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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检查报告精选(九篇)

出院检查报告

第1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医院;门诊检查单;管理;策略

社会在不断进步与发展,医疗水平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门诊既是直接接受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场所,也是进行医学教育和临床科研,以提高医院科学技术水平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阵地。更多的高科技应用在医院的检查中,门诊检查单作为临床上诊断的重要依据,必须需要加强管理。如果检查单在管理中出现了问题,患者不能及时获取检查单就会影响诊断的效率,同时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事件。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根本的医院工作指导思想,首先要加强对门诊这一重要窗口的管理,提高门诊工作质量 ,这是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

1门诊检查单规范管理的意义

对门诊检查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相关的管理人员在工作当中会更加的有责任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制定详细规范的管理制定,对检查单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归纳整理;同时会减少报告单未领取现行,在执行过程中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重视保护患者隐私,及时主动联系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患者的服务满意度。

2医院门诊检查单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医院门诊检查单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在诊疗的高峰时期容易出现混乱,①医生填写报告单不规范,有些医生的字迹潦草,使患者看不清楚,这样在提取检查单时就会造成一定影响,不能及时找到相应检查单;②秩序的混乱,大多数患者由于紧张、焦虑的心情都想要及时获取自己的检查报告单,再加上缺乏护理人员的维持与管理,导致患者自行随意翻拿报告,这样容易出现错拿、把报告弄丢的现象;③医护人员对设备机器操作技术水平不高,一旦打印报告单的仪器出现了问题时,不能及时打印报告单,从而影响临床医生正常的诊疗工作;④由于诊疗高峰期医护人员工作较多,在工作时为了提高效率而忽略质量,在患者取报告单时告知不明确,这样容易致使患者漏拿自己的检查单;最后,由于医院的检查项目较多在管理上增加了难度,如果再缺乏科学的管理方式,更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1]。

3提高医院门诊检查单管理措施

3.1规范检查单填写内容 由于一些医生为了简单方便只是按照自己的思路填写,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填写,这样就会导致患者不容易理解报告单的内容,在管理中必须要加强规范报告单填写的标准。同时也需要注意规范书写字体工整,不能太潦草。比如在CR检查中的报告,医生需要逐项填写,一般项目,X线CT片号,检查日期、报告日期,这些内容必须要填写清楚,最后检查医生需要签全名以及工号。

比如采血人员在采血前先要核对患者的姓名、年龄等进行核对,在打印化验单时也需要认真仔细核对,不能出现任何失误。

3.2对门诊检查单实行科学发放的方式 在门诊检查单发放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需要进行分类、集中式发放。首先需要护理人员根据不同的检查项目进行归纳整理,一般按照日期的前后依次放入文件夹内;其次,在发放时需要经过患者核对后,如果没有任何问题时就把相应的检查单交给患者[2]。如果是在门诊诊疗的高峰时期,需要在检查室增设导诊岗位,来维护现场检查秩序,必要时可以给患者讲解有关宣教的知识,适当的缓解患者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减少错拿、漏拿等现象,为患者的检查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护理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自身职责,规范操作,管理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需要不断的学习与进步, 明确自己工作内容与职责,认真做好检查单分类管理的工作。同时在工作中需要需要树立良好的服务品格,在工作中要有耐心以及同理心,为患者提供优良的服务。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要规范护理人员的管理措施,患者在提取检查单时要进行实名登记,避免重复提取现象,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就有据可查。

门诊检查单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检查单的管理,避免检查单丢失,在下班后无人值班的情况下需要把检查单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并且需要加锁保管,避免丢失,造成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3.3设计科学合理的检查单页面 在医院门诊检查单上需要增设一些项目,首先,需要患者详细填写自己的出生年月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同姓同名的患者由于出生年月日表述不详造成错拿的现象。其次,需要在检查单上增设患者的联系方式,这样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就可以及时联系患者[3]。

3.4采用报告单提取 为了方便患者提取自己的报告单,可以利用提取单进行提取,报告单上有患者姓名、取单具体时间、地点、检查项目、检查单数目、送检科室登封,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患者的取单质量,患者在规定的时间来取单,即节约了患者的时间,也提高了医院的服务质量[4]。

3.5与患者进行沟通 门诊医生在开设检查单时需要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患者的详细信息。同时检查单管理人员也需要与取报告的患者进行沟通,患者如果出现不懂的地方就会询问管理人员,在这时管理人员需要用很专业的态度为患者解惑答疑,这就需要护理人员在平时工作要不断的学习和进步,掌握自己科室中的一些基本指数和治疗方案,医院的科室可以开展一些学术讲座,鼓励护理人员参加,了解各类新知识以及学术信息,更好的为规范医院门诊检查单服务[5]。

3.6加强与检验科室的联系 门诊检查单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与检验科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以免造成检查单丢失[6]。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应该及时与检验科取得联系,把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

4讨论

对医院门诊检查单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同时使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检查单遗漏的现象。在服务的过程中以患者为中心,在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真正做到方便患者,避免患者由于区报告单在各个科室之间奔走,节约了患者的体力和时间。总之,为了提高医院服务的整体水平,对门诊检查单的管理措施必须要重视起来,节省患者就诊时间,为临床医生及时提供诊断依据,为我国医疗事业作出相应贡献。医院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以此来约束门诊部门检查工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各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把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检查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绍群.门诊检验、检查报告单规范化管理探讨[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4,04(25):549-550.

[2]阮春燕,陈峰敏,沈辉.集中分时预约在门诊检查管理中的应用[J].医院管理论坛,2014,06(31):34-35.

[3]张士红,焦仲苗,赵明贵.门诊医生管理[J].中国社区医师,2014,30(30):166,168.

[4]方孝梅,蒋飞,杨婷,等.精益管理在门诊流程改善中的应用[J].西南国防医药,2012,01(22):77-78.

第2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3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第4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入笔录。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宣布释放。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5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医院PACS/RIS建成后临床科室开具规范的申请单及电子医嘱,患者到影像科检查时首先由登记室对患者的信息进行统一编码,按照相应时间规定进行预约,并将此信息分诊到指定的设备,影像科医师对特殊影像学检查患者进行集中告知签字。影像技师通过排号和(或)叫号系统进行队列管理,按照病情需要进行检查,从工作列表中调取共享的患者信息,并将所得到的图像由影像设备传到服务器,PACS/RIS将患者的检查号与图像号进行关联,医师将资料传送至PACS/RIS,通过PACS/RIS立即上传给临床医生工作站,影像胶片由护士整理后分发给患者。所有的影像检查资料由PACS/RIS保存管理,具有3年以上的在线储存期,为后期调阅及质量控制统计提供保证。在检查申请预约分诊影像处理诊断报告质量控制统计的流程中,严格按照医院诊治规范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医院信息的共享,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及服务水平的提高。

2PACS/RIS在医院信息化管理中的优势

将医学影像数字化,实现无胶片、无纸化管理是现代化医院建设的趋势,PACS/RIS作为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提供医院临床诊疗过程和其他医疗相关过程所需要的医学影像支持服务,为医院改善医疗管理、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供了信息保障。

2.1PACS的应用优势(1)PACS已经成为了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中非常重要的技术。PACS利用网络技术将医院的CT、CR、DR、MRI以及US等影像检查相连接,并将数字化的图像信息传送到服务器进行分类、归档和储存,依照医生的需求将相关影像提供到所需要的节点,使影像能够长期保存,信息能够共享,以及无胶片传送和存储。图像的多重处理支持多平面重建(MPR);最大密度投影(MIP)和容积重建(VR)等三维处理能力。(2)将INFINITTPACSG3技术与原有青蓝mini-PACS技术相比较,其应用功能明显增加。通过原始数据的共享,在每个工作站均可完成图像的查询、显示及打印等操作。尤其是随着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及医用显示器的应用,使每个影像诊断工作站均可进行CT图像三维重建及三维成像。同时INFINITTPACSG3还可对图像自动排序编码,在大规模体检时其优势凸显。原有青蓝mini-PACS继续保持运行,既可以保证原有数据在线查询也可以做为应急情况下临时替代方案。

2.2RIS的应用优势(1)检查申请管理。检查的工作站根据医生处理检查医嘱,医师的医嘱必须注明检查类别、部位依据等具体的检查方法。同时自动绑定费用,在完成检查后自动收费;支持Worklist功能;提供在医院信息系统中查询患者信息登记资料及交费情况。(2)分诊叫号管理。根据临床病情进行患者分类,依照先后顺序、急诊优先以及保证“绿色通道”的基本原则进行分诊,同时在检查室门口自动叫号。尤其是在电话预约后可以保证“绿色通道”为危重患者检查。(3)报告编辑管理。医生在书写报告前首先进行图像质量评片,然后依照患者分类,明确分配给各岗位的相关医生,保证急诊患者在半小时内拿到结果,对于危重病及传染病患者主动联系临床。出具报告前可调阅既往影像检查结果及相关临床电子病历,书写报告后交上级医师审核签字,必要时可以集体阅片或专家会诊讨论。(4)诊断模板。方便灵活的诊断定义模板可提高报告生成速度。同时与PACS/RIS研发部门取得联系,自动审核报告内容,避免出现栏目写错、部位误写及报告出现低级错误等情况。(5)查询管理。由于PACS/RIS对各环节精确至分秒,对登记时间、检查时间及报告时间均进行严格的时间管控和查询,当出现急诊报告等待时间过长的情况时,可以集中医师专门书写急诊报告,分类显示各检查部位、检查时间及检查设备的工作情况。(6)统计管理。依照查询数据统计出甲级影像胶片率、阳性率及临床符合率,进行信息化的质量控制。通过系统可以统计科室检查量、业务收入及胶片材料支出等进行效益分析。

3结语

第6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院;检验科;实验室信息系统;LIS;构建策略

引言:

现如今,我国大部分省级三甲医院都已经构建了符号自己医院特色的检验科实验室信息系统LIS,但是县级与县级以下的基层医院发展相对于落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才先后引进了大量的先进医疗设备来推动基层医院的发展。随着基层医院入驻进了越来越多的先进医疗检测设备,临床实验科室的越来越好的发展,基层医院检验科实验室也应构建出属于自己的信息系统LIS,提高与完善检验科室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大大的促进检验科室的发展,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产生。

一、信息系统LIS的构建

基层医院检验科实验室信息系统LIS的构建材料分为硬件部分与软件部分以及LIS的主服务器等几大大部分。除了需要放置在信息核心区的LIS主服务器外,基层科室检验科实验室信息系统LIS的构建中硬件部分主要包括6核的处理器、大容量内存卡与硬盘、多功能网卡、自助报告打印机以及为各个科室配备扫描枪、条形码打印机与报告单打印机等。软件部分则主要需要配备最先进LIS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工作站操作系统等材料。

二、系统模块构建

基层医院检验科实验室信息系统LIS是有多种系统模块构建而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检验科、门诊以及住院科之间的工作联系进行协调,还对检验作业流程进行了系统科学的规范。1、一般检验报告系统。生化、血常规、免疫、体液以及核医学等这类工作都是属于一般检验报告系统范围之内的。一般检验报告系统都具有检验结果分析、处理、查询以及数据统计修改等基本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为医生以及患者带来方便,提高了相关检查人员的工作效率。2、微生物报告系统。微生物报告系统主要负责的是标本的接收到菌种保存的全部工作。由此作为微生物报告系统的基础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上传报告打印,为检验结果的精确性带来很大的保障。3、其他图像报告系统。图像报告系统中则有血球图形、蛋白电泳图形以及尿沉渣分析仪图谱与等一系列的图像检查报告。一些特殊项目的分析图也属于图像报告系统的范围内,例如:糖耐量、骨髓精子一类的数据图形。4、主任管理系统。主任管理系统对内则是对实验室中工作人员、医疗器械设备、日常工作运行以及实验室财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系统,对外则是负责业务的展开以及特殊事件的应对等工作。主任管理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办公的现代自动化以及改善了检验科室的工作效率。

第7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后,我院党委行政认识的起点比较高。在接受国家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后,曾赴广东、山东、浙江等地考察学习示范型高职院校科学发展的宝贵经验。今年初省第17次党建工作会议后,院党政领导集中学习王国生书记和沈健厅长的报告,开始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筹划和准备。3月7日召开动员大会以来,根据省高校工委《学习调研阶段的指导方案》的要求,在省指导检查组的帮助指导下,努力完成规定动作,积极创新自选动作,顺利取得了学习调研的良好成果,从今天起,将正式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省高校工委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案,并传达了中央四月一日召开的省属高校学习实践活动研讨会精神。现在我代表院党委对第一阶段学习调研进行总结,对第二阶段分析检查进行部署。首先讲一讲学习调研阶段的活动情况。

最近院党委对这一阶段基本情况进行总结,认为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估价:

一、紧张有序地开展了学习调研活动。

活动时,我院紧跟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全体党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人大代表、无党派人士400多人参加了动员大会。大会以后,大家把学习放在首位。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安排集中学习时间超过了规定的20学时,连同听辅导报告和观看专题电视片,多达27学时。把开展调研活动作为这一阶段的重要环节,从3月10日起院党政5位领导同志带领3个调研组围绕6个课题展开专题调研。先后有系主任、处室负责同志、教研室主任、教师、班主任、机关工作人员及部分学生代表700多人参加了座谈和访谈。分发调查问卷1650份,形成了4份专题调研报告和综合调研报告。17个党支部分别展开调研,写出支部调研报告14份。各类调研收集90多条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纳出有关和谐稳定、体制机制、师资队伍建设、开源节流和作风建设等5个方面问题,为下一阶段分析检查提供了依据。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学习调研阶段着力抓好的又一项重要活动。院党委、各支部分院系两个层面统一安排思想解放大讨论36场次。讨论围绕什么是科学发展、为什么要科学发展、过去有没有科学发展、今能不能科学发展、怎样才能科学发展、我为科学发展做什么贡献展开,重点讨论了如何“特色强校,科学育人”。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多很有价值的意见。

二、注意根据高校特点抓学习调研。

这次学习调研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领导率先垂范,典型引路。活动中党委一班人亲自起草动员报告,亲自组织动员大会,亲自参与各项活动,3名副院长亲自动笔撰写学习体会在简报上发表。运用典型示范,确定教务处、信息系为先行试点单位。院党委先后召开了5次会议,带头学习上级文件、分析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学院主要问题。基本上做到了领导带动了中层,中层带动了党员,党员带动了群众。广大师生员工看到领导同志的决心和诚意,调动了积极性。他们说:“领导有诚意找问题,我们有诚意提意见”。其次,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学习既坚持原原本本阅读规定文件,又邀请专家作辅导报告,四次观看系列电视片《重托》。土木系支部会同后勤集团支部,还把学习文件和组织党员参观新农村建设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基础部主动把科学发展观编进教材,向一年级2000多名学生印发了知识竞赛题,组织开展竞赛。应用艺术系等召开了科学发展观专题班会,推动了学生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再次,自觉联系实际,坚持求真务实。经贸系党支部结合本系专业近年报考人数逐渐减少,讨论了今后生存问题,提出了“营销专业”要“营销”的口号,决心加强招生宣传,重新崛起。机电系根据高职培养人才特点,提出了“教学要改革、教师要改型”的建议,加大了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力度。招生就业处深入分析近几年学校招生利弊得失,从科学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同时,学做结合、边查边改。院系对调研中收集的90多个问题,及时分类,对需要下一步系统研究解决方案的,计划放在下一步解决,对容易解决的具体问题,立即整改。针对教职工意见,学院对办公室和图书阅览室布局作了调整,扩大了教师和学生阅览容量,增加了开放时间。全院已整改类似具体问题10个。

三、注重成效抓学习调研。

第一阶段的初步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大动员”提高了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全院60%教职工直接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后较好地克服了“活动与己无关”、“本人无能为力”、“时间难以安排”、“本院问题不大”等错误观念,提高了积极参与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其次是,“大学习”提高了党员干部理论水平和认识水平。大家普遍认识到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和内涵;必须在服务地方服务社会上取得新进展;机关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同心协力为“申办高职本科,创建民办名校”作贡献。再次,“大调研”找准了前进方向。学院调研找到了“申办高职本科,创建民办名校”5个方面主要问题,系部也结合自身实际找出了各自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打了基础。同时,“大讨论”在全校形成了科学发展的共识,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讨论中,大家说:回顾学校过去,展望学校未来,我们心情舒畅。民办院校国家不拨一份钱,完全靠自我发展完善条件很不容易。我校在过去发展中对硬件投入较大,但教师工资待遇比公办院校较低,希望今后注意用待遇留人。学院领导能正视存在问题,我们表示高兴和理解,要同心协力为克服眼前困难,科学发展共谋长远利益。不少人表示:江海学院不是国办的,也不是私立的,是全体教职工的学校,教职工利益和学校利益是一致的。江海兴,教师好。我们与学校命运紧密相连。应爱护学校、关心学校,为学校科学发展出大力。

四、寻找薄弱环节,继续深化学习调研。

我院前一阶段活动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据反映:一是这一阶段时间短,任务重,日程安排偏紧,有些工作难以做深做细。二是系部处室在活动中存在不平衡性,学习效果也有差距。三是总体上大家能够紧扣主题发表意见,但也有少数同志具体意见提得多,如何从大处着眼共同探讨科学发展,立足点不够高。四是,提高到理性认识高度思考问题还不够理想,对讨论中提出的新理念、新看法梳理不够及时不够深入,理论成果比较单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党委强调要把学习调研贯穿全过程,准备结合分析检查深化学习调研,结合整改落实深化学习调研,结合当前申本建设深化学习调研,结合十周年校庆总结十年办学经验深化学习调研,目前已开始组织实施。我们一定要把重学习、重调查作为继承党的传统、加强自身建设的永恒课题,更好地贯彻到今后领导工作的实践中去。

下面,我讲一讲党委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部署。

首先我们要提高对分析检查意义的认识,明确分析检查的总体要求。搞好分析检查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这一阶段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过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接受群众公开的监督和检验,有助于增强党员和党的干部的党性修养;②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承上启下、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做好了,整改才有明确的方向,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质量才有保证;③分析检查形成高质量的文字报告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指导学校今后科学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的引领作用;④分析检查对院(系)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检查,锤炼我们用科学发展观发现问题、正视问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

分析检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围绕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两个环节,梳理提炼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指导学校今后科学发展的分析检查报告。这一阶段的时间安排是从4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基本结束,约40天左右。这里侧重讲讲这一阶段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要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工作(从4月中旬-5月底)。

要在第一阶段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党员干部研读中央指定的学习内容,结合学习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文章。学习中要进一步紧密联系实际,坚持学习科学发展观与推动科学发展相结合,坚持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统一。要注意做到四个“紧密联系”:紧密联系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部署要求,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我校要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为地方服务等工作。紧密联系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着力维护学校稳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紧密联系本校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形成关于学校科学发展的共识。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推动申本建设、搞好今年招生,推动校园建设,组织好十年校庆。

二、充分准备开好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会(4月中旬——4月底)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汇总、梳理意见,积极采纳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班子成员之间通过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三是认真撰写发言材料。材料一写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二写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三写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校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确定在4月28日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我院确定的范围是党委委员、部分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党外人士和群众代表。准备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指导。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要到各自联系点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会后,要将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报高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支部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欢迎大家对我们领导班子提意见。在开好校、院(系)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认真组织全校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希望全体党员重点围绕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个人先锋模范作用踊跃发言。

三、起草和修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4月中旬-5月中旬)

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做到“四个写清楚”:一要写清楚在学习调研基础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本校、院(系)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形成了哪些共识;二要写清楚党的十六大以来本院(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深入分析产生突出问题的主要根源;三要写清楚院(系)科学发展的主要思路,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努力在一段时间内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写清楚院(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改进作风的具体措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思路、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对策措施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起草分析检查报告时要重视系统梳理院(系)和师生、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尤其是要原原本本汇总大家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使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反映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要在5月初至5月中旬反复修改完善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首先要分别召开校机关处室、基层单位、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其次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会议让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要专题研究。校级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送审稿)于5月20日前呈报省指导检查组。

四、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5月25日前)

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拟组织学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党员代表、教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及师生代表200人参加评议。采用适当、有效的方式组织评议,拟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大会、书面接受评议等进行评议。评议内容要同分析检查报告内容相统一,评议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评议领导班子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评议领导班子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行不行;评议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修改完善并公布分析检查报告。(5月底前)

第8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一、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大传染病防治监测管理力度

组织本单位和辖区医疗机构业务人员学习和培训《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开展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提高重点传染病监测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除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外,每年最少组织两次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地处理,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依据《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在接到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不明原因疾病有暴发流行趋势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报告时,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本辖区发生的所有暴发疫情(包括非法定报告传染病)均要立即上报并迅速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和传播特征,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尽快控制。在疫源地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规范填写流调表。除甲类及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外,其它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必须于3日内完成。

三、霍乱、腹泻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腹泻病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霍乱和腹泻病防治专业组织,并按规定设置留置站。

(二)落实各项综合性措施

1.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任务

(1)建立腹泻病门诊:

①腹泻病门诊的设置要符合创建部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市及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要有单独的腹泻病门诊区,区(县)级医院开设单独的腹泻病门诊,乡镇级医院设专桌。要求功能区域设置合理。腹泻病门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诊,24小时应诊,做不到24小时开诊的单位,兼职科室(如急症科)要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和各项处理工作。

②对就诊病人,一律填写全省统一的“腹泻病门诊病人登记簿”。如系外地来的病人,应登记其详细地址、单位以及现时投宿地址。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严禁漏登,漏项。腹泻病门诊处方、化验单要有“腹泻”标记。每旬向区疾控中心,做门诊数旬报。

③县(市)区以上医院及有条件的乡镇级医院,应备有检验所需霍乱快诊筛检试剂、细菌培养试剂。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对就诊的水样便病人应作霍乱快诊筛检和细菌学培养。要求全年霍乱弧菌分离培养率必须达到10%以上。无培养条件的单位,可进行O1群和O139群快诊试验,或将标本送指定单位检验。

④为落实“省腹泻病控制规划”,各级医疗单位应继续大力推广口服补液疗法,改善腹泻病例处理,口服补液盐的使用率要求达90%以上。

⑤发现霍乱疫情,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处理。对霍乱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要严格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凡分离出霍乱弧菌,应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进行初步鉴定,并按规定进行疫源地处理,同时将菌株附上“菌种上送表”,由专人逐级送市疾控中心进行鉴定。

⑥腹泻病门诊应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与隔离消毒制度,并遵照执行。

⑦痢疾、伤寒副伤寒、其它感染性腹泻病,一经确诊立即填卡、报告,分离出的菌株上送区疾控中心,每所医院上送痢疾菌株至少5株。

(2)建立腹泻病防治机动队。2012年我区确定2处成立腹泻病防治机动队: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机动队和传染病医院,机动队要配备抢救病人必需的药械、交通工具及消杀药械、防护用品,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4月份将机动队名单、值班电话报送市疾控中心。市传染病医院要备足治疗病人的房屋、床位和药械,做好接收及抢救治疗霍乱病人、带菌者的准备,并负责散发病人的运送工作。

(3)业务培训、检查和总结。各医疗机构要对腹泻病门诊医护人员、检验人员及机动队队员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业务技术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医务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各单位要定期对本院腹泻病防治工作组织检查,及时向医务人员传达疫情动态。培训与医院自查均要有记录。11月中旬将全年腹泻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区疾控中心。

2.疾控中心任务:

(1)建立腹泻病防治机动队。区疾控中心应于5月1日前组建腹泻病防治机动队,配齐疫源检索、疫情处理所需的检验用品、消杀药械、抗菌药物、个人防护用品、车辆和疫情值班电话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有重点的开展疫源检索。对腹泻病人、重点人群、食品、饮用水源和其他外环境标本的检索,每月选择2~3处饮用水源及20份海水产品、可疑食品或其它的外环境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腹泻门诊病人快诊率要求达100%,霍乱弧菌培养率不少于10%。霍乱阳性标本及痢疾菌株收集于10月31日前上送市疾控中心统一进行鉴定,市区不少于15株。区重点人群检测不少于100份。

(3)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仍实行霍乱疫情零病例周报告制度。发生腹泻病暴发疫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样检测和进行疫情处理,处理结束后填写暴发疫情报表和处理小结报市疾控中心。

(4)督导检查。在腹泻病门诊开诊前、后要进行检查,开诊小结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及时上报。

(5)伤寒、副伤寒和细菌性痢疾的防治。接到疫情后,流调及疫源地处理应于接到报告3日内进行,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个案流调表及疫源地处理小结,并于来年3月份之前进行疫源地二次处理,做好伤寒、副伤寒的查源灭源工作。

(6)O157∶H7大肠杆菌感染的防治。县级及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其它医院,要备好病例诊断的检验试剂和诊断血清,发现O157∶H7感染的可疑病人(如血便、血性腹泻的病例)要登记报告并及时采样,进行O157∶H7大肠杆菌的分离培养。根据卫生部的要求,O157∶H7感染按乙类传染病的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

(7)手足口病的防治。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传染病,易在儿童中造成暴发流行。本病尚无特异性治疗方法。按照济卫疾控发[2007]13号文件《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四、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流感、猩红热和水痘等是我区重点防治的呼吸道传染病,2012年要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好技术、物资储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SARS、人禽流感、流感大流行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预案,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技术专家小组、疫情处理小组等,并制定具体可实施的各项工作制度。要做好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人禽流感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技术演练,为疫情处置做好技术储备。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治相关呼吸道传染病及疫情处置能力。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层层培训,以提高有关业务人员诊断、处置及控制传染病疫情的能力。

(三)继续做好重点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诊断、排查和处置人禽流感和SARS的相关病例。

(四)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疑似或确认的动物禽流感疫情,疾控机构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照《省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做好SARS、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应急处置及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猩红热等其它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继续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对出现的预警病例及暴发疫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工作

医院管理和消毒工作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专业工作规范》、《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全国疾控机构工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市疾控中心《2012年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要点》等要求执行,加强对辖区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的督导和检查,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1.健全组织机构,适应形势需要。各医疗单位要成立专门业务科室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从卫生事业发展和疾病控制工作大局出发,把专业精、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消毒岗位上,以应对传染病消毒、医院感染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加强培训指导,提升队伍素质。今年,省疾控中心将继续举办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人员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医疗单位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积极参加。加强消毒队伍能力建设,提高消毒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技术水平。

(二)传染病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1.加强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源地消毒处理和监测评价。消毒装备及药品的储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健全各级应急消毒队伍,达到人、财、物三落实,随时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新发传染病消毒任务。

2.做好疫源地消毒工作。提高传染病应急消毒处理及时率,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工作职能,开展对传染病疫区、疫点进行消毒处理和监测评价,处理率达99%以上。处理记录、监测评价资料齐全,及时上报监测报表。

(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2012年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导和考核机制,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卫生质量的督导、考核与评价工作,特别是乡村卫生室和个体行医定期检查督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督导率达95%以上。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5)现场检查。开展辖区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托幼机构等单位的委托消毒监测工作。

(四)加强信息管理与经验交流

加强消毒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为全区医疗机构消毒和医院感染工作提供经验交流平台,提高我区消毒和医院感染控制水平。

六、病媒传播性疾病的防制

病媒生物监测是传染病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30%与病媒生物有关,其中的疟疾、乙脑、丝虫病、登革热等,通过灭蚊即可以控制其发病;登革出血热在疫苗未问世前,灭蚊是其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可见媒介生物控制的重要性。市病媒生物监测属国家重点传染病监测项目,为了解我区病媒生物的动态变化,落实国家病媒生物监测方案,为防制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传播源的监测、防制、标本制作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其中蚊蝇的监测从3月底开始,蟑螂和鼠密度全年监测,并与区爱卫会密切合作做好“四害”的消杀工作。

七、疫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

1.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

(1)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报告制度,保证每天报卡及时(诊断时间与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区疾控机构疫情室电话报告。

(2)继续规范医疗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报告等工作。要求传染病报告卡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符合逻辑性。区疾控中心每月对传染病报告卡的报告及时性,规范性,填写质量等进行评估,并进行反馈。专病报告管理系统推送到传染病疫情直报系统的死亡病例应遵循《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年试行版)要求。

2.继续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加强报告系统的管理,网络直报人员每月要进行传染病报告卡的导出,切实做好疫情数据的管理工作。

3.继续做好门诊日志的管理工作

根据济卫防字[1995]第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日志管理的通知”精神,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传染、内、儿、妇、皮肤、中医、肠道、性病、急诊、放射、口腔和肝病(或感染性疾病科)等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要按要求,认真做好门诊日志的记录及各种传染病的诊断、报告工作。住院部(或各病房)应设有病人入、出院登记和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基本项目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初复诊、诊断及结果、检验日期等项目。疫情报告员要做好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填写、报告的检查指导、调查核实和录入报告等工作。

(一)在健康体检过程中或采供血机构医学检验机构执业活动中,检测出的传染病病原阳性者时,均按病原携带者进行报告。

第9篇:出院检查报告范文

(1)检验申请:①医生站录入检验申请单;②可打印多种形式的检验申请单,如:标签、条形码等。(2)样本采集:①门诊患者可在采样处打印标签或条码;②住院患者可在护士站工作站打印标签或条码;③可记录采样者、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样本描述等。(3)样本核收:①可按照执行科室、日期、患者标识等条件对比核收检验申请;②可在样本核收的同时自动计费。(4)样本检验:①计算机不仅自动接收仪器检验结果,还能向仪器下载检验任务;②可键盘录入、修改检验结果,包括单个和成批方式,同时写入日志系统;③自动生成计算项目,判定结果高低状态,标示结果异常状态危急值判断,同时发送至医生工作站;④可区别常规报告、急诊报告、打印报告、未打印报告。(5)报告审核:①可以单个报告审核,也可以批量报告审核;②可以按照设定规则自动审定检验结果。(6)报告:①自动向相关科室通过网络发送常规、急诊检验报告;②自动将异常检验结果通过网络发回申请科室工作站;③单个或成批打印检验报告。(7)查询:①可按病案号、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区、病房、病床、检验医师、检验项目等条件进行查询;②可按单项条件快速查询;③可按多项条件组合复杂查询。(8)统计分析:①相关分析图:相关直线方程、相关系数、直方图人工比较;②正态分布图:t检验t值变异系数等;③细菌有分离率统计,阳性率统计等。(9)报告打印:①提供多达十种以上报告样式由用户选择;②提供远程报告打印。(10)检验计费:允许录入检验住院时收费、检验科收到检验申请时收费、报告时收费。(11)权限管理功能:①具备完善的日志管理,可记录每个进入系统人员的操作内容;②具备多层权限控制,不同组、不同检验技师拥有不同的操作口令;③具备多种权限管理,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操作权力。(12)微生物学模块:①含有完整规范的细菌/抗生素分类库;②培养结果的默认自动输入;③阳性率及跟踪;④细菌发生率及跟踪;⑤抗生素耐药性及跟踪。

2业务流程

①门诊流程:CIS门诊医生开电子检验申请单,CIS系统完成检验自动划价,并打印电子检验申请单,患者持电子申请单到收费窗费,HIS收检验费并打印检验发票,患者再持检验交费发票与检验申请单到检验科登记处登记(刷条码登记)并打印检验标本条码,之后到抽血窗口排队抽血,由抽血员贴标本条形码标签,之后进入检验LIS的业务流程,检验报告出来后同时传递到CIS系统中,在门、急诊医生站上可以阅览检验结果,患者也可刷条码打印检验报告。②住院流程:CIS住院医生开电子检验申请单,CIS系统完成检验自动划价(可打印电子检验申请单),护士审核检验医嘱,打印标本条码并执行(抽血、贴条码),送标本到检验科,检验科登记处刷条码登记核收标本并连接自动HIS记费。之后进入检验LIS的业务流程,检验报告出来后同时传递到CIS系统中,在住院医生站上可以阅览检验结果,住院患者历次检验结果都可查阅。

3应用LIS系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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