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监督工作意见精选(九篇)

监督工作意见

第1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我区执法监察工作要按照各级纪委全会和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加大对土地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土地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末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用地搞开发区等方面的案件。开展对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工业用地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按照上级监察机关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征地补偿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督促镇办和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继续会同环保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化工、造纸、粮食深加工等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突出的,采取挂牌督办措施,督促辖区镇办及环保部门加强监管,限期治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导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对渭河流域段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有关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市监察局招投标的四项制度和《区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配合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各项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完善操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在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

四、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配合区安监局对我区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镇办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着重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监察对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事故背后存在的、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区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创新和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一是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二是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政务大厅建设,对各部门在政务大厅开展行政审批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着力解决行政效率、行政审批、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简化程序、简便手续、缩短时限。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纪违规案件。

六、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三项检查工作”

按照省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安排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度在上半年抓好我区“三项检查”工作。一是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贯彻中央纪委“七项要求”检查;二是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辆清理检查;三是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救灾款物管理检查。

七、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1、对区委、区政府关于解决民生“工程”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相关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情况;工程项目规范管理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影响和干扰“工程”落实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2、继续开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服务工作,向重点项目派驻监察组跟踪问效。对全区53个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监督服务,督促各部门提高为项目建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监督有关政策落实,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做好招生、公务员招考、征兵和干部安置、政府采购等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一、明确任务,把握政务督查总体要求

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市政府和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区政府重点工作;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会议所议定的重要事项;

(四)区政府实事项目;

(五)市政府、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重要内参、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规范环节,推进政务督查有序开展

(一)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领导批示或政务工作需要,确立督查事项,明确督查内容和要求,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办单位,并及时催办督查。承办单位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和反馈。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办结后对相关材料进行立档归卷。

(二)承办单位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并负责报告落实情况;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办;如有意见分歧,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做好协调工作;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三)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有序推进。对做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对要求研究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按程序上报;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方案;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对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未作具体规定的办复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遇到难以落实的问题要随时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五)要求承办单位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或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一般不直接主报或抄报领导同志个人。书面报告要一事一文,内容翔实、具体,文字简练、准确,做到情况有反馈、问题有分析、解决有措施。

(六)承办单位对未通过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审核的报告,要按具体要求,作进一步的补充、修改或重新办理。

三、严格制度,确保政务督查实效

(一)分级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是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主体,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其所属行政办公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二)反馈通报制度。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编发《政务督查通报》,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新办法,取得的新经验、新成绩,予以总结和推广;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时间,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积极探索新闻舆论监督反馈机制,在**电视台、《**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设相关栏目,有选择地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第3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精神,贯彻落实《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加强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基层站所党员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实施站务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和群众的民利。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属站所建立站务监督小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站所站务不民主、不公开、收支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对权力运行进行必要的制约,将纪检监察工作延伸到站所,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依法依纪行政的意识,为全镇社会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

二、工作目标

在镇属站所设立站务监督小组,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党员干部和职工明确党纪法规,各站班子成员和职工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2、站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依纪行政,遵守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

3、站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做到公道正派、勤政为民、廉洁自律、为民办事、处理事务的本领明显增强;

4、站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得到彻底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职工的民利得到切实维护,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三、机构设置

全镇各站都要挂牌设立站务监督小组,统一名称为“市陶庄镇XX站站务监督小组”。

1、组织人员设置。站务监督小组一般由2-3名组成,其中包括组长1名,由全体干部职工推选产生,报镇党委批准。成员要办事公道,职工信任,敢于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熟悉财会能力。

2、活动形式。站务监督小组为常设机构,对全体职工负责,在镇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月由站务监督小组组长召集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每月、季度安排一次站务收入、开支集体审核活动。

四、工作任务

站务监督小组在镇纪委的领导下,按和站务管理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开展工作。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1、加强对站党务公开情况、评先评优、党员发展的监督;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本站干部职工执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镇纪委反馈信息;定期对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对站党员干部和职工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定期向镇纪委和组织部门汇报本站干部职工情况。

3、加强对站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全面推进集体会办、会审制度,做到依法、依纪行政。对站落实上级关于站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站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认真征求职工对站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督促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形式、走过场、假公开、不公开的不良行为。

4、加强对单位财务资金的监督。认真行使监督权、审核权、督促纠正权、向上级反映问题等权力,定期召开理财会议,检查账目和集体收入、资产处理情况。对集体经营决策事项实施监督,对站所有的收入支出票据和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实行民主理财。

5、加强对单位工程建设的监督。对本站属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或公共筹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涉农、涉企收费,行政处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项目明晰、标准透明、收费公开。重点监督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及各项财政补贴、建设资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验收情况。

6、对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任免,有权向镇党委、政府和站务会上提出建议,协助镇纪委查处干部职工违纪违规案件。

第4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为目标,紧紧围绕《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标准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能否坚持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能否严格把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任职资格标准。二是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能否严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能否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三是对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能否切实履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职责。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标准,牢牢把握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原则,确保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六项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和灵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来准确地理解、把握和遵循,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毫不动摇,确保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

4、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是衡量干部的基本标准和尺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要求,自觉坚持用人标准,确保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明确提拔任用相应职级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标准,县(市、区)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除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提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县(市、区)委提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人选一般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

5、树立正确的用人观,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和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五湖四海,坚持公道正派,重德才、讲原则、看标准,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6、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认真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准有减少程序、颠倒程序、应付程序或事后补办程序的现象发生,使程序成为选贤任能的制度保证。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换届时,应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经协商在本地区本部门内产生的人选,应在人选所在地区或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异地提拔任用的人选,可以在人选所在地区或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方式,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相补充,相互印证。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定期组织开展非定向民主推荐,对不适宜于按拟任职位推荐的人选,以非定向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人选的依据之一。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规范民主推荐工作。

8、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县(市、区)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市、县(市、区)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选择。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中得票很少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9、严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不断完善干部考察方法,切实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努力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全面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考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把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察工作的重点,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的政绩,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社交圈、生活圈情况,重视知情人提供的情况,注意综合运用年度总结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成果,使干部考察向深度和广度延伸。要努力扩大干部考察工作中的民主,积极推行考察预告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干部考察的方法,尽量避免临时突击考察干部,对拟提任人选的考察,应留有必要、合理的时间。要注意提高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行考察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

10、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都要进行充分酝酿。考察前,应当酝酿拟任职位考察人选;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考察情况酝酿拟任职位人选。未经考察的人选,不得列入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的酝酿范围。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11、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县(市、区)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参加会议的人员提供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对新提任人选的任职资格情况、民主推荐情况要有专项说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常委会、全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

12、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人选后,党委组织部门要对拟提任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和协调组织调查核实干部群众对拟提任人选的情况反映。经调查核实,发现拟提任人选有影响任职、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问题或有不适合担任拟提任职务问题的,组织部门应向党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13、完善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制度。组织部门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分别确定专人记录,并使用统一制作的《部务会议记录本》、《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记录应如实反映讨论干部任免的每一事项、到会人员讨论情况和意见、集体作出的决定等内容。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

14、建立有关干部任前审批和任用备案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一)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提拔调整干部的;(二)破格提拔干部的;(三)越级提拔干部的;(四)拟提拔干部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的;(五)拟提拔干部在五年内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县(市、区)委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后备干部名单之外提拔领导干部的,应在任用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15、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县(市、区)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派人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和其它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6、建立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督查制度。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直接查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17、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协作沟通,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合力

18、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积极支持人大、政协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加强对承担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协调,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5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在集中广大党员群众意志和智慧的基础上,选出群众公认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选举程序和操作办法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明确组织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具体职数可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设主任1名,把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兼任。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二)把握资格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村公共事业;能正常履职。引导具有一定财会、工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村民加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名为候选人:

1、煽动群众或公然无理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执行的;参与“”等组织的。

2、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严重干扰、阻扰“三改一拆”等省、市、区重点工作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3、2013年1月1日以来严重违纪、政纪的;参与非法上访、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违反土管、规划、林业、殡改等法律法规的;违反选举工作纪律,进行非组织活动的;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

4、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不主动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拖欠或拒交村集体承包款等不履行村民基本义务的;不赡养老人,生活作风不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2013年1月1日以来,曾在村干部岗位上被乡镇(街道)党(工)委免职的或无正当理由主动辞职的;2013年、2012年民主评议有一年不合格的。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工作能力差,不敢负责,推卸责任的;办事不公,,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作风粗暴,独断专行,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存在经济问题的;任期内拒不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的;离岗3个月以上不参与村务管理的;述职测评中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的。

7、文盲或体弱多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

(三)制定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办法要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数、任职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要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涉及规模调整的行政村要确保现有自然村有1名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3日张榜公布。除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村党组织成员外,其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均不得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之间也要实行回避制度。

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当选无效。

各村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拟订,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四)组织投票选举。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人员。

(五)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街道)和区级主管部门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须逐一签订《辞职承诺书》,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若出现违法违纪、不能正常履职或群众评议差等情形的,按照《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暂行办法(试行)》执行。拒不签订《辞职承诺书》的,视作自动放弃当选。

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对移交工作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纳入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纪(工)委要牵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跟踪掌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6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 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委托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委托主体。

四、委托方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五、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

委托执法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1、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3、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5、监控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8、受理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应当作出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四)行政处罚权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

(五)提请移送权

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被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依法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关闭等的行政处罚,应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加大人、财、物的投入,配足配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及必需的办公设施设备、执法监察车辆、器材,并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稳定。

第8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二、督查内容

一)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驻政务大厅的各职能部门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民政发〔〕229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制管理项目的通知》民政办发〔〕259要求,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已经取消的项目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落实到位。

二)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情况。否严格规范管理,认真落实承诺服务、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利用审批职能吃、拿、卡、要以及擅自设立审批项目等现象。

三)规范审批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情况。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等有关事项是否已向社会公布,以及采取的公布形式;否对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加以规范;否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审批手续,改进了审批方式,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进驻审批大厅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选派;审批项目是否应进必进;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收费、发证等环节是否全部在大厅窗口办理;窗口单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制办结制、无缺位制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完善;部门对大厅窗口是否彻底授权;窗口职能是否明确。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是否完善、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否编写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外进行;自查报告、年度报告是否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等方式进行。

四、督查人员

本次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从监察局、政务中心抽调人员配合落实。

第9篇:监督工作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2012年的纠风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科学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保证;坚持纠建并举,突出重点,不断强化政行风建设新举措;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逐步建立完善预防不正之风长效机制,把纠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滞发、抵扣和挪用、套取、贪污等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拆迁中的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继续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建材下乡”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涉农收费监管,严肃查处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牵头部门:省农委。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

(二)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和基金,一律不得收取或另立名目变相收取;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工信厅。参加部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三)坚决纠正庆典、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坚决撤销铺张浪费、牵强附会、华而不实的庆典、论坛;政府机关举办庆典、论坛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以及利用举办庆典、论坛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对企业或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确需参加的,要按程序报批。巩固和深化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严格控制审批新增项目。牵头部门:省政府纠风办。参加部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四)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继续深化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完善“政府主导、省为单位、限价上网、竞价采购”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逐步将基本药物、医用试剂和普通耗材纳入集中采购,建立完善监管办法,规范采购工作;规范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坚决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等行为;改革药品加成办法,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监管力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和医德医风考评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医院和“不当处方点评”工作;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加强医药领域诚信建设;继续推进政行风建设协调机制,加大对重点医院纠风工作力度;建立全省卫生系统行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单位政行风建设。牵头部门:省卫生厅。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五)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进一步规范中小学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深化民主评议学校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肃考风考纪,制定出台责任追究办法。牵头部门:省教育厅。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六)继续深化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集中整顿和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七)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落实源头监管措施,规范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坚决纠正违规执法及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实施公路无“三乱”动态管理。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参加部门: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政府纠风办。

(八)继续深化治理“四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等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认真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牵头部门:省人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参加部门: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

(九)开展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

1.切实抓好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深入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打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信用环境。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2.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行业协会违规开展活动和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牵头部门:省民政厅。参加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纠风办。

(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政行风建设。继续做好四项评议工作:一是围绕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对重点部门和行业进行评议,着力解决影响经济发展软环

境的突出问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全省公立医院、中小学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公交系统开展评议,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价格欺诈、服务陷阱、乱收费、医德医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问题。三是对基层乡(镇)站办所评议,着力解决基层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四是对没有参加全省统一评议的部门,要求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评议,着力推动部门解决本系统的不正之风问题。各省直机关在政行风建设上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系统行风建设的检查指导,每年集中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以窗口单位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要注重培养、总结、推广一批政行风建设方面的典型,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严格落实《关于办理政行风方面群众咨询投诉暂行办法》。不断创新热线形式,继续开展“政行风热线市州行”活动。对群众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快速出击,公开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解决问题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暖房子工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问题要认真督促解决,切实提高冬季供热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采暖条件和居住环境。牵头部门:省政府纠风办。参加部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广电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对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省政府纠风办将继续对各地、各部门纠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案件。坚持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注重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以查促纠。要充分利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强教育和震慑,遏制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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