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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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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论文

第1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WTO,保险业,保险监管制度,调整

一、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保险市场将会逐步开放。我国保险业开放的具体承诺包括:(1)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加入WTO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将在2至3年内开放。(2)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险种限制,在寿险方面,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从事养老、健康、团体寿险业务;在非寿险方面,外资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从事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而且可从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3)在企业所有权方面,外资在中国投资的一般保险公司可以拥有51%的股权,并可在两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但由于寿险业的特殊性,开放度会相对较小,外资寿险公司将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不得超过50%.(4)在再保险方面,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进入中国市场,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原保险公司仍需将法定比率的业务分保给中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加入WTO后,将面对外国保险业的竞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的差距。

1、经营实力的差距。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或准备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非常雄厚,具有中国保险业无法比拟的资本优势,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为上市公司或跨国集团。例如,法国的安盛保险集团在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机构,资产总额达到5310亿美元。而1998年底,中国保险业(包括各中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仍不到

2000亿元人民币,整个民族保险业总共在国外只设立有33个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和8个代表处。

2、市场主体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主体的构成较为完善、地域分布较为均衡,不仅有为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再保险人,而且还有为不同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及设计风险保障的保险顾问公司或保险经纪人。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体集中在东南沿海城市,分布极不合理。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保险人。保险中介主体如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很不均衡。为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再保险体系尚只有一个国有再保险公司。

3、经营技术与经营方式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营技术水平相当高。保险公司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发展业务的支点则建立在规范运作、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方面,并以不断改进服务来赢得客户的支持。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技术仍较低,虽然在经营方式上已开始注重服务质量,但以扩大规模为主的经营理念、粗放经营的展业方式、甚至恶性竞争的手段仍在相当领域存在。

4、人员素质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信誉,重视员工业务素质的培养,同时,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西方各国法律对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有具体要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虽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保险从业人员的状况与法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保险市场开放以后,中国民族保险业要想继续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致力于保险制度创新,以缩短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差距。

加入WTO对我国的保险业的影响将是重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既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也使我国民族保险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

(1)来自竞争对手。由于国内保险产品设计缺乏竞争力,外资公司以其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保险产品,可能造成我国保险业已有客户的部分流失,形成传统保单的滞销,迫使国内保险公司退出部分市场。(2)来自客户。由于中外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差距,面对外国保险公司周到快捷的服务,可能会吸引部分客户,转投新的外资保险人,也可能促使原有客户对中资保险公司的服务更加挑剔。(3)来自自身。由于中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的管理基本沿用旧的管理体制,人才的使用、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不能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招聘熟悉国内保险业的人才,我国保险公司难免受到人才流失的困扰。

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加入WTO后,面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我国民族保险业必须认真分析自身所面临的新形势,分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者、中介者和需求者等微观因素,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作相应的调整。制定出民族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总目标以及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实施方案,创造真正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以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

(一)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监管,加入WTO以后是否即刻转为松散监管?衡量一种监管体制的价值应在于它是否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险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当然,完善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同时,完善的监管体制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完善的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但应避免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监管失灵。目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WTO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颇具优势,又享受我国政府提供的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对民族保险业而言,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局面,损害了民族保险业的利益。按照国际惯例,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

2、改进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将外资保险机构和民族保险机构列为同等的监管对象,同时,由于外资保险机构多为实力雄厚的跨国集团,对其监管较之中资机构具有更大的难度,应加强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管。

第2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3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1、有利于实现企业管理的战略目标

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方方面面的经营和管理目标。健全而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大幅提升企业的管理沟通效果,将企业长远战略发展方针政策溶于管理制度中,使得内部信息传达和沟通准确顺畅;而且还可以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所偏差的经营问题予以向上反馈,有助于管理层及时调整及时改进,从而实现企业系统目标。

2、有利于营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围

完善而健全的制度建设过程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有效弥补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从而杜绝贪污寻租的现象发生。企业的管理制度稳定而健全并且地位在领导职权之上,这样的科学而规范的管理形式使得员工在心理上有所保障,职工的业务行为和操作只要是在企业的管理制度范围之内的,就可以不必按照领导的喜好而行事,便于员工发挥自身主动性,从而拥有工作职权。对于经营管理者而言,可以按照管理制度来行使职权,从而有利于形成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行为处事方式,避免个人主义和官本位现象的出现,有利于营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围。

3、有利于形成良好企业文化

当一个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会开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建设过程一定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也是基础管理规范。拥有现代化的管理规范制度体系,企业在流程执行过程中可以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从而营造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塑造出高效而有绩效的企业管理形式,从而提升社会评价和口碑。

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

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得以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企业管理制度应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肃性和先进性,为满足“四性”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原则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来阐述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深入分析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功能作用,从而从根本上揭示了作用于企业管理效率的要素和内涵。在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过程中,业务流程的长短和效率决定了各个部门的运行效率。将企业的管理活动按照业务的开展进行设计,以流程为导向进行管理制度建设,从而满足了系统性流程管理的原则和思想。

2、以人为本原则

在企业的组成成分中,最重要关键也是最具有可变性的就是员工。但是企业管理是否能取得成功、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功能都是通过“人”来实现的,可见只有在各个业务环节都充分发挥了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能力,企业才能够取得经营目标。3、稳定性与匹配性相结合原则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对于不利消极因素总是要进行不断否定的过程,保留和发扬其中的积极因素,并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这就从客观上需要遵循和按照稳定性和适应性相匹配的原则。

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宏观对策

做好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从宏观上来说需要关注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增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单项制度,它们共同组成了有机整体,这就需要各个单项制度之间彼此关联相互支撑,既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发挥有效作用,有所侧重,同时也要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只有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各个管理制度合理配合,自然衔接从而发挥制度的整体协同作用,保证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和合理性得以发挥。

2、增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实用性

在企业制度方面,每个企业各有千秋,由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和规律性,因此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除了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行业属性之外,还要求制度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相契合,只有符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才是最合适的。如果企业不顾客观情况而照搬其他成熟管理制度生吞活剥,轻则会使企业正常的作用无法发挥,重则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投入。

3、提高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

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了如下特点:问题要尽量简化,形式不宜繁琐,体系建设不宜复杂。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当是详略得当,简化有效。根据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当前急需执行的任务,优先发展的制度予以制定并执行,同时随着企业的业务需要和制度需求的认识加深,再根据重要性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和更新,从而逐步有步骤地建设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循序渐进的流程和完善的体系建立过程可能会起到更加明显的效果。

4、确保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时效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现代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相应地,企业管理理念、方法等也要发生相应变化,这就使得原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产生了滞后性、不适应。因此,企业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与时俱进的提升和改善。与时俱进就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和企业组织建设相结合,管理制度随着组织架构的变动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断地变化中进行完善,才能够从性质上实现企业人员、制度和职能的相互搭配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竞争力。

5、保持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先进性

美国宏观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增长利润的来源。企业要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进行适应,就需要进行持续创新和学习,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所创新的行为模式是企业想要得到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国内企业还处于快速发展期,同时也碰到了良好的机遇和发展机会,企业必须以开拓创新和勇于发展的进取精神,落实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全面综合的提升企业形象和潜力,以迎接新任务,适应新变化。

四、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微观流程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一定的程序,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制度的优劣,进而影响到企业管理活动的成效,整个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在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时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

1、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查研究

制定和计划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安排企业中涉及制度建设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对于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在结合国家大形势及方针政策路线的基础上,学习其他优秀先进企业的管理制度经验上,进行分析,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管理制度的起草拟写

在进行了前期调研的基础之上,就要进行制度的起草阶段。起草阶段的工作可以根据各个部门具体工作进行,组织不同领域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进行资料草拟阶段,可以多准备些相关的资料以便开展后续工作时有大量的资料进行整合。管理制度的规章内容是由标题、发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组成。其中主要的标题内容通过事项和文体进行组合。发文时间写在标题下面(也可以写在正文之后),有时还要写上经什么会议通过。正文一般有三种写法:

(1)条目式。即整个规定从头到尾部都以条目的形式反映。一般前一、二条写制订本制度的原因、目的、依据等,中间写具体内容,末尾几条写实施说明,如适用范围、执行日期、解释权、与原有关制度的关系等。

(2)总则、分则、附则式。其中总则要写明制定该制度的依据、目的、意义、原则;分则要写明该制度的具体内容;附则要写明该制度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

(3)前言、主语、结语式。其中前言写制定制度的目的、依据、原由;主体部分写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写,可以列若干个小标题,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结语部分写实施说明、执行日期、解释权等。一般来说,内容比较简单的用前言、主体、结语式;内容比较复杂的用条目式;内容复杂、层次较多的用总则、分则、附则式。不论采用哪种形式,一般都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总则或前言或条目式的前一、二条,都是说明制定该制度的依据、目的、意义或适用范围(也有的把适用范围放在最后一部分);第二部分,即分则或主体或条目式的中间部分,这部分是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写的周密、准确,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第三部分,即附则或结语或条目式的最后一、二条,都是写该制度的实施说明,如执行日期、解释权等。

3、管理制度的讨论审议

草稿写成以后,应进行讨论审议。讨论审议应在拟稿人员中间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中进行。并报请有关部门会签和专家领导审定。讨论审议是制定制度、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对制定的管理制度应进行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查漏补缺,精益求精。讨论审议可先在拟稿人员中间进行,在草稿初具规模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一道进行会签、修改,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最后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对于涉及企业整体利益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如工资、住房、医疗、职工教育等,需提请有关会议审议通过。

4、管理制度的试行修订

第4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1合同的设立不严谨,造成误解和麻烦

合同签订工作的难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却包含着很多的玄奥需要人们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签订到落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慎之又慎。在设定合同的各项条款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开展检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响合同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证合同法人主体的合格,是贯彻落实合同各个条款的重要基础。并且我们要求,合格的主体一定要具备合理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主体应当发挥两种作用,并且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才是合法的合同主体。除此之外,要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若表意不明,则有可能会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检查,保障合同内容的科学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则会使从合同没有依据。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从合同则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今很多企业所设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来遮掩其非法行为的,从根本上说也是无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很多企业在进行人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时,都没有进行综合长远的考虑,甚至录取部分连从业资格书都没有的人,这会导致后续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培训工作,增加了建设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对合同内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骤,经常在工作期间发生遗漏及失误。部分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故意开绿灯,这不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工程整体的质量。

二解决建筑管理中合同问题的对策

1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来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建筑施工单位在录用人才时一定要对其整体素质进行重点的考察,在科学、全面的评估后,去掉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提高人员录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这就要求单位请专门人士或者公司内部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面试和选拔,尽量不要出现一丝漏洞和差错。有些面试者空有一个好文凭,没有真才实学,对单位的压力太大。所以,在面试过程中,除了要看面试者的专业能力,还要看其综合才能,只有经验丰富的面试官才能做出最准确、最科学的判断。企业录用人才时所依据的最重要标准就是人才的自身综合能力。我们都知道,是金子就不会被埋没的。只要一个人有真凭实学,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业,都可以在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为行业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加强建筑施工的监管进行建筑管理工作时,要将施工监管以及合同监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监理工作关系着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进行施工前,一定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科学、高效的安排施工监理的各个步骤,尽可能的把影响工程质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此外,施工前监理工作人员要对合同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监理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问题及时反馈,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及时预防,不要让阻碍的因素蔓延到后来的施工阶段中去,给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3合同签订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审慎的开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审核工作,合同要能够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且还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相符,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与有关法规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据相关拖垮开展工作,和法规不符,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双方都能按照规定和标准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则必将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导致最终的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在合同履行阶段要进行合理的监督,合理恰当的监督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结语

第5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1.1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

当前,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具体的学习目标。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出发点在于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第二,这种状况在文理科学生交叉学习的时候比较常见,即文科生学习理科知识,会显得很吃力,不知所措。学生面对这种状况,学习动力会明显有所减退,上课心不在焉,根本提不起精神,甚至有学生为了通过考试,选择作弊手段。

1.2高职学生的思想特点

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有一部分学生与学校的相关要求相悖,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部分学生都有着较高的思想觉悟,政治立场也比较坚定,学习态度比较端正,但是也有部分学生思想意识模糊,学习态度不端。第二,站在社会意识这个角度来讲,高职院校的学生在落实相关社会义务方面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道德行为与认知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应的道德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大部分学生树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是正确的,但仍然存在部分学生因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树立的价值观有待端正。

1.3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

较强的进取意识是大多数高职学生都具备的,其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较强的表现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展示自己所具备的才艺,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第二,有强烈的参与意识。诸如学校组织的各种协会、社团、演讲赛、辩论赛等活动,学生都会积极参加。第三,积极要求入党。上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很多,学生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体现自己在大学的成长。

2高职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创新策略

2.1构建完善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职院校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整个社会教育行业发展的节奏,对此,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根据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的学生管理制度,实现对学生的科学化管理。例如,学校内部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要以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为出发点,构建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更好地配合学校的相关工作。除此之外,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网络社会,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实现对学生的规范化管理,敦促学生正确运用网络,端正学生对网络的认识。同时,构建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也要基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外校的制度建立理念,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就业观和创业观的树立也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任务。

2.2加强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弹性操作

一般而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此,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弹性操作,构建弹性目标管理体系和考核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加强对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制定完善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制度。第二,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相对宽松、快乐的环境更有利于学生各方面的发展,更有利于对学生潜力的挖掘,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自由发展自己,但是这些都要建立在遵守学校的基本制度基础之上,实现对学生的自主培养,体现对学生的科学化管理。第三,要建立明确的奖罚制度,诸如关心体贴、形象影响、心理沟通、说服教育、激励尊重等管理方式都可以贯穿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使得学生从根本上认可这种管理制度,从而达到相应的管理目标。

2.3采用多样化的学生评价管理制度形式

多样化的学生评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这些多样化的管理评价制度前提必须是正确的,这样才可以发挥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到管理效果。实践技能和能力考核指标的特殊性是高职院校实施多样化学生评价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根据现代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注重构建具有时代特色、多元化的动态评价制度。就评价主体来讲,不能单独以教师评价作为主体,应该将教师评价和实习单位评价结合作为评价主体,这样的评价结果更具有参考价值;就评价对象来讲,要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要侧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就评价标准来讲,单一的标准已经不符合现代评价体系的要求,要通过多样化的评价标准进行相关的评价;就评价方法来讲,要逐渐以综合评价方法取代以笔试为主的评价方法。

2.4鼓励学生自主参与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学生的积极配合,因此,院校相关教务人员应该积极敦促学生积极参与到学生管理中,构建完善的课堂教学监控与评价体系,即以同行评教、专家评教、学生评教为主,学生座谈会信息反馈为辅。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根本依据就是学生座谈会信息反馈制度。学生信息联络员是在学生管理群体中主要的负责人,学生信息联络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所组织会议的形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学生管理成员,督促每位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际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教学信息反馈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可以帮助教师通过联络员更全面地了解到学生的基本动态。学生信息联络员一般都由每个班的学习委员兼任,也就是说联络员一方面要将学生的整体学习情况及时汇报给教师,同时还要将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动态及时汇报给教师,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补充措施,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效率。每一位信息联络员如果能各负其责,坚持不懈,做好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桥梁,班级的整体学习状况一定会有所改善,同时也将加快管理制度的实施。

2.5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学生管理网络化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元化的信息和资讯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这对高职院校也不例外,网络时代给高职院校的教育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有利条件,但是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方面还没有凸显出其作用,对此,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对网络技术的运用,充分挖掘相关的网络信息资源,构建网络共享型资源库,通过网络实施对学生更全面、更科学的管理,搭建适合学生沟通的信息化平台,也可以将数字化的管理理念贯穿到实际管理中,实现创新型的管理,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

3结束语

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具有高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高职院校基于该需求,实现对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性建设。当代的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勤奋努力学习好科学文化,注重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自己的创新型思维,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为自己美好的未来打好基础。

作者:钟炼 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刘鹏.高职高专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初探[J].考试周刊,2015,(18):141-142.

第6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正文: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使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亦得用于间接占有,尤其是在取得时效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方面。其二,使动产的交付(尤其是所有物的转移)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便利物的交易。但是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学者或曰其功能能够为其他制度替代,或曰其目的不能达到,结论是间接占有应予废除。本文拟从间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以及实证分析两个层面,对它的存废以及利弊加以检讨,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对完善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一、间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

就历史渊源而言,占有素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体例。罗马法对物重视控制,其上的占有主要指自主占有,被称为“所有的保垒”和“工事”,并为法国民法典所继承,当然不生间接占有制度;而日耳曼法重在物的利用,占有为权利之衣,由占有的一面视之为占有,就另一面视之则为本权,占有与本权乃不可分离之结合体,本权随占有一起变动。由于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具有权利的性质,随着占有观念化的发展,遂产生了观念的占有和重叠的多重占有的分类,这样必然演化出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随后的欧洲教会财产法建立了近代占有权救济的概念,中世纪封建法中的实际占有获得了极高的理论评价,它使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紧密结合。而封臣的实际占有以它的对立面——领主的间接占有(或称为精神占有)为前提而存续,可以认为间接占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中世纪教会封建法得到了充分发展。这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均有所不同,并为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间接占有在近代立法中的确立滥觞于德国民法典,一般认为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互冲突的结果,其实教会封建法的历史作用也不可忽视。《德国民法典》第868条规定原占有人和受让人均是占有人,并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为主干构筑占有制度。依德国、瑞士立法,直接占有无须据为已有的意思,间接占有无须实际握有的事实,这就使其占有制度大大偏离了罗马法的传统,也与法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大相径庭。我国《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第1265条和第二草案第275条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941条均有相近的规定。

回顾间接占有的历史,可发现它总是以经济和社会观念之需要为发展契机。一方面,从经济角度考察,间接占有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例如出租、寄托、借用、分期付款的买卖、信托、承揽、行纪、质押、出典、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留置权、无因管理、遗嘱执行、监护、财产管理等。它们的本权有物权、也有债权,同时还可能是无权占有。占有与本权的占有媒介关系有契约、法律规定和基于法律规定之公权力行为,同时间接占有也不因为占有媒介关系不生效力而受影响。间接占有中无本权或本权不得对第三入主张者不在少数,因此有必要对他们提供适当救济。另一方面,取消间接占有与物权价值化和观念化的趋势不相符合。占有观念化是外观法理和权利推定的基础,遽然加以否认社会一般观念,害及交易安全。因为“占有常常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事实,而非一种物质事实。如果某人以某种形式并在某种程序上控制了有普通的有理智的人所代表的那个社会,并被该种社会承认对该物和该种情形是正当的话,那么,他就会认为是在占有该物。”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是否有物之支配,应依其时代之社会的观念,客观地决定之。社会观念上认为其人之实力及于其物时,则其物属于其人之支配。其人之物理的力及于其物与否,在所不问。在康德看来,间接占有属于理性的占有,不依赖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却具有实践的真实性。由此可见,人们在观念上普遍接受间接占有制度。总之,贯彻占有纯粹客观化、一元化的价值判断,而否认间接占有存在的必要性,则不但有违经济安全与交易迅捷,与社会占有的一般观念也有不合。

间接占有人对物既然已经失去控制与管领,那么间接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在本质上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换言之,间接占有人对物所具有的间接占有管领力不是体现在对物的直接管领上,而是体现在对物可以要求返还的权利上。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为贯彻体系上的一致性,应以事实说为宜。因为间接占有的性质应当与间接占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区别,此与占有的性质和占有人的权利不可混淆同一法理。间接占有人之权利,是作为占有事实发生后所享有的占有权利的体现和延续。

二、间接占有制度的实证分析

(一)间接占有与取得时效间接占有制度功能之一体现在间接占有人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上。根据间接占有准用有关占有的规定,在间接占有期间的取得时效视为继续,不产生中断。对此《建议稿》认为占有合并可以替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从立法旨趣来看,占有合并与占有分离相对应,指有占有之承受时,现占有人得就自己占有与前占有人之占有而为主张。《德国民法典》第858、943、944条,《法国民法典》第2235条,《瑞士民法典》第941条,《日本民法典》第18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4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7条和《澳门民法典》第1180条均如是规定,而非《建议稿》所理解的指前占有人的占有与后占有人的占有予以合并计算,以期获得较一阶段占有更长的占有期间,它既可以适用于间接占有人也可以适用于直接占有人。可见占有合并是对受让人设计的便利制度,而不应包括前一占有人主张与现占有人的占有合并,其主旨在于使直接占有人更占有合并的实现存在诸多限制:(1)占有合并仅限于继受取得,即继承人或受让人,原始取得不适用;(2)前后的占有均须要为持续状态,且须性质相同或相容;(3)占有人要承受前占有瑕疵。相比之下,间接占有人只要符合取得时效的规定,不论直接占有人是否为持续占有、无瑕疵占有,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返还请求权,时效均得连续计算,对前占有人的保护力度更强。再次,假设如前引学者所言,占有合并既包括前占有人对后占有人的主张占有合并,也包括后占有人对前占有人的主张合并,二者必然会发生冲突,如何处理冲突,《建议稿》没有答复,这不免众说纷纭,徒增烦扰。最后,《建议稿))423条第1款:“占有的让与人可主张将自己的占有与占有受让人的占有合并计算”,按《建议稿》的理解,占有让与人的占有可以延伸至受让人的占有,这就产生了几个问题:(1)如果他人的占有也算自己的占有,是否可据此认为承认了间接占有制度?(2)让与人享有的取得时效延伸的终点在哪里,或者说判定其终止的条件何在?(3)占有的“让与”是否仅指合法有效的让与?由于诸多情况使让与存在瑕疵时,间接占有人取得时效是否当然延及于后占有?这些问题从《建议稿》中都得不到回答,因此不能贸然定论占有合并可以替代间接占有。

(二)间接占有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而言,是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在动产占有和不动产占有可以准用。观念交付一般分为三种: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惟简易交付,现实占有人已经占有物件或者拥有权利,交付多会发生混同的效果,一般不生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则存在间接占有的情形。在经济生活中,融资租赁、让与担保、请求权让与等均是适例。观念交付是交易观念化的必然结果,它们迎合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价值构造,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迅捷和简洁,促进了物与权利的流转畅达。

纵观《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有关条文,有两个方面值得推敲。其一,体系未能统一。该稿在43、44条规定了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并且在说明部分也肯定了间接占有,而在前面第422条及其立法理由中对此完全否定,难以自圆其说。其二,与相关制度配合不力,降低制度效率。从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立法来看,观念交付与间接占有制度是相互呼应、相互配合使用的。《德国民法典》第929、930、93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并且相应地规定了间接占有制度,即为明证。究其原因,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缺乏公信力或者公信力较弱,在让与过程中难以有效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因此与间接占有配合使用,一方面除依本权得到保护外,可以利用占有保护与强化本权的功能对受让人权利及地位予以保障,以提高保护水平和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极力促进交易便捷。学者的《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而在其后却没有间接占有与之配合,这样降低了观念交付的使用效率,也削弱了占有制度的整体价值的充分发挥。在立法例上,《日本民法典》第183、184条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但是没有规定间接占有。究其原因,日本与法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采纯粹意思主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于买受人,《日本民法典》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均以意思表示为已足;二者均是债权行为,与我国立法将二者予以区分的价值取向不同,虽然法、日立法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饱受批评,但是其本身不存在体系上的缺陷。

(三)间接占有与占有保护各国民法对于占有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与请求权保护两种。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一般不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原因在于,一方面其不直接占有物件或者权利,行使起来殊为不便;另一方面,间接占有人遽然介入,有可能侵害直接占有人与第三人的转让、用益等正常法律关系,有违社会秩序的和平与稳定。但各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从实践的角度考察,确定也有此必要。例如在第三人侵害本权而直接占有人不为或者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时,或直接占有人侵害占有物时,间接占有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可资救济,但是均难以达其功效。其一,在事中进行正当防卫,但其行使起来有诸多限制,且只能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求偿,根本不利于间接占有人利益得保护;其二,在事后请求占有之诉解决,但是其损害也许无法得到赔偿,特定物便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赋予间接占有人以适当的自力救济权。史尚宽先生甚至认为即使不具备自助行为要件时,间接占有人也有占有防御与占有物取回权。《德国民法典》第869规定在与直接占有相同的条件下,得依第867条规定,要求允许寻查和取走该物。但是反之,直接占有享有排他的权利,他是否得以之对抗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呢?如前所述,直接占有(媒介人之占有)表现为对于上级占有权为有定限内容的权利,在定限权利范围内,依优先权原理当然可以对抗间接占有人,但是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滥用,上级占有人则得自力救济。由此可见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自力救济,但是它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惟自力救济的结果,一般得归于直接占有人,除非其不能或者不欲接受。

《建议稿》也没有规定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考察理由,其根本的缺陷在于认为间接占有人为物之所有人。在占有人侵害占有物时,由于间接占有人是所有人,可以利用所有权、请求权加以保护;在第三人侵害了占有物的情况下,依学者观点仅得请求对直接占有人恢复原状,并且这种请求权也是基于所有权。此种观点混淆了自主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别,没有消除罗马法与法国民法中占有是所有的附庸的残存观念。实际上,间接占有人并非一定是所有者,由于间接占有可以转让,故有复数或者多层的占有之阶梯。不难想象,若是去掉了间接占有人为物之所有者的前提,则在占有人侵害或者第三人侵害占有物时,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将聊胜于无,这对保护大量存在的间接占有何其不利!故有学者认为占有请求权的主体应该包括间接占有人在内。在直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夺时,间接占有人亦得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对于占有物保全请求权亦同。

第7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问题及对策

随着消防产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需求量不断地增多,作用也显得越来越突出。同时,社会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从事消防产品行业的人员素质不高、市场监控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有些地方消防产品市场混乱,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本文从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分析了当前消防产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工作对策建议。

一、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监管不到位。目前,对生产领域的监管主要依托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认证检查和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总体而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比较严格,申请、检验、认证过程比较规范,我国大部分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较高,生产企业在办理产品市场准入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企业在取得国家质量合格证书后,为了减少成本投入,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方式非法生产大量不符合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以廉价的方式投入市场。有的生产企业默许甚至纵容无证企业贴牌生产,从中取利,导致部分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认证检查只针对已办证的企业,对无证贴牌生产的企业无法有效监管。另外,从每年各级产品质监部门的产品抽查计划来看,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并不是各级产品质监部门的工作重点,导致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二)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不到位。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相应地带动了产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促使流通方式的多元化,如生产企业整售、定制,小门店代售,网购等。发达的物流配送系统,给消防产品的流通带来了便利,同时给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管带来了困难。而消防产品的经销商、商则游离于正规生产企业和贴牌生产企业之间,根据市场需要选择产品,给产品市场带来很大冲击。同样,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也不是各级工商部门的监管重点,工商部门对消防产品经销商、商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不到位。(三)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监管不到位。市场对消防产品的鉴别能力不高,许多消防产品用户在进货时不注意核实产品的法定手续和产品来源渠道,给劣质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使用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对假冒伪劣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当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下,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监管力量非常薄弱,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没有专职的消防产品监督岗位,部分从事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面对复杂的消防产品业务知识和执法流程,有畏难情绪。导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即使发现问题,也处理不到位。(四)消防产品的分段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按照《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分段监管模式,使消防产品案件办理往往需要多部门、跨区域协作,程序复杂,办案周期长,调查取证难,办案成本高,致使办案部门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打击。

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对策

第8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经济人”;“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10-02

1 “经济人”行为与道德风险

“经济人”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是由“自利人”的概念演化而来。“经济人”的行为以追求并实现自身最大的利益为准则和标尺。在主流经济学看来,“经济人”是“一个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的自利人,他仅仅关注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自身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很显然,主流经济学家对“经济人”的认识较为片面和极端。照此认为,“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无法达到和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人都深深地打上了“经济人”的烙印,他们的愿望和追求是一样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获取利益最大化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又是“交易”的主体。如果有人“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说明有些“交易”主体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愿望不能实现,这就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点,这也造成了主流经济学“经济人假设之困境”。解决这一困境的良药是对“经济人”的概念重新定义,赋予“经济人”更多内涵。其新内涵就是“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活动中,并不是绝对的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讲交易原则的,是受到伦理道德约束的。“在从个体向社会性的过渡中,单纯的经济行为就渗透出道德行为,自利意识逐步让渡给利他意识。经过这样一种转化与升华,经济行为的指向已从单纯的‘利’调整为共同的‘善’。因此,斯密所说的‘经济人’并非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想的不讲道德的‘经济人’,而是其行为合乎道德法则的‘经济人’。”

然而,“经济人”的这种道德约束如果不赋予制度的保障,只通过自律自我约束,在面对“最大利益”的诱惑时,其行为会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新制度学派用来描述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人们即“经济人”们出工不出力以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概念。“道德风险”在委托与的关系中产生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委托人对人的行为动机信息掌握不全,或监控成本过高,或为调动人的积极性而给其决策留有弹性等原因,导致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从而获得超过其实际付出的收益。

民办高校的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同样被冠以“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光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仍然是个“经济人”,同样有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迫切愿望。同时,在目前的高等教育体制中,教师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是人事关系,这一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给予维持的。也就是说民办高校与教师的关系就是委托与的关系。委托方是民办高校校方或管理者,委托教师实现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办学目标;方是教师,校方教书育人、创造研究。教师“经济人”的特点和与民办高校与委托的关系,使得其行为潜存着巨大“道德风险”。目前,民办高校教风问题存在的少数教师“职业意识淡薄,敬业精神不强;教学态度不端,教学行为随意;专业知识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教学艺术亟须完善;课堂组织乏力,教学驾驭能力仍需加强”等问题,是潜在的“道德风险”向现实的道德问题转化结果的体现。

2 解决民办高校教风问题的几项关键制度

“道德风险”潜在性向现实性的转化,进一步说明道德自律必须通过制度安排给予保障。同理,民办高校解决教风问题,虽然强调师德培养、提高教师职业道德非常必要,但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自律作用只有通过合理制度安排才能发挥作用,通过他律,才能达到自律。合理的制度安排,应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既激励人又约束人。对于民办高校解决教风问题来说,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是要制定合理教学管理制度,保证其既能激励老师的合理、积极的行为,又能约束教师的机会主义的不合理行为。笔者认为,解决民办高校教风问题,要制定并贯彻好以下几项制度。

2.1 教学与教学管理违纪计分制度

鉴于政府采取计分办法实施行政管理已取得较好的效果,且形成循环效应。民办高校可以进行仿效,采取适合于教学与教学管理的计分制度。每位教师每学年给12分,依据其教学行为出现的差错或事故程度进行记负分。当记负分累计达到6分以上(含6分),8分以下的,须接受特殊培训或特殊考试,培训或考试的内容就是其行为违背的相关制度,培训合格或考试通过后方可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累计负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10分以下的,年终考评为基本合格,下一学年转为试用期,签订试用期合同;累计负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12分以下的,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应当转岗或劝其辞职;累计负分达到12分及其以上的,年终考核为不及格,必须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教学与教学管理违纪计分制度所规定的违规违纪事项,其内容要全、条款要细、记负分值要明。违规事项可以分为课堂教学违规、实践教学违规、考试与成绩管理违规、教学管理违规和教材使用违规等大项。每一大项由若干个条款组成,条款越细,操作性就越强,每一条款的记负分值要明确清晰且具有合理性,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轻重或危害程度规定负分值。负分值可以是明确的几分,也可以是一个幅度分,但幅度分值不能过大,如教师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成绩考核,记负分2-4分;漏登、错登或者漏录、错录学生成绩,记负分4-6分。等等。

教学与教学管理违纪计分制度提供给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明确的处罚预期,从而影响其行为选择,为了规避可能的处罚,教师只有增强责任心,提高育人水平,使得自己不出问题,不被记负分。

2.2 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与记载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民办高校较之公办高校,其生源知识水平较低、自主学习能力较弱、综合素质不高等,有些民办学校只有通过降分才能录取到学生,而且降分的幅度可能较大。这就使得民办高校的教师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要更加的细心、耐心,要采取不同于公办学校且行之有效的课堂管理措施或制度,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与记载管理制度就是一个较为理想且可行的制度。这一制度从出勤、课堂纪律、课堂答问、课后作业等4项规定每一门课学生平时学习行为,4项分值相加为100分,每一项分值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为增强可操作性,对4项学习行为进行细分,同时明确违背每一细分的条款将要扣除多少分。教师在日常教学和生活中,根据学生的表现,认真评价学生的行为,给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进行打分,并详细记录在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记录册上,教师通过倒扣分的方法进行打分。到学期末时,由任课教师在最后一节课上宣布全班同学的平时学习成绩,如果4项学习行为总扣分超过40分,也就是说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不满60分的,取消其该门课期末考试资格,该门课进行重修。

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与记载管理制度是一项为了引导学生重视课堂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规定完成个人作业、小组作业、技能训练等教学要求,赋予教师更多的教学管理权限,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外学习等教学过程监督的一项制度。表面上看是为了培养良好的学风,实际上是为了形成优良的教风提供非常好的抓手。因为这项制度强调的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和“记载”,“评定”和“记载”的执行者是教师,这就增加了教师的责任感和压力,为了对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做出合理、公正且经得起质疑的评定,教师是要花费一番工夫的,教师“评定”和“记载”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时,也是在“评定”和“记载”自己的工作态度。同时,这样制度也有利于教师改善教学方法,杜绝“一言堂”和照本宣科等不良教学风气。

2.3 教师课时津贴浮动制度

民办高校教师的工资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课时津贴组成。基本工资是为了保障教师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而提供给教师的一项待遇,在保证基本工作稳中有增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和课时津贴可以采取浮动管理的办法,特别是课时津贴浮动管理非常有必要。课时津贴通俗一点说就是上一节课多少钱,这一项收入对于专职上课的教师来说占其工资收入的大部分,采取课时津贴浮动制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和鞭策教师的作用。

教师课时津贴浮动原则上采取国际上通用的二八定律,即优秀的占20%,良好的占80%,或者一般的占20%,较好的占80%,如果采取三级分类法的话,可以优秀、良好、及格或A、B、C三档,比例为2:6:2。即20%为优秀,60%为良好,20%为一般或及格。根据上一学年各方面对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和成绩评价情况,给教师的课时津贴定档,被评为优秀的老师拿A档课时津贴,被评为一般的教师拿C档课时津贴,其余的教师拿B档课时津贴。为了鼓励教师争优,不打消教师的积极性,也可以缩小C档的比例甚至不评C档,保障多少教师能拿B档课时津贴。课时津贴浮动制度,每两年评一次。

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以上三项关键制度,要真正起到解决、改善教风问题,还必须制定一些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主要是教师教学行为的监控和评价制度。如必须建立和完善课堂教学督导制度,各类教学检查制度,以及学生信息员制度等。教学督导处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检查活动,确保以上三项制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正在发挥他律教师教学行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富强.现代主流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之贫困——经济人内含的行为机理特质及其问题[J].改革与战略,2010,26(2):11.

第9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芜湖位于安徽省东南部,下辖4个市辖区、4个县,2个国家级开发区,境内河道纵横,湖泊众多,沟塘密布,有各级河道50余条,大小湖泊20多个,河道总长度869km,总水面面积478km2,水面率为14.4%,主要河道有长江、青弋江、漳河、水阳江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从无到有,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2008年底,为集中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工程质量管理,根据芜湖市编办文件精神,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合并,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受市住房城乡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委托,实行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全面监督管理,实现了人员专业化、队伍固定化、资源共享化、部门统一化,进一步加强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量(设立水利工程监督科,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5人),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迈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然而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明显滞后,下辖的4个县,虽均成立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受制于地方编制、经费和人员制约等因素,仅无为县地方编办下达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编制并正式开展工作,其余各县(区)涉及防洪、排涝安全的基建项目仍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而如小型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小型水利工程往往仅由各县(区)水务(农水)局负责建设管理,存在“监督盲区”。

2存在的问题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实施以来,随着芜湖市大建设、大发展,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大幅增加,重点水利工程青弋江分洪道、芜申运河、鲁港闸(桥)、荆山大型排涝泵站、漳河一级蓄水闸等和民生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38条)、小水库除险加固(53座)及泵站更新改造(44座)相继开工,水利工程建设进入全面实施和加速推进的重要阶段,工程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分散,并且新增工程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市、县二级联动质量监督体系未建立健全,具体如下。2.1市级站面临的困惑与压力。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项目过多、战线长、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人员少,质量监督人员承担的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常常疲于应对各类检查、质量考核,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担负的责任也越大,如质量监督工作已越来越细,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复核,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质量,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联合验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几乎囊括了一个工程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工作量巨大。这与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员、费用和物资等相比,质量监督工作任务远远超出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投入和人员能力范围。所以让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最大程度地得到风险的分解和下移,可以减轻市级站的责任压力和工作量压力,更好地发挥在行业和市场中的指导作用。2.2县级站存在的突出问题。(1)机构不健全。四县虽成立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仅无为县开展了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且仍然存在编制不足、经费缺口、专业技术人才不足、检测手段单一等状况,监督人员调动较频繁,混编混岗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政府监督与项目法人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角色混淆不清,往往有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导致项目法人质量责任不清,意识不强,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2)质量主体意识不强。未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少数人员质量意识淡薄,认为工程质量好坏都是质监站的事,质量检查、考核也都是你质监站的事,有问题找质监站,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为是故意找茬、刁钻,质量主体意识不强。所以落实分级管理就是责任、权力和风险的相应转移[2],质量监督的责任再也不是上级质监站而是自己的事了,可以强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责任意识。(3)监督方式老套。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凭借个人经验开展监督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的工作方式多还是在走老中医式“望闻问切”的路子,依靠“手摸、眼看、敲击、估计”等简单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此类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没有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无法真实、有效、科学地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4)监督人员素质不高。基层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监督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综合协调能力,而且对基本建设程序、质量监督程序等更要熟悉掌握。目前,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存在混岗混编现象,部分监督人员专业不对口、缺乏工作经验,仅凭短期的“抱佛脚”式的培训仍与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发展形势对监督人员素质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3对策与建议

3.1完善联动机制,保证“三专”落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考核为契机,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调成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必要性,严格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推进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联动机制,保证“三专”即专业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的落实[3],让工作经费和专项检测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努力实现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不留盲点。3.2转变思维方式,增强质量监督力量。在大力推动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的同时不妨转变思维方式,可尝试实行监督机构垂直管理,提高县级监督机构的实效和权威,更大地发挥县级监督部门的力量;或可参照芜湖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的成功做法,将县级建设、水利、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三站进行整合,集中质量监督力量,统一管理,杜绝以往的混编混岗现象,专职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使水利工程质量得到有力的保障。3.3落实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主体责任,不管是参建单位还是政府质量监督都应具体落实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以检查促宣传,在水利系统树立全面的质量意识,普及质量知识。3.4以监督抽检为抓手,落实“四级检查”制度。以质量监督抽检为抓手,通过对原材料、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及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为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和质量核定(备)工作提供数据支撑。通过项目法人竣工检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检“四级检查”制度的开展,系统地、全过程地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更好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3.5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监督管理。推进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在“以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工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3.6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创新监管方式,如聘请“群众质量监督员”,让老百姓参与监督,建立畅通的质量投诉通道,使社会监督形成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促进参建单位重视质量,强化质量,提高监管效果。

4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落实质量分级管理,推动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至关重要,各级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底线思维,以如履薄冰的精神状态,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从严从实把好质量关,真正做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作者:商兆涛 王君 单位:安徽省芜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安徽省芜湖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

参考文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Z].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