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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审计精选(九篇)

所得税审计

第1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舞弊现象;审计策略

纳税舞弊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而审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力手段。企业所得税作为逃税避税的重灾区,自然成为了相关部门审计的重点,但由于企业会计舞弊的隐秘性、欺骗性,导致审计工作面临着很大的难度。因此,深入总结企业所得税舞弊现象,并提出针对性强的审计策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舞弊现象分析

企业所得税舞弊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兼并、改变名称等不当手段获取税收优惠资格,达到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效果;二是利用做假账等方式,减少企业收入总账目,进而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三是通过往来科目对利润进行转移、截留,将其转向关联企业之中;四是在与关联企业的结算中采用不正常、不合理的价格,如A企业和B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其中A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征管方式,而B企业为核定征收,则A企业可能利用不正常的结算价格将收入转移到B企业,以达到偷税漏税目的;五是利用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矛盾进行逃税避税。财务会计与税收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服务目的,其中财务会计强调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而税收则是依据税法要求征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服务目的上的差异使得一些核算项目只在会计上计入而税收上不予抵扣。在这一问题上,审查企业调整事项是否遵循相关规定,是判定企业是否偷税漏税的关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审计策略

(一)审查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现阶段,一些企业对税收减免政策法规的认识有误、适用不当,在享受税收减免时存在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等现象。对此,相关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如审查企业是否属于税收政策的认定对象、有没有经过相关税务机构的审核批准,以及地方税收规定与国家税法政策是否存在冲突等。此外,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同时选择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故应当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交叉、重复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并注意审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日期,防止出现企业超期限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二)审查企业所得税调整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应当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具体地说,企业要独自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制纳税申报表,自觉进行税务申缴,同时对表格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此,审计部门必须详细审查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通过账面利润进行申报的企业,应对其营业支出加以严格审查,具体审查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大于3%的救济性捐赠支出、罚款、税款滞纳金等是否做过相关调整;企业向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中,对于超过基准利率的部分是否做过调整;企业的工资、福利、教育、广告费用中,对于超过法定部分的是否做过调整;现行税法要求企业准备金提取比例应控制在年末应收账款的5%以下,对于超过5%的部分,企业是否做过调整。此外,根据税法规定,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与开发支出、没收财务损失,以及各种罚款、滞纳金等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果被审计对象存在以上任意一个项目,都必须予以重点审查,防止企业对不应扣除的部分作出非法调整。

(三)审查企业收入及成本状况

企业在会计核算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及核算方法,但部分企业在遇到物价上涨行情时,利用变更存货出库计价方法等方式使部分成本费用资本化,以此增加当期成本,降低应缴税额。对此,审计人员必须重点审查企业的核算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如果出现变更,应审查其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此外,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合理性也是审计的重点所在,例如,在审计中经常发现,部分企业会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上做手脚,把部分本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资产项目如手机、高档桌椅等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在领用时进行一次性摊销,从而达到减少应缴所得税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将其划入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要求进行折旧计提,并对所得税额进行合理增调。

(四)审查企业的税收征管情况

企业一旦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具备了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力,就应当主动开设账户并编制会计报表,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偷税避税目的,不按要求开设账户,或采用虚假提供财务信息、不就地缴纳税款等方式进行避税,对此,审计人员应予以重点审查,对于发现问题的,应勒令企业尽快补足税款。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舞弊是税收征管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舞弊的常见手段,应从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所得税调整工作、收入及成本状况、税收征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多措并举,提高审计实效,彻底杜绝企业逃税避税行为。

参考文献:

[1]孙乃中.上市公司收入舞弊审计策略的多案例研究--基于证监会的处罚公告[J].商业会计,2016(24).

[2]马穗玎(译).面对舞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最先采取应对措施[J].中国内部审计,2013(8).

第2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现行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混淆。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这句话的关键词就在于“实际发放”。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原则上实行权责发生制,但是对工资薪金扣除仍实行收付实现制。2010年版的注册税务师教材明确指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个特殊规定目前仅指工资薪金的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中小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扣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政策不理解,实际发放的工资与应发工资数额不一致,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特别是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比较多,而2009年3月份国家出台刺激经济政策,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又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就会涉及纳税调整的问题。因此,税务师事务所的审点是企业发放工资的支付方式,是以现金方式还是通过银行打到工资卡的方式,特别是要核对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工资薪金的真实性,防止“虚报冒领”现象。

(二)虚列人数或者劳务报酬并入工资薪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特别是私营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其所有者有可能通过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找几个外地身份证支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虚列人数增加工资薪金所得以此偷税,但是残疾人保障金就可能要多缴了。这是因为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是按企业的职工人头计算缴纳的,而大多数企业是很少安置残疾人,因此企业虚增职工人数,相应地要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在实践中,一些私营企业通过虚增劳务报酬所得以此偷税,却更为隐蔽。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195号),个人取得的按月取得的劳务报酬1000元以下预征3%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取消后,纳税人按月取得800元以下劳务报酬,实际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个别商业企业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盲点,在年底大量虚假雇佣兼职促销人员支付8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上述情况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准确核实,税务师事务所应格外关注支付佣金、回扣可能性大的行业、企业的支付凭证或者发票,同时应注意被审计单位连续3年以上盈利,但股东不分配利润以及职工人数的同期对比增减变化的情况。

(三)不重视核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可能带来税务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税务师事务所往往不去审阅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而只审核企业提供的纸质工资薪金表,以此作为审计底稿,这蕴涵着很大的审计风险。被审计企业提供给税务师事务所的纸质工资薪金表与向地税机关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有时不一致。具体表现为纸质工资表工资收入总额、人数要大于明细申报电子数据,但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相同,这其中的差异就是增加了若干不足2000元的职工人员工资。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师事务所难以准确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法人、投资人、高管、员工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更难以解决的是上述借用外地人身份证来套取个人所得的现象,但是主管税务机关能通过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查询个人在本市多处取得的收入。从这个角度看,税务师事务所难以有效避免审计风险;二是税务师事务所在做企业所得税年度审计时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而往往忽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的规定。该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也就是说,没有如实申报的个人收入部分,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四)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目前,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燃油费、修车费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予以扣除。而企业接受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要求其均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燃油费、修车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建议

(一)明确认识,加强学习,做好基础工作,防范风险。首先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遵从税法,合理节税,防范风险。有条件的大、中企业可依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中提出的“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的精神,在企业内部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其次,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等文件;最后要做好基础工作,例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全年工资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数与企业银行对账单三者之间的比对,尤其是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首先鼓励企业以转账方式发放个人工资薪金,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从而确保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其次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支付标准、支付办法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报备制度,以便于对企业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进行定性管理。

(三)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人员地域之间流动频繁,收入来源多样化,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地掌握个人的收入情况,推进做好个人年所得12万元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应结合国家信息化的进程,择机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

(四)建议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增加若干项目。一是增加纳税人所属部门,是销售部门、技术部还是办公室。销售人员可能涉及到销售提成个人所得税问题;技术人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可实行加计扣除),二是增加扣除五险一金项目,这样更加明确哪些企业为哪些人员上险,这样容易识别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三是是否属于残疾人,这也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对残疾职工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问题。

第3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由于税法和会计核算中规定的差异,尤其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业务招待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营业外支出、利息费用、视同销售业务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促进了纳税会计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设立专门的纳税机构和人员不仅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筹划、确认、计量、登记,还须对差异进行依法调整和处理。由于各种税费在企业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企业税负较重,纳税会计还要开展重要税种业务的纳税筹划,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降低纳税风险。可见,纳税会计不再像传统会计那样单纯依据会计准则对单一业务模块进行相关核算,而是站在整体业务链外,独立地进行微观、宏观系统的考虑,这就必然对税务审计工作任务和审计人员专业素质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的影响

顾名思义,税务审计就是由具有纳税检查权的机构与人员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和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是税务检查、稽查和政府审计等各种涉税事项检查监督活动的统称。由于纳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之后,从事纳税会计业务人员的主要工作即纳税会计的职能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纳税会计除了集中计提、缴纳相关税费外,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主要职能。由此,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1)纳税会计职能增强了税务审计的吸引力

税务审计的主要承担者是税务稽查,其主要是检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涉税业务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计量,正确核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税收安全。税务审计的审计业务制定主要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相关业务进行的。由于纳税会计的单独设立,除了传统的涉税业务外,纳税筹划成为纳税会计的工作重点。相对传统的税务审计业务,由于企业的纳税会计对企业整个业务流程进行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对于税务审计人员和税务审计工作都是一个新鲜事物,纳税筹划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极大吸引了税务审计,这种吸引直接导致了税务审计具体工作内容的变化,税务审计除了要进行传统的业务审计外,其工作重心也随着纳税会计的职能而逐步转向针对纳税筹划相关流程、决策的审计。

(2)纳税业务集中性提高了税务审计效率和效果

原来纳税业务由各个财务会计针对各自独立业务中涉税业务独立核算,最后由主管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汇总缴纳,整个纳税业务是分散进行的,各个财务会计由于时间、精力和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尽相同,这就造成相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核算标准,或相关业务不能进行整体的考虑。如,在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中,企业的人员工资薪金是由劳资人员按标准核定,专门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确定,这里所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只是按照每月固定的金额扣除相应的医疗、养老等法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计提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奖金、劳动分红等往往是由其他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核算,虽然二者确认计量的依据都是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却都是独立的依据这一规定,这就造成了奖金、劳动分红等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超过纳税起征点,单独扣除生计费后进行缴纳,这样就造成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审计中对此类业务的检查,由于时间、精力和人员素质等原因,往往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是只能发现部分问题,税务审计的效率较低且效果较差。

纳税会计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整体的策划或制定统一的标准和业务流程,再对纳税业务进行集中的核算,非税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业务则由其他相关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标准和流程进行确认、计量与核算,从而避免了执行标准不统一或不合法的问题。如,在个人所得税核算中,纳税会计制定工作流程,规定涉及到个人奖金和劳动分红等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统一并人工资表中核算,不单独发放,从而避免了少纳税造成的纳税风险等。由于纳税会计对所有涉税业务都了如指掌,税务审计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时,只要由纳税会计专人陪同就可清晰准确的了解企业实际的纳税情况,并且由于执行的标准是一致的,如果发现某一问题即代表相关业务都存在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纳税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的挑战

企业专门设立纳税机构或纳税会计进行涉税问题的研究和纳税,从事此项工作的纳税会计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对税收法律法规有着较深入的理解,纳税会计增加了审计吸引力的同时,也对审计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1)纳税会计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日益提高

随着企业对税务负担的日益重视,从传统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其相关涉税业务,转变为专门纳税会计进行,对从事纳税会计工作的人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进行简单的涉税业务核算、确认和计量,要求有较高的税务、审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素质。企业在选择纳税会计时,也充分考虑到相关因素,故在企业中从事纳税会计多为以下人员:

①经验型人员。企业选择具有从事业务多年的“老会计”担任纳税会计,这些人员多年从事企业的业务核算,对企业业务流程、业务特点有着较深入的理解,对实际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从事纳税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日常业务中就能发现相应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流程上或操作上的规范,避免不合理税负。虽然这些经验型纳税会计在专业上可能有些欠缺,但由于其专门从事纳税会计工作,有时间和机会进行系统学习,专业素质也是在不断提高的。

②理论型人员。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人才”,企业大量引进“新鲜血液”,相应的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也逐步进行扩充,招聘一些有较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会计专业毕业生,尤其是税务和纳税方向的研究生专门从事纳税会计工作。这些毕业生由于所学知识较新,研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有着较强理解分析能力,能够准确把握企业业务的实质,摆脱财务人员固有的工作习惯,提供更为合理的业务方案,逐步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降低企业税负规避企业纳税风险。

③综合型人员。企业为了快速合理优化企业业务流程和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往往直接招聘有经验的注册纳税筹划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担任企业的纳税会计和税务顾问。这些执业工作者都有着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能够敏锐地发现企业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合法而又合理地纳税。

以上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员由于专门从事纳税工作,随着业务的深入和不断的学习,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都在不断提高,这就给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审计方法。

(2)纳税会计法律水平和政策能力不断增强

为了适应和胜任纳税会计工作,纳税会计通过职称考试、接受培训、相互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职称考试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等,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系统的学习,全面的掌握和提高税收法律水平;随着企业对税收负担的重视,各种针对企业的税务培训应运而生,例如各个纳税人俱乐部,都会定期为企业纳税会计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对相关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培训),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讲解。纳税会计通过这种培训有针对性的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掌握,相关政策的理解能力;纳税会计单独成为一个岗位之后,纳税会计与税务机关及其他纳税会计的接触也较传统兼职从事纳税工作的财务会计更为频繁,这就使得纳税会计能够有更多的交流机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指导纳税会计实际工作。

由于纳税会计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掌握情况和政策的理解水平的提高,就要求审计工作人员强化自身素质,学习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出现执法失误等有损国家形象和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会计职能多样化和方法快速创新

纳税会计的职能多种多样,除了纳税核算、纳税申报等传统业务,纳税筹划等新型职能成为纳税会计工作的重点,如何检查纳税会计工作的合法性成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难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除了检查其账面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外,还要对企业的整体业务流程、特定业务进行分析,从整体的微宏观角度去审视微观业务,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巨大的难度,对审计人员也是极大地挑战。

如果对纳税筹划的审计是微宏观层面的话,那对纳税筹划方法的审计绝对就是微观层面的。倘若对纳税筹划的目标、方法等没有全面的把握,可能就会造成审计工作的失败。不同纳税人的不同利益动机和价值取向,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筹划要求与手段;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比如调研法、逻辑推理法、经验判断法、对比分析法、数学测算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税务审计人员只有掌握这些方法,才能清晰掌握纳税会计工作,准确地确定企业所从事业务所涉及税务方面的合理合法性。

(4)纳税会计依据更加专业化且具有频变性

随着纳税会计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更加全面,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的增强和方法的不断更新,纳税会计从事工作也从传统单一的经营性逐步转变为依靠相关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来应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应对这种专业纳税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就需要更为全面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不能单纯依靠以往的经验和有限的专业知识进行,必须多方面全方位的扩充自己的专业性,这对审计人员来说不是简单且短时间就能够解决和达到的。

第4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关键词】税务审计;风险;管理措施

从整体角度分析,税务审计风险管理是保证税务审计有序发展的基础与保障,主要是通过对税务审计风险的识别,选择切实有效的方法与手段,以降低成本,减少税务风险为主,是保障税务审计主体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现阶段税务部门需要加强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税务审计的概念

税务审计主要作用在税务部门纳税征管工作中,主要是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与核查。从税务审计职责角度分析,主要是推动税务机关合法性、高效性,实现纳税征管的有序发展,并且能够在经费的范围内依法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其中在税务审计过程中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第一需要保证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税务审计的权威,并且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出现疏漏现象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第二是在整个税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性与职业素养,税务部门属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其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从根本上决定了审计的结果,所以需要在保证税务人员专业性比较强的基础上体现出税务审计的公平与公正;第三则是税务审计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进行,并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对税务审计加以防范。

二、税务审计风险成因

1.审计对象具有多样性

当前世界全球化演变的越来越严重,且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外貌经济模式导致大多数企业税务核算发生变化。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管扩大,税收管理却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税收审计如何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依据税务变化的情况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内容。除此之外,正因为经济的多元化导致诸多不成熟企业的出现,导致财务管理存在缺陷,进而不断演变为税务审计的风险点。

2.税务体系存在问题

第一是立法缺乏风险。与其它税收征管方式相比较,税务审计存在严重的立法不足,且立法呈现出滞后性。当前企业所面对的税务审计比较繁杂,需要采取某一种审计方式加以约束,然而从实质角度分析,当前比较成熟的税务审计因为具有法律约束,所以导致缺乏立法监督。第二是人员管控存在风险。通常情况下,税务审计往往需要审计机关进行核查,并且还需要企业的配合、报表的披露,假如企业对税务审计缺乏认知,那么则会导致审计工作逐渐陷入被动状态。除此之外,审计工作还需要在审计机关与财务部门的配合中才能得以开展,假如在审计过程中部分企业没有清楚的明确税务审计的职能,那么在审计过程中则会导致资料供给缺失的现象,这样一来则无法有序开展税务审计工作。与此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财务人员如果无法对税务审计以及税收稽查加以区分,则会导致审计工作缺乏控制力,提高税务审计风险。

3.税务审计人员存在风险

税务审计人员是税务审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税务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决定了审计的质量。但是因受到自身因素与外界因素的影响,税务审计人员同样存在风险,并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从工作态度角度分析,如果税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性,那么则会导致税务审计存在缺陷,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仅仅以翻阅报表与凭证为主。二是因为税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比较综合、复杂的工作,税务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税务审计知识,并且能够在复杂的报表中查处企业税收回避的证据。根据笔者的调查,当前我国税务工作人员已经进入了新老交替的局面,老一辈税务审计人员掌握丰富的经验,但是却对现代化技术缺乏认识,而新一代税务审计人员虽然精通审计方式,但是却缺乏操作经验,如此一来则会导致税务审计风险提高。

三、税务审计风险管理策略

正如上文所言,积极做好税务审计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积极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环境演变的越来越复杂,税务部门所面临的税务审计风险也越来越明显,加强对税务审计风险的识别与风险,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则成为了现阶段最为主要的任务与内容。

1.实现税务审计信息化

当前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了各个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指导因素,在税务审计工作中信息化技术同样占据重要的地位,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遵循时展的要求,加强信息化的建设,推动税务审计信息化的有序发展。其一,需要积极做好税务软件开发工作,要实现与企业信息平台的对接;其二,需要做好与银行等第三方的沟通,利用第三方获得有效的信息。当然,还需要采取非现金结算制度,积极制定有效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体系,如此一来则可以有效避免税务审计风险的发生。

2.实现税务审计的法律化

毋庸置疑,在税务审计中法律法规决定了审计行为,且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审计行为会有所制约。在新形势下积极制定切实有效的税务审计法律法规,可以为税务审计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并且还可以进一步提高税务审计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税务审计主要依据的法律为《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该法规在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无法进一步提高税务审计工作的效率。所以笔者认为,为从根本上提高税务审计的法律地位,需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税务审计的职责不再属于稽查局。并且在税务审计中纳税评估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立法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还需要积极将纳税人的检查应用到税收征管体系之中,要实现对审计操作流程以及实施内容的细化,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从根本上保证税务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3.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

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关系到了税务审计的效率,积极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内容。一方面,笔者认为需要增强税务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税务审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能力。还需要让税务审计人员明确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自己肩上所承担的责任,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与规范,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可以采取开展讲座或者调查的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加以考察,了解审计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如果出现违规现象需要采取惩罚措施,如此一来才能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性。当然,还需要加强技能的提升,要积极提高审计人员学习新的审计技术,并通过开展竞赛的方式提高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审计质量为主。

4.制定完善的税务审计配套技术

因税务审计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运行机制,并且还需要完善的配套技术。现阶段我国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技术性未得到开发,所以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制定符合审计信息化的底稿,加强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促使审计工作走向信息化道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税务审计中资源有限,无论是人力、物力都被分配到高风险的涉税领域之中,需要积极制定有效的审计策略,在科学选案的过程中与重点行业加以联合,从而真正实现成本与效能的统一、和谐。

四、结语

税务审计风险对审计结果影响较大,需引起税务人员的关注,加强对风险因素的识别,并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策略。税务审计风险处理方式比较多,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管理策略,均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以避免税务审计风险为主,以减少风险发生因素为主,积极转移税务风险,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风险转移,只有真正做到这几点,才能提高税务审计风险的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王福凯,钟山.以税务审计为核心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4,11:54-55.

[2]喻凯,王婷婷.风险导向的大企业税务审计――澳大利亚大企业税务审计经验借鉴[J].财会月刊,2015,12:90-92.

[3]夏智灵.风险导向的现代化税务审计――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启示[J].国际税收,2015,05:51-55.

[4]毕华荣.刍议地方税务审计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5,20:66-67.

[5]张景阳.税务审计现状和风险管理研究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5:22.

第5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近年来, 我国加大了对外开放及吸收外商投资的力度, 外商在国内投资兴办合资和独资企业越来越多。然而, 外商投资企业逃避国内税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避税手段也不断“ 创新” 。

一、 外商避税的主要方式

1.利用常设机构避税。一方面, 外商投资者通过转移利润, 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或人为扩大亏损面, 而最后又保持微利或不盈不亏的状态, 使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 使其长期处于免税期, 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 对于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些我国不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内的为使用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而支付的费用, 如果对于总机构作为费用或投资的, 这个常设机构所承担的利息就能从其所得中扣除, 从而就能减少所得, 逃避我国税收。2.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首先, 抬高进口设备价格, 虚增固定资产投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先进的进口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股份。由于中方不了解国际成套设备的性能及价格, 难以准确地进行估价。于是外方就可以任意抬高机器设备的价格, 使企业的固定资产虚增, 折旧多提, 税收减少, 而外方却获得比实际投入要高的股息和红利, 使中方收益减少, 利益受损。其次, 高价进, 低价出, 转移企业利润。在外商投资企业中, 由于中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 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 多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 出口产成品。这样, 外商便控制了企业的购销, 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 压低产成品价格, 使得购销价几乎相等, 甚至虚报出口价, 实际上由关联企业高价外销获得, 企业则没有利润,这就自然逃避了企业所得税。3.利用税收规定差别避税。第一,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 1991 年颁布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凡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 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 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于是外商投资者从第 6 年开始全额缴税时起, 或停办工厂, 另寻合作对象重新投资; 或将其企业的主要车间划出,增加少量资金和设备, 在产品销售渠道均未改变的基础上, 成立所谓“ 新的独立核算单位” , 重新享受减免优惠, 得以避税。第二, 利用“ 评优” 避税。有些来料加工企业, 在减免税期满后, 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优质产品,使其评上出口创汇先进单位, 从而取得减免税优惠。第三, 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以避税。在免税期不支付境外原材料款, 企业账面利润扩大, 外方获纯利。当进入征税中后期, 便将挂账的 “ 往来账款” 分期支付, 有计划地冲减征税期的企业利润, 减轻税负。第四, 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缴纳的税款。一是将劳务费转移为材料入价款。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 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纳税。于是外商投资者在承包工程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 降低人工费用, 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 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或是将包工包料工程按承包总额征税, 包工不包料则按包工部分价款征税。于是外商将实际包工包料工程,假借三者名义分订包工、 包料合同, 以减轻税负。第五, 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将企业的经营点设在保税区, 将生产产地设在原材料、 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 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第六, 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 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 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 以此来减少税收。第七, 缩小股份融资, 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 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 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 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 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 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4.利用征管漏洞避税。 一是在我国设有代表处的外国企业, 不通过代表处而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料或销售商品, 利用我国不采用“ 引力原则” , 即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但从我国获得与上述机构无关, 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逃避税收。外国企业因我国代表处是以费用开支额计征所得税, 就以少分摊或不分摊费用来逃避我国税收。二是利用发票、 收据逃避税收。当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 “ 补开发票”仍缺乏有效监管, 又加上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出现, 为外商避税提供了条件。三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 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 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 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5.利用地下经营进行避税。目前, 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地下经济活动, 这种经济活动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管理, 其中包括逃避全部税收。外商的这种逃避税收方法, 往往同出入境走私活动相结合。

二、 外商避税审计失败原因探析 1. 对外商避税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各地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 想方设法吸引外资。有些行政领导对外商投资者的避税持迁就态度, 甚至对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予以不当干预。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 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 “ 绿灯” ,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 不能对其严格执法, 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据报道, 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 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 1270 亿元以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2. 国际间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提高审计难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外资企业往往利用复杂的国际环境, 进行频繁的关联方交易, 或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销售活动, 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 “ 成本费用内流, 收益资金外流”现象屡禁不止, 导致国家大量税收外逃。审计人员要想跨国界彻底查清类似案件, 其难度不可言喻。3.审计依据不充足。 企业所得税内外分两套税制, 既使税制复杂化又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对所得税法差异较大的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 以建立一个较为合理、 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4.审计成本效益性差。 为什么外企能屡屡钻了避税的空子? 税收优惠一直以来都被各地在吸引外资时列为优惠政策的首位, 地方政府对外企税收方面事实上的纵容, 使得他们的逃税成本很低。有人计算过, 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 800 年一遇, 这使得外资企业早已将制定“ 避税计划” 堂而皇之地纳入企业管理日程。5.互联网的运用提高了审计风险。 互联网的普及是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关的, 然而, 互联网技术在商务中的运用,由于缺乏规则和约束, 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有遭到破坏的危险。一旦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逃税活动, 传统审计方法将失去意义, 由于问题的不确定性增强, 审计风险也提高了。

三、加强外商避税审计力度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审计依据。 特别是完善有关涉外税法, 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 一是正确确定税收优惠, 使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 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 二是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 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 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 三是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 改 “ 普遍优惠原则” 为“ 特殊优惠原则” , 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 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 四是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 针对外商的“ 资本弱化” 的避税行为, 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课征个人所得税。2.加强设立验资制度。 对于外商利用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提高折旧避税等问题, 适合通过加强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工作解决。验资是外商投资的第一道审验工作, 把关不严将后患无穷。为配合新税法中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 针对外商的“ 资本弱化” 的避税行为,也可以通过加强设立验资, 使新税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3. 关注外资企业的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是外资避逃税的“ 安全屏障” 。因为审计难度大, 涉及面广, 审计成本高, 外资企业利用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往往可以成功避逃税。审计人员更应该努力开展国际间审计合作业务, 严格审查外资企业的购货发票和销售业务, 杜绝利用国际价格转移利润从而避税的非法行为, 坚决清除互联网站点的可疑业务, 防止其成为专业的避税地, 为国家税收建设好无形的 “ 防火墙” 。4.培养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 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必须是熟悉英语、 计算机网络、 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与审计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 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在审计实务中正确引导审计力量, 这是外资税收审计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5.改变审计策略, 重点审查中小纳税人。6.严格发票管理, 开展分析性复核审计。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体制, 包括法人代表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 确立税号制度, 严格发票管理。根据发票计算理论税额, 与实际征收额进行分析性复核, 根据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这可以为明确审计重点, 提高审计效率提供依据。7.加强库存现金审计, 规范外资企业经济行为。外资企业的地下交易往往是通过现金进行的。审查外资企业的账外小金库, 关注不合理的现金交易业务, 特别是打击外资企业逃脱外汇管制与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 是保护国家税收流失的强有力措施。审计人员应加强外资企业的库存现金审查, 规范其经济行为, 在国家加强外汇管制、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 一定可以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

参考文献:

[1]《 避税与防范》 李凌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 1) ;

[2]《 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 樊虹国 满莉中国审计出版社 1999( 5) ;

第6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一、外商避税的主要方式

1.利用常设机构避税。一方面,外商投资者通过转移利润,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或人为扩大亏损面,而最后又保持微利或不盈不亏的状态,使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使其长期处于免税期,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些我国不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内的为使用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而支付的费用,如果对于总机构作为费用或投资的,这个常设机构所承担的利息就能从其所得中扣除,从而就能减少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2.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首先,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先进的进口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股份。由于中方不了解国际成套设备的性能及价格,难以准确地进行估价。于是外方就可以任意抬高机器设备的价格,使企业的固定资产虚增,折旧多提,税收减少,而外方却获得比实际投入要高的股息和红利,使中方收益减少,利益受损。其次,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于中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多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产成品。这样,外商便控制了企业的购销,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压低产成品价格,使得购销价几乎相等,甚至虚报出口价,实际上由关联企业高价外销获得,企业则没有利润,这就自然逃避了企业所得税。3.利用税收规定差别避税。第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

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于是外商投资者从第6年开始全额缴税时起,或停办工厂,另寻合作对象重新投资;或将其企业的主要车间划出,增加少量资金和设备,在产品销售渠道均未改变的基础上,成立所谓“新的独立核算单位”,重新享受减免优惠,得以避税。第二,利用“评优”避税。有些来料加工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优质产品,使其评上出口创汇先进单位,从而取得减免税优惠。第三,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以避税。在免税期不支付境外原材料款,企业账面利润扩大,外方获纯利。当进入征税中后期,便将挂账的“往来账款”分期支付,有计划地冲减征税期的企业利润,减轻税负。第四,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缴纳的税款。一是将劳务费转移为材料入价款。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纳税。于是外商投资者在承包工程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或是将包工包料工程按承包总额征税,包工不包料则按包工部分价款征税。于是外商将实际包工包料工程,假借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包料合同,以减轻税负。第五,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产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第六,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第七,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4.利用征管漏洞避税。一是在我国设有代表处的外国企业,不通过代表处而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料或销售商品,利用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获得与上述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逃避税收。外国企业因我国代表处是以费用开支额计征所得税,就以少分摊或不分摊费用来逃避我国税收。二是利用发票、收据逃避税收。当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补开发票”仍缺乏有效监管,又加上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出现,为外商避税提供了条件。三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5.利用地下经营进行避税。目前,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地下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管理,其中包括逃避全部税收。外商的这种逃避税收方法,往往同出入境走私活动相结合。

二、外商避税审计失败原因探析

1.对外商避税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各地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想方设法吸引外资。有些行政领导对外商投资者的避税持迁就态度,甚至对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予以不当干预。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绿灯”,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不能对其严格执法,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据报道,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1270亿元以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2.国际间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提高审计难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资企业往往利用复杂的国际环境,进行频繁的关联方交易,或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销售活动,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成本费用内流,收益资金外流”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国家大量税收外逃。审计人员要想跨国界彻底查清类似案件,其难度不可言喻。

3.审计依据不充足。企业所得税内外分两套税制,既使税制复杂化又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对所得税法差异较大的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

4.审计成本效益性差。为什么外企能屡屡钻了避税的空子?税收优惠一直以来都被各地在吸引外资时列为优惠政策的首位,地方政府对外企税收方面事实上的纵容,使得他们的逃税成本很低。有人计算过,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这使得外资企业早已将制定“避税计划”堂而皇之地纳入企业管理日程。5.互联网的运用提高了审计风险。互联网的普及是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关的,然而,互联网技术在商务中的运用,由于缺乏规则和约束,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有遭到破坏的危险。一旦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逃税活动,传统审计方法将失去意义,由于问题的不确定性增强,审计风险也提高了。

三、加强外商避税审计力度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审计依据。特别是完善有关涉外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一是正确确定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二是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三是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改“普遍优惠原则”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四是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课征个人所得税。超级秘书网

2.加强设立验资制度。对于外商利用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提高折旧避税等问题,适合通过加强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工作解决。验资是外商投资的第一道审验工作,把关不严将后患无穷。为配合新税法中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也可以通过加强设立验资,使新税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3.关注外资企业的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是外资避逃税的“安全屏障”。因为审计难度大,涉及面广,审计成本高,外资企业利用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往往可以成功避逃税。审计人员更应该努力开展国际间审计合作业务,严格审查外资企业的购货发票和销售业务,杜绝利用国际价格转移利润从而避税的非法行为,坚决清除互联网站点的可疑业务,防止其成为专业的避税地,为国家税收建设好无形的“防火墙”。

4.培养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必须是熟悉英语、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审计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审计实务中正确引导审计力量,这是外资税收审计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

5.改变审计策略,重点审查中小纳税人。

6.严格发票管理,开展分析性复核审计。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体制,包括法人代表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确立税号制度,严格发票管理。根据发票计算理论税额,与实际征收额进行分析性复核,根据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这可以为明确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提供依据。

7.加强库存现金审计,规范外资企业经济行为。外资企业的地下交易往往是通过现金进行的。审查外资企业的账外小金库,关注不合理的现金交易业务,特别是打击外资企业逃脱外汇管制与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是保护国家税收流失的强有力措施。审计人员应加强外资企业的库存现金审查,规范其经济行为,在国家加强外汇管制、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一定可以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

参考文献:

[1]《避税与防范》李凌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1);

[2]《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樊虹国满莉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

第7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一)增值型审计的含义

增值型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理念,其理论基础来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当前,国内外审计理论界广泛关注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研究。

2001年,IIA对内部审计作了新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次要目的是“提高运作效率”。从理论上讲,不管是什么审计模式,其目的都是增加价值(或减少损失),提高效益,即当前普遍开展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经济效益、风险导向等任何形式的审计模式都包含在增值型审计范畴内。

(二)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的定义有多种说法,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合法、合规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有效安排,尽量少缴税、追求纳税人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

(三)纳税筹划与增值型审计的关系

增值型审计的核心是提高效益、增加企业价值;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少交税,增加企业价值。两者的落脚点都是“增加企业价值”。例如,12月30日,某单位测算当年应交所得税100万元,经审计提出纳税筹划建议并被采纳后实际缴纳所得税90万元,那么少交的10万元就是审计成果,即通过采纳审计建议后企业价值增加了10万元。

二、纳税筹划体现审计成果的实践思路

笔者站在宏观视角,对一系列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梳理提炼,总结了几种常用筹划方法,希望能给审计人员在实践中秉持纳税筹划思路提供指引。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必须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合法、可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尽量用足、用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轻纳税负担。

案例1:A检测公司主要从事管道检测技术服务,属于高科技性质的公司,旗下有一从事检测设备研制的全资子公司B。2010年4月,某审计组对其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2009年度,A公司税前利润2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B公司技术转让收入4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1000万元,公司亏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审计人员应提出什么样的建议呢?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0%。如果A公司将B公司注销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则A公司2009年度税前利润14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1000×50%)×25%=225(万元),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净现金流出)275万元。

(二)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一些富有弹性的条款

税收法规弹性主要表现为:(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适度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娱乐业与文化体育业之间的变通为一例。(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了税额的大小。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减轻税赋。小型微利企业缴纳20%的所得税为一例。(3)税率上的差异性。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调整课税对象金额,尽量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土地增值税级差税率为一例。

案例2:某审计组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2000万元,开发土地费用4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4000万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20万元。董事会研究决定以9640万元的价格出售。

审计分析:按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可加扣(2000+400+4000)×20%=1280(万元)。经计算,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9640-2000-400-4000-320-1280)/(2000+400+4000+320+1280)=20.5%。

《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相应税率计缴增值税。据此规定,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相应税率为30%,数额=(9640-2000-400-4000-320-1280)×30%=492(万元)。企业税后现金流量为9640-2000-400-4000-320-1280-492=1148(万元)。

如果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为9600万元,则增值率为20%。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后现金流量为1600万元。

审计结论:降价销售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金流出)1600-1148=452(万元),建议企业降价销售。这是一个双赢的建议,即企业增加现金流入452万元的同时购买方少支付价款40万元。

(三)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经济学原理,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即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案例3:某设备制造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于2011年用闲置资金建设一套生产线。另外,该公司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现有以下投资方案:

甲方案:投资5000万元建设的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5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均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下同)为8500万元。

乙方案:投资6000万元建设的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55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年销售收入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为9280万元。

丙方案:投资7000万元建设的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6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年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为10150万元。

财务部门根据以上方案做了如下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董事会。

甲方案: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25%)=750(万元)

乙方案: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25%)=840(万元)

丙方案: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25%)=862.5(万元)

分析结果:丙方案最优,乙方案次之,甲

方案最差。

董事会将上述情况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审计结论如下:

在三种方案的计算中,财务部门均忽略了机会成本。相对于甲方案而言,乙方案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的机会成本=1000×10%=100(万元),修正后的税后净利润=840-100=740(万元)。同理:相对于甲方案而言,丙方案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的机会成本=2000×10%=200(万元),修正后的税后净利润=863-200=662.5(万元)。

结论1: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甲方案,净利润为750万元;乙方案次之,净利润为740万元;丙方案最差,净利润为662.5万元。

逆向分析:假如该公司闲置资金为7000万元,采取甲方案,将5000万元建设生产线,2000万元投资股票市场,每年可获得净利润750+200-950(万元);采取乙方案,将6000万元建设生产线,1000万元投资股票市场,每年可获得净利润=840+100=940(万元);采取丙方案,将7000万元全部用于建设生产线,每年可获得净利润862.5万元。

结论2: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甲方案,净利润为950万元;乙方案次之,净利润为940万元;丙方案最差,净利润为862.5万元。

两种思路计算出的决策方案选择顺序完全一致,与财务部门的分析结果完全相反。审计委员会将审计结论向董事会汇报后被予以采纳。

(四)利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在纳税筹划应用中,它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案例4:2009年,某市一家保险公司经营一项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发生客户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若不考虑附加税费,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净收益=1000-600-50=350(万元)。

如果该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的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该项措施出台以后,该公司营业额可能会降低到700万元,但相应的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增加会下降到200万元,若不考虑附加税费,公司应纳营业税=700×5%-35(万元),净收益=700-200-35-465(万元)。通过税负转嫁,该公司净收益增加了115(465-350)万元;而且,由于购买防火设备,保险公司可能会和防火器材公司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还有可能获得部分折扣优惠。

三、审计建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慎重考虑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审计人员提审计建议之前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正因为提纳税筹划审计建议风险特别大,致使很多审计人员明明发现被审计单位多缴税也不敢提审计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及纳税风险。主要表现为:(1)税法的变化。如利用关联交易降低税负的做法,现在已受到了严格限制,风险很大。(2)对税收法规条款理解的差异。一些税种不但有“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还有“解释”、“说明”等,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就会发生纳税风险。

(二)以企业发展战略为指导

增值型审计中应综合考虑多重因素,税收成本只是其中一项,要站在发展战略的高度加以通盘考虑,以企业的全局战略为指导。如果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去考虑,有可能在局部获得了收益,而在整体上损害了企业利益。同样,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整个过程中,也必须贯穿纳税筹划理念,进行纳税筹划活动。纳税筹划必须服从企业战略,企业战略也必须考虑纳税筹划,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8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在税源不足的情况下,为完成当年税收计划,存在超缴税款、财政列支空转等虚增税收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预征下期税款或者在无税源情况下为了完成征收任务,超征税款等。二是动用财政资金通过预算列支、暂付形式直接缴纳,或以企业的名义缴纳税款等,或者通过税收返还,采取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等形式虚增税收。为了逃避检查,财政、税务部门和部分纳税人联手作假,查处难度较大。如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通过预算列支的形式拨付到企业,企业作补贴收入,包装利润,地税部门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缴库。三是用预算外资金垫付税款,然后通过预算列支“还帐”。

二、非法转让税款

为了完成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的下达的税收任务,将收入已经完成任务地区的税款“转移”到本地区入库,然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列支的方式将这部分资金“返还”给原地区,即“买税”、“引税”。如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缴纳税款引入到乡镇,镇财政所通过预算支出拨付到镇政府,镇政府将资金全部返还给原单位等。

三、征管存在漏洞,存有税收流失黑洞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税种的征管不到位。营业税方面,装饰行业跑冒滴漏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为,都按照建筑业目征收营业税,但从目前征收的税款看,由于装饰业分散、规模小、结算方式复杂等原因,征管难度大,对装饰业征收的税款寥寥无几。个人所得税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收入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非常普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工资后,该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已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管理严格、规范。但目前,大部分单位在财政发放工资以外,还发放了金额不等的出发补贴、各种形式的奖金、提成、补助等,该部分收入游离于税务部门监控范围之外,单位又未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征管上的漏洞。另外,由于工资以外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又比较分散、零星,大部分收入者嫌麻烦,未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方面,目前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比较松散,只要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签定合同就能够实施,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房产税的流失难以控制。二是隐形收入流失大量税款。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纳税人不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证经营,偷逃税款;虽然进行了纳税登记,却不申报纳税;纳税申报不实,采取匿报收入等方式偷税。这部分隐形收入没有经过税收调节环节,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均程度提高的原因之一。如:审计中发现,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涉及抵减所得税纳税所得,费用支出中使用非税务发票的现象非常普遍。隐形收入不仅流失了大量税款,而且削弱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分配作用。

四、混淆税种入库

具体为:一是下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各税种的收入任务,将完成好的税种调节到完成差的税种;二是一些税务部门及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将上级收入或共享收入的税种改为下级收入的税种。

针对上述问题,审计部门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审计中,要改进方法,增加深度,加大力度,做好地税审计的深化工作。

一、把握重点,加强对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中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检查

审计的重点:一是审查税收征管的程序、内容、权限;二是审查税务登记手续,有无漏征漏管,纳税人增加、变化未及时办理新增、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等问题;三是审查纳税申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四是审查税收征管范围、税种、入库级次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否相符;五是审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六是审查批复税收减免是否符合税法及减免税规定;七是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征收、入库、结报,有无随意调节税收进度、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等问题;八查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九查审查提退税款是否符合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有无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名目为税务机关提退业务经费、奖励经费等问题,税务机关有无截留应付代扣代缴、委托单位的手续费等问题。

二、加大延伸审计的力度

一是注重延伸审计税源户。紧紧抓住税收征纳情况这条主线,通过对地税局及下属分局、所的税证、台帐、税收征管程序等相关资料和内控制度进行审查,找出审计疑点,带着疑点,深入纳税企业和个人,延伸审计重点税源户。核实纳税单位是否存在核算不实,而少申报各项税收,以检查有无因核算申报不实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二是注重审查税收征管档案。将税收会计管理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地税部门是否依法治税,有无提前或推迟税款入库;核实稽查处理决定与企业执行情况,检查是否重查轻罚、以补代罚或擅自变通涉税处罚尺度、减收免收罚款等执法不严问题。在这一环节将做好两个结合:审查税收征管档案与延伸企业相结合,审计查证问题与准确分清企业、地税部门责任相结合。三是注重与计算机审计相结合。根据纳税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把握地税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税源结构和税收分布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集审计所需的税收征管电子数据,并结合实际,科学确定电子数据分析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升级后的审计数据采集与分析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实现把握整体、发现重点。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第9篇:所得税审计范文

【关键词】 反避税;审计;困境;策略

随着2007年11月28日中国第一起因反避税调整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中国的反避税审计开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以预见,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反避税审计将是我国经济审计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而艰难的工作。

一、我国反避税审计的困境

据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企亏损面在1988-1993年期间约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00年期间平均达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亏损面稳定在50%左右,自报亏损总额每年都在1 200亿元-1 500亿元之间。另有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是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是26.7%。我国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属于适中偏下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但在中国较低税率的条件下却有如此大规模的避税,令人深思。这也表明我国必须建立高效、完备的反避税审计新体系。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避税审计历史相比,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开展得很迟。从1988年深圳试点、1991年立法全国施行到现在,仅有20余年时间。在当今日趋复杂的避税与反避税对抗中,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成效不明显。探究我国反避税审计走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避税审计人才极其缺乏

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很多时候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涉及到国(境)外税法和税率。这需要税务审计人员通晓世界各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更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企业经济交易的运作状况和规律。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远远赶不上形势的发展。

(二)反避税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协作不够

企业逃避税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跨国范围内产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这需要反避税审计机构与商务部、海关、统计和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与沟通,单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力量有限。

(三)地方政府反避税意愿不够坚决

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税收流失,引资越多政绩越大,税务部门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于是地方官员不正当干预反避税审计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机关反避税的效率。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四)中国税法存在漏洞且随意性较大

目前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这为合法避税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在具体政策上,刚正式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限制转移性定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还未达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

(五)税务管理执行情况难度大

从税务管理执行来看,由于税法的不完善,存在诸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和税率上的差别性等缺陷,导致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不足之处进行避税,这加大了反避税审计执行的难度。例如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避税与反避税并非是纠缠在“违法或不违法”之间的争论,征纳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合理或不合理的争执用现行法律是难以准确界定的。

(六)新税法反避税条款的执行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纳税人负举证责任,以提高行政效率,即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被告举证义务制度,即由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反避税中的纳税人举证规则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相互矛盾。

二、我国反避税审计的出路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审计队伍,强化相关部门的合作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基本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以及最终产品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精通各国法律且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很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税务审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有必要设置专职的反避税审计机构,提高征管人员尤其是反避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税制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另外,由于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审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必须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专业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新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与诸如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反避税审计调查的跨国合作机制,细化相关规则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经济的兴起,使某些生产和流通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仅由一个国家的税务审计部门对某些经营活动遍及多个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税收审计调查往往力不从心,其结果就是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目前在反避税的跨国合作方面,一个紧迫任务是进行情报交换。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也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2005年5月,中日两国税务当局在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简称BAPA),双方首次开始反避税合作。在BAPA框架下,双方可以共享来自对方国家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信息;其主要功能是反避税,其次是避免双重征税。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的跨国协作,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审计调查的合作力度。

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反避税审计的关键是信息。在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稽查等环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就国内而言,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对市场价格信息都有一定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它们的联系,进行互联网将分散于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做到彼此信息能够迅速相通、核对,必然会增强反避税审计的能力。此外,还可以直接向境外派驻价格信息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应抓紧细化、修订有关反避税规章制度,特别是与新税法相配套的纳税调整管理规程或细则。重点围绕关联申报与审核、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办法、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整及国际磋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三)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审计的能力

反避税审计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的掌握程度。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征管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进行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信息渠道的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就很难了解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的信息监控,是控制避税的最有效保障。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针对反避税信息需求,需要完善信息的收集方法:一是制定有关反避税资料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应整理备查的关联交易资料档案;二是加强对关联申报的管理,特别要针对新税法中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避税行为的反避税规定,补充和明确相应的关联申报内容;三是加强情报交换,通过情报交换掌握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劳务发生的真实性,掌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受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等,避免税企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反避税的能力。否则单纯靠一些纸面上的制度,是不可能提高反避税能力的。

(四)加强税务管理,合理设置反避税审计工作的权责

反避税工作要实现源头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避税趋势,目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权限设置过高,造成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因此,应将反避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提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反避税审计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应定位于发现疑点,及时上报,并能参与最后的谈判工作。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相对于市县级反避税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更加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容易发现企业转让定价趋势,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离开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来谈源头控管是不现实的。

针对避税源头,需要重点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纳税申报源头监控,要求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首要环节。二是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引下,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设有信息交换条款,在征管各个方面开展互助。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

(五)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责罚力度,增加企业避税的成本

首先要从立法的高度,在明确企业义务的同时必须告知其不履行纳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避税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规定对避税行为的惩罚。规定与违规的法律后果必须匹配,否则规定将不具约束力。例如在目前急需解决的纳税人对其关联关系的披露义务问题,明确其披露义务,可以使税务机关在关联关系的认定环节处于主动地位,确保反避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新税法第43条中虽然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义务,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不履行惩罚措施,企业不会因为不履行该义务而增加额外的成本,因此纳税人会自然地选择隐瞒其关联关系的做法。因此要确保纳税人认真履行该义务,明确其法律后果,按照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设置金额不低的违规成本是必要条件。

由于关联企业避税行为从主观上讲,具有故意性,因此笔者认为对避税行为应加大处罚,在现有加息处罚的基础上侧重于加收罚和资格罚,例如加收滞纳金、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例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了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调增额处以20%~40%的罚款,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对避税的企业大多只进行纳税调整和加收利息,一般很少涉及罚款,使避税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对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资本弱化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例如第24条引入间接抵免法,但却在间接抵免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上没有具体说明。

(六)其他有助于反避税审计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审计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二是努力阻止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进行避税,加大对逃税帮凶和非法避税产品推销者的民事惩罚力度,违法者不仅要上交非法收入,还要缴纳大额罚款。还可以借鉴美、英等国做法,要求税务顾问在向企业出售有关避税方案之前,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许可。三是明确和强化经济实质标准,对无经济实质或除合法税收收益外存在其它商业目的的交易,加大监督与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