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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作文精选(九篇)

学无止境作文

第1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在森林里有只小兔子自以为是整天嚷着要自己出去独立生活。兔妈妈无奈只好让它出去独立生活一阵。小兔子觉得自己跑的很快乌龟都追不上自己,自己又会跳舞又会找萝卜小草吃。什么危险都不怕。遇险篇

小兔子出来后黑敞开心,玩了整整一天。第二天它觉得饿了就出来找点食物吃,谁知道它早就被狡猾的狐狸的盯上,狐狸一直跟着它而它自己却浑然不知,这时狐狸跑到它面前,双眼流露出贪婪的神情!小兔子害怕极了,转身就跑。狐狸紧追不放,但小兔子哪跑得过狐狸。很快被狐狸追上了正当准备吃它时,猎狗跑来啦,狐狸被吓跑啦。猎狗问小兔子“你怎么一个人啊,你的妈妈呢?”小兔子回答说“我学会拉很多东西我要独立生活。”猎狗说“太危险啦!你赶快回家吧。”

小兔子饿极了。看到前面有一片蘑菇便跑过去吃,但刚要吃却被小鸟阻止了,小鸟说“这是毒蘑菇,吃啦会死的,你怎么连这个都不懂呀!”小兔子开始后悔了。

但它还是不服气又往前走,听到了流水声,正好自己渴啦。就跑去喝水见河水都是黑的。感到很奇怪但一想可能富含营养喝了会变强的便要喝。老黄牛急忙阻止他说“这是人类排放的污水,喝了会生病的,甚至可呢过会死的,我孙子就是这样死的,现在的年轻人就是这样没知识。”

第2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掌握本领是无止境的,决不能轻易言满。

首先,我们认识的周围事物是十分有限的,我们所能接触到的知识自然更是极其有限的,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学习浩无烟海的知识。所以,学“满”是不可能的。

退一步说,那些在某一领域上称得起伟人的人,在那个领域是不是可以说“学到头了”呢?当然不是。在亚里士多德被尊为科学上的权威的年代,他的知识曾被认为到了极至,然而,后人的发现使他的许多观点一个个被打破………无数事例证明:知识永无止境。

即使再退一步,如果掌握了当时某个方面的“绝对真理”,他的这项知识“满”了吗?当然没有,因为世界上变化的,在某一时刻的“真理”,在其他时候,也许就不再是真理了。

总之,在知识的海洋里没有最终的彼岸,我们应该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后,继续向着更大的目标前进,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成绩。

第3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t~t.a-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人权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欠税人”)出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该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

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显然,上述 法律 法规对于阻止欠税人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欠税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e19961215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阻止出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但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考虑得不够周详。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不违宪

众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1954年《宪法》即确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1982年《宪法》虽然将其删除,但从基本权利的性质看,宪法本身只有确认的效力,并无创造或废止的能力。作为应然性的权利,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g13遗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有关阻止出境的合宪性问题并未引起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 台湾 地区的学者对此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就在于为了保全税收而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加以限制,以对基本人权的限制达到征税之便利是否合理。尽管其大法官解释称“行政院……之《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上述办法为确保税收,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尚无抵触”。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一解释仅以法律保留原则及授权明确性原则为出发点,论证限制出境之合宪性,而并未论证《税捐稽征法》的合宪性,因此仍有探讨之空间。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权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权利与 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所言,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许的。显然,《税收征管法》设置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据即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意图本身亦无可指责,因此,这一措施并不存在违宪之嫌,在税收实践当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税收必须通过纳税人缴纳税款来实现,相应地,《税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行政执法权来确保税收目的的实现,如该法第38条所规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直接针对纳税人财产权的税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针对的实质上是欠税人的人身权而非财产权,除非欠税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缴纳所欠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换取出境自由,否则,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纳税人现有的财力状况或支付能力,最终可能无助于税收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欠税人并无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无任何意义,税务机关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势必落空。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税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怀疑。【2]

实际上,尽管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确定之后,其存在虽不受国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却不可能随心所欲。从独立角度来讲,外国税务机关不能到

(-)对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为避免或减少税务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时的随意性,对于确无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应由 法律 直接作出除外性规定,而不能任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例如,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负责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况且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财产联系,实无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属于税务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由,也必须严格遵循“权力用尽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欠税人的人身权利的影响。而《通知》也强调了这一点,该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与此同时,在个案中还应考虑欠税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欠税人无力缴纳所欠税款,也无法提供相应担保,但确有奔丧、探病等紧急事务需要出境,税务机关就应当考虑一定限度内的融通余地,否则,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显违背人伦。

第4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西子姐姐:■ 是吗?你在某一方面一定也能当我的老师。

■蓝蜗牛:子曾经曰过:“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

■采菊东篱:去!你以为你是吕秀才呀?

■蓝蜗牛:别这样,我这不是顺着你的话往下说嘛。你们还别说,我还真以子曾经曰过说服过爸爸。

■西子姐姐:说来听听。

■蓝蜗牛:我们学校不是有小足球队吗?爸爸坚决不让我参加。我对爸爸说子曾经曰过“学无止境”。我们的校标取名“足球小子”,体现了“团结、拼搏、文明、创新”的理念。我参加足球队一定能学到很多东西。爸爸就同意了。

■西子姐姐:等等。子好像没有曰过“学无止境”吧!(“学无止境”出自:清・刘开《问说》:“理无专在,而学无止境也,然则问可少耶?”但孔子的有些话体现了“学无止境”的思想。)

■荡漾的愉快:西子姐姐,子就是曰过“学无止境”的。我们课本里《孔子拜师》一文中这样写:“多谢老师等候。学习是没有止境的。您的学问渊博,跟您学习,一定会大有长进的。”

■西子姐姐: ■

■荡漾的愉快:如果我父母像蓝蜗牛的爸爸那该多好。这个学期,父母给我报了好多班,使我无法及时完成作业,心情也变得极差。我理解他们望女成凤的急切,子如果曰过:家长为孩子着想,也应该考虑孩子的感受。那该多好啊!

■回忆:我也有同感。英语又考砸了,好郁闷啊。我用一句话来逃避责任,子似乎曰过:It is not important for us to learn English well,because we are Chinese 。不管怎样,我是中国人,英语考砸了总没事吧。结果被爸爸狠整。

■西子姐姐:你爸爸咋整你的?

■回忆:惨的就不说了。他也引用了孔子的“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教育我。说平时叫你好好看书,哼,现在好了吧?

■雨后的彩虹:我也来凑凑热闹。今年春节,在杭州工作的姑姑一家到我家来过年。爸爸妈妈早早地收拾好房间。当姑姑一家到来时,我赠予姑姑一个热情的拥抱,情调十足的爸爸则说:子专门曰过,“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大家都开心地笑了。

■紫色的童年:邻居家的小孩常借东西不还。一次我因口误答应借他一本书。结果他每天盯着我让我借给他,弄得我借也不是,不借也不是。爸爸安慰我:子虽然曰过“言必信,行必果”,但还曰过,对于恶人与小人也,以上一条不需要做到。

■采菊东篱:大家肯定知道子没有曰过:学会感谢绊倒你的人,因为他强化了你的双腿;学会感恩刁难你的人,因为他强化了你的意志。但的确是一个“子”曰过的,哪个“子”呢,猜猜看。

■荡漾的愉快:老子、孟子、韩非子?

■雨后的彩虹:荀子、墨子、鬼谷子?

■采菊东篱:远在天边,近在眼前!

■回忆:哦,想起来了,是西子姐姐。

■采菊东篱: ■

■水珠天使: 有一次,我的同桌偷看我的作业。我就说,子曾经曰过:做人不能到这种地步。从此以后,他就自己专心做作业了。

■西子姐姐:子曰的力量真大呀!你把影视剧的台词运用得炉火纯青了。

第5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关键词:鳌鱼文化;思维能力;小学数学课堂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其中有不少优秀民族文化激励人们奋发图强。目前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越来越推崇教学朝多样性方向发展,鳌鱼文化的勇立鳌头、学无止境的精神对小学数学教育教学具有推动作用。本文对如何把鳌鱼文化引入小学数学教堂进行研究分析。

一、鳌鱼文化的由来

鳌鱼文化所要表达的精神是独占鳌头、学无止境,另外就是感恩。相传很早之前,有一个书生赴京赶考,经过女儿国,因温文尔雅、气质出众被女儿国一堆女儿所纠缠,还将书生的脸抓破,书生惊慌失措,跑到海边,请求鳌鱼相助,纵身跃入海中,鳌鱼救起书生,渡他过海。他高中之后,依旧不忘鳌鱼的帮助,回至海边以感谢鳌鱼。后来又出现了一项民间运动――鳌鱼舞,鳌鱼舞目前已成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鳌鱼舞所承载的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的信念,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中国梦的实现,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再从中衍生出一种精神文化,而其中所蕴含的勇立鳌头、学无止境与感恩的精神非常符合教育教学的主要目的。

二、鳌鱼文化潜移默化融入小学数学课堂中

近几年来,教育改革的发展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教育改革中主张将教育多样化发展。将鳌鱼文化融入小学课堂中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氛围,激励学生努力读书、奋发图强。新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学生,使学生能够将自己的思想融入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寻找机会将鳌鱼文化的由来讲给学生听,让他们理解其中所包含的精神,然后营造气氛,引导学生将数学与鳌鱼文化联系起来,让学生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鳌鱼文化融入数学课堂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够提高学生对于我国文化的自豪感和责任感。鳌鱼文化能够培养数学文化素养、数学学习心理品质素养、开发智能,同时产生对祖国民族文化的尊重和热爱之情。

三、鳌鱼文化的引入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就目前小学阶段的学生,由于其思维水平有限。在进行知识的加工方面仍不能独立完成,必须有教师的指引。学习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能力,如果不通过教师和父母的正确引导,就会使孩子在这方面的能力下降。小学阶段学生对于事物的认识只是表面的。他们目前的思维模式还处于初级运算阶段,对于抽象的事物还不能够理解。老师在进行知识传授时要根据学生所学知识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教学,这也是目前小学课程教育的标准,同时学生要逐渐认识到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这样才能防止学生出现懒惰心理。学生应当保持好思维状态,这恰恰与鳌鱼文化精神中的努力学习、奋发图强、学无止境相符合。鳌鱼文化的精神有利于使学生在思维形式上得到创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创设竞争情境,激发学习兴趣

在对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按照小学数学科目的内容特色和小学生的本身特点对课程进行安排。小学数学老师可以在教学时将课堂营造出一种竞争的氛围,就好像鳌鱼文化中的独占鳌头、奋发图强的晋升。通过这种方法来提高他们的竞争热情,利用他们的好胜心理来学习知识。如,算数比赛、知R抢答等与教学方面有关的活动。将其课程内容融入游戏活动中,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让他们从中体会学习的乐趣,从小就培养学生的学习竞争能力,为学生学习数学知识带来更大的学习空间和学习动力。另外,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应当对学生多多鼓励,通过游戏竞争为学生带来一个能够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同时还能解决传统小学数学课堂枯燥无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这就好比鳌鱼文化中书生独占鳌头的精神,学习上的竞争能够促进学生的学习热情。结合学生的实际知识合理地设计其课程内容,通过活动竞争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综上所述,将鳌鱼文化引入到小学数学课堂中,鳌鱼文化中独占鳌头、学无止境的精神有助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学生对知识的探索能力。使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图强、积极向上,使学生具有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的信念。提高学生对于我国文化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将鳌鱼文化引入小学数学课堂中能对小学教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学生今后的发展与成长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第6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守一,守意,太平经,安般守意,清静无为

 

一、“守一”与“守意”的含义

“守一”中“守”即“抱”,是守住,带有顺其自然的意思。“守”在《庄子》和《太平经》上写作“抱”,“守一”也就是“抱一”的意思。这一解释可以从诸多文献中找到参照。由于“一”常常指身中神灵,所以守一也就是守住自身的神灵,不让他们受到外物的干扰。简单的说,“守”是道教中基本的修养功夫,就是在静坐的时候要努力做到神奇混然的境界。《太平经圣君秘旨》云:“夫守(抱)一者,可以度世,可以却灾,可以事君,可以不死,可以理国,可以事神明,可以不穷困,可以理病,可以长生,可以救视。子知一,万事毕矣。”《皇人守一经》中也说到过“一者,身之帝君也。守帝则帝在,则三万六千神皆莫敢不在也,思之可以却百鬼。”而在白玉蟾的《玄珠歌》中说:“天地以气而升降,人身以气而呼吸。能知守一之道,静则金丹,动则霹雳。”从这些文献中我们可以出“守一”中的“守”即是“抱”的意思,是守住抱住的意思。

而“守意”中的“守”是“无”的意思,与道家的“守一”思想有很大的区别。守意是佛教的思想,强调清静无为,主要强调万物循环不已又各复归其根,因而守住清静才能体察佛教的思想。根据《安般守意经》记载,安般守意具有十种智慧:“数息” 重于摄心,为入定之要法;“随息”易于引发禅定;“止”能止外尘缘,使诸禅自发;“观”破种种妄见,生无漏之方便智;“还”能起观照般若,灭能观、所观之执;“净”令心无住着,泯然清净,断惑证真。此六者在天台宗称为“六妙门”。其中的“止”便是“无”的意思,即为“守”。佛特别强调“止”和“观”的作用。“彼止名为意止,在处能止、已止、正止,摄止不失止,不志心寂然一一向念是名为止。何等为观,观名为了阴,为了持,为了入。”这是说“止”的作用在于止息一切邪念妄想,使心归于专注一境,而观的作用在于能照见“阴”、“持”、“入”,因而特别强调“止观双俱行”。这也就是意味着佛教特别重视“守”作用,“守”即为“无”。同为“守”,但含义却不同,反应了道教和佛教的思想的差异,所以将两者的含义区别开来太平经,对于理解道教和佛教以及两种宗教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守一”的“一”的含义,要从老子的思想开始说起。汉初,在老子的生成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启发下,董仲舒认为“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这里的“一”和老子的“一”都是绝对无偶的。事实上,“守一”的“一”在不同的道教文献中有不同的内涵。根据其内涵,“一”往往有通过相关的语汇来修饰,所以有真一、玄一、三一等表述。葛洪将“一”看作道教炼养的机密所在,他所说的“一”不仅具有人格化特点,而且居存于上中下三丹田之中,这实际上是将“守一”发展为一种与道教三田炼养相合的存思术。《庄子?在宥》说道:“至道之精,窈窈冥冥;至道之极,昏昏默默。无视无听,抱神以静,形将自正。……我守其一,以处其和,故我修身千二百余岁矣,吾形未尝衰。”这里《庄子》的“一”是指“至道之精”、“至道之极”,所以陈鼓应先生将“守一”的“一”翻译为“至道的纯一”,因此《庄子》的“守一”实际上就是指守“道”。由于“一”具有超越人的感官,不能为人的感官所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将它等同于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我们顶多只能说它具有物质的某些属性或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物质。虽然“一”没有物质的具体形态,并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但由于它无意志、无目的性,我们也不能把它看成是类似于上帝或绝对观念的精神实体。“一”还可以解释为“神”,《太平经》中说:“一者,心也,意也,志也。念此一身中之神也。”抱一(也就是守一)就是守神、抱神的意思。所以,从庄子的言论中我们不难发现,庄子的“一”正是道家通向绝对之道和整体视野的切入点。

与道家“守一”相对应的“守意”中“意”又是另一种不同的含义,“意”是在学理上讲意念,思想的意思。《安般守意经》中记载:“安为清,般为静,守为无,意为无,是清净无为也。”守意是佛教的思想,强调清静无为。“守意”既是无为,所以“意”是“为”的意思,是一种思想和意识。意,它并不在身体以外,不在身体以内,也不在中间,意在我们的脑海中。而真正的守意就是大乘佛法的观心。每个思想来了,心中想起思想或者感觉的或者知觉的,这个就是心意识在动,是一种第六意识清清明白的意。所以安般守意主要讲的就是意,守意就守这个境界,定也定在这个境界论文下载。这样,守着了这个清净,一切杂念都没有了,这就是止,就是定。佛学中讲究意定,意定就是要将脑中的乱七八糟的思想清除掉,可也站着也可以坐着,有时可以入定三天都不动,杂念来了就扫,留下的只有清净,这就是佛家所谓的“意”。这与道家的“一”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表达出两种教派不同的思想境界的追求。

二、“守一”与“守意”的区别

(一)两者的宗教修行理论不同

道教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而佛教是东汉时由印度传来的异国之教。佛教为了能够在中国站稳脚跟,就不能不接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使之中国化。

从现存文献看,最早使用“守一”概念的是《太平经》。《太平经》中的“守一”修炼术可以说是在《庄子?在宥》篇的启发下建立起来的。《太平经》充分阐述了“守一”的功能妙用,认为“守一”可以度世,可以消灾,可以不死,可以事神明,可以治病,甚至可以长生。道家使用的“守一”是一种光色引导法,《庄子》一书中丰富的养生思想构成后世道教许多炼养术的源头。《庄子》的养生思想对道教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守一”、“养神”的养形之道上,也就是说“守一”也是养生的重要内容。它的的守一思想影响了道教内炼方术的形成,可以说,道教的许多内炼思想在《庄子》那里已经基本成型,《庄子》守一思想也因此构成道教炼养理论的重要源头。所以,归结起来,“守一”就是指在身心安静的情况下,把意念集中到身体的某一部位。其源于老子的“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之句,即说守一于道。“守一”思想构成了道教思想的重要渊源。后世道教的许多理论柜架都可以从《庄子》的“守一”中找到源头,这反映出道教思想的深邃与文化的博大精深。道教对道家经典的不断诠释使道家“守一”思想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和多种诠释的可能,其中《庄子》的“守一”思想以其对道教影响的广泛性而成为道教文化的重要因素。

佛教刚传入中国时,当时有不少人将佛教视为神仙方术中的一种,或称为浮屠道,并将其与黄老道视为等同。袁宏在《后汉书》中说:“浮屠者,佛也。西域天竺有佛道焉。佛者,汉言觉,将悟群生也,其教以修善慈心为主,不杀生,专务清净者。”可见,当时,佛教主张的是“清静,无为”,佛与仙一样,都拥有“变化无方太平经,无所不入”的神仙方术。安世高译的《安般守意经》,就将“安般守意”解释为“安为清,般为静,守为无,意为无,是清净无为也。”“守意”即是要收敛心意,集中精力,去除私心杂念,这在佛学中称之为还。并且要将一切污秽欲望从思想中根除,让心中没有任何思想欲望,佛学中又称之为净。所以修行安般禅法的人,都需要清静无为,内心明亮如镜,内心一旦明净,对所见到的事物就会做到没有洞照不到的境界。这就是佛学中的守意的内涵。

(二)“守一”与“守意”产生的文化影响不同

道教在《太平经》中融汇了先秦及西汉以来的“守一”学说,将人的肉体以外的精神部分分为精、气、神三部分。三者代表了天地人。而守一则是将人体中精、气、神三者凝合为一的修炼功夫。所以守一必须静心行善,才能解承负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使人生活得有意义,如果不能专心守一,而使精、气、神三部分分散的话,就不是守一了,可能会变成二、守三,则会导致心神不宁。“守一”更体现了古人的虚无心境,虚无就是“一”的一种境界。庄子在《人间世》提到了“心斋”法,“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耳止于听,心止于符。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在《刻意》篇中也谈到:“纯素之道,唯神是守。守而勿失,与神为一。一之精通;合于天伦。”这是庄子的一种思想。在文学方面,著名诗人王国维的《点绛唇》正是这种境界的最好反映。由此可见,道家的“守一”思想对我国古代文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佛教,世界三大宗教之一,西汉末年经丝绸之路传入我国。后来许多佛教典籍陆续被翻译成汉语,而在其所译的众多典籍中,又以《安般守意经》最具代表性。“安般守意”的意思: “安为清,般为静,守为无,意为无,是清净无为也。” “守意”,“意从因缘生,当缘因缘;莫着,是守意也。守意有三辈,一者守令不得生;二者以生当疾灭;三者事已行,当徙后悔。计亿万劫不复作也。”即是要清静无为,要心一静性。佛教主张“守意”思想,就是要泯除意念的生生灭灭,达到寂静;根除杂念以修习恬静,充分发挥人的智慧,以逐步进入微妙境界。这就是“守意”的真谛!

[参考文献]

[1]王明.太平经合校[M]. 中华书局,1960.

[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03册[M]. 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

[3]董仲舒.春秋繁露[M].〔清〕凌曙注. 中华书局,1975.

[4][9]安世高.佛说大安般守意经[EB/OL]. CBETA电子佛典(大正版) ,cbeta.org。

[5]孙功进,肖龙航.《庄子》思想对道教的影响[J]. 淮阴工学院学报,2005,6.

[6]谢敷.安般守意经序[M]. 佛光出版社,2001.

[7]萧登福.先秦两汉冥界及神仙思想探原[M]. 文津出版社,2001.

[8]张振国,吴忠正.道教常识问答[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0]萧登福.周秦两汉早期道教[M]. 台湾文津出版社,1998.

[11]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 中华书局,2001.

第7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摘要: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t~t.a-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人权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欠税人”)出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该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

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显然,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阻止欠税人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欠税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e19961215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阻止出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但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考虑得不够周详。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不违宪

众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1954年《宪法》即确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1982年《宪法》虽然将其删除,但从基本权利的性质看,宪法本身只有确认的效力,并无创造或废止的能力。作为应然性的权利,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g13遗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有关阻止出境的合宪性问题并未引起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就在于为了保全税收而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加以限制,以对基本人权的限制达到征税之便利是否合理。尽管其大法官解释称“行政院……之《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上述办法为确保税收,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尚无抵触”。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一解释仅以法律保留原则及授权明确性原则为出发点,论证限制出境之合宪性,而并未论证《税捐稽征法》的合宪性,因此仍有探讨之空间。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权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言,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许的。显然,《税收征管法》设置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据即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意图本身亦无可指责,因此,这一措施并不存在违宪之嫌,在税收实践当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税收必须通过纳税人缴纳税款来实现,相应地,《税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行政执法权来确保税收目的的实现,如该法第38条所规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直接针对纳税人财产权的税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针对的实质上是欠税人的人身权而非财产权,除非欠税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缴纳所欠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换取出境自由,否则,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纳税人现有的财力状况或支付能力,最终可能无助于税收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欠税人并无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无任何意义,税务机关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势必落空。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税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怀疑。【2]

实际上,尽管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确定之后,其存在虽不受国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却不可能随心所欲。从独立角度来讲,外国税务机关不能到

笔者认为,本着慎重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考虑,对欠税数额可采取双重限定标准,即一方面,欠税数额必须达到一个法定的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应当同时要求欠税数额必须达到欠税人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对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为避免或减少税务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时的随意性,对于确无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应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规定,而不能任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例如,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负责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况且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财产联系,实无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属于税务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由,也必须严格遵循“权力用尽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欠税人的人身权利的影响。而《通知》也强调了这一点,该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与此同时,在个案中还应考虑欠税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欠税人无力缴纳所欠税款,也无法提供相应担保,但确有奔丧、探病等紧急事务需要出境,税务机关就应当考虑一定限度内的融通余地,否则,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显违背人伦。

第8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办公室禁烟倡议书范文

烟草危害是当今社会最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危险因素,吸烟有害健康,已被世人所公认,既损害自身健康,也影响他人健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带头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引导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培养和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省卫生计生委、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爱卫会在此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辖办公会议场所工作人员发出倡议:

一、充分认识烟草危害和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做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拒绝二手烟,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

三、在办公、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不送烟,绝不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

四、积极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无烟工作场所创建活动,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或摆放禁烟标牌,不摆放烟灰缸等烟具,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氛围。

五、积极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主动学习和传播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高防控烟草危害意识和能力,帮助和鼓励吸烟者戒烟。

六、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烟草之害,害人害己。禁烟控烟,呵护健康,已成为以人为本、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带头远离烟草,共创洁净、文明、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共创美好的健康生活。

XXX区XXX办公室

20XX年X月XX日

办公室禁烟倡议书模板

县接待办全体干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安全意识和对吸烟造成危害的认识,培养健康高尚的生活情操,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公共环境,特此向全体干部发出创建无烟办环境的倡议:

1、开展 无烟办公区、无烟办公室等创建活动。在公共场所张贴禁止吸烟标志,营造无烟办公环境。

2、全体干部要自觉控烟、禁烟,互相督促、相互提醒,做到不在办公区域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树立无烟办公理念,倡导健康行为方式。

3、组织无烟办公室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卫生知识。

4、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公务活动中带头不吸烟、不敬烟、不接受敬烟,带头禁烟,鼓励并帮助吸烟者戒烟,并有针对性地指导股室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禁烟宣传教育。

5、主动劝阻前来办事人员不在办公场所吸烟,积极向身 边亲友宣传吸烟的危害,远离烟草,珍惜生命。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请大家积极响应我们的倡议。,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拒绝烟草,远离危害,自觉地投身到创建无烟办公环境活动中去吧!

XX县接待办

20XX年X月XX日

办公室禁烟倡议书范文

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为了优化办公环境,保证大家的身心健康,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希望所有工作人员从即日起,自觉执行,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请大家相互监督、严格遵守,一经发现,月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直至辞退。

第9篇:学无止境作文范文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生物的毒作用制造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毒物质多转化为气态,所以又被称为毒气武器。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即着手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在三十年代初即成为世界上有数的拥有化学武器的强国之一。为了实现吞并邻国称霸世界的野心,日本军国主义者采纳了日本军医大尉石井四郎“缺乏资源的日本,要想取胜只能依靠细菌战”的献计,从而确定了进行细菌战的战略,想以最省事的代价,赢得侵略战争的胜利。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命令,侵华日军开始在中国战场上对中国军民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为补充其细菌战折大量需求,侵华日军先后在东北的哈尔滨和长春、华北的北京、华东的南京、华南的广州以及南洋的新加坡、马来西亚设立大型的细菌战基地和工厂,又在我国63个大中城市设立分部和工厂。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我国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我国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

据统计,有据可查的就有27万无辜人民死于细菌战,军方的死亡人数还没有统计进去。由于疫病蔓延造成各地流行的,以及形成新的疫源地后造成多年疫病的流行,其死亡人数更是不计其数。

七三一部队是侵华日军设在中国规模最大的细菌战部队,也世界战争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支细菌部队,资料证实,这支部队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疯狂研制鼠疫、伤寒、赤痢、霍乱、炭疽、结核等各种病菌、并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1].日军的化学战一方面是违背国际公约的历史问题,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危害的现实问题(遗留武器造成损害的民间索赔),而两方面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对日军的化学战进行分析,并阐述日本应就此承担的国家责任。

二、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理论分析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作战原则和规则的规定: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准则[2].其主要内容有战争的开始和结束的规则、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中立法和惩治战犯等。其中,规范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被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道主义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其目的是在不违背军事需求和公共秩序的条件下确保对人的尊重并减轻由战争所带来的痛苦。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确立了如下原则:

1、区分原则(principleofdistinction):

(1)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保护平民,在交战中不得将其作为攻击对象。

(2)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以是否参与武力争斗来区分,不得将非战斗员作为攻击对象。

(3)区分战斗员中有战斗能力和丧失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不得将后者作为攻击对象。

(4)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得攻击民用目标和民用物体。

2、限制原则(principleofrestriction):要求交战国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遵守战争法的限制,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

3、相称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要求交战者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

4、军事必要(militarynecessity)和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不得以“军事必要”来诋毁或破坏战争法规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不可以以条约无规定为由违反战争法规的义务。

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下列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就是不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加区别地使用武力。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指禁止使用旨在可能改变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手段或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有权享有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二)日本侵华战争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分析: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

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

B在一般性的战争中或者是在较小规模的战斗中,日军根据情况机动地使用化学武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有偶然留下记录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已没有具体的记载。当时双方的战争参加者虽然在战后的回忆录中有所涉及,但是难以找到具体的数据。

C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迫害手段

日军对当时抗日力量所控制的地区进行扫荡时,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敌后根据地和日军与抗日力量相持的地区。日本方面的文件中对此有所记载,但更多是反映在中国方面的资料里。当时,“毒瓦斯”这一名词也在民间流传,就是由于这一原因。

第一、违反“区分原则”和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应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

2、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

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有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民用物体是指非军事目标的物体。对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礼拜场所、学校、房屋或其他住处,是否用于军事行动有怀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禁止对平民居民所不可缺少的物体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效,保护文物和礼拜场所,保护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和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第27条规定:“在包围和轰炸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为军事用途为条件。”日军在侵华战争过程中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造成了大量平民的人身伤亡,生化武器不仅针对我国人民、民兵、志愿军,而且对普通居民也不放过。不仅针对军事目标,也对居民村落释放大量毒气,对该原则和规则的违反不言自明。

第二、违反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和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的规则:

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同年《海牙第二宣言》宣布禁止使用窒息性瓦斯或毒气弹之投射物。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也做了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规定。1925年《禁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不仅重申了上述条约的规定,而且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正如前文所述,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我国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我国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显然违反了该规则的规定。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是战争法规的一项新规则。它是根据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根据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是指在作战中运用上述技术,以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从而妨害居民的健康和生存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生化武器的投放,在整个中国领土范围内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毒剂使得土壤受到污染,染毒土壤中含有毒剂及其降解物质,会严重影响土壤的生态平衡,进而影响动植物生长。大气和水源的污染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今年8月4日在我国齐齐哈尔市发生的“芥子气”事件便是日军使用生化武器的后果。尽管日军发动侵华战争时77年公约尚未订立,但根据马尔顿斯条款(MartensClause)(见下文),日军仍应承担责任。

第三、违反“相称原则”:

该原则要求交战国不得进行过分的或不成比例的攻击,不得使用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即使使用常规武器也足以实现其侵略的目的,而大规模的使用生化武器明显与其军事目标不成比例。

第四、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强行法,无条约规定不能免除日军义务:

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要求交战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交战国不得违反其中的人道主义规则。另一方面,也不得以条约未规定违背人道主义义务。1899年和1907年两个《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序言中指出,“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度一致协议的章程,但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没有预见到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的规定就可以听任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章程中没有包括的情况,平民和战斗员仍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之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和规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强行法为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以维护最重要的、全人类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德为主要目的,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均具有拘束力,对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法律都有否决效力。因此,在二战中日本单方面退出大量禁止生化武器公约,并不能免除其承担国际义务。

第五、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关于保护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制度:

规定战俘待遇的公约在当时主要有: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人道主义待遇,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加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提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

根据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规定:交战国对继续居留在境内的居民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他们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禁止对此等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禁止实行个体惩罚和扣为人质……。

二战期间,日军组建的“731”毒气部队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是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然违反。

三、日军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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