纪70年代以后各国已做出一定限制。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对域外适用做出必要限制,无限制地主张域外适用按照“效果原则”也很难施行。因此,可以对第二条第二款中的“限制”作必要限定,改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影响的行为”。但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产生限制”是客观的、可以衡量的标准,需要限定的是“影响”。“影响”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立法需要限定的是直接影响;“影响”有实质性影响也有非实质性影响,域外适用应仅限于实质性影响;“影响”有可预见的影响也有不可预见的影响,反垄断法的着眼点应是可预见的影响。由此可见,在反垄断法出台后,相关实施细则对反垄断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指出,原来草拟稿第二条第二款中的“违反本法规定”在逻辑上不合适,因为首先对法律进行适用才能决定是否违法。从草拟稿到送审稿的变化,说明立法者已经认同上述建议。另外,也有学者提出,既然第三条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的行为,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那么本条中的域外适用是仅仅针对外国经营者的行为,还是也针对外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立法有必要对此做出澄清,因为通常情况下仅指国外经营者对一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行为,而将外国政府介入的行为作为一种豁免情形。

如果进一步细化地讨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标准和域外适用的对象,将是不可忽视的焦点。学界的观点是:对前者而言,作为各国反垄断法中共有的制度,适用除外意在对那些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领域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但近年来“规制缓和”日趋深入,一方面适用除外的行业在逐渐减少,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已不断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适用除外的行为已经有所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反垄断法应保留适用除外,但须严格控制,标准不能太低。而对后者而言,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总体形势下,跨国公司的境外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非常必要。当前具有国际影响的私人限制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巨型跨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另一个是国际卡特尔。美国和EU都是依据“效果原则”对它们行使管辖权。但不可忽视的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会引起管辖权的冲突或者法律冲突。同时,一国竞争当局也不能独自解决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竞争政策问题,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国家本身就参与了限制竞争的活动。并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反垄断法领域的管辖权问题已经到了非常混乱的程度。中国需要遏制跨国限制竞争对中国市场的不利影响,也需要推动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应当在竞争政策领域开展与其他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其前提条件就是发展和完善自己的竞争法,当然反垄断法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学者也建议,将反对国际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并且摒弃结构主义,奉行效率优先原则,将反垄断的重点放在制裁限制竞争造成低效率的垄断行为上。

(三)第三条对“垄断行为”作出了界定。草拟稿与送审稿在逻辑结构上基本相同,但在具体表述上有所差别。原来的草拟稿是对“垄断”作出界定,而现在的送审稿是对“垄断行为”作出界定,这与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强调“垄断行为”的立法思路是一致的。另外,与第一条删除“保护经营者”的措辞一致,第三条中界定“垄断行为”时也不再关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在列举“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时,送审稿完善了有关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的表述,显得更为准确。

原来的草拟稿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国内学者认为,这实际上并没有对“垄断”下定义,只是进行了列举,并且把“垄断”限定为四种表现形式。可以将其改为两条,一条是“垄断”的定义,明确垄断是什么,作为适用法律的一般条款;另一条则是“垄断”的具体行为,列举垄断的重要表现形式。一般条款有益于将来的司法审判,如果出现了新的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法条中没有列举出来,但其中“垄断”的一般条款比较明晰,法官就可以据此适用法律。有学者还认为,垄断包括谋求垄断地位的行为和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第三条所列举的四种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包括垄断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只是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条实际上将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排除在外。反垄断法可以对自然垄断作出一定程度的认可,但对垄断之外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应明确予以规制。

有法律实务界人士从立法规范、统一的角度指出,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都是“……的行为”的结构,第三项也应改为这种结构。另外,第一项和第二项都是“经营者”的行为,第三项却成了“企业”的行为,这实际上缩小了主体的外延。因此,可以将第三项改为“经营者过度集中的行为”。由此可见,上述建议已经在送审稿中得到了真切的体现。不可否认,垄断行为有时也会产生促进竞争的积极效果,外国专家认为,只有在垄断行为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时才应对其进行限制,即规制垄断应遵循“效果原则”。考虑到跨国公司最关心的是垄断的认定标准,外国法律实务界人士指出,反垄断法在适用时应统一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论是反垄断主管机关、法院,还是地方政府,对垄断行为的认定都应是一致的,这既包括实体规定,也包括程序规则。还有学者认为,第三条的垄断行为包括了经营者的行为,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也就是说,既包括经济垄断的行为,也包括行政垄断的行为。那么第二条第二款涉及到域外适用是仅仅针对国外经营者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国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对此立法有澄清的必要。因为一般情况下仅指前者即仅指国外的企业对某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行为,往往是将外国政府介入的行为作为一种豁免情形来处理的。由此可见,在第三条界定“垄断”时,需要从技术角度考虑很多细节问题,从而在延伸的环节上发挥反垄断法的价值。

(四)第四条规定了经营者和特定市场的概念。草拟稿与送审稿对“特定市场”的界定是相同的,但对“经营者”的界定存在差别。草拟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送审稿在界定“经营者”时引入了“特定市场”这一限定,并言简意赅地用“从事商品经营”来概括经营者的类型。另外,草拟稿中的“个人”,在送审稿中已经变为“自然人”,表述规范化了。

外国专家指出,“经营者”的外延还应该包括政府(机构)。也有国内实务界人士指出,像超市这样的连锁经营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各个连锁店应该被认定为不同的经营者,还是整体被认定为一个经营者?这种认定的法律后果是迥然相异的,立法时有必要加以考虑,以避免今后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必要的混淆。对于一个优势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或比较大的连锁商)以很多单个的个体出现的经营者,国内学者建议引入欧盟在解决域外管辖时运用的“母子公司一体化”理论来处理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反垄断立法中,既然可以在第二条域外适用中引进美国法的“效果理论”,同样可以在第三条中引进EU法的“母子公司一体化”理论。对于一个母子公司来说,如果子公司在其决策和经营以及财务等最要害的问题上是受母公司支配的话,无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是企业集中,也无论是发生在中国国内还是域外,都应该接受中国法的管辖。

对于第四条第二款,国内学者认为,“特定市场”是一个“暧昧的”概念,其中“特定”一词令人困惑,而且“区域范围”的提法也太狭隘,无法解释互联网时代的很多新问题。因此,可以将“特定市场”改为国际上通用的“相关市场”,这样更为准确。有外国专家甚至建议,将“特定市场”改为“市场”。 国内专家强调,相关市场应该包括时间、地域和产品三个要素,它是指与具体案件有关系的市场,即在具体案件中,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这个市场上,这个市场的大小或者范围是可以界定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规定的相关市场应该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和时间市场三个层面,并且应正确处理好相关市场的立法和界定市场的执法实践之间的关系。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对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只宜做原则性的规定,将具体的界定过程留给执法机关。另外,由于界定相关市场存在多种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可能还存在冲突,所以相关市场的立法应该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导思想以指导具体的界定标准和过程。

(五)第五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条的内容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相似,只是后者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草拟稿和送审稿的表述也是相同的。

国内学者认为,本条没有实质性内容,可以改为更实用的条款,例如“各级政府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也有学者建议删除这一条,因为它可能被解释为一个授权条款,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权制定与竞争有关的法规或规章,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据此制定本行业的监管规定。但国内实务界人士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本条有价值,涉及到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尤其能对地方政府以抽象行为表现的行政垄断予以规制,同时也给政府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了行政诉讼的依据。政府应该有行政“作为”,如果“不作为”或者有相反的“作为”,行政垄断的受害人就能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六)第六条规定了主管机关。草拟稿与送审稿的内容已存在较大差别。原来草拟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这实际上是对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行使职权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地指出主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哪个部委。但在送审稿中,主管机关实际上已被确定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另外,送审稿中增加了“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容,并与第一条的立法目的相一致,以“垄断行为”(而不是笼统的“垄断”)为规制对象。

国内学者认为,本条应对反垄断主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总则中的规定虽然抽象,但其意义高于一般条款。尤其是在总则部分,不能对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性质有所模糊,否则反垄断法出台后很多部门都享有执法权限,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相互推诿。最好能明确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是谁,从而树立起权威的执法形象。进一步讲,一部条文设计很好的反垄断法,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执法机关,法律自身就会被“虚置”。另外,在总则中还应对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如何保证予以明确规定,比如机构的特征、隶属、人员的组成及任期等,特别是要有良好的程序保障。国内专家对此评论道,借鉴过去的立法经验,反垄断主管机关不可能按照理想化的模式来设计和运作,必须在现有的体制之内来选择较好的安排。

(七)第七条规定了对垄断进行社会监督,并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和包庇垄断行为。这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相似,只是后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成了“垄断”,而草拟稿与送审稿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别。原来草拟稿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垄断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在现在的送审稿中,社会监督的主体已被明确地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监督的对象也被明确地规定为“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在第二款中也一样,原来的“垄断”被改为“垄断行为”,从而与立法目的相一致。

国内学者认为,本条强调“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垄断进行社会监督。”这在各国立法中是很少见,也令人困惑。没有必要对垄断进行“社会监督”,可以删除此条。

三、其他评说与建议

总体而言,现阶段的立法争鸣更讲求平等对话,也更注重效率,这充分表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水平在不断提高。面对世界各国竞争立法中不断凸显的“一元化体例”和“一体化解释”等趋势,我国反垄断法应如何作出回应?这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立法取向问题。

关于反垄断法的体例选择,究竟是合并立法还是分别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反垄断法尚未正式出台之际,这种探讨式的争论仍将继续。其中,关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既然后者已经制定并且实施多年,其内容中又包含一部分反垄断的内容。而前者尚未制订出来,体例上的合并或分立都会对后者产生不小的影响。谈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各自的调整对象,国内人士通常认为,反垄断法主要解决垄断,与保护“自由”竞争密切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解决不公平竞争,与保护“公平”竞争密切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能保护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公平;而反垄断法则是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反对集中,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因此必然对国外一些大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产生限制。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形(不公平交易方法就是典型)。有学者指出,中国反垄断立法遇到的第一个争议就是立法模式的问题,但从目前的结果来看,中国是学习了德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立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一些反垄断或者说是反限制竞争的内容,甚至还涉及到了反行政垄断,所以分立也并不彻底。从表面上看,这是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选择问题,实际上,在它的背后却蕴涵着很深刻的理论。如果仔细考察“松散式”、“一元化”、“二元化”的立法体例,就可以发现,形成不同立法体例的原因并不是外在的法律规范形式,而是竞争立法的理念。有国内学者指出,无论采取合并立法还是分别立法,都需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并进而需要注意其法律责任的差异。也就是说,即使采取合并立法也需分别规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性质上来看,有重大区别。因此,鉴于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前例,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不应当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中来。

关于反垄断法的解释规则,需要确认究竟是统一解释,还是分散解释。有学者认为,分散在每一章里逐个解释概念的做法,是援引中国立法的通例,但西方国家往往在总则中对概念加以一体化解释。我国应该把反垄断法中涉及的重要概念在总则中统一地加以解释,国际上统一法律的组织倡导的也正是这种范式。正如外国专家所言,中国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把握公平对待的原则,同时要尽可能把法律制定得清楚一些,让外国投资者知道如何去理解这些法律,并知道如何更好地去做;如果法律制定不清楚,就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在总则中将重要的概念一体化解释清楚,这是保证整个反垄断法制定清楚的基础。

第8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核实是记者的基本功。这是新闻业的ABC。对于人名、地名、数字及专业术语等,记者与编辑均会认真核实,但对于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通稿,常常是不疑而用,结果出现了新闻失实,成为近年来我国假新闻激增的一个重要源头。

新闻通稿在我国原指新华社的重要稿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统一口径、便于记者采访也谨慎一些新闻通稿,这些通稿具有权威、真实的特征,不容记者质疑。但在社会利益分化日趋严重,公关之风兴盛的今天,新闻通稿日趋频繁,其权威与真实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些新闻通稿成了方单方观点的陈述,有些则是方为试探民意故意释放的气球,有些甚至成为掩盖事实真相的遮羞布。记者与编辑若不抛弃新闻通稿的刻板印象,掉进方精心设计的“通稿陷阱”的几率必将倍增。

近年来的“通稿陷阱”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扭曲新闻事实间的逻辑关系,推卸方的责任。如去年6月份的郑州南刘庄村3死16伤的拆迁血案。当地政府的新闻通稿将真正肇事者偷换成被迫自卫。这类新闻通稿常常出现当地党政相关部门在因拆迁、凶杀、强奸等诱因导致的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善后处理过程中。因事故原因与当地党政部门的相关成员利益密切相关,或关涉到党政部门相关领导的政绩,或影响其升迁,逐使其利用政府威信,炮制新闻通稿,企图以侥幸心理掩盖事实真相。二是使用修辞性语言粉饰关键性的新闻事实,使关键性新闻信息处于半真半假状态,并以此来搪塞记者的追问。如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中,巴东县有关部门的新闻通稿就三番五次修改关键性信息,如将原来的“特殊服务”变成了“异性洗浴服务”,将原来的“按倒”变成了“推坐”,将原来的“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等。这类通稿陷阱属于玩弄文字游戏型,它常常借助于同一语词的不同内涵的方式偷换概念,企图以词语的陌生化方式重新阐释事实真相,并以专业术语为借口掩盖语词的原有内涵,以此让公众产生相关部门已尽职的错觉。三是仅仅为了让媒体突出报道,扩大新闻事件的社会影响力而提供错误的关键性信息。如北京150件圆明园的文物从去年11月16日开启全国巡展之旅,其在南京新闻会,将150件部分文物首次走出北京,说成“150件来自圆明园的文物将首次走出北京”。这类通稿中常常利用 “最”字或“第一次”做文章,通稿中常在关键性信息前面使用“首次”、“第一次”、“最多”、“最大”、“最强”等词语,以利用记者或编辑历史知识的不足而企图侥幸蒙混过关,达到宣传效果。

这三种通稿陷阱,对社会、对媒体的危害程度也不同。记者若无深入调查,毫无质疑地刊发第一类通稿,不仅损害自身的媒介信誉度,甚至还会激起受害者再次情绪化的集体反抗,恶化事态。若不加质疑地刊发第二类通稿,也许能蒙蔽部分不明真相的公众,为既得利益者为虎作伥,使社会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却使该及时解决的矛盾潜伏化,成为更大社会矛盾的一个因子。第三类通稿似乎没有前面两类通稿陷阱危害大,但它对公众知识无疑产生了深远的误导作用。因此,不管什么形态、什么目的的假新闻,始终是社会的公害,应尽可能地铲除之。

第9篇:公益发言稿范文

    [关键词]草案 梁稿 王稿 孟稿

    一、前言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著述中均有体现。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莫过于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分别提出的三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三个学者建议稿以下分别简称为“梁稿”、“王稿”、“孟稿”)和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最近刚通过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但由于本文主题所限,下面将只介绍四个草案总则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并以此为讨论基础。

    1、“梁稿”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及违反的后果、物权排他性的限制、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解释。

    2、“王稿”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物权的行使、物权公示及其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3、“孟稿”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公示及其效力、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解释。

    4、“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非物权人的不作为义务、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内容之评析

    (一)、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对于此一规定,笔者有几点看法:

    1、关于物权法所保护的主体的问题,草案是使用了自然人、法人这样的提法,但是我们知道物权法是属于民事法律,是私法,那么它的主体就应该是民事主体,按照教科书上的说法,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那么草案这么规定是什么原因呢?是非法人团体不能取得物权吗!这明显是与现行法不符的(如合伙在存续期间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在“梁稿”和“王稿”中使用的是民事主体的概念,“孟稿”使用的是当事人的概念,两个概念的含义差不多,但显然都比草案的规定要科学一些,也符合现实生活实际。正如郑冠宇先生所言:“物权法乃系普通法,对于所有人均应一律适用,而非如仅适用于特定之人、事、时或地之特别法规。”[2]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应当将所保护主体修改为民事主体,始为妥当。

    2、是保护民事主体的物权还是合法权益呢?“梁稿”和“王稿”使用的都是合法权益,“孟稿”稿的范围稍微小一点,使用的是合法财产权益。我们都知道合法权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物权属于财产权益是毫无疑问的。这在“梁稿”的理由说明中也提到了:就物权法而言,此处民事主体的权益是指其财产权益。P95但是合法财产权益还可以继续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物权法所保护的只能是物权,而不可能是其他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草案在这里的规定是可取的,科学的,严谨的。

    3、有没有必要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这一点鲜见有学者论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公司法等在立法目的中都规定了,而担保法 ,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却没有规定,更为奇怪的,同为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却没有规定,这究竟是立法者的疏忽,有意还是随意?我们的学者在这方面也保持了足够的宽容,鲜见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笔者却认为缺少了这句话至少说明了我们的立法者还没有宪政观念,我们的学者也缺少宪政意识,宪法可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啊!在法律位阶中是居于最高层次,其他法律都必须是“政出其门”的!

    (二)、物权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一款)

    关于物权的定义,梁慧星教授对其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他认为在物权的定义中抛弃了排他性,首先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排他性不足以向国家和人民传播物权法的理念。并列举了强制拆迁房屋和当事人行为违法却销毁了当事人的财产等恶劣行为。同时,他总结的认为:“物权的定义太重要了,绝不是教科书上的问题,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是否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和民主。”[3]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对于我们这个私有财产经常受到政府侵害的国家,确实是有必要加以规定的。郑冠宇先生更从学理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此一对物权之定义,实无法说明物权具有绝对性及具有对世之效力,而显得就物权之定义在内涵上过于狭隘之感,盖法律乃人类社会生活之规范,实为对人之规范,应以人与人间所产生之权利义务关系为规范之内容,若物权仅限于系权利人对物支配之权利,实无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盖人对物之关系纵使经由法律规范,亦无法对物产生任何拘束力,此乃由于物对于法律之规定全然无法为任何反应,亦不会遵守法律之规定,故而所谓物权,应系指人对人之权利,亦即人对物之支配,进而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此一排除他人干涉之消极性的内容,实系物权之所以为绝对权,而与债权为相对权之差别所在,故欲对物权加以定义者,实无法忽视此一内容。”[4]虽然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但是,这样的规定首先是割裂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其次排除他人干涉的语气明显比要求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语气要强烈的多,也更能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完整性,而不是其他人。

    (三)、物权法定原则(“草案”第三条)

    1、物权法定原则在其他三个建议稿中都有了规定,但是对于“法定”的“法”和法定的内容,却有不同的见解。“草案”采取了传统的理论,规定“法定”的“法”只能是法律,而法定的内容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梁稿”在这方面跟草案是一致的,规定“法定”的“法”只能是法律这种理论一直以来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导致了物权法的僵化,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有的提出应该包括习惯法。 “王稿”的立法理由也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在适用中不能过于僵化,如果对任何以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都不予承认,这就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仅仅通过法律确认物权是不够的。一方面,物权作为对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它本身是极为复杂的,法律规定即使再完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物权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时期,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十分迅速,各种新型物权也将随之应运而生。法律因其具有稳定性的特点,难以及时地通过修改、补充来反映实践中已广泛存在的物权现象。所以,对于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应当予以承认。”P157 并在“王稿”中规定了:“依法规、司法解释而形成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以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对“法”的扩大解释是很有必要的,只要该法规、司法解释是全国通行的,那么依该法规、司法解释形成的物权就应受到保护 .“孟稿”对于法定的内容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应该包括物权的取得方式,笔者认为这一点是有实际意义的,在立法中也是得到体现的,如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现行法没有规定时效取得,所以我们不能主张通过时效取得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规定进去是有必要的,也更能体现出一般规定的概括性。

    2、有没有必要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在这三个稿和一个草案中,只有“梁稿”规定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涉及到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一部法律是否科学实用的一个标准就是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这也正是我们历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所欠缺的。“梁稿”在其立法理由中就说到了:“在各国的立法中,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本条的制定具有极大的现实性,是必不可少的。并列出了两条理由,第一是对依旧法产生的物权和旧的物权观念有所清理,第二是对实践中不规范的做法予以清理。”P105笔者也认为这条规定是极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的制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本国的实际,而不是别的国家有没有规定。

    (四)、物权公示原则(“草案”第四条)

    这个原则其他三稿也都规定了,但是“草案”与其他三个稿子却有着很大的分歧,这涉及到对公示对象的理解,物权公示是对物权本身的公示还是对物权变动及其消灭的公示?抑或是权利公示还是行为公示?是对静的安全的保护还是对动的安全的保护?下面试举一例说明:甲出卖一动产于乙,如果甲乙约定该动产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起转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那么,此时物权变动存在于甲、乙观念之中,公众是无从得知的。而“梁稿”的规定明显是与合同法冲突的,其规定了:“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P6完全杜绝了当事人在所有权转移方面的意思自治的空间,是不可取的。“”孟稿“规定的是未经公示或不当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与现行法是保持一致的,”王稿“的规定也是符合现行法的。那么,在这一假设中,物权变动公示如何可能!我们应该看到物权已经变动,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再假如,甲采用所谓的”公示“的方法,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此时,虽然物权变动”外化“成为一种”物态形式“,但能够”知晓“这一”物态形式“的物权变动过程的人,恐怕通常仍然只有当事人双方自己(除非当事人的交付行为当众进行并由新闻媒体曝光)。这时,公示如何体现?就交易安全的主张者即善意第三人而已,他无需在对他人之间先前所发生的物权变动过程”知晓“的基础上才进行交易,他只需基于相对方因为实际占有动产而变现出来的物权人地位的信赖基础上即可。[5]而且法条和学理上所说的”交付“,对于第三人来说,也是无从判断的,在第三人眼中,他们所看到的转移占有,在当事人一方既可能是转移所有权,即所谓的”交付“,也有可能是租赁、借用等其他形式。如果需要第三方去调查清楚,那么物权公示对于交易的效率而言,将是极不经济的,有多大存在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了。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公信,让他人信赖你是否有物权,而不是要第三人去了解,别人交给你东西的那个行为是什么性质。理论的建构需要能对生活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不是闭门造车,与实践脱节。同时,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混淆了”登记“这个词在法条中的两种含义,”登记“当它表现为一种行为时,它是指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当”登记“表现为一种状态时,则是一种权利存在的状态,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内容,在动产中也是如此,不过法律是分别用了两个词来表示而已,即”交付“和”占有“。对此,笔者对”草案“的规定是深为赞赏并认为是符合生活实际的:”物权应当公示,除有相反证据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五)、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草案”第五条)

    对于物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和物权行使不得滥用,“草案”与其他三个建议稿大同小异,关键的分歧在于有没有必要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物权行使设置限制时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经过法定程序。“草案”关于这方面是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的一般规定里面,这些规定极大地缩小了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范围,即只是在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方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在“草案”的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应当给予用益物权人补偿。”但笔者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因不动产被征用致使用益物权人暂时不能使用该不动产,就不应当给予补偿吗?我们对于公权力的行使应该保持有足够的戒心,这样一款原则性的规定是有必要的,对于将来发生的一些不可预料的公权力对物权行使的限制也可以进行规制,并且将之限制在有法律依据的范围内。

    (六)、物权的保护(“草案”第七条)

    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由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构成,“草案”第七条的规定为行为规范,对于违反此一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立法者则另选择在总则中专辟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加以规定,分别为确认权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里,立法者宜粗不宜细或者说缺乏可操作性的毛病又犯了,对于物权的保护这么一个复杂的问题,只用了区区六条,并且都没有下设款,真是简单明了!反观“梁稿”12条,并且每一条都下设几款:“王稿”同样是12条,每条也下设几款:“孟稿”也规定了13条,都极其详尽。在总则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物权保护原则,这是“梁稿”和“王稿”所没有的,但“孟稿”也规定了,并且规定的比“草案”好,他区分了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突出了自助行为。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多借鉴专家的意见,尽可能的把物权法细化,而不是笼笼统统。

    (七)、物权的优先效力(“草案”第八条)

    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学说上历来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狭义的物权优先效力,指物权相对于债权而优先实现的效力;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指的是除包括狭义上的物权优先效力之外,还有物权与物权之间,完全物权优先于限制物权的效力。在采取哪种学说上,学者间的分歧较大,“梁稿”认为“在严格遵守物权公示原则的前提下,限制物权当然无法具有对抗完全物权的效力;在不动产物权上。因不动产登记的作用,后续物权也无法具有对抗优先顺位的物权的效力。故中国物权法没有必要采纳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学说。”因此,“梁稿”采“狭义说”。“王稿”则采“广义说”,“孟稿”则没有规定,并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这种说法的前提是债权也可直接设定于物之上,然而,这违背物权和债权的常识。虽然有不少人认为债权客体除了行为,也可包括物和智力成果,但从债权的定义可知,债权与物并无直接的联系。……物权与债权,不处于同一客体之中,不在同一时空位置之中,永远没有机会相互冲突以至于需要确定谁为先的问题。”[6]笔者认为该见解相当精辟,颇具说服力。至于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孟勤国先生的见解与梁慧星先生相同,皆认为不存在冲突。反观“草案”,可知采取的是“广义说”。综合上面所述,笔者认为这一条并没有规定的必要,应予以删除。

    三、结语

    在新的时代,新法的制定应承担继往开来的角色,而物权法的制定,更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具体细化,我们应该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制定较为完善的可操作性较强的物权法,而不是随意拼凑,宜粗不宜细的“物权法通则”。

    注释:

    [1]分别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郑冠宇:《物权法草案关于总则一般规定之浅评》,载于http://www.ccelaws.com/artcldtl.asp?731||all

    [3]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在清华大学的演讲》,载于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40916-170839.htm

    [4] 郑冠宇:《物权法草案关于总则一般规定之浅评》,载于http://www.ccelaws.com/artcldtl.asp?731||all

    [5]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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