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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动漫版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动漫版权保护问题

摘要:数字科技的兴起为动漫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动漫版权侵权问题也成为其发展的一大阻碍,当前法律的理论缺陷、侵权形式隐蔽、侵权成本低等问题,是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通过深刻理解动漫作品与版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构建动漫版权服务平台、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等方式,有助于保护动漫版权,促进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动漫产业;版权;互联网;知识产权

一、“互联网+”时代动漫产业发展背景

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提出,动漫产业逐渐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方式,以全新的数字科技形式渗入生活,产业发展有了新的契机与平台。但繁荣的背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威胁着动漫的版权保护。然而其发展却也削弱了版权所有人对作品的控制,造成许多动漫作品未经授权而使用的现象,动漫角色、动漫衍生产品侵权比比皆是,版权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威胁。版权是动漫产业的核心,如何化解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的侵权问题,关乎动漫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动漫产业版权保护的困境原因分析

著作权法存在理论缺陷:在《著作权法》阐述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对于“复制”的定义过于狭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缺陷。在网络环境下,其与侵权的界限模糊化,导致公众在使用网络作品时常面临侵权风险。版权保护意识弱:动漫作品权利人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已习惯从网上无偿获取资源,付费意识较弱。网络侵权形式隐蔽,主体难寻:目前,我国网络实名制落实远不到位,造成部分被侵权人无法找到非法传播自己动漫作品的用户,只能十分被动地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内容。但是网络服务商若强制要求用户实名,则会损失很多潜在用户,产生了一种两难局面。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在互联网时代,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较传统方式大大降低。他们只需要简单的电子设备以及网络链接,即可进行复制、下载与传播,非法牟利。相反动漫作品的维权需要投入大量成本。

三、完善新媒体动漫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法律:加大动漫版权司法保护力度

应完善数字化环境下“复制”的内涵,阐明二维平面动漫形象与三维立体的动漫产品转化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法律效力与强制力较低,且只规定了对侵犯他人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加以规定具体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对动漫作品的侵权通常会留下电子形式的记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合理应用,可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动漫版权。还应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关于电子证据适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保证动漫作品侵权的电子证据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网络服务商:积极承担责任与义务

政府应制定严格行业准入机制,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一定限制,如拥有一定技术水平、良好的运行机制,充足可信的担保等条件才可进入行业。网络服务商应合理运用避风港规则,规范免责空间的界限。第三,可运用版权内容过滤技术。运营商可应著作权人请求或自行收集版权作品、授权信息,对版权作品进行索引分析后,建立起版权作品的特征信息库。

(三)企业:对动漫作品建立全面的保护体系

企业方面应完善对动漫作品多阶段、分重点的全面保护,将版权保护意识落实到动漫作品创作的前、中、后期不同阶段,而非被侵权后才“亡羊补牢”。在前期研发阶段,企业要树立原创及版权保护意识,建立保密制度,对自己企业的创意进行重点保护,谨防抄袭。同时也要有针对性的设计能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合理方案,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在作品完成之时,应及时主动进行版权登记,获得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明文件,更好保护自身作品。还应落实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根据不同的方案进行权利检索和权利证明的固定。在营销推广阶段,可将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版权交易作为营销基础,对自身品牌价值进行理性评估,获取市场规模判断。此外,也要及时做好市场监控和维权等后续工作。

(四)政府:构建动漫版权服务平台,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有关职能部门与动漫企业应该联手,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大众的版权意识。网络环境下动漫作品的合法传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与数字技术系统的构建与责任分配,通过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版权管理服务平台可从技术层面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建议通过技术手段建立涵盖多种版权类型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信息查询、预约授权、在线交易等服务。此外,还应建立网络第三方版权评价中心及动漫产业版权评价制度。允许经有关部门依法公开认定、评估、监督企业版权,促进企业版权制度的完善。针对当前存在的网络盗版乱象,国家版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主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侧重地打击通过手机应用程序、互联网、视频字幕等方式非法传播盗版的行为,以及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动漫作品制作服饰、玩具、游戏等衍生品的侵权行为,保护我国动漫产业在互联网环境中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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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中国法学,2017(2):9-11.

作者:吴卓儒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