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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浅析

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浅析

[摘要]伴随我国整体经济的增长,建筑行业拥有的市场空间有所扩大,人们对建筑物的质量、安全、装饰效果以及其他多个方面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使得广大用户的需求得到满足,当前在开展建筑施工的时候,管理人员就要提高对监理工作的重视度,采取安全管理的措施。通过对所有人员的管理责任予以明确,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本篇文章主要描述了监理责任的概念,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的风险因素,并对于加强监理安全管理的方法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安全;安全管理责任

在开展工程监理的时候,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一直都是整个行业研究的重点。然而,当前很多建设企业以及监督部门,对监理工作本身的认知存在问题,未能了解其相关义务和权利,总是将重心放在“责任连带化”方面,实际出台的惩罚措施也不够合理,自然会导致诸多问题产生。因此,当前就需要做好深入研究,思考具体问题所在,及时通过措施展开调整。

1监理责任的概念

对于企业的监理工程师来说,在对自身义务进行履行的时候,理应遵守相关法规政策,但凡有任何违规行为,都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些法规之中,具体包含《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刑法》以及相关引申规范和规章。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时,主要负责以下几个部分,分别是工程质量水平、安全管理、工期时间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而在进行监理时,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则为以下几部分。其一是越权,监理工作通常具有委托性质,监理人员理应参照合同内容的要求,在规定范围之中,为广大业主提供相关服务项目。若监理人员未能做到全面认知,就有一定概率产生越权的情况。诸如,工程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经常会有变更情况产生,业主也会授予相应的变更权力。但是,当有条例出现变更时,就会使得设计图也随之变化。无论任何细节层面的变化,都要得到设计的确认。在没有完全确定之前,若单方面作出了行动,就属于越权。无论这些错误行为导致了怎样的结果,单纯从合同层面来看,已经属于违约。其二是失职,监理人员在实际监理的时候,未能有效履约或者不适当地履行职责。诸如,一些较为重要的项目,都需要监理人员进行验收,若没有展开验收,抑或采用的验收方法不合理;一些必须进行审核的技术文件,监理人员并未展开审核,抑或审核不够细致;本身需要进行巡视的区域,没有进行巡视,本身需要进行旁站的项目,没有进行旁站;原本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形式的内容和指令,未能及时,抑或发出来错误的指令,这些都属于失职。其三是未尽职,监理工作的具体效果通常和监理人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有着直接联系,其好坏判断存在非常大的伸缩性空间。同一名监理人员,面对相同的工作内容,尽管未必会给广大业主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自己没有尽职,同样属于违约。

2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的风险因素

2.1管理方面的风险

在对建筑工程项目展开管理的时候,通常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以及安全隐患存在,从而使得管理工作的难度变得非常高。为了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广大工作人员的个人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当前就要提高对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重视度,让其将实际作用全部发挥出来。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有监理人员都要认识到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重要性,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当作是自己的个人责任。从客观层面入手,明确监理的基本目标。另外,管理人员还要从整体角度出发,对项目展开详细分析,思考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外部环境的风险

建筑施工在开展的过程中,很容易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从而给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凡出现灾害,就会不同程度的损坏施工项目结构以及内部设备,不但会使得施工进度有所拖慢,而且有一定概率造成人员伤亡,给施工单位的工作开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毕竟很多自然灾害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及时、准确地展开预测,从而使得监理人员的工作压力有所增加。从目前来看,常见的自然灾害注意分为两类:其一是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灾、洪水、台风、泥石流等;其二是建筑项目在开展的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式存在问题,导致土壤发生下沉的情况,大部分地面出现塌陷。

3监理安全的责任分析

3.1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

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来说,为了对其相关监理责任展开研究,首要工作便是对监理活动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结合当前的工程法规内容,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的时候,主要需要承担九方面责任,下面将详细展开分析。下图1便是某施工工程,正在对监理安全的责任展开分析。(1)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理应对承包单位实际提供的设计内容、施工方案展开图纸会审或全面检查,把握其中可能产生的各方面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部分,若违法了相关法规政策,抑或和强制性标准完全不符,必须责令其及时改正,在达到规定要求之后,再进行签字。(2)开工审批监理人员应当针对当前开工的基本条件展开全面检查,把握各方面细节,在确定满足规定要求时,再进行签字,并对其负责。(3)测量成果审查监理人员应当针对当前施工测量的具体情况展开全面检查,把握各方面细节,在确定满足规定要求时,再进行签字,并对其负责。(4)材料、构件、设备的审查监理人员需要进来到场地之中,对所有进入场地的材料、构件、配件以及设备参照具体要求展开审查。采用的方法为平行检验或者取样。在确定满足规定要求时,再进行签字,并对其负责。(5)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负责的分项施工内容按照基本规定展开全面检查,在确定满足规定要求时,再进行签字,并对其负责。(6)对被监理单位行为的督促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巡视、旁站以及平行检验,以此审查承包单位进行作出的所有行为。若发现有任何违规的情况,或违背强制标准,则需要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让其改正。(7)停工令监理人员在进行检查的时候,若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其他方面的隐患,必须临时停工。此时其有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停工令,在整改工作结束之前,不得继续施工。(8)工程验收监理人员应当对整个项目展开初步验收,在确定满足规定要求时,再进行签字,并对其负责。之后再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对其中的所有内容负责。在项目正式结束之后,还要再进行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9)安全隐患上报监理人员在履行自身责任的时候,若发现某些安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影响过大,已经无法改变。或者场地内出现了严重的安全事故,自身有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传递细节信息。通过这些内容可以发现,对于质量控制,实际和安全管理有着诸多联系,这是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监理的时候,如果发现工程实体本身有缺陷或者隐患,必须督促承包方及时进行调整,或者直接返工,促使实体的综合质量能够提升。基于这一情况,其履行了自己的所有义务,自然无需承担责任。当监理人员没有签字,若项目本身有隐患,出现坍塌,并造成人员伤亡,此时由于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没有进行检验,或者检验过程存在失误以及接受了有明显缺陷的项目,这便属于失职行为,说明监理人员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需要承担后续的一定责任。而如果在签字接收之后,施工项目发生了垮塌情况,同时有人员伤亡,除了承包商要负责外,监理人员也有连带责任。若情况严重,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2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

对于监理活动而言,其中是否包含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安全以外的管理内容,监理工作在安全生产方面具体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当前需要明确的内容。基于我国相关法规可以得知,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本身指的是有着国家资质的单位接到委托之后,依照国家颁布的法规政策,基于工程合同、建设文件以及监理合同,对项目展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内容包含:为建设单位提供协助,一同研究其中的可行性、合理调整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资料、控制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成本、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单位和工程建设的关系等。《建筑法》的主要目的便是对和建筑有关的基础关系进行协调,所有参与建设的部分,都要对这一法规予以遵守。因此在有事故出现之后,为了完成责任判定,都要参考《建筑法》的内容,他便是界定监理人员是否需要对法规责任进行承担的一项重要依据。简单而言,参照相关法规内容,工程监理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三控制方式,也就是从综合质量、投资金额以及实际进度方面入手,也就是基于建设单位的授权,承担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在这些工作之中,并未包含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所以监理人员理应无需承担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而在《监理规范》里面,对监理人员的许多职责都作出了规定,但都没有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内容。按照现有的法规政策,施工企业必须对生产管理方面负责。特别是在《建筑法》的44条中,专门说明施工企业理应按照规定要求对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加强管理,执行责任制度,通过特定的方案,防止有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监理人员尽管对于安全生产方面并不承担其中的直接责任,但并非说明其可以完全无视施工安全的理念。事实而言,其仍然有着诸多事情要做。像是对承包单位展开督促,让其加强质量水平,做好安全组织,明确所有质安员的工作责任,督促其及时交底,并加强自检。同时还要防止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矛盾,及时督促单位控制施工进度。在这些年之中,我国许多地区的工程项目都出现了安全事故,因此广大人群提出让监理人员共同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然而,如果让监理人员承担这一责任。其一,法规条例就要做出调整,对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内容予以明确,但在现有的法规之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每当有安全事故产生之后,若表示监理人员没有任何责任,多数人群都很难接受。毕竟事故产生的原因本身和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方案未能有效履行都有联系。监理人员在对组织设计和方案展开审核的时候,理应针对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予以审查,并定期展开跟踪,督促承包单位积极落实。但如果要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不但缺少法规依据,而且其在整个项目之中,实际拥有的权力非常小,很难做到全面控制。但是,最近某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已经在政策方面做出调整,要求监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管理内容、目标和方法全部纳入监理规划之中。如此就使得监理人员自身的管理力度有所增强,但更多只是对监理责任有所强调,没有对具体权利和利益展开规定。显然,施工安全监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极为艰巨,但这样的一些要求和规定对监理显然有些不够公平。

4加强监理安全管理的方法

4.1提升监理人员个人素养

为了保证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全面落实,首要工作便是尽可能提升所有监理人员自身的综合水平,让其有着更高的专业素养。政府部门理应对监理机构作出要求,提高入职门槛,确保监理人员除了有着扎实的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还有着优良的道德素养和职业修养。此外,每隔一段时间,还要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外出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身技术能力,了解最新的管理方案,增强个人水平。

4.2完善监理法规制度

为了确保整个监理行业的整体发展变得越来越正规,自然需要对行业的相关法规制度予以完善,从而对监理工作进行规范。针对这一情况,政府部门就要参照当前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要求,对早期的法规条例持续完善,修改细节内容。此外,针对现有的监理市场,还要对各个机构的基本行为予以规范,促使监理人员能够在良好的外部条件下,有效投入到工作之中,不断强化自身管理意识。

4.3提升监理工作水平

对于工程监理而言,本身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对技术条件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当前就需要确保监理工作的整体质量达标,不断提高监理的有效性。从目前来看,行业内部监理的收费标准和行业建设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就需要及时参照市场本身的形势,把握其中的变化,对收费标准展开调整。通常来说,建筑企业在对监理费用进行支付的时候,可以采用第三方转交的方式,以此能够提升公平性,确保双方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继而提升管理的综合质量。

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确保项目安全、正常推进的基本前提。因此政府部门理应提高重视,针对法规政策展开调整,对所有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予以明确,从而让其按照规定要求展开工作。如此一来,项目的安全水平就会提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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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广 单位: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