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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精选(九篇)

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1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计划生育;政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09-01

根据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总人口数为1370536875人(含港、澳、台),中国大陆地区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中国仍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此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有说法认为独生子女对中国的家庭伦理观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中国应该坚持一胎政策还是实行适当放松的二胎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我认为中国应该坚持现行的一胎政策,部分地区可因地制宜实行适当的放松的二胎政策。原因如下:

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和平年代的“补偿性机制”和瘟疫等疾病的减少,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的“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出生率相对较高。而这些人进入适婚年龄后又恰逢80年代初婚姻法的修改,许多不到晚婚年龄的人提前进入婚育行列,中国出现了“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另外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已累计有近一亿独生子女,并陆续进入生育年龄,一旦计生政策放开,可能会引起“补偿性生育”和“抢生”。实行放松的计生政策,“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口,尤其是进入生育年龄的独生子女的存在,将很可能引起新的人口生育高峰。第三次生育高峰中人口增长的基数如此之大,以致于通过一代人的计划生育也即城市一胎,农村二胎,根本无法消化上一代多增长的基数。一旦放松政策,真如有些人所说的年轻人会不理会放开生育吗?但中国人延续几千年的人丁兴旺的梦想传统岂是那么容易可以改变的?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密度不均,主要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这就导致了东西部贫富差距的拉大。我们的资源是有限的,东部的人口继续增多将会导致所剩无几的自然资源以更快的速度递减。中国地大物博,有资源的储备量排名均占世界前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拥有量已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大量资源均靠进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虽是迅速发展,但许是“求快而轻好”,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人口的增多只会导致资源与环境的矛盾更加突出。人口的增多也将加剧竞争,使教育资源、社会福利等分配的矛盾更加突出,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将日益拥堵,人民生活水平受到影响。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是贫瘠,人口的增多,尤其是只有数量没有质量的人口只会带来共同贫穷。如此一来,贫富差距问题将更为突出。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抓与宣传,庞大的人口数量带来的恶果,城市居民也许会认同计划生育政策,随着文化素质的提高,生活压力的增大,培育一个孩子的成本逐渐增高,一些人反而不愿意生二胎。但农村居民不一样,他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教育程度也不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思想浓厚,一旦放开计生政策,生育率很可能反弹。在计生政策严格实行的时期,在较为落后的农村,超生、逃躲计生委、宁愿罚款也要生的现象屡见不鲜,紧抓政策尚且如此,更何况放开政策?

新的计生政策中明显放开了对农村人口的生育限制,这将难以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如,如今在城市暂居,户口仍在的农民工人口如果生了两胎,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必然会导致城市工作岗位供不应求,失业率增加,农民工的户口、医疗、教育等问题也将成为有效城市管理的一大瓶颈,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若农民工无力将儿女带在身边,家乡又只剩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问题又会日益凸显。即使农民工子女在农村工作,也只会造成农村本就贫乏的人均教育资源、医疗设施的减少,加剧本就有限的工作岗位的竞争。

现如今国家间的竞争是人才与科技的竞争,人口政策的放松也将导致教育与人口的矛盾日渐突出。农村人比较不重视教育,到法定年龄就让孩子去打工,有些家长希望孩子读书好,却因自身素质等家庭教育水平不高导致孩子更愿意打工而非接受教育。此外,从客观方面来说,农村的教育设施落后,师资力量薄弱,有些村子甚至关掉学校,只在镇上或是市里开学校。人口的增多,只会让农村人均教育资源减少,教育质量下降,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廉价劳动力。城市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只是没有农村那么严重而已。这也为国家增加了教育投入的负担。一胎更有利于家长将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而二胎则加重了父母的心理、生理方面的压力。“未富”不是人不够多,而是人才不够多。

有些人将人口老龄化问题归结于计生政策,但实际情况是当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多出生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他们与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无关。另一方面,医疗条件的提高与生存环境的改善应该才是老年人寿命延长的主要原因。一对夫妻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孩子是有一定压力,但是并不如传闻中的夸张,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健全,老人都有退休金可以拿,且不会要孩子太多赡养费。当今社会倒是存在不少对父母不闻不问的人,压力从何谈起?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不应当从放开计生政策入手,如何使新生劳动力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使老年人口不成为年轻人的负担才是应该思考的问题。至于计划生育造成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观点,也是不全面的。实际上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地区人口性别比失调,主要是由于农村重男轻女思想、教育落后问题、B超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违规使用等。

总而言之,计生政策一旦放松,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对高效的生产方式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必须不遗余力地推行一胎制,但应注重实施的方式与力度,特殊地域特殊对待,实行适当放松的二胎政策。只有专注于一胎的培育,用发展的效率优先取代速度优先,人才的高素质为主取代高数量为主,才能拉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郭虹飞 浙江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

第2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我国人口数量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控制我国人口数量增长速度,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然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投入、流动人口多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容乐观。为了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发展效率,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必须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基于此,加强对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政策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农村地区获得了一些列的惠民政策,其中,两免一补、农业税减免、新农村医保政策等等都给农村人民到来了很大的实惠。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有效的缓解了三农问题,提高了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然而,这些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在某种意义上也给农村人口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增强了计划生育与一些惠民政策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的难度。

1.2计划生育工作单位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相对缺失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并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也不是一个单位或机构能够完成的工作,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紧密结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候公安部门在办理上户手续过程中,仅凭出生证明就可以开办,对小孩的出生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过多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生育的气焰。另外,很多医疗结构中,只要小孩在该机构出生,就给予其办理出生证明,甚至还存在孩子家长可以买到假证明的现象。

1.3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不够稳定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相对复杂,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很难完成这项工作。但是,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者空有极大的责任,但是本身权利较小,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另外,农村计生办工作人员任务较重,但是待遇相对较低,缺少有力的激励政策,使得很多农村计生工作人员脱离岗位,给农村计生队伍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1.4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财政投入不足

从我国全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的基本情况上来说,不管是东部农村地区的人均15元,还是中部与西部地区的人均10元,更有甚者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中,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人均不足10元,给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严重的制约。计划生育工作离不开宣传,如果财政投入不能支撑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必然会给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带来阻碍。

2.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全面放开二胎,但是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提升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有效途径。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缓解三农问题的压力,笔者基于过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2.1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以人为本

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新型婚育文化宣传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的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不断的提升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同时增强对非法生育的监督。在相关政策中,还应该结合农村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不断的规范与调整,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2.2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

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第一,公安部门在小孩落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第二,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三,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2.3不断的强化农村计生队伍建设

针对现阶段农村地区计生队伍待遇低、成员老化等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对农村计生队伍、村级专干队伍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断的提升计生队伍的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水准,增强计生专员的责任意识;第二,尽可能减少计生专职干部的兼职工作,让其具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计生工作中;第三,提升农村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同时采取一定的激励制度,提高计生队伍的稳定性与积极性;第四,在计生工作实施过程中,采用有效的责任制度,将责任细化到具体的计生人员头上,提升其对工作的责任感,保证计生工作政策的落实。

2.4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基础,也是营造良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采用更加多元化的途径,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的渠道,让农村朋友更好的理解这项基本国策,提高农民的意识,让其自觉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保驾护航。

2.5与时俱进,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尽快改革和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的方式以及内容,建立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根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切实将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之中。要建立计生、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联手,统一做好农村公共优质服务的一条龙体系,并努力拓展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简化管理的程序、体现管理的重点、减少管理的重复,确保人口公共管理服务的实效性。另外,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比例、性别比例等普查的结果,对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计生工作程序,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提供有效的依据。

第3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面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优待政策,拓宽帮扶形式,扩大帮扶规模,强化帮扶实效,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三结合”在引导社会公共资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平台作用。

二、目标任务

全乡完成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60户,其中新增帮扶户20户,联系户20户,帮带户20户,新建团结村帮扶基地,巩固富强村帮扶基地,新建基地要认真规划,选择当年无违法计划生育的村或几个组成片组成,基地范围内所有计划生育户都能享受相关的政策、项目、技术、物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因地制宜开展主导特色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扩大范围。

三、措施办法

(一)落实机构人员,成立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三结合”工作领导组,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落实帮扶政策,制定帮扶优惠政策,明确优先、优惠、优待对象,计划生育户落实了避孕措施的都是享受优先、优惠、优待政策的对象。

(三)乡级各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合格户都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在子女入学、新批建房用地,计划生育“三结合”、各种项目、民生工程的发展等都要优先考虑,让他们优先享受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提升优质服务,深入帮扶户家中开展培训、指导,帮助“三结合”户制定生产发展规划,指导改房、改水,改造环境和生存条件,要进村入户为“三结合”户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切实解决好计生“三结合”户在生产、生活、经营计划生育优生优有方面遇到的实际和困难。

(五)独生子女户和享受计生奖扶的户参加农村新农合都享受财政补助。

(六)对计划生育家庭户和双女户考入高校本科以上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乡政府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七)对落实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发生并发症的,政府给予本人和子女享受农村低保的待遇。

(八)乡每年组织开展1—2次“关爱女孩”行动,在春节和元旦期间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户进行慰问。

(九)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优先、优惠、优待的对象建立相应的台账,便于查询和落实政策。

第4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一是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认识,在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时予以统筹安排。把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引导群众崇尚科学,破除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新观念,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人口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舆论引导,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努力提高宣传效果。

二是把握重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发展经济与控制人口“两手抓”的具体举措和办法,在推进28项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增加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报道份量。同时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宣传报道方式,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注重挖掘新体裁,发现新亮点,深层次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宣传报道的可读性、可视性。

三是精心组织。我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在自办的名牌栏目中如:《××新闻联播》、《涡阳新闻》、《蒙城新闻》、《利辛新闻》等新闻类栏目以及其他像《药都时空》和《走进农家》、《雉河农家》、《漆园风》、《淝河农苑》等栏目中,都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宣传内容。

《××新闻联播》类栏目立足权威的栏目定位,综合运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与加快推进全民社保相结合,与妇女儿童政策、教育政策、公共卫生政策、社会福利政策互相融合,把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重大举措,摆到突出位置,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并传达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会议内容,使计生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人人明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5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对策

引言

我国人口数量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控制我国人口数量增长速度,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然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投入、流动人口多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容乐观。为了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发展效率,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必须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基于此,加强对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政策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农村地区获得了一些列的惠民政策,其中,两免一补、农业税减免、新农村医保政策等等都给农村人民到来了很大的实惠。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有效的缓解了三农问题,提高了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然而,这些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在某种意义上也给农村人口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增强了计划生育与一些惠民政策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的难度。

1.2计划生育工作单位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相对缺失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并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也不是一个单位或机构能够完成的工作,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紧密结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候公安部门在办理上户手续过程中,仅凭出生证明就可以开办,对小孩的出生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过多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生育的气焰。另外,很多医疗结构中,只要小孩在该机构出生,就给予其办理出生证明,甚至还存在孩子家长可以买到假证明的现象。

1.3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不够稳定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相对复杂,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很难完成这项工作。但是,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者空有极大的责任,但是本身权利较小,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另外,农村计生办工作人员任务较重,但是待遇相对较低,缺少有力的激励政策,使得很多农村计生工作人员脱离岗位,给农村计生队伍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1.4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财政投入不足

从我国全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的基本情况上来说,不管是东部农村地区的人均15元,还是中部与西部地区的人均10元,更有甚者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中,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人均不足10元,给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严重的制约。计划生育工作离不开宣传,如果财政投入不能支撑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必然会给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带来阻碍。

2.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全面放开二胎,但是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提升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有效途径。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缓解三农问题的压力,笔者基于过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2.1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以人为本

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新型婚育文化宣传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的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不断的提升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同时增强对非法生育的监督。在相关政策中,还应该结合农村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不断的规范与调整,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2.2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

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第一,公安部门在小孩落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第二,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三,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2.3不断的强化农村计生队伍建设

针对现阶段农村地区计生队伍待遇低、成员老化等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对农村计生队伍、村级专干队伍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断的提升计生队伍的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水准,增强计生专员的责任意识;第二,尽可能减少计生专职干部的兼职工作,让其具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计生工作中;第三,提升农村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同时采取一定的激励制度,提高计生队伍的稳定性与积极性;第四,在计生工作实施过程中,采用有效的责任制度,将责任细化到具体的计生人员头上,提升其对工作的责任感,保证计生工作政策的落实。

2.4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基础,也是营造良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采用更加多元化的途径,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的渠道,让农村朋友更好的理解这项基本国策,提高农民的意识,让其自觉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保驾护航。

2.5与时俱进,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尽快改革和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的方式以及内容,建立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根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切实将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之中。要建立计生、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联手,统一做好农村公共优质服务的一条龙体系,并努力拓展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简化管理的程序、体现管理的重点、减少管理的重复,确保人口公共管理服务的实效性。另外,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比例、性别比例等普查的结果,对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计生工作程序,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提供有效的依据。

3.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人口数量一直是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以及社会和谐程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政策执行难度较大,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强化农村计生队伍建设,建立新型的工作机制,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注入新的能量。(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庆艳.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2014,15(01):125-126.

[2] 张娟.政策在农村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探讨[J].医药前沿.2015,32(12):99-101.

[3] 谢万峰.浅析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健康必读旬刊.2014,20(11):74-76.

第6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新时期科技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深入宣传党的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去探索本单位的特点,揭示其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使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更具针对性、更具可接收性。我们单位结合实际,采用了不同形式,积极宣传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婚姻科普知识,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订购了《人之初》、《婚姻与家庭》等计划生育刊物供职工阅览,购买了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宣传手册,分发给职工,做到人手一册,使国家的“一法三规”深入人心,落实到基层。同时,利用板报、宣传栏对有关政策分期进行宣传,定期张贴《人口画报》,使职工能及时全面了解计划生育新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了计生工作“关口”前移的目的。所以,多年来,我们单位职工未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二、要明确目标和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长远而持久的重要工作。因此,长期以来,我们单位领导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检查、落实。一方面,将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列入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去进行考核、管理。由单位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分别签订《计生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职工签订《计生保证书》,强调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同时,必须同步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指标,对计生工作年终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另一方面,是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计生局印发的《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单位制定了《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确目标和责任,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三、要领导重视,有专人操办,有检查、有落实

为了更好地实行党的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让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对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有更深的了解和全新的认识,并且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职责,计划生育的政治思想工作,要由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人事部门负责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操办,从而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另外,单位领导要安排负责计划生育的干部积极参加计生机构组织的各项计生培训、会议和社区、兄弟单位计生机构的各种活动,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做到计划生育思想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才能有力地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指标100%完成。

四、要爱心至上,不断提高女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的工作,必须跟上时代步伐。要更新计划生育管理软件进行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完善育龄妇女情况、人口出生、独生子女登记等多种台账。利用电脑软件规范、及时、准确制作和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让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到日常的工作中去。要爱心至上,及时为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并为14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投置保险,让职工解除后顾之忧。要组织“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妇检,在完成育龄人员查环、查孕,落实节育措施的同时,使女职工早日发现疾病隐患,从而对妇科常见病做到及时治疗,不仅保证了女职工的健康,更会不断提高女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五、要培养干部、充实干部,给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增加新鲜血液

计划生育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历相当一段时期的。所以应当培养和造就一些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懂业务、会管理的年青干部,并把他们充实到计划生育部门来,在单位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让他们大胆地开展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我们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选拔、培养、使用计划生育干部,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干部的知识化、年轻化和复合化。精心选拔了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充实到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来,加强了计划生育后备干部的培养。把年轻化、知识化人才充实到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来,补充了新鲜血液,活跃了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

六、要有足够的耐心、恒心,不要怕受委屈,不要怕受挫折

计划生育工作量大,工作面广,政策性强,牵扯到单位上百号人,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加之一些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思想、政策观念不强,生育观念比较落后,有时不可能完全接受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虽然我们计生干部在各种机会、各种场合,不厌其烦地对她们反复讲解政策,但她们对计划生育工作抵触情绪仍较大。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没有持之以恒的决心,在工作中一旦遇到委屈、挫折,就会对工作失去热心和信心,这样就很难干好计划生育工作。所以,在工作中要有足够的耐心、恒心,不要怕受委屈,不要怕受挫折,要正确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种种不公平,不怨天忧人,不满腹牢骚,要相信在计划生育的岗位上也能体现出人生的价值。我们计生干部要尽力去争取做出成绩,争取得到大家的帮助和认可。

七、要以改革创新、不断探索的精神,做好科技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内容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中的深刻变化,引起了人们思想认识、价值观、思想方式的变化,如果还是照搬过去的做法,以不变应万变,就会使计划生育的思想政治工作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就无法贯彻和落实。新时期要做好科技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生育干部本身还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以改革创新、不断探索的精神去发现问题,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要明确改革创新的目标,才能适应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才能符合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第7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6.012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anges of Social Mechan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HUANG Juan

(School of Marxism,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Changsha 410114,China)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hinese,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wave type. We found that changes in fertility policy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social mechanism, from the 1950s mainly by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control mode, gradually to the 1990s mainly by guide ? service and security mode. The current fertility policy, leap the limitations of pure administrative orders, under the care of social mechanism, soften the institutional power single implied in the whole social framework, through the power system of multi level, reconcile the gap between national population awareness and individual reproductive behavior, provide the harmonious strength for population development.

Keywords:family planning policy;social mechanism;changes

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作为人口大国,如何协调人口、资源、发展间的关系,是我国人口政策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的具体形态,出现了适应性调整。学界从社会需求的层面论证生育政策的实效与价值,关注的多是生育政策制定的宏观社会环境,但对政策的具体运行模式、政策与社会机制之间的互动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在分析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理论关系的基础上,尝试从历史视角出发,考察和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变化之下生育政策调整的具体形态,进而从社会机制变化的背景和条件来分析生育政策不断完善应有的价值取向。

一、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关系

为了充分说明社会机制的调整与生育政策的变迁,首先要对二者的理论关系进行梳理,从而为评价二者的现实互动确立标准尺度。

1.生育政策的实践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实现

所谓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作用联系,这种作用联系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1]。社会机制是构成社会系统的纽带,是社会系统产生综合效应的重要条件。任何制度必须通过社会机制的衔接才能发挥实际效应,并且一经形成就会出现惯性作用。社会活动对社会体制的影响、社会体制对社会活动的影响,都通过社会机制来实现。

生育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以生育行为为调整对象,但生育行为受到自然环境、社会习俗、养育环境、医疗保障、竞争就业等诸多其他结构的影响,因此,生育政策的实践及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势必通过社会机制的运行才能实现。

2.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变迁会引发互动性的调整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并非静止,而是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

生育政策是社会整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机制通过联系作用,协调联系各个有机部分。当社会机制的运行模式发生改变,各个部分的关系也势必发生变化,从而发生适应性调整。因此,社会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势必会对其他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引发生育政策的变迁。

生育政策的不断变迁也必然引起社会机制的不断调整。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它与其他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也必然随之调整,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社会机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运行模式的不断转变。

3.社会机制调整的目标是减少生育政策产生的摩擦和代价

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整体,客观上存在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生育政策其实就是协调个人生育行为和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而社会机制调整的目的就在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协调矛盾、平衡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都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从而表现阶段性特点。生育政策作为协调个人生育行为与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终因制度的外在性带来一定的社会摩擦和代价;社会机制则通过不同结构之间的联动利益,协调这种摩擦从而减少社会代价。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均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论是社会制度的完善还是生育政策的调整,既需要对应的社会基础的支持也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最终将外在的生育政策融合进社会有机整体当中去,推动社会机制不断走向完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互动

1.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

生育政策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指导下的各类相关法规,涉及管理和执行政策的机构部门,以及从事技术研究和提供服务的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生育政策的不断提出与完善以来,尽管价值导向仍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核心,但运行的社会机制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计划式”逐渐转向八九十年代的“指导―服务式”。

“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是指用行政的手段和计划的手段将社会的各个部分统一整合起来并使之运行和发展。“行政―计划式”的机制一般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指标、制定章程、统一拨款,以及由其检查、审核、评估等方式,这种形式是计划经济时代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机制形式,因此也成为20世纪生育政策运行的重要模式。

“指导―服务式”的机制是指用指导的方式和服务的形式将社会各部分统一起来使之运行发展的模式。在这种运行模式中,管理者主要是提供方法、信息及服务,被管理者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生育政策开始跃出单纯行政命令的简单模式与范畴,权力逐渐开始在其他领域泛化,开始通过一种柔性的、隐形的引导模式改变过去单纯硬性的、显性的政策指导模式。

(1)法规政令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干预人口生育的政策,尽管从政策导向上看有所区别。1949~1953年,以限制节育为主;1953年以后计划生育政策初步提出,20世纪60年代展开以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试点,到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为主。但至20世纪80年代,所颁行的生育政策法规政令均是以干预生育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显性政策。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内容统计来看,1949~1989年,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有36份,全国人大的有关文件和法律为34份,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法规25份,共计95份[2]。此95份文件法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分析计划生育对国民经济、农业发展的影响,强调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②具体规划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各省市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科研工作及经费开支问题、避孕流产药具研制与生产问题等;③有关人口变动及抽样调查工作。这些政策或是探讨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或是构筑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人口调查来反映政策的实效,比较完整地勾勒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核心结构,因此也都是直接服务于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个终极目标的。这一阶段的法规政令,从结构层面来看还处于构建强制性的制度性力量;从内容层面来看,几乎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的,生育从个人行为转变成为带有国家意识和色彩的社会化行为,甚至被当成一种资源进行了集中配置。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政策以高效率态势,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生育政策出现显著变化。从政策本身来看,不再局限于该不该生、生几个、何时生的问题,而是开始渗透到相关领域,并立刻得到了其他社会结构的信息反馈,产生联动效应。由于前期积累,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生育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颁布生育政策法规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从内容上看,却与此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仅关注控制人口的数量,更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二是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提高妇女地位和解放妇女身心的角度,探讨生育政策在女性权利、妇女发展方面的隐形作用;三是把计划生育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联系,实现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解决贫困的现实联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生育政策,开始突破控制人口数量的单一目标局限,从其他社会结构和功能中联系和挖掘生育行为的隐形影响。这一变化不仅表现出生育政策不断走向一种成熟和完善,更反映出生育政策是社会有机整体当中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隔绝和独立起来,不论其完善还是推行,都必然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比如儿童教育、妇女地位、扶贫开发,等等。实际上这种变化只是一种现象,其背后真正的动力在于,社会机制有效地将生育政策与社会肌体进行了联系,生育政策不仅扎根在这个肌体之上对人口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开始辐射一些相关的领域。

(2)管理机构名称与职能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管理,未设专门机构,节育宣传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妇女卫生处负责。为贯彻落实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1964年1月15日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至1964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行政领导机构,共有专职人员2000人左右[3]。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检查和促进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停止工作。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随后,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1~1984年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到1986年底,全国有2427个地区(市)、县(市、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62030个乡(镇、区、街道)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4]。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网络,并依托这个比较完整的体系高效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

1988年、1993年、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尽管机构设置和职能没有多大变化,但缩减了行政编制,人员减少21%数据来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史[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692-699.。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①继续承担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②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③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5]。首先,从职能转变来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比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工作;其次,从转变的目的来看,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仅将控制人口作为唯一的目标,还开始认识到人口结构的合理、人口质量的优良才是一国人口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再次,机构改革还增设了科学技术司,从理论层面和实践角度为优化人口结构提供技术支持[6]。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生育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要单位,它的几次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调整,既是生育政策的硬件调整的过程,也是生育政策的社会机制从单一的“行政―指令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重要结果。

(3)科学研究与服务重点的变化。20纪世60年代至70年代,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避孕药具研发、流产以及结扎手术改进。从内容上看比较单一,均是直接服务于节制生育的显性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重点均有明显的变化,亦是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单一的“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既不能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又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加强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保证手术质量,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并成立了计划生育科研专题委员会[7]。此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主要围绕避孕方法及药具的研发、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的改进而进行。

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开始探索新的内容,即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的质量。首先,明确优生优育是实现计划生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疾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养大批合格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8]。”其次,展开了优生优育的科普工作。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举办了56场优生科普展览,参观人次超过2000万,举办优生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开展优生咨询服务,等等,并制订规划,推动优生工作的持续开展。1983年6月,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下,制定了《计划生育一九八六至二零零零年科技发展规划设想提纲》,明确指出:“应以预防性优生研究为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出生缺陷的监督工作和人口质量的群体调查,摸清中国人口素质的基本情况,找出智力低下和智力缺陷的各种疾病原因,为进一步做好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为了制定和执行《优生法》,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还要加强医学遗传学、环境致畸学、围产医学的研究[9]。”

20世纪90年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了重要的经验:在开展优质服务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健全和完善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以技术服务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完善服务[10]。

主管生育的部门机构的更名与改革在一定层面反映出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进行转变。

2.从“制约机制”向“保障机制”转变

制约机制是指用制约的手段和形式发挥制约的功能,将社会各个机构联合起来,包含了行政制约、法律制约和舆论制约等多种形式。

保障机制是指用保障的手段发挥激励的功能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潜能,发挥引导作用,从形式看包括了提供物质条件、提供观念导向、提供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三种形式。保障机制既是社会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实现功能引导的一种管理思维和模式变更的结果。

(1)从政策限制到经济利益导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推动生育政策实施,政府还将生育政策与个体经济利益挂钩。一是提倡晚婚晚育。卫生部1963年《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的方案》中提出:①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一般不录取已婚男女;②中等、高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③分配工作不照顾爱人关系;④已婚在校生应实行避孕,怀孕女生应立即休学;⑤厂矿、企业、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学徒、练习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现已结婚的青年学徒应实行避孕,如怀孕应即劝令退学[11]。招工方面,晚婚者也享有优先照顾。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初生年龄,对实现晚婚晚育起到了辅助作用。但作为独立的个体,因生育而丧失就学、招工的机会,个人的其他权利显然被压缩。二是对违规超生实施惩罚。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违规超生,要给予适当惩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些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12]。这些政策虽出于特殊社会环境,但无疑损害了因超生而遭受经济制裁的家庭公平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

进入21世纪,生育政策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都有了明显的转变,从孤立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从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结合。实现两大转变的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基本形成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二是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三是基本形成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基层工作机制[13]。

第一,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200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南部西海固山区开展了“少生快富”试点,从单一的处罚多生转变为奖励少生为主。具体做法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的,符合政策只生女孩的,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并与扶贫开发的项目相结合。这次尝试得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促成中央支持宁夏“少生快富”扩大试点项目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中。2004年3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广了这一做法。仅以2005年为例,宁夏就有18999对夫妻申请参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兑现奖励资金5768.7万元。宁夏、青海、云南三省从项目试点开始至2004年底,少生23.1万人,落实奖励13.6万户,兑现奖励资金1.7亿元。这一政策仍在向其他省份推广,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湖北、内蒙古、海南、四川等省,惠及更多家庭[14]。

第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2年4月,贵州省余庆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同年10月,《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金管理使用办法》颁布,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农民在年满60后,每人每月发放40元生活费,这一制度广获好评,成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雏形。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持,按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2004年5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对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据估计,2004年8月,自行试点省(区、市)共有奖励扶助107252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5673万元,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23省,奖励扶助对象达135万人,中共和地方财政投入奖励资金8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并基本覆盖全国,目标人数为185万人,投入专项资金11.1亿元[15]。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既是新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通过生育政策真正实现控制人口的客观必然,还是社会制度与社会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只有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机制和服务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从孤立政策到配套政策逐步完善。我国的生育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实施以来,逐渐形成一套独立的法规体系。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经历了研究、起草、修改、完善,为形成计划生育专门法体系走出重要一步。国家还公布实施了系列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提供辅助和配套性支撑,强化和明确公共调控人口目标,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依托最高法权体系成为控制人口生育的最高权威。但这段时期生育政策的制度完善,仍然是以政策本身为中心。

进入21世纪后,生育政策开始构建更全面的运行机制,配套政策不断完善。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在19个市(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扩展到全国。此次综合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其中特别强调在城市计生工作中,积极推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是在与社会活动互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伴随着社会机制的微妙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不但是我们客观评价生育政策的新视角,也是我们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第一,社会的发展带动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进而影响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协调的有机体,而非机能模块的简单堆积。将各个不同功能模块有效联接的不是单纯的制度的力量,恰是社会机制的作用。当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意愿或行为与社会需要的人口发展趋向和模式之间存在落差,我们只能用强制性的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但是,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时,生育行为更多地从个人的行为演变成一种社会的效应,必然受到很多层面的影响,比如养育成本、子女教育、职场竞争、养老保障,等等。用来约束生育行为的便不再仅仅是外在的制度性的力量,而是受到社会这个有机体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并通过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展示出来。

第二,生育政策的运行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生育政策和其他一切制度性政策一样,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外化的力量。要让制度所蕴含的发展模式和理念得到认可和执行,就必须让政策能够有效发挥力量和效果。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协调并进是我们制定和调整生育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但如果仅仅依靠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不仅不能让人们理解政策的本意而且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社会机制恰恰是协调制度性政策和政策对象的润滑剂,它既能够让人们在鲜活生动的现实当中感受政策或者制度的合理性,还能通过利益的连贯性,触动人们进行更深层面的思考,从而不断调整内在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观念,使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的间隙不断缩小。

第8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通过过去40年来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看来,近年来人口出生率一直维持在极低水平,而我国在世纪初已进入老龄化国家,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约占14%,即人口构成模型向“倒金字塔”转变。故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六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决议》,该决议表示,父母之间只要有一方是独生子女,该夫妇即可生育两个孩子。依据该政策,至2014单独二孩政策在20多个省实施。 旨在通过该政策的实施来调整我国的人口构成,缓解因老龄化带来问题。

二、1960年代来我国人口政策的变迁

纵观我国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70年代前和70年代后两个阶段。70年代前我国的人口和生育政策并不明确,处于初步探索阶段。70年代后我国的人口和生育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逐渐更新和完善。

70年代前,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口迅速增长。该发展趋势一直延续到60年代初期。直到大跃进失败,我国人口过多的严峻形式已经不容置否,且迫于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后我国经济发展的缓慢,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计划逐渐被提上政府议程。随即颁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公告,在部分省县号召计划生育,但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使得计划生育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的人口发展又处于了盲目发展的状态。

而70年代后,先是70~80年代我国逐渐形成了限制人口增长的“晚、稀、少”政策。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我国的经济逐渐下降,人口的数量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本来尖锐的社会问题更加显著。随后集中在整个70年代,该政策被提到议程上,进行了不断地丰富,对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惯性依然存在,80年代后,我国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都有一定的增长。因此,独生子女”政策,即紧缩的一胎化政策在全国开始推行。

进入90年代,标志着我国的生育政策逐渐多样化和人性化。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现实的生育状况和人口数量提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并对具体的人口数量做了预测。2001年12月29日颁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使得原来的政策性规定更加法律化和规范化。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公布,该《决定》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意义和进一步完善做了具体的分析和规定。[4] 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生育政策在21世纪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国今后的政策调整和完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影响人口政策变迁的因素

自上世纪60年代来我国人口政策的转变,主要围绕70年代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中心。故主要围绕计划生育政策为主的人口政策为对象,分析前后影响其变化的因素。

(一)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标志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时期;20世纪70年代后期则逐步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由此可见,人口政策调整是伴随社会结构的调整而调整变化的。新中国成立初,人口的增长带来的问题能够被及时提供的就业岗位所掩盖,而在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我国人口又一次快速增长,此时国家人口与资源矛盾突出,人口的增长不能适应社会的转型,故在70年代后进行了生育政策的调整。

(二)人口快速增长对社会经济的滞后影响

建国初,因生产力的解放,促使了大批失业人群就业问题得到解决,这使得当局的政府部门产生了偏差的认知,认为只要发展生产力就能解决失业问题。对人口形成放任自由的态度,再加上传统的“多子多福”的概念导致人口增长的第一个高峰。而伴随人口的增加教育住房就业资源等问题频出,人口快速发展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滞后的影响,使得当局国家领导者认识到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限制人口过快的自然增长,故在70年代初期,成立计生领导小组、计生机构等,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启动。而在80年代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得以完善。

而新世纪来,伴随我国迈入老龄化国家行列,自上世纪7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仅通过实施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发展模式实现了由“三高”向现代型的转变,实现了世界人口发展的奇迹。但是相同的这样的人口政策带来的结果也具有两面性,近年来就该政策的实施形成了功绩论和问题论两派。前者认为,计划生育为经济发展提供了40 年的人口红利。[5]而后者认为,40多年计划生育特别是30多年独生子女政策制造了一系列重大人口安全隐患和经济社会风险问题。[6]于是有了2013年来新出台的“单独二孩”政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修订。所以无论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曾一度放开的人口政策,或是在当今社会因面临老龄化社会而重新调整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都体现出基于人口发展对经济的影响,而相应需要做出的人口政策调整改革。

(三)社会变迁带来的生育观念的变化

由传统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作为物质基础,儒家传统文化为信念支持,加之维护统治需要及传统继承制度上形成的“早,多,男”生育价值体系,逐步转变为围绕“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形成的“晚生晚育,优生优育”观。

“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正处于传统生育观念转型时期,传统联合家庭中,老一代祖辈与当前年轻夫妻生育观发生剧烈碰撞,如何在这样生育观转变背景下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是给政府做好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四、社会工作视角下新时期下人口政策改进的政策建议

(一)基于改变生育观念的一般建议

当前国内研究成果中提到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一方面强调依然要坚持国情的推进计划生育的国策。同时,政策的调整也应结合实际,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处理,因为我们的人口分布是不均匀的,因此人口政策不搞“一刀切”。具体又包括完善教育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而针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养老体制和社会福利制度与完善养老资金投资渠道等。在生育观念方面,强调加大宣传作用,从宏观层面营造“男女平等”的观念氛围。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提高社会经济水平,尤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通过改善生活物质条件,来影响原先根存于农村的生育观。

(二)社会工作宏观方法对人口政策调整的介入

宏观社会工作亦称做社会工作宏观实践,是指在机构和社区内引导积极的社会变迁的相关专业活动。主要包括社会政策、社会工作行政及社区工作三个方面,前两者的服务对象是机构而非直接的案主,又被称作间接工作方法,而后者的工作项目也来源于社会政策,同时需要借助社会工作行政的技巧进行实施。

1. 社区工作方法层面

社区教育主要是通过社区家庭教育模式在社区的婚育年龄成员间开展服务活动,它相信每个人都有学习和提高生活的能力,在社区中,工作者完全承担倡导者,组织者和各种教师的责任。对于新时期提出的人口政策,同时针对这一婚育群体当前的需求,包括结婚生子及接下来的教育抚养等,为了更好的使这一群体的需求在政策范围内得到更好的满足,社区工作者通过具体的在社区内进行政策教育的倡导,组织社区内成员进行“单独二孩”等最新人口政策的讲解分析并与社区成员进行分享讨论,使得适龄婚育的群体能够全面把握政策动态,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生育,树立正确生育观。

此外,在社区教育的过程中,针对社区成员的“学习反馈”,社区工作者及时的进行整合,同时向上级组织反馈社区成员针对政策中的新要求,以此向外倡导政策的修订与完善,即实现人口政策与居民需求的充分结合。

2. 社会工作行政层面

是指将社会政策转换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具体到社会工作机构即通过一系列管理活动,保证机构的高效运转,输出有效社会服务的过程,其直接服务对象不是案主个人而是社工机构。

(1)政府层面的社会工作行政

是政府的社会福利主管部门按照社会福利的政策和法律,在他们的领域的各种技术和策略的使用工作中,解决、预防和治疗社会问题。在人口政策方面,各省、市、区政府的民政部门积极落实中央政策的工作内容,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各地区的人口政策科学、有效的落实。

(2)机构层面的社会工作行政

承接政府层面的社会工作行政工作,就机构所在区域,明确辖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服务对象范畴,并制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群体开展具体微观的社会工作服务,包括开展互助小组、个案访谈等。

同时,在针对人口政策的实施方面,机构本身要注重发展一套计划以建立和维持有效的社区关系,以促进具体服务的开展。此外在服务开展中要进行预算与设施维护,以及对服务成效进行总结评估,以提升服务质量,给相关部门及利益群体以交代。

3. 社会政策层面

(1)公共医疗卫生政策方面

具体包括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两个方面,针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在政策方面进行倡导维护其权益,特别是在生育二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医疗服务及生育后“第二孩”的医疗服务两个方面。促使建立新人口政策的配套服务政策。

(2)公共教育政策方面

同样的,政府有必要加大公共教育投资力度,确保新生人口能够接受充分的基础教育,同时设立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培养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才。

(3)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体系方面

当代国际上的社会政策体系多以普遍的社会大众作为服务对象,其中涉及特殊的服务对象又主要是“老幼残妇”等这些群体。而伴随“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选择响应政策生育二胎的这一群体,可以作为新的“特殊人群”进行社会政策的保护。

第9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范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努力做好全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下是收录的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总体思路

2018年是实施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政策的第三年,是推进计划生育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工作目标,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抓手,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巩固幸福家庭创建成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林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场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各工区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场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出生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8%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全面完成县上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控制指标。

四、重点工作

(一)全力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实。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调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优先优惠等政策,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报预警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二)继续推进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与计划生育转型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精简优化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推进人口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抓好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强化法治宣传,依法加大打击政策外多孩生育和“两非”行为力度,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三)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分解和落实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的职责与分工。

(四)落实三项制度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规定,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利益导向机制。大力实施幸福工程、妇女发展、“生育关怀”等项目,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家庭的养老、医疗、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指数。根据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一本通”制度帮扶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帮扶力度。

(五)加大知识宣传,计生知识普及到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围绕生育政策调整,加强舆论引导,采取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做好“全面两孩”政策、三项制度、优生优育、孕前检查、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同时抓好“三八”妇女节、“5.29”协会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假日、主题活动日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营造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六)狠抓关爱关怀,进一步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林场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更好的进行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