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负效应范文

税负效应精选(九篇)

税负效应

第1篇:税负效应范文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我国目前最重要的税制改革措施,自2013年从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以来,改革范围逐步扩展到经济市场的各行各业,对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实现税制管理方面的结构性减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持续深化,酒店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范围已经指日可期。实施“营改增”以后,由于企业纳税的税率、计税方法都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对于酒店行业的税负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深入分析“营改增”对酒店行业税负的影响,完善“营改增”政策在酒店服务行业落地以后的纳税筹划管理准备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提高酒店企业对外部政策环境与市场形势的适应能力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酒店行业“营改增”实施的政策背景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在试点实施以来,国务院曾经明确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因此酒店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势在必行。在酒店行业等生活型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税率或定在6%左右。然而“营改增”的实施却也面临着困难重重的问题,如现阶段我国的酒店很多是基于其他的实体企业,特别是以基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等,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上,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税率的主体,以及营业税改正增值税以后,酒店行业是否可以向其客户群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酒店企业税负的问题。因此,深入分析“营改增”以后对酒店行业的效益影响,应该全面的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于酒店行业的具体税负影响,进而合理地制定“营改增”政策的税务筹划措施。

三、酒店行业“营改增”以后税负影响的具体分析

(1)酒店行业的经营情况分析。具体的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于酒店行业税负的影响,首先,应该准确地掌握酒店行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收支项目等内容。现阶段,在酒店企业中,经营的业务内容主要是住宿与餐饮。因此,收入内容主要是通过住宿与餐饮实现。支出项目则主要包括了酒店企业的员工工资支出、食品酒水类成本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水电燃气供暖等能源费支出、外购服务支出、固定资产类支出、其他运营支出等几类项目。其中员工的工资支出、外购服务类支出以及其他类支出等并无进项税项目,而材料采购、能源支出等则可以获得进项税税额。

(2)酒店行业税负分析。在实施“营改增”改革以后,在酒店的销售收入的计算分析上,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在进行酒店的增值税纳税税额的计算上,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酒店行业的销售额×税率/(1+税率);应纳增值税=酒店行业的销项税额-能获得可抵扣发票额;其中增值税额比例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结合酒店行业当前的经营状况下,“营改增”政策对酒店行业的具体税负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酒店行业作为非常典型的现代服务行业,由于成本支出中人力资源成本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所以在营业税中人力资源环节的增值额相对较高,如果酒店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在酒店企业的总支出中所占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营改增”政策会造成酒店企业税负的大幅增加。第二,酒店企业在经营运转过程中,酒店企业前期的固定资产投入数额非常高,而企业正常运转以后的物料投入相比固定资产的投资较少。因此,酒店前期项目建设中的建设成本占到酒店总投入比例较大,但是这一部分支出如果无法实现进项抵扣的话,同样也会造成酒店企业“营改增”以后税负的增加。第三,酒店行业的运转过程中,由于供应商非常的多,尤其是对于食品原料等,供应商不仅规模小,而且常常是个体户,这些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难以取得相对应的进项税发票,因而会造成酒店企业一些采购产品无法抵扣进项税,并进一步造成酒店企业税负的增加。

四、“营改增”以后酒店企业最大程度控制税负的措施分析

(1)成本控制管理策略。在成本控制管理方面优化管理降低增值税额,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集中在人力成本、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供应商选择上。首先,针对人力资源成本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酒店企业可以积极地探索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将企业的内部的增值额逐步的转移到外部,进而降低应纳税额。其次,在固定资产的购置上,酒店企业如果进行改造建设时,特别是装修计划,尽可能地控制时间,在增值税改革推行之后全面展开,已尽可能地增加增值税的可扣除额度。第三,针对酒店企业经营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采购,尤其是针对鲜活食品等材料,应该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特别是专业合作社等,以免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自身的税负增加。

(2)市场策略的调整。在“营改增”实施以后,酒店企业根据营业额的不同将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下游产业链提供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提供。因此,实施“营改增”以后,在酒店企业的税务筹划上,应该充分考虑“营改增”的产业链环环抵扣的特点,与酒店的下游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尽可能地提高酒店企业的市场效益。对于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由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虽然会有所下降,但由于无法出具增值税发专用发票,同样会造成客源吸引力的减弱。因此,应该注重通过价格优势,积极的拓展市场。

(3)提高酒店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酒店行业“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管理部门应该更加重视财税方面的管理,尤其是按照成本效益的原则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以科学合理、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在酒店企业的纳税方案的筹划制定上,应该确保税收筹划的前提就是严格遵守企业的税法法律以及法规政策,避免由于各种非法逃税行为造成税务机关的罚款。

(4)做好税收衔接以及税负突变的准备措施。“营改增”政策在酒店企业正式实施以后,在实施的初期,由于可能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会造成酒店企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现象,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前分析“营改增”政策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准备好“营改增”的相关衔接处理配套措施。同时,在“营改增”实施的初期,由于企业在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筹划方案制定等方面可能缺少相关筹划经验,导致税负增加,在这种形势下,企业更应该准确全面的分析税负组成,并进一步的深入分析降低税负的具体可行措施。

五、结语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制度改革措施,并非简单的普惠制税制改革,对于酒店行业的税负产生的影响也就必然是多方面的。酒店财务部门,应当深入细致的分析“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及其主要影响权重因素,进而预先制定“营改增”实施以后的应对策略,以降低企业税负的剧烈波动,确保酒店企业的平稳发展。

(作者单位为青岛万达艾美酒店)

参考文献

[1] 王红艳.营改增对企业效益影响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3(07).

第2篇:税负效应范文

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五年逐渐取消农业税,并提出今年中央政府将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以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同时还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直接补给种粮农民。消息传出,普遍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对农民最为实在的补偿,力度也前所未有。但农民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会在心里问到底能减免多少?减税之后又怎样?乡村的道路坑坑洼洼了怎么办?学校房子破了谁来修缮?化肥、种子价格大幅上涨怎么办?

一、农业税减免与农民增收

按照求真务实的标准,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农业税条例,按田亩零起点计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同时,隐含着对农民自产自用农产品的征税,与现代社会的税赋本质不相吻合,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农业税,我国是少数不多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为3%左右,税率是8%,全国税额为500多亿元,征收成本可能在300~400亿元之间,纯收入规模有限,乡镇财政凭农业税收入根本就入不敷出。不仅乡镇干部下乡征收农业税,要用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强制征收甚至暴力征收也时有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农业税免征也可谓是一种务实之举,可以给农民带来直接的好处,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

早在去年,浙江、厦门等沿海地区已陆续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今年伊始,从山东省的章丘市到陕西省的延安市,以及北京、杭州等地,纷纷宣布对农业税实行减免。在今年的“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除了高度赞誉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的举措外,也表示了他们的担心。在分析已经宣布取消农业税的部分地方的经济实力后,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说,在这些地方,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在乎那么几个小钱”,取消就取消了。而在中西部地区,总体上经济不发达,农业税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取消起来很困难,特别是有的县、乡镇政府冗员严重,行政开支赤字长期存在。在这种背景下,让他们放弃农业税这块“肥肉”,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有媒体为农民算了一笔帐,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可减轻的负担、396亿元的财政转移支付、100亿社会补贴,就算四项全部作为农民的直接收入,均摊到农民头上,每年还不足80元。前所未有的力度,换来的却是每年人均不足80元的实惠,说来怎不让人遗憾。2003年宁波市农民人均负担已仅为12.5元,而人均纯收入是6221元,农业税全免对农民人均增收的作用不过0.2%左右,即使按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89元计,增收实效也在1.45%以下。而2003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是2622元,就算不考虑税费改革,人均税负也绝不会超过百元,这很清楚地表明,哪怕是农业税全免,也非农民增收要害。

从主观上讲,农民对于农业税从来就没有抵触情绪,相反,农民也普遍认为农业税是“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农民反感的只是农业税帐单上存在大量搭车收费现象和征收的具体方式,比如政策不透明、只收钱不开票等;通过前文客观的分析来看,农业税在农民负担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小的,其它三提五统等合理不合理的费用才是农民负担的主要部分。“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2004年2月10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上,还有条能在更大范围说明问题的消息,相对税费改革前,目前减负率高达83.73%、减幅远在全国之上的广东省,农民人均负担从106.93元减为17.4元。去年广东省人均纯收入4054.58元,减负值还不到90元的增收,价值无疑算不上大,减免条件好的广东尚且如此,更何况减幅在客观上还大大受制的其它地方。由此可见,对于农民增收,降低甚至全免农业税,在全国各地的意义都很有限。强调这一结论,并非否定减免农业税的积极意义,而是希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实事求是,避免不假思索地高估。相反农业税减免后的负面影响应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二、农业税减免的负面效应

(一)乡镇财政的危机效应

我们先看哈尔滨日报2004年3月11日的报道:2003年我市农业税收实现6亿元,占12县(市)财政收入的20.4%。按照中央要求,5年后取消农业税,这意味着2008年末,12县(市)财政收入将比预期减少6亿元。如何促进农民和财政收入双丰收就成了哈尔滨市的头痛问题。有这样的担心在全国应该是普遍的,哈尔滨市只是一个代表。

在农业税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今天,农业税减免对乡镇财政收入冲击是很大的,但我国的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一定财政基础上。根据财政分权理论规范的要求,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包括:①具有外部性,但收益和成本不外溢出本辖区的地方公共产品,如公共安全、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区域内防洪、灌溉排水、土地整治等;②外部收益或成本溢出辖区,需要与上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或其它辖区进行合作来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如基础教育、卫生防疫、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等;③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收益可排他的俱乐部物品,如医疗、文化以及其它一些社区福利项目;④基本的政府行政管理。诚然,乡镇政府提供何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但乡镇政府的职能应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能,这部分职能是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而必须为本地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使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以实现社会奋斗目标。这些基本职能包括:当地公共安全、部分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最低限度的乡镇行政管理等。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虽然中央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这远远不满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我们在指责乡村干部无能和霸道的同时,另外一个事实众所周知:一方面要求乡村干部承担大量的基层工作,付出艰苦的劳动;另一方面,乡村干部的待遇跌入历史的最低点,工资长期拖欠,结果乡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受挫,无人愿意到农村工作,人心思走。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乡村干部牵头提供和实施,他们工资无法保障,又怎能有效提供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

至于第二类乡镇政府的非基本职能,也称为扩张性职能,在一些较发达沿海省份或许能够勉强实现,但对于大多数穷困乡镇只能是奢望。它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指提供更高质量和水平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高水平的教学设施和教师、较好的医疗设施等;另一部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所要求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乡村道路建设、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如灌溉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等)、小城镇或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如下水道、路灯等),水土治理和环境保护,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可见,农业税减免会减少乡镇财政收入,进而直接导致本已很少很脆弱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会更少,甚至会荡然无存,在这样的环境下,又如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距,又如何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农资价格的“葫芦”效应

民间有一句俗语:按下了葫芦泛起了瓢。套用在这里,是指减免了农业税,但农民种地必需的农资如农药、化肥、种子等价格“打秋分”似的上涨。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民是弱势群体,看到了他们突然分到了一些利益,不法厂商就趁火打劫。

《光明日报》在今年3月11日在重要位置刊发了全国政协委员哈尔滨市政协主席杨国俊的专访。他表示,三农问题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仅靠农业、农村的干部群众解决三农问题远远不够。“如果不控制农资价格的上涨,中央的转移支付就可能被‘吃掉’,这些实惠就落实不到农民头上。”经过调查,他发现今年化肥、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幅度达两位数以上,个别地区高达28%,加上其它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再度提高。他担心“如果不实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农民就会再次出现增产不增收的老问题。”

农资价格的上涨对于农民增收是致命的。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有所回升,国家也逐步减免农业税,农民仿佛看到增收的希望,但另一方面农药、种子、柴油等农资价格大幅度飚升,不仅抵消增收的积极影响,可能在有些地方还会倒挂。虽然今年全国种粮面积比去年有所增加,但只是一种恢复性地增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农资价格随意性上涨,明年农民又会做出重新的选择。农业税减免是好事,但好事也有负面影响,所以,一定要谨防“黄宗曦定律”。

(三)政府的宏观调控空间变窄效应

在国外,对农业税免征已成为惯例,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力有了显著增强,“三农”问题也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期,但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规律。人们普遍认为农民没有国民待遇,这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国民待遇就应该立即恢复。在我国对农业宏观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取消它,剩下的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了。

在WTO机制下,有一整套保护各个经济体农业的做法,称之为黄箱、蓝箱和绿箱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个经济体的农业,但必须承认WTO现在徘徊不前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农业市场的过分保护问题,其成员体不能在农业问题达成一致,签署协议。WTO本身没有问题,所以到了各国反思农业政策的时候了。

(四)其它负面效应

农业税是千百年来一直维系农民的国家观念、国家意识和国家情感的基本内涵。“养儿当兵、种地纳粮”一直是农民根深蒂固的观念之一。免除农业税会在潜意识里淡化农民的这些意识,所以也应考虑这一负面因素。另外,从法律角度讲,根据《农业税条例》、《农业法》的规定,依法纳税是农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减免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地方政府减免农业税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

三、对策与建议

(一)多渠道缓解乡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

1、打破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分割“双轨制”

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我国农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传统的城乡分治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是以“市民”与“农民”严格分开为基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应发展保障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实际上,农民由于“身份”的制约,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SARS危机逼迫我们深刻思考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也在警示农村公共产品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在农业税取消后,更需要从根本上解放思想,高度认识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打破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实行城乡统筹发展,鼓励和支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否则就很难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等问题。

2、精简县、乡机构和人员,确保公共产品的供给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今年人代会建议精简县、乡机构,促进农民增收。他说,“其实当前农村不安定主要来自于官多的原因,行政机构的无限庞大,财政供养人员无限增大,不仅吃掉了农村改革的众多成果,而且为农村税费改革设置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机构虽然进行了几次精简,但每精简一次都造成了机构膨胀,人员增长。1979年,我国在编机关干部279万人,到1989年扩大到543万人,1997年党政干部总数达到800多万人。据权威人士估计,全国仅县及县以下由农民养活的干部高达1316.2万人。例如,安徽泰和县1994年财政供养人员10276人,到2000年扩大到13676人,6年时间增加了3400人,增长33%。现在乡镇除了中央政府的外交部没有对口单位外,其余是应有尽有。一般说七站八所,其实比七站八所还要多,什么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城建站、计生站、文化站、林业站、广播站、经营站、土管所、财政所、派出所、工商所、邮政所、供电所、司法所、房管所、信用社、法庭等等。一个乡财政供养人数高达三四百人,最多的到了1000人。供乡镇干部吃饭都不够,哪有钱去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到了改革的时候了。

在提高乡镇财政能力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有二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由国务院组建一个由各方人士参加的机构精简委员会,专门研究精简机构,特别是县、乡机构的政策和方略。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撤乡并镇,扩大镇的经济规模和人口,降低财政运行成本;另一个途径彻底取消五级政府,即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体制,实行三级政府体制。本文认为短期倾向于第一种途径,因为在现有条件下取消县乡二级政府不切农村实际。长期改革的目标倾向于后者,通过前者的精简,最后达到治本之功效。

3、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

要打破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乡镇财政提供的机制。在当前我国农村一些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看,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贫困地区个人已成为乡公共产品的一个重要来源,对乡镇财政起到了补遗拾缺的作用。因此,制定能够充分调动个人参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鼓励个人出资,可以缓解当前农业税减免导致公共产品不足的状况。这些鼓励政策包括:第一,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城市和乡村的民营企业家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根据民营企业对公共产品生产投入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他们在所得税和其它地方税征收中的低扣或减免比例。投入规模越大,低扣或减免比例越大。第二,利用冠名权和建碑、立传的形式,鼓励民营企业出资参与公共产品生产。第三,提高在乡村公共产品建设上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在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同时,实行公示、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从而充分利用有限的乡镇财政资源。

(二)加大市场调控力度,稳定农资价格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物质保障,其价格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民生产成本。据报道,今年宁夏黄河灌区的农民因化肥、柴油和种子等价格的上涨,春小麦每亩成本增加17.58元,而政府给予的种粮直接补贴每亩只有10元左右。农资价格的上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减免农业税等给农民带来的实惠。

农资价格上涨,相当一部分涨在流通领域。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积极引导农资经营单位加强与农资生产企业的联合和合作,衔接好货源,确保农资商品品种全、数量足、质量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资经营单位要紧急动员起来,加快货源组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不误农时。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化肥销售价格,积极调剂农资商品库存,向农民敞开供应,不得惜售,更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各级供销合作社更应该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农资供应旺季对所属农资供应企业开展价格检查,严防系统内发生乱涨价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

政府职能部门除了做好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工作外,最根本的就在于组织好农资的生产,加大化肥市场调控力度,生产企业因支农的亏损,国家财政应补贴或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提高农资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定期对涉农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评估,结合市场状况制定奖惩办法,从源头上确保农资的高质量和低价格。另外,对进口农资要降低经营差率,取消价格上浮。

﹙三﹚为农民增收做出制度性的安排

促进农民增收是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做出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一号文件的关键词。从学理上说,农民增收是一种价值目标,减税已让农民看到了希望,而如何建立确保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惑人们的农民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因素对人的行为、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重大影响,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建国以来,我们不是没有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为造就了罕见的制度国情: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歧视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严重束缚着每个农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一系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着眼于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全面的清理、修正或废除,相反却在起着重大的作用。这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就产生了这样一种人为扭曲的奇观:从事着农业这种效益比较低下的弱势农民却被重重旧制度之绳捆绑着去与不受约束的强势集团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平等地“博弈”。很显然,这种游戏规则是不公正的。

因而,在当前构建农民增收的制度环境尤为紧要。本文认为在构建制度环境上应从两个层面入手,第一是从宪法层面入手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地位即国民待遇,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歧视农民的政策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违宪性质,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正当权益,必须尽快予以清理和废除。在促进农民增收过程中,要勇于制度创新,真正做到坚决革除一切束缚农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体制性弊端,尽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必须从严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转变。第二是从政策层面入手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政府补贴农民。农业是一种效益较低的弱质产业,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实行对农业进行特别扶持和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优惠政策。建国以来,我国却逆向选择“挖农补工”战略,这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重要根源。加入WTO后,我们要充分利用WTO的相关条款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现在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条件已经完全成熟。

政府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制度性安排:

1、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一号文件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定位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这个进入城市的新群体的政治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定位,必将引发城市管理体制和服务体制的重大变革,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从城乡居民严重隔离到实行身份证农民能够自由流动,从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各种歧视性待遇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同情的焦点,从各种歧视性政策法令相继废除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种权益,必须承认成绩斐然。如今中央一号文件把“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定位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产生的历史作用可以与当年把知识分子划入工人阶级媲美,不同的是体现了新一届政府更加平民化的亲民倾向。农民向城市分流既是一项重大国策,又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对进城农民的不公正、歧视性待遇,极大地影响了这一重大国策的实施。贯彻和落实一号文件,努力将历史形成的不公正格局彻底扭转,并将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第3篇:税负效应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产业效应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弊端

(一)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是以销售商品或者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多环节课税是其基本特征。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制度上设计了以票抵税,环环相扣的计税模式,因而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中性”特征。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不仅增加了服务的税收负担,而且导致制造业扣税不彻底。影响了制造业与服务业分工的细化,削弱了我国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抑制了制造业对现代服务的需求。服务业承接制造业外包业务,是制造业集中优势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产业分工细化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营业税全额计税模式下,如果服务业承接制造业技术员工培训,则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迫使制造业不得不放弃外包,对非核心业务内部化处理。其结果是产业分工不细,制造业主业不突出,核心竞争力不强。

(三)削弱了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增值税实行的是零税率政策,产品和服务出口后,可以凭借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退税。但是,在营业税模式下,外购服务因为没有增值税发票为凭证,因而无法退税,导致产品和服务含税出口,削弱了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试点情况

(一)上海试点情况。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并同意上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和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所以,上海试点方案又称为“1+6”模式。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些行业推行营改增阻力小。因为营改增后,新增了6%和11%两档税率,这些行业减税明显。

(二)扩大试点情况。从2012年8月1号起到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三)营改增税率。原适用5%税率的营业税及3%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分别调整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l 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营改增计税方法。营改增试点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已试点省市情况来看,营改增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面超过了70%。也就是说,有部分企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状况。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的税负也普遍降低。

(一)现代服务业税负分析。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现代服务业可抵扣的采购成本比较少,增值度高,为了平衡税负只能设计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原营业税税率为5%,只要企业进项抵扣达到1%以上,都可以降低税负。

(二)交通运输业税负分析。与服务业可相比,交通运输业,比如像机场、航空、港口、水运、高速公路等,都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可抵扣的采购成本比较高,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近期看,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过渡政策》将交通运输业适用的税率从以往营业税3%提升至11%,如果是新建的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运输设备进项税可以直接扣除,可以抵消税率上涨的影响,部分企业税务负担不降反升。

(三)制造业税负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下游企业购入行业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仓储、运输、咨询等服务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因而有专家指出,营改增“改在服务业,惠及工商业。”

(四)物流行业税负分析。物流业资本密集,物流行业外购成本高,附加值低,增值额低,从目前税率设计看,会大幅度降低税负。但是,由于并轨没有全面铺开,税负上升。上海试点前物流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为1.3%,试点后,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会增加到4.2%。原因是改革以后,占运输企业总成本35%的路桥费不在抵扣范围之内。

部分企业税负增加这一现象并非税制设计的问题,随着试点行业的逐步扩大,抵扣链条完整以后,这些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

(五)建筑业税负分析。中国建设会计学对施工企业调研后和出结论,营改增试点后,建筑业税负有可能会增加一倍左右。建筑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增值税进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即物料采购无法取得抵担发票,导致大量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四、营改增的产业效应

(一)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我国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混乱,不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和正确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能从其销项税额当中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是必然会促使纳税人规范和细化会计核算。随着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供,会促使企业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从而提供企业管理水平。

(二)刺激制造业现代服务需求,细化产业分工。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将资源集中于自己最擅长的业务领域,从而建立核心竞争优势,这就需要现代服务业承接制造业外包的非核心业务。营改增之后,制造业向服务业购买的外包服务可以产生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了外包服务购买成本,进而会刺激制造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需要,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降低投资成本,推动传统服务业升级转型。现代服务业是以知识、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支撑起来的服务业,信息技术设施投资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可以节约将近17%的投资成本,这一转变对于促进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营改增从宏观上讲,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从微观上讲,企业税负有升有降。服务业企业要及时认真本企业税负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和经营战略,赢得发展机会。如果说营改增对服务业有利有弊的话,制造业则是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其税收负担只会下降不会上升。而且由于现代服务业是制造业产业链的自然延伸,因此,制造业要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机会,重组产业链,积极参与业务外包,并集聚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4篇:税负效应范文

[关键词]税收超额负担;收入效应;替代效应

一、税收超额负担理论分析

当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已经处于最优状态下,政府征税给纳税人所造成的负担不仅仅表现为所征的那部分税款(直接成本),而且还往往会影响经济决策,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产生一个超额负担,即对纳税人福利造成的额外负担,也称为税收的福利成本,属于社会净损失。由于税收的存在,引起了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化。价格变化影响了私人部门的经济决策,由此减少了征税前的经济选择所能获得的经济福利,消费者不得不克制自己,完全放弃了对征税商品的偏好,而去消费其它并不偏好的产品,有时即使没有税收直接成本,超额负担也依然存在。政府征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既包括消费方面,也包括生产、投资等方面。对税收超额负担的分析一般以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以及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工具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因为税收影响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商品之间的比价和购买力发生变化,所以也须通过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进行更深的分析。

1.依据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理论分析税收超额负担

税收超额负担以基数效用理论作为基础,主要借助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来说明。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代价,超过它实际支付的代价的差额。生产者剩余是指生产者对某种商品所实际得到的价格,超过它原本想获得的价值的差额。现以从量课征的商品税为例,见图1.课税前,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交于a点,均衡价格和数量分别为p0、qo.现按单位产出对厂商征收数量为t的税(对消费者征税效果一样),由此带来的税收效应是:均衡点由a移至b,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使得消费者支付的价格由p0上升到p1,生产者获得的净价格从p0,降到p3.均衡产量减少q1-q1,给政府带来收入p1p3cb.税前消费者剩余是p0ae,税后消费者剩余是p1be,损失p1p0ab;生产者剩余是p3cf,损失p0p3ca.总损失的面积。若需求曲线为水平线(弹性无穷大)时,没有消费者剩余,也就没有消费者剩余损失;存在生产者剩余损失,扣除政府收入为超额负担。若需求曲线是垂直线(弹性为0)时,价格又按课税数量上涨,税收全部由消费者负担,但需求量不受征税的影响,消费者剩余无穷大,存在消费者剩余损失,没有生产者剩余损失,消费者剩余损失扣除政府收入,超客负担为零。可见,课税的超额负担的大小取决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弹性越大,超额负担就越大。当然,课税的超额负担的大小也取决于供给弹性。当供给曲线为水平线时(弹性无穷大),税收全部由消费者负担,存在消费者剩余损失,没有生产者剩余损失。消费者剩余损失扣除政府税收收入就是超额负担。当供给典线为垂直线时(弹性为0),没有消费剩余损失,生产者剩余损失等于政府收入,超额负担为零。

2.借助于无差异曲线分析税收超额负担

税收超额负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选择理论中的无差异曲线进行分析,见图2.假如某消费者预算线为ab,无差异曲线为u1,在x、y两种商品之间进行选择,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其消费的最佳选择点为e1,消费x商品ox1量,y商品为oy1量。现对x商品征一定比例的商品税,税后预算线变为ab‘与无差异曲线u2切于e2点,消费x商品ox2量,y商品为oy2量。税额为ce2.显然,与e1点相比,该消费者在e2点进行消费福利有所损失,但是任何税种都可能会使消费者处于较低的无差异曲线上,重要的是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是否大于政府的税收收入。若消费者损失等于税收收入,说明无税收超额负担,若消费者损失大于税收收入,说明存在税收超额负担。是否大于政府的税收收入。若消费者损失等于税收收入,说明无税收超额负担,若消费者损失大于税收收入,说明存在税收超额负担。是否存在税收超额负担,这取决于政府课征的不同税种。一般来说,在现代税种中,除一次总付税,即按人头定额征税(假定消费者对于不同商品的边际消费倾向都一样)外,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会产生税收超额负担,干扰资源最优配置的效率条件。为说明上述比例商品税的超额负担,需要比较一下一次总付税的效应。为使总付税为ce2,必然使税前预算线ab平行移到df,与无差异曲线u3交于e3点,在此处该消费者可消费更多的x商品和较少的y商品,获得较高水准的无差异曲线u3.所以比例商品税造成的额外负担为u2与u3的差异dg(相同税额,消费者税后盗用有差别)。若为保证消费者享有u2的效用水平,需要将税前预算线ab平行移到gh,与无差异曲线u2相切于e4点。显然,在此处该消费者的收入损失(u1与u2的差距),即ab与gh之间的垂直距离与税收收入ne4一样,说明一次总付税没有超额负担。而征比例商品税,导致消费收入损失ne4f超过税收收入ce2,超额负担为e2i(比例商品税和一次总付税税后效用水平相同,但征集的税额不同)。

3.通过征税导致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税收超额负担

当征税使一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会使消费者的选择和效用发生变化。这种价格变动的总效应包括:一是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发生了变化,产生替代效用,即在效用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与商品价格变化相联系的商品消费量的变化。二是收入的购买力发生了变化,产生收入效应,即在商品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购买力的变化导致的商品消费量的变化。仍以无差异曲线进行分析,见图3.当对x商品征一定比例税时,原来预算线ab移至ab‘,消费的均衡点由e2,征税导致的总价格效应是e1占到e2点的量的变化。x商品减少量为x1-x2,y商品增加量为y2-y1.x商品消费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替代效应导致,即x商品相对贵了,购买量减少;部分原因是收入效应导致,由于价格上涨而减少了消费者实际购买力,因而购买x商品量减少(假如x商品是正常品)。更深入的分析是:若为保持与价格上涨前(征税前)的效用不变,找一条平行于ab’的预算线cd与原无差异曲线u1切于e3点。其中,均衡点由e1到e3的变化为替代效应;均衡点由e3到e2的变化为收入效应。对正常品而言,由于其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均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因而,其总价格效应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即征税导致价格提高,需求量减少,符合需求规律(图3显示的是正常品的情况)。对劣等品而言(吉芬商品是特例),其替代效应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而收入效应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同(e2位于e3的右边),由于劣等品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e2位于e1的左边),因而总价格效应仍然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即征税导致价格提高,需求量减少,也符合需求规律。

事实上,税收超额负担是由替代效应引起的。由图3可推出正常需求的曲线d0(描述价格变化时商品需求量未补偿的变化)和补偿性需求曲线dc(描述价格变化而同时收入得到等量补偿,使消费者的商品组合仍然处于相同无差异曲线上时的需求量的变化),见图4.在不考虑收入效应的情况下,超额负担取决于正常需求曲线d0,税收超额负担为bcd的面积,在存在收入效应的情况下,超额负担取决于补偿性需求曲线dc,税收超额负担bef的面积,小于bcd的面积。这说明用正常需求曲线高估了税收超额负担。只有在收入效应非常小的情况下,用正常需求曲线d0衡量超额负担才比较准确。

二、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超额负担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概括起来可分为商品税和要素税两大类,前者主要指流转税类,后者主要指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就商品税而言,理论上分均一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所谓均一商品税是指所有商品和劳务按统一比例税率征税。差别商品税是指只选择部分商品和劳务征税,或对全部商品和劳务都征税,但采用差别税率征税。如果采用均一商品税,税后不改变税前的相对价格,这样就不会造成商品市场上的超额负担。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即使按相同率征税,各种商品价格上升的幅度也会不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价格上升幅度高于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而且不同的消费者对不同的商品和劳务其边际消费倾向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均一商品税事实上也类似差别商品税,同样会导致税收超额负担,而且远离公平目标。只不过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均一商品税比差别商品税的超额负担小。征差别商品税后,直接改变了商品之间的比价,造成超额负担。征税差别越大,超额负担越大。就要素税而言,理论上一般按均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设计。由于不同的人边际投资倾向和边际劳动倾向不同,即使均一比例所得税事实上类似于差别比例所得税,也存在超额负担。累进所得税的超额负担最大。

1.现行流转税类的超额负担分析

我国现行增值税由于征税范围尚未扩展到全部产业,税率和计算方法尚未完全统一,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导致成本结构不同的行业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所以,我国现行增值税不完全符合中性原则,实际上还属于差别商品税。现行营业税是在未实行增值税的产业中实行,不仅按全额征税(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入,税负具有累积性),而且按行业设计税率,属于典型的差别商品税。现行消费税属于有限型消费税,选择了11类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收一道消费税,这11类消费品的选择基本上考虑的是:奢侈品、对健康有害品、不能再生资源品和财政意义大的消费品。目前污染品还未列入征税范围,所以现行消费税还不属于外部经济效果的矫正税。其税率分别按产品设置差别比例税率和差别税额,很明显也属于典型的差别商品税。

2.现行所得税类超额负担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分设两套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明显重于外资和外国企业,资本在内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还有转移的诱因,企业所得税还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均衡,见图5.dkn、dkf分别代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资本边际生产力,on、of表示分配配在两部门的资本总量,t为税率。税前dkn与dkf交于a点,即在内资企业部门使用onk1的资本,外资企业部门使用ofk1资本时,二者的报酬率相等,均为0nr1.现在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比例为t1、t2的所税(t1>t2),则税后资本边际生产力分别为dkn‘、dkf’,交于b点。内资、外资部门分别使用onk2、ofk2资本量,由于内资企业的税负重于外资企业,诱导资本过多流入外资企业部门。在b点由于内资企业的资本边际生产力高于外资企业,税后均衡使资本配置效率是低的,若资本向内资企业移动(由k2移至k1)还可以提高整个资本存量的报酬率,但由于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税率有差别,而且优惠政策差别更大)阻碍了资本作这样的移动,由此产生了两类超额负担。一类是类似商品税的低效率,造成消费者福利净损失,产生超额负担。因为过高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促使资源流入外资部门,内资企业产出水平下降,使内资企业的商品价格上涨。另一类是来自资本方面的扭曲产生的超额负担。后者的税收超额负担为acd的面积。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扭曲资本在数量上的配置,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导致在不同方面存在超额负担。由于企业的债务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自有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正常收益却不允许税前扣除,说明企业所得税既不是对纯经济利润课税,也不是对全部资本所得课税,税基不伦不类,导致资本筹资结构扭曲;由于股息重复课税,又必然导致资本在公司与非公司制形式配置上发生扭曲。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税。如果把闲暇也当作一种商品的话,税后导致了劳动市场均衡发生变化,也存在超额负担,见图6.假如税前无差异曲线u1与预算线ab切于e1点。劳动时间为bl1,闲暇为ol1,所得为e1l1.税后(假定是比例税率)则预算线为a‘b,与无差异曲线u2切于e2点,劳动时间为bl2,闲暇为ol2(劳动供给减少,这是所得税的替代效应起支配作用的结果,替代效应导致劳动供给减少,如果闲暇属于正常品,所得税的收入效应还会引起闲暇消费减少,相应劳动供给增加。至于哪种效应起支配使用,因人而异,因为不同的人对闲暇的偏好不一样),所得为e2l2,税收负担为ce2.若按人头征定额税,税额同样ce2,预算线gd平行于ab与无差异曲线u3切于e3点(假如消费者边际消费倾向相同),工作时间增加到bl3,而且获得较高水平的无差异曲线,福利水平提高了。从几何图上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超额负担是以相同税额的比例所得税与定额税之间福利水平的差额衡量的,即u2与u3的距离。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效应(图略)比比例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更强一些。个人所得税不仅影响劳动和闲暇之间的选择,而且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计税依据、扣除额标准以及税率都存在差异,还会导致劳动供给结构之间扭曲。

1.除极端情况(需求价格弹性和供给弹性为零)外,对任何商品课税都会产生超额负担。超额负担与商品需求体系弹性、税率高低成正比,从效率目标出发,一是对所有商品征相同的税(尽管也有超额负担);二是若对选择性商品课税应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征税,最好对弹性为零的商品征税。一般来说,现行消费税、营业税比增值税的超额负担要大,因为课征消费税的商品大部分属于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商品,而且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课税商品税率差别大。营业税按行业设置税率,税负也存在一定差别。为此,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取消营业税;规范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单一税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鉴于最优原则在税制设置中无法实现,将次优原则应用于税制设计中列具实践意义。次优原则是在市场存在失灵条件下,追求资源配置效率最优,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为此,应开征矫正外部经济效果的税种,如环境税。

第5篇:税负效应范文

营改增给谁减税了

从前期试点看,营改增减税已取得积极成效,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纳税人减轻税负,大致可分两类:一是因税率或征收率调低进而税负绝对减轻的纳税人,另一是因为进项税抵扣进而税负相对减轻的纳税人。

税负绝对减轻的纳税人包括:原来交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变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征收率成了3%,绝对降低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实行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与原来的营业税率相同,但由价内改为价外,税负绝对减少了;服务业出口企业,营改增后国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等于直接减少了占出口收入5%的税负。

税负减轻的纳税人包括:设立有提供内部服务子公司的集团型企业,以前内部服务收入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可用于抵扣,集团内部真正做到了无须重复纳税;有机会取得较多进项税票的企业,预计房地产行业是最大赢家;有购买办公建筑意愿的企业,不动产可纳入抵扣范围,企业税负会因之降低;原增值税纳税人,因为有更多的机会可获得服务业的增值税进项票,税负会有所降低。

“只减不增”的层级

税负“只减不增”,体现在两个层级上,一是国家的整体税收只减不增;二是各行业的税收只减不增。对于特定企业,能否一一做到税负只减不增,或者对于特定企业的单项业务也一一做到税负只减不增,这是有难度的。每个企业能否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分享属于自己的红利,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另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后续业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只减不增”要看综合税负水平

营改增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原营业税的纳税人,也影响到原增值税纳税人,而且对税负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流转税。因为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征收发生了变化,税率或征收率变了,计税依据也变了。对应的附加税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合同额不变的前提下,营改增后会计确认的收入会变少。同理,因为进项抵扣的原因,成本费用的确认也会减少。

营改增后,因流转税的变化会带来叠加效应与对冲效应。叠加效应指增值税的增减会带来附加税的同向增减。对冲效应是指企业所得税往往会与增值税的增减呈反向变化。盈利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整体变化会因为对冲效应而趋于平缓。亏损企业因为只存在叠加效应,要么雪上加霜,要么锦上添花。因此对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的理解不宜拘泥于增值税,而应综合看连锁效应。

“只减不增”是过渡阶段的特点还是惠及永远

营改增最后的攻坚战围绕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展开,这四个行业营业税规模高达万亿元,占所有行业营业税总额的78%。

第6篇:税负效应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负所得税公平效率

1、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现状20世纪,尽管负所得税制度未能得到实施,但负所得税理论的研究却达到了1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负所得税概念,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1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用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探讨负所得税的公平收入效应现还仅限于理论分析,且负所得税计划最终不1定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1)负所得税的概念

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1项对那些收入低于1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可见,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1种税,它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来源。而是政府转移支付的1种方式,政府通过负所得税以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举例来说,假如负所得税率为100%,贫困线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员税前收入为600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400元。如果该成员税前收入为700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300元,以此类推。如果成员的税前收入超过1000元,则负所得税(政府转移支付额)为0,他将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个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者维持最低收入水平,以减少个人收入过份悬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应。

(2)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

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即他将额外收入的1部分用于购买闲暇。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基于负所得税移动了受益者的预算线,使受益者在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后达到了1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

(3)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

负所得税也可能表现为替代效应,提高劳动的相对价格。在没有负所得税的情况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总收入就多1元;但在负所得税情况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即总收入增加了(1-t)元,这将导致当事人以闲暇替代劳动,产生替代效应。尽管负所得税使得受益者位于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货币收入以及政府的转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其边际替代率亦较低,即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是不明显的。整体而言,负所得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2、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

1个完善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且针对的对象在客观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制度的实施结果必然出现不确定性,必将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1)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所得税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为出发点,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对企业和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目的是减少收入悬殊。目前我国现行所得税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与完善,但就个人的所得税而言,现仍然存在1些不足。1是“劫富”不“济贫”,调节有限。作为收入政策,个人所得税按纳税能力大小设计赋税标准,亦即其主要对富人产生较大的分配效应,对低收入者却缺乏影响力。如果1个人的应税所得在起征点以下,则增加扣除、加大宽免、降低税率等措施对该纳税人来说,均无实际意义。2是收入来源复杂,难以计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对于收入来源于同1个单位的,其约束机制是明显的,如果收入来源于多个单位,且都不足起征点的,则计征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高度纳税意识。3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附近不公平现象严重。尽管超额累进税率比金额累进税率的税负轻,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临界点附近,税额的增长超过了应税所得的增长,与公平税负相矛盾。

(2)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作为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是对贫困家庭和穷人提供帮助,现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围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贫困救济、残疾人救济、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尽管考虑的因素包括了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显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项目和约束,保障对象本身具有确定性。事实上,1些贫困家庭因不属特定对象不能得到应有的资助,而另1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个特定项目,而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助,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纯粹的支付制度,会使劳动供给带来负面效率,社会保险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龄的低工资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够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获得足够数额与其继续工作所获报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养老金接近甚至超过他过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负时,社会保障机制可能导致“提前退休”,而医疗保险同样能致使“小病大养”、“无病”;而失业救济标准较高,救济时间过长,可能诱使1部分人“主动失业”。再次,存在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如假定1个贫困家庭补助的标准为年收入4000元,补助额为800元,当有甲乙两个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别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经补助后的总收入为4700元,而超过了未补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3)社会福利政策陷阱

福利体制本身与它的市场经济基础相矛盾,给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体系带来许多新问题。1是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会给财政收支带来压力。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保障费用负担过重是形成庞大预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1,特别是经济不景气时使国家不堪重负。2是福利要求高税收,令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削弱。福利的突出现象是老龄化严重,形成宠大的供养人口,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不仅要求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且在职劳动者的税收也要增加。3是失业率增加,“福利病”膨胀。自1990年以来,西欧主要国家的失业率1直在上升,其与福利制度不无关系。另外,福利作为收入再分配方式,没有起到1份收入带来1份效率的作用,国民生活行为更多地倾向于依赖国家,养成了福利病。

无论是收入政策还是支出政策都有负面效应,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单独使用均会带来公平与效率的损失,为此,必须研究并解决它们的联系效应,即建立“收———支”内部联系,实现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

3、负所得税理论模型

负所得税制度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下面以图示说明。横轴代表税前所得,纵轴代表税后收入,e为均衡点,ye为均衡收入,该点表示个人不向政府交税,政府也不必向个人提供资助。若个人收入高于均衡收入,如yz>ye,即进入正税区,个人应纳税额为(yb2-yb2’);反之,若个人收入低于均衡收入,如y1<ye,即进入负税区域,个人可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额(yb1-yb’1)阴影部分为正税或负税支付区域即支付制度。

(1)负所得税的理论框架

1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w)。指维持个人或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收入,通常以家庭为核算标准,有两种方法供选择。1是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2是根据每个人的年龄来决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前者操作简便,后者更近公平。

2 家庭应税所得(y)。它是指1个家庭在应纳税期限内的所有所得,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所得。此项所得统计,采用个人申报、单位上报制度与定期检查制度相结合。

3 税率或福利补贴减少率(r)。指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与收支平衡时收入水平之比,即r=w/wo,于是负所得税的模型可表述为yb=w-ry。从该式可以看出,1个家庭的应税所得越高,它所得到的现金转移支付就越少;但是,实际上额外收入每增加1元,现金支付的减少不会达到1元。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个人给予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得,以缩小个人收入与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可以说,个人收入越低,收入补偿越大;若个人收入为0,他得自政府的这项补偿则最大。

(2)负所得税的特点

1 效率提高。即福利水平提高。低收入个人在得到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将有所提高,产生了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他可能同时消费更多的闲暇时间。由于引入负所得税机制后,个人的收入不仅提高了,且其闲暇时间也有所增加,他的福利水平可能会大大提高。

2 公平分配。由于负所得税实行了自动累进机制,消除了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与负激励作用,因而改善了社会保障机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

3 管理便利。计划使贫困救济在管理上更方便有效,它改变了现行福利制度中现金和物品救济并存,申请手续复杂等问题,同时又将社会福利政策与国家税制连接起来,克服了社会福利政策与国家税制在管理上脱节的不足。

4 标准统1。现行的社会保障有许多具体项目的约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补助的家庭得不到应有的补助。而负所得税仅就对象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具有普遍性、1般性和货币化;受惠者还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选购商品。

在负所得税体制下,对低收入阶层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对劳动供给的不利影响被大大缓解了,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政管理费用亦较低,实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良策”。但负所得税本身亦存在许多不足。如由于地区的差异,很难形成1个统1的负所得税制度;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动,边际税率需要经常调整,以及福利制度的改善对工作意愿有1定的消极作用等。尽管负所得税制度的贯彻实施有1定的技术难度,但通过试点后予以推广具有1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庆旺《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

2 国家税务总局《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4月版。

第7篇:税负效应范文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而导致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第二条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依法通过服务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水平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为依托,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及计划制定、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风险应对复审、绩效评价六个步骤。

第三条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处理重大风险管理事项、指导和督促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税收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集约化运行机制,统一风险规划、统一风险识别、统一等级排序及推送、统一监督评价,实施递进式、差异化风险应对。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风险监控局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大集中系统基础数据审计及数据标准制定,涉税数据加工、产出;负责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定和管理流程的优化;负责全县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管理需求的统筹实施;负责组织和参与建立、验证、维护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负责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状况分析;牵头负责风险特征的管理;牵头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负责按户归集风险点,根据排序规则确定风险等级,并推送给相应的风险应对机构;牵头对全县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牵头负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组织重点税源调查,编写重点税源风险分析报告;负责大企业管理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风险监控局设立局长室、综合股、风险识别股和风险推送股。

第七条风险监控局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局长室:

1、负责风险监控局各项工作职责的落实;2、负责风险监控局行政管理等工作;3、负责风险监控局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4、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股:

1、负责拟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2、负责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3、负责拟定风险计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和统筹协调;4、负责扎口管理机关各业务科室(含稽查部门)、风险应对机构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5、负责大企业管理工作;6、负责拟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的建设计划和组织落实;7、负责组织税收风险状况分析;8、负责与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稽查部门及业务科室业务工作的联系与衔接;9、负责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10、负责部门各类总结、报表、材料的组织工作;11、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工作;12、牵头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组织重点税源调查,编写重点税源风险分析报告;13、负责各类涉税资料整理、归类、归档;14、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风险识别股:

1、牵头负责建立风险特征库;2、负责与税收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数据整备工作;3、牵头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税收风险指标的业务需求评审;5、负责统筹风险指标的技术转换,牵头制订风险指标分值算法,并组织风险指标验证;6、牵头负责风险指标的持续改进;7、负责风险点加工和上传;8、负责大集中系统数据审计;9、负责涉税数据加工、产出;10、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风险推送股

1、负责风险排序和确定风险等级;2、负责拟定风险推送方案,并向纳税服务局、税源基础管理分局、中等风险应对分局、稽查局推送应对任务;3、负责组织编制风险应对指引;4、负责风险应对实施过程的监控;5、负责接收风险应对反馈报告;6、牵头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编写评价报告;7、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设置

第八条风险监控局的岗位设置如下:

(一)局长室岗位设置

1、局长岗:负责风险监控局全面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2、副局长岗:协助局长负责风险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完成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股岗位设置

1、综合管理岗:负责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部门、个人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负责分局各类总结、报表、材料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涉税资料整理、归类、归档、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和安全等工作。2、计划管理岗:负责拟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负责拟定风险计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扎口管理机关各业务科室(含稽查部门)、风险应对机构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和县局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移送、交办案件;负责拟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的建设计划和组织落实;负责组织税收风险状况分析;负责与纳税服务、基础管理、风险应对、稽查部门及业务科室业务工作的联系与衔接。3、大企业风险管理岗:负责与市局联系并按总局和省市局要求开展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工作;4、重点税源监控岗:牵头组织重点税源调查、开展重点税源风险分析,编写风险分析报告。

(三)风险识别股岗位设置

1、风险特征管理岗:牵头负责建立风险特征库;负责组织落实风险特征报送奖励制度。2、模型(指标)业务岗:负责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的业务需求分析;负责与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建设单位的业务联系和协调;负责组织业务需求评审。3、模型(指标)技术岗:负责风险识别模型及风险指标配置、加工、验证、后续管理过程中的技术转换、实现等工作;参与业务需求评审。4、模型(指标)管理岗:负责风险识别模型及风险指标的、维护、停用、废止等后续管理工作。5、数据整备岗:负责指标元的配置、管理和加工方案的制定,按照指标运行需要提出数据补充采集需求;负责涉税数据加工、产出。6、数据审计岗:负责大集中系统数据审计。7、风险识别岗:负责完成月度风险计划、举报案件、交办事项中的风险点加工、验证、上传、风险分值设定等工作。8、第三方数据管理岗:牵头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

(四)风险推送股岗位设置

1、风险推送岗:负责风险排序和确定风险等级;负责拟定风险推送方案;负责根据风险推送方案向纳税服务局、税源基础管理分局、中等风险应对分局、稽查局推送应对任务;负责组织编制风险应对指引。2、监督评价岗:负责风险应对实施过程的监控;负责接收风险应对反馈结果;牵头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负责编写税收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四、风险监控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就条风险监控局负责数据审计、确保大集中系统基础数据质量,根据业务科室需求加工、提供涉税数据。

第十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市局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和县局年度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统筹整合县局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结合县局稽查局的专项检查计划和其他税源管理工作要求,每年3月底前,拟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草案,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局各分局针对本辖区税源管理特点,结合收入目标完成情况和应对资源使用状况,在县局年度风险计划内容之外,按季提出本部门税收风险管理需求,填写《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表》,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提交风险监控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发起临时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编制《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事项表》,并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交由风险监控局调整月度风险计划。

第十三条风险监控局负责将第三方数据进行有效匹配和深度加工,形成可用于风险识别的各类风险主题数据,并与省级大集中系统进行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风险监控局负责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年度风险计划和其他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全县风险识别模型建设计划,明确各模型建设的责任单位、建设目标与要求、业务指导部门、技术联系人等。

第十六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税收风险指标的需求评审工作,从业务、技术、第三方数据采集等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通过需求评审的风险指标,按照市局操作规范要求,及时将风险指标部署到风险管理平台之中。

第十七条风险监控局按照普遍识别的原则,对当期可用于进行加工的风险指标,必须全部用于风险点加工。未通过验证或验证后有效率达不到要求的风险指标,不得用于风险点加工。

第十八条风险监控局根据风险识别模型所选用指标的风险分值以及预先确定的指标权重,选择加权值、加权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计算方法,按户计算纳税人的风险积分,结合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资源状况,确定高等风险、中等风险和低等风险。

第十九条风险监控局根据已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结合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状况,经县局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将高等风险推送稽查部门,中等风险推送中等风险应对部门,低等风险推税源基础管理部门,行为类风险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应对机构,并明确应对期限及反馈要求。

第二十条风险监控局加强对风险应对的监控,督促风险应对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应对任务。按季编写税收风险管理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评价风险识别模型及风险指标的有效性和风险应对的效率、效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工作要求、改进税收征管、提升数据质量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风险监控局牵头建立覆盖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模型,对风险管理所有环节、所有相关部门进行全方位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控局负责联系市局,对接总局和省市局要求,开展定点联系企业(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监控局牵头组织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制定重点税源实施办法及工作规范、组织重点税源调查、负责重点税源风险分析,编写风险分析报告。

五、交叉职能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控局负责第三方数据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与综合治税成员联系,负责第三方数据采集与整备;县局各科室为第三方数据利用的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数据采集需求、确定数据采集内容和制定数据应用方案。

第二十五条风险监控局负责风险指标、风险识别模型建设的统筹、组织及技术转换等工作;县局相关业务科室、县局稽查局和其他应对机构负责风险指标、风险识别模型的业务建设、风险指标验证与修正、持续改进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风险监控局、风险发起人、督察内审科共同拟定风险复审名单,报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复审工作由督察内审科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风险监控局负责统筹建立全县风险特征库;县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税收风险特征的征集、审核和确认工作。

六、附则

第8篇:税负效应范文

关键词:企业筹资税务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的税务筹划

(一)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1.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这种大规模的支出就需要长期借款来帮助完成。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生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生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做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2.筹资成本分析的注意问题。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嬴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留存收益)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责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抵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这从下式得以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是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1.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之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金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租赁发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2.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后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税务筹划注意问题及发展前景

(一)税务筹划的注意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税务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二)税务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务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1盖地编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姚小民,赵新顺,何存花编著财务管理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新知税收网

第9篇:税负效应范文

【关键词】 所得税; 融资决策; 税收效应

一、我国所得税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三种:债务融资、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债务融资主要是发行债券。

(一)债务融资

企业在考虑举债融资还是募集新股进行投资时,会注意到这两种政策均使现金流量保持不变,他们能够影响的是资本成本的变化,以及选择哪种杠杆比率Dt能使企业的资本成本最小化。当债券和股本的收益率不同时,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假定企业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率为It,股本持有者的贴现率为Rt,企业所得税率为Tc,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资本利得税率Tg,可从两种情况分析:(1)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西方税收理论,若It(1-Tc)Rt,则选择Dt=0时最优的,这时应采取全部股本融资的决策;若It(1-Tc)=Rt,说明企业对杠杆比率Dt感觉无差异,选择哪种融资方式都一样;若It(1-Tc)Rt,则选择Dt=1最优,这时应采用全部债务融资决策;在Tc=0时,企业对于融资决策感觉无差异。(2)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股本融资;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债务融资。以上分析说明,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结构、个人税制结构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提高企业所得税会有利于债务融资,反之,提高个人所得税会有利于股本融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股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率征税,个人收到股息还需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但实际上,每个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优势,原因在于债务融资导致的破产风险也随之扩大。

(二)发行新股

根据西方税收理论,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的潜在价值是相同的。而在考虑税收时,企业对两种融资方式的偏好是不同的。若企业选择不保留利润,而是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等量资金,将会给股东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使股东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因为保留利润会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增加,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发行新股增加的市场价值是免税的。二是使股东分配的利润增加。因为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如用Ts表示对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Te表示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相对来说,每一单位的保留利润相当于1/(1-Ts)的股息,在征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后,其余额为:(1-Tp)(1-Te)/(1-Ts),也即(1-Tp)(1-Te)/(1-Ts)(1-Tg)时,发行新股才会比保留利润更有利于企业。依据上述理论,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下,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率是相同的,即Te=Ts,我国目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Tg=0,Tp是20%,企业基本所得税率33%,则(1-Tp)(1-Te)(1-Ts)(1-Tg),表明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

(三)保留利润

在考虑保留利润还是举债融资时,首先应了解税收政策对两者的影响情况。德国学者汉斯.沃纳.斯恩在《资本所得课税与资源配置》一文中对两者的税收影响作了详细阐述,他认为:(1)在债务利息可以扣除的条件下,若(1-Ts)(1-Tg)(1-Tp),即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负重于债务利息的税负,这种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保留利润;(2)若企业的债务利息不能扣除,且对债务利息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这种税制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根据上述理论,我国所得税制合并之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利息所得的比例税率在2007年8月由20%下调为5%,2008年10月起免征。企业所得基本税率是33%,但又对小型企业规定了27%、18%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规定了15%的优惠税率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如两免三减等,实际执行得税率有7.5%、10%、12%等,大部分都低于20%的利息所得税率。这就使得在利息可扣除时,某些企业保留利润的总体税负低于股东利息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产生了企业把所有可用资金都留存在企业内部,而不会选择支付利息的一种持续性融资行为。从资金来源看,我国大量的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内部融资,其原始资金基本上是个人储蓄、亲友非正式借贷,甚至有民间的高利贷。按照现行税制,企业支付给这些非正式贷款或高利贷的利息成本是全部或部分不能扣除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述理论,对债务利息所得的税负重于对资本利得的税负,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我国现行税制同样是这种情况。

二、运用税收效应理论(MM理论)构建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建立分析模型

所谓MM理论是指两位美国学者莫迪格利尼(Franco Modigliani)和米勒(Mertor Miller)提出的学说。最初的MM理论认为,由于所得税法允许债务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在某些严格的假设下,负债越多,企业的价值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早期MM理论推导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只能作为这一理论研究的起点。随着MM理论的发展,提出了税赋利益――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如图1所示:

图1中:VL为只有负债税额庇护而没有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L1为同时存在负债税额庇护、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u为无负债时的企业价值;AB线段为负债税额庇护利益的现值;VL―C线段为破产成本;D1为破产成本变得重要时的负债水平;D2为最佳资本结构。

图1说明:(1)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税额庇护利益。(2)最初的MM理论假设在现实中不存在,事实上各种负债成本随负债比率的增大而上升,当负债比率达到某一程度时,息前税前盈余会下降,同时企业负担破产成本的概率会增加。(3)当负债比率未超过D1点时,破产成本不明显;当负债比率达到D1点时,破产成本开始变得重要,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开始被破产成本所抵销;当负债比率达到D2点时,边际负债税额庇护利益恰好与边际破产成本相等,企业价值最大,达到最佳资本结构;负债比率超过D2点后,破产成本大于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导致企业价值下降。税收效应理论也即资本结构理论,为企业融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可以指导决策行为。但也应注意,由于融资活动本身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融资决策还要依靠有关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

依据MM理论,可构建出在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由于分析的是税收效用问题,所以我们从现金流量角度,构建出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股东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EBIT-BRb)(1-Tc)[d×(1-Tp)+(1-d)×(1-Tg)],债权人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BRb(1-Tc)。因而,企业每年为股东和债权人产生的税后现金流为:

(EBIT-BRb)(1-Tc)[d×(1-Tp)+(1-d)×(1-Tg)]+BRb(1-Ta)

=EBIT×(1-Tc)[d×(1-Tp)+(1-d)×(1-Tg)]-BRb(1-Tc)[d×(1-Tp)+(1-d)×(1-Tg)]+BRb(1-Ta)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档次的所得税率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率定为Tc=25%(若要更贴近实际,可采用实际平均所得税率),目前对股利所得实行的是20%减半征收的政策,股利个人所得税率Tp=10%,企业与个人利息收入平均所得税率Ta=20%(目前个人购买债券利息收入不征税,企业购买债券利息收入基本所得税率是33%,故假定为20%),资本利得税率Tg=0,带入总价值式中,推出的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应分析模型为:

VL=Vn+B(0.075+0.省略)、深交所网页(省略)及中国财经信息网公布的相关资料信息,选取了截止到2009年末的深圳证券交易所434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相关资料,运用分析模型(5)利用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分析,并根据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其结果如表1。

从表1的分析数据可看出,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因为在目前我国税制下资本结构具有债务融资税收效应的公司,若保持目前的股利政策及相应的税率,是可以继续增加负债比例的,此时公司的价值将随着负债的增加而增加。而表中显示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占行业的比重都比较大,尤其是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社会服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比率较之更高。其原因可能是垄断行业运用财务杠杆的水平相对较低,从表中可看出,这些行业的资产负债率都低于同年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49.36%。这与垄断行业能够对其商品和服务制订较高的价格,从而产生较高的利润有关,利润高则负债就较少。

三、结论

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债务融资;个人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股本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各融资方式税收待遇的比较分析。

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融资优势。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负债融资的资本成本一般比股本筹资成本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根据MM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说明,我国资本利得税率为零,无论企业采取何种股利政策,债务融资仍然可以带来税收受益;若企业采取极端的低股利政策,债务融资的税收收益会显著减小,表明企业通过资本利得这种免税形式给与股东的回报可显著降低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VL>Vn时,杠杆企业能够获得债务融资带来的税收利益;VL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企业应充分发挥税收效应优势,恰当地加大债务融资比例,切实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这样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更加提高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 高培勇.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相关热门标签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