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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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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申请书

第1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批复》中是这样表述的: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但是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实践中的做法更是不一。

(一)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的确定,有人认为底数就是金钱债权本金本身,不应该包括利息,否则迟延履行利息中就有部分是复利,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4];也有人认为底数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全部,包括本金和利息;还有人认为,底数应该是金钱债权的全部,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当然,关于利息(约定利息、法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又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借款之日(若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时,则为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借款之日(在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时,则为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笔者认为,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的确定,既要考虑与其他民事规范的协调统一,又要考虑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如上文所述,迟延履行利息,主要是作为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手段,名为利息,实为罚款(当然也具有补偿性),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约定或者法定利息,性质不同的二种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基于此,迟延履行利息则可以跳出“不计算复利”的桎梏,一般的民商事约定或者法定利息包含于迟延履行金的底数也合乎法理。另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与原债务都是诉讼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当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时,其已经形成新的债务,与原有债务别无二致,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诉讼费、费、鉴定费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合理费用,也应该包含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

(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

《批复》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看似明确,实则模糊。比如说,甲向乙借款(2007年1月1日),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甲到期未还,乙于借款期限届满后10个月(2008年4月1日)向法院提讼,法院作出甲偿还乙借款的判决(2008年6月1日),甲迟延了15个月才履行义务(2009年9月5日)。此时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率的标准是多少,则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6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若甲、乙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则依据乙第一次向甲主张权利到甲实际清偿的期间确定适用的档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一到三年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甲迟延履行的期间为15个月;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论借款期限、迟延履行的时间等,所有迟延履行利息应该一律适用6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过分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保证惩罚的适度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将迟延履行利率混同于约定利率或者是法定逾期利率。迟延履行利息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是对其迟延履行的惩罚,迟延履行利率与是否约定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的长短以及逾期的时间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三种观点首先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也具有一定的浪漫主义色彩,是体恤了义务人(被执行人)的同时也放纵了义务人(被执行人),在目前“执行难”的背景下,此论可能加重被执行人的不诚信,使迟延利率利息制度的初衷落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银行将贷款基准利率分为五档,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这样迟延利率与迟延履行期间就呈正相关,义务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越长,利率越高,所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如前述中,甲的迟延履行时间为15个月,则以一至三年(含三年)档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顾名思义,是被执行人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迟延履行利息计算之日止的期间。这就涉及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起算日和截止日。关于迟延履行利息期内的起算日,主要有如下的观点:(1)判决生效之日;(2)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3)申请执行之日;(4)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5)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趋于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在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限时,则应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例如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若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则迟延履行利息就应当从判决生效日后的第八日开始计算,而不应从判决生效之日,因为义务人在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是完全依据判决在履行义务,不存在对其进行惩罚的问题。也不应该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起算,更不应当从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的一种催促,并不是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法律未加规定,实务中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采法院控制日,即以执行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财产的日期为截止日;二是采当事人兑现日,即以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的日期为截止日。笔者认为,法院控制日标准更为合理。若采用兑现说,则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某案件,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就申请了诉讼保全,且保全数额足额,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当事人故意不申请强制执行,待到接近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时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意味着恶意的计算了迟延履行利息,放大了债权的数额,加重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即使是惩罚也有失公允。采法院控制说则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况,且法院控制之日与申请人实际兑现之日所经过的期间,是不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不能将正常的法律程序运行时间也计入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否则法律的公正不彰。

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程序

(一)关于提起主体的问题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提起主体,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强制申请书中与其他债权一并明确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则强制执行时不予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支付,无需申请人明确申请,法院应该主动予以执行,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提起主体,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不应一刀切,而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对于已经在文书中明确告知了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一般为判决书)的执行,应该以当事人书面申请为准,当事人未书面申请的,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予执行。其次,对于在文书中并未明确告知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一般为调解书)的执行,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其有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当事人仍不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申请的,不予执行。这样,我们在考虑提起主体时既考虑到了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应该遵循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也考虑到了中国大部分民众对法律知晓程度的实际。既保证了私法自由的基本精神,亦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以及涉诉的发生。

(二)关于能否单独或再次申请执行的问题

如上文所言,在已经明确告知了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未书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或者在未明确告知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执行中,经法院释明,申请人仍未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完毕后又就迟延履行利息单独或合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此时就存在着怎么看待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不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明确告知了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法院已经释明的情况,当事人仍未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自己的权利怠于行驶,应推定是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放弃,当其他债权执行完毕,应该视为全部债权执行完毕。否则,当事人嗣后单独或者合并就迟延履行利息再行申请强制执行,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其嗣后申请,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2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人人都可以延迟退休吗?”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怎么办呀?”

最近一段时间,何时退休、是否延迟退休、如何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从2010年10月1日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开始执行。我们不妨先来做个了解。

各类人才均可柔性延迟退休

首先,《试行意见》将企业各类人才均纳入了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的实施范围对象,即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都可以延迟申领养老金。

其次,延迟申领养老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试行意见》,实施范围对象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上海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过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了。不过,延迟申领也有期限规定,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试行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以协商签订相关的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建议劳动者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此外,当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延迟期间缴费和待遇如何

那么,在劳动者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他的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又会如何呢?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企业及个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但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延迟者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延迟申领及申领手续均便捷

第3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劳动仲裁延期开庭申请书1

申请人:贾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私营企业业主,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对于申请人与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鲜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已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被受理。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你会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间鲜蘑购销合纠纷,你会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开庭审理。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在___省___市考察,原定于______月______日返回。

因______省______市至______省______市的部分铁路塌陷,火车无法正常运行,使申请人无法按时返回______市参加开庭,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行使权利,特向你会申请推迟本案开庭审理时间。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贾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延期开庭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女,______岁,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民营企业经理,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xx

请求事项:对于申请人与______经贸公司货物购销合同纠纷已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被受理。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你会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行使权利,特向你会申请推迟本案开庭审理时间。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知识: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一)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此时针对该案件的仲裁庭已经成立,具体承担对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并根据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开庭日期。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为开庭辩论、质证做准备,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适当安排个人事务,以便按时出庭,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关于通知的方式,本条明确规定为书面通知。

(二)延期开庭

第4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 中国企业的PCT申请策略及在国际阶段的修改 通信领域PCT申请的补充检索策略研究 中国2012年PCT国际专利申请现状研究 以实例量化分析PCT申请对申请人的好处 中国跨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策略 浅谈PCT专利申请中药品通用名称与化合物名称的翻译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通过PCT途径寻求美国专利保护的策略 检索早期确认计划新规:EP申请人和PCT申请人在缺乏专利单一性时的新救济 国际收支数据对外公布的实证调查及应用研究 PCT国际专利申请、技术缺口及对策研究 申请苏格兰国际奖学金 PCT对ICU内院内感染预测价值及缩短抗生素疗程的作用 重症肺炎患者血清PCT、sTREM—1及乳酸测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血清PCT、sTREM1及乳酸测定在重症肺炎中的临床意义 PCT及CRP在社区获得性肺炎中的临床价值研究 血清hs―CRP及PCT监测在新生儿重症感染的临床意义 补肺丸对急性期哮喘患者疗效及血清PCT、CRP的影响 血清PCT及CRP在重症肺炎中的临床价值分析 婴幼儿重症肺炎血PCT及乳酸监测的临床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网站获得。

国际公布的效力与意义

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适用的指定国对发明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即在获准专利后,申请人可就专利申请自公布到授权这段时间要求任何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这种临时保护的给予,有的国家可能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以提交译文为准(部分国家只需提交权利要求的译文),以指定局收到根据PCT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为准,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临时保护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PCT申请一经公布,即自公布之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被包括在细则34条所规定的“PCT最低限度文献”之中。由于PCT缔约国的覆盖面很大(至2013年5月3日止有147个缔约国),PCT申请量也很大(2012年约194400件),而且其中包括许多优秀的发明,因此已公布的PCT申请是人们进行检索以了解技术发展和专利申请趋势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PCT体系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PCT体系的影响日趋扩大,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也越来越为申请人起到了宣传广告的作用。人们在开发产品前常会做专利检索,在调查市场前也常会做专利检索,而在做这种检索时都会难以避免地查阅许多已公布的PCT申请。WIPO每周公布PCT申请的电子本,其中包含可根据申请人名称、国际专利分类(IPC)、公告号、申请号进行查阅的索引。一个公司的PCT申请量,目前常被人们用来与该公司的产品技术甚或产品质量挂钩。2008年,华为公司以1737件PCT申请跃居PCT申请量世界第一,2011年和2012年,中兴通讯分别以2826件和3906件PCT申请连续两年超越松下电器公司而夺冠天下,消息传遍全球,华为和中兴做了有钱难买的最好广告。

对于希望转让或许可(包括交叉许可)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来说,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起到了告示的作用,而且自2012年1月1日起申请人还可将许可愿望公布在WIPO的PATENTSCOPE网站上,并可通过表格(PCT/IB/382)或函件说明愿意在什么缔约国进行许可,使用费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最低使用费标准。

提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申请人如果需要,可以根据条约21(2)(b)和细则48.4(a)要求国际局对PCT申请提前进行国际公布。这种提前公布可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进行。如果届时国际检索报告已经作出,提前公布并不另外收费;如果检索报告尚未作出,申请人则需为提前公布向国际局缴纳特别公布费(根据现行《PCT行政规程》113条为200瑞士法郎)。

要求提前公布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为了在适用的国家对估计能获得的专利提早取得临时保护的时间。技术的迅速发展常使竞争者的发明难免在很窄的胡同里碰撞冲突,更不必说不同程度的蓄意仿冒,为此申请人若能让PCT申请提前公布并提早获得临时保护,对于保护自己的发明专利及商业利益有时候无疑是必要的。

有人为了提早进入PCT国家阶段而考虑要求提前公布PCT申请。实际上,PCT申请提早进入国家阶段与PCT申请是否已被公布并无强制性的联系,也就是说,根据条约23(2)和40(2),尚未作国际公布的PCT申请经申请人明确要求也同样可以提早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让PCT申请在有关国家提早进入国家阶段,常常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诸如竞争者活动频繁、产品季节性强、产品淘汰周期快、技术和商业合作的需要、抢占市场的迫切性等等。这些原因常常与尽早获得专利的临时保护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考虑,提前公布PCT申请对有些急于提早进入PCT国家阶段的申请人来说可能会有战略和实际上的好处。虽然从法律上讲,在未作国际公布的情况下可以明确要求提早进入国家阶段,但指定局何时对申请进行处理仍然取决于有关指定局,实际上有一些指定局在PCT申请被国际公布之前不大可能对申请进行处理。另外,比较理想的是提前公布时或进入国家阶段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这样既可在适用时利用PCT高速公路(PCT-PPH)(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国家阶段利用PCT-PPH的基础),也便于有关国家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已公布的PCT申请的副本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除非指定局已明确表示放弃),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通常也由国际局以“国际检索单位的有关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I章)的形式传送给指定局。

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有时候,申请人在提出PCT申请后因某些原因转而觉得申请内容不应该被公布,碰到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是撤回PCT申请。

撤回PCT申请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出,这通常是在实际公布的15个历日之前。国际局在每个星期四公布PCT申请。倘若某个星期四属于国际局不开门办公的日子,或者在这15天之中穿插了若干正式的假日,技术准备工作所需时间就有可能超过15天。如果申请人提出撤回PCT申请的时间已过通常的15天,但国际局的技术准备工作因上述原因还尚未完成,那么仍然可以撤回PCT申请。当然,作为申请人应力争确保在正常的期限内提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还应注意,提出撤回PCT申请,应该是有条件性的,即以国际局及时收到撤回要求为前提,否则PCT申请不应被撤回。

撤回PCT申请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使用PCT/IB/372表格。撤回PCT申请,在第I章程序中可以向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提出,在第II章程序中可以向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如果时间紧急,或为了避免因为文件周转可能出现问题,这种撤回PCT申请的通知最好直接向国际局提出。为了确保国际局能尽早收到撤回通知,申请人还可以通过ePCT体系在线向国际局提出撤回PCT申请的要求,这可立即并自动在PCT申请的电子档案中予以通知;如果通过函件或传真提交,国际局在收到后还需人工处理,以便在国际局的电子处理系统中输入适当的数据,而这有可能占去紧急情况下的有限时间。为了使用ePCT体系,使用者必须开立一个WIPO使用者帐户,这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pct.wipo.int/ePCT)并按简单指示操作即可快捷开户。

撤回PCT申请需要所有申请人或其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如果缺失任何签字,国际局会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正。通过ePCT体系的私人服务,申请人可以查阅国际局档案中的文件,确定请求书中的签字状况以及国际局是否已收到所需的委托书。在没有把握时,可为保险起见而在通知撤回PCT申请时提交一份委托书。

有人简单地认为,只要不向受理局缴纳有关费用,PCT申请便被自动撤回了。这从理论上讲并不错,但就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而言,这样操作会有较大风险,因为受理局在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后,有可能对后续事情未能及时跟进,包括未能及时通知国际局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虽已通知国际局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但该通知未能在阻止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这种事情可能并已经发生,申请人需要注意。

PCT申请若被及时而有效地撤回,对该申请将不作国际公布,该申请也将不再有效。

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为了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申请人可以撤回(最先的)优先权要求,从而导致有关时限的重新计算,尤其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的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最多约可推迟12个月,而这可能正是申请人要求延迟国际公布的最重要的原因。

申请人希望推迟进入国家阶段,常常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诸如对自己发明的技术和商业价值还需进一步分析,对有关国家的市场及发展趋势还需进一步了解,对竞争者的活动和计划还需进一步观察,对自己的预算及安排还需进一步考虑等等。在全球化环境下,涉及专利战略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使个别申请人在原本不短的30个月时间之外又去设法寻找更多的时间,PCT体系在这方面同样给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当然,撤回优先权要求存在申请日被人占先的风险,这点申请人无疑应该知道,所以在决定撤回优先权要求时应该审慎权衡利弊。

撤回优先权要求以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与撤回PCT申请以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在要求上类似,即在第I章程序中须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出(建议使用PCT/IB/372表格),在第II章程序中向国际局、受理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由指定的共同人或共同代表为其签字,撤回通知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同样,撤回优先权要求以延迟国际公布也应当有条件性,即以国际局及时收到要求从而可以延迟国际公布为前提。

第5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二、信用证性质:信用证虽然依据合同开立,但在法律效力上与合同相互独立,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而不审核卖方是否实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不审核合同内容。原因: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设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银行无法判断哪方的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只审核单据,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付款。

三、信用证的流通程序

1.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约定必须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一般是提单、发票、合格证明等。

2.买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填写对方付款时必须提交的单据(按合同约定,一般是提单、发票等)

3.卖方将货物装船,取得由船主签发的提单(买方只有拥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而原则上只有付款才能取得提单)

4.卖方将提单及其它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邮递给卖方所在地银行

卖方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买方开证时所要求的相符

5.如果相符,将付款(实践中先交给买方提出意见)

如果不符,可以拒付(很少这样做),实践中把提单交给买方决定,买方可以要求拒付,但买方如果提货就要付款(其实买方提货后,单证仍不符,银行仍可以拒付,银行要求买方提货就必须付款的真实原因是: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付款之前买方原本得不到提单,不能提货,银行既然把提单交给了买方,相应的提货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四、信用证的法律调整

调整信用证的“法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属于国际惯例,我国未加入该惯例,但是中行率先在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中标注“依据UCP500开立”,随后所有银行进行效仿,所以实践中我国银行仍受UCP500的约束,发生纠纷,UCP500在我国的仲裁机构及法院均有约束力。由于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不如国内法强,所以部分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擅自进行违背该惯例的判决,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警戒,所以实务中不少银行违规操作,人们对信用证的理解也就众说纷纭。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案例,卖方交付的单据合格,但货物坏损,按照UCP500的程序,只要单据相符,买方就付款赎单,然后提取货物之后才发现货物损坏。但我国实践中,银行先把提单交给买方,买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损坏,于是要求银行拒付。这种实践操作方式虽然表面上合理,但严格违反了UCP500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做出有利于买方的判决,严重损坏了中国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意大利的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不好,就是国为意大利法律允许法院做出判决,以货物有缺限为由,阻止在单证相符时付款。我国的牛皮出口企业销往意大利的皮革,因此受到严重损失。

五、信用证中附加条款的效力

信用证中附加条款定义:略(见实物附件1:信用证开证申请单)

附加条款常约定如下内容:如卖方所租船的船籍国必须是某个国家、卖方迟延交付的罚款等。信用证所约定的附加条件,必须使银行能够从单据中辨认出来,否则对其无效。例如,附加条款中约定承运船必须是中国船,银行从提单上可以得知。约定迟延交货的罚款,银行从提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日期的差额上可以得知对方迟延交货。因此,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不是可以任意约定的,其所约定的内容必须使银行仅从单据上便可得知,从合同上得知的无效。例如对方迟延交货,如果买方修改了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限,银行就会认为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使银行手中有合同,银行也不会按合同审查对方是否迟延交货,而是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要求的期限来审查提单所记载的交货期是否迟延,是否可以扣除违约金。

六、案例探讨

1.烟台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订购阀门一批,合同约定迟延交付超过60天的,烟台甲公司有权扣除美国乙公司的违约金。结果美国乙公司迟延交货73天,烟台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

无权,必须在信用中填写附加条款,并且该迟延交货必须能够从单据上体现出来,使银行仅从单据中便可得知,实践中卖方迟延交货,船东签发给他的提单就要相应地迟延若干天,银行将提单的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相比较,便可得知迟延的天数,从而扣除违约金。本案中未将违约金作为附加条款,故银行无权扣除。

2.仍是上案,现在假设银行开立信用证时约定了该附加条款,买方迟延交货,单据不符,银行可能拒付并导致买方无法提取货物,于是买卖双方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买方同意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但双方未修改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修改后,买方在申请付款时,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可否?

银行仍无权扣除违约金,因为买卖双方与银行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以后,迟签的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此时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但由于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银行必须付款。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1对方同意承担违约金时,要求同时修改信用证金额。2单证不符的情况下,由于中国的银行实践中仍把提单交给买方,买方可以先提货,然后在付款时引用附加条款,要求扣除违约金。此时信用证并未修改,银行将迟签的提单与信用证要求的提单签发期限相比较,可以计算对方迟延天数,进而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第6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本发明涉及估计传输路径的延迟分布的延迟分布估计装置及方法。本发明的延迟分布估计装置经由传输路径接收由发送机以传输码元为传输单位进行发送的信号,根据将接收信号以预定的采样频率进行采样而得到的采样序列来估计传输路径的延迟分布,其中,传输码元由帧头和包括要发送的信息的有效码元构成。和分布值计算单元,其根据由所述第1和第2相关计算单元得到的两个相关序列来估计延迟分布,所述分布值计算单元对从所述第1和第2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两个相关序列的相互对应的相关值的瞬时功率进行比较,选择瞬时功率较小的相关值,把选择的结果作为延迟分布输出。

    申请(专利)号: CN201210447494.9  申请日:2009.04.10 申请公布号: CN102970097A 申请公布日: 2013.03.13

    申请(专利权)人: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发明(设计)人: 新保大介; 前田尚利; 有田荣治;

    地址:日本东京都  国省代码: 日本;JP  

    主分类号:H04J13/10(2011.01)I  分类号: H04J13/10(2011.01)I; H04B1/707(2006.01)I;

    优先权:2008.07.03 JP 2008-174584  更多着录项目

    专利代理机构: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代理人: 黄纶伟;  审查员: 无

    国际申请: 无  国际公布: 无  进入国家日期: 无

    范畴分类: 无 颁证日: 无

    分案申请: 200910129955.6 2009.04.10 

    摘要:

    一种延迟分布估计装置及延迟分布估计方法。在数字广播的接收机中,利用伪随机(PN)序列的自相关分布,高精度地估计延迟分布。经由传输路径接收由发送机以传输码元(St)为传输单位进行发送的信号,计算分别构成帧头(Hf)的一部分的两个PN序列(Tf、Tb)与接收信号(Rs)的相关序列,比较各个相关序列相对应的相关值的瞬时功率,把瞬时功率较小的相关值作为延迟分布的估计结果输出,其中,所述传输码元由帧头(Hf)和包括要发送的信息的有效码元(Se)构成,所述帧头将已知的伪随机(PN)序列的开头(Lpre)和末尾(Lpost)的一部分附加在PN序列的前后。

    权利要求书

    一种延迟分布估计装置,其经由传输路径接收由发送机以传输码元为传输单

    位进行发送的信号,根据将接收信号以预定的采样频率进行采样而得到的采样序列来

    估计传输路径的延迟分布,其中,所述传输码元由帧头和包括要发送的信息的有效码

    元构成,所述帧头具有将已知的伪随机序列的开头的规定长度的序列附加在该伪随机

    序列后面,将该伪随机序列的末尾的规定长度的序列附加在该伪随机序列前面的结

    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延迟分布估计装置具有:

    第1、第2和第3伪随机序列生成单元,其生成分别构成帧头的一部分的3个不

    同的伪随机序列;

    第1相关计算单元,其计算由所述第1伪随机序列生成单元生成的伪随机序列与

    接收信号的采样序列之间的相关;

    第2相关计算单元,其计算由所述第2伪随机序列生成单元生成的伪随机序列与

    接收信号的采样序列之间的相关;

    第3相关计算单元,其计算由所述第3伪随机序列生成单元生成的伪随机序列与

    接收信号的采样序列之间的相关;和

    分布值计算单元,其根据由所述第1、第2和第3相关计算单元得到的3个相关

    序列来估计延迟分布,

    所述分布值计算单元根据从所述第1、第2和第3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3个相关

    序列的相互对应的相关值来估计延迟分布。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延迟分布估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布值计算单

    元根据下面的峰来估计所述延迟分布:

    从所述第1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相关序列的与来波对应的相关峰、以及第1和第

    2不必要的相关峰;

    从所述第2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相关序列的与来波对应的相关峰、以及第1和第

    2不必要的相关峰;和

    从所述第3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相关序列的与来波对应的相关峰、以及第1和第

    2不必要的相关峰,

    所述第1不必要的相关峰是由于在构成所述帧头时,将所述伪随机序列中末尾的

    规定长度的序列附加在该伪随机序列前面而产生的,

    所述第2不必要的相关峰是由于在构成所述帧头时,将所述伪随机序列中开头的

    规定长度的序列附加在该伪随机序列后面而产生的。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延迟分布估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布值计算单

    元计算在联立求解下式时的y的值,作为所述延迟分布的值,

    R1b·x+R1a·y+R1c·z=R1(k)

    R2b·x+R2a·y+R2c·z=R2(k)

    R3b·x+R3a·y+R3c·z=R3(k)

    该式使下面的峰相关联:

    从所述第1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相关序列R1(k)的与来波对应的相关峰R1a、

    以及第1和第2不必要的相关峰R1b、R1c;

    从所述第2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相关序列R2(k)的与来波对应的相关峰R2a、

    以及第1和第2不必要的相关峰R2b、R2c;和

    从所述第3相关计算单元输出的相关序列R3(k)的与来波对应的相关峰R3a、

    以及第1和第2不必要的相关峰R3b、R3c。

    一种延迟分布估计方法,经由传输路径接收由发送机以传输码元为传输单位

    进行发送的信号,根据将接收信号以预定的采样频率进行采样而得到的采样序列来估

    计传输路径的延迟分布,其中,所述传输码元由帧头和包括要发送的信息的有效码元

    构成,所述帧头具有将已知的伪随机序列的开头的规定长度的序列附加在该伪随机序

    列后面,将该伪随机序列的末尾的规定长度的序列附加在该伪随机序列前面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所述延迟分布估计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1、第2和第3伪随机序列生成步骤,生成分别构成帧头的一部分的3个不同

    的伪随机序列;

    第1相关计算步骤,计算在所述第1伪随机序列生成步骤中生成的伪随机序列与

    接收信号的采样序列之间的相关;

    第2相关计算步骤,计算在所述第2伪随机序列生成步骤中生成的伪随机序列与

    接收信号的采样序列之间的相关;

    第3相关计算步骤,计算在所述第3伪随机序列生成步骤中生成的伪随机序列与

    接收信号的采样序列之间的相关;和

    分布值计算步骤,根据在所述第1、第2和第3相关计算步骤得到的3个相关序

    列来估计延迟分布,

第7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专利法之所以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饱含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优秀的外观设计可以大大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某一领域的成长期,利用技术优势可以使产品领先于竞争者。但是在技术成熟的领域中,主要竞争者之间差距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设计新颖、富有美感的产品,才能博得消费者的青睐,给设计者和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市场份额。在积压滞销的产品中,有的产品并非技术落后,也非质量低劣,恰恰是设计落后。人们购物时,买与不买不仅取决于商品的功能、功能、经济、安全这些基本标准,还取决于例如舒适、温馨、优美以及能够表达个性这些第二类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趋势将日益明显。 只有对外观设计加以保护,是设计者、开发者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才能激发其创造力,从而促进优秀产品的开发和我国工业水平的提高。我国为保护外观设计,建立可一整套专利保护制度。我认为,这些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审查标准上的问题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外观设计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不少低劣的外观设计鱼目混珠于外观设计专利之列。[①]在许多厂家和申请者的心目中,并没有创造自己独特产品、独特造型的概念,模仿现象很严重。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创造性很低,只是由十分常见的图案和形状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成,这样使专利保护范围过大,妨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属于一般产品的外包装和标贴的占了相当大的数量。在许多国家,这类标贴和包装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只有构成独立产品的包装物,才能作为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引入创造性标准 之所以造成上述问题,皆由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所生。《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见,现行专利法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仅具新颖性标准,而无创造性要求。这是一个明显较低的授权标准,从而直接导致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较低质量水平,其不仅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设计,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产生了负面影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9年“竞争与专利政策报告”即认为,低劣的专利质量、法律标准和程序又可能不经意的产生反竞争的作用,造成无保证的支配力,及不合理成本的增加。[②] 我以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中引入创造性标准是提高专利质量根本途径。我国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应考虑引入创造性的标准。这样不仅使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鼓励优质的产品设计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二、审查周期上的问题 我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度,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到获得授权,至少需要8个月的时间。这种审查方式,较多的考虑到专利申请在规格、法律上的共性,以求达到公平。可是针对某些特定产品,则忽视了相应产品的个性,授权周期显得相对缓慢[③].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中,包装类、纺织类产品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产品设计周期短,生命力短暂。对产品生产者而言,只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其产品进行相应保护,并不指望该产品长期存在。如想冷饮产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只需要在一两个夏天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他们在完成设计后就进行产品投放准备。他们希望在准备工作时,就可以尽快获得专利权。这样,产品一上市,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审批合格后,专利局将向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审批合格,可以授权。当申请人按时交纳了相应费用,才可以授权。这样对这些需要迅速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产品被批准获得法律保护的时间太晚了。当产品获得保护时,也是该产品在市场上黄金季节结束之时。 建立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是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一项针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理事会法规。这一法规对于外观设计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保护制度:[④] (1)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必须向OHZM或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经OHZM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每项注册制外观设计的费用5年保护期350欧元。 (2) 非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指在任何外观设计自在欧盟公开之日起,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即自动享有3年保护期。一项UCD允许一项外观设计自其在欧盟境内首次销售起3年期限内受到保护。该权利自动产生,只要该外观设计完全满足与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相同的关于有效性规定。由于此种外观设计保护期较短,因此适合于流行中的产品设计。 非注册制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时装、新奇产品、玩具等需要立即且短期保护的产品来说,即为合适。这样生产者可以大胆的在销售旺季将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受到外观设计保护。当一件外观设计处于其申请已提出但未被批准,因此不能主张权利的阶段时,非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提供保护。因此建议我国亦建立此种制度。 虽然非注册制非常有用,但是设计人如果要寻求最终保护,仍应明确的获得一项注册的外观设计,因为这种注册的外观设计在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该权利的存在及权利人的资格。 三、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子公告之日起生效。”可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保护后必须立即公告,这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必经程序。公告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公告是否可以被延迟呢?产品开发商在获得专利权后,并不一定立即将产品投入销售市场。如果此时将外观设计公开,他人在几天之内便可能对其进行仿冒并率先投放市场。从而使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无法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规定了延迟保护制度。注册的外观设计通常在注册后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开。但是,权利人可以请求延迟公开,延迟期限最长可达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延迟公开对于那些拥有若干外观设计专利而尚未选定最后将行销其中哪一种情况也十分有利。日本有申请保密制度。对于研制周期较长的产品,如汽车车型,从产品开发到上市平均两年半,企业不希望过早的公开其外观专利,针对这一需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内容可以最为保密申请不被公开在外观设计公报上,要求必须在一处申请之日起提出该要求,保密时间最长期限为3年。 我国可以借鉴延迟公开制度。权利人若不相立即公开其外观设计,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迟延公开,从而更有效的保护其外观设计专利。 四、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⑤]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我认为,既然主张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这样既可以适应那些仅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注释: [①]吴冬:《我国应建立符合本国特色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出版社。 [②]徐清平:《论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载《专利法研究2004》,知识产权出版社。 [③]鲍黎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适应》,载《知识产权》,2006,4. [④]关于《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的介绍,参见:《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介绍》,(英)David Musker,刘新宇、龙文译,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4. [⑤]吴冬:《我国应建立符合本国特色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8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于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后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后,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于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于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9篇:延迟申请书范文

2007年12月5日,国内某出口企业S公司同境外N公司成交一批电子产品出运至欧洲某国, 成交方式FOB ,付款条件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SIGHT L/C, 金额:USD48,000.00,交货日期: WITHIN 35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SIGHT L/C. S公司按照双方达成协议缮制合同供N公司开立信用证。2007年12月17日,S公司收到正本信用证,发现信用证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2008年1月10日。

从信用证上看,S公司的备货时间实际上最多只有23天,于是S公司一边抓紧时间生产备货,一边向N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申请修改信用证,要求延长最后交货时间至1月22日。N公司回复表示,申请开证时,操作人员按照合同签订时间2007年12月5日到2008年1月10日正好是35天,将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希望S公司尽快生产备货出运。

经过S公司员工17天加班加点的生产,好不容易将全部的货物备好。然而,N公司的信用证的展期修改件仍未收到, S公司再次联系N公司说货物已经备好,问信用证是否已经展期。 N公司负责人回复说,由于前一段时间急着到国外开展销会,耽搁这一事,表示抱歉,同时他从船公司了解到,1月10日正好有一班船,要求S公司尽快交货是能赶上这班船的,即使不能赶上这班船,他也将通知其船公司倒签提单或开证银行接受延迟装船的这一不符点。基于客户的书面保证和当时又在信用证装期的有效期内, S公司于1月5日将货送入N公司在装运港口指定的船公司仓库。

由于临近春节,去目的港货物太多造成暴舱,N公司的船代并未赶上1月10日这班船,而与N公司船代签约的船公司最近一班船也必须等到1月17日。S公司无奈也不得不接受延迟装船, 然而在要求N公司船代出倒签提单时, 船代因未得到N公司的通知授权而拒绝。S公司连续几天联系N公司来协商提单倒签事宜,N公司负责人一直没能联系上而未果。S公司只好硬着头皮向银行提交晚于信用证装船期的正本单据议付,而议付的结果是议付行凭S公司的保函出单。

出单后约20天左右,S公司就收到从议付行转交的开证行重大不符点(提交晚于信用证装船期)拒付的通知,议付行要求S公司与客户联系协商赎单,同时该行会积极与开证行来交涉付款事宜。好不容易S公司联系上N公司后,N公司回复S公司对其船代没有出倒签提单表示遗憾, 虽然开证行出了拒付通知,但是事已至此, 他们肯定答复S公司,货物到目的港口时,将到开证银行进行付款赎单。

从启运港口到目的港需要40天左右,然而提单后50天左右,S公司仍未收到货款,于是S公司业务员天天打电话到香港N公司办事处催促付款,N公司人员开始说已经赎单,要求S公司静候收款,接下来在电话中随便应付,到后来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从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集装箱号得知,货物早已经凭船东MASTER提单被提,S公司拿到的议付提单为N公司的船代签发的HOUSE提单。 然而从议付行那里转发开证行的消息说N公司仍未付款赎单 。就这样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就付款问题相互推诿、互踢皮球,时间持续3个多月,付款仍未有着落。S公司鉴于此情况,书面发函给N公司,要求N公司立即解决付款事宜,否则要求议付行从开证行退回全套单据,要求船公司办理退货。

然而就在S公司准备办理退单退货时,比较幸运的是,由于S公司的电子产品在目的港销售市场非常热销,N公司急切需要另下新的订单,此笔货款也因此到达了S公司的帐户。此时,已经是S公司将货物发运后的近5个月。货款的到帐,虽然已经解除重大损失的风险,但是由于延迟付款造成损失已经是避不可免,人民币的汇率早已从当初成交时的1美元兑换7.20元人民币快速升值到1美元兑换6.84左右,光是汇率损失就达近1万8千元人民币, 由于延迟付款被占用的资金利息近7千元人民币, 不符点费用达5千多元,总共达近3万元, 原本有7%左右的较好利润,结果造成7千多元的净损失。

二、本案分析

(一)申请开证的不规范,装运期短直接造成了重大不符点

本案例中,操作人员在申请开证时,违背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没有严格按照销售合同的要求开证,造成S公司实际履约时间和装运时间大大减少, 再加上货物出运过程中的 “暴舱”导致了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装运,是造成议付单据不符点的直接原因,也是影响S公司后来延迟收款和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信用证没有按合同要求,给予受益人的备货装运时间太短,受益人应坚持开证申请人申请展证符合合同要求后,方可履行合同。在本案中,虽然S公司要求N公司展证,N公司只是答应,并没有修改信用证,实际上通过信用证变更了合同条款,S公司在此条件下就开始匆忙生产备货,为将来遇到风险埋下了伏笔,突显其风险意识淡薄。

(二)N公司履约的不合作,HOUSE 提单让其更有机可乘

N公司在S公司履行信用证条款的过程中,始终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合作,首先未按受益人S公司的信用证展期要求,其次食言不授权给其船代签发倒签提单,再次背弃承诺没有及时到银行接受不符点赎单,最后还利用HOUSE提单不能控制货物权的弱点进行提货,成功地将具有银行信用的L/C付款方式转变成商业信用的OA赊销方式。若不是有后续的订单,此笔付款的时间将更加延迟,甚至有可能转为应收坏账。

倒签提单,在买方或收货人未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违反合同和损害买方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不应提倡采纳。然而在本案例中, 由于开证原因实际减少了受益人的备货和装运时间,买方没有进行信用证展期而又接受倒签提单,外加上装运“暴舱”的特殊情况下,倒签提单仍不失为一种对卖方继续履约的补救措施。

(三)信用证付款受FOB条款的制约,并未让S公司顺利履约

在本案例中,虽然有信用证这种较好的付款方式,但是S公司由于受FOB条款的制约,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并未顺利地履行合同来得到自己的利益。一是S公司被动地接受信用证的备货装运时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S公司虽采取积极主动的生产备货,也在信用证最后装运期前几天将货物交付给N公司船代,但货物并未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造成S公司被动接受延迟装船。二是S公司被动接受N公司船代的HOUSE 提单,由于是FOB条款,N公司船代在出提单时,基于自身利益和订船货主考虑,出HOUSE提单,让S公司承担重大风险。三是S公司被动接受延迟付款和损失,由于延迟装船造成信用证单据的重大不符点被拒付,以及N公司利用HOUSE提单的弱点提货,S公司在处理延迟付款和损失方面一直处于极为被动地位,基本没有任何的措施来应对。

如果以CFR/CIF成交,S公司一方面自己可以选择船公司,是能够在最后装运期内进行装船的,另一方面又可以要求船公司出实际承运人提单MASTER B/L, 这样就能有效避免N公司未经赎单提货。

(四)延迟收款带来的各种损失,吞噬了S公司原有的利润

人民币在本案发生过程中,正好处于加速升值的阶段,也正好处于紧缩的财政政策实施时期,任何的延迟收款带来的损失必然放大,一方面吞噬了S公司来之不易的利润,另一方面使S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严重的影响,对生产和贸易极为不利。而有效减少损失,就需要在贸易过程中,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具体见以下操作策略。

三、出口商适应FOB的操作策略

出口商在对外成交中,尽量避免FOB的方式,多采取CIF/ CFR/ CPT/CIP,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可以更有效防范风险。然而现实的市场是买方市场,成交方式不可能随出口商所愿。因此,实际业务中,出口商要更多适应FOB的操作。

(一)出口商应有充裕的备货和装运时间

针对信用证条件付款,出口商在同进口商签署合同时,装运时间设置要留有余地,更多地从进口商的角度来设立合同,才能保障出口商有充裕的实际备货和装运时间,这样出口商才能在贸易过程中不处于被动地位。

多数贸易商关于装运时间语言的设置都类似于DELIVERY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L/C,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进口商往往会采取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间算起,到最后装运期为30天规定在信用证的装运期条款中,由于信用证从开证到受益人手中需要5―7天,因此出口商实际备货和装运时间将减少5―7天,如果进口商采取以合同日期起算,又晚于合同日期几天时间申请开证的话,这样无疑使出口商的实际备货和装运时间减少更多, 达10天以上(本案例的实际备货和装运时间减少12天)。

因此要真正获得30天的时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预先加上可能减少的天数,如:DELIVERY WITHIN 30 TO 40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L/C;二是可尝试从开立信用证设立交货时间,类似于DELIVERY WITHIN 40DAYS AFTER ESTABLISH L/C,减去信用证传递时间5-7天,也可保证30天的实际装运期,因为当前的信用证都是SWIFT 开立, 受益人在收证时间上比较有保障;三是出口商必须坚持信用证有充裕的备货和装运时间后方可履约,一旦出口商的实际备货和装运时间减少,坚持要进口商申请展期,这种方法比较稳妥,但有可能重复修改造成操作费用的增加。

(二)出口商应在良好的付款条件下履约

受FOB条款的制约,出口商在贸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需要在良好的付款条件下履行合同。针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资金情况以及该国的外汇管制程度来选择付款方式。

客户资金情况和资信较好的,可以采取小单T/T预收,大单则部分T/T加D/P相结合的方式,提单则采用实际承运人提单(MASTER B/L)和空白背书,同时相应做好出口信用保险,这种付款方式的特点费用小,操作简单。

对客户资金情况和资信一般或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的,宜采纳信用证方式。信用证付款方式特点操作较为复杂,费用较高,在出口微利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充分设置好合同条款,一次性让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将信用证开好,使自己收到的信用证是无自身矛盾、无软条款、不易产生不符点而可执行的信用证。

(三)出口商应注重货物运输和提单签发

FOB合同是进口商指定船公司,出口商在货物出运过程中没有主动权,因此应在货物运输和提单签发的方面加强与进口商和其船代的协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主要有:

一是协商货物的交付、货物的装运、相关讯息的通报等以便货物顺利出运,如:在本案例中,如果提前预告旺季暴舱,就可以提前订舱以便货物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