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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影响论文全文(5篇)

税负影响论文

第1篇:税负影响论文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影响路径

纳税筹划如何影响我国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可分别从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的特征进行分析:从产业转移角度看,纳税筹划通过转移区位和投资方式决策产生影响;从加工贸易角度看,贸易方式、加工方式选择和出口方式的纳税筹划影响转移决策。

一、转移区位

转移区位选择是纳税筹划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最为直观的影响途径:加工贸易企业要考虑到承接地的税收环境和纳税成本;承接地为了吸引投资选择提供大量税收方面的税收安排或优惠政策[1]。由2003-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税负分析可知:我国各区域间税负差别巨大,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和东北部、中部。其中2013年税负最高的北京为53.16%,比最低的河南(10.19%)高了3倍有余。直观看,税收本身是企业成本中不容忽视的部分,税负差与加工贸易规模的乘积效应下,选择低税负的目标区位符合降低成本的理性决策原则。综合看,据研究区域税负本身不是单一因素的结果,税负与税收征管水平、国有资本比重、二三产业比重成正比,与外贸依存度成反比,加工贸易企业产业转移的区位选择不得不考虑税负指标所体现的上述因素。

二、投资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区域转移的投资方式有多种,可以选择整体转移或者部分转移,也可以在承接地地并购、新设分公司或者新设子公司,不同的投资方式各有优劣。通过访谈与调查,笔者发现考虑或已经实施了区域转移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初期更倾向于采取在承接地新设公司的部分转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一方面可以在两地通过独立的企业法人进行关联企业间的纳税筹划,另一方面新设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筹备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以继续保持在转出地已经积累的供应链等优势扶持新设企业发展。随着时机成熟,企业将彻底结束转出地业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域转移。当然,也有加工贸易企业采取直接在目的地并购的方式直接转移,在本土企业的基础上迅速整合,实现无缝转移。

三、贸易方式

据测算,一般贸易的税负为9.67%,加工贸易税负为5.61%,纳税筹划影响企业选择产业转移后的贸易方式。以进料加工为例,大部分原材料进口时一般贸易要缴纳进口关税,而加工贸易不需要;原材料进口时按其金额来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企业要进项转出为营业成本,加工贸易也不需要;此外,一般贸易还需要缴纳以关税为依据的增值税并且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加工贸易中不存在这个问题。从这角度来说,不考虑其他影响盈利的重大因素差异,企业在做贸易方式决策时更倾向于加工贸易。数据分析也佐证这一点,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和加工贸易占货物贸易比重反向变动,而与一般贸易占货物贸易的比重同向变动。

四、加工方式

加工贸易的加工方式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将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而来料加工仅仅结算加工费,这样在税务处理和税负上就产生了差异,因而加工方式也是纳税筹划影响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的一种路径。进料加工中,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原材料免税,出口商品免税,计算方法是免抵退税;来料加工中进口料件也是免税,货物出口与加工费均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国内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耗用料件比例、内外销比例不同,两种加工方式税负各有优势,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参考选择税负较低的加工方式。如果耗用进口料件比例高、出口比例高时,建议来料加工;反之则建议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就我国的历史数据分析情况来看,进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越高,我国的宏观税负越高。

五、出口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采用出口和自营出口两种方式出口自产货物,两种方式都适用按出口退税率予以免抵退税的政策,但产生的纳税结果不同。纳税筹划通过影响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方式的选择从而对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当出口退税率等于国内增值税税率时,自营出口与出口退税额相同;当出口退税率比国内增值税税率低时,外贸出口的退税额更高。当然,运营实际中总体退税金额与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因素有关,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不断适应退税率动态调整、运营方式发展变化的形势,顶格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综上所述,纳税筹划通过目的地区位的选择、投资方式、贸易方式、加工方式和出口方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区域转移决策产生影响,企业在转移的全过程均应充分调研与测算涉税事项,选择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式实施转移策略。

参考文献:

[1]尹凤珠.产业转移中加工贸易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17.

[2]郭鹏任,孟然,孙浩.生产企业加工贸易的纳税筹划[J].对外经贸财会,2005年第5期:34-36.

第2篇:税负影响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不仅提高了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累计预扣预缴,还对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所得申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让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实惠。在同等工资收入总额情况下,旧个税法为按月计税,每月发放工资数不同,每月计算的个税也不同,全年缴纳个税总额自然也不同;新个税法,个税缴纳总额是按全年工资薪金为基础来计算,无论每月发放多少工资薪金,每月预扣多少个税,只要全年工资薪金相等,缴纳的个税就相等。旧个税法,按月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主要是与年终奖申报当月的工资收入有较大的关系,纳税筹划空间很小,加之高校教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基本上不参与个税管理计算过程,均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计算、申报,无法自我实现合理的分配收入以达到纳税最少的目的;新个税法,按年计税,采取的是“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模式,年终奖最佳配置不需对全年收入有很准确预测,关键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自主选择申报,给纳税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新政下纳税人必须亲自参与个税附加信息填报、缴纳、汇算的全过程,而且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利益空间足以让大家主动要求去学习了解个税相关政策法规,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在确保国家税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尤其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高校教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教师的收入现状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还包括各类监考费、论文指导费、超课时费、科研绩效、科研奖励金等。其中只有工资按月发放,其它项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学期或者按年发放。高校教师还经常会发生在外讲学的课酬、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平时按劳务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以年终奖的发放为例重点介绍。自2019年起,年终奖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间如何发放则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加之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分批发放,再自主选择年终奖申报方式,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给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税负。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新税法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含年终奖)+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免税收入-费用扣除60000-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高校教师在做纳税筹划之前,必须要对自己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有粗略的估算,因为我们在测算的过程中基本都要用到这个概念,尤其是有较高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教师,还应注意将其按上述公式折算后并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自动将上述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那么税收筹划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二)扣除项目最大化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要想实现全年税负最低,增加扣除项目就可以减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全年税负。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高校作为国家的人才基地,大量的高端人才涌入高校,各类享受国务院专项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都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为高校教师争取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用足五险一金专项扣除限额。学校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的缴交金额提高至最大限额,增加税前扣除项,从而有效的降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分摊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项目。这些项目都是一些涉及民生支出的内容,基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应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辅导老师们填写各类专项附加信息,尽可能在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摊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由家庭成员中高收入者分摊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税率。

(三)合理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如何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是纳税筹划的关键。针对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特点,我们首先就要确定使用还是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也就是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是合并计税还是单独计税问题。最简单的从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表1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表2来看,只有在第1级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一致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合并计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36000<之间时,合并计税和单独计税两种方式的个税金额无差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时,将全年收入分成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收入两部分发放,单独计算所交个税少。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基本都是属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的情况,而且工资一般都是由财政统发,老师们没有自主决定发放和发放多少的权利,只有通过调整年终奖发放的多少,来找到最佳方案。例如:高校的科研奖励金,这种奖金一般都是按学年发放,老师们可以在知道自己总收入的前提下,自行申报把其中的多少放在年终奖发放,再把剩下的部分放在平时工资里发放。 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基本属于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级次相同的情况下,全额累进税率较超额累进税率的税负重,且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变化,还会出现纳税“盲区”问题,想要全年税负最低,如何分配年终奖收入的数额就是关键的关键了。不妨举个例子:赵老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60000元,如果560000元全部发年终奖,工资是0,可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金额,增加工资发放金额,来推算出其在哪个区间可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最低值。假设年度发放工资数额为X(也就是减少年终奖发放的数额),可分别计算出此时年终奖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用Y来定义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函数分析方法,找到使Y最小的值即为全年税负最低的值。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税率跳档问题,Y这个函数在断点处是不连续的,即每个断点处前后Y的数字可能是跳跃的。也就是说,Y这个函数是一个不连续的区间函数,但在每个区间内部,函数是单调的,要么单调递减,要么单调递增,那么可以明确这个函数的最值点一定是在区间的端点处。总收入不变情况下,(560000元)全年工资与全年税负的关系曲线如下图,基于区间函数的数学性质,并且通过大量的数据测算得出如下结论:1.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即让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计算应纳税额。2.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应纳税额。3.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应纳税额。三者税额最小的就是最优筹划。如上例:第一步,将赵老师560000元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年终奖和工资均适用20%的税率,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93670元;第二步,将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至10%,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86270元;第三步,将年终奖再降低一档税率至3%,用足该级距上限,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为105360元。三者比较,年终奖降低一档税率税负最低。对于大多数情况,降低一档税率即可得到最优结果,少数情况下,降低两档税率得到最优,简单来说就是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应比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至少低一档,并将年终奖该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四、结语

税收筹划涉及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高校财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不但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还要对教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帮助他们完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申报工作,减轻其税收负担,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朝晓.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建议[J].税务研究,2018(11):43-48.

[2]蔡溢,杜竹婷.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4(11):239-240.

第3篇:税负影响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分析;风险防范

我国的企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根本目的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由于增值税的抵扣额主要是机器设备和技术改造投资,高新技术设备和高新技术投资越多,越有利于企业节约税收支出。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据测算,这四个行业涉及800万到1000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后,整体减税规模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近几年经济增速放缓,我国正处于经济遭遇下行压力的阶段,通过实施“营改增”政策,能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减轻自身负担,使其更具市场活力,更好地实现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建筑业是基础性产业,其上下游关联行业众多,经济相关度高。建筑施工行业及其生产过程区别于一般制造企业的供应链,其在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周期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加之长期以来粗放式管理的模式,导致自身发展的不规范,其会计核算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和复杂的传递流程。在全面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在进项税额抵扣及销项税额转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这就要求企业严密地权衡利弊,规范健全自身的会计核算,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因此,研究“营改增”税收改革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前的企业税负水平测算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没有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扭曲了价格制度体系,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严重背离。另一方面,建筑行业的上下游行业之间适用不同的流转税,造成重复征税现象。基于样本企业GX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山东省G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原属国有企业,后经改制于2000年实现股份制经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36亿元,净资产16亿元。公司下辖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钢结构安装、劳务分包专项等专项资质。近年来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以及桥梁涵洞工程总承包,承接了省内外大量代表性工程,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表1)。可见,按营改增之前的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也即,应纳营业税税额=税前造价/(1-营业税税率)=(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1-营业税税率)。扣除分包收入、营业外收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率为计税收入的3%。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水平测算

住建部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的通知》中明确,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我国增值税税率设置了17%、13%、11%、6%、0%五档。1、按简易征收办法。根据营改增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清包工”方式和“甲供材”方式下承揽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难看出,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建筑行业现行的清包工、甲供材较为普遍的现状,从政策制定上给予建筑行业支持,使上两类业务在税款缴纳上前后衔接,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平稳过度。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变、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变。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征增值税的基础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区别于营业税价内税的性质,故企业的实际税负较营改增之前会有小幅下降。2、按一般计税办法,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要对工程税前造价逐一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成本构成项目及各自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率,综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确定企业实际的税负水平。(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自有生产工人发生的人工费,只能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企业外包劳务发生的人工费支出,劳务承包公司一般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分包企业也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可见,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项目,无论自行施工还是劳务外包,都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除个别项目外,材料成本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自有施工机械分摊的折旧费,最终可按购置机械时适用的进项税税率进行抵扣。租赁的机械使用费,按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的税率17%进行抵扣。(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企业管理费项目构成比较杂乱,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业、金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适用税率涵盖17%、13%、11%、6%。但该部分成本所占工程造价比例较低,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影响较小。(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利润是根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计算的税前造价构成项目,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特征,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该部分构成主要为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无可抵扣项目。调整后的营业收入481084.57万元,营业税税额为14432.54万元,测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2919.30万元.关法律法规的理论条件下,测算的企业2015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797.12万元,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1122.18万元,较营业税税负下降了92.33%;实际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3554.04万元,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19365.26,较营业税税负提高了34.33%。

三、结论与启示

通过GX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的分析,不难看出,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业适用11%的销项税税率,而上游行业大多适用17%增值税税率,只有小部分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所以,可抵扣率较大,理论税负大幅度下降。同时,因企业管理水平的差异,特别是成本控制能力的不同,工程成本中各种材料及人工费的构成比例与参考比例相较会有所差异,甚至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实务中因企业的经营情况、会计核算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与理论上的企业税负会有不同程度的偏差。以GX公司为例,理论税负水平下降了92.332%,而实际税负水平却上升了34.33%,实际进项税抵扣率仅为理论可抵扣率的64.72%。而要达到营改增税负的前后平衡,企业要保证理论数据74.28%的进项税抵扣率。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现象的逐步消退,工程成本构成中人工费用的比例正在大幅上升,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下降,导致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比例下降,与前例计算结果相比,企业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率可能会出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这就驱使企业不断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健全财务核算体系。企业经营决策部门、工程造价预算部门、物资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从工程招投标阶段就提早规划,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业务活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扩大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从而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一方面能在建筑行业与相邻上下游行业之间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促进“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业务模式发展规范;另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的抵扣,特别是大型设备进项税得以抵扣,能够引导建筑企业加大大型高精尖设备的投入,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也应该看到,营改增政策亦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带来税收红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税务风险。企业要享受营改增政策的优惠,就要提前筹划,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引导自己的经营行为以进行管理和税收筹划,从而享受政策的红利。实行“营改增”对于国家经济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总理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总体来看,全面实现“营改增”后,将实现货物与劳务在税制上的无缝衔接,将彻底解决全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使税收设计更加公平合理,是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和进步。随着最后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结构性减税的力度将持续加大,新纳入行业和已纳入行业也必将实现深度融合,从根本上破解影响行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政策效应将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N].中国政府网,2016-03-05.

[2]杨林,史玉莲,田龙.浅谈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J]ConstructionTechnologyofChina,2012(9).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

第4篇:税负影响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税务;筹划 

1合同筹划

1.1实现价税分离

营改增实施后,需要实现价税分离,增值税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价款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将价款与税款分离。相关风险点提示:如果签订合同时未分别列示价款与税金,而只列示一个合同总价金额,按规定需要按照合同含税总价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款。如果对合同签订细节不准确掌握,将会导致税款多缴纳的风险,或者按照不含税金缴纳造成漏税风险。因此,签订合同时应规范合同签订方式,准确描述相关条款,规避纳税风险。

1.2明确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业务

建筑承包合同以EPC为例,包含勘察设计(6%)、建筑安装(9%)、设备采购(13%)不同税率业务,纳税人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明确列示,将总包业务拆分为不同税率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依据相关增值税规定,对于涉及不同税率业务,应当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兼营及混合销售业务,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签订合同时避免因混淆业务造成涉税风险,对于归属不明确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尽量明确,并考虑尽量纳入税率较小的合同。避免签订类似“其他”内容合同条款,避免因业务界定模糊,多缴或少缴纳税款,造成涉税风险。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筹划方向应根据业务考虑其特殊性,如针对总承包企业而言,拆分设计、土建、安装、材料、设备等合同可以避免混淆业务造成多缴税款风险;针对分包商而言,可以进一步考虑服务业务类型选择,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业务。

1.3明确界定发票收款等涉税条款事项

企业应合理协商约定发票条款,避免未收款先开具发票而影响企业现金流,避免未取得进项而先开具销项发票造成进项发票不能及时抵减,掌握发票时点,合理筹划纳税时点,针对同一项目涉及总包、分包向业务开具发票又涉及向供应商获取发票情况,应在合同签订时筹划相关条款的开票时点的合理性,保证分包业务的及时抵减,避免缴纳时间提前造成企业现金流负担,避免延迟纳税造成涉税风险,现实中常因发票开具时点造成纠纷,为规避此类风险就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1.4项目合同业务模式选择筹划

工程承包方式包括施工管理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平行发包模式、项目管理承包模式、施工管理承包模式等多种模式,由于工程总分包业务涉及施工、设备、材料等多项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分析企业优势、劣势,分析市场机会与威胁,综合考虑,找到科学有利的适合本企业的业务承包模式。如企业在产品市场链条中相对供应商议价能力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模式。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模式,可以按简易办法3%计征税款,可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而对于某项业务具有某方面突出优势的企业可以考虑建立联合体承包,挖掘新型的业务模式,降低企业税负,发挥企业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选择合理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

由于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在进项抵扣方面的差异,不同企业的进项获取比例不同,对企业的税负会有不同程度影响。测算假设:只考虑影响应交税金及利润、现金流的相关变动指标的敏感因素,忽略非敏感指标(如不可取得进项税金类成本费用)。测算结果:①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为65%时,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交税金、净利润、现金流无差别点。②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为67%时,为一般计税方法相比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率无差别点。③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为20%时,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无差别点。④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较高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有利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率,提高利润、现金流量。⑤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较低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有利于企业降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税负率,提高利润、现金流量。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组织结构、业务性质、供应商、成本费用构成等情况综合分析,选择适合的计税方法,如针对营业规模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针对具体建筑项目业务选择甲供方式签订相关项目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针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进项侧管理筹划。

3进项侧筹划

3.1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供应商时,应综合权衡考虑企业项目成本、利润、税负、现金流等因素,不应单独比较报价高低。测算假设:假设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为销售价90%。测算结果:①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等于销售价87.5%时,为净利润无差别点。②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高于87.5%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③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低于87.5%,高于85%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追求现金流最大化的企业可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④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低于85%时,净利润及现金流均能实现最大化,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权衡考虑供应商选择。

3.2人力资源筹划

建筑行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比重较大,且随着工人工资的不断上涨,未来工程施工中劳务成本比重,势必会越来越高。如果劳务全采用劳动合同形式,一方面加大成本,另一方面将不利于进项税扣除。如果采用劳务合同,可降低单位五险一金成本,但用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劳务费税负率为20%~40%,高于工资薪金整体税负率,因此,用工成本相应增加。如果通过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大进项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现金流。因此,企业应该综合进行相关人力资源筹划管理,进而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并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因其业务情况的综合性、复杂性、多样性,随着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的出台,企业应该认真仔细研究运用好税务政策。合理进行业务相关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Z].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

【3】孙平.关于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运用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10):43-44.

【4】葛建鹏.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涉税条款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10):42-43.

第5篇:税负影响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第三产业;税改实践

增值税作为流通环节重要的税收项目,从1979年引进至今已有40年历史。增值税在我国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体现了时代进步与经济发展需求。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铺开,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时代终结,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产业抵扣链条打通,越来越多的第三产业涉及的行业、部门参与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并从中获得发展的新机遇。“营改增”税制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内在要求。

一、从第三产业视角研究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营改增”作为我国重要税制改革举措,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的2016年和2017年达到研究的高峰期。基于知网数据统计的结果,研究第二产业中的建筑行业的论文达到3479篇,而研究第三产业的论文有2705篇,多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占三产研究的62.2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可知,第三产业可分为“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四个层次。比对第三产业复杂多样的业态,较之二产的建筑业和三产交通运输业而言,对三产其他行业的研究并不广泛也不够深入,要想全面了解税改在社会生活各层面的实效,非常有必要在后“营改增”时代加强研究分析,为国家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提供更全面的数据支撑。

二、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分析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目前学者对“营改增”背景下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改革情况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宏观层面的有对第三产业总体影响的研究,中观层面的有第三产业所属各行业的发展研究和选择区域样本数据进行地方性研究,微观层面则是选取特定企业进行深入剖析。(一)“营改增”对第三产业总体发展的影响。宏观层面的研究成果显示,政策调整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动,营改增带来的流转税制优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是近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是营改增发生作用的重要机制(袁从帅等,2019)。孙正等(2018)运用中介效应模型进行研究发现:以“营改增”为主线索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不但能直接提升服务业资本配置效率,还通过提高资本回报率、改善全要素生产率、促进资本深化以及增加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等中介效应来提升服务业资本配置效率。研究者们通过实证研究,普遍认为“营改增”政策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特别是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客观上加强了专业分工,为企业整体实现了减负,初步达到政策调整预期。透过表象,学者们正在深入地探究其内部作用机制,以便更好地厘清“营改增”与经济结构变化之间的内在因果联系。(二)“营改增”对三产各行业发展的影响。学者们对“营改增”进行研究的第二层面涉及三产的各行业。由于第三产业涵盖社会生活诸多方面,从文献查阅情况看,未能覆盖所有产业内各领域。但从现有研究成果看,部分行业已经享受到了政策红利。毛凯林(2019)以“营改增”试点的“1+6”行业内上市企业作为实验组,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全面评估了以“营改增”为代表的减税政策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营改增”不仅显著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增加了企业利润率,并通过增加企业营业收入、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和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途径改善了企业整体绩效。苏媛等(2018)研究83家物流业上市公司发现,新政策有利于物流企业实现专业化分工、缩小物流企业市场份额,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与上述研究成果相比,仍有部分行业领域对政策适应性不强或享受政策红利效果未达预期。政策调整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降幅达到41.79%,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则是增幅达到13.21%。政策实施的困境则在于上游票据获取以及抵扣范围的限制问题(田海艳,2019)。税制改革对铁路运输企业技术改造有触动,但总体税负呈现上升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存量资产无法抵扣以及工资成本未纳入抵扣范围等(谭飞,2018)。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营改增”的作用要完全释放出来,必须突破尚存的“难点”不断完善,从而使政策红利切实惠及第三产业所有行业。(三)“营改增”对区域第三产业发展的影响。各省市由于地方经济存在异质性,在改革过程中“获得感”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新政策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王智(2017)指出“营改增”后新疆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税收结构均得到优化。韦姿百(2016)以广西为研究对象证实,全面营改增激活了广西经济活力,优化产业结构,专业化程度更高。此外,也尚存一些问题,例如:甘泉(2019)发现,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浙江省服务业各部门税负整体有所下降,但在2018年增值税税率兼并、下调后,服务业中大部分税负下降,可“开采辅助业”“仓储”等行业因抵扣额减少税负不降反增。林晓彦等(2018)以福建省为样本区域进行研究,在肯定税制改革促进作用的基础上提出,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导致无法抵扣,以及部分主要成本为劳动力的企业不能充分享受政策福利。(四)“营改增”对第三产所属企业绩效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研究在微观层面主要以企业案例方式进行,相比宏观和中观层面的研究成果,微观层面的成果并不多,研究主要以“现状分析———找到症结———寻求方法”为思路展开,旨在帮助企业寻求更好的管理策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万兵(2019)对深圳市天健物业进行研究发现,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波动大、专票难以取得、改征后专票的领用开具等合规性方面出现新的税收风险等问题,并从企业和政府监管两个角度提出改进策略。孙冰冉(2018)以东方国际科技为例进行案例探讨,“营改增”能够减轻公司税负,促进公司绩效提高,同时还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但企业也面临着纳税筹划难度加大、专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亟待突破。

三、文献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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