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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

第1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

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山西省合法煤矿公示牌。

区煤炭工业局按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到市煤炭纠察支队领取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矿的产量,各合法煤矿按当月核定的生产能力向区煤炭工业局领取力口盖区矿票证专用章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防止煤矿串票。

区煤炭运销公司派专人进驻煤矿,根据区煤炭工业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开具运销票据,严禁超量销售,并派专人进驻用煤企业,查验票据,严禁无票煤炭进入。

区煤运公司和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煤炭总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经销票据、煤炭税费统征票据进行查验,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区经贸局根据洗煤厂、焦化厂核定生产能力情况,制定洗煤厂、焦化厂的用煤计划,区煤炭运销公司根据用煤计划和煤炭总量控制票安排销售计划。

四、公路煤炭统一经销

(一)公路煤炭

1、经销的主体和范围

①经销主体。___区煤炭运销公司是全区煤炭经销的主体,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市统一经销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②经销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原煤、精煤、焦炭及其副产品,全部纳入统一经销范围。按销售渠道分为:公路出省煤焦、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加工转化用煤、铁路发运上站煤焦。

2、经销管理办法

区煤炭运销公司成立___区公路煤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区公路煤炭经销业务工作。

按照____市和___区政府关于公路煤炭经销管理要求,负责办理合同、票据、供货、结算等经销业务。

3、经销价格

公路出省煤焦及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铁路上站煤焦销售价格,执行市经销公司(____市公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照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公布的挂牌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与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五、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七、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9、区煤炭税费统征办:负责煤炭税费统征票据发放管理,坚持统一组织、部门主体、联合执法、统一稽查的原则,负责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稽查工作。稽查所扣寸甲非法煤炭产品等按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罚没款项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10、监委:负责查处煤炭生产经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八、保证措施

1、统-思想。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___经济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重大意义,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2、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的销管办具体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定严格的配套管理办法,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要抽调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和落实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体系。通过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2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征求意见稿)

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

为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集团公司特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煤矿自主保安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全力推进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对集团所属煤矿开展专项行动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

组  长:张福义

常务副组长:闫建宙

副组长:蔡建祥 郭 斌 张志勇 牛国秀 郭喜志 赵晋才 申红军 高玉峰 刘文科 任武军 裴常新  黄文红

成  员:孙利峰 郑斐 王鹏腾  卢志明 谢志清 左建菊 上官志云 岳志龙 朱晓军 王亚荣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任武军同志兼任,负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三、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关键着力点,强力推动以基层责任落实、基础工作保障、基本素质提升为核心的煤矿安全“三基”工作,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22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达到100%,力争建成智能化工作面1个;监管监察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员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集团各煤矿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监部)

2.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集团公司各部室和集团各煤矿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全民梳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清单》选择适用有关的标准。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支撑作用。(安监部)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集团公司各部门准确研判和把握集团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安监部)

(二)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规范采矿秩序。

1.为加快推动60万吨/年以下煤矿退出,积极推进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焦煤集团虽未涉及该类煤矿,但积极响应国家、省、市政策采取集团内部减量重组的措施,以保证化解煤炭过剩任务圆满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利用两年时间对集团燕家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提能,从60万吨/年提升至90万吨/年。毛则渠煤炭有限公司与东沟煤业进行重组提能,保留毛则渠煤炭有限公司,从90万吨/年提升至120万吨/年。元甲煤业转产后考虑提能事宜。逐步提升集团公司60万吨矿井,促使集团各子公司最低产能在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符合国家、省、市将来的产能要求。

2.严格落实准入门槛。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要求,停止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焦煤集团已批复正在建设的矿井2座(富康源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元甲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准备建设的矿井1座:王蟒沟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计划对王蟒沟煤业进行提能建设,具体如下:

由于王蟒沟煤业有限公司开工报告已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于2015年4月30日以晋煤办基发[2015]391号文件予以吊销,开工建设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等手续,同时办理将产能提升进行建设的相关手续,2021年计划从90万吨/年提能至120万吨/年进行建设。

3.产能核定工作。

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产能核增煤矿严格按照现有合规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开展核定,产能置换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优化资源配置。

做强做大煤炭主业,立足当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苦练内功,降低成本,激发激活闲置产能,释放集团公司“千万吨”产能,多措并举推进矿井建设,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着眼长远,积极争取省市政府及资源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快对申南凹焦煤、台头煤焦、惠源焦煤三座骨干矿井后备资源扩批提能工作,规划三座300万吨矿井,尽快实现资源扩批,产能提升,集约开采,打造智慧生态矿山;推动减量重组工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结构优化升级。

5.规范采矿秩序。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规范采矿秩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建成投产和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采取加快办理手续等分类处置措施,确保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生产部)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生产、建设矿井

1.煤矿存在“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图实不符和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组织生产;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的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2.煤矿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建设。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据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未编制、未定期修订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未开展演练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建设行为。

矿区、矿山(井田)范围

13、利用居民废弃房屋、整合矿井、洗煤厂及废旧厂矿、树丛内等隐蔽场所非法采矿行为;

14、非法开采石材、石料、铁矿石、铝矾土、石膏等行为

15、以养殖、种植、地质灾害治理、扶贫开发、荒山荒坡治理、道路建设、土地复垦等名义变相盗采浅层煤浅层矿行为;

16、超层越界或因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行为;

17、利用非法储煤场、非法储矿场及依法设立的储煤场为非法采矿提供收购、储存、销售矿产品等方便的行为;

18、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交界区域的非法采矿行为;

20、炸封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点不严、不实、不达标行为;

21、无证、无票、超载拉运车辆;

22、其他非法采矿行为。

把“打非治违”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来抓,必须做到沉下去检查,严起来问责,把大检查作为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安监部)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团各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集团各子公司必须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岗、有职、有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覆盖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链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认真制定本企业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办法。(安监部)

2.强化全面从严监管,严格责任措施落实。集团各子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等制度规定,集团各部门要共同肩负起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通力合作,从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防范、检查、监管、监察的力度,做好安全监管责任要清,安全监管措施要严,安全监管追究要狠,安全监管建设要实,切实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监部)

3.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安监部)

4.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各子公司要针对近三年所属矿井发生的三起一般事故,开展大反思大讨论,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发生年份、月份、发生时间、类型、原因、责任、不安全行为、状态、故障、漏洞、缺陷进行系统解读分析,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定期组织全员对2020年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改活动,使每个员工明白自己从事的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达到自我清醒,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安监部)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各子公司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总工办)

2.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

(1)“一通三防”方面。深化煤矿瓦斯灾害治理,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工程建设和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开展瓦斯抽采动态评判。

①通风方面:系统稳定可靠、布置合理、实现独立通风,能够满足矿井生产能力需要;通风设施设备齐全可靠、位置合理,利于通风系统调控。

②瓦斯防治方面: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强化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等措施,加强上隅角瓦斯管理工作。

③防灭火方面:超前预防煤层自燃火灾防治,主要对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实施灌浆、注氮等防灭火工程,采用束管监测开展火灾指标气体预测预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对采空区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加强防火观测,重点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审批和执行情况。

④防尘方面:定期开展巷道除尘和清扫浮煤工作,按标准规范安装隔爆设施设备,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及时维护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设备。

第3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2010年3月8日,全球最大的炼焦煤出口企业――必和必拓(BHP)与日本钢铁企业达成协议,改变多年以来炼焦煤价格按年度制定的惯例,改为按季度定价。2010年4~6月的新基准价为200美元/吨,较2009年年度基准价129美元上涨55%。

随着全球经济的恢复,全球炼焦煤供需形势持续偏紧。BHP能够颠覆过去二十多年的年度定价惯例,体现了其资源占据者的强势谈判地位。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西山集团”)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在今年1月1日涨价之后仅一个月,凭借其在市场的优势地位,西山集团再次调整价格,把焦精煤肥精煤价格上调180元/吨,瘦精煤和喷吹精煤提价100元/吨,涨幅高达13.54%。

“焦煤是世界稀缺资源,针对与我们主体业务相符的原则,我们一直坚持优中选优。”西山煤电集团在2009年山西煤炭整合中受益匪浅,在告一段落之后,其CFO邢崇荣接受《首席财务官》杂志独家专访,解读了此次整合浪潮中西山集团的“所欲所得”。

有机整合

山西焦煤集团是此次整合过程中的七大主体之一,西山集团作为焦煤集团的核心企业在这场整合战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资源开发型企业而言,资源是最重要的要素。这不仅可以增加和扩张资源,也是我们实现长期发展的一个机会”。作为受益者,谈及这次收购,邢崇荣不无激动地表示,“这对西山集团的发展很重要。”

虽然市场褒贬不一,但却没有影响这次史无前例的煤炭资源大整合的进度。相比很多同行暴露出来的“贪大求全”的并购隐患,邢崇荣一再表示,西山煤电始终恪守“优中选优”的原则。

“如果单凭并购时的巨大热情而背上包袱就得不偿失了。”西山集团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因此对主焦煤“情有独钟”,主焦煤是冶炼钢铁的主要原料,对工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作为世界稀缺资源,价格最高。在这次并购中,西山集团一共整合了31座地方小煤矿,形成了12座独立法人煤矿。邢崇荣对此认为,虽然这部分资源的数量不多,但是质量都很好。整合前,资源整合井田面积为53.17平方公里,储量为1.7亿吨,年产能为633万吨;整合后,资源整合井田面积达到87.56平方公里,储量达到4.95亿吨,年产能增加到840万吨。

无疑,资金是这一轮规模空前的并购整合中的主要瓶颈。“由于资金占有量很大,因此必须谨慎,这也是我们制定优中选优原则的关键因素之一。”未雨绸缪的邢崇荣早已埋下先手。2009年10月10日,西山集团依托下属上市公司――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3)发行不超过30亿元债券,2009年11月底资金全部到位。这笔资金为西山煤电的顺利并购提供了保障。此外,太原和吕梁地区的并购使用西山集团本部资金,临汾地区整合则是下属上市公司出资。集团和上市公司两个平台为西山集团减轻了不少资金压力。

同时,为了减少现金流的压力,西山集团创造性的提出以整合后的煤矿产生的分红作为收购价款分期支付给所并购企业作为出资,以整合对过渡期产生的效益进行补偿。“由于这些煤矿原来的投入资金并不是很大,预计一般两到三年就可以还完了。不用一下子投入大笔资金,资金压力顿时减轻很多。”

如果说资金不足是煤炭资源整合的瓶颈,资产评估则是关键。资产评估价值决定了整合主体的资金成本和被整合主体的受让价款,这是整个资源整合的焦点所在。由于整合的对象多为地方小煤矿,不同程度的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资料不完整的现象,而且对于采矿权补偿、二级市场收购溢价的确定等特殊问题,都需要财务部门进行探索。

邢崇荣感慨,整合过程中的困难超乎一般想像,存在很多复杂问题,比如产权关系、低风险煤矿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等等。“例如到底是采取重新组建新公司的模式,还是直接收购对方51%的股权,并不能一概而论。”邢崇荣认为,做到“因地制宜”是一个关键,“例如吕梁地区,在所整合的煤矿中,民企较多,并不想放弃自己的煤矿,因此希望能用控股的模式。”

对每一处所并购的煤矿,西山集团都配备了七名干部进行管理。为了让工作顺利开展,邢崇荣专门抽调一名财务副处长和四名精干人员进行组织实施工作。从选聘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审计中介机构开始,积极参与现场清查被整合煤矿资产工作,组织业务部门认真审核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报告,将审核后的评估审计报告及时上报山西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批复,财务部门全程参与,并作出重要支持。为了从制度上规范资源整合工作,财务处特地制定出台了《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整合煤炭资源评估审计工作要点》。在出具审计、评估报告过程中,财务处多次请山西省国资委专家组成员对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草稿进行审核,并对难以解决的特殊问题进行专场咨询。

2009年11月,西山集团与吕梁四矿率先在山西完成整合工作。目前,西山集团的整合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在西山集团整合的12个板块中,已经有11个得到批复。新公司核准、“三证”(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变更,这些工作都在马不停蹄的操作之中,邢崇荣预计今年上半年可以基本完成。

“中间还有很多细节的东西,比如旧矿的技术改造,整合完成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释放出产能,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次西山集团整合量约为1090多万吨,预计今年能释放出约400万吨的产量。

安全着陆

西山集团在2008年和2009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外有经济危机的波及,内部有屯兰煤矿爆炸事件的影响。但是2009年,西山集团实现原煤产量3511万吨,精煤产量1437万吨,完成销售收入202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1亿元,上交利税46亿元。邢崇荣表示,这和西山集团果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密不可分。

受钢铁行业和出口的联动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煤炭业迎来了整个行业的冰点时期。2008年6月份时,国内煤炭价格还呈现上涨趋势,到9月份形势便急剧而下。煤炭价格一路下跌,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煤炭价格由2008年7月历史最高的194.79美元/吨,一路狂跌至80美元/吨左右徘徊。西山煤电集团的煤炭价格也出现大幅下跌,2008年11月一次降价500元/吨,2009年再次降价200元/吨,累计降低700元/吨;同时,销量也出现大幅下跌,贷款回收十分困难,现金周转出现紧张,煤矿稳定生产也面临危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第一季度。

2008年8月,原任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的邢崇荣临危受命于西山煤电集团。“如何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成为当时主要的过渡策略。”之后邢崇荣开始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建立月度资金分析例会制度和月度经济分析例会制度,并且适时动态调整经营策略。

首先,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达到了空前的“默契”程度,积极配合,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了解煤炭销售及价格走势,做出合理预测,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煤炭销量。

其次,继续推行集中采购制度,降低采购成本。财务部门大力推进集团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并试行代储代销采购方式,使集团同比节约采购成本2亿元。

第三,强化成本管理,压缩可控费用。邢崇荣在集团上下推行全员成本管理,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如公务用车、差旅费、招待费等消费性支出;加大材料回收复用力度,实行技术革新,降低电费消耗等,2009年西山集团可控费用同比降低12.6亿元,仅财务成本就节省2亿元。

第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部门负责每月组织资金分析例会,对集团资金的筹措、使用、分配等进行全面分析,严格资金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留有结余,增加积累”。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2009年1至10月份,西山集团吨煤成本同口径降低了31.35元,管理费用同比降低了3.6亿元,企业采购成本同比下降13%,采购总额同比下降15%,储备资金同比下降12%,应付货款比年初减少3.9亿元。在没有新增贷款的情况下,企业新增资金积累29亿元。目前西山集团现金账户已经达到92亿元,为下一步快速发展垫定了资金基础。

“金融危机时期,财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依赖,这时候适时的推进财务理念非常重要。”例如全面预算管理,从横向指标和纵向指标形成一个预算矩阵,横向包括子分公司,纵向从矿务局到矿厂到井口到车间最后到队组,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各层单位严格控制,不仅形成财务部门初核各部门沟通CFO复核形成决策的科学流程,而且配合日常监控和考核,将各项指标实施到位,对公司、参股公司进行了严格的审计。

经济低潮时期,同时也是投资的好时机。邢崇荣一方面对非生产、非经营方面暂缓投资,另一方面加大筹资力度,保证重大项目的进行。“我们是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煤炭――电力――建材、煤炭――焦炭――化工两条循环产业链。这种产业链上的延伸对我们的发展非常重要,既可以达到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对集团的发展布局也非常重要。”邢崇荣表示,即使困难时期也要加大产业链上的投资,例如为兴县项目和古交电厂二期两项目筹足了资金,积极考察内蒙古巴颜高勒矿区等项目,与首钢京唐钢铁公司合资设立焦化厂等项目。

重回主体

虽然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焦煤集团的子公司,但是成立时间却比焦煤集团早很多,山西焦煤集团成立于2001年,下属公司包括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山西焦化集团公司、煤炭销售总公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西山矿务局在全省煤炭行业率先完成了公司改造,从而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本是山西焦煤的母公司,但是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注册登记,成了没有取得经营资格、法人地位的公司。这种状况让西山集团在市场上处于颇为尴尬的地位。

2008年10月,邢崇荣开始把西山依法登记、依法注册作为一件大事,在集团内外进行大量沟通协调。通过与企管等有关部门几经周折和努力,终于在2009年10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11月5日在山西省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恢复了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西山集团终于名正言顺的获得了企业法人主体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集团公司。

回顾这个过程邢崇荣表示,工作量很大,包括内部也有很多协调,自己前前后后的“折腾”花费了不少精力和时间。

不同于一般行业,安全问题一直是煤炭行业的重中之重。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的规定,从2004年开始,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单独从煤炭生产成本中提取,并规定成本列支高瓦斯矿井不能低于8元/吨。据悉,该规定实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多数煤企的安全费用标准在3~15元/吨。

与大多同行一样,西山集团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也一直较低,邢崇荣加入之后注意到这个问题。“安全投入是必须重视的一环,不同于其他风险,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是致命性的。”作为公司资金的掌控人,邢崇荣却是着力倡导提高安全投入的管理层之一。“安全和生产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实现一个良性的循环。”

2009年2月22日凌晨2时23分,山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屯兰煤矿南2采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426人,其中78人遇难。这次瓦斯爆炸,西山集团整顿了23天,少产120万吨,影响利润6亿元。“如果把安全抓好了,不仅职工的生命有保障,公司的效益也有保证。”即使是在整合期间,西山集团仍旧没有放松对过渡期间工伤急救的关注,两所职工总医院与所属的各分院对整合资源矿井进行一对一的工作急救包保。

据悉,西山集团从今年1月1日起,将安全费用由30元/吨提高至40元/吨,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预计将增加其2010年原煤成本3.5亿元。不过邢崇荣告诉记者,其实目前西山集团的安全费用已经在50元/吨左右,持续高投入目标是2到3年。“煤炭企业计提安全费用在短期看来对公司的现金流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可以促进公司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对企业价值的形成是非常有利的。”

第4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一、县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2座地下矿山,分别为钨业公司(下辖19个工区)、矿业有限公司(已停产);露天矿山28座,其中露天采石场11个、粘土砖厂7个、稀土矿山10个。稀土矿山目前已恢复生产稀土车间21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我县积极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一是认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贯彻实施《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县委办、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努力构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了“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二是县政府与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单位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把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到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三是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了解上月工作动态并安排本月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我县始终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预防的第一道关口抓紧抓好。一是开展了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企业发放了《安全小常识》1000余册、宣传资料1000多份,张挂宣传标语和图片15条(幅),播放安全生产宣传片2部;二是狠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一年新训两年复训”的原则,积极与市安监局联系,及时认真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联合培训工作。今年培训企业从业人员近1500人;三是全力做好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保险工作,实现全员应保尽保。

(三)做好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今年初,县安委办下发通知,实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建立了全县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在此基础上,全县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明确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内容,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今年,针对钨业公司现有矿区的实际状况,我局加大了安全监管力量,指派了一名业务娴熟的副局长和一名从事矿山监管多年的人员专门负责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每周至少一天上山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协调,每季至少一次召开工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积极抓好安全检查,严格执法。今年3月,针对利鑫铜矿尾矿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县安委办及时函告县供电公司,采取停电措施,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改,消除隐患。企业立即进行了全面整改并经市、县安监局验收,目前该企业尾矿库运行良好,暂无安全隐患。为确保今年“两会”期间安全稳定,我局联合钨业公司采取了春节后复产各工区逐一现场检查,敏感时期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的手段,实现了“两会”期间零事故的目标。同时针对矿区采掘点多、工区承包人变动频繁的特点,我局会同钨业公司积极做好开采秩序整治工作,积极化解各工区纠纷,先后化解了645工区和625工区、545工区和450工区之间的开采纠纷,全力减少工区之间矛盾,避免因工区矛盾诱发安全事故。今年5月,我局得知龙南浦萝合矿区518和418工区因故拟停止抽水(该工区采用斜井开采方式),可能对矿520以下工区存在透水事故隐患的情况,我局及时向市局汇报,两次到龙南安监局协调处理,在市局的支持下,目前浦萝合518和418工区继续垫资抽水,暂未对矿构成隐患。此外,我局还积极督促钨业公司出台措施,鼓励工区采用新设备、新工艺。2014年7月底,我局和钨业在728工区举行了存窿矿装载机械装备推广示范会,拟在全矿推广使用该先进装载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伤亡。为做好全县露天采石场的规范整治工作,我局在市局的关心指导下,召开了全县采石场整治工作会议,市局领导亲自授课,并多次深入各石场进行现场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规范。今年下达整改指令20份,并于今年11月在大茶园采石场举行了现场观摩会,组织全县30多名采石场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了现场观摩。

三、201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打算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按照上级工作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法监督,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努力开拓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继续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根本好转。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隐患治理责任制落实暂行办法》和《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的总体平稳态势,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多发的态势。

2、紧紧盯住生产经营单位这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强基层、基础“双基”工作。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进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进安全评估评价工作。

3、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

第5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6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近日,“山西煤老板‘西进’”“4000亿资金瞄准新疆”……关于山西煤老板西进投资的新闻频繁现身。区别于往日的“花边新闻”,各媒体的报道显得更加理性,因为山西煤老板的“西进”行为本来就是一次理性的选择,符合商人的常规心态。

“西进”不是任性,是谁在“逼迫”他们离开已经根深蒂固的山西,又是什么诱惑着他们前往陌生的新疆戈壁滩?

在同行帮助下,本刊采访到了两位“西进”代表。“西进”归来的李东林显得很平静,没有印象中煤老板的“嚣张”,“西进,没有太多感觉,都是媒体炒作的”。而电话中的张国伟却很激动,踌躇满志,正着手筹备下一步的“西进”计划。

并非冒险家

近日,媒体大肆渲染山西煤老板前往新疆投资煤炭产业,造成了一种假相:新疆煤炭还是一块处女地,而山西煤老板正是开发这块处女地的冒险家。李东林和张国伟对此都极力否定,“我们并非冒险家”。

据张国伟介绍,大批外资涌进新疆投资煤炭产业开始于2003年,山西煤老板只是其中一股微乎其微的力量,并且要稍晚一些。

据记者了解,从2003年年底开始,全国煤炭供求日益紧张,煤炭资源丰富的新疆地位凸显,一时间各路资本涌向新疆煤炭市场,煤炭资本巨头纷纷抢滩新疆跑马圈地。

最早进入新疆的是山东鲁能集团,它是目前投资数额最大的公司。鲁能集团计划建设哈密煤电及液化基地、阜康煤电化基地和库尔勒煤电冶基地等三个大型综合产业基地。据初步测算,三大基地建设总投资将超过2300亿元。

2004年年底,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矿集团)对新疆塔城铁煤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并计划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投资2.3亿元。

同时,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湖南环达公司、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河南义马集团等10多个大型集团公司纷至沓来。新疆本地的企业和浙江游资也跃跃欲试。

然而圈地之后,能否完成期望中的资源接替计划?面对新疆这个能源孤岛,开发商们大多选择了沉默。与煤炭产业相关的一系列“新疆式”现状冷却了外来淘金者的万丈热情。

据新疆山西商会最新统计,目前已有80多家山西企业进入新疆的煤炭勘探开采、煤电及煤化工行业,注册资金超过10亿元。

据商会工作人员介绍,在新疆准噶尔盆地东部的煤炭富集区,山西籍煤商李永平投资4.9亿元的90万吨煤炭加工项目刚刚开工。该项目不仅包括煤炭勘探,还是一个集洗煤厂、焦化厂、粗苯加工和焦炉气综合利用为一体的综合项目。

就在李永平的煤炭项目开工一个月前,山西大型煤炭企业――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签订了有关煤炭综合开发的框架协议,双方商定,潞安集团将在新疆北部建设大型煤电、煤化工和煤制油基地,至2015年投资总额将达460亿元。

对此,山西省社科院能源研究所所长王宏英表示,“这没什么奇怪的,都是媒体炒作的”。他分析道,煤炭属于资源性产业,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资源就控制了市场,随着山西煤炭资源的日益减少和准入门槛的抬高,继续投资转向储量更加丰富的新疆是合理的。

4000亿子虚乌有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李东林的“西进”已经结束,新疆的煤矿已经转手卖给他人,“那边不好干,也不想干了”李东林这样解释。在随后采访中,李东林遂渐透露出,他的退出是因为与合作人出现了矛盾。

李东林是山西灵石人,开煤矿已有十几个年头了。2004年他将在灵石的三个煤矿全部转卖给了附近的大煤矿,但并非为了去新疆投资,原因是“太累,每天干得提心吊胆”,李东林告诉记者。

李东林“西进”已经是第二年了,2005年3月前往新疆考察,6月“我的3000万投资就到位了”李东林说,“我是跟别人合伙投资的”。据李东林介绍,2004年就有人去新疆投资了,他去的时候已经有七八家了。山西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受本刊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最近咨询的人不少,但决定投资的不是太多”。此前有媒体报道“据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省民间煤炭老板手里至少有4000亿元的资金在寻找新的投资出路”,但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明他们从未讲过这样的话。李东林也表示了自己的疑问,“4000亿,是谁统计出来的?纯属子虚乌有。”

目前,山西煤老板在新疆的投资主要分布在新疆乌鲁木齐附近和南疆腹地,李东林投资的煤矿距乌鲁木齐只有两个小时的车程。李东林解释,“这两个地方开采条件较为成熟,当地的煤炭企业也主要集中在那里,作为外来投资者没有能力也不敢投资新区域”。

9万吨门槛

在新疆,李东林与他人共合作投资两座煤矿,年产量都不足9万吨,李东林刻意强调这个数字,这对于大部分山西煤老板和山西煤炭产业是个敏感的数字,意味着你是否可以合法进人山西煤炭产业。

据李东林介绍,去新疆投资的山西个体煤商大部分是因为无法跨越9万吨这个门槛儿,无奈之下才“西进”的,但在新疆“9万吨不是问题”。干宏英也认为,“近几年山西省政府的紧缩性煤炭政策将部分煤老板挡在了门外,但他们手中有一定资金,很多人将投资继续选在了自己熟悉的煤炭行业”。

“西进”前,李东林在灵石有三座煤矿,产量都在9万吨以下,但李东林说自己的煤矿不是被政府关闭的,而是自己不愿意干,主动转卖了。无论怎么解释,近几年山西省政府严格的煤炭政策计大批煤老板“失业”,而其中一部分人选择了“西进”,继续当煤老板。

煤炭产业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为了持续发展。必须有战略性规划,但前几年政府态度的“软弱”致使规划一直难以实现。区别于以往,近几年山西省政府的态度突然强硬起来,相继实施了“蓝天碧水”工程和煤炭领域“三大战役”,主要手段即关闭小煤矿、整顿大煤矿,小的标准即9万吨。

针对山西煤炭目前环境,早在主政山西期间,曾经提出山西省要从2005年底开始,依法关闭所有非法小煤矿,第一役关停8376个非法矿点,第二役在2006年,对年产9万吨以下的合法小煤矿以经济方式进行整合,大约淘汰1363个生产方式落后的小煤矿。在此基础上,对20万吨到30万吨的中型煤矿改造、提升、兼并、重组;2007年初打响的第三役,致力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集团,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整合重组形成2~3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集团公司,3~5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0%以上。

同时,2007年山西省政府改造重组了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作为3000多座地方煤矿的总商,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干宏英认为:“这可以增强煤炭销售的集中度和统一性,预防多主体分散销售恶性压价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煤炭经济又奸又快的发展,巩固‘三大战役’成果”。

2007年,山西省政府对新增加煤矿产量底线作出了具体规定,年产量不能低于120万吨,地理结构特殊的也不能低于60万吨。“对于这样的规定,有几个民营煤矿企业有这样的资金实力?”李东林显得很激动。

至此。山西大批煤老板失去了生存空间。对此,李东林表示理解,“也只有这样山西煤炭产业才能持续、合理、健康的发展”。

2.19万亿吨储量

2.19万亿吨是新疆目前探明的煤炭总储量,占全国总预测储量的40.5%,居全国首位。“这也是山西民间煤炭企业选择新疆的根本原因”李东林告诉记者。据记者了解,虽然山西原煤产量去年达到6亿吨,煤炭储量迭2600亿吨,但是可供开采的资源已经日益缩减。

干宏英认为,山西省几十年高强度、大规模、粗放型的开采,煤炭资源日益减少而面临枯竭。山西煤炭剩余保有储量1532.3亿吨,按25%的平均资源回采率,实际可采量仅有268.1亿吨。如以3.5亿吨/年的开采能力计算,可开采年限仅为76年。

据记者了解,准噶尔东部煤电化工项目区是新疆目前最大的煤炭生产基地,目前已探明储量达190亿吨,预计总储量1600亿吨。2005年。新疆生产原煤3548万吨,2006年生产原煤3935万吨。而2007年1月至7月,新疆生产原煤2473万吨,预计全年生产原煤将超过4000万吨。

但新疆与山西不同,新疆主要以长焰煤为主,占50%。焦煤只占6%。导致山西煤老板顾虑重重的原因正是利润最大的焦煤产量太少。李东林告诉记者,他有次带领几位山西朋友(煤老板)去新疆某县考察,该县主要以分布褐煤为主,这几位山西煤老板犹豫再三最终没有投资。

第7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96人。如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矿长、副矿长、调度员及驻矿安监员、乡安监站站长等。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1人,其中具有矿长资质的依法吊销资质。如陕西省铜川陈家山煤矿、铜川矿务局、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18人因此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77人。如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18人,县(处)级干部41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65人。

六起重大责任事故分别是: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2005年3月19日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瓦斯爆炸,死亡72人;5月19日河北承德暖儿河矿业公司煤矿瓦斯爆炸,死亡50人;7月2日山西忻州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死亡36人,并蓄意瞒报事故;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死亡83人;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死亡121人。

在宣布六起特别重大矿难处理结果的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整改。

李毅中说,这些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五方面:一是抗拒执法,非法生产。二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四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五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充当了保护伞。特别是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与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共同策划,并得到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的纵容,谎报事故死亡19人,瞒报17人。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会上透露,目前已有487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登记入股资金7.37亿元,已经撤资5.62亿元。与2005年11月1日公布的数据相比,登记的人员数量增加了300人,撤资金额增加了8000多万元。目前,已经上缴收益的有144人,金额950多万元。

陈昌智说,为了把这项工作更好地进行下去,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又做了一个补充规定,明确了一些政策界限:

――对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并撤出资金,而且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所得也上交了国库的,可以不给予处分。

第8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作为一个以煤为主,集机械加工、钾长石开采、纸箱印刷于一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山东华宁矿业集团公司自2001年底改制以来,努力克服矿井资源面临枯竭带来的诸多困难,按照“争取资源,投资建矿,二次创业,再铸辉煌”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鑫安煤矿的开发建设、在产矿井的革新挖潜、非煤产业的发展壮大三大任务,一手抓内部挖潜,一手抓项目建设,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公司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以年均60%以上的幅度攀升。2005年企业利税总额突破亿元大关,在宁阳全县重点规模以上企业中位居榜首,成为宁阳工业史上第一个利税过亿元的企业。目前,公司年产百万吨的鑫安煤矿已经进入投产,创造了山东省同类矿井中投资最少、工期最快、装备最新、质量最好等多项记录,为下步发展煤炭关联产业和非煤产业奠定了基础。

取得这样骄人的成绩,并非一日之功。发展实践中,华宁矿业集团公司经历了从一门心思抓经济到“两个文明”一齐抓、“两手”都要硬,再到今天追求经济、员工、环境、社会和谐发展的转变过程。

当前,中国煤矿在资源采出率、环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华宁矿业集团公司的发展主要依托煤炭的生产和销售,因此,形成了数千人同吃同挖一锅煤的局面。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司新领导班子将经营视野不断放宽,着眼于不断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以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资源采出率、降低环境污染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煤炭关联产业的建设和矿井综合技术改造。针对在产矿井资源面临枯竭,生产战线长、设备老化、地质构造复杂给安全生产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公司通过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抓问题、找症结、集中会诊,着力解决各类技术难题。通过开展“五小”即小技术、小发明、小窍门、小革新、小建议活动,获得一批有较大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

近年来,公司共解决各类技术难题200余项。其中,采掘工作面“微差爆破技术”解决了井下爆破效率低、材料消耗大的难题,大大提高了放炮安全系数;“小区段煤柱开采”研究则从根本上消除了煤柱自燃隐患;“采面坑透与CT成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能将采面中的断层、破碎带提前预测,克服了工作中盲目性,保证了采煤工作的安全;“立式煤仓一次爆破成井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的立井掘仓具有的空顶作业等难题,确保施工安全高效;“绞车自动挡车器的研制与应用”则从根本上解决了把钩工违章操作的现象,保证了提升系统的安全;“CGP-650型插管固定式皮带运输机的研究与应用”有效解决矿井开采多年、运输线路较长、采区运输巷道吊挂式皮带出现安全故障,给工作面正常生产造成的影响;-340电动式翻车机的研制,解决了8采区开拓受提运环节多制约的难题;地面综合防雷系统的研究,解决了地面变电所及办公设施受雷击的威胁等。这些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应用分别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和成本消耗,提高资源回收率及保证安全生产起到了关键作用。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合作经济,任何企业发展都需要与其它利益主体合作。华宁矿业集团公司不仅树立大局意识、合作意识,积极与各方面建立协作关系,努力形成互惠互利、合理竞争、共同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还加强企业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实现多方共赢。如今,华宁矿业集团公司成立了技术中心,由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技术人员组成矿井开拓、通风、机电运输、支护等科技小组专门进行项目的研究。2005年,攻关小组提报攻关项目达32项,目前已完成28项,其中有5项通过省、市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9篇:非煤矿山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2013年3月底,在经过了数月的僵持之后,五大电力公司在山东的电厂终于与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签订了2013-2014年的电煤中长期合同。

多年来,由于国内煤炭价格一直处于高位运行,使得煤炭企业在过去几年的电煤谈判中一直都处于强势地位。然而,随着2012年6月煤炭行情逐渐跌入冰点以来,双方的角色开始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截至4月15日,在23家已公布2012年年报的煤炭开采类上市公司中,共有18家净利润同比下滑或出现亏损,其他一些大型煤炭企业的年报表现也都不尽如人意。其中,中煤能源、兖州煤业、郑州煤电三家企业的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了3.99%、35.33%和33.82%。而反观电力企业的业绩则一路高歌猛进,华电国际2012年净利润增长了近17倍;同时,在已预告了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的电力企业中,九成以上的企业预计业绩增长至少翻一番。

面对角色的逆转,兖矿集团董事长王信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煤炭企业的黄金十年已经过去,煤炭企业正面临着巨大的转型压力。这种发展过程中的阵痛不仅反映在兖矿集团一家企业上,同样也反映在全行业身上。”

多元化

对于当前兖矿集团所面临的阵痛,王信有着非常清楚的认识。在他看来,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增长乏力和煤炭价格跳水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兖矿集团绘制多年的转型蓝图正在经受着巨大的考验。

一直以来,在兖矿集团的转型蓝图中,其核心目标就是要推动产业结构由单一煤炭产业向煤炭、煤化工、煤电铝及机电成套装备制造三大产业协同发展转变,力求成为跨国、跨区域的国际能源巨头。

正是在这一转型蓝图的指引下,兖矿集团在2002年针对当时的产业结构特点,确定了综合利用主业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泥、中煤、煤矸石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铝”联营产业链,并在随后的3年中投资建设了以电解铝厂为核心的5个子项目,初步形成了“煤-电-铝”产业链条。

然而,当兖矿集团的多元化转型看起来一帆风顺的时候,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市场需求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全国的电解铝产能开始过剩,国家为了限制电解铝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取消地方优惠政策、电价上浮等一系列措施,使本就处于亏损状态的电解铝企业处境更加困难。

为了破解这一困境,2009年兖矿集团的煤电铝产业开始向上游铝土矿资源延伸,并对澳大利亚铝土矿资源项目展开攻关。2010年6月14日,兖矿集团顺利与BRL公司达成转让意向,收购其拥有的2.4万平方公里铝土矿70%的矿权。初步探明铝土矿资源储量已超过1.8亿吨。凭借此次收购,兖矿集团成为了拥有澳州铝土矿资源量最大的中国企业。

掌握了上游的铝土矿资源,仅仅是兖矿集团布局煤电铝产业的一部分。2012年12月10日,世界首台吨位最大、工艺最先进的150MN铝挤压机,在兖矿集团电铝公司轻合金有限公司正式投产使用。由此,公司的产业链开始向高端制造业延伸,并率先成为世界上能够生产超大直径、超大断面、硬合金挤压型材的产业基地。

然而,随着2012年6月煤炭行情的突变,王信的转型规划再次受到冲击。2013年第一季度,兖矿集团的整体效益明显下滑。其中煤业公司营业收入107.7亿元,同比减少26.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亿元,同比下降77.49%。这使得依靠煤炭产业支撑整个集团公司发展的局面变得难以为继。而当煤炭产业无法弥补其他产业亏损时,一直陷入亏损的煤化公司、电铝公司的生存也变得越发艰难。

“兖矿集团产业多元化仍处于发展培育期,在建项目短期难见效,建成项目盈利能力弱。同时,重点项目也开始进入建设高峰期、投资密集期,资金需求量大、现金流压力大。再加上全球金融汇率市场波动频繁,企业负债风险、汇兑风险和信用风险都在增大。兖矿集团的经营风险正在变得更加凸显。”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据了解,兖矿集团已经宣布自5月份开始实行减薪计划,以应对持续低迷的国内外煤炭市场,其中高管降薪50%,中层降低20%,一线工人也会降低生产奖金。

“可以说,兖矿集团正面临着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经营压力最大、运营最艰难的一段时期。”王信说。

国际化

“虽然当前的形势非常严峻,但我们依然有能力在上半年完成2013年全年目标的一半。”王信对2013年上半年的公司经营仍然充满信心。

兖矿集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兖矿集团经济工作目标是:营业收入1000亿元,煤炭生产经营总量考核1亿吨,目标1.1亿吨;其中,煤炭产量考核8000万吨,目标8300万吨;利润总额考核15亿元,目标20亿元。

“现在澳洲的雨季已经过去,再加上部分矿井扩产方案审批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依靠海外市场的提振,兖矿集团有信心实现逆势增长。”王信说。

兖矿集团的国际化始于2004年收购位于澳大利亚的澳思达煤矿。当时,兖矿集团的这一项收购并不被当地各界人士看好。彼时的澳思达煤矿,因井下频发火灾已经九易其主,成了人见人怕的烫手山芋。

兖矿集团对自己在澳大利亚的首次收购做足了功课。面对这个麻烦不断的煤矿,兖矿集团采用了自己的综采放顶煤技术和防灭火技术,不仅恢复了正常生产,还使其成为了澳大利亚的“安全示范矿井”。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甚至称赞综采放顶煤专利技术是适用于澳洲的最好的采煤技术。

巨大的示范效应,不仅使兖矿集团赢得了澳大利亚政府和同行的尊重,同时也为后续的一系列收购打开了成功的大门。尤其是在2010和2011的两年间,兖矿集团在澳大利亚的收购进入了高峰,在陆续成功收购澳大利亚新泰克公司、普力马煤矿公司等多家企业后,兖矿集团终于如愿以偿地来到了上市的关口。

2012年6月28日,完成与澳大利亚格罗斯特公司合并的兖矿集团兖煤澳洲公司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独立煤炭上市公司。由此,继上海、香港和纽约之后,兖矿集团成为中国惟一一家拥有境内、境外四地上市平台的企业,在澳大利亚运营9对生产矿井,总产能4670万吨/年,资源储量62.53亿吨。

据兖矿集团的数据显示,兖州煤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2年实现原煤产量合计2378.5万吨,同比增长23%;商品煤产量1665.3万吨,同比增24%;商品煤销量1701万吨,同比增22%。

“对于兖矿来说,澳洲公司是所有公司里最赚钱的一家。”王信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凭借着海外市场的巨大成功,2012年兖矿集团虽然在下半年遭遇到了煤炭行业的拐点,但全年依然实现了营业收入逾1000亿元,同比增长19.04%,其中煤炭收入为600亿,非煤收入400亿;煤炭生产经营总量1.14亿吨,同比增长24.46%;2012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800亿元,总资产增长率28.83%,同样创出历史新高。

兖矿的海外版图不止于此。2011年,兖矿集团出资2.6亿美元收购的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19项钾矿资源探矿权,目前已经完成了勘探,正在申请探矿权并进行前期可行性报告编制和环评工作。这19个钾盐探矿权,区域为5300平方公里,探明钾盐储量397亿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