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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精选(九篇)

监管体制

第1篇:监管体制范文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最优的监管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和开放的程度来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选择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能相对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进行较有效的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市场变得复杂,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形成一种既满足国内监管需求又不影响国际合作的独有监管模式。满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监管是基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而进行的监管,所以这里所讲的不是监管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指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改变制度所带来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模式仅仅是一个架构,最终完成监管的依然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对监管机构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监管能力却没有显著提升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不仅对监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对监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模式并非越复杂越好。复杂的监管模式看似能够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同的金融风险,但是复杂的层级关系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监管人员行为和监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尽可能降低监管模式的复杂度正是目前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资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研究和数据采集,也为发现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和监管重复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沟通也能促进监管合作,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建立监管体系。监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前沿,发现隐藏在日趋多变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顺应市场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制订。一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团的碰撞、协调甚至妥协,即使每个监管机构都能运行起来,但是把它们汇总起来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这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平稳过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则并不能囊括金融监管体制中所有的规律和标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金融监管模式与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并要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程度的加深而进一步变化,灵活把握,趋利避害。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确定而单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着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活动。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较晚。从2003年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以来,我国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对滞后和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发展等,导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严重。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低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统一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性无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措施落后、监管知识不足、水平不高,导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综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现行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监管需求。同时对应复杂多元的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法律规则尚未健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场部分领域无法可依,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层次的监管法律也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虽已建立了系统的监管机构,制定了较健全的规定,但是缺少严格遵守规则的执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监管,那么监管规则就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监管当局管控混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既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的发展,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者往往偏重于保护强大的金融机构方而忽视弱小的消费者,无法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险机制的缺乏使消费者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得不到基本的保护。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第2篇:监管体制范文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二、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2]邹平座.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研究[J].财经研究,2003(10).

[3]黄禹忠.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7).

第3篇:监管体制范文

金融监管体制,交叉监管,监管模式,重复监管,金融稳定,金融改革,风险约束

一、交叉监管明显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成立于1870年的财政部下属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PED)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运行不是依靠财政资金,而通过非凡的制度安排,如通过支付服务和收取监管对象费用获得收入。而成立于1929年大危机中的联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它主要利用会员银行的资本金提供贷款获取利息,并从FEDWIRE的银行间大额支付及ACH零售支付服务中收取费用。美洲银行(BOA)每年就向OCC支付4000多万美元的监管费。上述两类银行大多是大银行。而对于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

由于银行具有是否加邦储备银行的权利,实际上也就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OCC与FED之间的这种平行结构造成二者之间的监管竞争,从而争相讨好金融界,单方面给银行松绑,以吸引银行加入或不加入FED的会员。如FED按照巴塞尔协议Ⅱ进行监管,而OCC和FDIC则按巴塞尔协议I监管。大通银行就曾因为FED的管制严格而脱离FED会员而转向OCC。FED与OCC在进一步紧缩还是开放银行管制上不断发生政策冲突。尽管FED、OCC可能长期在银行驻守,但如非必要,并不经常打搅银行的日常工作,甚至可能在银行下班后独立工作。

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在各州注册的非FED会员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主要是一些中小银行。储蓄机构监管署则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09S)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

至于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及期货业的监管,则分别由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FC)负责。正如FED将稳定货币及支付体系的稳定性作为首要目标一样,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SEC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目标,因此它并不治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也不治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只要求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产治理公司等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其信息披露,并且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不管其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由州政府负责。

上述联邦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均由国会任命,任期大多与总统任期错开,只对国会负责。如FED并非美国政府的内阁组成机构,与财政部之间也没有任何人事任免关系,但其社会地位和公众威望却高于财政部。一方面,其政策制定主要依靠公开市场委员会,无需总统和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任何人批准;另一方面,FED最高治理机关的联储理事任期14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虽然理事由总统任命,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由于与政府换届错开,使得行政部门对其施加影响的空间大为缩小。FED作为中心银行,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基本上届于分业监管的体制,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对速发展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SEC仅把握部分自愿登记的对冲基金情况,对于大多数以私人公司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则毫无办法;而FED也只能基于稳定金融体系的考虑,要求对冲基金的交易对手方如银行等提供相应的数据。对于国会一再试图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入股权基金的做法,FED内部中立的十人专家委员会在2007年6月最新的一次内部听证会上却不予以支持,至今仍无任何专门监管此类基金的法规。至于此类基金对新兴市场造成极大冲击,危及区域乃至全球金融稳定性的行为,无论是FED还是SEC或OCC都缺乏基本的国际间监管协调上的考虑。目前,它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也局限于对各自所在国家银行在对方分支机构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且局限于一年一次,缺乏经常换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的救援显然缺乏适应危机的应急作用,反而造成极大的困扰。这一缺陷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尤为充分。

此外,1991年,还设立了独立、中立的总统金融工作委员会,由FED、财政部及各类专家组成,为行政当局的金融决策更好地理解金融行业,监督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前些年,以美国为主要样本而实行金融分业监管,其目的在于通过分业经营,促进金融各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以往相对落后部门的发展进程,同时避免风险的相互传递。经过几年的实践,金融业得到一定发展,金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监管的目标逐步明确,监管方法也有所改进。然而,随着金融开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其混业经营的模式以及在母国接受的混业监管与中国分业监管极不适应。一是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受到制约,不同机构、不同的业务受不同部门的监管,重复监管,监管过度突出,创新的效率下降;二是国内金融机构因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业务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虽然也逐步开始向混业经营转化,但仍因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歧,而经常陷入困惑;三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于同一机构的不同业务,及不同机构的同一业务理解存在差异,各自出台政策、规章,为金融机构利用政策进行套利提供丁空间,这就暴露出监管上的空白。

美国FED、SEC、OCC等部门及花旗集团、美林集团、高盛集团、美洲银行、大通银行、富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业界机构的专家均表示,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完全不同,金融体制、政治体制差异很大,金融监管体制也不应照搬照抄,而应从本国实情出发,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功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及方法等。他们均认为,美国监管体制过于复杂,部门过多过于庞大,不主张中国模拟其体制特点,而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理念由通过限制竞争来维护金融稳定

转向追求金融稳定、市场效率与监管成本收益的有机结合。英、德等国改革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从英国迅速上升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的海外公司股票发行地和基金最发达的地区可以看出改革的成效。而日本等则是危机推动下适应金融全球化竞争的产物。监管机构的设立既非一成不变的模式,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关系,其核心是协助金融业的发展,敦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为满足市场对外部监管的需求而提供监管服务,通过效率改进来维护金融的系统稳定。那种将监管作为外生变量,视为金融发展的成本而非风险的治理者、效率改进推动者的看法显然已不适应新的金融全球化与创新的形势。将监管作为服务,直接决定监管体制的内涵将发生根本变化,也是应对金融全球化与创新加速的挑战的积极反应,主动地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信息服务、政策支持和支付结算服务等,而不仅仅是监督、管制和制约。

(二)重复监管与部门博弈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点及最新的动态来看,各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面临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基本信息的及时、全面收集,还是对市场波动的随机应变,都因体制缺陷而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甚至冲击金融稳定性。因此,应试图在现行体制下,通过对信息收集的统一、共享,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除英、德、日等十四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已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实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监管,现在已有四十八国采取行动加强监管协调,消除监管空白。

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三会一行"式的监管框架经过五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中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三会"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实现协调、磋商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是每次会议间隔时间太长,丧失了及时交流、沟通的意义。二是对于会议议题由谁提出并主导,如对无法协调或协调结果得不到执行如何处理等事项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约束,尤其是对一些边界模糊的新兴业务监管存在分歧,缺乏牵头和协调机构,很多事情不了了之,从而达不到协调的目的。三是金融领域的诸多业务如企业债券的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境外机构发行境内人民币债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债券、私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零售支付结算服务等的治理却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这些部门并不在上述"三会"的联席会议范围之内。这些部门显然在实际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等方面都明显优于上述三个监管机构,而协调这些部门已经不是目前联席会议的功能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部门间联席会议解决监管部门间的争端难以取得成效。

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治理念的矛盾。在机构设置上,则可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或日本的金融服务厅的模式。在操作上,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分步骤进行操作。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借鉴德国经验,考虑部门差异,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负责,如交叉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负责处理涉及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此外,专设内部考核及预算委员会,负责监督治理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部门预算等。此外,针对不同目的,设立多个不同的专业咨询委员会,集中民智,体现专业性特点,由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机构人士、消费者代表和学者组成,为金融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并对各监管部门的执行状况提出评估意见。

(三)基于中国的政治生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独立于国务院的领导都不现实

中心银行内设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由于其行政部门的特点,无法保证其完全地代表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其职能事实上仅限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层议事机构。因此,较为现实的是增加主要金融机构和专家的代表,逐步提高其独立性,增强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的理性预期。同时,借鉴十国集团的经验,设立跨部门的支付结算委员会,将建立标准统一、系统互联、转换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以促进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

(四)金融监管究竟是来自外部的风险约束,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从内部有效地控制风险

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猜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修改完善内控制度,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动态地适应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五)健全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第4篇:监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5篇:监管体制范文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联会改变。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

和目的简

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从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是,从未来发展看,这咱中资历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显然不利地我国保险业发展。

第6篇:监管体制范文

体彩监管的府际关系冲突

基于上述府际关系的研究,可见,我国体彩监管中的府际关系主要包括三种:国家体育部门纵向府际关系、国家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横向府际关系以及异地体彩监管部门间关系。1.纵向府际关系:事权财权的分配。体育监管的纵向府际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中央和省公益金分配问题,省以下公益金分配问题所占比重不大。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所谓公益金是从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是体育资金中扣除返奖奖金和发行费以后的余额。目前,体彩公益金主要分为中央留成公益金和地方留成公益金两个部分,中央与地方(主要是中央与省)如何分成则存在争议。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此原则的关键是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中央必须做哪些事,与此相适应,中央应当掌握哪些财权;地方必须做哪些事,与此相适应,应当掌握哪些财权。中央与地方在体育公益金分成方面采用5∶5分成,在不断向地方分权的背景下,体育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似乎也应该有所调整,将更多的资金留给地方,以完善地方体育公共设施,不断提高基层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体育局,各省体育局和基层体育局的资金安排比例应该往下倾斜。2.横向府际关系:部门间关系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关系协调的法律规定有:《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发行费、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体育监管有多个监管部门,多部门协调管理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矛盾。(1)财政与体育:平级部门的领导与协调。财政部作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批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监督管理全国市场及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管理资金和财务活动等。但是财政部门在监管体育时存在两方面的障碍:一是相同的行政级别带来协调的困难。财政部作为一个正部级的单位与国家体育总局处于同一层级,行政机关层级节制无法发生作用,在有效协调管理体彩发行和销售上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监管过程缺少专业性。与国家体育部门相比,财政部门对体育的发行、销售以及监管缺少专业知识,属于“外行监管内行”,也影响其监管的效果。(2)民政与体育:福彩与体彩份额之争。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也希望通过发行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短缺现象,国务院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只批准了民政和体育两个部门发行。尽管只有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可以发行,但是依然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竞争,有些时候甚至是恶性竞争。作为国务院授权的两大发行主体,除了福利没有竞猜型外,福彩与体彩的玩法非常相似。“如双色球与超级大乐透、15选5与22选5、东方6+1与7位数、3D与排列三、刮刮乐与顶呱刮等等,玩法大同小异,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正因如此,两家各趋其利,不得不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吸引更多彩民、占领更大市场、完成更高销量上,其结果是公益性被削弱,功利性被加强。”[2](3)公安、工商与体育:非法的合作治理。《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可见,在打击非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依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签订代销合同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向代销者发放代销证。福利代销证、体育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制定。就体育而言,体育部门和工商部门在是否给销售点颁发营业执照存在分歧,意见的分歧势必影响工作中的协同。就公安部门而言,有些地方公安部门对于发行影响社会治安存在意见,在有关体育性质的认知上与体育部门存在分歧,这同样也会影响多部门合作治理。3.异地府际关系:良性合作或竞争。上述纵向府际关系和横向府际关系涉及的部门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或者属于一级政府的所属部门,在协调方面有渠道可以连接。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体育局是垂直管理关系,这种纵向的府际关系协调不存在太多困难。横向的政府部门:民政、体育、财政、公安、工商因其有共同的上级政府,对中央部委而言,其共同上级政府是国务院,对各省的部门而言,其上级政府是省级政府,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但存在另一种相对难于协调的异地府际关系类型,比如广东省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和厦门市政府,其协调的难度要高于上述两种类型。就体彩监管而言,还存在着第三种类型即异地府际关系,例如在打击非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网站设在广东,而参赌人员在江苏,如何合作治理则成为现实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以协调的问题。

体彩监管府际冲突的原因

形成和影响体彩监管中府际关系冲突的原因有多方面,利益冲突、缺少监督协调组织、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核心问题。利益冲突是府际关系冲突的根本原因,矛盾产生时缺少相应的监督协调组织导致矛盾拖延甚至不断升级,而缺少法律规定则无法使体育监管走入制度化轨道。1.多部门的利益之争。部门关系的协调在很大层面可以定义为利益的协调,各政府部门所属公职人员也存在个人利益,是公共选择理论所界定的经济人,“公务员的‘经济人’假设肯定了其物质利益追求的合理性”[3],因此,存在部门利益是必然现象。当政府部门在监管体育偏离了公益视角而更多的关注部门利益时,府际关系协调冲突就会突现出来。从近十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来看,体育发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公益性,这与体育监管的多部门利益之争有关,对体育发行、监管以及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在体彩监管的府际关系冲突中,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之间以及各个管理部门的利益之争是问题的症结所在。2.缺少监督协调的组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作为全国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对福利和体育有一定的管理权: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监督管理全国市场以及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资金的解缴和使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审批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审批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审批发行机构的销毁方案。府际部门间未发生利益矛盾时,一切都会依法办事,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财政部的监督和协调则显得无能为力。因此,独立的位阶高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监管部门的组织机构是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样的组织机构才能起到监督和协调功能。3.体彩法律法规的缺失。《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颁布实行,但没有实施细则,发行管理的很多情况依然“无法可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3月1日颁布实行,这也意味着体育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运行了20年,到2012年3月才进入法制化运行轨道。尽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但其还存在缺陷。一是《管理条例》和《管理条例细则》都是由国务院批准通过,只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其协调能力有限;二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缺少体育监管部门间冲突协调方面的规定:对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间关系、对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间冲突、对体育部门与公安、工商部门间关系等等如何协调没有具体规定。

第7篇:监管体制范文

1电子政务病毒管理现状分析

反复爆发,查杀难。电子政务系统网络结构多层复杂,一旦病毒入侵系统,便可以形成快速传播趋势,病毒查杀工作难度很大。

海量数据,分析难。电子政务系统多数部署了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可以通过其对网络病毒的日志情况进行查询,但如何从海量的病毒日志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进而分析病毒来源及其影响范围是十分困难的。

手段单一,管理难。目前电子政务系统多数采用主机防病毒和网关防病毒产品协同工作,但尚未形成病毒防治的预警机制,管理工作仍停留在被动防御和事后应急处置层面。

2电子政务病毒管理需求分析

基于电子政务病毒管理现状,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和执行部门在管理上提出了新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提升病毒查杀效果

在电子政务专网中部署多品牌的防病毒产品,并共享病毒检测和查杀数据,提高病毒查杀效果统一不同品牌防病毒产品对同一病毒的命名,提升病毒查杀统计结果的准确率。

2.2掌握病毒来源和传播趋势

建立兼容不同品牌防病毒产品的日志收集和分析系统,有效汇总和分析病毒爆况。在电子政务专网中的各级网络节点部署病毒监测设备,掌握病毒传播趋势。

2.3建立病毒集中预警管理体系

构建病毒预警分析模型,建立病毒疫情评价指标体系,能够根据病毒分析系统提供的数据,迅速、准确地对病毒传播和危害情况进行预警。转变病毒管理思路,把病毒管理工作从传统的被动防御和事后应急处置转变为积极地进行病毒事前防范和病毒事件预警上来。

3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设计

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涵盖技术与管理两个层面,其中技术手段包括采用多元的病毒查杀手段、搭建统一的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和建立高效的病毒日志分析系统等,管理手段包括完善病毒管理与防范的制度规范.推行病毒防范绩效考核和通报机制等。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有机结合,构建比较完善的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

3.1采用多元的病毒查杀手段计算机病毒是信息安全中最重要的威胁源之一

具有感染速度快,扩散范围广,传播的形式复杂多样,难于彻底清除,破坏性大等特点。因此,只有采用多元的病毒查杀手段,全方位对病毒的传播和扩散进行控制,才能达到有效抑制病毒爆发的效果。多元手段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广泛地采用不同厂商、不同品牌的产品形成交叉覆盖,二是在不同的位置部署不同的产品形成立体防御。

(1)品牌交叉覆盖维度。不同的防病毒软件有不同的优势,在病毒收集、响应能力,服务能力、对系统原有应用的支持程度等方面有差异,应针对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防病毒产品,而不是单纯为了方便管理和统计需要就决定选用一个品牌的产品。选用多品牌产品有利于形成竞争,有利于推动服务和产品的改进,并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高病毒查杀效果。(2)立体防御维度。首先,在全网所有客户端安装防病毒软件,并保证病毒库实时更新,同时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全网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的安装率是控制网络中病毒传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是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的基础。其次,应加强网络层面对病毒的防御能力,可选择在局域网出口加装网络病毒过滤设备或在其他网关设备,如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上加装病毒过滤模块,大大减少在电子政务内部网络之间传播的病毒数量。再次,对于关键应用服务器,比如邮件服务器、网站服务器,也可以考虑通过安装前置病毒过滤设备,例如邮件防病毒网关、网站防病毒网关等设备,加强对病毒入侵的防范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全网计算机终端的补丁升级管理,大量病毒利用操作系统或常用软件的漏洞进行传播,及时升级系统补丁是减少病毒入侵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3.2搭建统一的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在部署终端防病毒软件、网络和关键应用的病毒防护设

备基础上,可搭建统一的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用于对网内部署的防病毒类产品进行统一管控。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1)防病毒软件和设备运行状态监控。检测客户端防病毒软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实时病毒监控功能是否被禁用、代码和病毒库是否为最新版本、是否定时启动自动查杀病毒功能.查杀病毒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发现未知病毒等检测网络或关键服务器病毒防护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设备CPU,网卡和内存等资源占用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病毒监控策略和行为阻断策略是否正常工作、有无病毒爆发的报警等。

(2)分级管理功能。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可采用跨局域网的分布式部署方式,并且区分为一级中心(总中心),二级中心和三级中心。一级中心只有一个,可对二级中心的用户及权限、管理范围等进行配置,并可选择性接收二级中心上报的信息二级中心可有多个,并可带多个三级中心,同样,二级中心也可配置三级中心的用户及权限、管理范围等。除管理下一级中心外,各级中心均可对自己所处局域网中部署的终端及网络防病毒软件和设备进行管理。

(3)统一策略下发和版本升级。通过分级部署的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可实现统一配置下级中心管理策略,并可统一配置终端、网络和关键服务器防病毒产品的病毒监控策略和查杀策略。可通过逐级推送的方式将代码或病毒库的升级包发送到下一级中心,并通过各中心推送方式实现终端,网络和关键服务器防病毒产品代码和病毒库的统一升级。

(4)日志和样本收集。各级管理中心可收集由终端、网络和关键服务器防病毒产品产生的病毒日志信息和病毒样本,并可根据需求全部或部分上传到上一级控制中心。

3.3建立高效的病毒日志分析系统在终端、网络和关键服务器防病毒产品在线运行一段时

间后,防病毒产品管理平台上已收集了大量病毒日志数据和病毒样本数据,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可全面了解病毒在全网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实用价值,因此可考虑建立专门的病毒日志分析系统。病毒日志分析系统主要包括如下功能

(1)数据采集。病毒日志分析系统是个准实时系统,终端、网络和关键服务器防病毒产品产生的病毒日志实时上传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时间应可配置)将病毒日志传输到日志分析系统中,病毒日志分析系统在接收日志数据时,引入数据审核机制,对日志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检验,并向管理中心申请重传有问题的数据,保证进入病毒日志分析系统的数据质量。

(2)数据整理。病毒日志数据的来源为各厂商终端防病毒产品,各类网络和关键服务器防病毒产品,产品的品牌、型号可能各不相同,数据内容和格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首先统一病毒日志数据的字段格式,并完成病毒名称统一工作。(5)数据汇总。将经过数据梳理的病毒日志存人数据库,病毒日志分析系统应提供对病毒日志数据的查询检索功能。通常一个大型政务系统每天会有几千种病毒所产生的几十万次病毒事件,将大量的数据及时汇总是十分重要的工作。(4)数据利用。通过对病毒日志数据的深入分析和挖掘,可了解病毒在全网的分布形势。例如:可了解全网病毒的发展趋势;可了解某种病毒的传播路径;可查找病毒感染的源头。一个大型政务系统的数据是海量的,在海量的数据中有效地进行分析和数据挖掘,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3.4完善病毒管理与防范的制度规范电子政务业务专网覆盖面广、涉及单位和人员众多

因此完善的制度规范是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的必备基础。病毒管理与防范的制度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病毒管理与防范的岗位职责要求。病毒管理与防范

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病毒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用于明确从事病毒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范围、必备的资质和技能,以及责任义务等。

(2)运行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包含病毒集中管理软件、病毒分析软件,病毒预警软件等内容,用信息化手段辅助专业人员完成病毒管理和防范工作。运行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各软件的使用人员应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软件的稳定运衍应在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并将数据处理结果提交到下一环节;如遇突发状况应采取哪些流程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应急处置等。

(3)操作手册。针对电子政务病毒管理体系中涉及到的各类软件和系统,均应编制配套的操作手册。手册中应详细描述系统在初始化、运行维护、故障排查等各种场景下的操作步骤,关键步骤应截图说明。每台终端都可能成为从单位局域网到互联网的出口,提高全部终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是电子政务系统病毒管理与防范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编制客户端防病毒软件操作手册时,除了操作步骤,还应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3.5推行病毒防范绩效考核和通报机制为保证病毒管理和防范体系的科学可持续运行

在完善病毒管理与防范的技术体系、宣贯制度规范的同时,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推行病毒防范绩效考核和通报机制:将各单位病毒管理与防范工作情况纳入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选取防病毒软件安装率、单位发生病毒总数、病毒集中管理软件故障率等关键指标作为考核项进行打分,对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通报。—翳每台个人终端病毒发生次数、频率和种类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对终端使用者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中。按照运行管理办法中所列工作要求,对病毒管理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8篇:监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金融整合 金融监管 风险监管

我国的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一、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

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向综合经营变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极为少见,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是介于两极之间的有监管约束的综合经营制度。因此,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雏形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已经存在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团,也存在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控股华夏银行)、宝钢集团(控股联合证券和东方信托)等。

银行业中,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由此可见,通过自身扩展和改组创建等重组活动以及收购和合资等整合活动,我国已出现了几个金融集团或者说准金融集团。随着银行对证券、保险跨行业并购的发展,我国金融集团的数量将会增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为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行业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具有的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实现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三)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团所本身内含的集团内部便捷的风险传递、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关联交易等一般风险特征外,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缺乏监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对不正当内部交易的防范,往往产生很多风险。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业存在经营效率低、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治理结构并不完善,风险意识和相应约束机制不健全,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表明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主要监管机构的确定以及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严格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与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混业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使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为契机,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长远目标,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发展,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以业务为主,大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将以个案批准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增加,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银监会又刚刚成立不久,因此,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是:第一,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第三,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综上所述,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影响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也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针对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长远目标下提出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张桂华.美国金融经营体制演变与我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J]金融科学2001.1

第9篇:监管体制范文

一是农村集体“三资”认识问题。农村集体“三资”即资会、资产、资源,因为资余本来就是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实质上就是资产和资源。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利益的资源;而资源是在一定时期、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因素和条件。因此,农村集体“三资”的实质就是“资源”,在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体制时,应将其作为“资源”管理的三个方面。

二是资源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性质问题。目前试点单位的做法是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两个平台。笔者认为,在机构设置上,应依托乡镇财政所在原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对其职能进行扩充,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其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并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三是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问题。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是对农村集体资源实施服务、管理及监督的一个载体。在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分配权、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对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及监督。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下设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三个办公室,分别负责招投标、财务处理、合同订立等具体工作,配备中心主任一名,根据各办公室工作内容设总会计、总出纳、信息化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招投标协调员、合同订立管理员等岗位,在不违背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岗位可交叉任职。此外,还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集中时间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系统培训。

四是监管中心职能问题。监管中心的职能主要表现为:服务职能,监管中心是运用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及资源管理人员上的优势,为村集体提供的一种资源管理服务,保证资金安全、资源的保值增值;核算职能,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及上报,主要表现为记账、算账、报账等具体工作;监督职能,指监管中心人员对村集体的经济活动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表现为财务收支、资源产权的变更处置、评估、经营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具体工作。这三个职能是密切相连、相辅相成的,核算和监督的过程即为服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