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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精选(九篇)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第1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使用权,二是转让其所有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即无形资产出租,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表现为出售无形资产,此外,也包括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等。用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其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一)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2500

贷:应交税金——交营业税2500

(二)出售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不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出售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出售企业不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己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则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300000元,应交的营业税为15000元。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23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000元,则B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230000

营业外收入65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15000

(三)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里所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注销用以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债务,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如C公司欠K企业购货款500000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货款。经协商,2003年8月15日达成协议,K企业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项专利权清偿债务。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425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这项专利权转让应交营业税25000元(即500000×5%),则C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500000

贷:无形资产425000

应交税金——交营业税25000

资本公积50000

(四)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易。这里所转让的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注销所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非货币易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项专利权与M企业的一台设备(该设备无需安装)交换。D公司的该项专利权账面余额45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00元,公允价值为400000元。M企业的该台设备账面原价为50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0,公允价值为400000元。D公司换入的设备作为自用固定资产。这里,专利权与设备交换的这项交易,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也不涉及补价,因此属于非货币易。D公司换出专利权应交营业税20000元(即400000×5%)换入的设备应按换出专利权的账面价值350000元(即450000-100000)加上应交营业税20000元作为入账价值。则D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7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0

第2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12.29)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1.18)(以下简称《制度》、《准则》),分别从定义、确认、计量、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后续支出、摊销、减值、处置和报废,以及披露等方面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从《制度》和《准则》的内容来看,一些方面尚不够严密且缺少可操作性,给企业在具体核算无形资产时带来困难。本文就其中的两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且提出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的修改意见。

Ⅰ。关于“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制度》和《准则》都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拥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50000

贷:股本   3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 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50000

资本公积 10000

贷:股本  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0

贷:无形资产  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0

资本公积 30000

贷:股本  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 “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  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000

银行存款  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  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  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1000

银行存款  27000

第3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我国在1992年首次提出资产减值准备,1993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增加了存货、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三项准备,到2001年又增加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由一项、三项扩展到八项,这些措施规范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夯实了资产质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规定散见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新的调整。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几项重要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梳理,以供会计人员参考使用。

一、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资产在期末不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因为它的期末始终是按照期末现行市价来做调整的。第二类金融资产就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主要是指债权投资。第三类金融资产是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第二至第四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设置“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和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例]某企业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3%,2005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0元;2006年发生了坏账损失12000元,其中A单位4000元,B单位8000元,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40000元;2007年,上年已冲销的B单位的应收账款8000元又收回,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80000元。要求计算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应提、补提或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并作会计处理。

2005年:应提取坏账准备=200000×3%=6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6000

贷:坏账准备 6000

2006年:冲销坏账12000元。

借:坏账准备12000

贷:应收账款――A单位 4000

――B单位 8000

2006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计算的期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240000×3%=72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13200

贷:坏账准备13200

2007年:上年已冲销的B单位账款8000元又收回入账。

借:应收账款――B单位 8000

贷:坏账准备 8000

同时,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收账款――B单位8000

2007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计算的期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280000×3%=8400(元)

借:坏账准备 68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6800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二、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期末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存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某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甲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5年年末,甲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5000元,由于本年以来甲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甲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95000元,“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为零。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5000

-95000=1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

假设2006年年末,甲存货的种类和数量、账面成本和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均未发生变化,甲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97000元,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8000元(105000-97000)。由于甲存货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00元,因此,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元(10000-8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

假设2007年年末,甲存货的种类和数量、账面成本和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均未发生变化,但是,2007年以来甲存货市场价格持续上升,市场前景明显好转,至2007年年末根据当时状态确定的甲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10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判断以前造成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000元(10000-2000)内予以恢复。

借:存货跌价准备 8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8000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确认

1.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例]红星公司对甲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950万元。由于该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95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按两者之间的差额50万元(1000-950)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红星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减值准备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000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固定资产减值金额的确认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例]2006年12月31日,A公司的某设备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经计算,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合计为1300000元,账面价值为1350000元,以前年度未对该设备计提过减值准备。

由于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1300000元,账面价值为1350000元,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按两者之间的差额50000元(1350000-1300000)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无形资产减值金额的确认

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例]2006年12月31日,市场上某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势头较好,已对B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B公司外购的类似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650000元,剩余摊销年限为5年,经减值测试,该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630000元。

由于该专利技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650000元,可收回金额为630000元,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20000元(650000-630000)计提减值准备。

B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000

第4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按照农业部农企发[2002]4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乡镇集体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加速乡镇企业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的接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有些乡镇企业有关方面的业务并不多,新《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作具体、详细的规范,这势必给有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带来不便。其中,无形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本文拟对无形资产核算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无形资产租入的会计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 1000

贷:待摊费用 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

新《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5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应按其差额确认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确认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占整个短期投资的10%及以上的,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计提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材料、商品、在产品等。期末,如因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观净值差额计提。如满足制度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合并计提,或按存货类别计提。

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此外,对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存货,如,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根据规定,应将该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并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需要注意的是:(1)关于应收票据。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2)关于预付账款。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如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给出一个标准,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5、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迹象表明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委托贷款,想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期末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包括:(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能恢复;(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当企业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2)某项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的,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价值减值的在建工程,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及披露

1、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因企业各项资产的性质不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也不尽相同:(1)对应收款项、存货两项流动资产发生减损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因其主要与企业日常管理水平有关,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三项投资性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虽其投资的期限、方式不同,但均属于企业对外投资,且目的均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投资收益”科目。(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因其均属于企业非投资性的长期资产,通常它们的价值减损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4)期末时,如需补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借记上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资产价值得以恢复需要转回已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则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1)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一般以减至零为限;(2)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计提了,应按原渠道冲回。

第6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关键词:自创商誉;无形资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自创商誉的本质构成及其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5日

一、自创商誉的本质构成

纵观文献,关于自创商誉的本质历来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有“超额收益观”、“好感价值观”、“总计价账户观”和“核心商誉观”四种,这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自创商誉的本质,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之处。那么,自创商誉的本质构成究竟是什么呢?当一个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其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或当一个企业能够取得较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时,我们就说这个企业有自创商誉。事实上,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己创立起来和逐渐积累起来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自创商誉从表面上看是由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经营管理有方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外界对企业的一种好感,具体表现就是企业具有突出的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那么,在这一笼统的自创商誉中,到底包括些什么呢?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说,自创商誉由企业未入账的资源和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两部分共同构成。

1、企业未入账的资源。企业未入账的资源是自创商誉的首要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未入账的无形资源。现行会计模式中有一套严格的会计要素确认入账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项目,才能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入账。能为一个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很多,但并非这些资源都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有相当一部分资源按照目前的资产确认标准是无法入账的,例如人力资源、与政府的良好关系、生产诀窍、有效的广告宣传等按照目前的会计要素确认入账标准都是无法入账的。一般来说,在企业未入账的资源中,有形资源很少,未入账的资源主要是无形资源。一个企业已知和未知的无形资源往往很多,但这些无形资源被现行会计体系纳入无形资产的却寥寥无几,仅仅是我们所熟知的无形资源中的少数几个。例如,在我国,已入账无形资产的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6项,国外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也不过十几项。而美国的评估机构在实际评估中评估的无形资产已多达23项,而且还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可见,现行会计模式中所纳入的无形资源仅仅是企业内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无形资源中的一小部分,只不过这一部分符合目前会计模式的确认入账标准而入账,企业还有大量起作用的却未被纳入现行会计体系的其他无形资源,由于我们目前还不了解它们或虽了解它们却无法计量它们,所以没有将其纳入会计系统。但是,没有纳入会计系统并不等于它们没有价值,它们确确实实存在于企业中,发挥作用,为企业带来收益。当我们计量企业的整体价值时,就包含它们的价值。从这一点来说,自创商誉主要是由众多未入账的资源构成的,自创商誉具有资源特性的一面。

2、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是自创商誉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是指资源组合起来,其整体价值大于、等于或小于其单项价值之和。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又可以分为“协同效应”和“负协同效应”(在本文中,“协同效应’特指资源组合起来所能为企业创造的未来收益大于各单项资源单独作用时各自为企业所创造的未来收益之和)。企业是一系列资源的有机组合,但企业作为一系列资源的组合,协同效应能否产生并发挥作用,依赖于各项资源之间结合的有机程度。若各项资源之间是有机组合,那么企业在财务方面会产生协同效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大于各单项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价值之和,真正产生“1+1>2”效应;若企业各项有形、无形资源之间结合的有机度差,那么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等于或小于各单项资源自身的价值之和,这时我们可以说产生了资源组合的“负协同效应”。我们都知道企业产生的收益是各种资源共同产生的,我们很难将企业的收益归属到具体的一项项资源的头上,因为这些资源发挥作用是相互依赖的,无形资源没有有形资源作为载体,作用发挥不了;有形资源离开了无形资源的作用,往往也作用甚微,效率低下。所以,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肯定是存在的,那么这种组合效应是正还是负,即产生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则完全依赖于资源之间组合的有机程度。经营良好的企业,一般都会产生协同效应,企业的整体价值往往大于各项资源单个价值之和,因而企业总体价值超过各项资源单个价值之和的部分不仅包含了企业未入账的资源,还包含了企业资源之间的协同经济效应,而会计上则将企业总体价值超过各单项资源之和的部分都归入自创商誉,所以我们计量的自创商誉价值就包含了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经营不良的企业,则相反,非但没有发挥资源之间的积极组合效应,反而阻碍了各单项资源自身效用的发挥,导致企业的整体价值反而小于各单项资源价值之和。

必须注意的是,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不是一项资源,而是由企业资源之间组合而产生的,是资源的派生物。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所代表的价值是由企业的所有资源共同创造的。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把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所代表的价值分摊到企业各项资源的头上,更不应该把它全部归入无形资源,因为单项资源的价值应当反映的是其独立发挥作用时的价值,组合经济效应是单项资源所根本不具备的。

二、自创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在以前大部分的有关商誉的文献中,都将自创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而后在新会计科目表中新增一项会计科目“商誉”。那么,究竟什么是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关系究竟怎样?

历来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计其数,多种多样。在所有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按FASB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没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认为是无形资产。”按此定义,无形资产的实质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自创商誉是由企业未入账的资源和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共同组成。先分析自创商誉的第一组成部分――未入账的资源。未入账的资源中,主要是未入账的无形资源,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未入账的有形资源(如地理位置的优越)。将自创商誉中所包含的这些未入账无形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些未入账的无形资源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而且它们所能提供的收益一般都会超过一个经营周期。只不过它们不符合目前会计要素确认入账的标准,不能逐一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而只能笼统地放在自创商誉中。但必须注意的是,若将来当这些无形资源逐一入账,将不是以自创商誉的名义入账,而是以“××无形资产”入账。再分析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是资源的派生物,不是一项独立的资源,虽然它代表的也是未来经济利益,但这一未来经济利益是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协同经济效应,是企业所有资源协同创造的收益超过各项资源单独作用时所产生的收益之和的部分,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依赖于资源之间的组合而存在,一旦资源分开,则不存在任何组合经济效应。所以,企业的所有资源是因,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是果,将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纳入无形资产是明显不能成立的。此外,自创商誉中包含的有形资源显然也不应归入无形资产。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该准则还规定,确认一项资源为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可辨认性。该项资源必须是可辨认的,应明显区别于企业的自创商誉;②未来经济利益的存在,即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③该资源为企业所控制。而且该准则中还指出,只有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时才能确认。根据这一准则,自创商誉也被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处理,理由是自创商誉具有不可辨认性。虽然这一理由与笔者所说的理由有所不同,但它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自创商誉与一般的无形资产还是有区别的,自创商誉并不是一项普通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一个综合物,不能简单地把它归属为一项无形资产。将自创商誉和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主要参考文献:

[1]IASC,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1998.

第7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应按其差额确认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确认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占整个短期投资的10%及以上的,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计提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材料、商品、在产品等。期末,如因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观净值差额计提。如满足制度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合并计提,或按存货类别计提。

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此外,对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存货,如,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根据规定,应将该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并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需要注意的是:(1)关于应收票据。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2)关于预付账款。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如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给出一个标准,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5、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迹象表明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委托贷款,想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期末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包括:(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能恢复;(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当企业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2)某项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的,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价值减值的在建工程,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及披露

1 、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因企业各项资产的性质不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也不尽相同:(1)对应收款项、存货两项流动资产发生减损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因其主要与企业日常管理水平有关,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三项投资性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虽其投资的期限、方式不同,但均属于企业对外投资,且目的均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投资收益”科目。(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因其均属于企业非投资性的长期资产,通常它们的价值减损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4)期末时,如需补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借记上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资产价值得以恢复需要转回已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则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1)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一般以减至零为限;(2)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计提了,应按原渠道冲回。

第8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定义和分类

(一)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差异比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除了税法规定提到的长期和没有实物形态外,还强调了其使用目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分类,会计按照是否能单独辨认,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而税法未予以区分。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中,税法未提到特许权,但是从实践来看,税法也是承认特许权的,即两者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区别。

二、确认

(一)会计规范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对自创商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不能加以确认。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财会字第30号)规定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商誉”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是作为电脑必不可少的附件购入的,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即税法对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是不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差异比较

税法不仅规定对自创商誉不能确认,还对外购商誉也不予以确认。

对软件的核算,会计上主要是根据其重要性原则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而税法是根据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三、初始计量

(一)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也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构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所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

在这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1)会计只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是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会计上无形资产是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而税法上规定了一些借款费用是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二)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这里的差异主要在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时,会计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仍然按照评估价或者协议价。

(三)对外购的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

《无形资产准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从两者的规定来看,在此种情况下,两者的处理是一致的。

(四)对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涉及补价,应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分别规定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或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涉及补价,应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这里主要的区别是会计上是在账面价值基础上来确认入账价值,而税务是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来确认入账价值。

(五)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在计量上基本相同,只是在如不存在同类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税务上如何处理不明确。

四、后续支出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税法规定

对后续支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资本化,什么情况下应该费用化,税法上未有明确规定。

(三)差异比较

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给出明确的规定,即只能费用化,而税法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税法今后能够予以明确,在未以明确的情况下,为了简化工作,建议税法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即当期费用化,其实这也被大多数实践工作者所认同。

五、摊销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并计算摊销,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差异比较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存在较多的差异,主要有:

(1)在外购商誉摊销的处理上,会计上是按照制度规定期限进行摊销;对自创商誉,会计由于不予以确认,故不存在摊销问题。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按直线法进行摊销,而《扣除办法》第25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国税发?2003?45号》对《扣除办法》此条规定已作了修改,新规定为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样,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就保持了一致。(在这条上外资税务处理上以前就可以摊销并可以扣除)

(3)会计上可以对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的无形资产进行调整账面价值并计算分期摊销,而税法上并不允许按调增后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来分期摊销。

(4)在摊销的方法上,会计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都坚持直线法。在净残值问题上,会计与税法都是假定净残值为零。

(5)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始日期上,会计明确规定应在取得当月就开始摊销,而税法并未见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减轻纳税人的调整负担,税法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始日期,应保持与会计一致。

(6)在摊销年限上,当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7)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会计与税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在建工程期间会计对土地使用权不进行摊销,而税法上仍需摊销;当企业剩余经营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会计上是按照剩余经营期限还是按照土地使用权期限来进行摊销未有明确规定,存在争议,而税法上是明确应按土地使用权期限来摊销的。

六、减值

(一)会计规定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或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其中,“定期”通常指每隔一年、半年或季度,具体由企业根据不同的要求作出选择。但是,任何企业都至少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以前期间导致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在报告当期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同时,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二)税法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守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

(三)差异比较

从这两者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在于会计上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务上不允许,因为会计上允许计提减值准备,因而会计上对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销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重新计算每年摊销额,而税务因为不允许计提减值准备,故税务上摊销数与以前相同,如价值恢复,会计上又应重新计算,而税务上仍是一样。

七、处置和报废

(一)无形资产出售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利得或损失。而税务上也是如此,但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税务上的账面价值由于摊销的不同以及提取减值准备的原因,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在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业务中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损益,而税法上是要视同销售的,按公允价值来计算确认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收益。

(二)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出租时,应按有关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而且无需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资产的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当然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的收入确认标准。

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对租赁费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即税法并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照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的。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出租与无形资产出租的经济性质是相同的,因而虽然这个文件只是针对固定资产租赁制定的,但其精神实质是适合无形资产出租的。

(三)无形资产转销

《无形资产准则》对此作了规定,即,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则应将其转销。同时指出,企业在判断某项无形资产是否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实施判断。判断时应关注的方面主要有:(1)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是否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会计制度》除以上两条判断标准后,还加上了一条;(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在《国税发?2003?45号》以前,税法上对于无形资产的转销并无具体规定。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对无形资产的转销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此文后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转销的规定是一致的。

八、披露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无形资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第9篇: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成本模式是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所采用的后续计量模式,目前为我国大多数企业所采用,采用此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下面我们分别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和转出投资性房地产两类进行介绍。

(一)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般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相关书面决议的日期。下边我们按照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进行阐述。一是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此情况通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的开发产品经营出租,即由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通常为租赁期开始日。转换时,应当按照转换时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已计提减值的还要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按照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二是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这种情况通常为企业将自己日常生产经营或管理用的房地产改为经营出租。转换时,应当分别按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分别对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方将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对应科余额转销即可。三是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此情况通常为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转换为出租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例如,企业发生转产,原来的厂址(土地使用权)不能为新产品所用,管理当局决定继续持有待增值后转让以赚取收益。转换日的确定及转换时的会计处理与固定资产类似。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至非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根据相关经营决策,可能会将原本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重新改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服务,从而相应的投资性房地产就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可能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转化为存货。一是投资性房地产―存货。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用于出租的房地产重新对外出售。应自租赁期届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将投资性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时,借记“开发产品”,原额冲减原来所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或摊销,若已计提减值的,还应相应冲减减值准备金额,然后按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将原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屋等改为生产经营活动服务时,则相应的投资性房地产要转换成固定资产,例如本企业将出租的房子收回改为生产车间。相关账务处理为:按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对应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即可。三是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将原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停止出租改为自用时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改为无形资产核算,此时,只需将投资性房地产原有科目余额对应转入“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即可。此类业务实际中并不多见。

综上所述,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和存货之间的相互转换不会改变所转换房地产的账面金额。转换时的处理均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一般不会出现转换差额,也不会形成损益。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前提是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但企业也可在满足此项条件时仍采用成本模式,这取决于企业的意图。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期末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也就是说明它具有“类投资”性质。

(一)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往往是因为企业的决策需要, 由生产意图改为赚取租金或增值目的等。 但要在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要求时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一是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此情况常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 如将本企业作为待售的商品房改为经营出租。账务处理应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借记“存货跌价准备”, 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 借贷方形成的差额,若在借方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若在贷方则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须注意处置时要把资本公积科目反映的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二是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固定资产改为对外出租且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时, 即可将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相关账务处理为: 按转换日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按已计提的折旧及减值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 同时, 形成的差额若在借方, 则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若在贷方,则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时要注意把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当期损益。三是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原本生产经营用土地使用权, 拟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或准备增值后转让时,需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相关账务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此处不再赘述。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至非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转出,应当将相关资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以后,其会计处理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和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也一般发生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账务处理为:转换时,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开发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也是随企业意图而定的。账务处理如下:按转换日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按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分别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三是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将原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用于出租或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转为生产商品自用或用于开发产品时,要进行账务处理进行转换。相关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不再赘述。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无论是转入还是转出,转换时均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除了转入时形成的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外,其他差额均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到最终处置时,这些累计差额一律转入“其他业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从自用转入的,之后又转回为自用时,关于原来转入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处理,准则中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与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即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是由企业自主选择决定的,但公允价值模式的采用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模式会对后期的转换带来不同影响。采用成本模式时,无论转入转出均以账面价值入账,不会形成转换差额,相对比较简单;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平时不需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转换时无论转入转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除转入时形成的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外,其他差额均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经过上述分类分析总结,便于对比性理解和记忆,这种分类模式只要掌握其理论宗旨,并注意其转换条件及转换时的入账价值问题,就能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账务处理。但是投资性房地产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因后续计量而产生增值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根据其“类投资”特性,笔者认为该部分收益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收取的租金也应计入“投资收益”这样才能反映其“投资”属性,区别于企业的经营资产。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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