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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资产精选(九篇)

非标资产

第1篇:非标资产范文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界定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作为金融市场创新产品,已经成为银行理财间接投资发展最快且最具活力的新选择。2013年银监会下发8号文,对非标准债权资产业务进行界定。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2010年以前主要指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2010年至2011年期间包括信托资产收益权(投向债权)、票据资产;2012年后,包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市场交易的债权。在2013年8号文中,又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进行外延,是指信托贷款、信贷资产、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委托债权、各类收益权、信用证、股权融资(带回购条款)等未在银行市场、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

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范监管

2013年银监会下发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出“双红线”规模控制、“资金池”禁止操作、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监管。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双红线”规模控制。第一,严格要求红线,即有效规避银行规定时点考核红线而进行时点调控,提出红线考核时点为任何时点;第二,从业务增量和业务占比进行双重总量管理控制,要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余额低于银行上年度总资产4%,低于理财产品余额35%,且以较低者为红线标准。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金池”禁止操作。银监会8号文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三单独原则,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和投资标的物要对应,强调的是标的物和理财产品之间关系的确定,而非一一对应。其中,单独管理是指独立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管理,要求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保持理财产品的独立性,否定了资金池、资产池多对多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单独建账是指单独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明细账,逐项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从财务角度独立操作产品,并确保财务信息清晰明确,否定资金池业务;单独核算是指单独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为每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出具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是对单独建账原则的延续发展,利于有效实施监管政策。

强调临时信息和发行信息并重的披露原则。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行信息披露包括融资客户、到期收益分配、融资期限、项目名称、交易结构等基本信息,但是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中这部分信息披露经常被弱化;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临时信息是指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发生风险变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时,银行基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重要性原则,应在5日内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临时信息披露给投资人。

加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管理。第一,明确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同自营业务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应等同自营贷款的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尽职调查,并加强对其投资风险审查,实行严格的投后风险管理。第二,严格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8号文规定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准入制,在开办业务10日前将名单上报监管部门。第三,加强代销业务权利审批,8号文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产品发行或投资均需银行总行审核批准才可代销。

三、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财务处理规范

初始确认:银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业务处理属于表外业务,记账方式由于不同的业务各不相同,如单式记账、复式记账直接登记在表外,或总账核算后于期末进行轧差出表。

存续期核算:第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重估值,由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属于表外业务,因此不做重估值核算;第二,理财收益和支出。针对每个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设置“理财资金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符合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单独核算原则;第三,利息计提和支出。银行按照非标准债权资产合同约定计提并支出利息,各银行之间的财务处理差异较小。

到期兑付: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财务处理如下:

借:理财资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损失,财务处理如下:

借:理财资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第2篇:非标资产范文

关键词:非标准化债权;同业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平台

一年多以来,监管层针对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频频下文,意在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风险。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为增加社会融资总量,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满足居民财富保值需求,推进金融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自2013年银监会8号文到今年5月份同样由银监会下发的140号文都表明监管层面对商业银行这种快速放大信贷规模的做法的不满。在当前银行业面临种种资本金制约的监管现状下,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腾挪信贷额度,加速资金周转的需求是不可回避的。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能够满足银行需求的业务之一。根据我们对2005年至今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监管层面有意开展这种相对标准化,且可以完全纳入监管的业务模式,其业务平台和流程都在向优化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不久监管层面将会进一步下发相关文件,助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一、同业业务监管日趋严厉,其核心目的是信息披露

2013年3月,银监会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俗称8号文。从此“非标准化债权”这一新名词开始逐渐纳入公共视野。在金融创新、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及其背后的同业和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占用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满足了实体经济融资和居民的财富管理的需求。

同业业务之所以存在,其核心目的在于银监会于2012年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为25%;而与此同时,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为50%至150%。商业银行在面临着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约束的情况下,通过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便成为必然趋势,这样一来既扩大了社会融资规模,又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3年以来,社会对于同业业务的质疑声频起,尤其是2013年6月份国内金融市场发生的所谓的“钱荒”,更是将同业业务推向了风口浪尖。通过梳理市场对于银行同业业务诟病最深的几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同业业务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即将短期同业负债用于中长期资产,导致潜在流动性风险加大;第二,同业业务中存在“通道”的概念,“通道”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容易造成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蔓延;第三,监管的分立使得监管层不能准确把握同业业务的规模和实质,同业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约束。

为此,监管部门在一年的时间里下发了11份文件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我们在此回顾一下。

从2013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以来,多个部委联合或单独下发了11份文件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我们将这些文件联合起来看,基本可以总结出监管层面的指导思想: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通过比例控制、总量控制,要求经营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按照“真实穿透”原则,明确投资标的,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类资金池的风险错配,严禁“刚性兑付”。总的来说,同业业务监管日趋严厉,有总量控制,又有比例控制,其核心目的是信息披露。

监管层此种监管思路,核心目的在于“堵”和“限”,缺乏有力的“疏”导。在存贷比的限制下,商业银行有降低经济资本,腾挪信贷额度,攫取利润的主观动力。在既定的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堵”和“限”只能迫使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复杂的资本交易结构来规避监管。

二、“堵”不如“疏”,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大有可为

笔者认为,与其采用“堵”和“限”,不如建立有力的“疏”的机制。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标准化债权,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是非标准化资产的有力替代者。事实上,标准化债权在中国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由于其对于融资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因此发行人以大型国有企业和项目为主。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将包括企业贷款和零售小微贷款一起打包出售,因此更具普遍性和普惠性,这也是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内容。

事实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同业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在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的一个历史阶段性产物,它在本质上起到了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作用。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权性质的金融工具,它依靠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来偿付投资者收益。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增信手段都不尽相同,因此其交易大多在场外交易市场(OTC)进行。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以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流动性不高,定价市场化程度亦不高。这一点,同国内的非标准化债权是很接近的。

商业银行之所以开展现如今的同业业务,其核心在于规避资本金压力,腾挪信贷规模,拓展新业务。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恰恰可以实现此功能,进而缓解商业银行资产扩张下带来的资本压力,并盘活存量资产,甚至可以直接用于新项目的融资。

目前,国内可以做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或类证券化的平台一共有两个。一个是最初于2005年成立的,目前由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托管机构为上海清算所;另一个是2013年8月份在银监会主导下成立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托管机构为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

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始于2005年,由于多方原因于2009年暂停,后又于2012年重启。截至目前,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最正式和全面的文件还是2010年底银监会下发的102号文。而102号文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要求过于苛刻,包括要求“真实出让”,即转入方同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抵(质)押物所有权变更等等。一系列的要求使得通过该方式转让信贷资产门槛过高,没有实际意义。

2013年8月,银监会在中债登开展了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业务。相比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流转平台上的资产不是标准化的,证券化属性并不彻底。但是,上清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位于银行间市场,因此交易对手也以银行为主;反观中债登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其交易对手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更可由理财资金进行对接,这将使得信贷资产转出银行体系成为可能,而不仅仅是在银行间互持。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正在逐步优化,相关规则有放松的趋势。伴随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将从持有到期型转为资产交易型。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者流转,可以降低资本占用率,提升资本周转率,因此,它代表了商业银行表外信用业务的发展方向。我们相信非标准化债权还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发挥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非标准化债权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成熟前的一个过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符合监管方向,或成为非标准化债权接力者

就目前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审批过程过于繁琐,只有为了做而做的少数几个项目。而同样“节约资本”的同业业务,不仅能缓解资本压力,还能够将资产真正的转出表外,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和运用有限的资本来攫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前者,是我们同样不提倡的,我们需要将业务做到公开透明,这一点,更为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完全胜任。而对于后者,或许监管部门会认为放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会使得机构不顾风险的追求利润,笔者认为监管层面多虑了,金融机构本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自己产生的风险应由自己承担,监管层只需要做到让业务公开透明,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剩下的,可以交给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办法来处理。至于前文曾提到的“通道”的存在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流转平台则根本不会遇到。

截止到目前,监管层面针对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发文相信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相信将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或流转方面的新文件,新文件或从取消规模限制、简化交易结构和制定价格规则等角度出发。如果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流转业务得以大力开展,除腾挪规模,分散风险加快资金流转率等作用外,更将对于商业银行零售信贷资产和小微企业贷款在“盘活存量”和开拓新业务上起到重要作用,这是现在主流的非标准化债权或标准化债所一直忽视的。信贷资产更可作为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实现我国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商业银行可针对该业务早做布局。

参考文献:

[1]殷剑峰,王增武.影子银行与银行的影子-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2010~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

[2]鲁政委.利率市场化下的同业业务[J].中国金融,2014.8.

[3]余赛.非标准化债权融资风险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第3篇:非标资产范文

银监会2013年8号文是这样定义“非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其实非标这个业务,本质就是需要融资的公司通过券商、信托或者有资质的其他机构,把融资需求包装成一种金融产品,通过销售募集资金。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表内非标业务扩张异常迅速,特别是买入返售类的非标业务明显增加,这导致了货币和信用的扩张脱离监管,造成监管套利行为。

由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维持利润高增长格局,总是想多配置高收益资产来匹配高成本负债。而非标融资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贷款或发债等正常渠道融资较难,给予的收益率较高,正好满足了银行的需求。

非标业务大多依赖银行的信用支撑,特别是抱着国有商业银行这个“大腿”有安全感。如果没有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没有银行信用的明显支撑,非标业务难以大规模扩张。虽然非标业务存在流动性、高杠杆、关联度、集中度及投机性风险,但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眼馋,而一旦上瘾,就像吸食鸦片一样,欲罢不能。

多年来,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买入返售业务,从中牟利。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又是五花八门,早就不再囿于同业拆借、资金融通的本源。由于监管当局从未明确界定业务类型和会计科目,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对资产反复腾挪打游击,最终演变成会计科目的游戏。于是,买入返售业务也长期游离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外,逃避监管。

如今127号文规定,“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这意味着,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买入返售业务全面叫停,此前做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非标业务将不可以再开展,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收缩银行的同业非标资产。此举也是针对影子银行活动作出的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限制其盲目扩张。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虽说以往有关监管部门也出台过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比如银监会2013年8号文曾对非标准债权业务的资产管理提出过三个单独原则,即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这一次表现为特别严厉,是出重拳、下猛药。首先是全面涵盖,基本堵死了所有利用同业业务做非标的门路,将同业融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其次是釜底抽薪,通过提高同业业务的资本约束、严禁银行接受或者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非标金融资产出表等措施,撼动了同业业务的根基,动摇了银行提供非标融资的念想;第三是形成合力,此次监管新规由五部门同时,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已达成一致,协同解决监管同业业务的漏洞问题,明确责任,守土有责。

不过127号文也有瑕疵,就是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在约束非标业务扩张方面,127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表述比较笼统空泛,而且留下监管缝隙。

非标业务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风头上避避,大风过后还会卷土重来。而且监管与创新一直都在相互博弈着,非标还会借创新之名以新的包装出现,能不能堵住非标,不仅要看监管执行力,还要看有无监管标准对号入座。

第4篇:非标资产范文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概述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的总称。根据其性质划分,可以将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投放于生产经营中或按企业经营要求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主要分布在各个经济实体及相关产业部门,其运营的目的是创造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的是不投入或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它包括国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以及提供给社会大众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和工程等。如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气象等事业单位和其他城市公益、福利等公共设施占用的国有资产。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于非生产流通领域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直接投入或者不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其特征具体为:投放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效益的社会性;资金来源的单一性;资金使用的无偿性。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目标分析

(一)社会结构转型的要求 从传统上来说,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形态的不仅仅是其经济结构,更重要是其社会结构。经济结构能够反映某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而社会结构则更多的表现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社会状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一直强调对经济结构进行改革,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然而,由于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忽视了与经济结构改革相匹配的社会结构的转型,有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已经达到了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但是社会结构仍然停留在工业化初期的水平。因此,加强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保证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我国必须要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社会结构的转型。例如要统筹城乡发展、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等,更加注重民生,提高我国居民的幸福指数,切实解决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中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结构中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人口结构、教育结构等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政府转型的客观要求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改革的重点在于实现政府转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在于实现经济运行调控机制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适应社会公共需求转型的重点在于确立职能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角色和主导作用;政府自身建设与改革的突破重点在于通过政府转型这一方式建立更为规范、合理和科学的公权力制度框架。从社会实际情况看,我国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在于政府转型与政府决策。而以建设消费大国为主线目标的转变和改革,这样就要求对现有的政企不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政府应当从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中退出,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政府只需要充当国有资产守夜人的角色。因此,转变发展方式要求政府必须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权放给市场,还给企业。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和社会和谐,因此传统的以效益为导向的非营利性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

(二)政企双重管理格局依然存在 在我国,一些政府部门不仅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同时还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的代表,代行出资人的权利。由于这些政府部门职能的多样性,导致其主要职能被弱化,次要职能也不能正常履行。在国资委成立以后,这种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改善主要体现在中央部门和央企上,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所面临的双重管理格局依然没有实质性改变。地方政府要么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专业的事业单位管理,要么托管到国资委的地方下属机构,使得管理格局较为混乱。

(三)监督与绩效考核体系低效率 对非经营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政府绩效评价考核综合体系中的一环,主要着眼于衡量该部分国有资产使用是否公平、有效。由于管理格局混乱不堪,事业单位又有许多特殊性和复杂性,致使国有资产管理效率评价体系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并且许多地方存在着轻视国有资产管理效率评价的现象。

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思路

(一)健全管理体系与模式 具体为:

(1)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宏观管理体系。该宏观管理体系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相对现存的管理体系,该体系有以下优点:首先,我国目前的财政管理体系为分级管理体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系可以与之平行一致,便于两者统筹,提高效率;其次,我国大多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比较复杂,中央和地方出资共建共营的较多,实施中央地方分级管理,可以明细产权归属,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和归属,可以让地方政府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上获得更大的权利,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的积极性,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同时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

(2)以人大为监督核心,各级财政部门为管理平台,主管行政部门为直接责任主体的三级微观管理模式。首先,要确立人大在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加强立法、立规、以法律和规制来约束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实现人大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监管。人大应该发挥立法监督方面的权力,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地、综合地、灵活地运用起来,有效发挥人大和法律法规在社会公共事业中的监督和威慑作用。要强化人大的问责职能,对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效率不高、方法不妥、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减值的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追责。因为人大代表国家向政府部门转移国有资产,从制度规则的意义上来说,形成了一种政府部门向人大负责并且接受人大监督和制约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大应该牢牢把握住这种关系,及时对管理国有资产不善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问责追责,加强监管约束,提高政府部门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化和能力的提高。其次,搭建综合性的财政部门管理平台,加强从财源上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政府财政部门是绝大部分用以提供国有资产建设资金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要在政府财政部门内部专门划分出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从事国有资产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财政部门职能多样化情况下不损其执行基本职能的能力,同时也能利用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最后,强化主管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主管行政部门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直接受益者,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获得其使用价值和权益。因此,主管行政部门应该有提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提高管理的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构建多维度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手段,可以推动公共服务部门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效力、质量提高。在考核体系中,评价指标体系是最为核心的要素,同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绩效的考核也主要依靠建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评判,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备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势在必行。

(1)基本原则。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该结合现实情况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如下:首先,以相对指标为主,绝对指标为辅。为了真实反映公共服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差异,反映不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管理的绩效,就要在两个评价对象共同属性之下比较它们相对量上的差异,而不应仅将指标绝对化。要充分考虑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条件等,对同一部门不同阶段的管理效率情况做公正的评价。其次,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如果要对财政支出的各种效应进行综合评价,就必须对影响其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价,进而找出能够使管理效益和效率最大化的绩效评价结果和政策组合。当前我国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社会领域覆盖面广。上述普遍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绩效评价指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应该和谐统一。不能只追求效益,也要兼顾不同国有资产的特殊情况,有所区别。再次,坚持具体的量化分析为主,性态分析为辅。也就是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并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对于可以进行量化分析得指标,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收集数据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测算,对于无法进行量化分析得指标,要尽量进行接近量化的定性分析,不能大而空泛,得出没有实际评判价值的结果。对此,可以对定性指标进行间接测评,也就是寻找其可测性的替代指标,或者说间接指标来进行测评。

第5篇:非标资产范文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该原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易,按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易、不同类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计量非货币易中的会计要素时,尽量不高估资产价值,并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补价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计量标准有三种: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了尽可能不虚夸换入资产价值,准则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三种标准中金额最小的标准作为计量标准。因此,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期末再按资产减值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准则规定只计量非常货币易损失,而不计量非货币易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收益,以尽量满足低估损失和高估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非货币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并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其实施必将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报表风险,更利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服务。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该原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易,按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易、不同类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第6篇:非标资产范文

[关键词]会计 金融 准则

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于2000年1月1号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非货币易准则明确规定了非货币易的性质,类型,计价基础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等问题,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随意混乱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在学习准则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准则尚未清楚解释规范的会计问题,并对此提出建议。

一、不同用途的非待售资产交换的性质

作为金融行业赢利过程是否完成是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如果赢利过程已经完成,该资产交换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当期资产交换损益;如果刻过程尚未完成,该资产交换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发生减值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不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当然,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赢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的出资产,则这一交易的赢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

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常会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相应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一项竞争力衰弱的产品生产线转向新兴的产品生产线,或乾实行多元化多品种经营,在企业之间进行产品生产设备的置换重组。因为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是生产不同产品,即资产的作用发生变化,因此依据指南该项交易的赢利过程已经完成,应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准则中的标准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分为出售与用于生产经营两种)是否改变;而指南采用企业持有资产的用途是否发生改变作为标准,同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可以有不同的用途。我们不妨引进货币这个中间变量进行分析,不同用途的资产交换是企业通过清理资产取得货币,再购入另一用途的资产,进行新的生活经营。所以持有资产用途的改变是赢利过程完成的本质。也是区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性质的科学标准。待售资产是企业为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出售资产获取货币性资产或偿还货币性负债。待售资产除了出售获利以外不存在其他用途,待售资产的用途与目的是统一的。

二、换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

准则第6条“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出资产入账价值:”第7条“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同类固定资产交换,用途没有发生改变,换入资产是换出资产的完全替代品,照此推导出换入资产应该延续换出资产的折旧政策,采用相同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的折旧方法。如果两件固定资产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那么采用相同的折旧政策不会造成大问题(但是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的固定资产之间没有必要进行交换,因为交换以后不会产生较大收益,却会直接发生谈判,运输等交易费用)。事实上企业一般是换入性能更佳,成新度更高的资产(另外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寿命期、净残值与折旧方式也可能与换入资产有很大差别。如果沿用换出资产的折旧政策(必然与换入资产不相关),就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转移状况,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表达。但是采用与换入资产相关的折旧政策,虽然能较为真实反映经济实质,却又是产生了一个潜在的危险。由于现行损益表对利润项目的坡露不规范,以及有关指标计算没有对利润作有效限定,企业就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的交换调整折旧费用达到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

固定资产交换后,新的折旧政策导致2000年的税前利润增长120万,m公司只需通过资产的交换就有可能达到权益报酬率9%的目标。利润指标也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分析。笔者认为,换入资产固然应该采用与其相关的折旧政策,但对该项交换引起当年损益的变动应在附注中披露。至于指标的计算,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合理的利润项目,比如,权益报酬率中剔除资产交换引起的折旧费的变动。

三、非货币易准则与收入准则的协调

第7篇:非标资产范文

3月27日,银监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了2013年第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规模限定,并要求资金和投向一一对应、充分披露资产状况。

与以往针对理财产品的监管相比,此次银监会的“棒喝”威力不能小觑。8号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概念将目前所有理财产品的通道业务模式予以涵盖,亦为未来的发展预留了监管空间。同时,35%和4%两个阈值的限制紧紧扼住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为前期激进发展的部分股份制银行带来不小的调整压力。

银监会创新部人士向记者指出,银监会一直致力规范理财产品的发行,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一方面要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及早转型。

“理财产品的整顿力度前所未有,短期内发行量和收益率肯定会有明显变化。同时,银监会的调整早有预期,眼下的办法更在于疏,而不是堵,为各家银行预留了调整空间,未来将孕育一个更完善的市场。”某股份制银行投资银行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

剑指影子银行

2012年,以银证合作为代表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呈井喷式发展。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资管规模从0.28亿激增至2万亿,增幅惊人。

同样井喷的还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委托债权投资业务。2012年北京金交所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交易额达到5873.58亿元,远超2012年A股IPO募资总额(1017.93亿元)。

委托债权投资业务是指企业委托银行做成债权投资产品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交易,银行用理财产品资金来投资该笔挂牌债权。

繁荣景象的背后,是银行理财产品各种通道业务的快速发展。

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为了能够提供较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银行需要与证券、基金、信托甚至期货公司进行合作。从最终交易的双方来看,一方是银行理财资金来源,另一方是银行的各类融资项目。双方资源都掌握在银行手中,各类非银金融机构往往沦为银行资产“出表”的通道。

2012年,继银信合作被银监会叫停之后,银证、银基、银保、银证信等通道业务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由于其不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成为通常所说的影子银行范畴。

某股份制银行投资银行部的负责人指出,银行主要受存贷比和资本金限制,在表内资金不足的时候,通过表外业务来对接贷款需求。同时,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又能吸引客户资金,因此才有了近两年的快速增长。

银监会8号文一出,银行的通道业务受到重大影响,许多新产品的发行遇阻。银监会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新规要求“如果不按通知的要求管理非标债权投资,银行不能继续做新的业务;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也要占用银行的资本。”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将被套上“紧箍咒”。

银监会创新部人士指出,政策针对所有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的通道业务,包括信托、券商、资产交易所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记者指出,银行受各种限制,借用非银金融机构的牌照来包装产品。但是,通道业务没有真正实现风险隔离,通常都带有银行的隐性担保,一旦风险暴露,不利于金融稳定。

规范流程防风险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不断爆发,不仅涉及到“飞单”风险,还有兑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由于非标准债权理财产品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复杂,在销售过程中时常发生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一旦发生亏损,银行往往不得不承担“兜底”义务,对于未能做到一一对应的“资产池”理财尤其如此。

因此,8号文要求为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控制其相对规模,禁止银行进行担保或回购,真正将“买者自负”的责任落到实处,避免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传递和转移。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同时,银监会规定,对于不能及时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曾刚认为,将非标理财产品视作自营贷款来处理、进行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是此次监管最为严厉的一项。“以往很多理财产品的目的是降低监管成本和绕开贷款规模。如果参照自营贷款来处理的话,银行本身做这个业务的动力就会有所降低。银监会其实是不鼓励这样去做的。”

据瑞银证券测算,在极端的情况下,假设所有非标类理财产品全部按照贷款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对银行业整体核心资本充足率影响在63个基点。这一水平在初期并不会造成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压力。

事实上,今年年初,银监会已将防范表内外风险明确为今年监管层的工作重点,并且对理财产品的各类风险要求银行进行自查,相应的监管力度已经有所加大。

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在中行业绩会上指出,中行去年已经压缩了3000亿元的高成本存款,主要是表内理财的形式。而资金池业务除了尚未到期产品外,已经不再做新的业务。

据了解,在银监会8号文正式之前,监管层已征求了多家银行的意见,并对一些较为严苛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监管红线

8号文最直接且快速形成的压力来自两个比例的上限指标。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这是两个硬性指标,对一些中小型银行压力较大。”标准普尔评级公司金融机构评级董事廖强向记者指出,这两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理财业务将造成较大的冲击。

据中信证券研究部预测,在四大国有银行中,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相对较小,预计非标准债权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低于监管标准,而工商银行的非标理财产品占比略高于银监会要求。

相较之下,股份制银行亟需面对乌云压境的调整压力。

招商银行副行长李浩在业绩会上表示,截至2012年底该行理财产品总量3700亿元,主要在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限制方面略有超标,预计未来3至5个月能完成整改。

兴业银行董秘唐斌披露,兴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4200亿元,非标部分占到一半左右,超出“8号文”规定上限。

另据中信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称,目前,中信银行非标准化债权类产品规模为1515亿元,占整个理财产品总规模的64%。这将意味着,2013年中信银行需要消除至少一半非标准化债券类产品,而由标准化债权类产品替代以保证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稳定。

“为什么选这两个指标?坦白说,35%的比例已经相当高了,如果基础资产出现问题,这样的比例控制是不能解决真正的风险过度集中问题。”廖强认为,银监会是兼顾现实与未来发展两种角度才确立了最后的监管政策,督促银行真正实现分散投资风险,考虑现实和长远两方面的诉求。

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两个限制限定了总量,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也测度出银监会对影子银行的容忍度。

曾刚指出,从清理影子银行的角度出发,银监会的政策不能说是收紧,而是规范。针对现有的政策,银行还是有调整的空间。银监会不会一味压缩这一块业务,因为这些产品背后都连着实体的融资需求,打击的最终是实体经济的需求。

连贯的政策

从监管历程来看,银监会8号文是对前期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监管的延续,也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从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到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再到非标准化债券业务的发展过程。

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增长56%,至7.12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去年底系统内存款总额的7.6%。

根据银监会的数据,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4.11%,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仅为3%。正是在市场的需求下,银行理财产品获得了放量增长。

纵观全球金融机构,都存在监管套利的情况。即便是此次一整套严苛的监管办法,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仍存在规避空间。

某股份制银行风控部门的人士指出,目前银行比较统一的看法是通过降低基础资产中非标产品的比例,提高其他资产比例。或者是做大理财产品整体规模,使非标资产的绝对额占比降低到35%的要求之下。

不过,短期内,上述两项措施并不能在整改缓冲期内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并且长期来看,不超过总资产4%的上限对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具有直接约束力。

廖强认为,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未来这两条限制红线可能会越调越低。因为投资产品的首要条件是产品容易估值,而非标产品是无法做估值的。

曾刚指出,非标准化产品限制并不是关键,而是有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化渠道去做这些业务,加强建设资产证券化和交易所市场是更规范的做法。同时,监管层要正视市场的需求,做到疏堵结合,不能一味追求过紧,否则会伤害到实体经济。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政策力度也会有所减少,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经营模式。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在堵住旁门左道的同时,应当为其打开规范融资的正门。因此,未来需要高收益债或者“垃圾债”,使得财务报表并不完美的各类企业均有机会借助“垃圾债”进行融资。

同时,从理财基础资产需求角度来说,客户需求是多样的,仍有部分客户有配置高收益、高风险基础资产的需求。

第8篇:非标资产范文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性交易。 

四、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 

《准则》规定,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支付补价的,仍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并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金额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之间比较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收取补价,也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后,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相比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 

美国第29号《意见》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涉及补价的,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来计量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支付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发生收取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减去收取补价后的差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项目范围不同 

一般非货币性交易的项目是包括到惠性的交换和非互惠性的转让两类。互惠性交换是交易双方都以放弃某些非货币性资产换进另一些非货币性资产,即资产的相向移动。而非互惠性转让,是指一方交出某一资产而没有收回的另一资产的单向资产移动,如赠予或接受捐赠财产。另外,负债亦分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两类。非货币性负债应同非货币性资产一起规范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准则》所规范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中非互惠性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均未涉及,据该准则所附指南提及:以上两项内容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规范。 

美国第29号《意见》所规范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以上两项内容均加以定义并规范其会计处理原则,把非互惠性转让视同完成了盈利过程的非货币性交易对待。 

中美两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两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同所致。近年来,部分股份公司连续出现多起利用关联企业关系,以资产置换形式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从中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行为,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促使了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尽快出台。 

第9篇:非标资产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非标审计意见 特征 影响因素 logistic回归分析

本文从我国非标审计意见的特征和影响因素两方面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非标审计意见;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政府等角度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为规范审计市场和审计意见预测模型的建立提供基础。

一 非标审计意见及其研究概况

理论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审计意见类型,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无保留意见,只存在量的差异,不存在质的差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带强调事项段仅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起一个提醒作用,不会对已发表的意见有任何影响。在我国的审计环境中,注册会计师出于规避执业风险和客户的压力,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已成为其利益权衡的选择。国内对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李增泉(1999)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具有信息含量,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和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年报公布前后有不同的市场反应,不同类型的非标审计意见产生的市场反应也不同。

二 非标审计意见影响因素分析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08~2011年连续四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52家A股上市公司,剔除了数据缺失的10家,将剩下的4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同时选取了电子元件这一行业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42家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研究所需要的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CCER数据库,并且通过了逐一整理。同时,本文还对审计意见统计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核对,以确保其准确性。本文的数据处理使用STATA统计软件进行。

2.理论分析

非标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可以从公司财务特征和非财务特征两方面来说。从财务特征方面分析,Monroe等(1993)发现财务指标中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及非经常性收益占总收入的比例对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有显著影响。从非标财务特征方面分析,Francis和Krishnan(1999)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为了控制自身审计风险,对操纵盈余比较大的公司通常会签发非标审计意见。但是,每种非标审计意见的原因大部分不是唯一的。换句话说,非标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会单单因为某一种因素而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因此分析时应注意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3.研究方法与变量设计

第一,研究方法。本文以2008~2011年连续四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4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分别从公司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公司规模、运营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

第二,变量设计(详见表1)。

4.研究模型

建立非标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模型表达式如下:

Ln[p /(1-p)]=a+

其中,p表示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Xi表示影响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第i个因素,i=1,2,3,…,m;a,bi(i=1,2,3,…,m)表示待估计参数。

5.实证结果与分析

第一,描述性统计分析。从公司资产规模来看,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的资产规模比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小;从获利能力来看,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每股收益比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的每股收益小,表明获利能力差的公司容易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从运营能力来看,非标审计意见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小于标准审计意见公司;从总现金流量状况来看,非标审计意见公司的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小于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从偿债能力来看,非标意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远远高于标准审计意见公司,流动比率远低于标准审计意见组;从披露时间来看,非标审计意见公司的披露时间比值大于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见表2)。

第二,变量相关系数分析。从表3中各个变量间的系数值可以看出各个变量间的相关性如下:一是绝大多数系数数值的绝对值在0.1~0.3之间,表明对应的两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很小;二是流动比率和审计意见的系数为-0.5103,表明流动比率和审计意见负显著相关;三是总资产对数与审计意见的系数值为-0.2693,表明公司资产规模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很小,但与审计意见负相关;四是每股收益与审计意见负相关;五是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审计意见负相关;六是总资产周转率与审计意见负相关;七是披露时间比值与审计意见正相关。

从表4中可以看出,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如下:一是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对审计意见的相关性最大。资产负债率与审计意见正相关,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公司的财务杠杆越高,长期偿债能力越差,注册会计师认为由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越倾向于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出于审计风险的考虑)。二是流动比率与审计意见负相关。流动比率反映了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越低,注册会计师越容易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三是总资产对数与审计意见负相关。四是每股收益与审计意见负相关。五是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审计意见负相关。六是总资产周转率与审计意见负相关。七是披露时间比值与审计意见正相关。

三 研究结论与讨论

从描述性分析结果来看,经营效率低,获利能力差的上市公司容易收到非标审计意见;资产规模小的上市公司容易收到非标审计意见;债务杠杆高、流动性差的公司容易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时间比较迟。从相关系数分析结果来看,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显著,资产规模对审计意见不存在显著影响,但是从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来看,流动比率、披露时间比值与审计意见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如模型构建不够完善,样本选取不佳,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产生影响等。

参考文献

[1]王怀栋.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会计之友,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