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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营销论文精选(九篇)

兽药营销论文

第1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2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原告: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

    法定代表人:代明杨,站长。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鲜祯余,局长。

    1997年4月26日,三台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在三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加强药品管理、整顿药品市场工作中,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经营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感冒通、土霉素片、甘草片、维生素C、人参蜂王浆等多种药品已经变质。三台县卫生局抽检了4个品名的药品,即:检验标签分别为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规格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0。1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J-33-21号,批号970228)、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0。25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81〕-362号,批号950318),经三台县药品检验所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检验标准鉴别,结果为:标签标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鉴别检验呈负反应,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假药。三台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镇畜牧兽医站没收全部假药、罚款900元和350元的行政处罚。江镇畜牧兽医站对此不服,以“兽药的检验职权应归口三台县卫生监督检验所实施,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为由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所列原告销售的三种药品,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药品标签没有“兽用”标示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不属兽药。而从该药品标签标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用量等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为人用药品。原告销售人用药品,违反了国务院1990年5月6日国发(1990)第29号文件中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行使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机关。原告所称“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0日判决:

    维持三台县卫生局(1997)三卫药罚字第150号、第151号行政处罚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不服,以被告抽检的药品属兽药范畴,实施处罚的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局在上诉人处查封、抽检的是人用药品而不是兽用药品,抽检的三种药品经检验是假药。对几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的界定是正确的,抽检适用的检验标准正确,结论真实有效,对上诉人的处罚没有越权行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在其本站药房内经营销售的多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经检验结果都为假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其超越规定范围经营,销售假药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被上诉人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管理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乡中畜牧兽医站的违法经营处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以三台县卫生局超越行政职权,实施处罚主体不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不属兽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规定,肯定了兽药是针对畜禽的预防、治疗、诊断等需要而生产的物质,并由国家制定了明确的生产标准,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而且使人们能最直观地体现在包装上。为此,该《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兽药的包装作了明确的规范:“兽药必须贴有标签、说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量、用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三台县卫生局将查封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品抽样与《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逐项的比较、鉴别,其药品标签上既无“兽用”字样,其标识、规格、批准文号、含量、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都与兽用药标准不符,而与人用标准一致。因此,三台县卫生局认定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查封、抽检的药品不属兽用药品是正确的。

    二、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属人用药品。

    三台县卫生局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房内的三种人用药品进行了抽检,其标签标识分别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为0。1g×100片,批准文号为川卫药准字J-32-21号,批号为970228;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规格为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为0。25g×100片,批准文号为鄂卫药准字〔81〕-2012号,批号为970205。三台县卫生局根据这些药品的批准文号、规格、用量、生产标准等特征,认定这些药品是依据人用药品的标准进行生产的,故认定这些药品是人用药品。

    另外,在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的药房内挂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标明为“兽药房”,“经营范围:兽用药品”。这种将人用药品置于兽药销售处,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人用药品与兽药的区别不是以其对使用的对象来划分,而是根据其批准文号、生产标准、剂量等来划分的。

第3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张国红:绵阳国创农牧有限公司首席兽医总监、绵阳国红动物医院院长,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药学兼职副教授、中国中西兽医结合研究会西南分会副理事长兼病症防治委员会主任,主编或参编畜牧兽医院校教材13 部,发表科研论文300 余篇,长期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实践和教学科研工作。

畜牧兽医专业人才毕业后一段时期的大致流向:硕士博士进教学科研单位,大专、本科进政府管理机关,中专进企业,跟师学艺者进畜牧兽医站;从时间阶段看,20世纪90 年代前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主要就职县市级政府机构,1990-2000 年主要进畜牧兽医行业的饲料、兽药、种畜禽生产企业;2001-2010 年大量毕业生改行就业或“屈”就于饲料、兽药、种畜禽的销售一线;2010 年至今,短期打工就业后自主创业。

《兽医导刊》:我们知道您原来一直在兽药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对兽药行业有着深刻的观察和个人见解,是什么原因让您放弃了处于上游的兽药生产企业而选择从事经营动物医院?

张国红:个中原因或许是个人人生梦想使然。我在畜牧兽医行业的学习和磨砺超过20 年,其中从事兽医兽药专业教学、科研10 年、从事兽药企业高层管理6 年、从事兽医临床诊疗4 年,但一直未曾脱离兽医临床,包括参编或主编畜牧兽医院校教材,如《中兽医诊疗技术》、《兽医中药学》、《动物传染病防制》等,或者是承担诸如“兽用中药十九畏、十八反的临床应用研究”、“兽用中药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动物健康养殖与疫病综合防控技术体系的建立”、“蛋黄抗体的工厂化制备与产业化研究” 、“后GMP 时代兽药产业竞争力的研究”等课题,发表的如“猪病诊断与控制专家谈”、“禽病诊断与控制专家谈”、“后GMP时代兽药产业竞争力的研究”、“必须重视毒素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关键”、“建立家禽药物代谢动力学的探讨”等论文,都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兽医临床密切相关。

要说我为什么选择从事经营动物医院,倒不如说我为什么一直把兽医临床诊疗服务不断地深度延展。在许多人的眼里,传统意义上的兽医药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令人艳羡,毕竟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稳定的高收入薪酬、令世人羡慕的“身份”。然而,在当今畜牧养殖产业中,疾病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意识风险等的任意一个风险的存在或不可控,则会导致某一个产业或产业中某些企业的衰败甚至没落,相对应的则是大量科研成果无法有效对接生产实践、大量的畜牧兽医高端专业人才在生产一线不见踪迹、许多中小型规模化养殖场(企业)专业技术与经营战略缺失,我们可以感觉或认知的是大量动物疫病此起彼伏、大量养殖场(企业)今年建成明年倒闭,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禽流感事件、高热病事件、口蹄疫事件、死猪漂浮事件、养殖场(企业)粪污污染事件、地沟油事件等此消彼长,着实导致整个畜牧产业被羞辱为“舌尖上的罪恶”。

兽医药教学科研单位自然聚集了大批行业精英人才,大量科研成果、技术和理念推动了畜牧产业的发展;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因为国家“GMP”与“GSP”的强力推进,也聚集了畜牧兽医技术、管理、营销人才。行业内畜牧兽医专业人才毕业后一段时期的大致流向:硕士、博士进教学科研单位,大专、本科进政府管理机关,中专进企业,跟师学艺者进畜牧兽医站;从时间阶段看,20 世纪90 年代前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主要就职县市级政府机构,1990-2000年主要进畜牧兽医行业的饲料、兽药、种畜禽生产企业;2001-2010 年大量毕业生改行就业或“屈”就于饲料、兽药、种畜禽的销售一线;2 01 0 年至今,短期打工就业后自主创业。

但纵观整个畜牧兽医饲养管理、疫病防控一线,因为散养户渐次退出市场,年饲养生猪500 ~ 5 000头、牛羊100 ~ 500 头、家禽30 000 ~ 100 000 只则占据整个畜牧业的比重近70%,相对应的则是养殖圈舍因陋就简、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养殖综合效益较低或市场波动过大,因人力资源雇佣成本较高,相当一部分的养殖场(企业)户则是饲养员、防疫员、老板、工人、销售员、采购员一肩挑,更有甚者整个养殖场(企业)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整个饲养管理与疾病防控完全依赖于饲料或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员“巡回指导”;有些从业者则是冲着国家的养殖补贴政策盲目进入养殖产业、盲目修建养殖圈舍、盲目决策养殖结构和养殖规模,导致的问题则是“有圈无猪、有猪无钱”的尴尬状况。

因此,养殖业的现状是不缺资金、不缺土地、不缺人员,缺的是能够与中国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接地气”的观念和技术,缺的是能够针对某些区域内特定养殖场(企业)从市场、观念、管理和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的优势资源整合的服务平台。国内目前大量的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主要是面向城市、面向宠物市场,而我创办的国红动物医院,主要是面向适度规模化畜禽生产一线,解决养殖一线“有能力无意愿、有意愿无能力”的动物健康养殖专业技术平台问题,梦想成为受社会尊重的有社会责任和道义的现代健康养殖服务商。

《兽医导刊》:请您介绍一下国红动物医院的经营情况,以及与普通的生产企业直销和其他兽药经销商(企业)相比,国红动物医院的优势是什么?

张国红:绵阳国红动物医院成立于2011 年,采用“广聚人才、广招人才、广聘人才”的战略,聚集了兽医、药学、畜牧、营销等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大批人才,由原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站长罗长荣研究员担任专家组组长,与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扬州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等院校专家建立私人社交圈,为动物医院的远程会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出谋划策,并对医院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多专业跨学科的专业培训和临诊病例研讨;由3 名执业兽医师和5 名助理执业兽医师立足绵阳、广元、德阳地区开展本院日常的抗体检测、药敏试验、化验检验、现场诊疗服务、个性化免疫与保健方案、养殖场(企业)巡诊和畜牧兽医专业客户技术培训等;由专业执业兽医师出动动物疫病诊疗服务车对养殖场(企业)动物疫病采用诊疗保健承包、诊疗顾问服务和养殖从业者岗位系统化培训,并与饲料企业、兽药企业、种畜禽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委派专家作为会议培训的主讲嘉宾。以2013 年为例,我本人作为特邀兽医专家主讲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健康养殖技术培训30 余次,客户群包括绵阳希望饲料、绵阳正大饲料、四川旺达饲料、梓潼县畜牧局、绵阳沪川牧场、北川翼笙猪场、梓潼蓝地农牧、四川裕援牧业、四川雪宝乳业、四川云鹏牛业、四川藏王寨农业、铁骑牧业等团体客户,受训兽医和管理人员5 000 余名;编著和发放《生猪免疫与保健方案》、《蛋鸡、肉鸡免疫与保健方案》、《种鸭、肉鸭免疫与保健方案》20 000 余份。通过短短的三年时间,本院目前在绵阳境内建立国红动物医院分院、国红兽药连锁店100 多家,拥有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企业)客户200 余户,在绵阳地区的兽药渠道经营、规模养殖场(企业)系统化诊疗服务中的综合影响力名列前茅,与本院合作的主要兽药生产企业的年度总销量均为该企业在西南地区所有客户中排名第一。

每个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特殊的优势,我们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本院具有执业兽医师资质且临诊经验丰富的兽医专家可以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一流的诊疗服务,从而成为部分有影响力、竞争力的种畜禽生产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等在绵阳境内首选或争取的终端服务商或售后服务商;二是依赖良好的医院诊疗检测设备优势、兽医人才优势及畜牧营销信息整合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清晰而精准的诊断结果及个性化保健防控方案,成为面向养殖终端的方案供应商;三是本院采用目标聚焦策略,整合多个优势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和企业品牌资源,锁定有效服务半径,能高效、快捷地奔赴养殖现地提供专家级的现场诊疗服务或顾问式巡诊服务,形成高端的服务品牌;四是执着推进连锁店管理体系和师傅带徒弟的弟子团队构建模式以及核心团队成员股东式管理,将国红兽药、国红动物医院的品牌标识、服务口径、技术资料、诊疗工具、巡诊用车、诊疗处方、产品结构、信息资源等高效统一,全面强力打造“国红”服务商品牌,能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五是有效整合种源、饲料、兽药、饲养管理、疫病防控、企业经营、畜禽产品营销等各种资源,为某个特定的大型养殖企业提供全面的具有个性化特色的养殖方案、营销方案,并跟踪指导执行,能最大限度降低合作客户的市场风险。

总结起来说,我们与普通的兽药生产企业直销和其他兽药经销商(企业)的优势比较,具有客户服务目标聚焦、市场资源高效整合、高端服务快捷精准、团队协作紧密忠诚、客户服务宽泛增值的特点,实际上就是养殖场(企业)的顾问团。

《兽医导刊》:面对养殖模式的转变,国红动物医院如何定位客户群体?

张国红:未来的养殖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变化规律本人不敢妄加讨论,但绵阳境内的养殖模式、养殖结构也已经或正在发生巨变,主要的特点表现为散养户逐渐退出市场,现在一个养殖场(企业)可能是过去一个乡的养殖总量,中小适度规模场占主导地位;单打独斗的专业养殖场(企业)将被市场整合为产业联盟——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放养龙头主导订单养殖或寄养模式——正大猪业、绵樱种鸭、圣迪乐禽业等;优势种畜禽生产企业或饲料生产企业创办、联办或股权加盟相关养殖企业——丰丰鸭业、正大猪业等;同类型养殖种类的单个养殖场(企业)户形成市场联盟——梓潼牛业、双板鸭业等。或许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未来还会有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养殖模式不断诞生。

现实情况是, 畜禽生产单位所有制形式多样,规模大、中、小散并存,设施工艺水平高、低、简同在,尤其是高密度的养殖小区建设、养殖专业村、养殖合作社等的建设对推动畜禽规模化生产不无裨益,但“高密度”综合征所暴露的畜禽病问题则更为突出;各自为阵的产业发展体系导致生物安全防疫体系不健全、不系统、不可持续,被商业化的疫苗、兽药、饲料滥用严重,小规模、小群体的养殖结构缺少具有处方权的高水平的执业兽医,导致疫病难以从大区域内整体控制,产品无法满足“高品质、安全、无公害”的食品消费追求。

面对上述变化,国红动物医院建院和运行的目标始终如一:全力践行动物健康养殖理念和技术,以受尊重的社会道义和科学适用的专业技术成为现代养殖企业一流的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我们会根据市场的变化状况适时调整我们的经营策略,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具增值的服务。因为我们是动物医院,医院必须承担相当的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无论是养禽的、养猪的、养牛的、养羊的,还是宠物、水产等,能够寻上门来就说明对我们有着无限的信任,客户都会叫我们为“老师”或“医生”,而不是称我们为“老板”、“老总”或“经理”,所以我们不会刻意地锁定目标客户追求商业利润,那样的话我则认为那不是医院而是商家;我们追求的是为合作客户创造价值。

我们对客户群的定位原则是:全面囊括,提高认同,引导需求。即所有与绵阳国红动物医院打交道的人和企业都是我们的客户,哪怕是跨省通电话或邮件方式的咨询与讨论,只要有需求,我们对谁都会指派专人提供热情而专业的兽医诊疗技术服务、养殖保健方案、兽药产品使用指导和市场竞争策略咨询,并定时回访。国红动物医院将建成综合性的而非专科性的医院,陆续完善或构思筹建禽病诊疗室、畜病诊疗室、水产诊疗室和伴侣动物保健室,内部再按预防免疫专科、营养代谢病专科、传染病专科、寄生虫病专科等开展诊疗,采取“诊疗导师制、项目跟踪制”的方法,落实“走出去诊疗、带回来检测、写下来方案、动起来践行”的动物诊疗服务方法,为客户解除一切养殖疑惑。

《兽医导刊》:出于价格优势,大型的养殖企业更愿意直接与兽药生产企业对接,作为动物医院您怎么应对这种情况?

张国红:动物医院也面临竞争,也需要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许多大型养殖企业出于价格竞争优势考量,的确愿意与兽药生产企业对接,以获得价格优势,医院的发展确实存在足够压力。但是,我曾经讲过,兽药是具有技术属性和商品属性的一类特殊物质,她必须回归到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执业兽医师打理的一门技术活上来。传统意义上的兽药营销、兽医诊疗服务等在特定的产业发展阶段各具特色和优势,动物医院的核心竞争能力本身就不能依赖于价格竞争,而是基于养殖实践的兽医专业技术和诊疗设施的服务增值化竞争。动物医院的常规经营活动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即走出去上门服务和请进来情感联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们应对生产企业价格竞争的策略是:强化对目标客户的巡场指导,卖兽药产品就是卖服务;对特定养殖场(企业)推行套餐式诊疗与保健方案,以解决养殖问题为收费单元;定期驻场培训养殖场(企业)兽医与饲养员,从技术、管理与人文方面对合作客户提供智力支持;聚焦门市兽药经营产品的优势,单品突破养殖场(企业),如营养药、消毒药、抗寄生虫药、抗生素等;强化与上游供货商的关系,上游合作企业授权本院在绵阳境内的终端服务商资质及分支机构化运作,本院执业兽医师被上游企业聘为技术服务经理或区域品牌经理,接受上游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本院的垂直管理;承接大型养殖场(企业)的兽医外包业务和团队兽医驻场服务。

经本院三年的运行证明,我们很好地规避了价格竞争陷阱,树立了快捷、高效、持久的国红服务品牌,客户对我们的评价是:与国红动物医院合作,就是在养殖场(企业)设立了顾问团。

《兽医导刊》:近期,兽用处方药、兽药产品追溯等制度相继出台、实施,作为浸淫兽药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士,您如何解读政府这一系列条例的出台对行业的影响?

张国红:中国的兽药产业自2004 年新的《兽药管理条例》以来,从研究到生产,从销售到使用,从监督到管理,均不缺乏系统而完整的规定与标准,而中国兽药在业界广受质疑,应当与以下因素相关:生产经营与使用企业整体道德感的缺失,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惜漠视法律底线,把科学的兽药产品标准视为制约兽药产品临床疗效的桎梏,把兽药按国家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讥讽为缺乏创新和“科技”含量,把基于动物疾病防控基本规律制定的最佳治疗方案被无限要求上升至“一针搞定”的目标,把兽药的“安全、有效、方便、经济”基本要求篡改为视“高效”为唯一,把养、管、防、治的养殖全程基本技术要求集中于“药”,矛盾自然凸显无疑。

解读农业部对兽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法规,尤其是处方药管理规定、兽药产品追溯制度,结合近期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舌尖上的安全”,套用时下流行的政治语言,我们对兽药行业发展的基本评价是:把兽药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有从业者必须按制度出牌。笔者从2005 年开始,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一直从事“后GMP 时代兽药产业竞争力的研究”,每年都有深度研究报告公开发表,也在国内应邀举办过近20场兽药产业竞争力的专题报告。客观地说,我们国家对兽药的管理不缺少制度,也不缺少严苛厉责,缺少的是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的氛围,缺少的养殖产业结构的市场化洗礼,但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经历时间和市场磨砺。

目前,中国兽药企业已经能够生产非常优秀的产品,甚至可以说相对于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也毫不逊色,但却无法获取国际知名企业所能获取的价值,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不能赋予产品除使用价值之外的更具价值的东西。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喜欢用国外兽药产品?表面上看,可能是产品技术含量问题,也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但从根本上来看:多数情况下是诚信问题,企业的价值观问题。中国许多兽药企业没有诚信,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有的甚至欺骗客户;产品质量很差,市场上伪劣产品盛行;企业产品研发不舍得投入,只会粗糙模仿;技术服务工作滞后,不能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同行恶性竞争——这样的兽药企业被市场淘汰是早晚的事。中国兽药生产企业在经历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获得空前的竞争优势,但与国外优势兽药企业比较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营销不是利用价格将产品销售出去的游戏,而是用产品将价格销售出去的艺术。而中国兽药企业则是在做“用价格将产品销售出去的游戏”,没有真正掌握“用产品将价格销售出去的艺术”。产品是企业为消费者所创造的价值的载体。产品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和获取产品的价值。目前,中国兽药企业已经能够生产非常优秀的产品,甚至可以说相对于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的产品也毫不逊色,但却无法获取国际知名企业所能获取的价值,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不能赋予产品除使用价值之外的更具价值的东西。

笔者早年论述: 兽药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合格与否。一切符合国家兽药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都是好产品,一切不符合国家兽药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都是不合格产品、都不是好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在GMP 条件下组织生产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的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在GSP 条件下组织销售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的产品,兽药使用企业购买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科学使用。

所以说,兽药是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并改善或调节动物生产性能的一类特殊物质,其关乎动物健康、人类健康和畜产品安全,兽药产业的所有从业者只能做标准。不按国家标准组织兽药生产、不按GSP 要求经营兽药、不按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使用兽药的行为,“无论产品临床疗效怎么确切”都是违法行为,其后果大家心知肚明,或叫企业诚信与道义丧失,或叫违法成本潜藏重大企业危机,或叫知法犯法。

兽药是一类特殊商品,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打理的一门技术活。不按标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将承担巨大的违法成本,卖兽药就是卖标准准则是唯一的竞争原则和创新红线。

《兽医导刊》:您认为这些制度在未来在的执行中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张国红:目前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执业兽医师制度建设,执业兽医师国家考试认证全面推进,但目前拥有执业兽医师资质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畜禽生产和动物疾病防控的需要,已开始执行的《兽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难度,畜禽场的处方药和主导畜禽疾病防控的兽医执业合法性面临违法和生产实践需求的重大挑战。因此这些制度的全面执行必然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或许还需要5 年左右的过渡,主要问题在于:兽药生产与经营企业还不能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快速有效区隔;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群体存在严重的数量不足;养殖场(企业、户)的养殖从业门槛较低,习惯性的自主购药、自主用药的习惯一时难以有效扭转;国内畜禽疫病在不同区域、不同病种、不同畜种上存在严重危机。

因此国家从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基于保护动物、服务人类、保障畜产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将采取温和的、渐进的、有步骤的、引导性与监管性并重的制度宣贯方式。但是,2014 年3 月3 日农业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明确表示,对兽药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实施顶格处罚,因而所有从业者快速、全面、有效按国家制度与法规要求规范从业行为则是唯一的选择。

《兽医导刊》:作为一家动物医院,您认为条例的实施对您的企业有什么影响?您将如何应对?

张国红:这些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兽药经营和动物诊疗行为将是巨大的利好,对国红动物医院而言则是综合竞争力提升的最好契机。我们严格按照GSP 要求采购GMP 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格兽药产品;在诊疗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和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凭执业兽医师处方开具处方、指导用药;所有兽药及其它诊疗物资均实行财务软件电脑管理,说形象一点的就是“即便是一颗针头也可以明确从哪里购进用到了哪里去”。

国家实行的兽药GMP、GSP 认证,也正是为了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水平和合法经营意识与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养殖户的教育,引导其合理用药,避免因不懂国家法规而使用禁药或假冒伪劣药品或不合格药品;国家净化源头,以GMP 为核心,严查生产企业,使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严查假冒伪劣;整顿销售体系,以GSP 逐步建立规范的兽药销售模式;建立健全执业兽医师制度,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净化养殖环境,推动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建设及其扶持力度,规范养殖程序,提高养殖人员技术水平,加强药残防范意识,通过市场手段逐步调整散养户。

随着兽医药法规的健全以及市场竞争体系的建立,企业与员工间的纠纷、企业与中间商的纠纷、养殖户与外部产品纠纷也会逐年增加,企业只能按照国家兽医药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和执业,动物医院组织内部的管理必须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社会道义、创造社会价值为核心理念的管理模式、方法治理企业、发展企业。我们的应对策略就是坚守医院执业的道德底线,坚守兽药法规的监管红线,发挥动物医院的综合服务优势,脚踏实地引领动物健康养殖。

《兽医导刊》:您如何看待动物医院模式在兽药未来行业中的作用(定位)以及发展前景?

第4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确保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宗旨,围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市场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业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质量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我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假劣兽药饲料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GSP得到有效推进,行政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继续保持良好态势。

三、工作重点

(一)兽药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建立兽用生物制品长效监管机制,保证兽用生物制品正常流通秩序和质量,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有效。一是全面开展预防兽用生物制品清查工作。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彻底清查,认真核对各种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所经营、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要从严从重查处。二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规范其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经营,认真做好生物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储存工作。从经营单位的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运转、购进渠道和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专用贮存设备等硬件配备入手,对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排查。严查“假劣”、“三无”兽用生物制品,从而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对发现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经营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的要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查处,彻底查处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从使用单位的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专用贮存设备等硬件配备入手,对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环节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排查。严查“假劣”、“三无”兽用生物制品,彻底查处使用单位非法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把兽用生物制品准入关。严格按照省农委“八项公开”规定对申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政许可,对拟进入我市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严格审核审查制度,拟进入的产品必须来自通过国家兽药GMP认证的企业、必须在有效使用期范围内,对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通过畜牧兽医部门统一订购发放;对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一级销售制度,严格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批件、标签等内容的审查,否则一律禁止进入我市销售,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或审查不合格进入我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一律予以清除。

2.加强对兽药生产环节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明确责任,要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兽药生产质量。一是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在春秋两季兽药产品销售旺季到来之前,组织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物料管理、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入库保存;必须严格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严把产品质量关。二是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品种加强对各个环节特别是重点环节的检查,并注意对企业通过兽药GMP认证后新增品种的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坚决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3.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法制意识。一是积极开展兽药GSP认证工作。2012年,我局将把实施兽药GSP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要依据兽药GSP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落实兽药GSP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要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查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纠正购销记录不完整等违规行为;对假劣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三是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清查各类假劣兽药。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确保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重点清查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抽检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对套用、伪造批准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四是加强对兽药经营业主的培训。重点培训兽药法律法规、禁用药物种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等兽药知识,完善记录记载,落实和制定各项制度,增强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加强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兽药的使用,既有科技的因素,又有法制的规范。兽药使用的结果,既是广大企业利益之所系,也是人民群众健康之所托。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一是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使用的兽药产品、用药记录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时进行清理,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中滥用和违规使用兽药行为。二是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做到不用假兽药,科学合理用药,统一印发常用兽药注意事项和休药期规定等,指导养殖户合理用药。三是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过程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和人用兽药行为。

(二)饲料监管工作重点:

1.严打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群众健康安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扩大监测面,提高监测密度,集中力量对饲料生产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生猪出栏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测力度,有效防止含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同时,对使用新型瘦肉精替代物逃避监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加强饲料原料使用环节监管。饲料原料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前提和根本保证。饲料原料来源广、种类多、数量大,部分原料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个别企业也存在忽视原料质量安全的问题。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饲料原料质量监管,将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使用者落实原料质量安全监控措施,做到来源明确、检测到位、使用有记录、产品可追溯;切实把好原料质量关,防止含三聚氰胺的问题乳粉和“地沟油”流入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处和销毁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饲料原料和产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开展饲料标签监督检查。饲料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是当前饲料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影响到用户的知情权,也给饲料产品质量带来安全隐患。各县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判定为不合格的饲料产品标签,要及时督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标签标识内容超出许可范围,不同产品标签标注同一批准文号,标签标注成分分析保证值不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者其他严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质量监督抽检。积极开展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列入监控重点,加大依法抽检抽查密度,并及时跟踪处理。一是加强兽药饲料质量动态抽查和例行监测。在春防和秋防等兽药饲料购销高峰季节,结合重点地区,采取集中突击性抽检与兽药使用非高峰期抽检相结合,集中整治抽检与季度性抽检相结合,专项抽检与日常检验相结合,抽查检验与感观检查相结合等形式,提高抽查密度,扩大抽查范围,防止不合格兽药饲料流入养殖企业,重点加强养殖重点乡镇及规模养殖企业的兽药饲料抽检力度。重点加强对农业部通报的重点监控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和本地蛋白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测和跟踪监督,准确把握质量状况,提高兽药饲料质量预警能力。

(四)狠抓案件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兽药、饲料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对监督检查、监督检测、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二是对已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结案;三是对已查处过的违规企业或个人要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一查了事、一扣了事、一罚了之的“简单化”做法,禁止以罚代刑、避重就轻、降格处理,特别是要坚决杜绝“该立案不立案,该移交不移交”的现象发生;四要对近年来假劣兽药饲料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并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与宣传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五要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做到有报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开展诚信动态评价工作。即根据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质量抽检、市场检查、守法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诚信档案,研究制定诚信管理办法和科学评价标准、体系,实施诚信登记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制度,对信誉好的给予扶持和奖励,可免于例行检查,对于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二是引导行业自律。通过市动物保健品经营者协会,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推行守法经营或质量公开承诺制,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坚决杜绝制假售假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经销台帐透明化,实现可追溯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杜绝在饲料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使饲料行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

第5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大家围绕全省兽药监管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三个:一是总结回顾近年来全省兽药监管工作成果;二是安排安排2010年度兽药监管和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启动工作;三是研究部署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贯彻和实施工作。今天上午。对省局制定的兽药GSP配套管理方法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将认真梳理,及时修改,尽早出台全省的兽药GSP配套管理方法。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近年来的兽药监管工作成果

省畜牧兽医系统认真履行职责,近年来。突出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全程监管,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兽药产品质量,提高了全省的兽药监管水平。回顾过去,全省兽药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兽药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依照省局要求。检查次数均在3次以上。二是严格实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仅2009年,全省就销毁兽药生产企业召回或库存的不合格兽药产品687.55件另5.5万盒(支、袋、包)对企业的罚没款达30万元。三是严厉打击制假黑窝点。通过追踪溯源,先后查获了郫县安靖镇沙湾村4组胡安全、金堂县赵镇桐梓园村5组杨明、四川添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多个非法制售假兽药黑窝点,有力地震慑了不法行为。四是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积极督促被飞检的企业,依照《兽药GMP飞行检查演讲》和《兽药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实施整改,并对其中问题严重的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兽药GMP规范的实施,提高了全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生产水平。2009年,省兽药生产企业总产值再创新高,达到17.5亿元。

(二)兽药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省局坚持年年制定下发《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举报核查工作,及时收缴、销毁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禁兽药、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不合格兽药和假劣兽药、过期失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兽药、人药兽用等。四是不时创新监管方式。局部市县采取与兽药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许诺书,发出质量保证建议书,建立兽药信用管理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兽药经营企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了全省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三)兽药质量状况进一步改善。一是认真开展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近年来。还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地震灾后消毒药品质量抽检、奥运期间兽药质量抽检、饲料中兽药使用情况抽检等多种类型的抽检工作,切实加强了兽药质量监督。二是认真实施兽药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特别是2009年兽药产品抽样确认制度实施以来,农业部在一年内就了4期兽药质量抽检通报和6期假兽药查处通知,涉及需要清查、销毁的假劣兽药产品4000多批次。面对如此繁重、艰巨的工作任务,全省兽药监管人员迎难而上,坚持依法行政,对每期兽药监督抽检通报中的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和假劣产品及时查处销毁、追踪溯源,使制售非法产品和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力遏制。三是全面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各地不只年年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兽医实验室检查、品和检查、涉嫌非法兽药检查、蜂用兽药专项治理行动、喹乙醇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兽药查处整治工作,使我省兽药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2009年,全省兽药质量抽检平均合格率为90.6%比2008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

(四)畜产品质量平安稳中趋好。一是加大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力度。2007-2009年。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己烯雌酚等违禁药物检出率为零。二是广泛宣传兽药法规和科普知识。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结合专项整治、动物防疫检查、科技下乡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黑板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训兽药法规、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兽药使用情况监管。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出专人,认真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建立健全兽药使用档案,有力地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平安。截止目前,全省未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

(五)兽药监督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为加强我省兽药执法力量。自2007年起,省开始积极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在川编发〔2007〕1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受兽医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和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工作。通过近三年的改革,目前,省市县三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均已基本成立并正式开始工作,全省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得到完善和加强,为下一步兽药监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通过多年的努力,总的来看。省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不时规范,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效果突出,兽药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兽药行业得到继续较快发展。以上成果的取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干部职工勤奋敬业、扎实工作的结果,广大兽药企业界的朋友们开拓创新、共同努力的结果。此,代表省局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准确掌握当前的兽药监管工作形势

也是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形势更为复杂。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而发达的畜牧业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和突破口。依照省政府的要求,从保增长的高度看。今年我确定了50个重点培育县和2个牧区试点县,全省现代畜牧业开始由局部试点转向重点推进。此关键时期,如果兽药监管工作不到位,势必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如果是一些特殊药品如兽用生物制品出现质量问题,还将引起动物疫病的迸发流行,给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导致效益降低,农民收入减少,严重阻碍我省现代畜牧业的顺利发展。

今年5月1日至12月22日,从保稳定的角度看。国将相继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由于这两个活动举办时间长,参会人员多,影响面广,做好兽药监管工作,对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平安,保证世博会和亚运会的顺利召开,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国的国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农业部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和动物产品平安监管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了供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达到100%工作目标,并要求各地及时制定会议期间的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以及养殖等环节的监管,督查养殖单位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农业部要求,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周密细致地抓好各项兽药监管措施,为确保世博会和亚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平安事件作出积极贡献。

民以食为天,从保民生的角度看。给消费者提供平安、放心的食品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做好兽药监管工作,保证畜产品质量平安的前提。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品平安法》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均提到要加强兽药特别是违禁药物的监管工作,降低药物残留。虽然目前我省畜产品质量总体状况良好,多年来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始终坚持在99.9%以上,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一直未检出,但必需坚持高度警惕,绝不能放松监管,否则极有可能因兽药问题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带来严重威胁,并影响整个兽药行业的发展。

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我省的兽药监管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监管难度大。省虽有兽药生产企业100多家,充分认识兽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同时。但多数企业规模仍然较小,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科技创新能力弱。局部兽药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环节的从业人员还普遍存在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兽药知识少、守法经营观念不强的现象。兽药使用环节普及千家万户,监管范围大、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二是监管任务重。从农业部的兽药质量抽检通报看,各种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假兽药数量呈上升趋势。去年全国共抽取了14511样品,其中有2628个样品是企业回函不予认可的而涉及我省企业回函不予认可的假兽药产品为496批,占到全国的18.17%接近1/5特别是去年12月,省企业回函不予认可的假兽药惊人地达到104批,占到全年的21%一个月内出现了如此之多的假兽药,充分说明我所承担的兽药监管任务还十分艰巨,监管责任还十分重大。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查假兽药来源和销售渠道,既不允许兽药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对本企业产品不予确认的行为,又要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兽药生产秩序。各兽药生产企业也要认真反思和检查自己的生产管理工作,加强质量监督和抽检工作,努力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三是监管力量缺乏。由于历史原因,兽药行业监管工作投入一直较少,人力缺乏,目前绝大部分市县执法经费和执法手段匮乏,特别是越往基层监管能力越弱,监管力量与对兽药监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平安问题越来越敏感,特别是随着信息传达速度的加快,往往小的问题或个别事件容易被炒作,引起放大效应和连锁反应,若处置不妥、应对不当,易引发管理不到位、追究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各地要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建立起职责清晰、手段完善、作风严明、装备整齐的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毫不动摇地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监管工作,努力实现农业部提出的今年的两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的工作目标。

三、扎实做好2010年兽药监管工作

全省兽药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2010年。以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平安为重点,以夯实兽药行业监管队伍体系、提高执法水平为保障,以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为抓手,突出全程监控,依法监管,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平安。

(一)积极推进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

依法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要举措,兽药GSP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监管进入规范、有序、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要认真做好组织部署。根据省局要求,抓紧制定外地的兽药GSP实施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意见工作,安排布置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易管理,有实效。二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近期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兽药GSP规定,使兽药管理相对人熟悉了解兽药GSP内容和要求,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三要尽快建立检查员队伍。从现有兽药监督管理人员中挑选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后,建立起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的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同时,还要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四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重点对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实施兽药GSP规定。同时,要对兽药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协助他尽快改进完善经营条件,达到兽药GSP规定要求。五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兽药GSP为作好过渡衔接,今年各市(州)要以县为单位,每县选择2家以上规模较大、经营条件较好、质量管理工作较为扎实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并在省局的监督指导下,于12月底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2011年起,各地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并在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换发证工作。2012年3月1日后,对达不到兽药GSP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全部予以取缔。

(二)切实抓好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各项工作

根据农业部的决定,针对当前兽药市场存在突出问题和隐患。各地要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合兽药GSP实施,以兽药经营秩序为重点,全省范围内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农业部和省局的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已印发大家,大家务必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突出整治重点。企业方面,以经营疫苗的兽药经营企业和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中产品不予确认累计三批以上的生产企业为重点。产品方面,以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违规产品、进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为重点,全面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区域方面,以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集中区域为重点,认真开展拉网式检查。二要实现全覆盖检查。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检查覆盖率要达100%检查中,要认真填写《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和《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及时记录、处置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好跟踪检查。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查出问题的企业,要从严依法处置。特别是对抱侥幸心理不真实履行抽检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要从严核查,对有意造假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以确保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有效实施。四要认真追踪溯源。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五要加强合作。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对跨省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六要强化督查。采取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措施,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着力加强兽药日常监管工作

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提高监管水平。一要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各地要对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以及重点监控企业和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的被通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定期进行巡查,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检查中发现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的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各地要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基层兽医站、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大专院校的兽医实验室、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以中试产品名义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或者利用兽医实验室私下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三要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抽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局《2010年度全省兽药抽验计划》依照农业部要求,今年除继续实行评价抽检、监测抽检和跟踪抽检外,还新增了定向抽检制度,即对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的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以上的企业实施定向抽检。这是一项新的抽检要求,也是遏制企业造假的一项新举措。各地要认真执行定向抽检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四要认真实施兽药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抽检中,如在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立案查处。对经省兽药监察所检测或企业回函确定为假劣兽药的产品,参与抽样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印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93号)要求,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分,清缴销毁库存产品,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收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五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兽药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监管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装备,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确保在短时间内做出快速反应,保证假劣兽药查处工作效果。

(四)全力做好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第6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分析把握当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

1、检查农作物特别是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检查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重点检查县城、温水、保太等3地的蔬菜种植,武台、地方、天宝等5个镇(社区)的黄桃、苹果、山楂等水果。主要检查是否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用农药,包括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督促搞好整改。(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检查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环节。养殖环节:加强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区、户养殖档案建立情况、兽药使用记录、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内容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收购贩运环节: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管,检查所收购运输动禽的各种证明检查材料和贩运信息记录等,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的信息,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屠宰环节:会同流通局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检查生猪屠宰点的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建立情况和“瘦肉精”自检情况,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会同流通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流通局、公安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检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继续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完善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分片驻站、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进行现场检查,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5项制度。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乳》国标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4、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以水产苗种、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化肥等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为重点内容;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福尔马林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对象;以我县内的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和铜石、温水鲟鱼养殖使用饲料和渔药量较大的生产区域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福尔马林、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药品和饲料库是否存有违禁药品和饲料。(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

1、开展兽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兽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无兽药GSP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进行彻底清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不断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全县兽药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开展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开展拉网式大检查,着重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种畜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督促饲料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农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对乡、村农药经营门店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开展市场巡查。在依法查处五种高毒农药的同时,及时追根溯源,彻底查明源头和流向,确保五种高毒农药退出流通领域;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抽查工作,依法公开抽检结果。对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使用的农药产品,开展农药非标明成份抽查;开展农业投入品标签抽查。重点抽查毒性标志、毒性等级标注、使用范围扩大到非适宜作物、有效成份中文通用名等。(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执法检查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检查的重点: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是有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没有设立的,有无委托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三是有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农产品销售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有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否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农业局、工商局)

(四)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

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

(五)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针对靶标病虫推荐替代技术和农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六)强化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工作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签订责任书,全面动员迅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施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大检查和集中整治,期间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级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县政府组织人员对整治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措施。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抽调专门人员靠上集中做好整治。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整治重点,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多发和易反复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集中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第7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指导教师:(张红平))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

摘要:为了保障商州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和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的饮食营养和均衡,提高人身利益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实施提高畜产品安全的措施。

绪论:

我区商洛市商州区地处山区,四季草木葱郁,气候适宜,是猪、牛、羊及禽畜成长的好地方,所以我们科学饲养是提供给市场健康畜产品的保证。在生产健康畜禽成品的每个阶段、每一环节都要学习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按照科学流程操作,更要对养殖、屠宰、运输、保存、销售各个流通环节实施监管,以提高和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和市场需求,让我区消费者都能提升满意度,获得安全感,只有把好畜产品质量关,才能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系数,从而达到我区畜牧业质量安全的目的。为了对商州区畜禽饲养、屠宰、流通等每个环节进行监管,以提高畜产品安全系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现在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阶段,畜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只有做好宣传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档案立卡,加强监管,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这道关,才能有效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

1.我区畜产品发展现状

养殖方面,根据统计,全区截止去年年底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规模户268户,养猪94户,养牛66、肉羊24户,禽30户,全区猪、牛、羊、禽存栏率30万头、2万头、15万头、200万只,出栏肉类6,4万吨,禽蛋3.79万吨,奶类0,33万吨,畜牧业发展逐步实现了产业化规模经营。

经调研,我区无重大安全事件,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1.1生产不规范,形成规模化养殖场的少,一些养殖户疾病监测、防治、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不完善,兽药、饲料、添加剂、生物制品使用档案管理缺乏。

1.2诊疗不规范,有的乡村兽药店行医人员没有获得兽医职业资格证,兽药也存在违禁、失效、过期现象,导致畜产品质量下降。

1.3正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队伍不健全。养殖户报检检疫的少,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管的少,丞待进一步完善。

1.4监管执法需加强,目前全国乃至全球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阶段,畜产品安全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提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地监管,最严肃的问责”。安全事件发生率居高不下,消费者担忧在所难免。

2. 问题所在

2.1畜禽产品没有安全保证带来的社会危害,引发全民对安全生产的信息链、物流链规范化管理,透明化操作,实现对畜产品的可追溯。假如长期食用农残超标畜产品后,可导致身体各器官病变,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有:

2.1.1长期食用含激素和抗生素的肉类,可引起过敏和变态反应,严重者出现中毒,也会产生耐药性。近年来流行的临床表现不明显和复杂化日趋严重。

2.1.2致畸、致癌和致基因突变作用:经过大量实践和科研成果显示,磺胺类药物会破坏造血系统,引起贫血、血小板减少症,链霉素也具致畸作用。

那么控制药物残留的措施有哪些呢?畜禽饲养管理防重于治,规范免疫、用药,确保畜禽产品健康,无药物残留。为免污染,免药物作用造成体内残留时间过长,应将加药、不加药饲料分开。总之,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思想先要重视起来,加上法律的完善和保障,在过程的每一环节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市场供应的畜产品安全放心!

2.2 具体对策

那么,控制药物残留的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是本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2.2.1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加强畜禽饲养管理,规范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处理程序,科学养殖,规范用药,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无药物残留。要注重畜产品安全,就得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我区地处山地,对于畜产品养殖生产者来说,要克服困难,因地制宜,科学养殖,不能滥用抗生素,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重视春、秋两季的防疫,做好平时的补针防漏工作,尽量减少畜禽疾病的发生率,使畜禽健康地生长。

2.2.2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需强化。畜产品每个流程环节都要规范执法监督,不论是养殖基地、屠宰场、还是在销售市场或运输环节,都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和监测机构要落实责任,生产过程要求标准化、现代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对相关经营企业饲料生产加强监控。

2.2.3管理制定标准,强化过程监管,加强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设岗定员,对动物防疫员加强专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法律法规引导防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粪便堆积发酵处理和加工有机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整治处理。

2.2.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管理,建档立卡,建立可追溯机制,强化流通备案监督管理。药品和疫苗的进入、病畜的处理,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都要做到符合标准。我市实施的举措有以下四个方面:

2.2.4.1执法检查相结合,逐一排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所存在的隐患,加强畜产品安全生产和监管。

2.2.4.2是构建长效机制。病死畜禽不能随意丢弃,净化环境,按照区、乡、村三级防疫体系,要求各镇做好防疫技术培训指导,认真落实。饲养环节监管的实施,规模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要求,不符合条件进行整改,保证合理布局,规范化生产。

2.2.4.3屠宰后产品要按比例抽检,对无免疫标识和免疫卡的严禁加工,按照相关规定严惩,以防为主。

2.2.4.4全面普法,加强培训,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大胆改革创新,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做到不盲目不混淆。

2.3饲料药物规范管理安全措施

2.3.1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加强畜禽饲养管理,规范免疫程序,用药和消毒程序,病畜处理程序,科学饲养规范用药,确保无药物残留。

2.3.2在同一种饲料中尽量避免多种药物混合,注意药物相互作用引起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时间过长,如需复合使用应严格遵循配伍原则。

2.3.3在配料过程中,应将不加药饲料和加药饲料分开,以免污染不加药饲料。

总的来说,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是消费者健康的保障,也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实施质量举措,没有措施没有管理就没有健康的环境,在农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运输、销售每一环节都要严格监督,一旦发现违规添加和操作,必须严惩不贷。对于造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营造出一方健康无公害生态有机绿色化食品的天地,保障我区人民菜篮子工程顺利推进。

目前全国及全球正处于新型肺炎疫情阶段,疫情长期潜伏不能短时间内消失,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上升为人们心中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肉类食品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包括:肉、蛋、奶等食用产品及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可抽样养殖户(场)、屠宰场、奶场奶站和贸易市场、兽药站、超市等,检测指标主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及常规营养成分等,杜绝危害畜产品和安全违法行为,消除隐患,促使畜牧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从根本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养殖户要有防范意识,要守正,心向消费者,不能因为一点小利益,滥用各种抗生素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重点防疫,做好春秋两季的预防,及时补针防漏,勤消毒勤冲洗,早预防以减少畜禽发病率,促其健康成长安全出售。在畜产品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每个流程每一环节都要规范执法监督,不论任何畜牧场地都应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监督部门应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加大对违禁药品的查处力度,严禁将农业部明令禁止的兽药放入饲料添加剂中,严格杜绝农残超标的畜产品流入销售流通环节。严格市场制度,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管理,建档立卡,建立可追溯系统机制,强化流通监督管理,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食品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随着消费观念的更新和饮食结构的改变,人们对产品安全有了全新的认识,对畜产品选择更加挑剔,绿色无污染生态有机食品已经成为人们的首选,也是发展的方向和潮流,深受人们的关注和欢迎,因而提高本地产品自身竞争力也是增加外销抢占市场的法宝。因此,严防疫情,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疫病传播,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做到饲料、药品、疫苗、病畜及粪便的调人调出都要做到严格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要求已经要对畜禽建立健康的养殖体系,卫生加工体系及流通体系,提高监管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农药残留例行抽检,监管养殖场源头,规模科学养殖,严格生产操作规程,开展农畜产品绿色认证,多组织一些咨询和宣传活动,让人们对辨别假冒伪劣,有认知能力,宣传要到位,责任明确到人,宣传安全意识,市场整顿治理要跟上,建立一系列安全体系,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健康养殖体系,农畜产品的卫生加工和食品流通运输体系,一定要加强监管,安全运输流通保障,把好优质的农副产品投放市场,耐药性要降低,不能在饮水中直接添加,保证技术和管理,监督和监管,在食品流通的每一环节都要做好保障措施。比如咱们在这里就以规模化养殖场来说,菜篮子中的无公害肉制品药物残留情况备受社会重视,因此,用药的对症、科学、合理性也非常重要。

畜产品没有安全保证带来的社会危害。人们长期食用带有药物残留的畜产品后,将会出现各种疾病,兽医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是方方面面的,长期食用带有药物残留的畜产品后,会导致各种器官发生病变,甚至癌变,或出现中毒现象,食用后可引起人体产生过敏和变态反应的药物有,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药物及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等,其中以青霉素过敏反应最严重。再有就是致畸、致癌和致基因突变作用,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显示,残留人体内的磺胺嘧啶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乙烯雌酚能引起女性早熟和子宫癌,也可引发f男性变性,氯霉素能使人体骨骼造血机构损伤,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磺胺类能破坏人的造血系统,引起溶血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病以及血小板减少症等,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再比如各种原因造成的中毒,可是机体免疫功能低下。

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一系列工序操作,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商州区农业系统也陆续出台了多个法规条文来保障群众吃上健康安全放心的肉蛋奶。通过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了兽医可追溯体系,指导养殖场和农户操作规程,督促排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开展种畜禽的专项治理活动,杜绝滥用抗生素,切实抓好养殖和屠宰及加工和出售各个环节的卫生工作,具体做了工作分阶段的安排,从年初3月开始,一直到12月迎接上级大检查和工作总结,期间经历宣传动员、开展整治、抽检联动等几个阶段,严格做到保障有措施,责任落实到岗,严惩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及时报送进度。

3.结论:

总之,提高畜产品质量的方法有好多种,首先我们要重视起来,加上法律的完善和保障,再加上过程当中每一环节严格监督,才能使产品更安全放心,所以我们一定要强x量安全监测体系,强化安全监督,定期突击抽查和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方式相结合,全面排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杜绝死畜随意乱扔现象,强化病疫防控,严格做好疫苗储备和防疫培训工作,落实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宣传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质量安全知识,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市场监督,严格农业部规定的21种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使用行为和假冒伪劣药品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和游走售药现象,做好动物门诊、服务部和养殖大户的管理,建立记录制度,批发单位建立兽药购销记录,抽查对畜禽的饲养、屠宰、运输、流通各个环节都要监督,抓好预防接种,做好动物的防疫工作、定期消毒、驱虫,防止疫病传播等有效措施,以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当前我区畜产品生产乱、散,执法部门以及全社会协力齐下,相信通过整改,必能有效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参考文献:

[1]编者:刘请民.冀栓曹.王应武.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讲义(商洛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材畜牧业.出版社:商洛畜牧业杂志社,页码:22页、24页)

[2]作者:吴文挺.福建省安溪县剑斗镇农业服务中心 福建畜牧兽医, 362412第37卷第四期2015

[3] 作者:林艳青.秦皇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066000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30卷 第7期 2014。

[4]乔刚.李荣军.吉林省蛟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32500 畜牧兽医文摘,第11期 2018

[5]乔文慧.吉林省辉南县牧业管理服务中心135100 畜牧兽医文摘,第11期

致谢

第8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20__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20__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兽药gmp,实现合格兽药出厂;二是继续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杜绝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规范龙头企业等集中供应使用兽药行为;四是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提高我省市场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下大力清缴假劣兽药,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年内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__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畜禽产品中禁止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20__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兽药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通过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单位。

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群众举报问题兽药较多的市县。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兽医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县畜牧兽医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00%。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继续实行兽药新建项目论证制度。对拟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重复投入,盲目生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培训。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继续推动兽药gsp规范经营市场。按照农业部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搞好宣传,培训活动。争取年内验收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来源:文秘站 )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三是提高兽药执法效果。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宣传兽药知识。积极宣传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普及兽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完善养殖场采购,使用制度,做好兽药采购记录,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用药记录和兽药使用监管记录,加大对使用原料药,过期药品 ,人用药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三是加强对兽医诊疗机构和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我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我省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六)加强人员队伍培训教育

指导各级畜牧部门对市县分管兽药人员,官方兽医,诊疗机构的诊疗人员,养殖户进行技术培训,对兽药管理人员进行法规培训,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加强对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加强领导,成立市,县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细化方案,精心组织。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保证方案合理,可行,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有重大案件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五,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__年2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月,制定我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市畜牧兽医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下达我省20__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__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

3月至11月,深入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第9篇:兽药营销论文范文

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

今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体部署,认真开展了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学习计划,我局掀起了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高潮。抓学习、兴调研、促进工作,在学习调研阶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由局领导牵头开展对肉牛集转育肥规模养殖专题调研。并结合我县的肉牛发展现状,形成了专题的调研报告。同时加强个人理论,学习规定的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共撰写心得体会17篇。通过近半年的学习调研,查找突出问题,使得我局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转变工作作风,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开创我县畜牧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工作部署,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认真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围绕局里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了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并制定《*县畜牧兽医局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强化党支部的建设以及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增强和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党员的先进性,树立了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锤炼了一支守纪律、干实事、谋发展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队伍,推动了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的各项工作,为振兴*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畜牧业生产稳步增长,效益下滑

(一)畜禽存栏稳中有升,畜禽出栏和畜产品产量稳步增长。截止6月30日,全县大牲畜存栏182861头,比上年同期增0.6%,占年计划18.2万头的100.47%;生猪存栏389168头,比上年同期增5.7%,占年计划44.5万头的87.45%;山羊存栏153*只,比上年同期增2.27%,占年计划1.52万头的100.7%;肉猪出栏132724头,比上年同期增4.5%,占年计划27万头的49.16%;肉牛出栏14420头,比上年同期增3.22%,占年计划2.8万头的51.5%;肉羊出栏2*1只,比上年同期增5.1%,占年计划0.55万头的37.65%;家禽出栏820143只,比上年同期增1.3%,占年计划200万只的41.*%;肉类总产9091吨,比上年同期增3.3%,占年计划2.0347万吨的44.68%;禽蛋产量151吨,占年计划500吨的30.2%;奶类产量26.12吨,占年计划110吨的23.75%;实现畜牧业产值1154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3%,占年计划3.4亿元的33.97%。

(二)畜产品市场价格情况

1、生猪价格大幅下滑,效益面临盈亏关口。今年以来,生猪价格波动频繁,肥猪、仔猪和猪肉价格全面下跌,前两者下跌幅度很大,后者下跌幅度相对较小。据6月30日调查,活猪价平均8元/公斤,同比下降1*%;仔猪均价8元/公斤,同比下降187.5%;猪肉均价12.5元/公斤,同比下降100%。近期,玉米、豆粕等大宗饲料原料价格大幅上涨,造成了养殖利润新的下跌。在二季度,规模化养殖场出栏一头肥猪平均亏损100元左右,比去年同期要减少利润200元。老百姓自繁自养养猪户出栏1头猪(不算青饲料和人工费)可基本持平,若管理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亏损。

生猪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一是猪肉消费总体下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导致我县外销生猪减少。二是生猪产量恢复性增长。在20*、20*年猪价过高上涨和国家政策大力激励的形势下,我县生猪生产稳定增长,能繁母猪数量大幅增加,商品猪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三是猪价周期性波动。生猪价格基本上遵循“3年左右一个小波动、10年左右一个大波动”的周期。我县生猪价格从20*年下半年开始小幅上涨,到20*年8-10月生猪价格创历史最高,最高达17元/公斤,20*年11月价格开始回落。目前猪价仍处于下降之中。

2、家禽价格基本稳定。鸡蛋出场均价在8.3元/公斤左右,同比基本持平。肉鸡均价16元/公斤左右,本地土鸡25元/公斤左右同比下降20%。

3、牛羊肉价格坚挺,养殖效益基本稳定。上半年,牛、羊肉平均销价分别为33元/公斤和38元/公斤,同比分别上升10%和8.6%。目前肉牛均价12元/公斤,活羊均价为24元/公斤。

(三)畜牧业生产形势预测及畜产品市场走势分析

随着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扶持畜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农户依然有发展畜禽养殖业的积极性,后期全县畜牧业生产有望持续稳定地发展。

1、生猪市场周期性规律预示新一轮盈利周期在年末有望到来。2009年上半年,生猪市场不容乐观,按20*年11月生猪市场开始下滑推测,下行期持续一年多后,预计在今年11、12月份生猪市场将逐步回暖,迎来新一轮上行周期。

2、家禽后市可能出现转机。因国内市场消费群体大、政府拉动内需措施的激励,后期市场可能出现转机。

3、牛羊等畜产品市场继续稳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动物性食品的消费更加多元化和均衡化,牛肉、羊肉等畜产品在市民“菜蓝子”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下半年牛、羊肉的价格预测将继续稳定并略有上涨。

4、饲料原料价格回落使养殖成本降低。随着秋粮收割上市,农资、玉米等饲料原料价格将呈下降态势,为畜禽养殖节省成本、增加收入提供了良好条件。

四、畜牧兽医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落实生猪生产各项扶持政策

1、能繁母猪补贴:

20*年国家首次对能繁母猪实行补贴,每头补贴50元。20*年提高了补贴标准,每头补贴100元。20*年全县补贴能繁母猪43174头,应发放补贴资金431.74万元,惠及全县31711户养殖户。

2、能繁母猪保险:

2009年度全县承保能繁母猪42687头。2009年上半年能繁母猪死亡440头,支付死亡赔偿40.549万元。对鼓励能繁母猪饲养,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进展情况

*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0*年度项目根据普发改农经[20*]751号文件,普发改农经[20*]10号文件及澜发改字[20*]38号文件通知精神和澜发改字[20*]47号批复文件,通过邀标,于20*年9月10日正式开始施工建设,20*年度项目建设总投资100万元,其中上允猪场50万元,勐朗猪场50万元,目前20*年度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已通过县级的初验。20*年度项目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发改农经(20*)318]文件批复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普洱市农业局[普发改农经(20*)611]文件批复的精神,按照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普洱市农业局《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生猪扩繁场建设项目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普发改农经(20*)547]的通知要求,于20*年12月28日开始施工。项目建设总投资50万元,其中远山猪场、益场、魏岩林猪场、石兆忠猪场、拉巴猪场各10万元。该项目已进入工程验收及工程扫尾阶段,预计7月上旬可组织县级验收。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根据《关于云南省20*年新增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疫控[20*]28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新建乡镇基础设施建设12个乡(镇),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每乡(镇)投资11.48万元,共计137.76万元。按文件的要求,该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所以我们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突出重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整体推进,分乡镇实施的原则。做到建筑结构统一为砖混结构,功能主要包括化验室、办公室、疫苗储存室,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新建乡镇已开始实施11个乡镇,新建面积为1530.9平方米,其中有三个乡已建设完工,其他乡镇土建工程部分基本完工,资金投入79.8万元,完成总投资的57.9%,预计10月底以前可以竣工验收。物资仪器设备已按项目规划发放到各乡镇。

(四)抓动物防疫及疫病防控,确保肉食品安全。

1、动物防疫。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澜政办发[20*]2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二00九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澜政发[20*]156号),县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县2009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澜牧字[20*]48号等文件,把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鸡新城疫等常规动物疫病计划免疫、畜禽死亡率以及疫病监测任务等指标分解下达各乡镇。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业务部门按照省、市、县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共免疫牲畜口蹄疫621686头(只);其中牛178090头,免疫密度102%;猪428931头,免疫密度100.1%;羊14665只,免疫密度101%;完成禽流感免疫2193341羽,免疫密度102%;完成免疫猪瘟439215头,免疫密度102.5%;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344000头,免疫密度80.3%;完成鸡新城疫免疫2172124羽;免疫密度102.4%;完成畜禽常规疫苗免疫猪肺疫39489头;仔猪伤寒21399头;牛出败84236头;牛气肿疽52695头;禽霍乱146222羽。

2、强化疫情监测。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全面开展疫情监测。加大规模养殖场等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监测力度,全面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完成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349头份,其中牛头150、猪89头、羊110只。免疫合格为199头份,合格率为56.81%。鸡新城疫免疫抗体监测248羽,免疫合格173羽,合格为率为69.7%。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248羽,免疫合格138羽,合格率为55.64%。布鲁氏杆菌监测300份,全部阴性。牛羊蓝舌病监测61份,全部阴性。猪伪狂犬病监测80份,全部阴性。猪瘟病源学监测57头份,全部阴性。奶牛结核监测16头,全部阴性。

3、强化市场检疫和屠宰检疫,市场屠宰检疫面要求达到100%,确保上市畜产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同时加强上允、虎跳石两个动物检查站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进行查物验证消毒。上半年来全县开展屠宰检疫牛肉2284头,猪肉38931头,羊肉410只,检出病害肉49头。活畜禽检疫:牛5860头,猪42992头,禽91000只;产地检疫牛3230头,猪36193头,家禽31470只;出县境检疫牛5863头,猪11896头。屠宰场屠宰动物产地检疫证的持证率达100%。江桥、上允两个检查站1-6月止共检查车辆893辆,其中检查拉牛车辆66车630头,(无证返回9车157头);检查猪784车42329头,检查鸡43车4310只。有效地杜绝了动物疫病在我县的传播流行。动物执法方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无一起动物防疫监督“三乱”行为发生,无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4、加强h1n1流感疫情防控。根据普洱市农业局《关于成立普洱市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普洱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防控a(h1n1)型流感疫情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县畜牧兽医局及时招开相关会议,对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工作作了布置和安排:一是及时成立以畜牧局局长为组长,疫控中心主任、监督所所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是做好应急物质的贮备和建立防控猪流感应急预备队。三是及时招开防控工作会议,布置和安排工作,并制定出*县防控a(h1n1)型流感疫情工作方案下发。三是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各乡镇,做好值班安排,迅速开展疫情排查和监控工作。经排查*县无疫情情况。

5、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肉食品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进一步确保我县肉食品安全,今年上半年我县开展了以确保肉食品安全为目标的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普牧[20*]90号《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县畜牧兽医局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员和责任人,使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实效。一是积极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了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法律宣传、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规范养殖场养殖行为,建立养殖档案、加强畜产品产地、流通、屠宰环节监管等措施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二是积极开展了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做好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行动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养殖产品安全,杜绝“瘦肉精”向反刍动物蔓延,我们周密部署,从源头上抓监管,加大对养殖户用药、用料的安全检查,对我县的养殖大户进行检查,检查违禁药品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行为,现场抽查药品仓库和饲料仓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污染饲料,规范养殖户用药行为。检查养殖大户32户(次),监督检查中规模养殖户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疫苗注射率达100%。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使用违禁药品。同时在检查时加大宣传,告知广大养殖户关于人食用含有“瘦肉精”食品的危害,杜绝使用“瘦肉精”,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五)加强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兽用药品安全。

依照《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有关文件的通知》(云农办牧字[2009]85号)、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医[20*]48号文件和云农明传电字[2009]2号及《普洱市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普洱市畜牧兽医局普牧[2009]5号文件通知的要求,制订了《*县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积极开展了兽用麻黄碱注射液调查,2009年1月对*县城区和上允重点兽药经营市场和部分养殖场(户)进行调查。调查县城区、上允镇2个重点兽药经营市场,14户兽药经营户、5户规模养猪户、8户养鸡户。在检查中目前*市场上和使用环节没有发现兽用麻黄碱注射液的经营销售和使用,同时没有发现非法生产和经营事件。2009年4月至6月,对雪林乡、木戛乡、竹塘乡、拉巴乡、富东乡、文东乡、上允镇、竹塘乡等8个乡镇的兽药、饲料市场进行了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兽药、饲料和假冒伪劣、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查兽药经营户32户,饲料经营户56户,抽检兽药22个品种,饲料15个品种,牲畜尿液30头份,出动执法人员92人(次),车辆25辆(次),检查过程中,查处经营过期饲料经营户7户,处理过期饲料520公斤,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无证经营兽药3户,收缴兽药489袋,并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处经营假劣兽药4户,收缴假劣兽药238袋,并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发现经营、使用“瘦肉精”事件,也没有发现经营蜂用兽药的经营户。

(六)扎实推进畜牧业生产各项科技措施,以点带面抓好示范

1、品种改良。上半完成猪品种改良1.91万窝,其中猪人工受精1.42万窝;完成牛冻精改良配种416头,其中摩拉水牛冻精配种112头,产犊牛271头,其中产水牛犊68头。

2、加大青贮、氨化饲料推广力度。上半年加工青贮饲料9121吨,氨化饲料4687吨。

3、引进高产优质牧草,积极推广农田地种植牧草。上半年完成种草1230亩。

4、开展科技培训52期3020人次,主要开展了人工种草、青贮氨化饲料制作、疫病防治、牛猪人工授精技术培训、畜禽养殖实用技术推广、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培训,发放培训资料1500余份。

五、抓改革,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管理体制。

为建立科学、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于4月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到位。撤销县畜牧兽医中心,组建3个股所级事业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22名(含两个检查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7名、畜牧工作站7名,人员已分设划开。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管理职能从原农业工作站中划出,单独设立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人员、工资、公务费等归县畜牧兽医局管理,编制85名。全局设3个股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工作站及20个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全员编制126人。

六、存在的问题

前两季度我县的畜牧兽医工作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我县边境线长,重大疫情防控困难大、任务重,重大动物疫情潜在威胁依然存在。

2、畜产品结构方面,猪鸡肉产品比重较大,牛羊肉产品比重较低,草食动物发展滞后,虽然我县大牲畜存栏量大,但是配套服务有待迅速完善。畜产品加工方面,龙头加工企业少且实力和品牌效应不强,对畜牧业的带动力不足。畜牧业生产与加工、经销联系不紧密,养殖企业往往只能控制生产环节,获取生产环节的微薄利润,而营销环节则依赖于经销商,出售的畜产品价格往往受经销商的控制,经营环节与生产环节利润不成比例。

七、下步的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增加畜禽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努力实现畜牧业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变,实现畜牧业的全面发展。

1、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确保畜产品安全。进一步抓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做到全面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疫情监测和强制性免疫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

2、稳定和强化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对村级防疫员队伍的组织领导,加大村级防疫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