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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精选(九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1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第二条 ##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七)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文明生产,厂容厂貌良好。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合格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需对其重新认定;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及时向科技厅申报换证。

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2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二、本实施细则则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带)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它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参照本细则则从严掌握。

三、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江苏省技术政策要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重点范围是:

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医药科学、生物医药工程及其产品;

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7.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8.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等。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利税率应高于20%-30%,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8、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由省辖市科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考核后,由省科委会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六、省、市科委应定期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磁优惠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撤销其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后可延长至七年。

七、每年由省、市科委会同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审定一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八、省、市科委技术委员会是省、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1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历史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2001年以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是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进行;2001年以后到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仅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拓展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2008年以后,按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1.1 高企认定起源

1990年7月,为争取杭州市列入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科委参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了23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这批高新技术企业有些是已经在高新区区域内创办成立的企业(如浙江大学半导体厂、杭州意达通讯公司和杭州飞时达电脑公司),有些是以科技成果转化新创办的企业(如海洋二所水处理中心和浙江省医学科学研究院创办的企业。1991年3月,国务院批准杭州等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配套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科技厅前身)为主建立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由省科委、浙江大学、浙江农业大学、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电子工业局和省能源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杭州市成立了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先由杭州高新区管委会常设机构受理,进行形式审查,再经管委会全会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两级审查批准,企业持批准文件到杭州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992年9月,省科委了《浙江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省科火〔1992〕128号)文件,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确定了三段流程:即先对投资者的项目和方案进行初步认定、然后文件允许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最后在营运以后对企业进行正式认定。

1.2 高企认定拓展时期

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提出按高新技术产品开展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仅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拓展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同时通过认定的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即新办企业前两年免征所得税,两年后按15%所得税缴纳所得税。

1.3 高企认定的新篇章

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与同年7月出台了相应的事实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自此,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诞生。至2008年以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不管是国家高新区内还是区外企业,都可以享受减按15%缴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

2.1 认定数量逐步扩大

一是规模数量不断增加。2014年共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5773家,较上年增长636家,企业数量是2008年的3.2倍。二是地域分布遍及全省。高新技术企业遍及全省各市,其中杭州市最多,有1778家,占全省的30.8%,然后依次是宁波市1164家、温州市607家、绍兴421家、台州407家、嘉兴市402家、湖州市376家、金华市295家、丽水市178家、衢州市101家、舟山市44家。三是领域分布较为宽广。5773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领域分布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2616家、占比为45.3%,新材料领域1134家、占比为19.6%,电子信息领域902家、占比为15.6%,生物医药领域461家、占比为8%,资源与环境领域265家、占比为4.6%,新能源及节能领域260家、占比为4.5%,高技术服务业领域134家、占比为2.3%。航空航天技术领域1家。

2.2 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据对5176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实有从业人员161.7万人,是2008年1.92倍,合计实现总收入13471.3亿元,工业总产值13778.7亿元,利税总额1805.1亿元,出口创汇总额479.4亿美元,2008年至2014年年均增长14.1%、15.1%、12.5%和14.1%。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税总额占企业总产值的13.1%,较全省规上工业水平高4.1个百分点。

2.3 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30.9万人,是2008年1.54倍。投入研究开发经费622.7亿元,占总收入比重达4.6%,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3个百分点。研发经费从2008年至2014年年均增长13.5%。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从2008年的14.6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20.1万元,提高了37.7%。拥有有效专利17.4万件,并且涌现出一批像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专利数在千件以上的知名企业。

3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问题

3.1 政策落实还有空间

2014年企业因研发享受研发加计扣除额133.53亿元,占研发经费比例21.4%,离足额享受有较大距离。享受高企所得税减免额102.5亿元,占利税总额比例为5.7%,较上年下降0.8%。

3.2 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集中明显,杭州市和宁波市2014年在经济总量占全省42%的情况下,集中了全省高企数量的51%的。衢州、丽水和舟山三个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才323家,仅占总量的5.6%。

3.3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占比较低

我省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数量较少,所占比例不高。新材料领域1134家、占比为19.6%,新能源及节能领域260家、占比为4.5%,航空航天领域只有1家高新技术企业。

4 对策建议

4.1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梳理现有的科技政策,编制相应申报指南。帮助企业了解现行科技政策重点,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获取、有效把握并利用政策能力。提高企业申报的积极性。

4.2 加强政府部门沟通

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渠道,减少企业重复工作。例如就科技、统计部门间共享企业统计基础数据,科技、财税部门间共享企业研发与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减低企业在申报以及享受已有优惠政策过程中的难度。

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发情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部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部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第5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关键词科技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

1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2008年4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由于辽宁省的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以传统装备制造和材料为主,加上企业的创新管理意识、财务规范管理意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相对薄弱,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效果不够理想,认定工作推进速度相对缓慢,体制机制、工作流程、服务体系等方面还有许可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与发达省市相经有一定差距,个别欠发达省份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也多于辽宁省。伴随工作的逐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由单一认定向全面培育、侧重服务阶段转变。为此,提高人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理念、认定手段、认定标准、认定办法的认识;建设好组织体系、专家库、中介服务平台、培训辅导团队、企业动态信息统计数据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配套工作;加强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改变现有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工作流程效率低、认定工作滞后等问题十分必要。

2科技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势

2.1科技服务机构的特点

我国科技服务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以技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产业,服务对象是社会各行业。其中,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科技服务机构近年来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需求。作为政府的施政助手、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利支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进器,使中小企业吸纳新思维、新理念、新事物,为企业导入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生根的环境,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品质提升辅导和推广、高层次人才培训、组织科技项目对接、引进技术和设备、申报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等服务,成为提高中小企业竞争优势的催化剂,孕育国际级管理技术专家的摇篮。

2.2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的优势

通过依靠上述科技服务机构,搭建高新技术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通过宣传高新企业认定相关政策、构建培育服务体系、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开展辅导培训等方式,为全省科技型企业提供政策讲解、问题解答、申报辅导等服务,具有极大的优势。

3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辽宁省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是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此,无论是为苗企业、申报企业还是己认定的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意见、成果对接、创新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申报辅导等服务,将会对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增长、质量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1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利用媒体、重大科技活动宣传高企认定政策,进一步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省、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建立省、市和高新区的服务体系,介绍政府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上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协调各方科技资源,引导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参与高新企业培育工程,进而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3.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

在利用原有科技服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托国家高新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园、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协调各方科技资源,帮助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3.3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在工作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是利用区域网络获得进一步发展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水平和层次,可以有效增进信息沟通、提供技术支持、开展人才培训等。针对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后续服务对象,建设集知识产权查询系统、技术成果检索系统、中介机构咨询服务系统、专家网络评审系统、企业动态信息统计系统等模块在内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品质提升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服务支持。

3.4组织开展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培训

编印高企认定辅导资料,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题培训会,为企业详细讲解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内容。定期组织培育企业赴国内知名大企业,先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参观学习,现场取经。聘请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企业家、高层管理者来我省讲座、指导,传授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企业领导层的思路和经营理念。同时,建立上下联动的辅导组织体系,培训辅导专员,以高新技术企业辅导站为服务窗口,使企业“足不出市”就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化服务,促进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平稳发展。

3.5推进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和企业品质提升

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另外,建立动态苗企业数据库。依托全省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等,对所辖科技型企业进行调研,建立动态苗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定期统计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研发投入等指标,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持续高效开展储备资源。同时,引导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参与国家和地方研发、产业化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一企一策”的一对一培育。

参考文献

[1]史丹,李晓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数据检验[J].中国工业经济,2004(12):32-39.

第6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2-03

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动力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要融入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但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且认定门槛较高,优惠范围过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的发展。因此,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促进企业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真正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带动并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主要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营业税优惠政策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

1.税收减免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可再保持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提出认定申报。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中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的研发再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的门槛,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有深远意义。

4.享受更多政策优惠

国家在很多优惠政策上向高新企业倾斜,可以为企业今后申报国家政府其他科技优惠政策项目提供有力的证明资质。

二、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及条件难以界定

1.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部分虽然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有一些说明,但除了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定量指标,其他大都是定性指标,如何区分是否属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实际认定操作中企业难以把握。比如科技人员是指各学科领域相关技术人才,按这样的定义,一个企业除极少行管人员外,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其与研发人员到底有哪些区别?再如一些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双重身份;有些企业研发人员同时承担生产任务,与生产工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等,如果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概念没有明确,那么比例问题则无法准确界定。

2.认定条件中时间要件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的6个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条款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的每一检查年度之前的近三年。由于二者存在适用时间上的不同,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3.总收入统计口径没有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涉及的收入指标有“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60%以上),但是文件只是有“销售收入”的定义,等于“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对其他三个收入指标都没有作解释,这导致有关政策执行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税法与会计之前存在差异。有些企业在计算总收入时,直接将主营业务收入视同于总收入,未将其他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这些不同的统计口径显然对认定工作也构成了影响。

4.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但在现实中,企业在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过程中,一些必须的诸如对技术的完善、常规升级的研发支出,如果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到底应该归集到哪个科目呢?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政策方面的局限性

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补偿,对引导企业事前推动产品科技创新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加速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对于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多

由于培养一个高科技人员的时间长、花费多,为了能吸引高科技人才到本企业来工作。这就使得企业必须支付给高科技人才高薪、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3.优惠范围过窄、条件过于苛刻

目前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必须属于部级规定领域的研发(省级以上享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研发必须出成果,且对本省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才可以列入。即使是国家规定领域内的研发,如果未能出成果或当前的成果未形成推动作用则不能享受优惠。而且,采取列举式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制定也未必能与技术创新保持同步,一些需要鼓励的领域不一定能及时更新。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的限制,对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也十分不利。这些局限,对全社会整体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不足,也难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创新政策推动力。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方面问题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

按照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中小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

文件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

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生发展的意义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优惠形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推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

把握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时机,针对企业研发初期的巨大风险性,重视事前优惠,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先进设备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式的减免措施。如通过对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研发费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享受一定额度投资抵免等,提高企业投入研发、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动性,从而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实行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可考虑参照运输费用的抵扣政策,允许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等获得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1.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如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同时,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的收入指标进行重新明确,避免企业和各部门理解不一,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2.统一认定标准,降低相关认定条件

建议统一高新产品收入及研发费用两者比率计算中的“收入”核算口径,便于申报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并准确计算两者指标比率。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认定条件,建议按所属行业及企业性质细分为不同的比率层次,比如对劳动密集形的生产企业可适当降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对于高科技性质的科研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大专以上人数比例。

3.规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例如将企业对新产品、新工艺所支付的检测费、认证及维护费、研发人员的学习及培训费纳入研发加计扣除的围。

4.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在有关办法中增加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建立与高新技术认定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区分不同产品或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归类的专项制度和分类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作出明确规定,如需同时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的企业,应同时强化立项管理。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专项核算,以项目为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的,分设各项目的二级明细账,各项目再分三级科目核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明确需在各项目间进行分摊的间接费用的分摊办法,四级科目的设置可按照高新技术研发费的8类项目的内容或者研究开发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来设置。

5.多方面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

通过网络、报刊、座谈会、“税企通”平台、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辅导,提高企业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水平,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现场解答纳税人的疑惑,积极征求意见与建议,促使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国税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第一,建议各省积极出台关于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奖励政策,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第二,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提高科技投入力度;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突出重点,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成熟技术的推广及规模化应用示范,增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7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8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1号)精神,按照《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做好宜兴高新技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把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宜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学习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及时布置到各镇、园区、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并分别落实到各企业。

一是认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召集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召开自查工作动员会,强调高新技术企业检查的重要性、严肃性及其对规范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和意义;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等表格,指导、督促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参与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及相关情况表》和《高企税收及优惠情况表》。

二是做好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拟申报企业摸底筛选工作,提前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准备,对于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办法》条件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充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量、质齐升挖潜开源。

三是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复审)工作。熟悉和领会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3]6号)文件精神,做好2013年第一批相应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复审工作。

截止去年年底,宜兴共有高新技术214家,高企拥有量位列全省县级城市第三。93家企业入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新增火炬计划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3家,新增省民营科技企业141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94.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49%。

第9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文

科技部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日前对媒体爆料,“至少有五成已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是靠虚假材料‘操作’上去的”。此言揭开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虚假繁荣的黑幕,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伪高新”背后,造假企业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税收减免,应运而生的各类中介机构借机牟利,政府在造就高新产业“繁荣”政绩的同时,更以行政审批留下寻租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而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则是一众纳税人。

企业避税冲动

之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被指造假泛滥,当然是利益使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获证企业(不论高新区内外)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有效期3年。

2008年1日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还取消了各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因此失去了避税途径。而《办法》的出台,无疑成了很多企业避税的“救命稻草”。

10%的税收优惠到底是什么概念?中小板上市公司精艺股份6月9日公告,由于控股子公司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比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致使公司2009年所得税税率由15%提高回25%,精艺万希因此需补缴579万元所得税。而精艺股份2009年全年的利润为600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10%的税收优惠,往往占据公司10%的利润总额。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这一数据更会占到20%甚至30%以上。

这样大的诱惑,自然吸引了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在神通广大的中介公司帮助下,成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享受本不属于自己的税收优惠。在知名审计专家、北京林森审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林炳发博士看来,企业获得高新认证,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直接成为企业的可分配利润,这对企业是巨大的诱惑,导致中国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门路来获得高新企业认定。

2008年底,全国有15541家企业通过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09年前十个月,又有2760家企业通过认定。截至2009年3月底,深沪两市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公告的上市公司共计351家,约为2008年全国新认定总数的2.2%,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1.9%。

但这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含金量有多高,却值得怀疑。比如,在高科技公司扎堆的创业板、中小板中,如精艺股份、双龙化工、三川股份、劲胜股份、宝通带业等等,都曾受到质疑。

2009年3月起,由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操刀,国税、地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家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

中介机构借机牟利

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机构通常设在地方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国税及地税四家组成评审机构,再按行业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虽然评审中采取隐去企业信息、公示评审结果等“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评审过程仍以看材料为主,材料只要编制得当,符合相关标准,基本上都会获得通过。这被认为是整个造假链条上的最大漏洞。

媒体报道说,《办法》出台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多达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和珠三角亦有上百家。

这些中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也有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个人。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不仅为申报企业跑程序,更能为企业“创造”申报高新所需的条件,“突击做账,三年享福”。有中介机构指出,目前70%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获得这一资质的。

根据《办法》规定,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六大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在3%-6%之间(不同规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

在中介机构看来,知识产权是申请高新企业中唯一的硬条件,也是最难的一关,“其他的都很简单,都可以在材料上操作”。《办法》规定,这个知识产权可通过自主研发,也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如果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条件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可以帮忙申请专利或者软件版权,“总可以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找到一些特色和有差异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获得,专利的价格视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而相比专利申报,软件版权获取更为容易,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软件著作因申请快、价格便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场上颇受欢迎。

《办法》规定的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的问题,则“都可以在表上随便填,有些省市需要社保局出具证明,但那个很容易仿照,大部分省市什么证明都不需要”。

至于《办法》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等条件,用中介公司的话说“完全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来”。

中介机构表示,视服务内容多少,每成功完成一家企业的认定收费在5万-15万元之间。甚至有中介机构打出“100%通过,不通过退费”的口号。

高新“繁荣”政绩

由于高新企业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宽松”和虚假申报泛滥,不仅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恶化,更使得整个产业存在着虚假繁荣的迹象,高新企业总数和总产值的数字不断膨胀,但却没看到真正有创造力、竞争力强大的企业出现。

早在1991年,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其认定标准并非按照国际通行的口径,主要依据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与销售额之比,而采用“产品法”,即设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这些产品只要在企业总销售额中达到一定比例,就可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从那时起,国家开始将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值增长情况列入各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范围,“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园区的入园条件,‘阿猫阿狗’都可以入园,享受优惠政策。”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省科技部门官员也称,几年前,广东省科技厅一位领导看到报上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不高,曾斥责下属工作不力,并指示“统计工作也可以变通”。

1996年,国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并专门针对区外企业出台认定办法,制定了除产品外,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沿用到2000年国家针对高新开发区内的企业制定的新认定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上,如果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评审,能评上的企业少之又少,所以各地都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截至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共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原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2008年出台的《办法》,尽管对技术研发投入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也没能扭转乾坤。

媒体2008年10月曾报道,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的仅为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整体上看,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行政审批增加寻租空间

有观点表示,近些年,在权力和政绩的主导下,有些政府几乎在所有的领域不断地出台规划,行政干预的力度亦是不断增强,这也使得官员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进而使此类规划最终沦为“优惠政策出台――利益驱动下企业做假――中介公司做掮客――政府部门审查时渔利――通过后企业偷漏税款”的恶性循环。

而该有的监管却在其中缺位。以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如果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造假的好处明摆着,事情即使败露(几率很小),受到的惩罚也如此之轻。所以,造假才是正常的,不造假才不正常。”

监管不力背后的尴尬事实是,谁会有动力来监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是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方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科技部。一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让科技部自己监管自己,显然不现实。“造假能造就繁荣景象,打假是吃力不讨好。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反正亏的是国家的财政,纳税人的钱。”

前述科技部官员则指出,在人类发明创造活动越来越多的今天,政府已没有能力通过一些简单的指标来给企业归类,将其贴上“高新”或“非高新”的标签并给予差别化待遇。他认为《办法》的立意不错,但事实上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干预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对效率的破坏,也制造了新的腐败空间,给企业以错误导向”。

一家跨国公司大中华区的研发总裁认为,如果政府一定要引导企业创新,也应鼓励真正的创新行为,无论企业的规模、盈利、高学历员工比例等情况如何。他建议中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上。

新税法下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1、企业所得税税率

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规定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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