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所得税率范文

所得税率精选(九篇)

所得税率

第1篇:所得税率范文

应税所得率等于应纳所得额除以销售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所得税负担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一项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尺度和标准。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所得税率范文

关键词:递延税款 时间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 递延法 债务法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就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就称为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对于时间性差异,会计上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账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进一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无论是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都反映在递延税款中。同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它们对所得税费用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当税率发生变动时,二者的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步骤大致分为三步:一,计算应交所得税;二,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即递延税款发生额);三,确认所得税费用。即使税率发生变动,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的结果是一致的。而递延法与债务法此时在处理时间性差异的方式上是有差别的,从而导致两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费用不一致。由此看来,税率发生变动时所得税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下面就分别介绍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下如何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一 递延法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递延法下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现行税率;2、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原有税率计算,即: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本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原有税率

二 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债务法下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也有两种情况:1、各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不论是发生的还是转回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都用当期税率计算,即:各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本期适用税率(税率变动当期除外);2、税率变动当期应按新税率对递延税款帐户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为:税率变动当期时间性差异的期初余额 ×(原有税率-现行税率),那么,税率发生变动当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当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当期税率 ± 税率变动当期时间性差异的期初余额 ×(原有税率-现行税率)。这样处理的优点是:不论税率升高或是降低的情况下,我们都可以根据此公式进行计算。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正确确定加号与减号,即:税率变动当期递延税款发生额在贷方的,此处取“+”号;税率变动当期递延税款发生额在借方的,此处取“-“号。

三 实务操作

通过上述处理就可以清楚地了解递延法与债务法各自的会计处理方式,现举例说明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程序。

A公司与2000年12月25日购入一台设备,原价600000,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税法规定可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6年。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00000(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从2003年起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改为30%,则递延法和债务法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如下:2001年至2006年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如表1—1所示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会计折旧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税收折旧 200000 160000 120000 80000 40000 0

为了便于比较,现将两种方法用表格的的形式列出:

1.递延法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税前会计利润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时间性差异

(100000)

(60000)

(20000)

20000

60000

100000

应税所得

300000

340000

380000

420000

460000

500000

所得税率

33%

33%

30%

30%

30%

30%

应交所得税

99000

112200

114000

122000

138000

150000

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

33000

19800

6000

6600

19800

32400

所得税费用

132000

132000

120000

115400

118200

127600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3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198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2200 借:所得税120000

贷:递延税款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4000 借:所得税

115400

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2000 借:所得税118200

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8000 借:所得税127600

递延税款 3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0

(表中的时间性差异栏内,带括号的表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带括号的表示本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

各期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根据上面讲到的公式可以一一推算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对2006年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的处理:当2005年转回时间性差异后,2001年时间性差异的余额为20000(2001年初为100000,2004年转回了20000,2005年又转回60000);2006年转回时间性差异中有20000属于2001年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差异,另外60000属于2002年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差异,这两者应按2001年和2002年的原有税率33%计算,还有20000则属于2003年发生然后在本期转回的差异,则应按2003年的原有税率30%计算。即:(20000+60000)×33%+20000×30%=32400

2.债务法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税前会计利润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时间性差异

(100000)

(60000)

(20000)

20000

60000

100000

应税所得

300000

340000

380000

420000

460000

500000

所得税率

33%

33%

30%

30%

30%

30%

应交所得税

99000

112200

114000

122000

138000

150000

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

33000

19800

1200

6000

18000

30000

所得税费用

132000

132000

115200

116000

120000

120000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所得税132000

贷:递延税款 198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借:所得税115200

贷:递延税款 12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00 借:所得税116000

递延税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2000 借:所得税120000

递延税款

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8000 借:所得税120000

递延税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0000

债务法下则不需考虑时间性差异是当期发生的还是以前发生而本期转回的,只需对税率变动当期的递延税款账户的期初余额按新税率进行调整,如本例中是在2003年税率由33%调至30%,则应对2003年递延税款账户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根据前面提供的公式计算得到调整数为:(100000+60000) ×(30%-33%)=-4800,则税率发生变动当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20000×30%+(-4800)=1200。

通过以上举例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点: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时,由于递延税款的帐面余额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并不随税率变更而调整,所以税率变动当期的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而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税率变动的当期就对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就行了调整,当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只要统一按新税率计算,不必逐一按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使税率变动以后的核算工作变得简单。(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第3篇:所得税率范文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率是指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所得税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效率 公平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现状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大大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185亿元。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87%,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对数额还是两大比重(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都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就业及收入结构的现状。2007年,其中来源于工薪所得的收入占54.1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通过以上对个税法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和结构比例都比较合理的反应了我国的经济现状。

二、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是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税收效率原则表现为税种的选择,税制结构的确定,税率抉择和税收征收的便利等等。假定政府要取得同样大小的税收,可以开征所得税(直接税),也可以开征商品税(间接税)。但是所得税对消费者的效用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商品税不但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而且还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所得税仅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因而它的影响较小。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通常认为公平是一个有关分配的概念。公平原则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征时应使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能力相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使各个纳税人与其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是指税收对收入再分配应依据公平原则或公平目标。可是公平标准有机会标准、效用标准和均等标准。机会标准是指机会均等,即参与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如果一个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不管收入分配结果差异怎样,都被认为是公平的。效用标准是指要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标准,即公平收入分配使社会效用极大化。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个人边际效用相等,因此收入分配公平与否就看个人边际效用是否完全相等。均等标准是指个人均等财富或收入均等分配,也称为平均主义分配。具体来说,税收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做到谁受益谁交税,谁受益多谁交税就多。因此,在税收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累进程度的累进税制通常被采用来实现税收公平。比如实行累进制的所得税,随着个人的收入增加,税收占收入的比例递增,高收入者纳税占其收入比例高于低收入者,从而缩小税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达到均等收入的公平分配目标。

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和效率,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能直接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相对其它税种来说,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容易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占有的数量。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流程中的最后环节,是政府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最后时机。个人所得税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分配机制主要凭借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每个人的要素禀赋各不相同。另外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社会经济中,机遇所得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政府分配机制是通过政府政策实现个人收入再分配,其手段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税收,而其中个人所得税又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分配通过无偿地从要素所得和机遇所得中取走一部分,再给予要素素质或机遇差的人,从而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这是对市场分配的修正和调节。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

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为与成功走私、偷税、逃税、避税的人相比,这些人相对税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对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由于个人所得税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因此,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中,纷纷减少税率级次。

3、向混合制模式转换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由于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因此必须适时的转变税制模式。但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对该税种的征收能力及其他配套条件的完善程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调整不能过于理想化和超前,必须和本国的现实国情相吻合。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较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现实情况,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应定位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应循序渐进的增加综合制模式的征税内容,不可强硬转换税制模式。逐步扩大综合制的使用范围,可以对有连续性或经常性收入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按年综合课税,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课征。这一税制模式综合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又能坚持对不同性质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而且可以较好的解决分类税制模式下高收入者的避税问题。从长远来看,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

四、结语

综述所述,文章首先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及现状,接着分析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最后探讨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的相关对策。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佟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问题及对策,职大学报,2008;2

[2]潘小璐.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3]王滋芝.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公平研究.现代商业,2009;15

[4]潘小璐.公平: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第5篇:所得税率范文

摘要:现推行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债等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来进行摊销,取消了原先的直线法,税法也承认了新会计准则的操作方法。那么,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对于债的发行,究竟应该采用折价发行、溢价发行还是平价发行呢?哪种选择可以用更低的成本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呢?通过分析得出在发行时取得相同收入的情况下,折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这三种方案,折价发行最优,其次是平价发行,最后是溢价发行。

关键词:实际利率法;债;溢价发行;折价发行;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69-02

旧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债等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说明新准则取消直线法,会计上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可见,税法上承认了新会计准则,对于折价、溢价的摊销也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可以平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必须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溢价或折价摊销进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费用或增加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利息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因此,企业债溢折价摊销对纳税人每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产生影响。

[案例]某公司打算发行债筹集1000万元资金,现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采取平价发行的方法。发行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的债,期限为五年,票面利率为8%,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方案二:采取溢价发行的方法。发行票面金额为926万元的债,期限为五年,票面利率为10%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方案三:采取折价发行的方法。发行票面金额为1087万元的债,期限为五年,票面利率为6%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假设债在2008年12月31日发行,债利息在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五年内市场利率均保持为8%,不考虑发行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发行方案呢?

【解答】

(1)从筹集资金的角度考虑:

债的发行价格一般等于债的价值。债的价值是发行者按照合同规定从现在至债到期日支付的款项的现值。通俗地讲,就是把将来要支付给债持有人的金额(包括利息和本金两部分)全部折现。对于本例中最典型的债:固定利率、每年计算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债价值计算的基本模型是:

PV++…++

其中:PV――债价值;

I――每年的利息;

M――到期的本金;

i――折现率,一般采用当时的市场利率或投资的必要报酬率;

n――债到期前的年数。

根据以上公式我们就可以确定出债的价值。

方案一属于平价发行的债。在不考虑发行费用的情况下,债的价值就等于票面价值,也就是说发行价格应为1000万元。

方案二属于溢价发行的债。当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债的价值高于票面价值,也就是发行价格应当高于票面价格。在本案例下PV926×10%+926×(P/S,8%,5)92.6×3.9927+926×0.6806999.9596万元,近似于1000万元。

方案三属于折价发行的债。当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债的价值低于票面价值,也就是发行价格应当低于票面价格。在本案例下PV1087×6%×(P/A,8%,5)+1087×(P/S,8%,5)65.22×3.9927+1087×0.68061000.2161万元,同样近似于1000万元。

可见这三种方案债的价值都为10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发行这三种债均能够筹集到1000万元。因此,从筹集资金角度考虑,这三种方案对企业无差异。

(2)从成本角度考虑:

根据实际利率法的规定,企业每年支付利息是由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决定的,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只有债价值和市场利率确定的利息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我们考虑这一因素,比较三个方案在成本方面是否有所差异。

方案一,平价发行的债,每年的实际利息等于可以在应纳所得税额前扣除的利息费用,均为80万元。则债的成本现值为:

PC180×(1-25%)×(P/A,8%,5)+1000×(P/S,8%,5)80×(P/A,8%,5)+1000×(P/S,8%,5)-80×25%×(P/A,8%,5)1000-79.854

920.15(万元)

方案二,溢价发行的债,从表一可见每年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利息费用,且每年利息费用递减。则债的成本现值为:

PC2 (92.6-80×25%)×(P/S,8%,1)+(92.6-78.99×25%)×(P/S,8%,2)+(92.6-77.9×25%)×(P/S,8%,3)+(92.6-76.73×25%)×(P/S,8%,4)+(92.6-75.38×25%+926)×(P/S,8%,5)

92.6×(P/A,8%,5)+926×(P/S,8%,5)-[80×25%×(P/S,8%,1)+78.99×25%×(P/S,8%,2)+77.9×25%×(P/S,8%,3)+76.73×25%×(P/S,8%,4)+75.38×25%×(P/S,8%,5)]

999.9596-77.8479

922.11(万元)

表1 公司债溢价实际利率法摊销

金额单位:万元

*考虑了计算过程中的尾差-0.08。

注:实付利息债面值×票面利率

利息费用债价值×市场利率

溢(折)价摊销利息费用-实付利息

未摊销溢(折)价期初未摊销溢(折)价-本期溢(折)价摊销

债价值期初债价值+本期溢(折)价摊销

方案三:折价发行的债,从表二可见每年实际支付利息小于利息费用,且每年利息费用递增。则债的成本现值为:

PC3(65.22-80×25%)×(P/S,8%,1)+(65.22-81.18×25%)×(P/S,8%,2)+(65.22-82.46×25%)×(P/S,8%,3)+(65.22-83.84×25%)×(P/S,8%,4)+(65.22-85.62×25%+1087)×(P/S,8%,5)

65.22×(P/A,8%,5)+1087×(P/S,8%,5)- [80×25%×(P/S,8%,1)+81.18×25%×(P/S,8%,2)+82.46×25%×(P/S,8%,3)+83.84×25%×(P/S,8%,4)+85.62×25%×(P/S,8%,5)]

1000.2161-82.2076

918.01(万元)

表2 公司债折价实际利率法摊销

金额单位:万元

第6篇:所得税率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差额毛利率 应用

企业在工作中由于很多经营项目周期长、经营规模大、工程项目常处于滚动开发状态的特点,使得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有着极大的特殊性,这也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目前的很多企业财务工作中,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中通常都是采用未完成产品以预计税毛利率来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到企业开发产品完全结算之后再进行纳税调整。但是由于目前工作中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使得在工作中常常伴有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这就需要我们工作中加以研究和总结。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目前各行业工作中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主要指的是相关企业或者单位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以及纳税前提基础下,按照相关的税收标准以及税收政策为指导对需要交纳的税务进行提前的预计、生产和经营的一种理财活动,这也是企业筹划行为的一种。

税收筹划在各企业和单位的工作中是基于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符合国家税收标准和法律政策指导的行为;在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必须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的基础上实现的一种理财活动,也是保障纳税人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项主要手段和措施。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税收策划工作是最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焦点话题,其在工作中由于所得税筹划本身的特殊性影响,使得其税收策划是一项敏感性、前瞻性很强的工作流程,同时其工作中变动性也比较大。众所周知,当前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对企业来说非常具有挑战和机遇性,其主要变现在企业经营工作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普遍存在着行业利率较高的特点。最近几年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各行业物价和税收的不断调控,对于企业所得税也逐渐加强了管理,并提出了一系列整管意见。

二、企业差额毛利率的形成

1.毛利率

毛利率是目前我们生活中接触和面对最多的一个话题,所谓的毛利率主要指的是企业毛利与销售收入或者营业额之间的百分比,其中卖力是收入和与收入对象相对应的营业成本以及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进行分析和探索其主要是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100%=(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2.企业差额毛利率

就目前企业差额毛利率进行分析,其中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的差额毛利率主要指的是销售毛利率以及预计税收毛利率或者预计销售毛利率之间的差额。实际销售毛利率=实际销售毛利额÷销售收入×100%。

一个企业的实际销售毛利率与其在工作中预计税收毛利率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差额,这个差额也就是实际销售毛利率与预计销售毛利率之间存在的差额。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一定的销售差异,从而造成了企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影响。经过多年实践结构表明,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差额毛利率的形成与企业经营状况是密不可分的,是企业经营状况下的产物。企业在经营工作中,其通过立项、审批、报建、差额、建设等使用情况有关,从而形成了一种复杂的税收计算标准和计算体系。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很多企业在工作中对于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彻底,其在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质量隐患,从而造成了在工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难以获取使用时间价值模式来对公司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如下两个问题,下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差额毛利率的使用错误

在目前的企业工作中,对于所得税收和纳税申报中错误的利用了差额毛利率,从而增加了企业财务负担。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企业地产单位的销售收入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同时在工作中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从而使得差额毛利率的应用形成了一种综合性、全面性的工作流程。其在工作中,常见的使用错误主要表现在在会计计算和核算工作中,目前由于付款方式的变化,公司产品在出售中已经可以分为按揭付款和全额付款两种,因此其在计算中则需要我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完善。但是由于多数会计工作人员对于这种认识较低,使得在差额毛利率的调整和应用中出现了极为明显的差距,甚至是无法满足会计准则的处理要求。

2.忽视差额毛利率的作用,资金时间价值未充分利用。

在目前的工作之中,对于企业相关部门为了追赶施工进度和施工效益,而对于工作中毛利率的利用存在着一定的管控不足,使得资金的价值未能够全面系统的发挥,从而也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相关企业和单位在工作中为了提高资金的流转性能,不惜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从而造成了差额毛利率的价值不能够充分发挥,也给毛利率的计算带来了影响。

三、应用差额毛利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企业在开发项目之前首先要从企业整体角度统筹设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包括制定项目具体的完工时间、何时将企业项目证明材料报批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何时办理税款结算等。企业各部门间要注重协调,企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筹划,销售部门负责销售,会计部门既要负责企业所有业务的核算,也要对企业纳税进行筹划。

第7篇:所得税率范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修订之中,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毕竟,这部税法的修订会牵动千家万户的利益,并将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在此,笔者结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潮流,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应关注的效率和公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石

效率和公平是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一部税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遵循效率和公平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对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税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就个人所得税法而言,最理想的状况是效率和公平并举。但是,无数理论家已证实,效率和公平从来都是顾此失彼、此长彼消的矛盾体,因而任何税种中的效率和公平都不可能达到均等,而只能是根据税种的功能和开征的意图而有所侧重。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看,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国家征税有二个目的: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行社会宏观调控。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加,聚财功能日益显现,但由于现阶段大部分人的收入仍处于中低水平,因而个人所得税的“聚财”功能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这从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只占较小比重及个人所得税只是我国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可反映出来)。而伴随“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机制的打破,收入档次的拉开,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贫富差距的拉大,特别是凭借勤劳和才智获得的所得远远不及那些非勤劳所得,不仅挫伤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故现阶段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对课税范围、纳税人、税基、税率、减免等方面的设计直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以此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收入的宏观调控。

但是,缩小贫富差距,并非重回“平均主义”的老路。邓小平同志早就指明:“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来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级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级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有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1]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并不是要让富人向穷人看齐,而是首先要允许和鼓励人们致富,然后让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向国家纳税来帮助穷人致富。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长期处于贫困状态,那么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励人们致富的激励机制,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个人所得税法应当以维护和促进一部分人先富为根本宗旨,在此基础上适当缩小贫富差距。

再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最主要的任务,而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讲求效率。如果个人所得税法不以效率为重而只是一味简单地执行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没有收入者不纳税的教条,那么人们税后收益愈趋于平等,愈可能产生罚勤奖懒的负面效应,导致努力工作的勤勉者在劳动与闲暇之间作出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选择,最终妨碍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并使公平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必须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们关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以能够刺激纳税人对效率的追求为前提,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放在优先地位考虑,让勤奋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经营具有较高的效率而取得较多的收益。在此基础上,以税收分配后的状况能够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接受或容忍作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公平的标准。

就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变革的潮流看,许多国家在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也已由标榜公平转向突出效率。这一国际性趋势无疑也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提供了具体方向,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效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效率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行政效率表现为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定时就要考虑今后征管便利和征税费用、管理费用最小化问题,使纳税人所缴税款与国家实际税收收入的差额降到最低限度。经济效率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必须适合市场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避免对纳税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储蓄、投资产生消极影响,同时要让纳税人和整个社会的税法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最小化且不会因纳税而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社会效率体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并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最有效率的状态。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的确定方面均未能充分体现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所以这方面应是修改的重点。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各国实践证明,仅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而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法更为合理,也更为经济,因为它不仅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数,提高征管效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在纳税主体方面一则可以设置以家庭为主要纳税人,规定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制度,二则可以提高起征点,把低收入者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以此减少纳税人数量。特别是800元的月工薪收入在我国现已极为普遍,并不是高收入者,把起征点定在800元,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普遍课征的“大众税”,中低收入者也成为纳税人,不仅失去了重点调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势必造成税务机关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小额税收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甚至可能出现征收成本超过收到的税款的得不偿失的情况。所以,鉴于我国公民绝大多数还没有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在不减少财政收入、不增加税务机构及税务人员的前提下,要提高征管效率,做到征管便利,最好的方法就是纳税人绝对量最少化、提高起征点,将征税对象锁定于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征管工作。

第8篇:所得税率范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资本结构;市场价值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双轨并行模式将宣告结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以资本结构理论为依据,对本次所得税税率调整对上市公司市场价值、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产生的影响做一下探讨和预测。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对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外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因此对上市公司来说,本次所得税税率调整就是指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假定有两家上市公司A和B,它们的资产性质完全相同,但是资本结构不一样,A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权益构成,B公司有市场价值为4000万元的负债。因为二者的资产性质完全相同,所以两公司的息税前利润(EBIT)应该相同,假定都是1000万元。金融市场对A公司股票的预期收益率是RA=10% ,这也就是A公司的资本成本率。这样A公司的市场价值为:

B公司的资本中有4000万元负债,年利率为8%,每年要支付利息4000×8% =320万元。在有效市场假设条件下,根据无套利均衡分析,可以知道B公司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为6000万元。

现在引入企业所得税,当A、B两公司都要上缴T=33%的所得税时,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每年能得到的收益现金流将是:

A公司: (1-T)EBIT=(1-0.33)×1000=670(万元)

B公司: (1-T)(EBIT-1)+TI=(670+0.33×320)万元

B公司因为有财务杠杆的存在,每年可以为投资者多创造0.33×320=105.6万元的收益,这就是节税收益。因为税前支付利息,所以B公司每年支付的320万元的利息中实际上有33%是从政府税收中吐出来的。现在再看两个公司的市场价值,先看两公司的息税前价值,因为是息税前价值,就相当于MM定理的假设条件成立,所以两个公司的息税前价值相等,仍为10000万元。而实际公司的价值V=S+D,其中S为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D为负债的市场价值。对于A公司来说,公司和政府按照所得税税率分配息税前价值,因此此时A公司的市场价值为10000×67%=6700万元。对于公司B来说,负债的市场价值D为4000万元,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S=6000×67%=4020万元,因此B公司的市场价值为4000+4020=8020万元,比A公司的价值高出的1320万元,正好是节税收益的市场价值0.33×320/8%。

此时两个公司的息税前市场价值在政府,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分配情况如表1。

所得税税率调整后,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为T=25%,此时,两公司投资者每年能够得到的收益现金流将是:

A公司: (1-T)EBIT=(1-0.25)×1000=750

B公司: (1-T)(EBIT-1)+1=(1-T)EBIT+TI=750+0.25×320)

此表引自宋逢明著《金融工程原理-无套利均衡分析》第6页,有改动

此时A公司每年的收益现金流增加750-670=80万元,B公司每年的收益现金流增加(750+0.25×320)-(670+0.33×320)=54.4万元。B公司每年的收益现金流只增加了54.4万元,是因为由于税率降低,每年的节税收益减少了25.6万元。再来看一看此时两个公司的息税前市场价值在有关各方之间的分配情况,如表2。两公司的息税前市场价值不变,仍为10000万元。对于公司A来说,此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10000×75%=7500万元。对于公司B来说,此时负债的市场价值仍为4000万元,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为6000×75%=4500万元,实际市场价值为4000+4500=8500万元。

从表3可以看出,当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到25%时,A公司的市场价值增加了7500-6700=800万元,B公司的市场价值增加了8500-8020=480万元。B公司的市场价值之所以只增加了480万元,是因为节税收益的市场价值因税率降低减少了1320-1000=320万元。

对于一个一般企业,无企业所得税时其市场价值为:

,其中EBIT为企业每年的息税前利润(假设该企业每年的息税前利润相等),R是市场基于该企业的经营风险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即该企业的资本成本。当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时,无负债企业的市场价值为 ,式中表示该企业的息税前市场价值。再引入负债,当企业有市场价值为D的负债时,该企业的市场价值为

,式中表示该企业的息税前市场价值。

当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低到25%时,由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息税前利润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因此企业的息税前市场价值 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市场价值的变化量 。

因为,所以 ,即企业的市场价值由于税率的降低而增加,从理论上说,增加量为 。从增加量的公式可以看出,当负债市场价值D=0 ,企业无负债时,增加量 达到最大值 ,随着D 的增加, 逐渐减小,即因所得税税率调整导致的企业价值增加额随着企业负债的增加而减少。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对上市公司资本成本的影响

因为一个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从根本上来说,是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风险在理性评估的基础上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而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并不影响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并不会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而发生改变。

那么,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资本成本会因为本次所得税税率调整会发生改变吗?假设某上市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率为 ,那么从该公司每年的股东收益现金流出发,该公司的股权市场价值 ,从前面的论述还可以知道,从公司息税前市场价值在各有关方面的分配角度出发,该公司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

,式中R为市场基于该公司的经营风险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理论上应该等于该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由

可知,与企业所得税税率T 无关,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资本成本不会因为本次所得税税率调整会发生改变。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

根据资本结构权衡理论,企业达到最优资本结构时

,即负债U 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其边际成本,这里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节税收益,而成本则包括成本和期望破产成本。如果在所得税税率调整前,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处于最优区间,那么税率调整后,由于负债的节水收益减少,导致 ,理性的公司将减少负债,以降低负债的边际成本和期望破产成本,以使企业的的资本结构重新回到最有区间。这一点也可以从第三部分的论述中得到验证,因为减少负债D 也将使因所得税税率调整导致的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增加量 有所增加。减少负债的发法有两种,或者增加股东权益的数量,或者减少负债的数量。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文有以下三点结论:

1.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将增加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且原来资本结构中财务杠杆率越低的企业,因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导致的市场价值增加额越大。

2.本次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并不会对企业的资本成本产生影响,无论是市场基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还是股权资本成本。

3.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将会使原来处于最优资本结构区域的上市公司失去最有资本结构,对于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应该调整资本结构,通过降低财务杠杆重新回到资本结构的最优区间。

参考文献

[1]《金融工程原理-无套利均衡分析》宋逢春著

[2]《财务管理学》第四版荆新、王化成、刘俊彦主编

[3]《财务管理理论》傅元略主编

[4]《税率调整和资本结构变动-基于我国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研究》吴联生、岳衡 《管理世界》2006年第11期

[5]《取消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后上市公司的行为选择》戴德明、音亮《当代财经 》2005年第2期

第9篇:所得税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双元所得税;资本;劳动

一、理想的双元所得税的特征

个人所得税模式受制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要素需求状况、税收征管环境、国际经济形势、其他国家的税制状况等多种因素,因此,对于不同的国家,其选择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动态的变化轨迹。

目前,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虽千差万别,但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综合所得税(compre-hensive income tax)、双元所得税(dual income tax,dit)和单一税(nat tax)。其中,双元所得税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旨在对非资本所得实行累进税率的同时,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双元所得税产生于北欧,是北欧福利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对税制进行权衡的结果。

一般而言,双元所得税有其理想模式,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种种因素的牵制,理想模式很难实现,因此,实施双元所得税的国家均采取了适合各自国情的非理想模式。

双元所得税的思想最早产生于丹麦,是由丹麦经济学教授niels christian nielsen于1980年在《储蓄、福利和国民经济》一书中提出的,理想的双元所得税主要包括三个特征:

1.双元税基。双元所得税将税基分为两个部分:资本所得和非资本所得。其中,资本所得为来源于各项资本的所得,包括利息、股利、资产租金、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自用住房的估计租金等;非资本所得则包括劳动所得、退休金、其他的政府转移支付等,其中,主要为劳动所得。而对于混合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自营业者的所得,则按照一定的办法分解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 2.双元税率。理想的双元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和非资本所得适用两套税率:对于非资本所得,延续传统的水平较高的累进税率;而对于资本所得则适用水平较低的比例税率,这个比例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也与非资本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类似。

3.限制优惠。双元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相比,清理了大量的侵蚀税基的特别优惠规定,大大拓宽了税基,同时也简化了税制。

所以,就根本而言,双元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分类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和非资本所得(主要为劳动所得)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课税。

二、北欧国家选择双元所得税的原因

双元所得税是获取收入与提高国际竞争力、公平与效率等原则博弈的结果,它实际上是对于综合所得税和一般支出税的一个折中。所谓一般支出税,即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课税,但消费支出也并非指纳税人当期实际消费的数额,而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减除不是用于消费的支出后的部分,即一般支出税对储蓄免税。就针对资本的课税而言,综合所得税与一般支出税代表了两个极端,综合所得税对资本所得施行了与劳动所得同样程度的高税率,而一般支出税则对资本所得完全免税。因此,针对自身面临的现实状况,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选择了二者的折中——双元所得税,对资本所得以一个低于劳动所得的税率课税。

1.北欧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特点。北欧各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简而言之,具有如下特点:

(1)社会福利程度较高。北欧各国多年来一向名列高福利国家之冠,由表1可以看出,北欧四国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高居oecd各国之首,其算术平均数为35.4%,已达大多为发达国家的oecd各国平均水平的1.37倍,比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还高出许多。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必然带来高水平的福利开支,进而要求较高的政府收入为保障,从而为全面大幅降低税收负担设置了障碍。

(2)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在当前这个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时代,资本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国界。趋利的资本对投资地的选择无疑要考虑各种成本,因此,各国为了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和避免本国资本的流出,无不设法改善资本的投资条件,其中,采取各种方式降低税负也成为一个基本手段。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率先大幅减税,随后各主要国家纷纷跟进,掀起了几轮大规模的减税浪潮,各主要工业国的税负水平多呈大幅下降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使得本国的经济政策不可避免地成为别国经济政策的函数,因此,高税负水平的北欧各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

(3)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效率损失较大。与高水平的宏观税负相适应,北欧各国有着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导致巨大的扭曲效应和效率损失。美国1992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仅为31%,而改革之前北欧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美国,如:丹麦1980年的最高边际税率为73%,瑞典1990年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1%,芬兰1992年的最高边际税率为62%,这种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和劳动的供给产生了严重的替代效应,导致了巨大的效率损失。

(4)高税负的复杂个人所得税导致避税现象猖獗。北欧各国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名义税率使得纳税的机会成本很高,大大增强了纳税人避税的动机,与此同时,复杂多样的税收优惠又为纳税人的合法避税提供了途径,因此,纳税人利用各种税收优惠实施避税的行为比比皆是。如利用可抵扣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施避税这个最常见的避税措施,就可使得大量收入相当高的纳税人几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严重脱节,税收收入的制度流失严重,另一方面也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因而亟需改善。

2.双元所得税的效应。双元所得税具有以下正面效应,而这些恰好迎合了北欧国家的需要。

(1)兼顾了税收收入和国际竞争力。如前所述,作为福利国家的北欧各国为了满足较高的福利支出,必须筹集相当的税收收入,但对资本课税的税负过重又会导致这些具有很强流动性的税基流出本国,降低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双元所得税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水平很低的比例税率大大减轻了资本所承担的税负,提高了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供给弹性较小的劳动实行较高水平的累进税率又可以筹措必要的税收收入,同时,对资本的吸引从总量上扩大了税源,也有利于提高税收收入。

(2)兼顾了效率和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一方面,双元所得税降低了施加在资本所得之上的税负,削弱了高税负对资本配置的扭曲,减少了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对劳动的累进税率又对劳动所得保持了适 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3)避免了对资本的重复课税。双元所得税对个人资本所得实行与公司所得税相同的税率,再加上抵免制度的实施,彻底免除了对资本所得的双重课税,减轻了对企业资本结构的扭曲影响,也消除了对投资者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上的非中性效应。

(4)降低了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对资本所得的过度课税。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名义资本所得的相当部分是通货膨胀升水,当名义利率为7%时,如果通货膨胀率为4%,则真实利率仅有3%,即名义资本所得中仅有3/7的部分为真实所得,而所得税是针对名义资本所得而非真实资本所得课征,因此,在存在通货膨胀时,资本所得承担的实际税收负担高于名义税率,若对名义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按照同一个税率课税,则会形成对资本所得的过度课税。而双元所得税以较低的税率课征于名义资本所得,就能够降低这种通货膨胀引起的对资本所得的过度课税。

(5)简化了税制。一方面,双元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较之原来的累进税率更加简便;另一方面,双元所得税在降低总体税率的同时,还清理了大量的税收优惠规定,从另一个方面简化了税制。这种简化了的税制,一方面降低了税务当局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堵塞了大量的可资避税者利用的制度漏洞。

由此可见,双元所得税的正面效应恰好契合了北欧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对税制的要求。虽然双元所得税也有其不利之处,如有违公平原则、有损收入再分配等,但是毕竟瑕不掩瑜,权衡利弊,双元所得税就成为北欧各国首选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三、现实中的双元所得税

1.现实中各国的双元所得税制度。

(1)丹麦的双元所得税。双元所得税在现实中也是最早产生于丹麦。丹麦于1987年实施了双元所得税改革,但由于放弃累进税率的反对力量非常强大,丹麦的双元所得税是北欧国家中最不纯粹的双元所得税。

第一,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丹麦的个人所得被分为三个部分:一般个人所得、资本所得和股票所得;其中,一般个人所得包括工资、福利、退休金等,资本所得包括来自于银行存款、债券、抵押贷款行为的利息,以及出租自有资产的租金,股票所得则包括股利和股票资本利得。一般个人所得和资本所得合并课税,股票所得单独课税。一般个人所得和资本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1 000丹麦克朗,但对于不满18周岁的纳税人而言,费用扣除额为30 000丹麦克朗。

第二,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种:一般个人所得和资本所得适用水平较高的累进税率(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丹麦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水平较高,即使近年来已经降低了很多。丹麦的股票所得并未实行单一税率,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股票所得实行两级超额累进税率,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44 300丹麦克朗以下的部分适用28%的税率,44 301丹麦克朗至106 100丹麦克朗之间的部分适用43%的税率,而106 100丹麦克朗及其以上部分则适用45%的税率,而丹麦目前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8%,与股票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相等。

由此可以看出,丹麦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是双元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混合,而且从最初的双元所得税改革提议开始,在随后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丹麦似乎总是在一步步向综合所得税回归。

(2)挪威的双元所得税。挪威步丹麦后尘,于1992年实施了双元所得税改革。挪威的双元所得税是所有实行双元所得税的国家中最纯粹的。

第一,挪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挪威的个人所得税被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两个部分。其中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和退休金所得。对于自营业者及在自有公司中工作的人,则按照一定的分离模型将其所得划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

第二,挪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挪威在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先就所有所得课征一道28%的比例税率,然后再对劳动所得加征一个累进的附加税,从而使劳动所得最终承担最低边际税率为28%、最高边际税率为49%的累进税率。由于挪威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所以挪威资本所得的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相同,且在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的整合方面,实行资本所得已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额抵扣,消除了资本所得的双重课税;同时,资本所得的税率也严格地与劳动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相同。

(3)瑞典的双元所得税。瑞典于1991年实施了双元所得税改革。

第一,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基。瑞典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利、资本利得等,劳动所得包括工资、退休金等。瑞典劳动所得的基础费用扣除额随所得数额不同而不同,2009年最低为12 600瑞典克朗,最高为33 000瑞典克朗,此外,大部分雇员还能够享受每月大约1 000瑞典克朗的工作费用扣除(work allowance),其数量取决于年龄、工资收入、基础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的地方税率。

第二,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瑞典对资本所得适用30%的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则适用31.52%~56.80%的累进税率(见表3)。瑞典的公司所得税为28%,因此,瑞典个人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低于劳动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但高于公司所得税率。

(4)芬兰的双元所得税。芬兰在1993年实行了双元所得税改革。

第一,芬兰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芬兰也将个人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资本所得是指个人投资所得和死者遗产所得。

第二,芬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芬兰2009年对资本所得实行28%的比例税率,而劳动所得则实行累进税率(见表4)。芬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6%,因此,芬兰的资本所得税率稍高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劳动所得最低边际税率。

2.现实中的双元所得税评介。可以看出,各国实行的双元所得税的纯粹程度各不相同,如挪威较为纯粹的双元所得税以及丹麦的双元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混合。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的是纯粹理想的双元所得税;即使是挪威,在自我雇佣者所得的划分、特定资本所得的特别税收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也打破了对所有资本收入适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原则。因此,各国现实中实行的双元所得税与理想的双元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偏离。简而言之,这种偏离主要体现在:

(1)税基确认偏离理想原则。有些国家双元所得税税基的划分并未完全遵从按照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划分的原则,而是在理想框架下采取了一些不同的分类方式,造成税基划分对理想原则的偏离。

(2)税率确定偏离理想原则。有些国家对资本所得仍实行一定程度的累进税率,且资本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税率常常存在差异。同时,由于某些国家避免重复课税的措施不到位,因此,理想的双元所得税应当免除的重复课税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

(3)仍存在相当的税收特别待遇。所有实行双元所得税的国家都无法保证对同类税基实行绝对一致的税率,对某些特别的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各国仍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从而导致相对于理想的双元所得税而言,同类税基仍然存在不同的税收待遇,且税制相对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