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迁移户口申请书精选(九篇)

迁移户口申请书

第1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19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第2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适应本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工作,规范户籍准入程序,切实保障本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籍准入是指户口登记或迁移到本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籍准入管理包括登记或迁入申请、村民代表同意、村组审核、镇政府研究、派出所依法办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准入条件法定原则。凡是户口登记或迁移到本镇的,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新生儿登记、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干部录用或调动、军人退伍回乡、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除上述六种情况之外,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户籍性质不变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过程中,只办理迁入手续,不改变户籍性质。

第六条户籍迁入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原则。除新生儿登记、婚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回乡落户和军人退伍回乡之外,本镇之外户口迁入本镇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的利益分配,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与所在村组签定不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分配的协议并报行政村和镇政府备案。未办理迁入手续的家庭成员不得参加本村组的福利及各项利益分配。

第三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新生婴儿登记:新生婴儿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办理;政策外生育凭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八条婚迁:凭本人书面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办理。

第九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毕业后回原籍生活或创业的,可依本人申请及学校开具的迁移证办理手续,但户籍性质不变。毕业后五年未落户,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录用)迁入:经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凭派遣证、调令、《户口迁移证》或任职(录用)通知书、调入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己随军家属可以入户。凭县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户口登记、迁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组长及组委会成员签字同意。除新生儿登记、婚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回乡落户和军人退伍回乡之外,本镇之外户口迁入本镇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与村组签定不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分配的协议。

第3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1、基础证件,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购房入户、提供劳动合同、提供结婚证;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第4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第5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关于迁户口,详情如下:

1、向有关部门提交户口迁入申请,并按照求提交各种材料、证件。包括婚姻类要提供结婚证、大专院校升学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投资移民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2、迁入地户籍主管部门会审核提交的申请以及附上的材料。如果通过审核,则会签发准迁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会出具具体解释。如果提交材料不齐全需要重新提交审核。

3、现户籍地会派给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4、现户籍派出所审核同意,则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完善才能通过申请。

第6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单位落户介绍信1

xx派出所:

我叫xxx,男,身份证号码是××××××××××,于××××年×月购买××区××小区的房子,现已实际入住,妻子和孩子的户口已迁至此处,现我的户口在xx市××区××派出所,为生活方便,申请我的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派出所。见信后请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x公司

年月日

单位落户介绍信2

xxxxxx:

兹介绍我公司(经理/xxx)(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前往你处办理某某事宜,请予接洽为感。

此致

敬礼

xxxx公司

年月日

单位落户证明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xx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xx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xx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xx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xx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xx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xx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榷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xx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榷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xx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第7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1、新建一份word文档,复制第二步的文字,调整一下字体大小格式即可。

2、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回申请。尊敬的领导:我叫某某,是某某市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组村民,今年55岁。我孩子某某,某某年因大中专招生将户口迁移到武汉市,某某年大学毕业后将户口托管在湖北省人才中心,之后在外打工多年,于某某年某月回到老家,在家从事某某工作,不再外出。为了孩子能够在家里安定下来成家立业,特申请将孩子户口从武汉迁回村里。申请人:某某。2015年6月20日

3、调整好文字大小格式,打印一份,或者手写抄一份也可以。之后拿到申请书到原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者社区或者街道办,去盖个章,拿到派出所就可以了。

4、申请书只是走个形式,随便写一下就可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5个行政区的有关街、镇和相关地段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有:

(一)海珠区新镇;

(二)天河区东圃镇及柯木、渔沙坦、龙洞地段;

(三)白云区竹料、良田、钟落潭、九佛、神山、萝岗、雅瑶、江高、蚌湖、人和、太和、龙归、石井、同和、新市镇、三元里、矿泉、松洲、同德、景泰街;

(四)黄埔区南岗、长洲、大沙镇、红山、黄埔、鱼珠街;

(五)芳村区东镇、冲口、茶、鹤洞、花地、石围塘街;

(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和西区。

受理申办入户对象是:在本市适用地区购买了合法的已编订门牌的商品房,并已实际入住的产权者本人及其亲属。

审批购房入蓝印户口人数的标准是:购买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75~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别申办1、2、3人入本市蓝印户口。

第三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商品房屋门牌的申领,应按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领门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公发〔1994〕347号)规定,由建设商品房屋单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报送区公安分局审批,并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备案。已编订门牌售卖给入蓝印户口人员居住的房屋的供房单位,应提供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和对应的门牌号码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认可。

第四条  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条件,申办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申请入户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入户者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入户者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须注明购房地址、门牌号码)、购房发票;

(5)购房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经批准登记蓝印户口后,由市公安局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薄》及有关证件,按常住人员实施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具体审批及办理入户手续如下:

派出所在受理购房者入户申请后,应调查申请人本人及购买住房情况,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最后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按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凡经批准入户者,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将《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批准入蓝印户口通知书》退回区公安分局,由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负责通知被批准入户者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书》领取《广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专用缴款书》(蓝印户口专用),到市政府指定的银行即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北京路办事处西湖路分理处(地址:西湖路19号)交款,再凭银行的交款凭证及《通知书》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验讫盖章后,到申请入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市公安局户政处按市计委每年下达的蓝印户口指标控制入户人数。凡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存档备查。

第六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管理办法如下:

1.被批准入蓝印户口人员,不需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出手续,也不需在广州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对被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核发由广州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蓝印户口薄》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广州市蓝印户口纳入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市公安局户政处编制专用程序,实施独立的电脑系统管理。

4.蓝印户口只在当地街、镇有效,不得往市区迁移。离开本市并且今后不在所购房屋居住的,由持蓝印户口人员到购房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蓝印户口。凡购房入户后未在该房屋居住超过半年且去向不明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5.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妇女在持蓝印户口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子女,在其母原常住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入户后,可按随母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给予优先解决,并减半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蓝印户口纳入当地常住户口管理范畴进行日常管理。属住宅小区的,当地居委会和群众治保组织要将其纳入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7.蓝印户口纳入常住居民户口管理,单列统计。有关人口统计和人口信息工作,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另行制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七年,在有效期限内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满七年后由入蓝户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为广州市常住户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批准后,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发现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申请入户资格,并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获批准入蓝印户口后,发现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被注销广州市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人员,其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出卖户口的违法活动,违者必将追究责任。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凡不符合户口管理及本细则规定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并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报告。

第9篇:迁移户口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共建原则。

第二章搬迁对象和任务

第三条户籍在县洛河峡谷地带(含吴家河、仙姑河、黄连河、两水河、史家河流域)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属于移民搬迁范围。

第四条“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洛河峡谷地带农村人口2679户10994人。

第五条年度实施任务按照省市计划分配指标,由扶贫部门分别下达到乡镇,按照搬迁户提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确定当年搬迁对象。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搬迁规模,分别申报建房补助资金、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配套项目。

第六条移民搬迁按照全县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以集中安置为主,主要向县城和重点镇安置,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它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

第三章搬迁资金

第七条集中安置点建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农民自筹、整合资金等办法解决。

(一)财政补助资金。每搬迁一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3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二)搬迁户自筹资金。集中安置小区住房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面积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选定户型,分别承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资金,超出选定户型面积,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解决。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搬迁户自筹,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依据住房的楼层、采光和安置区域,可向搬迁户收取调节费。

(三)建房资金不足部分捆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洪涝灾害倒塌危窑建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解决。安置小区商业用房拍卖所得用于住房建设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贫移民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在享受搬迁建房补助政策的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策。

第八条分散安置搬迁户建房资金,每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2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筹。分散安置户要向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迁移证明、自购住房房产证,经审定公示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在搬迁安置中的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确定的年度移民对象,按照各自的行业管理要求兑付资金到户,或按工程建设进度兑付施工单位。分散搬迁户入住后,通过“惠农卡”直付资金到户。

第十一条搬迁户申领补助资金需提供移民户搬迁申请书、搬迁审批表、搬迁协议书、宅基地复垦协议书、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建)房证明,户主惠农卡号等资料。

第四章安置地与搬迁用地

第十二条集中移民搬迁安置地为县城、交口河、旧县、石头、老庙、槐柏、土基六个建制镇,交(口河)杨(舒)化工园、畜牧科技园、苹果产业园、相思川生态观光园四个园区,王家村、冯家村、桥西、谷咀、南安善、北谷、太夫塬、石泉街、秦关街、百益街十个社区(简称“一城四园六镇十社区”)。年度安置点依据省市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县政府负责征收、划拨安置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扶贫移民搬迁。

第十四条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参照保障房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户免费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移民户搬迁后六个月内退出旧宅基地,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权属不变。

第五章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移民建房安置点选址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编制工作须聘请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要按照拟建设规模,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配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住建部门依据安置户规模按照既定权限负责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第二十一条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按照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布局,各相关部门根据搬迁计划分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同步跟进实施。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防洪堤防等基础设施由交通、水利、电力、住建等部门负责建设;学校、幼儿园、通信、卫生室、警务室、文化室、村级活动阵地、活动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由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电信等部门负责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第七章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据搬迁户的自身能力,农业、苹果、畜牧、农机、交通、能源、科技、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要优先将搬迁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城镇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移民户就业;人社、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章权益保障和税费优惠

第二十六条移民户安置房屋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售或变相出售,确需转让出售的,要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或由政府按原售出价收购后继续用于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进县城和重点镇的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有土地承包地权、集体资产收益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宅基地权属不变。移民搬迁安置地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户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籍迁移登记等手续,负责解决安置户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移民工程承建单位(包括县乡政府委托的移民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移民搬迁工程公司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按照政发《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具体由县财政局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二)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面积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四)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五)承建单位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六)承建单位免收行政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

(七)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八)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九)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单位需提供政府主管移民搬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移民搬迁安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十)移民建房工程建设相关税费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一)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时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过其建设规模的20%,对配建商品房也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上成立县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行一套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经发部门负责移民搬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职能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各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政策的宣传、年度搬迁对象的确定、搬迁工作的协调联络、接待、搬迁后的后续跟踪服务及建档立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搬迁安置点由扶贫部门牵头,经发、财政、住建、国土、民政、房管、消防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搬迁户方可入住。

第十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签订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相关部门将移民搬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十四条移民搬迁考核按照年度县、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县扶贫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县政府每季度对移民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乡镇主要领导实施约谈问责,限期整改。对移民搬迁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加强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移民搬迁资金安全、良性运行。对于转移用途、截留挪用、等问题,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市出台新的移民搬迁政策后,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