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精选(九篇)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

第1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一)低保边缘户申报工作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评议,村级公示后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入户抽查核实。目前全镇申报农村低保边缘户363户,812人;城镇低保边缘户1户,1人。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审批程序

1、新申请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必须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

2、申请户本人必须通过所在村委会向镇民政办递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申请。

3、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户的申请,与村委会一起入户调查,然后将入户情况经所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评议,确定个人申请情况与入户情况是否有虚假。

4、经村民代表会评议无异议后,将入户调查结果汇总,报请镇长办公会评议。

5、将镇长办公会评议结果在镇公开栏内公开七日无异议后,通过网上审批。

6、市民政局接到乡镇网上审批信息后,适时组织入户调查。

7、市民政局将入户情况汇总,报局党组会评议后,确定批否,镇民政办将结果在镇公开栏内公开。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补贴情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补贴计算方法: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补贴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基本上一户一样。

2、计算方法: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2900元/年)减去该户年人均收入。

3、发放情况:将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折算为月享受额,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四)全镇最低生活保障户情况

目前全镇最低生活保障户290户,其中城镇7户,9人;农村283户,504人。2013年新申报农村低保户52户,城镇低保户1户,镇民政办正在组卷申报。

二、农村五保户审批及补贴情况

(一)审批程序

1、新申请的农村五保户必须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

2、申请户本人必须通过所在村委会向镇民政办递交农村五保户申请。

3、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评议后,在村公开栏内公开7日,无异议后上报镇民政办。

4、镇民政办接到申报户所在村委会上报情况后,入户对农村五保对象进行调查。

5、民政办将农村五保对象调查结果,报请镇长办公会评议,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在镇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6、公开无异议后,镇民政办组卷报市民政局救助救灾科,待批。

7、市民政局救助救灾科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将入户调查结果报局党组会议,确定批否。批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将结果在镇公开栏内公开。

(二)农村五保户补贴情况

农村五保户分为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和农村分散五保户两种。

1、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供养在全市六所敬老院内,吃、穿、住、医、葬等供养费用,由市局统一分配,财政负担各项费用。

2、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五保经费3905元/年,分四个季度发放3000元/年,其结余部分按政策留作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重大疾病或特困补助,视情况报请镇长办公会批准适时发放。

(三)全镇农村五保户情况

目前全镇集中供养五保户46户,46人;分散供养五保户64户,64人。

三、救灾救济工作

1、发放2012年洪涝灾害救灾款80000元;涉及30个村,146户;

2、发放2013年春荒灾害救灾款20000元;涉及30个村,146户;16个村35户。

四、慈善救助工作

1、发放2012年慈善救助金15000元

2、安排布置市慈善总会与医院举办的农村低保户脊柱病免费检查和部分免费治疗工作。

3、安排布置慈善助学工作。

五、优抚工作

目前全镇优抚对象148户,148人。

(一)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

1、发放2012年下半年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补助款12000元,涉及16人。

2、为重点优抚对象申报2013年上半年解三难,涉及14个村,15人。

(二)散葬烈士墓维护工作

散葬烈士墓所涉及5个村,12户,每户4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情况

1、老复员军人16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540元/月(含门诊药费45元);

2、在乡残疾军人13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享受补贴按一至六级分档次发放;

3、因公(或战)牺牲战士遗属4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480元/月(含门诊药费48元);

4、改嫁烈属3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40元/月;

5、参战人员7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275元/月(含门诊药费25元);

6、带兵退伍军人103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297元/月(含门诊药费27元);

7、烈士子女17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按季度发放,享受补贴130元/月;

8、60周退伍军人114人,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享受补贴按在部队兵龄(每一年兵龄,月享受补贴10元)分档次发放;

六、城乡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工作

2013年申报城乡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工作,涉及12个村,目前正在筹建。

七、危房改造工作

(一)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工作

1、发放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7500元,所涉8个村,9户;

2、发放2012年“7.21”受灾农户危房补助资金103000元,所涉7个村,20户。

(二)2013年危房改造工作

通过个人申请,2013年全镇申报危房改造户涉及9个村11户,经镇民政办与市住建局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涉及4个村6户,已组卷上报,目前正在建设中。

八、地名工作

1、继续完善“二普”地名普查工作。

2、继续完善行政大典的编篡补充工作。

九、老龄工作

(一)老年人生活补贴申报工作

1、摸排上报80-84周岁老年人307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2、摸排上报85-89周岁老年人114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3、摸排上报90-99周岁老年人31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4、摸排上报100周岁以上老年人1人,正在为其申报老年补贴;

第2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一、××年民政工作回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月份,共审批了户申请户,清退了户,变更了户。

⒉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元;清退了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元。截止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户人。常补对象户人,非常补对象户人,累计发放保障金万元。

⒊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⒋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⒌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元、元、元、元四个档次,全区户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⒈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万元,圆满地完成了××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⒊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⒈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年月份共为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元人年;

⒉下拨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⒊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⒋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⒌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⒉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⒊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年民政工作思路

××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四)进一步搞好社区建设,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万科居委会建设管理为契机,集中力量,打造全市精品示范社区。强化居委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居委会为居民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职能作用。

第3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居民委员会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由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各地的资金由省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市州财政,与市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市州下达给县(市、区)、财政的资金,与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五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变动,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八条、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 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有、吸毒、行为未改正的;(六)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第十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六)、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一条、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给予批准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公示栏,对民主评议结果、初审结果、审批结果分别进行公布。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负责作出结论的单位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在张榜公布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的账户。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账、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账和保障对象台账,并于月底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也可以由管理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金融机构。集体供养对象的保障待遇由供养单位统一领取。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应当定期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者停发手续。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户口迁移的,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跨市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教育、工商、税务、 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给予救助,减免有关费用,并对保障对象进行就业扶持。

第二十条、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劳动服务。安排公益性劳动服务时,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自救等情况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受理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的,按照《条例》第十三条处理。

城市居民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居住在乡(镇)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信息数据的纸质采集工作,为下一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推广使用打好基础,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有关法规政策采集登记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集中采集、逐户登记、逐人登记的原则。

(四)信息采集与清理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息采集范围对象和内容

全县2011年已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采集地点

(一)城关镇的低保对象到各社区、各主管部门低保办公室进行数据采集,无主管部门的破产改制企业低保对象到原单位所在社区低保办公室进行数据采集;其他乡镇的城镇低保对象到所在乡镇民政办进行数据采集。

(二)农村低保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数据采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到所在敬老院进行数据采集。

(三)各农林场所的低保、五保对象到所在农林场所低保办公室进行数据采集。

(四)重病和重残低保、五保对象,由工作人员上门采集。

五、信息采集过程中的重点核查对象

(一)城镇低保对象家庭重点核查对象:

1、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明显有抚养、赡养能力又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2、因、参与地下“”、吸毒和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3、已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有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参军、死亡等);

4、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参加工作人员,或子女已成年(18周岁)有劳动力,可以正常就业(因病或因残不能参加劳动除外)的;

5、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自费学校就读的;

6、举家搬迁户或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

7、家中有汽车(含经营性机动车辆)、空调、电脑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8、有住房现又自建了私房,或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或有1套住房又自购了一个商业门面,或近3年内现有住房装修标准达10000元以上;

9、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10、在就业年龄内(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因病或因残不能参加劳动的除外);

11、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12、2年内未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年检、年审手续的;

13、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人拿财政工资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的;

1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人拿退休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金,其人平收入超过城镇低保标准线的;

16、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自购了门面经营,或租用两个门面经营。

1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一人独资或与他人合伙经营股份公司或工矿企业的。

(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重点核查对象:

1、家庭除自住房屋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属必需生产设施的物品外,还拥有空调、消毒柜、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电动犁田机等高档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2、因有赡(抚)养能力的法定赡(抚)养人员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3、有劳动能力但因懒惰造成家庭困难的;

4、因、参与地下“”、吸毒和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6、因建房(因灾造成倒房、危房或移民建房的除外)等重大投资或操办婚丧喜事造成生活困难的;

7、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两年内未到乡镇政府、民政局办理低保年检、年审手续的;

9、现任村支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农村五保对象家庭重点核查对象:

1、有女儿且其具有供养能力的老年五保对象(二女老年人禁止纳入五保户,生活确实困难的纳入农村低保);

2、有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且其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未成年五保(18周岁以下)对象;

3、有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且其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残疾五保对象。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信息采集和清理核查从2011年7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前)。

县民政局在电视台作好专题宣传;各乡镇村(居)委会、城镇各社区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口集中地主广泛张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信息通告,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知晓信息采集事宜和完成时间。

(二)信息采集和清理核查阶段(7月15日-8月25日)。

1、填写表格。已享受2011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全家人户口薄和低保证等资料到规定的信息采集地点,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根据查阅资料和询问家庭情况,填写家庭信息采集表和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其中,家庭信息采集表每户一张,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每人一张。同一户的家庭信息采集表和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装订一起。

2、审核资料。信息采集工作人员比对低保证和全家人户口薄,通过听、查、看、访、问的调查方式,对低保和五保对象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情况进行登记(见附表2)。

3、公示督促。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8月25日前未到规定的信息采集地点办理信息采集的,各村(居)委会、社区或部门要进行公示,督促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及时办理信息采集。

(三)汇总上报阶段(8月3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对信息采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并对信息采集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对信息采集成功的登记人员花名册(附表2)和清理核减人员花名册(附表3-4)统一汇总,于8月30日前一并上报县民政局。相关表格要有乡镇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用U盘上报。

(四)检查审定阶段(9月10日前)。民政局工作人员按各自联系乡镇,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各乡镇进行督查指导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其中,城关镇各社区由民政局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指导(人员安排见附表1)。社会救助局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党组研究审定。

(五)信息录入阶段(9月30日前)。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县信息数据录入培训会议,城关镇的低保对象由各社区、各主管部门集中时间统一录入;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由乡镇民政办集中时间统一录入;各农林场所的低保和五保对象由所在农林场所低保办公室集中时间统一录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本次信息采集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各单位低保办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大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力度,务必使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知晓信息采集事宜和完成时间。

第5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实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5年来,我局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依法治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普法工作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民政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由提高民政工作者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为目标;对各项民政事业的管理,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全面提高民政系统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实现领导方式的转变,将普法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在全州民政系统逐步形成了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为自治州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一、领导重视,指导有力,保证了普法工作正常顺利开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四五”普法工作的实施,标志着我州法制建设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四五”普法工作刚一启动,我局领导就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四五”普法工作的文件,自觉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四五”普法工作思路,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民政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及时成立了自治州民政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2003年根据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的实际,及时调整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亲自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主任、各科室长和学法骨干等人,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习的组织安排,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周三、周五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时间,认真地学习了有关的公共法、部门法的法律知识和条例。各科室负责人、各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为依法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联络员,建立和施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与各科室长、各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局党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总结经验得失,研究部署以后普法工作,及时调整普法内容,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及重要法律修正后,能及时订购学习材料,组织学习,使普法内容适应新的形势。为保证法律宣传教育经常开展,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万余元资金用于购买了电视机、DVD、光碟等电教设备,丰富学习内容。每年划拨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专项经费,提供经费保障,用于订购、印刷普法宣传材料、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制工作硬件建设。4年来仅用于购买公共法、部门法学习教材、印刷部门法宣传材料就有6万多元。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按照州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工作重心,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力度。一是以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结合部门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学习法制理论与学习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法,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律制度、学法考试(测试)和登记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学法效果。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读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低保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几十部公共法和部门法法律法规。二是积极组织参加自治州普法办举办的领导干部学法测试工作。为了保证测试工作切实收到应有的效果,每一次我们都要开会统一安排,要求大家认真答题。今年,根据自治州下发的“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月一法的工作安排和自治区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2005年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全面落实学习内容。3月份学习了《新疆维吾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4月份学习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5月份学习了《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公务员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工会法》、《婚姻法》等有关内容,为有效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了讲法、学法活动,既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业务,给全局干部上法律知识课,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热情,收到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三、拓宽思路,形式多样,不断增强普法宣传效果。

几年以来我们不仅教育自己的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而且还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普法办、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村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组织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大规模、广泛宣传活动。1、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普法办举办的法律骨干培训和相关部门举办的公务员法律法规考试。学习《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宪法》等公共法。举办本系统部门法规培训班,对实施《城市低保条例》、《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就有关疑点及特别注意的条款分别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全体干部、各社区居委会、乡镇(场)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业务干部。通过学习,使大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提高了把握政策标准的能力。2、在《***报》报、**广播、电视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3、印刷民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42300份,其中:《<实施低保条例>办法》民文25000份,汉文10000份,低保申领程序民汉各5000份,其他宣传材料2300份。分别发放到州、县、乡有关民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手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低保,吃透低保政策。4、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录制录音带,出动宣传车,在城区、社区居委会、乡镇(场)办公场所设立低保政策咨询台等,向广大群众耐心宣传、解释低保政策。通过开展《实施(城市低保条例)办法》宣传活动,加深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依法办事水平和规范服务能力,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和认识了低保,加深了人民群众对低保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5、购买、印制民汉双语《婚姻法》、《村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组织法》条文、宣传材料3万多份,分发到基层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让法贴近群众,群众知法、懂法、守法。6、邀请专业人员举办法制讲座。2004年10月10日,邀请具有多年勘界经验的***地区勘界办**同志来我局为三县一市勘界工作人员举办勘界知识讲座,提高我州勘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7、2005年4月23日,在****市人民广场开展了迎“五.一”普法宣传活动。主要对低保条例、婚姻法、老年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等,主要通过散发宣传单、设咨询台、悬挂横幅标语等进行,方便了群众,增进了社会群众对低保条例、婚姻法、老年法、老年人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行承诺服务为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优质高效地搞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我们提出“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创一流工作,树文明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采取多项措施,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明确审批事项一般不超过2天,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政策咨询一般当即答复,特殊情况3天内答复。政务公开工作总体上是巩固、规范和提高,同时在重点环节上进行了深化、创新和突破,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一是精心设计政务公开栏,将领导分工、科室职责和人员对应公布上墙,自加压力,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各族群众监督。二是实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布上墙,便于对照检查和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在《***报》、**电视、广播上用汉、维、*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大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各族群众;通过公开承诺服务,促使全局干部职工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服务意识和干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行政执法。为确保民政部门法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低保、救灾、婚姻登记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低保工作中做到了“四严”“四必须”“四不原则”。“四严”就是严格程序、严格对象、严格纪律、严格把关;“四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必须坚持城市户口、必须是家庭收入低于我州的低保标准的、必须张榜公布;“四不原则”就是申请表填写不全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有举报未查实不批、家庭收入、人员结构、保障标准有出入不批。对全州低保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在全州范围内对低保户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低保工作人员,多次挨家到户,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单位走访、派出所调户口等多种途径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市的所有低保档案,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在检查和规范档案的过程中,发现***乡原民政干事***,在管理低保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都纳入了低保,经核实,共领取低保金23450元。劳动就业农场三名工作人员,有工资也领取低保金,共领取低保金3915元。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要求****民政局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通报情况,严肃处理,及时挽回损失。目前已全部追回骗取的低保金27355元。通过检查仅***就累计取消低保户461户、1628人,累计新增纳入112户、621人,强化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3年根据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了****婚姻登记中违反规定搭车乱收费行为,并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州和县市党委进行了通报,相关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理。今年2月11日,局纪检组一行3人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了今年以来领取婚姻证件人员的档案、婚姻登记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上墙情况。并对部分领取婚姻证件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认真听取了群众意见。检查中发现存在服务承诺未能上墙,新婚姻证件还未到位,没按新的标准收费,收费没有开收据等不规范行为。随后局纪检组要求:一、尽快规范服务承诺上墙;二、立即停止旧的收费标准,按新的标准收费,并出据正规的收费凭证;三、退还自新的收费标准之日起办理的婚姻登记中多收的费用。很好的维护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操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六、积极推进基层法制建设,落实普法目标。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大力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四项民主”,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抓两头带中间,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创建工作。一是2003年6月起草下发了《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全州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施意见》,对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使我州村务公开和基层法制建设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二是为切实发挥基层干部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施政能力和水平,举办了以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民道德建设知识纲要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25期,培训乡村长、乡村干部共2885人次。三是借“四五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组织乡村干部参加了普法培训班,在村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到每家每户,共发20000多张传单。购进法律书报12000多本,重点宣传了《宪法》、《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税收法》、《土地管理法》、《林业法》、《九年制义务教育法》、《选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受教育群众达10多万人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172名辍学学龄儿童重返校园,乡镇基层违法乱纪现象明显减少,为经济发展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四是认真总结并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切实发挥他们的典型辐射作用,2003年在****县****乡召开了全州基层政务、村务公开,基层法制建设经验现场会,积极推广*****乡经验。****县就在全县5乡1镇3场设立意见箱23个,公开监督电话7个,收到群众意见和建议100余条,20多个重要问题已得到落实和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已列入该县中长期整改建设规划。五是认真贯彻落实《基层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各乡乡领导班子的乡长、行政村班子的村长、班子成员全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乡、村换届选举按照法定选举程序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2002年成立了换届指导小组,对37个乡镇的一些村民选举进行了指导,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使96%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得以当选。有力推进了基层政权建设民主化进程。自开展民主法制建设以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了大量工作,初见成效。以“创建民主法治社区”和“法律进社区”为载体,积极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在认真总结阿图什市开展社区民主法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以创建“文明、安全、法治社区”为载体,以“法律进社区”为抓手,提出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意见,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规范各项管理,发挥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营造文明、诚信、法治社会氛围。二是建立社区法制讲坛。利用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法制讲坛,对居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三是成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自2001年以来,共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67人次,担任法律顾问58家。四是做好社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截止目前,社区居委会已调解各类纠纷313件,调解成功266件,调解成功率达85%,缓解了社区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五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重点以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制作法制板报、悬挂法制挂图、法制宣传车和发放法制宣传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累计宣传151次,约有10.5万人次受到法制教育。七、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几年来,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探索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我们将建章立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2003年以来,我们借自治州创建“六好”党组、“五好”党支部和政务公开之机,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力求通过制度建设,提高全局依法行政水平。先后制定完善了《民政局工作职业道德规范》和《民政干部行为规范》,《工作人员守则》等,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民政干部行政行为,推动政务公开的深入实行,共制定和完善党组类、支部类和政务类共38项规章制度。局领导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宣读了服务承诺,重点强调了干部职工在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办事等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出现违反规定的做法。在修订规章制度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二是要符合民政工作的实际情况,三是具有可操作性。为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提供了保证。八、积极做好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和“四五”普法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圆满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认真贯彻州普法办的文件精神和各项要求,及时在全局干部大会上传达学习,领会精神,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及重要法律修正后,能及时订购学习材料,组织学习,使普法内容适应新的形势,仅今年以来我们就大范围学习了新《宪法》、《婚姻登记条例》、《低保条例》、《工会法》等10多部公共法和部门法。二是积极参加自治州普法办举办的法律骨干培训班,培养法律人才,提高我局学法水平。三是积极参加普法办组织的各类法律的普法考试,每一次我们都要认真组织,认真答卷,努力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四是积极组织参与12.4法制宣传日的各项活动,参加板报比赛等。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今后工作打算。1、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工作经费有限,限制了我们一些学习、宣传工作。2、今后工作打算:一方面在自治州“四五”普法领导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工作。另一方面力争使《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进入实施并在全州做好宣传工作。今后,我们将在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州普法办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大普法投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在学好、用好民政部门法的同时,学好、配合宣传好公共法,认真完成普法办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自治州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深入开展。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第6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第二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三)吸毒、、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筹集;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额度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资金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

第七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

(二)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三)租金收入;

(四)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五)其他个人收入。

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平均计算,但违法收养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

(二)转业费、复员费;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

(四)医疗救助费、丧葬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当月起享受,并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邮局。

第十二条已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户口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迁移的,应当到原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注销手续;需要重新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迁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一年核查一次;其他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提高、降低其保障金数额或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一、狠抓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广泛开展双拥工作

1、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今年以来,我们利用元旦、春节、“八一”等有利时机,由区四大家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60人组成15个慰问组,慰问驻军单位6个,慰问全区“三属”、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名,送去慰问金及慰问物品共计**万元。部分学校、群众也自发开展了拥军慰问活动,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保持了市级“双拥模范区”的称号。

2、狠抓优抚政策的落实。20**年,**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政策均得到较好的落实。全区复员军人563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546人、残疾军人385人、“三属”123户的优待抚恤金都足额发放,农村现役义务兵优待金也达到了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全年共发放优抚事业费***万元。同时,今年对全区110名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全部纳入了医保范围,彻底解决了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困难。此外,按照上级的安排,我们认真开展历年来参战人员的登记工作,抽调人员进行查阅原始档案工作,共查档3000多人次,登记符合条件的参战人员***人,目前已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给了省市民政部门,从今年8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3、认真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今年全区共接收城镇退伍军人**人。我们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退伍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督促落实已分配的退伍军人的上岗、上编问题,积极创新退伍安置渠道。12月初,民政局向***企业推荐安置了12名优秀退伍军人。全区已有**名城镇退役士兵向退伍办报名,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万元。

4、认真落实“两个待遇”,军休服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在及时落实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的同时,坚持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并开展了门球赛、书画比赛等文体活动,组织老同志参加区里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上级政策,受到了军休人员的好评。军休所今年被市政府表彰为“全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

5、积极做好涉军维稳工作。民政局成立了复退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传真机和值班电话,安排3名同志专职从事涉军维稳办的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处理涉军维稳事项。接收上级明传电报后都在第一时间安排处理,及时处置***起,为全区的涉军维稳工作作出了一定贡献。

二、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民政对象的生活权益

1、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在社会救济上,今年民政局发放春荒及冬令救济款48万元,发放棉衣350套。救济款发放对象严格审批,填卡存档。在救灾工作中,今年入汛以来,我区连续遭受洪涝灾害,造成损坏房屋1283间,倒塌房屋840间,其中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政府帮建的居民住房500间,涉及***、**、***等9个乡镇办。灾害发生后,民政局及时查报灾情,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和区长**同志多次到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抢险工作。副区长***同志亲自坐阵,靠前指挥,积极协调解决救灾抢险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区上下紧急动员,迅速组织力量,及时转移安置灾民,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全区未出现任何因灾人员伤亡或流浪乞讨事件。为了帮助灾民重建家园,上级拨付我区131.9万元倒房重建专项资金,区政府匹配资金30万元。在倒房重建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明确相关乡镇办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把倒房重建作为第二季度的中心工作来抓。二是精心组织施工,在**、**两镇五保户倒房较多的村实行连片建房,直接建成村级五保大院5处。三是加强专项督查,确保如期完工。10月22日**区长对全区倒房重建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后,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两次对全区倒房重建工作逐户进行了实地检查。截止10月底,全区帮建房屋已全部建成,倒房群众全部在入冬前住上了“安全房”。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对低保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全区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了复核认定,坚决把该保的保起来,把不符合条件的清查出去,力求做到应保尽保,今年共取消392人,新审批884人。二是根据我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将城市低保标准适当提高,8月份以来人均补助差额达到85元。三是积极协调争取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发放。20**年全区共发放城市低保金899.8万元,发放物价补贴53.22万元,全区10928名低保对象全部按月足额领取了低保金,保障了城市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区的社会稳定。

3、农村低保工作顺利进行。今年全区共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3498户、18960人,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并层层张榜公布等一系列程序,从7月1日起新增加农村低保对象40**人,保障面达到了农村总人口的3.34%,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了30元。全年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682万元,有力地保障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4、积极探索五保供养的新路子。全区共有五保对象***户,**人,今年累计发放五保供养专项款265.5万元。为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今年我们重点抓了敬老院建设工作。民政局组织有关乡镇办的主抓领导及民政助理4次到先进县、乡进行观摩学习,多次组织召开了敬老院建设专题会议。今年全区**个乡镇办共投入敬老院建设资金1460万元,共有10个敬老院已建成,共占地203.6亩,建筑面积达29384平方米,目前入住五保对象886人。其中**的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在村级五保大院建设方面,我区选择了*****两镇重点建设,利用农村中小学合并后空置的校舍就地进行改造,投资35万元,已改造建设7所村级敬老院。

5、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开展。20**年全区累计入保1.***万人,积累保金**元。保险档案资料完备,保险资金安全运营,确保了保值增值。第三季度联合计划生育部门集中时间办理农村独女户的养老保险,全区共有1***名农村独女户享受了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金**万元。农保处还购置了电脑及农保档案管理专业软件,将全区历年来的农保档案输入电脑,实行微机管理。目前,已向全区**名应领保人员足额发放了养老保险金。

6、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启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我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目前已对**人进行了医疗资金救助,发放救助资金***万元,救助资格严格审批,档案资料规范有序。同时今年还免费为全区五保老人进行了体检。

三、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加强

1、村级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村委会干部的工作能力,今年连续举办了两期村委会干部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村委会干部的工作能力,保证了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参加了市里举办的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培训骨干20余人,为明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2、社区建设工作。今年区政协针对民政部门的提案中,共有9个提案涉及到了社区建设。根据上级安排和我们多年积累的经验,民政局一直在积极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今年以来,市、区、办事处三级财政加大了对社区建设的投资力度,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我区社区建设资金***万元,各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也多方筹集社区建设资金,改善社区的办公条件。全区共投入资金***多万元,按照“五站、五室、一场地”的标准改扩建社区办公用房***多平方米,其中新建了8个社区的办公用房,改扩建了5个社区的办公用房,社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同时,区民政局已向区政府递交了报告,计划对城区社区划分适当进行调整,同时每月向每个社区提供办公经费**元,将工作人员的财政补贴增加到**元,待审查批准后予以落实。*月*日区政协主席带队到民政局调研提案办理情况时,对民政局在社区建设方面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一)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我们在殡改方面主要抓了四点:一是大力宣传殡改政策法规,配合市民政局两次进行了城区殡仪管理规定宣传,出动宣传车辆20多辆次;二是配合市民政局对全区的殡葬用品市场进行了整顿;三是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做到严格守时出车,服务周到细致;四是加强殡改信息通报,每月印发一期殡改信息,分别报送区四大家领导和殡改工作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办事处。止目前,今年全区已火化死亡人口**人,火化率为**%。

(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在民间组织登记方面,民政局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针,实行登记办证、代领票据、代缴税金一条龙服务,受到了登记单位的好评。20**年,全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发展到**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个。民政局联合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社团进行了清理检查,规范了民间组织的收费行为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民间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三)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民政局采取的措施是:一是加强对婚姻登记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二是建立了全市一流的婚姻登记大厅,新建的婚姻登记大厅面积达**平方米,设有初审区、受理区、照相室、颁证室、档案室等区域,实现了婚姻登记、收费、婚姻服务三分开。婚姻登记大厅配备电脑*台,实现了婚姻证书全部由电脑打印,使婚姻登记证书彻底告别了手写时代;三是严格依法办证,婚姻登记处设有标牌,规范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四是把婚姻登记处作为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窗口化服务,在大厅置放桌椅,免费提供开水,为登记对象提供方便。民政局20**年共办理婚姻登记**对,全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费和办理,登记合格率达100%。

第8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一、强力实施民政民生工程

(一)贯彻落实新的省农村低保实施办法。一是规范低保申报程序。新的省农村低保实施办法规定,困难群众在申请农村低保时改过去向所在村(居)委会书面申请为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请,并实行村、乡干部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民政局商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下发了《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金民低保[2013]48号文),指导全县各乡镇认真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申报程序。二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要求,我们及时调整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即从2013年元月1日起,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35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452元,均增长10%以上。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从110元提高到120元,二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从75元提高到80元,三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从55元提高到60元。截止6月底,全县享受农村低保对象34270人,覆盖面达到6%,1-6月份发放农村低保金2219.4万元;享受城镇低保对象7519人,覆盖面达到8.8%,1-6月份发放低保金1146.1万元。并开展了动态管理工作,通过动态管理,全县共取消城镇低保对象205户、495人;取消农村低保对象5520户、12220人,新增6715户、13777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三是建立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今年,我们针对物价上涨因素,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又为每一位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了物价补贴,1-6月份,我们给每位农村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300元,共发放655万元,给每位城镇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600元,共发放448万元,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四是开展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为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查找和解决当前低保工作不规范现象,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5月22日,县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紧张进行。

(二)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倍增规划妹,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使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265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2000元。现有五保对象7712人,其中集中供养的2288人,分散供养的5424人,截止目前,已打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999.8万元(其中含春节慰问金154.24万元)。二是继续规范五保户就医秩序。要求各乡镇敬老院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以律己,将五保户送到规范的医院看病就医,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共同下文,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金民福[2013]30号),真正提高五保户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2013年,市下达我县新增400张供养床位建设任务,为尽快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3月份,我局商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金民福[2013]33号文),将400张床位分别分解到汤家汇镇、南溪镇、双河镇、桃岭乡、铁冲乡、古碑镇6个乡镇,由他们承担建设任务,目前,这6个乡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正有序施工,古碑镇、铁冲乡敬老院一层封顶,南溪镇、桃岭乡、汤家汇镇进行基础建设,双河镇正在施工。同时,我们还加强敬老院管理,细化量化了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努力使全县各乡镇敬老院达到文明、卫生、安全的老人居住休闲场所。四是努力完成社会和社区办养老服务机构300张床位建设任务。今年,市局下达我县社会办和社区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分别为200张和100张,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任务分解到滨友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00张床位、梅山镇青山社区60张床位和红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0张床位,目前,该项目建设正在有序进行。五是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正式启用。县社会福利中心位于梅山镇老城区史河岸边,由县老年公寓和儿童福利院共同构成,占地面积61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51平方米,总投资700万元。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局成立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组,抽调专人,进驻工地,制定方案,倒排工期,全力以赴抓该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于6月16日全面完成了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绿化工程建设任务,并采取“公建民营”的模式,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市爱心老年公寓为县社会福利中心租赁经营主体,目前,该主体已配备了内部设施和生活用品,聘请了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6月26日正式启用了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

(三)加强生活无着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一是对全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常态化救助,1-6月份,全县已救助生活无着人员95人次,其中:医疗救助5人,生活救助32人,返乡救助53人,安葬无名尸体5具,共计支出救助资金17.6万元。二是实施县级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经多次调查论证,在我县白塔畈镇桥店村规划3.2亩,新建30张床位、建筑面积902平方米的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的县救助站,现已完成了土地平整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6月29日施工方进驻现场,并动工兴建。三是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及时予以申报、审核,纳入保障范围,按季度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一季度救助孤儿77人,发放生活费13.86万元,第二季度救助孤儿79人,发放生活费14.22万元。

(四)继续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为了让更多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尽可能得到最大的救助,今年3月,我们商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修改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金民医救[2013]47号文),将救助比例提高到50%左右,同时将困难群众的救助起付线从1.5万元降到1万元,使参合参保的困难群众患病得到了更及时、更有效的救助。1-6月份,全县共救助城乡患病困难群众1587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656.4万元(其中:资助参合参保10728人,资助金66.3万元)。

二、积极做好双拥创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优抚政策,认真审批和及时发放抚恤定补金。年初,局优抚股严格把关,共审批了7781人享受抚恤定补,年款3414.1万元,确保按时按标准打卡发放到户。今年,各乡镇共评定上报1779人优待对象享受优待,共需优待金681万元,目前,已为437名城乡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279万元。二是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2年底,我们共接收退役军人338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217人,城镇退役士兵113人,伤残军人6人,转业军人2人。为了做好这些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我们继续拓宽就业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皖政[2012]114号文件精神,并采取举办招聘会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等多种形式,较好地完成安置任务。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全县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工作,按照规划,拟将吴家店镇、果子园乡、沙河乡、关庙乡、南溪镇、汤家汇镇、古碑镇、花石乡、槐树湾乡等乡镇的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到斑竹园镇的立夏节起义革命烈士纪念园;将燕子河镇、天堂寨镇、青山镇、张冲乡、油坊店乡、麻埠镇等乡镇的零散烈士墓迁移到长岭乡乌凤沟战斗红军烈士纪念园;将桃岭乡、铁冲乡、全军乡、梅山镇、白塔畈镇的零散烈士墓迁移到双河革命烈士纪念园。目前,这三个纪念园工地正加紧施工,双河镇已完成440座、长岭乡已完成510座、斑竹园镇已完成550座零散烈士墓的迁建,县乡两有关领导经常督查工程进度,加强调度,实行道道工序验收,确保项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积极开展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县活动。新一轮省级双拥模范县申报验收工作6月中旬开始,为了确保申报成功,县双拥工委召开了全县动员大会,在全县再次掀起创建高潮,各乡镇、各单位履行职责,对照标准,补缺补差,以扎实的工作将双拥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三、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一是妥善安排去冬今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我们共下拨中央和省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381.85万元,发放救济粮1万斤、棉被2024床,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二是精心组织了全国第五个“防灾减灾日活动”,按照省市部署,我局牵头组织了科技局、科协、农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局、住建局、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局、地震台、消防中队、县医院、县一中、县二中、梅山镇等19个单位联合举办了识别“灾害风险,掌握减灾技能”的宣传活动,摆放科普展板25幅,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举办了防震抗灾现场演练。三是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四是做好汛前应急准备工作。

四、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完成省界边界联检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继续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积极参与了“网格化”管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二是指导城乡社区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三是继续完善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后补缺补差工作。四是和河南省固始县、商城县正在进行省界边界联检。

五、着力加强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工作。上半年,我们共新批各类社会组织24个,其中社会团体1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个,并按时对全县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了年度检查工作。二是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上半年,我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3146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250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852件,补办结婚证681对,补办离婚证7对。三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教育广大群众文明办丧事、节俭办丧事,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认真做好新城区殡仪馆选址兴建工作。1-6月,梅山公墓安葬遗体82具,帮助运往外地火化遗体15具。四是继续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上半年,我们共慰问困难户76人,发放慰问金4万元;为除夕仍在住院的100位病人发放慰问金5000元;开展慈善救助44人,发放救助金12.75万元。五是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大学敬老院分校的作用,丰实敬老院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做好高龄老人高龄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1-6月,免费为全县251名60周岁以上老人(其中70周岁以上老人141名)办理了省老年优待证。

六、扎实开展“抢抓机遇,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一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会,会上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县委“抢抓机遇,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民政,狠抓落实。二是制定民政局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与推进各项民政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在工作理念上实现新提升,在民政工作上有新突破。三是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完成规定动作,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

七、狠抓招商引资工作

第9篇: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范文

一、湖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状况

1996年3月,湖北省在武汉市开展城市低保工作试点,到1999年6月底,全省102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后,全省民政系统先后三次集中时间和人员,组织实施了城市低保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到2003年底基本完成了“应保尽保”工作目标。根据动态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42万人,比2003年减少18万人;人均保障水平为77元/月,比2003年初人均提高34元/月。基本实现了国家要求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状况

农村低保制度于1992年首先在山西省左云县建立试点,1994年又在上海3个区建立试点,1996年民政部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已经建立低保的地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保障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1)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2)当地经济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3)当地物价水平;(4)农民自我保障能力。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和乡(镇)村集体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各地不一。保障方式通常有现金和实物两种,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发放现金,一些地方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湖北省农村低保工作试点2004年率先在武汉市农村展开,当年有48598户(其中五保户8175户)87084人被纳入了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月。截止2007年初(2007年一季度报表)湖北省全省共有192057人83603户(不含农村五保户)被纳入了农村低保对象。这些对象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和鄂州市两个湖北省农村低保工作试点市。其他县(市区)的农村低保工作在积极准备进程中。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状况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化时期就存在并运行良好的农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对象必须是三种人之一(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缺一不可。以下四种对象不能将其纳入五保对象:一是有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二是残疾人中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单人户;三是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孤寡老年人;四是单个人中男60岁、女55岁以下的一般困难户。农村五保制度在实践中采取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模式。湖北省对农村五保供养问题一直比较重视,特别是2003年在全省实施以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福星工程”、2004年起连续3年省政府把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为民办的8件实事之一,使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打破了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07年初,全省纳入五保供养的人数达到222219人,农村福利院总数达到1942所,集中供养人数由2002年底的4.3万人增加到146849万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别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800元的标准落实供养资金,基本实现将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得到妥善照顾的目标。其覆盖面之广、增加人数之多、集中供养比例之高,处于全国各省市前列。

二、湖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l、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问题。城市低保工作是新时期的产物,无论是各级政府为此所投人的资金,还是被保人数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承担此项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本来就人少事多,面对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的工作量,深感力不从心。就目前湖北省的整体而言,绝大多数县(市、区)没有核定专门的编制、配备专业人员以及办公经费、设备和专门场所。有的市(地)级民政部门虽有两三个人,但由于办公条件、办公经费的原因也很难集中精力,全身心投人工作。至于负责最基层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临时雇佣,报酬、待遇得不到很好解决,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低保工作只能是谁碰到谁抓,或今天你抓,明天我管。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把关不严或不知道如何把关,错、漏、重、拖现象比较普遍。

2、对申请者的从业情况,家庭收人、家庭经济基础等综合情况的评定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对申请低保者普遍采取的审核办法是:被保者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市地级民政部门审核。单从表面上看,似乎层层审批、把关很严。其实,上级的把关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社区居委会的把关,因社区居委会是直接一与申请人打交道的,可惜社区居委会并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衡量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只能采取“孩子哭、娘喂奶”的办法。至于申请人所持的单位下岗、失业、疾病等证明材料,经实践验证有不少是人情或关系所为,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初审时,只能用来参考。因而,现有被保者的“纯度”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4、退出机制反应慢。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此外,因没有一个最长享受时间的限制,容易使被保者产生“进去吃到底”的依赖思想。

5、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可能由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目前,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几乎等于零。而被保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因而被保者的“脱保”也只能象“人保”时一样,靠被保者主动申请。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低保工作机构不健全,缺乏基层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低保工作经费不足,工作力度

和规范程度受到很大影响。低保工作人员不足,所以低保入户调查、审核等大量工作只能依靠基层,而乡镇、街道居委会无专门工作机构,各乡镇低保工作暂由民政干部兼办,而居委会更无低保工作人员,导致居民申请低保不能及时入户调查、审核,甚至少数居委会认为低保工作有任务无工作人员,干工作无待遇,对低保工作不负责任,对申请低保的居民无论条件好坏,不入户调查一律上报,而低保行政部门又无法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少数不该保的保了,影响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调查取证缺乏细化、量化、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手段,调查审批工作困难很大。目前核算低保对象收入主要采取自我申报、邻里(单位)访谈、入户复核方式,从实际情况看,只有部分居民能够实事求是地申报收入,还有部分居民则有意无意地瞒报收入。由于绝大多数居民无固定工作,收入变化大,隐蔽性较强,加之邻里亲情、单位本位思想等因素影响,仅靠目前的办法很难准确调查到真实收入情况,尤其家庭存款等情况根本无法调查,有时不得不凭直观印象测算家庭收入,导致工作失误,引起矛盾。

3、低保资金的稳定筹措机制还未建立,资金来源不足,补助标准偏低。目前全国从上到下均未明确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补助资金来源不稳且与我省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地方财政又十分困难、配套资金不足,因而主管部门心中无底,怕兜不了底,致使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偏低,目前人月平补助50元左右,难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4、低保配套政策落实不够,保障方式单一,没有形成全社会关心、扶持低保对象的机制和氛围。低保金只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而无法解决低保对象治病就医、子女入学等深层困难,导致少数低保对象因病或子女入学负担加重而面临新的生活困难。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五保对象增长较快,实现应保尽保难

近几年,湖北省纳入农村五保供养保障人数虽大幅增加,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供养对象条件,仍有相当数量的应保对象未能及时纳入五保供养。据2006年农村五保对象排查数据显示,目前湖北省共有农村五保对象26万人,占全省农业总人口的0.6%,其中纳入供养的21万人,占应保对象的81%,仍有19%的应保对象未能享受五保待遇。从排查的情况来看,全省所有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应保未保现象,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英山、蕲春、麻城、竹山、房县等地都在2000人以上。究其原因,一方面五保供养基数本身不够准确。税费改革前,五保供养经费主要是村集体解决,各地为了减轻负担而人为地压缩上报数字,应报未报、应保未保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剧、低生育水平致使赡养负担增加、农村大龄未婚青年逐年增多等原因,致使农村五保户大幅增长且呈现继续上升之势。拿秭归县来说,全县12个乡镇,187个村(场),39.1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87万人,2005年末,全县五保户达到1584人,比2002年增加313人,增长24.6%。2006年全县五保户达到1806人,比2005年增加222人,增长14.1%。他们分析,未来几年,秭归县五保户仍将以每年8%以上速度增长。

2.供养标准偏低,实现按标施保难

按照《条例》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按一般计算,其标准应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0-70%。2006年我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3419元,按60%计算,其标准应为2051元。湖北省目前农村五保年人均标准为1104元。今年下半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后,年人均供养标准也只有1380元,比全国年人均标准1801元少421元,在中部六省中也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不仅如此,在湖北省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现有标准难以落实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分散供养标准不能到位。如黄冈、十堰等地许多贫困县全年五保对象供养款、物折算不到800元。主要原因在于供养资金缺口较大,县市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条例》颁布后,明确了农村五保的责任主体由村集体变为各级政府,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全省按现行集中供养1200元和分散供养800元标准计算,共需供养资金2.32亿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2亿元,省级补助5200万元,尚有6000万元需要县市配套。有些贫困县、市,由于财力薄弱,抱着等靠要思想,仅靠中央和省级的转移资金解决供养问题。

3.福利院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实现正常运转难

“福星工程”极大改善了农村福利院办院条件,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几年运行,现普遍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福利院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一是工作人员工资偏低且无保障。全省1620所农村福利院,现有工作人员9596人,其中正式职工2754人,工作人员与五保对象比例为1︰16。这些工作人员中已纳入财政发工资的不到一半,而且平均工资水平只有600元左右。二是公益服务经费匮乏。福利院日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燃料费、办公费等,大多县市没有列入预算,目前基本靠乡镇财政承担或靠院办经济收益列支,甚至有的靠挤占五保供养经费解决。三是房屋维修经费无来源。在实施“福星工程”过程中,有1300多所福利院是通过原有学校、厂房以及乡镇合并后闲置房屋改、扩建而成,这些房屋大多为平房,建于70、80年代,使用几年后,已开始损、漏,甚至有少量危房,需要改造和经常性修缮,而这部分资金目前没有可靠来源。据了解,由于没有经费保障,全省有近1/4的福利院在“福星工程”完成后发生了新债务,主要是借钱发工资、垫资修缮房屋等,有的福利院负债有逐年增多之势。

此外,由于福利院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对象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加强管理,改善服务,做到既保障五保老人基本生活,又能满足其精神需要,也是一个急需研究的问题。

三、对完善湖北省低保工作的若干想法

针对湖北省城乡低保工作发展的的实际状况,我们建议:

1、搭建以城乡社区为主的社会保障平台,彻底解决目前低保工作乃至社保工作中的基层薄弱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更应从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高度认清做好低保乃至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应当成立专门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热心社会工作,年富力强的骨干力量担当低保重任,而且要投资搭建具有数字、信息化处理能力的低保网络平台,对低保者的家庭、人口、收人、就业等实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入保”、“退保”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用信息化、自动化解决目前人少事多等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2、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以及县(市、区)的配套资金应采取预期拨付、年终结算的制度。因为,在本年数,严格地说城市居民的最低消费水平也是一个动态变数。如果不采取预期拨付,就很难保证低保标准和发放时间的足额、按时到位。

3、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就业和再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目前的城乡低保是一种对生活无着落者的政府保障,应通过建立对被保者的经济收入、家庭生活情况的监控,确保政府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保障者身上。比如定期的家访,以社区为单位对被保者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再就业情况的公布,组织被保者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等。

4、低保标准的确定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更应该避免不同地域差别较大的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水平的变动,城乡低保标准也应随之而调整。但是,调整应当考虑地区之间的相互平衡,尤其是相邻县(市、区)之间更应如此。否则,会引起举家迁移等一系列社会向题。最低生活标准也应通过调查统计、论证、听证会以及政府领导同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共同协商来制定,以使低保标准更贴进实际生活。年度内被保者和“退保”者的人数是一个动态变退出。

5、不断增加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近年来,中央、省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逐年增大。相对而言市、县级财政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是增加低保覆盖面和提高被保者标准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