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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师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护师申报材料

第1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第2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第四条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第四条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均为一式4份。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送相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3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

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

(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人防设计单位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通过;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军队设计单位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防护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资格后,依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注册防护工程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注册防护工程师。

第4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课题;申报与审批;功能;实现技术

高校不但是培养新型人才的基地,也是科技发展的前沿阵地。学校为了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常常会组织教师申报一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项目,并对这些课题进行审批,对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课题学校会给予相应的资助,以支持教师的工作。基于校园网的教研课题申报与审批系统就是针对传统课题管理方法的弊端,利用校园网优势和计算机技术对课题信息进行更高效、更方便的管理。

一、系统开发目标

(1)遵循教研课题的申报与审批要求和工作流程。系统完全按照教研课题的申报与审批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需求分析,教师按照申报书的格式和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由教师所在学院进行初级审核,审核通过的申报书会自动转发给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书进行终级审核,通过终审的课题项目即可立项。至此,教师即可展开教研课题的各项研究工作。(2)简单易用且功能完善。在界面友好的前提下还能实现对课题相关信息的有效管理。如:一是实现三种身份对课题信息的在线管理。学校可对各个学院上报的课题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和管理,还可对全校往年所有的申报课题的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查询。二是支持数据导出功能,能将在线浏览与Word打印导出进行无缝连接,实现以Word格式来打印申报书。三是能对用户进行分级并设置不同权限管理,通过两重数据审核功能,并采用成熟的ASP编译方法和专业的安装制作手段,对数据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实现技术

系统采用B/S模式(Browser/Server模式)结构。相关技术采用ASP+SQL Sever。ASP是一个由微软推出的一个较为成熟的Web服务器端的开发环境,它能和HTML和SQL Sever有效结合,从而产生和运行动态的、交互的、高性能的Web服务器应用程序。ASP采用VBScript和JavaScript这两种脚本语言作为嵌入在HTML中的服务器端编程语言,使应用程序很容易开发和修改。

三、详细设计

(1)数据库连接及信息验证。系统采用ASP的提供的ADO对象来实现与SQL SEVER的链接与操作。系统将连接数据库的操作封装在一个ASP文件中,在每次连接数据库都调用该文件即可,这样易于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的统一管理,方便维护。(2)系统主要功能。通过对课题管理工作的需求调查对该系统的功能进行划分。教研课题申报与审批系统实现功能大体如下:一是系统公共模块:无论是教师还是学院、学校管理员,用户都可以在首页中查看跟课题申报相关的公告或新闻信息,并能按照不同的分类对所有通过终审并立项的课题及其申报信息进行查阅。二是教师申报模块:教师安全登录到系统后,可查阅教务处下发的课题申报相关材料;可按照给定的申报书格式在线填写申报书,并能对自己往年申报的、通过终审或未通过终审的申报书信息和内容进行在线查看。三是学院初审模块:学院可以对本学院所有教师提交的申报书信息进行在线查看和审批,审批通过的申报书会自动转发到学校的终审子系统中,由学校专家进行终级审批。四是学校终审模块:学校可对各个学院上报的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会自动反馈给教师本人和教师所在学院。此外,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对申报老师和各学院的账户的添加、修改和删除等管理工作由学校终审模块的用户进行。

四、结论

通过基于在线的课题管理系统,对教研课题进行网络化管理,实时、准确的记录各课题相关信息,将所有课题的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都通过网络进行开展,很好为教研管理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架起有效的桥梁,并能让学校的课题研究资料实现共享,有助于整个学校的教研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刘男男,李明洁.基于INTERNET的科技项目申报与审批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文教论坛.2007(10)

第5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不得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6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精品课程 高等学校 林学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育部正在制订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之一。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定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反应该学科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目前有一门部级精品课程、四门省级精品课程和九门校级精品课程。2004年和2005年我们进行了成功申报了《森林培育学》校级、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在申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就申报林学类精品课程的体会和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申报精品课程的体会

(一)教学材料准备要充分

完备的教学材料是申报精品课程的基础和前提。精品课程的评审现在都采用网上审评的办法,这就要求参加申报的课程必须要有内容丰富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一般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等。这些材料都是教师在组织教学时的必备材料。同时,还要在每一章节列举完整的习题、思考题、实验指导、实习指导、参考资料目录等材料。这些材料是填写精品课程申报书的依据,要求内容齐全、新颖。所有教学材料都要形成电子文件,认真校对,严防出现错别字。字体适中,字形要美观大方。

精品课程的内容要体现教学改革的方向,在内容体系方面,要充分反映现代教学的特点,处理好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的关系,体现林学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网页制作要规范

网页是整个教学内容的展示途径和载体。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现都采取专家网上评审。评审专家往往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网页资料,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课程进行评价。这就要求网页制作要特别规范,页面既要简单明了,又要能够反应这门课程的全部内容和特点。从2005年以来林学类课程申报的情况来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栏目设置要规范,严格按照网页制作的要求来规范网页内容

由于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的要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对网页栏目做出规定,这样,不同课程就出现了各自不同的栏目内容,但是,有些栏目也不一定能恰当地展示想要表达的内容,甚至有些哗众取宠。

为了加快精品课程建设的步伐,教育部出台了《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我校每年在组识和实施精品课程申报前都会根据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新要求,及时更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页制作规范”,这一技术文件为网页的制作提供了最新依据。因此,栏目设置必须以此为依据,布局要求规范、科学。

具体来讲,网页的栏目要按照学校“精品课程评估指标说明”中规定的内容来设计,尽可能简单明了,大方得体。页面菜单必须包括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包括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特色及政策支持等内容。各个菜单要按照二级指标及相对应的主要观测点和评估标准来设计。

2.连接和导航要科学、合理

由于评价的内容繁多,部分内容相互重叠,网页必然要用到连接和导航等方法和手段。可以将有真正内涵和联系的内容进行连接,路径要进退自如。胡乱连接和返回首页或上一目录困难,给浏览网页造成困难,难以达到预期的展示效果。

3.展示材料要齐全

网页中要展示的内容除过最基本的一线教学材料以外,还要求一些其他支撑材料。比如教学队伍结构及整体素质、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资料往往不能齐备或材料达不到申报的要求,网上提供的资料不能反应我们的真实情况。比如,学生评教不尽全面,同行评价的专家知名度不高或缺乏影响力,这就给课程的总体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除过文字材料外,特别要利用网络优势充分体现我们的教学特点。林学专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专业,实践性很强。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应该有包括照片

等在内的大量资料积累,制作网页时可以专门设置一个栏目来展示这方面的内容。

4.切忌过分追求网页的色彩,忽视其实用性

精品课程的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网页的制作大都是业余的网页制作人员和专业课教师共同完成,这样就会出现页面表达不到位、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情况。业余的网页制作者和教师往往喜欢采用艳丽的色彩来体现某个内容,而这不符合网页制作的最基本的要求,网页缺乏和谐、自然的感觉,达不到最佳的设计效果。

5.必须时维护网页

目前每门课程可以参加校级、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的申报,并且是逐级申报。有些课程在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后,由于某些原因,已经制作的网页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和更新,出现了网页上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新产生的教学材料和成果不能及时体现的现象。

(三)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

多媒体课件是课程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重要体现。现在大多数课程的多媒体课件都是采用powerpiont的形式来体现。但这一手法比较单一,没有表现出多媒体的真正效果。

(四)加强教学研究工作,争取更多的教学成果

教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保证,也是申请精品课程必备的内容之一,教学研究项目是教学研究的体现和主要途径。从目前申报的情况来看,教学方法缺乏深入研究。

学校每二年都要进行教学项目的审批和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的评定,足以表明学校对教学研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然而,有些课程缺乏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成果,对经批评课程的申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表明这些课程没有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的研究,而是对这方面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成果。

(五)注意特色栏目的培育

林学一级学科的每门课程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风格,这些特色和分格可以用最能体现课程特色的栏目来体现。从目前申报精品课程的情况来看,特色栏目非常缺乏,仅有个别课程制作的网页中增加了特色栏目。如刚刚获得国家精品课程的《森林昆虫学》就有昆虫形态数据库,既增加了课程展现的内容,又很好地体现了该课程的特色,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和效果,为申报国家精品课程增色不少。

(六)进一步预告教学录像质量

教学课堂录像也是申报精品课程的必备内容之一。在提供的教学录像资料中,机位少、画面单一是我们的课堂录像存在的主要问题。申报精品课程申报最少要求有一个小时的课堂教学的实时录像,完全可以按照“精品课程录像技术规程”来完成进行录像,实现多机位、画面丰富的要求。

二、申报精品课程应注意的思考

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通过2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我们认为在申报精品课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做好申报精品课程的准备工作,确保完备的教学资料及相关材料

在每年七月份精品课程评审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报前的准备。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习题、思考题、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材料和课程简介、课程特色、教学队伍、主讲教师简介、参考文献目录等相关资料。

(二)制作网页要规范,严格按照网页制作的要求制作网页

设置合理的栏目,科学链接和导航,以自然的色彩和画面表达课程内容,及时维护和更新网页都是网页制作中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

发挥多媒体的优势,充分利用声音、图像、动画和文字的表现手段,使多媒体的质量有一个很大的提高,保证我们的申报材料占用绝对的优势。

(四)加强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积极申报教学改革项目,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研究工作。特别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在教学方法上要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为目的。

(五)增加特色栏目,提高录像质量

进一步挖掘和分析课程的特色,形成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服力的特色栏目。比如,林业类的课程我们可以充分考虑黄土高原和干半干旱的地域和气候特点,以此为基础形成特色栏目。另外,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要考虑多机位录像,保证有一个自然、流畅和内容生动的教学录像。

参考文献:

[1]杜风国,孙广仁.森林资源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识别类课程教学模式的研究[j].中国林业教育,2004,(3).

[2]沈国舫,翟明普.关于造林学教学改革的几点看法[j].中国林业教育,2004,(5).

[3]黎起秦,韦恹乐,张国宏.21世纪种植类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j].高教论坛,2004,(3).

[4]杨华,华巍.多媒体教学演示系统的开发于设计[j].中国林业教育,2001,(5).

[5]福建省“211工程”重点学科“森林培育”的发展与展望[j].中国林业教育,2001,(4).

第7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总结报告】 工作总结 | 单位总结 | 个人总结 | 半年总结 | 述职报告 | 工作汇报 | 调研报告 | 工作计划 | 实习报告 | 考察报告 | 工作报告

【演讲致辞】 精彩演讲 | 竞职演讲 | 征文演讲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庆典致辞 | 节日致辞 | 婚礼致辞 | 晚会主持 | 祝福贺电

【领导讲话】 党政报告 | 政府政务 | 组织人事 | 思想宣传 | 群众团体 | 经济工作 | 廉政建设 | 会议发言 | 乡镇农村 | 政法军事 | 会议主持

【心得体会】 工作体会 | 学习心得 | 思想理论 | 经验交流 | 感想随笔 | 企业文化 | 教育教学 | 节日祝福 | 热点学习

【党建材料】 党委党建 | 入党申请 | 转正申请 | 思想汇报 | 民主生活 | 事迹材料 | 入团申请 | 党团知识 | 党政培训

【常用范文】 个人简历 | 策划方案 | 规章制度 | 申报材料 | 写作知识 | 模版范例 | 合同协议 | 法律文书 | 学习材料 | 公务员考试

【论文中心】 毕业论文 | 法律论文 | 行政论文 | 经济论文 | 学术论文 | 理论文章 | 医学论文 | 综合论文

【应用文档】 通知公告 | 申请请示 | 自我鉴定 | 条据书信 | 商务公文 | 情书大全 | 毕业赠言 | 晚会节目 | 新闻通讯 | 经典短信

【热点主题】 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 2008年终工作总结 | 改革开放30周年 | 讲党性重品行 | 解放思想大讨论 | 十七大 |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

国旗下讲话 | 讲正气树新风 | 干部作风整顿 | 八荣八耻 | 和谐社会 | 新农村建设 | 半年工作 | 2007上半年工作总结 | 毕业 |

实践 | 婚庆 | 礼仪 | 致辞 | 改革 | 法律 | 贺词 | 环保 | 科技 | 文明 | 两会 | 鉴定 | 读后感 | 申请书 | 青少年

【节日专题】 圣诞节 | 元旦 | 春节 | 元宵节 | 三八妇女节 | 植树节 | 清明节 | 五一劳动节 | 五四青年节 | 国际护士节 | 母亲节 |

六一儿童节 | 父亲节 | 七一建党节 | 八一建军节 | 教师节 | 中秋节 | 十一国庆节 | 重阳节 | 老人节 | 情人节 | 艾滋病日

【职位职业】 市长 | 厅长 | 县长 | 区长 | 局长 | 处长 | 主任 | 镇长 | 乡长 | 科长 | 组长 | 村长 | 股长 | 书记 | 主席 | 主管 | 董事 |

经理 | 校长 | 教师 | 班长 | 学生 | 厂长 | 店长 | 社长 | 行长 | 院长 | 会计 | 律师 | 医生 | 护士 | 大学生 | 公务员 |

班主任 | 警察

【政府机构】 党委 | 法院 | 信访 | 检察 | 人大 | 政协 | 司法 | 计生 | 公安 | 公路 | 交通 | 财政 | 工商 | 税务 | 宣传 | 电力 | 行政 |

水利 | 组工 | 综治 | 财务 | 人事 | 妇联 | 机关 | 国土 | 规划 | 保密 | 档案 | 残联 | 老干 | 林业 | 农业 | 教育 | 卫生 |

药品 | 县委 | 消防 | 城建 | 城管 | 稽查 | 统计 | 审计 | 招商 | 劳动 | 安监 | 质监 | 监狱 | 驻村 | 体育 | 物价 | 旅游 |

文化 | 区委 | 办公室 | 派出所 | 开发区

第8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FC经济体(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1.申请人所在企业有海外投资、贸易:2.申请人与境外企业在我境内有合资项目。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没有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国家的拒签记录。

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各市外事办公室提交材料,由市外办确认后直接报省外办,省直相关部门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到省外办办理,省外办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沈阳市、大连市外办直接报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旅行卡。申请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主管部门出国请示报告一份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所有签证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2张2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民营企业:企业简介(包括申请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企业与APEC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交往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出口明细、申请人简历;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所有签证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张2寸白底彩色照片:《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请所属市外办及省直相关部门,由各市外办及省直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外办审核(沈阳市、大连市外办自行审核)。

(二)省外办审核同意后,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三)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省(沈阳市、大连市)外办报送的材料复审同意后,通过网络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同时递交实施商务旅行卡计划的国家,经其审批同意后,由外交部领事司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市外办或省直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外办上报外交部领事司: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4.省外办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辽宁省外办护照签证处负责保管旅行卡。各企业在持卡人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旅行卡上交省外办护照签证处。国有企业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相关出国材料领取使用商务旅行卡:民营企业出国人员再欢出国时,凭单位同意函件领取使用商务旅行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费用

每卡900元人民币。(石岩)

APEC商务旅行卡简介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于1997年由澳大利亚、韩国和菲律宾发起。该计划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两个月。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中国于2002年2月宣布加入,并于2003年11月起实施旅行卡计划。迄今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的经济体有18个: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21个APEC成员中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尚未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于2006年11月在越南召开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一定程序上承认商务旅行卡,并对持卡人申办赴美签证提供便利,具体办法是持卡人无须通过上海预约中心申请面谈时间,只须以传真形式向申请人所在领区内的美驻华使领馆提出预约面谈的申请,美方即优先办理。持卡人入境时可走快速通道入关,美机场设有相关标志。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石岩)

加投资移民门槛大幅提高净资产160万投资额80万

6月底,加拿大联郭移民部开始提高加拿大移民申请门槛,其中包括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由40万加币倍增至80万加币,申请人资产要求也从80万加币倍增至160万加币。从6月26日起,移民部将暂停受理投资移民申请直至新规定正式实施。因此,未在6月26日之前递交申请的个案,已无机会用旧标准申请。

对此,专家表示,新政策的调整很大程度上会让一部分投资人望而却步,甚至转而去美国、澳大利亚,甚至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申请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的加入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移民国的高端消费,这批人一旦转投别的国家,对加拿大的经济无疑是个损失。加拿大联邦政府投资移民门槛的提高,会让部分申请者转而选择“省提名计划”,以避开投资移民申请。

据悉,加拿大其他一些省提名计划,类似澳大利亚的投资移民,需要投资者真正开公司、雇用员工、做生意,直接为所居住的省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当地经济。(南风)

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新政出台

伴随着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的涨价方案以及暂停措施的公布,加拿大移民部的另一项新举措,也引起了诸多加拿大移民申请人的关注目光,那就是联邦技术移民的职业列表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原定的38项优先职业类别缩减至29项,当中删去原有20项,同时新加入11项。新政策还规定,每年每个职业最多接收1000个名额。此外,移民部要求所有技术移民和经验类移民的申请者,都必须提交独立的、被认可的英文考试成绩,不再接受任何书面呈递。

数据显示,自2008年联邦政府推出技术移民优先职业列表后,多数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多以财务经理、银

行经理、计算机系统经理、建筑业经理、大学教授和讲师为主。但此次调整后,这些职业类别全被取消,这无疑使原本有能力、有学历、有经验的技术移民申请人丧失申请资格,不得不转而选择其他项目或其他国家的移民(如澳大利亚技术移民或澳雇主担保类移民)。

对此,专家分析,此次移民政策的调整对原本希望通过在加拿大学习从而转为移民的留学生们造成了相当的影响,建议未来想要申请加拿大移民的留学生,可避开联邦技术移民,转而申请审批机率相对高的加拿大经验类别或其它更合适的移民类别。

新政规定的职业清单包括

餐馆和食品服务经理,初级生产经理,专业职业在商业服务管理,保险理算和理赔;生物学家及相关科学家;建筑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和家庭医生:牙医;药师;物理治疗师:注册护士,医疗放射技师;口腔卫生保健师和牙科治疗师,执照护士: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大厨;厨师:承包商和监督员(木工类):承包商和监理(机械行业类);电工(除工业和电力系统);业电工;管道工:电焊工及相关机械操作工;重型设备机械;起重机操作员;电钻工与爆破一表面采矿,采石和建筑;监督员,石油和天然气钻探与服务。(南风)

韩国放宽中国游客签证标准

根据韩国法务部的《放宽中国游客签证标准方案》,1年多次往返签证的申请范围将由目前仅限于律师、医生、教授以及拥有经合组织永久居住权的少部分人群,扩大至中小学教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者、重点大学毕业生等。韩国还积极考虑对再次申请签证者实行自动续签,并将团体签证的标准由最少的5人降至3人。此外,韩国还将向取道韩国的中国游客签发双重签证,让他们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两次。

业内人士称,与注重以年薪收入为标准获取签证的日本游不同,韩国游更看重职业的稳定性,对具体收入没有明确要求。五类人群中,只要没有在规定期限外滞留韩国的不良记录,正常按照规定时间往返中韩两国,均可申请1年多次往返签证。

来自韩国法务部的统计显示,访问韩国的中国游客人数呈现猛增趋势,2005年至2009年间从58.5万人升至121.2万人。(综新)

日本个人游签证申请资产门槛降至10万

日本扩大中国公民赴日个人游全面启动仪式7月1日在沈阳举行。自此,只在日本部分使领馆辖区试点的个人旅游签证扩大到中国所有地区,包括重庆、青岛、沈阳、大连、北京、上海、广州,日本驻华的7个使领馆都将接受中国游客的签证申请。申请门槛也由原来的年收入不少于25万降至10万,甚至更低。

除降低申请门槛外,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灵活的变通方式,如申请者若拥有国际信用卡金卡、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一定职位等,申请赴日个签成功的概率会很高。据了解,一些国际信用卡公司的金卡发放标准为年薪6万元,也就是说,申请者月薪5000元就有可能获得签证。

此外,符合条件人士的家属,也可以申请个人旅游签证。据日本驻沈阳总领事松本盛雄介绍,具备一定资信能力的申请人均可为自己及同行的三代亲之内亲属申请个人旅游签证,或为单独成行的二代亲之内亲属(父母、子女等)申请个人旅游签证。

根据日本大使馆的规定,申请人向旅行社提出申请后,办理各种手续、准备材料等,旅行社大约需要7个工作日,日本大使馆办理签证的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提供的材料包括有效的护照、签证申请表、个人基本资料填写表、两张两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照片、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名片。证明申请人经济能力的材料:包括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完税证明、在职证明(原件)、个人资产证明、房产证、行车证等。(晓岩)

英政府“移民限额”政策结婚签考英文提前实行

英国联合政府的内政部长特瑞莎・梅近日宣布,从今年秋季开始,申请结婚签的非欧盟人士必须提供英文能力的证明,即通过记分制签证体系中要求的基本英文口语测试。

这项规定是去年由工党政府在新移民法中提出,原计划是在2011年与新的入籍规定一起实行。但是近日,新联合政府正在重新评估英国移民签证体系中的英文要求,并将在语言要求方面做更加严格的规定。

据悉,内阁大臣们希望通过提前施行这项措施,来防止一些非欧盟国家的人以“假结婚”移民英国。同时,基本英文会话能力还能够帮助配偶更好融入英国社会。梅在讲话中没有透露具体政策开始实施的日期,以及过渡时期的申请办法。但是她表示已经获得结婚签证并在英国生活的配偶,不会受到新政策的影响。

该项英文测试的要求程度很低,申请人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只要达到英国7岁小学生的水平就可以顺利获得结婚签中的语言分数。内政部要求申请人必须前往各国的英国签证处,进行英文口语测试。这项英文测试适用于与英籍人士结婚、订婚的申请人,对同一样适用。

结婚签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夫妇两人的关系是真实而稳固的,并且他们有能力在经济上维持两人的家庭生活。与此前结婚签一样,通过申请的伴侣将获得为期两年的结婚居留签证。去年共有38000人获得配偶签证,另外有21000人则是两年结婚签证到期,获得英国的永久居留权。(可可)

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简介

加拿大自雇移民是加拿大联邦商业移民类别里的一种,主要用于吸收两类专才.一种是具有艺术或者体育天赋的人才,可为加拿大的艺术和体育事业贡献力量:另一种是农场主,具有农场管理经验,并有足够的资金在加拿大购买并经营农场。因此,许多具有音乐、绘画、舞台、造型、体育等天赋和背景的人才,即可以申请该类别。自雇移民注重技能及经验,对申请人的学历、语言能力及净资产都没有要求。与其它商业类移民项目一样,自雇移民也是主申请人获批,则全家移民。

基本要求

符合自雇要求,具有两年以上相关经验,这些职业符合自雇要求:通过体检和安全检查,达到其他加拿大移民的要求:达到35分通过分。

评分标准

1.与技术移民相似,加拿大联邦商业移民也同样采用分数测试的方法判断申请者是否符合移民申请条件;

2.联邦自雇移民评分标准的总分是100分,通过分35分;

3.评分标准中有5项考察项,教育、管理经验、年龄、英语/法语能力、适应能力;

4.教育最高25分,高中5分,技校或职专根据年限12―15分,14年以上专科、本科20―22分,硕士、博士25分,

5.管理经验最高35分,2年20分,每增一年加5分,5年以上管理经验35分;

6.年龄最高为10分,21―49岁满分,每超出一年减2分,54周岁以后0分:

7.语言能力最高24分,第一语言(例如英语)最高16分,第二语言(例如法语)最高8分:

8.适应能力最高6分。

申请程序

1.评估申请人资格;2.接受委托,签定协议;3.由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及注册移民顾问分析申请人专业背景,设计申请路线,撰写法律呈文,4.选择对申请人最有利的加拿大境外签证处递交初步申请;5.初审通过,递交正式申请;6.如需面试,由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陪同面试,7.体检;8.获得签证,全家移民。

加拿大自雇移民的申请周期为17―30个月,如果主申请人没有及时的参加面试和体检或签证官休假等因素都会导致申请周期有所延长。(译文)

移民加拿大务必警惕“移民顾问”陷阱

加拿大华人保守党协会传讯总监彭以德近日告诫说,大陆居民欲移民加拿大,务必警惕中介陷阱。

据彭以德介绍,最近发生了数起大陆移民被非法移民顾问机构欺骗导致血本无归的事件。一位在北京做生意的大陆居民,为移民加拿大,向香港某公司设在北京的移民顾问机构交纳了二百五十多万人民币,钱交完后,该机构便神秘消失了。该居民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又花了同样多的钱才终于移民到了加拿大。

日前,加拿大移民局长康尼提出移民新法案,将加拿大无牌移民顾问作业及其服务列为刑事犯罪,以加大打击无牌移民顾问的力度。加拿大无牌移民顾问可能会面临最多2年的监禁或5万元罚款,或是两者同时执行。据业界估计,新法案通过之后,最快会在明年春季开始实施。

第9篇:护师申报材料范文

一、评展目的

贯彻教育创新的理念,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支持新课程的全面实施。发扬教师设计制作教具和设计开发探究性实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收集、整理、推广其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推动自制教具活动的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自制教具和实验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收集运用新材料、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仪器整合的经验,促进教学仪器新产品的研发。总结、推广各地开展自制教具和实验教学活动的经验。

二、奖项设立

1.设立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

2.设团体总分一、二、三等奖;

3.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评展范围、分类

1.评选范围。中、小学各学科(不含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器材,以下同)教学中使用的,由教师或学生自己设计制作,在历届全国、全省自制教具评选中未获得过一、二、三等奖的自制教具,或虽曾获奖但对原作品有重大创新改进的自制教具(不含已经正式生产的产品和纯计算机软件及声像资料)。

2.自制教具作品的分类。自制教具作品分教师作品、学生作品。按教学段分为小学作品、中学作品。

四、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以各区、县(市)(由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组团为参评单位。各参评单位均可推荐不多于15件的自制教具(其中教师作品不多于13件,学生作品不多于2件,教师作品和学生作品的名额不可交叉使用)参加全市评选,多于规定的,以上报顺序取规定的件数。每个参评单位上报的小学作品不得少于申报作品的30%,且同一学科的自制教具推荐作品不得多于6件(含学生作品),各参评单位可推荐申报全省自制教具能手候选人不多于1名。

2.每人限报2项自制教具作品(含合作的作品)参评。

3.各参评单位要提交本区、县(市)开展自制教具活动的报告,作为申报全市自制教具评选组织奖的参考材料。

4.所申报的作品必须是自制教具,并已经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有一定的教学效果。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制作者姓名、次序、教具名称等。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中途不能增加新成员。

5.申报者可为单位团体也可为个人,个人申报者应为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也可以是就读于初等和中等教育学校(不含高等教育)的学生。每个合作作品应确定一名第一作者,其他为署名作者。在作品申报时,所有成员的信息资料均应在申报表中填列。合作作品的申报者不得超过3人,每名申报者都须实际参与自制教具设计制作,作品应该反映出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学生合作者则应是同一学历段(小学、初中、高中、师范院校)学生。所报送的学生作品,必须是学生自己动手制作的教具。

6.一个教具名称只含一件教具,教具名称应与其相应的教具相符;以一组或系列教具为单位上报的多件教具,必须是内容相关的且只按照一件对待;内容不相关的多件教具按上报的顺序只取第一件教具及相应的名称。

7.不接受申报的作品。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道德规范有抵触的作品;涉及食品、药品试剂和饮食安全类的作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有碍于文物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的作品。

8.各参评单位向组委会提交本地《参评作品汇总表》,务必按教师作品、学生作品先后顺序,按学科分类进行排序,并负责本地区校对工作,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汇总表样式见附表)。报送《全省自制教具能手申报表》时,请同时报送被推荐能手的电子照片(采用jpg格式且不小于1M)或另附一张与表格同样的照片。

9.申请表和技术资料应于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五、评展条件

1.教师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要有教学性。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实验教学、提高师生的实验动手能力。

要有科学性。教具所示实验内容符合科学原理,体现科学知识和科学过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意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

要有创新性。教具设计新颖,构思巧妙,体现新的实验活动方式、方法和内容;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和发展;在信息技术与传统实验的整合方面有所创意。

要有启发性。引发学习兴趣和思考,适于探究式教学,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互动、合作交流。

要有实用性。取材容易,结构简单,易于操作,性能稳定,安全可靠,造价低廉,外形美观,便于自制推广;有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2.学生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制作的教具与学习内容、实验内容协调一致,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实验动手能力,有利于自主学习、合作交流。

符合科学原理,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有利于树立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

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新颖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促进动脑动手。

取材容易,制作简单,使用安全,造价低廉,便于推广。

作品符合参与者的年龄层次、知识及能力水平,具有独立创作的真实性。

3.自制教具能手评选条件。被推荐人长期以来积极参加自制教具活动并在教学实践中有显著成绩,有作品参加本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未曾授予过自制教具能手称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被推荐人在历届全省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曾两次及以上获得一、二等奖奖励。

被推荐人在市级历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或省级教研活动中曾获得两次以上一等奖。

4.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奖条件。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依据本区整体自制教具工作开展情况,由市里统一确定。

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体负责、主管自制教具工作。

在全国第七、八届及全省第八、九届自制教具评展工作中,积极组织本地区工作,积极配合省里各项工作安排,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宣传组织工作、培训组织工作、省及我市展评活动组织工作、材料上报工作等。

六、评选程序

1.由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第九届全市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组委会,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2.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资格审查,包括参评资格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审结果及终评地点、时间、参评教具的运送等有关事宜,由组委会另发通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初审内容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向组委会秘书处具名提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3.参评单位组团参加评选,各代表团设领队和联络员,并负责组织好本代表团人员的参加终评工作。作品如不能在评审时演示,且未向组委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将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4.组委会根据上报教具的内容和数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制定评选细则,具体负责评选工作。专家组在观看操作演示、小组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选细则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经组委会批准确认。

5.获奖作品按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分别计入各参评单位团体总分。学生作品和提名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七、表彰、奖励

1.对获一、二、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择优推荐20件优秀教具参加省自制教具展评。

2.自制教具能手推荐省参评。

3.对获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4.对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参评单位颁发奖牌。学生作品和提名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八、知识产权

优秀自制教具评选组委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事宜。在本届评选活动之前,评委会对参评作品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参评的所有作品必须按照申报要求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全部必要的相关资料。作者本人应承诺对其作品(含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作品)的内容(包括制作材料、制作方法、使用方法)加以公开,同意主办单位编写相关出版物时采用。

九、展示

1.在年2月对参评的自制教具,按各区、县(市)分区进行展示,欢迎组团参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