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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遗产精选(九篇)

物质文化遗产

第1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四股弦;四股弦剧

中图分类号:J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4-0126-01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文化也越来越多的被外国人接受和学习。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上下五千年的文化给我们炎黄子孙留下了丰富的文化资源。

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之后全世界就掀起了保护各国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在《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中采用了“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这一表述方式,这和“民间创作”、“传统的民间文化”在内容上可以说是相一致的)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呢?它的形式有包裹哪些呢?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提及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所有创作,这些创作主要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且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口相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它的形式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它艺术等。

一、流行区域

四股弦在辉煌时期曾唱响河北、河南、山西三省的石家庄、邢台、邯郸安阳、德州、聊城六个地区。先因受其他戏曲影响几乎绝迹。

二、音乐形态

(一)语言

四股弦主要使用本地语言演唱,以巨鹿方言为代表。其行腔吐字,跌宕起伏,高亢激昂,充满燕赵阳刚之气,具有非常浓郁的地方特色。

(二)唱腔结构

四股弦的音乐以板腔体为主,辅以少量曲牌,由唱腔、伴奏和曲牌三大部分组成。在四股弦唱腔中,宫调式居于主导地位,徵调式则相对居于次要地位。宫、徵两种调式在唱腔中,多数情况是各自独立使用,但也有的唱段是同时使用了两种调式。主要情况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宫、徵两种调式的相互连接;另一种是在徵调式唱腔中存在着徵、宫两种调式的交替现象。

(三)音乐组成

四股弦伴奏是构成四股弦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文乐伴奏、武乐伴奏两大部分。文乐伴奏主要用于伴奏唱腔和配合表演动作奏曲牌,武乐伴奏则用于唱腔的各种开头和收头,以及用于配合人物上场、下场、念白、身段和武打等。

(四)曲牌分类

曲牌系四股弦音乐中纯器乐演奏部分。按其演奏时所用主要乐器的不同共分弦笛曲牌和唢呐曲牌两类,弦笛曲牌主要用于过场和动作的伴奏,唢呐曲牌主要用于武将的行军作战。

三、表演

(一)四股弦表演行当分为:生、旦、净、丑四个行当。再演唱方面其实并我本质区别。之分男腔和女腔。男腔和女腔的区别主要便现在音域和音色的差别。腔略低,女腔略高。在实际演唱时,生、净、丑行各类角色从男腔,旦行各类角色从女腔,演唱方法以真声为主,辅以假声和真假混合声为辅。

(二)四股弦在内容上最初四股弦剧在内容上,起初大多是反映民间家庭生活的小戏,后逐渐转变为演出历史传统戏和连台本大戏。

四、主要曲目及演员

其主要剧目有《忠保国》、《打鸾驾》、《拴娃娃》、《天赐禄》、《贺后骂殿》、《斩姚琪》、《二进宫》等。

四股弦剧目有200多出,其兴盛时期和复兴时期著名演员有郭素娥、尹秀珍、董小苓、王海棠、马风云、张春山、马风仙等,尤其是马风仙影响最大。

五、发展历程

四股弦剧从诞生到今天已有近200年历史,其间从1920年到抗日战争这段时期,四股弦有了突破性发展。1937年“七七”事变后陷入低潮,1949年后重又得到复兴。

第2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必答题第一组

本组答题每一个参赛队的必答题,每一个队从八道题中选择一题进行回答,如回答正确,加10分,答题不正确不得分也不扣分。

1、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4、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5、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6、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必答题第二组

本组答题每一个参赛队的必答题,每一个队从八道题中选择一题进行回答,如回答正确,加10分,答题不正确不得分也不扣分。

1、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2、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4、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5、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6、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7、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8、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判断题第一组

本组答题每一个参赛队的必答题,每一个队从八道题中选择一题进行回答,如回答正确,加10分,答题不正确不得分也不扣分。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是一回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的标准有三:一、表现的内容必须是传统的;二、表现的形式必须是传统的;三、使用的材料必须是传统的。只要符合以上三条,无论有多少其他小的改动,都可以说该项目保持了“原汁原味”。(√)

3、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儿,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文化联系,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没有必要去考虑如何保护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事项。(×)

4、当代科技发展太快,传统技术已经严重落伍。所以,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没有什么科学价值可言。(×)

5、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的有传承人,有的没有传承人。(√)

6、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各级政府只是这些遗产的“大管家”,而不是它的真正“主人”。政府的工作应该是动员当地民众保护好自己所传承的遗产,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提供各种各样的支持与帮助。而不是通过举办传统庙会等方式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

7、在非遗传承人培养方面,通过高等院校、学术机构来培养是最好的途径。(√)

8、传承人对正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能改造,但文学家、艺术家完全可以把它当成素材,去创作新的剧目或其他新的艺术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又能繁荣当代新文艺。(×)

判断题第二组

本组答题每一个参赛队的必答题,每一个队从八道题中选择一题进行回答,如回答正确,加10分,答题不正确不得分也不扣分。

1、传承人日益年轻化是件好事,说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已经解决了后继乏人的问题。(×)

2、我们应该提倡各地传承人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如政府可以把苏绣、蜀绣、湘绣、顾绣、粤绣等各种绣法的传承人组织到一起,让她们彼此学习,相互借鉴,这样大家的进步就会更快些。(√)

3、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有一天是要死亡的,这是自然规律。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简单,最稳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它们统统放进博物馆,而不要做无谓的活态保护。博物馆式保护,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主要的保护模式。(×)

4、当代传媒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点来看,当代传媒确实是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罪魁祸首。(×)

5、传统节日类遗产几乎都是从传统仪式发展过来的。所以,原汁原味的传统节日都会有规模宏大的仪式。这也是鉴别一个传统节日是否还原汁原味,是否还有资格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标准。一个传统节日如果只剩下“吃”,是无论如何都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6、一旦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论怎么改编、改造——哪怕是放弃了传统内容、传统技法、传统原料,都不会影响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更不会将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除名。(×)

7、保护传统村落的重点是,保护当地历史悠久的传统建筑、街道、桥梁,至于当地流传的民间传说、歌舞、传统仪式活动,并不在传统村落保护之列。(×)

8、到目前为止,我国一共公布了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抢答题(共40题,每轮二十题)

本组答题为抢答题,这一轮共有20题。在主持人念完题目并宣布开始时,参赛队开始抢答,由第一位抢到的队答题,每题10分;如出现抢答(即主持人还没宣布“开始”就按报答器),则抢答的队被扣10分;如果抢答后回答不正确,也同样 扣10分。

1、都老是壮语对村寨头人的尊称。流传于融安各壮族聚居区。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首领或部落酋长。隋唐时代都老有崇高威望,还拥有号令部众的铜鼓。请问:“都老”又称着什么?答案:布老、寨老滚人

2、在我县长安镇大袍村苗族聚居区,有一个苗族传统社会组织。组织的带头人具有一定地位和作用,历来都受到苗族人民的尊重。他不是自封的,而是在生活中自然形成。他既是芦笙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寨中最活跃的人。请问,在苗族的文化中,这个带头人叫做什么?答案:芦笙头

3、我县的长安镇曾为广西四大名镇之一,河西的骑楼街也名声在外。据2011年统计,有近百年历史的河西骑楼街建筑总面积达到了23300平方米,请问:河西骑楼街总户数有多少户?答案:246

4、宗法制度在中国传承了数千年,一旦家族人丁兴旺,经济宽裕,就要因袭旧制建立祠堂,祭奠祖宗,激励子孙。村寨中较为兴旺发达的家族一般都建有祠堂。请问,我县目前保留较为完好、规模较为宽大恢弘的大良镇西村屯陈氏宗祠建于什么年代?答案:清乾隆嘉庆年间

5、融安县雅瑶乡有一个行政村叫冠带村,该村的名字是以一位明朝的总兵因得朝廷赏识,被封为英王,皇帝赐他顶戴(王冠)和玉带。后因被诬告他招兵反叛而被朝廷派兵清剿,在官军围困数月后自刎。后人为纪念他,把他出身地儿时生活的村庄命名为“冠带”(以皇帝赐予的王冠和玉带命名),请问,这名将领的名字中什么?答案:韦纲

6、长安大袍苗村流行着一种苗族传统生产习俗,开耕时间在农历一月初。开耕时,由寨佬荷锄,点燃包有家禽粪便的火把,出村后摘一把茅草(取单数),到田间向东方锄几锄,插上茅草焚烧,春耕开始。在举行这个仪式的同时,还要呤唱什么歌?答案:开耕歌

7、融安北部农村稻田的耕作,犁田和耙田各进行3次,然后播种或插秧。在水稻秋收后即犁田,使土壤在太阳暴晒下充分风化,泥土通过冬天的泡、沤,达到消灭病虫害、清除杂草种子和疏松泥土的目的。这种耕作方式又叫什么?答案:三犁三耙

8、打背工是一种民间劳动协作方式。流行于融安各民族居住的农村。春耕夏种,秋收农忙,建房造屋,婚丧喜庆,同族和同村人互相自愿义务帮工,获得帮助者随时自觉“还工”,但不要求按对方帮工所付劳力对等,可多可少,互不计较。需要帮工人家,预先做好计划,需要帮做什么工或多少人,提前上门告知。壮、苗、瑶各民族至今仍流行。请问这种方式又叫什么?答案:“滚揉制”。

9、浮石镇东江村和六寮村以烧石灰出名。在烧石灰这一过程中有很多讲究,首先是开山取石头时,由村上有威望的老者,拿一生公鸡拜山,求山神保佑,而且装窑时女人不能近场,由村上六十岁以上的老汉装窑。装好窑后,杀猪敬山神,之后青壮年劳动力聚餐喝酒,多时十几桌。请问:要由几名六十岁以上的老汉装窑?答案:六名

10、融安县长安镇太平村竹编帽子历史悠久,据说是从明末清初开始用金竹编织帽子,名曰“太平帽“。太平帽是金竹破成的篾子织好底层,然后把竹叶铺匀,再编织面层,最后把帽边撩紧便大功告成。太平帽样式美观,结实耐用。太平帽是祖传工艺,全村男女老少均会编织。太平帽分为两种:请说出这二种帽子的名称?答案:弯头帽和尖顶小叶帽。

11、土地神是神界地位最低的小官,但为人守土,乐善好施。所以,在农村传统社会中却是个极有权威的神灵,民间有:“入村要拜土地”,“进山先问伯公”的民谚。在桥板壮族地区,土地神生日这天不能下地干活(动土),惊动“土地神公”。 请问:请问,这一天被称为什么节?答案:“土王节”

12、对野猪、山羊等较大的猎物实行围猎,小型猎物由个人狩猎。围猎时,猎手分工明确:有经验的、枪法好的猎手先去“把堂”即估计猎物可能藏身沟槽及逃跑时必经的路上把守,然后有“觅蹄”(脚印)经验的猎人带猎狗按猎物的脚印去跟踪猎物,一些没有猎枪的小伙子跟着觅蹄人后面,这些没有枪的小伙子又称着什么?答案:“猎脚人”

13、壮族地区大户人家多建院落。院落四周修建围墙或以房屋墙体作为围墙,形成封闭的具有良好防御功能的建筑组合。入口处,建有大门,门框比普通的门高大,门板比普通大门厚重,两边有用青石加工成的门枕石,门楼上方建有双斜坡瓦顶,檐下形成一条遮阳避雨廊道。这种入口处的建筑叫什么?答案:门楼

14、晒楼是瑶族传统建筑。流行于板榄镇东岭、麻江瑶族聚居区。建在干栏房前或屋后,供晾晒衣物或纳凉之用。一般是从住房一面外墙平伸出去,靠几根圆木支撑,再铺上木板或者竹片,围上栏杆;一层,两层,甚至三层,远远望去,吊斗似的,高高挂在吊脚楼上,悬于半空中。多呈长方形,也有做成椭圆形的。这种建筑又叫什么?答案:虚楼、踩楼。

15、五色饭是我县的传统特色食品。又称五色糯米饭、花色饭、花色饭、乌色饭。流行于壮、侗、苗族聚居区。每年农历三月三清明节制作,作为扫墓,赶歌圩食用或馈赠亲友礼品。五色饭色彩缤纷,清香可口,至今各地民间仍保持这一传统风俗。那么,五色饭中的五色指哪五种颜色?答案:红、黄、蓝、紫4色,加上糯米本身的白色

16、糯米糍粑是流行于融安各地的民族特色食品。即将糯米浸泡、淘洗后,放入蒸桶内烧火蒸熟,然后将糯米饭倒入石臼里,用木杵反复舂捣。待将糯饭舂成糕状后,将一小团糍粑,先在手上捏成圆形,然后摆放在饭桌上,糍粑即慢慢硬结定形。请问:做糯米糍粑一般都在什么时间?答案:清明节和春节时

17、艾粑粑是一种传统风味食品。流行于我县各地农村。清明节前后,摘取山野的黄花菜的嫩花芽或苦艾的嫩芽,用清水洗净后搓揉,再与糯米搓揉成团,包上加糖的花生芝麻馅,用铁锅煎成饼状,煎熟或蒸熟。今仍时兴流行。请问:艾粑粑通常在什么时候才制作?答案:清明前后

18、长安镇流行吃一种食品叫滑滑粉,它也是一种民族传统食品,它滑嫩而带韧性,美味可口。今仍时兴流行。那么,这种食品还有二种其他的叫法,这二种叫法是什么?答案:卷筒粉、肠粉

19、融安北部山区素有歌海之称,逢节有歌,逢喜事有对歌。谁家讨媳妇、嫁女、招郎上门、弄满月酒、进新房等都有对歌活动。外村的亲友来走亲戚,做东的这个村的歌手们都主动去与客人或外村来玩的对唱山歌,先是请歌师,后是唱客气歌,接着就是盘歌,盘歌的内容很多,有时事政治、名人轶 事,自然知识,情歌对唱。有的连唱三天三夜不罢休。这种对唱的方式也叫什么?答案:“坐堂歌”

20、在腊月下旬杀年猪时,将蒸好的糯米饭,在糯米饭里放上适量的盐、五香粉、胡辣粉拌匀,然后将生猪血与糯米饭拌匀后灌进猪大肠里,灌好猪大肠后放锅里蒸熟,然后放炕上熏烤,吃时洗净蒸热切成片状。我们当地称这种食品叫什么?答案:“郎棒”

21、“草鞋”是用糯稻谷的草芯编织而成,至今在该地区仍有少数农家妇女织草鞋穿上干农活。草鞋有粗细之分。一般“粗草鞋”是上山下地穿用,“细草鞋”是赶圩走寨时穿用。其中,“粗草”有两种:一种是用三根草芯为一股,编织成鞋;一种是用三根草芯为一股缠上布条编织成鞋。请问:粗细草鞋制作在板榄、大将、雅瑶、大坡等乡镇有多少年历史?答案:500

22、唱龙歌是自清代咸丰年间,从湖南传入。每当春节至元宵节,融安县的板榄、大将雅瑶、大坡等乡镇均有舞龙习俗。扎龙材料可以用纸或草,那么纸扎的和草扎的龙分别叫什么龙?答案:纸扎的的叫明龙,草扎的叫黄龙

23、在百年彩调历史中,从融安走出了一批优秀彩调人才。1955年广西彩调团成立,长安业余彩调团杨爱民、傅锦华等人先后被调到团里工作,成为团里的业务骨干,1960年,她们参与演出并由傅锦华主演的彩调剧《刘三姐》进京演出。四进中南海怀仁堂, 得到毛主席、刘主席、周总理、朱委员长的亲切接见和赞赏。请问,进京演出的时间是1960年的几月?答案:6月到10月

24、彩调《龙女与汉鹏》进京成功演出,促进了融安彩调的兴盛,村村有文艺队,到处演彩调。请回答:2008年,长安镇、大将镇被文化部评为什么之乡?答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25、表演艺术富有地方特色,在“三小戏”中最为突出。如步法、扇花、转身、亮相和旦脚特有的指法等,就各有数十种。单是丑脚步法就分矮桩、中桩、高桩3大类,其中,那一种步法应用最广。答案:矮桩

26、杨爱民是我区有名的艺人,原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集编、导、演于一身,在彩调史论的研究上亦颇有建树,在彩调剧界享有较高的声望。被称为“彩调王”、“彩调博士”、“当代彩调专家或权威”, 彩调剧《刘三姐》莫进财扮演者。请问:杨爱民是哪里的人?答案:融安县长安镇人

27、原广西彩调团演员,国家一级演员、著名表演艺术家傅锦华是第一代刘三姐之首、彩调代表性传承人。电影《刘三姐》主唱,她清澈的歌声被誉为天籁。她编排的彩调旦角舞蹈及身段作为教学训练范式,一直沿用至今。请问:她创作的身段共有多少套?答案:十三套

28、广西文场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长安文场广西文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流行于广西桂北官话地区,尤其是桂林、柳州等地最为盛行,是广西最有代表性和最具影响的曲艺形式。2008年11月,长安文场列入自治区级非遗名录。请问:文场又叫什么?答案:“文玩子”、“小曲”

29、长安文场后继人蒋耀芳在老艺人曾贵春的传教下, 创作了“做人要做这样的人”等经典文场唱段,请问:该作品是根据现代京剧哪一个作品改编的?答案:《红灯记》

30、长安芙蓉酥,是一道别具特色的美味佳肴,它色泽金黄、香酥可口,选料讲究,油而不腻,列为长安镇宴席上传统四大名菜之一,请问:所谓的四大名菜是指哪四道菜?答案:扣肉、元蹄、芙蓉酥、白切鸡

31、长安芙蓉酥什么时候列入市级非遗名录?答案:2011年6月

32、1978年,融安县人民政府将龙舟赛纳入政府举办,当年9月举办了第一届龙舟赛,来自融安、融水两县共33艘龙舟参赛。1984年9月举行第三届龙舟赛,首次打破了无女子赛龙舟的惯例,请问,本届龙舟赛共有几支龙舟队参赛?答案:6支

33、经过百年打造,融安县龙舟赛已成为全县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群众最喜爱的民间传统体育活动。并被人民网举办的第三届节庆创新论坛评为2012年最佳传承弘扬传统文化节庆品牌。请回答:融安龙舟赛哪一年于年获柳州市第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答案:2013

34、融安龙舟龙舟制作在2013年列入柳州市第四批非遗名录,请问:作为第三代龙舟制作工匠的代表人是什么人?答案:沈观佑

35、在苗族同胞聚住的村寨,每到农历正月就会举行苗族同胞的民俗节日——“芒蒿”节。“芒蒿”,是苗族语,意为“野人”。 野人是苗族人民崇拜的动物,它象征着强壮和力量。我请问,我县什么地方举行“芒蒿”节?答案:长安镇大袍屯

36、请问:哪 个乡镇的 “三月三”会期为融安县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大型民族传统节日。答案:板榄镇

37、彩调艺人胡秀珍专习唱功老生角色,唱功超群,天赋喉嗓,字正腔圆,越唱越明,表情动人,恰似艺苑中的一枚“金针 ”,为此人们给他取了一个艺名,这个艺名是什么?答案:“指南针”

38、长安文场是以曾贵春为首的长安文场等老艺人,对长安文场艺术的执着追求和传承,给后人留下的一份珍贵文化遗产。自治区文化厅哪一年授予长安镇为“文场之乡”, 2004年

39、秦兆祥,艺名“乡巴画匠”,融安县沙子乡三睦村石岩屯人。广西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读过私塾,十四岁随师学艺 。请问,他于哪一年获得获得广西首批“民间高级工艺师”称号,答案:2006年

40、《融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集》。从2006年至2009年底,历时三年,共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多少条?答案:1000余条

41、打油茶是民族传统饮食。流行于东北部地区农村。把锅烧热,放入茶油,将茶叶煸炒,注入适量开水煮出茶味,调好味,经滤瓢隔离茶渣,用小碗分盛,放入阴米(即蒸熟晒干后的糯米饭)、油炸花生、炒猪肝、小肠、麻雀蛋等,咸甜自便。特点:颜色浑黄,浊而不沉,既有浓茶的香味,又有阴米、花生的香脆和猪肝、小肠的美味。打油茶待客,请问:客人一般喝几碗,以示对主人的尊重。答案:3碗

42、抢花炮是传统游艺项目。抢花炮一般在各个庙宇每年一次的祭祀活动期间举行,同时还有舞狮、拳术表演等活动。请问:抢花炮这一项目流行于我县的什么地区?答案:板榄雅瑶等乡镇

43、盘古是传说中开天辟地、化生万物和繁衍人类的创世始祖。盘古庙是壮族民间宗教庙宇,源于原始末期的始祖崇拜。壮族及其先民聚居的地区多有修建。我县境内有盘古文化遗存。请问:我县境内有多少座盘古庙留存?答案:17座,

44、融安民间信佛、道历史久,信者众。清末民初,长安方圆一公里左右,人口不过五千,有五家做法事的专业道馆,他们分别是杨道馆、张道馆、林道馆、秦道馆和什么道馆?答案:李道馆

45、文场音乐委婉缠绵,柔和抒情,音乐分为:大调、小调、码头调、过场音乐等四个部分。其中大调有:越调(又称月调)、丝弦(又称思贤)、南词、滩簧四个。越调适于表现喜悦轻快、舒畅的情调,也能表达悲哀、焦急的心情;请回答,丝弦所表达的是什么?答案:丝弦宜于表现叹息、惆怅的情

46、我县老艺人蒋耀芳等人创作文场剧《墓地琴音》、《迷彩情结》和《桔乡情》曾参加地区专业剧团文艺汇演,他们曾获得什么奖?答案:获音乐创作二等奖

47、相传有一年长安镇方圆十里数日无雨,水利不济。农民为了祈雨灌田,就以制作滤粉的木滤瓢祈敬社王,借制作滤粉时米桨从有眼的木滤瓢连绵不断流下的样子以祈老天降雨之吉兆。说来也巧,不日老天便数日连降大雨,灌溉了久旱的农田,成就当年五谷丰登。请回答,这个传说源于什么朝代?答案:清乾隆年间

48、在融安县北部的板榄、大将镇农家,都用竹筒将一二条活的昆虫放进竹筒里用生桐油浸泡,浸泡数月后便可做药,人生了无名肿毒,如疔疮、被跌打皮下淤血,就用这种昆虫浸泡的桐油涂在上面,肿痛就可以消失。请问,这种昆虫是什么?答案:蜈蚣

49、岑有培,芙蓉酥制作传承人。经营大三元酒家,以制作融安传统名菜为主,注册“岑师傅金牌”芙蓉酥。请问他是第几代传承人?答案:第七代

50、杨步云,国家一级演员,长安镇人,原广西彩调团团长,他曾获得了文化部的什么奖?答案:文华表演奖

第二轮比赛必答题目

本组答题每一个参赛队的必答题,每一个队从八道题中选择一题进行回答,如回答正确,加10分,答题不正确不得分也不扣分。

1、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2、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3、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4、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5、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第二十五条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8、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轮比赛判断题

本组答题每一个参赛队的必答题,每一个队从八道题中选择一题进行回答,如回答正确,加10分,答题不正确不得分也不扣分。

1、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审批是同一时间。(×)

2、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正式公布前必须进行公示。(√)

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16字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普及(×)

4、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保护。(√)

5、文化部非遗主管部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审议是复议阶段(√)

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规定的非遗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和传播制度”和调查制度。(√)

第3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工作中,评价标准问题存在着严重偏差,这种偏差在原生态民歌比赛中有着突出的体现。原生态唱法存在的评价误区,折射出了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存在着严重问题,这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只有对评价标准问题及时地予以纠正,打破一元制的评价体系,建立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才能真正促进民间艺术的保护。与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只有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非遗”保护才是多元的评价标准、多元的生存方式能够切实实现的基础。

当前国内的“非遗”保护在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其中很多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便是缘于评价标准存在的理论偏差。由于这些理论偏差在原生态理论与原生态民歌保护实践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拟以原生态唱法比赛为个案,围绕原生态民歌的理论与保护实践活动,对当前“非遗”保护中的评价标准问题做出一定的反思,以期为进一步的理论建设与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原生态理论是一种中国式的“非遗”理论形态,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中,主要的讨论范围是民族民间音乐领域,与民族音乐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理论对于原生态民歌是这样定位的:原生态民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区域内传唱的、较少受外来音乐文化影响的、风格纯正且没有经过加工和提炼的、在劳动人民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通过民间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来的民间歌唱音乐形式。“原生态”一词借用了自然科学上的“生态”概念,原本指的是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存发展状态,把该概念借用到民歌上,应是指附着在各民族、各地区特定的生活环境里的各种民歌形式,与它们的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种交互影响的共生关系。各地相异的习俗、方言、自然地理环境和生存方式等因素,必然导致各民族、各地区的民歌具有相异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所以在评价它们时,绝对不能简单化对待,以一种标准统一不同的音乐文化产物,或用一种音乐文化的标准评价另一种……这实际上已成为评判“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评价原则,也早已是文化研究中的常识之谈。但我们在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中却不断出现违背以上评价原则的情况,尤以原生态民歌的各种赛事表现最为明显,这暴露出了我们在“非遗”评价标准问题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现在举办的多种所谓的原生态唱法比赛中,在进行评价时,较为突出的现象是用单一标准评价不同的民歌唱法。这种评价误区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以学院派的“科学”唱法的观念来审视、评价各地区、各民族的民歌唱法。国内目前被定位为“科学”的唱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洋歌剧唱法,即美声唱法,另一种是现代民族唱法,这两种唱法的共同之处,都是以西洋美声的发声技法作为衡量尺度,而对原生态唱法的评价,主要以现代民族唱法作为标尺。

首先,撇开对“科学”唱法概念的争议,单就原生态唱法比赛评价过程而言,它完全采用一种刻板、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这与艺术的特征是明显相悖的,因为艺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特殊性,抹杀个性而去追求规范化、标准化,这将无法真实地反映民间艺术的本来面貌。况且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从发声技法角度来讲,已不是纯粹的原生态唱法了,它是美声唱法与民歌唱法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现代民歌唱法,因此以它作为评判原生态唱法的标准,恰与音乐史研究中用古典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或浪漫主义作品的情况类似,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而对于原生态民歌而言,其独特的价值与特点,不仅体现在音乐风格、伴奏形式、表演形式上,而且还体现在音乐演唱风格的独特性上,即它是基于不同语言系统、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等而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演唱方法。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特有演唱方法绝不能简单以“不科学”的评价轻易抹杀,也不能依据“科学”的墨线随意指责。

其次,演唱方法不能以是不是“科学唱法”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论者认为,一种演唱方法的合理与否,其真正的衡量标尺,首要的是看它能否长期健康地生存、广泛地流传,能否经历长期实践的检验,并能世代传承,以及是否能确切地传达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心理,并体现自身特有的审美观念等。原生态唱法明显合乎这一标准,因为原生态民歌是与各自的文化生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音乐样式,是民族生活的特殊审美观念、审美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它的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的选择,也完全决定于生活在此文化环境中的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这些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逐渐固定下来,被世世代代的口头传承。它们对于本民族地区的民众而言,是最美妙的、最合宜的,但对于其他民族、地区的观众可能是无法接受的超乎“常规”的声音。坚持科学唱法的人们也正是这样判断的,这在“青歌赛”中表现得极其明显。一些专家与歌唱家普遍表现出对一些原生态歌手唱法的质疑,较为集中地对歌手声音控制的“度”的问题进行讨论。

而就歌曲演唱“度”的问题而言,一方面,对“度”是否合适的感受,这是音乐审美经验的直接体现,不同民族由于具有不同的审美标准,对此问题的认识必然会大相径庭。具体而言,每种类型的原生态民歌都是与特定的生活场景、生产样式、生活观念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歌手对歌曲乐句的长短处理、气息强弱等的把握,以及采用的一些独有的音乐表现语汇,完全是由这一文化环境中生成的审美观念来确定的,并无固定的普适性原则。由此,我们说凡是发自歌手心灵的、能传递本民族文化内涵、抒发本民族情感的歌声,对于与之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相同审美趣味的欣赏群体而言,就是最美、最好的歌声,至于一些专家所说的“审美疲劳”的情况对于这一群体是并不存在的。而且部分原生态歌手能在“陌生”的舞台上放声高歌,自由地抒感,进入到忘我的境界,这种基于艺术的表现需要而自然运用的发声技法,无半点斧凿的痕迹,又怎么能认为是非科学的演唱呢?实际上,正是因为相异的文化群体对声音评价标准的不同,原生态歌手那看似“粗糙”、未经打磨的歌声,与学院派的“精致、规范”的声音才相去甚远,也因此在很多专家看来,原生态歌手缺乏对发声技法科学而艺术的把握。但是,我们如对诸如蒙古长调的类似马头琴声音的托腔的发声方法、藏族歌手喉头摆动的发声方法等进行实际的考察,就会发现这类独特的声音竟是由一个没有掌握任何发声技法的人发出的。这只能说明不同的审美观念必然造就不同的发声技法,艺术的表现需要才是发声技法形成的依据。

另一方面,相异的音乐功能,必然对“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原生态民歌在很多民族中是用来满足人们之间交流的需要的,或者是被当做生存活动的工具,是否实用成为它们的首要功能,在演唱实践中,它们往往是“被当做有明确用途的东西”。如有些民族节庆活动中演唱情歌,是为了觅偶;一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山民拖着长腔高声喊唱,是为了使对方听见所要传达的信息……凡此种种,音乐的审美、娱乐功能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实用才是首要的目的,因此对于生活在这些原生环境中的人们而言,歌者能发出既实用又“合适”的声音才是最高的表现境界。在此特殊要求下,原生态歌手对声音的审美标准就完全不同于舞台表演的标准了。而我们大众通常所习惯的是舞台、电视媒体上的演出——审美与娱乐功能居于首位的演唱,这类演唱有麦克风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辅助,自然要求歌者的音量要适中,气息控制等要适度,由此舞台限定培养的观众同样习惯于舞台式的适度音量与“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唱法,他们对于原生态歌手们发出的超常规的、带有野味的声音,必然会感到嘈杂、刺耳,对于他们运用的特殊演唱技法与表现手法,也必然会感到难以理解与接受,甚至认为是落后的、不科学的。当然在比赛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某些原生态歌手受电视节目、晚会这类演出要求的影响,为片面追求高音而“干吼”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原生态民歌本来就不是舞台的生存物,剥离开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生命力便不再鲜活了,正如本次大赛的评委李松所言:原生态歌手就像是带泥的萝卜被聚光灯烤煳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看到,我们在试图对原生态唱法做出评价时,要十分谨慎。必须综合考虑它产生的文化生态,包括其产生背景、功能、民族的审美心理、特殊的音乐形态与音乐体系等。用它自己的标准去评价它。倘用“科学”一类的词去概括、否定,过于简单,也过于轻率。如果我们仍然局限于单一体系的标准,不但我们不能理解原生态民歌,而且它的真正价值也将被遮蔽,更可怕的是,它们可能将在强势话语的挤压下,改变、塑造自己,去适应强势话语的要求,而自动消亡。

综观原生态唱法评价标准存在的问题,不能不令我们对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进行反思。应该说,这种评价标准存在着严重问题。可以说原生态民歌评价标准出现的问题在当前的“非遗”保护中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必须进行及时的纠正。关于如何纠正这一问题,论者认为,首先必须颠覆一元制的评价体系,建立起多元的艺术评价机制。

仍以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居于主流地位的音乐评价标准,显现出西方中心主义观念对我国音乐发展的深刻影响。现在国内声乐界在对演唱方法进行评价时,唱法是否“科学”成为主要的评价界限。而与“科学”唱法相对的非科学唱法,从歌唱技法的角度来认识。应是指演唱者在演唱时发出不协和的破音、哑音等,以及出现气息不连贯、身体僵硬等不自然的发声状态等。应该说在很多原生态歌手的演唱中这些问题是很少存在的,他们的演唱通常是和谐而自然的,能够持续而不疲倦地演唱,这显然是合乎人的生理条件的发声技法。即使以现在通行的评价标准看,这些演唱方法也不能以非科学来界定。那么为何会将之定位于不科学的唱法,并给予苛刻对待呢?关键的症结在于受进化论观念的影响,人们不自觉地认为西洋美声唱法与借鉴西洋美声唱法而建立起来的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这二者才是符合人体发声规律的最合理、最规范的唱法,而少数民族由于是落后、原始的民族,所以他们的艺术也是不科学的,发声更是落后于学院里经过专业训练的发声方法,它们只能作为音乐发展史中的活化石。姑且不论这种认识对当代文化人类学原则的严重背离,首先,这种认识是非历史的。即使被当前标榜为“科学”的西方美声唱法而言,它的产生,也并不是靠科学实验、科学设计来完成的,而是靠广大民间艺术家在自身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而且即便是今天,在这两种唱法中也并未出现一种可供套用的发声技法的公式,现在演唱者们所谈论的演唱技法,仍然是各不相同的个人经验、体验性的东西。实际上,同美声唱法一样,凡是从实践中长期摸索总结出的,可以很畅达地进行艺术表现、艺术传达的演唱方法都是合理的,其他的一切都在其次。从艺术发生的角度看,各民族、地区的演唱方法,与美声唱法的产生大体无异。它们之所以产生区别。是各民族不同的文化符码系统的反映,其本身并无高下之分。正如贡布里希所言:“与我们不同之处不是他们的技艺水平。而是他们的思想观念,从一开始就理解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整个艺术发展史不是技术熟练程度的发展史,而是观念和要求的变化史。”因此,对于归属于不同的文化体系、音乐体系的各种独立音乐形态,人们完全不能以一种形态的标准去衡量另一种。

其次,进化观念至少对于艺术发展的历史是不适用的,这在马克思等思想家、艺术史家的论著中早已被多次阐释,并非越是新出现的,就总是越科学的,也并非现在的总是优于过去的。此外,这种社会进化论中所隐含的话语霸权对于艺术的保护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历史上的前车之鉴已足以令我们警醒,对此洛秦也做出了确切的描述:“社会进化论不以空间上的文化差异为概念,而是以时间上的先进或落后为标准……结果是以‘帮助’、‘扶贫’的慈善面孔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毁坏他人的社会运作,中断他人的文化延伸。”

总之,从学理的层面而言,传统的一元制的评价体系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多元的艺术存在需要多元的评价机制。只有建立起来多元的评价机制,才可能搭建起一种平等的多元对话的平台,使原生态唱法与美声唱法、现代民族唱法等能同处一个平台上,平等对话、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音乐样式做出较公允的评价,促进它们的保护与发展,类似民间音乐等的民间艺术的发展才能获得真正宽松、合理的环境,使其不至于远离生机勃勃、纷纭复杂的原生的发生发展状态。应该说,这并不单纯是一种机制上的变更,更为本质的是一种认识上改变的体现,如此才是保护与发展包含原生态民歌在内的“非遗”的最为首要的观念保障。

与多元的评价标准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就原生态民歌而言,它的生存方式就是原生态,即在其生活环境中的自然发生、发展、传承。但类似于比赛一类的活动,已经逐渐在试图使原生态的民间音乐扎根于新的不同的生存环境,非民间化的倾向不断加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整体保护原则、活态保护原则”严重背离,同时也与保护发展原生态民间音乐的宗旨南辕北辙。具体到比赛,把原生态民歌拿到舞台上进行比赛,这已使它发生了“变异”。因为原生态民歌本来就是在独特的生活土壤中所孕发出的精神产物,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文化环境及社会生活血脉相连,成为维系某一地区民众或民族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与他们的生存、发展须臾不可分离,一旦搬到舞台上进行比赛,尽管它的音符、旋律、曲目、乐器配置、人员组合没有变,但是演出的场所、演唱者的身份发生了改变,那么此时的音乐功能。演唱的文化含义也发生改变,就其本身的意义与功能而言。这种活动就完全成了一种受到“异化”的活动。真正的原生态民歌,正如乔建中先生所言:“除风格、唱法要求原生态外……歌唱环境也须保持原本的状态。”真正地保护发展原生态民间艺术,就应该使它的文化形态完全回到原生态的生成环境当中去,避免组织类似于原生态民间艺术比赛形式的活动,况且展示、弘扬一个民族的传统艺术、民族精神完全有各种更为适宜的方式。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广大学者的思考。

第4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文化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214-05

王焯(1979—),女,辽宁社会科学院民俗学文化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人类学、民俗学。(辽宁沈阳110031)

本文为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2009—201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0212)、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管理重大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2010年度重点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2009—2010年度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方式和发展方向,历来作为业界普遍探讨和广泛争议的研究问题被提出,静态保护、商业性开发、生产式保护、产业化经营等众多“非遗”保护模式此消彼长。面对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和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在国家制定的“非遗”保护政策工作经历五年一周期的变革之际,传统与创新的对接,民族与现代的碰撞,由来已久未曾定论的问题仍值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共同谋求和谐发展。

一、“非遗”产业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非遗”保护目的关键就是“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非遗”归根结底属于文化范畴,创新是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趋同于“文化产业化”发展历程,“非遗”是否能够以产业化方式生产和发展正处于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时面对的困惑阶段。20世纪中叶,当法兰克福学派首先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概念的时候,赋予了这个词强烈的批判色彩。他们认为文化产业化导致的批量化、大众化、商业化生产和传播褪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环。然而,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大量输出本土文化产品,不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润,而且引发了全世界寻求经济发展和文化突围的国家的关注。日本、韩国有效地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产业模式,不仅带动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又扩大了民族文化的影响。[2](p36-37)如今,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文化产业强国,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其国内产业结构中仅次于军事工业位居第二。[3]其文化产业经营总额近几年高达数千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 700多万个就业岗位。最初的批判理论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严重不符,导致了法兰克福这个理论派别另一著名代表人物本雅明及其文化产业理论的诞生,并深刻影响了美国文化产业理论的发展。他认为文化产业的兴起是艺术史上的一次革命,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播手段进步。他对文化产业兴起所导致的传统经典文化向大众文化的转变,在文化理论上给予了积极的认同。[2](p25)现在,作为全球最活跃的产业门类,文化产业在人们的怀疑眼光中已经慢慢成长并进入快速增长期,一跃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

对于已经确立为部级“非遗”的项目,产业化所带来的规模化发展是保护的一种途径,而对于那些期望申报部级“非遗”名录的省市县级“非遗”项目和准“非遗”项目,产业化便与“非遗”的申报立项制度构成了一组矛盾,尤其是许多“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并不理想,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颇具诱惑,在现实面前往往会难以固守传统模式,最终放弃。可见,由于制度引发的“非遗”资源浪费不容忽视。

争议三:产业化的程度、标准、模式众说纷纭。“非遗”文化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其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是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走上产业化道路?都有能力实现产业化?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就产业规模而言,一些民间艺人、部分“非遗”项目在整合资源基础上,已将产品部分投入市场,并做了初步尝试与积累。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非遗”保护与传承,但被动的保护很难阻挡“非遗”在强势文化冲击下的势微势头。就效益产出而言,保护工程投入巨大,而经济产出甚微,数量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从“非遗”项目整体保护与传承来看,依然缺乏影响力与规模化,尚未真正进入市场的良性循环之中,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保护濒危程度上看,保护措施依旧滞后,政府协调缺失严重。因此,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遗”项目,应该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三、“非遗”产业化的标准、分类与原则

(一)标准

“非遗”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利用可经营性“非遗”项目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

由文化事业单位担任“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情况在国内不乏少数。沈阳市的市直专业艺术院团保护项目即占全市“非遗”项目总量的14%。其中,由于沈阳评剧院一直沿袭拜师学艺的传统,不同流派传人按照不同年代和不同年龄段,呈现“阶梯”传承趋势,不仅确保了“非遗”项目能够传承下去,也为实现“生产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专业文化企事业单位能为文化艺术提供良好的传承和发展基础,应该把“非遗”项目作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新的活力,同时通过财政和人资政策倾斜、商业运作等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在“非遗”项目市场化进程中事半功倍。

(三)规模生产与运营模式

“非遗”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文化品牌,可有效提升地方文化产业的大众吸引力和文化深度。个别“非遗”项目虽已自发投入市场,但规模效应迟迟未能展现,原因是:第一,项目技艺传承方式单一。如东北古建筑传统地仗油饰彩绘技艺,这是一项早在清朝末年发展完整的传统手工技艺,在民间,这项技艺通常以家族或师徒形式传承。如今,项目保护单位在维持正常运营基础上,正努力摆脱传统手工技艺在传承中的瓶颈禁锢影响,在实现产业化经营方式下,逐步完善技艺传承的保护措施,采取民办教学传徒授艺的形式,面向社会召集弟子进行技艺传习活动。但受社会环境和传授空间的影响与制约,加之出徒周期长,收益低,致使这项技艺一直处于濒危状态,前景不容乐观。第二,资金来源匮乏。单纯依靠政府资助无法促使“非遗”项目实现规模生产,然而,由于项目种类繁多,外来资本的投入也存在较大风险,投资方大都持观望态度。第三,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在市场运作、营销方式方面能力不足。这是最重要的原因。市场化仅仅是通向产业化的第一步,产业化是生产、销售两个领域的整合。鉴于以上原因,“非遗”产业化必须借助政府、企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等多方力量,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规模生产与规范科学的运营模式。

(1)政府搭建集散平台。“首届整理

第5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虚拟现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如下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沿海居民在长期的涉海行为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习俗、海洋节庆活动、民间传统技艺、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植根于辽阔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岛的封闭性与独立性,相对来说,它具有较为稳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间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延续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一种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间的形成是因为有特定的文化活动的存在,而文化空间又成为文化活动不可脱离的空间环境。

1.文化空间的概念

长久以来,“空间”一直被视为是一个纯粹的几何、地理概念,是指由点、线、面构成的方向或者形状空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对“空间”做出了新的哲学诠释。他在《空间的生产》里建立了空间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由原先的“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的分析研究。他认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品”,每一个社会或每一种生产模式都会“生产”出相应的空间。进而,他在列举空间类型的时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间”一词。他认为“空间的概念与精神的、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空间联在一起”。这样的描述,很明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的。

但一个专门术语,文化空间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它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强调的是,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是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为,甚至有精神的展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文化空间的形成和作用来看,它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在此,笔者把文化空间分为两类,一类文化空间是单一、纯粹或动态的文化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不产生、包含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类文化空间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资源状况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对文化空间的依赖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中国并不缺乏文化空间。而且,从文化空间的第二种类型来看,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相对应的文化空间。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海洋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形式的场所,或是某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根据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特征与形式,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明显区别与大陆居民,漫长岁月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习惯、海洋生活习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进了诸如渔业、盐业、造船业、航海业、海洋科技等海洋产业的形成,还造就了极富海洋特色的人文历史景观建筑等。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是一个活态的空间,样式多样且极富有变化,流动性较强。

第二,海岛村落。海岛村落尤其是传统海岛古村落浓缩了海洋文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历史,蕴含着海岛文化的精髓。它不仅是物质空间,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间。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在2014年3月的《海岛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价值与路径浅析》的调查报告中,将舟山群岛海岛村落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县的倭井潭村,嵊泗县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风情村落,例如定海区的紫薇村,普陀区的莲兴村。三是自然生态村落,例如普陀区的西岙村。海岛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样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是一种自然景观,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因此,也逐渐融入到人文历史景观当中。比如,海岛村落从海岛地理地貌视角来看,它是属于自然地域景观。但从村落文化视角来看,它是属于人文历史景观。不同的地理决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观的结构、样式、文化特色和素质等。例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语。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遗产的首要条件,使其具有独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话被当地人叫做“舟山咸话”,这“咸话”两字并不是“闲话”的错别字或谐音。因为“闲话”的意思是“闲暇无事,随便聊聊”。而“咸话”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种,“淡”就是淡而无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话”,就是指舟山的海岛居民讲的有滋味、有风趣的一种语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对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感受所创造出来的神、灵形象,以及对这些神、灵形象的崇拜和禁忌仪式及其传承活动。海洋信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种文化空间。但从相对的角度来看,它也一种文化空间。例如舟山群岛普陀山的观音信仰,观音信仰是一个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里,诞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庙文化,诞生了观音文化节、观音祭祀朝拜礼仪,也诞生了观音饼工艺、观音传说的口头文学等。

第六,海洋节气。海洋节气是中国传统节气与沿海和海岛地区的特殊地域节气相结合的用来指导涉海生活生产的一些特殊性时刻或时段。在这一时间阶段,为了辅助涉海生活生产,沿海居民往往会举行相应的习俗、礼仪、节庆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纪念。中国传统的节气因为沿海或海岛特殊的地理,会披上海洋的特色,而这些每到节气,也会有自己独特的纪念和庆祝方式。

3.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的,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55次大会上成立了一个专项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官员埃德蒙・木卡拉对此解释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择的时间。”从这个解释来看。文化空间似乎又不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也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间一词,亨利・列斐伏尔早就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在其著作《空间的产生》中提到了。如果从这个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间,去研究文化空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那么,文化空间的内涵与外延会丰富得多。

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空间。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产物,它有别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文化。中国的观音信仰大致起源于两晋时期,但把观音奉为海神,作为海洋信仰的对象,则是唐代开始的。舟山的观音传说具有浓郁的海洋气息,这和普陀山称谓南海观音的道场是有关系。例如不肯去观音、慧锷请观音等观音传说故事,都是依托海洋这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而逐渐形成的。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文化空间的土壤而生,如果离开了这个文化空间,它就可能变异,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它们是渔民在渔业劳作时为了休闲放松、或调节、统一行动和工序的一种口头语言艺术。然而,随着渔业科技的发展,随着渔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闲方式的转变,我们现在已经很难在现实的渔业生产现场听到自然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了。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那就必须得到横向和纵向的转播。还是以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尽管人们也在想方设法地抢救、保护和传承。但传统的渔业生产的环境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渔业生产技术得到了革新,甚至连方言俚语也逐渐被淡化,这让渔歌或渔歌号子失去了文化空间。艺术是需要灵感和情感的,这样脱离实际氛围的传习,即便是绘声绘色的舞台表演,都很难让演唱者和听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或作用,除了物质上的支撑之外,更是精神上的养成和寄托。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问,可以“生产”出源源不断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4.基于文化空间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基于文化空间视角,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原著空间保护。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著空间是指现实的海洋生产生活环境空间,原著空间保护是基于现实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间的基础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自从舟山群岛进入大桥时代,原本的离岛变成了半岛,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冲击。不过,舟山群岛有1300多个大大小小的岛,那些远离本岛的海岛便成为原著空间保护的典型样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岛便是典型的离岛群落。在嵊泗离岛当中,像黄龙岛、花鸟岛、枸杞岛等海岛村落,都是远离舟山本岛甚至远离嵊泗县主岛的小岛,相对来说,原生态的海洋资源保护得比较好,体现了浓郁典型的海岛特色。

第二,装饰空间保护。所谓装饰空间保护就是利用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街、广场等文化经济场所,以实体的形式再现某个海洋文化空间,利用真实的实物模拟,再现具有海洋、海岛特征的生产生活场景与氛围。这样的文化空间一方面能够作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也能够作为参观的对象。很多海洋的节庆礼仪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装饰空间来得到展现和传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也是一种良好的途径。

第三,艺术空间保护。艺术空间保护是指通过艺术表演舞台、氛围的营造,来展示、传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把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演绎成文艺表演的形式来进行传承、展示和传播。例如,将观音传说改编成舞台剧、戏曲的形式,通过舞台背景的布置,舞蹈音乐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语言的表达,将观音传说由平面的语言转化成立体、流动的空间表演艺术,更加有利于表达和接受。

第四,虚拟空间保护。所谓虚拟空间保护是指利用能够再现海洋现实文化空间的虚拟现实技术,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和传承。我国著名的计算机科学家汪成为在其著作《人类认识世界的帮手:虚拟现实》一书中是如此来定义虚拟现实技术的:“是指在计算机软硬件及各种传感器(如高性能计算机、图形图像生成系统,以及特制服装、特制手套、特别眼镜等)的支持下生成一个逼真的、三维的,具有一定的视、听、触、嗅等感知能力的环境,使用户在这些软硬件设备的支持下,能以简捷、自然的方法与这一由计算机所生成的“虚拟”的世界中对象进行交互作用。”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虚拟现实空间就是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将海洋原著空间以立体三维空间的形式再现,利用光、影、声的反射,作用于人的视觉、听觉、嗅觉、嗅觉等,使其身临其境地感受一种现实动态的海洋场景。形象逼真的虚拟现实空间,能把你带回到真实的海洋生产生活场景、海洋自然场景当中。它可以成为一个接近于现实的平台,去体验文化,接受文化。

第6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定位成为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科学认识、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对其今后的发展与保护以及研究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点 文化性质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深入展开,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是科学认识、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因此,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是十分重要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一种遴选和保护,并对相关学术进行研究和公共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研究等各个国家都在分别进行,但是对其保护却是近年才提出的问题。我国政府和学界对此反应强烈,自觉的以自己的历史教训和丰富资料为基础,与同行进行国际间的交流,甚至在一些领域还能做到学术领域的前沿,例如我国学术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这项重大文化工程逐步塑造成一个学术概念,并围绕它对相关领域进行知识的整合。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口头传统和作为文化表达手段的语言;各种民俗活动、节日庆典和仪式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各种传统的表演艺术;传统的手工记忆经验;与以上文化表达有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原来的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喜剧学、音乐、美术等艺术类学科的一种综合性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我们应该抱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依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讨论时,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的涵义和使用尺度形成一定的共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是原始先民的文化创造,它们大多产生并流传于长期的原始农耕文化的社会环境之中,反映着当时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反映着当时的社会环境、风俗习惯。尤其是在出现社会分层之后,出现的各种以口头传授方式不断被传承下来的文化,其创作和传承的口头性和具体性,就是所谓的民族文化记忆,它的生命力非常的顽强和历久不衰。很多民族的生活、经历、灾难、迁徙以及民族英雄的光辉等都是靠口口相传的史诗、传说和经书来传承,例如各地的版画、刺绣、泥塑、剪纸技艺,很多都是靠群体的记忆和口传心授来完成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漫长的历史传承中,吸收不同时代、阶级、地域、文化素养的创作主体的世界观和各种观念,直接和间接地反映着其间所经历的形形的事物和人物,浸透着各种民间信仰和艺术,它能够在历史长河中,通过多方吸收新的元素,摒弃其中过时的元素,不断更新,在民族和群体中源源地传承下去。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对文化发展规律的一种揭示,是一种积累式的递进,它是无法脱离传统文化去创造一种“新”的文化来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

由于非物质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吸纳了多种观念,其中不免浸透着各种民间信仰和无数的神秘文化,使得民间文化显得驳杂而散乱,因此,如何看待古代各种鬼神信仰、巫术、图腾崇拜等就成了一个问题,这也就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问题,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到的项目究竟是不是落后的封建迷信,有没有保存甚至是存在的必要。对于某些项目有没有保存的必要性,笔者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那些反映积极向上又富有创造力的民族精神、科学探索精神以及人民群众智慧的民间文化,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和保护。这部分内容大部分体现在儒释道三家的中国文化之中,此外在一些民间文化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例如山东潍坊的杨家埠年画,制作方法简便,工艺精湛,色彩鲜艳,内容丰富。每年春节年画题材都会更换一次,许多新思想、新事物出现之后,马上就能够在年画中反映出来,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另外,杨家埠木版年画还间接地记录下了中国民居和民间社会生活的情况,对于中国古代文化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对于巫术以及图腾崇拜的问题,我们应该尊重它产生的环境,并考虑对当时社会的作用。鬼神崇拜是指人类处在野蛮时期所发生的一些文化现象,是各个民族以及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们一经产生就迅速覆盖了众多的民族,并跨越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一直伴随相生,绵延不绝。不管科学发展到何种程度,是昌明的还是愚昧,都不可能完全支配机遇,消灭各种意外,从而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愿望。在古代可以通过巫术给予当时科学知识所不能给的心灵的满足和抚慰,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力量,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引入各种规律和秩序,使得各项活动更有效率,因此,巫术在特定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文化功能。对于在民族发展中产生的各种偶像崇拜和图腾崇拜,则都在塑造人民的信仰、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于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应该进行保护。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是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所创造的下层文化和少数社会精英所创造的精英文化共同构成,二者相互排斥与吸收,各自保持着自己的文化精神,由于很多是小农经济和落后封建制度的产物,因此,仍有一些人认为,这些小农思想是拖慢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仍然会对人们的精神进行毒害。然而,这些民间文化的创造和传承主体都是民间老百姓,它们源于民间生活,并构成他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够以封建落后来判定他们的性质。在民间的文化保护上要摆脱过去的二元性思维,继承生生不息和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精神。

总而言之, 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化现象,如巫术、图腾崇拜、宗教仪式以及各种所谓的小农思想都反映了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古代,先民希望通过自然的、神秘的、以及崇拜物的力量,来达到常规力量所达不到的各种目的和愿望。它们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着,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

参考文献:

[1]周星.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2]何星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族文化现代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32―37.

第7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文化资本

Abstract: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regarded as the “living fossil" of culture and memory of a nation. It is the outcome of certain natural environment in certain period. The particularit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ws cultural difference,which is important cultural capital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ability of 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Industry;Cultural Capital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先民创造的极其丰富和珍贵的文化财富,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重要载体。他所包含的口传作品、民族语言、民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美术音乐及乐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无不凝聚着人类文化记忆的点点滴滴。这些文化记忆由于年代的久远、时事的变迁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其最初的形态已经相去甚远,我们今天所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符号化了。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所呈现出的是各种文化符号的活态聚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符号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为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的生产提供原材料,利用各类传统节日可以发展旅游业,各种民间戏曲可以进入演出市场,实行产业化运作,各种民间服饰中的民族元素可以进入纺织业,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成为可能。但并非所有的文化符号都可以转化为符号价值,只有那些具有独特性,具有文化示差作用的文化符号才能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资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在人类历史中的不可复制性而呈现的独一无二性,使其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的文化资本。

一、文化差异与文化资本

文化资本理论由布尔迪厄首先提出。布尔迪厄认为,社会领域是一个积累的世界,为了理解社会领域的积累性,必须引进资本的概念。布尔迪厄认为资本已经深化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经济资本,这种资本可以立即直接转换成金钱,这一转换过程是以私人产权的形式制度化的;第二种是文化资本,在某些条件下,这种资本也能够转换成经济资本;第三种是社会资本,它由社会义务(“联系”)所构成,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成经济资本,而这一转换过程是以某种高贵身份的形式被制度化的。由此可见,“经济资本”是所有其他资本类型的根源。布尔迪厄主张,一方面必须防止把其他资本形态统统简化为经济资本,进而忽视其他资本形态所产生的特殊功效,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到一个严酷的事实,这就是所有的资本形态最终都可以在经济学中被简化。“……正是通过这种简化,经济理论将交换的其他形式隐喻性地界定为非经济的(non-economic)交换,因而也就是超功利性(disinterested)的交换。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从严格意义上说是经济的资本类型),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如文化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在布尔迪厄看来,文化资本的这种超功利性和非物质形式,是在交换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是经济资本通过交换改变了本身的性质产生的。也因此,布尔迪厄有时候也用“象征资本”或“信息资本”来形容它。由于文化资本的传递和获取的社会条件比经济资本具有更多的伪装,因此文化资本预先就作为象征资本而起作用,即人们并不承认文化资本是一种资本,而只承认它是一种合法的能力,只认为它是一种能得到社会承认(也许是误认)的权威。[2]

布尔迪厄区分了文化资本的三种存在形态:一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二是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形态;三是通过外化的可观察得到的各种规范、资质体现的制度形态。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

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强调了文化产品是客观化的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统一。在文化生产的过程中,文化资本借助经济资本得以转换成文化商品,而在进入流通环节之后,文化资本又通过接受者的文化消费再次转换成经济资本的收益。文化资本就是文化商品的一种资本形式。交换是文化资本得以转换生成的条件。文化资本是在进入流通环节、在可交换的基础上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本的。在没有进入交换之前,文化资本往往只以资源的形式存在着。正是交换过程把文化资源资本化,成为可以在文化产品中积淀和传递的象征资本(或信息资本),并最终在交换之后获取资本的收益。就此意义而言,布尔迪厄说:“文化资本的象征性功效的最有力的原则,无疑存在于它的传递逻辑之中。”[3]

众所周知,交换或“传递”的前提是差异性的存在。正所谓“互通有无”,无论是交换,还是“传递”都要以差异性的存在为前提。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传播更是如此。作为符号消费的一种,文化产品的消费同样是一种差异性消费,没有独特性,没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独特的符号价值,文化产品就缺乏竞争力。不能进入交换领域,文化资源就不能转化为文化资本。所以,发展文化产业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文化差异中提取可用的文化资本。在当前文化全球化文化同质化大行其道的语境下,我们更加应该重视文化产品的差异性,而非同一性。对此我们有过惨痛的教训。当冯小刚拍摄由好莱坞哥伦比亚公司投资的《大腕》时曾说:“需要做的是,减少影片中的地域性,使受众更广泛一些,不仅仅是中国的南北方的问题,还要考虑到不同的语种。”[4]在把自己的影片推向国际时,冯小刚采取尽可能抹平文化的地域差异的策略,以更具同质化的形态去扩大文化认同的范围,结果遭遇惨败。究其失败的原因,梅特·希约特说得好:“只有当我们以自己的特色展现自己时,我们才可望得到别人的认同。企图径直接近符合国际口味的现存标准,至少在三个方面来看是失策的。首先,这样做会破坏对自我表现的真实性所做出的承诺,使获取国际认同的愿望南辕北辙;其次,如果我们根植于弱势文化,我们把握标准和达到标准的可能性便不会大;最后,要具有主流文化的影片制作技术,要使其摹仿能力让人拍手叫好,确是一件罕事。”[5]由此可见,差异性对于文化产品至关重要,事实上,我们也不乏由于成功地从文化差异中提取了文化资本而大获成功的文化产品,如《霸王别姬》、《洗澡》、《秋菊打官司》等,由于成功地将民族文化中独特的文化资源,京剧、方言和旧式澡堂等引入文化产品的生产,大大提升了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据此,我们可以并不夸张地说,差异性之于文化产品可以说能够点石成金,尤其是当我们的文化处于弱势地位时,这种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本就更加重要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体现文化差异的文化资本

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自然环境中所创造出的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体现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的文化形态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创性,这就决定了其具有独特性和惟一性及其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消亡的命运,有的已经消失。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景象,但是,不可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又是不可避免的,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的现实更加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而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的增值性,成为最能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并具备了进入文化产业,成为文化资本的潜质。

文化产业究竟能够生产怎样的差异,这是一直以来困扰着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迈克尔·波特提出“差异化”竞争战略后,企业家们莫不将其视为圭臬。但是,究竟实现什么样的差异化,各个企业理解的层次是不同的。起初,企业比较重视产品实用功能的差异,这表现为强调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然而,现在产品和服务变得越来越难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一方面,这种以实用功能为内容的差异的运作空间十分有限,人们所需要的实用功能并不复杂,过多的实用功能反而是一种浪费。另一方面,在人们基本的物质需求被满足之后,产品功能很难再成为人们购买行为的激励因素。而且,就技术层面而言,我们的文化产业在国际上并不占优势,如果只在技术层面争短长,无异于以吾之下肆对其上肆,所以,就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只有利用我们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我们的文化产品附加丰富的文化符号价值,才能使我们的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但是,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资源的开发还远远不够,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我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其优秀的民族传统和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其丰富,但有很多没有有效地开发、利用,包括民间手工业、民间戏曲、民间活动和传统节日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包括内隐性和外显性两个部分。比如民族服饰、特色建筑及生活方式等民俗文化及生活事项属于外显性部分,而民俗文化的深层次内涵则是内隐性的。它一般通过载体或文化氛围表现出来。高层次的民俗文化旅游是非常注重文化环境及文化氛围的营造,它不仅仅需要表征的民俗文化载体,而且还必须有一种能充分体现该文化的环境及氛围,即旅游者追求原汁原味的文化享受;民俗仿照景观在这方面是有其欠缺性的。我国历史悠久,民间文化的土壤丰厚肥沃,几乎祖国山山水水、一草一木,以至每座桥梁、每个街坊、每一种地方特产,都有着脍灸人口的美丽传说,这就使祖国山水、风物带有更浓郁的诗情画意、浪漫色彩,赋予旅游更多的文化内涵。正是这些大量的民俗传说、风物故事,强烈地吸引了游客,增加了旅游情趣。就旅游资源而言,要在保护文物资源的前途下,大力开发一些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景点,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开拓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以及红色旅游等等。就休闲产业而言,我们要开发工艺美术品、字画、珠宝以及花卉产业等。还有些公共文化设施包括科技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也要提高其文化价值。

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项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前,首先要做的是对该资源进行立项研究,对开发的可行性、投入产品等都要有实质性的分析数据,要找到一个适当的“度”,过与不及都应尽量避免。而且,既然是一个产业化的过程,那么必然受到投资环境、人力资源、投资渠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建立一个相对科学的准入制度,相对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然后就是要突出特色,说到特色,有人常常想到的仅仅是外在形象,其实特色是一种文化的反映,民族特色是民族文化的反映,地方特色是地方文化的反映。较之外在的形象或形式,特色产品所具有的深刻的人文内涵才是“特”之所在。而这恰恰是常常被我们所忽视的,有些地方人为建设民俗景点却不尊重原本民俗的基本习惯。如某地建设永宁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的房子,却舍弃了房中独具特色的象征女、男的中柱,而这种中柱不仅是家庭的象征,也是妇女颇受尊敬的标志。又如鄂伦春族的居民点,原本五、六个并排的“撮罗子”,变成了前后排列的现代格局,殊不知鄂伦春族房后有供神树,并排的“撮罗子”可以有效防止人们随便看到神,以示对萨满神灵的敬畏。还有的地方生搬硬套,搞所谓“标新立异”的“图腾柱”,柱上雕满西南民族的傩面具,看似民族风情浓郁,但却犯了相当严重的常识性错误。图腾柱本是北美东北部印第安人的信仰,在世界上并不普遍,中国有无图腾尚无定论,而且这种傩面具汇集的图腾柱既是对傩面具所代表的神灵的亵渎,也不是原本的图腾柱。这些凭主观想象,不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不但不能有效保护我们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还会对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仅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是极其重要,也是极其复杂的。但是,至少有一点是已经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应当遵循一定的“度”,达到某种“特”。而这种“度”与“特”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严格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征,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应遵循的真实原则、生态原则、人本原则、发展原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从而危害到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这是我们万万不愿看到的。

参考文献

[1]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2]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3]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第8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6] 齐爱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第6期,第20页.

第9篇:物质文化遗产范文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实例来看,产业化实际上盘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影响着发展地域文化、地域经济,某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已经成为该地整个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有些地区之所以誉满全球,依靠的恰恰是那里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拿吴忠市来说,其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总面积2.3万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130万人,回族总人口65.6万人,约占50.2%,是我国主要的回族聚居区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浑厚。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5万年左右,先民便在这块土地上劳动、生息。夏、先秦时代,为戎狄等少数民族部落游牧之地。春秋战国为煦衍戎居地,秦惠文王更元五年(前320年),于今盐池县境内首设煦衍县,大约辖今吴忠市全境,上隶北地郡,是为本地区,亦今宁夏境内有行政建置之始。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境内置富平县。隋唐时期属回乐县,西夏时期属灵州,元朝时期属灵州灵武县,明朝时期属灵州守御千户所吴忠设堡,清朝属灵州县,民国时期属灵武县。吴忠地理区域独特,交通运输便捷,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素有“水旱码头”和“天下大集”之美称,这里商贾云集,商贸发达,西域各国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不断涌入迁徙,形成了回族独特的人文环境和居住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吴忠市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稳定、人民富裕,依托区位条件、历史文化、民俗风情和产业定位,吴忠市正在着力打造商贸发达、回乡特色浓郁的滨河生态城市。

自2007年以来,通过整理、挖掘,吴忠市现已确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个(张氏正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点2个(万绨妮服饰、冯记沟传承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利通区何家棍、张氏正骨、回族服饰,青铜峡市南营武术杂技,同心县回族器乐(口弦)、回族服饰、花儿、回族箍窑、回族方棋、回族刺绣、回族剪纸、盐池县手工二毛皮制作、手工地毯制作、盐池皮影,红寺堡情景刺绣、赶毡;拟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利通区陈氏回医医技、老毛手抓、张家枪,青铜峡市牛首山庙会、回族二毛皮制作工艺、衡计传统工艺制作、青铜峡柳编、社火道具制作、胡氏赶毡、莲湖二锅头酿造工艺、小花灯制作,盐池县铁泉武术、盐池民间小调、说书,麻黄山民族礼仪;红寺堡回族酿醋、花灯制作。

宁夏自治区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部分市、县(区)设立了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仅仅能够维持办公、管理、申报等日常工作,而诸如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成果展示等工作基本无法开展,更谈不上大的发展。基于如此现状,如果能够将单纯的文化保护转变为文化产业创新,通过政策支持、信贷倾斜等措施,引导和扶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为“文化生产力”的商品,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文化经济化”。实际上,吴忠市的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具有极大的开发特质和开发价值,被充分挖掘了经济价值的文化遗产,不再单单是艺术品或者技艺等文化形式,而是被赋予了相应的经济价值,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