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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在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基本社保支出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我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呼之欲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情况,并对比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及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发现我国当前税延型商业养老险存在税延额度较低激励性较差等四大问题。并针对这几项问题,提出了五条优化思路,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商业养老险税优政策出力。

关键词:老龄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究背景

(一)老龄化问题和养老金支出压力的双重困境以联合国的标准来看,我国将在2025年将跨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并在2035年迈入超级老龄化社会行列。伴随人口老龄化,我国基本社保支出压力也不断加大。据测算,2018年至205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缺口的现值为56.6万亿元,相当于2017年GDP的68.4%。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养老年金保险在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不到英美等发达国家该项数据的零头。巨大的市场缺口,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养老金三大支柱发展不协调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也是由三大支柱构成。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三支柱的均衡发展,我国的三大支柱发展却有“先天不足,后天发育不良”之势。中国养老金三大支柱发展十分不平衡,亟须加快养老金结构改革。要让市场更多地在第二、三层次的养老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改革并使这一形式尽快推广到全国[1]。

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征税模式比较

(一)EET、ETE与ETT模式对比分析我们用T和E分别来代表征税和免税,则根据T和E的不同组合,我们能够得到三种不同的税收递延型的征税模式——EET,ETE以及ETT。这三种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应:就个人税收优惠程度而言,在EET模式下,资本在投资环节所获收益免税,后续纳税将这类所得划入综合所得进行征收,避免了较高的资本利得税,具有税优功能。EET模式能够使投保人通过劳动所得的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来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且EET仅有一个征税环节,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投保人所享受的税优力度更大。就税收征管成本而言,EET模式成本显然是最低的。实践中一般在缴费以及领取环节征税更加便利,管理难度也较小。而在收益环节征税则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难以掌握每个人准确的收益信息;二是对不同性质的投资是否适用于同一税率或免税也需进一步论证。就税延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压力而言,因为EET模式使得政府对退休人员依旧享有征税权力,在人口老龄化这一背景之下,政府不会因为税基缩小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因而能够保持良好的财政状况。综上,EET模式的确是较为理想的征税模式。从国际上来看,大多第三支柱较为发达的国家对个人从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养老金采取的是EET征税模式。

三、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优政策概述

(一)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IRA是美国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IRA的类型十分多样化。其中最普及的是传统IRA计划(EET模式)与罗斯IRA计划(TEE模式)。传统IRA采取税收递延方式,个人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并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灵活配置这些资产,账户内资金投资收益均延期纳税。罗斯IRA则采取个人税后收入注入账户的缴费方式。其账户资金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都免税。此外美国对绝大部分的IRA账户设置了存入资金上限,避免了居民盲目投资,也降低了该类账户的风险。

(二)瑞典的养老保险体系瑞典的现代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含四大支柱。其中零支柱为最低保障,由政府税收提供支持,不设专门账户。第一支柱是以个人收入为基础的养老金体系,具有强制性,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或集体协议养老金,由雇主自愿为雇员缴费。第三支柱由个人自愿建立,包括个人退休账户、购买投资性保险等。瑞典第一、三支柱的养老金税收征管采用EET模式,由政府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这一部分,个人不能享受税延优惠[2]。

四、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概述

(一)当前试点地区运行情况概述当前我国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征管依旧采用国际主流的EET模式,具体规定如下:1.适用对象该递延税优政策所适用的对象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薪、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同时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试点地区;获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户、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同时其实际经营地位于试点地区。2.税收征管当前试点地区的具体税收征管方式如下:(1)所缴保费允许税前扣除:个人享受税延优惠时,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所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个人获得工薪、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办理税前扣除。(2)领取商业养老金阶段的税款征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纳税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3]。3.EET模式下的税优政策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可以享受总共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一是直接减少个人当期税负。按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二是累计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即买入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在保险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所获收益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领取环节,个人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按照最新个税政策规定,商业养老金的25%直接免税,剩下的75%按照10%的比率来征取个人所得税,那么实际税负为7.5%。最新的税法已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意味着商业养老金已进入综合计征时代[4]。

(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1.优点(1)对国家而言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使得中国养老产业面临新的起点和机遇:首先它能够为基金业提供长期资金来源,同时也是优化基金业资金结构和基金制度的创新。其次它还有助于中国建立长期资本,提升中国经济增长的后劲。此外,由于它能够增加消费者预期收入,使消费者保持积极的消费观,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2)对个人而言它能够促进退休收入的多样性和稳定性。并且,由于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支出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它具有合理避税功能,能减轻纳税者当期税负。2.缺点(1)税延额度较低激励性较差。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税收收入在8k以内的税率只有3%。那么这意味着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讲,参加第三支柱显然是不合算的,因为商业养老金领取阶段的税率为7.5%,远高于工资税率的3%。简单计算可得,仅税后月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人才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效应。这一门槛太高了,所以领取阶段的政策需要改进,否则对人们就不是正向激励,而是负向激励了。(2)最高扣除限额无动态调整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个税的各项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试点中规定的税收定额扣除的上限必定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得不合适,但目前政策中并未涉及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说这一限额标准很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变。税收抵扣额度未跟上经济发展,会损害纳税人权益,有违税收中性原则。(3)税优政策适用人群范围窄。我国人口的职业结构复杂,个税改革后的纳税人数降至6400万人左右,所占人口比例不及全国总人口的十三分之一。在实际生活中,上亿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低收入群体等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内,而这类人群往往是最需要养老保障的。因此,该税优政策存在覆盖范围过窄的问题,即便推广到全国,也难以使得个人广泛地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中来。(4)未对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等行为设计税收办法。我国并未对中途退保等行为有具体的税收限制。容易使得个人随意参退保,甚至出现利用参保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损害国家税收权益。

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思路

(一)产品要有多样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越具有多样性,越能够吸引不同偏好的消费者投保,从而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我国在条件成熟后可进一步推出类似于美国罗斯IRA的计划,引入TEE模式。若我国未来对个人投资基金股票等收益开始征税的话,那么TEE模式由于在投资阶段免税,将会受到很多投保人的青睐,这样一来能够扩大参保人群范围。

(二)税收扣除限额动态调整美国IRA针对税收扣除限额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状况进行限额调整,有利于维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我国可适时引进该做法。但是需要注意调整的频次不应过高,否则容易造成纳税人和征税人员的混乱,不利于政策实施的稳定性。

(三)采取措施应对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等行为对于特殊情况,例如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全残或身故的,我国已有具体应对措施。但针对一般情况,尚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本文认为,在可供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多样性的情况下,可根据产品不同性质确定其是否可退出。若商业养老保险允许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应根据投保年限收取不同的资金管理费用及罚金等,并责令投保人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若禁止提前支取或退保,则应设置相应的惩罚性措施[5]。

参考文献

[2]徐卫周,张文政.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国外经验及我国借鉴探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7(1).

[3]郭玲凤.瑞典公共养老金模式的嬗变:结构改革与参数因素[J].欧洲研究,2017(5).

[4]白彦锋,董雨浦.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J].经济学研究,2017(3).

[5]伍欣琦.中国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研究[J].时代金融,2018(11).

作者:贺子晋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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