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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法规发展历程

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法规发展历程

[摘要]本文介绍欧盟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以及框架性法规的发展历程,分析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对其它国家和地区深远影响力的根源,其中一个根源就在于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在其整个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实现和以联合国UN(ECE)法规为代表的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对接,同时在少数关键项目上保留自身独有的法规项目,以期起到保护自身市场的作用。欧盟的经验在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和国际市场拓展进程中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主题词:欧盟;汽车;型式批准;技术法规;发展历程

一、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以及国际影响力

总所周知,欧洲联盟作为国际上最主流的汽车市场之一,对汽车产品从整车到零部件在市场准入方面建立了完善、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以及相配套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长期以来,欧盟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具有高度的国际化,在国际上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区域经济(市场)共同体,在建立自身完善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以及建立汽车一体化市场的过程上,都会不同程度地以欧盟的制度和法规体系为参照典范,例如:·俄罗斯对汽车产品建立实施整车认证制度,即:OTTC认证(OTTC是俄文Одобрениетипатранспортногосредства的缩写,意思是整车车辆型式认证);·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坦五国结成统一市场(海关同盟)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TPTC018:2011,建立起统一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巴西对汽车整车产品市场准入建立并实施的CAT认证制度(CAT为葡萄牙语的缩写,意为交通法规适应性认证);·阿根廷对汽车整车产品市场准入建立并实施LCM认证制度(LCM为西班牙语LicenciaParaConfiguraciondeModelo,意为车型构造许可证);·中东地区7个国家,即:阿联酋、巴林、沙特阿拉伯、阿曼、卡塔尔、科威特和也门,形成比较完善的共同体市场(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最早、最为完善的共同市场),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即:海湾标准(简称GSO标准),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认证制度,即海湾GCC认证;·西亚地区的伊朗通过制定并实施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标准INSO6924(目前该标准的版本是第2修订版,于2016年),对汽车产品建立较为完善的型式批准制度。上述示例中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参照欧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建立自身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认证制度。我国也同样不例外,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也借鉴了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编号CNCA-C11-01(2020),作为汽车整车市场准入认证(即3C认证)的框架性规则,在最初起草时就是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欧盟当时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70/156/EEC及其修订本的模式和相关内容。

二、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及其发展历程

为了完好地实施整个欧盟统一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认证制度,即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欧盟针对汽车产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聚焦于安全、环保、防盗等领域的技术法规,这其中包括一项专门针对整车型式批准的框架性技术法规,以及针对汽车各个不同系统、部件和技术单元的单项技术法规。上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也往往被业界称之为产品认证法规体系中的“龙头法规”。欧盟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最早制定于上世纪的1970年,法规编号为:EEC(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规不断被修订和更新,截至到目前,该法规已经历几十次的修订和更新,在这整个过程中,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和认证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并对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修订和更新包括如下:·通过修订70/156/EEC,规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欧洲联盟对M1类车辆(即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及某些由M1车辆改装的特种车,诸如:某些防弹车辆、旅居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强制实施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即:在1998年1月1日以前,按照法规规定,欧盟各成员国还可以选择承认按照70/156/EEC及其修订本获得的欧盟统一整车型式批准结果,或承认(接受)各自国家的国家整车型式批准结果,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无条件承认(接受)任何一个成员国所获得欧盟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结果;·2007年9月5日,欧洲联盟议会及理事会EC(欧共体)指令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该指令的和实施意味着欧洲联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和准入制度的重大变革,将欧盟对M1类车辆的统一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扩展到其它车辆类别(M2、M3、N、O类),即:对所有M、N、O类车辆在欧盟实施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所有的M、N、O类车辆在欧盟28个成员国(含后来脱欧的英国)的任何一国所获得整车型式批准,其它欧盟国家必须予以承认,无需再进行其它的认证或批准。2007/46/EC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自该日起,欧盟原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70/156/EEC及其修订本被撤销;·2018年5月30日,欧盟又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EU)2018/858法规,该法规的全称为: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以及用于该车辆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和市场监督修订法规(EC)No.715/2007和(EC)No.595/2009并撤销原指令2007/46/EC的欧盟议会及理事会法规。(EU)2018/858法规于2020年9月1日起强制实施,自该日起,原法规2007/46/EC被撤销废止。(EU)2018/858法规同原法规2007/46/EC相比,对车辆产品的技术要求方面依然与原法规2007/46/EC保持一脉相承,主要变化是型式批准管理程序加严,增加了车辆产品入市后的市场监管要求,可以说通过(EU)2018/858法规,欧盟对其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进行体制上的根本变革,开始在原有政府主导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中引入、采用美国自我认证的要素,加强入市后监管和对不合规产品(也称之不符产品)的处罚力度,导致欧美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上的日益融合。

三、欧盟汽车技术法规不断增强的国际化特点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纵观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及其配套的技术法规的发展历程,始终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随着发展,越来越大程度上实现和联合国的UN(前身为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对接和对等,以前在原有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法规70/156/EEC的架构内,通过各个欧盟(其前身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自身单项的EEC/EC汽车技术法规在技术内容上和联合国的UN(前身为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对等,实现了与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对接。到了欧盟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法规2007/46/EC时期,欧盟又进一步对其车辆型式批准的技术法规体系进行较大变革,直接撤消原有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仅仅保留19个单项技术法规项目依然使用欧盟自身固有的技术指令或法规。到了现阶段实施最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法规(EU)2018/858,又进一步在更大程度上压缩欧盟自身独有的汽车技术法规项目,扩大采用联合国UN汽车技术法规的项目。根据(EU)2018/858最新的修订本,在欧盟最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体系中所有的近117项单项安全、环保技术法规中,仅仅保留了轿车和轻型车辆排放(715/2007/EC)、重型车辆排放(595/2009/EC)、车辆e-call系统(EU2015/758)、噪声(EU2014/540)、空调(2006/40/EC)、车辆回收利用(2005/64/EC)等6个自身独有的单项技术法规项目,以及近两年来新制定的如下6项欧盟自身独有的单项技术法规项目:·(EU)2021/535实施(EU)2019/2144的具体细则(该法规实际上是将原有19个欧盟独有的法规项目中的13项撤销后整合到该法规中);·(EU)2021/646汽车紧急车道偏离保持系统(ELKS)的批准和技术规范;·(EU)2021/1243汽车酒精锁安装的便利性;·(EU)2021/1341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分散报警系统(DDAWS)的试验规程和技术要求;·(EU)2021/1958智能车速辅助系统的试验规程和技术要求;·(EU)2022/545就EDR装置对车辆和EDR本身型式批准的特定试验规程及技术要求。从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及其配套的技术法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欧盟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由于实现了和以联合国UN(ECE)法规为代表的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对接和不断增强的直接采用力度,使得欧盟汽车技术法规的国际性不断增强,这也成为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及其技术法规能够产生巨大的国际影响力,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和借鉴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欧盟自身而言,其直接采用的联合国的UN(ECE)汽车技术法规,这些项目一般都或者是其制修订能被欧盟左右和控制,或者属于在国际上已经有了较好的协调一致的基础,欧盟对这些项目直接采用,就能很大程度上便利欧盟的汽车企业拓展国际汽车市场,在进入欧盟以外的其它汽车市场时,直接使用联合国UN(ECE)法规的认证批准结果,节省市场准入方面成本和时间。与此同时,欧盟在其整车型式批准技术法规体系中,仍保持少数自身独有的技术法规,在这些项目中,除了少数项目是UN(ECE)法规中缺项的项目,诸如风挡玻璃除霜、除雾、清洗、刮刷系统;车辆质量和尺寸、车辆法定铭牌等已并入法规(EU)2021/535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欧盟依旧坚持保留采用自身独有的法规项目,这些项目都涉及汽车产品较为关键的安全和环保要求,诸如汽车噪声、排放、报废车辆及其回收再利用、汽车空调系统。以及一些近年来国际上新的汽车安全法规项目,诸如:E-Call系统、汽车紧急车道偏离保持系统(ELKS)、汽车酒精锁、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分散报警系统(DDAWS)、智能车速辅助系统等。通过这些独有的、具有较高水准的法规项目,欧盟构筑起水准较高的市场技术壁垒,用以阻挡欧盟以外汽车产品的进入,起到保护自身市场的作用。欧盟汽车技术法规的国际化发展特点,以及所带来效益值得我国汽车行业借鉴,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和市场都在快速发展,其国际化和国际汽车市场的拓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如何在我国自身的汽车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际汽车技术法规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便利和促进我国汽车企业对国际市场的拓展,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通过标准法规这一合理合法的技术手段保护我国自身的汽车市场免受较大的冲击,始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欧盟多年来的做法和经验不失为一种选择。

作者:朱毅 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