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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第1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人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高;如果由原保险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与,既简便可行,又经济合算,这是国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

5.为适应保险中介业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一是要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扎扎实实做事,积极开创业务途径,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中介公司,从而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目前中介公司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险公司的一些力不从心或比较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广大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梁,也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此外,保险中介业良好发展空间的提供,更为倚重的是对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成功的保险中介制度经验的借鉴。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及其借鉴

(一)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评

1.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美国的保险制。保险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人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1)保险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和财产责任险人之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2)保险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人与独立人之分。独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3)保险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3.美国的保险经纪制。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服务的巨大偏好,为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人的总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合同,实行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人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又一鲜明特征。

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保险中介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1.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制。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这种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三是客户投诉制度,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参考文献】

第2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对于财务风险管理的内涵、原则以及流程进行全面的阐述,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更好地认识并开展这项工作,从而提升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1.财务风险管理内涵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在财务目标的约束下,通过制度、方法等方面的完善,进行财务活动中的风险分析以及管理。财务风险主要是企业财务结构不健全、投融资不当等行为所导致的,财务风险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有多有少,有大有小,但是不可能没有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减少财务风险对于企业的危害,从而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2.财务风险管理原则

财务风险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未雨绸缪原则,财务风险管理的上策是防患于未然,下策是亡羊补牢,如果等财务风险爆发再进行风险应对,必然会导致企业实际损失的发生。二是量化分析原则,财务风险管理不仅仅要依靠财务管理人员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主观预测,同时更需要借助于各种定量分析手段来进行风险的定性评价,这样才能够把握风险大小。三是差别对待原则,不同风险需要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举例而言,有的风险可以规避,有的风险难以规避,针对这两种不同风险就需要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3.财务风险管理流程

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财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应对等几个主要的环节,这几个环节环环相扣,首尾衔接,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流程。财务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就是利用各种方法以及手段进行各种财务风险识别,全面把握各种财务风险,从而为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财务风险评估就是对于识别出来的财务风险大小进行定量分析,根据财务风险的情况确定下一步的风险管理应对策略。风险应对是指针对评价出来的需要进行应对的财务风险采用方法以及策略进行化解或者控制,一般来说不同的风险类型、风险大小的差异等都需要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

二、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意识落后、管理方法僵化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1.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

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是很多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导致了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走入了误区,影响到了财务风险管理效果。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之下,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在很多企业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与时俱进地树立起来正确的财务风险管理理念。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意识的落后主要表现在没有平衡好财务风险与企业扩张之间的关系,财务风险意识没有深入人心,从而使得企业在扩张中出现风险失控,影响到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2.风险管理方法效果差

良好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对于财务风险管理效果的提升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则会拖累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效果。目前很多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比较落后,效果很差,举例而言,主观判断、静态分析等方法非常常见,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很难全面把握财务风险状况,更不用说能够制订针对性以及有效性的风险管理策略了。企业风险管理方法的落后很大程度上折射出来的是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薄弱,如何创新风险管理方法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

3.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企业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巨大的不足,上文已经谈到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本身非常复杂,如果没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很难确保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因为没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少企业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基本上处于粗放状态,工作的开展比较随意,带有浓厚主观色彩,很容易受到个人意志的影响,从而为企业财务风险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三、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策略

针对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具体问题,本文依据财务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以及流程,认为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要想做好,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努力。

1.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树立良好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基础,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需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到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根据这一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能够做到风险管理意识的深入人心,进而为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的观念保障。从具体的风险管理意识内容来看,就是要树立起良好的筹资意识、投资意识等,良好的筹资意识要求企业优化筹资结构以及筹资规模,良好的投资意识要求企业处理好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引导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将财务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2.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在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完善方面,企业需要在风险管理方法方面不断创新,引入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创新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立足点,改变目前风险管理方法落后的局面。从具体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来看,关键是要引入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例如模糊分析、层析分析等等,借助于这些更具效度的方法来准确把握财务风险,制订有效性的风险应对策略。

3.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是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通过制订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可以让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财务风险管理效果。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关键是要做好财务风险源分析,对于各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分析,对于那些可能带来风险的重点环节进行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利用制度来控制风险,同时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需要保持动态调整,根据财务风险管理需要进行调整优化,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在建立了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之后,还要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全面落实,进而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第3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费率监管,统计制度,费率市场化

2004年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指出:保险监管当局应该对行业发展中的风险进行管理。管理风险的基础资源是数据信息,美国监管当局在其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统计制度,获得了真实、准确、有用的精算和业务数据信息,既保证了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地对风险进行精算定价,又为实施费率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借鉴其经验,建立统计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率监管体系、有效遏制费率恶性竞争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费率监管是美国财产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一般人的印象正好相反,在完全实行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美国,依然存在着严格的费率监管机制。在美国的保险法律规章中,专门规定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必须满足适当性、充分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确指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及公众免受过高的、不足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性费率的侵害”。“示范法”第5节界定了费率过高和费率不足的判断标准,指出:“在非竞争市场中,如果提供的保险利润可能高得不合理,或者服务的相关费用被不合理抬高,则这个费率是过高的。”“某费率在其适用业务范围内明显不能支撑预计损失、费用和特别评估,而且如果继续使用这个费率将会大量减少竞争或会倾向于出现市场垄断时,这个费率为不足费率。”

实施费率监管是为了避免“市场失灵”,一是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因为消费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信息,难以对财产保险保单费率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断;二是只有在监管机构的介入下,各保险公司经验数据才能得到及时汇总,使得各保险公司的费率定价可以超越本公司狭隘的经验范围,能够参照更符合“大数法则”要求的行业经验损失率等数据。

二、统计制度保证费率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

数据统计是一种单调、重复、耗时以及成本昂贵的事务性工作,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督官为了避免陷入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之中,专门设计了一套“统计”制度,其最早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1946年制定的“全行业定价法案”,该法案指出:保险监督官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保险费率组织或其它机构协助收集及汇编数据,在保险监督官公布的合理规则限度内,保险人及保险费率组织可以获取此汇总数据。另外,“示范法”的第20节针对统计制度也指出:监督官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或统计人来协助收集保险人的经验并进行必要的除了用于普通商业险的费率监管之外,统计制度也用于厘定机动车辆强制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

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角色通常由各类保险行业协会承担。统计人(statistical agents)是指获得保险监督官许可,可从保险人收集统计表并根据统计表向监督官提供报告以履行“示范法”中有关保险人的统计报告业务的实体。咨询机构,也可称为“保险费率事务所(insurance rating bureau)”,是美国各州于20世纪初成立的,专门为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费率和赔付数据信息的行业公会。

较著名的统计人或咨询机构有:保险服务事务所(iso)、独立统计服务公司(iss)、全国独立统计服务公司(niss)、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等,他们一方面为各州的监督官汇总并提供保险公司及行业的财产保险保费和赔付数据,同时也向会员公司提供上述数据,并派生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三、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职责

1.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保险公司要购买统计人的服务,首先要同意提供本公司完整有效的保单数据。统计人制定了保险公司的数据呈报格式与呈报时限,对各种数据元素加以定义,并要求会员公司报告每一笔保费和理赔损失的交易记录,上报的原始数据记录,需通过统计人的审核确认,如果发现数据有任何问题,该笔数据就会被退回至其所属的保险公司,并要求该保险公司更正该笔错误数据,然后重新申报给统计人,以保证原始数据的质量。上述细化到每一笔保费和理赔损失交易的数据收集方式,具有四方面的优点:一是强化信息的验证,二是促进及时报告数据,三是较快发现并纠正错误,四是在开发各种不同格式和时期的报告时具有灵活性。

2.统计汇总出有用数据。一旦原始数据的有效性、可信度以及精确性被确认之后,会依照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别加以整合,并且呈报给州政府的保险监督官以确保该公司的定价符合该州的保险法规。比如,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保险服务事务所(iso)和全国独立统计服务公司(niss)三家联合署名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供各季度的个人车险的行业经验数据,数据类型依各州、不同保单形式和是否包含巨灾风险进行划分。具体数据包括已赚保费、风险暴露、已发生损失、已赔付损失、索赔频率、索赔强度、纯保费及赔付率等。统计人通过汇总行业经验数据,得出行业损失分布曲线,使得行业能够更好的在“大数法则”的科学基础上运行,也使得监管部门拥有了实施科学监管的可靠依据。

3.进行趋势分析。当要探讨财产保险市场的成本变动趋势,以及纯保费、索赔频率和索赔强度变动趋势时,仅就单一保险公司的经验数值无法有效地提供一个可信赖的基准。而统计人或咨询机构在汇总行业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变动趋势的分析,并提供精算咨询、巨灾咨询、再保险咨询服务及市场研究服务。

四、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发展状况

统计人或咨询机构之中业务量比较大的两家是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iso)以及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

1.iso成立于1971年,是美国财产和责任险领域最主要的信息来源。作为美国各州保险监督官指定的经营财产和责任险保费与理赔数据的统计之一,从1000多家保险公司收集数据,每年采集大约25亿条保险保费和理赔损失的详细记录,拥有至少70年以上的业务数据,员工3200多人,其中包括一支约200人的精算队伍。它早期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1996年转变为一家营利性公司。

iso的治理结构比较特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独立于会员公司的控制,强化外界对iso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可靠信息来源的信心。1996年以后,其会员公司仍保留了对iso的控股权,但放弃了对iso的实质控制,仅可以参选董事会11个席位中的3席,并对公司的重大变动拥有投票权。全体员工和管理层通过雇员持股计划(esop)等方式拥有少数股权,但可以参选董事会席位中的7席。董事会成员中除了会员公司派驻的3位代表外,其他成员不可以受雇于任一保险公司。

iso提供的产品主要是车险数据,其数据库包含了95%以上的行业车险保费信息,并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3—5年的车险损失及索赔信息。此外,iso还向保险公司提供车险个体保单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单有效期、个人历史保单数据、保单保额,个体保单信息可以帮助会员公司进行更有效的核保以防止欺诈。

除了上述车险数据,iso还能够提供行业5年内的火灾损失、洪水损失、地震损失、信用卡偷盗、员工补偿以及医疗支付方面的数据。

iso还提供精算咨询、巨灾咨询、再保险咨询服务及市场研究服务。精算咨询服务可以辅助客户进行产品定价或准备金核算,也提供精算报告;巨灾咨询服务依托于iso拥有的从1949年以来的美国所有巨灾损失数据,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方案;再保险咨询为客户提供再保险策略;市场研究服务通过对保险市场消费者的研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场计划,推出适合市场的产品。

2.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全资成立了一家保险数据信息公司,名称是独立统计服务公司(1ss)。iss服务于450多家财产和责任险公司,覆盖了全行业一半以上的保费信息,每年获得的保费统计额超过1000亿美元。iss的产品和服务:一是为客户提供各季度的私人汽车险的行业经验数据,并对过去连续四年的季度数据进行趋势分析。二是为客户提供除德克萨斯州以外的各州房屋/住宅保险的统计数据,涉及的家财险保单类型包括一般房屋保单、移动房屋保单、住宅统括或专项保单、出租房房客或共有住房房主的财产保单等。具体数据包括已赚保费、已报告及预计发生损失额、已报告及预测发生索赔、纯保费、平均损失、损失频率、赔付率等。同时,iss还提供锅炉及机器保险、盗强险、内陆水运险,火灾险、一般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按揭保证保险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五、对我国建立财产保险统计制度的启示

第4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1)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2)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

2.险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自1997年保费收入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58.27%,降为1997年的44.67%,直至1999年的37.4%。其原因是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导致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大量增加。同时,产寿险各自内部结构不同,在中资寿险公司中,寿险业务占其业务的89.12%,在寿险业务中,投资型险种增加,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在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1998年、1999年分别占56%。有些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比重更高,如北京1999年将近70%。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提高,但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仍然较低,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较大。中国的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增加到2000年的127.7元,保险深度则从0.1%增加到1.8%,但是国民保障程度和保险业在国民中的地位均较低。

4.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仍然属于垄断型市场。中国自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至2000年4月底,保险公司发展到28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有限公司9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5家。相应地,市场占有率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1997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4.7%、36%;平保为13.75%;太保为12.02%,其余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仅3.53%。这说明多主体的市场格局虽然基本形成,但仍属于垄断型市场。

5.保险展业逐步以保险人为主。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展业渠道最初是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该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人展业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5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人招揽的占60%多。

6.保险中介人逐步增加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自1996年12月以来先后组织了10多次全国保险人资格,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有100多万人,使保险行为逐步规范化。同时,自1999年首次组织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使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成为制度。至2000年3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1980年以来首批成立的保险公司9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同时,中国已经有5家保险公估公司。这说明三维一体的保险中介主体基本形成。

7.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逐渐建立。自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8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企业、保险机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等方面的管理条例或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后,又公布和修订了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公估人方面的管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规体系。

同时,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同时,2000年先后在上海、广州、北京、沈阳等地设立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8.对外开放步骤加快。对外开放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在国外经营保险业务。1992年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到2000年5月,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15家,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96家代表处。1999年在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中国保费总收入的1.3%。 9.保险赔付率一般较稳定。中国的保险赔付率一般稳定在56%左右,但产寿险不同。由于寿险属于长期业务,且中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的时间不长,故而这里主要就产险业务的赔付率说明。1997年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6.16%、2000年为51.1%。但不同险种不同。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占财产保险的大部分,所以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相近。故而要降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关键是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

就1998年中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来看,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57.25%;而寿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长期业务,恢复寿险业务的时间不长,所以其赔付率为32.28%,从而使整个中资保险公司1998年的赔付率仅仅为42.33%,同时因险种不同而有别。

二、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有效供给不足。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拥有保险公司仅仅28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仅20%多,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入发展非常缓慢。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目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分别为9家和3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尚无一家。这些均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2.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1)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原因,在观念上习惯于养儿防老,采用风险自留的;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赖;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些保险公司或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2)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保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

(3)保险价格偏高。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收负担较重等原因,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根据需求,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3.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自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先后7次下调了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年利率从过去的10.98%下降到2.25%左右(1年期),而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率大大降低,而此前所销售的寿险预定利率较高,如在1997年以前的预定利率为8.8%,这是根据当时银行存款利率10.98%确定的,而此后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直至目前的2.25%(1年期)。自1998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允许同业拆借、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自1997年至1999年,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明显减速,从1996年的15.82%降为1997年的6.28%,不仅低于人身保险业务的85.44%、全部保费业务的40%,而且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8.8%的水平,并且正在逐步转入低速增长阶段;1998年、1999年分别为2,8%、2.9%,不仅低于同期人身保险业务的24.21%、15%,而且远远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7.8%、7.1%的速度。这有其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原因。

4.保险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据统计:1997年中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8.32%),其余依次为北京(8.09%)、江苏(7.65%)、山东(7.12%)、上海(7.07%),最低的为西藏(0.04%)。其中,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北京,市场份额为第一位(9.79%),其次为广东(9.63%);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山东,为8.16%,其次为江苏(6.92%)和广东(6.71%)。不过,自1998、1999年,广东的财产保险业务均为第一,其市场份额为8%以上。据统计,1997年保险业最为发达地区的5省市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38.25%,而保险业落后的贵州、海南、青海、宁夏、西藏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2.19%,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5.保险法规尚需完善。虽然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6.保险监管有待加强。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7.保险公司素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

三、保险市场的潜力与对策

(一)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中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比较保守的数据7%、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删4年保费收入应为2877.12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452.55亿元。同时,估计加入WTO后中国增长会加速,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8%、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2004年保费收入应为3014.49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614.86亿元。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但是东部和西部发展速度不同,随着中国西部开发,西部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地快于东部;但在总量上,仍然以东部为主。同时,产寿险发展的潜力不同。

1.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相应会增长。在未来的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至少存在四大潜力: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一则随着入世和的改善,个人购车相应增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业务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二则随着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实施,也将增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业务。

在企财险方面,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明晰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将增加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

在家财险方面,随着福利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将增加,其保险业务将会增加。

随着民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当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的增加、个人购车的增加,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也会增加,当然,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随着中国西部的大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也将得到较快发展。

2.寿险将继续快速增长。占全世界人口20%的中国,1999年其保费收入仅占全世界寿险保费收入的0.75%,居全世界的第17位;寿险的保险密度仅仅为8.3美元,居全世界的第73位,说明中国寿险市场潜力巨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规模的增大、人口老龄化、福利制度的改革,中国寿险业将继续快速增长,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广东、北京,仍然将呈现较快增长,同时寿险比重将仍然在70%左右。其中,随着保险投资的放松,投资型保险产品,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将更具市场潜力。

(二)培育多主体的保险市场体系。为此,一是应加速培育保险主体,包括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中,不仅发展民族保险业,而且有步骤地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的竞争型保险市场;二是对现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对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应当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三)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模式将是以保险人为主,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协调发展的模式。

在保险人方面,专业人应成为中国保险发展的主要方向;大部分兼业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向专业人转化;个人人的发展应侧重于寿险业务领域。

保险经纪人将在经济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其业务范围应以财产保险为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主要从事团体险业务。

中国的保险公估人在未来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原因在于:保险公估人较少的现状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信用度,被保险人主张公正的要求。

(四)进一步开放保险业。随着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本国保险公司到外国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有步骤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在险种上和区域上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应从沿海向内地递进,因为沿海经济发达,有保险发展的基础;在险种上宜先开放财产保险,再逐步开放寿险,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

(五)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做到两点:

一是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保险法律法规:一层次是保险法律,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海上保险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二层次是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各种具体法规。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细则,形成完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要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规定。具体而言,主要修改以下几点:首先,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常称第三领域)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其次,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应试行差别条款和费率制度;再次,有步骤地取消法定分保,以分保的税率优惠促进保险公司分保;第四,完善保险投资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在目前保险投资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并规定相应的投资比例,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五,对事关国民身体安全的特定职业应实施强制职业责任保险,以保护无辜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善,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主要在于:一是要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二是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三是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七)加强保险与宣传。为此:一是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二是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的强化;三是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同时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八)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应做到:一要适当减轻中国保险业税收负担,采取按自留保费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分保自留保费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按自留保费作为计征营业税的税基,理由是可避免重复征税和促进分保。二要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的所得税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融通(Bancassurance)。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银行已经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同时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在近期内还会扩大,同时主要是保险业务。其原因:一是投保人的需求;二是保险人降低成本;三是投保人对银行的信用度高。

第5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合规风险;网点;管理;建议。

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邮政保险业务也得到快速提升。然而,在邮政储蓄网点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违规操作现象,如 “存款变保险”等,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报道,给邮政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防范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维护邮政企业声誉,必须强化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1邮政储蓄保险业务违规操作现状。

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向客户承诺保险收益,欺骗消费者;销售人员打着 “银行理财”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违规销售保险产品,致使 “存单变保单”现象出现;保险公司人员 “乔装”邮政储蓄员工,坐守邮政储蓄网点违规销售保险产品;网点营业人员违规代客户填写保单,代客户签名;对客户投诉和退保要求,相互推诿,售后服务质量较差,影响邮政储蓄声誉;销售人员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存在合规风险隐患;违规收取保险公司协议外收益或销售返点,存在商业贿赂风险。

2邮政储蓄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建议。

2。1事前控制。

2。1。1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管理。

营业网点应按照保监会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 “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上级行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取得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1。2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网点在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进行当面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同时,应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2。1。3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操作性强的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

2。1。4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培训内容应涉及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要修订和完善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促使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2。1。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必须要求有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能够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及时、妥当地处理。

2。1。6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

2。2事中监管。

2。2。1合规销售保险产品,规范销售行为。

网点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 “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 “本金”、 “利息”、 “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不得代客户签字,不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2。2。2规范销售模式,严禁出现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各单位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驻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只负责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网点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2。2。3加强费用的财务核算,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严禁网点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销售返点等。

2。2。4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意见决定是否对其继续开办保险业务进行授权。

2。2。5正确对待用户投诉。

牢固树立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思想,对客户咨询要耐心解答,对客户投诉要及时处理,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减少客户投诉现象的发生。

2。2。6高度关注舆情动态。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按照程序办理,对采访内容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防止引发重点、热点事件。

2。3事后控制。

2。3。1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银保联合应急机制。

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处理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对有可能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启动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方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准入审核不审慎、虚假宣传、错误销售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6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着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7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

[1] [2] [3] 

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年月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第8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问题引入

党的十报告指出:保险业要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建功立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保险公司作为朝阳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内外经营环境,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企业管理工具,在现代保险企业生产决策、目标考核、绩效评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险企业实现顺利健康发展,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但是,与此同时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已经成为保险企业发展中所必须面临的潜在风险因素。所谓财务风险,即作为会计主体的保险企业为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相关财务活动,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或者难以控制的因素造成保险企业的财务工作未能完全按照预定的财务目标进行,进而导致可能发生损失,致使保险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强化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对于保险企业顺利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往往因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时考虑不全面,或者制度制定本身没有问题但在执行时因人为因素影响而出现执行走样,都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巨大财务风险,这些都不利于保险企业的顺利健康有序发展,并严重制约着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完善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强化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和管控水平,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全员参与财务风险管理

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首先应强化保险企业管理层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和水平,并不断加大对财务人员的财务风险理念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将财务风险管控工作逐级逐项落实,最大程度上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企业发生财务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企业管理层缺乏风险管控意识,没有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有必要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防控水平,增强财务人员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财务风险的能力。

企业财务管理不光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也不是仅依靠公司高管就能实现,需要依靠全体员工的集体智慧和强有效的执行力才能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保险企业一般采取集团化模式运作,企业管理层级多,战线长,基层人员往往更清楚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在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员工建言献策,及时识别财务风险,未雨绸缪,有效应对。形成人人参与管理,事事有人负责的有序发展状态。

2.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内部牵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流入流出量巨大,保险业务包括客户开拓——出单——缴费——承保——理赔查勘——保险给付等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财务后果,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有效实施,增强内部牵制。

在日常管理中不相容岗位的设立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应收应付台账的登记与保管工作,不得兼任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营运与财务岗位分离,单证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都是较好的管理手段。同时还需加大经济事项的复核力度,加强内部牵制,定期轮岗和对重要岗位设立AB岗也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3.设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保障其应有的权限与独立性

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活动工作时,不会受到各部门的掣肘,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地开展,准确直观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针对管理控制中的较为薄弱环节,进一步创新控制制度和控制方法,完善制衡机制。

4.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应当强化预算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控制,及时审核控制和反馈分析。应当坚持以进度控制为主线,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时监控,重点控制关键的业绩指标和盈利水平指标预算。并避免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病,结合实际运行过程实施指标控制,保证各项预算费用支出的可控性,增强企业把控能力。并及时召开预算分析会,对预算的实施情况及时分析,寻找差距,纠正偏差,针对性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切实落实责任,保证预算管理的效率。在此基础上强化预算考核,对于推进预算管理的落实,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具有积极意义。要分解落实责任,实现分层考核,确保考核意见的真实可靠,将考核部门与执行部门相分离,保障考核部门的独立型和客观性。并设置科学的考核标准,既要重点突出又要详细可操作,根据不同的指标性质和重要程度,实施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总之,保险企业应当积极结合企业自身及行业特点,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规避财务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发挥财务管理在现代保险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强化财务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规避各种财务风险对保险企业的冲击和影响。

参考文献:

[1]陈静.我国保险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问题浅析[J].中小企业科技,2010(7).

[2]张春生.现代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辨析[J].现代商业,2009(35).

[3]刘欣.我国民营保险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探析[J].中小企业科技,2011(10).

第9篇: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发展创新

一、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本质

(一)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本质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从产品销售渠道选择的创新,到主动开发设计适合银行柜台窗口服务的特殊保险产品,再到与银行联盟或控股,成立专门的银行保险组织机构,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文化理念的发展与演化过程的结果。这已超出了原来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选择问题,其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银行与保险在物质技术、组织制度和文化意识等层面全方位创新,本质上看则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合作从保险公司简单地借助银行柜台窗口作为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到利用银行丰富的客户资源、大量的网点、强大的信誉和资金优势设计适合银行销售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再到在混业经营情况下能与银行经营风险形成平衡对冲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从物质技术层面上体现了银行保险技术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其次,银行保险合作还沿着减少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轨迹,从严格分业经营制度背景下松散的协作,到混业制度背景下的银行保险双方紧密的战略联盟,再到参股分权或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制度层面上的演化。另外,从起初消费者单一的保险消费,到保险公司提供“一揽子”以分散风险、保值增值的理财服务为核心的多样化金融保险产品组合,从保险消费意识到保险经营理念均体现了银行保险的意识层面的变迁。

(二)银行保险发展创新是银行资源与保险资源整合的产物

1.银行资源与银行产业资源

银行资源就是货币和信用。它主要指货币资金、流通证券、社会成员间以及社会成员与政府间接受的信用。而银行产业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所拥有的银行体系,而且,银行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银行体系对经济过程提供的整体性功能服务,而银行资源的开放就是将经济中的各种资源用于对银行体系的投入。银行不仅要科学地开发利用好银行资源,还要合理高效地利用好银行产业资源,而保险寻求银行或与银行的联盟,甚至参股银行等,则正是充分利用银行产业资源拓展保险资源的体现。

2.保险资源与保险产业资源

保险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制度和文化背景下,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被保险人利用、开发设计成保险商品的可保风险标的,是投保人拥有的财物及其相关利益(或生命与身体)存在的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投保人希望以商业保险方式转移的纯粹风险,它产生的后果是损失(害)。保险经济活动是保险公司通过拥有的人财物等保险产业资源,将保险资源开发设计成保险商品,保险商品一部分进入生产领域(企业财产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给职工办职业年金计划等,保险费都计入生产成本),一部分进入了消费领域(个人或团体保险消费,主要是基于安全、情感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消费品),从而参与到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再生产与精神再生产过程中。尽管保险资源总量会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总量规模、发展水平、积累程度,以及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法律制度、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环保等因素的制约,但保险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还与人们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关,还与整个保险业的保险产业资源的发达与完善状况有关。

保险产业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系统在某一时间所拥有的保险体系,它是保险经济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历史地形成的三个层面。一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如风险管理与保险活动中直接占有使用的人力、资金、财物等物质资源,以及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等知识资产。二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组织制度层面的内容,如各种风险管理与保险组织机构形态、组织制度规范、法律条款、政策文件等非物质资源。三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保险文化意识层面的内容,是保险产业资源的第一、第二层次内容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风险管理与保险文化建设积累形成的精神成果,如保险文化理论、保险心理理论和保险道德理论等。保险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保险业系统对社会经济过程提供整体性功能服务的过程。

保险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产业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条件。保险公司不仅要科学的开发利用好保险资源,而且,还要合理有效的利用好保险产业资源,而保险寻求银行或与银行的联盟,甚至参股银行等举措,正是借助银行产业资源来实现保险资源和保险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

3.银行保险产品是金融技术创新的产物

金融混业经营使保险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托市场间的互动成为现实,推动着金融与保险的渗透和变异,刺激了保险专业化分工。特别是随着以法律为中心的条款设计技术、以财务平衡为中心的精算技术、以承保业务与资金运用业务为价值链的实务操作技术等保险产品设计技术的日趋成熟,很多成本低利润高的金融型保险产品相继问世。可见,保险通过银行保险实现了业务的专业化和归核化,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使业务上了规模,节省了业务成本。银行则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客户资源优势、营销服务网点优势,通过银行保险拓展新的业务空间,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又降低了业务结构上的经营风险,并延长银行的业务价值链,形成更大的规模经营,增加新的利润生长点,却不会增加太多成本。

显然,银行保险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集金融物质技术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文化意识创新为一体的在产品技术形态方面直接的体现,是适应银行业与保险业在不同深度与广度相互融合而出现的一类特殊金融服务创新,相应的金融保险组织机构与制度管理创新也应运而生。

4.银行保险服务是金融管理创新的产物

银行保险服务价值链(以财产保险为例)包括市场调研、险种研发、精算定价、营销渠道、推介展业、核保承保、共保分保、资金运用、客户管理、防灾防损、查勘定损、核赔理算等活动环节。但不同经营主体其银行保险服务价值链结构是不同的,这是导致经营主体在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内部治理结构差异的根源。另外,银行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其服务内容与形式都完全不同。如在银行分销阶段,营销渠道、推介展业、核保承保等环节是由银行独立完成,其它环节则由保险公司完成。而在战略联盟阶段,银行参与的服务活动内容就多些,上述环节银行都参与。在银行人股保险公司阶段,银行股权性参与的服务内容就更广泛。显然,银行保险服务也是保险商品服务活动形成的价值链管理不断创新的结果,其价值链上的活动则是为顾客提供的具体服务创造利润。

5.银保战略联盟是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产物

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表明,银行保险是金融业从最初的自然混业经营,到严格分业经营,再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混业经营的制度演化变迁的产物。以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界标,银行保险大至可以分为萌芽的银行保险期,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和石油危机后的成长期,在世界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趋势下,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和市场客户需求的推动,激发了金融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松散协作,发展为紧密协作的战略联盟阶段,并逐渐向银行保险的高级阶段演化。

银行保险合作双方为了更大的节省合作成本,更多的分享合作利润,在松散的短期分销合作模式基础上,会自发地升华、衍生形成一种紧密的、长期稳定的、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即由寄生模式转化为共生模式,共同出资,联合开发设计产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共生模式,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下,除了不能共同出资参股外,有着分销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此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充分扩充新的保险区域,拓展新的保险市场,寻找更多的销售渠道,维持较高的续保率,保持较高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另一方面,此模式可为银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以“保本求利”为核心的金融保险理财服务,有利于银行客户接受保险保障,提高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高级阶段是相互参股,甚至出现巨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设专业化银行保险公司。当然,这要求银行保险的法律制度层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环境,以促进银行保险更高层次的健康发展。

二、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经验

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企业不断网络化和虚拟化背景下,银行传统的垄断地位被动摇并逐渐削弱。银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与银行单一服务的矛盾加剧,激烈竞争加速了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创新,推动其主动融合。

(一)中国的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生机勃勃

对于仍然处于严格分业经营状态下的中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银行保险业务已呈现出勃勃生机。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银行保险与个人营销、团体业务,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三大来源。自1995年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以来,发展速度很快。如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388.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7.1%;2003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6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6%;2004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由万能寿险的热销引发井喷,各保险公司业务量迅速上升,仅万能寿险实现的保费收入就占到总保费收入的36%。总之,近年来由银行保险产品引发的一波又一波银保浪潮,正在改变着各类金融企业的经营理念,影响着人们对自己资产结构和方式安排的思考,改变着人们对银行和保险的传统看法。

但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合作仍然处于银行保险的初级阶段,即银行分销保险产品阶段。银行保险双方融合度不高,仅限于保险业务,使得合作中的银行与保险双方资源难以实现互惠互利,无法向合作的纵深发展,离股权性的参股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随着利率回调,客户兴趣也逐渐开始转向共同基金、投资信托和其它产品,而保险公司在银行手续费不断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中,长期的“赔钱赚吆喝”无利润经营模式,使保险公司开始转向了高利润产品和渠道,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压缩不盈利的业务品种和规模,甚至退出银行保险市场。另外,在现有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双方不能直接相互持股,既无法在经营行为上紧密合作、协调一致,又不能实现利润分成,只能以兼业模式出现,依靠手续费来获得利润。这从组织制度层面上锁定和限制了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由此引起双方合作的短期行为必然使银行保险合作的结果不是双赢。

当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经济活动的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两个轮子都正常地转动起来后,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将更强,保险产品的价格将更低,或者说返还给投保人的利益将更大,则银行保险产品将更有市场竞争力,银行保险合作将会向广阔的纵深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激烈竞争使不受制于自身资本金限制的中间业务成为银行业的重要利润生长点,也会迫使银行在近期收益与长远的业务发展上做出更理性的选择。这样的银行保险双方博弈才是双赢。显然,客户是银行保险的最终受益者。

(二)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已成趋势

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多样化需求的刺激,推动着金融创新由物质技术层面为中心的产品创新,转移到了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文化意识的全面创新时期,引发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一轮又一轮的综合经营兼并浪潮,一些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涌现出一批国际知名的金融保险“巨无霸”,形成了不同产品、不同业务相结合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而金融业务的重心仍然紧紧围绕着居民个人金融业务展开。显然,以综合经营为趋势的并购浪潮既是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资源的重新整合,又是金融组织制度的重构,也是金融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下的金融产业价值链的延伸和再造。此趋势不但迅速改变了保险业的地区和业务格局,对今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也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