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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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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第1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

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

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

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

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

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

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其一,明确其身份。即厘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证券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是否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上文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做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金融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并没有银行业所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功能,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应归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其与一般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又有所不同,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以可以将证券金融公司归为新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其存设与监管应不同于一般的商事组织,应纳入金融监管的系统和范围内。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仅是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资本充足率、业务活动审批,而且还涉及到风险控制、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其设立和解散应实行严格的核准主义而非准则主义,正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应有国务院决定。此外,由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主体,所以建议未来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中,应该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主体。在此方面,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而涉及到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及融资比例等应由证监会拟定并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二是在证监会、银监会、央行之外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或国务院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因为该做法符合我国现有的体制、制度,变革的成本较低。

第2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论文关键词】证券公司;专业融资模式;借鉴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第3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一是业务的国际化,包括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和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二是机构的国际化,包括国外证券公司在开设分支机构和中国证券公司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入WTO后,外国证券公司已从在华只能设立代表处,到参股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QFII等,从间接登陆转为直接进场。与之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无论是业务的国际化还是机构的国际化都比较滞后,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中外合资模式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在国内市场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抓住这一契机,认清我国证券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和未来国际化的关系,明确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主要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从而制定国际化战略,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向国际化的首要任务。

一、我国证券公司制定国际化战略的约束因素

1.我国证券公司国内业务单一,国际业务的开展近乎空白。

国内证券公司收入来源高度集中在经纪、投行、自营三个传统领域,创新型业务尚在起步阶段。而国际投资银行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领域,涉及了投资银行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际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国际化、多样化和专业化并行发展。其中投资银行各种新型国际业务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券商国际业务,除了日益萎缩的B股业务外,其他业务近乎空白。

2.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公司形成较大的国际化经营压力。

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加快,证券公司不仅在国内市场上面临着银行、保险、基金、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和竞争,而且面临着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这类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5家金融投资机构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东亚证券后成立的合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在伦敦筹建的中银国际、中国农业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农银证券,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从事投资银行国际业务的机构,对欲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有着相当的压力。

3.国外投资银行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对我国证券公司也形成较大的国际化压力。

加入WTO之前,代表处是国外投资银行在国内的唯一窗口。包括美林、高盛、法国巴黎百富勤、里昂证券、JP摩根等外资证券机构,已经在国内设立了70多家代表处,在熟悉市场、了解、培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高管人员实现了本土化。加入WTO后,外资又有了中外合资公司和QFII的选择。从这些国际投资银行涉及的国内业务来看,主要是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中国政府和的对外举债业务,几乎垄断了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承销业务、发债融资业务、大型企业海外并购业务,中外合资公司可以从事国内A股承销、外资股经纪、债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实力弱小,缺乏国际分销、缺少国际化人才和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缺乏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和声誉,在与这些外资投资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下风。以香港为基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化业务的国内证券公司(如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意味着机构国际化已经起步,但无论在数量、区域分布还是在国际性分支机构的作用上,都根本无法与国外著名的证券公司相提并论。其他大型证券公司也有一些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探索,但仅处于与境外机构交流、了解层面,因政策障碍无法深入下去,也无益于国际化经验的积累和国际化人才的锻炼。

4.证券公司拓展国际化生存空间受到当前政策限制。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境内国际证券投资受到严格的政策管制。另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较短,其法律架构、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动机和整体战略规划,没有具体的国际化战略及其实施步骤。有些券商采取绕过政策壁垒的形式在海外注册合资公司,或由其大股东在海外收购机构交由其托管经营,无形中增大了风险。

二、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开始趋于宽松。

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我国“证券控股集团”的诞生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加快“引进来、走出去”的国际化步伐。该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从原则上允许国内券商走出国门,从而为我国券商的国际化铺平了道路,在战略上构建了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组织框架。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证券控股集团将涌现。

2.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

无论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国内市场上的合资证券公司,其国际化运作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十分明显。国泰君安较早地把“国际化”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于1993年 7月成立了国泰君安香港集团,2000年组建了全资控股的国泰君安香港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已经取得在香港开展证券业务的所有牌照,并连续最近三年盈利,正谋求在香港上市。其母公司的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国际业务等在国内同行业中都位居前列。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1年底拿到A股经纪业务牌照,2002年即独占内地券商股票市场总承销的三分之一,在国内市场上显示出中外合资的竞争优势。

3.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内国际业务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空间。

(1)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外资并购。我国加入 WTO后,外商直接投资将由主要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向主要采取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手段的方式转变,这为国内证券公司开展外资并购等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基础。尽管现在国内证券公司还难以与海外投行竞争,但国内投行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企业制度以及人文等各方面都要比境外投资银行熟悉得多,在外资国内中小并购项目上更具优势。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国际业务。通过控制的基金公司对外合资是证券公司国际经营的起步。基金合资可以赋予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投资管理、营销组织、风险控制、产品设计,利用外资公司全球投资分析平台、投资模型和报告等国际化优势。合资证券公司主要集中于A股的承销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国内上市、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中国业务部分,以及外资公司在中国上市的国内业务部分,外资公司在海外庞大的客户网络也会支持合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业务机会。

(3)与QFII相关的国际业务。QFII作为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理念先进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国内证券公司从中受益最大、最直接的将是经纪业务。此外,QFII的介入,一方面将为境内券商承销国企大盘股提供国际性的战略配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券商拓展并购重组和证券咨询业务提供了重大机遇。

(4)与QDII、CDR相关的国际业务。QDII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国投资者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有关国内机构必须通过该制度,才可进行外国证券买卖,以便国家监管资金的流向及规模。CDR的实质是间接允许外国公司或机构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的一种制度,使A股市场与国际市场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可见,QDII、CDR是我国投资主体走出国门和开放境外筹资主体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措施,有助于我国证券公司拓展国际业务空间。

从以上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应注意以下:

1.证券公司国际化不能一蹴而就。由于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对外投资管理、外汇的兑换等问题密切相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进行,有步骤地推进。

2.证券公司国际化也不能坐等政策允许。必须明确当前公司发展与国际化是一脉相承的,认识到可能的政策突破,抓住当前条件下蕴藏的国际业务机遇,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设计国际化战略,并从国际化战略高度提升证券公司各方面竞争力。

3.目前阶段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主要是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即为外国投资者与筹资者在本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与筹资提供服务。不管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QFII制度,还是研究中的 QDII、CDR制度,都为证券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国际化业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并形成证券公司发展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业务的桥梁、中介。

三、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

结合国外投资银行国际化的战略特征,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现实机遇,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首先对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有一个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的竞争优势制定国际化战略。

(一)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战略定位

1.除早已进入我国市场的欧美投资银行外,根据参与国际业务的程度,可以把国内证券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以香港为基地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

(2)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如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以及刚刚建立的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等,中资证券公司凭借国外知名投行的合作而拥有某些领域专长和国际化的优势;

(3)积极与境外市场、机构开展交流,寻求国际业务突破和机构设立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各项业务上处于领先地位、并通过增资扩股、公开上市而实力不断壮大的证券公司;

(4)基本未开展任何国际业务探索或交流的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和注重网上交易的新兴券商。

2.不同类别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定位。

(1)区域投资银行及跨国投资银行。对于已有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具有中资背景的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最有可能率先发展成为亚太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球性的分支网络,真正成为跨国投资银行。受政策限制还没有实质性国际业务的大型证券公司,宜先确立区域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政策放开后以逐步拓展区域国际市场为主要任务。

(2)国际性专业投资银行。侧重发展某一项业务的国际化。一些规模不大的新兴券商可以以此为战略目标。

(二)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阶段

1.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应随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渐进实施,在阶段上应表现为:国内国际化区域国际化全球跨国经营。

(1)国内国际化。即国内业务的延伸,立足于国企改革,主要是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业务、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QFII业务;

(2)区域国际化。突破国内市场,业务和机构扩展到区域性国际市场,在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直接开展业务。同时扩大国际融资,推荐更多企业境外上市,在境外建立立足于中国概念的投资基金;

(3)全球跨国经营。一方面让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国际企业国内上市,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公司也逐步在全球各大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与世界投资银行巨头既合作又竞争,形成国内外投资银行相互交织、国内外资本自由流动的国际化局面。全球化的阶段是与本土化高度融合的阶段,国际化业务在资源利用、人才使用、服务方式以及风险规避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本土化的特色。

2.证券公司国际化过程中必须慎重选择要进入的境外市场。大致可遵循文化相近市场客户导向市场未发展市场或新兴市场国际业务网络的市场选择路径。

(1)文化相近市场。要考虑当地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这正是香港地区成为首选的原因。只要新环境和目前环境在关键方面保持一致,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它原有的经验和知识。

(2)客户导向市场。跟随或领导国内客户的境外业务发展,境外业务内容是它所服务的大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反映。即使市场环境是新的,但客户是熟悉的。

(3)新兴市场或未发展市场。以区域国际化为战略目标的证券公司,可以考虑开拓亚洲新兴市场,除香港以外,如中国、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印度等,甚至是资本市场还没有发育的国家,如北朝鲜、越南、缅甸等,进入这类市场主要目的是当地法律,积累当地经验,等其市场开放时抢占先机。

(4)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市场都设立有分支机构,形成国际性的业务网络,有庞大的机构和零售业务,高质量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3.证券公司国际化业务大致遵循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的路径。

(1)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当前必须首要发展创新型业务,改变传统业务单一竞争力弱小的局面;

(2)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在创新业务基础上,抓住市场机遇开展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熟悉国际业务的运作规则,培养国际业务人才,从管理、技术、组织、人才等各方面为走出国内市场准备条件;

(3)国内国际化业务。在条件具备时,国内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是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突破点和重点长期服务对象,如代表国内企业发行各种存托凭证、设立海外基金、海外买壳上市、兼并与转让企业、发行海外债券与股票等,并努力形成独特的业务品牌。

(4)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由于投资银行业务明显的规模、品牌、专业化等独特特征,一个发达的市场的竞争格局很难被打破,如果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可行的选择应是进入国际大投资银行非主流的、无暇顾及的项目和业务领域立足。如资产管理业务个性化强而又品种丰富,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对晶牌的认同,尽管国际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地位,但我国证券公司在境外市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具有优势。家现阶段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还不是很高,我国与这些国家有着广泛的联系,可重视与这些潜在客户建立联系。

不过,国际投资银行经验表明,一方面要发展国际业务,但最关键的还是立足当地市场。所以,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和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应是相当长时期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重点。

(三)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市场进入方式和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境外市场进入的大致路径:技术合作联盟合资并购/新设。

(1)加强与国外机构的技术合作、联盟和合资。加入WTO,中国证券业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最可行方式和必然路径就是与国外机构尤其是国际性投资银行、全能金融集团展开不同层面的合作。在初期,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外部战略联盟方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外方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摸索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可能性;在条件成熟时组建合资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可以拓宽合作的国外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证券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2)并购/新设。允许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首先在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真正融入国际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并购和新设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国内一些大型证券公司如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正在为主要通过收购外资证券公司的方式设立香港分公司开展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做准备。在香港分支机构运作的基础上,再适时与地区、新加坡等的证券公司合并,逐步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并购方式拓展欧美市场分支机构,成长为能与野村、美林抗衡的跨国投资银行。

2.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组织形式的大致路径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国际证券控股集团。

(1)代表处。在涉足境外市场的初期,以设立代表处为宜;

(2)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于机构。国际投资银行在世界所有的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构建了分支机构。而国内证券公司营业网络基本上在国内,大证券公司基本上覆盖全国,而众多中小证券公司只是在当地拥有几家证券营业部。无论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还是区域总部,这些境外分支机构形式在运作的难易程度、成本的高低、对公司整体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风险承受等方面各不相同,具体采取哪一种机构形式,并不存在一个严格的先后顺序,而要看本国及进入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市场逐步开放的情况下,应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的战略规划、规模实力、组织结构等自身条件设立。

(3)国际证券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国际投资银行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走证券控股集团之路,并以此为平台逐步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必然选择。国内券商应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适时成立经纪公司、投资银行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机构等专业化子公司,分步以专业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建立以证券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奠定证券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组织基础。

(四)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人才培养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最关键的是人才的国际化。我国证券公司当前已经积聚了国内许多的优秀人才,今后应更进一步注重国际人才的培养。加速中国证券公司人才的国际化进程,培育一支适应国际竞争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有以下重要途径:一是“合作中培养”,通过与国外证券公司在人员、技术、业务上的合作交流,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密切配合锻炼自己的国际化人才队伍;二是“引进来”,在国际范围内招聘专业人才,尤其是吸引在国外投资银行业有丰富经验的海归人员加盟;三是“送出去”,有目的地选送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大投资银行培训或工作,同时通过国际业务的逐步开展,在竞争中培养国际型人才;四是“本地化”,随着境外业务的逐步开展,实现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本地化,而人事、资金、财务、风险控制等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由母公司派驻。

(五)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未来国际化业务和机构设置,必将带来比国内市场风险更复杂的系统性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工具风险、境外子公司风险等,反过来国内业务及公司整体的发展。国际投资银行已形成一套非常繁杂的、公司内部、政府监管机构、国际监管组织、监督体系等多层次协调的风险管理网络。百富勤、巴林、山一等投资银行失败的事实说明,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与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张同步发展,有效运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合当前需要和未来国际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还任重道远。

四、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主要

从以上来看,无论是国际化的发展阶段、市场进入方式、组织形式还是人才准备、风险控制,我国证券公司都只是处于国内国际化——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大规模地拓展国外市场的国际化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既要立足当前,也要放眼长远。

1.根据当前政策、社会环境、自身条件,明确自身国际化战略的定位,制定国际化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

通过在合资中积极研究熟悉国际投资银行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和国际经营管理特点,结合国内政策和证券公司规模、品牌、业务转型等自身条件,确定区域投资银行乃至跨国投资银行、国际专业投资银行(或者根本不发展国际业)的战略定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实施步骤,进行阶段、业务、人才、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的全面部署。

2.面向国际化的业务创新和拓展。的业务重点应放在国内,全面融入国内市场,业务目标则是为国际业务发展拓展空间,提升实力。一,加大业务深化的力度。要抓住兼并收购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基金业务以及国际业务等重大商机,积极开拓基金、财务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大力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是今后业务创新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与银行、信托、期货、保险业务的交叉和合作;三,抓住当前市场机会,选准国际业务的切入点,发展国内国际化业务。

3.规模壮大和组织结构转型。要抓准时机通过改制、上市、发债等方式扩大规模,建立适应证券公司发展的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向集团化控股公司模式转型;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国际化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海外业务分支机构,合理安排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及与投资银行总部之间的关系。

4.建立一套国际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并从现在起着手国际化人才引进、遴选、培养、储备、锻炼的工作。

5.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确定风险防范的重点。现阶段对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限制还很严格,一旦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证券公司被允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恐怕主要是决策、激励、控制、监督、组织结构等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的内部管理风险和竞争力弱小的风险,所以改革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采取措施加快壮大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6.公司文化塑造。公司文化的包容性、开放性、创新性、团队精神,是公司发展战略、核心业务和经营理念的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在扩张过程中与并购公司的整合、与合资公司的合作、人才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业务创新能力的高低等。塑造一种开放、进取、合作、创新、面向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文化,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一部分。

7.为在香港市场开展业务、建立分支机构做充分准备。在QnI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QDⅡ的推出将是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可行方式,届时我国证券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也基本趋于成熟。为此,目前就需要从在香港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人员配备、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充分准备。五、促进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建议

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当前,我国已经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由于运行在制度框架之外,承担了极大的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因此,如何引导和支持证券公司的国际经营,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供给,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

1.只有那些在国内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取得成功。因此,正确有效的政策选择应是进一步培育国内竞争市场,破除所有阻碍国内竞争进一步发育成熟的制度障碍。像券商融资渠道、业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多样化、合规化都非常急迫和重要,应该有明确而宽松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保护。

2.制定与我国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证券公司国际化进程时间表,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并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构建。逐步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推进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在完善QFII的基础上,研究QDII、CDR的操作和管理办法,支持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国内投资主体和境外筹资主体的服务中介和顾问作用,以此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的构建。

3.加速大型甚至超级证券公司的培育。证监会应从融资渠道、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机构分布等方面支持大型和超大型证券公司的迅速成长。近期将出台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发行债券融资,即是在券商上市、组建控股集团之后的又一个实质性促进大型券商成长的举措。另外,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一些证券公司也在摸索绕过体制壁垒的种种办法,一方面表明了证券公司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蕴藏着各种风险,需要监管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引导和规范措施。

4.加紧研究制定证券公司机构国际化的管理办法,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证券公司机构的国际化是业务国际化的需要,也是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知名度,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国内证券公司购并外资证券公司的法规,鼓励国内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开展国际证券业务。同时,也必须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如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规范、国际业务设立和机构运作的规范、国际业务资金规范、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业务风险控制规范等。

5.探索加强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面对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证券业监管规则的确立就不仅要考虑现阶段证券业在竞争中的地位,也要考虑未来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还要考虑国际证券市场监管一体化的要求。目前证券公司业务已经出现跨越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几个行业的现象,亟需探讨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如何清晰界定以及通力合作的。为确保现有或未来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规范发展和风险控制,必须加强全球监管的合作。

[1]董正青。中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适用战略及其操作模式[J].国际金融研究,2003,(2):54—58.

[2]赵强,尹萃,赵庆明。合资大舞台[J].资本市场,2002,(10):41—45.

[3]李国旺。券商国际化的挑战[J].资本市场,2002,(9):18—22.

[4]戈宏。入世与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J].北京证券研究,2001—11—20.

第4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市场不景气,殃及券商,遭遇集体滑铁卢。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未经审计的2012年度证券公司经营数据,证券行业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294亿元,同比下降4.77%;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29亿元,同比下降16.37%,其中,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504亿元,同比下降26.83%;证券承销与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212亿元,同比下降11.78%;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7亿元,同比上涨26.64%;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90亿元,同比大幅上涨483%。

截止2013年4月18日,在披露年报的13家券商当中,收入增长的有光大证券、宏源证券、东北证券、国海证券、西南证券、东吴证券,其中,增幅最大的为东北证券和宏源证券,其中,宏源证券2012年实现营收33亿元,增长40%;而东北证券,该公司2012年整体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同样出现较大幅度增长,201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增长48.25%;实现利润总额179,649,609.45元,同比增长206.93%;

与此同时,包含券商龙头中信证券以及华泰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太平洋证券、光大证券等,其中,中信证券业绩下浮最快,虽然实现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16.94亿元,依然位列券商之首,然而,相比其2011年业绩,其依然同比下降53.29%。

为什么券商行业在2012出现业绩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调整过程中,券商业2012业绩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调整过程中,整体遭遇转型阵痛。由于转型路径及思路各不相同,最终各家呈现出不同的业绩结果。

根据融资中国对券商年报分析及采访整理,我们梳理了六家上市券商的不同转型思路:

中信证券:三大转型进行中

根据中信证券公布的年报显示,2012年,中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16.94亿元,同比下降53.2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42.37亿元,同比下降66.31%;实现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0.38元,同比下降了69.1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90%,同比减少了12.10个百分点。

中信证券解释说,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集团于2011年处置华夏基金股权并取得收益,且2012年度不再将华夏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根据中信证券的年报显示,2012年,中信证券积极推动主营业务“从同质化竞争转向差异化竞争,从以股为主的业务模式转向股债并重的多元化业务模式,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三大转型。

但我们发现,从中信证券的业务构成来看,其转型依然在持续当中,并未彻底实现。

根据年报显示,在中信证券的收入构成当中,投行业务完成股票主承销项目30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506亿元,市场份额10.53%,排名市场第二;完成债券主承销项目137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2153亿元,市场份额5.13%,排名同业第一;完成并购交易项目19单,其中境内10单,跨境9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规模人民币2508亿元,排名同业第一。固定收益业务债券做市交易量人民币4.2万亿元,全市场排名第四,同业排名第一。融资融券合并业务余额人民币88.38亿元,市场份额9.87%,排名市场第一。

由此可见,中信证券目前的主要盈利点依然为投行以及经纪等传统业务,在融资融券以及直投等新兴业务方面,依然属于抓紧时间布局的状态,并没有实现其三大转型的目标。因此,受累于2012年投行业务以及经纪等传统业务,中信证券虽然保持了行业龙头地位,但是,业绩相较2012年却出现了超过50%的下滑幅度。

对于2013年的业务开展,虽然中信证券提出了“2013年公司要加快创新,巩固传统中介业务优势地位。经纪、投行、资管等业务线要解放思想,打破路径依赖和惯性思维的束缚,以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的问题为核心,以金融业综合经营为契机,以盘活各类社会资产为切入点,突破牌照业务禁锢,做大客户资产规模,保持或提升市场占有率,巩固行业领先地位。”然而,具体中信证券能否打破以前盈利模式,在公司内部成功推动转型,依旧存疑。

海通证券:老牌券商创新不足

根据海通证券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公司总资产1263.46亿元,净资产586.80亿元,净资本390.0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30.20亿元,公司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91.41亿元,同比下降1.6%。

原因何在?根据海通证券的年报显示――“证券市场低迷、行业竞争激烈、交易金额及佣金率均下降,IPO业务放缓,公司传统经纪业务、权益类投资以及股权融资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较多。”

由此可见,依赖于传统业务的老牌券商――海通证券在创新业务及新兴业务当中,还没有充足准备。

根据海通证券年报显示,“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收入35.80亿元,占比39%,自营业务收入13.92亿元,占比15%;资产管理业务收入9.24亿元,占比10%;投资银行业务收入6.30亿元,占比7%;直投业务1.76亿元,占比2%;境外业务8.75亿元,占比10%;管理部门及其他业收入18.32亿元,占比20%。”

在创业业务方面,“截至2012年底,公司融资融券余额70.49亿元,排名行业第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模14.7亿元,排名行业第一。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和期现套利等创新业务收入占比持续上升,2010年、2011年及2012年分别为3.7%、10.6%及16.5%。”

由此,我们看出海通证券的收入构成,目前依然主要围绕传统业务,尽管创新业务取得较大成绩,但并非形成气候。

华泰证券:受累传统业务

根据华泰证券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华泰证券总资产792.71亿元(按合并口径),同比减少7.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41.82亿元,同比增加2.87%;营业收入58.83亿元,同比减少5.57%;实现利润总额21.23亿元,同比减少13.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6亿元,同比减少9.46%。

年报还显示,“报告期内,按合并口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8,319.94万元,与2011年相比营业收入下降5.57%,主要是受市场交易量下降和股权融资总量大幅萎缩的影响,公司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和股权承销业务净收入同比下滑明显。报告期内,公司较好地抓住了债券市场的阶段性机会,投资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同时公司融资业务的迅速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的速度。”

关于华泰证券未来转型的方向,根据华泰证券年报显示,“报告期内,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公司以全业务链体系建设为中心,大力推动业务创新,深入推动业务转型,顺利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各项业务保持了稳定发展的态势。经纪业务股票基金市场份额稳中有升,各类理财产品销售稳步增长。融资融券业务指标位居行业前列,利润贡献度大幅提升。投资银行业务IPO发行逆市增长,债券承销、再融资业务实现重要突破,并购重组业务保持行业领先”。

由此可见,面对2012年外部环境的变化,华泰证券虽然进行了调整,然而,在公司整体转型的过程当中,主要收入依然依赖于传统业务,同样正在经历转型的阵痛。

宏源证券:逆势增长

根据宏源证券2012年年报显示,2012年度,宏源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2.96亿元,同比增长40.03%,实现净利润8.68亿元,同比增长34.40%。

宏源证券之所以能够实现业绩增长,根据其年报显示,其主要原因有:“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1.42亿元,由于受2012年市场环境影响,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减少2.87亿元,但公司承销业务净收入增加3.25亿元,委托管理资产业务净收入增加0.57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经纪业务持续低迷的盈利状况;

②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38亿元,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增加1亿元;

③投资收益增加5.48亿元,增长149.78%,主要是由于债券自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

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1.12亿元,主要是由于2012年末,市场行情好转,自营证券市值回升所致。”

其中,债券自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尤其明显。

在宏源证券的转型过程当中,虽然宏源证券提出了“未来公司将围绕投资银行的基础功能建设,在巩固和夯实公司基本业务板块的基础上,突出资产管理、自营交易和场外市场三大业务,改变券商通道化、低端化和单一化的经营模式,实现差异化发展。”的发展思路,但是,根据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我们依旧可以观察到,宏源证券的转型则是在传统业务基础之上实现创新,同时,力图让公司盈利实现多元化,从而避免对单一业务的依赖。

年报数据则是例证、根据宏源证券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公司收入结构中,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和证券自营业务仍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合计占公司总收入84.60%。但经纪业务占比不断下降,从2011年的54.70%下降至2012年31.47%;证券自营业务由于债券自营业务的迅速发展,由2011年的12.06%上升至2012年26.60%。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另类投资等培育和创新业务收入比重持续提升,但比重仍不大。公司整体收入结构趋于优化,其它业务收入的增长能够有效的弥补市场持续低迷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使公司进一步在其它业务中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光大证券:配合集团战略

根据光大证券2012年年报显示,2012年,光大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6.52亿元(合并口径),净利润10.33亿元,综合收益较上年大幅增长,资产质量和流动性较年初显著提高,收入结构进一步改善。

其中,据记者根据年报及光大证券调查分析显示,光大证券业绩实现大幅突破的主要原因为,光大证券的转型战略发生了明显改变,并且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功。

根据光大证券年报显示,在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当中,“光大证券将配合光大控股的发展趋势,2013年,光大控股将以一级市场投资、二级市场投资、结构性融资和投资这三项业务为核心,利用母公司光大集团及光大银行、光大证券的品牌及网络优势,进一步扩大各板块的资产管理规模,显著提升稳定性资产管理费的收入比例,同时也将持续退出已成熟项目,保持投资收入的可持续性,为股东及投资者带来良好的回报。”

由此可见,作为光大集团的一部分,光大证券的转型策略将配合母公司的战略,以资产管理为主,发挥光大证券的品牌优势。

兴业证券:营业收入体现业务调整

根据兴业证券年报显示,2012年全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营业收入25.39亿元,较2011年增长9.69%;实现利润总额7.48亿元,较2011年增长0.7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6亿元,较2011年增长9.42%;收入和利润的变化好于行业同比下降的平均水平。

而能够实现其利润和收入高出行业平均水平,针对兴业证券,其主要原因为兴业证券战略调整之后,其收入结构发生了相应改变。

面对2012年的环境变化,兴业证券曾在2012年进行了及时调整,“面对不利的市场环境,公司按照‘强基础、促转型、保增长、重质量’的思路,持续加大对队伍、研究、IT的战略性投入,加快发展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机构客户、证券投资等高附加值业务,全力推进财富管理转型。”

第5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 核心竞争力 启示

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涵义

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1990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提出的。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证券公司所具备的一种或几种使其在顾客提供价值过程中长期领先于其他竞争对手的能力,一个证券公司拥有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企业独一无二的,其它证券公司难以模仿。

世界上著名的证券公司建立核心竞争力一般需要10年左右,一般证券公司所需的时间更长。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当今证券公司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更是证券公司能否控制未来、掌握未来市场竞争主动权的根本。

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现状及问题分析

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130多家,营业部近300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过1000亿元。从整体来看,我国投资银行资本普遍很低,20亿元以上的仅10多家,所有证券公司的总资产不到7000亿元,而西方主要投资银行总资产额都在千亿美元以上。

业务领域狭窄市场竞争低效无序

作为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内容的购并重组、金融顾问、资产证券化等,国内证券公司尚未屏蔽开展;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比较单一,以传统的经纪、承销和自营业务为主,大小证券公司之间缺乏业务分工,引发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

经营水平较差过分依赖行情

大部分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构成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左右。这两项业务基本上依赖证券市场的繁荣,一旦市场长期低迷,证券公司就会陷入困境。根据兴业证券的研究报告,其中,2002年全国证券行业按利润总额计算亏损近26亿元,全国亏损公司家数高达51家,行业亏损面近50%。

资产质量较差

截止到2002年5月底,我国98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6413亿元,净资产达到916亿元,净资本达到456亿元,不良资产率平均为50%,达460亿人民币。对证券公司来说,普遍的现象是资产质量差、代客融资、代客理财、历史问题尚未处理、存在重大诉讼及担保、若干事项无合理解释。

依法经营观念淡薄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证券公司出局时常发生。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1961年至2001年,美国共有299家证券公司破产,平均每年6家,仅2001年就达12家。总体上看,国内证券公司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还比较弱,经营行为仍然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美国三大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

美国三大证券公司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高超的经营管理和调整能力及多元化和特色经营能力以及金融创新能力。

高超的经营管理和调整能力

2001年美国证券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全球并购业务量下降了49.6%,首次公开发行额(IPO)下降56.4%,标准普尔股价指数下跌了13%,Nasdaq综合指数下降了21%,全美证券交易量减少25%。“9.11”事件进一步恶化了世界市场环境,证券业的三大巨头,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收益水平大幅下降。

三大国际证券公司在弱市中表现出了一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调整能力。在2001年中,摩根斯坦利在全球购并市场中排名第二,IPO市场排名第二;美林则在购并市场中排名第三,在证券承销综合排名上名列第一,资产管理业务排名第一;高盛公司则在购并与全球IPO市场两项业务上独占鳌头,均列世界第一,2001年最大的10起购并交易中,高盛作为财务顾问成功参与了其中8起业务。

多元化经营和金融创新

三大国际证券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主要交易以及净利息收入等主要业务。其主要业务收入见表1。

美国、日本证券公司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调整能力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承销、经纪、自营等传统业务,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经纪和自营业务,受市场交投的影响较大,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国际证券公司在业务多元化和特色化经营方面已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提供高附加值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并从中获利是国际证券业发展的主导方向。

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服务

国际证券公司的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金融服务手段创新方面,利用IT技术,普遍引入网络增值服务,实现证券业务与高新技术的高度融合;在业务创新方面,具备强大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对金融衍生产品及金融工程的运用非常成熟,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完整的金融创新服务。由于体制和政策的限制和证券公司缺乏创新能力,我国证券公司在金融创新方面几乎是无所作为。

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管理效率

2002年,日本股票市场下跌惨重。日本三大证券公司底野村、大和、日兴证券公司虽收入下降,但净利润却实现增长。2002年中期,这些证券公司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野村证券总收入下降44.4%,但利息费用和免息费用分别下降了53%和58.4%,公司税前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费用成本的降低主要归功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日本三大证券公司的经营宗旨都明确表明,要将管理资源集中于证券及相关业务。野村证券自2001年将业务部门整合为国内零售、全球批发以及资产管理三大部门,根据服务对象进行业务整合,提高经营效率。日兴证券将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等非核心业务出售,虽然造成60亿日元的营业外损失,但提高了集团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了核心业务的竞争力。

第6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监管;创新机制

一、我国证券公司创新改革的背景

我国于1987年成立了第一家证券公司到现在,其发展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从小变大由弱变强,发展不可谓不迅速,但是相比较国际化的证券公司来说我国的证券公司还比较弱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市场交易品种日益增多,我国证券公司必须加快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与那些规模比较大的国外的证券公司一较高下。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必须走创新发展这条路,我国的监管层也想要打造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证券公司,同时也在鼓励证券公司要大胆尝试,坚持走创新化改革路程,而相关政策被监管层也提上日程。

2012年5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创新大会闭幕,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交易所及相关证券公司领导参与会议,会议就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思路及改革措施进行讨论。这次创新大会仍旧围绕资本市场建设和业务监管放松两个方面来展开,并延续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金融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1)资本市场建设方面,主要涉及直接融资结构优化中债券市场的大力发展、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发展以及场外市场建设;(2)业务监管放松则主要包含对传统营业部组织创新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投资业务范围和方式的放宽,创新业务方面包括鼓励券商理财类产品创新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逐步过渡至备案制、资产管理投资范围的放宽、直接投资业务限制放松、融资融券转常规及约定式回购、以及结合场外市场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探索做市商制度等等。

这次创新大会很大程度的放松了对于券商的监管限制,从政策和监管环境上加以鼓励,使得证券行业进入创新驱动的全新时代。随着我国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的推出,我国沪深三百股指期货合约在2010年4月16日正式上市交易,在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我国证券市场也在向更加成熟、更加全面的市场发展,我国证券业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

从1987年起我国证券业经历了约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从刚开始证券公司依靠数量的扩张。进行大量的“圈地”,以迅速占领地盘来扩大客户群,促进利润增长。到后来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大调整,证券业出现的第一次洗牌,一些地区性证券公司或大证券公司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行了兼并重组。然后是券商纷纷增资扩股、证券公司资本急剧膨胀,联合与兼并之后,随着市场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冲击和加入WTO的脚步渐近,证券公司都意识到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性,而且一些业务的开展也有资本金的要求和促进的必要性,最基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于是,一轮增资扩股的浪潮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的新模式。最后就是目前我们所处的这个阶段,在沪深股市机构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的背景下,证券全行业在动荡中寻求突破的阶段。总的来看,在我国证券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模式中,数量扩张仍占据了主要成分。

从盈利上来分析的话,目前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收入还是占到了证券公司收入的很大比例。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开通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但是由于业务刚刚起步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整体收益还比较小,令我们比较欣慰的是其效应已开始显现,截至2012年5月31日,融资融券余额达到570亿元,较2011年底大幅上升了188亿元,月均增长额达到37亿元。融资融券业务主体的扩容以及转融通业务对业务量,尤其是融券业务量的推动,将成为下半年融资融券余额增长的两大动力。其谨慎预计6-12月融资融券余额月均增长50亿元,全年月均融资融券余额有望达到640亿元,大大超过其年初的预计,可以看出新业务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收益也是渐渐的凸显出来。

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我国整个证券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2819亿元。其中,集合理财产品规模为1256亿元,资管业务收入合计仅为21亿元。但是反观美国,近三年来,美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达到300亿美元的量级,占到行业总收入的10%以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借鉴国际投资银行的数据,未来该项业务业绩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望由目前的不足2%上升到10%-15%,对我国证券公司来说其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空间相对还很大。

三、我国证券公司改革发展路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体现了现阶段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安排,也反映出目前我们仍然处于以政府为主的决策体制和从严的监管环境中。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其标志之一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我国资本市场需要转变现有创新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培育市场创新主体,推动市场竞争的创新过程,营造公平、竞争和有效的创新环境。

1.对现有可供选择的交易品种加大和深化创新力度

第7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流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在中国证券公司中,除了客户保证金和受托理财资金之外,其运营性资金基本上可以以公司的流动资产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来表示。证券公司营运资金大多为自有资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附图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附图

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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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附图

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附图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附图

附图

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第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责成归口单位,组织人员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组建证券融资金融公司的可能性,在最为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证券融资金融机构,扶持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拓展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业务。对于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公司融资创新手段或产品,是否考虑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大胆的资金融通方式创新,待试点总结经验后,固定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经常性融资品种,以拓展我国证券公司资金融通的通道。

第8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规模;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一、券商业的发展现状

经过了起步发展、重组、整合之后,如今的券商业进入了平稳发展的阶段。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方案也已经出台并付诸实际,虽然偶尔还是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是总体上各大证券公司都在稳定地发展当中。

1.资本规模

2012年,证券公司总资产达到了1.72万亿元。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2.08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12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4.09万亿元,净资产为9205.19亿元,净资本为6791.60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1.2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24.86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7.97万亿元。

从资本总额来看,2014年的总资产比2002年增长了6.7倍,净资产增长7.5倍,可见证券公司总的资金规模增长显著。并且,2009年之后到2012年,由于监管体系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 限制了券商资本金的使用效率,证券公司杠杆倍数出现了明显下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相应增强。但是,2012到之后,杠杆倍数又出现了显著的增加,表现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走出了08年金融危机的阴影,发展环境更为宽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公司的盈利和收益能力。

2.机构数量

2013年末,我国证券公司一共有115家,其中有19家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3家(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和银河证券,其中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在两地上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末,证券公司达到了120家

从2003年到2007年,经过三年的整顿改革,证券公司的数量从122家降到了106家。之后,随着证券公司全资资产管理及承销保荐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数量有所增长。直至2014年末,证券公司的数量又增长到了原来的水平。但是,相比较之前的盲目疯长,现在的证券公司的成立机制已经更加完善,并且增长的速度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说是稳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也增加行业内的竞争性。

3.业务分布

2014年,120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602.84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1049.48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710.28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446.24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240.19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124.35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69.19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22.31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965.54亿元,119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99.17%,同比上升了9.7%。

虽然营业收入在不断地变化,但是盈利的证券公司的占比在近几年逐渐增加,去年更是只有一家公司未能实现盈利,券商业的整体发展态势是很好的。另外,各项业务的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变化。虽然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依旧占据了营业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整体是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表明我国券商正在逐渐摆脱客户买卖证券的中介地位,在证券市场上更具主动性。

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波动上升,作为券商新兴业务中被众多人看好的业务,虽然 其尚且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但是由于利用证券公司的自有证券和自有资金,有效的使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量有所上升,进而获取低风险的稳定利息收益。此外,券商可在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利用接到的标的证券能规避自有证券的下跌风险。这样一个类固定收益的业务对证券公司来说是极具发展潜力的。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核心竞争力

经过二十多年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券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业务集中度正向着大型证券公司迈进,发展前景良好。但是券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同质化、业务品种单一、结构雷同、无特色、无序竞争激烈等。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券商缺乏核心竞争力,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因此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成为证券公司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并且与外国大型券商资产规模相比,我国券商业整体规模较小,不具备国际竞争力。

2.实力两极分化

受两极分化的影响,我国证券业形成了差异化的竞争格局。当前,根据证券公司的发展状况,可以把证券公司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管理水平较高、运营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的大型综合性证券公司,如中信、国泰君安、海通等。这些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到各个领域,在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创新、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服务;二是具有外资的券商,他们凭借自己的优势,与综合性券商相竞争,在国际化竞争中占取有利地位;三是一些中等券商如华泰证券、西南证券等,它们在一些细分市场占有竞争优势;四是小券商,它们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很容易成为其他券商并购的对象。

3.风险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券商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集中于业务的发展,对于风险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力度不够。主要依靠外部的行政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券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该不完善,在积极推荐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要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

(1)股权集中

美国的投资银行股权结构非常分散,大股东所占比例不过百分之几,而东亚和欧洲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相对集中。与其他地区情况有所不同,我国证券公司的特殊情况在于股权结构的集中同股东的国有性质联系起来,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中具有垄断性。这样就会导致公司的决策很难全面考虑到各方利益和风险,会产生一定的独断性,自然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3)风险部门的设置

首先,风险部门的独立性不够。我国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稽核部门机构设立在管理部门之下,而不是董事会,这就造成我国的风险管理部门相当于一个业务部门在运行,很难去全面统筹各个部门。其次,缺乏专业团队的指导。由于证券公司遇到的风险种类繁多,设计会计、法律等各个方面,所以需要不同领域的人才进行指导。而我国的证券公司通常缺少具备不同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正是由于风险监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才会出现像去年光大乌龙指那样的事件,这也给我国券商业敲响了警钟,在券商规模逐渐扩大、经营种类日益繁多的今年,更要加快风险管理的建设,做到居安思危。

4.专业人才缺乏

在一般的情况下,大型综合券商由于具备品牌、地域、资金、政策等方面的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优秀人才,因此会形成少数的顶尖人才集中在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而中小型的券商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优势,人才匮乏。并且,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虽然从业人员大多学历较高,但是缺乏实践经验,与外国大型投行的员工相比,目光要短浅很多。

在人才短缺的情况下,券商为了生存和发展,争夺人才的竞争愈演愈烈。从社会行业人才的平均流动频率来看,券商间的人才流动比率较高。如何稳定业务骨干人才队伍,是当前券商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些人才在短期效应的诱惑下,形成局部个体利益优化,但却要付出整体利益下降甚至恶化的成本和代价,从而导致社会效益下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还有的大型券商突然失去整个业务部门,这不利于券商业务发展的连续性。

此外,我国券商普遍存在声誉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国际上声誉较差,这种情况下,券商很难承担起振兴民族经济的大业。

三、结论和建议

1.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竞争实力

对于一个企业,资金规模和盈利能力永远是最为核心的,目前我国券商普遍资金规模较小,较多的资金集中在较少的几个证券公司。这很难使得我国券商业得到普遍的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难以提高。为了提高竞争力,一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证券机构,会通过兼并一些实力相对薄弱的机构,迅速增加自身实力。

在证券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提供积极的服务,为券商之间的合并出力,使之形成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证券公司。

2.形成行业结构的阶梯化

现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即使对那些为数不多的综合性投资银行来说,一方面不断拓展业务,形成多样化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有结合自身实际,推动业务向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美国证券业为例,如美林、高盛、所罗门兄弟公司等,它们在业务上各有侧重,美林公司善于组织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乐于充当敌意收购方的财务顾问,所罗门兄弟公司擅长商业票据发行和政府债券交易,其经纪业务以投资机构为主。

通过行业内部的兼并重组与优胜劣汰,我国券商业必然会形成更为合理的分工格局,建立起以大型券商为主、地区券商为依托、各类专业化公司为主导的行业结构。

3.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之前的分析中已经看出,今年来我国融资融券规模显著扩大,所取得的收入也日益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券商有志于推动融资融券进一步发展的愿望。再者,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变其传统的经纪业务模式,进而产生双向的盈利,对于我国大多数的证券公司而言,尽快实行融资融券业务是其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因此对融资融券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应尽快采取措施来应对。较易实行的方法是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范围,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和各公司现状开放更多符合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定的标的证券,从而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进而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所增加得中小企业标的股票也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融资融券市场构架。

参考文献:

[1]中国在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2013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情况.

[2]中国在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2012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情况.

[3]郑振龙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简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第9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范文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

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

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

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

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

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

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

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