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监督人责任书精选(九篇)

监督人责任书

第1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工作制度,配备监督人员。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是核心,也是衡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具体措施,所以在以前的监督制度上应当加入监督工作流程并公示;应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在近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增加抽查的频次要求;召开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的时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程序要求;监督的程序、内容、措施、中止、追责、免责、终止的要求;对监督记录的要求;对整理归档的要求。

应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抽查用表、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恢复施工通知书、监督抽查记录、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等。

二、落实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标准化自评责任。

住建部根据全国实际情况出台的《规定》印发后,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一改过去对实体工程全面进行检查的监督方式为抽查,解决了困扰全国多年的施工安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使监督机构有力量督促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实现层级监管的效果。那么,如何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我们应当通过对实体的抽查发现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采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妥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中止、恢复、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2)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符合要求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及人员。

(3)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4)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资料。

(5)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用。

(6)应当定期核查施工现场在岗人员是否与中标人员一致。

(7)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定期对在岗人员核查证、人和中标人员相一致。

(8)应当检查施工现场与申办安全生产监督时提供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及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9)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10)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不能将地基与基础、主体和屋面防水工程分开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及监理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总监应有的书面任命及成立项目监理部的文件。

(2)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应有施工安全监理具体内容。

(3)对项目监理部的定期检查情况。

(4)监理规划、细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5)危险性较大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情况。

(6)审核施工总承包、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查证书证件及人、证相符情况。

(7)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8)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9)对机械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原材料进场进行联合验收。对大型机械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

(10)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方案的贯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3、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企业应具有《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公示与监控;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3)搞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正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供及正确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编制、审批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

(5)确定、命名施工项目部及组成人员,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运行情况:

(6)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各项基本手续,审查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及人员资质、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运转情况。

(7)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实施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进行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场联合验收、特种机械备案和登记。

(8)促其整改。

(9)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辨识和公示重大危险源。

(10)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点落实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11)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

(1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3)其它有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

(1)查验建设单位申办施工安全监督的手续。

(2)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

(3)召开有五大责任主体参加的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4)监督人员应按照监督计划随机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抽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从而核查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5)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时,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实施处罚。

第2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一、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深化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的监督,是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内在要求,也是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和关心爱护干部的需要。县委书记在全县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县委书记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全县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深入研究探索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途径和方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努力提高县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良好的用人风气,为县委书记排除干扰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任用、监督工作法规,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关键,运用综合措施,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通过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规则和程序,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明确县委书记在用人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方式,使县委书记增强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保证县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推动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开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全面构建和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总体目标:在州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在县委的领导下,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为方向,以进一步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为目标,紧紧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切实抓住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健全监督措施,深入研究和探索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强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总体思路

紧紧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深化改革,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实践。

1、以理论探索为先导,认真开展课题调研工作。通过对如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试点工作重点,即如何界定县委书记在用人上应有的权力与责任、规范权力运作程序,找准用人上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完善的监督体系等,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以把握关键环节为突破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动议环节,重点是规定县委书记提名动议干部的时机、权限和范围;在民主推荐考察环节,主要是规定民主推荐的层次和范围,确保选拔的干部是群众公认的;在酝酿讨论决定环节,重点是防止出现指定对象、划定范围、简化程序的行为发生。

3、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用人机制。在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对已有的制度进行分类、整合、完善和创新,并对调研试点工作探索出来的新思路、新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确保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有章可循。

4、以职责明晰为保证,增强县委书记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责任意识。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保证县委书记应有的用人权力,又要研究和明确县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过程中应负的责任,研究探索责任认定及追究方式,促进县委书记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自觉性。

四、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以《条例》为尺度,进一步明确县委班子尤其是县委书记用人权力。

县委班子集体用人权:

1、定向把关权。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各类干部的选拔标准把好干部的选任关,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调整干部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

3、举荐干部权。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县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4、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县委书记在县委的集体领导下,还应有:

1、干部调整方案审查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2、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3、特殊情况的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

(二)以《条例》为依据,明确县委班子尤其是县委书记用人责任。

1、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及责任。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成员推荐干部人选,应对被推荐对象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若所推荐的人选可能存在问题,在不进行了解的情况下推荐的,任用后暴露出明显问题,追究推荐领导与分管领导的失察责任。

2、正确用人决策的责任。在讨论任用干部过程中,到会人数未达到《条例》规定人数;县委书记抢先表态“定调”,导致讨论不充分和讨论不民主;在多数常委不同意的情况下,县委书记仍坚持个人意见等,除了纠正本次干部任用决定,同时追究县委书记在集体决策失误中的主要责任,追究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持反对意见与弃权的县委班子成员除外)。

3、违反程序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条例》规定履行程序,要进行纠正,同时,根据问题的性质,追究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4、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责任。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纪律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工作重点

坚持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认真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探索选人用人行为既科学规范,又受到有效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规范干部任用程序。

1、规范和约束干部任用动议行为。明确动议前提,重点是防止随意动议调整干部。一般是以下四种情况可动议干部:在干部年度考核结束后,据考核结果和建议提出动议;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提出动议;县管领导班子和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及时解决时,可以提出动议;县管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提出动议。县委书记在动议干部时提方向原则,不能指定具体职位: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如无特殊情况一届内批量调整干部不得超过2次,讨论决定部分干部任免每年不得超过5次,一个届期内调整干部的数量不得超过领导干部职数的50%,提拔超过30人以上向州党委组织部请示同意后进行调整。干部调整具体方案由组织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规范和约束初始提名权。明确提名主体,应为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个人。初始提名的建议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领导个人推荐要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写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中得票率达不到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经考察不符合提拔条件或在讨论决定中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推荐。领导干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式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3、规范和约束干部考察行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组长负责制、差额考察和考察责任追究制,注重研究考察工作方法和程序,明确考察工作纪律,加强考察工作监督,考察工作由组织部门独立负责的进行,确保考察准确、任用得当。在考察工作结束后,县委书记要及时听取组织部门的考察情况,保证考察信息为第一真实、准确,以此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防止其他渠道的信息影响干部的使用。

4、规范和约束酝酿讨论环节。规范拟调整干部人选在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之间充分酝酿的形式和方法;征求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酝酿在常委会召开之前进行,由分管副书记或组织部长与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沟通,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特别是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5、规范和约束决定任用环节。做到干部任用集体把关、民主决策,县委书记在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时,做到常委到会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事宜。讨论时要有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县委书记不得提前表态。赋予县委书记对干部任用的临时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乡镇(中心)、县直机关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必要时可实行差额票决,逐步扩大全委会和常委会票决制的范围。

二是强化民主监督。

1、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一方面把用人情况作为县委书记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县委书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坚持实行干部任前报备审核制度,每次调整干部的情况要向州党委组织部报备;每批调整提拔人数超过30人的,事先要报经州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县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属于超职数配备的人员,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人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决定提拔前,要报州党委组织部审核。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纪检干部中聘请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他们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主动接受工作监督员监督,进一步扩大对干部监督的渠道,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网络体系。

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坚持选拔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公示时间要保证,公示内容要全面,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广泛参与,在组织部、纪检委分别设置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并做好受理查办工作,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加强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任免试任职务。

4、制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防止干部带病上岗”的具体措施。建立《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任免决策责任制》、《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规范《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述职述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思想工作情况沟通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使用人行为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下,形成有力的制约机制。

六、主要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年1至3月)。主要是在学习自治区、自治州“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性文件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调研试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调研试点工作。

(二)研究阶段(**年4月至6月)。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三)健全制度阶段(**年7月至9月)。本着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实际,研究制定和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形成新的制度报州党委组织部审核。

(四)完善提高阶段(**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调研试点工作经验,形成试点报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制度,建立和形成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3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一)思想不够解放,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制定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安排,利用中心组和全局职工政治学习等手段,加强宗旨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克服形式主义和。

整改目标:全局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得到明显转变。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党支部、办公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成立质量技术监督综合业务工作服务队,通过与招商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以及我局企业组织机构代办办理情况的综合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招商引资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情况,第一时间深入企业、深入一线,现场解决企业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整改目标: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不断改善和完善,服务成效得到企业和服务对象的认可和肯定。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杨立新(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协会

监督人:董志勇(党组书记)、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做好标准信息服务工作。利用州质监局建立的标准信息库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标准咨询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整改目标:基本满足企业对标准查询服务需求,促进我县企业标准水平全面提升。

责任领导:黄晓望(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董志勇(党组书记)、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是加强能源计量服务工作。积极开展2家企业的能源计量节能降耗试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采用先进的计量管理手段和现代计量检测体系。

整改目标:充分发掘企业节能增效的潜力,促进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黄晓望(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综合所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董志勇(党组书记)、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五是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制定和落实名牌培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提升我县产品质量整体水平。

整改目标:培训和帮助申报名牌产品,促进我县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黄晓望(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综合所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董志勇(党组书记)、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中能力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是加大干部教育和人才培训力度。制定并落实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保障激励措施。每年将预算总支出的5%以上用于干部教育和人才培养。加强与科研院所联合协作,以脱岗培训等方式培训技术骨干。面向社会建立专家人才库,借智引智,弥补人才短缺的问题;发挥现有人才技术优势,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对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的能力。

整改目标:通过加大人才队伍建设,使质监人才队伍素质基本能够满足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业务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二是加强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技术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检测技术装备投入,每年将预算总支出的15%以上纳入检测技术装备专项经费。围绕玛纳斯县农业支柱产业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积极争取自治州和地方的检测项目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检测机构的联合协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整改目标:通过加大检测装备投入,使综合所检验检测能力基本能够适应玛纳斯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杨立新(局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综合所

监督人:董志勇(党组书记)、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分期分批解决职工房改经费补助。争取从2009年开始,分三年时间,逐步解决职工未参加房改的问题。2009年,先期投入资金10多万元,按照先老后轻的原则,为没有享受住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解决部分住房补贴,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逐步解决。

整改目标: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得以基本解决。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杨立新(局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

监督人:董志勇(党组书记)、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目标完成情况:2009年调查摸底和发放住房补贴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是解决干部职工阳光津贴补助问题。依照州局文件精神,想方设法解决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福利,按照年均不低于一万元的标准(离休干部90%,退休职工70%),分生活补贴和绩效津贴两块发放,让干部职工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

整改目标:让干部职工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杨立新(局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

监督人:董志勇(党组书记)、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正在进行中

(三)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

一是实行服务工作岗位目标管理。根据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制定涉及每个岗位的服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服务工作目标任务,服务责任落实,严格对照服务标准要求,开展岗位服务达标活动,使服务工作具体化。

整改目标:岗位职责明晰,便于考核和监督。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杨立新(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董志勇(局长)、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健全服务企业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服务台帐”,编制“新建企业服务工作流程”,建立“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制定“取证企业跟踪服务管理”和“服务企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完善“名牌产品培育措施”和“打假保名优服务措施”,进一步修订“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文明用语”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整改目标:服务企业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服务行为得到规范。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黄晓望(副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董志勇(党组书记)、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定期走访企业征求意见”、“服务企业工作督查”等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服务企业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服务企业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工作定期讲评通报”、“服务企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奖励”等奖惩制度,采取业务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履行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兑现奖惩。

整改目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黄晓望(副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董志勇(党组书记)、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监管责任制落实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健全和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区域监管目标责任书,做到权责清晰,责任明确,不留盲区和死角,使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整改目标:通过加强监管,行政执法和区域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使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计量欺诈行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黄晓望(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稽查队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董志勇(党组书记)、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建立区域监管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对未履行监管职能的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整改目标:促使质量安全和打假工作责任的落实得到进一步深化。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杨立新(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法规室、稽查队

监督人:董志勇(党组书记)、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五)党的建设方面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着力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研究把理论武装工作常态化的具体办法,研究对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

整改目标: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使科学发展观真正深入人心。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紧紧围绕把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加大党建理论学习研究,提高党务工作能力水平。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好班子”和“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

整改目标:继续巩固和保持“五好党组织”荣誉,努力创建“科学发展好班子”,抓出特色。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业务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深入开展学教活动,坚决维护新疆稳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亮明态度、表明立场,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领干部职工与民族分裂主义进行坚决斗争。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制假售价和计量欺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新疆稳定。

整改目标:通过加强教育引导,使干部职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旗帜鲜明的同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做坚决的斗争。影响稳定的制假售假、计量欺诈以及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六)党组班子建设与科学发展观“五个好”领导班子要求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切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组班子成员理论修养。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质监工作,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整改目标:班子成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班子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在坚持民主的基础上,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学习上加强交流和促进,相互帮助、相互提高;生活上严格要求,相互关心、相互提醒、努力形成团结合作的良好氛围。

整改目标: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制得以很好的贯彻落实,班子和谐、民主、团结,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丁克智(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层层落实“一岗双责”,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认真落实局内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对违反财务规定、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营造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内部环境。

整改目标: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党风、政风和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通过上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考核验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业形象得到社会认可。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是深入开展创建“五个好”领导班子的活动。结合质监部门实际,组织制定《玛纳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五个好”党组班子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创建目标、措施和要求,通过开展创建“五个好”领导班子活动,把党组班子建设成为“施政本领好、作风形象好、机制创新好、发展业绩好、群众评价好”的坚强领导集体,不断提高质监部门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整改目标:党组班子得到加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基本达到州局和县委“五个好”党组班子的要求。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董志勇(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业务室

监督人:杨立新(局长)、黄晓望(副局长)、彭玉林(退休干部)

第4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问题;对策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事业进入深水期。中央反腐倡廉力度前所未有,伴随着新思路、新举措的不断出台和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新局势,我国以反腐为突破口的纪检监察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式、要求和挑战。下文中笔者将以石油企业为例,对我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原因和应对策略加以详细分析。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部分国有企业一把手受到业绩至上思维模式的影响,对企业纪律监督检查工作的作用与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存在纪检只是表面工作的错误认识,认为基层企业纪检机构与监督工作无足轻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在纪检监督工作方面甚至存在“等、靠、要”思想,前怕狼后怕虎,害怕紧抓纪律检查工作会影响企业营业业绩,害怕影响队伍团结,害怕影响考核成绩,害怕损害企业形象,纪检工作很少主动开展,多是被动安排,大局、忧患、服务意识极度欠缺。很多人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中没有什么违法违规案件,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是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来完成的。还有一些人认为,纪检监督主要是领导干部,跟企业普通职工没有关系,不用去过多关注。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繁多,企业基层工作已经非常劳累了,监督完全可以由常规管理代替,纪委的监督给他们的工作增添了负担。例如,针对工程施工、安全等检查环节很多,如果还要进行每年一次的效能检查,会增加他们的工作负荷,而且会使效能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认识上的不足,给国有企业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带来很大障碍。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纪律监督检查体制机制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双重领导模式在横向上以同级别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多采用这种领导模式,其显而易见的弊病在于双重领导模式本质上是同级党委的没有任何制约力量的单独领导,因此在这种领导模式下,出现同级监督或者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在一些规模小的国有企业,存在党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的主业是稳定人事而非监督工作,纪检反而成了副业,纪委书记捎带抓监督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我国国有企业基层监督机构绝大多数设置于政工部门,专门的监督人员也没有配备,兼职的监督人员往往还负责党建、工会等工作内容,身兼多职必然会分散精力,顾此失彼。另外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非常不合理,专业监督人才非常缺乏,科班出身、经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非常少,专业技能缺乏就不能正确行使教育、监督、惩处等职能,履职必然存在片面性。有的国有企业甚至出现纪检职位进行轮岗现象,或者由快退休的老员工担任纪检机构工作人员,纪检职位俨然成为了养老岗位,存在照顾性、安置性配备人员的现象。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国有企业纪委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考核激励约束作用不足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套完整科学的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激励体系。很多纪检工作人员人浮于事,工作得过且过,怕得罪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庸政、懒政之风盛行。领导如果没有安排就不主动、积极履职,对那些可监督可不监督的案件就不监督。纪委监察工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注重制度制定,制定出来之后没有深入,缺乏监督与追责机制,我国国有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可谓应有尽有,从廉政责任追究制到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办法,规定的事无巨细,但其贯彻落实没有一套高效的监督与追责体系。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长期盛行且根深蒂固的思想是:业绩与经营是核心,其余工作要围绕着业绩运行,这种思想导致了无论领导阶层还是普通职工,都没有给予纪检检查工作应有的重视,监督责任的分配没有精准的定位和高效地落实。此外,企业内部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监督部门的垂直领导更多的是工作业务方面的指导,对监管机构的管理、对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方面的领导与指导几乎为零。

(二)监督体制不完善

第一,存在“自我监督”现象。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模式下,企业地市级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职位合二为一,存在”自我监督“现象,对其工作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存在下级监督上级的情形。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纪委书记通常排名第三甚至以后,“三把手”去监督“一把手”和“二把手”,被监督者反客为主,成为了监督主体,这种模式下,监督效果可想而知。第三,监督缺乏主观能动性。监督机构干部的人事变动,须经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审批,监督部门经费、待遇等均需监督客体的支持。第四,在国有企业这样一个封闭的圈子内,所有人员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职工与领导之间、领导之间、职工之间联系紧密,尤其是利益联系,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中庸、重情面的因素,对于纪检部门正常履职形成了很大的阻力。

(三)队伍建设不到位

在国有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兼职现象普遍,领导交叉任职,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相互兼职,甚至分管生产经营、企业财务工作。“自我监督”、既当运动运又当裁判员,权力没有制约,容易发生越位。二是缺乏专门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大本分国有企业地市公司没有设置监督机构,纪检部门相关工作由政工部门承担,由于政工部门负责大量的党内工作,对监督职能无暇顾及。那些设置了纪检部门的企业,对其人员配置数量与质量存在很多问题。

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强调,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决不能让一些人把来之不易的国有资产鲸吞了、糟蹋了。同志指出,坚持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如此坚强,前所未有。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上,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沉得下心、黑得下脸,不折不扣把中央精神落实到位。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把落实“两个责任”视为政治责任,切实把从严治党治企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渗透到企业管理各个领域,贯穿到监督管控各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首要问题是加强企业“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监督管理工作,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时要改变过去较为单一的宣传教育模式,积极探索廉洁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二)明确责任主体和定位

在国有企业廉政建设过程中,企业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书记,要坚持党委抓、抓党委,书记抓、抓书记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书记的“第一责任”,将责任清单转化为任务清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有人抓、有人管。划清监督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责任边界,明确国有企业纪委作为党内监督部门的地位,提升其业务水平,使其监督工作职能、方式、作风进一步转变。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纪检检查工作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在监督过程中行使职权时要赋予其更多的监督与问责方式。加强国有企业纪委在相关工作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

国有企业纪委进行监督时要充分借鉴国内与国际成功经验,检查体系可采用“垂直领导,交叉任职”模式,这个监督形式打破了传统的体内监督模式,可以通过落实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干部部门为主要求,实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由上级直接垂直领导的独立监督方法,由上级纪委委派专门人员进驻下级单位进行工作,其监督工作只对上级纪委负责,在人权、财权、事权以上级纪委为主。这样一来,交叉任职人员思想上便不存在顾虑了,提高了他们工作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除此之外,可以将国有企业分散的监督力量充分整合起来,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率。

岗位不相容制度也要充分落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不能由党委书记兼职,纪委书记一职,可对在企业有一定威望、原则性、纪律性较强的领导干部中进行选聘。此外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须固定为2-3人,须独立设置。

(四)强化内外部协同监督

国有企业纪检部门监督工作要想收到良好的效果,必须要注重与地方政府纪检部门的互通互动,双方要多沟通与交流,既能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提升自身的业务业务水平。

在加强企检共建同时,也要注重群众监督。根据相关报道,我国纪检部门侦查的40%的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所以国有企业纪检部门,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通过合法渠道运用合理方式反映、举报问题。

内部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纪检可利用资源,对国有企业内部三支关键监督力量(纪检、审计、巡视巡查)要进一步进行优化整合,对它们的监督事项、内容和方式要进行细致整理、归纳,使其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企业内部监督力量进一步协同配合,提升监督效率,共享监督成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也纷纷涌现出来,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例如微信、网络政务平台等,使其充分参与国企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工作,例如利用微信进行廉政微课堂建设,课堂内容可设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另外可专门开设职工讨论微信群,进行学习之后,领导干部与员工可以就学习心得与感受在微信群里畅所欲言,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微信课堂开设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意见,设立专门的书记员,对学员的感受心得与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进行统一回馈。这种方法不仅增加了互动性,提高了领导与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增加了廉政教育的趣味性。

(五)创新基层监督方式

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要进一步落实纪检组织领导人员选任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健全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的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单位在纪律审查、案件办理、线索处置、纪委领导人员选任等方面的协同工作机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履行纪检监察工作主业,要继续转职能,党委相关部门要主动挑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大梁”,把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转变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要继续转方式,认真落实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把监督执纪的重点放在“问题”上,把监督执纪的效果体现在解决“问题”上,要继续转作风,纪检组织负责人要作敢于担当的表率,对违章党规党纪的行为要立场鲜明、敢于较真,要善于运用规定权限和多种监督资源,创新工作局面。除此之外基层监督也应当将第三方引入作为监督主体。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不论是纵向监督(上下级监督),还是群众之间的横向监督,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如果借鉴参考业务管理中“神秘顾客”模式,将纪检监督业务探索尝试“业务外包”模式,引入第三方主体参与监督工作,会使定员限制和内部同体监督缺陷迎刃而解。

四、结语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2016年1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无疑给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体现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性。会议还要求纪检监察机构要维护党的纪律,强化执纪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等等。这些都彰显出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决心、勇气与信念。因此,改革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行纪检监察机构垂直管理,有效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及要点。

参考文献

[1]王彩文.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2013,(2):18-19.

[2]扈聪.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问题及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2013,(16):138-139.

[3]李亚萍.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J].求实,2012,(s1):34-36.

[4]陈光益.论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4,(21):158+171.

第5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一、健全机构,明确任务

为确保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全面实施,在县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我所成立了由所长袁润年任组长,副所长冉智文、杨立民任副组长,宣传稽查科成员为专职稽查人员、其他科室主任为兼职稽查人员的“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以点带面、抓好重点、点上突破、面上收获”的稽查工作原则,于年初制定出台了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实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为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创新载体,注重实效

为了能够扎实有效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我所积极落实《甘肃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及与之配套的《甘肃省卫生监督稽查评价表》、《xx县农村助理卫生监督员考核标准》等规定,基本形成了以量化的形式对单位内部和农村助理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稽查的考核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本着可操作性和切合实际的原则,经过多次会议研究和反复论证,依照公务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我所制定了《xx县卫生监督员考核奖惩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岗位量化考核评分表》,考核突出量化岗位绩效,坚持客观标准评价职工的德才表现。通过以上举措,全体卫生监督员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发挥,责任心进一步增强。

三、理清思路,狠抓落实

(一)严把标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高效实施,在县卫生局的部署下,我所稽查人员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采用随机稽查的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以资料收集、许可程序、许可依据为客观依据,对实施的所有卫生行政许可都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今年共审查各类许可文书700余份。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还经常性地开展针对许可过程的现场稽查,通过深入被许可单位,核实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纠正不当许可6起。在书面审查和现场稽查过程中,对稽查情况及时报告所领导后反馈至责任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目前,全县公共卫生单位和医疗机构持证率达100%,未发生因许可不当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围绕业务,进一步提升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我所组织了20余次针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专项稽查。一是对内稽查,主要以分户档案、处罚档案和专项档案管理情况为重点,二是对外稽查,主要以现场跟踪稽查,以监督频次、监督程序、监督效果、文书制作等为主要内容,三是业务稽查,主要开展了学校(包括托幼机构)卫生、餐饮具消毒卫生、含三聚氰胺奶制品、不合格拉面剂等专项稽查,针对稽查出的具体问题,稽查人员明确整改要求,及时提出了警告、责令改正、当场处罚、通报分管科室等相应处理意见,并汇总呈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逐一得到整改落实,达到了规范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目的。

(三)关注焦点,开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办

我所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畅通双向交流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根据我所制定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制度》,由法制稽查科指定专人进行分类处置,如举报对象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则由法制稽查科按稽查程序查办,如举报对象为管理相对人,则转相应业务科室,并对查处过程实施稽查。由于措施得当,对今年受理

的3起举报投诉案件均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四)正视问题,大力整治卫生监督行业作风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卫生监督行风社会评价,我所于3月下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召开了50名监管对象代表参加的双向交流座谈会,面向社会发放《卫生监督执法行为问卷调查表》150份,所长在县电视台做了公开表态承诺。根据调查结果,反映出卫生监督员在证件使用、着装风纪、执法程序、廉政情况等关键环节方面尚欠规范。据此,我所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和梳理,按照“任务分解到位、职责明确到位、措施跟进到位、督导检查到位”的要求狠抓整改,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监督员进行了相应处理。通过综合整改,我所组织纪律更加严明,执法队伍素质不断提升,行业作风明显好转,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管服务的机制初步建立。

(五)重视基础,促进执法文书规范准确

为锻炼全体卫生监督员的基本功,加强文书管理,我所从文书的征订、保管、编号、盖章、书写、领用、装订、归档等环节都严格执行接交程序规定。尤其是在文书的使用和制作方面,按照笔录类文书、填写类文书和叙述类文书的不同类别,依据制作标准,从文书选用、事实描述、用语规范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稽查。今年累计审查各类文书300多份,纠正不当文书40多份。对于不规范的文书,稽查人员认真系统地做了归纳和反馈,并督促整改。通过开展执法文书书写情况稽查,常见、易发的错误和不足基本得以整改,文书书写水平总体上了一个新台阶。

(六)以查促改,开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稽查

为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我所制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稽查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分别开展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对处罚主体、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情况以及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及时纠正了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其它如超过法定时限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书写不规范等处罚不当案件,都通过有效监督稽查手段得到了及时整改。今年以来,我所未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事件,未发生因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存在问题

(一)卫生法制与监督稽查方面工作交流、学习研讨机会较少,稽查人员相应的法律知识结构尚欠合理。

第6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市委书记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发言表态

市委书记***同志在会议上强调说: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重要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大举措。这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合,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抓好四项制度的学习贯彻,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大家要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组)是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推动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真正担负起四项监督制度所赋予的职责。要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牢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要研究制定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市直重要部门“一把手”重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抓好市委今年已下发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结构化计票、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等文件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管理等工作;尽快研究出台《曲靖市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加大问责和治庸治懒力度。二是要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及时立项督查,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自纠、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

第7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第一条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序等进行评价。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决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从原稿整理、装帧设计,材料供应,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检验,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

第八条书稿、校样和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标准,委印和承印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委印和承印双方对书稿和校样要有质量交接手续,对付印、付型(版)的清样要有委印单位负责人签字,承印单位不准对书稿和付印样擅自改动。

第九条承印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

第十条承印单位要加强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艺和技术水平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谩骂、殴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也应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承印单位要加强管理基础、技术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秩序,尽快使生产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的基本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承印单位主动听取委印单位、书店和读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有关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测,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十三条发行、委印单位应对承印单位送交的书刊进行质量验收检验,不许接收、发行不合格产品,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书刊,有权退回印制单位;反之,发行、出版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承储、承运部门在书刊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时,应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破损,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产品出厂后,对出现的产品质量故障,分清责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并做到迅速及时,取得用户和读者的谅解。其中,属于书刊内容、设计、编校等质量问题由出版单位负责,属于印制质量问题由印制单位负责,属于发行过程的损坏由发行单位负责。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形成网络。尚未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要尽快建立并开展工作。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统一协调、统一质量标准、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对全国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书刊印刷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及产品质量的等级鉴别,受理有关质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测;

(2)指导和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书刊印刷产品质监督检测站,并与地方质量监督检测站共同协作,密切配合,以加强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3)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推广统一的检测方法,协助做好检测仪器的检验、校正等工作;

(4)承担印刷纸张、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质量分析、检测工作,协助相关行业制订标准;

(5)承担有关印刷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助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传、贯彻印刷标准和有关法规;

(6)组织宣传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经验,为印刷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及工艺水平,做好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7)开展提高印刷产品质量的工艺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将目测等检验方法转为用仪器检测和目测结合评价印刷品。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业务上接受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并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纠纷进调解和仲裁检测;

(2)组织力量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3)承担新产品检测和产品例行试验委托任务;

(4)为制订、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咨询;

(5)使用必备的仪器测量书刊印刷品质量,逐步实现数据化、规范化,并据此指导企业的生产,实现产品质量的科学管理;

(6)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凡经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检成品合格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整改和处罚措施,具体有以下办法:

(1)对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牌”警告,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应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实施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企业整改后,应进行突击性复查,复查成品合格率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要吊销书报刊印刷许可证。(3)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具备书刊印刷条件,基础管理差,不能保证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企业,要吊销书刊印制许可证。(5)对假冒、伪造出版社、印刷厂的书刊印刷产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书刊印刷厂、书店等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抽检。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有权威的检测机构,在执行质量监督检测时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质量第一”的原则,若其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循私舞弊、伪造检测结果的,或、延误检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优质书刊产品分为部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

第二十三条省优产品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8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市委书记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发言表态

市委书记***同志在会议上强调说: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重要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大举措。这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合,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抓好四项制度的学习贯彻,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大家要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组)是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推动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真正担负起四项监督制度所赋予的职责。要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牢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要研究制定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市直重要部门“一把手”重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抓好市委今年已下发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结构化计票、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等文件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管理等工作;尽快研究出台《曲靖市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加大问责和治庸治懒力度。二是要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及时立项督查,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自纠、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

第9篇:监督人责任书范文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所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者服务事项等的特性或者性能,判断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经法定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监督检验认可、从业规范以及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三)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计量认证的考核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检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或者变更检验业务范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七条 检验机构从事监督检验活动必须经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可,取得监督检验认可证书;未经认可,不得从事监督检验活动。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未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认可证书。

第九条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计量认证的检验业务范围接受委托;

(二)严格执行检验技术规程、标准和制度;

(三)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四)保守在检验过程中知悉的被检验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委托检验任务书和检验人员的身份证明。实施现场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验机构应当向委托行政机关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督检验结果报告,同时将副本送交被检验人,并告知对监督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抽样的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身份证明和委托抽样任务书。

第十三条 对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验的,被检验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向有关的监督检验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被检验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告知申请人;不能复检的,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被检验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检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被检验人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其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制止并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通报。有关行政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撤销监督检验的委托。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或者监督检验认可条件的,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注销其有关资格证书。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关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应注销其监督检验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认可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检验,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致使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检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或者监督检验认可的;

(二)不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不及时制止并处理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的;

(三)委托未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四)对提出复检申请的被检验人不履行复检及告知义务的;

(五)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有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履行通报职责或者接到通报后不按规定撤销监督检验委托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检验机构的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有的称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称实验室(Laboratory)等。

检验机构类型有:

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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