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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定义精选(九篇)

无形资产定义

第1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 市场法 预期经济收益 资本化 

 

无形资产评估作为市场评估中涉及种类和范围最广的资产无疑对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巨大,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无形资产评估依旧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深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着重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最简单、最有效的市场法进行研究,以独特的思路对无形资产中市场法的评估作深入的研究。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217号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定义无形资产: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上述定义的无形资产为广义的无形资产,并且更接近于经济学中的资产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定义比新准则颁布之前的无形资产的定义更为清晰和准确。 

理解这一定义要注意从四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划定主题范围限定。特定主体进一步限定了无形资产的私有财产权,是对物权法的进一步的规范和补充。第二,拥有和控制的状态规定。必须是达到拥有或者控制状态,而非其他使用或者租用等状态,从而进一步规定产权的归属。第三,不具有实物形态。这一点与之前的定义没有太多的新颖之处,这一要素规定了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特点。第四,必须具备资产的普通的特点。能为企业创造持续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也是称其为资产的原因。上述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无论缺少哪一个要素都不能称其为无形资产。 

 

二、市场法的应用分析 

 

对无形资产的应用进行分析研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是究竟哪一种方法为研究的对象可以更具有普适性。成本法与收益法都存在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讨论哪一种方法最好已经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在对三种方法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和研究因此不分先后彼此,对每一种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就对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因此针对实际中应用广泛的市场法进行应用研究,以期对市场法进行研究和创新,更好的推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科学应用。 

 

1、适用市场法评估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限定 

首先来对市场法的定义以及应用来进行限定:市场法,又名市场参照物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成。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使用条件以及必须考虑的误差影响,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应用市场法对无形资产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市价法适用于能够在现行市场上找到交易参照物的无形资产(张发树,1997)。 

 

2、市场法对于无形资产评估需要注意的应用条件 

第2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与特征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强调了可辨认性,取消了原有准则中的商誉内容,将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并入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只有在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能产生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

国际会计准则(IAS38) 第38号将无形资产定义为“能确指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资产”,也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IAS38认为,商誉本身是不可辨认的,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相应地自创商誉也不应确认为资产,因为它不是能够可靠计量并由企业控制的可辨认资源。

《美国会计准则-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第142号(FAS142)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的流动和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工具及递延所得税项资产”。无形资产也分为可确指的和不可确指的,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商誉分开确认,商誉是不确指的,并且对内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主要是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各国对自创商誉都不予确认,这一问题是世界范围内会计界的争论焦点。无形资产的概念应与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加以区别,自创商誉不能被准确计量,它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并不能否认它是无形资产。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标准是: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是否可以转移或分离。

具体说来,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国际会计准则》的可辨认标准几乎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相同的,但《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经济寿命超过1年,并列举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专利、版权、品牌、客户名单、商标、以及其他能够与相关的实物资产分别转移的权利。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对可辨认的规定同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

(二)无形资产的特征

认识无形资产本质属性,对于确认无形资产范围、深化无形资产研究、优化无形资产管理,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无形资产除了满足其定义自身所表述的内涵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独占性、高效益性、不确定性、不可比性、无形性。

1.独占性。独占性是指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是特定的主体拥有和控制的,独自享有其收益。

2.高收益性。无形资产的高收益性是以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所具有的高效率为基础的,表现为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的盈利。

3.较大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表现为经济寿命、未来收益、成本转移等的不确定。

4.不具有可比性。无形资产的价格或取得成本很难进行横向的价值比较,创新的、单一的,在市场上一般找不到相同的参照物,因此也几乎没有相近的价格可供比较[6]。

5.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没有物质实体的资产,但是无形资产不等于无形的资产,像各项债权、投资虽然也没有实物形态,但仍属于有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相关条件

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如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条件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我国在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上仍坚持采用货币计量原则。第(2)点要求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说明无形资产确认上保持了以往的谨慎性原则,只有在未来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才能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因此,对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有很大的争论,将它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行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谨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指导下选择了较为折中的处理方式,将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费用,分为研究阶段的费用和开发阶段的费用两部分:对于不能确定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研究性费用支出费用化,将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能性较高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费用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现阶段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确认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无形资产的范围比较狭窄,加上企业自身对企业无形资产不够重视,导致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核算项目过少,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拥有情况揭示不足,不利于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目前,我国会计核算范围内的无形资产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商标、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和商誉,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只承认因产权变动的而产生的商誉,对企业自创商誉不予确认。

本文对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及无形资产的构成情况做了分析,具体见表1。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存在以下特点:

1.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0%,相对于国外企业的40%而言明显偏低;

2.我国企业的无形资产构成比例不合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所占的比重偏大,在多数企业中土地占无形资产的比例接近50%。在一些机械制造企业,无形资产仅仅包括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这表明企业存在两种问题:一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入不足,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缺少足够的投入;二是企业对自身无形资产核算体系不健全,对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在我国上市公司报表中未能完全反映。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成本失真

无形资产的确认也可以划分为初始确认与再确认,这是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的必然过程。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是指当一项交易或业务发生时应当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应当进入企业的会计系统,并判断是否构成无形资产以及该无形资产的种类;再确认是指无形资产在确认入账之后,发生影响其价值的变动时进行的会计处理活动。当期,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基础,而将历史成本与摊余价值的作为进行再确认的基础。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企业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不断进行维护、创新和开发等,才能保证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因此,传统的无形资产确认标准将会大大降低无形资产的相关性,对无形资产的可靠性与正确性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当期的无形资产确认标准一方面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使得无形资产的项目种类和数量明显偏少,另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等会计信息质量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改进企业无形资产会计确认的建议

(一)重新定义无形资产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38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从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来看,无形资产必须是可以辨认的,以便与企业的商誉进行区分。客户组合、市场份额、客户关系、客户信赖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因素,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企业无法对客户、市场进行控制,因此对于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就缺乏控制能力,所以,这项项目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另外,企业内部产生的商标、刊头、客户名单和本质上类似于以上项目的项目也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我国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自创商誉不应当纳入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以及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对于国外同行业企业偏低,这与我国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偏低有着密切联系。

是否属于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确认的问题,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多少是无形资产计量的问题,因此,对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即“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需要作出调整,因为一项资产是否可以辨认更多的涉及到的是无形资产能否可靠的计量,而不应该成为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的依据。其次,从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目的和实际效果来看,企业无形资产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从而使企业获取超过社会一般盈利水平的经济利益,如果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只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企业显然不会有动力去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专利,因此,企业无形资产应该强调其“预期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二)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现行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要求各项会计处理获得都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必须取得完整的会计凭证,因此,使得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局限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对于企业外购、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因为可以获得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可以辨认并确定其成本,因此能够予以计量,而许多其他形式获取的符合无形资产特征但没有相应的交易活动和原始凭证,导致无法确认该项无形资产。以企业的人力资本为例,在雇佣合同期内,企业的人力资本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因为没有直接的业务活动与之相关,导致在会计上没有专门对人力资本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的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却是公认的、不可或缺的,因此,必须重新审视无形资产的传统确认方法,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使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得到充分全面的反映。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力的无形资产,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反映企业与市场相互关系并且能够给企业带来潜在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和,例如公司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

2.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无形资产,例如企业所拥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3.体现企业内在发展潜力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经营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体系、网络工作系统等。

4.体现人力资源的无形资产,如整个员工教育状况、知识能力、工作技巧、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等。

(三)采用多种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

鉴于无形资产获取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多样性,在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与后续确认过程中,企业要贯彻实事求是,灵活应用的原则,采用多种价值形式相结合的方法确认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初次确认时,如果有历史成本可以参照,就按照历史成本作为入账基础;在没有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确认依据,由于评估价值相对而言更为准确,是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量化反映,因此有利于企业解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保证企业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资产总体规模报告的正确性。在后续确认时,将评估价值作为确认依据比用摊销后的净值更为客观、准确,也适应了无形资产不确定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庄守鑫.浅议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J].商场现代化.2006.12

[2]孙青雯.加强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J].财会通讯.2007.1

第3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边界限定; 知识产权; 智力资本

一、引言:资本在全球的第三次扩张激发了无形资产的活力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资本又一次走出国门,实现全球的第三次扩张①。与以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和19世纪末以电力的发明和重化工业为中心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为标志的两次资本扩张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激光、生物技术等先进科技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资本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它的第三次扩张。这一次的资本扩张不是用坚船利炮和武力打开世界市场的大门,而是充分依靠知识资产、知识产权、市场资产、人力资源和组织资产等无形资本实现扩张,无形资产紧密配合有形资本进入世界市场,在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和进行价值创造,其扩张的速度和所产生的效果已经超过了前两次资本扩张。如微软、可口可乐等就是典型的例证。但问题是,什么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边界如何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本身的内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外延又有哪些延伸?无形资产到底是如何为企业价值进行贡献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无形资产的边界予以限定,并对相关概念的关系予以厘清。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由于其质的规定性,都有相应的内涵和外延,以保持该事物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如果某事物的外延过小,无疑不利于对该事物的全面认识和把握;相反,如果事物的外延过大甚至无限大,势必侵犯其他相关领域,甚至异化为另一事物。目前,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既具有无限扩大的趋势,又存在限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因此,科学而合理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边界,维护无形资产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对无形资产理论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应用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对无形资产内涵的初步界定

无形资产作为财产的一种类型,最早源自法学对财产的研究②。奴隶社会的罗马法把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罗马法的条文中,尚无“无形财产”的明确规定,但是从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Institutes of Gaius)一书中,已经出现“无形财产”的雏形。该书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分,在财产法中,则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部分。在无形产权的取得方式上,盖尤斯认为,无形产权的取得方式与有形的不动产及动产都不同,既不能凭借时效取得,也不能通过传统的买卖方式取得③。1890年,美国法院通过审理明尼苏达铁路委员会减低铁路运费一案时,宣布这是一种“财产剥夺”行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体的财产,但它是无形的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利。通过这次宣判,美国最高法院赋予“财产”这一概念以新的涵义,即在原先那些“有形”财产的意义上,增加了“无形”财产的意义。于是,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无形资产”概念被司法实践所承认,以后在一系列其它经济纠纷案中进一步得到强化。

经济学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更多侧重把无形资产作为一类生产要素来解释经济增长,而并不关心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尽管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其名著《国富论》中阐述了把国民所有的有用能力当作资本的思想,马歇尔(Marshall)和费雪(Fisher)进一步把知识也纳入资产的范畴,即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真正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则是随着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而被明确。所以,经济学家把无形资产纳入生产函数,来解释经济增长现象。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的增长主要受无形资产的驱动,开始成为社会的共识(葛家澍,杜兴强,2004)④。

无形资产概念在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会计和资产评估活动的推动。作为反映和计量微观经济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成果的工具,会计不仅关注无形资产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功能发挥和价值贡献,而且关注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关于无形资产概念的定义,早期主要借助于列举无形资产的内容。如美国会计学家哈特菲尔德1927年就提出:无形资产的涵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商标、专营权及其他类似的资产。然而,列举无形资产的各项内容的这种定义方法既没有说明无形资产的特征,也没有表述无形资产的本质,就连哈特菲尔德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我国旅美学者杨汝梅(众先)先生在其1926年出版的专著《无形资产论》(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es)中,把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依据企业盈利之剩余,将其超过之数,依照相当利率,化为资产的价值是也。⑤这一定义揭示了无形资产能为其主体带来超额收益能力的本质特征。以后的定义大多以此为基础,对无形资产的内涵和范围进行拓展。

三、经济发展与无形资产边界的动态演变

前已述及,对无形资产的边界限定,法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等相邻学科对此有不同的界定,但都是从其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展开的。前者通过关注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以区别于有形资产,后者则列举实际运用中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虽然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但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不同学科和学者出于不同的关注焦点和研究目的,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

经济学提供了关于资产的广义解释,强调资产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表现为一定时点的财富存量,由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和权利构成,并着眼于资产的内在经济价值,强调其能为主体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迈克尔・波特将无形资产称为“高等生产要素”和“特殊生产要素”,认为相比属于“通常生产要素”和“一般生产要素”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企业竞争更具决定意义。有形资产如何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效,取决于企业无形资产积累和开发利用的状况,受到无形资产的制约⑥。Romer(1986),Lucas(1988)等人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认为,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外部性,与实物资产边际报酬递减特征不同,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的外部性往往使得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巴鲁・列弗在所著的《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一书中指出,将成本效益原理用于无形资产的分析就是无形资产的经济学涵义,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一样都是遵循最基本的成本效益均衡经济学规律,并把无形资产分为发明创造(创新活动)型无形资产、组织资本型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型无形资产⑦。

尽管会计学的理论大多建立在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上,但与经济学从生产要素观点理解无形资产不同,会计学领域更多的是从资产的定义出发来理解无形资产内涵。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中将“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或个人拥有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的财产或无形的权利。资产之所以对拥有它的主体有用,或是因为它是未来事业的源泉,或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一种类型,也同样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未来收益性特征。受会计计量和信息披露功能影响,会计学关于无形资产的理解和认识,更强调其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美国著名会计学专家西德尼・戴维森(1983)在其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中认为: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它类似的财产。⑧A.Nikolai和D.Bazley(1991)在其《中级会计学》中指出:有形资产是以可以看到和触摸的物质实体为特征的。然而,无形资产是不具物质实体却一般从法定或合同权利中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为使用而拥有而不是为投资而拥有,它们都有大于一年的寿命,它们都依据其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的收益而确定其价值,它们都将在其收益获得期内被消耗掉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经济利益性。其中,强调可辨认性旨在区别于商誉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无形资产指没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认为是无形资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将无形资产归类为一项特定资产,并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确指(Identifiable)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Unidentifiable)无形资产两类。凡是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称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些不可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整体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0)进一步把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等⑾。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则把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中规范。⑿

再从相邻的资产评估学来看,资产评估侧重于强调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确指。《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该评估准则还根据无形资产产生的来源,把无形资产分为权利类(Rights)、关系(Relationships)类、组合类无形资产(Grouped Intangibles)、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等四大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是由书面或非书面契约的条款产生的,对于契约方具有经济利益,如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其它的特许授权;关系类无形资产通常是非契约性的,能短期存在但对于关系方具有巨大的价值,如员工的组合、与顾客的关系、与供应商的关系、与分销商的关系等;组合类无形资产是指从无形资产总体价值中减去可确指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后所剩余的部分。与组合类无形资产相关的有顾客光顾率、超额收入和剩余价值等,组合类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商誉;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特殊类型,通常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如品牌名称和商号、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或非专利技术等。

我国财政部2001年7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可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前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后者是指商誉。但这一定义仅给出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范围的一般框架,而对非专利技术、特许权所包含的具体存在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也略有差别。比如:会计学主要是以企业主体为调整对象,强调无形资产的持有主体为企业,而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的主体既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因此特别强调特定主体所控制。

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学科领域对无形资产的经济含义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受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不仅凸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而且不断产生新型的无形资产,例如现代企业竞合关系、虚拟经营及网络化发展,使得客户关系、供销网络等成为获得超额盈利能力的重要要素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无形资产关注和研究的深入,社会法律规范的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过去无法满足无形资产定义要求的无形资源能够被特定经济主体固化和控制,过去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被独立确认并计量。例如,《专利法》、《商标法》的颁布,使得专利、商标从商誉中分离出来,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通信系统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网络系统具有了独立确指的条件。

四、无形资产的边界拓展及具体存在形式的界定

无形资产范围的动态演变分析表明,人们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理解已达成共识,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则更具动态性。对无形资产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的界定,大多采用分类列举方式。虽然列举方式无法穷尽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但从这些研究中可以发现无形资产范围的动态扩展及其变化趋势,并对传统会计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的完善起到促进和修正作用。王广庆(2004)指出,目前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应当拓展无形资产内容⒁。马德林、朱元午(2005)对近两年我国无形资产研究做了总结评述后指出,目前国内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研究基本的结论之一就是无形资产范围应当扩大⒂。

唐雪松(1999)认为,知识经济对于无形资产计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计量范围和计量基础两方面。一方面,知识经济导致无形资产种类和数量急剧扩大,使得目前的无形资产计量范围受到冲击。具体来说,无形资产的范围将扩充到知识资本的范畴,包括市场资产如企业品牌、长期客户关系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人力资产如员工业务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资产如企业文化、融资关系等⒃。另一方面,是无形资产计量基础的选择。为此,经济学家和会计学家有着不同的理解。经济学家看重内在经济价值,强调资产为企业能够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偏于资产计量的产出价值基础。而会计学家则更偏重于资产的实际计量价值,认为形成无形资产的交易或事项所依据的金额是无形资产计量的基础,偏于投入价值基础。

吉全贵(2001)将无形资产按性质分为五类⒄:一是智力成果及应用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管理诀窍、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等。该类无形资产的共同特征都是开发智力获得的成果并将其应用于生产经营等经济实践。二是特种权利类无形资产。特种权利,是指政府或某种人(如组织、企业、企业集团等)特别授予享受这些特权利益主体的各种特种权利和优惠条件。如税收减免优惠、土地使用优惠、外汇管制放松以及其他各种优惠政策、便利条件、特许经营权等。三是组织关系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在组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国家、地区、往来经济单位所形成的良好经济关系网络。该种经济关系网络多是由于长期合作而形成的工作默契关系,也有的是通过合约加以规定的。属于此类的无形资产主要有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决策专家网、采购网络、销售网络及其与其他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稳定而协调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稳定与和谐的组织和人事关系。四是信誉类无形资产。是指特定经济利益主体在组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果和优异成绩而赢得社会、同行、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赞赏。如驰名商标、获得的各种奖牌、荣誉证书,长期形成的一定的知名度。应该指出的是,商誉不是一种单纯性质的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将其包括在信誉类,它是企业形象的综合代表。五是其他类无形资产。指以上四类无法包括但又具备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汤湘希(1997,2004)认为,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此种定义强调特殊经济资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例如税收减免优惠、土地使用优惠以及其他各种优惠政策、便利条件⒅,并进一步引入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理论把无形资产分为经典无形资产、边缘无形资产、组合无形资产、合力无形资产等四类⒆。经典无形资产,即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包括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这类无形资产的表现形态主要是知识产权,而且其使用价值可以由多个主体使用和重复使用;边缘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表现形态更类似于固定资产,其使用价值只能是单一主体使用,或使用价值具有独占性;组合无形资产,其表现形态为商誉,按照目前一般公认的会计理论,商誉是超额利润的价值表示,不能离开某一特定主体而存在;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核心竞争力,其表现形态是企业通过各种技术、技能和知识进行整合而获得的能力,它与商誉的共同点都是不能离开某一特定主体而存在。

喻晓宏等(2005)把无形资产划分为市场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组织管理类无形资产等三类⒇。市场类无形资产,指一个企业通过其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而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的总和,包括品牌的信誉(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分销渠道、长期客户),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常性合同等);有助于生产、销售的资格认证(如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信用等级评定等类似项目)。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和科学实验等创新过程中所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和技术诀窍而形成的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组织管理类无形资产,指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而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如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要素。

孙艳霞(2006)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人力型无形资产、智力型无形资产、市场及顾客型无形资产、组织管理型无形资产等四类(21)。人力型无形资产,指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素质提高的无形资产。如员工教育状况、业务技能、创新精神、对知识的运用能力等。智力型无形资产,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形成成果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权、电脑软件等。市场及顾客型无形资产,指企业与市场、顾客之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市场营销网络、顾客忠诚度等。组织管理型无形资产,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协调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将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超额增收。如企业管理方法、资本运营能力。

我国台湾学者大多将无形资产等同于智慧资本,认为智慧资本是一种隐藏在企业内部、无形但却能创造价值与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创新资本、流程资本和关系资本等四类(22)。

上述研究表明,无形资产的边界在逐步拓展。其具体存在形式与范围,除了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特许权(专营权)等这些国际公认的经典无形资产外,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发展而出现一些新兴的无形资产。尽管从会计确认与计量角度而言,囿于传统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规则,许多在经济学上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学中则因无法计量和记录而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诸如良好的企业形象、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公共关系网络、企业的营销网络等等,但是现代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开发出一些新型的计量模式,如斯堪的那维亚智力资本模型,智力资本计分板、平衡计分卡等,这些模式用以反映和揭示新型的、日益重要的无形资产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上的这一难题。

总的看来,从会计学的角度而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在现有的会计理论框架下,除经典无形资产外,人力资产(或人力资本)、智力资产、市场资产和顾客资产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予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同时,使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等相邻学科对无形资产质的规定性具有相同的边界限定。

五、对无形资产具体存在形式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在基于前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欧盟2003年的关于无形资产计量和报告实践的研究报告中关于无形资产存在形式的调查问卷为指导,设计了相关问卷进行实地调研。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201份,回收率约为67%,其中有效问卷195份。调查对象既有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又有会计和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其工作与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实践高度相关。因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有效问卷的具体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23)。

我们根据无形资产的广义定义,列举了一些我国当前会计准则未予以确认的无形资产。被调查对象认为诸如品牌、各种资质、人力资本等无形资源应被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其认同度和相应的比例如表2所示。

从表2的调查结果可知,被调查者中有84.08%的人认为无形资产中应包括广告、品牌、顾客名册、分销渠道等营销类无形资产,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资质类和客户类无形资产,占到了72.64%;再次为客户类无形资产,占到了64.68%;第四为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占到了54.23%;第五为组织资本类无形资产,占到了52.74%;最后是生产运作类无形资产,占到了45.77%。

上述结果反映,实践中对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认识比较一致,且该类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受关注的程度比较高。尽管当前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各种生产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不作为无形资产给予确认,但调查中该类无形资产的认可率比较高。

对人力资本类、生产运作类和组织资本类的无形资产应纳入无形资产,其认同度还较低(不足60%),说明我国企业当前在人力资本和生产运作控制体系方面的重视不够。在国外有关无形资产的研究文献中,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已成为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但从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分析,这类无形资产被选择的比例并不很高。究其原因可能是这些无形资产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或者难以被企业所控制。比如集合劳动力,非竞争协议等,在我国商业实践中尽管已出现相关的诉讼案例,却仍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从实地调查的总体结果来看,无形资产边界的扩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客观上也要求会计上扩大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六、与无形资产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智力资本、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等与无形资产具有密切关系的概念应运而生,这些资产或资本越来越成为企业营运的生产要素或价值贡献的主体,它们与无形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学和会计学的角度而言,资产(Assets)与资本(Capital)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一般的表述而言,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产是能够为主体带来收益的资源。但多数学者在研究无形资产、智力资本、人力资产等相关范畴时,未将“资产”、“资本”与“资源”等概念严格区分,而是经常混用,有的称知识资本或知识资产、智力资本或智力资产、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等。从其本质来看,无论采用何种称谓,所使用的都是资产的“收益”属性概念。本文在此也不过多地区分“资产”或“资本”,也是强调其“收益”的性质。

(一)智力资本与知识资本

智力资本理论来源于知识管理,故不少学者将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等同于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智力资本的概念由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于1969年首次提出,经过日本学者弘之伊丹(1980年)、美国学者戴维・提斯(1986年)、美国学者斯图尔特(1994年)、沙利文(1998年)等的系统研究后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没有其他的公司具备和它完全一样的技能、能力、知识、创新成果、知识体系、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斯图尔特将知识资本概括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结构性资本(Structural Capital)和顾客资本(Customer Capital),简称H-S-C结构。沙利文将智力资本进一步划分为人力资本、客户资本、股东资本、文化资本、关系资本、组织资本、结构资本、流程资本和经济资本(沙利文,2002)。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余绪缨教授把智力资产分为隐性智力资产和显性智力资产两大类。显性的智力资产,还可大致地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个体化的由人才的超常才智物化在某种物质性载体如书稿、光盘、实物中的显性智力资产,如版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另一类是组织化的由较长期的集体经营而形成的独特优势。包括市场资产、基础性结构资产和企业文化。虽然不同学者对智力资本的具体构成要素上划分有所差异,但对其本质的认识基本一致。

(二)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本

关于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和与他同时代的雅各布・明瑟尔、加里・贝克尔、爱德华・丹尼森、F・H・哈比森等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舒尔茨(Schultz,1975)认为,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人的身上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的收入,其范围包括天生具有的才能和后天获得的能力,还包括运用和继续传授这些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时间和身体状况,它是相对于物质资本或非人力资本而言的。从企业的角度看,人力资本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能力:生产能力、科研创新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简而言之,人力资本是指企业的员工所具有的各种技能、知识与健康水平,是企业知识资本的重要基础,代表企业解决问题的个人能力。这种能力以潜含的、未编码的形式附着于员工个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员工个人对其自身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当人力资本经过编码化为企业的知识资产,即正式注册的企业技术、专利、品牌和商标等时,员工个人便失去了对其原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韩经纶,2002)。一般认为,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当然也有学者如谭劲松(2001)等认为,智力资本其实是人力资本的核心,主要指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身上所体现的资本,它并不等于人力资本。这里,智力资本体现的是狭义的概念。

(三)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相对而言,作为法律概念的知识产权得到的共识则较多。知识产权源于18世纪的法国,1791年法国第一部专利法起草人德布孚拉首先使用“工业产权”一词来概括精神财产专有权,后来比利时法学界把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刘春田在其著作《知识产权》中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现有的研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囊括无形资产的全部,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

简而言之,上述相关资产的关系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汤湘希(2004)认为,智力资本、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源是对无形资产的发展和继承。它们的内容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交叉。相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具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长期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交叉之处在于知识资本与智力资本无实质性差异,人力资本是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

二是相关概念具有等效的关系。于玉林(2005)认为,在学术界,无形资产、智力资产、知识资产、人力资源和无形资本、知识资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等几个概念,是从不同方面对同一内容进行研究而经常出现的,在会计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无形资产或无形资本的概念,在经济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知识资本或知识资产的概念,在管理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智力资产和智力资本的概念。它们是同义词,这些概念所指的本质涵义都是相同的。

三是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延伸关系。黄申(2006)以法学的视角,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无形资产与知识资产进行分析比较后认为,用知识资产代替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无形资产的本质。

可以说,无形资产涵盖了智力资本,而广义的智力资本又涵盖了人力资本,狭义上智力资本又只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交叉性和包容性特征。

当世界经济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产业发展形态也随之由资本密集型(以物质资本为主体)向劳动密集型(以人力资本为主体)发展,进一步过渡到知识密集型(以智力资本为主体)。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智力资本,都是从本质上表达无形资产的内涵,它们都是企业形成无形资产的源泉。企业只有重视人力资本或者智力资本的投入,才会产生源源不断的无形资产,提高自身竞争力。

七、基本研究结论

无形资产,因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得名,但并非所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都可界定为无形资产。通过上述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明确的结论:

(一)无形资产从其历史发展演进过程来看,可以分为经典无形资产、边缘无形资产、组合无形资产和合力无形资产等四类

其中,经典无形资产,即现行会计体系中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边缘无形资产,是指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但不具有无形资产的典型特征的资产,且多来源于国家的特殊政策或行政许可。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如专营权、各种政府授予的资质、采矿权、取水权等)、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等。组合无形资产,即商誉。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不再涵盖商誉,但并不否认商誉的无形资产性质。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核心竞争力资产,它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和能力经协同作用而产生的合力。包括前已述及的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等多种资源。在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将其价值予以量化和与其他资产的贡献予以分割(24)。

(二)无形资产的边界必须进行合理的限定

既不能囿于现行会计准则偏窄的限定,也不能任其“泛化”。在现行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将人力资产、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进行会计确认既是时代的要求,同时在会计上也具有可行性。与此同时,经济学、管理学和资产评估学等相邻学科对无形资产的边界应适当统一,即无形资产内涵应具有同一性。从涵盖的关系上可界定为:无形资产>智力资产(知识资产、智慧之本)>知识产权>人力资产(源)>市场资产>组织资产。即是说,无形资产中最核心的是智力资产(知识资产,或称智慧之本),知识资产中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形成知识产权,未形成知识产权的部分则衍生为人力资产、市场资产和组织资产等。

(三)应改进现行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

之所以法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这一相同的命题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是因为受制于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约束。尤其是现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主要是仅从会计角度而言的可计量的无形资产存量信息,其信息含量和传递的信号并不完全具有相关性。为此,可以借鉴财务报告的“彩色”(25)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无形资产会计信息含量应包括如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核心层。在会计报表列报时充分披露符合所有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信息。

第二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目前可靠性尚嫌不足,但符合部分会计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信息。如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等。

第三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那些目前尚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可定义性而具备其它信息特征的无形资产信息。比如,重要的研究开发活动及其投入概况等。

第四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有无法进入以上三个层次的其它相关无形资产项目。由于只要求具备相关性,所以其披露方法可以灵活,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该部分资产的状态。

总之,无形资产的边界限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是无形资产研究领域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上述的梳理与总结,并提出一些看法,目的是为进一步研究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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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Kaufmann,L.and Schneider,Y. Intangibles:A Synthesis Of Current Research.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Vol. 5 No. 3. 2004.

注:

① 马传兵:经济全球化与无形资本的扩张,《理论前沿》2003年第2期。

② 参见王海粟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研究报告,2006。

③ B.尼古拉斯(Nieholas)著:《罗马法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67年牛津英文版,第105-123页,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论》,第40-第4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葛家澍、杜兴强:无形资产的相关问题:综述与探讨(上),《财会通讯》,2004(9):10-12。

⑤ 杨汝梅著,施仁夫译:《无形资产论》,立信出版社(1926年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杨汝梅先生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将商誉等同于无形资产,并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

⑥ 转引自施本植:无形资产:不可等闲视之,《上海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⑦ 巴鲁・列弗著:《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25页。

⑧ Sidney Davidson:Handbook of Accounting,Third Edition,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3。

⑨ A.Nikolai and D.Bazley:Intermediate Accounting,PWS-KENT Publishing Company,Boston,1991。

⑩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998年10月1日。

⑾ 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是我国相关会计规范的一种显著特征,能否将土地使用权界定为无形资产,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具有一般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我们将其界定为“边缘无形资产”。参见汪海粟、王同律、汤湘希:《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等有关著述。

⑿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⒀ 随着人们对无形资产认识的加深,“关系、人力、制度以及“综合协同力”作为新时代的无形资产要素,已经成为企业价值创造不可缺少的能量源。参见:谢志华、郑职权:无形资产价值:创造与实现,载《会计之友》,2006年第20期。

⒁ 王广庆:对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一些思考,《会计研究》,2004年第5期。

⒂ 马德林、朱元午:无形资产会计研究中的问题与改进,《会计研究》,2005年4期。

⒃ 唐雪松: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计量的影响,《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

⒄ 吉全贵:论无形资产范畴,《理论与现代化》,2001年第1期。

⒅ 汤湘希: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第1期。

⒆ 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误区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研究,《财会通讯》,2004年第7期。

⒇ 晓宏等: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性质与内容的探讨,《企业技术开发》,2005年第5期,第84页。

(21) 孙艳霞: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及其计量,《科技咨询导报》,2006年第2期。

(22) 参见政治大学郑丁旺教授“台湾智慧资本的发展概况”,2007海峡两岸现代会计论坛演讲稿以及施志成:“智慧资本、智慧资本附加值与企业绩效之整合分析――以台湾资讯电子业为例”《2006 TOYOTA管理论文奖得奖论文集》(2006)。

(23) 具体调查过程与详细结果分析,可参阅王海粟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研究报告,2007。

第4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 会计制度 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相对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以下简称旧制度),新制度对高校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制度的执行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高校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状况并没有太大提升,无形资产核算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

一、 新旧制度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差异分析

新制度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都有所变动,下面详细说明新旧制度的具体差异。

(一) 无形资产确认方面

旧制度对无形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通过列举法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具体规定“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新制度比旧制度在无形资产的确认上更科学、更明晰,首先定义无形资产是“高等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次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无形资产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最后还明确了“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与旧制度相比,由于“商誉”并不完全符合新制度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未将其列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二) 无形资产计量方面

1.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新制度根据目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无形资产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是在“无形资产”科目下新增加了“累计摊销”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另外在核算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对方科目由于新制度的整体变动而有所不同,如“固定基金”变为“非流动资产基金”,支出类科目在旧制度基础上有所增加。这些科目的增加和调整使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更加科学与合理。

2.取得时的会计核算。旧制度对取得无形资产只明确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另一种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如何确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没有明确。

新制度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有较大的变动,首先,在取得方式上更加细化,共区分了四种情况,一是外购无形资产,二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三是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四是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其次,在会计处理上,为满足预算管理和高等学校会计处理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将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具体会计处理是按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不同分别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区分不同资金支付方式分别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再次,虽然新制度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全部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但为了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需要,资产负债表上还需要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因此引入了虚拟摊销无形资产的方法,即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在确认费用的同时再做一笔分录,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最后,新制度对四种不同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二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处理,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费;三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之前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四是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无形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入账。

3.无形资产推销的会计处理。旧制度规定,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除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外,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与旧制度不同的是,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按月摊销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同时新制度还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摊销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旧制度未对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进行明确规定,新制度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虚拟资本化处理,会计处理方法与取得无形资产时相同;对“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不增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发生时按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借记相关支出科目,按资金支付方式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1)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旧制度规定:如果是已入账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如果是未入账无形资产,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将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再按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新制度规定:如果是已入账无形资产,按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科目,同时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是未入账无形资产,无需做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这一步会计处理。

对比新旧会计制度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区别一是新制度下投资成本不仅包含评估价值,而且包含相关税费;二是会计科目的名称有所变动,“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变更为“长期投资”,“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变更为“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三是新制度中未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不需先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一步。

(2)转让无形资产。对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新旧制度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新制度将转让过程中的业务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归集核算,处置完成后结转净收入或净损失,旧制度直接通过收入和支出科目核算。

旧制度规定: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新制度将出售、无偿调出和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归为一类统一规定,分步核算:第一步是先将账面无形资产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即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和“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第二步是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时核销“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中对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即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第三步归集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和支出,如收到价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如发生相关税费支出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第四步处置完毕结转损溢,如为净收入,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核销无形资产。新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核销会计处理,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高等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准备核销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账户,即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和“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将基金中对应的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出,即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含义不同。由于新旧制度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有所变动,因此两种制度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所代表的含义有所不同。旧制度下“无形资产”借方余额代表高等学校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新制度下“无形资产”借方余额代表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该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的贷方余额后与旧制度下“无形资产”借方余额所代表的含义一样。

(三)无形资产披露方面

旧制度在无形资产对外披露方面无特别要求。新制度将会计报表附注作为高等学校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要求在附注中披露一些重要事项,其中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披露事项包含: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重要资产处置情况说明;重大投资说明等。新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详细、客观地了解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相关情况,比旧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二、新制度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问题探讨及改进建议

新制度的实施为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更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了高等学校会计信息质量,也更有利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

新制度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共区分了四种情况,其中外购、委托开发、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这三种方式的初始计量以市场价为基准,比较合理,这里主要针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进行讨论。新制度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之前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这种计量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实际情况看,新制度的实施并未有效推动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大量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并未及时入账。分析原因,一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问题,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及时,掌握无形资产信息的部门并没有将信息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二是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是提前支付的,最终能否批准存在不确定性,而这些费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费用,等获得批准后确认无形资产时已过了很长时间,再回过头来找当时发生的费用是非常不易的;三是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既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也不符合公允价值原则,这些费用只是取得无形资产时所发生费用的一小部分,根本不能代表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同时这些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是用这部分费用就可以衡量的,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才能确定。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歪曲了无形资产的成本。

由于高等学校中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数量相当大,必须纳入会计核算体系,才能客观真实反映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状况,考虑到上面分析的几方面原因,建议对高等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进行简化处理,全部以名义金额入账。这样计价的依据是这些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无法准确归集计量,历史成本无法可靠取得,另一方面是这些无形资产尚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是否具有市场价值还不能确定,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既然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都无法可靠取得,以名义金额入账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以名义金额入账有利于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因为计价问题简化,只要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将无形资产目录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就可以及时入账,不需要再倒查成本,更利于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摊销方面

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由于无形资产类型不同,技术进步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影响也不同,对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一些使用年限确定,受科技进步影响较小的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对于一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应用软件等无形资产,受技术进步的影响非常大,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就不符合谨慎性原则,无法真实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如参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式进行加速摊销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高等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因此,建议对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区分不同类型选择更加合理的摊销方式。

(三)无形资产减值方面

新制度中的无形资产摊销和核销基本使高等学校无形资产能客观反映其实际价值,但也有一些情况下,无形资产的价值会突然随着某一技术进步或相关事项的发生而产生较大的减值,这样按原先的摊销方式计价的无形资产价值会虚高,想核销但还有一定的价值,无法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新制度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因此建议引入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增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当发生减值时,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无形资产的价值就可以用无形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摊销贷方余额再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方余额来反映,更加客观、实际地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S].财会[2013]30号.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S].财预字[1998]105号.

[3]梁丽香.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形资产核算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5,(9).

第5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信息时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08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13- 02

1 无形资产核算的内容

1.1 基本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按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商誉等。

1.2 拓展概念

在信息时代,知识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他生产要素都必须靠知识来更新,生产方式由集中化、大型化转变为分散化和类型化,投资方向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其标志就是高速、互动、知识共享的网络化。

2 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近。据此,一般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信息时代,这些无形资产应予确认,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要求,像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需要。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是会计计量和报告的前提,就某一会计事项的确认而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无形资产的确认首先要从无形资产的定义入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的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的特点之一是没有实物形态,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或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它没有实物形态,但却有价值,或者能使企业具有获得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特点之二是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其预期的获利能力不能准确地加以确定。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不能代表其经济价值。无形资产特点之三是它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只有花费支出取得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企业能够控制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这虽是企业一般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但对于无形资产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则说明企业控制了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定了协议,使得企业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企业自行研制的专利技术通过申请依法取得后在一定期限内便拥有了该专利的法定所有权。又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约,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拥有的商标权。由于合约的签订,使商标使用权受让方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效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要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比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应关注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或产品市场,是否存在相关的新技术以及新产品的冲击。总之,在实施判断时,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影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企业自创的商誉在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只有外购的商誉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才能予以确认,即只有一个企业并购另一个企业时,才能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3 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扩展

在无形资产概念拓展的同时,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也随之扩大。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但一般只有7~8项,而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却有近30项,在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也只有十几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不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之狭窄。

在信息时代,企业依靠知识资本的营运与管理实现目标利润。知识资本可分为以下4类: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品牌、服务品牌、长期客户、业务伙伴、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精神产品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等;人力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员工教育状况、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相关知识等;组织管理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哲学与管理方法、网络工程系统、融资关系等。企业之间竞争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十分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

4 无形资产的核算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4.1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能在较长时间里给企业带来效益。但无形资产通常也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应当自取得无形资产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4.2 无形资产的转让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其使用权。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仅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但无权转让。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不能注销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4.3 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他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5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策略

5.1 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与发掘

由于缺少知识和经验,我国不少企业在无形资产保护方面蒙受巨大损失。如为过期专利支付高额使用费、出口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遭受索赔、出口专利技术在国外被假冒、合资合作过程中名牌商品被低估和侵害等。对于开发风险大、时效性又强的无形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所提供的无形资产资源直接购入,赢得企业发展的时间;对于有些独具特色的无形资产,则可采用合作入股、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进行,使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低投入、高速度、高回报。学会借助无形资产开拓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5.2 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水平

设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的管理,具体负责企业无形资产的登记、注册、保管和使用,引进他人专利、专有技术的审查和检索,分析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种业务,将现有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项工作,使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以有效开发与应用。

随着信息时代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一体化步伐日渐加快,中国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这种特殊资源,积极探索无形资产的管理、核算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第6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可辨认性 研究开发费用 摊销 原准则

几十年的改革、WTO的加入、全球一体化的深入等,使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理念等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迫使企业争相研究新技术并尽力将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这使无形资产在绝对数和相对数上都有快速、大量的增长。使我国2001年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性。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新修订并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定义、研究与开发费用、摊销等诸多方面都与原准则有较大的突破。本文以我国的会计环境为大背景,拟从企业会计准则的操作层面,通过与最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这些突破在我国企业的适用性。

一、准则制定的会计环境

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与企业所处的大会计环境相吻合,并以健全的准则支持系统为保障,才能有效实施。会计准则实施的支持系统包括企业的文明程度、法规的健全完善、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公司治理的成熟状况、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其独立性以及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

新准则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在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在现实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的会计环境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准则时立足的主要会计环境是不一致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准则时立足的主要会计环境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环境相符合: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公平和有效运作;生产资源一般是私人所有;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制比较少。但我国现阶段的会计环境与此大不相同。

就经济环境而言,我国仍处于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企业在中国仍占主导地位,国家仍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和最大的债权人。我国目前的股份制企业基本上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许多改制后的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既不发达也不规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所以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

就环境而言,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尚处于转型期,公有制仍占主导地位,决定了政府行为对会计仍很大;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供需关系看,会计信息具有公共品性质,最优的供给与需求不能完全靠市场机制决定,“会计信息是具有经济后果的”,这也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规、会计准则等方式的介入来调节和均衡这种经济后果。

新修订并处于我国上述会计环境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操作时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使企业按照该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还需要时间和实践来检验。

二、无形资产定义、及其适用性分析

1.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性。正确地理解无形资产的概念,对于做好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原准则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仍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它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

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首次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剔除,放在企业合并中规范,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及我国日益市场化的趋势相吻合。新准则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范相一致,其可辨认性标准也与其基本相同。即资产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可分离的,即能够从主体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主体或其它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两者的本质特征也是相同的:(1)被主体控制的、并能为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2)没有实物形态;以及(3)是可辨认的。

无形资产定义特征中的前两点,我国企业一般都可以明确界定,但可辨认性标准在我国经济环境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值得进一步商榷。可辨认性是其它无形资产在上区别于商誉的特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要界定可与商誉明确区分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并对其进行确认,就必须更清楚地阐述可辨认性的概念。理事会提出,与商誉相反,许多无形资产的价值源自于合同性或者法律规定的法定性权利。所以,无形资产由合同性或者其它法定性权利产生的事实是区分该无形资产与商誉的一个特征。但我国企业从法律法规的完善、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公司治理的成熟状况以及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方面看,不能保证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价值源自于合同性或者法律规定的法定性权利,特别是自创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内容及适用性。原准则明确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国际会计准则以列举的方式阐明无形资产包括机软件、专利权、版权、电影片、客户名单、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特许权、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客户的信赖、市场份额和销售权。

新准则将不可辨认的商誉排除在外,也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但明确了适用其它相关会计准则的特殊例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新准则采用明确禁止的形式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

新准则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 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应是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还不够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又无法衡量其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可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列举出我国现经济环境下存在的无形资产。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无形资产主要有:(1)市场资产。品牌(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长期客户、销售网、分销渠道);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2)知识产权资产。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互联网上的域名、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3)组织管理资产。领导者能力、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信息技术交流、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在我国较成熟的无形资产有哪些,若以列举的方式明示,将更具操作性,减少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程度。

三、企业内部研究与开发费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1.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定义及适用性。我国原准则未明确研究和开发的含义,也未明确哪些支出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范围。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强调其“创造性”;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本或其它知识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国际会计准则在“研究”、“开发”的定义段后面详细地列举了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及不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我国新准则在研究与开发的定义段后未列举此内容。这至少在实际操作时暴露出以下两点缺陷:

(1)未严格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企业可能会利用费用资本化操纵利润。仅仅根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来划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势必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给企业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企业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随意调整费用化金额或资本化金额,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企业难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操作性较差。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导致对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划分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

所以,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较为可行。

2.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及适用性。我国原准则明确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再调整为资产。开发支出可进行资本化的条件是:(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它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主要根据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和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之间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法。研究活动只进行初步的探索和调查,以获取新知识,即便研究成功,若不进一步开发应用,也不能产生经济价值。所以,其是否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故而将其费用化,并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成果付诸于实践、以形成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工艺等,一旦开发成功,将形成新的资产或增加原有资产的价值。经可行性分析,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是比较确定的,所以,可以将其资本化,并在以后期间合理摊销。

我国开发费用的处理,克服了全部费用化的不足,相对符合配比原则、可比性原则及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既有利于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加大企业投入的力度,又将大幅度增加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利润。而经营成果的极大改善,将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权益比率,进而增强它们在市场的竞争力。但在我国会计环境下,部分资本化的模式在操作层面又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确定资本化金额大小时,存在较大的主观估计因素。由于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具体实施中比较难以掌握,所以操作过程中,资本化金额大小的确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更为重要的是,技术上的可行性往往在开发的后期才能确定,而此后开发费用支出相对较少,因此,只对技术上达到可行性之后的开发费用支出进行资本化确认,不能客观地反映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其结果账面价值与其真实价值仍有较大差别。二是资本化金额的摊销,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的选择等都带有较大的主观估计。

四、无形资产摊销及其适用性

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应摊销金额、摊销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使用寿命及适用性。一项无形资产的有用寿命可能会很长,也可能会很短,或者是不确定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企业在分析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必须综合考虑自身的多种因素,如、监管、合同、竞争、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预期使用情况、根据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的寿命周期、相关技术和工艺的情况、与该无形资产相配套的其它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等。如企业通过合同性或者其它法定性权利从外界取得无形资产时,一般会注明其有限使用寿命。但自创的无形资产,界定其使用寿命时,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再如,对于根据某些永久性的而非有限条款的法定权利取得的那些无形资产,会产生连续多年或者不确定期限的与之有关的现金流量。但如果现金流量可以预期持续一个明确的时间段,该资产的有用寿命将被限制在这段有限的期间内;如果现金流量预期会在不确定的期限延续下去,其有用寿命是不确定的。

我国删去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的限制,是一大进步,因为无形的摊销期应当反映其有用寿命,甚至反映与该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量,10年的假定与该观点不相符。如果无法预见主体预期消耗该资产所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截止期限,却在任意确定的最大期间内摊销,将不能被如实地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更新日新月异,使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所以新准则要求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以确定情况是否继续支持对其使用寿命的界定。

2.摊销期、摊销方法及适用性。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其摊销期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但是,新准则未对“可供使用”做出明确的界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可供使用”是指“当它达到能够按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所必须的位置和状态时开始”。该规定在实际执行时,需要结合企业所处的会计环境,进行职业判断,并不适用于我国。原准则只允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且只反映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对无形资产价值的信息不够重视。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包括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生产总量法、车流量法等。例如,电影、电视等著作权,在播放初期往往会取得较高的收入,而随着播放次数增多,收益逐年下降。因此,根据与这类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应该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早期受益程度高时分摊较多的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法摊销,不符合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但新准则同时又规定: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稳健及简便核算的前提下,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更体现了谨慎性、配比性的要求,比原准则更灵活务实。

3.残值及适用性。新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同时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于残值不应当视为零的两个例外,第一种情形容易理解,在实际操作时,既不会产生误解,又便于计量该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愿意支付的价。第二种情形则缺乏操作性:首先,活跃市场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市场:(1)市场中交易的项目是同质的;(2)通常可在任何时候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以及(3)价格公开。在我国会计环境下,符合条件的某类无形资产的活跃市场并不多见。即便现时存在该类活跃市场,判断若干年以后该活跃市场是否仍存在,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笔者建议,要么删除第二种例外,要么将两条都删除,仍假定残值为零。

4.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及适用性。原准则要求所有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都应摊销。新准则无形资产的处理是基于其有用寿命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每期的摊销额一般应确认为损益,其它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准则对于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规定在估计年限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此类无形资产不再采用摊销的办法,而是采用减值测试。对于有用寿命不确定的,应运用稳健原则,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管理费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不摊销的方法,可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和资产结构的变化。所以,在进行减值测试时,一定要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否则可能使其流于形式,难以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上述适用性分析表明,在新准则的规定中,有些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具有实际操作意义;有的则需要进一步改进。新准则除了对其定义、研究开发费用及摊销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还对其确认标准、确认后计量、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披露等等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缩小了许多,但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需结合我国的具体会计环境来检验。

1.王健南,王玉蓉。对现行自创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再思考。会计之友,2005(8)。

2.王明霞。企业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研究。上海会计,2004(5)。

第7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可辨认性;研究开发费用;摊销

一、准则制定的会计环境

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与企业所处的大会计环境相吻合,并以健全的准则支持系统为保障,才能有效实施。会计准则实施的支持系统包括企业的文明程度、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公司治理的成熟状况、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其独立性以及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

新准则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在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在现实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的会计环境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准则时立足的主要会计环境是不一致的。

二、无形资产定义、内容及其适用性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性

正确地理解无形资产的概念,对于做好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原准则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仍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它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及适用性

原准则明确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国际会计准则以列举的方式阐明无形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版权、电影片、客户名单、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特许权、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客户的信赖、市场份额和销售权。

三、企业内部研究与开发费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定义及适用性

我国原准则未明确研究和开发的含义,也未明确哪些支出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范围。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强调其“创造性”;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本或其它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国际会计准则在“研究”、“开发”的定义段后面详细地列举了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及不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及适用性

我国原准则明确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再调整为资产。开发支出可进行资本化的条件是:第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第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第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第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它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第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无形资产摊销及其适用性分析

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应摊销金额、摊销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一)使用寿命及适用性

一项无形资产的有用寿命可能会很长,也可能会很短,或者是不确定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摊销期、摊销方法及适用性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其摊销期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但是,新准则未对“可供使用”做出明确的界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可供使用”是指“当它达到能够按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所必须的位置和状态时开始”。该规定在实际执行时,需要结合企业所处的会计环境,进行职业判断,并不适用于我国。原准则只允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且只反映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对无形资产价值的信息不够重视。

(三)残值及适用性

新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同时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其他情况除外。

(四)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及适用性

原准则要求所有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都应摊销。新准则无形资产的处理是基于其有用寿命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每期的摊销额一般应确认为损益,其它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准则对于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规定在估计年限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此类无形资产不再采用摊销的办法,而是采用减值测试。对于有用寿命不确定的,应运用稳健原则,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管理费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不确定有用寿命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不摊销的方法,可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和资产结构的变化。所以,在进行减值测试时,一定要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否则可能使其流于形式,难以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健南,王玉蓉.对现行自创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再思考[J].会计之友,2005,(8).

第8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新准则;旧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中主要强调了它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或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新准则取消了商誉,将商誉并入到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该准则规定只有在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能产生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

旧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旧准则指出,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8)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IAS38也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IAS38认为,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预期的未来超额经济利益,它可能产生于购入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购买者在整项购买合并中准备购入的,但却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条件的资产,商誉本身是不可辨认的,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新旧准则与IAS38关于无形资产确认的要求是一致的,都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②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比较

对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应以其摊余价值减去相关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作为账面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 7号一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38认为,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一致的基础,分摊于该资产的支付对价,或创造、生产并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所有支出。IAS38特别指出,对于以报告企业的权益性工具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2“企业合并”的规定,其成本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于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加上可直接归属的、使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需支出,对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以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需区别对待:与不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同类资产交换的,以所放弃资产的帐面金额作为新资产的成本;对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无形资产首次满足确认标准后所发生支出的总额,包括所有可直接归属或依合理基础分配的,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支出(这与新准则的处理一致)。

可见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显著的,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2)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二)后续支出计量的比较

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新旧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而IAS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计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和分摊至该无形资产。

四、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IAS38将企业内部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IAS38指出,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还是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②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③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④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⑤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⑥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相应的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的入帐成本。

新准则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研发支出”这一科目,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5条资本化条件(与IAS38的6条标准基本一致)的可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首先应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按是否应予资本化,再分别结转到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中去。

五、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IAS38规定,企业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将其计入其他资产的帐面金额。关于摊销年限,IAS38指出,无形资产的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但是,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 年。IAS38又规定,如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推翻上述假定。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应按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原来一样,按期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予摊销,但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考虑到尚未使用无形资产未来产生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新准则与IAS38一样,都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此条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另外,新旧准则都将摊销费用确认为损益,而IAS38规定,摊销额通常应确认为损益,但是,有时包含在资产中的未来经济利益,在生产其他资产时被吸收。

六、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第9篇:无形资产定义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形式隶属;实际隶属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15-07

为了揭露“资本是怎样进行生产的……资本本身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区分了劳动过程一般和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马克思在该卷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利用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和实际隶属两个概念,阐明了劳动过程是如何在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展开的动态演进过程。正如罗桑所说,与仅对生产做技术分析的古典经济学或新李嘉图学派以及其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派相比,强调劳动过程是马克思的经济分析区别于其他学派的最重要的特征。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并没有对形式隶属和实际隶属进行系统的阐述。在《资本论》第一卷手稿(即1863~1864年手稿)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的这一章中,马克思全面分析了商品流通、雇佣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表现出来的不可分割的基本特性,并在剩余价值的标题下对劳动对资本从形式隶属到实际隶属的动态演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是使这个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特殊资本主义特征的整个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

随着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研究在欧美的复兴,劳动过程研究成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研究的热点。2007年,美国的阿德勒呼吁回归马克思主义,从而在欧美学术界引起新的广泛争论。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着眼于马克思的手稿文本,来系统梳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研究。

一、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实质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现实的劳动过程只是资本价值增值过程的手段,价值增值过程本身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无偿劳动的物化过程。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整个性质就是由这种无偿劳动的物化过程来特别规定的。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这一章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角度,对此又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1.从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产生了新的规定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品既表现为资本的经常的元素前提,又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直接结果。“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下,使用价值才普遍地以交换价值为中介。”资本主义大规模生产不仅使得“产品必然具有一种社会的性质和同社会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性质,但又使产品作为使用价值回满足生产者需要之间的直接关系,表现为某种完全偶然的、无关紧要的和无足轻重的东西。”这些大规模生产的商品必须通过商品的形态变化实现为交换价值,这不仅是为了“维持以资本家身份进行生产的生产者的生存所必需,而且是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更新和连续所必需。”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表现出了一些新的规定:(1)物化在商品中的是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作为资本的产物的商品包含一部分有酬劳动,一部分无酬劳动;(2)表现为劳动过程的结果的,是再现预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商品量,每一单个商品都是资本的价值和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3)旧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是决不能通过单个商品或一部分单个商品按自己的价值出售来达到的。因此,生产条件本身不管以何种形式加入劳动过程,它也只是把自己的价值逐渐转移到产品上去,而所有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更主要的是作为价值增值过程的要素发挥职能,直接生产过程总是不可分割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

2.资本主义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

直接生产过程内部的资本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重形态,但是这二重形态也发展出进一步的规定。

(1)从使用价值来看,使用价值的形式规定本身成为本质的事情。加入劳动过程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划分为两个在概念上有严格区别的要素和对立物:物的生产资料或客观的生产条件;活动着的劳动能力或主观的生产条件。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作为生产资料消费而购买的商品和活劳动,都属于资本家。“就过程的整体来看,资本的使用价值在这里表现为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生产资料在这种过程中按照这个特殊规定性,是作为合乎目的地起作用的、与生产资料的特定性质相适应的独特劳动能力的生产资料来执行职能的。”

无论是从资本家的角度看还是从工人的角度看,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内外都在可能性上表现为资本的特殊存在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础上,资本在生产资料形式上存在的使用价值和作为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资本的这些生产资料即这些物的规定,是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的。”而活的劳动能力,作为创造价值的要素表现为可大可小的变量,“在任何情况下,它作为因素进入生产过程,都只是作为流动的量,作为正在生成的量。”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产品,既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又以生活资料的形式,作为资本的存在形式和活劳动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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