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处方管理办法

第1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办法》还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第2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只写通用名,会造成药剂师困惑。就像去商店买电视机,你只告诉售货员我要一台电视机,具体什么品牌,多少尺寸都不说一样。不仅售货员搞不清,消费者自己也会乱。比如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就有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等。是不是医生在处方后面打个括号写上商品名或价格来区分?抑或是不写?用括号写就违反了新《办法》。不写的话,面对如此多的药谁都不知道该给什么药。除非是医院只进一种药。

如果医院只进了一种药,不仅医生没有了药品的选择,病人也没有了选择。更大的麻烦是,药企为了保证自己生产的药能进入医院,背后又不知将会产生多少的“黑箱”。而已经进入了医院的药为了保住位置,是不是也会产生更多的“灰色地带”。中间环节所产生的利益是不是又要老百姓来承担?是不是变相地让一个企业或一种药在医院形成了垄断?

医院中药房的“秘方”、“合剂”,其处方往往经过多年的研制,疗效确切,其中不少还是医院 “压箱底” 的药品。如果按通用名书写,患者持处方到药店购药,其特色配方和附加值无法体现。

患者拿着处方去药店买了药,医院是否允许患者自带药回医院用呢?如果让病人自带药,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就拿针剂或血液制品来说,假如患者自带,医院注射了,出现了肝炎、艾滋等疾病,这个责任谁来负?是医院还是患者?抑或是药店?

处方时效性如何保证。病人拿了处方,不在今天配药。过了二三天配药,可能会影响疗效。

不同厂家,药品不同,质量不同,患者无法把握,可能会影响疗效。医院的药品都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把关,又有常年临床用药经验,能对患者负责。

医生开的处方,一般是该医院药房里有的药。

通用名开方的最大瓶颈还在于同医保的对接上。 比如河北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全以商品名拟写,通用名全不在目录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医保患者的处方不能报销。“患者都来找我们处理报销一事,医院怎么办?” 既然卫生部推行通用名开方,全国的医保部门也得据此来修订医疗报销保险目录,才能让政策畅通实行。

药剂师

审方有心无力。比如长海医院的药房窗口药师只有50几个,大部分药师都到了医院的第一线。全院每天有五六千个病人,药师必定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发药,否则就会排起长队引起病人不满,没有充裕时间和医生就处方问题进行探讨。

药师上岗资质要求过高。本科毕业的药师要1年后才能独立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和参加值班,而大专和中专毕业的药师分别需要3年和6年。就拿浙医二院来说,若按照新的规定,药剂科大约有20名药剂人员不能参加值班,约占医院药师的25%。这种结构不是短期内可以调整的。三甲医院尚且如此,中小医院就更不用说了。

药师的技术职称与执业资格不能分离。《办法》对执业药师的作用没有提及。对众多在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们将如何对待?其实,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这两种系列都是国家认可的资质条件,药剂专业也一样,不能分离,更不能互相“打架”。

医生开通用名药品,因同类产品太多,不知该给哪种药。

“同一规格,两种药品”规定筛选难。不少医院刚做完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几十家药企的药品进入医院。突然压缩至2家,这让医院太难筛选了。

患者

把病治好是关键。“这样的政策很不错,我们很欢迎。但是,拿处方到外面买药,并不是我们想要的,把病看好才是关键。如果相差不多,即使贵一点,我宁愿在医院买药。”

可以省钱。有些药家里有剩药,就不需要再配了。

有医保,不会在外面买的,只会在医院里配。

药店

尽管医院的药价并不占优势,但消费者的购药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并且想看懂药品的名称并不容易,而购买药品后的服用剂量对患者来说,更是一道难题。

无纸化电子处方是各大医院的发展趋势。真正拿着处方到药店买药的患者并不多,大医院流出的就更少了。主要是因为患者看病买药还是信赖医院,如果单纯买药则是价格最重要。

卫生部相关政策还没跟上。消费者手持处方来买药,药店怎么鉴别处方的合法性、真实性?我国医院众多、医生众多,面对一张无论机打还是手写的处方,药店根本无力辨认处方的真假。 国外在“处方外流”中,零售药店的计算机系统与医院、医保建立了联网系统。因此,消费者凭医生处方买药时,药店能及时与医院取得联系,核实处方的真假。可是,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这一条件,仅凭药店工作人员的“肉眼”很难识别处方真伪。

有部分药,药厂不愿意走药店这条线,而都是直接进医院的,其中包括新药,以及一些价格颇高的进口药。因为对于这些药,如果进入药店,价格下去了,尽管销售量会上升,但获得的利润还不如走医院这条线维持高价赚得多。所以,有些药医院的盈利空间太大了,进药店就难。

医院用药往往从临床治疗考虑出发,治各种病的药都有。而药店则不同,考虑到经营效益,不常用的药和存放要求高的药,药店就比较少。这就造成了一些罕见病的患者,在药店买不到药。但常用药则不同,在医院可能只有个别品种。而在药店,考虑到不同消费水平,就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价格的产品,可供患者选择。医院只根据医院药房里的情况来开药。

制药企业

民族制药业和国产廉价药如何保护。“同一规格,两种药品”规定导致医院在选择同类药物时,往往会选择一种进口药,一种国产药,或者因为利润高干脆都选择进口药。如果选择余地更多一些,如允许选择3~5种,医院就有可能多选择廉价的国产药,这样就有利于保护民族制药工业,不至于将药品的收益拱手相让给国外企业。

一些强势厂家可能垄断某医院的药品经营,排斥同类品种进入,形成独家销售的局面。这是否会出现新一轮的药品垄断、药品腐败?

该规定对我国的制药工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小企业、公关能力弱的企业将有可能被淘汰出局,而大企业、合资企业将独占鳌头。

管理部门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说,2年前卫生部就曾出台了《办法》的试行稿让医疗机构热身,可大家并未引起重视。“两种品种不算少,国外医院的用药品种仅700―800种,可我国竟然有1500多种。”

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李大魁说,“质量、信誉、价格、服务、公平”是原则。他建议,医院2种药分别为原研药一种、仿制药一种。这样既能满足各种不同层次的患者需求,也能减少医院筛选中的盲目性。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认为,厂家的选择不易过少,以便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调剂补充。因为过少的选择,对仿制药生产企业极易产生不公和过度抑制。这不利于合理用药的实现,让“看病贵”得不到缓解,而且也影响了国内仿制药生产企业未来的发展。

第3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答:首先我认为这一政策出台的导向性是正确的,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医务人员处方随意性的一种限制。尽管有该《处方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实施细则方面的问题和以往法规矛盾的地方,但这毕竟是政府部门加强对医药行业管理的又一举措,至于对制药企业的影响,对于内外资企业的是否公平等问题,确实是《处方管理办法》没有顾及的,因为这仅仅是卫生部门的一个文件,而医改牵动11个部委。当然对于不同制药企业影响则就大不相同了。

笔者的观点《处方管理办法》对行业影响如下:

1、 促使行业洗牌:市场经济竞争到最后,市场集中度必然提高,何况现在同质化的产品非常多,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也非常多。一品两规实质上是通用名产品多选二:一个一品两个供应厂家(或者几个厂家),一个品种两种剂型,一个剂型两个规格。这就大大减少了供应商的数量,提高集中度,而且会是马太效应,强势厂家更强,弱者将被淘汰。

2、 有利于外企和外资企业:由于他们有专利技术、单独定价、垄断技术等有利条件,更有赞助医院的大批资金,使得其得天独厚,占尽优势。而国内普药仿制药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一些大医院市场。以后大医院将是外资药企和合资药企的天下。

3、 促使国内一些药企加强研发投入,处方药市场拼到最后一定是产品力的竞争。

4、 医院营销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以前是搞定医生,现在是通用名,不能写厂家的商标和商品名,两个供应厂家,到了药房到底发谁的药,不是医生的处方说了算,而是药师和发药员说了算。营销做工作的重点就在于药剂科与药房了。这样针对医生的学术营销还是否有效?

厂家应对之道

在营销中,有一个新的P就是政治POWER,,这是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它是企业无力改变的,而且一定会有更多更严的政策出台,因此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积极应对,化解风险,化解不了就改变战略定位,否则就得被淘汰出局。具体可以采取一下应对之道:

1、研究这一政策变化在实施中那个环节对自己有利,就加强那个环节的工作

2、避开大型城市和大型医院,开避第三终端和第四终端市场。

第4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权责一致、职责分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和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等。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前店后坊(厂)”的食品生产加工点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餐饮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无证无照经营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工商、财政、经信、公安、国土、建设、文化广电、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农业、畜牧、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监、旅游、烟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当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理顺关系,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5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机构设置。全区设立六个执法中队,包括:一个直属执法中队和崮山镇、泊于镇、皇冠街道办事处、凤林街道办事处、西苑街道办事处五个基层执法中队。

(二)执法范围。直属执法中队主要负责路、路两条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和临时性突击整治任务。皇冠、凤林、西苑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各自办事处辖区以内、直属中队管辖范围外的城市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崮山、泊于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崮山镇和泊于镇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人员配备。

1.中队长的选派与管理。各执法中队中队长由城管执法四大队选派。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所在办事处城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队长的选派和调整须事先征求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报工委组织部审批。

2.工作人员配置与管理。每个执法中队各配备6人。管委招聘的协管员在各镇、办事处之间调配使用,由执法四大队提出初步意见,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调配方案,报工委组织部审批。

二、管理职责

执法中队实行镇、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四大队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中队长负责。

(一)镇、街道办事处

1.与城管执法四大队一起制定执法中队区域管理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并督导落实。

2.协调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与执法中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3.组织村(社区)、物业企业配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工作。

4.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协调城管行政执法四大队调度执法中队业务工作。

5.对执法中队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城管执法四大队

1.安排、落实、督导城市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2.每年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和军事训练2次以上。

3.统筹调度部署迎接重大检查、拆除大型违章建筑、取缔自发市场、户外广告上档升级、环境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五小行业”等专项活动和节假日值班工作。

4.对执法中队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办公及车辆管理

为确保配置的城管执法车辆合理使用,执法车辆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各执法中队安排使用;除应对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其他工作。各执法中队均在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为执法中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提供用于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暂扣物品存放、网上办案以及执法装备更换等必备条件,并由城管执法四大队统一挂牌。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责任区内的违反卫生保洁、探头经营、乱搭乱挂、乱倒污水、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擅自设置条幅和户外广告牌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垃圾,违反散流物体运输规定的行为。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批先建、超期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建筑物外观结构层数等违法改造行为。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擅自修剪砍伐树木花草、占用和损坏城市绿地等行为。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未按照批准事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建设城市雕塑,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的行为。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家庭娱乐、装饰装修等造成的噪声污染,存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餐饮店违规排放油烟,违规焚烧垃圾,以及向城市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流动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

7.按期办结督办单及市长公开电话、电话举报等处理工作。

(二)任务分工。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主要以住宅区域、次路支路及“门前三包”和市场的日常管理为主,组织“五小行业”的联合执法整治以及重大活动辖区环境的整治。城管执法四大队负责对城市管理区域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以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市容广告、市场规范整治、商业网点门前的乱堆乱挂整治及违法建设的查处为主,配合镇、街道办事处抓好住宅区的管理、辖区违法搭建的拆除、市场及流动摊贩整治、“五小行业”的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6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论证专家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傅士成南开大学教授,法学系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证议题

天津市客管办的注销决定属于什么性质;客管办的决定是否合法。

论证事实

天津市客管办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注销天津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客管字[2002]1号,以下简称注销决定),认定诚通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1998)客管字第12号)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规章)的有关规定,注销诚通公司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诚通公司提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注销决定。

论证意见

一、客管办的注销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

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处罚,应当从其实质上去认定,然后才去评价其合法与否。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采取了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据此,行政机关任何行为,不管使用什么名称,只要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前提,并具有惩戒性质的,都在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该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这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设处罚现象的立法精神。它恰恰表明,在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范围以外设定的任何行政处罚,不管使用什么名目,都是不允许的。如果认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范围之外,另设一个名目的处罚,例如将“罚款”说成“罚钱”,就可以规避法律,那将是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违背。

对于注销行为,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注销行为是基于原有法律关系已经消灭或者在法律上不能继续,而取消业经登记或获得许可的事项。它并非基于相对人违法的前提,也不具有惩戒性质。本案中,客管办实施的所谓“注销”,是以其认定的诚通公司违法为前提,并具有惩戒性质,以“注销”之名行“吊销”之实,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客管办提出的注销决定不是行政处罚的主张,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定原则背道而驰,是完全错误的。

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并抵触行政处罚法;本案应当适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对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治安许可证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该《条例》仅仅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治安许可证的情形下,该单位法律人格已经终止或者依法不能继续经营时,才予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于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审验手续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审验,拒不审验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超出上述《条例》规定的情形,注销、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都是违背《条例》的行为。

作为部委规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注销条件,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明显不一致。而且,该《管理办法》是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实质上属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部委规章设定行政处 罚权限的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为无效。

此外,按照(1998)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自此,天津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已归天津市政府。相应地,天津市出租汽车管理,包括其经营许可证管理,只能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为部委规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因其部门不再行使相应管理职能而自然失效。

至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许多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仅突破和违反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而且与行政处罚法直接抵触。因此,该《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不能作为客管办实施“注销”行为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法院审查“注销”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三、退一步讲,即使依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客管办的注销决定也存在明显瑕疵

首先,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天津市主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体,应是天津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客管办不具备吊销及注销诚通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执法主体资格。

其次,客管办的注销决定所列举的诚通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所依据的审核标准,如“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明显超越其法定职权,行使了分别应当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审判机关行使的职权,并且突破了《管理办法》第八条资质(格)条件的规定。

第三,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在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才予注销。客管办作出注销决定前,并没有给予“限期整改”的机会,程序上不合法。

第7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枝江市住建局、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委托方)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在建制镇镇区、城市规划区的镇区和姚家港、、组团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委托方将下列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由其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具体办理:

(一)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二)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处罚;

(四)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巡查管理、踏勘、检查,信息通报;

第四条受委托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其承担的城建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两名以上经省、市法制办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统一服装;

(三)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调查取证等执法工具。

第五条委托方须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方进行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构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书应上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六条受委托方在获得委托书后,方可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第七条受委托方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受委托方查处城建管理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委托方备案;需立案处理的案件,报委托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执法中,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案件,报委托方审批后,由委托方再报市法制办审核。

第九条罚没收入原则上全额返回,用于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具体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受委托方所属城建管理监察中队的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须定期参加由委托方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定期组织各城建管理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城建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委托方的政策法规科室应加强对受委托方办理案件的审查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受托方自觉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所属的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受托方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由受托方承担最终执法后果。

第十五条委托方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受委托方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且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上级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8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共10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区域规划合理,功能齐全。(共5分)

4个市直属公证处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他公证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其中,具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的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公证处办公场所区域规范合理,功能设置完善,公证处应设有私密谈话室、录音录像室、办证室(文书制作室)、财务室、会议室、档案室等。有条件的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遗嘱办证室、图书室等。

评分标准:公证处总使用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人均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未按要求设置私密谈话室、录音录像室、办证室(文书制作室)、财务室、会议室、档案室的,每少一项扣0.5分。

2.有配套先进齐备的办公设施和器材。(共5分)

公证处应配备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身份证读卡机等现代化办公专用设备,档案室应配备防虫、防潮设备,能满足公证处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满足公证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中,电脑需达到公证员人手一台的标准,有条件的公证处应配备车辆。

评分标准:未配置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人手一台)、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保险柜、身份证读卡机等设施的,每少一项扣0.5分;档案室未配备防虫、防潮设备的扣0.5分。

二、窗口形象规范化建设(共20分)

1.有服务接待大厅,适当的办证窗口和硬件设备。(共10分)

公证处应在最显要位置设置服务接待大厅(涉外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涉外公证接待窗口),设立办证窗口,并根据业务量和办证速度确定办证窗口数量,保证办证正常开展。要完善电子叫号系统、电子评价系统、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窗口办证摄像头等硬件建设。

评分标准:未设置接待大厅的扣2分;涉外公证处未设立专门的涉外公证接待窗口得扣1分;设立办证窗口严重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扣2分;未使用电子叫号系统、电子评价系统、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窗口办证摄像头的,每少一项扣1分。

2.统一内外部标识,公示项目齐全,环境规范整洁。(共10分)

按统一标准规范制作形象标志,如挂牌、门楣、门条、橱窗、指示牌、形象牌、名片、便签纸、信封、纸杯、挂牌、座牌等。

全体公证人员一览表、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办证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公示项目齐全、醒目易辨,方便当事人查看和监督

办公场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环境清洁卫生,无卫生死角,摆放适量绿色植物进行绿化。

评分标准:未按标准规范制作形象标志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未公示全体公证人员一览表、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办证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的,每少一项扣0.5分;物品摆放不整齐,环境不整洁的,扣2分。

三、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共23分)

1.公证处统一受理公证申请,严格按规定统一收取公证费,公证员不得私自受理公证申请、私自出具公证书。(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私自受理公证申请、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扣3分。

2.严格执行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不得超过执业区域办证,不得以给业务回扣、乱设办证点、压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共4分)

评分标准:超过执业区域办证的扣2分;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开展业务的扣2分。

3.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行为。(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结公证的每例扣1分。

4.公证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形象稳中大方;接待当事人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规范,维护职业形象。(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人员未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的,扣1分;公证人员态度恶劣,被当事人投诉的,扣2分。

5.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共2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扣2分。

6.公证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的扣3分。

7.公证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他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务或其他利益。(共3分)

评分标准:公证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扣3分。

8.公证员助理严禁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书。(共2分)

评分标准: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书的扣2分。

四、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共47分)

1.岗位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公证处内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4分)

评分标准:未按规定落实各类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未落实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扣2分。

2.会务决策。建立健全处务会制度,集体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处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公证员代表和在编非公证员代表组成。其中应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事项为:推荐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编、非在编人员的录(聘)用、调动、辞职等人事变动事项;内部工资报酬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新建、租用、装修办公场所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的使用;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共4分)

评分标准:未建立处务会制度的扣2分;未按要求召开处务会议的扣2分。

3.业务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证接待审批、质量检查、公证人员服务承诺、学习培训、办证质量惩罚、规范公证格式范本、研讨议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制度,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杜绝假证,严防错证。要熟练应用公证业务办证软件,并完善公证处网站,提供办证须知、办证流程、办证表格等告知和下载服务,及时做好公证业务宣传。(共6分)

评分标准:未落实公证接待审批、质量检查、学习培训制度、办证质量惩罚、规范公证格式范本、信息化管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未完善公证处网站的扣2分。

4.人事管理。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明确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严格的选任制度,对其他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对人事变动采用集体研究处理制度,公证处应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主管司法局,编制人员招录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在主管司法局指导下进行整理。(共6分)

评分标准:未实行主任负责制的扣1分;对其他人员未实行全员聘用制得扣1分;人事变动不采用集体研究的制度的扣1分;人员变动情况未及时报主管司法局的扣1分;未按规则招录人员的扣1分;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未按要求进行整理的扣1分。

5.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公证处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各项办公业务经费开支要进行总额控制。应当依法收费,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保险,缴纳行业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公证事业发展基金,留足公积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将单位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变相发放福利或支付回扣。公证机构组织考察、疗养须事先报主管司法局批准。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违规在公证机构开支费用。(共8分)

评分标准:各项办公业务经费开支未进行总额控制的扣0.5分;超标准收费的扣0.5分;未依法纳税、缴纳保险、缴纳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公证事业发展基金、留足公积金的,每少一项扣0.5分;私设小金库的扣0.5分,擅自将单位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变相发放福利或支付回扣的,每一项扣0.5分;公证机构组织考察、疗养未报主管司法局批准的扣1分。司法行政机关违规在公证机构开支费用的扣1分。

6.薪酬管理。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人事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绩效考核的办法,每年由主管司法局核定公证人员的薪酬比例。具体分配方案由公证处制订,提交处务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后执行。(共4分)

评分标准:薪酬未实行总量控制、绩效考核办法的扣2分;公证人员的当年度薪酬提取比例和分配方案未经处务会讨论并在12月10日前报主管司法局核定的扣2分。

7.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应每季度向主管司法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每年二月份向主管司法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共2分)

评分标准:未按照要求上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报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分。

8.投诉处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证复查接待、处理制度和赔偿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公证事项复查情况、涉诉情况、涉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各公证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接待,提高处理投诉的能力。(共4分)

评分标准:未建立完善公证复查接待、处理制度和赔偿及责任追究办法的扣1分;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接待的扣1分;未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事项的扣1分。

9.廉洁自律。包括建立完善公证人员廉洁执业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共2分)

评分标准:未建立公证人员廉洁执业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扣1分;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扣1分。

10.请示上报。包括对涉及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薪酬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处务会议制度及上报制度;对重要公证信息、重大公证事项、公证业务数据上报制度。其中,在本执业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涉及国家主权、外交问题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争议较大、疑难复杂难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应于申请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及时反馈该公证事项的办理情况。(共2分)

评分标准:对需上报事项未按要求上报的,每少一项扣0.5分。

11.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证处印章使用管理、水印纸使用管理、公证人员诚信(执业)档案、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制度,确保事务管理有章可循,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共2分)

评分标准:未按要求使用公证处印章、水印纸的,每一项扣0.5分;未建立健全公证人员诚信(执业)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扣1分;未进行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的,每少一项扣0.5分。

第9篇: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owenism”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以来,横路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提升办事处综合执法力度和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020年,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逐步加强,依托新机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深化执法监管机制,整合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资源规划、派出所等派驻人员和办事处大治理模块干部形成“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创文明城市、集镇管理、砂石整治、食品安全、违章建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了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为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建立一支新理念、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办事处大力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加强业务培训。以学习强化队伍,以学习提高素质,以学习转变作风,以学习促进工作。坚持每周一上午集中现场整治,晚上集中学习,系统学习涉及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自觉思在前、学在前、用在前,通过学习,交流体会,增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能力,为推动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公平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三、综合行政执法所取得的成效

通过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严格执法,集镇占道经营、流动摆摊、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乱贴广告等不良行为得到根本管控,集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持续改善。

四、行政执法开展以来办理案件的类别及数量

2020年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案件情况如下:行政处罚0件,行政许可18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

五、行政执法工作建议

(一)深化细化管理机制 做好辖区执法工作

在巩固好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细化整治内容。一要继续抓好集镇街道和农贸市场秩序,加大对门面延伸和占道经营的管理力度,对重点街道“重点巡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对辖区内的垃圾乱倒现象进行宣传教育,摸清根源、找出规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对辖区内乱贴、乱画现象采取宣传在先教育在后的手段。让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二)加强人性化执法 切实做好为民服务

推行对临街店铺、流动商贩“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的工作方式。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疏导上下功夫,积极实施亲民执法,以服务化管理为手段,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亲和互动,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管理方式,让我们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逐步杜绝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纠纷。牢固树立“服务就是天职”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积极倡导和实践以人为本、管理为民的服务精神,重心下移,努力为群众服务。切实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进一步解决,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完善,群众利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今后办事处将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执法队伍,为高标准完成集镇管理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作强有力的保障,以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打造执法新形象,为横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