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

第1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兽药制造 税收筹划 研究分析

一、前言

税收筹划,是指以我国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产业政策为依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投资、研发、生产、销售、分配等经营过程进行合理的安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或延缓纳税,从而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筹划的实施,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兽药行业正处于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一方面企业规模小、技术研发能力差、盈利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是制约兽药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快速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对畜禽防疫高质量药物保障供给增加,为该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及发展空间。因此要想提高兽药制造行业的竞争力,不仅要注重新药的研发,加强技术创新,优化企业经营资源,还要研究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兽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认识的现状

(一)对国家税收政策研究不够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断优化税收政策,目前许多兽药制造企业对原有税收政策的优化完善以及出台的新政策的学习不够、未能对税收筹划方案,增加了潜在涉税风险和企业整体税负。如果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恰逢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若企业忽视了税收政策的分析,就必然会失去部分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如2013年8月1日“7+1”服务业在全国推行新“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就要根据新的“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筹划方案,技术研发、原材料运输、物流配送、广告宣传、咨询服务需要对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额度。因此要重新选择合符要求的一般纳税人为合作企业,否则就会减少企业的进项增值税抵扣税金的机会。

(二)税收筹划意识的缺乏

从目前国家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对兽药制造企业有所支持,因此兽药制造企业应强化税收筹划意识。但事实上很多新办兽药制造企业仅关注融资、审批问题,忽视了税收筹划。其实兽药制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具有非常广阔的空间,对于新办的项目,合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税收核算奠定基础。调整、优化组织机构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它将会对企业纳税、经营等产生长远影响。但很多兽药制造企业在调整、优化组织机构时,并未体会到税收筹划也会影响企业整体发展。如母公司在一部级高新区且属高新技术的兽药制造企业,要在另一地区注册一家公司是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率是25%,分公司同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母公司同样的税收政策是15%,如其他条件相同,最好注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可节省税前利润的10%。

(三)税收筹划利用有限

对于一些知名制药企业,其收入与资产规模相对较大,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和组织结构也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却由于税收筹划技能的欠缺,未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就会承担较重的税负。很多跨地区或跨行业经营的兽药制造企业集团,若仅对某一税种进行筹划,就会失去其他税种筹划带来的优势,削弱企业的发展动力。

案例1:方大兽药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为1亿元(不含税),销售过程中50%购货单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其所购原材料50%的适用税率为17%(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50%属农产品增值税是13%,但原材料购进金额仅是销售收入的 1/5,其产品毛利率为50%、适用税率 17%,全年应缴纳增值税约为 1400万元,其中,增值税负率达14%。该厂若能充分研究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则可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具体是:成立或并购兽药原材料“农产品种植企业”,为企业提供中药原材料,而中药种植企业可向兽药制造厂提供农产品销售发票,同时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兽药制约厂的抵扣成本,而农产品种植企业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中药种植企业将价格提升100%。应交增值税为1700万元-430万元=1270万元,增值税负从14%降到12.70%,下降了1.3%。

三、对于兽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的分析

通过对兽药制造行业经营特点并结合现行税收法规分析,不难发现从投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涉及到税收,投资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技术研发费加计50%扣除涉及企业所得税,采购涉及到增值税进项抵扣,生产涉及费用成本的大小涉及企业所得税等。兽药制造行业特点是成本占五分之一,产品销售毛利50%,销售费用高,可抵扣的增值税少,销项增值税较高,平均税负在13%以上。从各经营环节来进行组合税收筹划节税效益非常明显。

案例2:如计划投资4000万元在东部部级高新区注册兽药制造企业(股东是自然人),年销售额1亿元的一般纳税人,50%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开普通发票,主要原材料占销售收入20%,其中50%是中药农产品,50%是工业原材料(增值税率17%),经营费用5000万元(其中未专账核算研发投入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年预计税前利润3000万元,年应纳增值税1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450万元。税负率占销售收入26%。

(一)从投资环节进行筹划

建议注册集团投资公司,再用集团公司投资全资兽药制造企业,选择经济发达的高新经济开发区。除可得到政府支持外,税收环境也较宽松。如:西部省区、蒲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岛、赣南地区。因为可在一定期限内(如西部省市鼓励类企业2010-202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税收优惠。每年少缴企业所得税预计300万元。股东如是法人,居民企业分配红利股息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是个人股东就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制药企业税前实现3000万元,在东部省市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若是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450万元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筹划在同样的条件下每年可减少税负750万元,投资者税后利润就多750万元。

(二)从研发环节进行筹划

兽药制造企业为了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同样的条件下组建研发中心,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研发立项、测试、评估分析,符合条件的申请专利或新产品认证,对发生的原材料、研发人员工资、生产水电、研发设备、小试、大试等费用分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次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主管市税收局备案审批,可享受技术研发费所得税前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向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享受高新技术10%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技研发费专账专项归集1000万元,享受加计税前扣除50%(500万元)可优惠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5%为125万元,若三年后申报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少企业所得税300万元。由此可见通过技术研发环节的税收筹划运用可减少税负125万元。

(三)从采购环节进行筹划

集团公司注册种植药材的农产品种植企业。农产品种植业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将兽药制药企业农产品采购转为集团内的兄弟公司供应。把采购价提高200%,兽药制造企业就增加260万元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减少应缴增值税260万元,两公司利润税收合并,增加260万元税前利润。

(四)从生产环节进行筹划

对设备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如设备原价1000万元,可选择加速折旧,将10年缩短为5年,每年增加费用500万元,可缓缴所得税125万元。可将每年预计大修费用和技术改造500万元一次性进入成本可缓缴所得税125万元,通过对生产环节的合理安排缓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从而节约250万元贷款资金利息。

(五)从物流配送环节进行筹划

将公司物流配送部门独立为兽药物流配送公司,注册成集团公司的全资物流子公司,公司从产品价格中将物流费用剥离,物流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销售客户。如案例2剥离10%的物流配送费1000万元,可减少增值税销项1000万元*(17%-6%)=110万元。因此通过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可减少增值税110万元。

(六)从销售环节进行筹划

投资集团公司注册全资畜禽医院,将不要发票的50%的客户直接服务到养殖场,收取药品成本及医疗服务费。将兽药制造企业药品降价20%售给畜禽医院,畜禽医院以成本价提供给养殖场。从而实现将药品20%的销售收入分离到畜禽医院,享受免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测算案例2可减少销售增值税2000万元*17%=340万元,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25%=500万元。通过销售环节的、筹划可减少税收合计850万元。

通过案例2对兽药制造企业投资、研发、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筹划后每年应少缴增值税710万元、企业所得税750万元,个人所得税450万元。共计降低税收1910万元,从2600万元降到690万元,税负率从销售收入26%降到6.9%。在增加少量印花税的情况下,投资收益增加1910万元。可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兽药制造企业提供了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对于兽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

目前兽药制造企业要注重技术和产品研发,更要对税收筹划给予高度重视。

(1)企业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发展中的重要性,大力支持税收筹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兽药企业经营活动,从而有效节省资金,压缩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2)规范纳税行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兽药企业应树立纳税意识,准确、及时申报各种税款,研究国家产业财税政策,合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强化投资经营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应贯穿于企业投资经营的全过程。在兽药企业的投资、研发、采购、生产、费用、销售管控中,会涉及到很多涉税成本等问题,经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可实现税负成本的合理控制,并能合理规划如服务项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等税收负担。

(三)不断提升税收筹划的综合能力

兽药企业应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以适应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

(1)税收筹划是一项理财活动,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持,财务人员要掌握会计、法律、金融、税收等知识,还需具备敏捷的应变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特别是对经营资源的灵活组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让税收筹划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兽药企业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如招聘学习税收专业的高材生进行长期培养等。

(2)药制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收集、学习、研究最新的国家财税政策,培训指导企业的涉税经营行为,规范涉税基础,降低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中不断优化完善。

(3)加强税收关系资源的开发利用,兽药制造业不仅要加强内部资源开发,还要加强同行业产业链资源开发,降低综合税收经营成本,共同实现价值最大化。

(4)行政机关要为兽药制造企业提供大力支持,对于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要提供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在税法与企业实际经营发生碰撞时,主管部门应优化国家税法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学良.医药制造行业税收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

第2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20__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20__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兽药gmp,实现合格兽药出厂;二是继续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杜绝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规范龙头企业等集中供应使用兽药行为;四是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提高我省市场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下大力清缴假劣兽药,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年内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__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畜禽产品中禁止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20__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兽药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通过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单位。

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群众举报问题兽药较多的市县。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兽医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县畜牧兽医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00%。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继续实行兽药新建项目论证制度。对拟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重复投入,盲目生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培训。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继续推动兽药gsp规范经营市场。按照农业部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搞好宣传,培训活动。争取年内验收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来源:文秘站 )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三是提高兽药执法效果。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宣传兽药知识。积极宣传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普及兽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完善养殖场采购,使用制度,做好兽药采购记录,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用药记录和兽药使用监管记录,加大对使用原料药,过期药品 ,人用药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三是加强对兽医诊疗机构和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我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我省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六)加强人员队伍培训教育

指导各级畜牧部门对市县分管兽药人员,官方兽医,诊疗机构的诊疗人员,养殖户进行技术培训,对兽药管理人员进行法规培训,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加强对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加强领导,成立市,县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细化方案,精心组织。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保证方案合理,可行,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有重大案件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五,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__年2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月,制定我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市畜牧兽医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下达我省20__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__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

3月至11月,深入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第3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近年来国内外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疯牛病、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配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来绵阳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现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如下归纳总结和探讨。

1.监管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保障畜产品安全为目标,以源头监管为主,结合生产过程全程监控为监管原则。

2.监管思路

根据《动物防疫法》赋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饲养者的相应职责,一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乡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测情况;二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工作与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三是监管规模养殖场按照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防疫政策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最终达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3.监管重点

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防疫条件的运行、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防疫行为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可追溯管理、防疫工作效果评价、动物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4.监管内容和措施

a.落实目标责任制

a.宣传动员、安排部署

每年初或根据当前形势,市、县、乡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层层召开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b.层层签订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市监督所与各县市区监督所、各县市区监督所与镇乡畜牧兽医站、各镇乡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各规模养殖场之间层层签订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c.建立部门与养殖场双方责任人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分片区落实专人、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对每一个规模养殖场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片区和养殖场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并做到市、县区责任人每月对片区巡查一次、镇乡责任人每周对各养殖场巡查一次。各规模养殖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并做到每月至少向监管责任人汇报一次,出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管责任人组织处置。

d.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每月至少要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巡查一次,并作好监督检查记录。

e.设立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设立片区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每一个规模养殖场也要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责任人和职责。

f.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制

由于规模养殖场入场监管风险较大,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两报告、十保证”承诺制,公开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承诺。

h.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养殖场执业兽医,养殖场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b.防疫管理

a.规模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防疫条件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完善防疫制度。包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以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上墙。

防疫设施设备符合规定。包括隔离圈舍、进入养殖场大门消毒池、进入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

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取得资格条件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且岗位职责上墙。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b.规模养殖场规范开展动物免疫工作

结合本场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防疫工作方案,并将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计划;按计划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疫苗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

c.畜禽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识读器上传有关防疫、检疫和监督信息。

c.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经过审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经过检测,符合健康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种用乳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转贴于

d.检疫申报

引进再饲养动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疫情报告

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严禁隐瞒疫情不报引起疫情扩散的事件发生。引进动物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规定处置。

f.病死动物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h.动物防疫工作记录记载

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二年以上;规范建立疫苗、药物出入库和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记载。

i.监督检查到位

a.投入品的使用监管

规模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和投入品的添加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实行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兽药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应作好领用详细登记,记载内容包括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的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的签名等。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合物。

b.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规模场开展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时,应事前通知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到场监督;二是定期检查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督促其及时开展防疫工作。三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c.防疫效果的监测

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对每个规模养殖场每年开展两次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监测,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加强免疫。

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的监测。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的监测。

动物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养殖档案和乡镇责任兽医平时掌握的发病、死亡情况评价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效果,提出防疫整改措施。

j.加大监督执法的处罚力度

a.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采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确保全程监管到位。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执法。对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引入动物的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引入动物或没有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应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免疫工作监督执法。对不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私自转运出场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购入、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的,应按规定立案查处。

转贴于

加强养殖档案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病死动物不报告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4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一、__州兽药市场基本情况

__州四县30个乡(镇),县乡兽医站34个,个体兽药经营单位10家。一是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由县兽医站统一调运、保管和储藏,乡(镇)兽医站按计划在县站领取疫苗,负责免疫注射,保证了疫(菌)苗的质量;二是各县兽药经营实行县站统一进药渠道,保证了兽药质量,防止了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三是各县、乡站制定了兽药管理办法,对兽药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层层签订了购药合同和责任书,不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过期、失效及禁用兽药的作用。

二、组织实施情况

按照省农牧厅的要求,__州农牧局统一部署,要求各县动监所组织实施辖区内兽药执法检查工作,把兽药执法检查工作提升到“打假、护牧、保畜、增收”的高度来认识,深入兽药经营单位,兽医诊疗机构及养殖业进行拉网式现场检查,在各县自查的基础上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入四县进行督查。

三、兽药检查情况

全州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大检查共检查兽药经营单位44家,规模养殖场5家,检查率100%。州上抽查6家,抽查率18%;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检查的内容主要以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供应、生产厂址、生产日期、有无防伪标签、经营使用方法等。检查兽药订购渠道、标签、说明书、生产厂家和有效期,尤其以农业部对我省抽检1—3季度18种假劣兽药(附件1)和1—11月份25批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有关信息(附件2)及农业部确认的172家非法兽药企业(附件3)为重点药品的检查。通过全面彻底大检查,共查处符合1—11月份25批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有关信息(附件2)中,标称武威红牛农牧科( )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301的克虫一扫光1瓶,标称宁夏百草神农兽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90301的甲酚皂20瓶;符合农业部确认的172家非法兽药企业(附件3)中,非法兽药企业四川省辉煌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先锋头孢78支,湖北荆门亚卫江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维菌素8盒;过期失效药品2瓶。并没收假药、非法企业生产的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进行销毁。

四、兽药专项整治取得的实效

这次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为贯彻农业部总体部署和省农牧厅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打假、护牧、保畜、增收”为宗旨,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保证兽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证动物疫病防治用药的安全和正常需求,对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加大了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力度,使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储运和使用进一步得到了规范。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净化兽药市场。在整治活动中我们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兽药市场检查与走访群众相结合。重点查处非法经营使用假兽药、过期失效产品、折零销售原料药、兽药标签不明和说明书不规范产品。通过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兽药和过期失效等伪禁药品。三是对兽药经销单位、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养殖户和农牧民进行了《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宣传,普及兽药识假辩假和科学用药知识,提高农牧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其抵制假劣兽药的自觉性。四是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了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大案要案快速反应机制。五是通过专项整治,加强了兽医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六是通过专项整治,加大了兽药打假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了基层兽医人员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提高了专业人员和农牧民识别真假疫苗及兽药的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5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畜禽水产品等生产环节,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行为,巩固过去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着力构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各乡镇农技综合站水产岗、管委会社发局、垦殖场动物防疫站、局直有关单位要集中时间,采取大规模、全方位、多环节、拉网式排查,严把标准生产关、产品流通关、质量检测关、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从产地到餐桌”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检测和处罚力度,规范各个环节的监管秩序,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使全县畜禽水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养殖行为更加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定点屠宰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生猪规模养殖区。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定点屠宰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在饲料生产或动物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兽药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普法宣传力度,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查处力度。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各乡镇农技综合站水产岗、管委会社发局、垦殖场动物防疫站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的尿样抽检工作,抽样率不得少于本辖区的生猪养殖场(户)数的10%,并将抽样记录以周报告的形式上报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养殖场(小区)健全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严禁使用“瘦肉精”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宣传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责任意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力度,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各单位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管,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要求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四是强化屠宰环节整治。要求相关单位严格实行驻场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制度,按规定记录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耳标号、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以便发现问题追踪溯源;督促屠宰企业对进场生猪做到批批抽检(以出栏前饲喂群或运输车辆为单位),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耳检记录保持两年。相关单位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认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或生猪产品,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生猪养殖、出栏、收购贩运和定点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由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各乡镇农技综合站水产岗、管委会社发局、垦殖场动物防疫站负责监管。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3.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要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区域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区,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冒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力度,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各单位要加强养殖场(小区、户)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超剂量超范围、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兽药使用环节由各乡、镇(开发区)畜牧兽医站,管委会,垦殖场动物防疫站负责监管。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许可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证发放规范,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对不合格生鲜乳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奶牛养殖场。重点区域:奶牛养殖主要区域。重点违法违规行为: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加大对投诉举报地区的隐患排查,强化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配合做好铅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开展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强化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和资质审核,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三是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督促落实奶牛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建立报告制度,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要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结合有关项目,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工作,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科学、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此项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管,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各乡镇农技综合站水产岗、管委会社发局、垦殖场动物防疫站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到位。

(四)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重点品种水产繁育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氯霉素、环丙沙星、五氯酚钠、硝基呋喃类等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草鱼、黄鳝、鳜鱼、乌鱼等水产品种。重点对象:氯霉素、孔雀石绿、环丙沙星、五氯酚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区域:水产品主产区。

3.主要措施。一是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加强育苗单位督导检查。建立完善水产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及鳜鱼饵料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建立完善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分类监管。二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引导生产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扎实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完善水产养殖单位动态数据库,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分级标准,强化养殖单位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实现养殖单位网格化监管机制。对风险大、诚信较低的生产单位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三是强化检打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水产品种、重点区域,加大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监督抽查力度,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确保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此项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各乡镇农技综合站水产岗、管委会社发局、垦殖场动物防疫站。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年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目标。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防秋防时期假劣农资混入市场的高峰期。重点产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等。

3.主要措施。一是强化源头治理,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1)、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禁用兽药和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兽药等违法行为;加强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的行为。(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二是坚持检打联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执法机构要参与督查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实施检打联动。认真做好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拓展案源渠道,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沟通,健全联查协查机制,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不查到水落石出决不放过。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检验、鉴定等协助工作。三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成功经验,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农资的覆盖面。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推行分类管理,加大对信誉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失信企业重点实施监管,严重的要驱除农资行业。四是加强服务指导,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主动做好农资信息收集、、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传授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此项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各乡镇农技综合站水产岗、管委会社发局、垦殖场动物防疫站共同负责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隐患排查、严查大案要案。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利用省、市安排的抽样计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狠抓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检打联动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

(二)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认真总结历年来各类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监管措施、保障措施、奖惩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使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制度化、经常化。

第6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7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一、屠宰环节

1、建立台帐。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建立屠宰生猪进场、白肉出场台账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2、明确职责。生猪屠宰场(点)的“瘦肉精”日常抽检工作仍由农业部门人员负责检测与监管,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责任人员分别为各屠宰检疫员和镇街畜牧兽医监管员。各屠宰场(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却责任。

3、规范操作。全县各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严格按检测计划数每天进行抽样检测,不得随意减少规定检测数量。要规范抽样与留样,抽检生猪必须为随机抽取,不得采取指定方式。严格操作规程开展检测,并实行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存档保存。

4、正确处理可疑阳性猪。若检测中发现阳性可疑猪,可用试纸条再复检一次,二次检测结果一致后应立即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不得瞒报。

二、养殖环节

全县将对奶牛场和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实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的检测。

1、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的检测,主要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无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的镇(街、区),县畜牧兽医局也将抽检2—5个小规模养猪场。

2、存栏500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由镇(街、区)开展检测,每个规模猪场当年至少抽检1次以上,每个场每次随机检测3-10头生猪。

3、县幸来奶牛场的“三聚氰胺”检测平时由场自检,鲜奶配送前检测1次。奶牛场所在的湖塘街道每月必须监督抽检2次以上,督促做好检测记录,县畜牧兽医局不定期开展检测与监督检查。

4、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出县境动物卫生及畜产品安全监管,调出前必需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经营环节

1、全县的饲料加工生产企业所有的蛋白原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当年开展2次以上的“三聚氰胺”检测,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开展。

2、所有饲料经营企业的外地饲料、蛋白原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当年开展1次以上的“三聚氰胺”检测,由所在地镇(街、区)负责检测。

第8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从源头着手,以改善畜产品生产环境,提高投入品质量,规范畜产品生产和营销市场秩序,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经营使用管理,加强执法和行业自律,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行政组织领导,靠实监管工作责任。一是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年初成立了__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两名副局长人副组长,局属单位领导和局主管同志为成员,明确领导分工,明确成员工作任务,名制定了下发《20__年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生鲜乳收购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召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与各乡镇兽医站、各生鲜乳收购站签订《20__年生鲜乳质量安全及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责任书》31份,落实监管员38名,形成了县、镇、站三级监管网络。根据省市要求,我局成立了8个镇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在各镇畜牧兽医站分别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牌子,负责各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管站内设检测室,负责辖区内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各村下设村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今年新聘任的118名村动物防疫员为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二是完善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了完善、细化,分别制订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鲜乳冷藏贮存制度、奶站化验室管理制度、奶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生鲜乳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挤奶操作规程、分户留样制度、日常检测制度等8项制度和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及交接单、挤奶机检测、维护记录、生鲜乳制冷、储存记录、设备或场地清洗、消毒记录、奶站人员培训记录、分户留样记录等10项记录,使收购站日常管理制度化。三是强化监管技术培训。采取召开会议、现场辅导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检测采样方法,从生鲜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收购站化验实的检测、采样、送样等方面全面系统的进行培训,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进一步提升生鲜乳质量监管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组织全县各奶站负责人、化验员、质量监管员举办奶业法律法规培训班6期,培训450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0000份,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极大地提升了安全意识。发放《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小册子400本,宣传挂画50套。制作奶站化验室检测操作规程牌28个,配备奶站生鲜乳感官、密度、酸度、含碱等常规检测仪器25套。规范奶站化验室8个。

二、扎实开展生乳整治,杜绝违禁物质添加。全县共有生鲜乳收购站46个,日收管道奶70吨,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43个,3个生鲜乳收购站未投用,全县共有生鲜乳运输车13辆,其中由我县核发《生鲜乳车辆准运证》的5辆。一是加强督查,强化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检查。在每个收购站醒目位置悬挂了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明确收购站负责人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奶站一名监督员驻站24小时实施现场监督。从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行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通过集中督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每月抽检等监管制度,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共开展集中检查整治活动8次,其中联合执法检查3次,有效地规范了我县生鲜乳生产和收购市场。落实驻站监管员制度,各奶站监管员驻站监管,切实担负起检查职责,有效规范了机械化挤奶站的日常管理。我县代表陕西省迎接了受农业部委托的重庆市、上海市检测所对我县牛奶、羊奶质量的抽样检测,在我县12个奶站抽取牛奶奶样48份,在奶羊养殖散户、大户、规模场抽取奶样30份,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农业部、省畜牧总站分别来县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通过反馈,全县奶站监管工作得到了省市及农业部领导的肯定和表扬。二是严格审核,严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审批关。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和发证标准。制订下发了《关于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核(换)发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申办程序及时间要求,应提交的材料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加强了对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场地、设备、卫生、人员和环保等条件的审查,督促奶站建立健全生鲜乳购销台账、销售记录、设备消毒、生鲜奶质量自检等制度,严把审核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奶站坚决不予发证。对已经发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严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按具体情况明确整改内容,限定整改时限。三是加强检测,确保生鲜乳质量不出问题。全县形成了奶站自检、县级抽检、企业复检的生鲜乳质量检测体系。各奶站配备与收购奶量、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等设备,坚持每天对所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密度、酸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户留样,填写检测记录,做到问题奶不进罐,把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县检测中心制定检测计划,坚持每月对全县所有奶站的生鲜乳进行一次全面抽检,并对有关奶站的养殖户随即抽样。今年县检测中心共抽检奶样11批次658份,奶样合格率100%。为市上送样检测9批次372份。抽检奶样的平均脂肪含量3.86%,蛋白含量3.03%,乳糖含量4.79%,总固形物12.47%,体细胞数54.7万,抽检奶样全部符合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四是开展羊奶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和收购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省农业厅安排和县上领导要求,抽调专人,组成7个羊奶风险排查小组,深入村组、养殖场(户)、羊奶收购、加工企业,对全县3个奶山羊规模养殖场、8个奶山羊养殖较为集中的村,52户散养户,1个羊奶收购、加工企业,从饮用水安全性、环境污染、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生产管理、疫病监测控制、挤奶规程执行,羊奶收购、运输、加工等7个方面15个环节开展了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没有发现任何质量安全问题。我局对全县羊奶收购点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专项整治,结合我县羊奶收购实际,编印《奶山羊养殖户告知书》5000份,对现场交奶的养殖户逐一进行发放,使每个奶山羊养殖户明确国家省市对生鲜乳的各项要求及处罚规定,严格按照要求科学养殖奶山羊,合法交售生鲜乳。组织5名工作人员跟随乳品企业的生鲜乳收购车辆按5条收购线路,逐鲜羊奶收购点实施监管,乡镇兽医站24名监管员,每天到羊奶收购点上现场实施质量监管,认真填写__县羊奶点监管情况统计表,羊奶各个收购点情况良好。

三、严格生猪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屠宰检疫。一是开展猪肉专项整顿。依据省市《关于开展猪肉和食用油专项整顿的通知》精神,我局从6月份开始至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猪肉专项整顿,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这一中心任务,紧密结合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实际,实施三项专项整顿行动,强化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环节全过程无缝隙监管,检查整顿中我县没有发现问题猪肉。通过开展集中整顿,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有效进化全县猪肉市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根据市上要求,我局扎实开展了“瘦肉精” 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强对饲料兽药经营者、生猪养殖、屠宰者的监管力度,由局主管领导带队,下设三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对全县14家规模养殖场(户)、8家兽药和饲料经营店和1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集中清查。采取“深入场户、实地检查、暗访抽查”的方式,对清查收缴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严格督查。经清查,我县所有饲料销售门店及规模养殖场使用的饲料均为合格饲料,未发现“瘦肉精”违法购销、使用现象。三是开展联合执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工商、卫生、商贸等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共出动人员26人次,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及城乡21个从事肉品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确保肉品卫生安全。督促农贸市场、超市和餐厅、食堂等全面建立并落实猪肉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三是严格生猪屠宰场监管。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只有1户,肉品经营门店有17个,超市经营的猪肉主要来自县定点屠宰场,市场销售的猪肉主要从宝鸡人民街大肉市场调运,全县平均每天销售肉猪8头左右。在动物定点屠宰检疫工作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派驻的检疫员按时上岗,做到先申报、进行入场检疫,发准宰通知后方可宰杀,严格遵守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操作规程,保质上市肉品的安全,屠宰场报检检疫共760头、检疫白条肉1520具、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共760张,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了生鲜肉品安全。

四、开展兽药残留整治,确保畜禽投入安全。一是及时制定整治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坚决依法打击畜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违法使用、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销售兽类禁用物质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二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严格执法、依法护农的原则,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县农业执法大队深入全县养殖小区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养殖档案不全、生产记录不完整、养殖场违法使用药品等行为下发了4份责令通知书,限期整改。三是严肃查处违禁药品。配合市支队开展农资打假交叉检查活动,共兽药、奶牛养殖小区等农资经营户8户,对发现的生产记录不健全、进销货台帐不完整等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进行了指导纠正。检查中发现兽药销售门店,经营人用药品;鲜奶生产企业、畜牧养殖违法生产经营、滥用药品;现场共查出人用药品9种、32盒、48瓶;检查中对个别企业(门店)存在的问题当场进行了批评纠正;对经营人药、养殖场违法使用药品行为下发了责令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奶站的质量检测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奶站普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是有些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进货把关不严,落实猪肉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意识不强。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始终做到警钟长鸣,推进标准化生产。

2、细化措施与分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狠抓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等生鲜乳监管新制度的落实,扎实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3、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实现对奶站和运输车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奶站和运输车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实现监测覆盖县内所有奶站,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积极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增加检查频次,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9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奶牛产业;发展措施;技术服务;标准化建设;安徽滁州;南谯区

奶牛业是南谯区畜牧业重要组成部分和传统特色产业,琅琊牌乳制品已成为滁州市居民的首选乳品。在市场引导、政策扶持下,南谯奶牛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7月底,全区奶牛存栏由2003年的不足1 000头发展到2 380头,年产鲜奶7 500 t以上,产值达2 000多万元。为推进畜牧强农工程,打造特色畜牧业,南谯区把大力发展奶牛标准化,作为加快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牛奶质量的主要抓手,加大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着力提升奶牛生产水平和奶品的质量档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奶农收入。

1抓技术服务,提高养殖水平

鉴于过去培训班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的实际,南谯区畜牧部门结合“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项目建设,抽调6名专业技术人员,深入重点镇办、重点养殖场户,根据养殖户需要,采取组团授课、播放光盘、投影、现场讲解示范、临床诊疗指导等多种形式,将科技培训、技术咨询和结对帮扶等活动开展到村,落实到户,具体到人;同时,结合法规宣传、奶业生产调查和防疫督查,上门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免疫、饲养档案,健全卫生消毒、病死牛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切实做好品种改良、玉米秸秆青贮、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通过科技服务,使牛群整体生产性能得到显著提高,奶牛年均产奶量达5.5~6.5 t,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2抓疫病监测,加强投入品管理

南谯区坚持生产发展和防疫保护并重的方针,把奶牛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建立区、镇、村3级防疫体系,强化对奶牛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每年开展1~2次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和口蹄疫血清学抽样检测,奶牛检疫率达100%,历次监测结果均符合规定要求,奶牛口蹄疫检测合格率100%。二是严格引种管理,防范疫源传入[1]。建立奶牛个体档案,如实记录奶牛的耳标、品种、繁殖、免疫、检疫检测、疾病诊疗等情况。三是加强饲料、兽药等奶牛养殖投入品监管,规范兽药、疫苗使用。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和乳品加工企业实行原料供应商资质审验、添加剂使用申报登记备案和企业自检制度,加强对奶牛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执法检查,在多批次的饲料和生鲜乳检测中均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和兽药残留检出,从源头上确保滁州市民喝上“放心奶”。

3抓奶站监管,保障乳质安全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开展奶站专项整治工作。区农委选派4名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驻站质量监督员,确保每天都有质监人员在场,做到户户化验,全程监督;同时,组织奶站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奶农集中进行法律法规与标准化养殖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帮助鲜奶收购企业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许可、准运、交接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台账,不间断地开展检测和抽检,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2]。截至目前,2个奶站已累计检出并销毁酒精阳性乳15.2 t、有抗奶5.5 t。

4抓标准化建设,实行奶牛健康养殖

由于农户散养的奶牛管理粗放,基础薄弱,防疫和环保压力较大,不利于良种奶牛生产性能的提高,不利于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不利于城西水库饮用水质安全。为此,区畜牧管理部门一方面组织人员对全区奶牛散养户存栏数、分布、结构、生产水平、养殖效益和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的规划建设等展开专题调研;一方面积极和省内外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度较高、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加工企业联系洽谈,并在政策咨询、项目论证、选址规划等方面做好服务。目前,南京卫岗乳业江南奶牛服务站已计划投资1 200万元,在南谯区施集镇杨饭店村兴建1个占地10 hm2、设计规模为1 500头的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饲料、统一配种、统一防疫、统一鲜奶收贮、统一技术服务等,所有散养奶牛全部进入奶牛小区,以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得到全程控制,牛粪污染得到综合整治,奶牛养殖水平、效益得到全面提升[3-6]。

5参考文献

[1] 曾明军,坎杂,谭春林.新疆奶牛产业化现状与发展对策[J].中国牛业科学,2007,33(1):48-50.

[2] 王丽华,王立军,孙峰,等.转变工作方式推进奶牛产业又好又快发展[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8(7):117.

[3] 孙建萍.关于加快奶牛产业化进程的思考[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3):80-81.

[4] 张平.西部奶牛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牧业通讯,2009(21):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